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逻辑推理问题范例6篇

简单的逻辑推理问题

简单的逻辑推理问题范文1

关键词:数理逻辑;命题逻辑;一阶逻辑;推理理论

离散数学是现代数学的重要分支,是研究离散量的结构及相互关系的学科,它在计算机理论研究及软、硬件开发的各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其内容大致包含数理逻辑、集合论、代数结构、组合数学、图论和初等数论6部分,这6部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研究各种离散量之间数与形的关系。本文主要研究数理逻辑部分在计算机科学领域中的应用。

1.为计算机的可计算性研究提供依据

数理逻辑分为命题逻辑和一阶逻辑两部分,命题逻辑是一阶逻辑的特例。在研究某些推理问题时,一阶逻辑比命题逻辑更准确。数理逻辑中的可计算谓词和计算模型中的可计算函数是等价的,互相可以转化,计算可以用函数演算来表达,也可以用逻辑系统来表达。

某些自然语言的论证看上去很简单,直接就可以得出结论,但是通过数理逻辑中的两种符号化表达的结果却截然不同,让人们很难理解,这就为计算机的可计算性研究埋下伏笔。下面举一个简单例子加以说明。

例1  凡是偶数都能被2整除。6是偶数,所以6能被2整除。

可见,一个复杂的命题或者公式可以利用符号的形式来说明含义,来判断正确性,这使得计算机科学中的通过复杂文字验证的推理过程变得简单、明了了。

2.为计算机硬件系统的设计提供依据

     数理逻辑部分在计算机硬件设计中的应用尤为突出,数字逻辑作为计算机科学的一个重要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数理逻辑中的布尔运算。计算机的各种运算是通过数字逻辑技术实现的,而代数和布尔代数是数字逻辑的理论基础,布尔代数在形式演算方面虽然使用了代数的方法,但其内容的实质仍然是逻辑。范式正是基于布尔运算和真值表给出的一个典型公式。

下面以计算机科学中比较典型的开关电路的设计为实例说明数理逻辑中布尔代数和范式的应用。整个开关电路从功能上可以看做是一个开关,把电路接通的状态记为1(即结果为真),把电路断开的状态记为0(即结果为假),开关电路中的开关也要么处于接通状态,要么处于断开状态,这两种状态也可以用二值布尔代数来描述,对应的函数为布尔函数,也叫线路的布尔表达式。接通条件相同的线路称为等效线路,找等效线路的目的是化简线路,使线路中包含的节点尽可能地少。利用布尔代数可设计一些具有指定的节点线路,数学上既是按给定的真值表构造相应的布尔表达式,理论上涉及到的是范式理论,但形式上并不难构造。

例2  关于选派参赛选手,赵,钱,孙三人的意见分别是:赵:如果不选派甲,那么不选派乙。钱:如果不选派乙,那么选派甲; 孙:要么选甲,要么选乙。以下诸项中,同时满足赵,钱,孙三人意见的方案是什么?

解答:把赵,钱,孙三个人的意见看做三条不同的线路,对三条线路化简得到接通状态(既使公式结果为1)。

可见,这类选择问题应用数理逻辑来解决,不但思路清晰、运算结果准确,而且省时、省力。

3.为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提供主要思想

专家系统和知识工程的出现使人们认识到仅仅研究那些从真前提得出真结果的那种古典逻辑推理方法是不够的,因为人类生活在一个充满不确定信息的环境里,进行着有效的推理。因此,为了建立真正的智能系统,研究那些更接近人类思维方式的非单调推理、模糊推理等就变得越来越必要了,非经典逻辑应运而生。非经典逻辑一般指直觉逻辑、模糊逻辑、多值逻辑等。这些也可以用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来实现。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的理论基础是形式语言、自动机与形式语义学,数理逻辑的推理理论为二者提供了主要思想和方法,程序设计语言中的许多机制和方法,如子程序调用中的参数代换、赋值等都出自数理逻辑的方法。推理是人工智能研究的主要工作。逻辑的思想就是通过一些已知的前提推理出未知的结论。

例3 著名的n皇后问题是:是否可以将n(n为正整数)个皇后放在的棋盘上,使得每行每列都有且仅有一个皇后,并且每条对角线上如果有皇后且仅有一个。

通过上述几个实例的验证,会发现数理逻辑在计算机科学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可以把计算机科学中表面上看似不相干的内容通过找出其内在的联系作为前提,利用数理逻辑中的推理理论得到结论。

参考文献:                        

简单的逻辑推理问题范文2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转贴于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入学考试研究中心.2005年MBA联考综合能力考试辅导教材逻辑与写作分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7月版

简单的逻辑推理问题范文3

冯丽亚

(常州市武进区礼嘉中学,江苏  常州  213100)  

 

摘  要:在语文学习中,高中学生因逻辑思维能力的欠缺,已影响到阅读与表达的质量,这应引起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必须从两方面来加强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第一、加强逻辑思维训练提高语言表达能力。第二、加强逻辑思维训练 提高语言理解能力。

关键词:高中学生;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语言理解

目前上海正使用的一期课改和二期课改的三种语文教材中,只有一期课改的S版教材编排了十九项逻辑知识要点,虽略嫌简单,但为能在高中语文教学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逻辑思维训练提供了方便。我们在使用的一期课改H版语文教材时,为了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特意将分散在S版语文教材各册中的十九项逻辑知识要点汇集起来,作为逻辑思维训练的教材印发给学生,通过专门安排课时教授和日常授课时的补充,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有所提高。

一、加强逻辑思维训练 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汉代扬雄,因著文章垂世,而不善说话;唐朝李善,以讲《文选》留名,却不擅作文。他们或许已掌握有关知识,但肯定缺乏相应的训练,以至说写不能两全,造成缺憾。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似乎是两码事,实际都是将语言组织起来表达思想感情。语言是按一定逻辑关系组织起来的,要能说会写,就操作层面而言,除了语言学方面的技能外,就要掌握一定的逻辑学方面的能力,主要就是逻辑思维能力。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以及概念、判断和推理知识在语言的表达中具有广泛的指导作用。记叙性文章的写作,着重记叙人物的命运、事情的过程,主要运用叙述和描写的表达方式,语言要求生动形象,有感染力;议论性和说明性文章重在剖析事理、说明情况,主要运用议论和说明的表达方式,语言要求准确简练,有说服力。无论是记叙文或论说文,都应有明确的主旨,并围绕主旨组织材料由词生句,积句成篇,做到脉络分明,语意清晰,令人看得明白。审题是学生写好作文的首要环节。命题作文的题目如果是概念性的,那么概念要确定,不能违反同一律。我们从逻辑角度专门对审题进行了探讨。

立意是学生写好作文的关键环节。立意就是作者的写作意图,在读者便是主旨,虽然这两者不尽然一致,这里且不作探讨。立意(有的题目就体现了立意)往往是判断,不完整的推理不多。记叙性文章即使是主题先行,有时也会看不出所立之“意”是否违反逻辑,因为这类文章意在写个别的人、偶然的事,只要作者不出来说理或说理概括得正确即可。但学生常在升华主题的习惯驱使下,学《伊索寓言》做法,为自己的记叙内容说理,弄不好会出逻辑问题。议论性文章任务就是说理的,出逻辑问题的情况要多。如将 “勤奋出天才”作为文章的“意”。根据逻辑判断原理,“勤奋”是“天才”的必要条件,但一些学生常会误将“勤奋”当作“天才”的充分条件,甚至当作充要条件。那么,许多“勤奋”者而不能成为“天才”,便无法作解释了。在这样的虚假的违反逻辑的说理中,学生无法正确认识“勤奋”的真正涵义,一方面会滋长了说假话的习惯,一方面会形成放弃“勤奋”的意念。在立意上有这样的问题,在文章的行文时也有这样问题。我们在学生的作文中,发现大量类似问题,S版语文教材的逻辑知识没有涉及充分、必要和充要条件的三种判断,在数学中作为数理逻辑学生曾学到过,却无法移用到语文学习中来,我们在作文讲评中数次作了这方面的讲解和分析。

议论文的归纳和演绎两种论证方法就是两种逻辑推理形式。在实践中,完全归纳法很少用,在议论文的论证时更少用,而经常用的是简单枚举推理。但运用枚举归纳如果选用材料不妥,极容易造成以偏概全的蛮横之理。因此,在材料准备上要选择各类有代表性的尽可能多的材料,然后再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的几个材料进入文章。演绎推理在使用时,最多的是三段论。学生在学过三段论知识后,深有感触地认为,原来我们经常在使用三段论。事实上,无论是学过还是没学过逻辑的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三段论说理,只是更多用的是省略形式。懂得三段论概念、公理、规则和规则可以更自觉地掌握说理方式,有利于提高议论文的写作水平。

二、加强逻辑思维训练 提高语言理解能力

读《孟子》会被其雄辩所折服,孟轲生活在战国时代,逻辑学还没成为一种系统的学问,但用形式逻辑知识分析,正是其逻辑思维的语言体现了强大的论辩力。无论是议论性、说明性还是记叙性文章,要真正读懂,不仅需要语言学方面的知识,还应具备逻辑知识。

简单的逻辑推理问题范文4

逻辑思维是创造思维的基础,创造思维往往是逻辑思维的简缩。就多数学生说,如果没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训练,很难发展创造思维。因此如何贯彻《大纲》的目的要求,在教学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是值得重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逻辑思维能力是数学能力的核心,依据《大纲》和《考试说明》的精神,近年来的高考十分重视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考察。本文结合高三数学复习,谈以下几点认识和教学建议。

一、千头万绪抓根本,发展逻辑思维能力是培养学生数学能力的核心,训练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高中教学的逻辑思维能力,说到底是一个正确、严谨、合理地进行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它要求学生在对具体问题的观察、分析、类比、归纳、演绎、综合、抽象和概括时,周密严谨,有理有据;也要求在采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推理方式进行推理和论证的表达中,格式、步骤要规范,要准确而有条理,符合逻辑。

逻辑思维能力实际上是运算能力和空间想像能力的基础。《大纲》在提到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中,指出“注意培养良好的思维品质”。这也就进一步说明了,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提高思维品质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基于以上几点,复习课中,科学地设计和强化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于素质、于能力、于思维品质,都是必需的务实之举;抓住了这一点,无疑就抓住了核心、抓住了根本。

二、关于如何科学地培养和训练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具体做法和教学建议

1.充分注意向学生展现探究问题的全部失败或成 功的思维过程,培养学生周密、严谨、灵活思考问题的良好习惯。

着眼于方程的“二次”结构特征,学生的惯常思路是解出cosx=-1或cosx=■,而后据给定区间及解的惟一处理之,无疑,这个思考过程是正确的,符合逻辑的,但若仅局限于此,未免有些单薄,事实上,作为经验丰富的教师,会注意向学生揭示和展现以下几种思考这个问题时的出发点和过程。

Δ=0-1≤■≤1或 Δ>0f<0f=0或Δ>0f=0■<0

解之,亦可得a≤-3或a>1.

由上述可见,f的图象与横轴在[-l,1]上仅一个交点时,列式求值是繁难的,能否求简?注意到交点情况在这里无外乎:在[-1,1]上有一个,在[-1,1]上有零个或有两个。显见f=0,故“惟一交点”的对立面即为“有两个交点”。而在[-1,1]上有两个交点等价于:Δ>0f≥0f≥0→-3<A≤1-1<■借助补集思想,易知所求a的范围应是a≤-3或a>1。

显然,这样的揭示和展现,既处处体现了逻辑思维的深刻性、严谨性,又体现了数形结合思想方法、函数思想方法,也培养了等价转化、遇繁思简的思维意识;对问题的彻底解决大有裨益。

2.密切关注学生思维失误的表现,通过旗帜鲜明、有的放矢地训练和点拨,使学生在“吃一堑、长一智”中不断提高。

例2.设{an}为等比数列,a1=8,公比q=■,则a6与a8的等比中项是

A.■; B.±■; C.■ ; D.±■

当观察到a6=85,a8=87后,学生常会误选;他们认定a6与a8的等比中项必为a7,要让学生知道,这犯了“顾此失彼”的逻辑思维错误,根源在于缺乏思维的严谨性,而要使思维严谨,出发点和依据就不能出错,教材中定义a、b、c三数成等比时,b2=ac,即b=±■,这是理论根据;在无其他限制条件时,不能更改。思维的片面性和简单化是发生此类错误的根源。

例3.若y=log2在上是减函数,求实数a的取值范围。

许多学生会这样思考;真数u=x2-ax-a在上是减函数且大于0,于是有:

这个逻辑推理犯了“盲目加强条件”的错误,要让学生结合教材中充要条件的论述,明白这个问题的实质不在于要求“真数u恒大于0”,而在于求y在上有意义且递减时的充分条件,即:■≥1-■f≥0

由此得出:2≤a≤2。

3.锤炼数学语言,培养逻辑推理能力

数学语言是正确进行推演论证的重要工具,过不了纯熟的语言关,就无法规范、流畅、准确地表达思维成果,因此,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是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重要一环。

简单的逻辑推理问题范文5

关键词:逻辑 教学法 课堂教学 教学模式 建筑电工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1(a)-0174-02

有一次在公交车上,有一个3~4岁左右的小女孩跟着妈妈,这小女孩一直在问她妈妈:“为什么公交车红灯要停?”妈妈说:“因为有车要从另外的方向通过。”

“车为什么要从另外方向走呢?”

“因为前面警察叔叔要他们这么走的。”

“妈妈为什么不当个警察呢?”

“因为妈妈要工作啊。”

“为什么警察叔叔就不工作呢?”

“因为……”

……

这没完没了的“为什么”让全车人的目光都落在小女孩身上。当时我在想,我能不能用这种方式去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让这种“为什么”成为课程的主线,从而引导我的教学过程呢?

作为目前我所教的两个班学生的情况来看,学生都很年轻,对什么都有着一种好奇的心理,虽然他们很少表现这种好奇,更多的是逆反,但是年轻的心理总会有那股子追根溯源的想法。因此我想我的教学就是如何抓住学生的这种心理,《建筑电工与电气设备》[1]这门课本身对学生来说也是一种比较抽象的概念,一种如何从表到里的过程。而学生对过程觉得很麻烦会产生一种排斥心理,这个过程如果换一种教学思路或许会有所改观,这种方法就是逻辑教学法。逻辑的过程分为:概念、推理、判断、规律和论证,同样,教学也是如此,需要有“提高学生非逻辑思维能力的方法和措施”[2]。

1 教学实践方面

课程的第一节课很重要。就像电路的开关一样,从第一节课开始,开辟一条通路,点亮学生心里的那盏灯,让他对课程感兴趣。我是这样开始的,让学生描述一下所用过的电器设备都有那些,然后替他们说一个“为什么?”,让他们考虑这些电器为什么会工作,当然,这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疑问,那么下面就开始直接引入电的两个主要概念:电流、电压。因为电是看不见的,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为什么,那么就需要创造这种概念,而如何去创造,我这里用一杯水来演示电流电压的关系,水沿着吸管流出,这是推出水流的特征,类比电流,而水流为什么会流动(由高到低),从而推出水位差,引导出电压的概念。进而我们可以通过更广泛的例子来论证水位差和水流的关系,使学生们很容易理解电流和电压之间的这种逻辑关系。

这就是第一节课要打开的结,让学生随着一个个的“为什么”,来对概念建立一种逻辑的思维模式,而这就是我要建立的一个逻辑教学的过程。

(1)列出概念―― 电、电流、电压;

(2)制造判断―― “为什么电流电压能够点亮那盏灯?”;

(3)进行推理―― 用水演示电的过程;

(4)总结规律―― 水流都是沿着设定路径由高到低;

(5)推广论证―― 电流是因为电位差造成的。

就这样,学生学习也是一个逻辑的过程,要让学生明白一个因果的关系,并进行辩证,最终使学生的兴趣不在于电流电压点亮的那盏灯,而在于头脑里挥之不去的“为什么”。

进而当我开始用实际电路抽象到电路图的时候,这种“为什么”会伴随着课程教学的每一步,引导学生去思考,建立自己的思维逻辑模型,也是一种能力的提升。

2 从理论上分析

根据笛卡尔的方法论,“在不清楚明白某件事情为真之前,就绝对不接受它”[3],让人从一个怀疑的角度去看待任何问题,而在学生心理上也是用怀疑的思维看待问题的。同时“要按照次序引导我的思想,有简到繁”[3]。我们从小到大的学习就是从1+1=2这样直观的实例开始的,正是从最简单的原理出发,一步一步地深入,不断地学习更加深奥的知识。我也这样引导学生通过对一个一个问题的怀疑即“为什么”开始,逐步把电电路电磁电的应用等深入下去,让学生按照我所设定的逻辑过程进行认识、学习。

描述这样的过程,就是利用笛卡尔的认识法则,简单的说就是把知识点分成尽可能小的多个台阶,由最简单、最容易理解的知识出发,一点一滴地按程度提升到最复杂的知识。“在那些彼此之间并不存在自然顺序的事物中,也要假设有一种顺序,哪怕是虚构的顺序”[3]。这就是我所说的逻辑性教学。以上的讨论我们也可以提出“明确”的观点,我认为相对于系统教学法,逻辑教学法更能够说明科学理论的来龙去脉,更能够说明科学体系的精髓,更适合学生对知识体系的构建。因此我在教学设计与安排中,应倾向于逻辑性第一,系统性第二的原则,即当逻辑性与系统性矛盾时,应取逻辑性而舍系统性,以求教学目标的圆满完成。当然这种方法并不是说这种逻辑的方法比系统法更好,而是教学中,在学生心理构建这种知识体系的初期,让逻辑的思维方式植入心中,让学生学习的基础更加牢固。

3 从教学形式上来看,逻辑性教学有两种方法

3.1 演绎法

所谓演绎法或称演绎推理(Deductive Reasoning)是指人们以一定的反映客观规律的理论认识为依据,从服从该认识的已知部分推知事物的未知部分思维方法。

让学生从心理上去证明一个问题是真的,就需要通过一定方法进行引导,去演绎这个证明的过程,从而使学生掌握这种学习的方法。

例如,学生会有疑问,为什么电流×电压就是电功率,这个问题也就是P=UI,回答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考虑的,我把电子伏特单位到库仑单位再到安培单位,并且从能量功率基本定义公式开始,引导学生推导一个结果就是功率的单位瓦(W)或者千瓦(KW),同电流的单位安培(A)与电压的单位伏特(V)的乘积结果是一致的,这就是内在的为什么?通过这个演绎的过程,学生们能够更深入的了解这些物理量之间的关系,如何换算,如何得来,进而把前面的欧姆定律和后面基尔霍夫定律等很容易的联在了一起。

3.2 归纳法

所谓归纳法或称归纳推理(Inductive Reasoning),就是从个别性知识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归纳推理:根据一类事物的部分对象具有某种性质,推出这类事物的所有对象都具有这种性质的推理,叫做归纳推理(简称归纳)。归纳是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它属于合情推理。

“为什么”总是代表着思考问题的思维在发散,如何把这些发散的问题收回课堂教学中,使教学过程继续,也是一个我曾遇到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提前做好预设问题的归纳。

例如,在电磁演示实验过程中,有学生问到,电磁体有各种各样的形状,而右手定则只能判断通电直导线磁场的方向,而对于其他形状的磁体怎么判断?于是我让他们把通电导线(内部螺旋以增大演示效果)任意形状穿越碎铁屑的纸板,结果他看到了一样的结果,很奇怪,我就让他想想为什么,讨论总结一下,而他们最后给我的结论是,在局部范围内磁场方向还是依照右手定则,因而要判断一个电磁体周围的磁场方向可以分块进行。甚至螺旋管磁场的方向,也被他们用右手定则进行了分布判断,推导出了右手螺旋定则。通过这样的归纳,学生们很快就掌握了右手定则,并且对右手螺旋定则有了深刻的理解,最终达到了我的教学目的。

4 教学延展,实际中用逻辑规则积累更多的经验

《建筑电工与电气设备》[1]对于电磁、电路等关系要求相对简单,而且教学对于学生来说属于一种静态的,在实际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情况要复杂的多,但这种逻辑的方法,可以让学生建立一种学习思维模式,从而对建筑实际应用中的电工施工做到定性分析、定量估算、实际调整,延续这种逻辑思维处理问题的能力,“研究形成这些体量、材质、构件及其关系的原由”[4]。例如:课堂要讲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右火、左零进行接入开关,但学生不以为然,实际试验中,线路穿过管道,接通后灯亮了,学生就认为是成功了,但是当管道中的线变成4根、6根的时候,学生就懵了,在没有电笔测量的情况,他自己也没有了信心确定怎么接通。通过实验让学生理解,逻辑也是一种规则,严格按照规则处理,整个建筑系统才会是最稳定的。

5 结语

从总的教学结果来看,达到了提高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目的。首先,通过课程教学中概念、判断、推理、论证等逻辑推理,环环相扣,一个个为什么,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次,让学生开动脑筋,融入组织者的思路中,能更深刻的理解课程的意义,学习一种新的方法,锻炼一种新的思维模式,对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是一种提高;最后,学生反馈讲授方法合理,思路清晰,易于理解接受且能散发思维,教学效果良好。

参考文献

[1] 于永君.建筑电工与电气设备[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 王龙.论课程教学中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2(8):161.

简单的逻辑推理问题范文6

[关键词] 人工智能,常识推理,归纳逻辑,广义内涵逻辑,认知逻辑,自然语言逻辑

现代逻辑创始于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当时的数学家们试图即从少数公理根据明确给出的演绎规则推导出其他的数学定理,从而把整个数学构造成为一个严格的演绎大厦,然后用某种程序和方法一劳永逸地证明数学体系的可靠性。为此需要发明和锻造严格、精确、适用的逻辑工具。这是现代逻辑诞生的主要动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纪逻辑研究的严重数学化,其表现在于:一是逻辑专注于在数学的形式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二是逻辑采纳了数学的方法论,从事逻辑研究就意味着象数学那样用严格的形式证明去解决问题。由此发展出来的逻辑被恰当地称为“数理逻辑”,它增强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使逻辑学的发展继古希腊逻辑、欧洲中世纪逻辑之后进入第三个高峰期,并且对整个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哲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21世纪逻辑发展的主要动力将来自何处?大致说来将如何发展?我个人的看法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将由此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拟人的智能,它的难点不在于人脑所进行的各种必然性推理(这一点在20世纪基本上已经做到了,如用计算机去进行高难度和高强度的数学证明,“深蓝”通过高速、大量的计算去与世界冠军下棋),而是最能体现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活动中包括学习、抉择、尝试、修正、推理诸因素,例如选择性地搜集相关的经验证据,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尝试性的判断或抉择,不断根据环境反馈调整、修正自己的行为,……由此达到实践的成功。于是,逻辑学将不得不比较全面地研究人的思维活动,并着重研究人的思维中最能体现其能动性特征的各种不确定性推理,由此发展出的逻辑理论也将具有更强的可应用性。

实际上,在20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了现代逻辑与人工智能(记为AI)之间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例如,哲学逻辑所研究的许多课题在理论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AI从认知心理学、社会科学以及决策科学中获得了许多资源,但逻辑(包括哲学逻辑)在AI中发挥了特别突出的作用。某些原因促使哲学逻辑家去发展关于非数学推理

的理论;基于几乎同样的理由,AI研究者也在进行类似的探索,这两方面的研究正在相互接近、相互借鉴,甚至在逐渐融合在一起。例如,AI特别关心下述课题:

·效率和资源有限的推理;

·感知;

·做计划和计划再认;

·关于他人的知识和信念的推理;

·各认知主体之间相互的知识;

·自然语言理解;

·知识表示;

·常识的精确处理;

·对不确定性的处理,容错推理;

·关于时间和因果性的推理;

·解释或说明;

·对归纳概括以及概念的学习。[①]

21世纪的逻辑学也应该关注这些问题,并对之进行研究。为了做到这一点,逻辑学家们有必要熟悉AI的要求及其相关进展,使其研究成果在AI中具有可应用性。

我认为,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会重点关注下述几个领域,并且有可能在这些领域出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中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1.常识推理中的某些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

AI研究的一个目标就是用机器智能模拟人的智能,它选择各种能反映人的智能特征的问题进行实践,希望能做出各种具有智能特征的软件系统。AI研究基于计算途径,因此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号模型。一般而言,AI关于智能系统的符号模型可描述为:由一个知识载体(称为知识库KB)和一组加载在KB上的足以产生智能行为的过程(称为问题求解器PS)构成。经过20世纪70年代包括专家系统的发展,AI研究者逐步取得共识,认识到知识在智能系统中力量,即一般的智能系统事实上是一种基于知识的系统,而知识包括专门性知识和常识性知识,前者亦可看做是某一领域内专家的常识。于是,常识问题就成为AI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即如何在人工智能中清晰地表示人类的常识,并运用这些常识去进行符合人类行为的推理。显然,如此建立的常识知识库可能包含矛盾,是不协调的,但这种矛盾或不协调应不至于影响到进行合理的推理行为;常识推理还是一种非单调推理,即人们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推出某些结论,当人们得到更完全的信息后,可以改变甚至收回原来的结论;常识推理也是一种可能出错的不精确的推理模式,是在容许有错误知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简称容错推理。而经典逻辑拒斥任何矛盾,容许从矛盾推出一切命题;并且它是单调的,即承认如下的推理模式:如果p?r,则pùq?r;或者说,任一理论的定理属于该理论之任一扩张的定理集。因此,在处理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时,经典逻辑应该受到限制和修正,并发展出某些非经典的逻辑,如次协调逻辑、非单调逻辑、容错推理等。有人指出,常识推理的逻辑是次协调逻辑和非单调逻辑的某种结合物,而后者又可看做是对容错推理的简单且基本的情形的一种形式化。[②]

“次协调逻辑”(Paraconsistent Logic)是由普里斯特、达·科斯塔等人在对悖论的研究中发展出来的,其基本想法是:当在一个理论中发现难以克服的矛盾或悖论时,与其徒劳地想尽各种办法去排除

或防范它们,不如干脆让它们留在理论体系内,但把它们“圈禁”起来,不让它们任意扩散,以免使我们所创立或研究的理论成为“不足道”的。于是,在次协调逻辑中,能够容纳有意义、有价值的“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不能使系统推出一切,导致自毁。因此,这一新逻辑具有一种次于经典逻辑但又远远高于完全不协调系统的协调性。次协调逻辑家们认为,如果在一理论T中,一语句A及其否定?A都是定理,则T是不协调的;否则,称T是协调的。如果T所使用的逻辑含有从互相否定的两公式可推出一切公式的规则或推理,则不协调的T也是不足道的(trivial)。因此,通常以经典逻辑为基础的理论,如果它是不协调的,那它一定也是不足道的。这一现象表明,经典逻辑虽可用于研究协调的理论,但不适用于研究不协调但又足道的理论。达·科斯塔在20世纪60年代构造了一系列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以用作不协调而又足道的理论的逻辑工具。对次协调逻辑系统Cn的特征性描述包括下述命题:(i)矛盾律?(Aù?A)不普遍有效;(ii)从两个相互否定的公式A和?A推不出任意公式;即是说,矛盾不会在系统中任意扩散,矛盾不等于灾难。(iii)应当容纳与(i)和(ii)相容的大多数经典逻辑的推理模式和规则。这里,(i)和(ii)表明了对矛盾的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iii)则表明次协调逻辑对于经典逻辑仍有一定的继承性。

在任一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中,下述经典逻辑的定理或推理模式都不成立:

?(Aù?A)

Aù?AB

A(?AB)

(A??A)B

(A??A)?B

A??A

(?Aù(AúB))B

(AB)(?B?A)

若以C0为经典逻辑,则系列C0, C1, C2,… Cn,… Cw使得对任正整数i有Ci弱于Ci-1,Cw是这系列中最弱的演算。已经为Cn设计出了合适的语义学,并已经证明Cn相对于此种语义是可靠的和完全的,并且次协调命题逻辑系统Cn还是可判定的。现在,已经有人把次协调逻辑扩展到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多值逻辑、集合论等领域的研究中,发展了这些领域内的次协调理论。显然,次协调逻辑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③]

非单调逻辑是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D·麦克多莫特和J·多伊尔初步尝试着系统发展一种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他们在经典谓词演算中引入一个算子M,表示某种“一致性”断言,并将其看做是模态概念,通过一定程序把模态逻辑系统T、S4和S5翻译成非单调逻辑。B·摩尔的论文《非单调逻辑的语义思考》(1983)据认为在非单调逻辑方面作出了令人注目的贡献。他在“缺省推理”和“自动认知推理”之间做了区分,并把前者看作是在没有任何相反信息和缺少证据的条件下进行推理的过程,这种推理的特征是试探性的:根据新信息,它们很可能会被撤消。自动认知推理则不是这种类型,它是与人们自身的信念或知识相关的推理,可用它模拟一个理想的具有信念的有理性的人的推理。对于在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获得成功的应用而言,非单调逻辑尚需进一步发展。

2.归纳以及其他不确定性推理

人类智能的本质特征和最高表现是创造。在人类创造的过程中,具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固然起重要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某种不确定性的归纳、类比推理以及模糊推理等。因此,计算机要成功地模拟人的智能,真正体现出人的智能品质,就必须对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推理模式进行研究。

首先是对归纳推理和归纳逻辑的研究。这里所说的“归纳推理”是广义的,指一切扩展性推理,它们的结论所断定的超出了其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的真无法保证结论的真,整个推理因此缺乏必然性。具体说来,这种意义的“归纳”包括下述内容:简单枚举法;排除归纳法,指这样一些操作:预先通过观察或实验列出被研究现象的可能的原因,然后有选择地安排某些事例或实验,根据某些标准排除不相干假设,最后得到比较可靠的结论;统计概括:从关于有穷数目样本的构成的知识到关于未知总体分布构成的结论的推理;类比论证和假说演绎法,等等。尽管休谟提出著名的“归纳问题”,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和归纳逻辑的可能性提出了深刻的质疑,但我认为,(1)归纳是在茫茫宇宙中生存的人类必须采取也只能采取的认知策略,对于人类来说具有实践的必然性。(2)人类有理由从经验的重复中建立某种确实性和规律性,其依据就是确信宇宙中存在某种类似于自然齐一律和客观因果律之类的东西。这一确信是合理的,而用纯逻辑的理由去怀疑一个关于世界的事实性断言则是不合理的,除非这个断言是逻辑矛盾。(3)人类有可能建立起局部合理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并且,归纳逻辑的这种可能性正在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研究推动下慢慢地演变成现实。恩格斯早就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④] 有人通过指责现有的归纳逻辑不成熟,得出“归纳逻辑不可能”的结论,他们的推理本身与归纳推理一样,不具有演绎的必然性。(4)人类实践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相应的经验知识的真理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的力量。毋庸否认,归纳逻辑目前还很不成熟。有的学者指出,为了在机器的智能模拟中克服对归纳模拟的困难而有所突破,应该将归纳逻辑等有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与机器学习、不确定推理和神经网络学习模型与归纳学习中已有的成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已有的归纳学习成果上,在机器归纳和机器发现上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⑤] 这是一个极有价值且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无疑在21世纪将得到重视并取得进展。

再谈模糊逻辑。现实世界中充满了模糊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形成了模糊概念和模糊命题,如“矮个子”、“美人”、“甲地在乙地附近”、“他很年轻”等。研究模糊概念、模糊命题和模糊推理的逻辑理论叫做“模糊逻辑”。对它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代表性人物是L·A·查德和P·N·马林诺斯。模糊逻辑为精确逻辑(二值逻辑)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可能,它目前在医疗诊断、故障检测、气象预报、自动控制以及人工智能研究中获得重要应用。显然,它在21世纪将继续得到更大的发展。

3.广义内涵逻辑

经典逻辑只是对命题联结词、个体词、谓词、量词和等词进行了研究,但在自然语言中,除了这些语言成分之外,显然还存在许多其他的语言成分,如各种各样的副词,包括模态词“必然”、“可能”和“不可能”

、时态词“过去”、“现在”和“未来”、道义词“应该”、“允许”、“禁止”等等,以及各种认知动词,如“思考”、“希望”、“相信”、“判断”、“猜测”、“考虑”、“怀疑”,这些认知动词在逻辑和哲学文献中被叫做“命题态度词”。对这些副词以及命题态度词的逻辑研究可以归类为“广义内涵逻辑”。

大多数副词以及几乎所有命题态度词都是内涵性的,造成内涵语境,后者与外延语境构成对照。外延语境又叫透明语境,是经典逻辑的组合性原则、等值置换规则、同一性替换规则在其中适用的语境;内涵语境又称晦暗语境,是上述规则在其中不适用的语境。相应于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的区别,一切语言表达式(包括自然语言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直至语句)都可以区分为外延性的和内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语境的表达式,后者是提供内涵性语境的表达式。例如,杀死、见到、拥抱、吻、砍、踢、打、与…下棋等都是外延性表达式,而知道、相信、认识、必然、可能、允许、禁止、过去、现在、未来等都是内涵性表达式。

在内涵语境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对于个体词项来说,关键性的东西是我们不仅必须考虑它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要考虑它们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内涵性表达式,它提供内涵语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这是因为:这个推理只考虑到“晨星”和“暮星”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并没有考虑到它们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们就不能利用同一性替换规则,由该推理的前提得出它的结论:“晨星必然是暮星”。其次,在内涵语境中,语言表达式不再以通常是它们的外延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们的内涵的东西作为外延。以“达尔文相信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语句为例。这里,达尔文所相信的是“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称的真值,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命题)就构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内涵语境中,虽然适用于外延的函项性原则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抛弃不可,可以把它改述为新的形式:一复合表达式的外延是它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外延加上出现于内涵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内涵的函项。这个新的组合性或函项性原则在内涵逻辑中成立。

一般而言,一个好的内涵逻辑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i)它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能处理的问题;(ii)它还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不能处理的难题。这就是说,它既不能与外延逻辑相矛盾,又要克服外延逻辑的局限。这样的内涵逻辑目前正在发展中,并且已有初步轮廓。从术语上说,内涵逻辑除需要真、假、语句真值的同一和不同、集合或类、谓词的同范围或不同范围等外延逻辑的术语之外,还需要同义、内涵的同一和差异、命题、属性或概念这样一些术语。广而言之,可以把内涵逻辑看作是关于象“必然”、“可能”、“知道”、“相信”,“允许”、“禁止”等提供内涵语境的语句算子的一般逻辑。在这种广义之下,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问题逻辑等都是内涵逻辑。不过,还有一种狭义的内涵逻辑,它可以粗略定义如下:一个内涵逻辑是一个形式语言,其中包括(1)谓词逻辑的算子、量词和变元,这里的谓词逻辑不必局限于一阶谓词逻辑,也可以是高阶谓词逻辑;(2)合式的λ—表达式,例如(λx)A,这里A是任一类型的表达式,x是任一类型的变元,(λx)A本身是一函项,它把变元x在其中取值的那种类型的对象映射到A所属的那种类型上;(3)其他需要的模态的或内涵的算子,例如€,ù、ú。而一个内涵逻辑的解释,则由下列要素组成:(1)一个可能世界的非空集W;(2)一个可能个体的非空集D;(3)一个赋值,它给系统内的表达式指派它们在每w∈W中的外延。对于任一的解释Q和任一的世界w∈W,判定内涵逻辑系统中的任一表达式X相对于解释Q在w∈W中的外延总是可能的。这样的内涵逻辑系统有丘奇的LSD系统,R·蒙塔古的IL系统,以及E·N·扎尔塔的FIL系统等。[⑥]

在各种内涵逻辑中,认识论逻辑(epistemic logic)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认识论逻辑研究与感知(perception)、知道、相信、断定、理解、怀疑、问题和回答等相关的逻辑问题,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断定逻辑等;狭义的认识论逻辑仅指知道和相信的逻辑,简称“认知逻辑”。冯·赖特在1951年提出了对“认知模态”的逻辑分析,这对建立认知逻辑具有极大的启发作用。J·麦金西首先给出了一个关于“知道”的模态逻辑。A·帕普于1957年建立了一个基于6条规则的相信逻辑系统。J·亨迪卡于60年代出版的《知识和信念》一书是认知逻辑史上的重要著作,其中提出了一些认知逻辑的系统,并为其建立了基于“模型集”的语义学,后者是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先导之一。当今的认知逻辑纷繁复杂,既不成熟也面临许多难题。由于认知逻辑涉及认识论、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并且认知逻辑的应用技术,又称关于知识的推理技术,正在成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重要分支之一,因此认知逻辑在20世纪中后期成为国际逻辑学界的一个热门研究方向。这一状况在21世纪将得到继续并进一步强化,在这方面有可能出现突破性的重要结果。

4.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

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有来自几个不同领域的推动力。首先是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的研究,人机对话和通讯、计算机的自然语言理解、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等课题,都需要对自然语言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不能仅停留在句法层面,而且要深入到语义层面。其次是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在20世纪哲学家们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倾注了异乎寻常的精力,发展了各种各样的意义理论,如观念论、指称论、使用论、言语行为理论、真值条件论等等,以致有人说,关注意义成了20世纪哲学家的职业病。再次是语言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例如在研究自然语言的意义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脱离语境的抽象研究上面,而要结合使用语言的特定环境去研究,这导致了语义学、语用学、新修辞学等等发展。各个方面发展的成果可以总称为“自然语言逻辑”,它力图综合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倡的使用论

,J·L·奥斯汀、J·L·塞尔等人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P·格赖斯所创立的会话含义学说等成果,透过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去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

自然语言具有表达和交际两种职能,其中交际职能是自然语言最重要的职能,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而言语交际总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简称语境)中进行的,语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语境仅指一个语词、一个句子出现的上下文。广义的语境除了上下文之外,还包括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整个社会历史条件,如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时间、地点、条件、讲话的人(作者)、听话的人(读者)以及交际双方所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识,这里的背景知识包括交际双方共同的信念和心理习惯,以及共同的知识和假定等等。这些语境因素对于自然语言的表达式(语词、语句)的意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这具体表现在:(i)语境具有消除自然语言语词的多义性、歧义性和模糊性的能力,具有严格规定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能力。(ii)自然语言的句子常常包含指示代词、人称代词、时间副词等,要弄清楚这些句子的意义和内容,就要弄清楚这句话是谁说的、对谁说的、什么时候说的、什么地点说的、针对什么说的,等等,这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才能进行。依赖语境的其他类型的语句还有:包含着象“有些”和“每一个”这类量化表达式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论域,包含着象“大的”、“冷的”这类形容词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相比较的对象类;模态语句和条件语句的意义取决于因语境而变化的语义决定因素,如此等等。(iii)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在语境中会出现一些重要的变化,以至偏离它通常所具有的意义(抽象意义),而产生一种新的意义即语用涵义。有人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在它的具体语境中的意义,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义,一旦脱离开语境,它就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语言的抽象意义和它的具体意义的关系,正象解剖了的死人肢体与活人肢体的关系一样。逻辑应该去研究、理解、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当然不是去研究某一个(或一组)特定的语句在某个特定语境中唯一无二的意义,而是专门研究确定自然语言具体意义的普遍原则。[⑦]

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把语言表达式在一定的交际语境中产生的一种不同于字面意义的特殊涵义,叫做“语用涵义”、“会话涵义”或“隐涵”(implicature),并于1975年提出了一组“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组准则。总则的内容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类,格赖斯提出了如下四组准则:

(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要适中。

a.给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给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

a.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

b.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

(3)关联准则:说话要与已定的交际目的相关联。

(4)方式准则:说话要意思明确,表达清晰。

a.避免晦涩生僻的表达方式;

b.避免有歧义的表达方式;

c.说话要简洁;

d.说话要有顺序性。[⑧]

后来对这些原则提出了不少修正和补充,例如有人还提出了交际过程中所要遵守的“礼貌原则”。只要把交际双方遵守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作为基本前提,这些原则就可以用来确定和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语用涵义)。实际上,一个语句p的语用涵义,就是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中根据语用规则由p得到的那个或那些语句。更具体地说,从说话人S说的话语p推出语用涵义q的一般过程是:

(i)S说了p;

(ii)没有理由认为S不遵守准则,或至少S会遵守总的合作原则;

(iii)S说了p而又要遵守准则或总的合作原则,S必定想表达q;

(iv)S必然知道,谈话双方都清楚:如果S是合作的,必须假设q;

(v)S无法阻止听话人H考虑q;

(vi)因此,S意图让H考虑q,并在说p时意味着q。

试举二例:

(1)a站在熄火的汽车旁,b向a走来。a说:“我没有汽油了。”b说:“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这里a与b谈话的目的是:a想得到汽油。根据关系准则,b说这句话是与a想得到汽油相关的,由此可知:b说这句话时隐涵着:“前面的修车铺还在营业并且卖汽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