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范例6篇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范文1

根据财政部财综文、《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对象

本县范围内安置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残疾职工应占在职职工总数的1.6%)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含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外地驻单位。

三、征收标准

应缴保障金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与单位职工年人均收入60%的乘积(计算公式:职工人数x1.6%x年人均收入x60%)。

四、征收办法

1、县直机关、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万利达集团公司以及上级机关驻单位应缴纳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由县财政局协助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统一征收。

2、“三资”企业由外经贸局收费中心代收。

3、内资企业、镇直部门实行属地征收,由各镇财政所会同各镇残联征收。

4、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征收时间为一年一征。

5、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必须主动、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对虚报残疾职工人数的和瞒报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站查实,予以补征,并按日加收应缴纳保障金5‰的滞纳金。

五、管理使用办法

1、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县财政按年度县直部分征收额的20%拨给县残联,作为县残疾人劳功就业服务站的机构办公经费及残疾人的职业培训经费,部分按10%作为单位手续费;剩余部分留在财政作为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专项基金。

3、镇财政所及镇联征收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后,县财政按该镇征收额的40%返还镇残联作为残疾人事业经费;60%作为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专项基金。

六、保障金的抵扣、减免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抵扣。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企业,持本单位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残疾人证》,企业劳动用工合同及职工工资发放消单(或养老保险单),于每年8月15日前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站办理下一年度《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抵扣单》。在计算申报当年缴纳保障金时,企业凭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站核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单》抵扣人数,在当年保障金中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单》必须与当年的保障金申报表一并申报保障金收机关,未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单》不得抵扣。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范文2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将第五条第三款删除。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四、将第十三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5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培训;

(三)残疾人就业咨询、登记和职业介绍;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计算;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六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必需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或者所在区、县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单位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十条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各单位填报并经核实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缴纳的数额,并且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十一条因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或者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提出申请,报送市或者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缓缴或者减、免缴纳。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范文3

一、基本情况

(一)残疾人基本情况。我县目前共有残疾人口3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8.3%。从残疾类别看,视力残疾5076人,占16.92%;听力残疾6555人,占21.8%;言语残疾474人,占1.5%;肢体残疾8358人,占27.86%;智力残疾2721人,占9.07%;精神残疾2403人,占8.01%;多重残疾4413人,占14.71%。从残疾人口分布情况看,城镇6849人,占22.83%;农村23151人,占77.17%。从年龄结构看,0—14岁的1311人,占4.37%;15—59岁的14874人,占49.58%;60岁以上的13851人,占46.05%。

(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及国家扶残助残政策的强势推动下,我县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1、机构建设从无到有。年,按上级统一要求,把县残联机构从民政部门单独分设出来,明确为县政府正科级直属事业单位,并将县民政局原使用的二层办公楼无偿划归县残联使用,成为十堰市五县一市残联机构分设时仅两个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县级残联组织之一。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为残联配备了充足的工作力量。

2、制度建设逐步完善。近几年,县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及一年一度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等涉残助残政策文件,这些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县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残疾人工作稳步推进。近三年累计为110名下肢残疾人免费安装了普及型假肢,为170名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了复明手术,为100名精神病患者提供了院外免费服药治疗,对20名重度残疾对象实施住院治疗救助,提供各类辅助用具120件(套),为1200多名残疾人提供了康复知识咨询服务。培训城乡各类残疾人1115人次,安排残疾人就业50余人,为450多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实施了危房改造。对城乡贫困残疾对象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为近200名城乡特困残疾人提供了200—500元不等的临时困难救助。同时,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自年开始到年底,累计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近200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我县残疾人工作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仍滞后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经济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上的脆弱性等实质性问题还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一)残疾人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按照相关要求,乡镇、村(社区)都要建立残联(协)组织,而我县基层残联(协)组织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测算数据显示,我县共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3万人,但县残联目前登记在册的残疾人人数不到3000人,登记人数仅占全县残疾总人口的十分之一。由于基层残联组织机构不健全,导致目前我县残疾人状况到底发生多大变化、残疾人口是增是减,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二)残疾人就业的多样化安置工作推进艰难。一是广大农村残疾人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大多没能参加劳动技能知识培训,素质偏低,劳动技能差,难以在企事业单位找到一份稳定工作,不能真正实现稳定就业。尤其是受社会就业难的大环境的影响,面对数量剧增的大学毕业生、城镇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劳动大军,残疾人就业更是难上加难。同时,残疾人受生理和心理缺陷的制约,就业技能较弱,就业渠道较窄,社会接纳的程度也很有限。二是随着企业普遍改制,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机会大大减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也受企业规模小、效益差、对残疾人就业工作认识不够等因素影响而难以落实到位。据了解,近三年,全县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还不到30人,远远达不到规定的1.5%的安残比例。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目前,我县行政事业单位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残联工作人员直接收取,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但由于没有明确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政策执行起来明显乏力,部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少缴、甚至不交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残保金征收工作在全省、全市一直处于倒数位置。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一是保障水平低。由于受国家政策和地方财力的双重制约,目前我县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尤其是农村贫困残疾对象尚不能做到应保尽保。就低保救助而言,目前我县按农村月人均50元左右、城镇月人均120元左右进行施保,无论是保障范围还是保障标准,与广大残疾人的现实需求都存在较大差距,难以保障低保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正常需要。二是服务能力弱。一方面因基层残联组织机构不健全,致使乡镇、村(社区)残疾人工作无人抓、服务难到位;另一方面因县残联缺乏应有的综合服务设施,致使目前还尚不具备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服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再一方面因残疾人康复社区建设工作尚未起步,致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最基础平台还没有搭建起来。可以说,目前我县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仅仅只局限于被动地落实国家及省、市正常安排的涉残项目,还没有相应的资金和过硬的措施来主动地、更多地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三、建议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是县委、县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研究部署和落实。二是县委、县政府应将各残工委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履行扶残助残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通过建立考核约束机制,促进残疾人事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格局中健康稳步推进。三是把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

(二)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工作组织服务网络。建议县委、县政府尽快建立乡镇残联和村(社区)残协组织,可采取乡镇分管领导兼任乡镇残联主席,乡镇民政所长或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兼任乡镇残联理理长,村(社区)主任兼任残协主席的办法,解决基层残联(协)组织人员队伍问题,真正形成残疾人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网络,并力争达到“五有”(机构、牌子、章子、人员、制度)标准,以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同时要借助全民健康教育和新农保试点工作契机,彻底搞清全县残疾人现状,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建议县委、县政府在原有基础上,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将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县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继续采取地税部门的办法征收,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残保金征收情况纳入政务督办范围,每年通报一次,促使各单位和企业自觉依法依规缴纳残保金。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范文4

任务目标:出台《市残疾儿童康复“春苗阳光”工程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深化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省各项康复项目;全面推进“四个创建”。

工作重点:

1、出台《市残疾儿童康复“春苗阳光”工程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完善残疾儿童专业康复机构建设,为800名左右的残疾儿童提供专业康复训练救助。市级投入不低于600万元,县级至少按1:1的比例配套资金。

2、加强和规范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适配中心(站)建设,组建康复中心医院。有条件的县市区至少要建立一处残疾儿童专业康复机构。增加投入,加大康复管理人员和康复专业人员培训力度,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培训康复专业人员200人(次)以上。

3、继续深化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完善县级各类残疾人技术指导中心、镇(街)康复指导站、村(居)康复服务站三级网络;突出抓好康复示范点建设和社区康复工作,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积极开展“四个创建”活动。

4、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和政策保障体系建设,推动残疾人康复由项目救助向制度化、规范化转变;进一步扩大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报销范围。

二、劳动就业工作

任务目标: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增加残疾人就业培训范围,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基地,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加强保障金征收和管理。

工作重点:

1、加大宣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强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手段,以征收促进就业,全市年度保障金征收增长10%以上。

2、推进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论证建立规范的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和富有特色的教育培训基地,扩大培训范围,增强培训质量。全市组织5000人次残疾人参加技能培训(市本级培训400人次),城镇新增1240名残疾人就业。

3、扎实开展“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继续巩固已建的115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通过基地新安置200名残疾人就业,新增辐射带动1000户贫困残疾人从业脱贫。推动县级建立残联自主的残疾人就业基地,增强基地发展活力。

4、开展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为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选拔优秀选手。

5、扎实开展“共享阳光-携手建功十二五”活动,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活动效果。动员广大残疾人积极参与争当自主创业标兵及致富能手活动,充分发挥典型带头作用。

三、保障服务工作

任务目标:积极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继续落实好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为2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修缮或新建住房,完成省级下达的公益金助学项目(学前教育)及贫困残疾大学生救助工作。

工作重点:

1、积极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探索建立机构托养、社区服务、邻里照料和亲属护理等多种形式的托养服务模式。居家托养服务新模式经验,加快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和居家护理政府补贴制度化步伐,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标准和机构运行管理制度。未出台“阳光家园计划”实施办法的县市区,应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本级托养办法,落实配套资金和服务设施。

2、认真做好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落实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并全额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探索扩大生活补贴范围及标准等政策,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范文5

第二条 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省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符合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确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疾人本人的保障金,应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数额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由乡镇政府安排,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下岗分流中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得安排下岗。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下岗健全职工的发放标准,具体数额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农村残疾人除按《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减免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村提留等社会负担以外,对其中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免收乡统筹费。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经乡(镇)财政机关审核并报县(市、区)财政机关批准,减免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脱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完善和新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保证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学前和九年义务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教育在经费保障上予以优先照顾。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和杂费。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优先录取;对经济困难的,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当在15日内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有关部门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条 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销售额达不到2000元的,凭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联证明,并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医院 减免1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0%的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场)、文化馆(室)、公园、动物园等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第十三条 盲人及各类一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入学、治病的凭残疾人证并持乡镇(街道、单位)的有关证明,在本省范围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或船舶,半价收取车船费,并准予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告诉、申诉和申请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应当免费寄递。

第十六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比规定标准提高20%。贫困、特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七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残疾人证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第十八条 城镇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以上残联审核,报所在地(州、市)计划部门按照农转非户口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指标,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一)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被省、部级以上机关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

(三)在国家或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奖的;

第十九条 各市、州(地区)所在地及旅游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

县(市、区)、乡(镇)所在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条 各地原定优惠政策低于本规定标准的,以本规定为准。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范文6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奖金。

第三条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出发点,以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富裕文明和谐成果,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温暖为目标要求。

第四条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收缴管理。州财政局、残联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各县财政局、残联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并实行分级全额管理和使用。

各企业就业保障金收缴,按照州残联、州地税局《关于明确地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范围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分别与州县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州县全额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残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均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数额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依州县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按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第七条残疾人保障金划拨程序和办法。

(一)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有月1日至月20日期间,携带《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单位职工花名册、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分别到州县残联办理年审手续。

(二)每年月5日前,州县残联根据各单位年审情况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对按时参加年审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书》,确定各单位年审的残疾人职工数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对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告知书》,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缴纳金额。各单位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向州县残联反馈复核意见。不按时反馈复核意见的,视作认可。

(三)州县残联在每年月5日前,将州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残疾人保障金代扣数额提供给州县财政局;州县级各单位在上报第三季度公用经费用款计划时将代扣的残疾人保障金以直接支付方式一并上报。

(四)残疾人保障金划拨账务处理。各预算单位根据州县残联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确定(告知)书》和州县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录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将扣缴的残疾人保障金支付到州县财政局的非税收专户中(开户银行、帐号等信息与州县财政、残联联系)。

(五)州县残联在非税收入专户开户到帐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单位开具“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并交付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以保证收入及时准确入库。

(六)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州县残联开具的“非税收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社会保障缴费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第八条州县残联具体负责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包括用人单位上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工人数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汇总州县上报年审情况等工作。

第九条州县残联在每年按比例就业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瞒报、虚报录用残疾职工数或拒绝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由同级财政、残联责令其足额上缴保证金,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一条残疾人保障金原则上不予缴纳或减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报同级财政和残联审批。

第十二条残疾人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旅游业及多种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

(六)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

(七)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

(八)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

(九)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

(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支出。

残疾人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

(一)残疾人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促进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在预算上单独编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州县财政和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收支管理。州县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预算,按照预算内资金管理的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草案,由财政部门划拨到残联使用。对预算外专项用款,经财政部门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划拨。

(三)残疾人保障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县财政、残联应及时将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应缴纳保障金审核情况,报州财政、残联。

(五)州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残疾人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