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行教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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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行教案

山行教案范文1

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实现公交的定制化,充分满足人们的出行需要,是智能公交系统发展的目标。 然而近年来中国智能公交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过于追求先进性、忽略实用性、运营效果不理想、动态调度尚待充分开发等问题。而“西安市定制公交APP”基于中国公交系统现状,通过对公交调度系统和调度特点深入分析,在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和大数据的支持下,结合动态交通状态信息,将智能化算法引入到公交运营调度中,建立了基于动态数据,兼顾乘客满意度和企业效益的动态调度优化模型。

[关键词]运营模式、可行性、定制公交优势

中图分类号:U491.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3-0323-01

一、西安定制公交运营模式

西安定制公交根据乘客出行需求来设计定制公交运行线路和站点的公交服务模式,为具有相同出行需求的人群量身定做一种公共交通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舒适、经济、环保的优势。定制公交信息作为一种对现代城市公交管理系统的全新尝试,其在技术上并无太大、太繁琐、太难实现的问题,根据整个管理系统的操作流程:乘客提出交通需求―在线填写信息、出行需求等表格―公交集团设计最优线路―在定制公交平台上招募乘客、预定座位、在线支付―开行商务班车。

定制公交可以提供近似门到门的公共交通服务,节省乘客的出行时间,提高道路资源使用效率。同时车辆保证每位乘客均有座位,配置高速无线网络,提供舒适的乘车。

定制公交具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对于乘客而言,其出行成本远低于使用出租汽车和私人小汽车的出行成本;对于政府,除购置车辆外不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西安市已经形成了明显的白领、商务人士聚集圈,对定制公交服务有一定需求。西安高新区、曲江新区等上班族收入水平较高,可以接受较高票价的定制公交服务。而如今西安市的地铁虽然便捷,但是线路网还不够完善,大部分上班族不能一站直达,经常需要一次甚至多次换乘,极大地消耗精力。

定制公交系统主要包括乘客单元、线路和车站、车辆选购、运营管理、市场监管等诸多方面。定制公交乘客招募主要通过建立定制平台来实现线路走向。站点位置安排要以人为本,尽可能安排在方便乘客出行的起讫点。

二、西安定制公交的优势

2.1 乘客掌握主动权,制定线路

不同于常规公交和通勤班车,定制公交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主动权完全交到了乘客手上。乘客根据自己通勤需求,“定制”符合自己的“公交车”。

2.2 乘车环境舒适,设备齐全

定制公交具有 “一人一座”的优点,不仅可以保证乘车环境舒适,乘客在上下班途中还可以“补觉”,大大降低了疲劳程度,而不像普通公交等座、排座、占座、挤座甚至一路无座。车内装有移动影视设备,供乘客休闲娱乐;车载WI-FI让乘客随地上网办公;脚踏板增加了乘坐舒适度。

2.3 线路灵活,节约时间

定制公交能够灵活的调整运行路线,避让高峰拥堵路段,提供近似门到门的公共交通服务。节省乘客的出行时间,提高道路资源的使用效率。其次,定制公交运行过程中停靠站较少,甚至不需要停靠,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使用公交专用道,确保定制公交的运行速度。再者,定制公交的线路和班次是根据乘客的需求而定的,可以根据客流的变化及时调整,确保定制公交服务与实际出行紧密结合。

2.4 票价易于接受

根据西安市政府通知,2016年1月1日起,西安市区出租汽车(不包含纯电动出租汽车、甲醇出租汽车、单燃料出租汽车)排气量1.8L(含1.8L)以下车型由现行起步价3公里10元降低至3公里9元;排气量1.8L以上车型起步价2公里9元。目前北京定制公交票价20km以内约为8.4元,西安市根据社会可接受的票价和成本核算制定的票价将低于北京定制公交票价,可见西安市定制公交费用大大低于使用出租车通勤的费用。

2.5 G色出行

目前,全国范围大气污染严重,其中大量汽车尾 气排放超标是造成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定制公交将许多有自驾车出行可能的市民聚集在了一辆车上,据相关部门测算,一部定制公交的开行可以替代 20-30部私家车的使用,能有效缓解拥堵、尾气、停车等问题,不仅为节能环保做出贡献,还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三、可实施性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机动化水平显著增加。一方面城市中心区域和居住地通勤需求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是城市交通中私家车出行比重大幅攀升。两种叠加效应下城市交通已经不堪重负,同时恶劣的交通环境又使机动车尾气排放性能大幅降低,城市环境也越来越差。

因此,应该选择选择以最有活力、综合效益最好的公共交通为主,私家车和其他方式为辅的互补通结构。与此同时,作为新型公共交通运输方式的定制公交则发挥出无比卓越的优点,以已开通此项服务的北京、天津、济南、青岛为例,其全方位的管理模式,通过向广大乘客群体争求路线起止点,科学设计路线,合理安排道路,精心调度车辆以及乘客对其体验上的满意度调查,进而满足乘客对公交快捷、方便、舒适等方面的需求。

由于西安城市规模不像北京等一线城市那么大,而且社区分散,规模也较小,乘坐定制公交的乘客也相对分散,故而二线城市的定制公交在运行线路和站点的选择上,并不能像一线城市那样 “一站直达”,可以采用 “多对多模式”,用最优的路线将分散的乘客串联并送达各自的目的地。

政府、企业等相关各方,给予定制公交更大的支持,让市民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西安公交的发展规划中,定制公交是未来的一个重要方向,定制公交的服务对象更广。因此西安定制公交系统的建设从各种因素来说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山行教案范文2

【关键词】交通;冲突技术;行人安全;改善

近些年来,我国在城市的道路设计过程中,对路口,路面等的设计主要考虑的是机动车的需求,对行人安全的发面考虑的比较少。从近些年的所有交通事故数据信息显示,行人出现的交通事故所占的比例相当的大,那么怎样才能减少行人交通事故的产生,从而确保行人的安全成为我们必须要研究的议题,这样可以不断强化城市道路整体设计的理念。

1、交通冲突技术的概述

1.1交通冲突技术的概念

交通冲突技术是当今国际上的一种新型的技术,目前我国对该技术还没有做出准确的定义。不过在平面交叉口的安全评价中有对交通冲突的相关定义:交通冲突是指在可观测条件下,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道路使用者在同一个空间,同一个时间上相互靠近,其中一方如果采取一些非正常的交通行为,比如车向转换、车速改变、及时刹车以及交通违章等,这时除非另外一方道路使用者也采取一些相应的避险行为,否则很有可能会发生碰撞,这种现像就称之为交通冲突。

1.2交通冲突的类型

其实交通冲突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比方说按照交通冲突的严重程度、交通冲突的角度、交通冲突体的类别、车辆的行驶轨迹等方面都可来分类。其中,根据交通冲突的严重程度,也就是交通产生冲突后有可能造成的结果,分为非严重型冲突和严重型冲突两种。

非严重型的冲突是指道路行驶者在通过某个地方的时候存在着与其他道路行驶者的靠近,同时需要采取一些避险行为才能躲过事故发生的一些交通事件。它最主要的特征是道路行驶者在过程中会感觉到到心里上有一定的压力,有必要去采取一些避险的行为,同时该冲突有着比较充分的判断时间。

严重型交通冲突发生时,道路行驶者可以感受到非常大的心理压力,此时必须要采取快速并且有效的紧急避险行为;由于从感知到判断再到行为的整个过程会很短,这时行驶者就不能再有任何的犹豫或者是动作上的失误,否则就会引起严重型交通冲突的发生。

2、出现行人冲突的原因

2.1人为原因

人为原因而引起的行为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比较薄弱。一般情况下,行人在穿越马路的时候对危险的感知能力不够,闯红灯的现象已经再普遍不过了,因为很多人都想在过马路的时候节省一些等待的时间,另外大部分都会认为机动车肯定会让着行人,再加上人们都爱效仿,刚开始是一个人闯红灯,后来变成大家都闯,这样就很容易造成交通混乱的局面,甚至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为了能够减少交通拥堵以及交通事故的发生,行人应该要不断的增强交通安全的意识;第二,行人自身的身体状况。道路在设计的过程中,往往是为了满足大部分的需要,可是对于那些弱势群体,比如残疾人,小孩儿,老年人考虑的就比较少,正因为他们行动上的不方便,为交通增加了不少的安全隐患;第三,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驾驶员一般都会很自然的认为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在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的时候很多人都不会减速,有些驾驶员甚至酒后驾车,这些都给行人的安全增添了很多的风险因素。

2.2行人设施设计的不合理

行人设施设计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行道设置的不合理。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的分离形式也对行人的冲突影响很大,很多时候,非机动车和行人混行在一起,给交通增添了更多压力的同对给行人的人身安全也带来了威胁;第二,由于非机动车车道和人行道的高差设计不太合理或者是人行道和周围地面的高差没有做出明显的标志,行人就很容易在走路过程中被经常绊倒,人行道与周围地面的高差一般情况下是在10到20厘米;第三,人行横道的设置也不太合理。交通信号的交叉口是行人安全非常薄弱的地方。如果人行横道设计的比较宽,那么会增加全红的时间,同时还会造成机动车的延误;如果人行横道设计的比较窄,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就不容易通过,从而增加闯红灯的人数,更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和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人行横道宽度的影响因素比较多,在生活中设计不合理的现象也是普遍发生。

2.3对交叉路口控制的不合理

交叉路口控制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通标线以及交通标志分配的不合理。有些道路交叉口由于缺少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或者是设置的地点不太合理,无法对道路行驶者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这样也很容易引起交通混乱,从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第二,不合理的信号设置。对于道路交叉口信号灯的设置更多时候考虑的是机动车,为行人的安全考虑的比较少,红灯设置的时间比较长,超出了行人可以接受的时间等待范围,绿灯设置的时间比较短,行人就没办法顺利的通过,无形中增加了闯红灯的人数,交通冲突发生的概率也会相对提高。

2.4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在交通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其中有一个问题比较严重,就是行人在人行横道绿灯的时候可以进入,但如果行人还没有走过人行横道,信号灯就变红了,同时车辆的信号灯变绿,车辆可以行使,这时过道的行人就很容易与车辆发生交通冲突。这种情况下行人的人身安全就根本没有办法得到保障,据相关调查显示,行人冲突大部分是因为这一现象所致。

3、如何减少和改善行人冲突

在交通冲突的中,行人冲突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行人的安全问题必须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了能够减少人为冲突的发生,以下几点方法可以对这一现象作出相应的改善:第一,一定要逐步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及自身的文明素质,相应增加学车的难度系数,加大对道路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另外,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要对那些弱势群体,比如说小孩儿,老人或者残疾人一定要学会礼让;第二,提高行人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对于闯红灯的人员相关部门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还可以增设更多的交通文明岗,做好文明交通的宣传,逐步培养和提高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第三,国家要对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做出进一步的完善;第四,交通管理部门要仔细检查各种交通标志,对于那些不合理的交通标志要做出修改让其合理化;第五,对于交通信号灯时间的设定一定要合理,必须要根据交通区域的实际情况去设置信号灯的时间。

4、结语

综上所述,相对传统的行人安全评价方法来说,交通冲突技术在目前的交通安全评价领域中有着明显的优越性,它可以减少传统评价方法中的一些缺陷,不用再对全部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就可以很快的得到答案。交通冲突技术是正确认识交通安全状况,确定地区交通安全改善情况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刘运通.道路交通安全指南[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

山行教案范文3

    行政判决书

    (2000)鲁行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周山,男,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采油工艺研究院职工,住胜中社区科技二村。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峰,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站职工,住址同上。

    委托人:张宝珍(系第一上诉人之妻),女,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采油工艺研究院职工,住址同上。

    委托人:郭清海,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杜金芳,男,支队政委。

    委托人:刘宝,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支队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人:范金玉,男,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支队法制科副科长。

    上诉人许周山、许峰因诉交管行政事实一案,不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东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9月2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周山、许峰及其委托人张宝珍、郭清海,被上诉人的委托人刘宝、范金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第1、2号证据因二证人出庭作证时推翻了原来的作证内容,且经庭审质证,应采信二位证人在庭审中及法庭对其调查的作证内容。原告提交的第1、2号证据为无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执勤干警当时有抓拉原告行为的存在。第3号证据是第三人的陈述,第4号证据是间接证据,此二份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有抓拉原告行为的存在。第6、10号证据都不能证明原告马夹的右腋下开裂是被告方撕拉而形成。第11号证据与本案无关。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执勤人员在1999年10月11日上午的执法过程中,对原告有抓拉右肩的行为;被告提交的第6、7号证据是第三人在事发当天所作的陈述,是原审第三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受到威逼、胁迫,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的陈述,应认定为有效证据。由此认定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许周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周山负担。

    上诉人许周山、许峰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对证人高淑华、李俊君证言的使用以点带面,以偏概全。首先,上诉人的律师在收集高淑华、李俊君证人证言时的程序是合法的,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律师在收集这两名证人证言时在实体上或在程序上存在什么违法之处。其次,高淑华、李俊君两证人在法庭上所做的证词与他们在庭审前向原告方出具的证人证言相比较,所做的修改只有一、两个字,将过去的“看清了”交警撕拉受害人改为“没看清”,其他情节未作修改。一审法院判决仅仅因为这一点变化就全盘否定了二位证人的证言,将其统统确定为无效证据,这岂不太片面、太机械了吗?再次,高淑华、李俊君对证言的修改是经不起推敲的。2.一审判决对摩托车加速实验结果的使用明显地袒护被告一方。实验记录载明:三次实验中,只有少数几次出现过摩托车前轮离地现象,但一审判决却以这种偶尔出现的现象给了被告方的证据以有力的支持,全然不考虑一般情况下和大多数实验中摩托车前轮不会离地的现实。3.一审判决书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6“对许峰的讯问笔录”过于轻信,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11“公安公文及法院公文格式样本”简单否定。首先,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在性质与使用对象上明显不同,被上诉人故意将“讯问笔录”改为“询问笔录”,其目的就是对本案第三人许峰以精神上的威胁、恐吓,就是把许峰作为犯罪嫌疑人来对待。其次,被告方对许峰的询问采用了精神和肉体双重折磨的方式。4.被告方利用职权向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以及受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施加影响,要求许周山撤诉。综上,请求确认交警在执行职务行为中存在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答辩称:1.上诉人许周山的人在向证人高淑华、李俊君收取证据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只告知证人是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所以证人为上诉人作了证,这一作法使证人证言失去了证据作用,不具可采性。而且律师还动手修改了证人高淑华的证言材料,并让高淑华抄了一遍后将原稿销毁。2.庭审中证人高淑华、李俊君改变证言是原告人使用欺骗手段取证的必然结果。被上诉人在此案进入诉讼过程后自始至终没有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证人收集证据,也没有传唤、通知任何证人出具证言、出庭作证,更没有亲自或委托其他部门单位“押解”证人到庭。《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没有规定被告不能向证人了解情况,也没有规定被告不能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相反原告的律师极力反对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证人也愤然指责原告律师不该以欺骗手段收集证据。3.摩托车加速实验结果是客观事实的反映。经双方几次实验,在不加任何外力的情况下突然加速摩托车前轮飘离地面是客观事实的反映。4.上诉人横加指责被上诉人在使用讯问笔录上存有违法行为。这是上诉人对法律掌握不准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5.上诉人指责被上诉人在对许峰讯问过程中采用了精神、肉体双重折磨是歪曲事实。当时,许周山到医院后是交警协助医生进行医治并为其挂号、找医生,直到其单位代表和亲属到医院后才离开。将许峰带到交警大队作完笔录后,又带其到中心医院包扎伤口,考虑到许峰父亲受伤需人看护,也没对许峰进行任何行政处罚,就让其亲属于当天下午将其领走。6.被上诉人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支队领导是以老乡的身份心平气和地同原告进行了交谈,劝其撤诉,主要是为减少对被上诉人的负面影响,也减少原告的经济费用。原告不同意撤诉,被上诉人也就未再强求。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人高淑华2000年3月8日的证言;2.证人李俊君2000年3月10日的证言;3.第三人许峰3月26日的陈述;4.证人刘滨2000年3月12日的证言;5.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门诊伤情检验证明;6.物证照片一组及马夹一件;7.第三人许峰的驾驶证正、副证及复印件;8.出院诊断证明书及部分药费收据;9.采油工艺研究院防砂器材厂2000年4月18日的证明;10.证人徐广东2000年5月18日的证言;11.公安公文格式样本;12.胜利油田中心医院部分病历记录、长期医嘱单、住院记录等;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的证据:13.李俊君证言;14.郑安江证言、曲永太证言;15.许周岩证言之一、之二;16.仲如冰证言。

    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1.东营市公安局、东营交通局关于《加强市区西城交通管理整顿客运市场的通告》,证明济南路、泰山路禁止机动二、三轮车通行;2-5号是证人证言,分别是4个执勤交警的陈述材料。6.1999年10月11日对许峰的讯问笔录;7.1999年10月11日许峰的陈述材料;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8份证据证明交警在执行公务期间并没有抓拉上诉人的行为,而是因为许峰明知自己违章驾驶又不愿接受交警的检查,加速急转弯摔到造成此次事故,事故责任应自负。

    庭审中被上诉人提出1号证据用以证明上诉人许峰在济南路上行驶违章,第2-5号证据证明许峰不听检查造成伤害,第6、7号证据证明许峰违章驾驶,而被上诉方的行为不违法,第8号证据是法律规定。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呈交的2-7号证据提出下列异议:认为2-5号证据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第6、7号证据是在本案上诉人许峰正在办理工作调动期间,部分内容是按被上诉人的意思所作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提出11号证据证明当时被上诉人用的笔录头把询问改为讯问是对许峰的威胁,是把许峰当成犯罪嫌疑人对待。

    被上诉人答辩称:许峰被带到交警支队后,交警不仅未对许峰施加任何压力,而且还帮助许峰打电话找人、买饭,并带许峰到医院包扎伤口;用“讯问笔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的。至于2-5号证人证言是为说清当时的事实而出具的陈述材料,其效力由法庭决定。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1、2、13号证据认定为无效证据。第3、6、10、14、15、16号证据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经过的证据使用,本院予以认定。第4号间接证据不予认定。第5、8、9、12号证据是上诉人要求赔偿的证据,第7、11号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认定其效力。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8份证据均认定为有效证据。

    综上,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1999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许峰驾驶一辆无牌照旧雄风摩托车,带其父许周山去胜利石油管理局照相,当沿济南路由东向西行至商业大厦时,遇执勤交警检查,因许峰自己知道是违章行驶,且未带驾照,所以绕到泰山路、胜泰路、胜旺路再到济南路,按济南路东西走向的道路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胜利石油管理局机关附近,执勤交警巡逻车由东向西巡逻至此,当再次发现许峰的摩托车时,巡逻车便停靠在路边的隔离带边,招手示意许峰停车接受检查。此时许峰缓速行驶,准备停车,但在接近管理局机关大门时突然加速拐向管理局机关大门里面,因转弯太急,倒在大门里约四、五米处,将坐在车后的许周山摔下。许周山被摩托车砸伤右腿,许峰右腿膝盖也被划伤。后在交警的协助下将许周山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骨折,交警留下人员陪许周山进行检查、治疗,将许峰带到交警支队作进一步调查。

    到达交警支队后,许峰提出要见自己同学的父亲周刚,交警同意并帮其拨通电话,周刚赶到后向许峰了解情况并进行安慰。许峰开始接受调查并形成笔录,之后交警带许峰去医院包扎了伤口。考虑到许周山受伤需人照顾,未对许峰进行任何处理。下午17时左右,让其家人将许峰领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1999年10月11日对许峰的“讯问笔录”、“许峰的陈述”材料,是案发当天的原始记录,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客观情况。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受到威逼、胁迫,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所作的陈述。两个现场目击证人也出庭作证,只看到执勤交警有左手在上,右手在下的手势,并未证实交警有抓拉许周山的行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抓拉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违法行政事实行为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二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马新光

    审判员 丛燕燕

山行教案范文4

【关键词】数据交互系统;关口电量采集系统;网络安全隔离

1.引言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要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全采集、全覆盖、全费控”的目标。陕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1]的建设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目前已接入低压、配变用户总共近60万户,专变客户将于9月15号正式上线。根据有关要求,“全覆盖”不仅指各类用电客户的接入,而且还包括变电站、关口、小水火电厂等的接入,而已建成运行的关口电量采集系统已实现了变电站、关口、小水火电厂计量信息的接入,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相应的应用支撑系统。如何将关口电量采集系统采集的信息融入到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中去,一方面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对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考核,另一方面满足现有的关口计量计费应用支撑系统正常运行,是目前急需要解决的课题。

目前,国内用电信息采集种类比较多,最常见的是通过用电信息采集终端抄表,再将其采集的信息转发给电信息采集主站系统。由于变电站/发电厂的一些电能表充当电力交易上下网关口角色,这部分电能表主要由关口电能量远方终端采集,实现实时竞价上网和交易结算功能。为了将关口电能表信息接入上述两套系统,国内一些单位在关口上使用了双RS485接口的电能表,同时向两套系统上送电量信息;也有一些单位采用了终端间信息转发的方式实现电量信息共享。针对陕西省电力公司关口电量采集系统运行状况,决定在关口计量计费系统和用电信息系统主站之间实现桥接,达到关口电量信息共享的目的。

陕西省电力公司和各地市电力公司都建设了关口/变电站电量采集系统,经过多年建设和运行,已成为计量结算、网损监测等方面的应用支撑系统。以陕西电力关口电量采集系统[2,3]为例,该系统始建于2000年,经过多次升级改造,目前已运行13年,接入厂站110座,电表1200块,每天原始表码值的数据记录就有138万多条。如何将庞大的计量数据安全、稳定、及时、可靠地传输至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本课题面临的难题。

2.功能需求和设计原则

模型数据交互接口主要向用户提供各种计量数据及事件,按数据对象分类,一般分为:计量点档案信息、日冻结电能示值、日冻结电能量、功率曲线、总电能示值曲线等[1,4]。

除了一些采集数据外,数据交互系统还将一些重要的操作记录融入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这些记录包括:旁路替代、CT/PT更换、电表轮换、电量替代、数据越限、数据修改、重处理和系统参数变更等。系统设计遵守以下基本原则:①一体化原则;②平台化原则;③实用性与先进性原则;④安全性与可靠性原则;⑤易维护性原则。

基于关口电量采集系统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问题、数据交互接口的功能需求和设计原则,本文将讨论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实现措施。

3.解决方案

为了实现关口电量采集系统中的计量数据无缝融入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有两种传统的实现方案:一种是开放关口电量采集系统数据库,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过网络直接读取关口系统数据库中数据;一种是关口电量采集系统将采集的计量数据写入本地数据库的同时也写入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数据库中。不过这两种解决方案都存在一些技术问题:①关口电量采集系统位于安全二区,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位于安全三区,两套系统之间不能直接互联,这两种方案都违背了安全性与可靠性原则;②变电站和关口电量由省电力公司和10个地市的电量采集系统采集,这些系统由多个供应商独立开发,各系统相对独立运行,数据分散保存,传统方案实施起来非常困难;③关口电量采集系统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之间的数据库模型不一致,需要建立一定的映射关系和转换关系方能实现数据信息对接;④为了实现第二种方案,还需要对现在运行的多套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开发;⑤关口电量采集系统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之间紧耦合运行容易造成相互干扰,不利于系统的运行维护。为此,本文提出了一种使用中间库桥接的解决方案,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如图1所示。

图1 关口采集系统与用电系统之间

数据接口―中间库桥接方案

图1中,为了实现安全二区和三区设备之间信息交互,在两个区之间增设网络安全隔离装置,实现信息交互的同时,确保两个安全分区内的网络保持物理隔离,实现信息交互过程中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由于各地市的变电站电量采集系统由不同厂商设计,数据库模型不统一,为了实现数据信息的一体化,简化用电信息系统数据交互的接口,本方案增设一个中间数据库系统实现对变电站和关口数据信息的抽取、清洗、转化等处理,以统一的格式保存在中间数据库中,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直接访问中间数据库,获取所需要的计量数据信息。

采用中间数据库桥接的方案可以大幅度简化系统设计,降低系统施工实施的难度;中间数据库系统运行的ETL软件能够在线显示数据抽取的进度,并对数据的完整性、与数据源系统的连接和通信状态等运行参数实时监视,大大提高数据交互系统的可维护性。

针对两种系统数据库模型名称不统一的问题,本文依据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规范》,中间数据库系统模型以SG186营销业务系统为基础设计,建立统一数据库模型规范,同时建立中间数据库系统与各电量采集数据库系统之间的映射关系,实现模型数据和档案信息的统一化处理。

4.业务流程

根据数据交互系统所实现的功能和本文提出的解决方案,数据交互系统的工作业务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关口采集系统与用电系统之间数据接口

――业务流程

系统建立伊始,首先建立相应的变电站档案;其次建立变电站中计量节点的档案信息。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计量节点中间数据库档案是以SG186营销业务系统为基础建立的,同时参照变电站/关口采集系统和用电信息系统数据库模型,建立系统之间的计量节点映射关系表。依据已建立的档案信息表和映射关系表,ETL系统每天凌晨4点自动从变电站/关口电量采集系统中提取数据,并按规定进行统一化处理之后保存在中间数据库中。特别地,如果变电站/关口电量采集系统新接入了变电站或计量节点,需要重新同步中间数据库的档案信息表和映射关系表。此外如果发生某些计量节点的数据信息因为通信等因素未及时采集造成信息遗漏,ETL软件自动检测这些信息点的计量数据是否采集到,如果变电站/关口电量系统已将遗漏信息采集到,则数据交互系统自动启动信息追补任务,实现遗漏信息补采。

中间数据库中的计量数据信息根据配置的运行参数可以保存1~3个月,ETL软件自动检测历史数据库中的信息记录是否过期,如果过期则自动删除。

5.方案实施

在完成本解决方案的可行性论证之后,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系统集成商进行了软件设计和工程实施,成功实现了变电站/关口电量系统与用电信息系统之间的桥接和信息共享功能,达到了项目研究预期的目的。

6.结论

根据陕西电力关口电量采集系统模型数据交互技术规范,本文提出了采用网络安全隔离装置的中间数据库桥接技术方案,设计了中间数据库系统ETL软件业务流程,完成了关口电量采集系统中计量信息融入用电信息系统,实现了以SG186营销业务系统为基础的数据库模型的统一管理,满足了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逐步实现全省电力用户全覆盖、全采集的目标,同时保证了互联的各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数据交互系统的可维护性。基于本方案设计的数据桥接系统3个月的试运行的经验表明,本文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正确可行,达到了预期的研究目的。

参考文献

[1]国家电网公司.Q/GDW373-20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规范[S].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

[2]程海花,严小文.MVC/j2ee在基于web的电量计费系统中的应用[A].全国电力系统自动化学术交流研讨大会论文集[C].南京:电力系统自动化杂志社,2004:128-132.

[3]李苗,王超君.电量采集系统相关技术的应用与分析[J].机电信息,Iss.18:119-120,2012.

山行教案范文5

近几年,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从某一基层法院2007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就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来:2007年审理此类案件67件,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12.6%;2008年审理此类案件93件,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17.2%。2009年上半年审理此类案件57件,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21%。从2007年到2009年上半年,此类案件上升了8.4个百分点。

造成交通肇事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刑法第133条作为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的重要武器,长期以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刑法第133条已不能较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且有些地方还不够完善、具体,使之操作难度很大,使刑法第133条在打击交通肇事犯罪中打了折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刑法第133条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一个农业县作为统计单位来看,每年新增各种机动车辆平均达到35-40%左右,车辆增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成正比的。如果刑法在对交通肇事犯罪的处理上不作相应的调整,怎么能有效遏制交通肇事犯罪呢?其二,交通肇事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刑法第233第一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133条第一款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交通肇事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两个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都是按过失认定。同是过失犯罪,同是致人死亡的后果,而在量刑上却出现较大差异。其三,在对交通肇事犯罪逃逸的情节认定上存在问题。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行为应该分二步认识,第一步发生事故时应该是一种过失。第二步发生事故后,无论肇事者处于什么原因而逃离事故现场,不对被害人积极实施救治,这种行为事实上是对被害人的死亡采取的是一种放任态度,带有间接故意的性质,其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也很大,同时对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会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可以认为:肇事者逃逸,不顾受害人的死活,是一种极坏的道德行为。一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难于调解,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其四,对于交通肇事犯罪在刑事处罚上过于宽泛。从大部分基层法院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量刑来看,凡是民事已得到赔偿的,96%左右都给判了缓刑,而只有4%左右的民事没有赔偿或赔偿不到位而被判了实刑。缓刑适用过多,刑法对肇事者起不到较强的威慑作用。因此,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险不避,禁而不止所造成的。如醉酒驾驶、赌气驾驶、故障驾驶、超速超载驾驶等等。违章驾驶越多,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越高,这是众所周知的。另外,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自首,且民事进行赔偿的,在量刑上也基本都被判处缓刑。因此,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的多,约占整个交通肇事案件的40%左右,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处罚畸轻,是逃逸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确实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的机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车除外)大都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大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理赔,自己经济负担很少。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特权现象的依然存在,有钱、有权的人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几个钱对这些人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如果把经济赔偿与否作为对交通肇事犯罪分子从宽处理条件,只要赔偿后就可以判处缓刑。试想刑法第133条能够对那些有钱、有权的交通肇事者起到多大的震慑作用呢?其五,刑法第133条第三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过于笼统,且缺乏专业技术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界定“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也就是说当肇事者撞伤人后,伤到什么程度得到及时救助而不至于死亡,什么程度下即使得到救助也不能使被害人挽回生命,还有被害人的年龄大小、身体状况与受伤死亡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因果关系等等,这些在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医学专业上都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因此,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几乎是个空白,此条规定如同虚设。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刑法第133条需要适时地加以修订和完善,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交通肇事犯罪应普遍提高一个量刑档次。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没有特殊情节的,只要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得到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的,在量刑时,可以考虑给予判处缓刑。二是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的,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的,还应该按自首认定,否则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对于投案自首的,可以考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对于逃逸后投案自首,又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再作为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可在三年以下幅度内予以量刑,但必须对逃逸犯罪分子处以实刑,基准刑不能少于二年。对于没有投案自首情节,又没有赔偿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分子,应考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三是刑法第133条第三款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问题,希望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机关应该作出更为清晰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专业上的具体操作标准。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鉴定机构也应该明确规定,初次鉴定由哪一专业机构进行,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由哪一专业机构进行等等,从而使刑法第133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其作用。

山行教案范文6

一、资源的收集、管理、编辑(课前准备)

1.网上相关内容的搜索、下载、整理

互联网上充足的信息可以开阔教师的思路,丰富的资源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和利用。教师在备课时可以打开互联网的“百度”网页搜索“中国古代山水画”,然后点击任何一个内容站点即可显示具体内容,其中有文字的、图片的、图文并茂的。对于有用的文字资料,教师可将其复制、粘贴到E盘新建的“古代山水画”文件夹“古代山水画文字资料”文件夹中新建的word文档保存,用文章题目命名该文件。对于图片资源打开后,可直接击鼠标右键,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单击“图片另存为”,将其保存在“E盘”新建“古代山水画”文件夹“古代山水画图片”文件夹中保存。

2.视频、课件的下载、保管

在“百度”网页搜索引擎地址栏内输入“山水画教学视频”,或输入你需用画家的教学视频,按一下“回车键”即可弹出播放视频。在该页面内找出“下载”,单击“下载”,就可将其用“迅雷”或认可的下载软件下载。在弹出的保存位置和命名文件名对话框中输入“山水画教学视频”,单击“浏览”,在下拉菜单中选出要保存的地方。选“E盘”新建“古代山水画”文件夹“山水画教学视频”文件夹,点击“保存”按钮将其保存。在“百度”网页搜索引擎地址栏内输入“中国古代山水画教学课件”,按一下“回车键”即可弹出所需内容页面网站。用鼠标左键单击任何一个网站即可弹出播放页面。选出最满意的一件课件作品,将其用下载“山水画教学视频”一样的步骤保存到“E盘”新建“古代山水画”文件夹中,并命名文件夹为“古代山水画教学课件下载”。

3.自然山川的拍摄、筛选、整理

将各班美术爱好者或有一定美术基础的以及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学生安排为小组长,根据班级人数及地址情况分为若干组。提前一两周每组负责拍摄一些本乡镇美丽风景,教师也拍摄些有代表性的本地山川风光、旅游景点等。教师将这些课程资源一一复制到计算机里,并按班级小组的文件夹筛选和保管。

4.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

依据教材内容和所写教学设计制作教学课件。具体过程是:单击“开始”按钮,出现菜单页面,选择“Microsoft PowerPoint”命令,即可启动“PowerPoint”。在弹出的页面菜单栏内点击“文件”菜单,在下拉菜单中点击“打开”命令,在弹出的对话框页面“查找范围”地址栏点击小黑三角形,在下拉文件夹中找出“E盘”“古代山水画”文件夹中的“中国古代山水画教学课件”文件夹。点击此文件夹及弹出下载好的课件页面。单击菜单栏内“视图”按钮,在下拉菜单内单击“幻灯片播放”命令,试播一遍,仔细推敲,心中有这样的思路:该删的删除,能修改的修改,能用的就用,能添加的添加,最大限度地与教材、教案结合起来,与学生实际结合起来。我是这样做的:看几遍下载的课件,熟悉其内容,熟悉其操作技巧,在保存它优美的背景音乐的前提下加减、编辑。在需要插入新的幻灯片的幻灯片页面,点击菜单栏“插入”按钮,在下拉菜单内点击“新幻灯片”命令,就可出现新的幻灯片模版,再在“幻灯片版式栏”内选择需要的版式,单击添加标题和副标题的地方进行编辑:点击菜单栏“插入”按钮,将鼠标移在“图片”命令上,在下拉子菜单内点击“来自文件”命令,在弹出的对话框页面“查找范围”地址栏点击小黑三角形,在下拉文件夹中找出“E盘”“古代山水画”文件夹中的“中国古代山水画图片”文件夹。点击此文件夹,在弹出的所有图片中选择需用的图片,单击该图片,再点击对话框页面“插入”按钮,即可将该图片放入幻灯片内,此时该图片就变成文本框的形式了,可以将它拖大或拖小,剪裁图片,给图片添加边框,还可以在上面添加文字,设计动画效果、先后次序等,最终使图片与整个幻灯片融合起来,达到满意的效果。对于要插入的文字资料,先单击“添加标题和副标题”的地方进行编辑:单击桌面左下角“开始”菜单,在弹出的级联菜单中单击“我的电脑”“E盘”新建“古代山水画”文件夹“古代山水画文字”文件夹,将光标移至要选择的文字前,按住鼠标左键拖动选择,需要的文字背景会变黑。然后点击菜单栏“编辑”按钮,将鼠标移在“复制”命令上并点击,然后最小化该页面,将光标移至幻灯片要插入的地方点击菜单栏“编辑”按钮,将鼠标移在“粘贴”命令上并点击,即可将文字移到幻灯片上。该文本区的大小和位置是可以改变的,文字也是能编辑的。同样可以在上面添加文字,设计动画效果、先后播放次序等。要设计视频幻灯片,则点击菜单栏“插入”按钮,在下拉菜单内点击“新幻灯片”命令,就可出现新的幻灯片模版,再在“幻灯片版式栏”内选择需要的版式,单击“添加标题和副标题”的地方进行编辑:点击菜单栏“插入”按钮,将鼠标移在“影片和声音”命令上,在下拉子菜单内点击“文件中的影片”命令,在弹出的对话框页面“查找范围”地址栏点击小黑三角形,在下拉文件夹中找出“E盘”“古代山水画”文件夹中的“山水画教学视频”文件夹,单击文件夹,再点击对话框页面“插入”按钮,即可将该视频放入幻灯片内,再设计播放形式和效果,直到满意为止。最后定稿,将该课件复制到移动“U盘”中备用。

二、教学实践实施过程

教学中,我从欣赏课件中本地风景图片的幻灯片入手,引入正课。看到一幅幅大家亲手拍摄的熟悉图片经过加工展现在屏幕上,学生注意力集中,情绪高涨,发言积极。我抓住机会适时地进行设问:“我们如何用画笔将这些景色描绘在一幅画中呢?即将不同地点、时间,纵横几十里、几百里的景物描绘在一幅图中呢?”从而很自然地导入正课,进而我又让学生有重点地欣赏、分析了两幅古代山水画作品:《游春图》《溪山行旅图》,进而全面、细致地分析、总结出古代山水画的艺术特色、所体现的人文思想、社会价值等,力求使学生轻松地接受教学内容,掌握艺术欣赏能力和审美能力,懂得如何领会和感受艺术的美。然后我又引导学生们自己欣赏一幅古代山水画作:元代倪瓒的《六君子图》,从而达到巩固知识的目的。

三、课后反思

学生对中国古代山水画知识陌生,并且内容多、时间跨度大。利用多媒体课件教学,图文并茂,能紧紧抓住学生注意力,激发学习热情,既欣赏又教学,轻松地解决了教学难点,达到了教学目的。另一方面,展示现实生活图片,学生有一种熟悉感,这也给了学生一种暗示:山水画所描绘的内容是来源于现实生活,是现实生活的艺术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