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回收优势范例6篇

废旧金属回收优势

废旧金属回收优势范文1

一、发达国家“逆向物流”发展经验与态势

据工业与信息化部统计信息,2011年发达国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模预计可达1.8万亿美元,今后30年内,这一数字有望超过3万亿美元。其中,美国有5.6万家相关企业,从业人员130万左右,年产值2360亿美元;日本的从业人员达1400万,年产值约3500亿美元。总体而言,国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起步早,逆向物流发展已达到较高水平。

(一)国际企业纷纷强化逆向物流竞争战略

目前,许多国际知名企业已将逆向物流战略作为强化自身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如诺基亚公司在墨尔本设立了一个亚太地区逆向物流中心,同时在周边各国的首都或地区中心设有25个“客户关怀中心”;Sun Microsystems拥有国际零部件翻修中心,来自亚洲或拉丁美洲的零件经过翻新,可以达到最新设计的要求;惠普和爱普生则生产可重复填充利用的打印机墨粉盒;伊士曼、柯达制造再生循环照相机……与此同时,专门从事逆向物流中某一环或几环工作的公司也应运而生。美国的Genco公司利用自身的逆向物流网络帮助制造商和零售商设立“返品处理中心”,并设立相当规模的再生工厂,把可整修后重新销售的返品进行整修、包装后重新融入正向物流销售;Sims金属处理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废旧金属和电子废料再生企业,专门从事废旧金属和电子废料的购买,加工和销售……

(二)美国废旧汽车回收利用领先全球

废旧汽车构成中约有70%是金属,属可再生资源,其余的30%是塑料、纤维、木质、橡胶、玻璃、陶瓷等,这些材料由于处臵费用过高或再生材料的品质不及原材料,绝大部分被填埋而给环境造成极大危害。美国由于年报废汽车量大,已基本形成了汽车产品从设计、生产、销售到回收利用的良性循环体系。目前,美国有15000多家废旧汽车拆解公司,20000多家汽车部件再制造公司,它们能够将有再利用价值的发动机、电机和其他零件拆卸翻新,重新出售。在美国,95%的废旧汽车得以回收,每辆回收车上被再利用的零部件重量超过该车总重量的大约75%,废旧汽车回收已成为一项年获利达数十亿美元的崭新行业。

(三)日本废钢铁资源循环利用国际先进

日本工业发达,废钢铁资源循环利用管理领域处于国际先进水平。近十年来日本废钢回收总量中,65%~74%的社会废钢是由“废钢收集点”回收的,这样的收集点约有1.8万个。废钢收集后经分类,除去可直接供给钢厂的,其余送“废钢加工处理业”的加工厂进行加工。这样的加工处理厂约有1300处,属于日本铁源协会会员的约有902处,约占69.4%。日本钢铁再循环协会数据显示,日本在1992年以后成为废钢的净出口国,2010年出口647万吨废钢,是全球仅次于美国的废钢出口国。中国则是日本废钢的第二大买家,占日本出口量的42%。

(四) 欧洲电子废弃物处理水平享誉世界

以德国为例,据德国废物管理及再生利用协会(BVSE)介绍,目前德国每年的电子废弃物约为200万吨,年均增长率为3%~5%,其中电子废弃物的60%~70%由市政当局公共废物管理机构收集,30%由私人公司收集。德国电子废弃物收集系统由4500个公共废物管理机构设立的收集点,30000个商业收集点,以及l000个生产商提供的收集点组成。德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主要有Pro Return体系、ENE(欧洲生态网)、废物管理公司体系和ERP(欧洲再生利用平台)。处理工厂的技术水平很高,基本上依靠自动化机械设备和系统,处理过程中不产生废水,针对处理中产生的少数废气则设计有专门的废气处理系统,确保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目前,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均采用与此类似的技术和工艺。

二、我国企业推进“逆向物流”总体状况及不足

据工业与信息化部统计数据,目前我国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有5000多家,回收加工厂3000多家,从业人员达140多万人,虽然在一些重点领域形成了较强产业规模(如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逆向物流总体发展依然存在较大劣势和不足。

(一)企业“逆向物流”发展意识薄弱

总体而言,我国企业大多关注正向物流的合理配臵、有效运作,对逆向物流的发展缺乏足够认识,这主要表现在:回收责任意识淡薄,认为逆向物流不仅不能带来经济效益,还会造成资源和时间的浪费;缺乏逆向物流活动复杂性认识,不重视逆向物流管理,认为只要投入很少时间和精力就可以处理产品的逆向物流。企业对逆向物流的意识薄弱导致我国废旧资源浪费严重,利用不足。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可回收利用而没有利用的再生资源价值高达300多亿元,每年大约有500万吨废钢铁、20多万吨废有色金属、1400万吨废纸及大量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电池没有被有效、无害地回收利用。

废旧金属回收优势范文2

很高兴再次参加我们的理事会,今天的理事会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宣传贯彻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三月二十七日联合的、五月一日实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协会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昨天下午对《办法》进行了学习和解读,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提高认识,理清思路,市供销社的领导也到会作指导。今天借理事会例会之机,我就如何学习领会《办法》的一些体会谈点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的定义

1、《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办法》。

2、废旧金属定义

在《办法》别提到“废旧金属”这个概念,年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的第16号令规定: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公安部年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登记制度。《办法》对登记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不仅明确了回收物品的具体登记事项,还区分单位交售和个人拾捡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须查验登记的交售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及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记制度便于主管部门追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从而有效遏制与查处如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和经营规则

今天我们参会的同志大部分是两重身份,即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又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会员。我们必须明确:凡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如果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变更手续。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三、《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为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办法》确立了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现在我们商务部门按照商务部的统一部署,进行第一步工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按照属地原则,七月三十日前,各经营者在各县区经济和商务局进行备案,并发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不收费,这将是我们今后各项工作的基础。同时,按照职能管理的原则,《办法》对发改委、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四、《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职能

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是联系政府的桥粱。《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1、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2、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3、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4、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我市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在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多年来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协会曾作过题为“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行业情况调查,并且还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建议,这些调查和建议对加强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都非常有价值的。同时行业协会组织健全,活动健康有序,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五、《办法》还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的处罚罚则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办法》(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之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之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也规定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发挥供销社在再生资源回收中的作用

再生资源回收是供销社的传统主业,几十年来各级供销社及再生资回收企业,积极履行职责,努力建立贯通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在净化城市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自然资消耗浪费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年3月5日下午,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和部长助理黄海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理事会常务副主任周声涛,副主任王君、李春生,监事会主任刘环祥进行了工作交流和座谈,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会议。双方就建立部社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全面合作,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研究了具体措施。

1、会议一致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村商品流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是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保证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必须以现代农村流通为支撑,要高度重视农村流通,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构建统一开放、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必须培育一批大型涉农商贸企业集团,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的网络和规模优势,加快培育农村经纪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流通中介组织。会上双方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双方有共同的认识、良好的基础和相同的目标,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做到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2、会议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三绿工程"和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双方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会议指出,商务部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国商品流通工作,把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城乡市场一体化作为主要的工作目标。供销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力量,在城乡市场上有一定基础和独特优势。商务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发展改革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方面的骨干作用。供销合作社要与商务主管部门密切合作,积极争取支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对方的探索和创新,做到相互学习、密切配合,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3、会议商定,建立商务部与供销总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双方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扩大合作的范围,拓展合作的领域,丰富合作的内容,形成双方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既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中更好地发挥生力军作用,又便于商务部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进行指导和支持。联席会议由双方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具体工作联系可以随时进行。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分别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承担,以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

4、会议指出,在推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各项重点工程建设中,双方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商务部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三绿工程"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重点工程,是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开拓农村市场、实现助农增收的战略举措,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但有利于实现和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城乡市场一体化的工作目标,而且也推动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供销总社要继续组织全系统积极参与。供销总社实施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是立足于发挥自身优势,以开拓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消费环境、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和目的,在供销合作社“四项改造"的基础上,提升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构建农副产品购销网络、规范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整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是供销合作社指导和推动全系统改革发展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也是商务部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三绿工程”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重要力量,商务部要继续大力支持供销总社的“新网工程”,给予工作上的指导和政策上的支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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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矿山”的概念,是由日本东北大学选矿精炼研究所教授南条道夫等提出的,就是指城市内蓄积的可回收金属,最典型的就是各种废旧家电中蕴藏的有色金属。

中国资源储量总体较少,对外依存度高,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资源需求量显著增加。据中国海关数据显示,以2010年8月为例,中国铝土矿进口与7月相比,环比上涨2.9%,1~8月份进口总量达2829.52万吨,同比上涨高达45.62%。不仅仅是铝土矿,中国自产铜矿只能满足需求的20%~30%,中国还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现货铜精矿买家。但是受到汇率、市场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中国海外购买原料的价格逐年上涨,风险不断升级。

再生金属的优势得以显现。专家算了一笔经济账:以铜冶炼为例,原生铜的能耗为1444kg,再生铜的能耗约为318kg标准煤/t,仅为原生铜能耗的22%,另一方面,如果以年产30万吨再生铜项目为例,全部投产后大致相当于每年节省7000万吨原铜矿。再生金属不仅大幅度减少了废水废气的排放,固体废物则几乎实现了零排放,还为节约资金及金属原矿资源,保持水土不流失做出了巨大贡献。

数据显示,2011年1~9月,中国有色再生金属相当于实现节能1297.6万吨标煤、节水10.5亿立方米、减少固废排放9.1亿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29.2万吨,有效地促进了有色金属工业的节能减排。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副理事长邱定蕃在一次演讲时明确表示:“资源循环是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城市将成为最大的矿山。”

在著名的再生资源公司长虹格润的拆解车间,工人用电动工具飞快地拆去一台台废旧电视机的螺丝,然后熟练地取下它的塑料后盖,顺手扔进了身后的收集池;塑料,是电视机最重要的回收材料之一。随后,这台电视机被剪去电路板。因为电路板是重度污染的废物,将被统一收集起来单独处理。

然后,电视的偏转CRT被工人麻利地拆下来。这个部件内含大量的铜线圈,也是非常重要的回收材料。接下来,这台电视顺着流水线,依次被工人们剪下喇叭、调节器、变压器、音箱及灯部件,并分类堆放好,因为这些部件都是富含金属和塑料的原料,可以回收利用。

最后,这台电视机的显示器被机器割开,分成锥形玻璃和平板玻璃两个部分。这两种玻璃都含有不同的有害物质。其中,平板玻璃含荧光剂,工人将用类似吸尘机的工具,将它们收集起来,送至有资质的危废公司处理;锥形玻璃则含有大量的铅,需要经过清洗后才能回收利用。

就这样,一台旧电视中能再生利用的部分被留下来,成为“矿产资源”,继续产生经济效益;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无害化处理,不再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环境效益明显。

据长虹格润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李辉介绍,2010年6月,长虹格润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主要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向精深加工领域拓展。据测算,长虹格润每年能为社会减少固废8227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万多吨。

然而,来自有色金属协会的数据显示,中国有色金属的循环利用率,仅占总消费量的20%~25%,发达国家有色金属的循环利用率已经占到了消费量的50%以上。

对于长虹格润来说,难题之一是回收渠道不畅。

目前,长虹格润对“四机一脑”(指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空调和电脑)的年拆解能力已经达到200万台,并投放了4条塑料生产线。而在稀贵金属方面,长虹格润仅在金银提炼上就已经形成了年产值达5000万元的科技创新项目,真正实现了变废为宝。

但与所有正规回收处理企业一样,他们在购买拆解设备及厂区建设,初始投资巨大,而不畅通的回收渠道让众多企业无法正常量产,也就无法达到预期收益。一位再生资源企业的负责人抱怨他的公司目前已达到拆解能力30万台/年,初始投资接近1000万元,公司创建5年了,投资仍未收回。

据了解,中国只有20%的废旧家电进入了正规的拆解企业的拆解线,有80%都流向了小商、小贩手中。而小商、小贩大多采取焚烧和水洗等手工拆解方式,处理技术落后,回收率低,也使废旧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铬等重金属流入水体和土壤,对环境造成了直接危害,进而也危及了人类的健康。

一位从事废旧商品回收的小商贩说,他们的主要收入来自于买卖废旧商品获得的差价。卖一台电视机收入在30元左右。而当废品流通到遍布城市各地的杂牌处理厂后,他们的收入就能抬高几倍。对于多数的杂牌处理厂来说,本小利大是普遍现象,而且不用承担污染环境的成本。这就是他们的“生意经”。而对于正规再生资源回收来说,他们每处理一台电视却要亏掉60元。

企业目前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获得废旧家电:一是在销售新产品的时候进行“以旧换新”;二是直接与本地的大型废旧物资回收商联系收购废旧家电;三是公司内部废旧生产物资。由于处理方式首先要考虑环境影响,以不产生二次污染为首要前提,因此处理成本较高。在此背景下,企业回收废旧商品的量得不到保证,运营只能处在亏损状态。

针对这一状况,商务部先后开展了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共确定了90个试点城市;2009年到2011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52个城市建设了41309个回收网点、226个分拣中心和37个集散市场。

2012年从国家政策层面对再生金属产业的支持和鼓励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已经把再生金属作为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十二五”期间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再生金属产业的发展加以引导和扶持。

据悉,“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建设50个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管理规范、利用规模化、辐射作用强的“城市矿山”示范基地,实现废旧金属、废弃电子产品、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再生园区的发展重点可概括为:回收体系网络化、产业链条合理化、资源利用规模化、技术装备领先化、基础设施共享化、环保处理集中化和运营管理规范化。

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最新统计,目前中国再生金属产品产量已达到800多万吨。而根据相关规划,到2015年,中国主要再生有色金属产量将达到1200万吨,其中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占当年铜、铝、铅产量的比例将分别达到40%、30%、40%左右。

对于这一个仍处于起步成长阶段的产业来说,目前既有内忧,又有外患,一点风吹草动都会对企业造成风险,包括政策风险、汇率波动等等。很多再生循环企业也一再提到,目前的税收政策已经成为了行业之痛,影响到了正规企业的生产经营,他们呼吁,国家应该利用税收调控杠杆,减免一定的税负,首先得让再生循环经济企业活下来,放水养鱼,企业没有利润何谈发展循环经济。

与此同时,拥有雄厚资金技术实力的日本回收再利用企业已经在中国的各大城市中攻城略地。同和生态系统株式会社(下称同和)是日本回收再利用方面的领军企业,2003年正式进军中国,并与苏州市苏州高新区集团成立了苏州同和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009年8月底,苏州同和资源综合利用公司入围江苏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企业,成为唯一的日系合资企业;同年11月,在第四届中日节能环保综合论坛上,中日两国在论坛上签署了42个节能环保合作项目,苏州高新区集团和日本同和签订的年处理40万台《关于苏州市废旧家电再生利用示范项目的启动及循环资源合作项目》正在其中之一。此项目也帮助同和集团通过控股公司苏州同和这个平台,开启了回收处理苏州市周边地区所产生的废旧家电(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的事业,提取中国“城市矿山”中的金、铜、铂等金属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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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现有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行业的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活垃圾处理也被包括其中。

2、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该立法中规定了对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实施所得税税收优惠。但是生活垃圾处理并不属于以上优惠的对象。

3、减计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通知》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生活垃圾焚烧余渣为主要原材料(占70%以上),生产出来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利用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废灯泡(管),废塑料、废旧轮胎等为原料(占100%),生产出来的金属、非金属,有色金属及其产品,塑料制品,翻新轮胎,胶粉等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二)增值税方面

1、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优惠

1995年开始,我国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先后实行了先征后返、免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规定:“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退还企业。退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2001年财政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而言,实行免税政策比“先征后返”更加优惠,少缴30%的增值税并且减少了税款返还所需的大量时间。

随后,为避免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2008年财政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代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该通知的出台,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为“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年退税,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

2、对废旧物资综合利用免征增值税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对再生资源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国家对再生资源事业仍然实行优惠政策。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再生资源,按规定应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继续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对供销社、物资系统能独立核算的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加工再生资源所得的纯收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也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根据企业的实际困难,从1992年起三年内适当给予减征所得税的照顾;上述企业用回收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适当照顾减征产品税、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销售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销售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等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对生活垃圾发电增值税进行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进一步明确,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又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规定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与财税〔2001〕198号文件相比,财税〔2008〕156号文件将垃圾的范围扩大到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等。这些规定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还是缺少具体的措施和规范来保障它的实施。在生活垃圾处理的设备方面,《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修订)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类中,用于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理的垃圾转运站压缩设备,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填埋厂的垃圾压实机,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利用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设备,用于工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固体废物焚烧设备等免征增值税。

(三)营业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此批复是关于生活垃圾处置费的营业税规定。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最后处置环节收取的费用。该批复的内容是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环节而取得的费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在199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属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该通知所根据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有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的规定。

二、完善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

(一)积极开征高污染产品税

参考发达国家针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和电池税,重点研究把一些不利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资源性、污染性产品逐步纳入征税范围,并完善消费税税率结构,按照各类应税对象对环境损害程度和生产耗能程度设置税率,同类产品税负应大体一致。对国家已经明确不鼓励生产和使用,有的甚至将在一定年限后禁止生产和销售的资源性、污染性产品如白炽灯、立窑水泥、粘土实心砖(瓦)、含磷洗衣粉等征收消费税,并配合国家的产业调整,鼓励相应的节能、环保产品的推广生产和使用。同时,将电池、电子产品、一次性包装物、包括塑料袋在内的塑料制品等污染性工业产品有选择性地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对低污染的相关产品(如节能型电子产品、可降解或可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和塑料制品等)予以免税或减税。逐步考虑将化学农药、化学肥料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而对生物农药、生物肥料实施税收优惠鼓励。

(二)完善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税

财税157号文件第四条指出: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建议优惠期限作适当延长,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征收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保持3—5年不变。同时适当降低退税比例,考虑按照70%—50%—30%的梯度递减退税率,并逐步过渡到取消税收优惠。可退增值税款实行即征即退,以减轻再生资源企业资金压力。在这期间,国家通过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经营情况、税负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与其他行业税负水平平衡后制定较为适当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增值税率,采取直接征缴增值税的模式进行征税。而对于生产规模、技术水平、连续经营年限达不到要求的回收企业,不能享受该档增值税率,仍然按照17%的增值税率进行征缴。同时,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减征30%—50%企业所得税,并减征70%—80%地方附加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再生资源企业的所得税和地方税制定相对统一的优惠政策,避免因各地政策参差不齐而互相制约或互相挤兑。采取以税养税政策,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基金,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每年缴纳的税收中拿出部分作为基金,用于扶持该产业的发展。

(三)积极推动生活垃圾的费改税

对于生活垃圾,针对现有的垃圾处理费征收体系,积极实施排污费改税,研究征收生活垃圾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排放生活垃圾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公民个人。对于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可以以单个家庭的人口数作为课税依据,可以对人口数量少的家庭进行相应的减免,或者可以以产出的生活垃圾数量为课税依据,运用专门的数量级来课征。

(四)完善工业固废税收体系

对于工业固体废弃物,推动以环境税替代排污费,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创造良好环境,环境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排放生活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税率确定上对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采用较低税率,而危险废物采用较高税率。对于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进一步研究完善税收优惠目录,重点支持以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为原料的大宗、高附加值综合利用产品,推进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产品的资源税税率,促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产品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研究开征生活垃圾处理税

废旧金属回收优势范文5

关键词:报废汽车,回收,利用

 

一、报废汽车的影响

1.报废汽车零部件回流到社会的危害

报废汽车重新回流对社会的危害极大。论文大全。由于报废车辆本身已不符合道路行驶条件,被再次改装后进入路面行驶,其车本身性能下降,安全系数大大降低。报废车重新流入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非法拼装”, 虽然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但目前报废汽车被非法回收,拆解拼装重新上路使用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因此造成大量交通事故。

2.报废汽车对环境的污染

汽车是多种物质材料的集合体,如钢、铁、铝、橡胶、塑料、玻璃、涂料和各种有色金属等。如汽车使用的橡胶、塑料等,汽车报废后会被大量遗弃或烧毁,严重污染大气环境。金属污染是报废汽车的另一类污染物质,汽车除大量使用钢、铁、铝外,还使用贡、水银、镉、铅等重金属,这些重金属,若这些含重金属或重金属化合物的材料处理不当,会对土地、水源和空气造成污染。

二、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现状

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后能循环利用的主要限于废金属,其他材料回收利用率不高,橡胶、塑料、玻璃等大多作为垃圾处理,报废汽车的总体利用率不高。

由于目前对报废汽车在拆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及材料回收利用率还没有详细规定,报废汽车零部件的再使用率,废液和废弃物处理不当,因此导致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此外,我国还面临报废汽车非法延长使用期和使用非法拼装车的严重问题。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发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将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但其市场现实环境可执行性差。

我国废旧车辆拆解回收现状可归纳为: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手段原始落后,效率低。材料耗损率高,废钢铁回收率低;缺乏针对塑料、橡胶、有色金属等分类回收技术,许多材料不能回收利用。管理混乱,国有主渠道受到严重冲击,有大量报废车、拼装车及报废总成重新流入社会,给社会造成危害。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建立科学高效的回收再利用监督管理体系,在管理政策及方法上未能相互衔接,没有形成封闭的再利用产业链;回收政策难以促进汽车用户支持。

目前回收政策强调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归回收处理部门的义务,但在经济上对用户的补贴不足,导致用户不愿将报废车辆交回正规回收部门处理;汽车生产者没有承担报废汽车产品回收再利用的义务,在产品设计、材料选用方面很少考虑回收利用的问题,也没有利用技术和网络优势与回收拆解企业共同推动废旧汽车零部件回收与再利用工作,而汽车经销商由于政策所限,不具备报废汽车回收职能。

2.对报废汽车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没有进行专门的处理,特别是拆解过程中“三废”的直接排放,给环境造成了危害。从资源和环境的角度来看,旧车回收存在着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和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拆车技术和设备落后引起的直接后果是对资源的浪费。论文大全。目前我国报废汽车上以材料回收的零部件存在回收利用率低、回收种类少的问题,例如车架的分割采用氧气切割,这种方法能耗高,金属烧损量大。目前,汽车上拆下的废旧塑料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在我国已日趋严重,塑料零部件由于回收技术水平低,使得回收成本过高,所以很少回收,而座椅、仪表板基座等只能当作废料填埋。

3.部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六大总成――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方向机、车架”获利,并用报废汽车零部件非法拼装整车和销售质量低劣的汽车产品,坑害消费者,危害交通安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存在法制化不健全、多头管理、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等问题;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汽车产品信息管理系统,报废汽车、拼装车、再使用零部件质量等方面执法不到位,致使大量报废汽车被非法渠道回收。一些地区出现了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六大总成”拼装汽车、非法从事报废汽车旧件翻新等情况。

三、我国报废汽车回收与利用的建议

我国目前对于废旧车辆回收技术的研究较少。旧车的回收主要侧重于流通领域。没有统一的拆车厂设计、拆车技术等方面的规范,也没有关于旧车回收的研究中心。对于报废旧车上的零部件的回收使用,没有检测手段。随着汽车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缩短,汽车更新速度将加快,汽车更新将进一步加大,汽车回收的效益将更大。车辆回收与再制造的产业化,对于促进汽车更新换代,推动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障交通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提高综合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进一步完善报废汽车回收与利用的政策,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的研究中心

对非法组装的车辆和当事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惩罚,杜绝旧件流入社会。通过正规的拆车厂分解报废汽车,对废旧零部件进行规范的处理,建立专门的废旧车辆拆解与回收试验研究中心,研究废旧汽车的快速拆解技术,各种零部件和油液的有效回收技术,便于汽车拆解与回收的设计技术等,以降低拆解成本,提高旧车回收利用率,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研究报废汽车零部件的回收与再利用再制造技术,使报废的零部件能得到最大的利用,对资源起到最大的利用。

对于报废汽车处理行业的进入,应该向整个社会敞开,制定相应的审批标准和管理规范,达到标准的企业都可以对报废汽车进行有效的处理,比如查看下列设施和设备:废旧汽车专用仓储(堆放、转运)设施;高效拆卸工具、拆车设备;专门的拆车车间及流水线;废旧总成及零件翻新重用生产线;废钢铁回收生产线;铝合金、锌、铜回收工艺及装备;废旧塑料、废旧橡胶、废玻璃等非金属材料回收的回收设备;废油液回收生产线等等。

2.可建议汽车制造厂参与回收与利用自己的报废汽车

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可回收性技术开发、易拆解性技术开发、环保材料替代技术等直接参与,可以从源头上提高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率水平。政府的作用主要应强调在政策上予以规范,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市场,而在具体的报废汽车执行上应由企业来执行,整个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市场也应由企业来主导,汽车行业能够主动承担起引领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义务,组织并发动了整个汽车产业链和回收利用行业开展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技术研究工作,确保了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的良性循环,也只有市场化运作,整个市场才可能健康、公平、长久运行。

同时各大汽车制造公司技术力量雄厚,回收自己的旧车,一部分可满足使用要求的旧零部件经检测合格或经翻新可使用的直接作为配件利用,不可重用的零部件以材料形式回收。这样,既节约了成本,延长了汽车的使用寿命,杜绝了报废车的拼装,又回收了资源。

3.明确汽车在设计中可回收利用率目标和时间表

只有通过法规将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强行规定下来,使企业在汽车设计过程中就体现出可回收利用的设计思路,并严格按时达到目标,才能保证所有汽车生产企业在设计过程中承担同样的回收利用率设计责任,避免不同汽车回收利用率出现大的差异,从而导致在产品竞争上的不公平。

4.对报废汽车处理过程进行规范

报废汽车及其零部件在拆解、粉碎、再利用等环节存在着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比如,铅、铬、水银等扩散,废油液直接渗入土壤,都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因此,应对报废汽车的处理过程用法律手段进行严格的规范,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论文大全。

由于报废汽车中超过80%的质量可以被回收利用(以金属为主),具有回收价值,美国的报废汽车回收以市场化为主,也证明走市场化道路是可行的。因此我国可以对报废汽车回收走市场化的道路,这样不仅有利于回收过程的透明化,而且可以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报废汽车回收处理。

通过市场化化处理,报废汽车绝大部分质量将会得到有效的再利用,剩余的15%左右质量(主要)是树脂、橡胶等)只能作为废物处理。这些物质的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我国报废汽车处理的成败。如果不能对这些物质进行恰当的处理,将严重污染环境。因此,对于这些不能回收的废弃物,必须用法律规定严格的处理回收程序,确保不会被随意丢弃。

5.开发新材料和新工艺,使车辆中用到的零部件能最有效的循环利用

开发新材料新工艺,使材料的使用减少污染,能低炭环保,能再生,使车辆中用到的零部件能最有效的循环利用。尤其是一些污染大难分解,在汽车上使用较多的非金属材料,例如多研究热塑性塑料在汽车上的使用和回收再利用方法;开发优质、高效、节能、无污染的报废轮胎的再生新工艺,橡胶件的回收再利用,如生产胶粉、再生胶、建筑材料和热能利用等等;玻璃的新工艺,提高玻璃的回收利用率。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和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速度趋于加快,轿车的报废更新量将会逐年增加。因此,要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标准,努力扩大报废汽车的回收。提高回收率和可用零配件的利用率。报废汽车的回收与利用的研究是在汽车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都体现回收和利用的概念,从车辆的设计开始,就注重产品的回收性,使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能、废液等做到全部回收,到报废时再拆解回收,实现再利用的综合技术。通过汽车回收与利用技术的研究,将有力地推动汽车工业的技术进步,充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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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江镇海. 报废汽车中塑料的回收再利用[J].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4,1.

[4] 裴恕,田秀敏. 车辆回收与再制造研究分析[J].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1,9.

废旧金属回收优势范文6

归纳之,有以下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税收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5]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四户,其余的十八户属小规模纳税人,有近二十户未设置销项税金、应交税金帐簿,一般纳税人企业未进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这样就形成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销售收入成为含税收入,同税收核算的会计收入口径形成差异,从而影响税收核算;另一方面由于不按规定进行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分别核算,造成有些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正确反映,影响增值税的管理和征收。在调查中就发现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核算中就如上述所存在的问题相同,未按规定对免税项目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造成本应交增值税项目的,反而以营业税项目开具地税发票缴了营业税。

二、发票开具混乱,不能严格按规定开具。由于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此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货物时开具发票的货物价格、数量与自己应纳税额无直接联系,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时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购货方需要开多少发票,完全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为了能提高货物价格、从购货方拿到好处费,他们可根据购货方的意图随意开具普通发票。为购货方虚增购货数量、扩大进项税抵扣金额、偷逃增值税提供了便利。收购发票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于收购废旧物资的唯一凭证,按规定票据开具有很严格的要求,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开具时随意性很大,将收购人开成本单位的员工,最高金额一年中就高达六、七百万元,造成收购业务的真实性无从落实。如某回收企业对销售方不愿提供具体内容的,就将收购发票开成自己的名号,一年中多达几百万元。

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货时缺乏原始凭证,收购的数量和价格缺乏真实性。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回收单位在收购货物时可以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开具收购发票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此购货数量、单价的多少也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企业为了达到既能虚增销货数量和单价,又能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目的,他们有意虚增收购货物数量和价格,以保证与销售货物数量基本持平,使自己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行为真假难辨。

四、废旧物资企业税收政策不统一,发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 现行政策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对工业企业以及非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销售的废旧物资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不统一性,导致经营废旧物资的纳税人不能在税收上公平竞争,促使一些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铤而走险,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私下达成不成文协议,暗箱操作,让其代开废旧物资销货发票,以达到不缴税的目的;同时税务机关征收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由于缺乏相关的发票证明,无法对纳税人实行及时有效监督,这样纳税人仅凭一张普通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便可以抵扣大量税款。

五、库存管理混乱,有些企业只设置一个现金科目核算废旧物资的购进、销售,且现金日记帐不是按日登记,而按凭证号码登记,做成了现金明细帐,不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有的兼职的企业财务人员根本不知道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更谈不上会计监督。企业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的款项收支基本是现金交易,没有什么实质性附件。有的企业的购销手续不齐,如入库单、出库单没有人签字,有的甚至没有入库单、出库单。会计核算不健全,绝大部分企业每月基本上只做三到四张记帐凭证,一次收购凭证下面附几张自己开的收购发票、一次销售凭证下面附几张开给关联企业的商业销售发票;一次发工资支费用,一次作相关科目结转,根本不能如实反映企业运作、销售等具体情况。

六、税收管理不到位,由于是免税企业,国税机关对其日常管理不严,造成收购发票使用严重不规范,按照《关于印发<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国税局(1998)第19号)规定收购发票可根据仓库的磅码单或进库凭证、收货凭证(或称收购单、调拨单)开具,并将磅码单及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附列在后。必须顺号使用,对出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码、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并有出售人签字。而有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发票、销售发票跨区域填开,大笔的外购外销业务中,货物未入库,收购企业使用本地的收购发票做入库,再用商业销售发票开具做销售。根本无法准确核算经营情况。

七、虚开发票疑点明显,关联企业之间虚开发票调节税收负担,相应的就出现了帐面上大额现金交易的假收支,几十万的现金交易十分常见,逃开了银行结算体系的监控。有个别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以销定购,库存为零,很不符合经营逻辑。

对此,我们认为,要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管理,建议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措施: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纳税地点、免税货物范围、废旧物资经营性单位免税资格认定、虚开代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等进行明确、规范,遏制纳税人的虚开代开行为,避免国家税收流失。

二、实行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环节上一环节税款制度。由于销售废旧物资的个体经营者比较分散,销售工业下脚料的企业又不愿意开具普通发票,为了便于管理,减少税收的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委托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环节上一环节税款。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要求,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签订《委托税款协议》,颁发《委托证书》,并监督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建立《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务登记簿》和《委托税款登记簿》。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给销售方时,应在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内准确注明税额,并及时登记《委托税款登记簿》。

三、基层税务机关应建立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实地监控评估机制。对收购额或销售额变动异常、开票量或购销支付异常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并建立相应的核查纪录。对指标异常企业及时约谈举证,企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且其供货人(收款人)不能出具供货证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首先暂停供应发票,收回现有结存发票等重要资料,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经查实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规范企业财务制度。严格出、入库等会计手续,严格所得税的核算管理,对不符合财务制度、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帐务处理不予认可,不予列支有关、成本费用,视同没有发生。与银行系统一道,强化对现金交易的监督,对大额现金划拨一律通过银行转帐。同时设置一定现金交易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健全核算科目,明确核算内容,对不健全又不完善的取销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