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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办理政策范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业务通办;资金管理
一、实现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大市通办的必要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是指在苏州大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和个人,在可通办的业务范围内,结合自己的实际,就近选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相关提取业务。目前苏州大市范围内人员流动极为频繁,大量存在缴存地与工作地不同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大市范围内异地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需求。业务通办的目的是让数据多跑路,让职工少跑腿,这是大势所趋。为了给缴存职工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解决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只能缴存地办理的不便,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着手打破区域、层级限制,积极推动全市各分中心通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全市范围就近提取,让群众少跑路。但是,苏州大市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推进速度和力度仍不够。
(二)实现公积金提取业务大市通办的紧迫性。为了使服务更加便捷、高效,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供给能力,满足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求,如在全国率先在保证担保模式下实行贷款“一柜式”受理,协调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对贷款审批、发放全过程实施流程再造,实现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核同步并行,贷款职工“进一个门”、“叫一个号”、“在一个柜台”即可完成贷款申请的全流程,贷款效率继续保持全国同行领先水平。但是苏州在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比较滞后,仅在市区(指姑苏区、虎丘区,不包含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实现通办,这滞后于国内一些城市,比如天津住房公积金业务早在2011年就在各营业网点全面放开,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区县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可跨区县办理全部缴存、提取业务,即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职工不受缴存区域限制,全市公积金营业网点通存通兑。浙江省的温州、舟山、丽水等城市都在2016年实现了公积金业务通办。为了保持苏州住房公积金行政效率的领先水平,苏州必须紧跟步伐,推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进程,增强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实施的难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实现公积金提取业务在各分中心通办,在政策口径和操作执行应该统一,这是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前提。本文结合姑苏分中心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工作实际,发现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实施存在以下难点。
(一)分中心提取业务的具体做法与市中心文件规定存在不同之处。通过对比姑苏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做法和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姑苏分中心在各类提取留存额与市中心有关规定无不一致的地方。但是,在租房提取业务办理中,姑苏分中心的具体做法与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有些不同。姑苏分中心在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除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的需提供的材料外,要求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的无房证明。造成这一不同做法的主要原因是租房提取的审核难度很大,而各分中心没有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数据对接,不能查询职工的不动产状况,为了避免有房职工采用租房提取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姑苏分中心在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提供的材料外,增加要求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的无房证明。
(二)部分提取业务异地分中心办理存在审核盲点。由于受到区域层级管辖权的限制以及各层级行政资源的不能完全共享,异地职工在办理部分异地提取业务时,提供的材料在真实性审核上,异地分中心必然会存在盲点。比如自建大修提取,需要提供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大修)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原件;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需要提供拆迁协议原件、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原件等,以上提供的材料都是由异地相关行政部门出具,异地公积金分中心在审核这些材料时,如若遇到疑问需要核实时,往往受到区域行政管辖权限及行政机构异地共享范围等因素的限制,承办异地提取业务的分中心在与异地相关主管部门在沟通上会存在一定的障碍,对于房屋自建大修等事实的核实更是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建议
实现大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前提是各分中心或管理部应该在政策口径统一、操作执行统一。而根据以上分析,苏州各分中心在具体做法上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存在些许差异,同时,在部分提取业务在异地办理时存在一定的审核盲点,针对以上难点,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统一大市范围的提取政策、做法、制度。针对在租房提取业务办理中,姑苏分中心的具体做法与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有些不同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办法是直接修改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增加要求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或大市范围内的无房证明。另一种办法是针对租房提取的审核难度大,建议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数据对接,提供职工不动产查询功能,并按照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建金[2015]19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要求,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并执行。以上两种方法,方法一需要职工增加提供资料,这不符合市中心不断推进的“简化手续”的初衷。因此,建议采取第二种办法。
公积金办理政策范文2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1996〕35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京政发〔1992〕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的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
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中外机构驻京办事机构)的中方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2.以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按照(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文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
3.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职工,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销户和支取
职工销户或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律通过汇交单位办理。汇交单位办理销户或支取时,须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分中心或市中心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归集部门)印鉴,由经办人签字后,凭《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到所属归集部门办理销户或支取。
汇交职工符合办理销户或支取条件,汇交单位不开具支取申请书的,可由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属归集部门提出申请,归集部门须与汇交单位协调,并负责办理销户或支取手续。
凡符合销户或支取政策的,归集部门必须予以办理。
1.销户。
销户是指在住房公积金交存人按规定不再交存住房公积金,将其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单位资助部分及应得利息)一次性全部支取并将其帐户撤销。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提供必要证明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
(1)职工离、退休的,凭离退休证及身份证办理销户;
(2)职工未离、退休,但男年满60岁(含)、女年满55岁(含)的,本人自愿,可凭身份证办理销户;
(3)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的,凭户口迁出证明及调出单位证明办理销户;
(4)具有外地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的,凭外地身份证、户口本及调入单位证明办理销户;
(5)出国定居的,凭在国外定居证明办理销户;
(6)职工自费出国留学或因私出国一年以上的,凭因私护照及签证办理销户;
(7)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交存期间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凭户口注销证明办理销户。
2.支取。
支取是指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一般须保留一个月余额,支取期间和支足应使用额后仍须正常交存。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1)购买自住住房:采取一次性付款购房的职工,可凭购房合同、发票或合法收据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式样附后)(略)办理提现,或凭购房合同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转帐支取手续,每年可支取一次;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购买住房的,凭借款合同或分期付款协议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支取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办理提现或转帐手续),每季可支取一次。本通知下发前已购房的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由各归集部门根据各自的情况予以安排。
(2)建造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交存职工须持政府的宅基地批复或其它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的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归集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3)大中修自有住房:住平房者需持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修缮费用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支取;住楼房者需持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分摊到本户的费用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支取。
(4)交房租: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需持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户口本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每年3、4月办理支取。
3.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中修自有住房的职工的配偶,可以持婚姻关系证明支取其住房公积金。但是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中修自有住房的总价款。
4.其他情况的销户及支取。
住房公积金交存人需向归集部门提出申请,归集部门审核,报市中心批准后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转移
转移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到归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单位资助部分及应付利息)的转移手续。遇有下列情况者,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1.调入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先由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提供本单位的单位编号及该职工新编号,由调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2.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档案转移到调入单位的,先将调出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在原帐户上,待调入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再做转移。
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档案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含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其它有权存放人事档案的人才管理机构),须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在市中心开设的人才库。待以后新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再将该笔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新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下。
四、工资总额的核定方式
工资总额的核定执行京财建〔1995〕1494号文件。
五、有关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其他问题
1.职工下岗或类似的情况,男年满55岁(含)、女年满50岁(含)的,凭下岗证明可以办理销户;男不满55岁,女不满50岁,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可继续交存住房公积金,否则,应办理封存手续。
2.职工辞职或被辞退的按照本通知二、三条规定办理支取、转移、封存及销户。
3.单位与职工签订协议,给予职工一定补偿后职工离职的,比照辞职、辞退办理。
4.具有外地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单位而未在外地就职的,一般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特殊情况也可以办理销户。
5.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的,住房公积金一律办理封存待其到离退休年龄后办理销户;职工未到离退休年龄,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住房公积金可办理销户。
公积金办理政策范文3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我市自1993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全市已有18万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42.39亿元,提取、使用14.04亿元,发放购房贷款25.38亿元,对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房分配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调整住房消费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还不完善,覆盖范围、缴存比例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开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偏低。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抓好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目前我市不少单位,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没有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少缴、停缴现象较为普遍。为此,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规范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及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抓好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的规范化管理。对于缴交比例较低的单位,要督促其按规定比例缴交;对于无正当理由停缴的单位,要责令其恢复缴交;对于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对于在单位合并、分立时未为职工补缴和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的,应当按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今后,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单位对在职在岗职工应当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加快推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条例》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主动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原则,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对于应建未建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必须按规定迅速建立,力争在今年年底全部到位;对于规模以上外资企业和效益较好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必须限期建立,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基本普及;对于经济效益较好的其他各类企业,要督促其尽快建立;对于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也要先建立制度,再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时实行补缴、续缴。
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列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任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分类实施,抓住重点、逐步推进,力争在5年内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普及到城镇所有企业。
四、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充分利用政策性利率杠杆和其他优势,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快形成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主导、以支持职工自住房消费为目的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体系。要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合理增值。要加快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监管体系,加强风险防范,强化服务举措,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要严格执行《条例》,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按《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对于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应对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公积金办理政策范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种类
(一)贷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特性就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这部分职工的家庭收入基本能满足其还贷的要求,随着我国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职工已不像以前有一个稳定的“铁饭碗”撰在手里,随时都有被解雇的可能,这样,这部分职工会因为突然的失业导致收入减少而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存在潜在的逾期风险。
(二)委托银行带来的风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办理金融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其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在实际操作中,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所以委托银行在监督方面就会放松自己的警惕,有可能签订的《借款合同》会失去真实性、合法性,同时房屋他项权利证的合法有效也难以得到保证。因此会造贷款人和抵押物失真风险。
(三)开发商的诚信风险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大部分来至商品房的期房贷款,根据贷款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必须在商品房主体工程封顶时才能贷款,但实际操作中是在开发商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就可以抵押担保贷款,部分开发商在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能主体才是框架结构,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别缺乏诚信的开发商由于挪用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时竣工使购房户不能按时入住,甚至出现项目“烂尾”工程,从而导致购房户解除购房合同并拒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开发商的合同纠纷转嫁给贷款方造成贷款风险。
(四)借款人信用风险
由于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还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征用系统,对于个人信用的核心内容如:当前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还无从考察,即使借款人向多家银行借款也不得而知。这样由于借款人的债务过多而造成的恶意逾期会造成贷款无法回收的风险。
(五)还款期限风险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这样使贷款的年限基本都在10年以上,还款期限越长,未知因素就越多,抵押物的自身价值变化也越大,贷款风险就会增加。
(六)抵押物处置风险
一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对抵押住房难以执行到位,抵押不易实现。二是由于某些原因,以前发现的优先索偿权行使困难。三是由于估价的原因,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低于设置时的估价或拍卖收益低于未还贷款而造成的损失。
(七)国家政策调控风险
国家政策调控风险主要来至房产市场过度高扬或过度低迷时,通过相关政策的出台来调控房价,保持国家各项政策的稳定。当出售的房屋价格与其价值违背过大时,就会适时的调整政策来控制。当房价上扬时,风险较少,而房价走低时,就会带来逾期贷款或恶意不还贷款的风险。
(八)不可预见性风险
不可预见性风险主要来至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抵押物的灭失或借款人、保证人因疾病、车祸等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失去工作能力或失踪、死亡等,从而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
(一)严格审查贷款资料,根据其贷款偿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和年限
贷款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和偿贷能力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在审查贷款资料的时候,要严格核实贷款人的单位性质、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以及购房的目的是用于自住住房。应该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进行偿贷能力等级划分。通过合理的等级划分,控制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对防范贷款风险有一定作用。
(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体系联网,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共享。能从该系统中了解贷款人的基本资料和经济信息。对其已经多次贷款目前还有未还清的帐务了解或者其以前贷款并还款的相关信息,适当调整其贷款额度,防范恶意贷款带来的风险。
(三)前台受理人员告知制
前台接件工作人员应该对每一位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职工详细解释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履行还款义务会带来的利害关系以及应该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应明确告知借款人,防止借款人恶意逾期还贷。
(四)建立对委托银行的监督机制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同时要与受委托的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和《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考核评分标准》,同时要不定期对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进行抽查。中心贷款部门应与委托银行保持信息的通畅,随时了解借款人的状况以便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建立开发商连带保证制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大部分都为期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款收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预登记手续,再开发企业担保,就可以到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待房屋、土地两证办理并进行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才能换发《房屋它项权证》。并强制开发商尽快的给购房户办理房屋两证并换发《房屋他项权证》。为避免保证责任流于形式,建议要求开发商在保证期间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六)严格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管理,防范抵押风险
严格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对产权不明或抵押比例不清的,不予办理贷款手续;对用期房抵押贷款的,一定要审查开发商的资质、五证和抵押楼盘的施工进度情况。
公积金办理政策范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特点;应对措施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广大居民的住房需求,房地产市场近年发展迅猛,不仅带动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而且增加住房信贷融资业务。随着个人住房贷款快速扩张和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整,理应高度关注、有效识别和控制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特点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如下特点:一是利率低。目前执行的利率五年及五年内的为4.0%,五年以上为4.5%;二是房屋保险自愿;三是贷款期间每年可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四是手续简便,一般为10个工作日左右办完;五是办理方便,通过所在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委托当地授权金融机构办理。
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以下局限性:一是管理中心不是国家的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贷款手续由受委托银行办理,但由管理中心承担相关风险。二是住房公积金政策具有特殊性,其针对对象是城镇中低收入人群,偿还能力较低,并且收入也相对较少。即便通过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贷款,可能存在无法正常还款的潜在风险。三是贷款人自身因素造成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偿还贷款本金以及利息所产生风险。因为个人信贷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关制度尚未达到系统科学化,从而缺乏全面评判个人信息考评制度,存在较大风险。
二、贷款风险分析
由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特点及局限性分析可见,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问题,是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者面前的主要问题。如何有效防控个人住房贷款所面临风险,已成为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与深化改革发展重要问题。
一、业务市场风险。为抑制房地产市场过快增长,国家出台一系列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形势充满相关不确定因素,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商业银行难以正确评估房产价值,银行住房贷款业务市场风险逐渐暴露。违约风险的产生是由于房价人为大幅抬高与信贷利率调高并存,而借款人收入水平不同步增长,致使借款人到期为自身经济利益着想而放弃还款责任的行为产生。欺诈风险的产生是由于我国信用制度不够完善,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来骗取银行贷款,其实际还款能力不足,致使贷款违约。
二、业务操作风险。近几年楼市较为繁荣,住房贷款业务也相对增加,但由于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存在失误和管理制度缺陷,容易导致银行贷款产生损失的可能性。业务审查人员忽视信贷政策,放松审批条件,导致贷中审查不严;由于贷款数量的不断增多,信贷人员疲于检查和管理,使其流于形式,导致贷后检查不及时,无法正确化解风险。
三、业务法律风险。个人贷款中主要的法律风险是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问题,以及抵押物涉及居民安置和社会稳定时执行难的风险。为保证贷款合同的顺利履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委托商业银行必须逐步完善贷款合同内容及相关的法规制度,并在签订合同时将涉及合同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向客户提示,以免引起合同纠纷。
三、贷款风险应对措施
在目前房地产十分活跃前提下,国内房地产开发商百舸争流的局面还将维持较长时间。但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对国家信贷等政策收紧有足够的敏感。未来在与房地产相关的信贷政策方面,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而信贷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房地产市场,从而存在一定贷款风险。如何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化解资金风险,我们将拭目以待。
一是建立落实贷款审批责任制。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所在地市实际情况,建立贷款风险防范体系,完善贷款内控制度,健全贷款三级审批责任制。严格执行个贷法规政策,把好贷款审批关。加强贷后管理,建立贷款审批责任终身制,由贷款审批人负责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确保责任到位和贷款资金安全回收。建立逾期催收跟踪记录档案,定期开展逾期贷款催收追查工作。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岗位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资产贷款业务专业培训。重点是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变化对住房公积金影响、有关法律法规在资产管理和维护中的具体操作以及在信贷资产担保、抵押、客户信贷资金使用中应重点注意的事项。通过研讨交流会等形式重点剖析信贷资产风险成因、量变到质变、造成的危害和后果,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甄别风险、防控信贷风险能力。
三是坚持完善立法,从法律规章上寻求制度保障。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国务院从1999年4月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后修订数次,从制度层面完善和规范公积金管理制度。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条例,积极借鉴全国各地同行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加快住房公积金立法步伐。因而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法》、修订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条例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
公积金办理政策范文6
当下,套取公积金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且套取行为日渐公开化,这说明公积金的提取存在漏洞。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六种情形: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便可提取本人的公积金。此外,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提取进行了“人性化”的补充,对“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对上述条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条例》规定的2、3、4三种情况是销户性提取,没什么漏洞可挖,一次性提取后就不再有了,基本不存在套取的可能。因“偿还贷款本息”而提取公积金,也没空子可钻,因为要先有购房贷款,且需正常还贷,条件要求高,造假难度大,更何况银行的信息共享(个人征信系统)能十分方便地查询到。显然,这四种情形基本不存在可钻的漏洞。
相比之下,“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和“遇到突发事件”这三种情形,其规定不甚严密。造假购房合同、假租赁合同以及“遇到突发事件”的假证明,容易得多,制假成本也不高,这成为套取公积金方式的首选。即便不造假,也可能通过真实购房和租房来套取公积金。
二、套取公积金的危害
一是,套取公积金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建立的,旨在通过长期积累达到增强缴存人为今后改善居住条件的一项长期专项储金。虽然公积金归缴存人所有,但它有别于居民储蓄,不能随时取出来用。如果为其他用途而把公积金套取出来,完全违背了政策初衷,改变了政策方向,损害了国家政策的严肃性。更何况,公积金套取行为由隐蔽逐渐呈半公开、公开的趋势,这更是公然对国家政策的挑战。
二是,套取公积金将动摇公积金制度之基础。缴存人暂时不使用自己账户内的公积金,并不表明这块资金是“死钱”,它能提供给其他缴存人使用,这正体现了公积金的互助特性。如果公积金被套取走了,那么,当缴存人(包括套取者本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管理中心却发现无钱可用。公积金缴存人尽了缴存责任,却在关键时刻享受不到公积金的优惠,试想,住房公积金存在与否,有何区别。
三是,套取公积金行为具有可复制性,影响极坏。对己发生的套取公积金案例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套取所依托的客体和主体均呈集中的态势。即在较短时间内,一套房多次转手套取公积金者多为同一单位职工或经常在一起玩的小圈子。这是因为,只要有一个成功套现者,其他人也会起而效之,这种复制性是可怕的。
三、解决对策
首先,要界定范畴。要明确哪些是正常提取公积金,哪些是属于套取行为,只有划定区分标准,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用伪造材料来支取公积金,自然属于套取行为,这应是公认的。如用真实材料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是否属于套取,则比较复杂。根据《条例》强调“自住”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不含销户性提取,下同)也必须以自住为前提,把握这个原则,就好区分是否是套取行为,并可予以拒提。
其次,要完善制度。相对而言,公积金套取行为是一个新问题,到目前为止,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任何有关住房公积金套取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没有政策的系统指导,仅凭当地管委会根据管理中心反映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手段出台“补丁”似的规定,使得政策的效力大打折扣,管理中心在面对套取行为时显得颇为被动。所以,国家要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政策措施,最好是以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来遏制愈演愈烈的套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