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钢瓶范例6篇

液化气钢瓶范文1

关键词:液化石油气钢瓶腐蚀减薄钢印标识结构

中图分类号: F470.22文献标识码:A

液化石油气钢瓶用于储存带有压力的液化石油气,其为易燃易爆介质,危险性极大,由于气瓶在日常管理使用中存在使用场所分散、广泛,流通运输环节频繁、复杂,容易造成安全隐患。

笔者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中发现有很大部分的气瓶在检验周期内因为腐蚀而报废,特别是气瓶底座与瓶体对接部位、裙边及其周边(图1)为主要腐蚀区域:

图1

该区域在日常充装、搬运、使用环境中容易使表面产生划伤,且经常接触潮湿气体、或是受到酸性物质的腐蚀,瓶体壁厚锈蚀减薄,有时由于交变载荷引起的疲劳缺陷等等而降低钢瓶的屈服强度,对钢瓶的安全性能造成很大影响,我们将钢瓶进行力学建模具体分析,得知此时钢瓶相当于两端封闭的薄壁圆筒,半径为r,壁厚为t,受内压力p的作用,如(图2):

图2

在筒壁上选取一单元体,采用圆柱坐标,单元体上的应力分量如

(图3):

图3

根据平衡条件可求得应力分量为δz=pπr2/2πrt=pr/2t>0

δθ=p2r/2t=pr/t>0

σρ沿壁厚线性分布,内表面上σρ=p,外表面σρ=0.

圆筒内表面首先产生屈服,然后向外层扩展,当外表面产生屈服时,整个圆筒开始塑性变形,此时分析圆筒外表面的屈服条件,显然

σ1=δθ= pr/t, σ2=δz= pr/2t, σ3=σρ=0.

根据米塞斯屈服准则:

(σ1-σ2)2+(σ2-σ3)2+(σ3-σ1)2=2σs2

得(pr/t -pr/2t)2+(pr/2t)2+(pr/t)2=2σs2

p=2t/rσs

由此得知当圆筒的壁厚减薄时,产生屈服时所需的内压力越小,即瓶体壁厚越小,越容易被屈服破坏。

结合检验实际,以YSP35.5钢瓶为例,我们将五只气瓶瓶体与底座连接部分的位置(护罩开口为正面作为参考面)分别进行超声波壁厚测定如下表(单位:mm)

注:1、钢瓶编号(1、FH-200503-006-267; 2、XF-S20YY001028 ;3、XF-S20YY006950 ;4、Y1-2007-112095;5、K22冀-004-03)

2、超声波测厚仪型号:26MG精度:±0.1+t%

由上表发现底座和瓶体结合处及周边壁厚减薄较严重,这种外壁腐蚀多为钢瓶防腐漆层脱落后与酸性物质接触发生腐蚀,主要为大面积的均匀腐蚀和点状腐蚀共存(图4),分析原因有二:一是表面防腐漆不能完全覆盖结合处,母材在空气中,相比腐蚀更严重;二是瓶体和底座结合部位往往湿润、封闭,且南方地区潮湿多雨,在结合处形成毛细现象,造成积水,加快腐蚀,时间一长就会腐蚀穿透。解决这种瓶体腐蚀的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在底座上加工几个对称的通气孔,使原本密闭的瓶底空间与外界空气对流,减少水汽和其他液态附着,同样也有利于释放底座、瓶体连续焊所形成的焊接应力。

图4 图5

图6

其次,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监察中存在超过设计使用寿命年限的气瓶经过擅自维修、改造再使用的问题,特别是按GB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护罩用螺丝联接瓶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图5),简称螺丝瓶,未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GB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钢瓶进行报废处理,这些经改造、翻新又重新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仅难以辨别而且是相当大的安全隐患,还有在气瓶的日常检验中,除锈、喷砂等工序容易将气瓶钢印标记磨蚀,以致无法识别,鉴于上述情况,建议考虑将打在气瓶护罩上的原钢印标记(图6)设计为镂空字体作为永久标记刻于气瓶护罩上,起到规范使用登记管理的作用。

通过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一些安全问题的阐述,是为了更好的提高安全用气的意识,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制造,做到合格生产出厂,规范用户日常使用管理,了解相关法规标准,普及安全用气常识,在每一个环节上建立严格的安全和质量体系。

参考文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液化气钢瓶范文2

一、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气瓶每4年检验一次,最长使用年限15年;GB5842-2006标准规定,2007年2月1日以后生产的气瓶最长使用年限为8年,每4年检验一次,报废检验费用30元/只。

二、气瓶使用者要对气瓶出厂日期和上次检验日期进行认真自查。检验期满4年的交由充装站统一送检。凡满15年或2007年2月1日之后生产满8年的气瓶应送交充装站,由充装站按规定程序统一报废。上次检验日期模糊不清的均视为超期未检气瓶;出厂日期无法辨别的均按报废气瓶处理。对自查中发现的超期未检气瓶要及时送往气瓶检验单位并作好记录;对报废气瓶应送交检验单位,经焚烧或蒸汽吹扫干净后采取压扁或钻孔等手段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任何充装站或个人非法处理报废气瓶。

三、加强对各液化气经营门店监管,发现有超期未检、报废气瓶,责令退回产权所有单位;对超年限或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并作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充装单位要按照气瓶充装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充装。对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造册建档,做好出站气瓶进行检斤检漏,粘贴充装合格标签后准予出站。严禁充装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气瓶,严禁充装非本单位自有产权或个人的气瓶,不得为非本充装站设立的配送站(点)的气瓶进行充装。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充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私自改造超期气瓶、报废气瓶。

五、充装单位要严格实行换气实名登记制度。对换气用户信息、气瓶编号等进行详细登记,向用户宣传气瓶安全使用常识,并及时告知用户定期更换胶管及存在质量问题的灶具,确保使用安全。

六、对在用气瓶安装激光二维码,利用监管平台进行气瓶信息化管理,严厉查处气瓶在经营、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报废等环节的违法行为,确保气瓶规范有效管控,严防被分子获取利用,实现从严管理常态化。

七、强化报废气瓶的管理工作。各充装站应及时回收报废气瓶,并送交指定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严禁买卖、翻新报废气瓶,废品回收站(个人)不得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气瓶。充装单位、配送站(点)发现损坏气瓶(包括瓶体变形、严重损伤、腐蚀及螺丝瓶)时,应当及时将存在隐患的气瓶送到检验机构进行统一报废处理。经气瓶检验机构实施破坏性处理的气瓶,可交给气瓶原产权单位(个人)处置,经产权单位(个人)同意,也可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处置。

八、各气瓶检验单位对收集的报废气瓶应逐一进行处理,确保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对压扁或剪断后的废气瓶按规定要求单独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单位、数量、收集时间、经手人、运输车牌号等),经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气瓶检验单位三方确认数量后方能作废旧物资销售处理,确保报废气瓶无回流社会现象发生。

九、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完善的气瓶安全监管体系,由质监部门牵头做好废旧气瓶回收工作,以50元/只的标准面向社会回收。实现责任明确、责任到位、责任可追源的全方位的安全动态管理,确保百姓用气安全。一是公安部门对废品回收站(或个人)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的行为进行查处,杜绝报废气瓶留存社会,严防未按国家报废气瓶程序处理的废旧气瓶被再次使用导致安全事故。二是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液化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经营服务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制止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气瓶销售、存储、充装等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工商部门负责检查销售单位(个人)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检查销售气瓶的单位(个人)销售记录的执行情况。四是运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危化物运输车辆进行管理。五是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报废气瓶回收及破坏性处理的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按80元/只(检验30元、回收50元,破坏性处理费用由废品出售价抵偿)的标准予以补贴,做到专款专用。

液化气钢瓶范文3

关键词:液化气;瓶装气罐;安全温度

液化石油气主要是从油气田和石油炼制过程中得到的较轻的组分,是饱和的和不饱和的烃类混合物,以碳三、碳四化合物为主要成份,因其成本低,易液化、便运输、使用简单方便,热值高,已被广泛应用于广大城乡居民家庭中,其中以瓶装液化气使用的比较普遍。液化石油气属易燃易爆气体,气罐为压力容器,潜在的危险性较大,这里专对瓶装液化气罐的安全进行论述。

一、液化石油气基本特性及重要参数

1、液化石油气,又称原油气,为无色气体或黄棕色油状液体,系烃的混合物,是炼油厂在进行原油催化裂解与热裂解时所得到的副产品。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化工基本原料和新型燃料,已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其主要成份为丙烷(C3H8)、丙稀(C3H8)、正异丁烷(C4H10)、正异丁稀(C4H8)等。另外,还含有少量的戊烷及硫化物等杂质而有特殊臭味。液化石油气具有气液两相的性质,在常压下显气态,但适当升高压力或降低温度就可以转化为液态,它的临界压力较低,为3.53~4.45Mpa(绝对压力),它的临界温度为92~162℃。

2、液态相对密度与4℃水之比为0.5~0.6,液化石油气的液态体积随温度升高而增大,当温度升高时,压力随之升高,体积膨胀系统数在15.6℃时,丙烷约为0.0015,丁烷约为0.0012,液化石油气从气态转化为液态,体积缩小约为原体积的250~300倍,一旦容器内完全充满液态,由于液体膨胀力直接作用于钢瓶,这时,温度每升高1℃,压力就急剧上升2~3Mpa,而钢瓶所能允许的饱和蒸气压力为8MPa,为防止液态在钢瓶内充满而引发事故,应严格控制充装量,不得超过容器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液态的液化气便于运输,贮存和分配。

3、热值高,低热值约为48.1MJ/kg(液态)或87.8~108.7MJ/kg(气态),在使用时一般采用降压法,将液态转化为气态。由于其热值高、无烟尘、无炭渣,操作使用方便,已广泛地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此外,液化石油气还用于切割金属,用于农产品的烘烤和工业窑炉的焙烧等。

4、易挥发积聚。液化石油气的气态比空气重,相对密度为1.5~2.0。在常温常压下,液态液化石油气极易挥发,一旦泄漏就迅速泄压,1升液态液化石油气经挥发,可变成约250升气体,像水一样往低洼处流动,并易聚积在低凹、沟槽处,不易被风吹散,或沿地面任意飘流。一旦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到明火或火星,就会发生燃烧爆炸。

5、液化气泄漏将迅速气化,需吸收大量的热量,这将导致泄漏容器及周围环境温度急剧降低,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易造成冻伤。

6、液态液化气的体积膨胀系数比水大得多,相当于水的10~16倍,液体体积膨胀率大约为:温度每升高10℃体积膨胀3%~4%。

7、易引发燃烧爆炸。液化石油气极易燃烧,闪点为-74℃,燃烧爆炸极限浓度约在2%~9%,最小点火能量为0.2~0.3mJ,液化石油气燃烧温度可达1800℃。液化石油气泄漏后与空气混合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高温、明火极易引起燃烧爆炸。燃烧爆炸猛烈,爆炸速度可达2000~3000m/s。液化石油气压力高、气体流量大时,其燃烧火焰高度可达十多米甚至几十米,并发出啸叫声。液化石油气与氧化剂接触反应剧烈,易引发爆炸。在高热条件下,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也容易发生爆炸。

8、易造成人员中毒伤亡。液化石油气有毒,且组份中烃的碳数越多,其麻醉作用越强。液化石油气中毒症状有头晕、头疼、呼吸急促、恶心、呕吐、脉缓等;空气中液化石油气含量达到10%时,人处于该环境中5分钟即会被麻醉,有头晕、乏力等症状。当持续吸入大量气体后,轻者有头晕、头疼、恶心、呕吐、呼吸困难等症状,严重时出现昏迷麻醉状态及意识丧失,甚至窒息死亡。

二、液化气罐的选用和使用必须注意几个事项

1、选用由具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质的单位生产的液化气钢瓶,钢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瓶体各种标示齐全,并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未经检验的不能充装使用,同时购买有塑封套(塑封上注有计量标准、供气单位名称及监督电话)的瓶装液化气。

2、使用中保证每4年检验一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液化气钢瓶使用期限是15年,储量50公斤的钢瓶检验周期是3年,储量15公斤以下的是4年。

3、附件齐全,要有下底座、两个胶质防撞圈,上角阀护环等。

4、瓶体外观无凸凹现象,无严重锈蚀。贮气瓶应放在容易搬动,通风干燥,不受腐蚀的地方。

5、运输、使用时不能相互或与它物碰撞。贮气瓶不管是满瓶或空瓶,都严禁摔、踢、滚和撞击。

6、不能卧放使用。贮气瓶应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钢瓶内液化气减少,压力小,火焰不旺时,切勿用火烤或用热水加热钢瓶,一方面以防压力急剧上升,超过液化气瓶的承受能力,引起爆炸;另一方面,防止钢瓶受到腐蚀和损害,局部强度降低,在反压力的冲击下,产生裂缝,导致气体从缝中流出,造成火灾和爆炸事故。

7、不能乱倒液化气废液。液化气不能燃烧时,要让液化气供应单位处理残液,用户不能自行将残液倒在室外或下水道,因废液里还有不少没有燃尽的液化气,而液化气比重小,不易溶解于水,总是漂浮在水面上,随时有引起火灾的危险,同时,液化气是一种有毒气体,随地乱倒液化气废液,有毒的液化气分子会扩散到空气中,毒化空气,造成空气污染。特别是城市市区,住宅毗连,人口集中,这就需要更加注意,不能随地乱倒液化气废液。

8、运输、储存、使用时必须和可燃物隔离。已充气的液化气钢瓶要远离明火和高温,严禁液化气与蜂窝煤灶同处一室使用。贮气瓶严防曝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使用液化气时,瓶与灶具要并排放置,瓶与灶具的最外侧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0厘米。

9、严禁超量充装。液化石油气与绝大多数物体一样,都具有热胀冷缩的性质,其体积膨胀系数比水大10~16倍,温度升高10℃时,液态体积膨胀大约3~4%,温度升高到一定程度,液态就会完全充满钢瓶。而一旦钢瓶内充满液态,液体膨胀力就会直接作用于钢瓶。从理论上讲温度升高1℃,压力就急剧上升20~30大气压。钢瓶的爆破压力一般是80个大气压。也就是说温度只须上升3、4度,钢瓶就有可能引起爆破。日常使用的5公斤、10公斤、15公斤钢瓶,只有在温度升到60℃时才会使液态充满其间。因此,常温下不会出现危险。但是,假如超量灌装就不同了。一只15公斤的钢瓶如果多灌3公斤,温度在30℃时,瓶内就会充满液态,温度只要再略升高几度,钢瓶就会爆破。假如多灌装4~5公斤,温度在20℃时,瓶内就会充满液态,25℃左右钢瓶就会爆破。为了安全,一般不超过0.5公斤。

三、危险温度

装有液化气的钢瓶处于火灾现场会不会爆炸,什么时候爆炸的问题,将是制定防火措施、扑救方案和保证消防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问题,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有关机构提供这些数据。

下面对液化气罐在各种情况下的危险温度进行推算。

以常用35.5L(15kg)瓶为例,其设计工作压力为1.57Mpa,试验压力为2.36Mpa,正常工作环境温度为-40~60℃,规定充装量为85%(常温20℃),实际充装量为13.50±0.5kg。这样罐内压力一般为冬天0.6MPa,夏天0.8MPa。满罐时60℃为危险温度,在60℃以下则视为安全温度,当60℃时,液态液化气就充满罐体,61~62℃度即可能发生泄漏,63℃以上即可能发生钢瓶爆炸。

根据以上试验数据和液化气的特性,我们首先来计算液态液化气的膨胀率:

V=V1(1+a)Δt (1)

其中:a为膨胀率,单位:%/℃

V为温升后体积,单位:L

V1为温升前体积,单位:L

Δt为温度升高差,单位:℃

以满瓶标准充装,温度升至60℃为例:

35.5=35.5×85%(1+a)60-20

a=0.407%/℃

但是,发生危险的液化气罐不一定都全满,下面就对各种不同体积的危险温度进行计算:

设每瓶气平均使用40天,则

V=V1(40-n)÷40(1+a)Δt(2)

(2)式中n为已用气天数

解(2)式得

Δt=

液化气钢瓶范文4

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处违法充装“螺丝瓶”和过期钢瓶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查处的“螺丝瓶”、过期钢瓶做强制报废处理。自通告之日起,钢瓶检验单位不得对检验有效期已满的“螺丝瓶”进行检验,必须做报废处置。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手续不完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责令停止运营,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三、严厉查处非法“倒灌”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它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对流动“倒灌”商贩,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拦截检查,对未取得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由交通部门进行查扣,没收“倒灌”工具和钢瓶;对于私自在居民区设立“倒灌”窝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严禁充装非自有钢瓶,不得向流动或固定非法“倒灌”的商贩提供(充装)液化石油气,一经查实,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五、安监、城管、质监、交通运输、工商、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联动,对违反气瓶安全法规及本通告之规定,继续充装、检验、改装、使用过期“螺丝瓶”和过期钢瓶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液化气钢瓶范文5

关键词:液化石油气钢瓶;监督管理;检验检测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其安全管理与正确使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生产质量。目前,松原地区居民、外来人员和商业场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万余只,已经达到报废或临界报废的气瓶近万只。大量报废气瓶更新置换工作仅由气瓶充装单位独自完成存在很大问题,给气瓶安全监管造成较大困难,也为气瓶安全使用埋下了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报废气瓶更新置换工作对于完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报废气瓶的更新置换

加强组织领导,共同推进气瓶综合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原则,督促、指导经营企业做好液化气瓶的报废更新工作,推行“一户一瓶”建卡登记制度。周密计划,预防和杜绝报废气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气瓶充装单位可以在站内设置空、重瓶换瓶服务人员,使之持证上岗。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换瓶服务电话,并应加强换瓶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换瓶服务质量。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在站外设置换瓶站点或换瓶人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充装单位换瓶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换瓶人员持证上岗,所换气瓶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宣传,提高居民安全使用气瓶的意识。松原市政府、安监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气瓶充装单位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气瓶报废更新置换工作的认识,做到顾大局、识大体,积极配合政府和质监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和居民主动”的良好局面。

2 切实提升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管水平

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行为属国家行政许可行为,如果充装单位管理不善,或者消费者使用不当,轻者短斤少量,掺杂使假,给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重者引发火灾或爆炸,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松原市分布区域广、缺乏统一的安全管理信息化手段,易导致事故频发。根据国务院《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精神,我市应加快推进物联网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切实提升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管水平,消除安全隐患等安全问题,极大地提高气瓶安全管理的有效性,遏制与杜绝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在市区的报废气瓶更新置换工作中,一并采取气瓶物联网信息系统的安装应用,预防和杜绝气瓶充装、销售过程中残杂使假、缺斤少量、分瓶倒气等违法违规行为与安全隐患。

3 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单位是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责任主体。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且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气瓶必须是取得生产许可资质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并应当携带合格证、出厂监督检验证书等技术资料;

(2)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物联网信息技术管理;

(3)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4)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物联网信息技术管理电子标签,张贴警示标签,瓶体整洁;

(5)无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向液化石油气消费者提供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4)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5)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实施物联网信息技术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和安全管理。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物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电子标签;

(6)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送交盟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7)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4 检验检测

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安全,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予报废。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经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气瓶检验员》培训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2)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志,打气瓶定期检验钢印。

(3)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有:

(1)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外观检查、水压试验、阀座检验、壁厚测定、瓶阀检验及气密性检验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

(2)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可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3)对受检验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5结束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气瓶充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经常性的现场安全监察,发现气瓶充装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前,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充装和使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充装单位制定操作性强的专项应急预案,督促充装单位适时进行应急演练,切实加强和提高充装单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保障气瓶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液化气钢瓶范文6

一、专项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为我县辖区内所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管网设施、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市场。

二、专项整治重点和目标

(一)专项整治重点

1、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消防、防雷设施是否合格;液化石油气储罐、自动灌装秤、压缩机、配电、钢瓶等充装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过期钢瓶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否建立健全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相关人员是否接受过消防安全、气瓶充装等专业培训;是否持证上岗;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否建立完整的销售备案制度;是否有违法违规销售,特别是违法销售大钢瓶倒气现象;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对用户进行了安全用气宣传。

2、所有有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是否设置在专用建筑物(房间)内;是否与周围建筑物、道路、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保持了一定的安全间距;对符合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是否按规范配置了必要的安全设施;是否有用钢瓶相互倒气行为;是否存在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和超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3、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合格;凡报废钢瓶坚决予以没收,过期钢瓶要强行送检;液化石油气钢瓶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客、货混装,是否有摔、打、砸等危险行为;居民用户,特别是商业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安全行为。

4、对县城区内有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筑物进行全面清理、拆除。

5、对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二)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遏制违法经营势头,有效控制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验钢瓶的灌装和使用,消除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构筑物,规范燃气器具销售、安装和维修市场,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强化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全县燃气行业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整治方法步骤

(一)组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动员部署阶段

全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建委、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公安消防等相关单位参加,办公室设在县建委。各乡镇政府开专门会议,传达省、市、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关要求,成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各乡镇政府、建设所、工商所、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乡镇政府将专项整治方案于2012年12月2日前报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

各乡镇政府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应按照专项整治重点和目标任务开展以下工作:

1、对县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全面检查,未获得相关证件的,责令立即停业依法查处、取缔整顿;对已获得相关证件的,加强气站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经营销售的管理,发现违法经营销售的,坚决予以查处。

2、对县辖区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进行全面检查,对无证的非法门点,立即查处、取缔;对有证但不符合安全经营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有倒气、溜街卖气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有关证件,责令立即限期整改;对证、照不齐全的,督促尽快办理。

3、进一步加强燃气设施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清理、拆除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的违法建筑物。

4、全面清查、整顿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