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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范文1
1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日益繁荣,基于网络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步出现并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还没有非常准确的定义, 但普遍认为, 第三方支付就是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 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在交易中, 买方选购商品后, 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 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 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 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面对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优厚利润,国内和国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纷纷出现,如目前易趣的“安付通”、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一拍网的“e拍通”、慧聪网的“买卖通”等等。然而,第三方支付作为目前主要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 在网上商家和银行的连接、监管和技术保障的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问题将阻碍第三方支付的进一步发展,如何防范、降低并控制这些风险,是目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2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
2.1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及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 故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是第三方网上支付面临的重要风险。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 并不断开发和应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 以保护支付平台的平稳运行, 但是从总体来说,其安全系统仍然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可来自计算机内部,比如系统停机、磁盘损坏等不确定因素, 也会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 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2.2金融风险
资金滥用。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诈骗犯罪。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诈骗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者对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来骗取钱财,比如说,支付平台的网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选项,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销刚才的取消操作来再次确认支付,顾客的钱就在未收到购买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销售者的账户中,造成诈骗。
盗卡恶意支付。虽然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不再默认银行卡可直接上网,而是用户通过申请并认证的方式,才可开通网上银行,但多数情况下,用户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在网上提交一个申请,即可开通网上银行。如何防范盗卡者在网上恶意支付,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环境下,建立这样的风险控制系统就更为艰难。
资金沉淀。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对交易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监督和约束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当买方把资金转到第三方的账户,此时第三方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作用,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收到商品,确认付款时,所有权转到卖家。所以,第三方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停留3至7天,这样,支付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计的资金沉淀。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非常巨大。而对于这笔资金,第三方将可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且利息的分配会引发新的问题。如缺乏有效资金管理,就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2.3法律风险
对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从业务上来看,这些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支付服务,但是它同时又聚集了大量的资金,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性质,但是却不受银行相关法律的控制,尽管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都以中介人的名义对外宣传,但实际上,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可能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畴。所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以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网上支付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依据合同法和侵权法。但如果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网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费者根本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与否。第三方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同时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户在交易后财产被盗取或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应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也缺乏规范,这些最终将制约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
3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控制
3.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约束
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业务范围。通过尽快出台一些办法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清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对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法律对交易进行法律约束。
3.2改进网上交易税收监控手段
网上交易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 使网上交易税收问题对传统方式税收提出了挑战。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中, 税收都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来进行的, 而网络交易的跨地域性将加大确定税收主体的难度。因此对新技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网上交易, 要研究用新的监控手段进行征税。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网上交易现金流的出入口, 是买家和卖家进行交易的一个凭证, 因此可考虑将第三方支付作为网上交易征税的突破口。另外还需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律, 严惩逃税行为。
3.3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由于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 从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商注册资金规模、资质参差不齐,容易引发风险。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应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用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 由银行对用户资金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 并且每月出具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 一旦第三方出现问题, 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 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 不致因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而蒙受过大的损失。
3.4 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内控机制,组织内部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规章。一些不成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赢利或“抢地盘”,放松了对公司内部的制约与管理,容易造成员工道德风险,如延迟信息传递或泄密等类似现象的出现,使清算组织的信誉受损。而且,除了内部少数人之外,外界很难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和政企业分开的要求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并规范内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建立内部责任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激励和惩罚制度,独立的财务制度等来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绩效。
4结束语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 尽管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因此,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应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 促进整个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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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范文2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是依托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及高度普及的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活动,不同于传统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而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形态虚拟化,运行方式网络化。
从广义来说,理论上任何涉及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在线理财、在线金融产品销售、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
一、第三方支付
(一)定义
第三方支付,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1]。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之所以称“第三方”,是因为这些平台并不涉及资金的所有权,只是起中转作用。它原本用来解决不同银行卡的网上银行对接及异常交易带来的信用缺失问题,通过提供线上和线下支付渠道,完成从消费者到商户及金融机构间的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系列过程。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流程
以银行卡支付为例,其具体支付操作流程:
1.网上消费者浏览商户检索网页并选择相应商品,下订单达成交易。
2.随后,在弹出的支付页面上,网上消费者选择具体的某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链接到其安全支付服务器上,在第三方支付页面上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点击后进入银行支付页面进行支付。
3.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网上消费者的支付信息,按照各银行支付网关的计数要求,传递到各相关银行。
4.由相关银行(银联)检查网上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实行冻结、扣账或划账,并将结果信息回传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消费者。
5.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支付结果通知商户。
6.接到支付成功的通知后,商户向网上消费者发货或提供服务。
7.各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户实施清算。
(三)第三方支付风险分析
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在支付额中所占比重已经不容忽视,但由于出现时间较短,自身在运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存在不足,对其形成管理及约束的法律法规亟待修订。
1.操作风险。
第三方支付涉及的用户众多,操作频繁,任何操作失误、系统设计不当或蓄意时间等都有可能带来风险,操作风险会产生用户隐私泄露和资金盗用等问题。
2.法律风险。
(1)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从法律渊源角度看,法律层面的专门性法律仍然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法》,但该法对第三方支付并未做出直接相关的规定,只是用央行制定的办法和细则需要遵循的上位法而已。央行制定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只是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级别的,尚需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普遍处于商贷补充、完善的状态,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发展还不成熟,因此,颁布互联网层面的法律,或许还需要一段时日。
(2)地反方支付的法律问题
第三方支付涉及三大法律问题,即沉淀资金问题、信用卡套现问题和洗钱罪问题。
(四)第三方风险防范建议
1.开展第三方支付平台评级工作。
官方权威机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评级,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各项安全性指标,如服务质量、网络安全、客户利益维护等作为评级标准,建立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评级体系,来自外部的压力会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网络风险,提高服务质量。
2.推进立法,加强监管。
首先提高准入门槛;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此外,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尽快对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问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问题,第三方支付的外部监管问题等做出相关规定。
3.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反洗钱监控范围。
可以借鉴美国经验,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金融监管机构注册,提交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并完整、妥善保存交易资料。
4.依靠高科技手段加强信息系统安全。
第三方支付机构要重视系统建设,根据现实情况,定期升级网上风控系统,以打击各种网络犯罪。除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的努力外,监管部门也应尽快出台适合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息系统安全规定,逐步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评估机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现场检查和客观评估,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
5.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管理。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要采取相关措施才能保证将风险降到最低。
二、P2P网贷概况
(一)P2P网络定义
P2P网络贷款的英文为Peer-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国内又称“人人贷”。P2P网络贷款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P2P网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脱离了银行等传统融资媒介,资金出借人可以明确地获知借款人的信息和资金的流向。在P2P网络贷款模式中,P2P网贷平台在借贷双方中充当服务中介的角色,通过安排多位出借人共同分担一笔借款额度分散风险,同时可以帮助借款人以较为优惠的利率条件获得融资。
从定义可以看到,P2P网贷平台只承担信用认定、信息配对、利率制定及法律文本起草的责任,不仅不能介入借贷交易,还不能替出借人分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借贷违约的风险全部由出借人自己承担。由于P2P网贷主要在陌生人之间进行,在我国总体信用状况令人担忧的大环境下,这种自负盈亏的模式给出借人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全感,因此传统P2P网贷模式在我国环境中很难生存下去。
(二)P2P网贷交易流程
在P2P网贷过程中,借贷双方首先需要在P2P网贷平台上进行注册并建立账号。然后借款人向平台提供身份凭证及资金用途、金额、接受利息率频度、还款方式和借款时间等信息等待平台审核,平台审核通过后,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即可在平台上公布。对于投资者而言,可根据平台的借款人项目列表,自行选择借款人项目,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P2P网贷平台上的借贷交易过程多采用“竞标”的方式实现,即一个借款人所需的资金多由多个出借人出资,待所借金额募集完成后,该借款项目会从平台上撤下,此过程一般5天左右。而后资金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签署个人间的借贷合同,一对一地互相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若借款项目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筹到所需资金,则该项借款计划流标。
传统金融机构和P2P平台的贷款服务对象不同,从而决定了二者的风控手段及风控成本与效率出现极大差异。传统金融机构通常以大额信贷为主,服务对象主要为机构,且通常有抵押物,因此传统金融机构一般按照内部风控流程,对贷款项目一事一议、进行单独考察、风险评估,更加注重贷款项目的现金流及抵押能力分析。但是若此种风控方式运用于小额信贷,不仅将使单笔贷款项目的风控成本过高,效率过低,更可能将大量小微企业拒之门外。
P2P网贷行业服务对象主要是个人,小微企业的贷款通常以小微企业主的个人名义进行,通常没有抵押物。小额信贷由于单笔贷款金额小,客观上要求单笔贷款风控成本及时间成本较低才能保证收益。P2P行业的风险控制技术一般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包括小组联保、关系型借贷、人工信用调查分析、自动化信用评分等多种信贷技术,更倾向于标准化、批量化的风控管理模式。
这种以信息数据为基础的量化风控模型和自动化信贷管理系统,可以给金融业带来新的启示。高效率、批量化、规模化地开展小额信贷的授信和风险管理,将是未来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P2P网贷风险分析
1.操作风险。
P2P网贷中,借贷双方的资金需要通过中间账务进行操作,以处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大量的资金往来,但中间账务的资金和流动情况处于监管真空状态。目前,P2P网贷平台普遍采用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实现资金托管。实施上,P2P网贷平台只是在第三方支付开一个类似对公的虚拟账户,然后让平台注册用户充值到平台,尽管用户看到自己在平台用户的资金情况,但是这部分资金是沉淀在平台的对公虚拟账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没有权限也没有义务对P2P网贷公司进行监管,资金的调配权仍然在P2P网贷公司手里,而且P2P网贷公司一般没有严格的资金收集、管理和使用程序,没有妥善保管资金安全的相应制度规范,导致P2P网贷公司的业务人员或者P2P网贷公司本身能够轻易挪用平台用户充值的资金,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P2P平台的“捐款跑路”现象就是资金监管缺位风险的现实印证。
2.流动风险。
P2P网贷的流动性风险在于平台承担了资金垫付的压力,主要来自平台的保本付息承诺和“拆标”两方面行为。
3.法律风险。
P2P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机构法律性质定位的风险、非法集资的风险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范文3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平台;支付机构;风险;完善途径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对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有利于消费者进行实时交易,是具备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网络支付平台。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是支撑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在我国金融发展中发挥着基石作用,因具备简单、迅速、便捷等特点,逐渐成为国内支付产业中发展最迅速、服务商数量最多的支付模式,交易规模呈现上升态势。据艾瑞网数据显示,2016年1-3月,第三方交易规模高达40584.3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67.0%。然而,在此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风险,如资金交易风险、客户信息数据泄露风险、网络欺诈风险等,制约了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规范化发展。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发展现状及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发展现状分析
(一)交易规模呈迅速增长态势,市场集中度高
随着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及上网设备普及,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使用率增速快且市场集中度高。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2013- 2015年期间发展迅猛,交易规模从2013年的53729.8亿元增长至2015年的118674.5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58.9%,使用率从2014年的46.9%增长到2015的60.5%,全年增长率为36.8%。其中,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2015年交易规模中,支付宝占据主导地位,支付市场集中度高。网上购物、电子商务的普及,使支付宝等主流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占领市场份额大,其他支付市场份额较小。据财经网数据显示,2015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中,支付宝居首,占47.5%,财付通位居第二,占20%,其余银商、块钱、汇付天下、易宝、京东、易付、环迅、宝付支付所占份额依次为10.9%、6.9%、5.0%、3.4%、2.0%、1.2%、1.2%和1.1%,与支付宝市场份额存在明显差距。这说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迅猛增长且市场集中度高,有效促进了互联网支付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二)交易结构及支付场景向多元化发展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断研究从基础功能向外延伸拓宽服务类型,逐渐成为连接用户生活各类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叠加到消费场景之中。据易观智库数据显示,2015年1-3季度,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结构占比中,网络购物占24.3%、基金占18.9、航空旅行占12.2%、电信缴费占4.4%、电商B2B占6.6%、网络游戏占2.5%,其他占31.1,交易规模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于此相对应,众多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大力拓展线上线下渠道,丰富支付场景。以新型金融服务集团拉卡拉为例,拉卡拉采用硬件、软件相结合模式,以为用户打造更深层次多元化场景支付方案为目的,研发智能手环的互动娱乐功能,同时还开发了专业的移动互联网支付App,打开手机蓝牙后App会自动与拉卡拉手环连接,进而同步手机与手环的各项数据,自己可以通过App向绑定的手环账户充值,刷卡或支付等操作非常方便,其业务类型也由单一的银行卡收单拓宽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受理。比起携带现金、银行卡,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功能使支付行为更加便捷且安全。
(三)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进军海外市场
随着用户对海外消费、跨境支付等跨境金融服务的需求逐渐加大,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进军海外市场是必经之路。截止到2015年12月,全国已有28家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被国家外汇管理局纳入跨境外汇支付试点,跨境支付业务已成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新增长点。随着跨境支付业务蓬勃发展,阿里、腾讯、百度等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巨头纷纷进入海外市场。2016年4月6日,支付宝决定拓宽领域,宣布了走出亚洲,进军欧洲市场。2015年12月初,微信支付选择南非作为扩张海外版图之举的首站,且微信支付服务范围覆盖20多个国家和地区,支持日元、韩元等9大币种。与此同时,2016年3月初,百度钱包推出新功能信息“MonicaPay”,进一步拓展跨境支付、海外信用卡等功能,加强与海外银行的合作。由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积极拓展海外市场,2015年跨境网购用户支付方式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以71.8%的占比位居第一,远远高于第二位、第三位的信用卡支付55.7%及网银支付52.5%的份额。这意味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向全球化迈进,跨境支付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四)移动支付成为行业热点
在“互联网+”模式快速发展及科技推动背景下,4G/WIFI网络建设逐渐普及、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用户规模增加,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得到高速发展。移动支付因具备及时性、移动性、便捷性等特点,成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行业热点。据比达网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手机网民规模高达6.19亿,相比2014年同时期增长11.1%,移动支付应用作为移动互联网经济和消费底层,也由此得到了快速增长。例如,京东6.18下单量超过1500万单,移动端订单量占比超过60%。阿里巴巴2015年11月11日全天交易额突破912.17亿,其中移动端交易额626亿元,占比为68%。移动支付占市场份额较大,2015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总规模9.31万亿元,同比2014年增长57.3%。第三方互联网支付逐渐向移动支付转移态势明显,基于手机端的移动支付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
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客户信息数据泄露风险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账户上储存大量客户个人信息数据,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机制缺失,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数据库遭受黑客、病毒等恶意攻击,导致系统崩溃、用户账号信息泄露损失惨重。据南方财富网数据显示,2015年6月,我国公安机关侦破在广东、上海、四川等地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制作扫描探测软件的盗窃支付账户案件。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方式,购买他人提供的支付账号、密码信息,进而测试扫号软件与支付机构支付账号、密码是否一致,测试一致后进行盗窃。此次案件,盗窃的支付宝账户数量达117个,涉案金额高达8万左右。同时还在黑客电脑硬盘中发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将近40亿条,其中1000多万个个人信息涉及支付宝、京东和Paypal等支付账户,账户涉及资金近10亿元。据艾瑞网数据统计,从2014年到2016年初,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受理的第三方网络支付类投诉,占互联网金融类投诉的95.06%。可见,信息泄露风险对客户的资金安全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
(二)缺乏有效监管引发的法律风险
我国关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法律法规滞后,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导致互联网支付机构违反法律的行为频繁,违规风险明显。从2011年到今年6月,中央银行总共发放了8批270张支付牌照。2011年5月3日,包括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商务等在内的27家支付机构成为首批获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五年有效期过后,首批支付牌照在2016年5月2日到期,却仍未收到任何法律及监管规定的续展审查,“无证经营”十多天,充分显示了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在监管方面的漏洞。再以阿里巴巴集团投资的快的打车和腾讯公司投资的滴滴打车为例,2014年春节前后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巨额补贴给用户和司机,等确定了市场垄断地位后宣布停止打车补贴优惠政策。并且在2015年2月14日,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在没有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情况下,宣布战略合并,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要求,打破了第三方支付市场正常有序运行。由此可知,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想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完善其相关法律法规。
(三)支付平台信用问题引发的资金交易风险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平台作为资金流转中介者,可以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大量沉淀资金。以支付宝为例,目前,支付宝平均每日支付额超过百亿元,考虑进出项资金时间差,支付宝年沉淀资金已经超过300亿。随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业务不断扩展,沉淀资金数量增加,沉淀资金得不到有效管理,信用风险频发。具体说,由于网上交易和第三方平台自身交易方式,沉淀资金留滞必然发生。交易规则规定,交易资金在第三方账户上存在三天到一周时间,支付平台资金存在专用账户上,若得不到有效监管,将会出现越权使用资金、转移资金用途、卷款跑路等情况,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投资客户带来巨大风险。据新华网数据来源,截止2015年12月8日,“e租宝”待收金额约为703.97亿元,比半年前激增775%,待收金额过高说明该平台在资金沉淀及流转兑付过程中出现问题,形成较大的资金问题,最后发展成卷款747亿跑路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再如,2015年11月第三方支付公司“上海畅购”就因大量挪用客户备付金、伪造财务账册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资金断裂、客户的预付卡沦为废卡,公司负责人被移送司法。卷款跑路、越权使用资金用途等,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可持续发展。
(四)虚拟交易环境引发的网络欺诈风险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未实行严格身份审查制度、网络特有的虚拟跨时空性、隐蔽便捷性,再加上消费者道德问题,洗钱、信用卡无成本套现、参与网络赌博等网络欺诈风险严重。通过银行信用卡正规取现额度仅占信用额度的50%,单日利息就0.05%,50天的还款周期。但第三方支付机构推出“零手续费”套现,引发套现风险。在2014年12月1日到2015年1月7日期间,工商银行发生850多次交易,交易金额高达8.04亿元,是涉及信用卡套现风险最多交易笔数和最大交易金额的银行,带来了极大利润损失。以“乐天堂”网络赌博案为例,在此案件中不法分子通过在快钱公司设立五个虚拟账户,支出银行账号8万左右,收付总金额竟高达37亿元人民币。同时,快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采取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手段,帮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的资金总额达30多亿,快钱公司也从中获利1700多万元。在虚拟环境下的网络欺诈风险,严重影响了第三番互联网支付机构的声誉,限制了其发展。
三、完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互联网安全技术研发,提升消费者权益安全系数
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应强化安全技术研发,保障消费者权益。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利用服务器端等自身优势,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不断研究对付各类互联网电信诈骗、黑客攻击网络事件的方式。增加研发人员数量及资金比重,改进互联网支付安全技术,例如,研发并完善“安全系数证书”、“移动令牌”、“SSL协议”等安全系数更高的技术,保证第三方支付交易客户信息保密性、完整性及可审查性,确保各类数据和客户信息不外泄,避免非银行违法机构,利用所破解的信息,损害消费者财产安全及利益。同时,应升级相关软件、硬件的配套供应。此外,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对双方安全防范意识,达成高度统一认识,积极遵守平台用户的安全使用守则,保持警醒态度。国家政府方面,应尽快出台统一的互联网支付安全政策,对数据保护、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重要环节规定国家标准,激励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事。
(二)设立大额赎回准备基金,保证沉淀资金顺利运营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处理客户资金规模越来越庞大,涉及到客户资金的资金沉淀等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也日益凸显,这就要求第三方机构制定支付业务风险控制和资金安全方面的发展策略,确保支付机构资金安全。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建立客户所属备付金支付准备制度、客户备付金险保障基金和保险制度体系来保障资金的安全,且改制度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机构的规模、管理和运行情况制定沉淀资金支取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同时,保险公司甚至是人民银行可以参照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模式,允许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支付和清算的情况下启用沉淀资金,并动用上限和加以相关管理机构的批准严格限制权限,资金使用必须限定在低风险、高流动性的投资项目上,全方位建立并完善客户备付金管理制度。除此之外,为了预防流动性风险,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可以建立专门的防范大额赎回的准备基金。一旦大额赎回发生,可以使用准备基金来减少流动性风险。如果同时发生多起大额赎回事件,还是需要行业统一化的机构来防范此类风险。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实行法律化管理,对降低风险有重要意义。我国应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属性问题、法律地位,对其业务进行合理规划。另外,在防范用户道德风险方面,必须要重视不法分子欺诈、洗钱和信用卡套现等,应严格处理网络犯罪行为,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和监管。此外,应完善征信系统。大型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应推出自己征信系统。比如,支付宝推出基于用户网上购物行为计算的芝麻信用。但是对于绝大数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来说,独自完善征信系统绝非易事。我国还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协调合作机制。《管理办法》后,我国将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归属为非金融机构,纳入到了央行监管范围之中。我国应完善各部门协调合作机制,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银监会、商务部、公安部等多部门,配合共同监管的体系,人民银行应做好各方沟通与交流工作,建立多方磋商协调机制,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的监督力度。应针对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业务范围、业务流程、安全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反洗钱风险等各类风险和客户权益保护、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市场推出机制制定一套单独完善的系统性的法律,减少网络犯罪行为。
(四)加强支付机构内部建设,严格做好操控风险控制
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应规范企业内部建设,控制金融创新操作风险。支付机构应通过培训、实际操作等方式将员工业务专业水平提升上来,还要强化对基层人员的管理方式,提高其各方面的素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应杜绝因支付机构内部员工工作上的疏忽及硬件系统错误,引发操作风险事故,损害机构或客户的共同利益利益。还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客户端风险发生。具体来说,应让消费者熟知支付平台的操作模式,对可能遇到的问题有一定程度了解。同时,应告知消费者正确的支付机构地址以及标志,让消费者具备分辨真假的判断力,进而减少被不法分子欺诈事件发生的频率。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应积极引导客户对不同的交易产品类设立进行独立管理,分别设置不同密码避免出现因一次操作失误致使所有账户资金被盗的现象发生。
(五)采取分类管理方式,提高支付便捷性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针对个人支付账户未制定统一明确分类标准,各家支付机构都以自身业务情况为依据进行管理,管理方式差别巨大。所以应统一采取分类管理方式,淘汰之前的消费类、综合类分类方式,采用I类、II类和III类的细分方式,规范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管理方式。同时,应明确要求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实名验证,减少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借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实施犯罪行为。央行还应公布相关规定,加快社保、运营商、航空公司等对外开放客户身份验证核实服务的步伐,改变受多个外部渠道限制的局面,以期全面落实分类管理方式。此外,要实施获得央行认可的有效身份核实方法,提高开立支付账户的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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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范文4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 监管框架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交易平台,是有效连接商户、消费者与各大商业银行的“中间平台”,双方买卖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受到银行监管,从而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即是指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的支付平台,以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整合多种银行卡等支付工具,或者借助第三方网上支付工具,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中立的、公正的面向其用户的个性化支付结算与增值服务。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存在的风险分析
由于目前在法律定位上,我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非金融机构,导致了其许多业务环节脱离了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给客户资金安全和金融稳定都带来了诸多隐患:一是巨额沉淀资金风险。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客户在网上购物所缴纳的备付金是先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直到客户收到货物后才转付到卖方账户。随客户数量的急剧增加,沉淀资金的规模非常巨大。由于支付与结算之间存在时滞,参与者若在资金滞留期内故意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完成最终的结算,则将引发信用风险。
二是信用卡套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后,使得信用卡套现行为更加容易,为信用卡套现提供了非法的便利渠道,使得相应的监管更为困难。
三是洗钱与非法交易。第三方支付大都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交易,支付公司和客户并非面对面的交易,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存在虚假交易的情况。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权限监督网上交易者的款项用途,这就给非法资金流动提供了可能。而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属于银行系统,无法跟踪和监测资金的流向。这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资金流向监管的难度,也给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带来可乘之机。
四是虚拟货币发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虚拟货币”或“电子货币”。现实生活中,虚拟货币对实体货币也造成了一定冲击。因为虚拟货币的发行与基础货币的组成部分“流通中的通货”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扩张基础货币的功能。
二、如何搭建有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框架
1、制度监管
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框架,包括《反洗钱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还包括一些规章制度,如《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也出现了一些现实难题,如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数主要针对商业银行,直接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较少。因此,我国亟须建立直接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对第三方支付的有效监管。
2、行为监管
一是针对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第三方支付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方便快捷,但快捷支付也隐含了一些风险,如快捷支付是“弱认证方式”,相关认证的手段、环节,完全凭借支付机构的指令,这种指令单一,无磁卡、无密令、客户认证级别低,虽然有时辅以手机短信验证,但安全性仍然不高,客户资金被盗事件屡有发生。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行为监管框架设定的一个难题,消费者一方面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还需要增强技术手段、诚信体系、道德约束和法律法规等来建立健全行为监管。
二是针对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的洗钱和恐怖行为进行监管。由于第三方支付“弱面签”的存在,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洗钱、套取现金等。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开立虚拟账户的第三方支付,对于客户的相关信息(客户自行登记,如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地址等),非金融机构难以逐一核实查证其真实性(大多只是验证身份证号码的真假,但身份证号码背后的信息难以验证),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没有动力来验证。因此,不法分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大量的匿名和虚假账户来达到洗钱的目的。
3、第三方资金沉淀的监管
第三方支付分为两种情形,一种只是网关支付,只提供技术支持,不存在沉淀资金的问题,如银联;另一种是虚拟账户支付,这种支付方式一开始主要是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但由此也产生了沉淀资金,如支付宝,沉淀资金包括虚拟账户余额与在途资金等。沉淀资金的存在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第三方支付公司可能挪用沉淀资金来发放贷款、对其如何监管、沉淀资金的收益如何分配等等。
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由于监管技术跟不上,监管依赖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主动申报,第三方支付机构虚构交易挪用客户备付金的监管问题和对一些没有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的监管方式问题仍待解决。
客户备付金理论上讲属于客户存管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又将其存管在银行,在法律上属于保管的性质,既然是保管,相应的收益就应该归客户所有(《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但在现实中,客户备付金所产生的收益大多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未来如何进行监管,是一大难题。
4、衍生业务的监管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范文5
关键词:网络金融;金融体系;影响;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互联网金融释义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基于大数据的数据挖掘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以相关技术主导金融的行业称之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基金涉及三个直接主体:互联网平台公司、基金公司和互联网客户。互联网平台公司是掌握一定互联网入口的第三方机构,为其互联网客户提供基金购买的平台和接口;基金公司是基金发行和销售者;互联网客户是互联网平台公司的注册客户,是基金的购买者。
二、互联网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一)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影响
1.中介角色受到弱化。互联网金融会加重金融脱媒现象越来越严重,使传统金融中银行中介地位的角色受到弱化。大量的传统的金融机构职能不断分化甚至消失。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融通双方不再需要银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撮合,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去中介化作用明显。
2.经营模式受到挑战。传统金融模式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利用实体网点,通过客户经理的营销,通过柜员来经办,以此开展业务活动。二是信息搜集和处理方式比较原始,一般人工搜集后,采用录入的方式进入封闭的内部系统。但利用互联网搭建网络金融平台,客户自行选择适合的金融产品,只需自己动动手指便可办理业务。在信息搜集处理方面,互联网金融将庞大分散的信息资源以及数据,利用“云计算”原理,将不对称、金字塔型的信息扁平化,实现数据处理的开放性、标准化、结构化,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
3.收入来源受到冲击。传统的金融模式下,利差仍然是中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而由于金融业相对垄断,利率市场化尚未全面实现,从而获得政策优势和行政保护。但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目标客户发生改变,客户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模式不同其价值诉求发生根本转变,随着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和普及化,社会分工和专业化被大大淡化,加之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利差收入将减少,非利息收入在收入中的比重会明显提高。传统金融模式下银行收入的来源受到严重冲击。
4.管理方式受到影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对传统金融管理方式的影响主要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挑战传统的银行僵化而复杂的内部流程。二是颠覆传统银行对物理网点的高度依赖。正是这种集约僵硬的管理体制和与之相匹配管理方式阻碍着业务发展。互联网金融如余额宝,其客户可以随时使用余额宝上面的金额,且不需要支付其他费用。
(二)对货币职能的影响
当人们使用电子货币时,已经无需考虑其是否能与实体货币兑换。电子货币本身可以不断地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不断地转手、传递,循环往复地被用于支付,从而不断扩大电子货币在虚拟空间的流通应用。具备了信誉性和普遍接受性的电子货币在执行流通手段职能时,也完全可以是抽象的、虚拟的,而不一定是现实的货币商品或货币符号。
(三)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影响
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将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制度所替代。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大大降低了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和整个金融产业的进入壁垒。各种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渐趋同,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加强,金融产品的延伸、金融服务的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种新金融产品销渠道的建立,意味着传统体制下严格的专业分工将受到强烈的冲击,混业经营已成为金融业必然的发展趋势。因此,金融监管制度也将由原来的不同监管机构分别监管银行、证券、投资及保险机构的“分业监管型”模式逐步发展为“全能监管型”模式。
三、网络金融的风险分析
(一)快捷支付存在客户信息泄露及资金风险
目前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快捷支付产品,实际存在客户信息泄露风险(银行客户信息在商户端保存)以及资金风险(银行直接按照第三方支付扣款指令扣款,银行账户体系存在风险敞口)。由于部分第三方商户同时与多家商业银行开通快捷支付,汇集了主要银行的客户信息以及账户体系扣款权限,可能造成影响整体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事件。
(二)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风险
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商户管理较弱,商户准入标准难以达到银行管理水平,加之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非法转移资金、洗钱、套现、诈骗及逃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同时,第三方支付作为银行资金的流出通道,也增大了针对网上银行的欺诈和伪冒风险。
(三)第三方支付在途沉淀资金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第三方账户和在途资金,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存在资金流向风险,加之各企业运作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四、对策建议
(一)健全完善法律体系
一是金融法律体系的修正和完善。应该适时修订、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风险的监管规则,尽快将网络信贷、“众筹”融资模式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纳入监管范围。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加快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安全等方面的立法。
(二)构建有效监管体系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当局应该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适时适度地进行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建立科学的准入、退出机制;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督促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构建风险防火墙,防止风险传染到传统金融机构。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范文6
一 风险分析
(一)融资企业的诚信风险难以评估
选择动产抵/质押进行融资的企业多为国内中小型企业,普遍存在经济规模小、资信状况不明、业务操作不规范、风险防范与抵御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即使贷前调查阶段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良好,也十分容易随着经济环境变化和股东间的利益冲突而使其信用度发生巨大变化。然而,我国现有信用体系仍不完善,第三方物流既无法单纯依靠银行信用等级去评判融资企业真实的守约状况和诚信度,也缺乏科学量化标准去选择适合的融资企业,更无法有效跟踪其日益变化的经营和信用状况。
(二)合同权利义务不平等
三方合同大多由具有较强话语权的银行拟定,第三方物流根本无法修改合同主条款,最多只能就个别明显不对等的“霸王条款”在特别约定或者补充协议中进行适当修改、删减或增补,为日后监管埋下极大风险隐患。
1.监管义务和责任的范围过大
首先,银行应在贷前调查融资企业资信评估环节,认真把控担保物的法律性质和内在品质,防止融资企业虚假、重复抵押/出质,或提供的担保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不符,甚至恶意将货物标记错漏、标记不清等,但银行却常常将该审查义务部分或全部强加给第三方物流。
其次,银行混淆保管、仓储和监管三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武断地认为监管就是保管、仓储,随意扩大第三方物流责任范围。《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明确保管人和仓储人均需对保管和仓储期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未对监管予以定义。而《物权法》规定,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人承担保管义务;质押物必须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质权人负有保管义务。因此,监管是一个新的、非法律术语,难以从字面上理解其具体含义,其概念和权责必须根据抵/质押物保管的有关法规,结合具体业务中第三方物流的服务内容、期间、收费和监管场所等因素来确定。
2.缺乏合理退出机制
融资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资金情况可随时还贷,中止或终止合作;银行一旦发现融资企业有违约违法行为,有权立即要求其清偿全部债务。但三方合同却未赋予第三方物流中止或终止监管的权利,即便融资企业恶意拖欠费用甚至出现不诚信行为致使第三方物流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侵害,倘若银行既不代付,也不通知中止或终止监管,第三方物流就只能毫无选择地继续承担义务和责任,这显然违背契约精神和民法公平原则。当融资企业经营恶化陷入诉讼纠纷甚至已不具备正常监管条件时,法院仍可能会要求第三方物流作为诉讼保全查封的协助方,直至银行行权完毕,该过程十分漫长。
3.被迫放弃留置权
依据《物权法》第239条,第三方物流基于对监管物的占有而产生的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应当优先于银行抵押权/质权的实现。但一些银行凭借其业务主动权和控制权,强硬要求第三方物流放弃留置权,且不得阻碍银行行权,以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但第三方物流放弃留置权将意味着其服务的对价——监管费丧失了保障基础,一旦银行怠于或无法行权,将使第三方物流的合法权益长期处于被动、不确定的未决状态,直接威胁其正常经营。
(三)监管员的管理难度大
第三方物流根据融资企业的行业特点和担保物品种,要求监管员认真做好进出账、单据签发、放货、印章管理等工作,密切跟踪融资企业库存和生产运营状况,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以便银行实时查询、准确了解。但是,日常监管工作机械、重复、枯燥,容易使人产生职业倦怠,加之部分监管场所地处偏远、条件较差,导致监管员流动率过高。并且,行业内大部分监管员是初出校园的社会新人,容易受到外界诱惑和错误引导而迷失方向。因此,监管员需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和过硬的专业素养,对第三方物流的人员选择、培养和管理提出了高要求。
(四)风险与收益不匹配
第三方物流收取的年监管费通常为银行授信敞口的0.4%~0.8%,而监管业务对监管员的综合素养要求较高,其薪资待遇也相对较高,并且监管场所点多面广,不易管理,庞大的人员成本和运营开支大大削减了十分有限的监管收入。
根据契约相对性理论,第三方物流受银行委托对融资企业实施监管,应由银行支付监管费,但银行以财务限制为由,不承担直接支付义务,而是要求由融资企业作为支付主体,导致融资企业直观认为是自己花钱聘请第三方物流监管自己,支付监管费时极为被动和不情愿。并且,银行在监管费的协助催收方面很少向融资企业施压,尤其在三方合同到期并无法续约的特殊时段,融资企业不需要第三方物流协作办理新的抵/质押手续,其拖欠和拒付监管费现象就特别突出和严重。
然而,现行三方合同即便明确银行的协助催款义务,也未约定期限和次数,更未明确协助催款无效时的救济方式。因此,银行完全可以消极作为,第三方物流却因为缺少合理退出机制,既要艰难地催款,又要垫付成本继续监管,陷于两难境地。
(五)风险覆盖和转移能力弱
银行如果没有强制要求和督促,融资企业就不会主动对不怕水火的担保物(如钢材、矿砂等)足额投保财产综合险附加盗抢险。一旦发生恶意盗抢行为,由于业内对监管和保管的概念、责任范围皆区分不清晰,失去债权担保的银行可能会将矛头指向无辜的第三方物流;其次,即便融资企业足额投保,如果发生融资企业监守自盗或者不听从指令强行出库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可能又 会因为存在保险免责情形而发生保险公司拒赔,此时财产险对于规避第三方物流的监管风险是否具有实质意义值得商榷;第三,第三方物流如果未被列为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仍然可能被代位求偿。如果第三方物流为充分规避风险,自行投保,额外增加的成本将进一步削减其监管收入,并造成同一抵/质押物重复投保的资源浪费。
除上述担保物本身毁损、灭失风险外,第三方物流还要承受监管员的道德及责任风险等,而现有雇员忠诚险或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较低,所获赔款与监管员可能造成的损失规模差距甚大。
目前,已有专门针对动产融资监管业务的保险产品,但其理论探讨和技术改进空间还很大,需要第三方物流与保险公司共同研究,从静态的风险管理上升到动态的风险管理,从简单的货物、不动产的风险管理上升到业务流程的风险管理。
二 改进建议
基于上述讨论和分析,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改变目前动产融资监管业务中的权责失衡状况。
(一)动态跟踪融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银行和第三方物流关注担保物安全的同时,更要高度重视融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和资信情况,尽可能将其资金往来、负债、人员流动和法律诉讼等异常情况纳入监控和审查范围并动态跟踪。提高监管场所的标准,严格按标准配备充足的防盗、防火、防水、防风和监控设备等,确保监管物与非监管物、生产设备明确区分并保持距离,尤其谨慎审核融资企业提供的仓库、堆场设施。
(二)积极争取合同地位的相对平等
首先,三方合同并非《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其内容包含委托、保管和监管等措辞,应结合具体实际,符合权责利相平衡的原则,不能基于合作地位强弱出现不合理倾斜,要打破现行的由银行制定格式合同的旧制,清晰明确公示方式,并根据调查能力、方便程度、信息渠道等来确定抵/质押物产权审查的责任人和审核方式。
第二,必须明确第三方物流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免除部分或全部监管义务。第三方物流在合法权益即将或已经受到侵害时,可依约选择是否继续承担监管义务和责任,既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也侧面推动银行尽快行权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最后,由于抵押权/质权所担保的授信债权数额远远高于留置权所担保的监管费等,赋予第三方物流留置权完全合理合法,不会对银行权益造成实质侵害。若要兼顾银行与第三方物流的利益,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银行超期未行权时,第三方物流有权行使留置权,或约定银行行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融资企业所欠第三方物流的相关费用。
(三)有效加强监管员的培训管理
鉴于监管员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第三方物流要不断加强监管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令其牢固树立爱岗敬业、廉洁从业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防范其道德风险。同时,严格执行抽查、互查、轮换等监督机制,积极研发和使用有效的科技手段来控制、跟踪和记录监管现场和监管员的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最后,应关心和关注监管员的待遇,提高其归属感、责任心和忠诚度。
(四)改革现有收费模式
银行作为债权人,在授信审批及放款前后均有绝对话语权,向融资企业收取相关费用的可控节点较多,应将监管费并入贷款利息或者以银行托管名义统一在放款前收取,并在业务过程中分期支付给第三方物流。或者,明确银行有督促融资企业严格依约支付监管费等义务,一旦融资企业逾期付款,银行应主动催讨施压甚至限期代为支付,否则,第三方物流拥有合法退出合作的单方选择权。
(五)有效运用保险工具降低业务风险
为共同防控货物的仓储保管风险,降低各方整体的保险成本,银行应在放贷前要求融资企业按照监管货值足额投保财产综合险附加盗抢险,并将银行、第三方物流分别列为被保险和共同被保险人。同时,第三方物流亟须与保险公司研发专项险种,科学合理地覆盖或者转移监管风险。
此外,可尝试探讨新型合作模式,由融资企业投保信用保险,银行作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作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第三方物流作为监管人。这样,保险公司作为专业风险防控机构,以主体身份直接参与融资业务有利于风险点的准确把控和重大风险预判,将原先事后理赔的被动模式转变为事前预警的主动防控,大大减轻各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