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范例6篇

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措施

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范文1

关键词:盐碱化;原因;综合防治

盐碱地是盐类集积的一个种类,是指土壤里面所含的盐分影响到作物的正常生长,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粮农组织不完全统计,全世界盐碱地的面积为9.5438亿公顷,其中我国为9913万公顷。农一师垦区地处塔里木盆地,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及气候条件,使塔里木垦区土壤盐碱化非常严重。

气候条件:农一师垦区属于干旱、半干旱地区,降水量小,蒸发量大,溶解在水中的盐分容易在土壤表层积聚。夏季地表水分蒸发强烈,地下水中的盐分随毛管水上升而聚集在土壤表层。

地理条件:地形部位高低对盐碱土的形成影响很大,地形高低直接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运动,也就与盐分的移动和积聚有密切关系。从大地形看,农一师垦区地处塔里木盆地,水溶性盐随水从高处向低处移动,盐碱土主要分布在内陆盆地。地下水:地下水影响土壤盐碱的关键问题是地下水位的高低及地下水矿化度的大小。农一师垦区地处塔里木河流域,由于河道水侧渗,地下水位高,矿化度大,容易积盐。耕作管理的影响:垦区内有些地方浇水时大水漫灌,或低洼地区只灌不排,以致地下水位很快上升而积盐,使原来的好地变成了盐碱地,这个过程叫次生盐渍化。

研究盐碱土的形成、分类和特性,认识和掌握盐碱土的水盐运动规律,目的不是认识盐碱土,而是为了改良利用盐碱土和防治土壤的次生盐碱化。

防治盐碱化的途径和措施很多,但以综合治理最为有效。

(一)以防为主、防治并重

土壤为次生盐碱化的灌区,要全力预防。已经次生盐碱化的灌区,在当前着重治理的过程中,防、治措施同时采用,才能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得到治理以后应坚持以防为主,已经取得的改良效果才能巩固、提高。开荒地区,在着手治理时就应该立足于防止恳后发生土壤次生盐碱化,这样才能不走弯路。

(二)水利先行、综合治理

土壤盐碱化的基本矛盾时土壤积盐和脱盐的矛盾,而土壤盐化的基本矛盾则时钠离子在土壤胶体表面上的吸附和释放的矛盾。上述两类矛盾的主要原因都在于含有盐分的水溶液在土体中的运动。水是土壤积盐或碱化的媒介,也是土壤脱盐或脱碱的动力。没有大气降水、田间灌水的上下移动,盐分就不会向上积累或向下淋洗;没有含钠盐水在土壤中的上下运动,就不会有代换性钠在胶体表面吸附而使土壤盐化;没有含钙盐水的存在,就不会有钙置换出代换性钠的关键。土壤水的运动和平衡是受地面水、地下水和土壤水分蒸发所支配的,因而防止土壤盐碱化必须水利先行,通过水利改良措施达到控制地面水和地下水,使土壤中的下行水流大于上行水流,导致土壤脱盐,并为采用其他改良措施开辟道路。

盐碱地的综合治理:一是在治理的对象上,不仅要消除盐碱本身的危害,同时必须兼顾与盐碱有关的其他不利因素或自然灾害,把改良盐碱与改变区域自然面貌和生产条件结合起来;二是在治理上,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不能只片面的注重某一单个方面的措施。防治土壤盐碱化的措施很多,概括起来可分为:水利改良措施、农业改良措施、生物改良措施和化学改良措施等四各方面,每一个单项或单方面措施的作用和应用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总之脱盐一培肥一高产这样的盐碱地治理过程看,只有实行农、林水综合措施,并把改土与治理其他自然灾害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彻底改变盐碱地的面貌。

(三)统一规划、因地制宜

土壤水的运动是受地表水和地下水支配的。要解决好灌区水的问题,必须从流域着手,从建立有利的区域水盐平衡着眼,对水土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合理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建立流域完整的排水、排盐系统对上中下游作出统筹安排,分期分区治理。

(四)用改结合、脱盐培肥

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范文2

关键词:耕地地力;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S156 文献标识码:A

通过对佳木斯市郊区耕地的地力评价,郊区土壤质量和耕地地力存在下降趋势、水土流失严重,干旱、湿涝、土壤粘重、板结诸多等问题。与第2次土壤普查时相比,该区耕地地力有所下降。通过这次耕地地力评价,对该区耕层土壤主要理化属性及其变化特征进行了分析、比较,归纳了该区不同土壤属性的变化规律,发现自郊区二次土壤普查20多年以来该区土壤养分总的变化趋势是:土壤有机质、土壤速效钾呈下降趋势;土壤有效磷总体呈上升趋势,土壤酸性增强。从耕地地力评价工作中,发现郊区很大一部分白浆土、草甸土,耕层浅,底土粘重,犁底层加厚,土壤容重增加。

针对郊区土壤地力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改良培肥土壤。

1 加强耕地地力建设,确保耕地质量

1.1 加大有机肥积造数量,培肥土壤

实施沃土工程,提高有机肥质量,扩大有机肥施用面积。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力度,实施根茬还田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种植绿肥、牧草等养地植物,推行绿肥、牧草与农作物间作技术;大力发展畜牧业,通过过腹还田,补充、增加堆肥、沤肥数量,提高肥料质量。

1.2 开展平衡施肥,合理施用化肥

在增施有机肥的同时,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合理施用化肥,最直接最快速补充土壤所需的养分,做到大量元素和中微量元素的配合使用,达到大、中、微量元素的平衡,以满足作物正常生长的需要。要科学施用酸性肥料,合理施用化肥,确定适宜的氮磷钾比例,实行氮磷混施,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较丰富的地下水资源,将旱田改为水田,扩大水稻种植面积。

1.3 改革耕作制度,实行抗旱耕法

在耕作方法上,浅翻深松,打破犁底层:要翻、耙、松相结合的耕作方法,改变过去连年翻地或多年不翻的旧耕作方法,实行隔年翻地,既能使表层土壤疏松,又不致于因连年翻地而破坏土壤结构,更重要的是实行垄作的要进行垄沟深松,打破犁底层,改变心土层水、肥、气、热的不良状态,使耕层土壤上下疏松、不板结,保墒保苗,促进作物生长。

1.4 改土施肥

客土掺砂,改良土壤:对低洼粘重的土壤,如草甸土,有条件的要掺砂或煤灰渣滓改良土壤,以增加土壤的透水性和通气性。

2 加强农田生态环境建设,治理与控制水土流失

2.1搞好水土保持工作

既要搞好预防,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又要积极治理现有的水土流失。达到改善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发展农、林、牧、副生产,减少泥沙下泄抬高河床和防止洪泛成灾。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的方法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水土流失的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做到山、坡、沟、滩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2.2工程措施

工程措施包括治坡工程,治沟工程等措施。

治坡:对3°~5°耕地应采取横坡打垄,调整垄沟,逐步减少顺坡垄等措施。对5°以上的坡耕地要逐步修成梯田。10°以上的坡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同时在坡地上部修截流沟,坡地下部修顺水壕,将空山水和串皮水拦住和排出,达到保护农田的目的。

治沟:对多年来的冲刷沟,不管大小都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治理。治沟的主要办法是修筑谷坊、谷场,就是在沟中横筑一种低度坝,在沟中每隔一定距离修筑一道谷场,以改变沟道的比降,使沟壑稳定下来,为利用荒沟土地资源创造条件。

2.3生物措施

就是人工有计划的植树种草,利用植物覆盖的固土作用,减少地表径流,防止水土流失。

植树造林:主要是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护岸固滩林以及果树等经济林木。营造水土保持林:应乔木、灌木、草类相结合,以达到保持水土和改良土壤的目的。

种植牧草:利用荒山荒坡种植牧草,不仅可以保持水土,而且还为发展畜牧业提供了饲草。人工种植牧草主要是草木樨,苜蓿,抗旱耐寒、适应性强、生长快、养分多的豆科牧草。

3 推广旱作节水农业

根据土壤干旱的特点,采取工程措施,如修水库、蓄水池、打机井、修灌渠等保证供给水源,做到遇旱能灌,克服干旱无水局面。

不断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灌溉水源,并大力推广使用抗旱品种和抗旱肥料,推广秋翻秋耙春免耕技术、地膜集流增墒覆盖技术、机械化一条龙坐水种技术、镇压技术、喷灌和滴灌技术、小白龙交替间歇灌溉技术、苗期机械深松技术、化肥深施技术和化控抗旱技术。

参考文献

[1]王丽敏,于海忠.青冈县耕地地力评价与土壤改良利用分区[J].现代农业科技,2011(08).

[2]张旭.设施种植业土壤退化的表现及改良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2(06).

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范文3

关键词 西部山区;土壤侵蚀;环境系统

自然因素是水土流失发生、发展的潜在条件,人类活动是水土流失发生、发展和保持水土的主导因素。水土保持工程是应用工程的方式,防治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的措施。其治理对象是坡面与沟道中的水流失,即在水力、重力、风力、冰川等多种外营力和各种侵蚀形式的作用下,应用的工程防治措施。

1 水土流失的形式

面蚀是水土流失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是指分散的地表径流从地面冲走表层的土粒。多发生在没有植被或没有可靠的水土保持措施的坡耕地或荒坡上。沟蚀:集中水流不仅冲刷破坏土壤,逐渐形成切入地面的沟壑,由细流相连汇成股流,冲力随之加大,沟壑也随之加深、加宽,日久形成大的沟壑。重力侵蚀:陡坡上土壤稳定是由于土体内的摩擦阻力,以及自然植被的固持作用来维持的。当受到一定外力或植被被破坏,土体摩擦力减少,就会引起土壤崩坍,表现为坠石、山崩、滑坡、泥石流等。因是重力作用形成的,一般通称重力侵蚀。

2 土壤侵蚀的因素

可分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自然因素是水土流失发生、发展的潜在条件,人类活动是水土流失发生、发展和保持水土的主导因素。

2.1 自然因素:影响水土流失的自然因素主要有气候、地形、地质、土壤和植被等,各种自然因素间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气候因子对水土流失的影响,一种是直接的影响,如降雨或融雪形成地表径流,造成水土流失。另一种是间接影响,如温度、湿度、日照等变化,对岩石风化和土壤性质的影响,进而间接影响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水土流失与降水有密切关系,暴雨是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主要气候因子。一般来说,暴雨强度大,水土流失量也大。此外,风、解冻、冻结等,都与土壤侵蚀有密切的关系。地形就是地球表面起伏高低总的形态,也称地貌。水土流失多发生在坡地上。因此说,地形是影响水土流失的重要因素,地面坡度、坡长、坡形、坡向、地面高度等都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地面是否出现水土流失、流失的程度与地质条件有密切关系。岩石的坚硬程度、土壤的性质类别,对抗侵蚀能力都有着重要影响。特别是土壤的透水性,直接影响水土流失程度。一般砂性土壤,透水性强,不易产生径流。而粘性土壤透水性差,降雨后易产生地表径流,容易发生水土流失,但砂性土壤易于被雨水带走,也会造成流失。植被是保持土壤免受侵蚀的主要因子。植被覆盖地面、截持雨水、减少雨滴出溅、缓解地表径流,可以固持和改良土壤。因此说,植被条件好坏与水土流失有直接关系。

2.2 人为因素:自从人类出现以来,就不断地以自己的活动,从事生产和生活,对自然界施加影响,其中人类不合理地利用水土资源和植被资源,是产生加速侵蚀的根源。如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森林火灾等,使森林遭到大面积破坏,失去蓄水保土能力,加速水土流失。陡坡开荒不仅破坏了地面植被,而且翻松了土壤,造成侵蚀条件,遇有暴雨,冲刷严重,危害极大。不合理的耕作方式 耕地顺坡打垄,人为的形成一些小沟,降雨或雪融后,水流顺沟而下,造成水土流失。过度放牧使植被遭到破坏,不能得到恢复,一遇风雨作用,就会造成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中的破坏 如开矿、建厂、筑路、挖渠、建库等,使大量弃土和泥砂,随意冲入河道,造成水土流失。

3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沟坡兼治。工程建成后,见效快,初期蓄水拦沙效益显著,并与农业耕作技术措施、植物措施同等重要。各项措施分别担负起山、坡、沟、川滩各部位的防治任务,只能互相配合,不能互相代替。

3.1 坡面治理工程:控制水土流失的先行工程,采取人为局部改变小地形,将雨水及融雪就地拦蓄入渗,减少或防止形成地面径流,防治坡地的水土流失。属于山坡防护工程的措施有:梯田、拦水沟埂、水平沟、水平阶、水簸箕、鱼鳞坑、山坡截留沟、水窑(旱井)、蓄水池以及稳定斜坡下部的挡土墙等。梯田的作用在于减少径流速度,切断径流流线,防止水土流失。根据梯田的断面形式,可分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等,水平梯田效果为最好。水平沟俗称竹节壕,采用这种措施的目的是,使地表径流较均匀地拦蓄在坡面上。山坡截流沟(环山沟、截水壕)的作用是把坡面径流引导到蓄水工程或引下山坡,排入沟谷,以保持水土。鱼鳞坑既是一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又是造林整地的一种好方法。其上部为直线形,下部培成水土土埂,形如半月形或椭圆形,呈"品"字形状布置在坡面上,还可以与水平沟结合布置。蓄水池又叫涝池,和水窖一样是干旱地区群众创造的蓄水措施。

3.2 沟道治理工程:治理水土流失区的最后一道防线。作用在于防止沟头前进、沟床下切、沟岸扩张,减缓沟床纵坡、调节山洪洪峰流量,减少山洪或泥石流的固体物质含量,使山洪安全地排泄,对沟口冲积圆锥不造成灾害。属于山沟治理工程的措施有:沟头防护工程、谷坊工程,以拦蓄调节泥沙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拦沙坝,以拦泥淤地、建设基本农田为目的淤地坝及沟道护岸工程等。沟头防护工程就是在沟壑周围修起截水沟拦住雨水对沟壑的冲刷。沟头防护工程布置,一般有连续式和断续式两种。连续式适宜于沟壑区的平缓地面上,通常在沟头上设埝两道,方向大致与沟沿平行;断续式适用丘陵区较陡的坡度上,埂沟深各1米,将沟分为基干段,段与段间距一般为1~2米。

4 结束语

小流域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多种措施。随着系统工程的发展,在水土保持工程规划设计中,将会更广泛地应用系统工程理论。另外,为了使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现代化,将逐步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方法与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

参考文献

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范文4

关键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体损失;土地保育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考虑的问题,究竟是一些什么问题呢?由于人们对水土保持概念理解的偏差,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仅着眼于防治土体损失的机械固定,仅仅限制在使用工程措施,从字面上理解植物措施,没有意识到防治水体损失方面的保持利用,忽略对风力侵蚀的防治,不考虑植物侵蚀和化学侵蚀等。

要讨论这些内容的不合理问题,首先得搞清水土保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1水土保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由水土保持的概念看来,要弄清水土保持的内容,还必须弄清水土流失的定义。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是两个相对的概念,根据一些学术专著,它的意义也是比较明确的:是指土壤侵蚀(包括水、风、重力、人为活动等营力)造成陆地表面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

然而什么又是土壤侵蚀呢?土壤侵蚀是国际通用的土壤学学术用语,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和机构对此定义大致相同,即水、风、重力等作用下土壤的流失。国内定义是指土壤在内外力(如水力、风力、重力、人为活动等)的作用下,被分散、剥离、搬运和沉积的过程。

当然,随着人们对土壤侵蚀和水土保持的认识的不断深入,土壤侵蚀、水土保持的概念和内涵也在不断地发展演变。正如土壤侵蚀从最初的由于水力或风力作用引起的土地表面物质的移动,逐步发展到土壤在内外因力(如水力、风力、重力、人为活动等)的作用下,被分散、剥离、搬运和沉积的过程,水土保持概念也由初期的土壤保持发展为今天的水土保持并举,从单一强调土壤侵蚀引起土地生产力退化到同时强调土壤侵蚀环境与全球生态环境的联系,如水土流失与水环境的联系,水土保持与全球气候变化的联系等,即水土保持的对象已经不再是停留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的水土资源,而是任何在内外力(如水力、风力、重力、人为活动等)的作用下被分散、剥离、搬运和沉积的水土资源,水土保持的内容已不只是防治水土流失,而是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建立良好生态环境。

由此看来,水土保持涉及的内容除了防治水土资源的流失外,还赋予了利用水土资源,绿化美化环境等。其中,防治水土流失涉及防治土地荒漠化、防旱保水等内容,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涉及了植物侵蚀、化学侵蚀,慎重考虑工程措施等内容,绿化美化环境则涉及了植树造林,慎重使用复垦措施等内容。总之,水土保持已不是最初的水土流失防治,即采取措施简单地把水土资源固定在某一个区域。

2问题根源的解析

前面已经说了方案中存在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我想最根本的是把水土保持单纯地理解为水土保护,而没有意识到水土保护的根本目的。现结合前面给出的概念来解析这些问题。

2.1仅把“保持”理解为“保护”

保持含义不仅限于保护,而是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由于一部分人把水土保持单纯地理解为水土保护、土壤保护,甚至与土壤侵蚀控制等同起来,没有意识到土壤的改良以及土壤合理利用于农、林业生产,即没有考虑到对土地生产力的提高,因此,在方案设计的时候,仅着眼于防治土体的损失,进行机械地“固定”处理,夸大甚至是盲目使用工程措施,从字面上理解植物措施。

2.1.1没有着眼于提高土地生产力。有人认为,用工程措施可以把土壤很好地圈定在某一空间范围,这样处理后基本不会发生土壤侵蚀的现象。有的就是忽视植物措施对土壤的改良功能及其对荒漠化的防治功效,在方案编制中忽视植物措施,至少不对石料场、石渣场采用植物措施,加速了该区域土地石漠化、荒漠化的进程。也有人在方案编制中不是先考虑提高土地生产力方面的土地熟化,而是随意采用复垦措施,使土地越垦越穷。相对次要一点的是,在方案中没有提及风力的扬尘等对土地的沙化。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要提高土地生产力呢?因为他们只知道土地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不知道中国仅有10.20%的土地面积适于农业,37.10%适于畜牧,且风与水冲刷严重。因此必须考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从提高土地生产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来看,把弃渣场设置在农田的方案也是不可取的。就算弃渣在水土保持措施处理后,能够使土地生产力提高到以前农田状况下的水平(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但弃渣场本身占压了肥沃的土壤,让其退化,变得难以利用。据科学测算,自然风化1cm表土层需要400年时间,而风化成30cm耕作层,则至少需要1.20万年。但破坏这1.2万年才风化成的耕作层,却只需一朝一夕就完成了。这是一种资源在时间上的巨大浪费。因此,强烈反对占用农田不经处理就用作弃渣处理场地处理弃渣的方案。

2.1.2对绿化、美化环境认识浅薄。由于没有意识到绿化、美化环境,一部分人没有考虑植物措施,或乱用植物措施,或没有把植物措施设计到相应深度等。总的说来,是对绿化、美化环境的认识没有深入。没有考虑植物措施的人完全没有考虑水土保持的绿化、美化这一部分内容。在方案设计中,不在乎植物措施,认为在工程措施的防护下,已经能够达到防治目标,采用植物措施纯属多余。

乱用植物措施是不知道植物间的互生与对土壤肥力的竞争,只知道植物对土壤的改良,不知道一些植物在人为作用下恶化土壤理化性质、降低土壤肥力(即植物侵蚀)。要么是简单的进行混交造林,没有考虑主要树种与伴生树种之间的关系,对各树种不进行优化配置;要么乱用植物种造林,使得外来物种入侵并恶化土壤理化性质,降低土壤肥力,造成植物侵蚀。

没有把植物措施设计到相应深度的人是对植物的绿化、美化作用的认识深度不够而总认为种下去就成。他们要么是随意设计,没有考虑立地条件;要么是简单设计,没有考虑混交造林;在简单的进行混交造林设计中,没有考虑造林密度对生长量的影响;当然,他们植物措施中更不会考虑到微生物对土壤理化性质的改良作用(其实,植物措施常常是和生物措施相互通用的)。

2.2仅从定义上理解,没有注意到事物的发展

早期,人们只提出了土壤保持这一概念。而今,还有很大一部分停留在这一概念上,认为只是对于水力、风力等各类因素引起的土壤侵蚀的治理。于是,他们没有注重水体的保护和利用,没有意识到化学侵蚀带来的危害。也就是说,没有水忧患与水战略的意识。当然,这些还与水体保护的具体定义有关,因为在这一方面大家还持不同的意见:如有人把入渗作为一种水体保护措施,但有人认为,入渗到地层深处的水体已经变得难以利用。

因此,在方案编制中少了很多内容,让编制方案的根本目的落空。没有了“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这一内容,好多东西也就空荡起来,更别说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了。个人认为,水资源的保持要从水资源的利用、便于利用出发,做好库存,同时进行防污染处理。

3对今后方案编制工作的建议

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范文5

[关键词] 耕地 土壤 污染 防治 立法

我国在保护耕地数量动态平衡方面成效显著,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大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操作上存在明显不足,导致耕地质量下降,其中主要表现为耕地污染。这势必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失去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时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是相违背的。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耕地污染防治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亟须制定完善的《耕地污染防治法》,对耕地的保护加以引导和科学规划。

一、耕地界定及我国耕地污染现状

1.耕地概述。耕地主要由土壤组成,土壤的组成包括固相(矿物质、有机质)、液相(土壤水分或溶液)和气相(土壤空气)等三相物质四种成分有机地组合成一起,具有天然肥力和生长植物物质的能力,是一种农业生产资源,更是一种环境要素。

当前通用的耕地定义出自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将耕地定义为是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它是人类所需食物的主要源泉,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 路和田埂。《规程》还将耕地分为5个二级地类: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新的国家标准,对土地利用类型及耕地的二级分类进行重新划分。

2.耕地污染的界定。

(1)耕地污染的定义。耕地污染是指耕地受到大气酸雨或富含有毒有害物质水的侵蚀,恶化了土壤原有的理化性状和丧失了生产潜力,导致耕地上的农林副产品对人畜禽渔的危害。又可以理解为:有毒污染物通过大气、水和生物直接或间接地向耕地土壤排放,超过耕地土壤环境容量,从而打破了耕地土壤内部系统的平衡,引起土壤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的过程。换句话来说,耕地被污染的过程就是有毒物质改变了耕地土壤的理化性质,使耕地“中毒”的过程。

(2)不同类型耕地土壤污染的差异(即耕地土壤污染具有区域性特征)。不同类型耕地土壤的起源及发育条件各不相同,因而有机质含量、集聚其中的生物体的种类和活动以及由此组成的生物过程强度等方面均有差别,并且每种类型的土壤有其固有的酶活性水平。红壤呈酸性,强酸反应。丘陵红壤一般氮、磷、钾的供应不足,有效态钙、镁的含量也少,硼、钼也很贫乏。红壤比黄壤年平均气温高而排水较好,故含水氧化铁与铁的活化度均较黄壤低,但矿物风化度较黄壤深而富铝化过程较强。其它类型的土壤也有各自独一无二的特点。由于耕地土壤存在不同类型,导致其组成成分具有复杂性和土壤物理化学性状(pH、Eh等)等存在差异,造成工业“三废”、重金属、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土壤环境中形态的复杂和多样性。比如金属不同形态,其生理活性和毒性均有差异,其中以有效态和交换态的活性、毒性最大,残留态的活性、毒性最小,而其他结合态的活性、毒性居中。因此,各种污染物在不同类型土壤中容量有可能相同,但造成耕地污染程度不同。有些污染物在某地区土壤中残留量高,却没有造成土地污染,但在另外地区土壤中残留量低的时候却造成土地严重污染。

3.我国耕地污染的现状。耕地污染,主要表现为土壤环境的污染。土壤环境是一个开放体系,与其他环境要素间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据研究,大气、水等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90%最终都要归于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的影响是最根本性的。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其中,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已超过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并且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据报道,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hm2,约占总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一,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hm2。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hm2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湖北省荆门市的最大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把竹皮河水变成了酱色区,所含的氟、铅、硫化物等十几种有害物质,皆大大超过人畜饮用标准,鱼虾鸭鹅基本绝迹,4700亩农田和1500亩水面因污染而撂荒。湖冲村一位农民承包了6亩稻田,收获的5000多斤稻谷竟然变成了黑色,连鸡、猪都不吃。总之,目前耕地污染严重,形势紧迫,必须进行治理。

二、国内外耕地污染防治立法比较

1.国内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已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的国家法律有6部,资源保护的法律有9部,国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3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有400多个,已初步形成了体系。但对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当中。《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农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土地管理法》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1)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2)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3)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4)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质量鉴定通知》的规定。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以及土壤监测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章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及农产品GAP种植地点与肥料做了明确要求;并且实行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即对耕地的种植做了明确限制。

2.国外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国外专门立法,加大耕地污染防治的力度。如丹麦制定《土地污染法》、英格兰制定《环境保护法》、德国制定《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荷兰制定《土壤保护法》、澳大利亚制定《污染土地管理法》等等。日本1970年颁布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其目的之一是为清除镉等特定的有害物质(由政府指定)对耕地的污染,使土地复原,都道府县知事指定耕地土壤污染对策区域,实施客土事业和其他必要的公共事业,以谋求土壤的复原(第3条、第5条)。知事在认定对策区域内可能损害人的健康的农畜产品被生产出来时,可以将其指定为特定区域,对那里的作物种植发出劝告,限制种植指定为不适当的农作物(第8条、第10条)。农药管制法将构成土壤污染原因的有污染农作物使人畜发生损害的农药指定为“土壤残留性农药”,对政府课以设定其使用标准的义务(第12条之3)。德国1998年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又制定了《污染土地管理规则》,确定了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规避危险的原则和清除土壤污染的义务,并明确了谁应对污染土地的调查统计和采取清除措施负责。日本明治大学法学院教授Yumihiko Matsumura发表的《日本的土壤整治法》一文,考察了《日本土壤整治法》的框架,提出了该法旨在调整工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整治,其污染土地信息披露制度在加速土壤污染整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日本土壤整治法》分为三部分:(1)实施土壤调查;(2)指定为污染区,如果调查发现该土地上集中的某有毒物质超过限量,则就应该把该土地指定为污染区,并登记在指定污染区登记簿中。(3)危险管理措施,整治行政令。Yumihiko Matsumura教授认为污染区登记簿对公众公开的方案,将对促使公司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整治带来深远影响,它将激励工业界人士采取预防措施。美国Robinson & Cole LLP律师事务所土地法部门律师Hiroko Muraki Gottlieb 发表的《土壤治理二十年经验之借鉴:中的贷款人责任之演进》论文在考察了《美国的综合环境对策、赔偿及责任法》的基础上探讨了美国在实施有关立法方案来整治污染土地或地下水时面临的挑战,研究了贷款人的责任和担保利益免责的演进过程。

3.国内外耕地(农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比较。

(1)法律法规内容的比较。我国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又没有配套实施的措施,只是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但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并未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国外大都制定专门的耕地污染防治法,比如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一部法律中有众多的章节和小章节、条款以及相当多的附录。在该法中有一个专门对于小量废物排放者的规定,如果我们用一句话定义它,就是“在一个月中所排放的有害废物总量超过100公斤低于1000公斤的排放者”。而美国在该法中对小量废物排放的描述则有两页多。比如,首先要明确说明美国环保局是根据该法的哪些章节对被定义为小量排放者实施具体规定;第二、这些规定的应用范围;第三、从何时开始排放者必须使用环保局的排放清单以及清单必须含有的内容;最后该法还规定在有效标准和日期产生前,排放者应该在何种条款下排放废物等等。

(2)诉讼时效的比较。我国耕地污染防治诉讼时效规定短于国外,《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出现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损害结果存在着隐蔽性和滞后性,损害后果短时间内难以确定,与环境侵权后果出现的时间相比,20年的最长时效显得太短,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比如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以后,作为责任主体还将存在一段时间,只要在追诉期内,已经终止的公司仍然像普通人一样可能成为被告;著名的日本四大公害事件之一的熊本水俣病事件,用了50年之久才揭穿水俣病的秘密。

(3)法律责任的比较。我国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国外立法相比存在缺陷。如传统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存在救济的滞后性;刑事制裁重视“结果犯”,轻视“行为犯”,缺乏源头控制措施,往往造成重大污染而很难挽回;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罪名都是故意犯罪,缺乏无过错责任规定;环境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但作为原告的加害人往往是企业,对排放的污染物的属性和技术了如指掌,举证能力胜过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往往有心无力,导致出现原告和被告最终协商执法,对环境和人身财产保护极为不利。而许多国家通过环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加强了环境责任制及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在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的追究方面,一些国家的立法从过去只追究组织、单位的责任发展到同时追究政府官员、公司经理的个人责任;一些立法还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

(4)管理体制的比较。在现阶段,我国耕地污染处于多头管理,农业部负责土壤污染调查治理,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的管理,地矿部门则做地质大调查。针对污染耕地,各部门都在管,但又管得不多,有的甚至还几乎不管;环保部门隶属于当地政府,靠吃当地财政,对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也无能为力。国外都通过立法建立了统一的环境管理机关。如美国立法成立联邦环保局,是联邦政府执行部门的独立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不附设与任何常设部门之下,联邦环保局与其他具有部分环境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职权划分明确,工作协调有效;日本立法成立环境省,相当于我国部级。日本环境管理体制的垂直结构是一种地方主导与自主型的,即地方政府对本管辖区的环境质量全面负责,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及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是全国环境管理行为的主导力量。地方政府享有较高程度的自治权,特别是预算、立法和发展自等。

三、完善我国法律法规,防治耕地污染

1.修改《宪法》,增加耕地污染防治内容,同时树立综合立法思想。在《宪法》第26条中增加“防治耕地土壤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国家组织、鼓励和奖励保护土壤环境的活动。”目的是主张为我国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提供法律依据和奠定立法基础。

修改《宪法》要体现耕地的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生态价值。既要考虑耕地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耕地具有提供动植物生存环境、地下水补给、在美学方面具有乡村景观和风景的功能。扭转当前耕地实用主义中心思想,将耕地保护与自然、环境、生态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体现综合立法思想。

2.修改《环境保护法》,改革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破除地方和部门分割,建议国务院设立“环境部”,实行环保部门垂直领导。在《环境保护法》第7条中增加“环境保护部门实行上下级垂直管理,只对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制度;经费从地方政府独立出来,取消地方经济的束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环境管理权力,包括环境强制措施;配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目的是改变耕地污染处于多个部门管理,又管理不到位的局面。但同时要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明确不同级别环保部门相应的职权与职责,防止出现部门间的利益争夺。耕地土壤污染应由现行的“末端控制”机制转变为“点源控制”和“全过程控制”管理模式,体现可持续发展对耕地污染控制所要求的持续性原则和预防性原则,由事后抑制措施转变为事前抑制措施,同时建立土壤污染生态补偿制度、土壤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将行政控制机制、市场调控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著名土壤专家、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万洪富建议,通过法律由国家推行严格的土壤质量监测监控制度,定期公布各地的污染指数,这对于地方政府加大环保力度将是一个巨大的促进。

3.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减少工业三废的排放。为促进和实施清洁生产制定详细准则,规范清洁技术,向社会公众披露主要耕地污染源,引入环境审计以及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如建议国家立法建设工业企业污染耕地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和综合利用;从而保障耕地不被污染,及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

4.修改《农业法》。在《农业法》第19条中增加“建设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示范工程;积极慎重地推广污水灌溉,对灌溉农田的污水,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控制;建设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监管和宣教基本设施建设等;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示范工程;”目的是在发展节水型农业的同时,防治污水对耕地造成重复污染。

在第25条增加“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目的是减少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从而减轻对人体的危害。

5.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中增加“农村生产生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不但应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更应有农村生产生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比如,根据《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要求,立法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对农村人畜粪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建立行政村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6.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

(1)《耕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耕地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①耕地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是针对耕地污染难察觉、难治理的特点提出来的。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里提到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③耕种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耕种者养护,是指对耕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耕地造成污染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耕地进行治理。

(3)《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除了环境保护一些共同制度外,还应包括以下几种制度:耕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耕地开发利用前土壤样本采集保留制度;土壤状况监测与检查制度;土壤污染信息披露制度;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污染修复与整治制度;化肥、农药污染耕地的防治制度;土壤污染调查、整治专门机关的管理制度等等。

总之,耕地污染问题迫在眉睫,需要我们刻不容缓地进行防治。本文碍于篇幅,所涉及的只能是冰山一角,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还应当继续深入。

参考文献:

[1]刘培桐:环境学概论(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凌欣: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M].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06,9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2006,10

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范文6

土壤污染如何以预防为主,怎么防控土壤污染“传染”,怎么整治已经“生病”的土壤?草案开出了三大药方。

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污染

“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不均匀性和长期存在性等特点,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速度极慢,土壤一旦污染,将是‘天长地久’。”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的这段话包含一个道理:对于土壤污染,最急迫的任务就是预防和控制新的污染产生。

大面积的土壤修复治理是个世界性难题,其复杂性和投入远大于空气和水。土壤污染防治要在保护土壤的基础上,分类合理利用土地。

最紧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对于现在尚未被污染的“好土”,国家将实行优先保护,使这些未受污染的土壤能够保持良好状况。草案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或者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人为原因主要包括: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造成其周边土壤污染;农业生产活动中,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导致耕地土壤污染;生活垃圾、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池、废旧灯管等随意丢弃,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造成土壤污染。

基于土壤污染的特点和我国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单设“预防和保护”一章,对重点监管类的企业、矿产资源开发、生活垃圾和固废处置、农业面源污染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作出了相应规定。

比如在与食品安全关系最为密切的农田土壤污染方面,草案提出禁止在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禁止在农用地施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

风险管控:防止污染影响生活

“土壤污染以后,真正去治理修复是非常难的,投入的成本巨大。从国际经验来看,污染预防可能只花一块钱,风险管控可能要花十块钱,在末端去治理的时候要花一百块钱。”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说,坚持预防为主,最重要的就是实行风险管控。

风险管控正是此次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坚持的一条原则,这也是“土十条”的要求之一。

邱启文说,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是管控风险,要关注怎么切断暴露途径。他打比方说,切断暴露途径的道理和大家涂抹防晒霜防止紫外线损害是一样的,即一旦阻断隔绝暴露途径,人接触不到污染土壤,风险也就防控住了。

草案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措施分别作出了规定。

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进行农艺调控、替代N植等;对于污染更为严重的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列入禁止生产区的农用地要采取轮作休耕、退耕还林还草、禁牧休牧等措施。

眼下,城市里面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一些地方正在把原有的工矿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这些土地是否安全,能不能开发利用? 邱启文说,对于建设用地来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阻断措施,切断土壤污染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对于建设用地,草案规定,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污染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

污染担责:谁污染,谁治理

预防、管控,都是为了治病于未萌。而受污染的土壤,就像已经生病的人。但病人并不是完全“没救”了,还可以通过修复降低风险或危害,恢复成健康、可利用的土地。只是这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

谁负责给“生病”的土壤治病?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有哪些安排?

“土十条”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邱启文说,在土壤污染整治方面,并不主张盲目地“大治理、大修复”,而是重点针对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有序开展治理和修复。这个思路汲取了国外几十年土壤治理修复的经验和教训。

草案提出,不论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确实需要修复的,要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农用地的土壤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为修复,但由此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