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范例6篇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范文1

【关键词】野生植物 自然资源

一、我国野生植物资源的特点和现状

野生植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对人类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目前我国一些野生植物物种遭到很大破坏,致使一些种类濒危,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野生植物资源,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健全野生植物法律保障体系,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我国了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法规》,在濒危物种保护和培育方面做了大量对工作,对野生植物种类进行了全面对调查研究,并进行了大量对科研工作,先后整理了《中国珍稀濒危植物》、《中国植物红皮书》、《药用动植物资源保护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等大量科研资料。开创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对新纪元。将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用法律武器对珍稀、濒危植物进行有效对保护。

二、保护野生植物的重要性

我国现阶段好多种野生植物处于濒危的危机之中,保护野生植物迫在眉睫,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野生植物种类繁多,具有多样性,它的生长能够为空气总提供大量的负氧离子,有保持水土的作用。野生植物的凋谢物在分解后,产生非常丰富的营养元素,为土壤提供大量的养分,在土壤中增加了大量的灰分元素。对野生植物伴生的树木生长十分有利,可使纯林吸收更多更好的养分,有利于树木的生长发育;二是野生植物对森林防虫害能力的提高有着重要的作用,野生植物在大自然中自然生长,对气候和外界环境的适应性非常强,本着优胜劣汰、适应者生存的自然法则,抗虫害能力也比人工育林的树木强很多,野生植物对森林的物种多样性和森林的稳定性有着重要的作用。人工林具有群落结构简单、种类较少,树种单一等特点,和野生植物在一起生存,非常有利于人工林的生长;三是丰富的野生植物物种,形成了大自然中各种动植物赖以生存的复杂多样的食物链,使得各个物种群落之间相互制约与依托,从彼此的生存中获得食物和栖息地,使得生态环境保持平衡,天然森林屏障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三、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途径

一是建立就地保护区和就地保护制度。要通过人为抚育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保护,对森林中的土壤环境及时监测,保持土壤肥力向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在不同植被地理区域采取不同的手段措施,制定出适合本区域野生植物生长的保护方案,在濒危物种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或国家植物园,采取就地保护的措施。在保护的基础加大对野生植物抚育的科研力度,培育野生植物资源,实施人工集约栽培。人性化地在保护区内严格对本区域内地野生植物珍稀物种进行保护,工作人员要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加强保护和协调工作,积极科研立项,完善各项保护职能,为野生植物的生存和发育提供必备的条件。

二是采取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的必要措施。有些野生植物物种只剩下一株和少数几株,所处的环境不适合自身的生长和发育,又不具备很强的繁殖能力,对于这些濒危物种,仅仅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就需要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将这些物种改迁到适合其生存的植物园中,进行时时抚育,并建立一整套档案记录,必要时可以采人工授粉、设风障、设置隔离带等人工保护和抚育措施;另外对于一些种类稀有的濒危植物,采取就地或者迁地保护都受到方方面面的原因限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离体保存措施,建立濒危野生物种基因库,这个基因库是离体保存的主要基地,对野生植物的组织、种子、花粉或胚胎等细胞在基因库内进行离体保存。因保存物种、保存时间和保存条件等因素不因,一定要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将这些物种的细胞进行科学保存,并且严格采集数据,做好详实的登记,对不断完善野生植物基因细胞的保存和管理积累必要的经验。

三是要逐步建立健全立野生植物保护法律体系。目前,我国野生植物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虽然相继出台颁布了一些法律和法规,但还能够满足野生植物保护的需要。所以要通过逐步立法加强对野生的,尤其是濒危的植物进行保护。以前只是凭借各种规章制度和保护措施进行保护,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对人为破坏坏和盲目开发的打击力度不够。尤其是党的十将保护资源提高到了法制高度,所以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经营也要走依法建设的道路。林管部门要在工作中要加大执法和普法工作,提高法律意识,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徇私枉法,比以言代法,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野生植物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并日益完善,用法律的武器严厉打击肆意破坏野生植物的恶劣行径,使得野生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四是要逐步完善野生植物保护机制,健全保护机构。目前,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都偏低,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重视程度不够,尚没有健全完善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滞后。所以一定要建立健全各项体制机制,加紧组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野生植物保护工作者的素质,加大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人员的工作力度,提高其管理水平,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积极发挥民间团体的优势,倡导和鼓励建立民间保护团体,发挥他们的巨大活力,树立全民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观念,使野生植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必要的科学管理。

五是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的科研力度。提高全民对野生植物的保护意识,呼吁全社会共同保护国家的动物资源。加强调查研究,加大科研力度,杜绝盲目开发和人为破坏,探索野生植物资源群落特点和分布规律,对各个物种野生植物的潜在开发价值,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可以选则在濒危野生植物保护区域内进行科研立项,深入研究濒危植物的生长规律,同时加强民族植物学方面的研究工作力度。加大科研立项,对野生植物保护和繁衍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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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西部大开发/野生动物保护/刑事立法/非法狩猎罪

 一、西部大开发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全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为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注:转引何强等.《环境学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4页.)从此,“环境与发展”就成为时代的主题。

“环境”一词,在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指出: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54页.)这是以人类为中心事物作出的定义。在生态哲学中,环境是生命有机体(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外部世界,即生命有机体生存、繁衍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的综合体。(注:参见王进著.《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关于生态问题的哲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第40-41页.)这是以一切生命有机体为中心事物作出的定义。鉴于生态哲学从世界观上讲,更能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并且其思维方式是以整个人类文明的持续发展作为追求的目标,对我们探讨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关系更具指导意义,因此,本文使用环境一词,均采后一含义。

西部大开发,是中央针对西部生态环境恶化、东部市场饱和、西部能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丰富而东部能源匮乏、西部的生态环境已严重制约着东部经济的发展、西部人口素质普遍低下又束缚着自身的发展作出的战略部署。因此,大开发战略主要由改善西部生态环境、改善西部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西部人口素质四个部分组成,策略行为包括保护自然林并扩大森林面积、退耕还林(草)以防止水土流失,以及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运输网的建设、通讯设施建设、西气(电)东输、尽快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科技教育等。(注: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此《建议》对一年前所提出的开发西部的战略构想作了进一步阐述.)

西部生态环境恶化的突出表现之一,即野生动物种类的急剧减少。尽管个别种类受益于十年来有成效的保护,数量有所回升,如滇金丝猴和亚洲象。但减少是绝对的,回升却只是相对的。个别地区经过较长时期的保护,某些野生动物数量有所增加,但又马上采取捕杀措施,抑制其增加趋势。如重庆市巫山县野猪增多,市政府即批准捕杀10-20头。(注:参见2000年10月14日,《云南日报》.)

西部大开发,针对的是西部,但受益的是全国。开发的对象是中国西部,但目的是在焕发西部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生命力的同时,为东部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创造良好的资源环境,促进东部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保护并改善西部生态环境,是整个中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中之重,而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就成为保护并改善西部生态环境的题中之义和必然选择。探讨西部大开发与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也就具有全国性而不是区域性的意义。事实上,仅仅从生态系统物质、能量流动和交换实际状况来看,局部地区的野生动物保护,能促成其他地区野生动物种类的增加和数量的变化,例如,云南思茅地区二十年以前,就已见不到亚洲象的踪迹,重庆市早已没有野生华南虎的存在,但西双版纳州的环保,不仅使境外的亚洲象进入版纳,而且到达思茅;华南地区的环保,也使野生华南虎进入重庆地区;十多年前,昆明市民不知红嘴鸥为何物,而十多年来,湖滨河畔赏鸥喂鸥已成为春城的一道风景。

野生动物资源与人类及土壤、植物、水、空气等因素构成生态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正常协调的运转,是人类繁殖与发展的前提,而构成这一完整系统的各种因素无论缺少哪一环节,人类都将面临灭顶之灾。因为其中任何一种都是其他因素赖以生存的条件。诸因素相互依存,才使生态保持平衡。而生态的平衡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乃至国家主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已被实践证明,我国野生动物的生存与保护,已成为环境保护中的一个严峻问题。以野生动物资源种类和数量拥有量独占鳌头而誉为动物王国的云南省以及作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主要生存区域的西部其他各省区,因受多民族杂居和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这一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注:参见曾粤兴.《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几点建议》,载《云南法学》,1992-2期.)

西部省区为我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域,几乎各少数民族都有狩猎习俗,有的民族甚至以家中拥有的兽类颅骨的多少作为判断是否勇武、富有的标志。传统生活习俗养成了他们与野生动物为敌并随意加以捕杀的意识。同时,西部地区公民文化素质低下、科学知识贫乏,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近些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市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求量的增加和获利额的加大,滥捕滥杀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不断升级蔓延,导致野生动物物种和数量总体上大幅度减少。同时,由于过度采伐、放牧、开荒、废气、污水等原因,西部地区森林面积锐减、土地沙化、动物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既使一些野生动物死亡或迁徙,又使以食草动物为食源的食肉动物因饥饿而伤害人畜(某些凶悍的食草动物也会因饥饿或其他原因伤害人畜,如亚洲象、野猪等),在一定程度上激起公民实施报复性捕杀。在认识上,人们一讲环境保护,往往只注重对土壤、水等非生物以及森林、植被等生物的保护,而很少考虑野生动物保护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注:例如陈泉生所主持的国家“九五”社科基金课题.《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着重对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但对野生动物在其中的影响几乎未见提及。法律出版社,2000年.)国务院《关于中国环境与发展的决策》十个部分只有“积极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一句话和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注:转引自江伟钰、陈方林著.《资源环境法研究及应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61-268页.)长期从事环境法研究的陈泉生女士尖锐指出:“按照目前约每年灭绝一个物种的速度来看,不久的将来随着物种的日渐稀少,支撑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维持系统也将瓦解崩溃。届时,人类除了与之同归于尽,也许别无他择。”(注: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前言部分.)

不可否认,由于社会方方面面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人类的保护这一终极意义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应有的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着法制疏漏多,执法不严格,司法处置力度不够等等问题,刑法仅仅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后备性法律,把野生动物保护的成功希望寄托在刑法上是不理智的,但刑罚手段的严厉性、暴力性的确有助于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取得成效。

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是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前提之一

如何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首先必须考虑立法的指导思想。

长期以来,纯保护主义受到政府的否定,(注:参见2000年10月14日,《云南日报》.)有限保护事实上成为立法的一项原则。因此,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既有区域上的设置,也有期限上的限制,还有保护对象的区分,如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禁猎区(期)的规定,保护等级的差别等。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生态平衡的规律,决定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的指导思想。生态平衡规律主要有:

1、相互依存与制约规律。在生态系统中,不仅同种生物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异种生物之间也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同群落之间,生物与环境、人类之间都普遍存在着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生态系统成为环环相扣、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有机整体。过去,在保护与利用并举的原则下,环境保护事实上让位于环境利用,在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已明令禁止任何采伐天然林的行为发生,那么,根据相互依存与制约规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就相应应采取纯保护主义,或者说只宣强调“保护”,除科研、旅游、国际合作需要外,不宜再提倡对野生动物的直接“利用”。

2、物质循环与转化规律。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是生命运动的源泉。在开发自然的时候,必须注意提高能量流动的效率,同时,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换言之,应通过保护非生物环境促进野生动物保护。

3、物质输入输出动态平衡规律。在生态系统中,生物与环境之间的输入与输出总体上是平衡的,若有某一方面的失衡可以通过其他方面进行补偿。生态平衡与稳定的标志之一是生物的多样性。因此,保护野生动物,保持生态平衡,就是指在开发利用西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保持西部地区生物与环境的协调,保持西部与东部地区生物与环境的协调,保持物种的多样性。换言之,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要限制人口的增长。

4、协同进化规律。生物适应环境,又改善环境,生物之间相生相克、此消彼长、共存共荣,是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协同进化。这一规律决定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在某些时候,应当顺应自然,不应人为地改变。保持物种的多样性必须研究生物链关系。事实上,人类有意无意地使生态系统中增减某一物种都可能对整个系统的平衡和协同进化造成影响。(注:参见王进著.《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关于生态问题的哲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第160-164页.)例如,云南抚仙湖、洱海引进银鱼,却导致本地野生的抗浪鱼、金线鱼、弓鱼濒临灭绝。

在指导思想上,应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所倡导的是生态共同体内各成员间的相互平等、共生以及协调等关系,它在主张自然所固有的内在价值的同时,并不排斥人类的利益,相反,人类处理好自身与环境的协调关系,则能进一步促进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伦理价值观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环境和自然所固有的价值,并且应树立“生态利益优先”的思想,把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置身于符合全球环境和生态利益的要求下来考虑。(注:参见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22-328页.)

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既要保障有益野生动物的生存,又要避免在消灭害虫方面束缚手脚;既要防止野生动物的生存与繁衍对人类的侵害,又要防止人类借口有这种侵害的发生而对野生动物放开杀戒。如果某一个地区、某一个物种繁衍过快而危及到其他物种和人类,既可考虑增加相克的物种以抑制该物种数量的增长,也可考虑向其他需要该物种的地区适当转移该物种,而不宜授权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机构随意颁发捕猎证加以捕杀。

其次,应找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显现的漏洞。我国西部乃至东部野生动物保护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支撑刑罚处置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诸多漏洞,因此,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当弥补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在刑法中,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法均采用空白罪状形式,这种罪状所参照的法规的立法质量,左右着相关罪名的认定难度。就相关狩猎法规而言,《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着保护范围过窄、罪状限制过多、犯罪情节标准模糊等缺陷,而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既不属于法规范畴,又属于越权解释,并且对水生野生动物未作规定,根据《刑法》第340条和341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相关法规均未解释“情节严重”的含义,事实上,使该两罪的认定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从范围上说,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牛野生动物。这一界定,与前述生态规律存在冲突。具体来说,不属于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是否意味着没有“生存权”?立法者是否考虑过:如果不属于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灭绝了,属于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还能生存吗,这样的立法是否有顾此失彼之虑?可见,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加以完善,其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非法狩猎罪的立法完善

在罪状的设计与表述中,文字用量与修饰限制程度具有正比例关系,并同步决定着概念的内涵的丰富程度,反向决定着概念外延的范围大小。《刑法》第341条也如此。这是个具有典型的选择性要件的条文,对犯罪行为人非法狩猎的行为方式作了四项具有选择性的限制,并且将非法狩猎的对象限制为野生动物资源,这些限制,在笔者看来是不必要的。因为:

(一)“资源”一词,具有量的色彩,既容易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下不当抗辩的余地,又与“情节严重”具有语义上的重复关系;

(二)禁猎范围、禁猎期间的限制,既容易误导公民认为在此期间、区域外进行狩猎为法律、法规所允许,又与生态规律相冲突,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相违背。野生动物保护区的设置,实属迫不得已的应急之举,而禁猎期间的设置,目的是让野生动物安全繁殖。难道禁猎期一过,就允许公民捕杀吗?当然不是,既然如此,无论《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又何必规定禁猎期呢?

(三)这一罪状的设计,给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设置了障碍。有的学者认为,非法狩猎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而进行非法狩猎”(注:参王秀梅、杜澎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43页.)有的学者则将这种故意表述为“明知违反‘四禁’而故意进行狩猎”。(注:参张穹主编.《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第357页.)这两种主张,大同小异,都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在罪状设计中难见依据,而是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故意定义的演绎运用,从理论上讲并无不妥,然而,在实践中,要求犯罪之构成以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为必要,可能恰恰使依靠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在一些个案、并且是危害严重的个案上落空。比如,云南的一些少数民族,除对宗教信仰中作为神灵供奉的动物加以珍视外,代代相传的习惯没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概念,由于久居深山,文化生活、信息传递十分落后,要求其对捕杀野生动物的违法性有认识,在他们看来正是天方夜谭。因此,笔者认为,宜将本罪的故意内容界定为:明知是野生动物而非法捕杀。

(四)非法狩猎行为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同。从生态平衡的需要来看,人类适当捕捞、享用水产品,既是水产品相互平衡的需要,也是人类与环境相平衡的需要,但捕捞过度,则会破坏这种平衡,因此,对捕捞区域、期间、捕捞工具、方法作出限制,是完全必要的。

此外,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客观上都是非法狩猎或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但两罪的侵害对象却不相同,前者以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后者以陆生和水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保护对象。普通的水生野生动物则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范畴。笔者认为,立法上将非法狩猎行为因对象不同而规定为两个不同的罪名,除了使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显得稍多一点外,并无必要。

为此,笔者建议:

第一、改变非法狩猎罪的罪状模式,采用简单罪状。空白罪状的一大弊病在于使刑法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制裁总是受到行政法的制约,刑法是其他法律的后备法而不是其他法律的附属法,刑法应有自身的独立性,刑罚权发动的空间应更多地由刑法本身来占领。而采用简单罪状可以使刑法对危害环境的行为作出直接规范。此简单罪状可具体表述为:明知是野生动物而非法捕杀的行为。

野生动物种类实在大多,如我国现有的陆生脊椎动物就超过2300种。(注:转引自中科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国情研究第二号报告:开源与节约》,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23页.)除兽类外,还有鸟类、昆虫类,其总数量更为惊人,显然不可能把一切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均作犯罪处置,因此,从情节上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只不过司法解释宜尽早说明“情节严重”的含义。

至于非法狩猎的含义,简单地说,即无合法依据或者未经许可而进行狩猎。但这一理解的确过于简单,笔者认为,俄罗斯总检察院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有关解释颇有借鉴价值。他们对非法狩猎的解释是:“凡没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者违反专门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从事狩猎的人员根本没有狩猎权(未满18岁、不是狩猎协会会员和不符合其他要求的人员)、虽取得许可证但并无必要根据;或者在非狩猎区、禁止狩猎的时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手段(例如杀伤动物用自动捕猎器和夹子,活套、网和其他大规模捕猎动物的工具,用陷阱、模拟野生动物和鸟类叫声的电子仪器等)从事狩猎的,均为非法狩猎。”(注:参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文》(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18页.)该解释采用实质主义而不是形式主义的原则,来判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而对“情节严重”的含义,《德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也有参考价值,该条指出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含义是:“行为人以犯本罪为职业或常业;在夜间、禁猎期、使用圈套或以其他不符合狩猎规则的方法狩猎;数人持射击武器同时围猎。”(注:参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200页.)该条的启示是:可以把对我国刑法中的“四禁”内容的违反作为“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此外,《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58条将在自然保护区、在发生生态灾难的地区或者在生态形势严峻的地区实施的非法狩猎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也可资我国确立“情节严重”的标准参考。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范文3

从地球史的角度来看,生物圈的均衡当然是极为重要的,生物专家认为,大约在两亿五千年前,地球经历过最大的物种大灭绝,9/10的海洋物种都告消失。最近一次物种大灭绝是在六千五百年前,恐龙等物种全部消失,残存的哺乳动物才有了生存发展的机会。而到了今天,乃是第六次生物大灭绝的时代,每200年来,会平均有一种哺乳动物被灭绝。从1600年迄今,至少已有484种动物和254种植物被灭绝。有鉴于物种灭绝的加速,保存物种、设置特定的保护区,或规定各种稀有物种应予以保护,遂成了近代世界的新标准。

规定某些动植物物种应该保护,基于物种多样性的标准,人们很难反对。但这却很容易出现一种两难的困境。在此有两个例证。

第一个例证是第11期《南风窗》所报道的,1990年中国云南昭通市大山包乡为了设置黑颈鹤自然保护区,特让千名村民迁徙到云南省江城县整董镇滑石板村,但村民到了新地方后,2011年亚洲野象却开始侵入,野象群不仅毁坏了庄稼,甚至夺走了人命。而亚洲野象又是部级保护动物。于是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国家应保护稀有鸟类和兽类,但国家对可能更应该保护的人民,为何却保护得不周呢?人与动物孰轻孰重?有没有万全之策?

云南发生保护鸟类而让人搬走,而野象又来赶走人的不幸局面,我就想到最近发生在台湾的猕猴事件。台湾猕猴乃是3级保护动物,不准杀也不准打,已使得台湾许多临近丘陵地带的乡村猴满为患。猕猴是灵巧的动物,它们会成群啸聚,会破坏果园和菜园,有时候还会攻击儿童、路人,台湾的农委会为此头痛不已。考虑要把野猴抓来结扎,要鼓励农民养狗赶猴。但农民都说,这个方法收效极小,野猴不容易抓,用狗赶猴,说不定还会狗被猴欺,甚至惹恼了野猴,去进行更大的破坏。台湾的保护野生动物在猕猴上遇到了“大铁板”。

近代环境主义的观念兴起,保护动植物物种也成为一种流行,尤其是1975年澳大利亚哲学家彼得・辛格倡导“动物权”后,更对保护野生动物和饲养野生动物提出了重要的保护理论。人类以前对野生动物和饲养的动物都太野蛮,的确需要改善。问题是,在讨论到动物权,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动物权时,却也出现了许多争议。例如: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范文4

《*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今天,省人大、省政府在这里召开新闻会,目的是大力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让全社会都认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意义和知道有关法规,使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法人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广大公民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人人知法守法,自觉爱护野生动物,同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大家知道,人类只有尊重自然,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与健全,人类自身才能有生存和发展的长远未来。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野生动物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作为保存遗传基因多样性的战略资源,同今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从根本上说,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目前,一些野生动物品种的减少和灭绝,正严重影响着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保护好这些资源是我们的责任。然而,我省毗邻港澳,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经济发展较快,是重要的进出口口岸,不少野生动物从外省和外国流入,成了华南地区野生动物的主要集散地,加上历史上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习惯,这些因素给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增加了困难,使我们的任务更加繁重。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了《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年又制定了《*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各级政府及林业、海洋与渔业、工商、公安、海关等职能部门对这些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互相支持配合,积极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对非法捕杀、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拯救了不少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取得的成绩是肯定的。然而,保护野生动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的工作同保护野生动物的重大意义和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时有发生,这类的违法犯罪活动仍十分猖獗,手法也越来越隐蔽,增大了执法部门查处的难度;保护野生动物还没有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滥吃野生动物的不良风气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一些人对吃珍禽猛兽不以为耻,甚至作为一种身份的象征;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还没有具体的管理规定,主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无计划乱捕滥猎、盲目经营利用的情况仍相当严重;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管理不够规范,对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何处置还缺乏具体的管理规定,不利于调动养殖的积极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一些野生动物资源呈下降趋势,濒临灭绝的种类也在增多,由于一些与农林业生产直接相关的野生动物逐年减少,已导致病虫害增加,情况实在令人堪忧。同时,食用野生动物成了一种不良的风气,也损害了*人的文明形象,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与我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背道而驰。

去年,李长春书记对此作了重要批示,要求从立法上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根据省委的指示,省人大加快了立法的步伐。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现在已正式颁布实施了。本《条例》主要是对省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解决在处理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食用、运输、携带、走私以及提供工具和加工、储存、交易场所等违法行为中遇到的各种难以处理的问题。同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方针,规定禁止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限制捕杀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规范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对人工驯养繁殖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也实行规范管理,解决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

修改以后形成的《条例》,对我省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更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全面开展我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条例》,使《条例》贯彻实施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要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督力度,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这里,要特别强调对《条例》实施的执法监督问题。

一是要加强各级人大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监督。要按照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督促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分解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严格依法行政,保护野生动物工作做得好的,要大力支持和鼓励;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依法坚决打击。各级人大要定期对《条例》和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把支持和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监督水平和质量,并通过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协调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加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的内部监督。这次在《条例》别规定了防止重罚轻管、以罚代刑的监督条款,对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各职能部门一定要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对执法违法、知法犯法的有关人员,监察机关要依照《条例》和监察管理有关法规坚决予以处理。对于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检察院、法院要加强检控和审判,依法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范文5

驯养繁殖的保护物种

30多岁的陈某听说养鹦鹉出售可以赚钱,便准备开一家鹦鹉养殖场。2014年9月,他成立了以鹦鹉养殖、销售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年11月,他开始申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因资料不齐全,直至2015年9月初前他都没有取得相关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从2014年初开始,陈某在尚未取得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时,便在上海郊区租了房子,先后花了20多万元从浙江一家具备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公司购买各类鹦鹉,然后雇佣亲戚全某帮忙饲养、出售。在这过程中,对方公司明确告知他,必须先取得林业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后方可养殖这些鹦鹉,可他置若罔闻,一边在淘宝开网店销售,一边在58同城网、QQ上销售鹦鹉的广告,并在线下完成交易。

2015年初,陈某通过58同城网卖给花鸟市场的个体户陆某五只太阳锥尾鹦鹉幼鸟,一周内三只鹦鹉因饲养不当死亡,两只养大后被民警查获,一并查获的还有陆某非法养殖、准备出售的几十只鹦鹉。同年8月,当陈某再次出售鹦鹉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同时查获的还有其准备出售的金帽锥尾鹦鹉、红肩金刚鹦鹉、黄冠亚马逊、和尚鹦鹉等共80只,经鉴定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保护动物。最终,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全某、陆某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三人定罪处罚。

为何收购、出售驯养繁殖的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物种也构成犯罪?驯养繁殖的还叫野生动物么?

根据相关规定,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畴,这是国家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角度所作的规定。根据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指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其一,从驯养繁殖的整个利益链条来看,驯养繁殖必然伴随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收购必然催生供给,而供给则引发猎捕。一旦猎捕或养殖失控,就会给珍贵、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物种造成威胁,甚至有灭绝可能,而物种的灭绝往往是不可逆的。因而,国家对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均采用许可证制度,同时对驯养繁殖的上述受到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从刑法层面进行了最严格的保护。

再者,从有效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来看,濒危野生动物是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者受到人类及外界生物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濒临种群灭绝的危险,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有利于挽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和资源的开发利用,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但是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均需要专业知识。通常,野生动物的幼仔适应性较差,不专业或不当的驯养繁殖、运输等均可能造成这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死亡,就如本案中陆某无证养殖鹦鹉幼仔,一周内死了三只,实在可惜。

最后,从司法实践来看,将驯养繁殖的上述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列入保护的范畴,似乎更具实践操作性。不管是野生还是人工驯养繁殖,物种一致,鉴定才不难。如果非得把人工饲养繁殖的与野生的物种区别开来对待,估计最终引发的鉴定争议就很多。

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的物种在刑法层面做最严格的保护是情理之中的。事实上我国政府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采取了许可证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活动本身进行保护的考虑。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频发

根据静安区检察院近三年的数据,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呈现出新的态势。

一方面,案件所涉野生动物种类、数量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从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用途来看,2014年主要集中在做生意过程中,为了营利才冒险非法收购、出售象牙;2015年的案件则都是围绕宠物而展开的,基本涵盖了养、售、买各个环节,既有企业主自主创业,非法养殖蓝黄金刚鹦鹉、粉红凤头鹦鹉等,亦有花鸟市场店主为做生意非法购买豹纹陆龟、塞内加尔鹦鹉等准备出售,还有不乏个性人士明知买卖鹦鹉不合法,却因个人爱好执意为之;2016年的案件,也始终围绕着养宠而进行。

没有购买的需求就没有出售、捕获的动力,有买方市场就会有铤而走险的人。从这几年的统计来看,养宠成了刺激此类案件的主因,处在整个链条的最前端,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则因其隐蔽性强,被抓获的较少。

此外,嫌疑人的身份也各种各样,既有为了生计做点小本买卖的私营企业主,也有高知白领或普通打工仔。但是这些涉罪的人无一例外地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们收购、出售的这些动物是国家保护动物,收购、出售行为都是违法的,他们只是抱着侥幸心理满足自己的爱好或私利。

通过对近三年数据汇总、分析发现,相对于以前购买野生动物用于食用来讲,这几年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要用途在养宠。或许从经济的角度也可以理解,毕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格都不菲,一般人也食用不起,但有闲情逸致养个把宠物还是可以承受的;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整个链条来看,养宠或许是最后一环,又或许演变成新一轮出售的第一环;从养宠的需求来看,忙碌的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养宠来打发时间,培养耐心,释放爱心,寻求慰藉。因而,养宠成为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

如何避免养宠雷区

当某种社会现象影响到一部分人的生活,并且可能引起更广泛关注时,我们必须思考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在养宠这个问题上,鉴于涉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领域较为专业,养宠不当涉罪的原因也较为多元,因而也需要多元化的解决思路。

从政府执法角度出发,相关部门要做好预防类普法宣传,尽量以图文并茂的方式,通过专业刊物、网络、视频等多渠道进行宣传。首先,关于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的普及,因其专业性太强,名单也较为冗长,涉及种类又多,只知道动物名字不具实际操作意义,因而大而全的普法宣传可能反而效果不好。建议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管辖范围内花鸟市场、养殖户等的普法宣传,并附上图文并茂的提示宣传单,让更多人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物种及形态。其次,关于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利用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最后,对于个人养宠物的,可以通过街镇、居委会等做好常见的几种珍贵、濒危保护动物的宣传工作,可以在小区公示栏内张贴图文照片,进行相关案例报道。

其实,更新百姓观念也很重要。既要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又要纠正养宠物的一些奇怪理念。养宠物本身并不违背社会公德,古往今来,古今中外,养宠物一直存在,甚至是身份或闲情逸致的体现。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野生动物资源逐步萎缩,切不可盲目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宠物来养,饲养奇怪、少见的宠物并非彰显个性的唯一途径。养宠物前,对于不确定的,可以自己上网络查询,确认该物种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是否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切不可稀里糊涂就养了不该养的动物。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范文6

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危机一个健全的生态环境意味着使其所有的生态系统、群落和物种,都保持良好的状态。但目前人口与资源,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以牺牲生态和资源为代价,来获得经济的暂时发展。人类造成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破碎和退化(包括污染),以及物种的过度开发、外来物种的引入和疾病的加速传播。

1.生境破坏和消失。随着大自然自身的演变,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过度地从自然界获取土地、木材、食物、药材等,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和消失。生境的破坏和消失被确认为是大多数生物和微生物目前正濒于灭绝所遭受的最直接的威胁。物种大量聚集的热带雨林以每年170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温带森林也在大面积减少。目前,全球森林由76亿公顷已减少到34.4亿公顷,减少了50%还要多。湿地退化和丧失的速度更是超过了其他的生态系统。现在地球上有20%的珊瑚礁和35%的红树林丧失。

2.生境破碎。生境破碎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块大的、连续的生境不但面积减小,而且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片段的过程。生境破碎使一些中心物种由于不能迁移以觅食、、传播等而难以生存。生境破碎也可以把一个广泛分布的种群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的亚种群,每一亚种群由于受空间的局限而陷入衰落和灭绝的境地。

3.边缘效应。森林边缘对保持森林的结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生境破碎,森林边缘的物种构成就会发生改变,使由内部物种占据的区域进一步减少。由于温度、湿度和光照水平的变化使许多物种从片段化的森林中消除。

4.生境退化和污染。人类活动密集的干扰,会使生境中的群落和物种受到影响,而造成生境的退化。例如:珊瑚礁地区频繁的行船和潜水会恶化这个群落。人类释放的杀虫剂、化学品和污水,工厂和汽车排出的废气等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污染对水质量、空气质量甚至地区气候的全面影响,不仅威胁到生物多样性,而且会引起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人类健康。

5.外来物种的引入。由于在新的生境中缺少外来物种的自然捕食者、有害物和寄生虫。所以会打破这一生境的生态平衡,而使物种结构遭到破坏,导致某些物种的消失。

6.物种的灭绝。环境破坏最严重的一面就是物种的灭绝。一旦某一物种灭绝,其DNA中所蕴藏的特有的遗传信息和其所拥有的特征组合将永远丢失,它的种群将不可能存在,它所生活的群落将变得贫乏,且其所具有的对人类的潜在价值将永远不会被认识。现今由人类引起的物种灭绝速度是物种自然更替速度的几百倍,甚至是上千倍。例如:20世纪初有野生老虎10万只,现在仅存野生老虎3200-3500只左右。里海虎1950年灭绝。我国特有的华南虎也已多年不见踪迹。

二、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中国地处东亚,包括寒温带、温带、亚热带和热带的范围,加之地质、地貌和土壤的变化,生物物种的类型十分丰富,也具有许多独特之处,像湿润亚热带和青藏高原就是其它区域所没有的。我国的生态区共有19个,其中陆地生态区12个,淡水生态区6个,海洋生态区1个。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的一般特点

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概括起来有下列特点:

1.物种高度丰富,特有属、种繁多。目前我国有高等植物3.28万种,动物10.45万种,其中许多为我国特有、孑遗种、经济价值高的种。

2.区系起源古老。由于中生代末中国大部分地区已上升为陆地,第四纪冰期又未遭大陆冰川的影响,所以各地都在不同程度上保存着白垩纪、第三纪的古老残遗成分。

3.栽培植物、家养动物及其野生亲缘的种质资源异常丰富。中国有7000年以上的农业开垦历史,因而中国的栽培植物、家养动物丰富程度在世界上是无与伦比的。

4.生态系统丰富多彩。就生态系统来说,中国具有陆生生态系统各种类型,且每种陆生生态系统都包含多种气候型和土壤型。据统计,全国陆地生态系统共27个大类,460个类型。其中:森林16大类,185个类型;草地4大类,56个类型;荒漠7大类,79个类型;湿地、淡水域5个类型;海洋6个大类,30个类型。

5.空间格局繁复多样。中国地域辽阔,地势起伏多山,气候复杂多变。从北到南,由不同气候带引起不同的植被类型。从东到西,随着降水量的减少,发生不少同属不同种的物种替代。以上特点,说明中国生物多样性在全球所处的独特地位。

(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

1.初步建立了一系列物种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就地保护成绩显著,迁地保护得到较大的发展。到2012年底,我国已建立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五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达2407个(其中林业直管2150个),总面积1.45亿公顷。就湿地保护来说,目前全世界有国际重要湿地1886块,中国有41块。我国野生动植物迁地保护和种质资源移地保存也得到较快发展,全国已建动物园(动物展区)、野生动物园240多个,植物园(树木园)234个。

3.重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我国先后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防止荒漠化工程”和“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这几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中国所面临的生态危机

我国目前面临着生态危机:森林大面积消失、土地沙漠化扩大、水土严重流失、湿地不断退化、自然灾害频发、物种加速灭绝、严重干旱缺水、全球气候变暖。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曾经经历了大面积毁林开荒的过程,致使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度下降。虽然近几年建造了大量的人工林,但是仍面临着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等问题,成、过熟林只占森林面积的14.3%。我国森林覆盖率为20.36%,比全球平均数低近10个百分点。人均森林面积不足世界的1/4,人均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的1/7。我国木材对外依存度高达44.8%,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沙化土地17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8.1%。石漠化土地12万平方公里,盐渍化土地17.3万平方公里。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90%的天然草原都有不同程度的退化,而且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在扩展,草场沙化严重。由于人类的捕杀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加速了物种的灭绝。综上所述,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在眉睫。而在当今以人为主导的社会文化体系中,只有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动和意识,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因此,建立健全法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条约的加入对我国立法的推进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人民都认识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重要性,从而形成了地球村的概念。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了多个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条约和政府间协定。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海洋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国际捕鲸公约》及《中日候鸟协定》、《中澳候鸟协定》等。诸多的公约和国家间的协定,对保护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文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进程。

(二)我国物种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是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比较早的国家,1950­年国家就出台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我国的《宪法》和《刑法》(1979年《刑法》第130条)中对物种的保护也有描述。但随后很长的时间立法工作处于停顿的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防沙治沙法》、《草原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另外,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在立法的同时,1987年我国了《中国自然保护纲要》,1994年在《21世纪议程》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了规范。

(三)我国物种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名列濒危物种最多的国家之一,­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非常突出。笔者从事多年物种保护的工作,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进行探讨。

1.立法体系庞杂、立法效力低下、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我国立法比较分散,­有专门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还有许多“规定”、“办法”和“通知”,­如《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等。立法位阶,­有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林业部,­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联合的法规,­导致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低不一,­参差不齐。此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很显然,­我国关于物种保护的立法体系十分庞杂,­立法效力层次较低。同时,各种“规定”、“办法”和“通知”的出现也反映出我国浓厚的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行政管理色彩。

2.立法目的滞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开发,导致环境不断恶化,各种自然灾害频发。人类的环境立法理念开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态利益优先理念已经体现到立法中。而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还受到经济利益优先理念的制约。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可以看出,­我们保护动物的目的重点落在合理利用而非生物多样性保护上,­没有凸显出物种保护的重要性。

3.物种保护的不坚决性。由于立法目的与经济利益妥协,­必然导致法律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应当”、“可以”等比较模糊的词语,在法律责任追究上,措辞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缺乏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4.物种保护的不全面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保护的范围限定于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这是对经济发展的一种妥协性立法,­缺乏物种保护的前瞻性思维,体现了人类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

5.对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不力。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是个很广泛的概念,­但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对生存环境的破坏仅限于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使得受保护的栖息地概念模糊而且范围有限。

6.执法不力、司法不严。“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传统思想深植于中国人的心中,且立法本身存在缺陷。传统思想和立法缺陷相结合,­使执法不力、司法不严成为目前物种保护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7.执法后期的处理存在盲点。案件查获的各种违法品的处理,在法律上看似规定明确,但由于执法部门繁杂,部门利益无法协调,致使一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大都是行政权自由裁量之下进行“处理”。因此,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后续行为,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很有必要。

四、一些认识及建议

(一)对问题产生原因的认识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化传统方面的因素。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生物多样性保护观念淡薄。

2.经济利益方面的因素。人们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往往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而忽视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体制上的缺陷。我国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牵扯部门繁多,管理分散。另外资金投入缺口大。

4.法制上的因素。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需要改善的问题。

5.观念上的原因。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大部分公众的动物福利观念启蒙晚,保护意识相对薄弱。

(二)建议采取的措施

1.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保护地建设体系和野生动植物种及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2.制定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发展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防止沙漠化和荒漠化规划等。生态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必须强制性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3.完善和加强我国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生物多样性问题呼唤新的、卓有成效的法律体系的诞生。必须将经济利益优先的思想转变到生态利益优先上。包括对生态安全战略地位的明确,国家主导责任的定位,以及稳定和持续投入的保证等,以确保我国的资源安全。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设,增加财政投入。­在保护机构之间要形成监督机制,明确管理权限与责任。

5.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监管,联合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采取高压态势,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