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与汇报的区别范例6篇

总结与汇报的区别

总结与汇报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审核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2008)07-0013-02

自2004年《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以来,天津滨海新区已核准7家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以下简称资格,不含保税区),核准企业无需外汇局审核,就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向境外支付由其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代垫的或本公司分摊的各类非贸易项下费用,非贸易售付汇手续的简化,为跨国公司营造了便利、宽松的经营环境。

一、 跨国公司非贸易付汇情况及特点

2004至2007年跨国公司非贸易付汇共支付各类代垫、分摊费用1601.98万美元。具体特点如下:一是付汇规模先增后降。2005-2006年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快速增长,年增幅分别为66.69%、102.48%。2007年较上年下降28.54%,主要因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减少以及个别企业2006年集中支付前两年拖欠款增大了基数,从而造成2007年付汇较上年有所下降。

二是总量占比小。2004-2007年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约占辖区银行非贸易售付汇总额的0.6%,约占辖区代垫、分摊总额的20%左右。

三是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数量少。截至2007年末,仅在天津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就有4485家,《财富》500强公司中有62家在开发区进行了投资。与辖区数量众多的跨国公司相比,享受政策优惠的跨国公司数量极小。

四是核准企业产业集中。目前滨海新区依托港口经济、地缘优势已经形成了电子通讯产业、机械制造及汽车产业、生物医药化工产业、食品饮料产业、国际物流等多项支柱产业。而已核准资格的7家企业主要集中在设备制造与电子通讯产业。

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核定标准较高,新区企业难达标

通知规定,在境内拥有一家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关联公司是申请跨国公司非贸易付汇资格的必要条件。但从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跨国公司的投资性公司与其境内的关联公司之间是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都是独立的法人,公司的具体生产经营行为均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投资性公司传统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淡化,更多的转向为所投资公司制订经营战略与管理标准、培训人员、协调经营计划等服务项目方面。因此,区内跨国公司在申办资格时一般不能提供投资性公司对其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证明材料,这就出现了区内跨国公司众多,但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公司较少,优惠政策落实空间小的局面。

(二)集团内关联公司需求不一,新区企业需求难实现

由于投资性公司往往只负责对所投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一般不直接与境外关联公司发生非贸易项下业务往来,因此其申办主观意愿不强。这就形成了境内投资性公司未申请资格,而其在滨海新区内企业需要申请资格的需求却难以实现的局面。

(三)个别条款规定笼统,具体审核难操作

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出资比例不低于25%)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可以比照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此项规定实质上是如在境内未设投资管理公司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政策优惠提供措施。但该条规定中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既没有规定“经常项目收支规模”的考核年限、具体金额或占比,也没有明确“影响程度”的评定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

(四)数据报送要求未明确,后期监管难实施

通知对于资格申办条件、非贸易售付汇项目以及付汇时所需提供材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跨国公司与境外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真实性的监管却更多的建立在跨国公司自律的基础上,对跨国公司取得非贸易售付汇资格后相关数据和业务情况的统计、报送未做明确规定,后期监管缺乏依据和必要的手段与措施。

三、政策建议

(一)降低核定“门槛”,扩大政策受惠范围

为了加快实现滨海新区非贸易售付汇便利化,加快区内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与国际接轨,提高非贸易项下外汇资金运用效率,建议进一步降低核定“门槛”,简化核定手续,新区内跨国公司无需提供其投资性公司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证明材料,并且可以先于其投资性公司申办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

(二)细化有关条款,深化政策内涵

一方面,明确经常项目收支总额考核标准与考核年限;另一方面,与地方政府协调,由地方政府提供对本地区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名单,对于既符合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总额考核标准,又是地方政府核定的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应核准其比照通知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三)加强后期监测,实现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动态管理

对于取得非贸易售付汇资格的跨国公司,应对其取得资格以后的非贸易售付汇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实施动态管理。一是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在明确核准企业报送相关数据情况要求的基础上,依托现有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筛选大额、高频付汇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二是强化可疑数据的现场核查。对于可疑数据应及时向付汇银行调取付汇凭证或对该跨国公司实施现场检查。三是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恶意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跨国公司应立即停止其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并依据现行法规给与相应处罚。

(四)加大管理创新力度、进一步简化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手续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模式,便利境外代垫工资等代垫关系明晰、风险较小的非贸易项下费用对外支付。一是允许一些近几年内财务收支正常,资产负债比率合理、非贸易售付汇总额占全年对外付汇总额较大的跨国公司,在尚未取得税务证明等付汇凭证的情况下,仅需提供外籍人员全年工资概算清单、护照、签证等材料即可在年初对外一次性预付全年代垫工资等非贸易项下费用。二是跨国公司须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外籍人员实际工资清单与税务凭证,在全年业务终了后,对预付金额与实际应支付金额进行核对。若预付金额多于应支付金额,跨国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境外关联公司收回多出部分金额,并向外汇局提交收(结)汇水单、国际收支申报单原件,外汇局经办人员在收(结)汇水单上签注“已冲减预付代垫费用”,并加盖非贸易外汇业务审核专用章,同时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完成水单注销操作。反之,跨国公司可向外汇局申请对外支付少付金额,经外汇局审批后,跨国公司凭外汇局核准件及相关凭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课 题 组 组 长:付连元

总结与汇报的区别范文2

一、验收对象与内容

验收对象为抽中普查小区内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户的所有自然人及未居住在本户、户口在本户的人。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对于出差、旅游、走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居住本户的人口,不用进行登记。

验收内容包括登记表中主要指标填报的准确性、完整性。重点核查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户人口;户口在本户,10月31日晚未居住在本户的人口;本户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避免重登、漏登;有年龄要求的项目,认真核实是否应该填报;做好人工逻辑检查,按照“人工逻辑检查规则”,检查普查员登记的普查表有无逻辑差错;检查长表登记情况,按照《长表抽样工作细则》要求,查看长表抽样是否正确,普查员是否严格按照抽出的长表调查户进行长登记;核对地址项是否完整准确,对普查表的地址项(R6、R7)填写情况进行仔细检查。

二、验收方法

1、市、县、镇三级都要组织普查登记的质量验收。市级质量验收组对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镇(街道)中各1个普查小区进行质量验收;县(市、区)质量验收组对各镇(街道)抽取2个普查区各1个普查小区进行验收;镇(街道)质量验收组对本镇(街道)中所有普查区随机抽取1个普查小区进行质量验收,并逐级汇总上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阶段质量验收表”(见附件1)。

2、质量验收方法:对普查区的验收主要通过汇总、议查或个别访查和人工逻辑检查方法验收。

(1)汇总登记数据:通过抽中普查小区普查表(包括长表、短表、死亡表)汇总本普查小区总户数、总人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并检查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的填报是否有误。将以上数据填入附件1中“表1验收项目差错汇总表”合计栏。

(2)议查:主要针对总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进行议查。对抽中的普查小区组织熟悉情况的群众进行议查或个别访查,重点为总人口数及出生、死亡人口的多报、少报。对个别有争议的项目要认真核查,确属错误的应改正,议查出的差错情况,应如实填入表1。

(3)人工逻辑检查:对抽中的普查小区,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组组织普查指导员按照“人工逻辑检查规则”(见《登记、复查工作细则》)分若干专业组,对抽中普查小区普查表的所有项目进行人工逻辑检查,检查出的差错应加以改正,并将差错情况填入表1,其中,性别、年龄项差错除计入人记录差错数,还需分别单独填写。

(4)比较登记人口数与户籍人口数:对验收指标“登记人口大于户籍人口的比率”,应通过普查区快速汇总表计算抽中普查小区所在普查区的总人数,与公安部门经户口整顿后的本普查区户籍人口数进行对比,填入表1。

(5)按公式计算各项差错率,填写附件1中“表2验收结果表”。被抽查的普查小区,如差错率符合规定的要求,则通过;如差错率不符合规定要求,则该普查区的普查表要全面返工重做,然后再随机抽取一个普查小区进行验收,合格即予通过,如仍不合格再返工重做,直到达到指标要求为止。

3、验收表填写方法:按最后一次抽查所发现的差错填写表1和表2。

4、市、县、乡三级质量验收表的汇总方法:市级按各县级进行汇总;县级按各乡级进行汇总;乡级按各抽中的普查小区进行汇总。

三、抽查时间

登记复查结束之后各级应立即组织质量验收。各级质量验收时间初步安排在11月16日—30日。县(市、区)、镇(街道)人普办要在规定时间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验收工作,原则上乡级验收在11月22日之前,县级验收在11月26日之前。各县(市、区)人普办将本地质量验收方案于1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普办。

四、组织实施

登记复查工作结束之后,应立即组织质量检查验收。市及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人口普查质量检查组,由人普办主要负责人和各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人员组成。各级质量检查组按《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各阶段质量控制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对各普查区的质量验收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组织,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质量检查组负责实施。普查指导员不得参与本人负责的普查区的验收工作。

市级验收组由市人普办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及抽调县(市、区)业务骨干组成;各县(市、区)、镇(街道)各级人口普查质量验收组由各地自行组建。参加质量验收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责任心强,熟悉人口普查业务并严格遵守相关工作规定,在验收前要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各级质量验收组要按《第六次全国人口各阶段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具体验收时间与人员抽调另行通知。

总结与汇报的区别范文3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的汇总方式存在问题

1、分支机构取消申报,汇总纳税风险重重

①监管敞口风险。我国的汇总(合并)纳税政策起源于1994年,对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分公司的汇总纳税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实行层层申报、逐级汇总、属地监管的税收管理模式,无论是总分体制的各级分公司,还是母子体制的各级子公司,均作为成员企业在当地申报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新税法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能够独立核算企业变为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新税法按法人纳税后,母子体制的公司分别纳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只管理到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在属地按分配表预缴税款而不再进行汇算清缴,这种体制变化的结果是几乎在一夜之间,全国就取消了数十万计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纳税人,而伴随这几十万纳税人同时取消的,还有对这些成员企业的失于监管。因此,其中之风险可想而知。

②汇总方式风险。新税法实施后,税收风险还存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将原有所得税申报表逐级汇总方式,改变为总公司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纳税调增调减事项处理的复杂性,总机构无法仅凭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所得税,往往需要分支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实现具体汇总方式上五花八门。有的总机构在汇总会计数据的基础上,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企业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表格,用以汇总调整事项金额;有的总机构汇总会计数据后统一进行纳税调整;更多的总机构延续原来的办法,依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再逐级汇总到总机构。这不仅给汇总纳税企业总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同时由于没有法定的汇总依据,多样性的汇总方式导致企业的纳税风险难以估量。

③汇总平台缺失风险。调研发现,随着2008年新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企业按照税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做出了相应的变动调整,将日常业务和会计核算集中到省级单位,然后统一汇总到总机构是企业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业务的复杂和管理层级的庞大,部分企业的计财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过程中。据调查,部分企业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由总机构集中平行汇总,再下发企业内部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集中统计分公司的调整事项,完成全集团的汇总纳税。新管理办法的转变加大了总公司汇总的压力,按规定,企业总机构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但据调查,部分企业很多核算系统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中,总公司对分公司仅有一些静态资料和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分公司财务核算与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即使企业的财务系统较为完备,总公司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财务信息、业务经营情况,但是由于集团公司跨省市经营的现状,总公司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无法甄别分公司发票的真伪,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特殊事项财务处理的正确性(非自动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申报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年终纳税申报的监管,增加了总公司集中汇总的风险,对于总公司的税务机关的监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压力。

2、申报方式发生变化,税收监管出现缺位

①属地监管缺位。原汇总(合并)纳税办法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自取消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后,二级分级机构不再属地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仅根据三因素法汇总下属三级机构并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算清缴。由此导致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出现缺位现象。虽然根据分级管理即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的征收办法,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应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各种原因,总机构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级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项目),总机构依然需要分支机构补充资料。

②企业系统缺位。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汇总清缴部分规定:年度终了,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统计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这项政策取消了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中成员企业需在当地进行年度申报,由总机构平行汇总的规定,变为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总纳税。新办法是遵从法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将总机构视作一个法人,要求总分公司以一个法人的身份进行汇总纳税,但是此办法也给总分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集中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总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财务逐层化集中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总机构总部明显感到各分支机构报上来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不及以往,也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也无法甄别分公司的发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一些复杂的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在新税法实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经过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信度很高。而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管,包括税务风险在内的所有财务风险都全部向总机构集中。

③政策执行标准缺位。新办法出台后,出现了不同省市执行不同政策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汇总工作的难度。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省市结合地区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求,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要求(譬如:五险一金、社会保险等项目的扣除),导致总公司与各属地分支机构在统一扣除项目的执行中存在不同的标准,甚至市级三级公司与上级省公司的规定要求也存在差异;由于总分机构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地方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权限,总公司在年终汇缴时,对地方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的认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总分企业可能对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给企业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不利于对总分机构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总机构和各属地分支机构的地方经济状况、资产规模、地区发展规划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税收征管应适合经济的实际予以区别对待,但由于企业未规避风险,地方政策的执行力可能未被认可,以致削弱税收政策的影响力,从而愈发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3、二级机构难于认定,有碍统一规范征管

在执行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时,国税总局往往在批准文件中附列成员企业名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掌握参于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新税法不再以发文列名单的形式明确汇总纳税范围,而是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代替。依照该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预算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于文件并未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条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集团公司认定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标准也大相径庭。据调查,有些企业根据行政机构的层级划分二级分支机构,有些则根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经营主题等来划分确认。由于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可能出现同一市区内的二级分支机构,相对于不同企业来说被认定的税收管理的级次不相同的现象,或出现享受低税率的三级分支机构,由于低税率的优惠原因,被有些企业认定为二级分支参加预缴分配,汇总下级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三级机构一同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或将其汇总在上级二级机构中参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凡此种种,均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一定困惑,也同样有碍于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

(二)总分机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协调存在问题

1、总分机构欠缺统一,政策执行尚未同步

①属地机关欠缺执行。总、分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问题,此问题亦是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棘手问题。总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集团总公司实施的相关政策,分支机构是否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等问题,应在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范。譬如,2009年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京国税发[2008]1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辖内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总机构实行了按月定额预缴的征收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总公司执行了按月定额预缴所得税,按月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税款分配并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分配表并不认可,以系统没法更改、无法申报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机构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入库期限等税收政策的不统一,给企业的日常监管带来一定的困扰,导致税款一定时间的迟滞;又如,总机构由于一定被批准延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应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应办理延期申报,是否也需要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根据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等。

②属地机关缺乏监管。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例如,总机构实行按月定额预缴并按月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存在以系统原因为由,不受理分支机构的按月申报,相当一部分应按月入库的税款被按季缴纳,造成大量税款的迟滞入库;此外,还存在总机构被批准延期申报后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同意延期申报等种种不一致的情况。此类欠缺统一的监管问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2、税源管理相对独立,地方政府趋利干涉

财预[2008]10号文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等文件的出台,将跨省市企业入库税款的财政分配等系列问题转移至企业和属地税务机关予以解决,直接导致在汇总纳税方式利益分配机制的诱导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稳定税源的合理分配,出台相关政策,对跨省市企业的税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省市,省政府单独出台政策规定,要求省级二级分支机构将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参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将税款在下属市区级的三级机构范畴中做进一步划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财政压力,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将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在属地税务机关独立纳税。可以看出,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为平衡省市之间财政利益,但确有悖于财预[2008]10号文件对跨省市企业分配税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统一执行力,给企业造成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统一监管。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税收管理存在弱化问题

1、管理实质发生变化,地方管理缺乏积极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此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在属地均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即CTAIS系统设置的所得税申报表主、附表之间存在逻辑审核和校验关系)。通过对比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但具体管理内容只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预缴申报时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要的管理事项除了财产损失审批,就是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因此,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构除关心分配表的计算问题外,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的积极性大幅下降,同时,分支机构的监管也呈现出缺位状态。

2、受限监管检查权属,地方机关无从下手

原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人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但自2008年实行法人所得税政策后,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税款就地入库的规定停止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所得税,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仅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款和计算分摊的比例进行查验和做出了具体要求,并未对分支机构日常监管的检查权属做明确的规定。在目前权属规定下,即便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期望行使监管权力,对分支机构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但分支机构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缺乏评估和检查的依据载体,地方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也面临无从下手的窘境。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问题也需要企业总部统一处理。这很不利于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积极性,也极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基础管理问题突显

1、信息交流平台不畅,预测分析数据偏离

按照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换环境不畅,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和税收相关情况;特别是对于分支机构监管的税务机关,更多地是依靠总机构下发的税款分配表来进行税款征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得到总机构的税款分配表信息,从而直接影响税收收入预测分析的准确程度,致使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2、税前扣除集中审批,总部机关效率降低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仅将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属地税务机关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于汇算清缴工作中分支机构减免税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管理权限未能明确。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后,分支机构的发票在属地税务机构购买,但在税前扣除管理中没有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把控,除财产损失审批以外的审批、备案(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减免税备案),如果均在总机构进行,不仅增加了总机构财务人员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压力,同时这些资料都要层层报备至总机构,在实际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较大困难。

(五)预缴申报分摊税款计算问题。

目前企业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进行计算,现行的计算方法主要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了两次分摊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该办法主要是为解决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但在进行第一次分摊时,将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摊给总机构依据总机构的税率计算出税款的处理,会使分支机构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总机构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发达地区,享受25%的税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区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集团受此政策的影响较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该计算方法的变化,导致2009年分支机构未享受低税率优惠而多缴纳约2亿元的税款),这样将导致国家为鼓励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出台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沿海地区优惠政策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优惠精神未能体现,影响集团公司的投资取向。因此,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六)尚未出台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上述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这些企业的税收管理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国企均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税收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对这些企业的弱化管理客观上已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如何做好这些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监管,已经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改进意见和建议:

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在管理中存在,总机构管不到,分支机构管不了的被动局面,上述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急待完善,现就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建立总分机构信息交换渠道:

加快总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工作,同时要加入一些数据分析功能,监控集团企业税前扣除、转让定价和利润转移等问题,增设总局监控信息传递、督办业务处理等功能;同时,拓展总分机构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和联系独到,最大限度地促进总分机构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交换相关资料,包括总机构申报表、财务报表、纳税调整事项;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税款等,双方进行复核沟通后对企业的申报予以确认,以期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开展总分机构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的联查、联评机制,以提高总分机构总体管理效能。

(二)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权:

1、目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纳税理念,以总机构作为一个法人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备案上报工作,总机构的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一些过渡性减免均在分机机构发生,建议将这部分管理审核权交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管理。

(三)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下放部分稽查权:

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既要严格执行法人所得税制,不能形成总分支机构之间重复纳税,又要积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原则开展对总分支机构的检查。

1、主管税务机关对对分支机构的检查中下列情形,查补税款就地入库。

(1)对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企业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

(2)分支机构有隐匿营业收入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违法行为。

(3)对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能确认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仍形成少缴税款的,就地进行补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检查中,因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为亏损,或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项目等,不能确定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是否形成少缴税款的,将发现的问题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四)调整分配表计算方法:

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再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五)完善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的管理办法: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层级结构负责,税款规模庞大,建立健全此类大型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显得尤为必要。国税函[2010]184号只规定了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建议二级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年度申报后再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所得税。

(六)完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办法:

对于目前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总的体制性风险,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总分机构明确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原则,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所得税现实管理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税收制度与企业核算体制的矛盾带来的税收风险。

(七)完善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

总结与汇报的区别范文4

一、货物贸易项下异常跨境资金流动渠道

2012年,青岛市进出口总额732.1亿美元,较上年上升4.2个百分点,进出口顺差84.3亿美元,较2011年下降4.7个百分点,全年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低位运行。从整体趋势看,外汇顺收和进出口顺差差距前11个月基本为负,呈出口少收汇或进口多付汇倾向,自12月份以来,顺收顺差差距逆转,呈流入状态。顺收顺差的差距表明了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偏离程度,差距为正表明跨境资金流入倾向,为负表明跨境资金流出倾向。在目前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可兑换的情况下,异常或可疑资金多是通过贸易项下流动的,如贸易信贷、价格调整等方式,主要的渠道有以下几种:

一是贸易信贷渠道。2012年,我分局对青岛市相关数据定量分析发现,异常资金通过预收等贸易信贷方式流入境内与人民币升值或利差扩大存在高度相关性,境外NDF市场1年期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对预收额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预期人民币每升值1%,预收额增加2.23%;3个月人民币Shibor对预收额存在正向显著影响,每上升1%,预收额增加0.256%。同时,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相关贸易信贷业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贸易信贷报告,但由于报告没有设置注销环节,企业可根据自身掌握的货物流与资金流情况,通过调整贸易信贷报告和相应进出口日期方式将部分资金流数据调整到下一核查期,降低其被纳入重点监测或现场核查范围的概率,从而实现跨境资金摆布。

二是价格调整渠道。根据经济预期或人民币升值预期的不同,企业可以通过高报出口价格实现多收汇,低报进口价格实现少付汇,或低报出口价格实现少收汇,高报进口价格实现多付汇,进而实现资金跨境摆布。目前,外汇局与海关均缺乏低成本掌握进出境货物准确价格的手段;海关更着重于打击进口低报行为,对高报出口价格监管相对宽松。我分局检查中曾发现,某公司在原料价格和成本支出趋于稳定且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未出现明显波动的情况下,在一年之内把报关价格提升了近10倍并将资金汇出至境外母公司。

三是保税区渠道。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是区内企业办理进口购付汇和出口收结汇的核心凭证。目前,保税监管区的物流进境备案清单数据尚未能从海关获取,无法实现保税业务资金流与物流的匹配,虽然保税区企业已纳入货物贸易核查范围,也能够根据总量核查指标核查出结果,但因为基础匹配数据的不完整,造成核查结果的不可用,保税区企业无法进行企业分类,游离于货物贸易监管之外,境外资金流入的隐患较大。

四是关联交易渠道。境内外关联交易由于利益的高度一致,成为关联企业实现跨境资金摆布的主体基础。关联交易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由母公司统一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国内企业根据母公司“订单”组织生产,购销及收付汇主要集中在关联企业内部;二是资金收支由母公司统一调度;三是大量借入外债和外汇贷款,同时有高额汇兑收益,存在资本运作可能;四是进出口产品种类繁杂,年收付汇量多额大;五是收付汇大多通过境外离岸账户操作。

二、货物贸易监管对策探索

货物贸易改革实现了便利化企业操作的目的,但也存在监管弱化和核查效果有待提高等现实问题,因此,应通过加强监测及管理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一)加强非现场监测,提高监管针对性

非现场监测是明确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整体形势,把握监管方向的关键。一是宏观趋势监测与重点项目监测相结合。通过数据综合分析,确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整体趋势,把握当前货物贸易资金流向(净流入或净流出)以及导致资金流与货物流产生偏离的主要环节(出口少收汇、出口多收汇、进口少付汇或进口多付汇);然后将关注的重点细化至重点行业、特殊经济类型及贸易方式,按照对辖内贸易收支和总量差额贡献度等原则形成监测类别梯度表,有重点,有先后的逐项关注。二是数据匹配分析与数据指标分析相结合。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数据与海关报关数据、外商直接投资数据、外汇账户系统数据、银行结售汇数据等进行匹配并综合判断,验证交易的合理性;同时,以气泡象限分析1为基础,结合指标互补分析2,辅以偏离度分析3,将货物流与资金流发展趋势及偏离方向等信息定量化,提高监测精准度。三是分析工作与调查座谈相结合。在非现场分析基础上,通过有针对性的对某些行业或重点企业开展问卷调查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切实掌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情况及理性预期,为我们的分析工作提供更准确的现实佐证和更开阔的分析思路。

(二)丰富核查手段,提高监管有效性

非现场监测中筛查的异常情况,需通过现场核查方能最终落实,因此,通过各类数据的综合比对,提高现场核查效率十分重要。第一步:企业贸易收付汇、进出口数据与企业总分账数据进行核对。具体做法是比对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数据与企业的总分账数据,核实企业外汇收支数据与进出口数据是否全部入账、是否全部申报并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核查,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账外账,判断其是否履行贸易信贷主动报告义务。第二步:审核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和企业总分账,核对企业财务报表与账务之间的钩稽关系,关注其报表是否做假、成本是否虚增等情况。第三步:核实资金最终流向以判断资金的真实性质。若企业账务记载正确,对贸易信贷余额较大的企业从核实结汇人民币资金流向入手,核查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重点查实“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核实企业贸易融资是否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结汇资金是否流入投机领域。

(三)完善分类管理,提高监管科学性

一是实现货物贸易的全口径监管。首先,将保税区进境备案数据尽快纳入统计范围,实现对保税业务的全面监管,避免监管真空;其次,将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质量纳入对货物贸易主体监管范围,目前,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数据来源于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申报数据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对企业的非现场分析,大额数据申报错误甚至可能误导整体收支形势,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基础数据地位要求我们必须对企业申报质量严格监管。二是建立纺锤形评级分类。现行货物贸易管理的企业分类是倒金字塔形,A类企业占绝对多数,此种分类方式对企业思想和行为上的约束力和牵制力较弱,纺锤形分类方式,两端企业数量较少,能够有效调动B、C类企业提升评级的积极性,类别调控能力较强,从而促进企业思想和行为进一步规范。三是进一步细化分类评级。现行货物贸易管理对企业分为A、B、C三类,分类结果较简单,管理较粗略,可考虑将分类结果细化至A、A-、B、B-、C五级,以提高企业分类监管的效果,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有效提高了企业的分类调整效率。管理上,根据分类结果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方式,做到宽严相济。对于正常企业,可实施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于关注企业,要将其纳入监管对象,但在管理力度,要小于可疑企业;对于可疑企业,则要进行重点监管,对其交易行为进行严格审核,对一些大额和特殊业务实行逐笔核准。

三、几点思考

(一)完善数据是基础

为提高数据监测分析水平,切实实现跨境资金流动查得明、测的准、防得住,搭建功能完善的外汇系统尤为重要,外汇业务系统在现行较为散乱、功能重叠等情况下,必须实现合理框架下的有效整合和完善。可根据外汇管理需要,将业务系统从功能上整合为基础统计类、监测分析类和外汇检查类,分别针对数据采集统计、监测分析和指标筛查进行针对操作。

(二)健全指标是核心

一是根据非现场监测情况不断完善指标体系。健全的指标体系除应符合实际、全面、有效、长期四原则之外,必须通过非现场监测过程,不断分析指标差异出现的原因,理顺口径差异情况,形成剔除差异后的优化数据源,保证指标有效性。二是通过现场核查检验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在监测过程中,仅依靠非现场工作,不能完全查实,必须通过现场核查的手段确定异常情况,进而判断指标是否有效。在现场核查中,要加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为完善监测指标体系提供坚实基础。

(三)加快转型是关键

监管思路的转变要求外汇局工作人员必须从思想意识上首先转变,也对外汇局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充分运用自身监管系统的基础上,必须熟悉了解企业所属行业特点、自身财务状况以及当前国际收支形势下企业间运作资金的方式方法。同时,加快机构设置转型,将根据业务内容划分的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调整为根据监管手段划分的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和业务统计操作部门,以便满足转型后的监管需要。

注释

{1}象限气泡分析是通过考察气泡(显示二维数据表中二维数据定位及规模大小的图形,是散点图的形象化图形表示)所处象限的位置变动和气泡大小的变化,评估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与货物流动发生偏离的方向、程度与发展趋势。

总结与汇报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直接交易;区域银行间市场;敞口头寸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5-0083-06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5.16

近年来随着中韩经济、政治关系的密切,两地经济金融合作不断升级。对于人民币与韩元之间的直接挂牌交易,人民币已于2014年在韩国银行间市场挂牌,但由于韩国外汇法律的限制,韩元尚不能在中国进行直接挂牌,致使国内人民币对韩元交易主要还是根据人民币对美元及美元对韩元进行套算得到,增加企业交易成本。山东作为对韩经贸往来的桥头堡,近年来无论是经贸往来还是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都取得较大进展,在山东开展人民币对韩元区域直接交易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本文在借鉴人民币对越南盾和泰铢及新台币等小币种区域挂牌经验基础上,对在山东省内开展人民币对韩元区域银行间统一报价交易机制进行探索研究,并提出实际操作方案,对于在全国推广及其他小币种区域挂牌交易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借鉴意义。

一、人民币与韩元直接交易现状

(一)人民币已在韩国实现直接交易

2014年7月,国家主席与韩国总统朴槿惠会谈期间,就建立中韩银行间货币直接兑换的交易机制达成一致。同年12月,银行间韩元对人民币直接交易在韩国正式启动。韩国新韩银行、友利银行、企业银行、产业银行、渣打银行、花旗银行、外换银行以及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德意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汇丰银行的韩国分行均被指定为银行间外汇市场韩元对人民币直接交易做市商。做市商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提供买卖双向报价,引导交易价格,提升市场流动性,促进韩元与人民币跨行直接交易。交易时间为平日上午9时到下午3时,最小交易单位为100万元人民币[1]。

韩国银行业机构在开展韩元对人民币交易业务时主要遵循两种挂牌价格:一是在韩国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挂牌价格,二是银行代客挂牌价格。前一种挂牌价格,由于韩国已经实现人民币对韩元的直接交易,可直接登录交易系统提取交易市场上的挂牌价格;后一种代客挂牌价格则是根据韩国外汇交易市场USD/CNY和USD/KRW的价格换算得出,价格实时变动,由韩国各银行资金运用部人员手工录入各行的操作系统里,一天一般要变更200余次。上述两价格由于报价机制不同会有一定的差异。据韩资银行反映,目前韩国国内银行业机构在办理人民币对韩元现汇业务时主要使用代客挂牌价格,很少使用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挂牌价格,而且短期内,韩国国内银行业机构也没有调整使用直接交易价格的趋势,因此韩国人民币对韩元直接交易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二)韩元在中国尚不能直接交易,但部分地区已进行积极探索

2015年10月31日,总理访问韩国,当天宣布中韩达成五项金融合作成果,韩方统一韩元在中国银行间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但由于韩国涉及到法律修改等问题,具体何时能够实现尚不能确定,因此目前韩元仍然不能在我国进行直接交易。

1.韩元在山东柜台直接挂牌交易方法探索。为满足辖区人民币对韩元直接兑换需求,2011年6月,山东在全国率先探索区域内人民币对韩元统一报价机制,选择青岛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在青岛银行间开展柜台挂牌交易试点。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和韩国企业银行青岛分行①作为参加行于每日9:45分前将本行的人民币对韩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报送至青岛人行,由青岛人行对参加行报价进行平均后,于每日上午10:00前公布当日人民币对韩元挂牌中间价,作为人民币对韩元现汇柜台交易的汇率中间价。挂牌至2015年12月末,人民币对韩元累计交易5952笔,金额共计44911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买入业务5634笔,金额共计39502万元,人民币卖出业务318笔,金额共计5409万元,成交额位居全国各挂牌小币种交易量前列。

2.韩元在延边挂牌交易方法探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凭借与韩国语言相同、风俗习惯相似的优势,对韩个人旅游、对韩贸易等发展迅速,带动了延边地区韩元现钞现汇交易的繁荣,沉淀且形成了具有相当规模的韩元现钞市场。2015年5月,延边为降低当地涉外企业和个人韩元汇兑成本,推动中韩两国双边本币结算,由延边金融学会牵头,当地工、中、建、交四家商业银行共同发起,搭建了延边州韩元统一挂牌报价平台。该平台实行四家发起行轮流值班,确定韩元当日交易报价,一经确定,各参与行共同遵守的挂牌机制。6月15日,延边州韩元统一挂牌报价平台正式启用,全州工、中、建、交4家韩元业务经办行,93个营业网点,12个兑换点共同遵守韩元统一汇率,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韩元现钞买卖交易服务。

二、山东建立人民币对韩元区域直接交易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一)鲁韩经贸往来密切是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基础和前提

山东与韩国经贸往来十分密切。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发展、人民币清算行落户首尔、人民币对韩元直接交易以及中韩自贸区协议的签定,两地经贸往来的可持续发展必将得到进一步深化。2015年前11个月,山东对韩国进出口额达到293.23亿美元,占山东对外贸易进出口的13.6%,是山东第二大贸易伙伴,接受韩方投资25.06亿美元,同比大幅增加超过3成。从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上看,2010年山东对韩国跨境人民币收付额仅为3.88亿元,2015年增长至196.3亿元。但受韩国政策限制、境内韩资企业韩国母公司结算币别习惯等因素影响,鲁韩进出口人民币结算占比并不高,2015年山东对韩国跨境人民币收付额仅占山东跨境人民币业务收付总额的4.1%,因此鲁韩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潜力巨大。

(二)商业银行结算及敞口头寸平补是进一步完善韩元挂牌机制的现实需求

虽然目前山东尚未形成统一的韩元银行柜台直接交易报价机制,但在人民银行推动下,青岛、烟台、威海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了有益探索。随着韩元银行柜台挂牌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各商业银行在本行系统营业网点间互相调剂韩元资金头寸余缺后,必将产生系统外平补敞口或缺口的需求,开展人民币对韩元区域银行间交易,有利于打通省内不同地域、不同银行间调剂韩元余缺的通道,形成真实反映市场需求的区域性直接交易价格,有利于规范鲁韩两地货币兑换的市场秩序。

(三)进一步完善韩元报价机制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满足居民个人对韩元需求

2014年12月1日,人民币在韩国实现了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直接交易,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韩元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尚不能进行直接挂牌交易。这对中国企业对韩贸易来讲,结算仍绕不开美元,需要通过美元进行套算,增加了企业汇兑成本。据统计,中韩货币直接交易至少可以节约5%的汇兑成本。另外,对于省内居民个人而言,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赴韩旅游和留学人数逐年增加,催生了人民币对韩元直接交易的需求,特别是随着中韩自贸区的设立,不管是企业还是居民个人,对韩元的需求都将进一步增大。

(四)当前报价机制不利于货币直接交易业务进一步发展

1.韩元银行柜台挂牌汇率参差不齐。根据市场调查,目前开展韩元柜台挂牌直接交易业务的银行,其人民币对韩元汇率定价均来自于各自总行公布的价格,各银行因其经营规模、资金来源及成本不同,汇率价格差别较大,市场缺乏统一有效的市场指导定价,使得有需求的企业及个人在兑换时因面对不同价格而时常感到无所适从,影响了人民币对韩元柜台挂牌交易业务的规范性和价格的权威性。

2.韩元挂牌汇价缺乏弹性。目前青岛、延边两地的报价机制主要通过银行自行报价,然后由当地人民银行或金融学会进行汇总平均后统一。尽管两地统一了地区报价,但由于韩元汇率波动较大,使该价格很难反应市场真实供求状况,缺少一种跟踪市场情况实时报价的机制。

三、目前我国其他小币种挂牌经验做法借鉴

(一)区域银行间柜台交易统一报价机制

该模式主要对于有直接交易需求而尚未能在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的小币种对人民币的直接交易,是相关地区结合实际为降低当期企业汇兑成本和交易风险而进行的一种有益探索。目前除了人民币对韩元外,还有广西东兴人民币对越南盾、福建厦门人民币对新台币等统一报价尝试。以人民币对越南盾直接交易报价为例,2014年4月,在人民银行的筹划和组织下,广西东兴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北部湾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对越南盾直接汇率报价探索,形成了“抱团定价”、“轮值定价”的“东兴模式”,即由东兴工、农、中、建4大行依托广西金融城域网每周轮值报价,每工作日银行对客卖出越南盾即期交易价、结算银行间人民币购售美元价和银行买入越南盾指导价。实际操作中,各成员银行统一执行前两个价格,后一个价格供成员银行参考执行。一般情况下,是“一日两价”,如遇汇率出现连续、频繁大幅度变动,可以实时调整报价[2]。2014年4月26日,农业银行东盟货币业务中心正式在东兴试验区挂牌成立,实现了人民币对越南盾的直接报价兑换,同时面向东盟国家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清算、配套交易、融资等服务。

(二)银行间市场区域挂牌交易

目前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区域银行间挂牌货币包括泰国泰铢和哈萨克斯坦坚戈,挂牌时间分别为2011年12月19日和2014年12月15日,两种货币报价机制一致,以泰国泰铢挂牌为例,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正式推出人民币对泰铢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后,已对客户挂牌人民币对泰铢汇价、具备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云南省内商业银行以及境内泰资银行,可申请成为人民币对泰铢交易的参与行,报价行在参与行中选定①。报价为询价方式,由交易中心每日开盘前对报价行询价,将报价进行平均,得到参考价。虽然交易中心规定人民币对泰铢区域银行间市场的交易价暂定为参考价上下10%幅度内浮动,但同时规定银行对客户挂牌人民币对泰铢汇价的买卖价差由其自行确定。

人民币对泰铢和对越南盾交易机制的主要区别在于:人民币对泰铢实现了银行间区域挂牌,挂牌交易系统直接使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子系统,报价机制、价格相对完善,但与银行间挂牌交易货币相比,报价行和参与行限于区域相关金融机构。

(三)经验启示

1.需求是催生人民币对小币种直接交易的必要条件。不管是否在银行间市场挂牌,人民币对小币种直接交易前都有较强的直接交易需求,而且在挂牌前均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地摊银行”,以满足日常的交易需求。如中国的东兴边贸市场,瑞丽口岸及越南的芒街等形成了相当规模的人民币对周边国家小币种的直接兑换区域。如在瑞丽口岸有一个“地摊银行”集聚区,40平方米的铺面内有16家“地摊银行”,每家都有点钞机、验钞机(人民币)和一张桌子,提供缅币、越南盾等周边国家的现钞兑换业务[3]。

总结与汇报的区别范文6

一、在思想政治方面:

在委领导安排的每周学习时间里,自己认真学习了XXX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第八次党代会上的报告及XXX区“与时俱进,争创一流”大讨论和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六大精神。特别是于近期重点研读了江总书记在十六大上所作的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报告全面回顾了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取得的巨大成就,总结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条基本经验,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勾画了宏伟蓝图,是我们党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认真研读、冷静思考和相互交流,使我充分理解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的深刻内涵。深刻认识了“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精神实质。也使自己的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和用“三个代表”指导工作的能力都有了明显提高和进步,对党的依赖感、信任感更足,对小康社会的前景充满信心。在认真学习的同时,一年来自己严格遵守委里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按时出勤,遵纪守法,注重团结。在工作上,虚心向领导和老同志请教,使自己受益良多。

二、2002年在委领导和科长的具体指导下做了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2、对我区1991-2001年荣获我区科技进步奖的XXX个获奖项目和1989-2001年我区获天津市科技奖励的XXX个获奖项目及1989-1999年度我区荣获的XXX个部级新产品项目进行了搜集、整理、汇总录入,现已在我委网站上公布。 4、按照市科委农村处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写了《XXX区信息化简况》上报,并为农业信息化展览搜集并提供作展牌的图片及说明材料,同时填报了农业信息化情况调查表。对我区科技成果推广网络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写了调查情况上报市科委。

5、对有容蒂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完成的“组合绝缘数字同轴射频电缆”、区农林局林业站完成的“津滨辅城生态风景林技术开发示范工程”等XXX项成果进行了录入并到市科委进行了成果登记。

6、按照市农委科教处的要求,通过协调区人事局、农林局、环保局等单位并根据统计年鉴上的数字填报了科教兴农调查表并提供了文字材料。

7、按照区政府督查科的要求,完成了“2002年科技三项费及科技担保资金支持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材料已上报。与其他兄弟区县联系了解2002年科技投入情况,为我委申请增加科技三项费提供对比依据。年初,协助科长分别组织有关委局及七个乡镇街召开了科技项目会商会,会上认真的做了记录,会后分别写了会议纪要,为领导筛选2002年的项目提供了文字依据。6月份与科长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上半年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统计,并把半年来的项目经济效益及投入等情况进行了汇总。日前,正在着手对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全年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工作。

8、协助科长写了五条信息,已在我委网站公布,其中有两条信息分别在天津日报和今日XXX报上刊登。

9、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日常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