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例6篇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1

这次会议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我区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刚才,传达了全市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区关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意见和办法,区地税局副局长葛家怀同志和区残联理事长张远礼同志分别代表区地税局和区残联讲了很好的意见,大家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我省颁布的《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X.X%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措施,是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具体体现。我区有X.X万残疾人,安排他们就业的任务非常繁重。在国家、社会、家庭的扶助下,采取多种形式,使残疾人由救济供养对象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能够从根本上改变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和社会地位,而且能够解除部分家庭的后顾之忧。如果有相当一部分残疾人不能安居乐业、摆脱贫困,不仅会增加其家庭负担,而且会影响社会稳定,还有损人民政府的形象。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落到实处。

从近几年我区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看,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残联属群团组织,成立晚、人手少、收缴手段落后,执法力度不够,征收面窄、效率低,尽管每年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其次是宣传力度不够,还没有像税收工作那样深入人心。地税部门机构健全,征收手段先进,征收网络完善。从外地已实行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看,实行地税代收的效果十分明显,不仅加大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力度,而且促进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为搞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区政府已正式同意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为促进我区残疾人就业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地税部门和残联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力争使全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落实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XX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及《XX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为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提供了可靠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这些文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一是要搞好宣传。要通过电视、宣传车等形式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和意义,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和自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要搞好征收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新形势下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新探索,对地税部门特别是残联而言是一项新举措。地税和残联要按照要求,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征收人员的业务素质,尽快适应代收工作的需要。三是要严格依法征收。要认真做好用工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确认、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既要防止漏征,又要防止重复征收。对那些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态度蛮横,妨碍征收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扶持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专项资金,它的设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和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各级残联要严格按照第XXX号省政府令规定的范围使用保障金,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在资金使用上,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的扶持力度,提高其自身素质和参与就业的能力;要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创业和合伙经办企业,鼓励更多的残疾人自谋职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要给予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同时,要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并将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贪污浪费和挪作他用,发现有违纪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总之,要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取之社会,用之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挥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强化领导,密切配合,推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地税部门要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时足额征缴入库。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严格入库和支付制度,确保这一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残联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职责,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尽快适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后发生的新变化,按照新的业务要求,积极主动搞好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同时要认真研究解决好有关遗留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重要性的认识,推进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是应尽的社会义务,而且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用人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认识,按时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和报送有关资料,积极主动地在征缴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2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扶残助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从地税部门的工作职责来讲,就是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为扶残助残尽一份力。“十一五“期间,区地税局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万元。基中:年征收万元;20年征收万元;20年征收万元;20年征收万元;20年征收万元。实现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独立征管到税费同征同管,实现了“税费申报同步、税费征收同步、税费管理同步、税费检查同步、税费考核同步“的“五同步“征管模式。一、转变观念强调主体在日管中,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和业务培训,教育全体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要意义,克服““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地税机关就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主体的正确观念。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征税同等重要的思想,像抓税收一样地抓好、抓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充分运用地税征管模式和信息网络资源平台以及完善的规费征收体系,发挥税收征管职能,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总体质量和效率。在工作实践中,各分局坚持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地方税种来管理,做到“税费同管“。从强化征缴主体地位的角度出发,持之以恒地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宣传工作。不定期召开缴费人座谈会,收集缴费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服务方式,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作为宣传载体;结合税收宣传月,利用地税热线、网站、新闻媒体等加大宣传力度,印制《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宣传资料,派发到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纳税户手中,连续在《日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刊登和播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提高全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识;在征收服务大厅放置宣传资料,设立咨询电话,耐心做好解答工作。通过整体宣传攻势,使社会各界、缴费单位和个人都能了解政策规定,有效增强了公民的缴费意识,强化了地税部门的主体地位。二、管查并用提升质量 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优势,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五同“管理:即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与税收征管工作同申报、同征收、同管理、同检查、同考核。一是抓征收,实行规费“随税同管“,确保费款及时足额入库,坚决杜绝压库、混库和挪用资金情况。二是抓检查,实行规费“随税同查“,堵塞征管漏洞。重点督促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按期、按规定缴纳;抓好年度清算检查工作,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为契机,做到税费同算同查同清;狠抓清欠工作,深入调查欠费的企业,了解企业的欠费的原因、经营状况、欠费金额,并重点加强欠费大户的管理,对欠费户进行清理归类,分类建立清欠档案,设置专项管理数据库,启动信息监控手段,对欠费户清欠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三是抓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主动加强与财政、残联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例会制度,并经常深入各分局,进行现场办公,研究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探索征管经验,协调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三、健全制度发挥优势在钻研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同时,充分结合全区实际深入基层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调研,熟悉和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一是建立了《领导负责制度》,实行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办法,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纳入对各级领导的政绩考核内容之一,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朝着一个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的方向发展。二是建立了《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实绩纳入税收目标管理制度,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考核到人,奖励到人“的考核办法;三是建立了《征收台帐制度》,按照各分局(所)的税收征管范围划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范围,让基层征收单位做到对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并及时了解缴费单位缴费情况;四是建立了《票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税收票据管理制度进行操作,逐步把征费工作规范到征税工作的程序上来。四、提高服务营造氛围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始终把缴费人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败的重要标准。我们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宗旨,严格要求每一位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征费过程中做到热情服务,有问必答,及时快捷为缴费人办理缴费手续,使缴费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营造了良好的征缴氛围。在具体工作中,无论是政策法规宣传辅导,还是检查督促催收或是申报表填写、费票开具等业务指导,都能做到严格要求,耐心细致,热情服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广泛赞誉。在搞好日收工作积极清缴历年欠费的同时,还注意广泛宣传,积极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扩面征收工作。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扩面上,对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企业,在电视、报纸等舆论和宣传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意识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人了解、熟悉和掌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进行摸底调查,逐户造册登记,千方百计启发、动员使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覆盖面。五、主动协调凝聚合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 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需要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才能取得成效。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作为主管征收的部门,每年都积极主动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我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情况,在每年三季度由政府牵头组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扩面和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积极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残联、金融等部门联系、沟通和交流,每年召开2-3次由区政府组织的部门联席会,及时通报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追缴陈欠入库,杜绝新欠产生“为目标,团结一心,群策群力,力求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征收到位。我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和各级领导的要求和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将不断汲取新的征管理念,不断完善和加强征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不负重托,向上级局和党委和政府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3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单位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由上海市统计局监制。

残疾职工情况表由市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之日起30日内,对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5月。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给的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免予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以在每年6月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解入市协调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委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缴和管理办法,由市协调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的借款(有偿使用)或者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录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 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决定2000年4月12日上海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全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二、第四条修改为: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三、第五条修改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四、第六条修改为:

单位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由上海市统计局监制。

残疾职工情况表由市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五、第七条修改为: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之日起30日内,对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六、第八条修改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5月。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给的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免予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第九条修改为: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以在每年6月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第十条修改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解入市协调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委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缴和管理办法,由市协调委员会制定。

九、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十、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十一、第十二条修改为: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十二、第十三条修改为:

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录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十三、第十四条修改为: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

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十六、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文字作相应修改。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4

一、基本情况

市现有各类残疾人15695人,据调查统计。占总人口的4.4%其中,肢体残疾7128人,视力残疾2395人,听力语言残疾2138人,智力残疾1790人,精神残疾850人,综合残疾1394人。农村残疾人11855人,占全市残疾人总数的76%城镇残疾人3840人,占残疾人总数的24%先天性残疾占9%因事故或疾病残疾占91%已办理残疾人证的4860人,残疾人文化普遍较低。

并于1997年3月改革成为市政府的正科级单位,市于1989年成立残疾人联合会。下设四股一室、两站一所一中心,有正、副理事长各1名,工作人员6名,根据章程规定代表、服务、管理我市残疾人,并承办政府委托的相关任务。

二、主要成绩

近几年来,我市认真执行《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义务,本着“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坚持“打好基础,讲求实效”的发展方针和“社会化”工作方式,努力探索残疾人事业新路子,取得明显成绩。2001年被国务院评为“九五期间残疾人工作先进市”;2003年至2006年,全市残疾人工作均获广安市第一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扶贫济困效果明显

1、政府高度重视。近几年来,市人民政府多次就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强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实行残疾人优惠政策等颁发相关文件,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全市扶贫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对残疾人采取特别的扶助,加大扶贫投入和工作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统计,随着《华蓥市关于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办法》的出台,减免残疾人义务工、劳动积累工12.8万个,共计32万元,减免集体提留款18.5万元、统筹款19.2万元,减免残疾家庭学生学杂费3万余元.“十五”期间,我市累计扶持贫困残疾人886户,共计972人,已脱贫486人,脱贫率50%。

2、社会支持有力。一是动员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在全社会开展为残疾人“捐资助残”、“扶残助耕”、“志愿者助残”活动,深入村社向残疾户家庭传播科技信息,传授各种种植、养殖技术,发送化肥、饲料等扶贫物资,利用助残日、春节等节日看望贫困残疾户,送去生活必需品,为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市残联针对具体情况,利用康复扶贫贷款,帮助他们选择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生产项目,扶持贫困残疾人.市卫生部门仅2004年就垫资5万余元,组织白内障患者参加"健康快车"和"澳洲侨心工程"活动,分别免费治疗白内障患者175人、25人,又免费支助两名康复者前去北京参加座谈会。

3、技能培训多样。市残联和劳动部门积极主动与社会各界联系,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几年来,共培训残疾人556人,让残疾人掌握了种植、养殖、修理、电脑、缝纫、盲人按摩等技术,为残疾人就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就业渠道拓宽。一是积极招商引资。2002年,通过招商引资,浙江苍南县企业家贾昌满先生在我市兴办起第一个残疾人福利企业——瑞祥福利制品厂,安置残疾人20余名,为我市部分残疾人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引导扶持就业.采取典型引导的方式,积极扶持残疾人就业.高兴镇残肢人王军多年从事修理业,苦钻技术,成为有名的修理能手,不仅自己脱贫致富,还帮助其他残疾人从事修理业,走自食其力之路;庆华镇修钟表的残疾人卿红梅97年被省残工委评为“自强模范”,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起到了表率作用。三是狠抓劳务输出。市残联还长期坚持到重庆沙坪坝区等残疾人福利厂实地考察了解其经营、用工、待遇等情况,积极向外地残疾福利企业输送了数百名残疾人就业打工。四是鼓励兴办企业.积极鼓励残疾人兴办企业,解决就业问题。如高兴镇一村5组残疾人蒋昌吉建起了养兔场,庆华镇肢残人李良旭办起了机械加工厂,为残疾人脱贫致富创造了条件,更减轻了政府的负担。目前,我市农村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6996名残疾人已就业5947名,就业率达85%。

5、政策落实有效。各部门认真落实残疾人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各种税费减免工作。市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只收营业执照的工本费,对个协会费、工商管理费、年审费等酌情减免.许多工商所干部坚持每年春节给残疾人拜年、送慰问品,并结合其实情针对性的帮助就业,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市地税局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落实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联合电视台举办了“西部大开发、再就业和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针对瑞祥塑料制品厂从2003年起安置残疾职工18人,占生产人员总数的54.5%,按照有关优惠政策,对该企业近三年每年都实行了免税政策。对于其他的残疾个体户,也尽量减免其个人税收,积极扶持残疾人兴办实业。

(二)保障机制基本形成

1、经费征收持续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经费保证。我市根据广府办发[2003]62号文件精神,结合残疾人就业实际,积极协调地税、财政、编委、工商等部门做好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础性工作。实行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平7000元工资标准由财政代扣,驻市企业按企业工资标准由地税局代收。

2、最低保障基本落实。一是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近年来,我市共为残疾人办实事629人,204户。特别是对难以扶持的贫困残疾人,民政部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部分孤寡残疾老人送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对部分特困残疾人发放救济金,帮助无住房的特困残疾人修建住房.目前,我市有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2354人,1435户,占全市低保人数的15%;为残疾人新建住房74人,23户,共计6.9万元,占全市危房改建搬迁12%;残疾人接受救灾救济金额548人,171户,占全市享受救灾救济的4.9%。二是做好基本医疗保障.人民医院对所有的残疾患者免收门诊费,对检查费、药费、床位费都酌情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此外,每年定期对残疾人群众免费体检、赠送药品。在党中央确定实施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后,我市也积极动员农村残疾群众参保,有效的解决了贫困残疾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3、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我市加大了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把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纳入了基本建设范围,在全市主要街道建起了盲道,方便了残疾人,解决了残疾人“路难行”的问题.修建了华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为残疾人共享社会成果创造了条件。

4、维权服务成绩彰显.在维权工作中,认真听取残疾人的意见,积极为残疾人服务,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力争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针对残疾人来访者,热情接待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针对残疾群众的,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五年来,接到残疾人投诉信24件,上访残疾人28人,咨询有关问题72件次,对其问题一一给予解决,无一例到省、市上访.来信来访处理率100%,维护了残疾人的权益。2006年荣获“四川省残疾人维权工作先进市”。

(三)助残康复纵深推进

为贯彻落实《广安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和广安市卫生局等10个部门下发的康复工作配套实施方案,确保残疾人康复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残疾人康复任务落到实处,我市残联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作为执政为民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增大资金投入,制定了《华蓥市残疾人康复工作配套实施方案》,把有关任务分别落实到成员单位,具体由市府办、残联、民政、财政、卫生、人民医院、广能集团总医院组织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和承办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具体事宜.在民政、财政、公安、教育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市残联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下,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近五年来,累计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685例,低视力康复45名,低视力家庭培训30名,聋耳语训25名,配助听器20台,聋耳家长培训20名,麻风畸残发放辅矫形器装配35名,肢残康复训练15名,装配普及行假肢18例、矫形器31件,完成用品用具供应845件。

(四)“宣文教育”有声有色

1、宣传教育扎实有效.为营造尊重关心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和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培养其生存能力,我市从大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定期开展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专项调查、协调教育局和学校抓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配合市教育局抓好大中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对有求职要求和能适应一定生产劳动的残疾人加强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开展工作,大力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据调查,我市已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全市普及教育总体规划,将国家规定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纳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共计192名(其中,肢残99名、视力28名、听力语言残疾19名、弱智46名).残肢儿童入学率93%;盲、聋、弱智儿童入学率82.4%.近五年共有8名残疾学生参加高考,3名被录取。同时,还开展了“扶残助残春雨行动”活动,市共减免200名残疾特困学生学杂费3万余元,扶持66名残疾儿童就学。

2、文体活动丰富多样.为丰富残疾人的文化生活,市残联积极组织培训有文体爱好的残疾人,并积极推荐残疾人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和比赛,其中陈志敏演唱的《长江之歌》获全国首届残疾人卡拉OK歌手大赛三等奖,贺良的器乐演奏荣获四川省汇演三等奖,为华蓥残疾人争得了荣誉.

三、存在的问题

(一)残疾人事业经费差口大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与标准差额较大。一方面财政征收未按标准执行,按照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缴纳保障金的规定,我市去年行政单位年人均工资12228.00元,事业单位年人均工资为11471.00,而现实际征收保障金,行政、事业单位均按年人均工资7000元的标准执行,离正式标准相差甚远.另一方面地税局在向企业征收保障金时,由于多方面原因,既未按标准收也未做到应收尽收,有漏收的现象。

2、康复资金缺口大。康复资金未按文件规定拨付,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及《关于下达四川省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川财社〔2000〕17号)等文件精神,本级财政每年应拨付残疾人康复资金222000.00元,但实际每年只拨付了一万元。

3、康复中心建设欠帐多.据调查,修建康复中心约需230余万元,目前只付了60余万元,尚欠170余万元,而这些资金财政未予解决,全靠残联自身向上争取资金和组织征收保障金,压力非常大。

(二)残联组织建设不够完善

1、残联组织不健全。据了解,双河、华龙、古桥及瓦店乡未成立残联,全市的行政村和社区均未成立残协,且已有的乡镇残联也无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十分困难。

2、队伍结构不合理。残联职工队伍年龄老化,现有的8名工作人员中,年龄大的已有59岁,平均年龄达50岁,难以适应工作任务,服务、管理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3、编制人员较缺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康复中心、用品用具供应站3个事业单位虽然有机构,但没有编制,更无一名工作人员,相应的工作开展困难。

(三)残疾人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好

1、残疾人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缺乏统一的规范,况且社会就业压力本来就大,正常人就业就很困难,残疾人就业更加困难。

2、残疾人就医不便。目前在医院尚未设立专门接待残疾人的康复科,让残疾人和健全人在统一门诊看病,这给残疾人就医带来了许多的不便。

三、相关建议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政策,增大资金投入,确保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1、严格按照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一方面财政部门要按照现在每年人平工资7000.00元的标准,每年征收标准比上年度递增30%,直至按人均实际工资标准足额征收为止.另一方面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当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企业上年人均工资足额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决不漏收。

2、足额匹配康复经费。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本级财政每年应拨付残疾人康复资金222000.00元,根据我市财政困难实际,建议基数定为4万元为妥,以后每年按照上年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额增加。

3、帮助解决欠帐问题。在康复中心建设的欠款方面,对于尚欠170余万元,建议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办法。

(二)建立健全基层残联组织,加强全市残联队伍建设

1、健全基层组织。乡镇残联要做到“有牌子,有专人,有服务载体,有联系网络”,全面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真正建立一个以政府为领导,残联为纽带,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邻里为依托的工作体系,建议市委、政府大力支持,尽快把未成立残联的乡、街道办事处残联建立起来,把村、社区残协建立起来。

2、落实编制人员。建议市委、政府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市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3个单位增加适量的事业编制,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康复和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工作效率。

3、健全康复机构。在残疾人就医方面,建议人民医院设立专门的康复科或可挂牌示意,便捷残疾人的就医渠道,真正的为残疾人带来方便。

(三)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实施。

1、全力扶贫解困,加快脱贫步伐.一是加强领导,把残疾人脱贫致富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与协调;二是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落实;三是积极争取扶贫贷款,广泛开展小额信贷及其推广工作,使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由“输血型”变为“造血型”,让残疾人自食其力;四是广泛开展“帮、包、带、扶”、“社会互助”、“献爱心”等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为残疾人排忧解难,脱贫致富。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5

第二条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扶助。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享受扶助。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核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残联和社会各有关方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残疾人实施扶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残疾人的亲属和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残疾人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不得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六条各级残联依法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管理残疾人事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发行中国福利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资金(公益金),视情划拨一定的比例,用于同级残联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

第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残联,应当组织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和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对象。

残疾人到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就诊和免收普通挂号费的照顾。

第九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在其常住地普通学校或其附属的特殊教育班、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等就近入学,有关学校不应拒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由其所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建设纳入义务教育规划,并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中单列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在盲、聋、弱智三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中基本普及义务教育。

第十条市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并对贫困残疾学生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给予减免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试体育。

来自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或农村特困户家庭的贫困残疾大学生、研究生,由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经户口所在县(市、区)残联和所在高校初审,市残联、市财政局复核同意,报省残联、省财政厅批准,可获得学习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残联等公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接收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并对贫困残疾人凭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减免50%以上培训费和住宿费。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参加培训的残疾人给予酌情减免照顾。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体系和劳动监察范围,统筹安排实施,并给予特别扶助。

第十三条各用工单位应根据残疾人职工生理、心理障碍情况为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在晋级、晋升、再培训、职称评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有生产任务的用工单位,一般不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

企业改组、改制,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确需安排下岗的,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备案。

企业兼并或破产,对符合政策规定退养、退休条件的残疾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养、退休手续;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置费并一次发给本人。

第十四条实行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具备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工单位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应缴保障金的,除限期补缴外,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用工单位拒缴保障金、滞纳金的,当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城镇社区扶持或组织开发的社区管理、服务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跨地区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保护跨地区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残疾人,应当比照对下岗失业职工的优惠政策,免收权限范围内的管理类、登记类的行政性收费。

卫生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减免权限范围内的管理费和相关行政性收费。

第十九条民政、残联、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残联〔2003〕2号)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免征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征50%至90%的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税务登记和证照类的费用。

残疾人个体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的,执行国税部门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有劳动力的残疾人家庭列为扶贫开发对象,纳入当地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并在扶持项目、资金安排、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和组织社会力量结对帮扶等方面给予照顾。

农村基层组织在分配、调整土地等生产资料时,应当对农村残疾人实行照顾。

第二十二条对农村重度(一级)残疾人免征本人农业税;对中度(二级)残疾人减征本人50%的农业税;对轻度(三级以下)残疾人酌情减征本人农业税。

对特困残疾人户免征农业税;对困难残疾人户酌情减免农业税。

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税款减免按照《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残联应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用工单位对新招(录)用的残疾职工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项社会保险。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从减免税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补贴困难残疾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五保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救济。

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公证机构对持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适当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六条县城以上城市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和居民区时,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在农村小城镇建设中,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公共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家庭房屋,在还房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予以适当照顾。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家庭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优先搭乘;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寄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其他残疾人减半收费,且司乘人员不得拒载。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条件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残联出具证明,由车管部门按规定核发驾驶证件,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并减免权限范围内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性收费。

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在各类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第三十条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公办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公园。

第三十一条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对申请安装相关设施的残疾人优先给予安装,并对贫困残疾人酌情减收安装费用。邮政部门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三十二条侮辱、诽谤、虐待、遗弃残疾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责任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骗取残疾人证和残疾人扶助政策照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残联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残联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残疾人,对在扶助残疾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6

今天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和省、市残联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年工作,安排部署*年工作,推动我县残疾人工作再登新台阶。等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申桂荣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领会,狠抓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年工作简要回顾

*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残联的精心指导下,县残联紧紧围绕确保社会稳定大局,以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残疾人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诚信取胜,以耐心解困,以细心暖民,以热心保稳,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为改善我县残疾人生活状况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各项康复工作全面推进

我们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康复工作成效明显。一是全面实施“复明行动”。*年8月初,我们通过广东经商的**籍老板李锋同广东(心连心)狮子会付会长杨宇波联系,同意在**县实施白内障复明行动。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委政法委书记周平任组长、县长助理闵国伟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对白内障复明行动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从10月初开始,我们会同县人民医院7名医务工作者对全县26个乡(镇)的白内障患者进行了全面筛查,通过一个月的调查摸底,共筛查1203名白内障疑似病人,初次诊断270人可以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确定筛查对象后,我们就经费落实情况和有关启动事项同广东心连心狮子会进行衔接,广东心连心狮子会同意将能够手术的所有白内障患者全部进行手术,并全额提供资金。在此期间,县残联又积极多次向省、市残联汇报,得到了省、市残联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省残联答应“复明10号”在永州做完手术即赴**做白内障手术,通过各方努力和支持,现已实施白内障手术213例。使他们重见光明。二是深入推进“助行工程”。以开展第十八次全国助残日宣传活动为平台,我会共筹集120000元资金购买200多台优质轮椅,为全县200多名肢体功能重度障碍的残疾人配备了行走工具,圆了他们的出行梦;同时,组织50名缺肢残疾人到长沙假肢厂,免费为他们装配假肢;免费为22名小儿麻痹症患者实施矫治手术,使其亲人深感党和政府的温暖;三是在“辅助工程”上下功夫。*年,我们为60名贫困唇腭裂患者免费手术治疗,为聋哑儿童配用助听器50个。

(二)劳动就业工作再创佳绩

我们积极做好残疾人就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安置、就业回访等工作,积极帮助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上岗就业。一是开展培训促就业。大力开展残疾人培训工作,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我们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年共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7期,培训残疾人1869人次。二是集中安置促就业。我们主动与县内外企业或公司联系,有序输出残疾人就业。*年以来,全县共安排残疾人就业237人,其中,仅福利企业“永吉红包厂”就新安置了16名残疾人就业。三是互帮互带促就业。我们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动员残疾人互帮、互带。*年我县残疾人在外打工谋生的由2007年的187人增加到300多人,在本县打工、办店、摆零摊的,开办养殖业的由2007年的175人增加到320人,如大田社区的李汗兵夫妻双方都是肢残,通过我们的牵线,在各部门的帮助下,他们夫妻办起了塑料粒丁厂,并雇请了近10名员工,目前,该厂生意红火,效益较好。

(三)扶贫解困工作实现突破

我们积极探索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方式,加大残疾人扶贫力度。一是扎实开展“一帮一”志愿者助残活动。利用春节、元旦、残疾人的重大节日对残疾人进行慰问,共走访慰问特困残疾人183户,发放慰问金150600元,其中一帮一为129人。二是积极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给予学费补助,并争取了上级资金20000元用于残疾学生的扶贫助学,解决了50多名聋哑弱智残疾儿童免费入学问题,使他们得到了特殊教育。同时,支助贫困残疾大学生4人,支助资金12000元。三是认真做好残疾人换证工作。全面开展了第二代全国统一的残疾证换发工作,已办理新证6000余本,为我县残疾人就业、补助金发放等福利政策的落实、残疾人出行提供了依据。四是狠抓扶贫建整工作。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挤出2万元资金帮助扶贫点砂石镇真合村新建了油茶基地和两个养殖场,实施了自来水工程项目,全村985名村民全部用上了自来水。

(四)残保基金征收成绩辉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是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力、推动残疾人就业的重要经济保障。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成功启动了征收残保金征收工作。一是争取领导重视。*年县政府常务会第1次会议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做了专题研究。县长艾方毅在年初的经济工作会议会上,要求“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门用于残疾人培训、就业”。县委常委、常务付县长申桂荣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会上做了专题报告,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做到6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征收管理到位、部门配合到位、舆论宣传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县委常委周平先后多次到残联指导工作,督促就业保障金征收。市残联理事长戴旭洲、省残联付理事长刘平秀和谭奇元等省、市主管领导也就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做了具体指导。二是协调部门配合。财政、地税、统计、劳动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非常到位,统计部门统计单位年末职工总人数和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时,财政和统计两局积极配合,提供了所有依据,为征收工作起好了步,铺好路。三是精心组织实施。我们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统计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省政府20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了专人到邵阳市其他兄弟县市考察,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并积极向市、省残联领导汇报,争取省、市残联的支持和关心。同时,着力夯实工作基础,在统计上年度职工总数时,我们分单位、分战线、分乡镇进行了清查核实,做到“2个不漏,一个不留”,即:全县不漏单位,单位不漏职工人数,企业做到不留死角。由于领导高度重视,我们组织得当,地税部门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392家单位全面实行了代收,财政部门对属财政有拨付关系的118家单位,实施了财政代扣。全年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80余万元,在全市九县三区名列第一位。

(五)维权工作及时有效

为确保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的社会稳定,我们遵循“诚信”、“热心”、“细心”、“耐心”原则。认真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热情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全力维护稳定大局。一方面,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对来访人员进行全面摸底,弄清其实际困难,做到有针对性的去解决问题,尽最大努力把工作做通在残联,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切实解决群众困难。争取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残疾人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督促一帮一的成员单位帮扶残疾人各项措施全部落实,协调有关单位对残疾人落实减免政策,全年共接待上访残疾人878人,化解慢慢游残疾人群体上访等各类矛盾562起,全县残疾人上访总量和群体上访案比往年均大幅减少,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以上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高度重视的结果,是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辛勤工作、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县政府向向全县残疾人工作者和所有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抓住重点,努力推动*年残疾人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