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行的作者范例6篇

山行的作者

山行的作者范文1

优秀的山水盆景俨如一幅立体的山水画,将高峡飞漾、百嶂千峰、洞幽奇景等自然景观浓缩于盆中,使人如临名山大川之间,“一峰则太华千寻,一勺则江湖万里”,意趣盎然,深受文人雅士喜爱。

由于工作和其它活动的原因,笔者到过许多地方,常常为千姿百态的奇山丽水所倾倒,每每为大自然的鬼斧神工而惊叹!在内心激起了对大自然深深的挚爱,点燃了创作山水盆景的激情。今将在制作时的体会与大家分享、交流。

在学习创作与制作山水盆景之前,首先要学习一下有关中国山水画方面的知识,如中国山水画中的透视原理,具体到怎样运用“三远”法表现景物的“高远”、“深远”、“平远”等,掌握这些知识,才能更好地在咫尺盆盎中更好地表现物象风貌。关于制作山水盆景方面的相关知识与技巧,也是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在这方面,许多大师们的著作中都有介绍,如赵庆泉大师介绍水旱盆景时,对于坡脚的处理,图文并茂,认真去领会,必受益匪浅。

对山水盆景的多种表现形式,也最好系统、深入地进行学习和了解,对多种表现形式的风格特征一一牢记,做到胸有成竹,在进行山水创作中,也就不那么难了。如深远式主要表现景色幽深繁复,层次重叠丰富,多用来表现山清水秀的丘陵和湖光山色。在《知音故里》作品中,笔者就采用此法。高山流水遇知音的故事感人至深,相信大家都熟知。现实中,在湖北武汉汉阳月湖的古琴台前只有一座龟山,山的层次也非重叠丰富,但历史上,遇知音的真正故里在武汉市蔡甸区马鞍山南麓的凤凰嘴上,那里山不太高,但层层起伏,至今还保存着楚隐贤钟子期的古墓,而汉阳古琴台则是知音文化发展的标志,两地是源与流的关系,共同承载着知音故事和知音文化,笔者将两者融合一起,符合山水盆景主要是用意象表现手法的方法也满足了盆景景色构图的美感和表现形式的需要。再如平远式山水讲究的是山的连绵起伏,迤逦多变的低山邱琳和缥缥缈缈的碧水萦回,而不太注重山景的纵深和层次,给人以千里江山不断、万顷碧波荡漾的感。在重阳节到来之前,为表现老者夕阳红的风采,笔者创作了《残阳如血》作品,采用了平远式山水的方法。关于山水的表现形式,记忆中仲济南老师所编的中国山水盆景著作以及《花木盆景》杂志多有论述。总之,做任何事,都要搞清为什么,怎么做才对,而要做到如此,唯有学习理论和有关知识才行,在笔者曾主编出版书籍中,曾将一枚刻有“一息尚存书要读”的印章放在了封面的设计中。

在收集、购买山石时,对某种山石质地特性(如硬度等),以及适宜制作哪类山水,也要几本有些了解和掌握,才能做到有目的性。比如:千层石灰白,灰黑或青黑色,其质量、坚硬、不吸水,适宜制作海礁、海岛、沙漠风光;海母石质轻、疏松多孔,吸水性强,易雕琢,可制作成多种形式的山景,表现青山、雪山等十分丰富的景色;灵璧石质坚硬、厚重、五彩杂色、吸水性弱,适宜表现峰峦山水形象,还可组成悬崖。各种山石的皴法也不同,选择时同类山石其皴法最好选一致的。还有宝石类,不易选购,且价较贵。如笔者采用绿松石制作的近作《绿野山川》,由于此石市面不多见,且这类石大多圆浑,表现峰峦较难,在制作此作品中,笔者尽量采用最简洁的构图方式,去构建能让人达以丰富想象的构图效果。

山行的作者范文2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性需求的多样化,互联网的普及,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导致“山寨”现象愈演愈烈。“山寨”现象是一柄“双刃剑”,对社会经济文化都产生的巨大影响。本文拟从诸多的“山寨”现象来分析是否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从而人们该如何对“山寨”现象。

“山寨”现象作为新出现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从“山寨”手机,到“山寨”物品、“山寨”服装、“山寨”电视剧、“山寨”晚会、“山寨”歌曲等等,“山寨”从一个名词转变为一种现象,从一种现象变为一种产业,又从一种产业变为一种文化,对此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定义。“山寨”的法律性质到底是盗版、模仿还是创新,观点各异,也没有定论。本文拟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结合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对“山寨”现象进行知识产权分析。

一、“山寨””的概念

“山寨”不是专业的法律词汇,也并无专门的法律定义。现代汉语词典对“山寨”有二种解释,一为在山林中设有防守栅栏的地方;二为有寨子的山区村庄。从语词本义来讲,“山寨”自古是绿林好汉及土匪占山为王,安身立命的场所。从现代汉语词典和其本义来看,“山寨”一词与我们现在所讲的“山寨”的意思是很不一样的,但都有不被管辖的意思,体现了一种开放、自由的心态。有人认为,“山寨”最初是被用来借指“由民间IT力量发起的产业现象,即对某些知名品牌所进行的低成本仿冒,后来将该词的辐射面无限扩大,用来泛指盗版、克隆、仿制等类似行为,进而造出“山寨”文化的说法,来对应和涵盖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模仿现象,具有仿造性、快速化、平民化的特点。同时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山寨”本质为侵权与盗版,是纯粹的娱乐与仿制。

有人认为,“山寨”原为广东话,蕴含不愿受管辖、独据一方的意思,起源于“山寨”手机。现在则是对普通民众通过模仿生产的技术含量高、规格高的生活产品的总称,体现了社会大众的聪明和创新意识。“山寨”文化就是普通民众通过自我竞争和创作后取得的成果,是其智慧在文化领域的休现。

综上所述,笔者将“山寨”现象界定为,“山寨”现象是指在经济和文化领域,社会大众对品牌产品和主流文化进行模仿或戏谑,又有创新现象的总称。

二、“山寨”现象的表现

“山寨”现象虽是最近几年才似乎成了一种时尚、一种流行、一种“品牌文化”,“山寨”现象几乎映射到生活的诸多方面,成为一种社会现象。笔者认为“山寨”现象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山寨”电器

“山寨”电器涉及到“山寨”手机、“山寨”相机等电子产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山寨”手机,几乎每个手机商场都有出售“山寨”手机。据网上资料显示,目前“山寨”手机占到市场份额的60%以上,商场内大部分柜台里摆放着“山寨”手机,并且种类、样式十分繁多,手机功能强大,诸如7个喇叭、4个摄像头、验钞功能等应有尽有。“山寨”手机通过MTK技术将许多品牌机的性能在很短的时间内集于一体,还有部分生产商在此基础上做了一些改进创新,呈现出品牌手机无法比拟的强大功能。如将一部正在播放MP3音乐的“山寨”手机中的电池拿出,音乐播放仍能继续,这是目前任何一款品牌手机都做不到。

(二)“山寨”明星

社会学家、民俗学家艾君将“山寨”明星定义为,那些由某个组织或者群体因为某种市场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策划、塑造,利用模仿社会上已有的名人、明星等手段,策划打造出来的具有一定社会认可度的某名人的替身、模仿秀、特型演员,或者模仿某名人、明星为某种商业需求作为形象代言者。“山寨”明星是“山寨”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文化“山寨”产品的组成部分。“山寨”明星的表象形式是模仿、学习、借鉴、塑造,从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声像者”、“貌像者”和“声音、外貌兼备者”三部分;从表现内容上可分为:表演作品中的特型演员、模仿秀、替身以及商业形象代言人等。

(三)“山寨”影视

以肆意拼贴效仿、夸张热闹为特征的古装喜剧片被冠以“山寨”电影之名。而这些“山寨”电影有“山寨”之名,而无“山寨”之实。“山寨”影视包括“山寨”电视剧、“山寨”电影、“山寨”新闻联播、“山寨”春晚等。“山寨”新闻联播是以新闻联播栏目的形式,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其内容、风格与新闻联播完全不同。“山寨”电视剧、“山寨”电影是通过移植欧美、日韩剧本的创意,用我国的演员拍摄的作品,例如《爱的阶梯》即是移植韩国《像风一样离去》,《丑女无敌》即移植美国的《贝蒂》等等。

(四)、“山寨”物品

为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物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使得消费者以为该物品就是驰名商标的物品,或者该物品与驰名商标的物品具有某种联系。如方便面从“康师傅”发展出了“康帅博”;“雕”牌洗衣粉成了“周佳”牌;PUMA运动衣成了PAMA,连原品牌上的豹子标志都改烫了卷发;其它如“三粮液”、《哈里波特与大漏斗》、“雪霸”(仿冒雪碧)、“啃他鸡”快餐、“粤利粤”饼干。

三、“山寨”现象的知识产权的分析

从物质形式考察,“山寨”产品无论是从最初的简单模仿,还是现在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抄袭、复制甚至是“克隆”,其实质是一种仿冒。由于“山寨”产品具有形似名牌产品的外观或者相同的功能,这些都可能导致侵权。这种侵权既可能体现为侵害注册商标、侵害他人专利技术和外观专利,也体现为给消费者带来的产品质量问题。虽然“山寨”产品复制、抄袭成分,但也有创新,不能一棍子打死,对其需要区别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主要是依据上述“山寨”现象是否侵权他人的知识产权做简要的分析:

(一)“山寨”手机

1、从“山寨”手机生产商来看

首先从“山寨”手机的技术、功能来分析,是否侵犯了专利权。品牌手机为了开发一项技术,一般要投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研究开发,因此品牌手机公司一般情况下会对该技术申请专利,即使没有申请专利,也会作为商业秘密。而“山寨”手机的生产商生产手机是在未取得手机核心技术所有人的许可下,抄袭和复制品牌手机的元素和技术,再加以细微的改动。下面分二种情况分析:一是在技术所有权人申请专利技术的情况下,“山寨”手机生产商在未取得专利所有权人的许可下,在其制造的产品中使用该专利技术并用于销售,侵害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有人说“山寨”手机有技术上的创新,但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依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但“山寨”手机生产商都不符合这两条的规定。二是技术所有权人没有申请专利,则不侵犯其专利权,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一定构成侵权。 其次从“山寨”手机的商标来看,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由此可以推出,商标侵权以认定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许多“山寨”手商标模仿的对象都是与其相同的品牌产品,如的Anycoll“山寨”手机为例,只是在Anycall手机的注册商标改了一个字母,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图形的构图及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Anycall注册商标相似,唯一的难点是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有人认为在没有经过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山寨”手机擅自使用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有人则认为,很难认定“山寨”手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人认为构成商标侵权。本文持赞同侵权观点的,具有相似,且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会误认,对“山寨”手机和品牌手机产生混淆。

最后从著作权方面分析,手机有的核心技术是由一组或者许多组程序编制而成的,然后以芯片作为载体安装到手机。因此,手机该种技术应当属于计算机软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有的生产商是将他人手机软件直接安装在其手机上;有的可能安装在“山寨”手机之前,会委托别人对该软件进行修改再安装。无论这种直接应用还是间接应用,均构成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侵害。

2、从“山寨”手机经销商来看

销售“山寨”手机的经销商很多,其相对于普通老百姓对手机应当有更深的了解,当他们从生产商或者批发商购买手机时,应当就了解所购买的手机的质量标准、手机新增功能、技术仿制于何种品牌手机,手机的商标临摹何种驰名商标或者注册商标,手机的价格大大低于真正品牌,因此可以推断出“山寨”手机经销商明知其销售的手机是临摹、仿制的手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除非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责任。《专利法》、《著作权法》有相类似的规定,由此,可以推断出“山寨”手机经销商应当也侵犯的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或著作权。

(二)“山寨”春晚

网络上铺天盖地对“山寨”春晚评论,也有评论其是否侵犯了中央电视台的春节联欢晚会(以下简称春晚),笔者认为,从这点看,首先应该判断春晚这是否属于中央卫视的商标。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案、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从该概念看,笔者认为春晚不仅是商标,而且从其历经的时间,知晓范围而言,该商标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不管春晚是否注册都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如中央电视台的“同一首歌”注册为商标了,而且还有专门的标志,这也可以说明“春晚”也应当是商标。因此,认为“山寨”春晚侵犯了商标的专用权。

山行的作者范文3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依法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严禁无证采矿。

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指导、帮助和监督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依法采矿。

第七条各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加强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资源利用率,提高经济效益。

地质勘查、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提供地质资料、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要给予优惠扶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保护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对全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分配矿产资源;

(三)负责采矿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四)维护矿业秩序,协调处理采矿权属纠纷;

(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的管理监督;

(六)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复议权。

第九条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矿山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分配并管理矿产资源;

(四)维护矿业秩序,依法保护合法的采矿权,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纠纷;

(五)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六)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复议权;

县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

第十条各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接受上一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开采范围和办矿条件

第十二条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国有矿山企业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和省规划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

第十三条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十四条下列范围的矿产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一)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二)《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三)正在进行地质勘查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第十五条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矿山设计或者合理的开采方案;

(五)有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矿长具有《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六条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开采范围和合理的开采方案;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

(三)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措施。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

第十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办矿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采矿许可证(季节性开采的个体采矿颁发临时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说明理由。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经所涉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由其共同上一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与发证。

开采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残留矿,由县级人民政府与国有矿山企业商定后,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持采矿许可证向当地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办矿者在取得采矿权后,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一年内、个体采矿者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工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合并、分立、搬迁或者变更原批准的项目时,必须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开采的,应当在有效期满的30日以前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期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采矿许可证、采矿申请登记表,由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新建国有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内原有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新建国有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统筹安排,可以实行联合经营;也可以划出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资源易地开采;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由国有矿山企业给予合理补偿;国有矿山企业招工时,应优先录用被关闭矿山的人员和当地人员。

第五章采矿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开采的矿区范围和开采方式进行生产。

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合理的采矿、选矿方法,实行综合开采、回收和利用;对暂不能利用的矿石和综合回收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采取措施,妥善保护,防止流失和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报县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因资源枯竭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关闭矿山的,关闭前必须向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提交矿山关闭报告和有关资料,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之间发生的矿界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界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仍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八条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严格遵守矿山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林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九条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重要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地质现象及文物古迹,应当停止现场施工、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办理采矿变更登记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开采、限期办理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机关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中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由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由省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罚没收入缴矿山所在地县级财政。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其他经济形式的非国有矿山企业,可依照本条例关于集体矿山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行的作者范文4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term of copycat is gradually known to the public, copycatting culture phenomenon is very common, and copycatting products are throughout the market, so we can say that it has entered all aspects of life. Existence of copycatting behavior has its own law meaning, however, all kinds of "copycatting behavior" also bring a number of legal disputes and problems. Starting from this problem, this article firstly analyzes the basic concepts of "copycatting behavior" and their gener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basic properties, then analyzes its the status of legal regulation from the law perspective, thirdly discusses several important ways to realize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copycatting behavior".

关键词:山寨行为;法律规制;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

Key words: copycatting behavior;legal regula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unfair competition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272-02

1 “山寨行为”概述

1.1 “山寨行为”的产生 关于“山寨”一词的起源可谓众说纷纭,现在普遍认为,它是源于广东话中所指的一种从民间逐步发展壮大的产业现象。这个词的最初使用地是现在的香港,由于当时地处香港狮子山下木屋里存在很多的家庭式小作坊,便以这种木屋的形式将这类作坊产业命名为“山寨”。到大约20世纪60年代左右,这些作坊产业已经逐步发展成为规模较大的工厂式企业,但“山寨”一词逐渐流传了下来。现代的“山寨行为”一般认为与山寨手机紧密相连 。随着山寨手机大量涌入市场,与此相关的一类数码产品也不断发展,“山寨行为”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发扬光大。

1.2 “山寨行为”的界定 由于“山寨行为”语义本身的高度抽象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缺乏有效的限定。在理论界,“山寨行为”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其一认为:“山寨行为作为一种现象实质上就是一种冒牌的文化,其核心就是剽窃,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其二认为:“山寨行为有很多创新的地方,并且山寨行为本身体现了反权威、反垄断、反精英的草根式山寨文化,有关部门也应该积极引导,去除山寨文化中的糟粕,留取精华使其拥有更好的未来。”

笔者认为,从法律学的意义上来讲,一方面“山寨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宪法的表达自由、体现了反垄断的草根精神,促进了实质公平,有效缩小了分配上的差距,也可以促进技术的创新;另一方面,“山寨行为”由于其本身的模仿性,它也很容易造成相关方面的法律侵权问题。基于这些内容,笔者将“山寨行为”的定义为:在对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产权单位的产品进行模仿的基础上,通过添加自身创新性元素而生产出新的产品或作品并将其独立地推向市场的一种行为。

1.3 “山寨行为”的主要特点 从目前市场上形形的山寨产品来看,“山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短期性。这一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模仿行为完成的时间短,具体以手机为例,有学者调研:从山寨手机的生产过程来看,从方案提出到找设计公司设计再到开模,出一样、二样、三样检测,通常也就20、30天的时间;二是山寨行为的成果即山寨产品投放市场和被市场淘汰的时间短,大多数山寨行为人往往针对时下的潮流和热点,短期内大量复制,并且随着潮流和热点的转换而即时调整自身的产品,因此,目前市场上很多的山寨产品,其产品寿命往往在一年左右。②低成本性。山寨行为是源于技术、成本处于劣势的生产者对那些技术、成本要求高以及知名度较高的生产者的产品进行模仿的行为,因此,山寨行为人十分注重其行为的成本,造成这一特点的原因:一是因为山寨行为主体大都属于小企业、小作坊的类型,规模、能力有限;二是只有成本较低的山寨产品,才具有吸引消费者的资本,进而拥有有一定的市场空间,未获得利润创造条件。

1.4 “山寨行为”的基本性质 由于“山寨行为”不是简单的假冒,而是模仿和创新结合的一种形式,因此,关于“山寨行为”的侵权界定就成为一个难点,这需要综合考量“山寨行为”的各个方面才能得出结论。下面,笔者就以此为出发点来探讨下“山寨行为”的几个基本的性质:①“山寨行为”与假冒、剽窃行为的比较。判断这一问题需要把握三个基本的要点,即是否是“完全模仿”、外观和商标是否与被模仿品牌完全相同、是否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若是,则属于假冒剽窃,若非,则属于“山寨行为”。②“山寨行为”的模仿性和侵权可能性。山寨行为的产品或作品中总有他人的流行元素,因此,“山寨行为”对他人知识产权所保护内容中的元素进行模仿,即间接采纳,而不是如假冒剽窃中的直接使用他人知识产权。③“山寨行为”的独创性和创新可能性。这也是“山寨行为”对于市场经济和技术发展积极的一面,因此,从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否定掉社会上那些对“山寨行为”一票否决的观点。

2 “山寨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所谓“山寨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实质上就是分析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已规定的一些涉及到“山寨行为”的原则条例。

2.1 《民法》中关于“山寨行为”的规制 分析这一问题,实质上也是对《民法》思想中最基本的五项原则做一个简单的分析。《民法》的五项原则包括:①平等原则。它主要是指公民在身份上的平等,而身份平等则是指法律资格平等,同时也是权利能力平等。就“山寨行为”来说,它的法律主体、主流产品和文化的法律主体在地位上虽有强弱之分,但是身份却平等。如果将这种平等体现在法律关系上,则表现为,山寨行为并不因其草根性而受到不公正法律地位对待,只要其行为是合法合理,法律同样施以保护。②自愿原则。如果将这一原则应用在山寨的模仿行为上,则是指对该行为的一种尊重。举个简单的例子,某种山寨产品使用商标名称时,可以选择注册或是不注册,商标法对于正在使用的不注册的商标也会给与一定的保护。此外,自愿原则还体现在当事人对自身行为后果的一种责任承担,对于“山寨行为”,如果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③公平原则。这里的公平体现了利益均衡的要求,即民事主体如果发生利益关系的摩擦,而此时又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一个原则性上的判定。这一原则对于“山寨行为”是非常适用的。由于“山寨行为”涉及到的很多法律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对充分和细致的法律规定来遵循,因此,争议和利益关系冲突发生时,公平原则可以作为一项司法原则来使用。④诚信原则。这个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山寨产品在进入市场时,必然要遵循的一个原则。如果山寨产品的生产商想要在竞争中获利,就要自觉履行信用原则。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项原则体现的是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如果在行使自身权利时损害了他人的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就形成了权力滥用,这时应该对该民事主体的权利使用加以限制。这一原则很适用与“山寨行为”事件的处理,例如,山寨主体在模仿和利用他人作品或者产品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时,相关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人权利的同时,也禁止这种权利的滥用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2.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山寨行为”的规制 “山寨行为”和山寨产品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如果相关法律主体在竞争中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法律赋予的权利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会对这种行为予以限制和制裁。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与此相关的规定主要有,第5条第2项中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竞争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近似,主要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知名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按这个规定来讲,对于山寨产品模仿知名商品名称、包装的基本认定方法是对两者进行比较,来判断其文字、图案等各个要素的相似性和可能使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的误解或发生的联想,如果是,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虽然我国现行的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很多法律法规都对一些知名商品进行了商标、专利等方面的保护,但由于市场的多变性,法律对很多知名商品的保护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这都会造成对山寨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无法有效控制

2.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山寨行为”的规制 山寨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主要依靠其平民化的价格和良好的功能外观来实现,因此其主要的消费群体集中在中低收入者中。消费者作为山寨产品的使用者,也有要求产品质量和自身权益得到保证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情况”。第17条规定:“消费者因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 《产品质量法》中关于“山寨行为”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从以上法律法规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方方面面的,这对现在市场上一些不合理的“山寨行为”都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然而由于市场上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条例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实际状况进行客观分析和规制时仍然受到较大的限制。

3 “山寨行为”法律规制的实现途径

“山寨文化”的兴起与发展,一方面推动了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满足了大众文化的需求、呈现了平民化的特征,也有着广泛的法律存在意义;另一方面,它又带着很多本身的缺憾,与很多法律法规社会秩序存在着先天的矛盾。因此,通过各种手段来实现“山寨行为”的法律规制,保证“山寨行为”不超越其法律底线是非常有意义的。

3.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法律规制实现的基础 法律法规是实现法律规制的基础,也是法律规制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思想,因此,要保证“山寨行为”的法律规制实现,建立与之相关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山寨行为”法律法规的使用大都是从原有法律法规中提取出来的,如《知识产权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一些条例规定等,而没有专门的针对该行为的法律规范。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近几年来我国的“山寨市场”发展迅速,相关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相关法律纠纷也频频出现,在这种状况下,及时地建立一套专门规范“山寨行为”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当然,立法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需要综合考量“山寨行为”涉及的各方面因素,还要积极征求群众的意见,最后依靠法律专家得出一套初步的方案并在后续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

3.2 建立合理的法律规范指引——保证法律规制实现的途径 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保证这些法律法规的正常实施。从历史的经验看来,虽然我国目前已在《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山寨行为”的相关问题有做出规定,然而“山寨行为”引起的法律纠纷仍然经常性存在,造成这种存在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这些法律在现实的操作与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规范具体的实施标准。鉴于此,我们应该积极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各种新的调整,以对当前存在的各种“山寨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具体的法律指导规范包括:①不断加强对山寨商品的管理,堵截违法山寨商品;②应允许山寨商品参与市场竞争,利用市场的资源配置效应达到优胜劣汰的效果。③我们还应认真反思现有和未来将有的各种法律法规,在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拓宽我们的保护面,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则,并保证严格执行,特别是在责任追究上,一定要加以明确。

3.3 加大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规范市场行为——保证法律规制实现的辅助 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①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山寨产品制造商准入机制和山寨产品的行业标准,并通过立法手段对这些机制和标准予以规范化和细致化。工商行政部门在这一方面要严格把关,对于申请成立的山寨产品制造企业,一定要严格审核其资质,对达到一定资质的申请者才给予注册。②针对成立后的企业,还应该建立相应完善的生产检查制度,并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山寨产品制造企业进行生产质量、生产设施和生产能力等方面的检查,检查中如发现不符合生产制造标准的企业,应该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如该企业一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则可取消其生产资格。③针对某些山寨企业的合理转型要求,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降低新产品的检测费用、缩短检测时间、对有技术创新的领域进行奖励或减免相应费用等手段来鼓励其转型。对于生产规模已经达到一定程度或者拥有自身独特优势的山寨企业,政府可以在相关政策上给予适当的支持和鼓励,以支持其自身品牌的创立,保证其尽快走出山寨丛林。④针对销售市场上的一些行为,相关部门要做出更加细致的规范,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的销售手段和方式,以保证市场的健全运行。

3.4 完善企业道德监督机制和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保证法律规制实现的补充 虽然道德监督和行业自律由于其自身的缺陷一直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而非主要途径,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监督和自律仍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针对山寨市场这一本身道德风险较高的市场类型。鉴于山寨市场特殊的性质,要实现完善企业道德机制和加强行业自律行为这一目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完善对行业外部企业利益相关者监督机制;二是要加强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监督。这两方面的监督都要从企业自身的利益相关性入手,如让企业认识到,其自身的不道德行为不仅会影响自身形象,也会损害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其它企业的利益,同行企业或相关行业企业相互之间必然存在着举报对方违规行为的动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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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培公.后发优势一模仿创新的理论与实证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山行的作者范文5

关键词:山西地区;民间舞;舞蹈形态;艺术特征

在民族的民间舞蹈当中,山西民间舞是最具有汉族人民典型舞蹈特征的舞种。无论是晋南地区的花鼓舞蹈,还是晋中地区的左权小花戏舞蹈亦或是晋北地区的踢鼓子秧歌舞蹈都能够将山西民间的民俗文化、道德伦理以及风尚习俗强烈的表现出来,并且独具黄土高原地区的神韵和风采。因此,山西民间舞极具丰富的存在价值和意义。通过对山西民间舞的表演可以看出,在表演者舞动的过程中充分渗透了陕西地区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反之也同样影响着山西地区人们的生活。山西是极具民族分化风情的省份,其民间舞蹈中的文化十分丰富,由南部地区的质谱到北部地区的豪放,都能够充分体现出当地舞蹈文化独具的艺术魅力。

一、山西民间舞舞蹈形态分析

1.舞蹈动作形态山西民间舞发展至今已逐渐形成了强烈的舞蹈风格,其中最具特色的是将使用道具的动作融入到舞蹈当中。例如山西民间舞中的高山花鼓舞将击鼓的动作融入其中,左权小花戏舞蹈将舞动扇子的动作融入其中。在传统民间舞的基础上增加了道具的舞蹈动作,在整个舞蹈表演的过程中将运用道具的动作贯穿。在花鼓舞当中整个表演过程,表演者都佩戴者腰鼓或腿鼓,而在一些特殊的场合表演者还会将鼓戴在头上,配合乐曲进行表演,如图1所示。由图1可以看出表演者两手手持鼓槌,且通常情况下,表演者手中的鼓槌左手鼓槌较硬且长度较短,而右手的鼓槌较软且长度较长。鼓槌的设计是因为表演者在整个表演过程中左手是在不停的进行敲击动作,而右手是配合着舞蹈动作对身体某一部分进行敲击。从表演者的舞蹈动作形态中可以看出表演者运用道具的动作四贯穿整个舞蹈表演的,因此不仅具有舞蹈的美感同和还具有一定的力度,在大开大合之间完成舞蹈。山西民间舞表演者充分运用去灵活的肢体形态,包含头部、腿部、手部、腰部以及脚部的动作等,体现出山西人民内心的欢快。山西民间舞中的头部动作是整个表演中最显要的动作部分,表演者头部的运动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在整个舞蹈当中,头部动作都有伴随,其中包括表演者头部的左右摇摆、上下倾仰以及与身体部分之间的配合,从而形成一种诙谐幽默的表演风格,这种头部动作形态的能够成与山西人民的信仰和崇拜以及对待生活积极乐观的态度有着紧密的联系。山西地区大部分处于平原,因此农耕面积十分宽广,山西人民在每天的农耕生活中形成了这样一种调剂劳作的舞蹈形态,在动作形态中处处融合诙谐幽默的动作表现形式。

2.舞蹈道具形态根据舞蹈形态学的基本理论,分析舞蹈道具时要结合舞蹈整体形态的运动强度、延伸和制约等综合考虑,图1为山西民间舞中的常用舞蹈道具。在山西民间舞表演中道具起到对舞蹈表演的推动作用,例如在山西秧歌舞当中红绸的使用贯穿着整个秧歌舞,通过借助红绸充分表达出秧歌舞蹈表演者对舞台的不舍与热爱,通过道具的使用强化了整体舞蹈形态。其次,运用道具的动作还可以进一步强化舞蹈的技巧性和观赏性。例如在山西花鼓舞中常常会有八仙桌道具的出现,表演者在八仙桌上表演各种翻腾的动作,体现出表演者高超的舞蹈技术功底,提高舞蹈表演整体的观赏性。在山西民间舞中花鼓和鼓槌是非常重要的两个道具,同时花鼓即使舞蹈中的表演道具,又能够为整个舞蹈提供伴奏。由上文所述,在山西民间舞中鼓槌由传统的形式改为了左硬右软,左短右长的结构,如图2中所示。在花鼓舞蹈表演中击鼓的动作构成了整个表演的主要部分,在表演者肘关节以及小臂的运动过程中,花鼓和鼓槌起到了强化上肢运动的作用。当敲击花鼓时,花鼓发出的清脆声音会让观看者感受到过年的气氛,从而营造出育种欢庆祥和的氛围。在山西民间舞中高台凳也是常常出现的舞蹈道具之一,如图2所示,当舞蹈进行到高潮时表演者通常会站在一个或过个罗列在一起的高台凳上进行表演,高台凳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山西民间舞表演的技巧性和观赏性,在舞蹈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山西民间舞艺术特征分析

1.山西民间舞的逼真性山西民间舞具有的特点是大多数都是反应日常生活的,表演者通过更多的肢体动作展现生活中的场景,通过夸张的形态体现人物真实的形象。例如在晋北地区的踢鼓子秧歌舞蹈中,表演者生动的展现了山西女子在纫针和缝制衣服时的场景。在整个舞蹈的表演过程中,表演者主要以双手穿针引线并用三道弯这一十分夸张的表现形式,同时配合着蹲坐,将女子缝纫时的动作逼真的还原并展现给观看者。山西民间舞是通过肢体动作的展示将山西人民的日常生活、人物刻画以及情感的传递一一实现,从而刻画出更加惟妙惟肖的人物形象,表达出更加细腻的情感。山西民间舞的肢体动作包含了无数的夸张形态,但观看着能够在表演过程中看出实际生活的姿态,体现出山西民间舞的逼真性。

2.山西民间舞的滑稽性在山西民间舞中常常包含着山西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寄托着其对幸福生活的渴望。舞蹈中包含了善、恶、美、丑,除去舞蹈中的善和美,山西民间舞中常常会设立更多的丑角,例如媒婆、丑婆等。设立丑角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舞蹈表演的需要,同时更能够烘托出整个舞蹈表演的氛围,烘托场景,更加吸引关注的注意,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表演者与观看者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丑角不仅需要夸张且滑稽的扮相,同时表演者的舞蹈动作也应尽可能的夸张和诙谐。由丑婆的常见扮相可以看出,丑婆的嘴被故意歪放,并且两颗金色的门牙充分暴露在外,通过这样即夸张又具有细节化的处理,不仅可以让观看者准确的定位出表演者所表演的人物形象,同时还会为观看者带来更多的欢乐。再从丑婆的舞蹈形态看,扮演丑婆的表演者通常是右脚由外侧以弧线的方式向前滑动,双臂弯曲,通过对扮相的夸张丑化以及动作的处理是为了使整体表演更加具有滑稽性,从而吸引观众的目光。

山行的作者范文6

关键词:唐代 登山 诗歌 文人

我国古代的主流思潮是儒家思想,该思想主张人和自然的和谐关系,认为人应该遵循自然界中陶冶、修炼品格的规律和法则,实现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群山象征着高尚的品德、坚毅的性格、不可动摇的精神意志等,唐代诗人通过对祖国山川的赞美表达了仁爱、希望、信念等文人思想和哲学道理。比如“终日昏昏醉梦间,忽闻春尽强登山。因过竹院逢僧话,又得浮生半日闲。”(李涉《登山》)该登山诗歌虽然是写景叙事,但是从字里行间又参透出人生哲理,表达了对忙碌生活的疲劳和厌倦,对世俗规矩的不满,也表达出对静逸休闲生活的向往之情,从而对个人仕途乃至国家命运有了更深层的感悟。本文主要研究古代登山的渊源与唐代文人如何将文人精神和大自然景色完美结合。

一、古代登山诗的渊源与主题

登山是人类自古喜爱的活动,人们通过登山活动强身健体、舒放情绪并通过克服困难和征服自然的挑战,实现对自我的超越和突破。因而登山活动不再仅仅是单纯的运动项目,更寄托了登山者的情绪和期望,是饱含感情与思绪的心灵之旅。登山活动为生活美满的人带来喜悦,为忧郁消极的人提供庇护,肩负责任的有志之士在登山过程中得到鼓励和支持,失意落寞的人在登山途中不安和忧伤的情绪得到宣泄。我们的祖先曾经多次踏上群山陡峭的顶峰,展示了人类征服自然力量的坚强意志,前辈们既克服了艰苦恶劣的天气、环境因素,发扬光大了中华精神文明,又丰富了登山活动的象征意义,人们在登山的过程中创作诗歌表达对生活的希望和对美好自然的赞赏,其中许多杰出的诗歌作品流传下来为后人传颂,在盛唐时期有关登山方面的优秀诗歌约有二百多首。

登山诗歌的特色是在于诗人创作是在登山活动过程中,与创作者的个人感情、周围自然环境和社会、国家的经济生活环境密切相关,因而登山诗歌具有时代特征,也具有节日特点,其写作主题多以叙事和抒情为主。登山诗歌的创作者将自己融入群山围绕的自然环境之中,通过观察自然风光和景色得到启示,陶冶自身性情并修炼自身品格,在诗歌的创作过程中文学修养得到提高,性格和意志也得到磨练,是创作者寓情于景的感情抒发。登山诗歌中承载着创作者对生活的热爱和对美好生活、国家强盛的追求,在许多关于秋季和冬季登山的诗歌中,尽管天气寒冷或者登山路途艰苦,但是诗歌作者仍然抱着热情洋溢的心情,用毅力和信念战胜困难,给登山活动赋予了多层次、丰富的意义、情趣和内涵。

二、唐代登山活动与登山诗

唐代的登山诗歌数量众多,有的表达出诗歌创作者的壮志和抱负,有的表达出诗歌创作者的失意与不得志,有的描写群山风光美景,有的记述民间节日和活动。依据创作环境和心情的不同,登山诗歌具有描写景物、记述节日与活动、借物抒情等多种主题。一是描写景物的登山诗歌。群山风景秀美、物产丰富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帮助。人们因为热爱、痴迷于登山活动,对群山的地理认知能力逐渐增长,也开始留意登山活动中的历史和精神文化。著名唐代诗人杜牧做诗文“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深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杜牧《山行》)来描写美丽的山中秋色。群山风光各异,无论是嶙峋高耸、深入云端的北方山脉,还是秀丽婉约、蜿蜒崎岖的南方山脉都深得诗歌创作者的喜爱,对山间各个季节景色风光的美态变化都写入诗歌之中。二是记述节日与活动的登山诗歌。我国的民族众多,拥有许多各具特色的节日与风俗,例如清明时节的扫墓和祭拜活动,重阳节中的观菊登高活动等,因为集体出游或者团聚而去到远郊山间,从平日的繁重工作和生活压力之中解脱出来,拜见亲友增进交流和感情,因为渲染着节日氛围和民俗特色,节日与活动中产生的登山诗歌多为描写体育竞技项目或者民间集会的场面,描绘出怡然自得的和谐、健康生活场景。该类诗歌有“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王维《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三是借物抒情的登山诗歌。旅行能够帮助增广见闻,在我国古代许多文人志士热爱各处游历,并将旅途中所见、所感记录下来,此类登山诗歌有“岱宗夫如何,齐鲁青未了。造化钟神秀,阴阳割昏晓。荡胸生层云,决眦入归鸟。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杜甫《望岳》);“清斋三千日,裂素写道经。吟诵有所得,众神卫我形。云行信长风,飒若羽翼生。攀崖上日观,伏槛窥东溟。海色动远山,天鸡已先鸣。银台出倒景,白浪翻长鲸。安得不死药,高飞向蓬瀛。”(李白《登泰山诗》)该类诗歌首先描写了高山的景色风光,然后借机抒发抱负和理想,将创作者的精神活动融入了诗歌之中,从主观的角度为景物描写增添神色。前一首诗歌是杜甫先生所作,年轻的诗人成功登上了泰山的顶峰,感受到祖国山川的壮丽、秀美,感受到眼界的开阔和阅历的增长。后一首诗歌是大诗人李白所作,他在诗文中清晰介绍了山势的险峻和气势,也表达了诗人不受世俗繁琐、不合理规定限制的超然心境,登上顶峰后诗歌创作者看到脚下和远处的美景,挑战并突破自我的自豪感油然而生。

三、唐代登山诗的文人精神

唐代是我国古代经济和文化高度发展的鼎盛时期,这个时期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高度发展,文人雅士多喜爱相互交流、探讨,分享彼此思想和观点,并在各种活动中用创作诗歌和文章还抒发感情和说明道理,并教育晚辈和学生,而登山诗歌就包括在此大量诗歌之中。

唐代的登山诗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寓意鲜明,有在位当权者在国家节日和庆典中所创作、撰写的诗歌,也有普通官员和学者在自己的郊游活动中随感而发创作的登山诗歌,还有寻常百姓所创作的记录登山场景和心情的优秀作品。唐代登山诗歌的写作风格多为隽永逸致、奔放豪迈,诗文前后思路灵活跳跃,涵盖内容广泛又蕴藏哲学道理和个人情感于其中,这种不羁的创作心态和自由的写作特色能够完整传达诗歌创作者的心境和思想。

诗人李白创作的登山诗歌有绝句和律诗等多种诗歌文体,例如“……因招白衣人,笑酌黄花菊。我来不得意,虚过重阳时。……赤鲤涌琴高,白龟道冯夷。灵仙如仿佛,奠酹遥相知。古来登高人,今复几人在?……”(李白《九日登山》节选)“我本楚狂人,凤歌笑孔丘。手持绿玉杖,朝别黄鹤楼。五岳寻仙不辞远,一生好入名山游。庐山秀出南斗傍,屏风九叠云锦张。影落明湖青黛光,金阙前开二峰长,银河倒挂三石梁。香炉瀑布遥相望,回崖沓嶂凌苍苍。翠影红霞映朝日,鸟飞不到吴天长。登高壮观天地间,大江茫茫去不还。黄云万里动风色,白波九道流雪山。好为庐山谣,兴因庐山发。闲窥石镜清我心,谢公行处苍苔没。早服还丹无世情,琴心三叠道初成。遥见仙人彩云里,手把芙蓉朝玉京。先期汗漫九垓上,愿接卢敖游太清。”(李白《庐山谣寄卢侍御虚舟》)这首诗歌主要描写了美丽的庐山风光,诗中介绍了庐山的奇峻秀美,也反映出诗人李白自由豪迈的性格特点和仕途不利,希望避世于山中的落寞心情,有时候期望能跳脱出俗世忧愁和困扰,有时候又看到现实世界的真实和幸福并一直徘徊在这种矛盾、纠结的情绪当中,不能得到解脱。诗歌的上下文对仗工整,气势奔放飘逸,韵律非常优美,诗文营造出的境界绮丽玄幻并随作者情绪的高低而不断转折起伏,是浪漫主义诗歌的杰出代表作。“蜀国多仙山,峨眉邈难匹。周流试登览,绝怪安可悉?青冥倚天开,彩错疑画出。泠然紫霞赏,果得锦囊术。云间吟琼箫,石上弄宝瑟。平生有微尚,欢笑自此毕。烟容如在颜,尘累忽相失。倘逢骑羊子,携手凌白日”(李白《登峨眉山》)此首诗歌是诗人李白年轻时创作的,描写了峨眉山的幽静俊逸,也表达了作者对自由、没有烦恼神仙生活的向往。“西上太白峰,夕阳穷登攀。太白与我语,为我开天关。愿乘泠风去,直出浮云间。举手可近月,前行若无山。一别武功去,何时复更还?”(李白《登太白峰》)该诗歌主要运用了想象的表达手法,字里行间充满了志愿抱负不能实现的遗憾和愁苦,词句间流露出诗人李白对腐败朝政的不满和厌烦以及对未来的期盼。此类诗词还有“九日龙山饮,黄花笑逐臣。醉看风落帽,舞爱月留人。”(李白《九日龙山饮》)

四、结语

从以上列出的诗歌来看,唐代登山诗歌的文人精神包括了几个方面:一是纪念古人、庆祝节日;二是抒发个人情绪;三是借诗歌讲明道理和人生哲理;四是因为读书或工作而居住在山上;最后还有对修仙练道的追求。唐代执政者推崇道教思想,全国流行学习道教的理念并修建了许多道教名胜,其中庐山、茅山和终南山等最为著名,人们从各地赶来登山求道,自然也创作了众多关于登山活动的诗歌,并且有的官员和学生为了静养或者专注于工作、学业,久居于山间的道观之中,过着与尘世隔绝的类似隐居的生活,比如大诗人李白就曾经住在山上学习道法,还拥有道教人士的身份,上文中列举也有很多诗歌表达了他对仙道世界的向往和尊崇。“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江山留胜迹,我辈复登临。水落鱼梁浅,天寒梦泽深。羊公碑尚在,读罢泪沾襟。”(孟浩然《与诸子登岘山》)这首山水诗歌是作者孟浩然感怀古人时所作,表达了对自己怀才不遇的感伤和悲愤。“步辇陟山巅,山高入紫烟。忠臣还捧日,圣后欲扪天。迥识平陵树,低看华岳莲。帝乡应不远,空见白云悬。”(李峤《奉和骊山高顶寓目应制》)登山活动可以带给人快乐和愉悦,但也能让人回忆过去、寄望未来,用古人的经验和教训来鼓励和鞭策自己,从微小的自我思考到对社会、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担忧,乃至对生命、世界的探析和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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