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销售管理办法范例6篇

液化石油气销售管理办法

液化石油气销售管理办法范文1

一、液http://化气的基本特征及市场现状

液化气是石油在炼制过程中产生的附属气体,是一种无污染、热值高、使用方便的清洁能源,享有“绿色能源”之称,被广泛应用于生产和生活中。

液化气资源生产地大多集中于东北、华北等地区,尤其是在东北地区炼油厂比较密集,葫芦岛、锦州、盘锦、辽阳、抚顺、大连等地均有炼油厂,生产量总约200万吨/年,除满足本地人们生产和生活需求外,都需要开拓更加广泛的市场空间来满足生产的需求。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华南、华东及沿江区域等地区是液化气市场的严重消费缺口地区,这些地区无疑是进行液化气销售的重点开发市场。

目前,我国的液化气企业依然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虽然政府部门已经放开了液化气销售价格,但市场经营却出现了每况愈下的局面,根据销售总量和销售收入的数据显示,已经证明了液化气市场出现了日益萎缩的现象。因此,必须对液化气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资金结构进行不断调整,只有不断加强液化气市场的营销和开发策略的研究,才能改变液化气市场的经营现状。

二、中石油昆仑燃气液化气锦西分公司概述

液化气的供应和销售安全是一项民生工程,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开拓广大民用液化气市场,逐步建立完善的销售网络,中石油昆仑燃气液化气锦西分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树立“昆仑燃气”的品牌效应,以促进全市范围内液化气市场的规范化。

中石油昆仑燃气液化气锦西分公司拥有锦西石化生产的液化气资源优势和销售网络优势,公司将利用资源、资金、品牌的强大优势,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努力使公司的管理、服务、品质、效益都得到较大的提升,为葫芦岛市液化气市场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有效保障。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我们将在加强终端销售管理上下功夫,同时也需要葫芦岛市建委的大力支持,形成合力,更好地完善葫芦岛市的液化气市场。

三、液化气市场的营销和开发策略

实施液化气产品统一销售,是中石油按照“专业化管理、集约化经营、一体化协调发展”要求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适应气化中国和美化环境的需要,追求液化气资源效益的最大化,中国石油在成功试点基础上,由昆仑燃气公司对液化气产品实施统一配置资源,统一运输管理,统一市场布局,统一价格制定,统一品牌打造。通过“四个统一”,力争实现不同区域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满足用户的需要。

中石油昆仑燃气液化气锦西分公司根据液化气产地和运输距离,在消费区域优选布点,争取用1~2年时间,彻底摆脱对中间商的依赖,主导和控制华北液化气下游市场,扩大华南、华东高效目标市场的份额,打造一流的液化气销售公司。

(一)加大“昆仑”品牌的宣传力度,增强液化气产品影响力

要充分利用媒体的传播作用,不断加大“昆仑”品牌的快速传播和宣传力度,企业要做好切实可行的广告策划,采用广告宣传为主的主要形式,比如电视广告、户外大型平面广告、车体广告、报纸广告等,同时要加大网络宣传和网站建设,利用互联网提升品牌信息传播效率,尤其应在完善网站上加大力度,宣传品牌产品特色优势,加强企业文化舆论的传播,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平台展示产品和宣传企业品牌,以加强消费者对“昆仑”品牌的深刻记忆。企业应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这种社会角色和公益行为对民众的影响力更广大、更深远,使品牌拥有深刻的社会影响力,以建立起深入人心的品牌形象。

(二)建立政府监管体系,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液化气监管体系,要依据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办事。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液化气市场化进程也不断加快,原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已根本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管理脱节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要逐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工作。液化气监管新体系必须遵循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企业内部监管和人民群众监督为辅的原则,做到行政手段、实法制手段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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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手段并举。要坚持以“三个代表”作精神指引,认真仔细研究液化气市场的新趋势、新形势,不断摸索新思路和新方法,进而形成监管到位、体系完整的液化气监管体系。

(三)推进液化气价格机制进行改革,实施多渠道融资形式

液化气销售的影响因素:第一,随着日本炼油业逐渐恢复开工,同时中东、北非紧张的地缘政治局势再度充斥石油市场,使国际原油再度冲高到百美元以上,无疑加大了液化气的进口成本。第二,由于芳烃装置原料供应紧张,使延炼装置的故障未能及时排除,同时定期的检修需要同步进行,使液化气供应呈再度下滑的趋势,而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供应缺口。第三,由于石化民用气非常符合芳构化装置的原料要求,因此逐渐受到深加工单位的青睐,很大程度上冲击了液化气市场的供销状况。针对于液化气市场的不稳定因素,要逐步完善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逐步完善液化气价格体系,以发挥市场在结构调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对液化气价格机制进行改革,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液化气价格和其他能源的性价比以及市场承受力的分析,并制定出液化气价格改革方案。促进液化气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不断推进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实施多渠道融资形式,以提高企业建设和改革的运作资金。

(四)构建高效的液化气销售网络,完善配送服务措施

建立多层级的分销渠道,通过多级渠道形成扇形销售网络,建立炼厂—经销商—零售商—消费者三级销售渠道。基于液化气产品需求弹性很低的因素,广大居民户则对该产品具有较大的需求量,并且是极其稳定的消费终端目标群体,应该通过建立仓储设施的基本形式,逐步实现大规模的末端网络覆盖。此外,应实行运输管理公司模式来实现各分销网点的配送工作,按照现有运行管理对现有承运商实行加盟管理模式,有序有效的稳步组织实施液化气公路运输业务。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要督促运输管理公司做好现有承运商的统一管理工作,同时做好现有承运商的全面培训,建立生产例会制度,统一安排、全面部http://署液化气运输管理业务,不断增强管理与服务职能。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督导对现有承运商所有运输车辆安装gps监控终端定位系统,逐步整合gps运营商一体化平台,严格控制液化气数、质量损耗。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支持运输管理公司利用现有网络和地域优势实施收购、租赁销售前沿中转库站,培养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内部销售网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销售前沿的库站一次性移交给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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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在年初便召开全局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对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做了全年计划和部署,成立了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各阶段整治内容、任务,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确保整治工作成效。

二、开展集中整治

(一)进行专项检查

疫情期间,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1份。

(二)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销售)行为

对经营(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相关企业,要求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和销售点,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点、存放点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不得利用车辆、车库、网点房等场所存放、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

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和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用户和气瓶充装档案,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按规定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全要求的气瓶,按规定予以检验或报废处理。

通过年初疫情期间的专项行动,强化了源头治理,排查治理了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隐患,进一步防范和遏制了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需进一步增添措施,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使用全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是目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重点抓源头企业管理,对销售和使用环节缺乏有效监控和管理,部门之间安全生产权责不明晰、检查范围广,查处难度大。二是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尚不完善,制约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全环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

(二)宣传力度不足,宣传范围偏小。在整治工作中发现城乡结合部及乡镇居民,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常识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还不够。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城区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管理。一是加强检查力度,对企业的生产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企业自查自纠为主,部门督查为辅,确保企业生产安全设施达标;二是规范企业充装行为,企业要自觉遵守气瓶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严禁充装过期瓶、直口瓶和报废瓶,严禁向无证的网点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切实履行安全供气职责;三是严格执行执证上岗制度,做到人证一致和人岗一致。

(二)规范供气网点售气行为。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评估现有网点的经营条件,燃气企业切实履行对供应站点的检查指导义务,严禁存放违规气瓶,严禁擅自进行倒残倒灌行为、严禁缺斤少两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动和监管。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职能,进步加强对企业和场安全监察的频率和力度,积极探索燃气行业管理的新方法,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使联合执法形成常态化,着力构建“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确保燃气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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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为指导,以《*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燃气安全、维护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为目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推动我区燃气市场管理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健康有序、方便安全的方向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

城区内所有从事燃气经营(包括生产、运输、储存、输配、供应等)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个人及燃气用户。

三、清理对象及内容

(一)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建设燃气工程项目或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从事民用或车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

(三)单位或个人无危险品准运手续和相关证照运输液化石油气(包括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单位或个人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五)非法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

四、整顿对象及内容

(一)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及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存在不安全隐患或设备和设施状况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

(二)燃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抢险预案不健全,安全消防设施不完备。

(三)燃气企业经销的燃气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计量误差大于规定标准;

(四)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或未接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

(五)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储罐等压力容器未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

(六)气源厂及各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不得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持有《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或《液化石油气供应许可证》的方可给予充装;

(七)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及供应站,必须分别持有《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液化石油气供应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八)坚持打击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验钢瓶的充装行为,各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一律不得充装不合格或超期钢瓶;

(九)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超过检验期限或无安全检验标志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重瓶);

(十)燃气燃烧器具经营单位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或充有燃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一)液化石油气槽车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证照(危险品运输营运证、押运证、从业资格证等)不全运输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二)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车违章运输;

(十三)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超越规定项目经营;

(十四)燃气企业专业管理、安全、技术和操作等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未取得岗位证书;

(十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规范和标准安装燃气器具或安装未经检测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清理整顿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5日至9月15日

(二)清理整顿阶段:9月16日至10月20日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的顺利实施,区政府决定,成立全区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主任

*区建设局局长

成员:*区建设局党委副书记

*区安全办主任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交通局副局长

液化石油气销售管理办法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逐步形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经营的整治,提高打击违法供气、违规用气行为的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充装、销售、运输、使用不合格钢瓶和改装钢瓶、报废钢瓶的行为;规范餐饮、发廊等用户使用液化气行为;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职责,消除各部门之间的管理缝隙,严格执法,规范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我市液化石油气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安全。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液化气充装站,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完工后,应按法定程序组织验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手续,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不得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不得投入使用。依法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营。

(二)打击违法供气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配送站(点)条件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查处在储存、充装、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钢瓶,打击充装超期未检验或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对超期未检验钢瓶,责令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时送检;对报废钢瓶,检验企业采取破坏性报废处置手段予以处理。

(四)规范餐饮、发廊等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用户应选择合法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气,与供气企业签订安全用气合同,使用合格灶具和钢瓶,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安装供气系统。

(五)强化液化气充装站的主体责任。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依规认真履责,要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加强对本企业的钢瓶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同时,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要加强对用气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时,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记入用户档案,停止供气,并向行业管理部门举报,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要加强站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严格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充装,定期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充装站禁止配备卸液软管。

(七)认真贯彻落实我市液化石油气“配送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充装站供应的液化气的质量、重量、压力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其配送点的经营、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并保证其液化气的供应。储存、经营液化气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配送站(点)只能在批准的经营场所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不得以委托、承包或变相委托、承包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严禁非法倒装、非法储存液化气,严禁向无证经营户转供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工作原则

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严格执法、保障安全。

五、职责分工

(一)规划建设局是液化石油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燃气法律法规、国家燃气标准、规范、规程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负责燃气工程项目的报建、初设审查、竣工验收的组织;按法规赋予的权限办理燃气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及批准;对违反燃气法规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对燃气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召开相关部门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协调会。

(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检验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对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违规充装超期未检验钢瓶和报废钢瓶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监督充装企业对钢瓶进行定期送检和钢瓶登记建档工作;监督钢瓶检验企业对报废钢瓶进行破坏性处理;积极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电子标签动态管理系统等管理技术,提高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对无证经销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配送站(点)进行查处和规范,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切实履行自身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五)安监局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交通局负责液化石油气运输环节的监管工作,对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液化石油气、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司机押运员未经培训、安全设备配备不齐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执法,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运输车辆装载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依法查处,确保运输环节的安全。

(七)当地政府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对餐饮、发廊等各类用气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协调建设、工商等单位对非法销售液化石油气的站点、流动商贩依法进行取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刻认识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要以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配送站(点)、道路运输、流动商贩、非法经营、非法倒装、非法储存液化气、餐饮、发廊等部位为重点,全面深入开展治理工作,要把握整治重点,认真查处、纠正违法违规销售和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

(三)强化监督,务求实效。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意见,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抓好落实。要指导和督促相关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用气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并跟踪落实,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液化石油气销售管理办法范文5

为进一步加强瓶装石油液化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经营行业管理,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均简称《瓶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如下规范管理意见。

一、理顺气瓶产权关系,强化气瓶规范管理

根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市区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丽计价管〔*〕597号)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42号)文件精神,对用户自有产权的钢瓶,实行产权转移。用户使用气站产权钢瓶,实行交纳押金,押金收取办法,采取新用户新办法、老用户老办法,即对新增用户提供气瓶收取押金*年为180元/只(根据市场价格实行一年一定,由县质监局提出意见报县发改局批准),用户退瓶时凭押金单退回押金和利息(按银行一年期利率计算);对老用户按收购价值(收购价=10×〔15—已使用年数〕+残值25元计算)的等值进行抵押,也就是气瓶回收价值多少,作押金多少。气瓶的产权应为石油液化气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灌气站)所有,现己投入使用的气瓶产权如不属于灌气站所有,由灌气站采取合法的手段将其产权转为灌气站所有,切实将现有流通使用的所有气瓶全部纳入由灌气站统一规范管理的轨道上来。灌气站应具有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今后新增使用的气瓶由灌气站投入,用户所需的气瓶均由灌气站提供使用。灌气站应加强自有产权气瓶管理,要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灌气站标志、气瓶编号、灌气站钢印标志、制造日期、检验记录、检验合格证或新购气瓶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等(该项工作由县质监局负责)。

二、理顺气瓶送检关系,强化送检监督检查

气瓶检验和送检是灌气站的行为和责任,灌气站必须对自有产权气瓶安全使用和按期检验负责,严禁充装和流通使用到期未检或不合格的气瓶,气瓶检验送检由灌气站自行承担。各灌气站每月月底前将自有产权气瓶的种类、数量、状况及送检情况报告县质监局,抄报县建设局。县质监局要按照《瓶规》要求,加大监察力度,严厉查处超期未检和不合格气瓶。

三、统一充装计量标准,实施气瓶阀门塑封

灌气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的气瓶,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为堵塞短斤少两、同价不同量的商业欺诈漏洞,防止气瓶跨企业充装,增强充装重量计量监督及气瓶安全管理、充装管理责任监督的可追溯性,让广大用户用上“放心气”、“明白气”,全县各灌气站对气瓶一律按净含量YSP15—14.5公斤/瓶的供气量进行充装,并对充装后的气瓶阀门实施企业专用塑封。专用塑封要标明灌气站名称、代号、地址、净含量、监督电话及警示等内容,报县质监局备案(该项由县质监局负责)。

四、规范液化气价格备案制度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石油液化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法〔*〕39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液化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液化气经营企业实行提(降)价申报备案制,我县液化气价格参照*市本级液化气价格每瓶加收*至*运杂费3元,确定我县石油液化气零售价格(液化气价格由购进价格、运杂费、综合差率、钢瓶检测费、折旧费等组成,其中钢瓶检测费1.50元/瓶·次,折旧费为1.0元/瓶·次);灌气站对标识有菇城、正扬、竹口、荷地站及自有产权的气瓶一律不得向用户收取气瓶检测费。县发改局要加强对液化气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城区、竹口灌气站及各代办点液化气价格一律按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另行加价;荷地灌气站(不含设在城区的代办点)液化气价格按县城价格加1.00元的运杂费执行,同时督促灌气站及时做好液化气调价情况向社会公布工作(该项工作由发改局负责)。

五、统一配置送瓶车辆,加强运输车辆管制

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运输的机动车辆应当依法向交通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灌气站应根据实际需要指定1-2辆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车辆作为本站向经销站点开展送瓶服务的专用车辆,报相关部门办理特许运输许可证件。凡没有特许运输许可证件的实瓶运输机动车辆一律不许上路营运,交通、交警等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扣,气瓶移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该项工作由交通、交警、质监部门负责)。

六、建立灌气站代办点

灌气站是液化气经营企业的主体,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及处罚的主要对象。代办点仅是灌气站设立的分销机构,其主要功能替灌气站开展送气服务。各灌气站应确定几个代办点,并通过建设、质监、工商、安监、消防等部门的批准。建设、质监、工商、安监、消防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灌气站的监督、管理,积极协助、支持配合灌气站管好自己所属的代办点。灌气站要对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要对自已所属的代办点充装销售及安全管理等行为负责。灌气站对所属代办点的管理,可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过签定合同或协议进行管理,所有的代办点均必须挂牌亮证经营。已批准登记设立的代办点,必须无条件执行灌气站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协议,自觉接受灌气站的监督和管理。凡不履行协议职责的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灌气站可书面提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撤销其相关经营证件,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灌气站的责任(该项工作由建设局牵头负责)。

七、规范优化送气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灌气站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并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代办点作为灌气站与用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灌气站有责任通过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和规范送气工服务实现其对用户的规范服务,并接受用户对供气的质量、重量和经营服务等方面监督。灌气站对送气工要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培训,送气工必须持证上岗,挂牌送气(该项由县建设局负责)。

八、加大重点整治力度,严惩重罚违法经营

为严厉打击违章、违法经营液化气行为,遏制向无证经营者充装、跨企业充装和使用不合格气瓶充装、短斤少两、哄抬价格等突出问题,各职能部门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价格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价格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严惩重处违法违规经营者。同时,要通过建立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档案、对违法违规经营企业在主要媒体曝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努力堵塞违法、违规经营源头,增大违法违规经营成本,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职能部门要在我县主要媒体或本单位的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

九、职责分工

(一)县发改局

加强对我县液化气市场价格管理,认真落实液化气调价申报备案制,并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液化气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对哄抬价格或低于价格批发倾销、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或擅自提价,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县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瓶装煤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浙建城〔*〕119号文件),负责对液化气储存充装站、供应站点的规划、布点、管理和检查工作,对非法窝点以及违反液化气充装、气瓶管理和违反液化气经营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和依法进行处罚。

(三)公安部门

1、交警:负责对跨县境道口运输瓶装液化气车辆的检查及市区道路运输瓶装液化气车辆的协查,协助县建设局对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符合液化气钢瓶管理要求的气瓶查扣,并移送县质监局处理。对无危险品运输资格从事液化气运输或者危险品运输车辆超出经营范围非法运输液化气气瓶等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消防:对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县建设局对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

3、治安:负责对具有经营资质的液化气销售企业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对指定道口出入的瓶装液化气车辆实施检查;配合县建设局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抗拒行政执法的或者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处理。

(四)县质监局

负责液化气充装的监督检查,并对气瓶充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杜绝超期未检钢瓶在市场流通,对短斤少两进行查处。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强对气瓶标识的实施和管理,落实用户自有产权气瓶向灌气站转移工作。检测到期的要强制检测,并按规定期限使用液化气瓶,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过期的一律报废,确保气瓶的安全。

(五)县工商局

依法对无证照经营、非法从事液化气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六)县安监局

液化石油气销售管理办法范文6

液化石油气在我省得以广泛利用,不同城市瓶装气和管道气的所占比例不同,1999年的调研资料表明,就广州、深圳、珠海和佛山而言,各市主要燃气供应公司瓶装气供应所占比例分别为39%、35%、98%和33%(数据仅供参考)。数据表明。由于瓶装气投资少,见效快,机动灵活,在经济较发达的珠三角仍有不小的市场。从实际情况看,因一个城市存在多家瓶装气供应商的竞争,各市的瓶装气销售点的设置或多或少出现混乱局面,给城市带来安全隐患。珠海也不例外,尽管政府有关部门不断采取了措施来整顿和管理瓶装气销售点,但很大部分销售点仍不符合消防要求,且整体布局不合理。在此情形下,为了瓶装气销售点的规范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用户,珠海市政府去年将瓶装气销售点纳入市政公共设施进行整体规划,《珠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规划》的编制提上议事日程。在规划编制公开招标中,我司所作方案中标。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珠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规划》圆满完成,规划成果已通过珠海市有关专家组的论证,并得到省、市有关领导和专家的好评,现将该规划的编制思路作简单介绍。

1规划成果文件组成

本规划成果文件由三部分组成:

1.1正本文件一—说明书,以文字形式介绍珠海市燃气供应现状及发展趋势和瓶装气销售点的规划规划说明书包括章节有:(1)城市概况(2)燃气供应现状(3)瓶装气销售点规划概述(4)瓶装气气源(5)瓶装气用气量(6)瓶装气供应系统(7)瓶装气销售点(8)劳动定员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9)规划实施。

1.2各种图档--平面布置和地形图,以图形的方式,体现人口的现状、瓶装气销售点周边情况及各组团不

同时期销售点布置。

1.3声像资料———以照片和录映带,既静态,又动态地反映瓶装气销售点现况和规划选址情况。我们尽量使规划文件内容丰富、生动形象、资料的齐整,以清晰、准确表达规划意图。

2规划编制条件

2.1规划主要解决现有的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1)现有销售点布局不合理。混乱的市场竞争导致效益好的地块,出现几个供应商争着设点;效益差的地方,无人投资。政府批准或管理销售点无依无据;

(2)销售点性质和定位不清。现有瓶装气销售点规模参差不齐,一些销售点甚至附设到一般商铺,政府管理困难;

(3)缺乏制定相应管理条例和处理措施的依据。因无具体、明确的要求,现有站点大多无必需的消防设施和安全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既然瓶装气的供应和使用,在短期内无法取消,政府有必要作出相应的规划,以完善该方面的管理。

2.2瓶装气销售点规划编制主要考虑因素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小组针对珠海市的地理特点、城建模式和燃气供应的具体实际情况,力图编制最具操作性的规划。如珠海市有人口密度相对较小,岛屿多(146个)的特点;城市组团发展不平衡,各组团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具有较明显的三个层次;各片区的管道燃气供应设施建设也差别很大,即使在城区,有建好气化站和市政管网的,也有还没作供气管网设计的;珠海市和珠江三角洲大部分城市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和外省主要的瓶装气供应方式(以下称外地供应方式)有很大不同。见表l。其中,规划编制时最需注意的是珠海本地的瓶装气供应方式的特点。

另外。珠海的瓶装气工业用户和绝大部分商业用户的钢瓶周转并不经过销售点,而是采用直接从用户到液化气充装站再回用户的形式,这些都对销售点液化气销售量计算和销售点设置模式产生直接影响。瓶装气只是城市燃气的其中一种供应方式,其规划必然受城市和所在地区燃气供应规划的影响。

本规划在考虑珠海目前燃气供应主要以瓶装液化石油气为主的实际情况的同时,特别指出瓶装气从长远来说,只是一种过渡供应方式或辅助方式,城市现代化建设要求燃气供应须以方便、安全的管道化供气为主。而广东的液化天然气为此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不管管道液化气的发展进度如何,价廉物美的天然气上岸后,管道燃气必将会在珠海得以加速发展,成为主流供气方式。因而,综合考虑珠海人口的增长和管道燃气用户发展情况的共同作用,瓶装气用户数会呈现先小幅上升(管道气发展较慢,人口增长为主要影响因素),再到一段不短的平稳期(管道气发展和人口增长差不多相互抵消),后明显下降(管道气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到最后渐变为接近0值的趋势线(瓶装气主要在不成规模的偏僻地区供应)。因为这种瓶装气用户数的变化线较为特别,瓶装气销售点的设置须体现出动态的特点。也正是由于这个特点,销售点基本上是一种较长远的临时设施。

瓶装气供应有一些特点,如日高峰用气和小时高峰用气会通过用户钢瓶的气化量的变化来调节,不会反映到销售点的销售量上,对这些细节,本规划都作了考虑和说明。

3瓶装气销售点的定位和设置

销售点的定位和选址是本规划编制工作的重点。

3.1销售点定位和设置原则

在珠海的瓶装气供应模式和用地紧张(根本无法划出数量较多的大面积地块)情况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的“瓶装供应站”根本不适合于珠海。因此,规划编制时,我们提出按“供应安全”和“方便用户”的原则对珠海的瓶装气销售点重新定位(定位过程中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以达共识),采用安全距离要求较低,能设置在各小区边角地的小规模销售点。

为方便市民换气,瓶装气销售点一般设置在居民区内,服务半径应适中;从安全角度考虑,每个销售点供应规模不宜过大,以减小万一发生事故时造成的危害。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尽量提高销售点的数量。本规划提出销售点的钢瓶总容量控制在3M3至4M3,一般按4M3的设置,与液化气瓶组站类似,可套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6.8条规定。而不必沿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第6.5条“瓶装供应站”中的做法,以方便在城区内选址和降低生产成本。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要瓶库(间)按一、二耐火等级建造,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作好安全措施,平时作好安全

管理,这类液化气销售点的安全性是较高的。

销售点的布置须综合考虑《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关要求与指标。珠海市为居住人口密度较小的城市(平均759人/平方公里),销售点的服务人数取相对小值,以避免过大销售点服务半径过大;但在边郊地区,特别是人口稀少的海岛地区,以目前的人口,按销售点的服务人数指标已不具实际意义,如淇澳岛、桂山岛、大万山岛和外伶仃岛虽然目前人数较少,为了岛上居民的生活方便,应各设一个销售点。

3.2销售点的选址

根据我们与政府部门(主要是城建、规划和消防主管部门)对珠海瓶装气销售点的定位和珠海用地紧张的现状。我们提出销售点选址方案。以满足“方便用户”原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容易征地的点解决办法:

(1)销售点应尽量选择在供应区域的中心。全市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

(2)销售点的位置微观上尽可能选择近山边或小区边缘等地方,且有便于运瓶汽车出入的道路;

(3)要求尽可能采用独立的建筑物形式,适当考虑利用或结合现有液化气气化站、有条件的垃圾站合建的方式;

(4)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较高,而且高层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只准使用管道燃气。瓶装气销售点应尽量避开高层建筑。

3.3各组团销售点布置

整个规划区销售点总数从近期到远期前段基本维持在110个左右,随着管道气的发展,城区的瓶装气销售点会逐渐减少,其余地区有增加的趋势,到本规划期限末,整个规划区大致保留40至50个销售点。并基本分布在郊区。

根据销售点设置要求。各组团人口密度、燃气项目发展等情况,本规划区内各组团可分成四类:

A类:香洲、吉大、拱北等城市化程度较高部分。此类地区人口密度高,经济发达、生活节奏快。

该类地区主要在近期供应瓶装气,组团内销售点的设置主要按每个销售点约为1万人的平均服务人数确定总数,再按选址原则定销售点的具体位置。近期销售点的服务半径约为1Km,中期会增大至2Km左右,远期只保留少量点。以供应极少数因各种原因仍没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

B类:含南屏、湾仔、唐家等边郊和城市次中心。这类地区除中心城镇外,人口分布稀疏、分散。销售点服务半径较大,近期每个销售点服务人数6000—10000人,销售点主要在城镇和人口较多的小区内。中期随着人口增长和城镇化程度的提高,销售点的数量应跟随适当增设。远期销售点随管道气而减少。

C类:桂山等岛屿,人口不会大量增加,将持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为方便岛上用气,镇所在地的岛需设一个销售点,销售点的服务人数和服务半径指标意义不大。

D类:几个总体规划中留待以后要定位的特殊片区。这类地区根据以后发展情况机动设置销售点。

4规划实施

为了使规划能得到更顺利地实施,本规划指出了规划实施时应注意问题:

4.1规划实施须注意问题

(1)由于客观原因,瓶装气的气化人口是较难准确预测的数据。规划实施时应根据各阶段、各片区实际情况对销售点规划作适当调整。

(2)政府应制定减小瓶装气使用,鼓励发展管道气的倾斜政策。

(3)销售点的建设工作宜采用“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

4.2规划实施难点

销售点的征地工作是规划实施时的难点。虽然本规划销售点大多数设置在边角地带,所在地作其他用途可能性不大,但所在地土地使用权基本上已划拨或出让出去,建设过程中。除特殊情况外,建议按以下原则处理土地使用权临时转让问题。

(1)规划销售点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没有被划拨或出让的,优先划拨给作为公共设施建设的本项目使用

(2)土地使用权属划拨的。应给予转让,其中属无偿划拨的,应无偿转让;

(3)土地使用权属出让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与使用权取得者协商的方式,使其临时转让,并给予一定补偿;

(4)在个别土地使用权(临时)回收特别困难的区域,可充分发挥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让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在该区域自主选地,政府主管部门对符合各方面要求的点发放经营许可。

4.3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