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例6篇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1

[关键词]破产重整;重整价值;价值评估

一、引言

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颁布、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较1986年颁布、1988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增加了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从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可以看出,原来以保护债权人为主的思路发生了变化,现在国家更注重拯救企业、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努力提高偿债比例。破产重整的关键是法院对破产企业重整申请的实质审查。即判断破产企业是否具备重整的条件,具有经营价值和再生的希望。对于破产企业是否被批准进入重整,法院往往小心翼翼。另外,进入重整程序后。在债务人拟定重整计划、债权人审核重整计划、法院判断是否应当重整等阶段,都需要对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进行估价。

二、现行的价值评估方法在破产重整企业价值评估运用中的问题分析

企业价值评估理论,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艾尔文・费雪(Irving―Fisher)的资本价值理论,经弗兰克・莫迪格利尼(Franco-Modigliani)、莫顿・米勒(Mertor-Miller)以及威廉・F・夏普(Willian・F・Sharpe)等人的完善和发展,逐渐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理论体系。20世纪50年代末,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进入了实际应用阶段,70年代布莱克(Fisher-Black)和斯科尔斯(Myron-Sc-holes)又提出了期权定价理论,为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80年代末,以期权定价理论为指导的实物期权评估方法研究进入鼎盛时期。至此,形成了成本法、现金流量折现法、相对估价法、实物期权法等主要评估方法。

(一)成本法 成本法,它是利用企业当前财务报表记录的会计数据对企业单项资产进行分项评估,然后将其评估数加总的一种静态估价方法,主要包括净资产账面价值法和重置成本法两种。 成本法既不考虑资产的市价,也不考虑资产的收益,取值方便、计算简单、容易理解。它对价值判断的准确程度取决于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市场价值的一致性。 运用成本法是假设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时,资产负债表中单项资产的市场价值能够公允客观地反映所评估资产的价值,其表外项目的价值,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偏离不大的单项资产的评估以及非盈利组织的价值评估。但企业实施重整需要将资产整合成具有获利能力的整体性资产的价值,企业的整体价值来源于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只有整体内各部分之间建立有机联系时,才能使企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是企业形成整体的关键。一堆建筑材料不能称之为厂房,厂房、设备和人简单地加在一起也不能称之为企业,关键是按一定的要求将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相同的建筑材料,可以组成差别巨大的建筑物。因此。企业资源的重组即改变各要素之间的结合方式,可以改变企业的功能和效率。因此成本法不适用破产重整企业的价值评估。

(二)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是将资产在未来所能产生的现金流量根据合理的折现率折现,得到资产在当前的价值。

选择现金流折现估价模型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要求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合理的予以量化;被评估企业应具有持续的经营能力。但是破产重整企业价值评估往往并不仅仅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而是按贡献原则和变现原则相结合产生的企业价值,表现在评估方法上的综合性和发散性,因此笔者认为现金流折现估价模型在运用时,对于破产企业而言。其历史现金流可能已经不具有信息含量。因此不应根据企业过去现金流量的预期产生方式及金额对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而应该按照企业进行重组、改进管理和经营战略后可以为投资人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

(三)相对估价法 相对估价法,它是通过利用相似企业的市场定价来确定目标企业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基本做法是:首先寻找一个影响企业价值的关键变量(如盈利);其次确定一组可以比较的相似企业。计算可比企业的市价/关键变量的平均值;最后用目标企业的关键变量值乘以可比企业的市价,关键变量,计算目标企业的评估价值。相对估价法以市场为导向,便于操作,容易接受和理解。

对于破产企业而言,相对估价法的适用性不强,原因在于:无法找到与面临破产的企业相似的企业,即使有这样的企业,它也只是与破产企业未破产之前相似。市场中与破产企业相似要重整的企业几乎没有,即使有计划重整的企业,但是它的资产规模、负债规模、资产结构,债务结构等与拟评估的计划重整企业的也会不一样。

(四)实物期权法

在应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项目价值时,通常假设公司会按既定的方案执行,不会在执行过程中进行重要的修改。实际上管理者会随时关注各种变化,如果事态表明未来前景比当初设想得更好,他会加大投资力度,反之则会设法减少损失。只要未来是不确定的,管理者就会利用拥有的实物期权增加价值,而不是被动的接受既定方案。投资于实物资产,经常可以增加投资人的选择权,这种未来可以采取某种行动的权利而非义务是有价值的,它们被称为实物期权。

对于面临破产重整企业而言。其账面价值虽已资不抵债,但其股权资本具有一定的价值,它虽然暂时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但以后可能具有潜在的获利机会。因此从理论上讲实物期权方法对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进行评估有一定的适用性。

三、企业破产重整价值的确定

由于对破产重整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判断企业是否有重整的价值,因此通过重整收益与清算收益的比较来确定重整价值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做法,同时为了剔除不同企业资产、负债规模的差异,利用相对数的重整收益率、清算收益率指标为基础确定重整价值。因此,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三个:重整价值、重整收益率、清算收益率。

(一)重整价值

重整价值是债务人以后能否持续经营的重要标志,也是债务人资本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生产经营战略、财务战略、资源配置效率、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的

综合反映。鉴于上述,重整价值可定义为:

重整价值=重整收益率一清算收益率

重整价值>0,企业应该选择重整;重整价值

(二)重整收益率 本文将重整收益率界定为破产重整的偿债比率,即:

重整收益率=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破产重整企业债务

其中,破产重整企业债务=破产企业全部债务×清偿率

之所以乘以清偿率,原因在于为了使破产企业尽快实现重整,摆脱危机,企业进行破产重整通常会被免除一定比例的债务,因此这里的破产重整企业债务并不是其全部债务。

由于债务人的负债相对较好确定,所以,确定企业破产重整收益率的关键就在于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所能够带来的净现金流量的估价。 在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通常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破产企业通过重整被其它企业收购,那么其收购的母公司就承担该企业的所有债务,破产重整企业的债务危机自然解除;另一种是破产企业并没有被收购。而是通过吸收外部优质资产恢复其持续经营能力。

1 针对被收购的破产企业

破产重整企业被收购分为两种,一种是承债式收购,另一种是非承债式收购。如果是承债式收购,被收购破产企业债务全部由收购企业所负担。因此它的债务能够全部偿还,意味着偿债率为100%,而破产清算的偿债比率不会超过100%。如果将重整收益率定义为破产重整的偿债比率,那么重整收益率为100%。从投资人和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企业的重整收益必然大于其进行清算得到的清算收益。如果是非承债式收购,重整收益的估算与未被收购的破产重整企业的估价方法类似。

2 针对未被收购的破产企业

针对未被收购的破产企业,其重整后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正常的企业有所不同,破产重整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要考虑实物期权的影响。人们在进行重整项目评估时,通常选定一个重整项目的寿命周期,并假设项目会进行到寿命周期结束。这种假设不一定符合实际。如果重整项目执行一段时间后,实际产生的现金流量远低于预期,企业就应考虑提前放弃该重整项目,而不会坚持到底。另外,经济寿命周期也是很难预计的,重整项目开始时,往往不知道何时结束。有的重整项目。一开始就不顺利,一两年就被迫放弃了;有的重整计划项目。越来越受市场欢迎,产品不断升级换代。或者扩大成为一系列产品,几十年长盛不衰。一个重整项目,只要继续经营价值大于资产的清算价值,它就会继续下去;反之,如果清算价值大于继续经营价值,就应当终止。所以在评估重整项目时,就应当事先考虑中间放弃的可能性和它的价值,这样可以获得项目更全面的信息,减少决策错误。 此外,考虑到重整后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估价要受多方因素的影响。所以需要从定性方面,以重整计划实现程度、外部环境配合程度(如政府的支持力度等)为定性指标,对计算出来的净现值进行调整,最后得到预期综合重整收益率。

(三)清算收益率 如果企业进行破产清算,那就意味着企业已经进入了终止经营状态。从定量方面看,可以采取清算价值估价法。财产的变现价值减去清算费用就是破产企业当前的现金流,清算收益率等于破产清算的偿债比率,即清算时所有财产的变现价值减去清算费用后的净值与企业债务的比值。

清算收益率=(资产市价×变现系数一清算费用)/破产企业债务

清算财产的价值大小主要取决于财产的变现速度。除此之外,是否丧失资产处置权、清理费用的高低以及清算时间的长短等,也都影响着清算价格的最终确定。

从定性方面看,企业的清算价值可能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包括市场供求、清算资产有无使用价值以及使用价值的大小、使用状态、债权人处置资产的方式、处置时间、地域因素、保管等费用、批量、买方压价等。针对这些影响因素需要确定一个调整系数。该调整系数应该经过相关专家打分的结果最终确定。为此将清算收益作如下调整: 调整后清算收益=(资产市价×变现系数x调整系数-清算费用)/破产企业债务

四、结论

在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的过程中,不仅要对破产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而且对相关的社会因素也要进行详细分析,以求尽量准确判断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达到尽量准确、客观评估企业破产重整价值的目的。此外,破产重整价值要注意后续选择权价值的存在,后续选择权隐含在重整项目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将其识别出来。并不是所有重整项目都含有值得重视的期权,有的重整项目期权价值很小,有的重整项目期权价值很大。这要看重整项目不确定性的大小,不确定性越大则期权价值越大。

[参考文献]

[1]程虹,袁国栋,论债权人的破产重整收益[J],科技信,总,2007(11):131

[2]王楠,破产重整经济分析[J],北方经贸。2008(9)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2

[关键词]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无形资产评估;价值评估

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推算和汇总。近年来各种原因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数字惊人。如何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已经成了当前一个热门话题。对于需要进行产权转让的国有企业而言,只有在准确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才能体现公平、公正,才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一、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评价与选择

当前确定国有企业资产价值普遍使用的方法是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我国对资产评估的方法大致有这样四种: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

(一)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运用收益现值法必须建立在资产具有独立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够用货币来计量、资产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能够用货币衡量等前提条件下。收益现值法适用范围较小,一般是用于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二)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使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受到一定的限制,该方法要满足继续使用假设。而且待评估的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和复制、可以随时间推移、可重建和重构的具有有形或无形损耗的单项资产,或者是可重置和重构的整体资产。

(三)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转让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使用该方法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的、活跃的资产市场,同时参照物以及与被评估资产可以比较的有关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随着我国资产转让市场不断发展,会非常广泛地运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自查评估。

(四)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清算价格法与现行市价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停业或者破产时。企业将资产拍卖、出售,清算价格往往大大低于现行市场价格。在国外,清算价格法并不独立使用。一般将清算价格法和现行市价法共同使用,称为市场法。清算价格法主要用于企业破产、企业抵押、企业清理等几种情况。

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的价值评估难点分析

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而这其中土地处置问题、无形资产评估问题,以及评估委托人问题又是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中较为棘手的问题。

(一)土地处置问题

对待产权转让中,国有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因其使用权来源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解决途径和办法。若土地使用权来源属出让方式。则在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并不涉及土地处置问题,仅需根据该地块的客观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而在这几种处置方式下,评估时所采用的方式及途径也不尽相同,具体叙述如下:

1 对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进行处置的,无需对原账面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具体的评定估算。但为了合理体现改革前国有企业的资产范围,仍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原账面金额按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核实,并以核实后的金额作为评估值列示,纳入改革资产范围。

2 对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处置的,应首先将国有企业原账面存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剥离,然后另行对国有土地使用的租金水平进行评估,并将该租金水平评估结果一并运用于改革方案当中。以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3 对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进行处置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又存在两种程序和途径:第一种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改革资产范围,也应纳入评估范围。在这种情况下:首先,确定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定义,以土地使用权来源属出让性质为假设,并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和规划条件对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方式下的用途及使用期限进行假设;然后,以这些假设作为估价提前,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合适的土地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值直接列示于资产负债中无形资产项下;最后,对土地使用者(国有企业)应补交的地价进行反映或列示。第二种不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改革范围,也即不纳入评估范围。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改革范围(评估范围)时,还应满足一个前提:即房地产市价中大于建筑物实体价格的那部分,均是由土地使用权贡献或创造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其对应的建筑物分开评估(即土地使用权不纳入改革评估,而另行评估后形成土地处置方案报批)才不会出现价值遗漏情形,才不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无形资产评估问题

无形资产具有非实体性、垄断性、效益性和不确定性、完整性等特点。无形资产评估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无形资产取得的成本;2、机会成本,即无形资产转让、投资、出售后失去市场的损失收益的大小;3、效益因素成本,即从无形资产补偿角度考虑的,但无形资产更重要的是其创造收益;4、使用期限;5、技术成熟程度;6、转让内容因素;7、内外无形资产的发展趋势、更新换代情况和速度;8、市场供需状况;9、同行业同类无形资产的价格水平。无形资产评估值的高低,还取决于无形资产转让、转让的价款支付方式、各种支付方式的提成基数、提成比例等,在评估无形资产时,应综合考虑。

(三)价值评估委托人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价格总体上决定于企业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政府作为股权的出让者,越高的买价意味着越多的利益。而对于股权的购买者或者拟进入的私人投资者而言,情况恰好相反。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使得转让双

方都试图确保价值评估有利于自身。并且当所有的参与者都相信道德风险会不可避免的影响评估人对资产的评估时,认定评估人便成为所有资产转让过程的关注焦点。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调查研究报告》的展示,在中央控股改革企业中,由企业母公司代表企业最终所有者利益,执行评估机构委任权的占据了相当大的部分,这样的企业占中央控股改革企业样本总数的35%。而在地方控股改革企业中,母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委托人的比例可以达到43%,同时还有37%的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亲自选择委任评估机构。资产转让机构也是企业价值评估委托人中的重要部分,而企业管理者代表自身利益委任价值评估机构的情况最为少见。《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调查研究报告》显示,通过产权转让机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改革企业资产所得到的评估价值相对最高,净资产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比值的平均水平可以达到83%,而依据其他委托人聘请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计算出的该比值却只有68%。这一统计结果一方面体现了在中国的产权改革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的资产都存在被低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显示产权转让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低估资产的动机最小。改革企业价值低估行为的动机主要来自于企业收购者甚至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这也同时解释了为什么中央政府鼓励和要求在产权转让中心实施资产转让过程,而不是由地方政府或公司私自组织实施。

本文认为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机关应该都是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独立主体,然后通过招标的形式来邀请这些单位,同时将审计单位、评估单位要分开。最后要将资产评估、审计不良资产的报审公开化。让资产评估成为一种“阳光”工程。

三、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价值评估的几点建议

产权转让工作是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一个必要的前提,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的经济行为。其影响因素众多,要想使产权转让取得彻底的成功,不留下任何的隐患,需要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和支持。笔者对今后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为促进我国今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及其价值评估的健康发展。

(一)树立正确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价值实现的观点

突破对国有企业“有进有退”的狭隘理解。实现以退为进,退中求进,即在国有股权和比重上退,在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上进。突破“产权转让和企业重组是市场行为,政府无所作为”的认识误区。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理应按市场规律组织推进其产权转让和重组;并且只有政府才能解决转让重组中的条块分割、债务处理、人员安置、分离办社会职能等诸多难题,才能协调多个部门参与改革的行动、审批权限的行使和各自利益的调整。突破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片面理解。固化、呆滞、亏损、潜亏是最大的流失,只有流动、重组、盘活才能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存在于企业并有效利用是保值增值,存在于能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社会保障、基础设施、政策性安排(如安置就业、补偿职工)等其他形式也是保值增值。

(二)完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外部环境和国有资产的评估机制

从我国目前有关企业并购的法律条文来看,还缺乏有关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方面的系统规定,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细节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且存在各地区规定不尽相同的问题。因此必须要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国有企业改革有法可依。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来接收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后分流出来的员工,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创造良好的条件。针对在国有企业实施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道德风险”等问题,一定要加大力度强化对产权转让过程的监督,以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健全国有资产评估机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立合理、公正的资产评估机制,是当前规范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因此在改革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确立公平合理的价格,尤其需要健全国有企业无形资本的评估机制,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资产评估中往往强调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这样使得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所以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须为无形资产的评估建立一套系统的程序。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3

为确保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16号)及市政府阜政秘[*]16l号、[*]110号、阜政发[*]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指导意见。

一、企业性质认定

(一)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经审计评估确认,没有国家投资而登记为国有企业的,没有职工集体投资或政府部门投资而登记为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认定为“挂靠”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

(二)“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一律“摘帽”,可按照企业原来的产权性质进行变更登记,也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三)“挂靠”的国有企业“摘帽”,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出资证明材料、职工安置方案等,经国资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挂靠”的集体企业“摘帽”,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出资证明等相关材料,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实施。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国资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实施。

二、改制申请

(一)企业改制首先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改制决议和企业改制方案,并由参会人员签名,企业盖章。

(二)国有企业改制应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改制企业制定企业改制方案,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包括:企业概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产情况、债务情况、职工及社保情况、企业拟改制形式、资产处置预案和职工安置预案等。企业改制方案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改制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正本)、企业改制方案。

(四)企业主管部门向县企业改革指挥部办公室转报企业改制申请及附件,县国有企业改革指挥部审批。

三、清产核资

(一)企业被批准改制后,应成立企业改制工作组和清产核资工作组,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清查核实,造册登记。

(二)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对国有企业的呆坏帐、报废资产、待处理资产净损失、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等问题,应按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核销,以备评估。

四、财务审计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整体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二)对改制的国有企业审计,由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结果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文件,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五、资产评估

(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必须聘请具有资质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评估。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出据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备案,集体企业的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资产处置

(一)国有资产的出售或转让,应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制定资产处置方案,与企业资产处置申请、企业评估报告书、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一并报县国有企业改革指挥部审批。

(二)企业改制涉及到国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租赁、继续保留划拨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三)国有企业实行整体出售的,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共同与受让人签订出售协议。涉及到国有土地出售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土地管理部门参加。

(四)有净资产的国有企业整体出售或承债出售时,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形式进行公开信息、议价出让。对一次性出资购买者,经县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剩余资产出售所得主要用于职工安置。

(五)集体企业的资产处置,由企业制定资产处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到国拨土地处置时,应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七、债务处理

(一)银行债务、欠缴税金和财政周转金或其他财政投入均为国有资产,企业改制时应商请债权银行、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参与,严防在改制过程中悬空或逃废银行债务、欠缴税金和财政周转金,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因改制、“摘帽”、出售而需要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行债权保全文件,对企业所欠税金,由存续企业或新设立的企业承继,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对承债收购资不抵债国有企业的,所欠地税税款可先缴纳,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返还,用于弥补原企业资产缺口,直到原企业资产缺口补齐为止。不足于全部弥补原企业资产缺口的,用新发生的所得税补齐。

(四)对改制企业3年前的应收帐款,经多次追讨无果的,国有企业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核销,集体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核销。被核销的帐款实行“销帐案存”,由改制后企业继续追讨,所得收入作为新企业的福利基金。

八、社会保障

(一)改制企业历年所欠社会保险金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清偿,也可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改制企业与社会保障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二)改制企业因历年拖欠社会保险金而发生的滞纳金,在企业按签订的补缴协议足额补缴拖欠社保金后,经批准可免收滞纳金。

(三)对尚未参加社保的企业,在改制时申请参加社保的,应从规定起缴年度开始,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补缴,社保部门应予以办理正式社保手续。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四)对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协助企业办理社保关系接续手续,保持职工社保关系的连续性。

九、职工安置

(一)“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由“摘帽”后的企业负责安置。

(二)企业改制应充分发扬民主,相信和依靠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进入社保、重新上岗、身份置换等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职工。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移交社区管理。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老职工,可由企业按现行规定标准一次性预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社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生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结算预缴的社会保险金(不足部分由职工个人补齐),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五)对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安排上岗的职工,应与改制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其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是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在办理职工社保关系续接手续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对国有企业在改制时无法安置再就业的职工,可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本人在企业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执行。

(七)对没有净资产又没有参加社保的国有企业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本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八)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经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协商同意,可按双方认可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企业破产

(一)破产条件:企业连续亏损,已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二)拟实行破产的企业首先要制定企业破产方案和职工安置预案,然后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破产决议,审议通过破产方案,参会人员签字,企业盖章。

(三)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破产申请,并一同呈报企业破产方案、职工安置预案和企业破产决议。

(四)国有企业申请破产,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将其书面意见与企业申请破产文件一同报县国有企业改革指挥部审批;集体企业申请破产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破产申请经县国有企业改革指挥部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企业向县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材料。

十一、规范工作

(一)对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文件规定进行规范。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要退到位,职工身份要置换到位。

(二)对已改制而没有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法律规定有效期内的,应尽快依法注册登记;超过法律规定有效期的,要按照企业改制程序重新进行改制。

(三)对已改制设立新公司,原企业所持有的国有股份依法转让;原企业持有的集体股份,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重新进行处置;并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对国有企业已改制设立的新公司,其职工身份没有置换的,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置换,及时办理职工社保手续。

(五)已改制企业应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三会”制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改革,严格按照《公司法》规范运作。

(六)对已改制依法设立的企业,被违规解散、终止、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应限期恢复并依法进行规范。对限期不能恢复,严重侵害股东权益的,应严格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相关事宜

(一)对“摘帽”企业,在相关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一律按“摘帽”后的企业性质进行登记,不得仍按原企业性质进行登记。

(二)对破产、出售、被兼并企业和长期停产,已不具备设立条件的企业,应依法取消企业法人资格,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在明确原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按新企业设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企业改制后,必须健全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改为民营企业的党群组织和身份买断的职工,均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与乡镇办事处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4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流失 原因 对策

国有资产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国有资产是国家实体紧密相联系的经济资源,一般包括国有和国家参股的企业等,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和权利。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推进,在取得改革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国有资产的流失,是令人关注、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指运用各种手段将国有产权、国有资产权益以及由此产生出来的国有收益转化成非国有的产权、资产权益和收益,或以国有资产毁损、消失的形式流失。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日益严重,当务之急是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本文笔者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对策及措施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国有氽业资产流失的原因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出资者在企业中拥有多少资产其获得的权益。也就是企业国有资产应在企业在进行产品生产、销售的活动,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可以经营和使用,但是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即为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者在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国家因此而使其在企业的利益减少。当前应当找出问题所在,了解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国有资产的流失,企业自身和管理体制上都有原因。

(一)在企业破产中国有资产流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市场机制的发展和完善,价值规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机制运行存在机遇与风险并存的现象,与自然规律“优胜劣汰”相符合。在这种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破产现象是必然的,破产是由于商品经济客观发展趋势的影响下产生的。据统计,自试行《破产法》以来,在全国大多数破产案件中,已破产的企业绝大部分是国有资产,企业破产的最大原因是为了逃脱债务,企业破产后银行贷款就可以予以核销。破产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已成为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主要的渠道。

(二)承包经营不规范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流失

承包经营责任制曾经对国有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许多国有企业重视投资环节,轻视管理,加上承包行为的不规范和体制不健全、不科学,也没有相应地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监督,致使生产效率低,甚至出现亏损,无人对国有资产负责,特别是在产品具体的生产经营环节无章可循,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此外,由于过分强调承包形式,承包者为了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行成了企业的短期行为,企业采取了少提固定资产折旧等方法来虚增利润,致使国家所有者权益受到侵犯。

(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经营管理直接影响国有资产的运行,有些企业经营管理混乱,不按照组织程序办事,对项目的开发在没有充分的调查和论证的情况,拍脑袋定决策,导致失误;在生产技术粗放的管理体制下,生产技术效率相对较低,整体效益不断下降,甚至亏损,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很多企业还存在大量的帐外固定资产,国有资产流失与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有着直接的联系。随着国有资产制度的完善,对违法犯罪的力度打击不断加大,对直接私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受到一定的控制,但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方式也在不断更新,还存在问接性和隐蔽性。

(四)资产评估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一些企业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不规范,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有的企业低估国有资产,有的甚至不进行资产评估就低价入股,在股份制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对国有资产高值低估,这种现象导致了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如: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评估,甚至把原来国家分配给的土地,不计其市场升值部分折合成国家股份划作自己企业的法人股,对国无形资产中的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没有经过相关权威部门的认证,不予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有意无意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以明显低于资产本身的价值,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五)立法、执法力度不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企业内部本身具有监督机构,国家也针对企业的资产监督也设置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但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新的形势下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新问题,国有企业立法工作还是相对滞后,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大多数企业的监督部门没有真正履行监督职责,法律法规也没有贯彻执行,使调查工作无法可依,致使国有资产放任自流和腐败等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现象经常发生,造成国有资产被侵食。另外,在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上,人才的选拔、任用上不尽完善,方法不科学,使经营主体不能对资产的管理尽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使企业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随意性较大,难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防范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对策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效进行资产评估

要防治国有资产的流失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有效的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只有做管理好国有资产,以便有效地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真正使国有资产反映其实际价值。企业应建立相关的评估部门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重点做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工作,特别是无形资产。还要对资产进行相应的产权登记,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实事求是来开展产权界定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还可以用计算机辅助系统对国有资产进行信息管理,使资产评估科学和有效。以搜集市场的各类信息,从而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同时也对法定代表人任期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评价,有效防范了改制企业隐瞒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选择良好信誉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二)加强内部各项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产生

很多企业都建立完善自己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防范措施,从根源上防止腐败的发生。建立了领导干部档案,将平时的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按要求进行廉政教育。

针对工作中重点环节和部位,制订相关制度来约束领导干部的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从而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推行审计制度。对领导干部和离岗或转岗进行审计。改革用人制度,对干部的选拔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各项制度的建立,要从源头上建立一个屏障,在一定程度上来有防阻止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5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对策

据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过程中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非常大,国有资产流失已经成为国企改制过程中所需克服的重点难点,而资产评估又是产权转让中的重要一环,准确的评估方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一、资产评估在当前国企改制中重要地位及所遇到的问题

资产评估是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它需要遵守公允的原则,依法进行,方法科学,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向之一是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参与,资产评估是改制前的必要程序。而且资产评估既要考虑了有形资产,又要考虑了无形资产的评估。

首先,改制过程中通过资产评估明确了财产权利,企业在进行改制过程中,对原国有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利,而且资产评估也使得企业的股份归属明晰,权责更加明确。其次,资产评估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资的流失,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等相关经济活动中,资产评估可以摒弃历史成本的账面净值计价的方式,实现入股资产的提前评估,就这一角度而言,资产评估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同时,资产评估是国企改制的必要前提,在法律层面,国企改制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评估数据与实际价值的相符程度,继而在改制后,企业产权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产权交易的相关活动。

国企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涉及到了方方面面,包括企业的设立、兼并重组、拍卖、租赁、破产、抵押担保等方面,其所属的各种资产都被纳入到了评估的范围之中,而国有企业在改制的各个环节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国有资产流失,而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国有资产标的信息的披露,产权价格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由于与政府和相关企业的利益关系密切,从而造成了评估不能按照市场定价进行,产权评估行业的诚信危机,这就造成了企业改制违规上市、虚估资产、改亏为盈、掩盖经营管理这些问题,使得企业所应承担的风险成为社会、商业银行的风险。

二、造成资产评估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在历史上,我国国企的产权非常不明晰,而今将其产权一直不清晰,如今将资产进行定价,将评估的责任交与评估机构,评估的主观性较大。评估机构一般将产权的所有权和财产权进行评估,难以考虑产权更广的范围,还包括一个更广的范畴,评估过程中的土地处置问题、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较为困难。

(一)土地处置

国有企业的所属土地使用权来源不同注定其处置评估应该采取不同的方式,现如今,我国在国企改制的实践中,主要对土地使用权采取三种处置方式――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第一种处置方式既然已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了改革资产范围,即应该将其纳入评估范围,如此才能客观评估国有企业的实际资产,不至于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是企业的宝贵资产,现如今,无形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其公允价值需要反映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而今,会计处理一般遵循审慎的原则,不将其纳入资产负债表中,仅仅将外购的无形资产予进行确认,按照期限进行摊销,使得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真实性难以获得公允。

(三)评估机构

政府与买家的利益冲突严重使得评估人成为资产转让的焦点,在产权改革中国有资产被低估的现象严重,资产评估作为独立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水平偏低,造成评估失真。而且资产评估行业利润丰厚,竞争激烈,很多评估机面对竞争压力不得不进行低价竞争,很多必要的评估过程被忽略,其结果成为一张纸,必然会造成评估结果有失公正。

三、相关建议

(一)评估机构建设

评估机构是产权转让中资产评估的主导者,是评估的出具者,对于此行业,应该尽快完善行业的制度建设,建立资产评估的法律监督和惩戒体系,实现对评估行业的规范。其次,评估过程中应该保证避免行政干预,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备案制。同时,要建立评估机构质量监管体系,制定行业条例,加强行业内协作,完善自律机制。而且要加强评估理论和统一标准的研究,建立健全评估方法,摒弃主观性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防治国有资产被低估,造成国资流失。

(二)建立科学的无形资产评估标准体系

现如今,我国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方式简单,且较为随意,缺乏标准,故应该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取消政出多门的冲突,对于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主要部门的法规进行归纳,统一纳入《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加强对评估资格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的自律规范。

(三)根据目的进行资产评估

区分对待改制资产和租赁资产,严格上报备案,转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评估损失经批准方可冲减国家资本金;而租赁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确定租赁资产的租金,它并不对资产进行实质性的处置,因而这一资产评估不需上报备案或核准,评估减值也不应作为改制损失进行统计和账务处理。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6

以上三例仅是近年来不断活跃的企业商标资本经营的一个反映。商标的资本经营作为企业的一部分,已日益为企业所重视和应用。从企业的经营方式看有三种:第一种是产品经营方式,即企业通过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占领市场,使企业得到生存,并不断壮大自己的实力;第二种是有形资本经营方式,即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购并、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运用资本这个纽带,迅速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第三种是商标资本经营方式,即企业将自己的名牌商标,经过评估量化,作为一项无形资产,通过许可、投资、合资、质押、转让等方式,参与企业的整体资本运作,激活有形资产,实现低成本扩张,从而提高企业的控制力和整体形象。在这三种经营方式中,企业的产品经营是初级的经营战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企业的有形资本经营和商标资本经营则是企业的高层次经营战略,能极大地提高企业的资产控制力和市场影响力。从产品经营转变到有形资本经营是企业规模扩大的必然结果,而商标的资本经营是企业名牌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的必然结果。

商标的资本经营方式有很多种:(1)许可他人使用商标。通过许可使用能获得许可使用费,又能利用被许可方的生产设施和条件,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市场占有率;(2)以商标权投资。《公司法》规定可以用商标等工业产权投资,以商标权作为出资,既维护了所有人的权益,又使所有人获得收益;(3)将商标价值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企业在改制时将商标价值投入到注册资本中,能提高对无形资产的重视,也制止了资产,特别是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4)将商标权质押,变无形资产为有形资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商标权可以进行质押。通过向金融机构质押可融通资金,这对当前一些资金紧张而已无有形资产可供担保的企业来说是一种新的融资手段;(5)以定牌生产方式扩大商标的市场占有率。选择一些生产质量有保障的企业作为自己的定牌生产单位,借鸡生蛋,可大大提高自己商标的市场覆盖面;(6)通过商标的有偿转让,完善企业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自己中意而已被他人注册的商标,企业可通过谈判有偿受让商标,而对于拥有较多商标的企业,对一些不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商标可有偿转让,从而重点培育企业要发展的商标,调整商标资源的配置,如前面提到的Kraft公司;(7)组建以名牌商标为龙头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以资本为纽带,这里的资本包括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有形资本是集团的内在纽带,商标无形资本是集团的外在纽带,内在纽带明确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外在纽带统一了集团的整体形象,消费者对企业集团的认同更多地从外部形象来辨认,因此用名牌商标作为企业集团的纽带,更具现实价值,如前面提到的海尔集团。与企业的有形资本经营(指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和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相比,商标资本经营的方式手段更广泛、更便捷。有形资产的重新配置需要运输和安装,金融资产的重新组合受政策、金融法规、国家资本项目控制等方面的限制,资本运作成本较大,而商标资本经营则方便得多,只要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就可跨行业、跨地区甚至跨国别实施。将商标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参与企业的整体资本经营,能取到相得益彰的效果,在国际上已屡见不鲜,而目前国内企业实施的经营方式大都仅仅是有形资本经营,将有形资本经营和商标资本经营结合起来,用无形资产激活有形资产,从而使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迅速扩大企业的控制力和市场占有率。

企业实施商标资本经营战略,基础工作是要对商标价值进行量化评估。对商标价值评估,是企业实施商标资本经营战略的前提,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名牌商标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具有价值,但是在参与资本经营中,如果没有明确的价值量,就难于确定商标资本的股权比例和回报率,因此必须进行价值评估。浙江帅达尔实业公司的“帅达尔”商标是浙江省著名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评估,该公司在与外商合资时将商标权投入,明确了出资的具体份额。又如杭州贝因美食品有限公司申报欲成立省级集团,但注册资本不到标准,因其“贝因美”商标有一定知名度,经评估,其商标价值投入注册资本,从而实现企业的战略意图。

其次,商标资本运作的有关当事人迫切需要有公正的、独立的第三方出具科学的、权威的评估结论。如同有形资产的交易买卖一样,商标资产在交易许可时双方当事人都会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报价,因此由第三方作出独立的评估判断,是实现商标资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如浙江好来西集团有限公司为了融通资金向银行质押“好来西”商标,银行作为当事人要有第三方公正科学的价值评估依据,为此进行了商标价值评估。又如宁波一家较有名气的服装企业,因涉及商标方面的诉讼,该公司也评估其商标价值,并以此作为诉讼请求的依据。再如杭州有一家企业破产,由于其破产原因是非经营性投资失误造成的,其“人民”牌商标在市场上仍有一些知名度,在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提出该商标也应价值量化并列入破产资产,最后经评估列入破产资产,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