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合同范例

第三方合同

第三方合同范文1

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专业化治污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污染物排放量增多,给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水体污染方面,部分水体有机质、氮、磷含量较高,水质处于富营养化状态,水体表面产生绿波带。固体废弃物产量逐年增加,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产量逐年增加。空气污染日趋严重,局部空气污染指数呈现污染的状态。大量的废水、固废及废气等需要达标排放,而当自身企业不能满足对各项污染物的处理时,急需借助环境污染第三方企业的参与,发挥其在环保领域的管理与运行能力,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是排污单位通过缴纳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的新模式。此模式明确了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向环境服务公司转移,环境服务公司通过委托治理,帮助企业完成排污指标。政府充分发挥其监督与管理作用,监管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连续稳定运行、自动连续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废水是否达标。

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特点

环境污染治理已经从“谁污染,谁治理”的模式转变为“污染付费、集中治理、全程控制、责任公担”的管理模式,即第三方治理模式[1-3]。其主要包括对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污泥等污染物的处理。图1和图2分别反映了传统治污模式和第三方治污模式中各职能部门所发挥的作用,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中,充分发挥环境类专业人才在环保专业领域的作用,充分体现环保类设备在污染物处理过程中的价值,由环保部门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最大程度实现节能减排。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4-5]:(1)第三方治理模式应该明确排污单位、第三方治理机构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排污单位依法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责任,自愿选择第三方治理机构并开展污染治理,同时与第三方治理机构签订合理的环境服务合同,当出现第三方治理机构未达到相关治理标准和委托合同约定事项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当排污单位委托治理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时,第三方治理机构有权检举并追索经济补偿,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2)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管,严格按照环境污染排放标准执行,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推广网络化环境监管模式,加快环境监管能力发展,扩大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范围,推动实现大气、水体和固废等主要污染源在线监测的全覆盖。鼓励新闻媒体、公众和民间机构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社会监督,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发展。(3)规范第三方治理合同的签署,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范本,明确委托事项、责任义务、治理边界、监督制约措施、赔偿机制等各项内容,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管理,实现有据可依。(4)加大政策资助力度,鼓励满足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各项奖励与补助资金。使其在节能坏保低碳产业、生产性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完成第三方治理过程中涉及的税收、融资、奖励、人才引进、服务平台等政策的建设。(5)加快建设第三方治理诚信体系。形成第三方治理机构信用累积制度、诚信档案制度、服务水平分级制度等,对第三方治理机构出现的不规范经营、不达标排放、偷排漏排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以及社会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可为担保、融资等经济活动提供指导。

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状分析

20世纪90年代我国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方面处于萌芽阶段,东部沿海城市发展迅速,导致排污急剧增加,首先在江苏、上海等政府部门和工业企业尝试把市政污水、工业废水委托给专业的环境服务公司治理[7-8]。2012年前,该模式在我国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随着环境污染形势的日趋严峻,环境污染的治理引起高度重视,并探索更多适合环境污染处理的方式,如提出将环境污染治理分权给市场,中央从政策上也对第三方治污模式进行了肯定。2013年至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3年11月,中央同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此决定提出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新思维。2015年1月,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提出让各地推行排污者付费委托第三方企业治污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其中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2020年,第三方治理模式在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取得显著进展,专业化水平和污染治理效率有显著提高,使资本融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不断被激发。日本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给环境也带来了严重污染[6],出现了水俣病、痛痛病等公害。政府深知企业自身对污染物的治理已不能满足环境健康发展的要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由此产生,在模式运行过程中,国家发挥了积极作用:①日本在环保方面建立了严格而细致的法律法规体系;②日本政府非常重视环保配套制度的制定,颁发了系列关于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措施;③引导其他主体积极参与,如日本环保行业协会发达,可对废弃物处理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④日本政府的执政理念重视环保教育,成功实现垃圾分类,国民的环保意识强。美国是第一个实施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国家,其环保产业起步早、发展快。美国环境监测市场化运营和城市生活垃圾市场化运营是其成功的关键,其主要措施有:①健全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其第三方治理机构受到环境服务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在第三方企业治污方面,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多层级监测体系。②美国具有健全的参与机制,政府不仅制定了健全的法律法规,同时在运营过程中也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为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正常运行提供依据和保障。③美国政府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专向补贴、基金扶持等多种形式的支持。其每年在环境治理领域的预算为65~80亿美元。如政府规定安装节能设备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使用节能设备的建筑可抵减20%税收、购买节能设备新房可抵减税金等。德国在第三方治污方面也取得了很多成绩:①建立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德国联邦和州政府的环境法规已接近8000部,法律体系完善。严格限制工业企业将废水和废液排放到地面或地下,由治污企业专业治理污染;②明确的责任分配标准,德国《民法典》确定了一般环境侵权的行为责任,再以《环境责任法》确立了特殊的环境侵权规则,避免或减小了企业与第三方企业之间的责任纠纷。

3第三方污染治理模式意义

(1)可以有效降低治污成本。该模式的积极推行,可使污染物治理的集约化程度提高,同时,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可以同时承担不同项目,并可在几个项目间实现资源共享,也将使得治污成本大大降低。(2)有助于提升治污效果。排污企业对其所产生污染治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环保意识不足,污染治理不彻底,环保设施“建而不运、运而不足”等问题,治污效果不稳定。推行专业环境服务企业模式下的治污,可改善现状,实现环境污染,专业治理。另外,通过治污合同的督促、治污业绩的考核方式,推动环境服务单位提高环境污染的处理效果。(3)有利于提高环保领域的执法效能。首先,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需要排污单位和环境服务单位签署规范治污协议,使双方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信誉认真地去履行自身的义务,责任分工更明显,执法更容易。其次,第三方治理的有效推行,使众多排污企业将治理污染的责任以合同的形式转移到数量较少的污染处理单位,环保执法部门的监控对象改变为实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专业企业,降低执法成本,非常适合用于园区的集中污染物治理。(4)促使环保产业高速发展。环境服务领域的高速发展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到环境污染治理领域,促进先进环保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促进环境服务企业和环保产业的高速发展。

4第三方污染治理模式价值

环境污染第三方企业治理模式的运行,可推动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提高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能力,实境污染源集中化、专业化的治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多渠道筹集污染治理的资金,引进更多的社会资本到环境污染的治理过程中,让第三方企业单位能够更有效地参与环境污染的治理,从而可以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拓宽融资渠道。(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提高治理污染的效率。排污企业的营利性和功能性决定其生产核心不是污染物的治理,因此,企业在环保方面的人力、资金投入相对薄弱,其排污治理能力差。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后,所有污染物通过从事排污治理的专业性企业进行治理,提高治理污染的效率和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3)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现了生态环保工程的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和资源配置,最大限度降低治污成本,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5结语

第三方合同范文2

关键词:电力工程;质量巡查;操作流程;风险控制

0引言

作为集团型电力工程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面对数以千计的在建工程项目,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是电力工程项目居高不下的质量风险迫使职能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是寥寥数人的管理资源难以担当项目跨度大、点多面广战线长的质量检任。每年象征性开展的小范围质量巡查效果有限,较之电力建设领域多角度、广覆盖的质量监管要求尚有较大差距,也不利于及时发现、整改施工现场的重大质量隐患。本文在综合比较传统质量巡查和第三方质量巡查的基础上,探索引入第三方质量巡查机制,为电力工程企业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1传统质量巡查的弊端

传统质量巡查指电力工程企业质量部门利用自身有限的管理资源,每年例行开展的小规模、小范围的质量巡查活动。传统质量巡查的优势是企业质量部门能够深入现场,全方位掌控项目质量现状,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除质量隐患风险。但随着企业产业链条的延伸和多元化发展,传统质量巡查日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集团级和二级子企业级的质量管理人员偏少,每年可用于巡查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只能巡查少量项目,且局限于所学专业和资质能力,质量巡查的广度和深度不能满足监管要求,难以及时发现项目质量管理和实体质量方面的问题;二是小样本的巡查数据多呈碎片状,不具有代表性,不能据此研判电力建设领域质量管理的总体态势,也不能成为企业高层谋划中长期质量工作、决策质量重大事项的事实参考。由此可见,传统质量巡查已不能满足集团型电力工程企业日趋复杂、多样化的质量管控需求,迫切需要创新更高效、更具操作性的巡查模式。

2第三方质量巡查的优势

第三方质量巡查是指电力工程企业依托第三方机构的资源和专家力量,以专业化的水准和规范化的操作,对不同类别的电力工程项目实施分批次、分区域的质量巡查。其优势主要体现在:①从根本上解决了集团型电力工程企业普遍存在的质量资源配置与监管要求不匹配的难题,将质量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集中到统筹部署全集团质量工作的重心上来,把具体的质量巡查任务交给更专业的机构和人员去做,权责清晰、分工明确;②第三方机构拥有丰富的运作经验、规范的操作流程和多样化的专家团队,可以为电力工程企业提供更专业、更高效且独立性强的质量巡查服务;③高水平的专家在质量巡查中可利用专业所长,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问题(隐患),有针对性地给出解决方案和风险警示,巡查效果更为突出;④在巡查范围更广、项目数量更多、样本数据更具有代表性的基础上,第三方机构可站在整个集团的高度,综合分析一个周期如每年度的巡查数据,从根源上剖析深层次的原因,全面研判电力建设领域的质量现状、形势风险、短板弱项等,为企业下一步质量工作提供有力、有效的改进目标和措施建议。综上所述,第三方质量巡查模式能够破解传统质量巡查在资源配置、监督手段、巡查效能、成果运用等方面的局限性,可以作为传统质量巡查有力、有效的辅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集团型电力工程企业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质量管控需求。

3第三方质量巡查的实施

企业集团引入第三方质量巡查机制可分为以下9个步骤[1],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1)提出本企业的巡查需求。根据电力工程项目质量风险程度及监管需要,梳理每年度需巡查的项目类别、区域、数量等,提出拟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的质量巡查需求。提出需求时应充分考虑该项工作的经济性和管理成本,前期不宜投入过大,要量力而行,妥善处理好巡查覆盖率与委托费用之间的平衡问题。2)选择适宜的第三方机构并签订合同。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通过严格遴选和专家评审,选择一家资质能力满足要求且价格合理的第三方机构,内部或外部单位均可;一旦确定第三方机构后,及时与之签订质量巡查服务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共同签订质量巡查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时间地点、巡查要求、成果报告、付款方式、争议处理等进行约定,并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定第三方机构时,务必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的采购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操作依法合规;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应严谨,对成果报告的验收标准应清晰,涉及商密、成果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条款不可疏漏,并请法律部门审核把关,尽可能规避或降低合同风险。3)受托方做好现场质量巡查之前的准备工作和督导工作。主要包括:招募专家、建立专家库、确定本次巡查对口专家;编制巡查相关制度、计划、流程、通知和成果报告模板;建立双方(指受托方和受检单位)对接联络机制,指定联络人并要求受检单位提供基础资料;召开启动会,对专家进行巡查要求、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交底;切实做好质量巡查策划;确定巡查行程安排。督导工作要结合每个项目的特点、阶段及风险性,充分做好巡查策划、日程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有针对性地配备专家,确保专家数量、能力等均能匹配。委托方要加强督导协调,尤其在初期一定要全程跟踪,及时纠偏,必要时可派员参加重要项目的巡查,确保巡查质量和效果。专家应多样化,其资质、能力、经验等应满足巡查项目所涉及的各专业要求,且对专家的培训应持续跟进。4)受托方专家组开展现场质量巡查。根据各个不同受检工程项目的特点,专家组成员按照各自不同的专业,对“现场”和“管理”两大要素进行深入细致的质量巡查。应当注意并加以防范的是,专家组工作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受检单位可能有意无意隐瞒个别部位和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导致产生质量巡查遗漏点。5)受托方专家组现场通报质量巡查情况。以通报质量问题为主(特别是重大质量问题必须如实通报、及时反馈)、质量亮点为辅。施工现场的质量问题反映了受检单位管理水平的高低,巡查过程中根据现场质量问题通常可追溯出管理问题,对后期的整改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通报质量亮点也可提振受检单位的“质量自信心”,增加配合度。6)受托方形成的成果报告分为两种:一是单个项目的质量巡查报告,详细列出巡查项目的基本信息、质量管理主要做法和成效、现场巡查发现的质量问题(特别是重大质量问题)、风险点、整改要求及改进建议等;二是一个完整的委托周期如每年度的质量巡查情况综合分析报告,全面整理了所有巡查项目的质量管理情况,分门别类地梳理共性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及背后隐藏的系统性质量风险,由此延伸至整个企业的质量管理,针对性地提出今后质量监管的重点以及质量提升的方向、切入点和措施建议。作为受托方应该形成高质量的质量巡查报告,按时提交给委托方。单项报告应以问题为导向,不掩饰、不回避,客观反映巡查事实;综合报告应提高站位,深层次剖析企业质量管理的薄弱、疏漏之处,意见建议应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指导意义。作为委托方应该接收、审核质量巡查报告,并分门别类、整理归档、以备查用。7)委托方根据单项质量报告内容,梳理巡查发现的质量问题,确定整改项目,下发整改通知,提出闭环日期,并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对相关质量问题限期整改关闭;必要时可请参与巡查的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为保证巡查工作的权威性,整改通知单应该以委托方的名义下发。8)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第三方机构按合同要求完成现场巡查任务,且提交的成果报告经委托方审核接收后,即可按约定方式申请支付服务费用。若无特殊原因,委托方应按合同履行支付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巡查服务内容有所调整,如项目增减、更换等,则按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的方式,据实调整服务费用。9)评估改进委托巡查效果。这是评判第三方巡查模式是否可行、能否持续而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般在一个委托周期结束后进行,重点评估巡查的方式是否得当、专家的能力是否胜任、巡查的内容是否适宜、巡查的效果是否满足企业监管需要等,为下一个委托周期内调整质量巡查模式积累可供借鉴的经验,同时提出下一个委托周期需改进的意见和措施。评估应以效果为导向,必要时可征询接受过第三方巡查的内部企业和项目部的有关意见及建议。

4应用实例分析

4.1应用实例。某电力工程集团于2019年首次引入第三方质量巡查机制,以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委托开展重点在建项目的质量巡查工作。受托方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了专家库,编制了巡查管理制度、现场检查清单、报告模板及工作流程等。委托方在审核评估受托方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就绪的前提下,召开启动会,对受托方提出具体要求,并向集团所属有关企业下发《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巡查的通知》,正式启动第三方巡查工作。在委托方的监督指导下,受托方历时7个多月,动用100余人次的专家资源,顺利完成巡查任务,按要求提交了单个项目的质量巡查报告和2019年度电力工程项目质量巡查综合分析报告。委托方严格审核单个项目的巡查报告,据此向受检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并督促有关问题整改闭环。

4.2效果分析。该集团总部质量管理人员偏少,按照往年亲自检查的传统做法,一个年度仅能抽查少数项目。自引入第三方质量巡查模式以来,电力工程项目质量巡查的广度和深度明显加大,实施效果也更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监管项目增多,覆盖范围更广。巡查项目呈数量级增长,基本覆盖集团业务所涉及的水电、火电、核电、风电、光伏等行业和投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总承包等领域,便于集团总部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电力建设领域的质量管理现状。2)现场检查深入,专业程度更高。受托方能够结合项目施工实际和质量管控的重点、难点及风险点,合理安排专业相符、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与巡查,巡查内容既包括质量管理和记录资料,又涵盖现场工艺和实体质量,还能集专家之长,为项目答疑解惑,就质量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更加专业的意见。3)综合分析到位,指导意义更强。受托方提交的《**企业2019年度电力工程项目质量巡查综合分析报告》,在全面阐述委托期内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巡查项目总体质量情况的基础上,按所在企业、行业类别,对500余项质量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从依法合规、机构职责、过程控制、质量工艺、基础资料等方面客观、系统地剖析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追根溯源,找出共性症结,并就如何改进工作、防控风险、强化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建议,为该集团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提升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5结语

第三方质量巡查是一种新型、高效、专业的质量管理模式,也是在当前管理资源普遍稀缺的情况下,可供集团型电力工程企业选择使用的一种切实有效的监管手段。本文基于实践经验概括提炼的第三方质量巡查操作流程、风险提示、应用效果等,能为大多数有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提高总部管控效能的电力工程企业提供一些思路,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推广价值。

参考文献

第三方合同范文3

本文分析了目前学者们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并从两个大的方面进行了相关文献的综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为将来的研究提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服务模式;原因;问题;意见和建议

一、引言

我国传统的工业污染治理模式基本上是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排污企业为责任主体开展污染治理。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强、专业人才不足、管理经验欠缺造成了环保设施安装配置不到位、违法偷排、环保设备的运营效率低等问题,并且这些问题越来越突出。于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污染治理水平。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刚刚起步,文献相对较少,大部分是来自一些报刊的报道。

二、关于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文献

从微观上讲,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运营服务模式等方面。

(一)关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相关文献

关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理解大多是基于排污企业、专业环境服务公司和政府的关系来理解的。如骆建华(2014)[1]认为环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是指排污企业以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通过付费购买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的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常杪,杨亮,王世汶(2014)[2]认为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除污染排放者和政府监管者以外,由独立的第三方也就是专业污染治理企业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承担应由污染排放者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任务,并从中获取收益的市场化治理模式。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由排污者与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张全(2014)[4]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单位以合同的形式通过付费将产生的污染委托专业化环保公司治理,即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入,由排污者自行治理转为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治理任务,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和运行的有偿服务。

(二)关于运营服务模式的相关文献

多数学者认为,运营服务模式有两种,即委托治理服务与托管运营服务。如,骆建华(2014)[1]认为根据环境服务企业是否拥有治污设施的产权,可将污染第三方运营服务模式分为“委托治理服务模式”和“托管运营服务模式”。所谓委托治理服务模式是指面向新改建项目的覆盖工程设计、采购、安装、运营全过程,环境服务企业全部或部分拥有治污设施产权。托管运营服务是指针对现有治污装置、设施,环境服务企业不拥有产权,指接受排污企业托管,负责其治污设施运营管理。李静(2014)[5]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服务模式的划分也采用的是这种分类方法。

三、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是从进行第三方治理的原因、第三方治理的难点以及推动第三方治理的建设和措施等方面展开研究的。

(一)关于第三方治理的原因

张聪(2014)[6]认为,环境污染交由专业化的第三方治理有利于环保部门的监管、有利于排污企业治污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李将辉,高志民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专业化程度比较强,排污企业利用第三方治污有利于提高达标排放率,同时,政府执法部门可以降低执法成本。常杪等(2014)[2]提出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有利于全面提高污染治理的效果,提高治污投资效率;有利于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有利于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第三方治理的难点

大部分人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如陈阳(2014)[7]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盈利模式有待细化、治理评价标准和体系不明确、治污排污企业责任界定不清、税收、融资障碍有待进一步扫清。骆建华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障碍有责任转移、税收、融资、经济风险及技术。常杪等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顺利实施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有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去也谁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认为第三方治理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污染治理责任转移问题、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尚未发挥出来、环境污染治理的价格体系尚未形成、环境监管和服务体系有待完善,农村环境污染专业化治理较少介入。

(三)推动第三方治理的建设和措施

邹春蕾(2014)[8]认为监管严格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土壤。张聪(2014)[6]认为,推动第三方治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首先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其次要有自上而下推行的配套措施,切实推动市场化进程,最后可以通过税收、信贷、融资渠道等多元化手段推动第三方治理。骆建华(2014)[1]对我国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现状和发展进行了论述,提出了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提出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即设立国家环保基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拓展融资渠道、实施环境保险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加快立法进程、强化政府责任等。常杪(2014)等[2]在梳理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我国环境管理模式转型的影响和意义,提出我国应明确划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加强政府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完善第三方治理主体的评价体系,积极引导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健康发展。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从我国法律、市场、监管等方面出发,分析了当前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面临的挑战,提出了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需要加快调整和完善的具体政策建议,如做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顶层设计,培育有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的市场环境,强化土地、融资、财税等经济政策激励,设立环保产业发展专项基金,试点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任维彤、王一对日本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进行了研究。文章归纳了日本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主要特征,分析总结了其中的先进经验。基于这些先进经验,作者提出了针对中国的意见和建议:(1)普及环保知识,宣传环保法规,营造全社会依法治污的氛围;(2)培育环境污染治理企业;(3)建立审核、指导和监督机制,规范排污治污企业市场行为;(4)提供金融支持。郭训成(2014)[9]在总结发达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市政公用事业、工业污染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检测、环境监督管理、环保技术方面进行了国内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践和探索,在此基础上对山东省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要加快推进山东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需要抓紧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进一步拓展污染治理思想,完善制度规定和政策体系,健全多元化投资机制,努力把环保产业发展成主导产业。刘卫平(2014)[10]从推动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方式方面提出了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如国家应尽快出台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专项支持政策、探索设立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基金、推动政府和金融机构双方的合作能力建设等。张全(2014)[4]认为完善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是加快推进环境治理机制改革和不断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向。刘超(2015)[11]从制度和法律方面研究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了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即政府应从污染防治市场制度的体系化、环境代执行制度的改进、设立清洁水和清洁空气基金和引入环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机构等几个方面构建体系完整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四、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从国内相关的文献来看,学者们大都研究了第三方治理的优点以及如何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而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宏观运行机制和微观运行机制方面缺乏相关的研究。我认为宏观的运行机制可以从融资机制、运营机制、税收机制、监督机制、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从基础设施的项目融资来看,融资的类型有BOT模式、PPP模式和ABS模式。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学习,个人认为,环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更适合PPP模式。但是,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PPP模式融资机制中存在一个难点问题,即政府和私营企业如何分担风险才会激励私营企业与政府合作。运营机制则可以从委托治理模式和托管运营机制方面进行研究。由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一旦成立和运营,就需要纳税,如果纳税太高,就会影响民营企业进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因此税收机制应该从减税方面来进行考虑。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学习。我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微观运行机制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就是如何使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做到双赢。我认为这些方面都是值得研究的。

作者:陈宗雯 刘叶 单位:济南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及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16-19.

[2]常杪,杨亮,王世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应用与面临的挑战[J].环境保护,2014(20):20-22.

[3]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及发展思路探析[J].环境保护,2014(20):28-30.

[4]张全.以第三方治理为方向加快推进环境治理机制改革[J].环境保护,2014(20):31-33.

[5]李静.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正当其时]J].经济参考报,2014,5(19):第007版.

[6]张聪.工业治污应走第三方治理之路[J].中国环境报,2014,6(10):第009版.

[7]陈阳.第三方治理:开启治污新模式[J].中国经济导报,2014,7(19):第C01版.

[8]邹春蕾.第三方治污市场化遭遇挑战[J].中国电力报,2014,3(11):第007版.

[9]郭训成.推进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4(8):34-37.

第三方合同范文4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企业;供应链金融;风险分析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物流业的推动,目前,现代企业的物流活动一般都由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来承担,可以说,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着仓储、运输、监管等一系列专业工作。根据2017年中国银行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的供应链金融市场大概在10万亿元左右。显然,物流企业参与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仅占10%的物流总量,仅为发达国家目前水平的1/3。目前,在供应链金融环节,风险的分析是整个环节至关重要的部分,各个参与主体都对其十分重视,且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中负担着监督管理的职责,可以说,对参与主体来讲,供应链金融的工作主要是围绕风险进行的。2005年国家提出“十一五”规划,要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从政策上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奠定了基础,2006年以来,多家第三方物流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从最初的深圳发展银行“池融资”业务的试点,到2007年浦发银行“供应链金融整体服务”标志着供应链金融这一新的融资模式的形成。供应链金融围绕核心企业、物流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上下游的中小企业这四个主体开展,一定程度上为物流企业创造了更多利润点,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提高了银行融资效率。

一、供应链金融融资理论

供应链融资就是通过有实力的核心企业,将上下游的相关企业连接起来,依据其交易关系分配资金、资源、信息等的一种融资模式。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打通了上下游资金流通的瓶颈,进一步降低了供应链融资成本。国外学者对供应链融资的研究通常是从中小企业的角度衡量运营资本管理和现金管理。LambertDM(1998),CooperMC(1997)等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在国外发展的模式、流程、监管方式等进行了总结;随后,ChristopherM分析了供应链金融的现状及发展趋势;Buzacott(2004)计算了财务指标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影响系数;AtkinsonW(2008)首次正式定义了供应链金融,并指出供应链金融中产生的风险主要是信息不对成导致的。在分析借鉴了国外学者对于供应链金融的分析和研究,国内学者大都是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核心企业在供应链金融这一新型融资模式中扮演的角色进行分析,胡跃飞、黄少卿(2009)基于实体经济发展现状,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在学理上界定了供应链金融的内涵;李毅学(2011)将供应链金融的复杂风险归为两类,即宏观与行业系统风险和供应链系统风险;史金召,郭菊娥(2015)从互联网视角研究供应链金融模式,划分为供应链金融web2.0、电商供应链金融、基于电商平台的银行供应链金融三种主要类型。综上所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快速发展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展开奠定了基础,除了负责监督管理、运输配送等专业职责,还承担着部分金融服务的作用。在供应链融资模式中,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相互合作,确保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的和谐运转。

二、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的分析

供应链金融融资业务中,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供应链融资模式下与物资有关的一切工作,基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视角主要有存货质押融资模式、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和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一)存货质押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与银行、核心企业签订协议,利用原材料或库存产品进行抵押,物流企业负责监管和审核质量,这种融资模式是将库存产品的货权进行转移,并不影响中小企业对产品的所有权,一定程度上盘活了中小企业的库存资产,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了新的利润点。见图1。

(二)预付账款融资模式

在供应商同意并保证回购的前提下,中小企业为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与核心企业达成协议,向其所在的银行申请贷款,以抵押仓单的形式获得融资,此时,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督管理货物。这种形式保证了中小企业和核心企业批量销售,避免中小企业面临货物积压的问题。见图2。

(三)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基于和核心企业签订的买卖协议,中小企业通过抵押应收账款单据,向银行申请融资,核心企业向银行提供保证完成付款的证明,实现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顺利购买原材料完成生产,提交货物,此时核心企业销售货物,缴纳账款,完成整个环节。其中,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整个融资环节提供担保,增加规避风险的保障。见图3。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供应链金融融资风险分析

供应链金融业务主要有四个主体,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核心企业,导致第三方物流企业主导的供应链融资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多种风险。从第三物流企业的角度来看,主要有四种风险。

(一)运营风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中扮演着监督管理的角色,是金融机构、企业信息流通的及时性和真实性的保障者。如果物流企业如果出现管理不善、徇私舞弊的现象,那么信息问题、货物问题等就会导致整条链崩溃和瓦解的可能性加剧。

(二)信用风险

在和金融机构合作的过程中,由于供应链金融是整体承担风险、分散风险,而中小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程度低、信息披露少、抗压能力也较差,如果这些企业出现违约,物流企业就要面临信用不佳带来的风险,并且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中,信用问题是较突出的,要预防和控制其造成的影响,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就必须客观全面的了解这些中小企业的融资交易、用途等信息。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就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为核心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时,出现监管不周、合同违约的情况,甚至于金融机构内部信息管理出现问题以及自然灾害的破坏等,导致蝴蝶效应。因此,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要实行相互监管制,对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在后期资金发放时,信息透明度要高,以避免操作风险的产生。

(四)法律风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的融资业务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条例,一些的交易活动要进行合同签订,因不可控因素违约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也就是法律风险。因为供应链金融服务参与方较多,涉及到多个主体,而这一创新的融资模式尚处在摸索发展阶段,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因此,审批环节要对货物所有权进行严格审核,尽可能避免这一风险的产生。

四、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供应链融资风险控制的相关建议

供应链融资风险控制就是对产生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以此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针对上述存在的风险,站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角度,提出供应链融资风险控制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引导和管理

为了防止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道德风险,银行与核心企业应当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对其经验能力、经营业绩、质量管理、客户满意度等进行考评,并与物流企业建立互联网数据库,密切关注客户企业的资金流、物流、单据等变化,保证其实时性。

(二)建立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主体的风险预警机制

供应链金融融资环节参与者众多,且彼此之间的利益是相关联的,为了更好的控制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当出现货物不正当交易、违约操作、现金流断裂等经营风险时,控制主体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减少融资风险的扩大范围,使融资风险带来的连环伤害降到最低。

(三)明确合同权利与义务

第三方合同范文5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上购物已经从一种新鲜事物发展成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上购物由于其二十四小时的不间断服务、品种齐全、价格优惠等优点,被上班族、学生等人群广泛使用。自从阿里巴巴的CEO马云2005年提出“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之后,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为主的电子商务呈几何式迅猛增长。[1]   艾瑞咨询20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支付行业网上支付交易规模达到6155亿元,同比增长130.7%,环比增幅达到34.8%。从支付企业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整体发展状况来看,在2011年第三季度,支付宝以48.35%的市场份额继续占据首位;财付通以20.07%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二;银联在线支付、快钱和汇付天下,分别以8.57%、7.84%和7.84%的市场份额分居第三、第四和第五位。[2]网上购物发展迅猛,以支付宝为主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继续占据市场的主要份额。   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6月14日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央行《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该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2011年9月1日之前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者,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可见,我国法律已经开始重视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管理。但是央行《管理办法》仅仅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服务收费标准、企业备付金管理、反洗钱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并未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具体流程进行全面规制。总体上说,相关立法仍过于宽泛,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很多行为仍处于法律监管空白之中。   一方面,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呈爆炸式增长,但它是一种新兴的技术手段,尚未形成严格统一的行业标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也在不断探索与完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流程;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我国法律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立法相对较少,内容涵盖不全且没有形成体系,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交易中各种纠纷应如何解决就成为了逐渐凸显出来的问题。本文对现有学术观点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归纳,试图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主体地位界定、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流程的法律分析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四个方面厘清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以期对立法和法律实务有所裨益。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笔者认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支付手段,应属于电子支付中网上支付的下位概念。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作为当今互联网C2C交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支付手段,学术界主流观点将其定义为:具备一定实力和信用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对接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上支付方式。[3]   当然,这仅仅是学术界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定义。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0月26日公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进行了界定,但是电子支付的主体是客户与银行。[4]该指引中的电子支付实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中买卖双方通过银行向第三方平台支付的过程,并未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整个流程进行界定。央行《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该办法仅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服务范围作出了规定,也未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本身进行界定。   以国内最大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支付宝为例,其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中,也称支付宝中介服务为支付宝担保交易。但是从法律角度分析,支付宝并未提供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支付宝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买方在货物与介绍不符时可以退货,并要求支付宝将冻结货款退回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得到的是自己先前支付给支付宝的货款,并非支付宝方面的资金。第二,支付宝旨在完善售后服务所提供的消费者保障计划的服务协议明确规定,消费者保障服务是用户(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服务,用户(卖方)是该服务的责任者。其赔偿金是卖方与支付宝签订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后提前支付给支付宝的保证金,也并非支付宝方面的资金。就以上两种情况看来,其本质均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担保。笔者认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作用在于其提供了一种类似真实交易的可信的流程,用户的信任来源于其公平的交易流程,而非支付宝公司本身。因此,此前诸多文献乃至服务协议中提到的担保交易并不能真实地反映该交易流程的本质。笔者认为,应称其为“仿真中介交易”。所谓“仿真”是由于其是基于互联网的线上交易,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提供的交易流程使得线上交易流程与现实生活中的交易类似,并使得货款在买方确认货物与互联网的描述相符前得以公平处理。因此,应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定义为:具备一定实力和信用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对接的仿真中介交易支持平台的网上支付方式。   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主体地位界定   我国法律有关不同法律主体的监管范围、措施及程度的规定大相径庭。因此,如何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行界定,是解决如何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进行监管的首要问题。   以支付宝为例,其在服务协议中将提供的服务称为支付宝中介服务。可见,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也希望尽可能将自己同传统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区隔,原因主要在于规避金融机构相对严格的法律管制。[5]   《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收付款项业务,这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内容是重合的,但该法并未禁止其他企业经营该项业务。央行《管理办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了定义。该办法第2条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确定为收付款人之间的中介机构。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带动的网上交易蓬勃发展的今天,若一味按照传统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的模式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恐怕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标准,未来的发展带有很大的探索性,因此,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应根据其发展状况逐步完善,最终形成专门体系。法学界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探讨不应过分保守,从而为立法提供参考。#p#分页标题#e#   正如前文所述,央行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定位于中介机构是合理的。截至2012年1月1日,央行共向101家非金融机构颁发了《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传统民法角度来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支付业务许可证》确认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律主体地位得以明确。   三、互联网第三方交易流程的法律分析   美国商业改善局报道显示,人们不选择在线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对在线购物的安全缺乏信任;(2)对网络企业的可靠性缺乏信任。[6]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成功解决了互联网交易中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及网上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的问题。下面以支付宝为例,从法律视角来分析其交易流程。   第一步,选择商品是买方作出的法律意义上的承诺。   而且由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的性质,该承诺为买方对卖方要约作出的承诺。第二步,付款到支付宝即买方将货款委托支付宝代为保管。支付宝对客户资金的保管应当参考传统民法中保管合同的规定,禁止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资金。第三步,收货确认无误是支付宝根据买方指令向卖方账户付款的过程:对买方来说,这是一个代付的过程,即委托支付宝将代管的款项支付给卖方;对卖方来说,这是一个代收的过程,即委托支付宝代为收取其他支付宝用户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在这一过程中,代收和代付在买方确认无误发出付款指令的时刻同时完成。第四步,支付宝付款给卖家是提现的过程,即卖方要求支付宝向卖方支付应收款项,将支付宝账户的资金转入卖方的银行账户。至此,一个标准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交易完成。从以上分析看来,支付宝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中介服务实际为严格按照买方或卖方指令其处分货款的行为。有学者在论文中提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违反民法中禁止双方的原则。但笔者认为,禁止双方的法理依据在于人的忠实义务,支付宝所进行的行为是严格按照买方或者卖方的指令进行的,其中不含有支付宝独立的意思成分;而且禁止双方及双方无效条款是在1981年《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现行《合同法》已经废止了《经济合同法》的适用,并未明文禁止双方。由此看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并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其中介及的法律关系是准确的。   四、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般意义上讲,法律风险指的是没有法律或者政策调整,或者使用现有法律或者政策不明造成的风险。[7]   笔者将从民法和刑法两个方面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从民法角度来看,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客户备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和用户个人信息的保管问题。央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该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并未对客户备付金的孳息问题进行规定。该办法还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存入商业银行进行保管,这必然会产生利息,因此,客户备付金的孳息是客观存在的。支付宝在其服务协议中规定由用户承担可能的孳息损失,虽然未对孳息归属进行详细约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支付宝并未向客户支付孳息。支付宝用户备付金是否应当和传统民法中的保管物一样,在双方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由寄存人取得孳息?对于这一民法上的法律风险,立法应进一步明确。[8]   另外,关于客户个人信息的使用,央行《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妥善保管客户基本信息,而支付宝服务协议明确指出,支付宝会对用户身份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并出于销售和奖励的需要使用或披露;支付宝还规定,其有权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其关联公司或阿里巴巴旗下的其他公司。这两点显然都使支付宝从中获益。这是否与央行《管理办法》中的妥善保管规定相悖?这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又一民法风险。   从刑法角度来看,互联网具有的匿名性、低成本和低风险性使其成为许多高智商犯罪者的首选工具。以支付宝为例,其对我国大陆地区用户的实名认证采用验证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若犯罪分子通过不法渠道获得了他人的账户及密码,就可以轻易地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注册,并使用支付宝账户进行交易,而支付宝中的交易又不在银行监管之下,这样,洗钱犯罪通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得以轻而易举地实现。这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刑法风险之一。   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中,用户完全可以使用两个账户进行虚拟交易从而套现,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并没有很好的技术手段对虚拟交易进行识别,因此,信用卡套现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这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又一刑法风险。再者,由于支付宝用户遍布全国各地,对卖方征税成为一个难题。卖方交易额达到纳税门槛又不主动纳税,而税务部门又缺乏相应的监管渠道,这使得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许多商户都存在偷税行为。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曾向当地一家互联网网店开出四百余万元税单,成为国内税务部门首次向网店征税的事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许多用户都认为这会使网上购物的价格优势降低。但是,从长远来看,其有利于网店和实体店的公平竞争,对网上交易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是有利的。因此,如何防止偷税、漏税成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面临的又一法律风险。最后,由于缺乏工商管理部门的实体介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还存在大量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交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因此将包括淘宝网在内的一些网络商城列入了“恶名市场”名单。那么,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商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况又应当如何处理,也是值得关注的刑法风险。   五、小结   任何事物都具有其独特的两面性,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为主的互联网交易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网络是虚拟的,但是法律却要解决实际的问题。如何使“空中”的网络交易“落地”接受合理的监管,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互联网是全球共通的,因此,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立法不能闭门造车,要参考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模式,注意与国际接轨,紧跟时代步伐;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执法要加强跨部门的多方合作乃至国际组织间的协作,多管齐下,共同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便捷的网络购物环境。#p#分页标题#e#

第三方合同范文6

关键词:电力物资;出厂试验抽检;管理体系建设

健全完善的物资质量检测体系,是保证入网物资质量坚实可靠的重要关口,亦是物资供应保障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电网系统正常运行具有重大意义。出厂试验抽检作为电网物资质量检测体系的重要一环,是主网物资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肩负着严防主网物资带病出厂的重任。

1出厂试验抽检理论综述

出厂试验抽检一般由省物资分公司主导、电科院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参与,在物资分公司驻厂监造工作或供应商出厂试验检测工作结束后,对变压器、组合电器、绝缘子等主变物资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性检测,物资分公司依据驻厂监造的监理公司或者地市公司(项目单位)提报的信息制定具体的抽检计划并下发抽检联系单,由电科院、第三方检测机构协调开展具体抽检工作并上报抽检结果,以保障入网物资的质量水平。国内学者对物资抽检和物资质量管理等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陈金猛、毕天姝等发现网变压器质量抽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及建议;钟立华等抽检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型变压器生产企业,从变压器制造企业和用户两个角度对质量改进提出具体的建议;李洪斌调研国内变压器生产企业,分角度分析并指出各厂220kV和110kV存在的质量检测问题。但这些研究并未形成出厂试验抽检标准化管理体系,不能很好达到优化质量检测的目标。

2出厂试验抽检现状

2.1缺乏相关标准流程、工作规范

抽检工作的部分环节管理较为粗放,缺乏相关标准流程与规范做指导,在出厂试验抽检计划编制阶段,由物资分公司自主制定,其科学性有待论证,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系统质量监督的质效提升。另外,物资分公司下发抽检联系单后,由监理公司或地市公司(项目单位)、供应商、第三方检测机构线下联系确定抽检时间,抽检时间不确定性较强,而同时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未标准化、各方存在差异性,延期提交检测报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不利于抽检工作的整体管控。

2.2未形成抽检质量问题闭环管理机制

当前抽检结果出来后,虽然针对质量问题提报和不良行为处理鉴定主体责任,及时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但未对抽检结果做相关分析,也未将相关质量问题的统计分析结果应用到抽检计划的制定中,未针对供应商、物资类别制定差异化的抽检策略,并未依据问题类型实现全过程质量问题的收集、处理、反馈及与采购模块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

3出厂试验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整体架构设计

基于出厂试验抽检工作现状,以物资质量及抽检相关制度为依据,从抽检流程、工作规范、抽检策略三个方面设计出厂试验抽检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的整体架构。

4出厂试验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4.1优化出厂试验抽检流程

在明确出厂试验抽检的组织模式和相关要求的同时,需要明确各参与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固化出厂试验抽检的流程,主要流程如下。

(1)抽检计划制定流程

省物资分公司根据监理公司和项目单位上报的《监造计划》和《出厂试验清单拟定外委试验抽检计划并上报至物资部审定后,发送最终计划至省电科院、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并通知完成出厂试验的供应商。

(2)抽检工作执行流程

供应商制定出厂试验时间表,监理公司倒排抽检物资出厂试验计划表,编制出厂试验通知单;省物资分公司编制《外委抽检工作联系单》,发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并抄送至省电科院和相关供应商;供应商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抽检准备工作。

(3)第三方检测机构场内检测流程

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检测合同执行检测,试验项目严格按照《出厂试验抽检委托合同》约定进行,若需根据现场情况调整试验项目,须上报物资分公司审核后并填写《试验项目确认单》,方可开展试验,现场抽检人员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并在监察人员拍照下展开现场样品抽取工作。

(4)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检测流程

此流程明确为110kV、220kV变压器抗短路能力突发短路试验的实验室检测流程,物资分公司组建取样小组,取样人员在监察人员见证下于供应商处进行样品抽取、封存,并填写《样品交接确认单》,相关单位签字确认,供应商将送检样品送至检测地点后,检测人员按合同规定检测后同供应商及封样人员约定样品领取时间。

(5)抽检结果处理流程

第三方检测机构试验结束后,填写《出厂试验抽检完成情况汇总表》并将试验结果、结束时间等信息及时上报,同时10日内向省电科院提交《出厂试验抽检检测报告》,待其审核后将报告反馈至省物资分公司,物资分公司专职汇总出厂试验检测结果,更新《出厂抽检试验工作台账》,并报送物资部。

4.2规范出厂试验抽检

基于国网通用制度及抽检工作现状制定出厂试验抽检规范,确定相关物资通用试验要求,针对不同的电网物资出厂试验工作,比如线圈类设备、开关类设备、线路材料等,详细规定了物资出厂试验抽检模式、相关方的职责和权限、工作内容、方法、流程及相应制度。出厂试验抽检标准化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能够有效指导出厂试验抽检工作实施,切实规范出厂试验抽检过程。

4.3制定差异化抽检策略

一方面,抽检计划要结合招标采购情况、供应商及物资特点,统筹考虑。如对于中标量较大、中标价格偏低,新入网及采用了新技术、新材料、新部件、新工艺等的物资,要加大抽检量。另一方面,以历史数据为基础,以分析结果为导向,制定差异化的出厂试验抽检策略,科学调整出厂试验抽检范围,将部分质量问题频发的物资纳入抽检范畴。同时,对质量问题较多的供应商和物资,有针对性的加强抽检力度,例如增加抽检量或抽检频次,强化对物资质量问题的持续跟踪和闭环反馈管理。

5结语

本文从出厂试验流程角度,规范出厂试验抽检管理,能够有效指导出厂试验抽检工作实施,深化了出厂试验抽检工作的延续性,从质量问题闭环管理角度,制定差异化的出厂试验抽检策略,能够强化对物资质量问题的持续跟踪和闭环反馈管理,加强了质量管理工作的生命力。出厂试验抽检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入网物资质量水平,有助于继续深化落实质量攻坚行动成果。

参考文献:

[1]胡淑琴.开展物资质量监督及专项抽检的必要性[J].价值工程,2016,(16):319-320.

[2]王金虎.江苏电力物资检测体系优化研究[J].中国市场,2016,(2):54-55.

[3]陈金猛,毕天姝等.电力变压器抽检(检查)质量问题分析及管控措施研究[J].变压器,2014,51(1):62-65.

第三方合同范文7

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简政放权;环境档案;公民监督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与之相伴产生严重的环境问题,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质量的影响日渐重要。良好的环境质量必将改善空气指数、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并促进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需要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质量,从环境理论与实际出发予以探讨应如何做好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

1我国目前环境治理的现状

1.1法律法规不健全

加强环境保护,就要健全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律层面的保障。针对新时期的环境现状,2014年颁布的新《环境保护法》要求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并确定了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保优先原则,其配套的实施细则也增加现场检查的相关规定。虽然在我国的现有体系下存在自然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仍不足以应对新型的污染事件[1]。因为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护意识相对较少,部门及地方主义也成为环境污染治理的绊脚石,环境执法监督机构缺乏有效的分工协作。因此立法时要改变唯GDP的发展模式,要在环境立法过程中树立追求发展质量的新理念,进而确保立法层面的更加全面、细致且充足的保护。

1.2执法成本高

《环境保护法》授予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权,环保部门有权处罚排污企业的相关违法超排、偷排之行为。但因为中国环境污染呈现出阶段性、跨区域性、多样性和多发性等复杂特点,亦在城乡与区域之间发展也不平衡。我国的生态环境已经亮起“红灯”,生态系统已经以自然灾害以及污染事件的方式向人民群众发出严重警示[2]。许多分散的排污点变得比较集中,而且监管对象数量多,有些污染企业甚至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阻碍环境监管机构的执法行为。加之我国人口流动量较大、产业结构复杂,要想形成有序竞争、有力监管、规范诚信的环境监管秩序,就要切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和效率,还需要引导公众能够积极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评估与考核,从而减少国家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

1.3环境污染事件增多、治理难度大

随着我国城市人口的爆炸式增长,交通更加拥挤,工业化污染日渐严重,我国的环境污染整体上出现“常态化”的势头。在污染种类上,包括了公共环境污染、大气污染与水污染等自然污染,以及室内装修等室内环境污染,这些种类繁多的污染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出现PM2.5指数爆表、癌症村等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还有因秸秆污染和冬季燃煤造成的严重雾霾天气,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与企业的正常经营。

2引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2.1明晰第三方的法律性质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主要是指排污企业通过与专业的环保公司签订民事合同,约定环保公司负责排污者的污染治理,而由排污企业支付报酬的市场化形式的环境污染治理制度,从治理方式上实现“制造污染”和“治理污染”主体间的分离。市场治理范畴中的重要模式之一就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机构属于债权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同时增加了排污企业与治污第三方之间的委托关系,排污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的采购主体,本质在于让社会资本参与到环境治理过程中[3]。

2.2从契约理论看第三方的运行机制

排污企业向治污企业采购治污服务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主要形式,两者通过合同对排污企业的污染排放标准及污染治理业绩进行明确约定。排污企业通过缴纳排污费或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向治理的第三方支付费用,也可以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在承担责任方面,应该将第三方治污企业纳入责任主体中,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第三方治理应该实施责任共担原则。为了提高环保产业的规范运营与管理水平,第三方治理模式应该注重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模式,进而提高环境污染的专业化治理能力。

3治理环境污染的整改措施

3.1政府应简政放权,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政府是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力量,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就首先需要创新融资服务和环境税收优惠制度,要综合采取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激励机制。其一,要结合大数据优势,建立现代化环境档案[4]。此时,可引用环境监督监测方法这一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的重要途径,广泛应用物联网传感器技术进行环境污染的评估与检测;其二,对于环保科技创新、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要做到信息公开,完善监管体系。对于未按期整改或恶意偷排的环境服务公司,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甚至责令退出环境服务市场,形成“倒逼机制”来净化市场。良好的外部环境就包括政府应该将本属于企业的权利下放到企业中,让企业自主决定营业模式等内容,并严格控制具有污染性质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等事先审批及备案程序,也就是事前按照职权严把质量关,并做好事中的监管管理。

3.2企业应诚信经营,促进互信的市场氛围

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及信用评级制度,就要将治污工作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也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环境污染治理的互信氛围就需要结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特点,熟悉并掌握国内外先进环境治理技术,发挥环境专业技术人才的优势。同时,要激发企业披露污染排放信息的积极与主动性,对于治理环境污染成效较好的企业要予以宣传并计入诚信档案,银行也要根据信用等级给予政策优惠,建立有规范、有奖惩的环境奖励制度。企业要做到行业自律,形成排污企业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标准进行合法排污,要落实政府的环境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争做减少环境污染的企业领头羊。

3.3公民应加强监督,营造和谐的环境空间

环境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发展状态,这也是公众加强环境监督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做到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应该加强对排污企业的诚信及第三方治污企业治污能力的评价监督,积极落实自身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要树立环保意识,主动参与环境发展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得自身能够辨别哪些行为属于环境污染,以及具体应对污染时的措施,这亦是对自身负责的体现。同时,从行政视角思考,听证会、座谈会与论证会亦是促进公众与政府间良性互动的重要平台,是确保公众获得环境信息的重要渠道。

4结语

以环境污染为切入点,通过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理清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法律等风险。研究环境治理的目的在于预防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生活与发展环境,实现城市环境的生态化、绿色化,从而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和谐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继东,刘元成,杨睿.网络博弈视角下的地方政府污染治理[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8(04):63-65.

[2]刘俊敏,李梦娇.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J].河北法学,2016(04):41-43.

[3]周五七.中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形成逻辑与困境突破[J].现代经济探讨,2017(01):33-35.

第三方合同范文8

一、指导思想

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区级负责、部门联动;智能监测、人工抽检;完善机制、简化程序;定额补助、先干后补;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基本要求,充分调动农民和农机手的积极性,加快全区农机深松整地技术的推广应用步伐,改善耕地质量,增强蓄水保墒抗旱防涝能力,建立健全深松技术应用的长效机制,提高全区农作物综合生产能力,夯实农村脱贫致富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二、任务目标

以改善土壤结构和提高土壤水分利用效率为核心,建设持续、高产、高效相结合的现代节水型农业示范区,维护生态良性循环,提高农民收入。完善该地区的机械化保护性耕作可持续发展支撑体系,进一步提升农村可持续发展动力,巩固农村脱贫致富基础。农机深松作业远程智能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一)产量目标。深松作业区2020年完成深松任务7万亩,分布于全区11个乡镇,每亩玉米增产50公斤以上。

(二)技术目标。通过项目建设,使项目区全部实现深松,打破犁底层,改善土壤结构,使抗旱抗涝能力明显增强,今年作业形式采取单一深松模式。确定项目区作业深度要达到≥30cm以上,相邻两铲间距≤70厘米。作业后深浅一致,耕幅一致,地表平整,翻垡碎土好,植被覆盖严密。

(三)责任分工。项目实行区政府主管区长负责制。负责项目的全面实施和组织安排。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深松作业项目的实施,具体包括落实作业机械、作业面积,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

三、建设原则、对象、规模及标准、方式及资金拨付

(一)建设原则。项目建设将遵循“区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因地地宜、科学规划、成方连片、整乡(村)推进、完善机制、市场运作、定额补贴、先建后补、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装备和作业能力的前提下,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保满足项目区农机深松作业技术要求,结合农民种植习惯和耕作方式,提高综合机械化水平,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补贴对象。项目区内开展深松作业的农机合作社,独立第三方深松质检机构,承担农机深松作业任务的区农机深松主管部门。

(三)规模及补贴标准。今年全区共安排深松作业补贴资金210万元,分别由中央及省财政投资,将全部用于项目区7万亩土地的深松作业费用,计划分别每亩给予深松作业补贴资金28.5元,第三方质检补贴1元/亩,区农业农村局直接质检补贴0.5元/亩,主要用于深松质检,宣传培训、资料印刷、对比试验等工作。

(四)补贴方式。采取先作业后补助的方式。经项目验收和第三方质检机构认定合格后由区财政局兑现补贴资金。

四、项目实施地点及规模

按照突出重点、整乡(村)推进、成方连片的原则确定实施区域。选择自然条件好、交通便利、有一定群众基础、组织健全、工作能力强的乡村,整乡(村)成片作为深松项目区。今年全区深松作业项目区设在11个乡镇,实施面积7万亩。项目区要自然条件优越、光热资源充足,适合玉米等粮食作物的高产栽培。

五、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2020年3月初开始实施,2020年底建设完成。

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2020年2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

2020年3月20日前,与各乡镇、村落实项目区土地工作。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尽量选择基础条件好、增产潜力较大的地块作为深松项目区。对项目区各行政村进行深松技术宣传,让农民了解深松技术。积极落实项目需要的机具,保证机具性能符合项目区建设需要,为秋耕深松做好准备。检修机具,开办培训班对机手进行作业培训,包括实地培训。

2020年3月20日—6月底,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深松作业,并随时检查作业质量。

2020年3月20日—2020年11月底,检查作业质量,核实作业土地面积及效果,按照规定发放作业补贴资金,并做好档案收集整理、总结上报等工作。

六、作业标准、作业模式

(一)深松时间。深松作业主要在春季实施,周期一般3年进行一次,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时间为春季3月15日-6月底。

(二)深松深度。深度的确定因地制宜,以打破犁底层为原则,一般为≥30cm,深松间隔要≤70cm,深松后做到田地平整,土壤细碎,深浅一致,上实下虚,达到技术参数要求标准。

(三)深松方法。采用单一深松模式。要求耕深一致,行距一致。

(四)设备选型及任务承担。全区拟采用单一深松的作业方式。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选用有实力有资质的大型农机专业合作社(公司)牵头、小型农机合作社参与的形式开展深松工作,严格按标准使用1204马力四驱以上的拖拉机,配套相匹配的深松设备(国家认定有合格证书的)。在60-80天的作业时间内,完成项目区7万亩土地的深松作业任务。

七、项目实施程序

(一)落实作业面积。按照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面积,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乡(镇)、村。

(二)签订合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与农机合作社签订作业合同及第三方签订质检合同,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

(三)深松作业。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培训参加深松作业的机手,在作业合同公示无异后,作业方按照农机深松作业质量标准、作业方式和时间要求提供深松作业服务。

(四)安装监控系统。凡参与作业的合格作业车辆,必须按要求安装部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许可的深松智能监察终端卫星监控系统(T/CAMA1-2017),否则不予补贴。

(五)作业面积判定。农机深松兑付作业补助资金的面积为深松智能监测平台计量的达标面积减去重复作业面积再扣除经深松第三方质检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或质检员核查确认的不合格面积。同一地块(作业的两个地块间隔不超过50米或连续作业过程中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深松智能监测平台统计深松深度合格率≥85%时,判定该地块深松作业质量全部合格,否则判定为全部不合格。如发现深松智能监测平台计量数据异常地块时,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主导并全程监管、在作业方配合和第三方(质检员)的监督下,由智能监测终端设备服务商负责核查数据,以上“四方”共同确定最终合格作业面积。

(六)补贴资金结算。由区农业农村局、第三方及作业方共同确认合格面积数量后,根据作业合同,并在区政府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机作业合作社及第三方。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区政府将实行区长负责制,成立农机深松作业项目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农业农村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指导,项目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协调、汇报、呈报等事务性工作,分工明确,定岗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