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范例6篇

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

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范文1

对船舶噪声污染的整治,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些监督与管理规定,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都给予了相关规定。在地方人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对船舶噪声污染的监督与管理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应该说,对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的防治,各级法律法规都授权给海事部门予以监督与控制,海事部门执法主体地位不容忽视。但这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到船舶噪声污染管理的,一般仅仅明确了海事部门对船舶排放噪声实施监督管理,远没有对工业噪声、建筑噪声或其它交通噪声防治来得有操作性。这就为海事部门充分发挥海事权,加强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控制增加了难度。

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罚依据不明确。噪声污染被列为污染的一种,在各级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并明确了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的执法主体是海事部门(港务监督)。但这些法律、法规具体罚责绝大部分是针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以及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噪声污染制定的,而涉及船舶噪声污染的寥寥无几,仅仅在某些地方法规中有所体现;同时,在违法处理上明确的依据不多。

船员环保意识差,监管困难。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个体小型船舶不断增加,而这些船舶普遍存在船员素质低、船员环保意识差的现象,船员们缺乏噪音污染的意识,没有船员的自觉,单靠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处罚,是难以禁止违规使用声号、操作不规范等现象的,使得监管困难。

管理主体众多,海事执法权有限。我国对内河船舶噪声管理的部门众多,包括环保、发展和改革、规划、城市建设、国防科工、船检、运管、航道等部门,看似多管齐下,实质上此项工作在各管理主体的业务范围内仅占一小部分,甚至是可有可无,没有引起各管理主体的重视,从而出现了部份“真空”地带,给管理对象有机可乘。对船舶而言,海事部门仅负责噪声污染的现场监督,而要完全控制噪声污染,还需要众多管理部门共同努力。

管理和监测手段不够先进,调查取证困难。船舶在水中航行,是在不断流动之中,要准确的找到污染源存在一定的困难;而有的噪声污染时间短,瞬间即逝,没有先进的监测设备可以保留下瞬间噪音排放情况,即使海事执法人员发现有可能存在的超标现象,但是工作人员还没来得急赶到违章船舶上的时候,噪声源早就消失了,执法人员无法取证,很难获得处罚的证据。

主要污染源不易识别、对敏感区监管效果不佳。由于监测手段不够先进,对主要污染源的识别能力差,无法准确的找出噪音超标的“罪魁祸首”,给执法带来了困难。因为船舶流动性大、船舶噪音很难有规律可循,对敏感区域的影响结果不断变化,有的船舶趁海事部门不在现场的时候就违规使用声号等,导致海事部门对敏感区的监管效果不够理想。

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噪音防治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通过公告栏、触摸屏、电子滚动屏、网络、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宣传资料,加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内河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呼吁广大船东能够知法守法,遵守船舶噪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海事部门应将对船员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纳入其培训范围当中,要求他们在通行时尽量减少噪声,在正常交会时要求减少音响设备的使用,采用手语和旗语等。通过宣传教育,逐渐增强船舶作业人员的噪声环保意识,由被动的“防噪”变为主动的“防噪”。

积极推进相关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标准的修改和完善。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推进相关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标准的修改和完善,尽快出台船舶噪声污染管理规定、制定船舶噪声污染标准,使船舶噪声污染的处罚依据更充分、更明确,提高可操作性,使其能够适应现在人民群众对船舶噪声污染的需求,能够为海事部门的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有效控制船舶通行时间、流量。海事部门可以根据辖区通航环境特点,合理安排通行时间及流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通过调整船舶通行时间,合理控制夜间船舶通过居民密集区的时间,并督促船舶尽可能合理安排时间,在白天通过市区航道,以减少夜间船舶航行密度。对影响人们休息、噪声大的船舶,采取在每天的某个时段和河段限制船舶航行,或要求这类船舶改道航行的措施,达到减少噪声污染的目的。

对症下药,加强主要噪声源的控制。海事部门应通过对船舶噪声污染投诉的分析,确定主要噪声污染源,然后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如禁止鸣放声号、降低船舶排气噪声或要求船舶安装消音器等。

把好船舶安检关。在船舶安检中,海事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带来噪声污染的船舶实行重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该类船舶的防噪设备是否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排放的噪声污染是否超标等,必要时可以对违章船舶采取禁止开航、强制纠正缺陷等措施,迫使船舶提升防噪能力。

增强船舶噪声污染监测力量。海事部门应成立专门的监测队伍,配备先进的噪声监测仪器,增强船舶噪声污染监测的技术力量。对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海事部门可以有选择地采取跟随战术,对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监控,实时监测船舶噪声污染排放情况,对超过标准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通过城市市区航段或者在市区港口作业,噪声污染超标的船舶,可采取措施强制船舶安装消声设备。

加强执法力度,保护敏感区。在敏感区域对船舶噪声污染进行重点监测,加强巡航和现场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使用高音喇叭、扩音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起到教育惩戒的作用,减少或消灭船员可以控制的噪音违章,改善环境;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对超标的船只实施整治并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整治活动成果能够长久保持。

加大信息化投入,实时在线监控噪音排放情况。针对船舶噪音取证困难的情况,建立噪音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在敏感地带设立固定的监控探头,对过往船舶进行噪音实时监控,获得瞬时噪音、单位时间内的平均噪音、最高噪音等监测数据。这套系统可以24小时实时监控工地产生的噪声,记录噪声超标的证据,使违法行为具有“再现性”,有效防止因“即时监控难”与“调查取证难”而产生的噪声监管漏洞。

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范文2

去年,通过改造城区道路路面和强化管理,城区声环境质量有所好转,但城区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仍为中度污染,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去年全区受理各类有效环境投诉1747件,其中噪声污染有796件,占45.6。政隆区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城区安宁工程,就是严格控制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减轻一切噪声扰民,使城区声环境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要求,为居民创造一个安静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实施好城区安宁工程。环保部门要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把城区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工业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之内。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噪声,认真审查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排放噪声的强度和所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对产生的噪声,不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不予审批。加大夜间巡查力度,除抢修、抢险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经批准的以外,城区内每天22∶00时至次日6∶00时,禁止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对违法施工作业的要严管重罚。中考、高考期间,结合“12369”环保投诉热线,对学考场周围加强监控,停止夜间建筑施工项目的审批。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以下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场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使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悼念等活动时,未采取控制音量等有效措施的。公安交警部门要对老城区禁鸣路段加强管理,严管重罚,降低交通噪声,同时也要扩大、延长禁鸣路段。

对新建迪吧、网吧、酒吧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经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后,对边界噪声不能达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群众投诉多的,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噪声扰民者,环保部门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要责令其整改,督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市政部门应经常检查和清除路面障碍物,对挖掘和损坏的路面及时修补,保持路面平整、畅通,降低机动车辆行驶噪声。

二、加大力度,落实措施,整治苎溪河水污染

苎溪河在城市化进程中,因有大量污染物排放其中,已受到严重污染。区委、区政府对苎溪河污染治理工作相当重视,去年已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龙宝、天城积极行动,密切配合,对苎溪河实施综合整治,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得到治理,沿岸暴露生活垃圾得到清理,屠宰、养殖废水得到控制,水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了一定缓解,基本完成了苎溪河水环境综合整治阶段性目标。但是苎溪河水质污染依然严重。20__年监测表明,除高升断面水源属Ⅲ类外,关塘口断面、河口断面水质分别属于Ⅴ类和劣Ⅴ类,天仙湖水体常处于富营养化状态,与20__年相比,其水质超标项目还增加了溶解氧一项。实现苎溪河水质的根本改观,估计要在申明坝污水处理厂建成,排入苎溪河的生活污水截流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之后。但是,我们不能坐等,工作必须主动,把能解决的事情办好。区级相关部门和龙宝、天城管委会一定要齐抓共管,尤其是天城要加大力度。

一是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申明坝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建设步伐,完善配套管网,尽快建成投入使用。积极争取高梁、李河等场镇建设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提高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水平。对沿河的垃圾堆放加大水体污染和河床淤积的问题,在现有条件下,每个场镇应以不影响水环境为原则,继续合理设置临时垃圾堆置场,继续组织力量全面清除沿河垃圾,加大日常保洁力度,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禁止在全流域两岸堆放和倾倒垃圾、建筑修路的渣土和其它可能造成水体污染和河道淤积的废弃物。

二是实施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削减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力推广清洁生产,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采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工艺,节能降耗,节水节电,提高效益,实现生产过程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从根本上降低污染负荷,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和资源的利用率。认真贯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源头控制,防止新上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正确处理总量、浓度和容量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 规划、能耗物耗大、水污染物产生量大、产品过剩、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环评及“三同时”执行率均要达100。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地各有关排污单位,进一步落实削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和措施,切实把排污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指标内。完成流域内本辖区“一控双达标”再提高工程计划的制定工作,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必须限期治理。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检查,规范流域沿河各种排污口的管理,不断巩固和提高达标成果,杜绝污染“回潮”和偷排、漏排现象。

三是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实施造林绿化工程,大于25度的坡地退耕还林,小于25度的坡地要加强水土保持。积极争取苎溪河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尽快纳入国家投资建设计划。建立和实施天仙湖湖面漂浮物定期清捞制度。在苎溪河流域两岸广大农村积极推广农户沼气化工程。

四是推进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小城镇开发建设的环境保护,认真做好乡镇环境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小康乡镇、村建设,制定小城镇环境保护指标。加强对禽畜养殖污染的监控,提倡上规模的养殖场,在建成区、苎溪河其它河段岸线150米范围以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对已建畜禽养殖场,要制定治理、搬迁计划。开展禽畜养殖污染防治调查,划定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规划。按照定点屠宰的要求,对镇(街办)小型屠宰点外排废水实行沼气或生化处理,禁止直接排放。

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范文3

1建筑施工环境污染概述 建筑施工过程周期通常比较长,而且对于资源的消耗很大,往往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物非常多。而在施工现场所产生的三废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往往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当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以减少污染物为根本宗旨,将建筑施工环境保护列为施工中的头等大事。就当前形势而言,加强建筑施工环境保护,势在必行。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三废污染 三废主要是废水、废气和废渣。在建筑施工中,废水主要是由结构件以及建筑材料的搅拌、养护,或者是职工的生活污水所导致。除此之外,废水可由桩基础施工中排出的泥浆、施工降水中抽出的地下水、水磨石产生的水泥浆等而产生。相对废水而言,建筑施工中的废渣主要是由施工拆除的废弃物以及建筑垃圾组成。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废气一般是一些化学建材的施工造成,还有些废气是由动力机械设备而产生,比如发电机、内燃机等。建筑三废的污染,严重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 1.2噪音污染 噪声是施工期的主要污染因子,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运输车辆和各种施工机械如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辆等都是主要的噪声源。根据有关资料,主要的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状况。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噪声很高,而且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是多种和多台设备同时作业,各种声源辐射后相互叠加,噪声级将会更高,辐射范围亦会更大。此外,施工过程中各种车辆的运行,将会引起公路沿线噪声级的增加。很多建筑施工,需要大量的大型机械设备,机械设备产生的噪音污染一直是建筑施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比如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运输车辆和各种施工机械如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辆等都是主要的噪声源。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噪声很高,而且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是多种和多台设备同时作业,各种声源辐射后相互叠加,噪声级将会更高,辐射范围亦会更大。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赶工,选择夜间加班施工,这样产生的噪音污染的危害更大。 1.3固体废弃物污染 建筑施工垃圾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期间可能涉及河沟填埋、土地开挖、道路修筑、管道铺设、材料运输、房屋建筑等工程,在此期间将有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如砂石、石灰、混凝土、废砖、土石方等。另外,建筑施工周期较长,施工人员工作和生活产生固体垃圾数量不少。 2加强建筑施工环境保护对策 2.1加强文明施工 加强文明施工,首先必须树立环保意识,建筑施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环保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其次,文明施工的内容必须明确,在现场实现三平一通,加强施工现场各个区域的管理是文明施工的重点内容。毋庸置疑,各种建筑施工环境污染的形成往往和施工现场的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现场管理到位,施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必然大幅度减少,反之,现场管理紊乱,导致三废、噪音等各类污染存在。所以必须加强文明施工,高度重视环保管理,施工企业可以依据环境管理标准体系建立适合自身的管理标准,制定相关文件。在施工之前,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环境保护队伍,加强预防为主,将环境保护采取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个人,同时必须加强宣传工作。文明施工是防治建筑施工环境污染的必然前提。 2.2三废污染防治对策 2.2.1水污染防治 对于混凝土等搅拌作业现场,设置沉淀池,并且搅拌后排放的废水必须经过沉淀池两次沉淀之后才能排放。对于没处理过的泥浆,禁止直接排放。施工过程中随产生的污水,合理控制污水的流动方向,防治污染蔓延,经过沉淀处理过后,才能排入城市污染管线。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绝对禁止污染流出工地,导致工地之外的环境污染。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控制工地食堂的污染,比如设置隔油池等。对于施工现场而言,必须控制油漆所带来的废水污染,杜绝将剩余油漆直接导入地下或者水域,防止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2.2.2大气污染防治 防止大气污染的最有效的措施是在施工现场及时洒水,尤其是现场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采取一定的水量对垃圾进行喷施。对于水泥等粉粒状材料,必须在室内进行存放,必须要露天存放时,应采取严密的遮盖措施。对于施工现场的道路,可以简单采取固化措施,来减少现场车辆运行时所带来的尘土,导致空气污染,并且严格控制运输车辆的超载。 2.2.3废渣污染防治 对于废弃物,应采取以下措施:(1)施工及生活垃圾应分别集中入垃圾池,适当覆盖并及时清运;(2)木工作业产生的废料应及时回收清运;(3)电气焊废料及废弃的包装材料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4)现场的金属废料应及时收集入池。 2.3噪音污染防治对策 大型设备作业时,通常会产生很大的噪音,所以对于大型设备施工时,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控制作业时间,并且精细化制定作业时间。然而,当前形势下,很多施工比如连续搅拌混凝土,支模板,以及浇注混凝上等作业,一般都会超出规定的时间带,其所产生的噪音通常难以避免,并且此类作业产生的噪音强度非常高,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尤其是在夜间作业的时候。所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尤其是夜间连续作业时。为减少噪音污染,必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对于噪音的控制必须建立现场噪音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进入施工现场时,不得大声喧哗,并且对于高音喇叭进行限制使用,这样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噪音扰民。对于在人工密集区域进行噪音作业时,必须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作业,在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当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连续施工时,必须采取一定的降噪措施,比如设置围挡设备,并且贴出相应的警示牌。另外,对于一些比较陈旧的设备,往往其噪音非常大,尽量避免使用,尽量使用噪音小的新设备,这样能从生源减少噪音污染。#p#分页标题#e# 3结束语 我国基础建设的蓬勃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建设的同时,不可忽略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只有文明施工,加强建筑施工环境保护,才能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实现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范文4

建筑工程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业之一,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比较明显和突出。我国城乡既有建筑面积达420亿m2,平均每人32.5m2,到2020年还要建造约300亿m2的建筑,每年新建建筑竣工面积大于各发达国家每年新建建筑竣工面积之和。我国正在以世界上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建造高耗能建筑,这些高耗能建筑将在近百年的时间内大量消耗我国宝贵的稀缺能源,同时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国家能源消费和生态的临界点提前到来[2]。广义的建筑工程环境影响是指工程建设引起的地球整体气候、生态及资源平衡问题,如全球变暖、土地沙漠化、臭氧层破坏、酸雨蔓延、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狭义的建筑工程环境影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以及建成后所产生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各种影响等.

2工程建设中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2.1水污染及控制处理

工程建设中的水污染主要来源于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两部分。施工废水包括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运转的冷却水、洗涤用水、设备水压试验和施工现场建材清洗、混凝土养护等产生的废水,这部分废水含有一定量的泥沙和污油。生活废水包括洗涤废水、食堂用水和冲厕水,含有大量的细菌和病原体。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如果得不到妥善的处理,直接汇入水源,将会造成水体的严重污染。防治工地产生水体污染的方法包括很多方面,常用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有:(1)沉淀池法:沉淀池是用于处理工地污水中的泥沙最基本的处理设施。沉淀池一般呈长方形,底部设有深而宽的泥斗,将工地上的砂石清洗水、混凝土养护水、设备水压试验水及设备车辆洗涤水等导入事先准备的沉淀池,利用万有引力使泥沙下沉,清水向上方流,并从池顶的排水口排放。(2)隔油池法:隔油池是利用油的密度比水小,能够悬浮在水的表面这一特性,采用平流法将油脂和水分离。例如,将车辆、设备所需的燃油、机油、油以及机械维修等产生的残油、废油,按其混有的杂质情况,分别分类收集存放,进行隔油处理后再排放。普通的平流隔油池类似于沉淀池,从池的一端引进污水,污水在池内的流动速度很慢,油脂在浮力作用下上浮,聚集于池的表面,并被池中央的油格规限在池的一端,清洁的水由通道的底部通往另一端的隔油池排放。(3)化学处理方法:工地上另一种常见的污水处理方法是化学除污法,主要用于处理污水中难以降解的污染物质。例如,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主要以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为主,需经硝化、杀菌处理后达标排放,可在工地建简易化粪池进行沉降降解,也可设置一体化生活污水净化装置,处理生活污水。化学处理方法主要有中和法和化学沉淀法两种。中和法是采用酸性物质和药剂将工地上常见的碱性污水进行中和处理。常用的药剂有硫酸、盐酸和果酸等。化学沉淀法是在污水中加入某些化学药剂,使水中溶解物质发生化学反应,进而沉淀分离。化学沉淀法经济简单、药剂来源广,常用于处理高浓度的悬浮固体污水。

2.2空气污染及控制处理

工程建设中对空气影响最大的是粉尘,主要包括场地平整作业、土堆、砂堆、石灰、现场路面、水泥搬运、混凝土搅拌、木工房锯木、现场清扫、车辆进出引起的粉尘等。此外,工地施工对空气产生的危害还有其他几个方面,如使用沥青铺设马路,沥青加热时会使其中的有机物挥发,造成空气污染。由于粉尘污染物成分复杂,在大气污染对健康损害的定量评价中,选定颗粒物为标志性污染物,其中总悬浮颗粒物(totalsuspendedparticulate,TSP)是空气动力学粒径小于100μm的颗粒物,与人群健康效应终点的流行病学联系密切。总悬浮颗粒物污染与健康效应终点,在不同国家、不同污染范围内均得以证实[3]。在建设过程中,应对大气污染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工地处理空气污染问题一般有以下几个措施:(1)加强设施建设,确保从源头上减少空气污染。在正式施工之前,设置好围档,并保证围档连续、密闭;硬化工地内的车行道路,防止运输过程中起尘;在工地出入口处安装洗车设备,防止车胎带泥或带土上路;对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设细石,对易产生扬尘的渣土料堆进行覆盖,防止大风天气起尘。(2)对施工现场合理化管理,全力控制可能造成空气污染的因素。包装物料统一堆放,尽量减少搬运环节,搬运时做到轻举轻放,防止包装袋破裂,适当采取洒水措施;及时做好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对施工运输车辆进行限速,并使用无铅汽油或柴油,禁止出现冒黑烟的现象;施工现场不焚烧任何废弃物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生活区洗浴用锅炉应配备相应的除尘设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3)落实降尘措施,尽量减少施工产生的空气污染。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按规定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或防尘布;在土石方施工阶段,辅以洒水降尘;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石方施工,并对作业处进行覆盖;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无法及时清运的要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对建筑上层的易散性物料或废弃物要采取袋装化措施,禁止凌空抛掷、扬撒,尽量减少因施工带来的扬尘污染。

2.3噪音及控制处理

工程建设噪音也是施工期的主要污染因子之一,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附近环境造成滋扰的声音。建筑噪音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施工机械产生的噪音,如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等都是主要的噪声源;处理和加工建筑材料时产生的噪音,如木条、瓦砾、棚架、钢条等,在人手或机械搬运该建筑材料时,被任意抛掷而造成巨响,产生噪音;工人在工程活动时产生的噪音,包括对话、喧哗、叫嚣等。长期处于噪音环境中会对人的听力系统造成损害,过强的噪音还能损伤人体,因此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以保障作业人员及驻地群众的健康。常用的噪音污染防治措施有:(1)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2)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需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噪声法》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对于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依照《噪声法》的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证明。”[4](3)强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涉及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时,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或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隔音屏以防止噪音的传递。

2.4固体废弃物及控制处理

建筑垃圾主要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浆、混凝土块、碎砖瓦、金属、沥青、竹木材、装饰装修的废料、各种包装材料和其他废弃物等组成,其中混凝土、碎砖、砂浆、包装材料等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左右。此外,建筑施工人员工作和生活也会产生一定量的固体垃圾。为减少施工期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1)预防废弃物的产生:选择产生较少废物的施工产品,如要求供货商提供较少的楼宇设备包装材料;选择适当的时间,订购适当数量的原材料,并妥善保管,避免因原材料积压,使原材料变质和受损;小心处理和使用原材料,避免因操作不当,使原材料变成废弃品。(2)减少废弃物的数量:设计内容从简,使用较薄的内墙和楼板、建造较小的地基等等,有助于节省原料,减少废物量;楼宇设计及间隔标准化,有助于使用预制楼宇组件,如外墙、楼梯及半预制楼板等等,可减少原材料浪费。(3)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建筑过程中的废混凝土、废砖瓦等建筑垃圾,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强度、硬度及耐久性,经一定的加工处理后,可作为某些房建材料及混凝土的集料使用。在再生建筑垃圾装备方面,欧、美、日等国均有成套设备,已投入生产运营多年。这些装备可进行建筑垃圾的初分、破碎、筛分和分离,按组分及粒度进行分类供使用。

2.5其他污染及控制处理

工地上除了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固体废物污染外,还有一些其他污染不容忽视,如化学污染、振动污染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使用的化学品,如防水油膏、涂膜、汽油、油漆涂料等,将会增加施工中的化学伤害和对现场土壤和水体的污染风险。施工现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对人类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或者对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化学品;施工现场须设置专用危险化学品库,仓库地面和墙面要做防渗漏处理,防止化学品跑、冒、滴、漏污染水体和土壤;易燃易爆品应单独设立专用库房;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为土方回填,应交给专业处置单位处理。在施工现场,振动源主要是各类打桩机、振动设备及爆破作业等。振动的防治办法一般有:减少物体振动,如往复机构设计中,若能使离心惯性力及往复惯性力和力矩尽量做到静平衡和动平衡,则机器的振动必然大大减少;减轻物体振动并阻止其传播,在机器和地基之间合理地安装减振装置,以减少和阻止振动传入地基,把振动能量限制在震源上,减少和阻止振动的传播和扩散;此外,可以采取个人的防振保护措施,如操作手风钻时带上防振手套,可减免振动对人体的伤害。

3建立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工程建设中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施工阶段所产生的污染,因此人们把工程环境控制狭义地理解为防止各种污染的措施和手段。随着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普遍意识到,要彻底解决环保问题,必须将环境保护工作扩展到整个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范围,建立起一个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需要通过建设项目所有相关者的共同努力,在项目全生命期内,采取各种管理措施及技术措施(包括环保设计技术、节能技术、新的施工技术、污染处理技术、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及回收利用技术等),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目标:即减少建设项目全生命期内的资源消耗,减少污染,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最终实现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5]。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步骤主要包括: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控制措施计划、实施控制措施计划、检查。(1)环境因素识别:识别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环境因素,考虑谁会受到影响,以及受到何种影响。事先将建设项目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业务活动进行分类,编制一份活动计划表。(2)环境影响的评价:在控制措施适当的前提下,对各项损害环境的有关因素作出主观评价。同时考虑措施控制的有效性,以及失败后将有可能造成的损失。(3)判定环境影响的程度:判定控制措施是否能把有害的环境因素控制住,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以及施工单位自身的能力要求,据此对工程建设环境因素按环境影响的大小进行分类,确定重大环境因素。(4)编制环境影响控制措施计划: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重大环境因素,编制控制措施计划,以处理需要重视的任何问题,确保新的和现行的控制措施仍然适当和有效。(5)评审控制措施计划:针对已修正的控制措施计划,重新评价环境影响,并检查其是否能将环境因素控制住,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以及施工单位自身的能力要求。(6)实施控制措施计划:对已评价的控制措施计划具体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的生存过程中去。(7)检查:一方面要不断检查各项因素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评价其执行效果。另一方面,要能针对出现的不同的环境因素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此外,还要检查是否有被遗漏或新发现的环境因素,若有新因素出现,则需开始新一轮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因素的管理过程。

4、总结

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范文5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破坏;控制措施;环境监督管理 文章编号:2095-4085(2015)02-0099-02

1 在施工中带来了环境污染的问题

1.1 噪声污染

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建设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人口稠密的城市,噪音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给周围公众带来健康危害。根据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施工现场的噪音高达100分贝,大大超过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的规定,噪音是对居民反应最强烈和最常见的施工污染问题。现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施工中的搅拌,运输,浇筑混凝土等环节是建筑施工的主要噪声源。另外,挖掘机,推土机,运输机械,打桩机,切割机等也是施工过程中造成噪声的污染源。

1.2 大气污染

空气污染是最直接、最严重的环境破坏。城市建设一旦开始,各种机械设备及配套设施的使用会使HC,TSP大气,烟尘和其他指数明显增加;另外,基本的工程施工现场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粉尘,充满灰尘,管网布局,对开挖产生的扬尘;建筑材料(石膏,水泥,砂,石,砖,等)的现场搬运和堆积的灰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TSP也是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不仅使居民的健康受到危害,引发各种常见的呼吸道疾病,同时,减少城市的空气能见度,对邻近的周边地区的产生更大的影响。

1.3 水污染

城市建设的施工现场一般都是泥,在施工过程是可以使水中含泥沙量增加,污水直接通过城市的地下排水管网,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如果随意排放,会造成地表水的污染,严重时甚至被污染的饮用水。此外,施工人员生活用水也会产生施工现场的污水。此外,由于城市建设需要挖深基础,造成城市地下水水位下降,严重的还可能造成建筑物或道路塌陷等。

1.4 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是传统的污染,包括土地平整,在多余的土,石,砂,建筑垃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主体,如砖和水泥基相的建筑垃圾和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每天大量的工作和生活,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如果不及时处理会对土壤和环境造成污染。

1.5 光污染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城市高层建筑,室外装饰技术的更新,霓虹灯等设备的话,玻璃幕墙随处可见。这带来了令人头痛的光污染。科学研究表明,光污染影响人体生物钟是非常大的。长期的光污染使居民会生物钟紊乱,引起头痛,失眠等症状;还会引发“热岛效应”的城市。特别是在夜间照明光干扰周围居民。泛光灯给施工现场附近的居民带来了无限的烦恼:大功率的人造“小太阳”,把附近的村庄变成众所周知的不夜城。

2 减少建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应采取 的措施

2.1 科学规范化制定建筑施工方案

对周围的环境和整个工程的正常施工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的影响项目施工计划的制定。因此,在环保项目,制定合理的可行性方案,加强控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施工期间在早上7点至晚上9点,禁止高噪声设备的施工和倾倒砂卵石,尽量安排在白天施工,减少光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

(2)施工车辆的轮胎必须经过冲洗。为了防止泥浆被进出的车辆将带出现场,产生粉尘污染。

(3)根据总体布局摆放材料,规定工程结束及时清场。

2.2 施工过程阶段降低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措施

2.2.1 噪声防治

尽量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减少同时施工机械作业噪声大的数量,以降低声源,减少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建立隔音室,作业棚等,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噪声施工不得超过环境噪声标准的区域。①针对不同施工阶段,还应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还需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使得施工单位真正意识到降低噪声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可能在白天施工,以免影响施工现场附近的居民晚上休息。无特殊批准,禁止公休日作业。

2.2.2 大气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施工组织前充分的准备。工程实践表明,充分有序的施工组织和现场的施工会给企业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施工阶段之前确定开挖顺序,进行科学研究的数量分析,精心组织,充分利用开挖的土方回填,减少土方量,减少环境污染;通过区域建设布局研究,土壤挖掘合理的路线,减少运输时间。①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处理。采取防尘洒水等措施,定期堆放的土方可能产生粉尘,有必要覆盖或堆放在固定区域。当风速容易产生粉尘较大,暂停工程的土方开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②封闭施工区域,利用新技术避免在施工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过多粉尘。③监督和控制运输车辆。运输车辆不得超载,材料不得超过车帮并采取有效措施,车辆出现场必须在清淤除尘,对车轮进行喷洒除尘。④不乱扔建筑垃圾。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区域处理。不能及时清运时,可建立临时封闭垃圾场。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垃圾应设立一个专门的楼层垃圾运输通道。⑤周边建筑的立面用密目网,阻止灰尘进入现场周围。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缩短施工期,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2.2.3 废水污染防治对策

应将排水系统以雨污分流设计,水活用水经化粪池后,将自动设备清洁水油分离后,进入污水管网。由于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产生污染有多种因素,污染也是多方面的。最有力的措施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现代化施工水平,工程设计要充分考虑与城市周边环境的融合,只有这样,才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2.4 固体废物污染预防和控制

固体废物的污染问题也不可忽视,应注重从源头抓起,加强监督检查和服务功能。此外,立法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施工灾害防治实施细则,尽量详细、具体、有针对性,使建设单位可方便地执行。

2.2.5光 污染防治对策

合理调整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夜间施工时,合理调整灯光的照射方向,以确保现场施工操作有足够的光线,并注意避免对周围居民形成光污染。

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噪声达标区(以下简称达标区),是指在《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经过强化环境噪声的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和环境噪声管理措施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单一功能区域。

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该区域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

2、区域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不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dB。

3、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有针对该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规定。

4、区域内对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环境噪声污染源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本办法所称达标区,是指通过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综合整治等强化管理后,达到国家基本指标的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四条巩固和完善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基本指标和要求

1、达标区的区域环境噪声(包括各功能区噪声)声级,不得高于达标区建成时的分贝数。

2、达标区的固定噪声源排放的噪声,达到所在区域厂界标准的百分率,不得低于达标区建成时的水平。超标的噪声源数,不得大于达标区建成时的数量,且超标分贝数必须小于5。

3、达标区的建筑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场界噪声限值。所有施工工地都须有有效的噪声防治管理规定及措施。

4、道路交通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航运交通噪声,达到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4类功能区的标准值。

5、社会生活噪声,坚持执行有效的管理措施,达到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达标区内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防治实行分工管理,统一监督的原则。

区环境保护局是辖区达标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噪声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统计汇总和检查督促。区公安、交通、文化、工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具体管理,主、支交通干道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其他噪声由交通、文化和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达标区内新、扩、改建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产生新的环境噪声污染源。

凡在达标区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达标区内镇及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环保员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八条凡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依审批权限向相应的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因生产工艺、产品结构、工作时间的改变使噪声源的种类、数量、位置和排放的环境噪声有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原进行审批的环境保护局重新申报登记,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凡产生噪声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向相应的环境保护局申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防治噪声的设备,必须按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否则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条厂界噪声治理达标的单位,必须制定噪声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及时维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保持设施的噪声控制效果。

已验收合格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原审批环境保护局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

第十一条对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经监测不合格的,由城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机械或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给予施工单位合理的施工工期,避免为缩短工期增加午间、夜间作业时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进行工程设计应当包含施工期间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编制工程预算应当包含施工期间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专项费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噪声污染的防治费用,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达标排放施工噪声。

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单位使用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泵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在开工十五日以前按企业规模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局报告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第十六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或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前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午间、夜间施工意见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可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并公告附近的居民。

进行午间、夜间施工作业,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

第十七条在达标区范围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八条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城区环境保护局依法按市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大的施工工地,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群众监督小组,实行群众监督;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以确保环境噪声达标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二十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进入达标区机动车辆的管理。根据达标区中噪声功能区的要求,公示设立禁鸣区范围,并设置禁鸣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在道路交通干线和河道航线的敏感地段,设置交通噪声管理牌。

第二十三条辖区内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二十四条在达标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在达标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达标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达标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夜间执行紧急公务应尽量避免警报器长鸣。

火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禁止使用汽笛。

第二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拖拉机和高噪声重型车辆在达标区内行驶,并设置禁驶标志牌。特殊情况确需进入达标区的,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凭准行证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线路行驶。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场所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或者采用扩音喇叭及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非特种车辆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或车载喇叭;

(三)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播放音乐、唱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饲养动物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从事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等活动,禁止在午间、夜间施工;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午间和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及其他产生高噪声的工具。

第三十一条居民家庭使用音响器材、各类乐器或进行娱乐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控制音量等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二条达标区内,在居住区、广场等区域,午间、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并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文体娱乐等活动。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学校、幼儿园进行体育、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设备,应当合理控制音量,避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三条凡在达标区内新办餐饮服务、娱乐性项目等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遵守国家及省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及其他各类文娱体育场所,要严格控制夜间营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五条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经常对商店、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的音响和中小学及其它公共的广播喇叭声,进行检查测量,对超过环境噪声标准的,及时制止,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第三十六条城区环保部门与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七条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发动居委会,对居民的家用电器产生的噪声进行管理,要把噪声控制列入文明家庭的评比条件。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对在巩固和完善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台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局或者其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