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委会监督管理制度范例6篇

家委会监督管理制度

家委会监督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企业集团;会计委派制;制度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166-02

会计委派制是因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对资产经营者的监督力度不够,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况下,从所有者利益出发而实行的一种会计监督和管理措施。目前,有许多企业集团参照会计委派制在企业集团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笔者认为企业集团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是完善企业管理的一项有益尝试。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对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更好的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实现企业领导权与会计监督权的分离和制约,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一些已实行会计委派制单位的调查与研究,笔者认为要搞好企业集团内部会计委派制,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 明确委派会计的地位、职责与权限

企业集团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和控制,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为使委派会计切实做好各项工作,首先应明确委派会计的地位、职责和权限。

委派会计的地位:委派会计人员代表企业集团上层管理者行使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监督权,同时作为被委派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受被委派单位和委派机构的双重领导。

委派会计的主要职责:①进行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②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③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对国有资产流失承担相应责任。④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的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派会计的主要权限:①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单位领导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②负责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③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分配方案。④参与所在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⑤审核所在单位新项目投产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⑥具有《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的职权,具有向上级财务部门和主要领导反映情况的职权。

会计委派机构、会计委派人员及被委派单位都要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会计委派机构及被委派单位有监督委派会计履行职责的权利,有保障委派会计行使权利的义务。

2 建立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为调动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应建立以下激励机制:①给予优惠的工资福利待遇,必须保证委派会计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和级次的公平合理。②制定具体的年度考核目标,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③对出色完成任务的委派会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晋级、晋升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为防止委派会计人员滋生安逸思想和腐败行为,应制定如下约束机制:①委派会计的回避制度。对与委派会计和单位领导人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必须实行委派会计回避制。②委派会计的定期轮岗制度。单位的会计负责人每3―5年应进行一次轮岗交换,一般的会计人员也应视情况进行定期轮岗。③委派会计的定期培训制度,包括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方面的培训。④委派会计的离任审计制度。委派会计离任时务必进行离任审计,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评价委派会计。⑤定期述职制度。委派会计至少每季度应向上级委派机构进行述职。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生产经营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⑦责任追究制度。委派会计在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等行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 健全企业配套的管理制度

只有建立在健全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上的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才能真正得以从各方面得到保障。会计委派制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必须和其他企业管理制度有机结合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企业应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各项企业管理制度:

(1)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是对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进行的核算,如果生产经营不能按照严密、科学、有序的制度进行,就会给会计核算环节带来困难,取得的会计信息也很难保证质量,所以必须健全并有效执行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例如: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材料收发制度,事务处理程序制度、部门协作制度、部门牵制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等。

(2)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不但包括会计核算方面的内部管理,还应包括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全面管理。目前,大多数企业的现状是,财会部门基本上只起着事后核算的作用,对企业的经济活动缺乏控制与监督,财会部门管理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所以要真正搞好会计委派制应首先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是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计划与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项目投产和投资的成本否决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

(3)内部监督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内部监督的范围应包括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不只对经济方面的监督。还要对生产经营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搞好内部监督一是要给予职工知情权、监督举报权,二是要有专门监督部门并负责处理职工举报或发现的问题。发生责任问题必须追究责任,而不应只用调离岗位的处理方法处来处理。

在各项企业管理制度都健全并有效执行的基础上,会计委派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否则只单独改革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而其他方面管理混乱,只会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

4 完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行政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是会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健全和完善。可以督促会计委派制更好的实施。国家财政、税务、工商机关及企业集团内部监事会、审计、纪委等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对下辖企业进行监督。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事项,必须委托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家委会监督管理制度范文2

论文摘要:公司治理模式不同.会计监督体制安排也不同。本文以美、德两国为例,分析不同利益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与会计监督体制安排.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和启示。

综观全球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以美、英等国为代表的股东利益导向和以德、日等国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导向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公司治理模式不同,会计监督体制安排也不同。

一、美国公司的会计监督体制分析

美国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治理理念.其会计监督主体以及监督机构的设置.都最大限度地代表了股东的利益。

(一)公司治理环境与公司治理结构

1.家族大股东向高度分散的单个股东转变。20世纪30年代后期.随着美国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达。股票由主要掌握在少数私人家族手中。转而向高度分散变化。大量分散的单个股东不像家族大股东那样在公司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此外.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他们对公司的监督极少投入,可以说.单个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

2.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为了保护股东利益.美国形成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为常设机构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制约经理层.经理层以向股东提供满意的收益为条件获得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权.当股东对经理的经营业绩不满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罢免经理。然而,零散的个人股东根本不具备控制或影响董事会的能力,这使得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越来越多的董事会成为“橡皮图章”.而经理人员则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和支配者

3.机构投资者的介入。为了倡导和贯彻股东利益为导向的公司治理.美国公司进行了极大的变革.引入了机构投资者。20世纪7o年代以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不断上升。至80年代初就已超过30%.90年代更是达n5o%~2~。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意识越来越强列并付诸于行动机构投资者的出现不仅解决了公司控制和监督问题.而且克服了大多数小股东不懂专业知识的弱点.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股东利益为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公司会计监督体制

1-夕}部会计监督体制。首先,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1934年美国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sec在制定会计规则方面拥有法律赋予的最高权威.由其决定会计规则制定机构是否有能力改进财务报告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进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否有能力协助证券交易委员会实现其监管要求等。其次,公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代表公众利益的公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主要实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有两项,即对所有为证券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的公众会计公司实施登记;在证据确凿时.对注册的公众会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行使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及恰当的制裁最后.纽约股票交易所的规定。纽约股票交易所出台规则.重点规范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规定审计委员会至少由3名独立董事组成,每个人均有财务知识,其中至少1人具有会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经验:审计委员会应协助董事会监控公司的财务报表的诚信、公司对法律和管制要求的遵循、独立审计师的资格和独立性,以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师的业绩。

2.内部会计监督体制。首先.是审计委员会会计监督方式美国公司现阶段普遍采用董事会所属并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监控模式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是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职能主要是帮助董事会加强对有关法律和内部审计情况的了解.使董事会成员能把注意力转向财务控制和存在的题.增进董事会对财务报告和选择性会计原则的了解。其次,《sox法案》的相关规定。《sox法案》从立法层面上保证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扩大了其在内部会计监督方面的权利。其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都应是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否则就是独立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除了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成员外.不能从公众公司收受任何顾问、咨询或其他报酬,不能成为公众公司或其任何附属机构的关联人员。最后,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管理控制过程进行审计.通常由管理层聘用.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受管理层牵制。目前在美国,这一现象开始发生变化,即内部审计师越来越多向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进行定期报告.由于审计委员会是由独立董事控制的,使得受管理层的牵制程度得以降低。其监督的质量也会大大提高。

二、德国公司的会计监督体制分析

德国公司所倡导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理念和“共同决定”的治理模式.决定了其会计监督主体组成比较全面

(一)公司治理环境与公司治理结构

1.国家的秩序政策力量保障。二战后.德国实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其内容包括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保护市场竞争、规范企业运行机制、改善社会市场环境等社会市场经济的最高指导思想是“竞争秩序”观念,由国家的秩序政策的力量维护自由的市场经济。

2.内部监督控制为主的模式德国公司的所有权分布相当集中.大约85%的大型股份公司.至少有一位持股量在25%以上的股东高度集中的所有权结构决定了德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必然采取以内部监督控制为主的模式

3.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德国的银行可以充当小股东的股票托管人,并被赋予可撤消的投票权。银行凭借这种投票权获得了比实际持股比例更多的投票权.从而能够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投票有效地选举自己的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再加上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性质.使得银行成为德国公司一个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可以说,银行在德国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

4.“共同决定”的公司治理模式。“共同决定”就是雇员选举自己的代表.与股东代表一起共同组成公司决策机关,实行联合决策式的“两会制”。在这种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组成。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称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具体运营。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委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的权利有任免管理委员会成员和主席: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是否按公司章程行使经营权:决策资本增减、筹资与投资等重要财务事项:审核账簿、核对资产、召开股东大会等。

(二)公司会计监督体制

由德国公司治理所决定.其公司的会计监督体制一般体现在四个方面

1.监事会审计。德国公司中.管理委员会全部都是执行董事.而监事会成员不得在管理委员会兼职,监事会的成员都是非执行董事.再加上监事会有任免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力,使得监事会的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账簿时.有权委托财务专家和会计师,重点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查。由于德国公司的监事会实质上是由股东、职工和银行三方面共同控制的,因此,监事会对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就能够较好地体现股东、职工、经营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2.内部审计德国公司中。企业内部审计出现较早。德国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一.隶属于管理委员会,这种方式在少数特大型企业中采用较多;其二,隶属于总经理,大多数德国企业都采取这种方式;其三,隶属于财务副总经理.目前有一部分企业采用这种方式,但将会越来越少。显然.与美国公司内部审计更多的是隶属于财务副总经理或主计长的状况相比.德国公司内部审计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层次相对更高.这与德国公司更重视内部监督有直接的关系

3.独立审计1931年后.审计业务由主要归非专家的监事负责到委托给专业审计人员负责.相关法律规定无论企业的法律形态如何.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必须披露年度决算书并接受决算审计师的强制审计。为此,德国政府还修改了公司法,颁布了著名的《关于股票法、银行审计和租税减免的紧急命令》,明确规定应由经济审计师对大型股份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年度审计这使德国的民间审计的发展出现了历史性的转折.对于股份公司来说.独立审计变得越来越重要。

4.税务审计税法对德国财务报告和审计的影响非常大,要求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所采用的原则应与税法要求相一致.所有纳税扣减项目都要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为保证公司的财务报告遵循税法及其细则的规定.德国还开展税务审汁。

三、启示与借鉴

两种不同利益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与会计监督体制安排.对我国基于公司治理的会计监督体制安排有着极大的借鉴与启示作用

(一)监督主体与决策主体应有效分离

美、德两国在会计监督主体的安排上遵循了一个共同的原则,即监督主体与决策主体必须有效分离.使监督主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例如.美国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这些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水.也不是公司的利益相关人;德国以监事会作为监督主体,监事会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而其决策主体是由执行董事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制度保证了作为监督主体的监事会独立于作为决策主体的管理委员会。

(二)公司治理理念影响会计监督体制

美国倡导“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理念.这种观念根深蒂同.而且实际上公司也成功地保护了股东的长期利益在监督主体的安排上.不论是最初由董事会监督,还是现在由董事会中专门设置的审计委员会来进行监督.它们所代表的都是股东的利益.而且这些监督机构的设置也是最终受股东控制的:德国倡导“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最大化”.重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因此.它的会计监督主体的成员组成也比较全面由各个方面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共同组成.其中既有股东代表.又有职工代表和银行的代表

家委会监督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

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在中纪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动下,已在全国多个省、市逐步推开,国有企业也在积极搞试点。目前国有企业委派制主要有财务总监委派制和企业内部委派制等模式。会计委派制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关系到如何规范管理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必须严肃对待,谨慎操作,及时解决好面临的诸多问题,以保证会计委派工作的顺利实施。

1、实行会计委派制后,是否可以取代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企业原有的监督体系仍应保留。目前国有企业的的财务监督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部监督,即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政府监督是指国家财政、审计、国资部门、税务机关、主管部门等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为主体的,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监督,是指以企业内部会计、审计等人员为主体的,依法对企业内部各级单位实施的监督。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控制体系。

笔者认为,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二者不可偏废,并且需要加强。首先,实行会计委派制不能忽略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代表的外部监督力量。会计委派制下的财务总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代行了政府的监督职责,但财务总监毕竟人单力薄,远非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监督力量所能比。内部委派会计人员虽然人多,但仅停留在总公司的高度对内部二级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只有政府监督才能站在国家的高度,对整个国有企业实行全面监督。实行委派制也不能代替社会监督。委派到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只能依靠自身的职业道德进行自我约束。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恰恰是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一个有力监督。通过审计,能够监督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防止其与企业违法人员同流合污。同时,社会监督的审计结论也是对委派人员,特别是财务总监工作的一个正确评价,这为上级委派部门考核提供了依据。其次,会计委派制也不能代替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会计和审计是两种各司其职的工作,是无法相互替代的。虽然委派会计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监督具有审计的监督职能,但内部审计不仅可以行使正常内部监督,同时,还可以监督会计委派人员。会计委派人员和审计人员二者相互作用,对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极为有利。

2、会计委派人员如何定位

从目前情况看,以核算型为主的财会工作体制已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财会工作如果还停留在记帐、算帐、报帐的地步,会计工作的中心作用就不能够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的重点在于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也要把财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上来,要彻底扭转过去的重核算、轻管理思想,通过核算和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当然,委派人员不应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委派部门更不能通过财务总监或内部委派人员遥控企业,否则只能越统越死,不利于企业搞活,甚至重蹈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的覆辙。

3、会计委派制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企业财务部门由一个小单位,变成了一个管理全公司近千名会计人员的大单位,对会计干部队伍的管理,也由原来的间接管理变成了直接管理,会计干部的提拔、任免、培训、交流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要对财务部门内设机构和职能进行重新界定和规范,以保证委派会计队伍的稳定和会计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4、委派的会计人员隶属关系及工资福利问题如果实行委派制时,将委派会计人员工资福利等保留在被委派单位,仅把人事档案收归委派单位管理,就有可能造成工资福利参差不齐,很容易挫伤委派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因此,财务总监或会计委派人员必须分别隶属于政府或国有企业某职能部门,委派人员必须要与被委派单位脱离一切关系,其人事档案、工资福利等都应转到委派单位管理。否则,就会背离会计委派工作的实质。

5、会计人员的升迁问题

会计人员统管统派,势必造成使、管、用脱节,会计人员很难在被委派单位有超出会计岗位的晋升机会,一般人员还可以提升为会计主管,但会计主管再往上晋升就很困难了。由于会计人员不属于被委派单位,晋升厂长、经理或其他领导岗位的机会几乎没有,这与国外厂长、经理、大多是由财会人员升上去的相差就更远了。因此,应出台委派会计人员提拔任用政策。要求所有被委派单位在提拔分管财务的领导时,必须向会计委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会计委派领导小组择优提供候选人,再经组织部门考核合格后履行正常任用手续。

6、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问题

会计委派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不一致,推行中难度大,阻力大。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可以看出,修订后的《会计法》要求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显然,会计人员是从属于单位的,并受单位领导人领导,由政府部门作为出资人直接委派财务总监或任免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实行会计委派制缺乏有力的会计法律依据。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实行会计委派制,也否定了《公司法》中关于总经理对财务人事上的具体规定。尽管中纪委二、三、四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实施会计委派制,朱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推行会计委派制,但是,笔者认为,国家还应该出台有关法律或补充性规定,将现有法规加以完善,为会计委派制的推广应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7、委派的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问题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后,原来的总会计师制是否应该终止,这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的自然需要。总会计师的设立在国有企业由来已久,是总经理的理财助手和经营参谋,他在企业内部代表企业经营者进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和结算中心等部门,为企业内部、外部提供会计信息,参与企业决策,当好厂长、经理的助手。总会计师是由总经理提名,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而财务总监是从企业外部派驻,代表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方案实施监督、制约,以解决企业内部经营者失控问题。由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其主要职责权限在于监督,保护所有者权益,满足所有者经济监控需要。因此,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既有区别,又相辅相成。笔者认为,国有大型企业不宜将二者相互取代,应建立以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双轨运行的新机制。

家委会监督管理制度范文4

一、委派会计与派驻单位的关系问题

目前委派会计主要指委派到被监督单位的会计机构的会计主管、财会机构负责人,其职能主要有两点:他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企(事)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以及企(事)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监督,即具有监督稽查职能;他也是所在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具有参与决策管理的职能,要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负责。因此,委派会计与派驻单位的关系既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又是一种“目标一致”的关系,两者的关系必须妥善处理。

1.委派会计与派驻单位应相互理解、支持与信任。委派会计与派驻单位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一方面委派会计代表委托机构对派驻单位进行国家法制、法规宣传,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派驻单位的经济运营状况,这是监督关系;另一方面,委派会计又以管理者的身份站在派驻单位的经济利益角度,维护整体利益,为派驻单位服务。因此,委派会计肩负着双重责任,既要对委托机构负责也要对派驻单位负责,为了更好地发挥会计委派制的作用,确保委派会计更好地履行职责,派驻单位必须对委派会计的工作给以支持与信任;而委派会计也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获得派驻单位的理解与支持,以达到共同提高,使派驻单位不断发展的目的。

2.委派会计要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委派会计对派驻单位的经济运行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这就意味着手中掌握了一定的权力,同时委派会计处于当家理财的地位,掌管财权,参与决策,对派驻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所以,委派会计的权力与责任是紧密相连的。作为委派会计一定要正确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3.派驻单位应正确理解审计监督与会计委派制监督的含义。有些企(事)业单位认为既然有审计监督就没必要会计委派制监督,其实不然。审计监督与会计委派监督虽然均属于经济监督范畴,但有不同的含义、不同的具体对象和不同的监督方式。审计监督一般多属于事后监督,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对所审计的企(事)业单位做出较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会计委派制监督则多属于事前与事中控制,即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审计监督与会计委派制监督不能相互代替,必须与其他监督(如社会监督)方式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才能相得益彰,共同构成经济活动的监督体系,来监督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行为,因此,派驻单位只有正确理解审计监督与会计委派制监督的含义,才能支持委派会计的工作,以致达成共识。

二、会计委派制的利弊问题

1.实行会计委派制所取得的成效。从试行会计委派制多年的实践来看,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实行会计委派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减少了经济案件的发生。会计委派制改变了过去企(事)业单位自己任命会计主要负责人的做法,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不是直接与派驻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使委派人员的身份、地位和权限比较超脱,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会计人员对会计制度“执行难、难执行”的局面,委派会计站在监管的角度促使派驻单位遵纪守法,不仅对保护国有财产的安全、完整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且对保障国家税收如数上缴,为企事业单位经营提供可靠的数据和资料,确保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促进作用。

(2)会计委派制对派驻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层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由于会计委派人员直接参与派驻单位的管理与决策,所以要求委派人员必须具有较全面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政治素质,同时还要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因此,作为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委派人员,必然要不断完善自己、提升自己,并且带动其他财务工作人员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从而提高派驻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层次。

(3)会计委派制能促使派驻单位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由于会计委派人员对派驻单位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核算、会计信息的质量等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因此,委派会计有权督促派驻单位其他会计人员“不做假账”,做到自律、自重,依法理财,从而为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有效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保障作用。

2.会计委派制存在的弊端。经过试行会计委派制的企(事)业单位证明,会计委派制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

(1)会计委派制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相融合。所以会计机构理应是企业管理的重要职能机构,会计与企业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而会计委派制则割裂了会计与企业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格格不入,不仅会束缚企业的手脚,而且会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与企业的发展,这是会计委派制最根本的弊端。

(2)委派人员与派驻单位的关系问题难以处理。委派人员受托到派驻单位工作,履行对派驻单位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等职能,有时难免会对派驻单位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往往可能因双方观点不一造成工作上的矛盾,时间长了,企(事)业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必然对委派人员怀有戒备之心;结果委派人员可能被“孤立”,也可能与企(事)业管理人员“同流合污”,共同作假账。

(3)委派人员的业绩考核、提拔问题难以划分职责。因为委派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如果由派出单位考核、提拔,必然脱离实际;如果由派驻单位考核、提拔又与委派制相矛盾,这是一个较难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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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建立农电系统协同监督机制,是国家电网公司协同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延伸和拓展,是进一步健全农电系统监督体制、落实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措施,不断提升农电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江苏省射阳县供电公司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市公司协同监督工作向农电延伸的要求,组织建立了农电系统协同监督机制,形成了“二级机构、二本手册、七项制度”的协同监督工作载体,有效推进农电协同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进一步促进农电管理规范。

关键词 监督 效能 农电 管理

一、整合监督力量,健全监督机制

在射阳县供电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立了农电公司层面协同监督委员会和各供电所层面监督工作委员会二级工作机构,健全了相关制度规定,编制了指导手册,确保了协同监督机制的有序运行。

(一)整合监督力量促协调。结合射阳农电工作实际,对内部监督力量进行统一整合,由营销部和农电公司中层干部、专职、班组长担任各供电所监督工作委员会主任;为便于开展工作,进一步细化了供电所监督工作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和主要内容,提升了监督意识和风险管控能力,初步构建了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形成合力、监督到位的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覆盖全面的监督工作机制,有力保障了协同监督工作的扎实推进。

(二)制作指导手册便工作。在学习借鉴兄弟公司农电协同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射阳农电实际,组织制定了农电协同监督机制建设指导手册和供电所协同监督工作手册。指导手册将上级公司关于协同监督工作地有关文件和制度进行了汇编,便于供电所监督工作委员会成员学习、领会和掌握,更好的开展工作;工作手册按照简洁实用、便于操作、易于管理的原则,将供电所监督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中的各项记录和台帐整合在一起,便于及时记录工作痕迹。

(三)健全监督制度保运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督,完善内控制度,有效整合各种监督形式,规范农村供电所监督运行机制,依据《江苏省电力公司农村供电所监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组织制订了供电所监督工作委员会例会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定期评估通报制度和工作报告等七项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定期召开协同监督工作月度例会,对供电所监督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解读上级文件,吃透精神要求;研究检查具体事项,协调解决协同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安排协同监督阶段性工作任务,落实专人负责协同监督工作,为协同监督工作有序开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确保了协同监督机制的有序运行。

二、明确监督重点,发挥监督效能

在农电公司层面制订了《农电系统2014年度协同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协同监督工作重点;各供电所协同监督委员会结合供电所工作实际以及年度协同监督重点,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年度、季度、月度协同监督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有效发挥了协同监督作用,促进了农电员工工作行为和管理行为的规范。

(一)明确协同监督工作重点。结合农电系统重点工作,强化对各业务流程的稽查监管,确保各项管理可控、能控、在控。在农网工程、物资管理监督方面,强化对物资收、发和库存台账,工程结余物资和废旧材料回收、登记、上交记录等关健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在营销管理、行风建设监督方面,强化对各项服务承诺兑现特别是“三不指定”落实情况,各项业务费用收取、电价执行情况,业扩流程、处理答复客户投诉举报情况、停电催费程序的监督。在资金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强化对农电公司、供电所各项费用的报销流程和审批权限规定的执行情况,农电员工工资、奖金以及福利费用的发放情况、农电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和供电所“一长三班四员”遵章守纪、接受民主监督情况的监督。

(二)坚持协同监督工作原则。坚持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原则。日常巡查按照制定的年度、月度计划,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供电所开展巡查;重点督查根据上级阶段性工作安排,结合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组成专项检查组,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工作。坚持定期报告和阶段分析相结合的原则。供电所监督工作委员会每月向农电公司监督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农电公司监督工作委员会每季向上级公司监督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遇有特殊、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农电公司监督工作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监督工作分析会,主要分析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阶段监督重点。

落实协同监督整改建议。各供电所协同监督委员会每月根据监督主要事项,围绕供电所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公司重点工作的要求,通过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根据调查的结果,2014年1-3季度共提出了26份监督意见和19份整改建议,并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通过协同监督工作效能的发挥,落实了“一岗双责”,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清晰、廉政风险清楚、防范措施得力。

三、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管理规范

农电协同监督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射阳县供电公司只是在摸索中走出了第一步,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深入思考和反复实践。开展好农电管理协同监督工作,需要通过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强化管理防范各类廉政风险,进而形成管理规范、监控有力、防范有效的长效机制,以不断促进农电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提升。

(一)完善协同监督制约机制。农电协同监督工作开展近半年来,虽然在有效推进,但从总体上来看,仍处于“初级阶段”。由于供电所监督工作委员会主任身兼其他职务,日常工作较多,无法对供电所开展日常监督,平时的监督工作主要依靠供电所三位监委会成员履行,由于他们的监督权小于被监督权,且自下而上的监督相对薄弱,渠道较少,难以奏效。因此,需要积极创新监督方式,完善协同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适度赋权,让供电所监督工作委员会成员主动参与供电所的日常管理,供电所长要主动邀请监委会成员参与本所重大事项的研究和监督。同时,要加强对供电所各项管理工作地纵向监督、过程管控和检查考核,形成上下衔接、纵向贯通的监督制约机制。

家委会监督管理制度范文6

一、会计委派制的利弊分析

(一)会计委派制及其产生背景。

所谓会计委派制,是指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产权所有者,委派会计人员代表政府或企业产权所有者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会计制度。会计委派制通过由政府部门或产权所有者对所属组织的会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任免和管理,即对会计人员实行统派统管、直接管理:会计人员的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政府部门或产权所有者负责,使会计人员在企事业单位中能独立地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真实地反映基层组织的经营核算、成本费用等经济状况,代表国家利益或企业所有者权益,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直接的真实反映和有效监督,杜绝企业经营者腐败、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该制度的特点看,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真实反映会计信息、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方法。

任何制度的创新改革成功与否,其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方法,主要是在明确其基本职责的前提下,对委派会计的产生方法、管理方法和考核方法进行科学界定。笔者结合多年的会计实践,认为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受派会计人员的职责:在委派单位的领导下,参与受派单位的经营决策,帮助受派单位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促进经济效益提高:依法对受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财务会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依法行使财务监督职权,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的财务行为:及时向委派机构财务部门报告受派单位的财务状况:遵守受派单位的合法的规章制度。

2、受派会计人员的产生办法:在委派机构的领导和主持下,通过公开招聘、统一考试、全面考核产生,统一调配使用。各单位现有会计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委派机构统一考核合格后也可录用,但尽可能派往其它单位,以避免“原单位人马”因情面因素影响委派初衷。

3、受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办法:委派机构财务部门是受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机关,受派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组织关系、业务档案等全部调入委派机构,其工资、劳动保险、岗位补贴等一切福利待遇开支均由委派机构负责。

4、受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办法:受派会计人员定期向委派机构财务部门汇报工作,参加政治、法律、业务等方面学习,服从委派机构财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年度终了,对受派会计人员进行统一考核,对严格按照财会法规办事,加强经济核算,促进单位经济效益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会计人员予以奖励,优秀者根据需要提拔重用:对开假票、做假帐、报假表等违法违规的会计人员,一律取消其会计任职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会计委派制的利弊分析。

会计委派制的优点。其一,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维护所有者的利益。时下,假发票、假账、假报表到处可见,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普遍,这无疑增加了报表使用者决策的难度。企业造假的根本原因是利益驱动,有的企业为了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不惜牺牲国家、所有者等其它部门或个人的利益,使企业的资产不能增值甚至不能保值,大量的国(公)有资产流失。会计委派制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药,这也是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初衷。

其二,会计委派制有效地摆脱了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使会计人员的工作相对独立。我国现在实行的会计管理制度是任命制,会计作为一种管理活动直接依附于所在单位,会计人员成为本单位的一员,对单位存在着职业和利益上的依附关系,这势必造成会计监督的不力。而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人员摆脱了与单位的这种依附关系,能够相对独立地工作,能够依法大胆地抵制单位的不合法行为,使会计工作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

其三,可以解决所有者对所属组织监督的渠道问题。会计委派制使得会计人员接受所有者的直接领导,所有者可以将一部分终极监督权授予独立于受派单位的专业会计人员,由他们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解决了所有者无渠道进行监督的缺陷。

其四,以低成本对所属组织进行有效的监督。受派会计人员游离于受派单位内部人的控制之外,相对而言就可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所有者根据这些信息对企业进行监督所花费的成本大大降低。

会计委派制的缺点。其一,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会计人员应采用委派制,尽管《会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但只是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并没有规定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必须由财政部门委派。因此,委派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

其二,会计委派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背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根本方向,独立的法人财产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现代企业依靠独立的法人财产具有了“独立的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使现代企业不服从行政权威,而服从于市场权威。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现代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因此,不能将产生于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服务于企业管理的企业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职能机构—企业会计与会计机构独立出去。会计委派制割裂了会计与企业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相容。这是会计委派制最根本的缺陷。

其三,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关系,将会计人员置于“两难”的尴尬的境地。衡量一种制度是否是现代制度,关键的一点是看这种制度是否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责、权、利相统一的本质要求。现代企业管理的一般原则认为:一个人或组织不能同时接受两个以上的命令来源。因此,会计委派制实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国家与基层组织的双重领导机制能够协调一致,形成事实上的一个命令源。

其四,会计委派制实际操作问题。如:1.企业会计人员的身份问题。会计委派制意味着会计机构中的负责人、主管会计和会计人员不再属于企业,而是属于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的委派人员。企业财会人员就由企业的“内当家”变成了企业的“外管家”,其工作范畴属企业财务,身份却变成了准国家干部或委派的监督人员。实际工作中,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诸如董事、监事、经理)必然对委派人员怀有戒备之心,要么违背委派初衷,与企业管理人员“同流合污”,要么被架空,认认真真做自己都被虚假信息蒙蔽的假账。2.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问题。企业经济效益有好坏之分,则其所属的会计人员待遇也应有差异。如果委派人员按人员的原标准执行,则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如果按折衷标准进行,则原经济效益好的会计人员不愿接受委派:若委派人员的开支纳入国家预算,统一收取,势必倒退回到以财政代替财务的尴尬境地。若要以行政手段强制“均贫富”,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则委派会计人员势必吃“大锅饭”,无法体现“按劳分配”的市场分配原则,等等。

其五,机构设置庞大的问题。会计委派制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管理变为直接管理,会计人员的考核、提拔、培训、交流、资格认证等都需要有专门的班子和人员负责,原财政部门下属的会计管理机构设置必然增加,不符合精简政府机构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方向。

二、微观会计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会计委派制的利弊说明了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为要探索最具广泛适应性的微观会计制度改革方向,笔者以为,必须搞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取向。

第一,法律取向。在现代法制社会,任何制度的兴废都必须法律先行,而不能以行政领导人或行政部门的意志为转移,尽管有时行政意志甚至是正确的。如上所述,会计委派制在一定范围内对当前遏制腐败、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有很好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其合法性就容易受到质疑和挑战,即使是适用的范围也有抵制的法律理由。因此,迅速完善新会计制度的法律体系已成为会计制度改革的首要取向。

第二,目标取向。目标取向有两个要素交互构成,一是方向,二是价值。前者体现改革的发展趋势,后者体现改革的质量高低。会计委派制仅仅针对微观会计信息失真和监督不力,充其量不过是解决会计制度运行过程中部分现实问题的权宜之计,而不是建立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制度改革的总体的长远的监管机制。因此要进行国际会计制度和我国会计制度发展的战略性研究,协调好我国会计制度的本国化与国际化关系,以适应“WTO”条件下我国企业和会计行业参与世界分工与合作的要求。在此目标价值的基础上,来探索一种全新的如同《会计法》所述的“全国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范围的会计制度。这就是目标取向的战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