公益捐赠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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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的意义

公益捐赠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个税;捐赠方式;捐赠方向;捐赠数额

1捐赠方式的筹划

为了防止虚假捐赠骗取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发生,税法规定,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个人只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才能享受税前扣除30%,换句话说,直接捐赠不能适用税前扣除,所以,我们在筹划纳税人的捐赠方式时,应尽可能选择间接捐赠,即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避免直接捐赠。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假设小明是一名大学老师,也是一个充满爱心的公民。他在取得收入的同r,经常也向贫困地区的儿童进行“一对一”的帮扶,同时捐一些钱和物。最近,小明刚领了因8月份暑期在外兼职讲课取得的一次性劳务报酬5000元,打算把其中的3000元通过汇款的方式直接捐赠给贫困地区的儿童。上例中小明所进行的“一对一”的帮扶是直接捐赠,不能适用税前扣除的规定,所以他的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若变直接捐赠为间接捐赠,即小明通过民政部门进行公益性捐赠,则按照税法规定,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即5000×(120%)×30%=1200元。因小明的实际捐赠额3000元大于扣除限额1200元,所以应纳税额为[5000×(120%)1200]×20%=560元。由此可见,变直接捐赠为间接捐赠,小明可节税640元(1200560)。

当然,间接捐赠只有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才能适用税前扣除,如果是企业、电视台等营利机构,同样捐赠额无法税前扣除。另外,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捐赠方向和领域的筹划

假设上述案例中小明选择将3000元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进行捐赠,那么就可以适用税法中全额扣除的规定,那么应纳税额为[5000×(120%)3000]×20%=200元。相比之前的方案,小明又可节税360元(560200)。那么,有哪些项目是可以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呢?税法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的特殊项目有: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通过特定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因此,当纳税人没有特定的捐赠目标和对象时,应尽量选择可税前全额扣除的方向和领域。

3捐赠数额的筹划

纳税人打算捐赠多少数额,这取决于他的收入和捐赠的意愿,但我们可以在纳税人捐赠数额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分期捐赠和分项目捐赠来帮纳税人实现节税。

3.1分期捐赠筹划法

由于大部分情况下,公益性捐赠是限额扣除,即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不能进行扣除,因此,纳税人可考虑将一次性捐赠分解成多次捐赠,在有收入的不同时期来进行捐赠,收入多时多捐,收入少时少捐,这样可以争取最大限度的税前扣除,减少税基,减轻税负。假设上述案例中的小明除了8月份以外,9月份在外兼职给企业进行业务咨询又取得了一次性劳务报酬5000元,他希望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3000元,我们应该怎样帮他筹划呢?对于小明该如何进行捐赠,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假设8月份一次性捐赠3000元,则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即5000×(120%)×30%=1200元,8月份应纳税额为[5000×(120%)1200]×20%=560元,9月份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1360元(560+800)。方案二:假设8月份捐赠1200元,9月份捐赠1800元,则8月份应纳税额为[5000×(120%)1200]×20%=560元,9月份应纳税额为[5000×(120%)1200]×20%=56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1120元(560+560)。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40元(13601120)。

3.2分项目捐赠筹划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制,在计算捐赠扣除时,属于哪个项目所得的捐赠,就应从哪个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额,然后再按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当纳税人同期取得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应税项目的收入时,又该如何筹划呢?假设上例中小明8月在学校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在外讲课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同样,他希望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3000元,那么他至少面临三种选择:第一,用工资收入捐赠;第二,用劳务报酬捐赠;第三,用工资和劳务报酬收入进行组合捐赠。那么,此时又该如何筹划呢?方案一:用工资捐赠,则限额为(100003500)×30%=1950元,工资应纳税额为(1000035001950)×20%555=355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1155元(355+800)。方案二:用劳务报酬捐赠,则工资应纳税额为(100003500)×20%555=745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5000×(120%)1200]×20%=56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1305元(745+560)。方案三:用工资捐赠1950元,用劳务报酬收入捐赠1050元,则工资应纳税额为(1000035001950)×20%555=355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5000×(120%)1050]×20%=59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945元(355+590)。由上可知,选择方案三最节税。因此,当纳税人同时取得不同应税项目的收入时,把捐赠额在不同项目之间适当划分,可扩大税前扣除,起到节税效果。

参考文献:

公益捐赠的意义范文2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下午好:

xx年xx月xx日晚xx时x分左右,受天气过程影响,xx发生强降水天气,降雨引发洪水灾害,造成xx22个村、xx5个村、xx5个村、xx9个村、xx乡3个村等x个乡(镇)x个村x个社区农作物、牲畜、防渗渠、道路及部分农民房屋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xx亿元。灾情发生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保障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目前,灾后重建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开展。

今年,我们在这里集会,是为了见证xx公司在企业发展的同时,不忘记回报社会,积极地为我县xx乡灾后重建的xx套农民住房捐赠水泥xx吨。在此,我谨代表县委、县人民政府向xx公司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向受灾的各族农牧民群众表示亲切的问候!

公益捐赠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公益捐赠;竞争力水平;模糊优选理论模型

我国早在1999年就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随后又有各种法律法规补充说明,并进行调整。然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加大公益事业捐赠,建立规范的捐赠制度积极性还不高,《金证券》调查我国A股市场2464家上市公司发现,对外公布捐赠管理制度的公司仅有65家,占A股上市公司比例为2.64%,对于未规范企业捐赠的其他上市公司大都参与了公益捐赠,但是具体捐赠时机、形式、额度等较为随意。企业积极参与公益捐赠对企业带来的利好等影响情况,国内外许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Porter(2002)则将其竞争优势理论运用于企业公益行为的分析,认为公益行为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优势。Carol and Mark(2003)等人提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公益品牌战略,即企业通过从事公益和公益活动提升企业产品品牌,从而实现公益与商业目标的双赢。 Stephen and Andrew (2005)提出企业公益捐赠的动机是为了企业声誉,并用英国大工业公司的实例对企业捐赠支出和政策进行了研究。田雪莹,叶明海和蔡宁等人(2010)通过结构方程建模方法,对290家企业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公益捐赠行为对企业竞争优势有促进作用。综述所述,国内外学者对企业进行公益捐赠都进行了多角度分析研究,适时适当地进行公益捐赠能够促进企业良好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本文结果中外学者研究的企业竞争力水平影响因素,建立企业竞争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基于此建立模糊优选理论模型来综合评价企业公益捐赠对提升企业竞争力水平的高低情况。

一、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二、建立企业竞争力水平指数化的评价模型

三、实例验证

本文选取云南省生物化学医药类六家上市公司(云南白药Ⅰ、云南盐化Ⅱ、沃森生物Ⅲ、云天化IV、昆明制药Ⅴ和云维股份Ⅵ)作为对比研究样本,因2010、2011年云南省特大干旱,大小公司都广泛参与捐赠,共同抗旱,捐赠规模,捐赠效应,捐赠额度都非常显著。为了比较这六家上市公司捐赠情况与企业竞争力水平波动情况,样本时间跨度为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和2012年12月31日,这三年的数据,进行跟踪计算比较。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各公司公布的财务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部分指标数据是笔者通过查找相关数据,手工计算所得。

通过查询公司三年的捐赠情况,的社会责任报告与本文计算的三年竞争力水平波动情况对比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公司当年实行的公益捐赠和规范公益捐赠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宣传公司的良好形象,提现公司积极良好健康运行,维护社会责任,能够促进公司在同行业竞争力水平提高,尤其在第二年显著提升,例如结果中云天化2010年捐赠抗旱金额就2000万以上,2011年竞争力水平上升,云南盐化在2010年12月了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积极参与公益活动,2011年竞争力水平也有提升,相对应的云维股份2010年社会责任报告中也说欠缺参与公益活动,竞争力水平在2011年就明显下降。2.公益捐赠对提高公司竞争力水平常有滞后效应,当年捐赠的额度,塑造的良好形象,在下一年慢慢会体现出来。3.对比分析这六家上市公司,发现公益捐赠不仅注重捐赠额度,其中捐赠时机选择,捐赠形式,参与公益捐赠的积极性对提升公司竞争力水平都有影响。例如云南白药每年都积极进行公益活动,形式多样,有产业扶贫、教育帮扶、赈灾救济等,参与面广,起到正面的社会宣传效应也较好,但是捐赠额度并非是最多的。

企业通过公益捐赠承担社会责任,塑造企业良好形象,丰富企业文化,扩大捐赠范围,并由此产生的一系列企业内部效用和社会效用,应将公益捐赠规范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公司法》指引下,建立适合本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因捐赠额度、捐赠规模等易受到公司效益的影响,应成立专门对外捐赠基金,能够将公益捐赠的内容、形式、时机选择、以及战略的合理选择结合本企业的特色做好预期规划,从而实现企业和社会实现动态共赢。

参考文献:

[1]Peteraf,M.The cornerstones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a resource-based view [J].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1993,14(2):179-191

[2]Friedman,M.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e[J],New York Times Magazine,1970,September 13:122-126

[3]Inmaculada Carrasco,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Values,and Cooperation[J],International Atlantic Economic Society,2007,13:454-460

[4]田雪莹,叶明海,蔡宁. 慈善捐赠行为与企业竞争优势实证分析[J].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5):773-778

[5]燕波,王然,张耀辉. 公民意思,公司价值和企业捐赠行为研究[J].南方经济,2009(5):3-13

作者简介:

王万军(1987—),男,汉族,安徽六安人,云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治理与财务管理

王丽娟(1990-),女,汉族,安徽六安人,本科,研究方向:企业信息管理

公益捐赠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证券资产 应纳税额 捐赠限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纳税设计的是否合理、公平,实际计算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国家的税收秩序和权威。国家政策鼓励公益性捐赠,但是如果纳税设计不合理,会打击纳税人的公益捐赠积极性,使纳税人对税法的公平性产生质疑。证券资产纳税,由于设计缺陷,造成纳税的差异,也会打击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进而可能产生偷逃税现象,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一、对捐赠扣税的不公平设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研究开发经费(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除外)的捐赠,准予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对外捐赠允许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额或者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超过当期可以抵扣的捐赠限额,除文件特殊规定外,对超过部分,是不能结转到下期结转抵扣的。税法规定,个人将某个项目所得用于捐赠的,则对应该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限额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在用于捐赠的所得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中扣除捐赠额。从税法规定可以得出几个关键点:(1)对于捐赠税前扣除有全额和30%比例扣除。(2)前提都是通过非营利组织捐赠,即中介机构有限制,直接捐赠不能扣除。职工通过扣款单位统一捐赠,可以全额扣除。(3)全额扣除的捐赠,所用来捐赠的所得不包括偶然所得、其他所得。(4)超比例捐赠,不得结转下期抵扣。即多捐了还得交税。分项目捐赠分项目扣除。即:不同所得项目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扣除。(5)对于公益捐赠,从任何角度都是应该鼓励的,而税法规定30%的限额扣除、超比例不能结转、不许跨项目扣除这些规定,起到不鼓励多捐的效果,与公益目的背道而驰。

首先,全额扣除规定其目的是导向性鼓励捐赠方向,但现政策存在不鼓励向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弊端。因为超过比例,不能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在规定了比例后,还不允许跨项目扣除,即促使捐赠人在做公益时,还得考虑用什么项目来抵扣的问题,这不符合公益事业的初衷。

其次,对于现场直接捐赠,使捐赠人受伤害,比如经常性的募捐现场直接投入捐赠箱的无记名、不记金额的捐赠,捐赠人无法享受税法的合理待遇。从法律讲究证据和成本和效益角度考虑可以理解,但是从公平的角度看,又有欠缺,可以考虑从程序、制度上加以完善。最简单的就是给捐赠人定额捐赠发票,就可以弥补无证据,不能扣除的缺陷。

再次,对于允许全额的所得还排除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对于其他所得条例也是一个笼统性规定。对这项规定,难以理解其政策目的。笔者认为只要是合法的所得,就应该“同工同酬”,不应该采取差别待遇。对于非法所得加以限制尚可理解,通过下例来看,捐赠扣除的限额的合理性、公平性问题值得思索。

例1:某中国居民李购买福利彩票中奖50 000元,在领取奖金时,已发生汶川地震,为了献爱心,把奖金全部通过国家机关向灾区捐赠,问李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要交,该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捐赠限额=50 000×30%=15 000(元),超过的部分不允许扣除需要纳税。

应纳税额=(50 000-15 000)×20%=7 000(元)。对于捐赠当事人来说显然欠缺公平。对个人来说中奖的几率比遇到地震的几率小,把全部奖金捐赠出去,还得再另外掏出7 000元来纳税。站在法律的角度,是没有问题,但是感情的角度,合理性、公平性不复存在。假设不让中奖人另外支付税款,由相关部门代扣,则实际捐赠额= 50 000-所得税=43 000(元)。这样相对合理、公平。

这样的结果,会使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捐赠的时候,还要进行纳税筹划。特别是取得多项不同所得进行捐赠的时候。建议税法明确规定,对于各项所得全额捐赠,捐赠人不再另外补交税款。建议允许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捐赠,可以相互抵扣,超比例可以下期结转,最重要的是取消限额比例的规定,以促使纳税人无顾虑的捐赠。

二、个人证券资产转让的不公平设计

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股票、债券和取得股利、利息、红利,分不同情况,分不同项目计税。具体情况如下:

对企业、证券公司等扣税人员是否能把每项正确归类,因为税法这些都很分散,使许多人不能正确处理。复杂性不是笔者讨论的问题,只是对税法设计的合理性、公平性进行探讨。

(一)征税、免税的合理性

首先,同样都是利息、股利、转让财产,待遇差别很大,有征有免有减半,对于个人来说无论怎么样都是投资收益,国债可以说是支援国家建设,投入企业也应该是间接支援国家。同样金融企业也是企业,为什么可以免?且金融企业利润相当高,目前风险这么大,同样是企业差别待遇不应该。国内国外做区别,尚可以理解,但是对国外股票、利息等征税的可操作性差,国内的个人都很难监管到位,国外的难度就更大。

其次,上市和非上市的差别待遇实在没有道理。因为发行股票、债券管理严格,上市要求更高更严格,可以监督。可以一视同仁,不论上市与否做同样的规定。

(二)免税、征税、按多少征、按什么项目征的公平性

从上表可以看出股票有两种征税方式,有不同的计算模式。重要的是有的免征,国内除限售股转让外,其他股票转让都免征,貌似公平,事实上却不公平。因为持有股票资产的总金额难以准确判定,从总体上看,这样的规定违背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的初衷。还有按差价征税,也是“杀贫济富”,对于一般工薪阶层,冒风险想要通过股市改善待遇,但是遇到股市不景气,可能血本无归,对于大户(指个人非基金公司),可能损失也大,但是他们获利能力也很强。为了公平,以账户资金一年的买卖证券金额,或持有时间加权平均数征收相对公平,也设定一个免征起点,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同时建议不再征收印花税。而对非上市公司也以评估市值年平均数征收或每股净资产价值征收,同样设定征税起点。这样可以降低散户或者中小投资者纳税成本,特别是在有亏损交易情况下更合理、公平,对大户在亏损情况下税负降低更多,也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2011.

2.财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S].2010.

3.东奥会计在线.税法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公益捐赠的意义范文5

公司捐赠是指公司对非公司经营业的社会事业捐献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的行为,其理论基础是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随着公司法理论的发展而提出的。传统的公司法理念认为公司存在的惟一目的就是为股东营利,公司管理人只对股东有相当于受托人的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员仅仅对股东的利益负责。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逐渐增多,如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公司不仅仅是一个营利性实体,同时也是社会的一员,公司除了谋求股东的最大利益外,还应注意社会整体的利益,以尽其社会责任。主张公司应负社会责任者,还提出了以下理由:(1)现代社会对公司组织的期待已由纯粹的经济组织转变为兼具社会使命的组织。因此,公司应调整其角色,负起社会责任,否则可能危及公司存在的合法性。(2)公司追求的“利润最大化”应从过去的短期目标更改为对长期目标的追求。因此,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改善公司所处的社会环境,从而有利于公司长期利益的实现。(3)社会上的很多问题是由公司所直接造成的,如环境污染,公司有义务帮助社会处理这些问题。(4)公司本身拥有很多资源可供解决社会问题。(5)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自身形象,从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川。

目前,由公司担负起部分社会责任,从而调和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已是公司法发展的一大趋势。根据美国法学研究院1984年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2.01条的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范畴按强制性的不同可分为三个层次:(1)强制性责任。公司同自然人一样,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2)道义性责任。可以适当考虑与公司经营中执行社会责任相符的伦理因素。(3)劝导性责任。可以基于公共福利、人道主义、教育和慈善的目的,从事合理的捐赠。根据这一分类标准,公司捐赠是属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但它只是一种劝导性责任,具有单方性和自愿性的特点。因此,只能通过一些制度性安排与激励机制来劝导公司承担,而不能强制其承担。

(二)公司捐赠的法律激励

公司捐赠的主体,通常为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大型公司,其捐赠的对象通常为一些公益机构(如红十字会、孤儿院),社会弱势群体协会(如残联),公益性的“社会工程”(如希望工程).以及由于特定不可抗力引起的灾难群体(如洪灾地区群众),这些捐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压力。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来鼓励公司进行捐赠。

1.确认公司捐赠的合法性、有权性。公司的本质特征是其营利性,而公司捐赠行为并不能直接为公司带来利润,也不能使股东获得股利。因此,首先要从制度上确认公司捐赠行为是否属于超出“登记范围,的越权行为,是否与其营利性的本质相违背,公司经营者是否有权就公司资产做出捐赠决定。

美国是较早对公司捐赠进行法律调整的国家之一。公司捐赠的合法性和有权性在美国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间。早期的司法判例认为公司的目的就在于谋取“最大利益”,因此公司的任何行为(包括公益行为)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即为违法。在1919年著名的“道济诉福特汽车公司”(DodgeVFordMotorCo.)案中,福特汽车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HenrvFord在少数股东反对下,运用其权力,保留部分公司股利扩厂增产,以便降低汽车价格,使美国大众得到优惠。法院认为“商事公司是为使股东获利而成立并存续的,董事只能为此目的行使权利,其自由裁量权也只限于选择为达到该目的的方式而已,董事不得改变这一目的。”本案中,"Ford先生之构想固然可敬,但不应慷他人(股东)之慨,因为公司毕竟不是慈善机构。”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这一传统观念在20世纪中叶已经改变。1953年的“史密斯公司诉巴楼,(APSmith11-lanufacturingCo.VBarlow)案中,该公司捐给普林斯敦大学1500美元,公司股东以捐款行为是越权行为而提讼。公司管理人员认为该捐款有利于改善公司环境,提高公司形象,社会大众也对此类“社会性‘’的捐款行为有所期待,因此该捐款行为并非越权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该公司的捐款行为,认为该捐款行为有助于公司目的的实现,是公司的隐含权限。另外,公司对私人学术机构在合理范围内的捐赠,对于公司所处的“民主制度”及“自由企业经济”的维持,至为重要,因此其捐款行为可认为已被正当化,应不构成越权行为。

现代的美国案例更进一步抛弃前述值接利益.,的测试标准,直接允许商业公司为公共福抵、人道、教育或慈善等目的使用公司资源。其转变的理由,主要认为维持健全的社会制度,当然有助于长期的公司目的的达成。美国法律研究院于1984年通过的‘公司治理之原则:分析与建议”第2.01条规定:“商业公司从事商业行为,应以提升公司利润与股东利得为目标:惟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则不问公司利润与股东利得是否因此提升:……(3)得为公共福抵、人道主义、教育与慈善目的,捐献合理数目之公司资源:”另外,《模范商业公司法》第4条第项规定:“每一公司得为公共福抵、慈善、科学或教育之目的而为捐赠……。

我国在《公司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公司有捐赠的权利,只在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性规定。正如有学者提出的,“强调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在追求经济目标的同时,也要考虑整体利益,提高社会效益,不能把追求盈利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闭。此外,我国在《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享有捐赠的权利,该法第1条阐明立法宗旨是“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第2条规定的捐赠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由此可见,我国是承认公司捐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这有助于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符合社会对公司制度的期望。

2.给予公司捐赠以优惠措施。由于公司的捐赠行为客观上能帮助国家解决一些社会问题,因此各国都给予其一些优惠措施,主要是财政税收方面的优惠。如美国有关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措施规定,捐赠者对公益慈善团体的捐赠,在捐赠者毛所得50%以内的部分可予以扣除;对私人非营业性慈善团体的捐赠,在毛所得20%以内的部分可予以扣除。这些优惠措施能够激励公司向慈善团体进行捐赠,从而促进了教育、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我国对公司捐赠主要有以下两类优惠机制:(1)财政税收优惠措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金融、保险业除外)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2)其他优惠措施。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第8条第3款规定:“对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表彰。”该法第14条还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丁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公司捐赠的法律约束

公司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承担社会责任有其合理性,但这不能改变公司作为商事主体所具有的营利性本质特征,因此公司捐赠应以不影响其经营发展以及不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这就涉及到公司捐赠的法律约束问题,如公司捐赠的法律基础,由谁来决定公司捐赠,捐赠的数额如何确定,以及在捐赠法律关系中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

1.公司捐赠的法律基础。如前所述,公司捐赠并不与其营利本质相违背,也没有超越其行为能力。相反,通过公司捐赠,可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进步,改变人们认为公司惟利是图的观念。因此,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公司捐赠都有明确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钩成了公司捐赠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础。

2,公司捐赠的决策主体。公司作为一种社团.是以股东为其成立基础的从理论上讲.股东对其投人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捐赠直接关系到股东的资产受益权能否实现的问题.因此应当由股东来决定捐但同时,随着公司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股东人数众多,股权分散,而且在现代公司制度下,股东的所有权与经F7权相分离,在这种情况下,由股东来决定捐赠,成本太高,而且不太现实:有鉴于此,对于由谁来决定捐赠的问题,通常认为,应视公司类型的不司而有所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人数较少,因此可由股东决定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授权董事决定同时,为防止公司的董事借捐赠之名而谋自己的私利.或借捐赠损害其他股东权利,一般都规定董事在决定捐赠时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二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决定捐赠时应当合理考虑公司的长期利益和相关的制度激励因素。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公司捐赠不能有董事个人利益的体现,董事不能通过公司捐赠为自身谋利一为保护股东利益.规定股东在特别情况下享有代位诉讼的权利,付董事违反法律和章程进行捐赠的行为予以救济。

3.公司捐赠的对象与数额根据公司捐赠对象的不同,公司捐赠又包括公益捐赠、政治捐赠(也称“政治献金‘)、对宗教团体的捐赠以及对其他人(如明星)的捐赠由于公司捐赠的目的是提升社会福利,因此各国一般都只允许公益捐赠。对于政治献金,为防范钱权交易.一般都加以禁止,因为若“允许公司得为政治日的.将使公司成为一可怕的政治幽灵”而捐赠给宗教团体.大多认为股东之间信仰可;一定一致.为了避免股东间的纠纷,故不宜为之:而公司捐赠给诸如明星等名人,则会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形成不良社会风气,因此也不予提倡。我国也采取这一观点,认为捐赠的目的应当是公益性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具体列举了以下公益事业: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关于公司捐赠的数额,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不应该无限制地进行捐赠,以至影响公司的存续和发展:一般认为公司捐赠数额应当“合理”,与公司的盈利相符:还有人主张对公司捐献额度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限制性规定(包括定额上限和比例上限),以防董事滥用权力。

公益捐赠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高校捐赠 可行性 规范化

一、高校商业捐赠研究背景及概述

(一)高校商业捐赠研究背景

2011年5月22日清华大学接受商业冠名捐赠这一事件的发生引起一度热议。清华大学把第四教学楼冠名为“真维斯楼”,以此来感谢真维斯集团对于清华大学的商业捐赠,此引发不少在校师生和校外媒体的质疑和争议。这一事件的发生使得高校商业捐赠的可行性受到质疑,而对于高校商业捐赠的规范化研究更是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高校商业捐赠的概念阐述

捐赠,从法律的角度讲,又名赠与,是指捐赠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所有的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捐赠是一种货币收入或财产单向流动或流程的市场性再分配的经济行为。本文认定的捐赠即高校商业捐赠,是指中国高等院校接受商业机构或者个人具有商业意义的捐赠的行为,而高校冠名捐赠则是高校商业捐赠类型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规定,捐赠方对其捐赠的一些工程或项目有可以享受命名的权利,在高校捐赠中的冠名方式和冠名形式则可以通过捐赠方和受赠方商量得出。

清华大学“真维斯楼”事件的争议,不禁让各高校审视起商业捐赠这一资金筹措方式。高校应该对商业捐赠持有怎样的态度呢,是果断拒绝还是合理利用?高校商业捐赠又需要通过怎样的规范化约束才能实现最佳效果?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的目的

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将达到以下目的:通过对高校商业捐赠的可行性分析,对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的有益探讨,对高校商业捐赠程序规范化及资金管理的关注,以期使商业捐赠真正成为推动高校教育事业继续前行的不竭动力,以为规范高校商业捐赠程序并合理充分地利用受赠资金提供宝贵经验。

(二)研究的意义

1.更好地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高等教育的经费问题已然成了制约高校教育的瓶颈。因而应积极建立高校教育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积极探索一条政府财政拨款、企业资助、个人捐款、私人办学投入、学生所交学费和学校创收等相结合的筹措之路。对高校商业捐赠可行性和规范化研究能有效开拓高校教育经费的筹措思路和行动,能更好的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而服务。

2.更好的顺应市场经济的社会需求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下,包括教育在内的各项事业都应顺应市场经济的社会需求,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教育资源包括教育经费在内已不能很好的满足日益扩张的教育需求,谋求新的教育经费来源势在必行。高校商业捐赠是高等教育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及合理分配。

3.有利于培养捐赠文化,解决商业文化和高校文化的冲突

本研究将有助于培养良好的捐赠文化,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捐赠意识,形成全民参与捐赠的共识。同时,本研究将会涉及到解决商业文化和高校文化的冲突的有效途径,包括高校商业捐赠对象以及对捐赠者回馈方式的合理选择等等,使得商业捐赠所附带的商业气息不会对高校校园文化产生冲击和扭曲,有效促成商业文化和高校文化的平衡和协调。

4.有助于相关人员树立科学的、发展的眼光

在高校的运行过程中,相关的高校教育者、管理层应树立科学的、发展的眼光。高校商业捐赠规范的筹措过程及有效的资金管理更需要相关人员拥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专业知识。本研究在下文中探讨的针对目前我国现存问题所提出的对策将有助于相关人员用科学的、发展的眼光来规范高校商业捐赠的程序及资金的合理使用,来制定正确的教育规划、进行有益的高校商业捐赠实践,用全面的思路选择捐赠对象以及充分利用受赠资金。

三、高校商业捐赠可行性分析

(一)高校商业捐赠合理性及必要性

近年来,高校捐赠在我国越来越普及,捐赠范围也越来越广,除国内一些社会团体和个人外,高校的捐赠已不再局限于本地区、本国范围。企业对于我国高校进行商业捐赠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主要阐述如下:

第一,中国各个高校中以公立占多数,大部分靠国家财政拨款维持运营,没有独立的盈利能力,而各高校用于教育的支出却很高,这导致很多高校的收支无法平衡,也给国家财政带来压力。对于中国许多高校来说,教育经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短缺。

第二,国外有校友捐款的传统,而我国校友捐款传统尚未形成。不同于美国高校高频率的校友捐赠,中国高校对校友的捐款依赖性相对较低,这使得中国高校更加需要商业捐赠。

第三,国际上存在着大量高校接受捐赠的大环境。在美国,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其社会捐赠收入都在办学经费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如哈佛大学2004年的财政报告显示该年捐赠收入占了将近四成。像美国哈佛那样大规模的捐赠给中国带来的启示,值得我们借鉴。

(二)高校商业捐赠可行性分析

高校商业捐赠不管对于作为捐赠方的企业,还是对于作为受赠方的高校,以及整个政府、整个社会都具有实际可行的意义,并且在管理方法和捐赠对象上都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第一,对于捐赠方来说,商业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商业捐赠来提高自身的声誉,从而在无形中达到广告宣传效应,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获得较好的无形资产,并转化为商业价值。

第二,对于接受捐赠的高校来说,可以解决校内资金匮乏及流动周转问题,同时可以将受赠资金用于购置更多更好地教育设备,使得高校教育环境得到改善,教育质量得到提高。

第三,而对于社会来说,企业对于高校的商业捐赠可以减轻国家财政拨款压力,宏观上对于公共事业建设和教育文化建设都具有进步意义。

第四,高校商业捐赠在管理方面也无需太多复杂的程序,捐赠资金只涉及捐赠者和受赠者,如果设立完善的机制并且进行相应的规划、进行妥善处理,就可以做到财务明晰,操作简便,具有实际的可行性。

第五,我国虽然处于高校商业捐赠的起步阶段,但是依然存在很多捐资助教者和潜在捐资者。如在中国历代史上捐资创建集美大学和厦门大学的陈嘉庚,还有在全国高校捐资设立图书馆的邵逸夫,包括很多现今仍然在校学习或者已经毕业创办企业的校友们,都是捐资助教者和潜在捐资者。

当然我国高校商业捐赠的可行性需要规范化的制约。高校捐赠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规范化,需要种种机制和制度的制约。

四、高校商业捐赠现存问题探究

(一)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在中国,对于企业及个人对非营利性组织捐赠的免税问题,法律上还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只是见于一些零散的税法、社团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财政部颁布的规章中,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该承认,我国关于高校商业捐赠的法律制度和环境还是有所欠缺的,使得高校商业捐赠缺乏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我国捐赠事业无法得到保障,其发展也必然受到制约。

(二)捐赠观念不够普及

我国目前没有形成良好的捐赠文化,人们没有主动捐赠的意识和观念。社会缺少自主捐赠的氛围,而捐赠观念普及程度也较低,这很大程度上是与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分不开的。在传统观念下,人们捐赠和帮助的对象多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希冀把财富留与子孙后代,而且大多数人认为捐赠是一种显富的表现。整个社会的捐赠观念不强是阻碍高校商业捐赠有序高效进行的主要原因。更何况,那些现有的捐赠观念也大多是非常规化的、非着眼于发展的,缺乏一定的连续性和固定性。

(三)商业文化和高校文化存在冲突

“真维斯事件”深刻反映出了商业文化在某种程度上会对高校文化产生冲击,尤其是在像清华大学等这样的高等学府,不匹配的商业气息势必会影响到高校纯净的文化气息。在现今这样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商业气息也逐渐走进了校园,充斥在校园里面,也难怪很多人一时无法接受,以致于清华第四教学楼冠名“真维斯楼”引来如此之多的热议。这很好的提醒了高校在进行商业捐赠时务必要考虑商业文化与高校文化的匹配问题,以及捐赠回馈方式的选择和权衡问题。

(四)管理体制不规范,没有形成制度化、公开化

我国高校商业捐赠还处于起步阶段,捐赠程序尚不规范,缺乏制度化、公开化。虽然目前很多高校都成立有董事会、校友会、基金会等机构作为捐赠管理机构,但对于捐赠的使用、分配等并没有统一规定,不明晰、不规范的管理体制导致内部控制失效,给相关经手人中饱私囊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高校商业捐赠也存在着公开度、透明度较低的现状,这导致了捐赠者难以及时了解和掌握所捐之钱具体的用处和使用的效率效果。管理体制不规范,没有形成制度化、公开化,这严重挫伤了捐赠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捐赠文化的培育。

(五)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队伍的建设有待完善

对于高校捐赠而言,单单在捐赠文化的培育和捐赠程序的规范等方面下功夫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考虑所筹集的资金的后续运作问题。受赠资金是否被充分运用和高效运作将直接影响高校商业捐赠的质量,而受赠资金的有效使用离不开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团队。当前捐赠管理混乱,专业管理人员难觅的现状,俨然使专门管理机构和高素质专业队伍的建设成为了高校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五、高校商业捐赠规范化研究

(一)完善商业捐赠资金的规则制度

对于有关高校商业捐赠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尚不完善这一问题,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在政策上对教育捐赠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提高社会捐赠的参与率,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捐赠资金的运作涉及到社会上广泛的人群,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匹配的规则,才能保障捐赠资金运作的长期成功。对于捐赠资金自身,应建立一套激励约束机制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使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化;要通过规则将捐赠人捐赠的钱用到该用的地方去,以使捐赠人更放心地捐赠。没有规则,就不能使捐赠持续下去。此外,国家也可以在税收法规方面建立相应的配套政策,引导全社会将资产捐献给教育事业,弥补国家教育资金投入的严重不足。

(二)营造有益于高校商业捐赠的文化氛围

针对捐赠观念不够普及、捐赠文化落后的现状,应采取措施来营造有益于高校商业捐赠的文化氛围。从文化层面上,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营造社会捐赠氛围及培养全民捐赠意识,大力鼓励颂扬社会上的捐赠行为,向广大民众普及宣传教育捐赠在高校发展的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有效的利用媒体等渠道让人们更加了解大学,了解高校捐赠对于高校发展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要积极宣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人们可以了解高校商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促使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另一方面,也要多多宣传捐赠的良好事迹,表彰那些对高校发展起到重大作用的捐赠者,鼓励并倡导全民参与。通过有效的宣传和普及来提高全民的公益慈善捐赠意识,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捐赠文化,营造良好的捐赠氛围,驱使高校商业捐赠逐步转化成为人们内在的品格和自觉自愿的行动。

(三)建立高校教育基金会,设立校友捐赠榜

美国高校基金会工作起步早、发展快,经过长期积累形成了很多成功的经验,给予了我们深刻的启示,可以成为我国解除高校筹资难的困扰的借鉴。学校校长必须重视基金会的建设,每一年要花费很多时间和和精力与目标捐赠者面谈,介绍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振兴学校计划。高校可以从已毕业的校友或企业界挑选出目标捐赠者,通过邀请他们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或者个别拜访的形式,以感情投入为主不断向目标人发出大学发展的近况和未来的打算,使他们从了解学校逐渐上升到理解学校,最后做出捐赠的决定,并设立校友捐赠榜。重视校友的力量,设立专门的校友基金会,积极开展校友捐赠和校友年度捐赠,加强学校与校友之间的感情联络。并且完善包括进行捐赠后的致谢和服务工作,以及针对所筹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管理进行专项审计,以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寻找与高校特色相匹配的捐赠商及合理的回馈方式

我国应该寻找与高校特色和专业优势相匹配的捐赠商,营造良好的捐资助学氛围。尝试建立与专业优势匹配的捐赠主体的慈善捐助模式,如金融类院校可以寻求银行、证券等捐赠商和捐赠模式,这在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由于冠名引起的内外界争议,可以减缓商业文化同高校文化的冲突。如视觉检测、引导和识别系统方面的全球领导公司康耐视公司近日在全国多家知名学府分别举行了软硬件捐赠仪式,向这些大学的相关院系捐赠了其最高端的机器视觉产品,进一步深化了与这些大学在技术上的合作。除了捐赠软硬件产品外,康耐视还将为这些高校进行产品使用的相关培训,指导师生更好的使用其产品,并应用在研究项目中。在回馈捐赠者方式的选择上,不仅要找到商业文化和高校文化的契合点,而且要捕捉住捐赠者的兴趣点和兴奋点以达到资金需求与捐赠者的利益有机统一,可以选择冠名、授予荣誉的方式,也可以考虑输送优秀学生去捐赠公司实习,提供专业技术及设备支持,建立实验基地等等。

(五)设置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

现有的高校商业捐赠管理体制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化,高校应合力着眼于管理体制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其中设置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高校应对受赠资金负责,做出详细的预算,支出情况要详细报告给捐赠者和社会,对相应的信息进行披露,把钱花到有价值的地方,使捐赠者更愿意继续捐赠。设置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能使捐赠者对捐赠资金的去处和使用情况了然于胸,这有利于建立高校和捐赠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提高捐赠者的捐赠积极性。要设置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一是政府应为公众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公众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有所了解,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约束管理,使其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二是通过一些独立评估机构对公众进行信息披露。这种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第三部门,这些部门可以为捐赠者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方便他们作出明智的选择,这种中立机构也可以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良好的监督和约束。

(六)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我国高校并没有对捐赠资金设立专门管理机构,也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选聘一批高素质、有事业心和能力的工作人员成了使募集资金有效运作的关键。专业管理团队要对教育事业和高校运行有相当的了解,否则无法将学校发展与捐赠人的希望有效结合;要热爱募捐事业,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对工作充满激情;要具有较强的语言交流能力、理解与善于沟通能力、危机公关处理能力等,使捐赠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专门设立一个团队负责捐赠的资金,有利于把学校自有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防止学校挪用捐赠的资金,保护捐赠者的权益。我国高校要想募集到大量的教育资金,使社会各界积极踊跃地对大学进行捐赠,学校内部应建立专门的组织和机构。又因筹措而来的资金是高校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应该建立专门的组织和机构对所筹资金进行管理及使用,设立中长期目标及严密的制度,保障资金的可持续发展。

六、结束语

充足的经费来源是大学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高校商业捐赠作为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为高校的发展提供经济保障和支持,有利于促进高校自身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高校商业捐赠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不管是对于作为捐赠者的企业或个人,还是作为受赠者的高校,乃至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都是切实可行的。由于我国高校商业捐赠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管理体制、法律法规上,还是整个社会的文化氛围,商业文化和高校文化的匹配问题,抑或是捐赠程序的规范化和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上,都存在着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需要社会各方做出努力,采取各种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来解决现存的问题,使高校商业捐赠走上一条规范化、有序化的道路。希望我们提出的关于高校商业捐赠问题的优规范化措施能在高校间推广,能将理论用于实践,扩大捐赠文化的影响力, 培养社会各界的捐赠意识, 培养潜在的捐赠者,使得各类高校以充裕的教育资金为后盾,始终以教育为本,发挥商业捐赠的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我们相信我国的高校商业捐赠必将会达到一个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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