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范例6篇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公有房产的产权登记,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已有的公有房屋,产权单位应持产籍资料、证件,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有房产产权证照。

(二)新建公有房屋,产权单位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持规划部门批准证件、建筑图纸,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有房产产权证照。

(三)拆除公有房屋,应在拆除前三十日内,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拆除手续。

(四)公有房屋产权变更或改变用途时,产权单位应事先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房产归口经营单位管理的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或变更时,由房产归口经营单位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六)凡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公有房屋暂缓登记,待取得合法权属证件后,办理产权证照。

无产权证照的房产,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产权单位应按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房产情况和有关统计资料。

第四条  房产归口经营单位的房产,不准无偿拨用。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黑龙江省市镇房地产管理试行办法》施行后擅自拨用的直管公有房屋,其产权由房产归口经营单位收回,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开始起租。在无偿拨用期间,如改建、重建,应当保持房产归口经营单位原拨用面积。

第五条  任何人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依附公有房屋及其庭院接建建筑物。

本细则公布前,已依附公有房屋及其庭院擅自接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和规划部门批准,应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办产权证照;不影响城市近期规划,暂缓拆除的,申请补办暂缓拆除的证明,国家需要时,应无偿自行拆除;严重影响城市长远规划、防火、交通的应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产权单位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强行拆除,其人工费由接建者负责承担。

第六条  任何人不准在公有房屋附近(平房三米以内、楼房五米以内)挖窖;不准在屋面上和墙根下堆放木拌子等杂物;不准有木拌做围墙;不准在楼梯、走廊堆放物品;不准在阳台上堆放超高、超重和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准在屋面烟囱上接立电视天线。

第七条  承租人承租公有房屋应与产权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住宅用房为二年至十年,公企用房为一年至三年。合同期满后承租者继续租用房屋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八条  本细则公布前转租的公有住宅和公企用房,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承租人转租公有住宅一处以上(含一处),还有住处的,由产权单位收回转租的房屋,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并收回非法所得。

(二)承租人以承租的公有住宅用房,做为经营场所与他人联合经营的,应按改变用途后重新定租,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三)承租人租用的公企用房,与他人联营经商或出租柜台的,由产权单位清理,审查后重新定租,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各市、县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解决转租的具体处理规定。

第九条  承租人租用的公有住宅用房,其子女不具备分居立户或屋内虽有物品但无人居住等无正当理由空闲三个月以上的,由产权单位收回。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租金,实行月租计算制。承租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为计租日期。不满半月的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租费和采暖费。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过去免租交给个人自修自住的公有房屋应收回计租或作价出售。一、二、三、级房屋,从交出自修自住之日起补交房租:四、五级房屋不再结算维修费和租金,从收回之日起计租。

第十二条  承租人为满足自己需要所进行的内部改修工程,必须经产权单位批准方能动工,其工料费用由承租人自负。迁出时,所增添的设备与主体结构相连结的一律不准拆除,也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加强维修养护,保持房屋的主体结构完好。

(一)对一、二级房屋,产权单位应搞好正常养护,保持房屋的门窗、烟囱、采暖、照明设施完好和室内上水、下水管道畅通。在采暖期内应保证室内适宜温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达到设计温度。

(二)对三级房屋,产权单位应及时修缮,保证屋面、天棚、地面、墙壁和墙的基础各项设施完好。

(三)对四、五级房屋,产权单位经常检查,及时加强维护,采取有效措施,做到防寒、不倒、不塌,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对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承租人在接到产权单位发出的危房迁出通知后,应及时迁出;迁出确有困难的,产权单位应帮助承租人予以安置。逾期仍不迁出的,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十五条  凡需承租人迁出后进行修缮的房屋,修缮期间停止收租,不发临时补助费,竣工迁回时再开始计租。

第十六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擅自拆改造成火灾或其他事故,使房屋及其附属设备造成损失的,根据不同情节,由房产主管部门令其修复或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之一的,对产权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仍无偿拨用房屋的,除限期收回外,并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擅自依附公有房屋及其庭院接建建筑物的,又未补办产权证照和暂缓拆除证明的,除令其拆除外,并对当事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责令其自行清除,经教育仍不清除的,除强行清除外,并处以五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承租人无故拒付或拖欠房租和采暖费的,应令其补交并给予警告;经教育不改,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采暖费一年以上的,取消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自行拆除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已经2003年2月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三年三月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

(三)、被拆迁房屋状况;

(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五)、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

(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批准的搬迁期限、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被拆迁区域内张贴;延长拆迁期限的项目,应当重新拆迁公告。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房屋拆除和拆迁评估单位。

第七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简易和单层房屋除外。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在建工程应当停止建设。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公告的搬迁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未经城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的;

(二)、改变房屋建筑面积、权益状况等,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拆迁人应当按照变更、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裁决应当公开进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拆迁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条例》规定作为拆迁人的,裁决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拆迁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对尚未搬迁完毕的同一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拆除,不得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妨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参照相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以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评估费由拆迁人支付。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搬迁日期、搬迁补助费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结构、结算差价,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第十四条、拆迁依法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做到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当予以说明。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原评估机构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另行委托评估费由异议方承担。

第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照下列方式补偿、安置:

(一)、承租人租住直管公有住房,且符合有关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二)、租住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承租人、20%支付给被拆迁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拆迁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私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人以重置价提供相同地段、相同用途和同等面积的住房供被拆迁人优先购买的,可以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拆迁人以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布局、设施等应当方便使用,符合设计规范标准,并依法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产权调换房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拆迁人未征得被拆迁人书面同意,分割房屋,改变房屋布局、设施等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按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拆迁无人主张、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等产权不明的房屋,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房屋所发生的搬运、误工等搬迁补助费,具体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的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和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的过渡期限,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过渡期间,从批准公布的拆迁截止日期起计算,不得少于安置用房的施工合理工期。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际过渡期,从搬迁之日起计算至回迁之日止。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周转房的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在产权调换期间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应当将房屋产权证交由拆迁人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房屋拆迁活动,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未经裁决,实施拆迁的;

(二)、在搬迁期限内对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拆除,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妨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拆迁条件的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拆迁裁决不公开,或者未按规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的;

(三)、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直接实施拆迁活动的;

(四)、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单位、房屋拆除单位或者拆迁评估单位的;

(五)、未按规定拆迁公告,不履行拆迁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

自2009年住建部将黄石市列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和国家开发银行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以来(下称“两个试点”),该市解放思想、大胆创新,通过积极探索创新型公共租赁房制度将“三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与保障房体系有机联系起来,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有力地推进了住房保障工作。在探索的过程中,黄石市在公共租赁住房的供给、配置、流转、融资、运行等五项机制中进行了创新,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黄石模式”。

一、黄石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

黄石市是中部地区的老工业基地和资源枯竭型城市,住房困难居民数量庞大,有各类棚户区164片,占地面积达200万平方米,棚户区居民达12万户,其中低收入家庭占80%。加之大量“新生代”、“夹心层”、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城市,更进一步加剧了住房保障的压力。

压力逼着黄石对现行保障体系体制进行创新。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保障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黄石市整合了全市的保障资源,构建了全新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自2004年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以来,黄石市坚持多渠道、多途径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作为“两个试点”以来,黄石市通过新建(1.3万套)、改建(0.1万套)、配建(0.22万套,在商品房中无偿配建5%的公租房,在公租房中配建10%的商品房)、吸纳(社会出租房和闲置住房0.1万套)和转化(国有直管公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0.5万套)等方式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2.22万套,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1万户,发放租赁补贴3.6万户、4966万元。

在黄石最大棚户区――十三排,这里占地270亩,居住近万人,40%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到50平方米。通过国有投融资公司平台运作,这个最大的棚户区居民将全部搬入金广厦小区。目前,金广厦项目贷款6亿元已投入建设。金广厦二期22亿元资金也已通过国开行总行审批并获得授信,正陆续下拨。

二、“五个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黄石模式”创新型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房制度体系,系统完备而庞大。简言之,其特色可用“五个一”来概括。

1.一个产品归并,多种渠道筹集

所有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符合条件的社会住房统一并为公共租赁房。试点以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吸纳和转化等方式筹集房源。同时,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1万户。黄石市将全市保障性住房归并为公共租赁住房,不仅使政策的推行更有效率,而且多渠道筹集整合了公共资源,同时也提高了地方政府在解决住房问题时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2.一个口子保障,覆盖多类人群

优先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对人均月收入68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4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到2013年,筹集公租房113万平方米,逐步覆盖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城市“夹心层”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保障覆盖面占总人口的23%;最终实现所有住房困难家庭的全覆盖。

3.一个平台汇集,多股力量支撑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由政府出资1.35亿元,搭建保障性住房专业投融资平台――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按照“政府主导、专业平台、市场运作、滚动发展”的机制,带头做、做大头、做托底,引导各类资本参与,转化国有住房、归集各类政策资源、吸收社会闲置房,实现多股力量支撑,发挥聚集效应和放大作用。

4.一个杠杆调节,促进公平公正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中,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一方面,实行租金市场定、补贴收入定,按照“市场租金、分类补贴、租补分离”的办法,变暗补为明补;另一方面,按市场价格,采取出让办法供应保障房建设用地,变有限产权为全部产权,便于融资、出售。通过市场杠杆,促进保障房建设和分配的公平公正。

5.一个系统管理,固化制度成果

以“简单、高效、公平、透明”为原则,研发“外网申请、内网审核、外网公示”的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一网管保障”、“一图知保障”,固化制度创新成果。黄石作为全国首个保障房电脑智能分配试点城市,预计到2014年底,可以全面运行。这将大大提高保障房的分配效率,而且将更为科学合理。

三、“黄石模式”实施的几个重点

“黄石模式”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体系构建已逐渐成型,在实施过程中有几个方面非常关键。

1.健全制度设计

地方政府对住房保障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黄石市政府对住房保障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大力推动了住房保障制度和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曾出台一系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完善制度建设。

黄石市出台了《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界定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详细阐述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等。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筹集渠道,并突出黄石特色,将棚户区改造、解决新区、园区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渠道和主要载体,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十二五”规划》、《黄石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规划》,全面部署2011-2015年黄石市公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工作。

黄石市完善制度建设相关配套文件,出台并实施《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市国有住房清理和转换实施方案》、《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意见》、《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房实施细则》、《黄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暂行办法》、《黄石市关于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为房源筹集、租金补贴标准制定、租赁补贴管理、房源分配、入住管理、物业管理等具体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2.落实项目责任

一是实行市领导亲自挂点,定期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解决项目建设难题。二是明确部门责任,重在解决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将省定目标分解到县市区,与大冶市、阳新县和各城区(开发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通报在建的公租房项目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明确责任部门和落实时限,变工作布置会为项目建设督办会。各部门积极为公租房项目建设开设“绿色通道”,梳理、合并流程,项目建设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74天压缩到90天。三是强化检查督办。将公租房项目建立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两级督办体系,检查督办项目进展。检查督办通报既下发各县市区,又直接上报书记、市长,对未按进度完成的县市区和项目,严格执行问责制度。

此外,还从市直各部门抽调优秀青年干部对口服务项目建设,将其表现情况作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目前,2012年21976套(户)的目标责任已分解到位,其中实物建房19576套(户),开工12895套(户),开工率65.87%,公共租赁房项目建设呈现较好态势。

3.确保项目质量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全程监管机制,注重把好配套、设计、招标、材料、质检“五关”。把好配套关,按照配套齐全、适宜居住、便捷出行、方便就业等的要求,搞好公共设施配套;把好设计关,对新开工的项目,小区设计充分考虑绿化率、容积率及公共设施等,户型设计既控制户型标准,又注重实用,并进行简单装修,力求“简约而不简单,户型不大而功能全”,建成即可入住;把好招标关,瞄准项目定企业、瞄准业绩选经理、瞄准目标签合同,以优良的建设和管理团队打造优良的保障房项目;把好材料关,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和资金充足优势,针对住宅建设质量通病,在合同中明确建筑用材、附属配件品种规格,确定钢筋水泥高标准配比;把好质检关,严格实行合同制、招标制、监理制、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项目自检、项目之间互检、专家抽检、监理公司全程监管、人大代表和保障对象跟踪监督等质量检查体系。

此外,在项目各标段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在项目现场张榜公示竞赛情况,确保工程质量,防范风险隐患。在该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抽查抽检中,公租房项目位居第一,优于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其中有多个项目申报市优工程,“金广厦”项目申报国家“广厦”奖。

4.重视分配管理

黄石市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平公正,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三审两公示”的审核机制。即对保障对象资格和标准实行社区、城区、保障中心(民政部门)三级审核和两级公示制度。由社区负责入户调查,采集第一手资料,负责受理、登记和资料初审,城区再复审,房产、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批;在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二级公示。二是完善网络申报与公开机制。按照“外网申请、内网审核、外网公示”分配模式,坚持个人住房收入(资产)诚信申报的原则,实行网上申请与纸质资料申请同步、相关部门审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公开保障对象和房源,公开审批过程与审批结果,公开补贴发放和房屋配租,公开监督与投诉电话,实现新闻媒体、社区和黄石住宅与房地产网上公示同步,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公有营业房;公开拍租;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衢州市区直管公有营业房公开拍租工作现状及对策建议

收录日期:2012年5月11日

目前,衢州市区直管公有营业房总建筑面积为34,648.88平方米,承租户数共365户。为加强直管公有营业房的规范管理,使其租金标准与市场接轨,并支持部分商业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市房管处于1998年6月就下发了《关于加强直管经营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衢房字[1998]42号),该《通知》规定“新建、收回(置换)腾空的或新增的营业用房原则上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出租”,到2009年底,公开拍租累计建筑面积已达6,856平方米,取得了较好的效益。

一、衢州市区直管公有营业房公开拍租工作现状

2010年7月31日,根据《衢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发[2008]18号)和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衢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衢财资管[2008]8号)文件精神,市房管处结合直管公有营业房出租的实际情况,本着分批实施、平稳推进的原则,首先选择上街、下街、蛟池街、中河沿、南街等五个主要的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繁华黄金地段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户27户进行首批向社会公开拍租。同时,还有新腾空及空置的直管公有营业房12间,共计39间、建筑面积为2,961.62平方米。目前,第一批公开拍租成交的30户营业房基本完成交付签订合同工作。

1、抓好调查研究摸实情。上述五个主要繁华黄金地段的直管公有营业房承租户当中,有原公开拍租承租户,有城市改造拆迁安置户,有原国有企业改制安置职工,有相邻产权的等,有不少历史遗留问题,情况相对复杂。针对这些情况,市房管处对第一批安排拍租的承租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并上门听取承租户意见,并将调查意见进行梳理,为制定本次拍租方案提供第一手资料,同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案。

2、抓好方案制定报审批

第一,切实做好公开拍租前期各项准备工作。(1)对须公开拍租的原承租人发送书面《通知》,并上门进行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2)对原承租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腾空房屋进行公开拍租的,须签订《退房承诺书》及相关《协议》,明确原承租人取得或未取得新租赁权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未取得新租赁权时应规定的腾房时间及逾期腾房应负的违约责任等;(3)鉴于直管公房租赁户实际上大部分都是长期续租事实,为积极稳妥做好公开拍租工作,尊重历史客观事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如原承租人未取得新租赁权的,对原承租人的装修残值给予合理补偿。并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逐户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二是在拍租特别约定中明确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制定公开拍租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首先,根据相关要求及调查结果,按照分批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对在2009年12月31日前租赁合同期满的上述五个主要繁华地段承租户列入本次拟公开拍租对象。另外,对即将拆迁及因相邻产权等特殊情况不能公开拍租但要按照不低于评估租金标准的协议方式出租的也列入上述清单内,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其次,确定拟公开拍租房屋的新租赁期限及租金缴纳方式、承租对象的确定原则、租赁期间税费和租赁期满的约定、其他相关特别约定等;最后是明确出租程序等。

3、抓好拍租腾房促到位。首先,委托经市财政局认可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租。于2010年7月15日在《衢州日报》公开拍租公告,公布第一批公开拍租的营业房清单、装修残值、新租赁期限等内容,另外,指导拍卖公司及时制定拍租特别约定、拍租须知。同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准后,在衢州招投标信息网上相关公开拍租信息;其次,透明操作,公开、公正。2010年7月31日下午拍卖公司按照《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公开拍租,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相关单位人员到场参与监拍,整个拍租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最后,切实抓好相关腾房移交接工作。按照腾房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督促相关当事人及时腾房,做到及时交付;并做好原装修残值补偿等相关费用结算工作。重点对少数通过拍租,未能取得承租权的原承租户以各种借口及理由不愿腾房和拖延腾房的,积极主动上门协调,破解难题,化解矛盾,实现平稳交接。如南街9号原由市医药公司承租,本次拍租后,由国美手机取得新租赁权,超出了各方预期(包括原承租人市医药公司),原承租人市医药公司直接面临着职工安置、新经营网点的选址、布局等难题,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市房管处专题研究,工作人员多次主动到市医药公司对接沟通,讲明相关利害关系,并达成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共识,适当延长了市医药公司的腾房期限,并由市医药公司出具相关腾房承诺书及再次明确延期腾房的法律责任等,后经过努力,市医药公司按承诺在2010年10月底前将房屋腾空并顺利交付。

二、公开拍租工作遇到的困难及问题

1、部分原承租人存在抵触情绪。在部分原承租人当中,有些是多年的老承租户,不愿搬来搬去,习惯于现有的生活方式,图得是稳定;有些是“私下”刚从其他经营者手中转让过来的,经营时间不长,装修投入也很大,如公开拍租,对他们来说是肯定要亏损的;有些是改制企业承租的,以稳定为由,不大配合公开拍租工作;有些是拆迁安置户,要求履行拆迁协议,拒绝公开拍租;有些是原承租人也提出,如要拍租,则所有的直管公有营业房同时拍租等。另外,也不排除少数原承租人通过私下转租谋利,如公开拍租,则其“生财工具”也就自然消失。总之,在公开拍租工作推进过程中,会遇到部分原承租人的阻挠及抵触情绪,阻碍了公开拍租工作的顺利推进。

2、竞拍人存在非理性竞拍的异常现象。由于本次第一批拍租的直管公有营业房处于闹市区,属黄金地段,人气极旺,一铺难求,且本次拍租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新承租人,因此在拍租过程中,出现各竞拍人超越经营承受力而漫天报价现象,如市区蛟池街地段,原市场租金大约在100元/平方米·月至150元/平方米·月,而竞拍成交租金竟达到260元/平方米·月至300元/平方米·月。竞拍成交租金大大超出原市场租金;由于新签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租赁时间相对长,大部分原承租人拍租后纷纷表示,这么高的租金肯定是“做不出来的”,即要亏损的,这给今后的后续管理带来隐患,如可能出现欠租及擅自转租、转让而造成的各种风险。

3、部分原承租人出现不按时腾退店面房的现象。由于因公开拍租竞价,大大超出了原承租人的心理预期,部分原承租人未能取得新租赁权,从而产生不按时腾退店面房的现象。本次公开拍租,大部分原承租人属于未腾空拍租的,尽管拍租前签了腾房协议及交了退房保证金等,并在腾房协议中明确了未取得新租赁权的腾房时间,但部分原承租人总是以各种理由及困难而拖延腾房时间,这就导致由于延期交房可能引起的诉讼风险等。

三、扎实推进公开拍租工作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积极形成合力。由于直管公有营业房公开出租工作量很大、涉面广、情况复杂等等,建议成立处直管公有营业房公开拍租工作领导小组,处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同时,抽调精兵强将,充实一线工作人员,并形成合力,把直管公有营业房公开拍租工作作为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来抓。另外,应邀请市财政局(国资监管)、市建设局纪委监察室派员参与,并对直管公有营业房公开拍租工作进行全程指导。

2、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实行规范拍租。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直管公有营业房公开出租工作机制,坚持市场化运作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研究和制定直管公有营业房公开拍租制度。公开拍租办法中主要包括:公开拍租范围、拍租房屋的新租赁期限及租金缴纳方式、公开拍租房屋的租金保留价及最高价的评估及确定、承租对象的确定原则,最高价者中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竞价的,如属原承租人可获得优先承租权,非原承租人则通过抽签获得。公开拍租房屋装修残值的评估、拍卖公司及评估公司的确定,遏制串标围标和恶意竟租等违规行为以及拍租成交后的房屋腾空、签约等工作内容,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便于规范运作。

3、进一步细化拍租环节,避免相关风险

(1)公开拍租前环节。第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等相关政策及房屋租赁法律知识的宣传,并要摸排可能存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切实做好原承租人的思想工作,同时要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形成较好的公开拍租工作氛围;第二,积极做好公开拍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根据公开拍租工作整体方案安排,首先做好向市财政(国资监管)部门的申请报批工作,根据市财政(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向原承租人发出公开拍租书面通知,如属不腾空拍租的,需缴纳腾房保证金及签订相关腾房协议,进一步细化原承租人未取得新租赁权且逾期退房应负的违约责任,以及做好与拍卖公司及评估公司相关工作的对接。另外,制定公开拍租相关公告等文件时,一定要认真细致,避免错漏现象,以预防不必要的纠纷产生;第三,进一步提高公开拍租工作的透明度。在登报、张贴拍租公告等形式公开出租信息的基础上,还要利用商品房销售网,及时和更新公开拍租相关信息,方便群众咨询查阅,使公开拍租工作更加透明。

(2)公开拍租中招投标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拍租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报名条件、经营范围等拍租特别约定及拍租程序、评审标准办法,委托经市财政(国资监管)部门认可的拍卖公司去规范操作。同时,邀请市建设局纪委监察室、市工商局、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进行全程监督。

(3)公开拍租后续环节。要做好拍卖标的(即拍租房屋)的腾空、现场交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退回腾房保证金等后续工作。另外,还要做好公开拍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来信来访工作,对来信来访对象所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协调,抓好思想疏导及说服工作,从而化解矛盾,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及信任。同时,对恶意的、无理取闹的、因没有取得新的房屋租赁权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腾房的,要充分利用新闻、司法等手段予以制止并处理。

主要参考文献: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5

一、20*年工作回顾

(一)强教育、抓管理,队伍建设迈出新步伐

按照“强教育、抓管理、带队伍、促工作”的总体思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开创房管部门队伍建设新局面,有力地促进了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1、扎实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切实增强广大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响应局党委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的号召,制定实施办法,确定工作目标、活动内容和时间安排,扎实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通过组织集中学习、举办专题辅导讲座,开展分组讨论,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通过查找问题,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完善与提高。总之,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极大地提高了房管队伍的战斗力。

2、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种行之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对于推进单位工作具有很强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因此,今年结合局党委关于创建“六型”机关活动的工作部署,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工作。一是抓制度,补缺失。针对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及其制度本身存在的缺失,及时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和《票据管理员工作职责》,从制度上来杜绝此方面问题的发生。二是抓制度,促廉政。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六项制度,建立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大宗物品、发包建设工程、支付较大金额服务费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例如,今年采购的两批电脑及档案室加固改造工作均采用邀请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和施工企业。三是抓制度,促规范。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和领导水平,制订《县房地产管理处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等四项行政管理制度。该议事规则实施以后,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共议重大事议五项。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行为,避免因登记错误所带来的风险,不仅要提高员工业务知识和思想素质上下功夫,更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办理程序和行为准则。因此,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要求,重新设置各类登记申请表格,重新编制各类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为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办事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

3、合理调整机构设置,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根据当前房管工作的新内容、新特点和新要求,对原有的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合理的调整。调整后,处、所内设七个科室、二个基层房管组和一个物业管理公司等十个机构。与此同时,为适应机构设置调整的需要,重新增订、修订了各科室、房管组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职责;采用集体酝酿、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法,重新聘任处、所中层干部。为提高队伍中层领导素质,全面推进房管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贯彻实施新办法,房屋登记工作驶入新轨道

以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为契机,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培训活动,积极做好新旧登记办法的衔接工作,20*年7月1日起,顺利组织实施了新办法。

1、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组织员工开展《房屋登记办法》的学习与培训。通过邀请有关专家来盐举办专题辅导讲座,派出部分骨干参加省房协举办的培训班学习,组织员工学习讨论,剖析疑难问题等形式,提高了全体员工业务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依法开展房屋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2、依法调整登记程序,重新编制《申请登记材料目录》。《房屋登记办法》不仅在登记程序上作了变更,而且在登记类型上发生很大的变化,新增了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等。因此,根据房屋登记实体和程序上的变化,重新调整了登记办理程序、办事流程,重新制作了各类登记申请表格,重新编制《申请登记材料目录》。

3、调整管理重心,建立不动产登记簿制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建立不动产登记簿制度是对我国房屋登记制度的又一项重大调整,调整的重点是从以权属证书为核心转为以登记簿的建立和管理为核心。为此,及时建立了我县不动产登记簿(纸介质),并于7月1日起施行。

4、调整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力。以实施《房屋登记办法》为契机,重新调整了内部登记流程和审批环节。由原来房地产转让与房屋转移两个登记环节合并为一,推行一张申请表格,一份审报材料,一个窗口受理,一道程序审核,一份材料归档的登记模式;由原来统一实行的三审审核制,根据不同的登记种类,推行审核合一、一审一核、三审相结合的审核模式。通过调整内部登记流程,减少内部审批环节,切实提高了办事效力。

5、明确职责,切实增强审批人员的工作责任。在调整内部登记流程的同时,还针对不同审批环节中的审核人员制定了相应的职责。在每一个审核环节上,真正落实“定岗位、定人员、定责任”的管理目标。

6、按照严格程序与强化服务相结合的要求开展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工作。20*年1月至12月,共办理各类房屋登记9265件,登记建筑面积419.94万平方米。其中,初始登记425件,157.*万平方米;转移登记2867件,56.85万平方米;变更登记337件,40.59万平方米;他项权利登记36*件,50.44万平方米;预告登记430件;注销登记1598件。提供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49*次,出具各类查询证明2458份,整理产权产籍档10155份。

(三)完善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收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成效显著

一年来,按照“强制度、重扩面、抓规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效地改善了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

1、强化政策实施的基础性工作。20*年1月,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精心组织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历时一个月多,涉及全县八个镇和两个区。通过调查,摸清了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的“家底”,为编制我县住房保障规划提供依据。在摸清“家底”基础上,协助有关单位编制《*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2010)。20*年第四季度,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县原有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新修改的《*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于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2、围绕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组织实施廉租住房配租工作。20*年1月至4月,完成了上年度受理申请的廉租住房配租工作,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73户,其中,实物配租17户,发放租赁补贴49户,租金减免7户。20*年12月,又组织开展了2009年廉租住房受理工作,共受理申请142户,经审核有129户符合条件。

3、加强动态管理、实施廉租住房退出机制。20*年12月,依据《*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已经纳入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年审。通过年审,有21户因家庭收入连续12个月超过我县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过我县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停止租金减免,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四)加强公房管理,积极探索公房管理新方法

一年来,按照“更新配租理念,转移配租重点、改变配租方法”的公房管理思路,积极探索直管公房配租的新方法和新途径。

1、挖掘房源,想方设法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20*年上半年,在开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通过与长期空关以及承租公房后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人协商,重新签订限期解除租赁协议等方式收回住房10套。同时,参照廉租住房审核办法对14户申请家庭逐户进行调查审核,按照其家庭住房状态、收入条件进行排序,经集体讨论确定10户配租对象。

2、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推行公开招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合适的经营用房推进公开招租。20*年上半年,对董家弄一处租赁期限届满的经营用房(计1637.58平方米),采用招投标的方法公开招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为积极探索经营性公房管理新模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3、继续抓好直管公房安全管理。进一步健全防御各种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加强自然灾害天气袭击期间的值班、检查、排险、抢险和灾后修缮工作。20*年,抢修危旧公房480户,房屋面积9600平方米,确保了居民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

4、切实加强公房租金的收缴工作,保持较高租金收缴率。20*年,住房租金收缴率达99.26%,经营用房租金收缴率达99.67%。

(五)加强市场监管,推广使用《房地产经纪合同》

规范房地产经纪合同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在调查研究、起草文本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年5月推广使用新版《房地产经济合同》示范本。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减少经济纠纷,防止合同欺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克服困难,积极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20*年,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人员克服了人员少、项目多、地点散等困难,急群众所急,及时主动上门开展服务;坚持科学态度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职能。20*年,共受理房屋安全鉴定143项,同比增长10.8%。

(七)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以开展保持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成果活动为契机,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划分责任区块、责任落实到人等措施,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加强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养护和维修,使得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修理合格率达100%。20*年“中茂”、“新桥”两小区获得“二星级”县平安小区荣誉称号。根据物业公司自身特点与物业市场情况,实施“有保、有压”经营决策。为了平稳退出长期处于亏损的三个物业服务项目,积极引导业主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最终协商一致,有两个物业服务项目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自治管理,委托了专业保洁单位提供服务。

(八)拓宽业务,基层房管工作成效稳中有升

基层房管组在牢牢抓住直管公房管理这一主业的基础上,不断拓宽业务范围,服务企业,增加经济收入。围绕“一业为主,多业经营”工作思路,西塘桥房管组进一步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年初制定工作指标,年终进行考核,鼓励全体职工立足岗位,扎实工作,增强了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公房出租率达到99.5%,经济收入超额完成年度指标;澉通房管组在顺利完成了通元房管组的并入工作的基础上,调整了人员配置,细化了分工,落实了责任,克服人员少、公房管理范围大等困难,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有效地解决了水电费分摊、收缴难的问题。针对承租户私自转让公房的情况,及时理顺租赁关系3户。重视租金拖欠问题,及时采取对应措施。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成较显著。

(九)其它工作

1、高度重视来信来访工作。坚持“关口前移、工作做细、主动出击”的工作要求,正确对待,妥善处理每一件来信来访。20*年,共处理群众来信18件,县长办公室电话15件,满意率达99%。

2、继续开展荣军荣属和献爱心活动。每逢建军节、春节,主动前去警民共建单位——县武警中队慰问,共叙警民鱼水情深。20*年,为支援四川地震灾区的抗振救灾和家园重建,广大干部职工积极为灾区捐款7310元,两次交纳“特别党费”共计1*50元。多年来,有4位孤寡病残对象列为帮扶对象,有2位特困学生列入助学对象,逢年过节主动走访,送去温暖。组织党员参加义工分队,帮助社会弱势群体。20*年有15名党员干部踊跃参加县慈善总会组建的义工分队,为社会弱势体奉献一份爱心,倾注一片真情。

3、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心房管窗的服务工作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充分肯定。20*年房管窗口被评为五星级窗口一次,表扬三次。

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6

第一条为促进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我县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和《县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政府投入,建立多渠道筹措资金机制,确保土地供应。把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一项强制性举措。自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县政府审批,并报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购买自愿的原则,探索住房保障新方式,将共有产权引入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鼓励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实行廉租住房产权国有、私有相结合的共有产权管理模式。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是指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上级和县政府可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资金形成的产权。

廉租住房私有产权是指由住房保障家庭通过自愿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的产权。

第四条廉租住房实行配售和配租相结合的原则。

廉租住房配售是指县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提供住房,住房保障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获得资金补助,并按规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剩余国有产权租金。

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提供住房,由住房保障家庭承租并按规定标准向政府交纳租金。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配售、配租的管理工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统计、物价、人行、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搞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配租和配售管理

第六条申请配售、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已列入住房保障范围,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旧城改造范围内,经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确认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廉租住房配售管理

(一)申请家庭购买的普通住房,50平方米以内视为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的补贴优惠政策。

(二)规定小区内每户廉租住房的补贴金额由财政直接拨付到该小区的廉租住房建设单位。

第八条廉租住房配租管理

廉租住房主要向没有购买能力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具备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配租:

(一)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员、严重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中有一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因廉租住房建设或旧城改造被拆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已享受廉租住房配售、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章配租配售资金管理

第十条中央、省、市拨付我县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补助资金可打捆使用,充分盘活上级支持我县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配售家庭领取购房补贴应持证件:

(一)身份证、住房保障证;

(二)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凭证,或拆迁回迁安置协议、原房屋已拆除证明。

第十二条在规定小区开始配售一年内,选择配售的家庭较少,廉租住房定向投资补助资金如有结余,结余资金可在该小区全部用于购买住宅,住宅产权属政府所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为管理,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配租房源。

第四章配售廉租住房权属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购买住房后,按规定时限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应注明“廉租住房”字样和补贴金额,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

第十四条配售家庭所购住房为有限产权住房,剩余产权属县政府所有,配售家庭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每年交纳一次,交租金满5年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五条配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房户从购房之日起满5年且足额交纳国有产权租金后可自由交易,5年内上市交易的,应补交中央补贴资金且足额交纳相应租金,取得全部产权方可自由交易。5年内未上市交易廉租房但又购买商品房,或将廉租住房出租的,须退出已购廉租住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原购买价格收回。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