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新规定范例6篇

车船税新规定

车船税新规定范文1

关键词:车船税;乘用车;排气量;征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0-0156-02

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不断出现大面积雾霾天气,而导致雾霾天气的直接原因之一就是汽车尾气的过量排放。空气质量的严重污染使得人们对节能减排问题更加关注。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收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自古就有征收车船税的历史,从汉代开始已经对马车和船只征税。新中国成立后,对车船统一征收使用牌照税,取代之前的船捐、车捐和牌照税。2007年,合并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统称为车船税。为了加大节能减排的效果,推进车船税制的改革,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车船税法。

一、我国新旧车船税的对比分析

将新旧车船税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新车船税最大的变化就是将乘用车的计税额度,参照排气量的大小一共分为七档。新车船税的规定中主要有如下变动。

(一)征税范围的变化

2006年版的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定为依照法律应在车船管理有关部门登记的车船,单位内部作业的车船,若无需登记,则无需缴纳车船税。新车船税出台后将不再以车船登记与否来确定其是否需要征税,规定有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的车船的单位及个人,都需缴纳车船税。

(二)计税依据的变化

新车船税的纳税范围为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其中,汽车按其排气量计征车船税,相对于之前的车船税,1.6升及以下的汽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1.6—2.5升的税额幅度适当提高,2.5升以上的税额幅度较大提高,载客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货车和船舶的税额幅度基本不变。

新车船税中乘用车的计税依据由统一计征转变为按排量大小分档计征,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节能减排和汽车销售结构的完善。另外,船舶中,新增了对奢侈品游艇的计税标准,按其艇身米数计征,每米每年征收600—2 000元不等的车船税。在很多西方国家,游艇的车船税计征也是按照艇身计算。因为一般情况下,游艇的价值与它的艇身成正比。这也能很好的体现出车船税作为财产税的这一性质。

(三)税收优惠的变化

新车船税相对于旧车船税,其税收优惠最大的变化是加入了对节约能源、新能源车船的免税或减税许可。该规定对于促进节能新能源车船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对于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导致纳税困难的,可以适当减免车船税,也很好的体现了政府对民众的人文关怀。

二、国外车船税法律制度的分析及经验借鉴

(一)以美国和法国的车船税为例

1.美国

美国作为“车轮上的国家”,平均每个家庭拥有1.05辆车,并且依不同环节对汽车征税,包括购置环节、保有环节和使用环节。使用环节征收的税款占整个税收的份额比重较大,其余两环节只占到很小的份额。在美国,汽车使用环节的税收只来自于燃油税的征收,包含全国统一的联邦税及各州自定的州税,很好地体现了“多开多交,少开少交”的原则,一定程度上来看是公平的。美国汽油燃油税平均约每加仑47美分,其中联邦税为18.4美分,其余为州税。

美国依靠燃油税向汽车征税,虽然很好地体现出公允性,但是并未体现出车船税作为财产税的特性,失去了车船税这一财产税的价值。但是美国的明尼苏达州却是特例,其车船税是以购买价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5%,采取逐年折旧方式,头2年全数计征,第3、4年按车价的90%计征,以此类推,直到第10年按车价的10%计征,此后每年仅需缴纳25美分的固定税额。

2.法国

法国车主的税种主要体现在燃油税内,按照现行规定,凡购买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120克的新车,车主可获得不同额度的环保奖励,排放量越小,奖励就越高。相反,对于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155克的新车,车主每年需缴纳环保税。据媒体报道称,这种递进式多排放多纳税的最高征税额高达2 600元人民币。

法国车船税将燃油税与排放量相结合,更好地体现出公平原则和“水污染谁埋单”的思想。但却忽视了二氧化碳仅是汽车尾气的一种,并不是唯一能确定污染程度的指标,还有一氧化碳、硫化物、碳化物等其他污染物,未做到足够公平。

(二)国外车船税的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考察上述国外车船税的立法,多数发达国家采取的是按油耗或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征税,这也会是车船税的必然发展趋势。按二氧化碳排放量计征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很好地体现出“谁污染,谁埋单”的公平原则,同时也会促进汽车行业的结构优化,促进发展低排量节能环保型汽车。按二氧化碳排放计征,必然是需要对不同车型分类统计标明其具体排放量。相比之下,按油耗计征,即直接通过燃料税计征,其征收所花费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更少。但是按耗油多少来征收,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出不同汽车对于大气污染的程度的差异。

三、完善我国车船税收制度的法律构想

我国汽车的相关税收负担仅次于日本,位居世界第二。汽车税费达20多种,部分地方多达40多种,而发达国家汽车税收只有5—6种。国内针对汽车征税主要有3种:汽车购置税、燃料附加税和车船税。汽车购置税在购买汽车时一次性计征,其次还需缴纳其他的购置费。车辆购置阶段所缴纳的税费包含5%汽车消费税、17%的增值税、10%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总体比重高达车价的30%—35%。燃油附加税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燃料附加税”替代养路费,自此养路费取消。事实上,燃油附加税征收后,养路费并未完全废止,车船税税负增加,高速过路费、国道仍在继续收费。面对我国汽车征税负担重,车船税计征方式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车船税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立法目的明确化

现行的以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为目的计征车船税通常有两种方式,按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以及将车船税合并到燃油消费税中征收。我国现在已经对燃油开征消费税,但征税标准相对于发达国家略低,未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伴随经济发展,大气环境污染严重,车船税的征收目的会逐渐向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方面转变,增加财政收入等目的会逐渐削弱。明确保护环境立法目的后,需要切实以该目的为出发点制定立法。

(二)计税依据合理化

在车船税改革中,其节能减排的功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结合国外车船税的征收方式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可按“依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和“按燃油税征收”结合起来,实行“双轨征收”。按二氧化碳征收作为车船税主要征收方式,可以参照英国车船税的相关做法:关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标注在购车时候的注册登记证书里,排放二氧化碳越少,所需缴纳的车船税就越少;同时建立汽车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数据库,方便在线查询汽车二氧化碳排放量。将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征的重要指标,相对于按汽车排气量征收,其合理性更强,更切合车船税之以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为目的。但是此种计征方法,征收成本有所提高,这就要求汽车业技术研究的进一步推进。另一方面,按燃油税征收,其计税单位额度基本无需大幅改动,仍可以沿用之前的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或者在此基础上适度提高。旨在促使民众更多的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车出行。这两种计税方式的结合是比较合理有效的,虽然技术上存在难题,但是并非是不能克服的。

(三)税收结构的调整

乘用车在购车前要负担的税收过重。其中车辆购置税属于中央税种,其几年来又有部分税率提高,车辆购置税的高速增长将更大的增加车主的负担。然而车船税属于地方税收,收入比重占地方总税收的比重小。就个人而言,税收负担的感觉越来越明显。合理整合税种,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合理利用税收收入才是根本的改革方向。降低车辆购置税税率,同时降低保有环节车船税的税额,相对提高燃油税的税负。如此,才能推动汽车行业绿色化发展。

(四)加强对节能车型的配套设施建设

随着油价的上涨和技术的发展,新能源混合动力节能型汽车也成为许多消费者考虑购买的对象。但是这种类型的汽车存在先天的不足,养护成本高。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电池寿命期短,更换价格过高。政府有必要合理配置汽车资源,对节能型车型加大财政支持和技术支撑,建立完善的节能车型配套设施,积极引导汽车行业发展节能型车。

(五)提高车船税征收和监管效率

现行的车船税征收缴纳方式单一,应增加征收方式和代缴渠道。可发展网上缴纳、银行转账或自动柜员机等方式。此外,税务机关应在全国实现税收缴纳情况联网查询,减少税制漏洞,规避偷税漏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加大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教育,使其能够自觉承担并履行所需的扣缴义务和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蒋莉.环保能正当化车船税调整吗?——兼论车船税调整的法理问题[J].民主与法制,2011,(4).

[2] 王一棠.新车船税法对汽车行业的影响[D].长春:吉林大学,2012.

[3] 刘佳.浅析我国车船税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东方企业文化,2012,(2).

[4] 曹静韬.我国车船税改革的最佳取向[J].中国财政,2010,(17).

[5] 刘源.新旧车船税的对比与合理性分析[J].中国港口,2012,(1).

[6] 易有禄.关于我国车船税立法目的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1,(1).

车船税新规定范文2

一、征收不足。以载客小汽车为例,我省年应税额360元,实际开票缴纳的有30,60,180,360元不等,甚至也有80,100的。税款所属期有的未填或随意填写。

二、纳税混乱。车主或到各办税厅,或到各乡镇点,或到保险公司缴纳,纳税人名称和地址有的未填或随意填写,甚至有到外县开票纳税的。

三、弄虚作假。有的保险公司未查看完税凭证原件,而是凭车主所持完税凭证复印件办理保险,有的车主伪造完税复印件,蒙混过关。有的应税车船想尽办法挤入免税行列。有的保单上纳税情况注明不清。

四、有“人情税”。有的保险公司对一些权力部门和“特权人士”的应税车船不敢依法代收,搞“融洽关系”。随着代收工作的继续,新的问题还会出现,需要我们随时注意。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车船户主易手频繁,且很多未履行法律过户手续,车船户籍难分,引发利益争夺。有的地方为局部利益,抱着收一点算一点的想法,随意开票收取,秩序难免混乱。再如,各保险机构本身业务竞争激烈,代收车船税越“松”对其吸引业务越有利,反之,越严则越不利,因此,对未足额征收车船税的情况,大多姑妄听之。还有地税部门与保监机构协调不够、责任心不强、纳税意识淡薄、车船数量大,等等。

尽管凭借法律的强力保障,车船税的征管基础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需我们更细心、更耐心的工作,才能实现的车船税足额代收。从目前代收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措施:

一、明确代收税款收入归属。或将车船税一律划归县本级,或凭车船主身份证明及车船登记证明核定车船所属地,妥当划归县内各地。对以前年度的欠税追缴,应探讨实行“谁发现归谁”的办法。只有划分好收入归属,才能根本上防止可能发生的“引税”,确保车船税征纳秩序。

二、完善代收代缴工作规程。要制定统一的代收标准,督促各保险公司统一行动,并根据情况变化,不断完善代收控管方式,随时堵塞税收漏洞。至少有以下细节应予注意:

1、指定开票地,保证足额征收。今后,车船税一律由保险公司足额代收,完税凭证应由指定的税务机关开票,其它地方一律不得开票征收车船税。而在目前阶段,如果车船已在保险公司以外缴纳车船税,在办理法定保险时应留存完税原件备查,确需保存复印件的,应由管理税务机关在复印件上查核证实。对发现的完税凭项目填写不清,征收未足额等不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要在完善后方认可。对免税车船,应凭当地地税专门业务管理机关的减免税审批证明办理法定保险业务,并把有关减免税证明存档备查。而对以前年度应税未税的漏税和逃避纳税车船,追缴很困难,笔者认为,似可探讨采取“税收共管”,即“不分地域,谁发现,谁收取”,争取摆脱征管束缚,强化力度,调动征管积极性。

2、完税期与保险期同步,代收与补收同行。应税未税车船前来办理法定保险,办理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按规定税率足额代收车船税款,做到纳税所属期限与保险期限相一致,还要对本保险期期前应收未收车船税进行补收,尤其要注意加强控管第四季度,做好全年车船税清缴。

3、做好税收注明,建立代收代缴税款工作台账。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时要认真履行代收义务,除要在办理法定险时代收好税款外,要把每一户的代收税款情况或减免税收情况在保单注明清楚,同时,建立好代收代缴税款台帐,随时登记代收代缴情况,做到每部车船涉税信息的清晰完整,以备查询。

三、查处少收乱收的不法行为。一方面,地税与保监机构要立即对代收单位少收及漏收行为予以查处,责成负有代收义务的保险机构按规定补齐应收未收税款,以强化代收责任。下一保险期,各保险公司办理法定险时,再布置清收前期未缴纳的车船税。地税税源管理部门要派员按季对代收情况及时掌握,并实行年度(半年度)检查,最大程度地规范代收代缴工作,杜绝漏征现象。另一方面,车船税纳税对象流动性强,要保障车船税的代收质量,必须严厉打击偷逃抗税行为。各代收保险公司遇到的拒绝纳税情况,要当即报告地税管理机关。地税有关部门要迅速出动,对偷漏抗税车船严肃处理,随查、随补罚,维护法律尊严。

四、建立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地税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在认识上要保持一致,通过密切协作,共同抓好代收代缴工作。

对于地税部门,首先要把紧开票关,务必做到严格规范开票;其次要及时对代收代缴工作做好辅导,代收代缴工作实行伊始,保险机构情况可能不熟悉,依法代收的法律义务意识有待加强,必须做好对代收代缴单位的辅导,帮助建立代收代缴台账;第三,要主动帮助保险机构切实解决好保险机构自身难以处理的问题,扫清代收障碍。

对于各保险机构,要统一行动,认真规范把好控税关,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与本身业务同样认真,同样规范,遇到的拒绝纳税情况,要当即报告地税管理机关以利及时处理。

地税与保险机构要共同做好车船税的政策宣传,定期开展车船税征收研讨,共同维护好代收秩序,建立信息共享通道,不断更新控税手段,实现车船税代收工作与车船法定险业务的相互促进,合作共赢。

五、制定奖惩严明的激励措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迅速建立代收秩序,有必要由政府牵头,制定好奖惩措施,以促进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展开。在及时足额支付代收手续费的基础上,对不能很好履行代收义务的保险机构进行追究惩罚,对认真严格开展代收工作的保险机构进行表彰奖励,强化代收责任。

车船税新规定范文3

一、车船税征管现状

市自2008年4月以来,地税机关开始委托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办理各机动车辆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当年共组织车船税入库178万元,其中由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116万元,这一数据与2007年该市全年征收车船税117万元基本持平;2009年代收代缴车船293万元,同比增长152.6%;2010年1-5月代收代缴车船税207万元,同比增长75%。事实再次说明,车船税委托财保公司代收代缴,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促进了车船税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但是,调查中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支构或营销服务部在具体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

(一)对外地车辆投保代收车船税不规范。经调查多数保险机构对跨地区的车辆投保交强险代扣车船税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属地物流公司挂靠的异地牌照车辆到本地投保时,有些保险机构保单上只有税票号码,无税票复印件,无法确定是否已代收代缴车船税;有些财产保险机构在办理车辆交强险时未及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有的仅凭车主在挂牌地的完税证复印件办理了交强险。

(二)部分财保机构接受税票把关不严。具体表现在:一是用同一张税票复印后为不同的车辆办理交强险的情况,如税票(20082)赣地完00721563被纳税人用复印件分别为二部车辆办理了交强险,税票(20082)赣地完00726230被纳税人用复印件分别为三部车辆办理了交强险;二是用同一税票在不同保险机构为车辆办理交强险;三是用涂改税票或税票复印件为车辆办理交强险,如税票(20071)赣地完00027582、(20061)00471575被涂改、复印后,分别为两辆车办理了交强险;四是用非车船税的税票办理交强险,如0027582号税票交的是营业税代替车船税办理了交强险。

(三)个别公司存在履行扣缴义务不到位。有的财保公司为多拉保险业务,扩大业绩,在办理车辆交强险业务中以税收“优惠”作诱饵,不按车辆整备质量足额代收,甚至不收车船税。还有的财保公司在为公安、森林防火、交警等单位使用的非警用车,在其既未出示相关证明,又未扣缴车船税的情况下就办理了交强险。

二、产生车船税管理问题的原因

分析当前车船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少数财保机构责任意识不强。部分财产保险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在办理车辆交强险过程中,面对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为留住客户和争取更多的车辆来公司投保,在利益驱使下,不顾法律赋予的扣缴义务,人为地放松对车船税的扣缴工作,甚至帮助纳税人钻政策空子,违规办理车辆交强险业务。

2、车船税政策不一执行难。《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于2007年6月1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第3条又规定我省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确定为车船的登记地,给市外车辆的偷逃车船税者有机可乘,用税票复印件偷梁换柱,骗取财保部门的信任办理车辆交强险。同时,也给市内少数车辆拥有者,为钻税收征管上的漏洞,达到偷逃车船税目的挂外地牌照回当地营运,导致同一地的车辆因牌照不同,而实际税负不一样,造成税负不公。

3、县级税务监管财保扣缴难。由于县(市、区)级的财保机构是设区市级财保公司的分支支构或营销服务部,属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实行的大都是报帐制,县级保险机构办理车辆交强险的保单备查联、税票复印件等相关原始资料都是按月或按周上解到设区市公司,当地只有电脑资料和登记台账,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对属地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举报案件难以核实、取证,造成税务机关对违规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处理无据,不能有效查处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

三、加强县级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对策

针对当前县级财产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问题及成因,现就加强县级财险机构扣缴车船税工作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强车船税法规宣传,提高依法纳税意识。运用各种方式加强车船税政策法规宣传,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一是要将车船税法规印刷成宣手册发放到各纳税服务窗口和财产保险业务窗口,并纳入到每年的税法宣传月内容,做到常抓不懈。二是要争取交警、财产保险行业部门的配合,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与交通法规、保险法规一并纳入普法宣传内容,做到车船税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人人皆知,提高广大司机朋友自觉缴纳车船税的意识,依法足额缴纳车船税。

(二)认真执行车船税法规,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对本地或异地车辆办理交强险时都应代扣车船税,同时在代扣车船税时把好政策关,严格按标准代扣。对异地车辆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时,如该车已在车辆所在地缴纳了车船税的,应要求提供税票原件,是税票复印件的要凭加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印章后才许抵扣,从源头上杜绝虚假税票骗取交强险,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车船税新规定范文4

二、保险行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存在的问题(一)违规代收代缴车船税。实际工作中,各地方税务局向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车船税手续费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部分地区为了吸引税源,手续费结算标准远高于5%的水平。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保险经营机构利用地方政府的引税政策,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跨区域解缴车船税,并通过中介机构的银行账户收取税务局返还的高额车船税手续费,以此作为业务费用的补充。此问题具有一定的行业普遍性,有些地区税务局返还车船税手续费的比例超过50%,这部分资金投入市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存在税收执法及监管处罚风险,且容易诱发公司收入的账外循环。2017年,河南等地保监局已将代收代缴车船税列入车险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限制接受交强险新业务、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从重处罚。(二)税款解缴岗位的监督缺位。从笔者对部分财产保险经营机构的调研结果来看,目前,地市级财产保险公司一般设置有纳税专用银行账户,并配备专岗人员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文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因此,各级财会机构人员兼岗应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但财产保险公司对代收代缴车船税领域涉及的会计监督缺少重视较为常见,个别经营机构甚至存在税款解缴人员编制财务入账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情况,容易滋生个人舞弊行为。如某市级分公司税务岗员工,两年内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及纳税凭证,贪污车船税资金近500万元,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车船税手续费催收管理不力。一是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工作缺乏组织、协调。由于各地方税务局结算车船税手续费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加上地市级分公司层面缺乏统一组织、协调,基层保险经营机构普遍存在数量不等的应收车船税手续费,部分地区应收车船税手续费时间长、金额大,已经形成坏账无法收回,导致公司整体利益漏损。如某市级分公司应收2014年以前的车船税手续费300万元,由于长期清收不力,目前已形成坏账损失。二是对应收款项的催收入账情况缺乏监控措施。多数财产保险公司仅将实际收到的资金确认为收入,对尚未清收部分不在账内体现,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也不能真实反映经营机构的整体收入情况,还可能引发收入的账外循环。如某省分公司应收2015至2016年度车船税手续费2000 万元,截至目前,既未清收到位也未确认为收入。

(四)代收代缴成本列支随意性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保险经营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但保险经营机构对车船税手续费支出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必要的预算管理,存在随意列支、过高比例列支该项费用的情况。一是以超高标准支出车船税手续费,个别地区甚至达到80%。二是支付费用的对象与代收代缴车船税无关,存在变通费用的情况。

(五)成本支出的核算规则不统一目前,财产保险行业关于支出车船税手续费没有统一的核算规则。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全部记入业务管理费用,最终在主营业务成本里面反映;而另一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即在非主营业务成本中反映,不影响交强险业务的承保利润;还有少数公司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借方发生额反映。上述较为混乱的核算规则,不仅使得财务报表中“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与实际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车船税手续费资金不匹配,也会抬高综合费用率,从而影响交强险业务经营数据的准确度。

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车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恶化。长期以来,保险行业存在的“高费用”、“高手续费”等问题不仅影响保险产品的运行效率,也严重扰乱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特别是2016年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以来,财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更加依赖费用投放,市场乱象频繁不断,甚至以免除或部分返还车船税作为扩大保险销售业务的手段。为了解决车船税资金来源问题,部分保险经营机构便通过异地解缴车船税的方式获得高额的手续费返还。(二)内控管理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颁布以来,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财产保险行业全面承办代收代缴车船税服务。由于代收代缴工作开展时间不久且不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因此,保险经营机构普遍认为,征税只是税务机关的事,与自身保险业务关系不大,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方面关注较少,缺少必要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三)税保缺乏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目前,保险行业与地方税务部门的协同效应并未充分发挥。由于保险经营机构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效果不理想。保险行业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缺少足够的话语权。此外,双方缺乏较为成熟的信息共享平台。目前,税务、交警、交通、保险机构等部门之间尚未实现涉税信息共享,车船税管理系统的录入信息尚不能及时比对。

四、加强车船税收缴管理的建议(一)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合规意识。一是强化内外部监督检查。财产保险公司应将车船税手续费管理作为内控稽核工作的重点,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检查;税务部门需定期开展代收代缴工作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二是完善关键岗位监督机制。保险经营机构应严格按照不兼容岗位相互牵制和分离原则设置兼岗,针对税款解缴及手续费清收人员落实定期轮岗及交叉复核制度。三是增强合规意识。财产保险行业应督导系统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法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发挥规范市场秩序的带头作用,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

车船税新规定范文5

车船税的缴纳次数是一年一次,一般车主会选择在购买交强险的时候一并缴纳。2012年新出台的车船税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缴纳由出售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缴。也就是说,车主在购买交强险的时候,可以由保险公司代缴纳车船税。其依据是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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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新规定范文6

“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十六字方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平税负,加强征管,增加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确保车船用税税收政策位。

二、征收对象

凡镇辖区内注册的载货汽车,载货拖拉机,载人汽车,三轮摩托车及船只,均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三、征收标准

载货汽车:每吨每年40元

载货拖拉机:每吨每车20元

载人汽车:(1)10座以下120元/年;(2)11座—40座160元/年;(3)40座以上200元/年。

三轮摩托车:40元/年

二轮摩托车:20元/年

四、征收和检查时间

2015年5月20日蛭12月31日是,征收税款。按照市人民政府[2015]12号文件规定,本次征收2005年度和2015年度税款。由公安与地税部门联合成立检查组,检查组抽调交警和地税工作人员各两名,在乡村设置流动检查点,对我镇车辆缴纳车船使用税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由交警依法处理,税务人员向车主出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补缴全部税款,并处以应缴款3倍罚款。

五、征收办法及奖惩措施

车船使用税由各行政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款标准和税务机关提供车辆信息进行征收。税款征收后由各村负责汇总统一到地税所开据完税证,交纳税人随车携带备查。各村在征收税款时一并复印行车证一份交地税所。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要切实负责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对在工作中措施得力,清查效果明显,征缴税额较大的行政村,有进行通报表彰的同时,按所交金额的5%奖励。对工作不力的村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罚。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是增加财政收入,解决我镇新农村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紧缺的重要措施,各行政村两委班子要工切实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当做重要歌功颂德来抓,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

2、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镇成立了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制度,明确职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