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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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探讨

1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与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不同,不能按照或参照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

如何界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性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界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性质,首先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谈起,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就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于单位和职工个人,资金的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属于工资性质。其次从其构成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业务收入构成有:(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2)银行存款利息收入;(3)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业务支出因素有:(1)银行代办手续费;(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3)有关管理费用;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利息及存贷利息差额(即公积金存款与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两部分构成的。再次从其来源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国家给予政策的情况下,运用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满足缴存者购房和增值需要,开展存款、贷款、购买国债等业务活动所产生了的。(这个过程,需要由银行代办来完成的。)而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可见,这种所有权归职工个人,属于职工工资性质的“长期住房储金”的增值收益与政府非税收入是有关本质区别的。这种区别表明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不能按照或参照非税收入管理。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按照我国经济法中有关所有权的界定,即所有人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其中一条就是收益权,即获取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和权利。所以,这种增值收益的所有权,应该与住房公积金一样归职工个人(缴存人)所有,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才体现权利一致性原则。

2 从住房公积金存款的效益比较看,需要给缴存者带来增值收益(要有分红)

笔者在工作中就碰到这方面问题,均无法予以满意答复。经常有人问:你讲缴存住房公积金有这样那样好处,但当我一辈子无力购买住房时,按这个利息水平,到退休领取缴存余额能合算吗?是否存在着贬值问题?或者取得贷款后,当还贷碰到暂时困难时,是否有必要的救济保障机制和措施?

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7月19日上午10时介绍,6月份我国CPI同比上涨4.4% 上半年达到3.2%。

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办的于文航日前撰文指出,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部分中低收入者难以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而相对的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

世行专家也认为,如果把住房公积金的积累看作一种投资,那么这种积累因为不能随时提取而具有长期特征。因此套用活期存款利率和短期存款利率,就使职工的投资回报低于潜在的水平。至于利息所得税的减免是否足以弥补利息收入的减少,是可以计算的;如果把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包含的优惠因素综合起来考虑,对于那些只有积累没有贷款的职工来说,他们的相对损失既来自积累的回报率,也来自未能获得的贷款优惠。 很多缴存公积金的人可能永远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而且被迫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进行(养老)储蓄,为能够获得按揭贷款的收入较高的家庭提供补贴。

虽然住房公积金具有职工工资性质,但它的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有了严格限制。实际上,这一部分工资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工资。参储主体放弃目前的消费,转而被迫地进行储蓄。同时,在现实情况下,总有一部分人没有享受贷款的优惠待遇。我们应该要充分考虑到这一部分人群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价值和经济利益,建立适当的补偿机制给予他们经济补偿。

3 从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保范畴的特性看,可以参照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收益分配办法,专项用于贴息贷款和分红

据财政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这也就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是具有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具有专用性、互和保障性。这一住房公积金特性,又属于社会保障内容。按照这一要求和国际公约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在其缴存人之间实现互利、互助、互济,即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有关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部份用于缴存对象中的低收入家庭购建房贴息贷款和分红。这也是互质的一种形式。这种做法,不仅有效地促进解决低收入家庭购建房资金困难问题,符合(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互和保障性要求的本质属性,而且体现了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还会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4 从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看,需要建立一个贴息贷款的机制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土地资源又十分宝贵,不可能在短期内有效地解决低收入与高房价之间矛盾。因此,低收入家庭普遍存在着购房信心不足问题。要我国低收入家庭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单一依靠住房公积金及其贷款,还不能达到目的。

世界银行在2006年11月15日的《中国经济季报》中指出了“中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使收入较高家庭受益”。这个论述在我国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应。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说:“ 公积金的使用更多地惠及了中高收入群体,对低收入群体改善居住条件的倾斜力度不够,未能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低收入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

审计报告在对1986万人的缴存情况统计后发现,其中10%缴纳较多公积金的人,每个月交1572元,10%较少的人只有54元。而32个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公积金提取情况显示,2005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44.9%发放给了排在缴存额前20%的高收入人员,排在缴存额后20%的低收入人员仅得到3.7%的贷款。

这种现象,不仅与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有关,而且与目前频繁加息,导致高收入者提前还贷,中低收入缺乏信贷能力有关;还与随着房价日趋攀升,买房者的负担日趋加重有关。从1999年国家实行住房体制改革以来,房价越来越高。近几年随着调控的力度加大,房价没有出现下降的趋势,而居民买房负担日趋加重。社科院经过调研认为,这与整个经济进入快速增长期,以及市场严重供不应求等因素有关。 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在3月19日的数据显示,2007年2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的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3%,其中,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9%,深圳、北京位居全国涨幅前两名,分别上涨9.9%和9.7%。

根据上述调研报告,未来如果不改变房地产供不应求的局面,特别是政府依靠卖地提高房价的模式,房价将进一步被动上升。

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区别范文2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年5月建立以来,严格按照“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尽心尽力做好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增量和个人住房贷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归集额从*年的18个单位、486人、8.64万元增加到20*年的2012个单位、19.7万人、18.53亿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年8月已达3.75亿元,涉及5152个家庭,这对改变缴存职工居住环境,提升缴存职工生活质量,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应建未建情况严重。全市有行政、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按省建设厅规定50万元以上企业为统计口径)约4154个,有城镇职工约57.3万人,其中已建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2012个,职工19.7万人,仅占应建职工人数的34.3%。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2142个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滞缴、欠缴问题依然存在。20*年,全市滞缴、欠缴单位760余个,应缴纳住房公积金约计1700余万元,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三是一些党政机关的临聘人员、个别县(市、区)的国家公务人员、部分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和乡镇中、小学教师、卫生院(所)医务工作人员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这是行政执法较为困难的对象。四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本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解决职工购房困难产生了一定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以下执法难题:

1.所赋权力有限,执法难以到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管理中心对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设立账户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罚款。但《条例》第十一条又界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属于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而公众对中心的认知度远远低于行政机关,其执法行为也受到较大限制,执法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如我们在执行市本级某企业时,由于《条例》所赋权力的限制,中心无法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低报数据的行为不能提供翔实而具体的反驳理由,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公积金缴存标准后,企业又申请行政复议,因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导致行政执法失败;中心在公积金执行未果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缺乏明确标的和可执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起初未预受理;法院后来受理后,由于执行标的没有明确,被强制执行企业仅仅象征性地缴存了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法院只能以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而中止执行。

2.处理主体重复设定,执法深、广度难以突破。《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其具有强制性,与职工工资有本质区别,如果产生纠纷,执法主体应该是中心。但现实并非如此,我们在某县某企业行政执法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时,遇到了同一经济纠纷由两个部门处理、两种结果的现象。由于住房公积金属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与所在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交事宜而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属于劳资纠纷的范畴,其行为的调解处理权限归属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出现了两个管理部门处理住房公积金纠纷。中心不仅仅是解决举报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个人问题,而且要求单位全额补足欠缴资金,以维护单位所有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劳动部门仅仅解决举报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个人劳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平息事端,使中心根本无所作为。

3.拖欠情况特殊,执法难以实施。调研中我们发现,凡拖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多半属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包括困难、改制企业)。财政拨款单位一般不会欠缴职工个人部分,而财政补贴部分因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财力有限、盈余资金不足,容易出现拖缴、欠缴现象,行政执法往往难以实施。对困难企业和改制企业行政执法时,也经常遇到阻力,使中心对企业的欠缴问题只能停留在政策宣传与引导层面。

4.力度小、措施少,令行禁止难以实现。两个案例可以说明这一问题。20*年12月,我们对某机关不给事业编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了处罚并将所欠公积金解缴入库。20*年,该单位又不履行缴纳义务,我们第二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予受理,中心除“责令限期办理”这一口头警告外,根本无其他任何处罚措施。20*年,我们对另一企业进行行政执法,该单位由于从业人员较多,人员工资开支相对较高,每月为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近7万元,而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管理中心最高执行罚金为5万元,单位从经济角度考虑,接受了罚款,拒绝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此外,由于《条例》只规定对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处以罚款,而没有明确规定对违法违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如何进行处罚的决定,中心则无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经济、法律以及行政上的制裁或依法提讼来追究其有关责任,所以违反《条例》的行为屡禁不止。

5.《条例》存在法条空白,个贷执法难以开展。随着城镇居民对居住环境改变愿望的不断增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模也逐年增加,截止20*年6月,全市贷款户已经达到5152户,贷款金额3.75亿元,潜在的风险也相应出现。《条例》对逾期、恶意不还、套现、无偿还能力、抵押长期不能落实、转嫁保证金等各种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惩处规定,中心除了网上通报、上门催收外,均难以开展正常的行政执法。如某民营学校,贷款办理完毕已近两年,仍未落实抵押,虽经中心数次催促,学校仍然置之不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再如某开发企业,明知保证金不能转嫁给贷款户,却明知故犯,对中心多次提出的整改通知不加理睬,造成极大的社会不良影响。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措施

(一)强化法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强力宣传,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基层单位,开展《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办专题培训班,使有关政策深入到千家万户,使广大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同自身的密切关系,自发地要求单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制订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积极争取人大、政府的支持和法制部门的帮助,依据《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合理、合法、操作性强的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执法顺利开展。

(三)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与税务、工商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实施联合执法,做好行政处罚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客观、真实的反映单位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使不确定的行为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为,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供法律基础保障。

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区别范文3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是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根本途径。

房改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改四建”。三改即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四建”即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忘怀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配套改革、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强资金管理和运用,发展住房金融,加快经济知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在职职工(外资企业的外籍员工除外),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少数困难企业,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可按不低于3%的比率交纳,1997年前必须达到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交纳率各掌握在7-10%之内,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结存的公积金本息返还本人;工作调动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结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结存的公积金可依法继承。

公积金存储实行分段计息,5年以内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5年后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公积金交纳率随经济发展、职工收入增加进行调整。

3.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可直接使用家庭积累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不足的可以抵押贷款形式使用住房公积金,但最高不超过购、建住房款的70%,贷款期不超过10年,逐月分期归还,到期还完本息。

单位购、建住房可以贷款形式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公积金,最多不超过本单位交纳余额的85%。对少数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单位,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额度,货款期限2~3年。

职工利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出售后,要将动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公积金的户名内。

4.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住房基金中解决,未建立住房基金的,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单位住房基金中解决,未建立住房基金的,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加大租金改革力度。1996年、1998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8%;2000年大于10%,争取达到15%。各地可据此制定和公布租金调整计划。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房屋实际租金按房屋结构、地段、层次、朝向、设备等因素,适当调节。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可以加快提租步伐。

2.在低租金向成本租金过渡阶段,执行省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皖政[1982]10号)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有技师、高级技师职称的工人,比照同级技术职称的住房标准。超过标准的面积(多处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按成本价计租。

3.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4.在租金未达到成本租金之前,1992年1月1日以后分配的住房,其租金标准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并实行有偿住房,认购住房建设债券或交纳租赁保证金。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建设债券或租赁保证金,按活期存款计息,不计复利,5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各单位收取的住房建设债券或租凭保证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

5.租金调整后,住房符合规定标准的下列住房给予减免:老,净增加的租金全免;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净增加的租金50%免交。对其他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适当减免或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6.住房的规定标准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原有的全部住房补贴充抵,仍不足支付房租差额部分,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行政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城镇、独立工矿区的公有住房,除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出售。城镇有常住户口的职工或居民,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房。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一套标准面积的住房;两地有住房,只能选择一地购一套住房。购房面积超过省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皖政[1982]10号)规定的控制标准,按市场价计价。

2.出售公有住房分别实行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过渡。鼓励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出售公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房改办会物价、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测算,一年一定,经市、县人民政论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附测算成本价、标准价等有关资料证明)批准后公布执行。县(市)须经地、市房改领导小组复枋。

3.标准价按负担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砖混一等结构的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城市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随着职工收入逐年提高,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逐年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4.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住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5.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以后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对购房职工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6.公有住房的出售应遵循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等因素区别计价。

现行售房人格已高于规定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7.职工购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1995年底前最多不得超过应付房款的20%,1996年底前最多不超过15%。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余款部分在规定的限期内按月偿还本息,单位不得贴息。购房职工可向所在单位设房改资金专户的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8.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居住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的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居住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估先购买、租用权。其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9.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扫照售房当年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超过省原规定优惠政策的要严格进行纠正。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决定》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决定》及本通知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以上工作必须在1995年9月底前完成,并由省房改领导小组组织审计、物价、国有资产、监察等部门检查验收。

10.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须个人申请,售房单位向房改办申报(国有住房产权不明确的,需报同级国有资产部门界定),经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单位评估,房改办会物价、房地产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共有产权的应在产权证书上注明各产权者的产权比例。租、售、赠与、继承及其它形式转让所购住房,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11.加强售后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住房维修和管理市场。住房出售时应确定维修服务的管理部门,未确定前,仍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可提取适当的售房款建立维修基金,用于支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足部分由产权占有者按比例分摊。职工购买住房后,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负担。改革现行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层次的社会化牧业管理企业。

五、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发展住房金融

1.所有房改方案出台实施的地、市、县都要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同级房改办合署办公,代表政府管理公积金和房改归集的其它资金。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向集中管理过渡。

2.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在政府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设立独立的房改资金专户,各类住房资金均存入专户。坚持专户存储,集中使用的原则,保证住房资金的专款专用。

3.省政府负责制定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审定住房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委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各级房改办编制使用计划。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各地、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的资金预决算,要报省住房资金管理联合中心备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具体比例由省房改领导小组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5.严格住房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住房资金必须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及房改支出等,对房改先进单位要优先安排。暂时闲置的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使资金增值。要加强对住房资金的审计工作。严禁挪用。

6.各级政府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把基建投资中的住房投资和住房修缮拨款划转出来,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待房改深化后逐步理顺。企业住房基金和其它资金分列,实行单独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房改政策,做好划转和进入成本、费用部分的核定工作。

7.住房资金的存贷等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政府下达委托书,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承办房改金融的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等。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并本着“服务房改、利归地方”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凡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低息抵押贷款。用于住房建设的住房资金不受信贷规模控制。已建立住房储蓄银行的,住房资金管理与房改金融业务按本通知执行。

住房资金的存贷利率和利息结算等金融管理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会同省人民银行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结合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建设便于社会管理的住宅小区。

2.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主要利用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以贷款形式使用房改归集的资金,政策性贷款,同时可以收预付款、集资、发行债券和积极争取外资等形式筹集资金。

3.经济适用住房售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核实,报市、县政府批准执行。所获利润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再建设,实行滚动发展。

4.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是为参加房改资金统一运转的单位提供房源,出售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目前,首先解决住房困难户、缺房户和无房户,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应予优先安排。

5.各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

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安居工程等,形成多种方式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

6.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统一政策,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房改工作机构;要根据《决定》和本通知确定的房改目标、基本内容和任务,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2.在房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支持和推动房改工作出发,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3.各地要根据《决定》和本通知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房改方案已出台实施的地、市、县,要进一步修改原有的房改方案,地、市报省政府批准;县(市)报地、市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房改方案尚未出台的地、市、县要制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出台实施。

建立审批备案制度。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推进房改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凡需突破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的,要经当地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市、县制定房改的实施细则和涉及房改有关的规定,必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备案。

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4.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房改的统一部署和规定。对在不同市、县及单位出现的交叉辐射问题,要坚持后改的支持先改的,改革步子小的支持改革步子大的,职工家庭成员在不同市、县工作的(含离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一律按照职工住房所在地的房改规定办理。

5.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逐步把企业所承担的住房建设、分配和维修管理职能推向社会,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6.建立房改统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调查研究,为制定房改政策和规定提供依据。

7.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房改舆论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决定》的基本内容、任务、主要政策和实施步骤。

8.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规定的统一政策。各级物价、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房改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严格纠正。

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区别范文4

(一)联网审计的概念

联网审计与传统现场审计有着很大区别。开展联网审计,在有效整合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规范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的基础上,能够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更好的实现审计覆盖面的拓展。将实现从单一的事后审计向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相结合转变,从单一静态审计向动态审计与静态审计相结合转变,从单一现场审计向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相结合转变。最终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审计。

(二)联网审计在全覆盖环境下的发展优势

开展联网审计,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隐蔽问题,持续关注资金项目效益,及时准确提供决策信息。

1.有利于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客观要求。

审计监督全覆盖,要做到覆盖面“广”、查处问题“深”、反映情况“准”、措施建议“实”。联网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业务进行实时分析、检查、预警,前移审计关口,提高覆盖面,实现审计监督随时跟踪。

2.有利于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

目前我国国家审计需要应对188万个被审计单位,其中95%以上由于经济活动的规模较小,可以采用“三年一审、一审三年”的审计方式。但是,对占总数不到5%却运行着重要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财政、税务、海关、金融、企业、社保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由于其经济规模和对国家经济发展影响较大,仅采用现场审计方式,难以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只有采用“及时采集数据、及时预警分析、及时反馈信息、及时督促整改”的联网跟踪审计方式,才能够更为有效、准确地处理好一般与重点的关系,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审计效率。

3.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

常规现场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具体业务的覆盖面较小,大多采用审计抽样方法,加大了审计风险。采用联网审计,能够实现对全部数据的普查。同时又可以减少与被审计单位过多的接触,降低人为影响,创造廉洁从审环境。

二、以住房公积金审计为例简述联网审计的方法程序

(一)联网审计技术构建流程

1.公积金联网审计项目建设具体内容。

一是取得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等业务数据;二是对这些电子数据自动清洗转换形成审计人员所需要的数据表;三是构建审计分析模块。

2.住房公积金联网审计数据分析平台基本功能。

根据审计分析业务特点和联网审计业务特点,具备多维分析工具、查询分析工具、预警管理工具、指标管理工具、专题分析工具等。通过多维模型,掌握被审计单位财务、业务的总体情况,发现、锁定审计重点。通过查询模型,定位问题,直接查出审计疑点,供审计人员进行落实调查。通过ASL模型,自动对数据进行过滤筛选,将不符合业务逻辑及非法操作的数据告知审计人员。通过专题模型,以流程的形式将某一业务问题查全查透。

(二)联网审计组织管理流程

一是集中分析,确定重点。利用系统管理软件日常预警信息,定期对全市住房公积金数据进行筛查,生成审计疑点。二是分散核实,落实疑点。经审计组长对问题统一汇总,集中分析,缩小核查范围,要求审计人员对疑点数据现场取证。三是注重创新,方法共享。将上述过程整理完善,生成新的审计方法,纳网审计平台。四是系统审计,提出建议。将公积金信息系统漏洞统一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升级完善。

(三)联网审计系统应用成效

近年,大连市审计局利用住房公积金联网审计平台,实现了海量数据的实时获取、分析,提高了审计效率;更早地揭示了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其危害,实现了实时监督;对联网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出示审计预警报告,堵塞了漏洞;联网审计便于审计机关对审计过程、审计进度控制,及时督促整改,保证了审计质量;核实了公积金缴存人数、缴存比例、缴存金额等业务数据真实性,规避了审计风险。

三、现阶段深化联网审计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联网审计法律环境

联网审计是审计方式的一种创新,实现与被审单位信息系统联网,难以用法律手段要求,成为限制联网审计发展的瓶颈。并且多数被审计单位不希望自己财务状况时刻处于监督之下,主观排斥联网审计的动态核查和实时监督功能,常常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审计部门联网,造成了“有网难联”的窘境。同时,目前对于审计部门,联网审计的开展也面临着制度缺失、审计程序和操作规则不清晰等难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联网审计的法律依据,使联网审计有法可依。同时在探索总结联网审计方法经验的基础上,出网审计操作指南,明确数据存储方式、岗位职责、审计程序等基本要求,增强联网审计的可操作性,为其提供制度保障。

(二)提高联网审计项目推进率

现阶段被审计单位信息化发展不平衡,有的单位已经实现业务管理全部网络化,有的则相对滞后甚至还停留在原始的手工阶段,限制了联网审计的全面推进。针对上述问题,一是加大联网审计宣传力度,提高被审计单位认知程度,克服推广进度限制;二是选择信息化程度好的部门首先实现联网,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克服审计项目的限制;三是加大数据分析力度,创新审计方法,根据审计环境变化,不断更新数据分析模型,克服审计方法的限制。

(三)加强联网审计风险控制

由于一些审计人员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安装游戏软件,擅自更改机器设置,使得操作系统感染病毒,数据资料外泄,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审计风险很大。针对上述问题,应做好规范化管理。一是建立制度管控流程,明确日常预警、权限管理、操作监控等规范;二是落实安全管控流程,加强权限管理,加大安全教育,开展经常性检查,确保审计数据传输和使用安全;三是规范取证流程,降低审计风险。

(四)深化联网审计人员能力

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补充福利,补充医疗,补充住房,趋势

高科技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之初,是以高薪资,规范化管理成为市场上的焦点和应聘者的首选。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往的优势已不明显。在我国,尽管福利在整个薪酬组合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仍有很多企业没有将其列入整体人力资本计划战略计划。面对激烈的人才市场竞争,制定有竞争力的福利政策和计划成为越来越多外企的选择。补充福利作为一项间接收入,日益呈现出多样化,不断创新的趋势。

一、什么是企业补充福利

企业补充福利是指在国家法定的基本福利之外,由企业自定的福利项目,具有个性化和激励性的特点。企业补充福利项目的多少和标准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企业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的影响。

二、补充福利的原因

1、体现公司关怀,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向心力。

2、促进员工身心健康,从而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3、通过延期福利“绑定”员工。

某些补充福利计划是与服务期限挂钩的,服务期限越长得到的越多,约定期内离职则取消取得该项福利的资格。补充福利从而起到延迟员工离职的作用。

三、高科技外资企业常见的补充福利

1、补充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实行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和给付待遇,很难满足不同支付能力和医疗保障需求的企业需要。因此一些有支付能力的企业采取了补充医疗方案。在2010年60家在华外企的福利调研显示,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提供了补充医疗。门诊、住院和生育(针对女员工)是最常见的,覆盖全体员工的补充医疗方式。97%的企业为所有员工提供一年一次的体检。大多数公司还向员工家属提供补充医疗。

2、补充养老。企业补充养老计划又称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建立的由企业和员工按照量力、自愿原则自主设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它通过设立个人账户和年金基金,采取政府监管与市场化运作方式,为参保员工支付养老待遇。企业年金在国外又称“职业年金”、“雇主退休金计划”。

3、补充住房。房价居高不下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北京、上海、广州为代表的一线城市房地产近十几年来持续升温。绝大部分外企都在一线城市设立总部。由于高房价等生存压力带来的“逃离北上广”也对外企人才保留造成了压力。住房津贴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成为外企最为普遍的补充住房方式。参与调研的企业74%提供住房津贴,48%提供补充住房公积金。

4、工作与生活平衡类补充福利。高科技外企重在研发,白领大部分是脑力工作者,工作方式与传统行业有一些区别。同时,普遍重视工作与生活的平衡。采用弹性工时,远程办公的企业比例在上升。这一类的补充福利包括旅游,提供运动、娱乐场所,亲子活动,家庭日等。52%的企业有旅游项目,将近半数的企业有租赁运动场所的项目。

四、最受职场青睐的补充福利

2012年某咨询公司对全球十大市场(中国大陆,香港地区,美国,英国,爱尔兰,加拿大,巴西,西班牙法国和意大利)的10400员工进行了调研,旨在评估员工对于各种企业付费和员工自付福利项目的价值认知。调研发现,在按照认知价值对福利项目进行排名的时候,大陆和香港市场的员工与其他国家的员工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一般都会选择现在就能享受的福利。中国大陆的员工将日常交通补贴和增加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作为最青睐的福利项目。在被邀请自费缴付福利的情况下,在中国大陆最受欢迎的三大自选福利项目分别为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以及补充储蓄计划。紧随其后的是增加养老储蓄和家属危重疾病医疗保险。

没有一种计划能适合所有人,而不同的员工群体有不同的福利诉求。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储蓄计划这两项都位列中国大陆员工最偏爱的三大福利项目之中;增加住房公积金缴款比例则对中国大陆地区二三线城市的员工具有吸引力。补充储蓄计划对于年龄在18-34岁之间的香港地区员工更有吸引力,包括小公司的(51-100)的员工;大病一次性保险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则在年轻的诞生员工和无子女的已婚员工当中很受重视。

在补充福利方面,谷歌一直是一个标杆。谷歌对于补充福利的创新和投入令很多公司望尘莫及,但是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借鉴。下面是谷歌的一些补充福利介绍

1、综合户外运动中心不惜血本。自己开设大型户外体育中心,加菲尔德运动中心,设有足球场,网球场,篮球场等

2、从去年开始,用立式办公桌代替标准的坐式办公桌在谷歌蔚然成风。谷歌员工用公司的软件下单,就可以从众多的办公桌类型中任意选择一款,然后就能收到一台与其身高相匹配的办公桌。

3、死亡福利。2012年推出,如果员工不幸去世,其配偶还能在未来10年享受到去世员工的半数薪酬。他们未成年子女还能每月收到1000美元的生活费直到19岁成年。除了半数薪酬,配偶还能获得去世员工的股权授予。

五.常见问题和挑战

1.大部分员工更青睐“即时福利”而非长期福利的趋势。员工这些倾向性显示了雇主所面临的挑战:一方面他们需要让员工做出自己的福利选择,另一方面也需要鼓励员工平衡自己所选择项目的短期和长期价值。

2.企业财务压力。国家税收政策对于补充保险等福利没有十分明确的书面规章界定。某些地区的补充保险仍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的财务压力加大。公司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是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提高员工的保障水平,政府应该在政策上予以鼓励和优惠。

六.补充福利的趋势

1.从普惠制到重点针对核心人才的趋势。

所谓普惠制是指福利制度面向公司中所有员工,与员工对企业贡献和业绩大小并不挂钩。久而久之,福利成为了薪酬中的保健因素,员工将福利看成是企业必备和常规的薪酬部分而感受不到企业的关怀,这既与福利设立的初衷大相径庭,也造成企业成本攀升。现代企业在设计福利计划时,倾向于将福利作为对核心人才和优秀员工的一种奖励,要求员工通过努力工作来争得福利报酬。

2.员工福利的弹性化趋势。

不同群体的员工对福利项目的偏好不同,传统的统一的福利计划很难满足员工多样性的需求,相反企业却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成本。为了减轻负担,更好地满足员工个性化需要,企业出现了设计弹性化的福利制度的趋势。弹性化的福利制度就是由员工自行选择福利项目的福利管理模式,它强调让员工依照自己的需求从企业所提供的福利项目中来选择组合属于自己的一套福利“套餐”。弹性化企业福利有四种形式:自助式福利、标准组件式福利、核心外加式福利、弹性支用账户式福利。

3.员工福利的社会化趋势。

员工福利的社会化趋势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合同,把自己的福利计划完全外包给其他专业性的公司来做,由专业性公司负责企业福利制度的设计,以及员工福利的购买、发放和管理。其优点是企业可以省去许多福利设计和管理方面的麻烦,使企业集中精力专注于核心业务,福利制度专业化程度高;其缺点是专业公司对企业的了解程度不如企业自己的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的需求也不是很清楚。

4.企业自付费与员工付费结合的趋势。

由于补充福利带来的成本压力,目前出现了企业付费与员工付费相结合的趋势。不仅减轻公司成本压力,同时,也有助于绑定员工,使其更加稳定的工作。

5.专业化理性创新。

调研咨询公司紧密关注市场情况,对于市场普遍的做法和成本加以统计分析。企业又以市场中值为参考,根据公司定位,决定自己的补充福利设计,更加理性化专业化。对于新出现的情况及时反应。例如从去年开始的雾霾天气,很多公司做出了初步的应对措施,免费发放口罩,购买空气净化器等,市场调研公司也及时的将这一项内容加入到调研报告中。补充福利已经成为福利计划中最为活跃,创新性最强的部分。

参考文献:

[1]薪酬管理原理 文跃然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7-7

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区别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八条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财务风险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金融企业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条件具备的,可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异常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的情况,督促境外分支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金融企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接受货币出资,也可以接受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金融企业接受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

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收益处理;

(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收益处理;

(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管理。

第五章资产营运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管理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定收账政策,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用货币对外投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但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

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支付投资款项,所需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及时监控和考核投资项目的效益,落实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

向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收取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

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后,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更理由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保险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

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处置主营业务所用资产,涉及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制订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执行。

金融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业务给付支出、业务赔款支出、保护(保障、保险)基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除国家规定的专用账户外,金融企业每一独立核算单位分币种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除税金及附加、折旧、资产摊销、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应当从费用专户中开支。

金融企业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事会经费、捐赠等实行重点监控。

金融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研发核心技术、促进安全营运、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金融企业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包括业务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佣金、手续费等,全部属于金融企业,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四)转作资本(股本)。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

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办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

(二)没有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章重组、清算

第四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

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金融企业或者新设的金融企业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

金融企业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对资不抵债金融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采取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债义务。

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签订托管经营合同,明确被托管企业的财务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财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责任。

受托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托管经营合同制定相关方案,重组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与债务、调整业务、安置职工。

托管经营合同没有约定且未经托管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同意,受托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改组、改制、转让托管金融企业,不得非法转移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和业务,不得以托管金融企业名义或者以托管财产对外担保。

第五十条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资产管理,但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财政部门确认的单位持有;

(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金融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金融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第五十一条金融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当以金融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二条金融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

金融企业自愿清算的,由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

金融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五十四条金融企业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五十五条金融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清算时发生的,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九章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八条金融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金融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

金融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和考核有关金融企业的依据。

金融企业应当按财务评价制度的要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金融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金融企业利益。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八)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九)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

(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十一)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十二)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第六十三条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