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范例6篇

方法论的哲学基础

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范文1

新东方学校 哈尔滨 150086

[摘要]在进行具体的社会研究工作时,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对其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基础上,与传统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相比,具有非常大的区别。在实践的过程中,传统的社会科学方法论逐渐的被抛弃。在本文中,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内涵及原则,并阐述了其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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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哲学基础

前言

社会现象是指以社会学科作为研究对象,从主体的参与性看,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有很大的区别。社会现象具有极强的复杂性,这是由于社会对象中包含人的因素,人都具有主观能动性,因此在研究社会对象时,研究自然的实证方法论并不能完全适用,而研究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同样不能完全适用,因此,为了更好的研究社会对象,就需要利用将二者结合起来的社会科学方法论。

一、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内涵

在马克思主义中,包含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这二者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主要解决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的重大关系问题,比如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世界历史与民族历史之间的关系等。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在解决社会问题时,拥有多种多样的方法,比如社会系统研究方法、社会主体研究方法、归纳与演绎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的方法等等。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属于一个完整的理论架构体系,具有开拓性、创造性及开放性,因此该方法论在发展的过程中,会积极地吸收和借鉴人们在发展过程中所创造出来的有效、合理方法。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人类有着长久的发展历史,在对人类历史进行认识和理解时,何种社会科学方法论都是基于客观现实,因此,这为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人都具有主观能动性,这会影响到人对社会客体的把握,因此在社会中并不存在完全客观的社会客体,然而在对社会客体进行研究和把握时,又必须具有客观性,因此,为了使社会客体具有更好的客观性,就必须要坚持认识论的实践标准,同时,还要坚持历史观的生产力标准及价值观的人民利益标准。

(二)主体性原则

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会追求自身内在的真善美,而在这真善美中就包含了主体的维度,这种主体维度有利于在认识和评价社会历史客体时,准确性更加全面。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人民群众是伟大的创造者,在对历史进行认识和评价时,要坚持群众史观,不能出现个人英雄主义倾向。

(三)整体性原则

社会是一个发展的整体,因此要坚持整体性原则,实际上,整体性原则就是系统性原则。在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时,要站在系统性的角度,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与自然之间达到和谐统一;在研究人与社会的关系时,同样从系统的角度出发,使人民群众都能具有集体主义精神;在研究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时,通过系统性的研究,在顾全大局的基础上,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四)具体性原则

马克思主义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在运用这种方法分析问题时,还要根据实际的时间、地点及条件调整具体的分析方法,正确的认识社会。

(五)发展性原则

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当中,因此在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时,也要运用发展变化的观点来看待问题,并正确的分析问题,对于静止孤立看问题的的方法要坚决予以抛弃。

三、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

(一)本体论

所谓本位论,是指研究“存在”的本质问题,也就是在我们之外,是否有一个独立的、“真实”存在的外部世界。在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时,对于存在的性质和特征问题,是本位论涉及的主要问题,由此形成了两大对立派别,分别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二者之间一直争论不休。唯物主义强调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和客观存在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唯心主义则强调外部世界是一种主观表象,是不在人们思想之外独立存在的。在确定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取向时,由本位论决定。

(二)认识论

对于现实世界,人们是否能够认识、人们该以何种方式去认识,这个问题就是认识论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认识论是一种理论。在认识论中,有两个比较核心的问题:一是人们是否能够认识现实世界,二是人们是否可以利用直接观察来认识现实世界。对于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答案,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派别,并引起了争论。现在,已经有很多的学者将两种立场放置在一起研究,从而有效地对客观及主观的不同成分达到了兼顾。

(三)本体论与认识论之间的关系

二者之间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二者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而联系是指二者之间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一般来说,本位论起决定性的作用,而认识论则是被决定。

结论

综上所述,在研究社会科学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可以确定合理的研究方法,并且对研究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具有五大基本原则,分别为客观性原则、主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具体性原则及发展性原则。本位论及认识论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了哲学基础,使得该方法论体系构建的更为完善,并能够在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时,使研究结果变得更为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朱荣英.论西方哲学方法论之于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当代意义[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3-9.

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范文2

内容提要: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无论是在国外或国内都颇多歧义,争论一直存在。但基本上可概分为"法哲学独立论"与"法哲学即法理学论"这两大系列观点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作者赞同前论,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它既是应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是介于哲学与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因此,同一般性(或专门)法的理论有所不同,自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论"是由于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不同程度地把法哲学混同于一般性法的理论,从而形成了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结果;它造成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纳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因此有必要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为此,作者引用了大量资料,从法学和哲学及其相结合上进行了论证,对一些置疑的观点进行了答辩,并阐述了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还就应该怎样正确认识和对待西方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这一实际存在的趋势进行了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分析和说明。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因而也还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在人类法律文化史上,它既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有着古老而恒久的传统--在西方国家,人们研究法哲学的兴趣一直未曾衰减,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法律哲学在英语世界里经历了一次可观的勃兴"[1];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它又是一门需要大力发掘、倡导和建树的新兴学科,甚至有人称它还是一片尚待开垦的"处女地",很多问题和内容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在法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中,恐怕再没有一门比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更容易产生歧异和争论,同时也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浓烈兴趣的学科了。而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的研究;首先就必须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为此,本文特在介绍有关观点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论述和答辩,以求能澄清这一复杂问题。若笔者的见解有所差误,则权当作为引出百家争鸣的引玉之砖。

一、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歧异性

(-)西方法学界对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研的两种解说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哲学这一概念历来多所歧义,因而对它的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和解释也殊有不同,然而只要我们仔细分辨就不难发现,西方法学家基本上是沿着两个方向来解释和研究法哲学的。

第一,认为它是研究法律的最一般的理论问题,即研究法律的普遍性,而与研究法律的特殊性的其他诸法学部门有所不同,并因此主张它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如意大利法学家德尔·韦基奥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或准确地说,是实践哲学的一部分。对法律的普遍意义的研究构成法律哲学的对象,然而也应注意,对法律也可以就其特殊性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了法律科学或狭义的法学对象。"[2]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称:"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3]德国法学家拉德勃鲁赫也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所以,首先必不可少的是阐明法律哲学的总的哲学设想","法律哲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价值,"法律科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事实。[4]

第二,认为法哲学也即是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所以也叫法理学;或者可把法哲学作为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理学也就包含了法哲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约翰.奥斯丁以来许多西方法学家所持的观点。特别是在英语国家中,这种观点更带有普遍性。我们仅引最具有代表性的《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法律哲学就是系统阐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论,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性质,法律权力的根源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在英语国家里,Jurisprudence(法理学)一词常被用作法律哲学的同义词,并且总是用以概括法学领域的分支学科的。"[5]

由此可见,法哲学历来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狭义,即指的对法的最一般理论问题的哲理性思考,或者说,是人们观察法、思考法所持有的一些最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即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表述。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本来意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二是广义,即凡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都可以归属于法哲学,也即是现在西方所称的法理学的内容。所以,这种广义的法哲学不仅指人们的法学世界观,它可以囊括各法学流派或重要法学家学说中的基本内容,这是其对象和内容已经过泛化了的法哲学。从以上两种不同理解似乎呈现出这样的分野:英美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美国综合法学(或统一法理学)的代表人仅博登海默的一本名著就叫做《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受实证主义特别是分析法学派影响较深的法学家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受哲理法学派影响较重的则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持前述第一种理解的主张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持前述第二种理解的则主张法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当然这种分野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例如英国《哲学百科全书》就主张"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它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想(thought)。[6]《牛津法律指南》也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观点,或通过把哲学适用于法律问题,来研究法律的……法哲学必然同社会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互相联系和部分重合"。[7]美国著名法哲学家波拉克也认为:"法哲学就是从哲学角度研究法在指导人们正确生活方面的作用。"[8]"与此同时,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也还有持法哲学即法理学观点的。这种学说观点上的彼此交叉、渗透是经常发生的。至于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学会会刊《法律和哲学》指出:法哲学意味着对法律进行的具有法律知识内容的哲学思考,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9]显然是支持了第一种主张。

(二)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理解

前苏联法学界大体上也倾向于上述第二种理解,而且认为法哲学的外延涵盖了法学原理、法社会学等。《苏联大百科全书》称:"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它的任务是研究国家和法律的一般规律。在资产阶级法学界,只有某些代表人物使用这个名称,大多数法学家更喜欢用另外一些名称,如:法学原理、法社会学、法律百科等。"并举例说,俄国法学家谢尔森涅维奇,就把自己的著作《法律一般原理》看着是法哲学的理论部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俄国大学教学提纲中,则把关于国家和法的一般科学称作"法律百科",而把关于政治和法学观点的历史称作"法哲学史"。由此可得出如下印象:

第一,以往的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带有一种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乃是资产阶级法学的分科,其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是不足取的,所以《苏联大百科全书》引恩格斯的话评价说:"法哲学各派代表的显著特点是,他们想给法律概括地下个定义,不考虑具体的社会关系,而用逻辑抽象的办法来研究法律。'在这里,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译本1972年版第4卷第242页)"[10]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这种否定态度,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后的我国法学界,直到80年代初出版的一本有影响的《法学词典》中还坚持认为,法哲学是"剥削阶级法学家用唯心主义哲学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思想学说"。[11]

第二,因此,前苏联法学界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就认为,法的一般原理,或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是可以和法哲学相替代的。也就是说,如果需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研究法哲学,那么它就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一般原理,或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之中,因此没有必要另外单独存在一门法哲学学科。所以十月革命以后,直到50年代就理论法学而言,前苏联(以及后来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就只存在"国家和法的理论",60年代以后,前苏联的理论法学在与国家学说分化开后便逐渐转向了以"法的一般理论"的方式存在--它是一个包容量和涵盖面极广的理论领域,包括了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实证论(或专门法学理论)三方面的内容和特征,在理论结构上是三者的统一体。[12]这种情况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来我国的理论法学,开始是完全模仿甚至照搬前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80年代以后在理论法学领域独领风骚的也只是"法学基础理论"(虽然也有人提出了要用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来丰富理论法学,但都远未达到法学基础理论的显赫地位),但我们的"法学基础理论"并没有前苏联的"法的一般理论"所具有的作为法哲学、法社会学和专门法理论之统一的特点,而主要还是专门法的理论,或者可称为法学原理,它显然是与法哲学有很大差别的。

第三,前苏联法学界在早期实际上是认为,法哲学的外延大于法学原理或法律一般原理;后来他们又主张法的一般原理的外延大于法哲学即包括了法哲学。前者是指资产阶级的法哲学,法律一般原理不过是它的理论部分;后者是指马克思主义的法的一般理论,法哲学即存在于或包含于这种法的一般理论之中。

(三)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的态度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所以建国以后直到80年代以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也是持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东西,并且认为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已批判、否定过了的。只是到了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和掀起的思想解放运动,法哲学这个法学研究的禁区才被打破了,倡导应当开展法哲学研究的文章陆续发表,介绍现代西方法哲学以及宣传、介绍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著作、译作、读物也相继问世,而且在对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研究和讨论中,不少学者都明确主张把法哲学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和领域。然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也始终存在着分歧,大体上也相应地存在着国外法学界的那两种不同的理解。因此对需不需要把法哲学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始终存在着争论。只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力求从哲学和法学本身所固有的内在联系上来探讨和论证法哲学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图通过对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来寻找和巩固哲学和法学这两大知识学科及其实践领域之间的联结点和结合部,从而使哲学和法学都得到双向的深化和发展。因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均持辩证统一说,即认为法哲学既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又是法学的一个分科,可以亦此亦彼,具有跨学科即综合学科、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性质;因而从不同的理论层次及研究方法的特点和着眼点之不同来看,法哲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而从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而言,又同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以及一些部门法的基本理论有所交叉和重迭(决不等同,而有方法、角度、视野和理论层次归属的不同)。所以我国法学界不少法学家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法哲学不同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狭义),因而主张并正致力于建立一门独立的法哲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二、法哲学固有其特定的对象和性质

(-)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界定

基于以上的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作出如下的理解和界说。

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是介于哲学和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种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

法哲学所研究的应该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哲学问题--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或者说,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是对法学理论的再抽象、再概括,是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总结。简言之,是关于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系。

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除具有以上特点外,尤其是要以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 证法为自己的研究重点,以揭示每一特定历史阶段人类法律文化之最深刻本质和最普遍的发展规律为己任,从而组成自己的内容和体系。所以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看来,法学领域中的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统一,是法哲学思想发展变化的基本线索。

法哲学同法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特殊性中包含的一般性哲学问题,而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在内的各门法学则是在法哲学一般原理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所以法学基础理论要运用法哲学的成果,而法哲学又必须以法学和政法实践作为其事实和材料的源泉和基础。

而法哲学相对于普通哲学例如历史唯物主义又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它不是一般地研究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系,而是具体地研究根源于经济基础的法律现象、思想和理论的辩证发展规律,揭示法本身以及同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从其中提炼和总结出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范畴、原理、原则和规律,以指导政法实践和法学研究。

按照毛泽东同志关于科学门类的区分应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的理论,法哲学研究对象的特殊的矛盾性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特殊性之上的一般,又是普通哲学一般性之下的特殊,是这种一般和特殊的辩证统一,因而成为哲学和法学的联接点和结合部。它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象美学、自然辩证法以及当前哲学改革中竞相出现的各种应用哲学,在当代科学发展一体化趋势中不断涌现的一系列综合学科、边缘学科一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至于法哲学的性质和归宿,既可把它作为应用哲学的一个部门,又可把它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现今许多综合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学科归属性问题上都具有这种"亦此亦彼"的特点,这正是法哲学对象特殊矛盾性所决定的,也是对于那种习惯于非此即彼的思想方法的一种挑战。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第一,固然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相对于法哲学是特殊,相对于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学又是一般,但这种"一般"乃是从各部门法学抽取出来的"一般",它无论再抽象、再概括,也未达到法哲学的"一般"高度。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学基础理论同法哲学之间既有同中之异,又有异中之同。异中之同是指它们都以法的某种普遍性为研究对象,同中之异是指这种普遍性又有程度的差别以及角度的不同。即前者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后者是从哲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这乃是两个不同的理论层次,不能互相取代,因而是两门相对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这就象一般文艺理论同美学、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同自然辩证法是相对独立的、不同层次的学科一样。

第二,固然普通哲学和法哲学所研究的都是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普通哲学所研究的是人们在所有社会活动和实践中的一般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中所持有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这二者也不能互相取代和混同,因而也属于相对独立的两门哲学学科。正如《不列颠百科全书》阐明的那样:"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13]

所以法哲学既离不开法学,但又超越了法学,高于法学;法哲学既是哲学,但又不是普通哲学,而是关于法的哲学。

由此可见,把握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联系、区别及转化),是正确理解法哲学对象问题的关键,也是全面认识法哲学同哲学及法学的关系的关键.

(二)法哲学同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法哲学是一门既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又具有广阔的关联域的学科,它不仅同哲学(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和法学(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紧密相联,因而要有一定的哲学素养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才可能掌握外,而且同其他一些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都相关联,还同历史科学(特别是哲学史和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有紧密联系。因此,必须具备更广博的知识才能更好地掌握。

(l)法哲学同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关系。法哲学是一门纵横结合的综合学科,要从纵向上探寻人类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向,就离不开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知识。由于历史上每一个有影响的法学家、法学流派和学说都是在一定的哲学世界观的思想基础上产生、形成的,而且历史上许多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往往也有其法学方面的建树,所以哲学和法学的亲缘关系本身就有其历史传统。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也是源远流长,从古至今一直未曾中断。从哲学史的角度来看,例如中国古代儒、墨、道、法等各家都有其法哲学思想;西方从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柏拉图、智者学派、亚里斯多德到晚期希腊和罗马的斯多葛派、伊壁鸠鲁、西塞罗,再到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近代从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到孟德斯鸠、卢梭,更不用说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了。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弗里德里克所指出:"任何法哲学都是一定哲学理论的一部分,因为它提供了各种建立在一般法基础上的哲学思考。这种思考要么直接来源于现有的哲学观点,要么或许倾向于这种哲学观点。哲学家的思考是第一种类型,法学家则是第二种类型,这就是法哲学史的特点。"[14]

近现代许多哲学流派就标志着一种法哲学流派,如实证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新托马斯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存在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马利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罗尔斯《新自然法学派)等法哲学家本身就是哲学家。而深入系统地研究这种亲缘关系,揭示每一法学流派和学说的深刻的哲学基础,正是法哲学研究本身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法学研究理论水平的一种战略性要求。所以法律思想史和哲学史联系非常紧密,而由于法律思想史是指示了人类法律文化的精神方面的发展源流,法制史是揭示法律文化的制度方面的发展源流,这两方面都是法哲学所应研究的。

(2)法哲学同其他社会科学及思维科学的关系

政治学、伦理学--从更广义的角度讲,法哲学应包括政治哲学、道德哲学,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就是如此。因为法与国家、政治密不可分,它们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而哲学和伦理学也关系密切。后者就是从前者分化出来的,历史上许多思想家的法哲学思想就寓于他们的政治学说和道德学说之中。

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范文3

【关键词】圖书馆;哲学

引言

德国的哲学家黑格尔指出,“哲学认识本质”。哲学是人们认识自然、社会和思维现象本质的思想武器。当然,图书馆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对图书馆现象本质的把握自然也离不开哲学思维。为了认识和把握图书馆现象的本质,我国图书馆学研究者们进行了长期的图书馆哲学研究,形成一股持续的“图书馆哲学研究热”。

1.关于图书馆哲学研究的起源及其发展

谁在什么时间第一个提出“图书馆哲学”这一命题,这是一个很难考证的问题。张广钦认为,“图书馆哲学”这一提法早出现了,他根据是丹顿所著的《呼唤图书馆哲学》一文。而台湾沈宝环教授《在“图书馆哲学”的竹篱外徘徊》一文介绍,英国的包得菲著有《图书馆哲学》一书。这说明,图书馆哲学研究至少已有了半个多世纪的历史。

在我国,图书馆哲学研究起源于何时,是一个较难考证的问题。从现在能查到的文献资料看,我国很早之前没有人明确提出“图书馆哲学”这一术语。在我国大陆,蒋永福在《黑龙江图书馆》发表《试论三种哲学形态的图书馆》一文,其副标题是“图书馆哲学思考之一”,这可能是在大陆图书馆界最早提出“图书馆哲学”一词的文献。到如今,我国的图书馆哲学研究也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的研究者有蒋永福、何长青、吕斌、周庆山等。在这一时期,台湾的图书馆哲学研究持续呈现出活跃状态,沈宝环、梁君卿、卢荷生等著名学者的研究已到达较专深的境界,其中,赖鼎铭教授的《图书馆学的哲学》一书可谓是视角极其独特的,不可多得的名著。另外,蒋永福先生从年起就致力于图书馆哲学研究,一直持续至今,是目前我国大陆图书馆哲学研究领域持续研究时间最长、研究成果最多的研究者,是该研究领域的“核心作者”。他为我国图书馆哲学研究做出了贡献。

2.关于“图书馆哲学”的概念及其内涵

何长青认为,“图书馆哲学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图书馆现象领域的本质规律的科学,是指导图书馆学应用研究和图书馆实践的基础理论和思想方法论”。张广钦认为,“图书馆哲学是在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层面上展开评论的理性之学”,“图书馆哲学并不是很高深的玄学,而是图书馆学理论研究者对待‘图书馆’的态度、理论表现形式”。李国秋的想法,“图书馆哲学”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图书馆事业的宗旨和目标,第二层含义是指图书馆学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层含义是指图书馆和图书馆学涉及到的哲学问题。蒋永福认为,图书馆哲学就是图书馆人深思图书馆现象时获得的一种思维深处的感悟与理解。他在《图书馆哲学是什么》一文中又指出,“图书馆哲学就是专门揭示和解释图书馆现象本质的部门哲学”,“图书馆哲学是一种高屋建瓴式地把握图书馆现象本质的综合思维方式”,还有,“所谓图书馆哲学,就是对图书馆现象的哲学关怀。这种哲学关怀,体现为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高度融合”。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人们对“图书馆哲学”概念的内涵的认识还很不一致。这说明图书馆哲学研究目前尚处于“前科学”阶段,还不成熟。不过,从上述诸说法中我们还是能够看出一些异中之同的看法:一、图书馆哲学是对图书馆现象进行哲学思维的产物;二、图书馆哲学研究探讨的是图书馆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或者说,图书馆哲学是人们对图书馆现象的理解、感悟和诠释;三、图书馆哲学是一种理论思维方式,是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

3.关于“图书馆哲学”与“图书馆学哲学”

“图书馆哲学”和“图书馆学哲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都是哲学与图书馆学结合的产物。哲学和图书馆学的结合有两个方向:一是“哲学图书馆学”,即哲学原理和方法在图书馆学中的应用;二是“图书馆学哲学”,即对图书馆现象进行哲学思维。前一个方向形成的是“图书馆学哲学”,后一个方向形成的是“图书馆哲学”。也就是说,图书馆学哲学是以“图书馆学”为对象,而图书馆哲学则以“图书馆现象”为对象。而所谓“图书馆现象”又可包含实践和理论两个维度,所以广义的“图书馆哲学”可包含“图书馆学哲学”。狭义的“图书馆哲学”是指抽掉“图书馆学哲学”内容的剩余部分内容。目前,在理论界存在混淆或不区分“图书馆哲学”和“图书馆学哲学"的现象,应引起注意。本文在上面介绍了图书馆学哲学的研究情况,就是从广义的“图书馆哲学”角度考虑的。

4.关于图书馆哲学与图书馆学基础理论

有的人认为图书馆哲学就是图书馆学基础理论,两者在涵义上是相同的。那么,从两者的产生时间看,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肯定先图书馆哲学研究,如果两者在涵义上相同,那么图书馆哲学研究就可说成是一种重复的或多余的研究。但是,我们知道,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属于理论图书馆学范畴,而理论图书馆学和应用图书馆学的研究成果都是图书馆哲学的“研究资料”。也就是说,图书馆哲学的研究范围要比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宽泛,层次比图书馆学基础理论高。图书馆学基础理论是对图书馆实践的理论概括和总结,而图书馆哲学是对图书馆实践和理论两个维度进行哲学意义上的抽象和批判的产物。

5.关于图书馆哲学与图书馆学理论基础

有人认为图书馆哲学就是图书馆学理论基础。这种判断很难被大多数人们所认同。到目前为止,关于图书馆学理论基础问题众说纷纭,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能够成为图书馆学理论基础的理论肯定是图书馆学之外的某一种或某几种理论。因此,如果把图书馆哲学当做图书馆学理论基础,等于把图书馆哲学认定为图书馆学之外的一种理论。显然,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把图书馆哲学当做图书馆学之外的一种理论。那么,图书馆哲学与图书馆学理论基础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目前很难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所以这一问题,也是以后图书馆哲学研究首先且必须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了。

参考文献 

[1]黑格尔著;贺麟等译 哲学史讲演录(一) 北京商务印书馆 

[2]张广钦 试论图书馆的哲学内涵 图书情报工作 

[3]胡述兆 印度图书馆学之父  阮冈纳赞 台湾 图书与资讯学刊 

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范文4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因而也还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在人类法律文化史上,它既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有着古老而恒久的传统--在西方国家,人们研究法哲学的兴趣一直未曾衰减,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法律哲学在英语世界里经历了一次可观的勃兴"[1];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它又是一门需要大力发掘、倡导和建树的新兴学科,甚至有人称它还是一片尚待开垦的"处女地",很多问题和内容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在法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中,恐怕再没有一门比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更容易产生歧异和争论,同时也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浓烈兴趣的学科了。而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的研究;首先就必须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为此,本文特在介绍有关观点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论述和答辩,以求能澄清这一复杂问题。若笔者的见解有所差误,则权当作为引出百家争鸣的引玉之砖。

一、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歧异性

(-)西方法学界对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研的两种解说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哲学这一概念历来多所歧义,因而对它的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和解释也殊有不同,然而只要我们仔细分辨就不难发现,西方法学家基本上是沿着两个方向来解释和研究法哲学的。

第一,认为它是研究法律的最一般的理论问题,即研究法律的普遍性,而与研究法律的特殊性的其他诸法学部门有所不同,并因此主张它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如意大利法学家德尔·韦基奥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或准确地说,是实践哲学的一部分。对法律的普遍意义的研究构成法律哲学的对象,然而也应注意,对法律也可以就其特殊性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了法律科学或狭义的法学对象。"[2]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称:"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3]德国法学家拉德勃鲁赫也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所以,首先必不可少的是阐明法律哲学的总的哲学设想","法律哲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价值,"法律科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事实。[4]

第二,认为法哲学也即是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所以也叫法理学;或者可把法哲学作为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理学也就包含了法哲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约翰.奥斯丁以来许多西方法学家所持的观点。特别是在英语国家中,这种观点更带有普遍性。我们仅引最具有代表性的《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法律哲学就是系统阐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论,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性质,法律权力的根源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在英语国家里,Jurisprudence(法理学)一词常被用作法律哲学的同义词,并且总是用以概括法学领域的分支学科的。"[5]

由此可见,法哲学历来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狭义,即指的对法的最一般理论问题的哲理性思考,或者说,是人们观察法、思考法所持有的一些最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即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表述。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本来意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二是广义,即凡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都可以归属于法哲学,也即是现在西方所称的法理学的内容。所以,这种广义的法哲学不仅指人们的法学世界观,它可以囊括各法学流派或重要法学家学说中的基本内容,这是其对象和内容已经过泛化了的法哲学。从以上两种不同理解似乎呈现出这样的分野:英美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美国综合法学(或统一法理学)的代表人仅博登海默的一本名着就叫做《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受实证主义特别是分析法学派影响较深的法学家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受哲理法学派影响较重的则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持前述第一种理解的主张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持前述第二种理解的则主张法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当然这种分野并不是也不 可能是绝对的。例如英国《哲学百科全书》就主张"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它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想(thought)。[6]《牛津法律指南》也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观点,或通过把哲学适用于法律问题,来研究法律的……法哲学必然同社会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互相联系和部分重合"。[7]美国着名法哲学家波拉克也认为:"法哲学就是从哲学角度研究法在指导人们正确生活方面的作用。"[8]"与此同时,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也还有持法哲学即法理学观点的。这种学说观点上的彼此交叉、渗透是经常发生的。至于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学会会刊《法律和哲学》指出:法哲学意味着对法律进行的具有法律知识内容的哲学思考,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9]显然是支持了第一种主张。

(二)前苏联法学界

对法哲学的理解 前苏联法学界大体上也倾向于上述第二种理解,而且认为法哲学的外延涵盖了法学原理、法社会学等。《苏联大百科全书》称:"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它的任务是研究国家和法律的一般规律。在资产阶级法学界,只有某些代表人物使用这个名称,大多数法学家更喜欢用另外一些名称,如:法学原理、法社会学、法律百科等。"并举例说,俄国法学家谢尔森涅维奇,就把自己的着作《法律一般原理》看着是法哲学的理论部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俄国大学教学提纲中,则把关于国家和法的一般科学称作"法律百科",而把关于政治和法学观点的历史称作"法哲学史"。由此可得出如下印象:

第一,以往的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带有一种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乃是资产阶级法学的分科,其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是不足取的,所以《苏联大百科全书》引恩格斯的话评价说:"法哲学各派代表的显着特点是,他们想给法律概括地下个定义,不考虑具体的社会关系,而用逻辑抽象的办法来研究法律。'在这里,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译本1972年版第4卷第242页)"[10]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这种否定态度,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后的我国法学界,直到80年代初出版的一本有影响的《法学词典》中还坚持认为,法哲学是"剥削阶级法学家用唯心主义哲学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思想学说"。[11]

第二,因此,前苏联法学界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就认为,法的一般原理,或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是可以和法哲学相替代的。也就是说,如果需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研究法哲学,那么它就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一般原理,或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之中,因此没有必要另外单独存在一门法哲学学科。所以十月革命以后,直到50年代就理论法学而言,前苏联(以及后来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就只存在"国家和法的理论",60年代以后,前苏联的理论法学在与国家学说分化开后便逐渐转向了以"法的一般理论"的方式存在--它是一个包容量和涵盖面极广的理论领域,包括了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实证论(或专门法学理论)三方面的内容和特征,在理论结构上是三者的统一体。[12]这种情况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来我国的理论法学,开始是完全模仿甚至照搬前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80年代以后在理论法学领域独领的也只是"法学基础理论"(虽然也有人提出了要用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来丰富理论法学,但都远未达到法学基础理论的显赫地位),但我们的"法学基础理论"并没有前苏联的"法的一般理论"所具有的作为法哲学、法社会学和专门法理论之统一的特点,而主要还是专门法的理论,或者可称为法学原理,它显然是与法哲学有很大差别的。

第三,前苏联法学界在早期实际上是认为,法哲学的外延大于法学原理或法律一般原理;后来他们又主张法的一般原理的外延大于法哲学即包括了法哲学。前者是指资产阶级的法哲学,法律一般原理不过是它的理论部分;后者是指马克思主义的法的一般理论,法哲学即存在于或包含于这种法的一般理论之中。

(三)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的态度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所以建国以后直到80年代以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也是持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东西,并且认为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已批判、否定过了的。只是到了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和掀起的思想解放运动,法哲学这个法学研究的才被打破了,倡导应当开展法哲学研究的文章陆续发表,介绍现代西方法哲学以及宣传、介绍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着作、译作、读物也相继问世,而且在对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研究和讨论中,不少学者都明确主张把法哲学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和领域。然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也始终存在着分歧,大体上也相应地存在着国外法学界的那两种不同的理解。因此对需不需要把法哲学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始终存在着争论。只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力求从哲学和法学本身所固有的内在联系上来探讨和论证法哲学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图通过对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来寻找和巩固哲学和法学这两大知识学科及其实践领域之间的联结点和结合部,从而使哲学和法学都得到双向的深化和发展。因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均持辩证统一说,即认为法哲学既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又是法学的一个分科,可以亦此亦彼,具有跨学科即综合学科、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性质;因而从不同的理论层次及研究方法的特点和着眼点之不同来看,法哲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而从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而言,又同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以及一些部门法的基本理论有所交叉和重迭(决不等同,而有方法、角度、视野和理论层次归属的不同)。所以我国法学 界不少法学家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法哲学不同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狭义),因而主张并正致力于建立一门独立的法哲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二、法哲学固有其特定的对象和性质

(-)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界定

基于以上的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作出如下的理解和界说。

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是介于哲学和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种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

法哲学所研究的应该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哲学问题--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或者说,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是对法学理论的再抽象、再概括,是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总结。简言之,是关于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系。

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除具有以上特点外,尤其是要以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 证法为自己的研究重点,以揭示每一特定历史阶段人类法律文化之最深刻本质和最普遍的发展规律为己任,从而组成自己的内容和体系。所以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看来,法学领域中的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统一,是法哲学思想发展变化的基本线索。

法哲学同法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特殊性中包含的一般性哲学问题,而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在内的各门法学则是在法哲学一般原理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所以法学基础理论要运用法哲学的成果,而法哲学又必须以法学和政法实践作为其事实和材料的源泉和基础。

而法哲学相对于普通哲学例如历史唯物主义又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它不是一般地研究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系,而是具体地研究根源于经济基础的法律现象、思想和理论的辩证发展规律,揭示法本身以及同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从其中提炼和总结出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范畴、原理、原则和规律,以指导政法实践和法学研究。

按照同志关于科学门类的区分应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的理论,法哲学研究对象的特殊的矛盾性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特殊性之上的一般,又是普通哲学一般性之下的特殊,是这种一般和特殊的辩证统一,因而成为哲学和法学的联接点和结

合部。它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象美学、自然辩证法以及当前哲学改革中竞相出现的各种应用哲学,在当代科学发展一体化趋势中不断涌现的一系列综合学科、边缘学科一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至于法哲学的性质和归宿,既可把它作为应用哲学的一个部门,又可把它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现今许多综合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学科归属性问题上都具有这种"亦此亦彼"的特点,这正是法哲学对象特殊矛盾性所决定的,也是对于那种习惯于非此即彼的思想方法的一种挑战。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第一,固然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相对于法哲学是特殊,相对于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学又是一般,但这种"一般"乃是从各部门法学抽取出来的"一般",它无论再抽象、再概括,也未达到法哲学的"一般"高度。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学基础理论同法哲学之间既有同中之异,又有异中之同。异中之同是指它们都以法的某种普遍性为研究对象,同中之异是指这种普遍性又有程度的差别以及角度的不同。即前者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后者是从哲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这乃是两个不同的理论层次,不能互相取代,因而是两门相对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这就象一般文艺理论同美学、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同自然辩证法是相对独立的、不同层次的学科一样。

第二,固然普通哲学和法哲学所研究的都是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普通哲学所研究的是人们在所有社会活动和实践中的一般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中所持有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这二者也不能互相取代和混同,因而也属于相对独立的两门哲学学科。正如《不列颠百科全书》阐明的那样:"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13]

所以法哲学既离不开法学,但又超越了法学,高于法学;法哲学既是哲学,但又不是普通哲学,而是关于法的哲学。

由此可见,把握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联系、区别及转化),是正确理解法哲学对象问题的关键,也是全面认识法哲学同哲学及法学的关系的关键.

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范文5

[关键词]理查德·罗蒂;“镜式哲学”;基础主义

理查德·罗蒂(Richard M.Rorty)(1931~2007),是当代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思想家,也是美国新实用主义哲学的主要代表之一,其思想核心是后哲学文化观,其理论依据是新实用主义。罗蒂认为,传统哲学是一种“镜式哲学”,这种观点强调哲学是各文化部门的基础和各学科的法官,而实用主义则是一种无镜哲学,其本质是反基础主义的。以实用主义作为理论基础,罗蒂的后哲学文化是一种无主导、无中心、无根基的文化,其基本特征更是反基础主义的。因此,作为罗蒂思想核心的后哲学文化观,其逻辑起点首先是对传统“镜式哲学”的批判。

罗蒂认为,传统西方哲学是一种以认识论为核心的“镜式哲学”,其基本特征是把人心看作一面能反映外界实在的镜子,知识就是心灵反映实在所获得的准确表象,知识因此成为一项“再现活动”,哲学因此成为一门“再现表象”的理论;根据“再现”的准确程度,哲学这门理论将文化划分为较好地和较差地再现现实的诸领域,以及根本不再现现实的诸领域;要得到知识,就要去占有准确的表象,因为这是获得知识、占有真理的唯一途径。罗蒂认为,这个传统哲学的经典模式是柏拉图的理念论——笛卡尔的第一哲学原理——康德的先验哲学。由此,它不仅规定了西方哲学传统的方法论原则,而且滋生了西方哲学的主题。哲学旨在建立一个永恒的和非历史的知识框架,为人类的思想文化活动提供基础和秩序。20世纪出现的分析哲学和现象学,尽管对传统哲学进行了批判,但仍摆脱不了“镜式哲学”的隐喻,只不过分别以“语言分析”和“本质”的镜子取代心灵的镜子去再现经验世界。总之,罗蒂对这一自柏拉图以来的认识论传统进行了彻底的清算,同而也批判了这个传统所具有的表象主义、本质主义和二元主义,即基础主义。

一、人心之镜一从理性的心到内在世界的心

西方哲学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致力于探寻万事万物的源、根,一切事物、一切现象的最终原因和绝对真理。古希腊哲人热衷于从形形色色的具体事物中寻找某种一般的普遍的东西,这个东西就是隐藏在具体事物背后的本质,是事物成为事物的原因,是真正的实在。正是人类的这种不可避免的形而上学的倾向,产生了有关理性的本质的问题,即把握普遍项的“心”的问题。作为普遍项知识把握者的心在古希腊柏拉图那里,可以等同于理性、努斯以及灵魂,它是某种不同于身体的东西、非物质的东西,并且具有独立于身体去存在的能力,更进一步说,是被看成是“区别于人与兽的东西”。这一理性的心有别于近代哲学笛卡尔、洛克其人的更加精致化的意识的心(这将在稍后详述)。但不管是理性的心还是意识的心,都是作为自然之镜去映现外在的世界。以知识论为核心的哲学所要做的则是不断审视、修理和磨光这面人心的镜子,以获得更准确的表象,来牢固奠定知识的基础,并维护哲学的“文化之王”的地位,即能够赋予其他学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之地位。

柏拉图的哲学旨在通过理性之心去把握永恒不变的理念,即变动不居的外在世界背后的那个本质、普遍项,从而勾勒出一幅知识等级秩序的图画。只有完美而永恒的理念给予我们知识,而变化无常的世界只能给予我们意见;而把握理念获得真正的知识只能通过心的眼睛而不是身体的眼睛。因为,“心的眼睛”是“较完美知识的不可逃避的模型”。由此,柏拉图开启了哲学是关于再现表象的理论观念。它的基本前提是原型和摹本、理念和表象的划分,以及只有理性之心才能对前者进行把握,而占有准确的表象就是获得知识、占有真理的唯一途径。

总之,作为普遍项把握者的理性之心暗含了这样的隐喻:

通过把普遍项内在化来认知普遍真理的隐喻,正如身体的眼睛通过把个别项的颜色和形态内在化来认识个别项一样,一旦被提了出来,就会足够有力地成为农夫相信影中有生命的思想替代物。灵魂有着各种各样的形式……灵魂作者作为‘因能思考共相而非物质’的东西,始终是西方哲学家两千多年来对‘为什么人是独一无二的’这个问题的回答。

作为人的理性与特性,把握普遍项的心在古希腊哲人那里突显了某个一般人无从接近的并有可能怀疑其存在的基础领域——“实在”的领域。古希腊哲人虽然还没有提出身心问题并与这个基础领域联系起来,但却奏响了这一工作的序曲。真正将心灵作为自然的一面镜子,从而将基础奠立在主观对客观的准确表象或主观内部的“先验结构”上,是从近代哲学才开始的。笛卡尔首次将“心”作为一个独立的非广延的实体分离出来,并与外部世界的广延的实体相对立。与“理性的心”相比,“按照笛卡尔的理解(它成为‘近代’认识论的基础),是表象存在于‘心中’。内在的眼睛监视这些表象,希望发现某些迹象可证明表象的忠实性”,它的“新颖之处是有关一个单独的内在空间概念”。由此,笛卡尔把希腊哲人的“理性的心”转变为“内在世界的心”,这种心身区别是“在意识与非意识之间的区别”,他把知识的基础首次奠定在心与外在客体的关系上,它的可靠性保证则来自这个心的“明晰知觉”、“不可怀疑性”以及它的先天原则。笛卡尔的这一思维方式影响了洛克,使得洛克首次明确而详细地分析了此“心”的过程,“感觉”到“观念”的过程,分析了“心”作为一面镜子,如何映现外部世界的过程。而从感觉经验中寻找知识的基础,正是从洛克开始的。“自洛克的经验主义开始,基础主义的认识论于是作为哲学的标准形式出现了。”

然而,此时的哲学家对基础的认识却是很不同的。虽然笛卡尔奠定了在心与物的关系中寻找认识的基础,但先天理性和感觉经验哪个作为知识的基础更为牢固可靠,哲学家对此却各有说法,莫衷一是。直到康德提出了“先天综合判断”,把知识的性质和起源不是看作寻求对于外在客体的准确表象,而是转以综合“概念”和“直观”这两类表象,通过“概念”的“先天范畴”来保证经验认知活动的可靠性,才仿佛确保了“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知识基础的概念。如果说哲学在笛卡尔那里并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仍然是为在与神学的斗争中维护科学的合法性服务的话,那么,哲学获得专业化的身份乃是在康德那里,由“哲学与科学之间的近代区分得以成立”的。“得以成立”的条件是“哲学的核心是‘知识论’,它是一种不同于各门学科的理论,因为它是各门学科的基础”。“康德设法把旧的哲学概念一形而上学是‘科学的皇后’,因为它关心的是普遍、最少物质性的问题——改造为一种‘最基本的’学科概念,即哲学不是一门基础的学科。哲学的首要性不再是由于其‘最高的’位置。而是由于‘基层的’位置。”

由古希腊人开创的追求绝对的思维方式是西方哲学甚至整个西方文化的一种长期占支配地位的传统,它是与人区别于兽的特性和理性联系起来的。它是人的“理性的心”去把握“普遍项”的自然倾向所导致的“本质主义”和“绝对主义”(在当代西方哲学家看来),其典型便是柏拉图主义。文艺复兴以来,西方哲学家们由外在的理性之心回到内在世界之心一从人的自身认识能力一去探求知识的确定性根据、自然科学的可靠基础。这与对本原、本质、绝对的追求一脉相承。它开始于笛卡尔,完成于康德。这种知识基础观,以“认识论”为核心的哲学,又是以心和物分裂为两个绝对独立的实体为前提的。在这里,认识的主观方面——主体、心灵、思维、精神和意识,与认识的客观方面——客体、对象、物质、自然,是绝然分开的;并且把外在的客观世界看作一个静态的对象去把握,探讨主体究竟如何达到对客体的认识;心灵对对象的知识(认识)是一种表象,人心犹如一面“巨大的镜子”,去映照外在世界,在心中构成知识的表象。这就是当代西方哲学家所称的“基础主义”、“表象主义”和“二元论”等等,其中笛卡尔主义和康德主义则是其典型代表。

从理性的心到内在世界的心,从柏拉图到笛卡尔、康德,发端于古希腊的西方传统哲学,一直是以追求知识基础论,追求最终的实在、永恒的最高的真善美为对象和目标的。这种“镜式哲学”在罗蒂看来是“大写的哲学”。相应地来说,它旨在追求一种永恒的真理,一种独立于历史和社会环境之外的,适合于一切文化的中性的永久的构架,在这里,哲学扮演着“文化之王”和各种知识主张的最终裁决者的角色。

二、语言之镜一“镜式哲学”的新变种

康德之后,西方哲学沿着康德哲学的两个新变种分析哲学和现象学的方向获得了新的发展,它们在根本上仍然没有摆脱古典哲学的“基础主义”、“表象主义”的支配。

分析哲学通过用语言分析(或逻辑分析)来获得关于世界逻辑构造的精确表象,用语言之镜代替“心灵之镜”去再现经验世界;现象学则通过逻辑还原和本质还原来获得可靠的表象。尽管在19世纪末20世纪之初,有一批哲学家,如美国的詹姆士和杜威,法国的柏格森,德国的尼采和狄尔泰等人对“符合真理说”和“精确表象论”进行过彻底的批判,他们反对以康德的方式谈论哲学,主张哲学“离弃认识论,离弃对确定性、结构和严格性的寻求,以及离弃使自身成为理性法庭的企图”。但是好景不长,当哲学能够以追求一种“游戏精神”从而树立起一种崭新的文化形象时,以认识论为中心的传统“镜式哲学”却在“数理逻辑”那里找到了避风港。仍有大量的哲学家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在继续从事着大写的哲学,他们通过发现一些新的特殊表象来挽救传统哲学的危机,继续把哲学研究当作一项严肃的事业来追求。在罗蒂看来,这一典型代表人物便是胡塞尔和罗素。“为找到某种必然为真的东西的需要所驱使,罗素发现了‘逻辑形式’,而胡塞尔发现了‘本质’……对这些特殊表象的发现,再一次开始了对严肃性、纯粹性和严格性的追求。”

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范文6

一、中医学的哲学问题

中医学是中国传统中宝贵的文化形式,是中国科学的代表形式之一,是中国生命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中医学的进步不但对中华民族的生存、繁衍有过不能以其它文化形式可替代的作用,也由于其坚实的本体论基础而持久的影响了中国文化发展的理路,“儒必通医”就是最好的说明。

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的历程,西方的医学思想和医疗模式也开始输入中国。由于西方医学在治疗技术上的方便性,使之国人在医疗实践中能够接受西医的治疗方式,但是,正是这种实用主义和“全盘西化”的价值承诺形成了对中医学和中国文化的否定思潮。表现在思想形式上,由于自五四以来的“全盘西化”思潮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全面否定,数典忘祖、思想浅薄、急功近利成为学术思想界的主流之后,中医学也成为被否定的内容之一。为了提供否定中国文化的理性基础,自觉的不自觉的以西方的哲学思想判释中国文化的方法就成为时代的风气,以西方的医学模式判释中医学以比较两者的优劣,成为这个时代中医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如果说以西方医学技术上的特点做为可接受的标准还带有实用主义的特点,从而还能在经验论的层次上证明理性的必然,那么,以“全盘西化”对中国文化及其对中医学的否定就是对中国文化理性自觉的背叛,而成为厚西薄中的思想方法了。

时至今日,随着对西方科学文化产生的一系列误区的深入认识,中医学在医学实践中的特殊的、基本的疗效被肯定,中医学也日渐受到重视。但是,对中医学的肯定仍然是在经验论的层次上,远没有在哲学理性上实现自为而自在的统一。尤其对于解决这一已经产生了几千年的中医文化的继续发展的理路问题而言,就更需要哲学的根据和支持。

问题表明,对中医学的正确认识及其发展理路的研究,首先需要中医哲学的研究作为基础。然而,以我们已经熟悉并习以为常运用于思想的西方哲学思维进行中医学的哲学研究,是不能产生正确的结果的。以西方哲学的模式为坐标系进行中医学的研究,其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正确的方法是,应对中国文化之所以能产生中医学的哲学思想进行发掘,进而研究中医学的科学性,以对中医学的发展方向作出推定。这些是研究中医学发展应解决的基础理论问题,应当成为一切关心中医学发展的学者应投以相当大的精力进行研究的问题。

但是,对于中医学发展方向的困惑而言,面对的问题既是中医哲学带来的也是以哲学对中医学提出的本体论承诺出现的。这表现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医学学科的科学性及其产生的哲学基础与我们所熟知并运用自如的现代科学和哲学对其进行研究而产生的误区,另一方面则要求中医学本身能证明自身的科学性和哲学基础,即中医学的学科性在本体论哲学的支持下表明其科学形式与哲学方式的统一──中医学是中国哲学形而中论的自在自为的统一。

就中国哲学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其表明的哲学原理与中医学有怎样的相关性以及中医学表现出怎样的规律,是中国哲学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哲学和中医学的关系,表明了中医学的思维方式在与中国哲学的基本规律的统一性中展示出的科学上和文化上的重要意义。如果说由于中国文化的哲学基础生成了中医学的学科形式,从而表明了中国文化的一以贯之的理论特点,那么,中医学就在其内容和形式中展现出的基本规律将代表中国文化和哲学的基本形式。因此,应当说,进行中国哲学研究──真正想探索中国哲学奥秘、并认为中国哲学是不同于西方哲学的、具有独立的哲学形式,就应在《周易》、《道德经》和《内经》及《论语》等儒家和道学经典的研究上下功夫,这是研究中国哲学的基本方法,同样,这也是研究中医哲学的基本方法。

对中医学的哲学思维进行的研究,以发现其基本规律,这是中医学的基础理论问题,这已成为现代以来中国哲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由于近代以来的西学东渐产生的“全盘西化”、西体西用的理性进路,所以,目前的研究结果表明,和以西方哲学推定中国哲学的研究一样,中医学的哲学研究无不是以西方哲学的思维方式、概念、范畴及科学模式对中医学的思维方式、概念、范畴及科学模式进行西化式的推定。从产生的研究结果而言,由于脱离了自在的中国文化的基础──中国文化对哲学的承诺及其原理的推定,应当认为这些推定的结果根本不是中国哲学或中医哲学的本来面目,而只是西方哲学和西医学对中医学理论的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