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范例6篇

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

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范文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卫生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市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质量监督、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

第四条  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婚检单位),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涉外婚姻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

婚检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卫生局审查验收合格后,领取《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许可证》:  (一)有婚前医学检查科,科内设有分诊室、专用男女检查室、内科诊室、咨询室、婚前宣教室、资料室;  (二)有常规生化检验、性病检测的设备;  (三)有B超、心电图、乳腺检查的设备;  (四)有婚前健康教育设备,供应婚前保健宣传教育资料和避孕药具;  (五)有婚前医学检查资料的计算机档案管理。

婚检单位必须每三年向批准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复核的,不得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第五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卫生局考核,取得《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一)妇产科、外科的检查医师为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的医师;内科检查医师为从事本专业的主治医师;  (二)主检医师为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的副主任医师;  (三)检验人员具有检验士以上技术职称;  (四)从事婚前咨询指导与健康教育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市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婚检单位必须执行市卫生局公布的婚前医学检查项目,不得随意增减。

第七条  市卫生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收费标准。婚检单位必须公布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下列材料到婚检单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一)居民身份证等户籍证明;  (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

第九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执行婚前医学检查操作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第十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人员在检查后,应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弄虚作假。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主检医师审签并加盖婚检单位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为3个月。

第十一条  在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患有应暂缓结婚疾病的,主检医师应对其提出医学指导意见,并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注明。

婚检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或者疑似遗传性疾病患者以及不能确诊的其他疾病患者,应转诊到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婚检单位根据诊断结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十二条  婚检单位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资料档案,保存期为三年;对患有不宜生育或者应暂缓结婚疾病的婚前医学检查资料必须长期保存,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随访。

第十三条  边远山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交费确有困难的,其费用的交纳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许可证、合格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市或区、县卫生局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涂改或出具虚假医学检查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区、县卫生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业资格。

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范文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三条  自治区内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以及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管理工作。

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一)有分设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

(二)有专职男、女婚检医师和主检医师以及检验人员;

(三)有婚前健康教育宣传室;

(四)有常规检验、专科检查设备。

第六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须经盟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婚检医生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医疗保健或妇产科、泌尿外科工作3年以上。

(二)主检医师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医疗保健工作5年以上。

(三)检验人员须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临床检验工作3年以上。

第七条  旗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盟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开展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婚前医学检查业务以及自治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批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婚检医师名单、婚检证明专用章样抄送同级民政和计划生育部门。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坚持保证质量,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条  婚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婚检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婚检机构不得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强行销售母婴用品。

第十三条  婚检机构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并加盖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专用章。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制。

第十四条  婚检机构对疑有不宜生育、限制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以及不能确诊的疑难病例,转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专科医院进行检查、诊断。

第十五条  婚前医学检查应由同性别的医务人员进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的检查结果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有义务宣传母婴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回答男女双方就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方面的咨询。

第十七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在申请结婚登记前3个月内,持下列证明和有关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检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一)《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须到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八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应如实回答婚检医师就婚前医学检查方面的询问。

第十九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自治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终级鉴定。

接受鉴定申请的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并存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对婚检机构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机构认为不宜生育的,当事人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生育证》时,必须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对适宜生育的,方可发放《生育证》。

第二十二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或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由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并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婚检机构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婚检机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婚检机构只收费不检查,或者擅自增加或减少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由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范文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市,拟在*市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的对象,均可享受免费婚检服务。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把好优生关口,降低缺陷儿童出生率,提高国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规范有效的婚前保健服务,帮助婚姻登记当事人了解法律上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以及影响婚姻生育的疾病等知识,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姻生活幸福美满。

三、婚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批准,指定市妇幼保健院为全市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四、婚检时间

每周一至周六(春节三天除外)。

五、免费婚检的项目

我市确定的免费婚检项目共12项(详见附件):一般体检、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检查、肾功能、血糖、梅毒筛查、HIV(艾滋病)筛查、白带常规(女性)、胸部透视(孕妇不透)、卫生咨询指导。

其他特殊检查如肝炎血清学标志物、支原体、衣原体检测,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费用自负。

六、免费婚检流程(详见附件)

七、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1.宣传部门要加强婚前保健重要性、必要性和婚前保健科普知识的宣传,牵头做好全市开展免费婚检的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自愿参加免费婚检的舆论氛围。

2.卫生部门要严格把好免费婚检服务质量关,将免费婚检工作纳入年度公共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考核和评估之中;负责对从事婚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定婚前保健工作制度和婚检操作常规;负责确定全市免费婚检项目,编制婚检经费预算;对婚检对象信息进行统一建档、统一管理,并将婚前检查信息与围产期保健信息相衔接,做好孕产妇、婴幼儿系统保健服务,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降低缺陷儿童出生率;做好资料登记和数据统计,核实免费婚检人数。

3.民政部门要结合婚姻登记工作,认真落实《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实行先婚检后登记制度。在婚姻登记中心摆放婚检宣传资料,积极做好婚检的宣传动员和“免费婚检券”的发放等工作,对前来登记结婚的对象,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动员自觉参加婚前医学检查,以保证“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条款的落实;鼓励和倡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免费婚检。

4.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责,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目标,积极开展婚前医学检要性的宣传、组织和发动工作,倡导优生观念,增强群众婚检意识;动员和引导前来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而未进行婚检的夫妇,及时参加免费婚检。

5.财政部门负责免费婚检专项经费管理,包括经费安排、结算和监督检查;根据卫生部门核实的免费婚检人数,按照100元/人的标准,按实拨付免费婚检经费。

6.妇联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协助发放婚检宣传教育资料,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准婚对象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跟踪和参与分析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情况。

7.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参加婚检的对象给予半天带薪假期。鼓励企业参照执行。

8.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免费婚检工作的领导,将免费婚检工作纳入本乡镇、街道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发放本乡镇、街道的免费婚检相关宣传资料,做好本区域开展免费婚检的相关宣传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免费婚检工作。为使免费婚检工作顺利实施,市里专门成立全市免费婚检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免费婚检工作的领导。协调小组要研究免费婚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积极探索婚前保健服务工作长效机制。将婚前保健服务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考核内容,使我市婚前医学检查率逐年有明显提高。

(二)加大宣传,营造自觉参加免费婚检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免费婚检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免费婚检。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和专栏,广泛宣传婚检的意义和免费婚检的有关内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和各自工作职责,通过公益广告、图片展和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义诊咨询等形式,宣传免费婚检工作和有关婚育知识,积极倡导文明、卫生、科学的婚育观念,使婚前保健的重要性和免费婚检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婚检成为新婚夫妇的自觉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婚姻登记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前,工作人员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动员等方式,帮助当事人了解婚姻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其接受免费的婚前保健服务。

(三)规范操作,确保婚检质量。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应当:①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②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③从事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④热情接待,开设绿色通道,优化检查流程,为婚检对象提供人性化、高质量的婚前保健服务;⑤不得引导婚检对象做不必要的自费检查,不得搭车开药。

2.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婚前保健医师要按照规范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当事人提出相关的医学意见。发现存在影响婚育的情形,要清晰、详细、耐心地告知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应采取的医学措施。

3.婚前保健医师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后,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并免费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4.婚姻登记部门和免费婚检机构要维护免费婚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其个人隐私以及知情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免费婚检当事人的检查结果。

(四)强化保障,切实把免费婚检工作落到实处。婚前医学检查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婚前医学检查对把好优生关口、提高整个国民素质的深远意义,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切实把免费婚检工作落到实处。

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范文4

关键词:医学检查;婚检模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婚前保健工作关系到新婚人群家庭的幸福和个人的健康,同时还关系到出生人口素质和社会可持续性发展。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婚检由强制变为自愿,但是,造成的结果是自愿参加婚检的人逐渐减少。可能会给新增人口带来社会问题。随后政府提出对婚检进行免费,婚检率才有所上升。本文分析2010-201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婚前保健状况的变化,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促进婚前保健工作的健康发展[1]。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所有资料来源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年报2010~2011年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婚前医学检查年报表,妇幼卫生年报的数据来自三级网的数据。

1.2方法运用年报数据对免费婚检人数、医学检查率和疾病检出情况进行分析。

1.3 检查项目 乙肝两对半、ABO血型,女性加查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弓形虫抗体等项目。

2结果

2.1疾病总检出率及顺位。2010年共婚检3130 人,检出患病人数729例,总患病率为23.29 %。检出疾病〔1〕顺位依次为指定传染病 663例,检出率为21.72%;生殖系统疾病464例,检出率为14.27%;内科病245例,检出率为7.8%精神性疾病3例,检出率为0.03%;严重遗传性疾病2例,检出率为0.01%。

2.2 检出疾病性别分布。男性检出疾病60例,检出率为11.76%;女性检出疾病64例,检出率为12.55%。其中HB-sAg阳性男48例,检出率为9.41%,女性41例,检出率为8.04%;生殖系统疾病男3例,检出率为0.59%,女10例,检出率为1.96%;其他疾病男4例,检出率为0.78%,女7例,检出率为1.37%;内科病男2例,女2例,检出率均为0.39%;传染性肝炎男2例,检出率为0.39%,女1例,检出率为0.20%;性传播疾病女2例,检出率为0.39%;遗传性疾病男1例(智力低下),检出率为0.20%,女1例,检出率为0.20% (精神病)。

3 讨论

在健康教育、咨询及了解一般情况的基础上,征得夫妻双方同意,通过医学检查,掌握准备婚检夫妇的基本健康状况。同时,对可能影响生育的疾病进行专项检查。按常规操作进行男性免费婚检项目包括:询问病史,全身体格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胸部透视、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梅毒筛选、淋球菌检查、地中海贫血筛查、艾滋病筛查,并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等。女性免费婚检项目包括:询问病史,全身体格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胸部透视、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梅毒筛选、淋球菌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地中海贫血筛查、艾滋病筛查,并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其他特殊检查:支原体、衣原体检测、精液常规、B超、心电图、乳透、阴道镜、优生优育、乙肝两对半、肝功能四项、肾功能、Rh血、ABO血型等非常规检查项目,由受检对象根据自身情况和医师的建议自主进行选择,费用自理。

自2003年10月以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全国婚检率从约60%的原始下降到接近零的水平。婚前医学检查是防止出生缺陷的第一道防线,但婚前医学检查下降的原因,使这道防线几乎是必然导致在有出生缺陷的儿童增加,影响了出生人口素质。由于传染病、性病患者及不宜生育或结婚的患者结婚或生育,必定会导致传染病发病率上升,先天性艾滋病和梅毒患儿的出生率提高和出生缺陷儿增多,这将会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给社会和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

婚检是优生监督的第一关,也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级预防措施[2-4]。尤其是在婚检实行免费制度后,参见婚检的人数有所上升,婚检率所占的比例加大。本文的研究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结论。因此,应做好婚前保健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婚前保健知识知晓率。要做到经常性宣传与重点性宣传相结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介绍婚前保健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以及对自身和下一代健康的好处,使公众充分认识到婚前保健对结婚男女家庭和婚姻幸福的重要作用,提高自觉参与婚前医学检查的自觉性[5]。

参考文献

[1]赵悦淑,姚海玲.婚检率降低对河南省人群健康的影响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05,17(9):2141.

[2]万焕忠,李雅珍.实用围产医学与保健[J].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53.

[3]王清霞,崔保忠,王彩香·婚前医学检查疾病检出情况分析·中国妇幼保健, 2004, 19 (12): 12

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范文5

【关键词】免费婚检;具体措施;婚检率;疾病传播

《新婚姻法》[ 1 ]的实施将婚前医学检查由半强制转为了自愿,这使得婚前检查率大幅度下降,疾病检出率相应上升,婚检面临着严峻形势。婚前医学检查能够有效的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遵循“两纲”的主导思想,为了更好的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提高生育健康,我院实施了对拟婚青年进行免费婚检的举措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对象与方法

1.1 婚检对象 以2012年1月至12月期间我市进行免费婚检的居民资料作为研究对象,与民政局登记结婚人数相对照,共婚检34560人,其中包括男性17280例和女性17280例。

1.2 婚检项目 包括婚前咨询、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及围婚期保健指导等。体格检查包括正常体检及生殖器官检查;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胸透、乙肝抗体、梅毒筛查、艾滋病抗体等。

1.3 婚检服务措施及方法

1.3.1 设立咨询台 在医院门口设立免费婚检的告示牌,并在门诊大厅内设立专门的婚检咨询台,由专门的护理人员进行婚检的接待工作,受检夫妇进入医院后及时填写表格并由护理人员告知整个婚检流程,在院内设立流程指示让受检者更好的接受检查,同时发放防艾知识和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等相关知识介绍册,护理人员及时耐心的对受检者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3 讨论

《婚检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使得婚前医学检查从法律上变得不必要起来,而为了保证生殖健康,提高全民生育素质,婚前检查又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改善婚检率下降的现状,我市实施了免费婚检的举措,从目前情况来看,婚检率达到了97%,避免了居民由于经济压力而不进行婚检的情况。有文献指出[2],50%以上的HBV感染者都是来自于母婴传播,这是由于人们对于生育健康的理解不够,保健意识不强,在围生期没有接受必要的检查导致的。从目前社会现状来说,婚前性接触是不可避免的,而性传播的一些疾病必须强调和做好宣传。对于HBsAg阳性的对象而言应当进行乙肝疫苗的接种,指导孕妇在妊娠的28、32、36周时和婴儿出生后进行乙肝高效免疫球蛋白的注射,及时给新生儿接种疫苗防止垂直传播,确保生育健康。

母婴传播的疾病很多对婴儿的影响很大[3],例如梅毒、淋病、乙肝以及艾滋病等,因此及时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是避免此类疾病传播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随着性文化的发展和传播,性病开始在

1.3.2 保护隐私 整个检查过程医护人员尊重受检者的隐私权,检验结果由检验科直接送给婚检医师,在提供免费的婚前保健咨询的同时保护患者的隐私,不以前受检者作为解释病例。受检者可先进行抽血化验后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查,确保有条理的进行,提高效率。

1.3.3 加强宣教 在婚检大厅内设立宣教室,宣传婚前检查的必要性和艾滋病预防的相关知识,让受检者在等待检验结果或排队时能够简单的了解一些婚前保健知识,对防艾的意识有所加深,资讯站的护理人员耐心的解答受检者的提问,联系院内设立的一些专栏知识向受检者提供帮助。

1.4 免费服务 设立《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登记册》登记受检者信息,要求受检者持本人身份证、免冠照片等进行姓名、身份证号码的登记,签名之后便可享受免费婚检服务,在检查完成后我院出具相关的检查证明作为受检者到民政局登记的依据。

2 结果统计

北海市2012年1月至12月,拟婚者接受必检项目及自愿选择项目,婚检率达到97%,疾病检出率为11.20%(3870/34560),乙肝HBsAg阳性率为15.22%(5260/34560),严重遗传病0.05%(19/34560),生殖系统疾病3.39%(1172/34560)。具体数据统计见表1。我国流行和蔓延开来,感染者逐渐增多,如果感染后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不但会影响自身和伴侣的健康,同时也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4]。这些疾病是导致新婚夫妇身体健康出现问题的主要杀手,因此必须加强青春期教育和及时做好宣教。从目前免费婚检实施的情况来看,有效提高婚检率,确保了疾病及时检出,降低了疾病母婴传播的可能,值得提倡和推广。

参考文献

[1]吴慈爱.妇幼保健院开展免费婚检的几点做法及效果[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11,13(3):67-68.

[2]毛雪梅,王清,杨红俊.促进艾滋病母婴阻断成功的综合干预措施及效果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2,39(18):4716-4718.

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范文6

在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经济原则从经济学成本投入与资源分配等角度出发,对法律与制度的安排作经济的分析,以期使这种安排达到最佳效益。婚前体检是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的第一道防线,是我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各类遗传性、传染性疾病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修订后的5婚姻登记条例6变强制婚检为自愿婚检,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目前取消强制婚检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黑龙江省率先恢复实施强制婚检值得赞许。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依据法律经济原则尽快完善我国的婚前体检法律制度非常必要。

1关于实行自愿婚检还是强制婚检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其中农村人口占大多数,24年我国的人口总量已经超过13亿,在巨大的人口增长惯性作用下,中国的育龄妇女数量庞大,在未来的几年中仍然继续增长,将形成第四次人口出生高潮,与此同时,我国不少地区仍有大量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流行,一些新的传染病如艾滋病等也存在蔓延趋势,基层卫生保健工作仍不到位,公民对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传宗接代思想严重,根据取消强制婚检几年来的实践,婚姻当事人自愿婚检意识极差,自愿婚检者寥寥无几,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零婚检现象。有统计显示,23年5婚姻登记条例6出台之前,我国的婚前体检率基本达到8%,然而,取消强制婚检后,全国各地普遍反映婚前体检率呈下降趋势,相对应的是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据新华网报道,24年,北京市婚检率仅为5%,出生缺陷发生率由之前的1j上下上升到24年的14j,这一现象在全国范围普遍存在[2]。由此,不难看出,目前在我国实行自愿婚检条件尚不成熟,为了确保优生优育,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保留强制婚检仍有必要。

2尽快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既然目前在我国实行自愿婚检的条件还不成熟,那么就应当尽快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类型,以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操作。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6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应当查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¹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º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¼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3]。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6第1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6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4]。对有生理缺陷者在婚前体检时也应检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至于是否要结婚,由当事人知情后自主决定。为此,应该站在促进中华民族健康繁衍的高度,依据法律经济的原则,尽快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标准[5]。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暂缓结婚疾病、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的疾病、限制生育的疾病等的种类,要求婚检医院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明确提出建议不宜结婚、不宜生育、暂缓结婚、采取医学措施等结论,供婚姻登记机关在是否给予登记时参考。

3关于婚检医院及婚检费用承担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的公民收入欠低,一部分人生活仍然十分困难,让他们承担婚检费用很困难。我国新修订后的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6],因此,应尽快完善我国的婚前体检社会保障制度。建议将婚前体检固定在县级以上妇幼保健医院,设立专门科室,统一检查,完善、规范婚前体检制度,明确责任与义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培训专门体检人员、提高体检人员队伍素质;逐步完善婚前体检社会保障制度,划拨专项经费,具体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婚前体检费用;保留完整档案,对患病结婚者进行追踪指导,为优生优育指导提供参考。要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单靠婚前体检远远不够,孕产期的保健与婚前体检相比更为重要,因此,要处理好婚前检查和产前检查的关系,各级妇幼保健医院同时承担着优生优育的职责,由妇幼保健医院统一检查的另一个优点就是有利于保持婚育工作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