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法律法规范例6篇

边境法律法规

边境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多样化任务;公安边防部队;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E2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0-0118-02

2013年4月16日,国务院了我国第一部“专题型”国防白皮书,首次对和平时期我国武装力量的多样化运用进行系统介绍。其中,白皮书也对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给予高度关注,提出“公安边防部队是国家部署在边境沿海地区和开放口岸的武装执法力量,担负保卫国家、维护边境沿海地区和海上安全稳定、口岸出入境秩序等重要职责,遂行边境维稳、打击犯罪、应急救援、边防安保等多样化任务。”[1]但由于遂行多样化任务是公安边防部队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新使命,有关的法律准备工作还很不完备,许多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没有形成定论,规范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的职责范围、行动种类、权利义务、行动规则等还不够明确,需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并抓紧解决,以切实为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

一、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的基本内容

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部队,是国家部署在沿边沿海地区和口岸的一支武装执法力量。它既是承担边境地区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职能的现役部队,又是实行武装警察体制和享受待遇的公安执法力量。其主要职责包括:沿边沿海地区边防管理;边境沿海地区、海上治安管理及渔船民管理;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和监护;毗邻香港、澳门边境一线的巡逻警戒,北部湾海上边界巡逻监管。

随着我国边境地区传统与非传统安全挑战的交织互动,公安边防部对遂行多样化任务的范围也不断拓展。第一,1998年,公安部为及时准确地打击边境犯罪,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在其颁布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赋予公安边防部队“三类六种”案件的刑事管辖权。第二,边境地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威胁上升,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不断影响边境地区和谐的稳定,处置边境地区的恐怖袭击事件、与周边国家展开反恐演习、处置边境地区的各种突发事件,进行应急救援以及边防安保等被逐步纳入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的范畴。第三,由于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以及任务需要,自2000年开始,我国派出维和警察执行联合国维和任务。参与维和的防暴队员主要来自公安边防部队,因此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的地域也从国内拓展到了国外。第四,2007年6月9日,国务院制定《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提出“发挥边防部队在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帮困、教育宣传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广泛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2]因此,公安边防部队继续发扬优良传统,积极扶贫帮困,支援边境地区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进一步拓展了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的范围。

综上所述,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是指公安边防部队在和平时期国家拓展武装力量运用方式的背景下,为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命而有组织、有计划地参加、承担和实施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和任务的总称。这些活动既是对公安边防部队职能任务的丰富和拓展,同时也是与公安边防部队的双重属性以及国家安全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多变性等特点相适应的。因此,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为公安边防部队有效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任务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和保障,是依法治军、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法规体系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二、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的法理依据

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有许多需要研究的新课题,而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为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提供法理依据,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涉及诸多法律关系,使得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亟待更新和完善。法,既要保持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保持一定的适应性,即法律制定之后也要不断进行修订,努力与其所调节和规范的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变性和特殊性相适应[3]。也就是说,当不断发展的实践需要超越相对稳定的法律,而这种超越是合理且可行的时候,法律就应当为实践做出改变[4]。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由过去的传统职责不断向多个方向拓展,使得原有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很好地回应实践的需求。因此,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的性质定位、基本原则、法律依据、武器使用、人权保障等问题都需要用法律来进一步明确。另外,公安边防部队打击各种暴力恐怖活动、遂行安保警戒任务的启动程序和指挥权限,参与应急救援、支援地方建设、实施爱民固边战略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限度,参与国际维和等涉外任务的司法管辖等问题也需要新的法律来进行规范。

其次,与公安边防部队的传统职责相比,其新拓展的多样化任务涉及面更广、社会影响更大、不确定因素更多,对相应法理依据的要求也更为具体。特别是公安边防部队在处理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执行、反恐、维持社会稳定等任务时,往往是各种社会矛盾、民族矛盾、宗教矛盾、国际矛盾交织,军事斗争、政治斗争、外交斗争、文化斗争并存,公安边防部队在很大程度上打的是“政治仗”和“法律仗”。然而,公安边防部队在遂行边境反恐任务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职责权限划分、权利义务分配、自身安全保护等法律问题。因此,在反恐活动中细化法律规定,赋予官兵必要的强制权,包括检查权、搜查权、临时拘留权、强行驱散权等,保证其享有完成任务的基本权力。维稳任务特别是平息动乱、暴乱和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等,公安边防部队官兵需要依法使用武器进行自卫;抢险救灾、边境安保、国际维和等多样化任务,往往情况突发、危险性高,随时会出现人员伤亡,健全的伤残保险制度也很重要。因此,应当不断细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的法律体系,不仅能保障任务顺利完成,也能更好地维护公安边防部队官兵的合法权益。

三、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的立法完善

随着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的常态化,如何搭建起相应的法律框架是军地许多学者和专家关注的问题。目前从总体上来看,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的法律规范依然相对薄弱,国家层面的立法还不够健全,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某些领域甚至还存在法律空白。因此,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纳入法制轨道,为其实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提高其行动效能,是公安边防部队新时期新使命的必然要求。

(一)改旧:补充和完善宪法以及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尽管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陆续制定了一些与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我们还是应当与时俱进,根据实践中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对既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修改,不断完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宪法》第29条和《国防法》第17条的概括性规定进行细化,明确武装力量在和平时期具有遂行多样化任务的职能,使得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获得更高层次的法律支持。(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配带、使用警械和武器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枪支弹药安全管理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处置突发性事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武器管理和使用等问题进一步明确。(3)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时,军地交往频繁,涉外因素增加,协作要求提高,协调难度加大,因此应当进行军地立法协调工作,减少法律冲突,提高执行效率。(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条款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加强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的司法保障工作。

(二)立新:针对不同种类的多样化任务分别制定单行法规

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缺乏针对性,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的顺利进行,因此可以考虑针对不同种类的多样化任务分别制定单行法规,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1)在国家立法层面,建议制定的《武装力量多样化运用法》,统一规定和平时期武装力量的启动程序、指挥体系、保障措施、战备训练、法律责任等具体规则。(2)在具体立法层面,建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就维稳、救灾、维和等不同的行动主题制定相对应的专门规则,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早将其法律化,以保证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未雨绸缪、占得先机。同时还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帮助边防武警区分不同行动的不同遂行方式,保证军地之间关系的和谐。另外还建议各边防总队和边防支队能够结合本单位职能和特点,制定本单位行动守则,规定本单位遂行多样化任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以明确公安边防部队内部的决策指挥、政治工作、后勤保障、装备安全等各行动环节的规则体系,明确遂行多样化任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方式方法,做到职权清晰、权责明确,从而保证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有条不紊地进行,提高行动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武装力量的多样化运用[N].人民日报,2013-04-17.

[2]国务院办公厅.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BD/OL].

/zwgk/2007-06/15/content_650280.htm.(2014-

02-24).

边境法律法规范文2

一、中俄经贸合作加大加深对司法协助工作的需求加大加快

中国政府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近年来对外直接投资一直保持快速增长。而同时期,俄罗斯经济受到金融危机以及乌克兰危机的影响,加之西方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此时中国对俄罗斯的投资对俄罗斯来说非常重要,对中国来说亦恰逢时机。资本要素的投入对俄罗斯经济增长最有拉动力,俄罗斯经济增长的新的驱动力就是投资。当前,中俄贸易等民商事交往活动越来越频繁,由此中俄两国也伴随发生更多的民商事争议。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各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充分使用。但是,对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本身理论研究尚未完善,司法实践运用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待突破。俄罗斯政府为吸引外资入俄开辟了顺畅而便捷的通路,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南,在此背景下探讨中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亦恰逢其时。乌克兰危机是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转折点,中方在中俄合作中开始变被动为主动。中俄经贸合作的高度发展对现有的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提出了诸多考验,尤其中俄双方既有的领导人定期会晤制度以及司法互助协定在解决中俄贸易纠纷方面发挥作用甚是有限,完善中俄现有的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是使中俄双边合作能真正上一大台阶的重要保障。中俄两国最高法院在《金砖国家司法合作议定书》的框架下,开展广阔的司法交流合作,分享在司法改革、法官培训、电子司法技术等方面的经验,这必将为两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二、中俄现有民事司法协助正在面临立法和实践的双重挑战

(一)中俄民事司法协助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备

中国在1992年与俄罗斯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该条约肯定了中俄可以依照条约进行司法协助,相互承认和执行双方裁决,界定了中俄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双方相互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行为。然而有争议的问题有很多,比如该条约是否也适用于除司法机关协助外的自然人、法人基本民事主体的纠纷。适用范围不明确必然给制度适用带来麻烦。在具体的制度适用上,该条约规定更是存在繁琐冗长程序,对诉讼不利。比如,条约规定必须通过两国中央机关进行司法协助,此联系过程复杂冗长,导致诉讼延长,必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中俄民事司法协助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我国只能由国家、政府、经国家或政府授权的机关这类主体与外国谈判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国务院对司法协助协定进行审核后,提交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此为国际司法协助协定的指定程序。由此可知,我国各地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无权直接签订司法协助协议,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是无权与国外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的。我国边境地区地方法院只能通过双边司法协助探索其他途径,直接指定双边司法协助有违立法不能有效实现。当前中俄两国只签订了上述司法协助条约,既有的领导人定期会晤制度以及司法互助协定在解决中俄贸易纠纷方面发挥作用甚是有限。而没有建立边境纠纷解决的专门机制,虽然在双边司法协作方面,虽然中俄两国现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在民商事纠纷解决方面两国司法合作相对落后,尤其在中俄两国民商事司法协助方面更是无法起到实质作用,两国民商事司法协助缺乏相应机构,很难顺利对接,文书送达等程序繁冗、时效过长,至于调查取证方面更是受到来自两国司法体制的限制。我国外交部、商务部针对此类问题作出过边境地区适用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并不具有司法协助规范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亦没有专门针对边境地区作出司法协助的规范性文件,故中俄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并没有相应规范助力开展。实践中有过互换执行的案件,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互换案件机制。从整体来看,中俄两国现有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工作开展多是依靠双边地区法院、法官的信任关系来协助进行。

三、中俄深化战略合作背景下完善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不断构建完备的民事司法协助法律规范体系

除了中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也积极加入司法协助相关公约。我国于1991年加入海牙《送达公约》,但是我国在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对送达公约中这两项送达方式声明保留:一是对我国境内进行直接邮寄送达;二是向驻在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通过领事送达,这两项送达方式均予声明保留。我国于1997年加入关于各国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进行调查取证合作的取证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方面,中国于1987年就已经加入《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当然俄罗斯也早已加入以上公约。为正确适用《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中俄司法协助条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争议案件调查取证、司法文书送达协助请求的司法解释规定。规定的施行,虽然不能解决立法缺陷的问题,但对司法协助实践必然起到推动作用。

(二)两国签署边境地区法律互助协定

目前我国对俄罗斯边境地区司法协助合作方面是没用专门法律规定及法律授权的。签订边境法律互助合作协定,从法律规定看有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方式,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报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的方式,或者授权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俄边境拟定具体边境区域法律互助协作文件。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可以通过以上方式途径与俄罗斯达成司法协作方面规范性文件。2007年11月,中国与俄罗斯第一次为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进行了会谈,并深刻讨论了边境地区在司法协助方面已经或未来将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探讨能够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会谈取得了实质成果,两国商定可采取两条路一起走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明确文书送达要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在此前提下强调两国口岸法院可以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俄滨海边疆区符拉迪沃斯托克仲裁法院与我国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共同约定要大力确保中国企业以及公民在与俄罗斯经济贸易能受到俄罗斯法院的强力保护,以此提高两国边境地区法院的司法协助效率,缩短两国国际诉讼的时间与审限,缩短在俄罗斯的诉讼时间。如果两国通过最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授权,签订边境区域法律合作协定,建立起边境区域法律协作工作机制,无疑将是一次意义重大的进步。

(三)积极构建中俄边境地区司法协作工作机制

1.建立常设纠纷咨询解决机构

2015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访问俄罗斯外贝加尔边疆区。会谈揭示中俄两国正大步迈向全面战列协助伙伴关系的新高度,建设欧亚经济联盟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都为中国内蒙古与俄罗斯外贝加尔边疆区深化交流合作提供了良好机遇。在此背景下,王君书记提出加快有效建立地方政府间定期会晤机制,积极开展边境地区司法协助工作机制,为中俄两国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高水平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笔者认为,当前中俄背景下,建设中俄边境地区常设纠纷解决机构是有效途径,机构可下设在边境地区省会城市以专门的工作小组形式,也可以在中俄两国边境口岸城市专门建立,用以研究两国国内法律法规及其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对双边合作可能出现的纠纷提出预警、提供预防方案,为中俄边境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者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等。

2.建立边境联合调解机制

可以通过设立中俄边境联合调解机构来解决对俄民商事争议。笔者认为,工作机制的建立要形成体系才能行之有效,在建立常设纠纷咨询解决机构的同时,在常设机构下设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民商事调解。当然,在一个边境地区具有民商事调解职能的机构不宜过多,否则容易造成案件受理混乱、各调解机构争夺案源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3.建立口岸法庭

建立口岸法庭既可以专门审理边境区域民商事争议案件,也可以充分发挥口岸法庭的只能,具有操作性与可行性。1996年《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中,规定根据中俄双方协议,仲裁案也可以在便于进行仲裁程序的中俄两国边境城市开庭审理,这可以作为建立口岸法庭的法律依据。口岸法庭建立,能够解决中俄民商事司法协助过程中面临的众多问题及困境,两国送达司法文书将可以确定适用口岸法庭直接送达的方式,到达口岸法庭后再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备案,可以有效缩短送达时间和审理时限。口岸法庭建立,对于中俄两国司法互助中的调查取证问题也能提供帮助,可以充分发挥口岸法庭民商事调查取证职能,这必将为进一步开展中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工作提供效率,更重要的是能够更科学的保护两国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

[2]赵敏.国际司法协助及其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8(12).

[3]黄益平.对外直接投资的”中国故事”[J].国际经济评论,2013(1).

[4]郭晓琼.俄罗斯经济增长动力与未来发展道路[J].俄罗斯研究,2014(4).

[5]廖冰清.全球新兴市场再遇货币贬值风暴[N].经济参考报,2014-12-12.

[6]王佳慧.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俄罗斯学刊,2012(6).

[7]李双元.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边境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边检;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研究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彰显了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魄力和决心,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开启了崭新的历史起点。边检机关作为国家设立在对外开放口岸的重要执法力量,代表国家形象,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管理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国(边)境的重要职责,其执法行为直接体现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和建设水平。因此,边检机关更要学习和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的大局,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全面推进法治边检建设。

法治思维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又是建设法治边检的基本准则。社会历史发展表明,法治是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社会发展的选择和结果。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这一全新论述,为新时期边检机关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口岸管理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新方法,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科学指导性。

一、制约法治边检建设的重要因素

(一)“法制”的缺失。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我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制度的确立是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备的过程,新出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较之前的“两法两细则一条例”,实现了出入境管理制度在法律阶位上的全面升级,是出入境管理领域最为主要的一部法律,其构建了较为科学、完整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体系,但从法治边检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上来看,法律的执行还需要有相关配套的制度,在执法环节中还需要具体的操作性规范。

(二)“文化”的缺失。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动力和发展方向。如果说“法制”的缺失是“硬件缺失”,那么“法治文化”的缺失则可以称为“软件缺失”,也可称之为法治精神的缺失。边检法治文化是边检机关在执法管理和执法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鲜明特点的行业文化,是边检管理与行政的实质特征和核心内容。法治文化的缺失主要受传统文化影响,中国固有文化中自古以来便缺乏法治精神,不论是主张“法治”的法家还是主张“德治”的儒家,其共同所持的“法治工具论”使得法律追求平等、自由等其他价值得不到彰显,并对法律信仰的形成产生了极其消极的影响。边检法治文化的缺失主要受到思想认识、发展方向等方面的影响,没有把文化建设与检查员自身建设结合起来,没有认识到法治文化由内而外、由里及表的潜移默化作用,没有认识到边检法治文化建设对边检执法的促进作用,更没有将边检法治文化纳入边检职业文化总体框架统筹谋划推进,缺乏基本的认识和深入的思考。

二、自学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法治边检建设

既然法治已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那么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边检机关更应当贯彻执行法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法治边检建设。

(一)完善法规体系,为法治边检建设奠定基础。一是完善边检执法制度,确保执法有理有据。“法律的牙齿在于强制执行”,一部好的法律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和制度保证其执行。当前,与《出境入境管理法》配套出台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一个行政法规和《关于规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通知》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边检执法制度还需完善。二是规范边检执法行为,握好执法标准尺度。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建立一套系统严谨的执法标准体系。三是健全边检执法监督,彰显执法公平公正。边检无小事。边检机关位于国门一线,执法工作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和时效性,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涉外事件。边检机关在健全执法执勤全过程监督机制的同时,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拓宽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渠道,让执法行为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二)坚定法治信仰,为法治边检建设筑牢理念。一是大力加强执法理念教育。边检机关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边检人员不断巩固强化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打牢“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思想根基。二是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是边检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精神力量和道德规范。边检机关要始终坚持将法治文化建设作为边检工作的核心驱动力,着力培养边检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人格,并逐步内化为对法治文化的自觉追求,从而自觉使用法治精神执行法律。三是大力营造和谐法治氛围。建设法治边检不单单只是边检人员唱“独角戏”,它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认可。因此,边检机关要鼓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边检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开展边检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执法回访、满意度测评、邀请监督员等方式,提高群众对边检工作的知晓率,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观念,做到依法维护权益,自觉履行义务,不断筑牢法治边检建设的群众基础。

(三)建强执法队伍,为法治边检建设提供支撑。一是在创新教育形式上下功夫。边检机关要广泛吸收、借鉴各领域、各行业在教育培训上的经验做法,积极应用先进的科技资源,探索新的学习载体和形式多样的教育方式。二是在培养法制人才上下功夫。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实施边检法制工作人才的分类培养,如对基础型人才的培养,要抓基层、打基础,引导其练好基本功,对专家型人才的培养则要在完成基础型、专业型、复合型的逐步升级后,提高理论研究造诣和解决边检法制工作疑难杂症的能力。

边境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中国东北;俄罗斯;经济贸易

中图分类号:F752.7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11)01-0009-03

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苏(俄)恢复边境贸易以来,边贸规模迅速扩大,并且成功地拉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在中俄边境贸易的带动下,我国东北边境地区(尤其是口岸周边地区)已经初步形成了“南联北开(放)、东进西出、全方位开发”的战略格局。这一地区正在充分利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资金、技术和产品优势以及边境对面俄罗斯丰富的自然资源与市场优势,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创造出自身的优势。可以说,与俄罗斯接壤的、以众多开放口岸为核心的我国东北部广大地区,正在成为与我国东南沿海经济带相互对应、相互依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北方陆路沿边经济开发带。因此,下面就如何促进中俄边境经贸合作提几点建议:

(一)制定专项法律,为边境贸易创造持久稳定的法治环境

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边境贸易及其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界定和规范,对边境贸易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指导仍然停留在政策条例的层面,然而政策条例只有临时的行政效力并不具备长远的法律效力。这种状况与迅速扩大的边境贸易和快速发展的边境经济显然很不相称,不利于边境地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有必要在深刻分析当前边境贸易现状、全面总结边境贸易历史、广泛借鉴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律,为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经济的总体发展提供一个稳定持久的法律环境,使相关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边贸法律建设方面,俄罗斯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俄罗斯是一个非常注重法律建设的国家,尽管其与各毗邻国家的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远不如我国活跃,但是俄罗斯政府部门却先后出台了几部涉及边境贸易的法律。不久前,俄罗斯议会上院又通过了由联邦地区发展部牵头制定的《俄罗斯联邦边境合作法》。作为协调俄罗斯与毗邻国家开展边境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合作交流的基本法律,《俄罗斯联邦边境合作法》对边境合作的法律基础、边境合作的原则、边境合作的任务、边境合作的形式、边境合作的方向(包括边境贸易、在边境地区开展投资项目和生产技术合作、交通和通讯领域合作、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合作、法律维护领域合作、移民和劳动力市场调控领域合作、科学和人文合作、边境地区预警和消除紧急情况领域合作)、联邦政府部门在边境合作领域的授权、边境地区行政主体的国家政府部门在边境合作领域的授权、边境市政机构的地方自治部门在边境合作领域的授权、边境合作的财政支持、与毗邻国家授权机构成立联合机构等一系列问题做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二)加大对边境贸易的政策扶持力度

在谈到为边境贸易制定优惠政策时,首先要廓清一个似是而非的认识,即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俄罗斯最终也将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给予边境贸易特殊优惠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贸易制度必须统一的原则。其实,这纯粹是一种误解。《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第3款及世界贸易组织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最惠国原则并不阻止任何缔约国为便利边境贸易对毗邻国家给予某种便利和优惠”。这说明,给予边境贸易一些特殊优惠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而是符合其惯例的。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加剧严重影响了边境贸易。在这种情况下,边境贸易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照顾和优惠,这是稳定边境贸易、稳定边境地区经济形势乃至社会形势的必要选择。

应当说,我国中央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对边境贸易工作乃至整个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工作向来是十分重视的,多年来为此出台了一系列专项优惠政策。1996年1月国务院的《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时期的边境贸易历史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2008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结合新的形势,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了《三部委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对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制定了新的促进措施:(1)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现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2)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将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提高到每人每日人民币8000元;(3)支持边境特殊经济区的建设与发展,对部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比照执行中西部地区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4)清理涉及边境贸易企业的收费,进一步减轻边贸企业负担,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对涉及边境贸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5)扩大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试点,优先考虑在边境地区扩大试点;(6)支持边境口岸建设,国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边境一类口岸查验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投资额度,提高补助标准,扩大支持范围。上述六项措施的执行必将对我国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的总体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当前的首要问题在于,如何及时、准确地落实上述政策,使众多的从事边境贸易的经济实体真正享受到这一政策带来的实惠。当然,此次新政策中有关转移支持、减轻边贸企业负担、支持口岸建设等内容尚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转移支付政策恐怕很难真正惠及具体的边贸实体,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出台进一步的配套政策加以明确和细化。

此外,针对俄罗斯政府调整外贸政策、不断大幅度提高原材料出口关税的做法,我国政府应酌情调整从俄进口原材料产品的相关税收,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原材料的需求状况,降低或取消部分税收,充分利用税收杠杆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进而推动地方经济繁荣;适当放宽对大宗产品进口的资质管理,允许部分相对有实力、有客户、有货源的边境地区的中小企业适当从事大宗产品贸易,这样既有利于边境地区中小企业,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和地方,是多赢的选择。

(三)切实为边贸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在我国当前的金融体制下,大多数边贸企业由于自身条件所限,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实际支持,它们将长期处于借贷无门的境地,而且在商业

运营中无法适当合理地转移部分经营风险。面对这种情况,各级政府特别是边境地区政府应当考虑施以必要的援助,帮助这些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帮助它们扩大贸易规模,提高贸易质量,加快自身发展,从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体做法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例如,在经济较为发达、财政收入较为宽裕的口岸城市可以考虑设立政府专项基金,专门用以扶持边贸企业;还可以成立专项边贸担保公司,对信誉良好、具有稳定货源和销售渠道而资金不足又缺乏抵押物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进出口信用担保;设立租赁公司或租赁基金,为走出国门寻求发展的边贸企业提供设备租赁等。

(四)扶持政策向重点口岸倾斜

中俄边境口岸众多,目前有关政府部门采取的扶持政策基本上是一刀切,不分轻重,不论大小,不看潜力,一视同仁。这种做法貌似公平但实际弊端很多,因为有限的财政资源和物质资源被过度稀释,没有得到充分、合理、有效的利用。结果是大口岸吃不饱,小口岸吃不了,由此形成大量浪费,并导致进一步的恶性竞争,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增加了内耗。应当彻底改变这种撒胡椒面似的不科学做法,选择客源足、货量大、有发展潜力的口岸予以重点扶持,将有限的财力和物力向它们倾斜,突出规模效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五)鼓励边境口岸实事求是地选择产业发展方向

边境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跨境犯罪 经济犯罪 原因 控制策略

经济全球化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世界各国带来积极的变化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其中,犯罪的跨国界发展便是全球化最明显的负面影响之一。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在日内瓦发表的《人类发展》年度报告指出,毒品走私、洗钱、经济诈骗、有组织犯罪的跨国界发展,对全球人类构成新威胁,并使新世纪面临全球性冲突的危险。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深入剖析跨境(国)经济犯罪的原因,探讨相应的对策,对有效打击和防范这类犯罪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跨境经济犯罪涵义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跨境经济犯罪涵义

要了解跨境经济犯罪的含义,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跨境犯罪和经济犯罪。 从严格意义上说,“跨境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只是犯罪学和刑事侦查学在对此类危害性往往大于传统犯罪的犯罪行为进行描述时所使用的形象概念,具有鲜明的实践特征。所谓跨境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的准备、实行或犯罪结果跨越一国内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域,使得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法院都可以依照各自的法律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即当某一犯罪行为从预备、实施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分子的逃匿等整个过程跨越两个以上法域的边境时,此类犯罪就被称为跨境犯罪。经济犯罪是指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在经济活动或相关活动中,实施的直接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刑法而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通过以上对跨境犯罪和经济犯罪概念的阐述,可以得出:跨境经济犯罪是指经济犯罪行为或经济犯罪结果发生在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即两个法域。其实质是经济犯罪活动在地域上的扩展和延伸,是国内经济犯罪的特殊表现形态,其主要特征是犯罪要素跨越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境经济犯罪已成为各国政府及非政府组织所共同关切的话题。

(二)跨境经济犯罪的产生原因分析

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因此,在探讨跨境经济犯罪的原因时,应该与特定的政治、经济形势和法律环境结合起来,以便能够从多角度、全方位把握跨境经济犯罪。

1、区际间的特殊地理环境成了跨境经济犯罪的“天然通道”

以东盟为例,东盟10国中,越南、老挝、缅甸三国与中国陆地直接接壤,而菲律宾、印尼、文莱三国也是与中国隔海相望,这一特殊的地理优势促进了中国与这些国家的经济贸易发展。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正是利用这一特殊的地理环境,在国境边甚至是跨越国境从事洗钱、贪污贿赂、经济诈骗、走私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

广西凭祥市是我国通往越南和东南亚最便捷的陆路通道,该市有中越边境线长97公里。由于中越边境很多地方无天然屏障,除一些边民集市点和出入境口岸外,其余边境线几乎处于“有边无防”的状态,一些越方人员可通过“便道”自由出入中国境内。云南省“地下钱庄”主要分布在临沧、德宏、西双版纳与缅甸、老挝接壤的边境一线,业务主要以非法买卖外汇、转账、汇兑和非法吸存、非法放贷为主。在发展初期,主要是在边境地区进行小额流通货币的兑换。而后经营的币种越来越多,所涉的范围越来越大,资金雄厚,汇兑极广。据有关部门调查,1998年7月至1999年10月,瑞丽“地下钱庄”汇兑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8亿、缅币8.8亿、美元600万元、港币3.4亿。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区际间的特殊地理“优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是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边境地区的正常经济秩序,影响双边经济贸易的正常交往。

2、区际间发展的差距成为跨国经济犯罪发展的催化剂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地理、历史等诸多因素的作用,国际社会构成一个动态世界,全球发展的非均衡态带来诸多问题。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就可分为经济高度发达的发达国家、经济刚刚进入迅速发展期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十分落后的穷国,而且,这种经济发展的差距日益加大。

根据目前资料分析,跨国经济犯罪尤其集中于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因为:

第一,跨境犯罪分子为了攫取非法利益,总是更多地醉心于在财富集中的地区进行活动。发达国家和发展快速的发展中国家集中了大量的财富,犯罪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机会更多。

第二,财物的流动速度与范围同犯罪的增减呈正比关系。就跨境经济犯罪而言,财物的跨国流动的机会、速度、频率的增加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空隙和漏洞,这些便给了犯罪分子钻营的机会,也是犯罪分子为实现非法利益所梦寐以求的。

3、区际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使跨境经济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应该说,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逃避法律制裁,甚至是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机会。之所以会出现各国间法律制度的极大差异,是因为各国的传统习俗、文化背景、价值观念和国家体制等有较大不同。例如,“洗钱”行为在西方国家被公认为是犯罪,但有不少国家并不将此类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对奖金的来源不予过问,甚至对此类资金明知存在问题,也持欢迎态度。又如,有的国家将跨国诈骗犯罪仅视为民事行为;对同一犯罪,不同国家的处罚标准有时也悬殊较大。

就跨国犯罪对策直接关联的刑事法律规范来看,这种差别主要有:

第一,各国刑法规定中,对某些行为规定犯罪或不规定犯罪不一,对于同一行为,有的国家因诸多因素的影响可以规定为犯罪,而在有的国家只认为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债权或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二,对同一行为各国法律规定不同的罪名。罪名的差异意味着法律规定的内涵不一,处罚不一,造成犯罪分子选择机会的增多。

第三,同一行为,即便法律规定均构成犯罪,但各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刑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如走私、诈骗等犯罪,不同国家的法律处罚标准都区别极大。因此,国际上职业犯罪分子深谙各国间法律之差异,从而有效地规避各国法律之严刑峻法,最大限度地逃避法律制裁。

边境法律法规范文6

(一)符合综合型立法模式的趋势

纵观国际反恐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分散型、专门型和综合型立法模式。分散型立法模式是直接根据眼前需要进行立法的一种方式,这种模式下不存在统筹性的反恐基本法和反恐专门法。此种模式适用于反恐的初级阶段。专门型立法模式即不制定反恐基本法,而是分别就特定恐怖主义犯罪制定单行反恐法律法规。与分散型立法模式相比,专门型立法模式更进一步,是反恐立法的过渡模式。综合型立法模式是反恐基本法+反恐专门法,既集合了前两种立法模式的优势,又克服了二者的弊端,覆盖了预防、处置、制裁、恢复等全部环节。目前世界上反恐经验较为丰富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均采用此种立法模式。我国反恐基本法的筹备酝酿和颁布实施,势必推动我国反恐立法模式的进阶从分散型立法模式到综合型立法模式的转变,而在一部反恐基本法的引领下,各领域的反恐法律规范也将由分散走向集中,从而形成该领域的专门法律规范。因此,以反恐基本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为指导,以现有法律规范为基础,制定一部符合反恐现实需要、结合部队自身特点的公安边防部队反恐专门法,符合综合型立法模式的趋势。

(二)符合边境地区的反恐形势

边境地区是恐怖组织的集散地,是恐怖活动的高发地和恐怖犯罪的重灾区。三股势力长期盘踞在我国西藏和新疆地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巨大威胁。2008 年西藏3 14事件、喀什8 4袭警事件;2009 年乌鲁木齐7 5打砸抢烧事件;2011 年和田7 18案、喀什7 30案和7 31案??一连串的恐怖活动触目惊心。不仅如此,最近几年的恐怖活动又呈现出新的特点。第一,范围更加广泛。恐怖分子以新疆和西藏为大本营,竭力将触角伸向其他地区,策划实施了昆明3 1事件、广州5 6事件等。第二,组织更加严密。恐怖组织一改以往在进行恐怖活动之前利用舆论造势的做法,秘密地进行犯罪准备工作,使得国家有关部门难以察觉,结果往往事发突然、事态严重。第三,影响更为恶劣。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活动的最简化却造成了民众恐惧心理的最大化。恐怖主义势力日益猖獗,加强边境地区反恐力度已刻不容缓。公安边防部队是边境地区的常驻部队,肩负边境管理和出入境检查方面的执勤执法任务,是边境反恐的主力之一。因此,有必要专门制定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反恐任务法律规范,以此作为公安边防部队反恐执法的法律依据。

(三)符合公安边防部队的自身特点

从性质上讲,公安边防部队实施军队的组织管理方式,同时履行警察的执法职能,前者决定了其军事性,后者决定了其行政性。由此可知,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反恐任务的性质也是双重的。从体制上讲,公安边防部队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领导,属于多头马车模式,不同于解放军和武警内卫部队的单独系统,因此,其在遂行反恐任务时指挥体制更为复杂。从职能上讲,公安边防部队主要负责边境管理和出入境检查,公安边防部队承担的反恐任务正是建立在其职能基础之上的,因而其除了拥有一般反恐主体的职权外,还有一些特殊职权。综上所述,公安边防部队的自身特点直接影响到其遂行反恐任务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说,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反恐任务具有鲜明的公安边防特色,如果单纯适用解放军或者武警内卫部队的相关立法,要么与自身情况不协调,要么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都不利于反恐任务的实施。因此,结合公安边防部队自身特点的反恐专门立法是一种必然选择。

二、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反恐任务专门法的基本内容

(一)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反恐任务的内容

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反恐行动必须受到其职能或者职责的限制,即必须是与其职能或职责相关的反恐行动。因此,依照公安边防部队边境管理和出入境边防检查两大职能,可将公安边防部队的反恐任务分为边境管理中的反恐任务和出入境边防检查中的反恐任务。边境管理中的反恐任务具体包括:收集与恐怖主义相关的情报信息、平息武装暴乱、反袭击破坏、反劫持、封控堵截。出入境边防检查中的反恐任务则是指在日常履行边检职能中,及时发现、控制有入境实施恐怖主义活动嫌疑的人员及危险物品,并防止恐怖分子外逃出境。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公安边防部队有时是作为主体力量,有时则是作为解放军和武警内卫部队的辅助力量来实施这些任务。如在天山2 号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执法安全机关联合反恐演习中,公安边防部队沿山脊一线快速运动,配合雪豹突击队捕歼恐怖分子。

(二)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反恐任务的职权

公安边防部队的反恐职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为了与后文探讨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反恐任务的法律责任紧密衔接,笔者将公安边防部队的反恐职权归纳为行政类职权、刑事类职权和军事类职权。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