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如何设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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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如何设计

股权结构如何设计范文1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上市公司

一、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涵义与关系

1.股权结构的涵义。股权结构就是指股东的产权结构,即公司股东权益的构成和分布状况,具体而言包括股东的类型及各类股东持股所占比例、股票的集中或者分散程度、高层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等。股权集中度是衡量公司股权稳定性强弱的主要指标。

2.公司治理的涵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整套控制和管理公司运作的制度安排。狭义地讲,就是指在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包括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财务制度、公司发展战略等一系列制度设计。

3.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方式或机制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公司股权结构,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换句话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发生作用;同时,股权结构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反过来,股权结构也对外部治理机制产生间接作用。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现状与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现状

1.股权结构复杂。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相当复杂、股票种类繁多,股票被人为地划分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流通股,而社会流通股又进一步划分为A股、B股、H股、S股、N股等。不同种类的股票在股价、流通性和转让程序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形成了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彼此分割的状况。

2.“一股独大”或“几股独大”现象严重。股权分置前,在中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造成的直接结果是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缺乏对经理层的约束机制,监事会有名无实。推行股权分置制度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善,但“几股独大”的现象同样十分突出。截至2011年中期,中国百强上市公司前10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仍然比较集中,其中,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

80%以上的有36家,持股比例60%以上的有86家。100家上市公司中,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在40%以下的只有5家。

3.非流通股本所占比重过大。由于非流通股的比重较大,占总股本比重较小的流通股在二级市场上的买卖不能或基本上不发生公司控权的转移,导致破产、兼并等市场退出机制残缺,股东对企业行为与经理人的约束相应弱化,“用脚投票”机制无法实现。这导致通过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来获得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无法通过收购兼并和权争夺来约束管理层,使得管理层无需顾忌中小股东约束和管理层更换的压力,无需根据经营绩效来进行决策,经常通过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来维护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因此,如何合理安排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解决国家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首要的努力方向。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近几年披露的资料,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利润,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是大股东要上市公司为其担保;三是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与利润。究其原因,这与我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有着很大关系。首先,过度集中的股权使得股东间约束难以形成,中小股东对国有大股东难以实行有效的制约,也难以形成对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中小股东“用脚投票”。于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害在所难免。其次,大批非国有股东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太小,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再次,国有股“所有者虚位”使得国有股权缺乏真正明确的所有者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国有资本缺乏增值动力和对管理层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公众股东又对企业缺乏直接有效的控制力,对经理层的股权约束难以真正形成,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道德风险,无法保证管理层利益与股东价值保持一致,公司治理中的制衡机制失灵,使公司治理难以发挥效率,其直接后果就是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在机构、资产、人员、财务和业务没有分开,为大股东侵蚀上市公司利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通过关联交易或担保等方式将上市公司资产和资金掏空提供了可能性。最后,公司股权集中和流通权的分割,使得公司治理机制无法对大股东管理层形成适当的约束或行使股东权力。

这导致通过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来获得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无法通过收购兼并和权争夺来约束管理层,使得管理层无需顾忌中小股东约束和管理层更换的压力,无需根据经营绩效来进行决策,经常通过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来维护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因此,如何合理安排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解决国家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首要的努力方向。

三、改善公司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一)选择合理的股权结构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已结束,我国资本市场全流通时代即将到来。尽管股权分置改革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股份全流通,但制度层面的变革要产生效果还需实践的考验,稍有不慎会引发动荡,从而对宏观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中国特色证券市场并没有全流通条件下足够的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因此,在推进股份全流通的同时,进行技术层面的股权结构优化,即选择合理的股权结构类型,从而提高公司法人治理效率,目前仍然是当前证券市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股权结构类型选择是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进行的,因而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具有明显的差异。我国的股份制改革是在公有制基础上进行的,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因此,研究论证我国现实背景中的合理股权选择至关主要。安美花在其研究中指出,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从总体上更有利于内部监控制衡机制、接管和权竞争的发挥,并且由于这些治理机制对约束经营者,促使其按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具有决定性影响,所以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可使公司治理效率最大化。

(二)推进国有股减持

国有股回购是指股份公司用现金将本公司发行在外的国有股购回,并注销股本,从而减少公司资本的经营行为。这一方式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并推动其战略性重组,不仅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变现,而且还可借助资本市场溢价效应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这一方式还有利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从而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对企业经营的评价与监督功能。适当的股份回购还可通过财务结构和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迅速提高公司内在价值,维护公司股票市场价值,保证股东财富最大化。

国有股配售是指在全流通的情况下将国有非流通股以低于市价出让给普通的股东。国有股配售会降低国有股权比例,重新配置股权结构,从而引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经理人员发生相应的变化,有助于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建立,促使公司治理机制逐步走向健全与规范。国有股配售有利于国有资本退出机制的建立,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功能。另外,通过国有股配售,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并投人到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以及公共垄断产业中。这不仅改善了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而且也对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完善企业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具有重要意义。

(三)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化

我国加快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展开:(1)推出适应市场并且已经成熟的基金品种。风险投资基金和期货基金也可以适时推出,以适应一些追求较高风险收益的投资者的需要;(2)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全面引入做空机制。在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只存在被动性做空,做多与做空难以形成良性发展,致使市场风险越来越大。要改变这种状况,降低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给予机构投资者良好的发展空间,就必须全面引入监控机制;(3)健全反欺诈和反市场操纵的法律,加强监管。机构投资者并不自然就是证券市场上的积极力量,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机构投资者更容易出现欺诈和操纵市场,因为机构投资者有更大的资金实力。

(四)继续放开国有股、法人股,取消大小非流通限制

国有股权的高度集中且不能上市流通是一个困扰我国股票市场良性发展的最棘手问题,其规模大、涉及面广、解决地妥善与否,对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家经济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欣喜地看到,政府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已经解决了部分股权高度集中的问题。可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只是表面现象,股市火暴的场景仅仅维持了两年时问.2008年4月股市暴跌,为了救市,政府在将股市交易印花税由3‰下调至1‰的同时,也对大小非流通采取了限制性措施。限制大小非流通可能对当前救市会有一定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不仅不会产生积极作用,反而有可能进一步导致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的长久存续,进一步桎梏股市的良性健康发展。因此,当前我国应该继续放开国有股、法人股、取消大小非流通限制,使上市公司的股权真正具有市场化特征。由此可以使上市公司真正成为被市场检验和必须应对各种风险考验的主角,而相对减少长期以来过分依赖政策救市的传统瘤疾。使上市公司的各利益相关者过分依赖、心存侥幸、投机取巧的心理丧失存续的幻想,借机将证券市场从投机型向投资型方向引导,这将是证券市场健康良性发展的根本。

参 考 文 献

[1]邱兆学.关于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师.2011(10)

[2]陆涛.股权结构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研究.上海经济研究.2012(10)

股权结构如何设计范文2

【关键词】股权结构;经营绩效;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机构投资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对能源、矿产等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而可供开采的资源却越来越少,这一矛盾在未来只会更加严重,因此二十一世纪将是“资源为王”的时代,拥有资源的企业将会在未来占据更有利的竞争优势。采掘业作为上游资源企业可谓占据天时地利,但其内部公司治理如何则值得我们关注。股权结构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产权基础和重要表现形式,对采掘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采掘行业公司治理的现状,并有利于优化采掘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改善公司治理。

一、相关文献及研究设计

有关股权结构与公司经营绩效之间的研究最早开始于Berle和Means,他们在1932年提出了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著名论断,随后大量的学者围绕“分散的弱股东、强管理层”的模式从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等不同角度展开研究,但结论不具有一致性。一些学者认为大股东既有动力又有能力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激励,因此股权的适度集中有利于提高公司绩效(Shleifer、Vishny,1986;Steen、Pedersen,2000)。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股权集中型的股权结构会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从而使公司绩效下降(Grossman、Hart,1988;Mudambi、Nicosia,1998)。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股权结构和公司绩效间没有任何关系(Demsetz,1983;Holdermess、Sheehan,1988)。而McConnell和Servaes(1990)研究发现在40%以下公司价值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正相关,在超过一定范围之后则是负相关,因此两者之间呈倒U型关系。

国内很多学者从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和管理层持股等不同角度对股权结构和经营绩效的相关性进行了检验,结论同样不具有一致性。许小年和王燕(1997)首次检验并证实了国有股对经营绩效的消极影响,而陈晓等(2000)和陈小悦等(2001)进一步研究后认为股权结构对经营绩效的影响与行业的竞争程度密切相关。吴淑琨(2002)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经营绩效呈显著性倒U型关系,陈信元等(2004)、刘运国等(2007)和安灵等(2008)的研究均证实股权制衡度能有效改善公司治理并提高经营绩效,在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经营绩效的关系中多数研究也支持存在正相关性。

基于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以及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等实际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采掘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呈倒U型关系。

假设2:采掘业上市公司股权制衡度越大,公司经营绩效越好。

假设3:采掘业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大,公司经营绩效越好。

为检验上述假设分别建立模型1-3,模型中的变量定义如下:因变量EPS是每股收益。自变量CR1=第一大股东持股数/总股本,代表股权集中度;Z2=第一大股东持股数/第二大股东持股数,代表股权制衡度;JG=机构投资者持股数/总股本,代表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控制变量LNA是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LEV为资产负债率;GROW=营业收入增长率,代表公司成长性。模型中的样本来自2008以前上市的采掘业公司,剔除B股后三年共计126个观察值。研究中所需要的数据取自锐思数据库和上市公司年报。

EPS=k0+k1CR1+k2CR12+k3LNA+k4LEV+k5GROW+ξ (1)

EPS=k0+k1Z2+k2LNA+k3LEV+k4GROW+ξ (2)

EPS=k0+k1JG+k2LNA+k3LEV+k4GROW+ξ (3)

二、实证结果及分析

我们首先对相关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和相关分析,再利用模型1-3进行了回归检验,结果见表1至表3。从表1可以看出,采掘业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47.7%,其中过半数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说明股权集中度比较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是第二大股东的22.41倍,意味着股权制衡度比较差。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平均为15.68%,但公司间差异明显。在表2的相关分析中,CR1和EPS在a=0.0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Z2和EPS无显著相关性,JG和EPS在a=0.0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初步印证了假设1和假设3的猜想,但假设2没有获得支持。

在表3的回归分析中,方程均能通过a=0.01的显著性检验,说明回归模型成立。在模型1中,CR1的系数显著为正,而CR12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经营绩效呈倒U型关系,假设1得到证实。在模型2中Z2的系数与0无差异,说明股权制衡度对公司经营绩效无促进作用。在模型3中JG的系数为正,但只能通过a=0.12的显著性检验,意味着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绩效有促进作用,但不明显。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我国采掘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倒U型关系,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呈弱的正相关性,与股权制衡度无显著相关性。因此,为了提高采掘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我们需要不断优化其股权结构,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在相对控股的合理范围之内以充分发挥大股东的“利益趋同效应”。同时,我们还要扩大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形成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作用从而限制其“利益侵占效应”。最后,我们还要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完善机构投资者机制以发挥他们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刘运国,高亚男.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制衡与公司业绩关系研究[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102-108.

[2]吴淑琨.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U型关系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2,1:80-87.

股权结构如何设计范文3

一些企业在改制运行一段时期后开始进入新的发展困境。是什么致使一个获得新生的企业重新陷入困境?如何才能使企业从改制开始就步入规范管理的新阶段?

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期,在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大背景下,众多中小建筑施工企业,纷纷在政策引导与支持下走上改制之路。改制实施中,由于企业历史包袱重、员工数量多、固定资产大,在缺乏外部战略投资者的情况下,采取全员持股的方式更易操作,但这种改制方式会带来一系列遗留问题,如股权分散、机制不活、成本高、管理力度不大等,严重制约企业发展。优化股权结构已成为这类企业改制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某建筑企业改制后的现状及面临问题

某施工企业(以下简称E公司),始建于1970年,是华中地区一家以房屋建筑施工与安装为主营业务的综合性建筑企业,是中央企业某钢铁集团的全资子公司。E公司于2008年底按照国务院的相关文件精神改制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产权多元化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员工除少数人选择退出套现外,绝大多数都将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置换为本公司资本,从而持有股权。其中除6名公司高层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持股外,其他职工加入职工持股会,通过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包括企业改制时的经济补偿金和自愿出资)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此外,公司还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以社会法人身份持股。

公司的股权分配非常平均,300多名普通职工组成持股会,共持股42,5%,人均持股0.1%左右,而核心经营层(公司副总以上,共7人)的持股比例相对于持股会来说微乎其微,人均持股仅在1%左右,由此给企业发展带来以下突出问题。

出现新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目前的股权分配方式更类似于全员享有的固定福利,职工持股数量大致相同,且无论效益如何,都固定享有每年18%的分红,难以起到激励作用,违背了改制初衷,在利益分配中出现新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

股东与雇员的身份难以协调。员工在改制后由雇员身份转变为股东身份,但身份转变并未带来思想观念的转变。在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朗、持股数量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搭便车思想,认为企业无论好坏,都与己关系不大,因此不关注企业长期发展,着力追求短期利益,使企业资金困难,发展受阻,竞争力下降;同时个别人还因持有股权而自恃股东,认为即使不认真工作,企业也不能拿自己怎样,因此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产生高昂成本。核心经营层持股比例极低,所享有的剩余索取权很少,无法对其形成有效激励。而持股会虽是名义上的最大股东,但其存在缺乏法律依据,在实际运作中也没有参与企业决策过程,广大股东无力监督企业的核心经营层。因此在企业内既缺乏对核心经营层的激励机制,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使其因激励不足而怠于工作,甚至因约束不足而侵害股东,产生较高的成本。

难以形成员工的正常流动。改制后全员持股的产权结构形式与改制前的全民所有制有相似之处,公司上下仍然难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思想观念,由于员工是股东和雇员双重身份,启动辞退流程时,还需要按照股东的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退出,这种退出机制更为复杂,造成被辞退的可能性进一步下降。

由股权结构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企业在改制之后的发展比较缓慢,在全国建筑业产值连续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E公司没有能很好抓住这一历史性的机遇期,实现产值的高速增长,近年产值增长率仅在7%左右徘徊,而净利润率也仅有1%左右。

以激励约束为核心的股权结构优化思路

在对E公司进行深入调研访谈后,发现该公司存在的很多管理问题,都可以归结为进取心不够、执行力不足,其根源则在于激励约束机制缺失。而股权结构的优化调整,是重塑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的良好切入点。

股权结构优化的四项基本原则。基于以上认识,首先确定股权结构优化是“二次改制”的工作重点,而制定和实施股权结构优化的基本原则是:以企业稳定为前提,以股权集中为手段,以激励约束为核心,以双方共赢为保障。

保持企业稳定原则。股权结构优化要以稳定为前提,应努力做好思想动员工作,使全体职工认识到股权结构优化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取得全体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股权集中原则。通过股权结构优化,使股权向核心经营层集中,实现核心经营层绝对控股。

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原则。核心经营层集中持股既是激励,也是约束,优化股权结构的同时,需要完善对核心经营层的激励约束机制,核心经营层必须付出一定成本,承担一定风险。

互利共赢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历史情况,兼顾职工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保障职工利益不受损害,实现企业和职工双赢。

股权结构优化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基于对以上基本原则的考虑, “二次改制”确定方案的总体思路是:解散持股会,集中分散的职工股,处置未到位的社会法人股,最终实现核心经营层控股、骨干员工持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部分:

解散持股会,职工股全部退出,公司给予合理补偿。持股会既缺乏存在的法律依据,又没有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起到应有作用,应予以解散。解散后,持股会会员退出股权,同时,6位自然人股东也退出全部股权。公司按净资产折算或原始出资额给予补偿,补偿金的支付采取E种方式:全额现金支付;转为公司集资;抵扣未来的股权认购款。

核心经营层和骨干员工重新认购公司股权。按工作年限与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具备股权认购资格的员工,并将其划分为核心经营层和骨干员工层。接管理层级确定核心经营层和骨干员工层的持股系数,按持股系数分配股权。最终使公司股权全部由核心经营者和骨干员工持有,其中核心经营层将持有股权67%以上,获得绝对控股地位。

现金加信贷的股权认购出资方式。鉴于认购股权涉及的资金数额较大,涉及的人员范围较广,考虑到公司各层次员工的支付能力,为确保认购能够顺利完成,采取多元化的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认购方必须拿出不低于总支付额度50%的现金支付,现金支付资金由认购方通过自有资金、个人借款等方式自筹,认购方在公司回购股权时所得的款项也可用以抵扣认购股权时所需支付的现金。

信贷支付:信贷支付部分由公司向认购方提供贷款, 贷款利息按公司集资利率计算,认购方需在三年时间内以月为单位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认购方分期还款的资金来源包括:每月固定工资;与业绩挂钩的年度奖励;股权的年度分红。

股权认购、转让、退出的管理办法。 “二次改制”方案还规定了认购方向公司贷款的约束条件,以及后续股权转让、退出和新股东加入的游戏规则。

一是向公司贷款支付认购款的约束条件。规定信贷支付部分以月为单位从认购方工资奖金或其他稳定收入来源中扣除偿还,必须在3年内全部还清,3年内未能还清全部借款的,已认购股权的10%和未还清部分的股权将由公司无偿收回,转让给公司内部其它股东。

二是老股东退出。老股东离开公司时采用“股随岗走”原则,公司以相对优惠的价格收回股权,以保证股权始终保留在企业在职职工的手中。

三是新股东加入。新晋岗的骨干员工要持有股权,或企业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时,由核心经营层股东群体协商,拿出部分股权的分红权作为干股奖励给个人,个人如要取得所有权,需按一定价格出资认购,一次性全额付清认购款项。当企业发展壮大,更多骨干员工有持股需求时,可通过增资扩股使其持有股权。

四是股权内部交易平台。规定所有内部股权交易均由公司统收统支。即先由公司回购老股东股权,统一支付或制定统一支付办法:再由新股东向公司认购,统一向公司支付认购资金。

以上方案改变了股权人人持有的现状,把股权集中到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人员手中。首先,核心经营层控股,实现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核心经营层可以完全行使大股东的权力,充分发挥大股东的监管和控制作用,另外,核心经营层需投入数额较大的个人资金获得股权,就意味着核心经营层不能出现重大的决策失误,这样必然会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能,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其次,让骨干员工持股,员工个人也需要有部分出资,若公司经营效益好,则分红收入不菲,若效益差,个人利益会受损。这就使股权变为真正的激励而非固定福利,可以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

股权结构优化的配套措施

实施股权结构优化方案,还需要若干配套措施的支持。

首先,应梳理组织管理体系,优化公司整体组织布局,明确部门与岗位职责,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组织变革,完成组织中的新老交替,保证股权集中在能对企业发展产生长远贡献的人手中。为此,顾问组制定了E公司的组织优化方案,裁撤了部分部门和岗位,编写了新的部门和岗位职责说明,并协助E公司完成了组织人动。

其次,应优化薪酬结构和薪酬管理体系,一方面使广大员工充分享受到企业发展带来的实际收益,‘另一方面将核心经营层和骨干员工的薪酬与企业效益更为紧密地挂钩,在以股权进行激励和约束之外,再以薪酬分配方式进行激励和约束,强化股权结构优化后的激励约束效果,使认购股权的员工看到企业效益增长为个人带来的收入增长,有信心、有动力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为此,顾问组建立了以岗位价值定等级、以能力高低定档次、以岗位类别定结构、以工作业绩定实得收入的薪酬分配体系,在精简人员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薪酬水平,拉开了薪酬差距,增加了薪酬中的浮动比例。同时,还针对核心经营层制定了年薪制管理办法,使其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股权分红三部分组成,其中后两部分都与其经营业绩紧密相关,在总体薪酬中占到约70%的权重,进一步将其个人收益与企业效益绑定在一起。

股权结构优化方案及其配套措施的实施

在实际操作中,该公司的股权结构优化方案及配套措施的实施按照“三步走”的办法来实施落地的。

第一步,董事会和核心经营层换届。首先由有推荐资格的股东按规定方式向公司推荐董事候选人,在推荐时间届满后,公司上届董事会对推荐的董事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下届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股东按出资比例对下届董事会候选人行使表决权,候选人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成为下届董事会成员。下届董事长由下届董事会根据上届董事会推荐提名,召开董事会议选举产生。总经理拟任人选由董事会董事长推荐,董事会决定是否聘任。总经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推荐副总经理若干、总会计师1名、总工程师1名,董事会决定是否聘任。

第二步,组织结构调整。组织及岗位调整可采取组织任命与竟聘上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完成组织机构调整后,新旧部门、员工之间要根据新的岗位职责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同时根据调整后的部门岗位和人员情况,按照薪酬优化方案确定各人的岗位级别和工资档别,并根据考核制度对其工作业绩和能力态度进行考核。

第三步,股权结构调整。成立股权转让工作小组,由董事长牵头,领导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上届董事会成员作为特别顾问参与实施。首先召开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经会议决议解散持股会,同时启动股权退出程序和股权认购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具有股权认购资格的员工按照股权结构优化方案的有关规定向股权转让工作小组申报认购股权,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股权认购申请书等文件资料:

股权转让工作小组审核股权认购方资格,确定股权认购名单和认购金额;

确定股权认购名单后,股权转让工作小组安排认购员工与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认购方的名称与住所、认购股权数量、认购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相关费用承担、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股权认购方按照协议约定付清全部股权认购款,若需要向公司贷款,还需与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股权认购完成后,修改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法人治理文件;公司根据工商注册的要求,在新老股东的配合下完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建筑企业“二次改制”的实施要点

经过从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转换的一次改制后,太多数建筑企业都普遍存在股权分散、缺乏进退机制、公司治理职能发挥不到位等现象。结台E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的实践,我们认为建筑企业在“二次改制”时必须关注以下几点。

股权结构要更加科学合理。改制企业的经营层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人员,在股权结构优化设计时应坚持“经营层持大股”的基本指导思想,经营管理层的持股比例应在50^,60%0同时,企业的管理骨干(主要包括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等)、业务骨干(业务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等)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

股权进出机制要更加完善。为保证企业经营活力,激励员工积极性,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股权进出机制:当员工因岗位变动持股需要增加时,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包括价格、数量等)增加持有相应的股权;当员工因岗位变动、离职或退休等需要减少或退出相应股权时,也必须及时办理相应的股权退出手续。

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要更加规范。 “二次改制”后的企业应更加规范公司治理,公司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应更加科学,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应更加规范。对“二次改制”企业而言,公司治理规范的重点包括:董事会到期及时换届,董事会人员结构更加合理,监事会人员及职责发挥更加到位,对经营层实施目标管理与业绩考核,同时充分发挥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对企业决策的专业支持与智力支撑作用等。

股权结构如何设计范文4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公司绩效

一、引言

公司治理效率高低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股权结构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产权基础,决定着所有权与控制权分配的比例关系,从而影响甚至决定公司的治理效率。所谓股权结构,简单地说,就是指公司不同性质的股份或不同持股主体持有的股份在企业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它的内涵包括股权的流通性结构、股权的持有者身份结构、股权的市场分割结构和股权集中度。

关于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Berle和Means (1932),他们认为,股权集中度与企业业绩之间存在正的线性关系,原因在于,股权分散导致“搭便车”难题,从而造成对管理者的监督困难,而股权一定程度的集中有利于激励外部股东对管理者实施监督。正式研究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应始于Jensen和Meckling(1976)。他们将企业的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内部股东,主要是指持有股票的董事会成员及公司其他高层经理人员,他们管理着公司,有着对经营管理决策的投票权;另一类是公司外部股东,他们没有管理投票权。Jensen和Meckling认为,内部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有利于协调内部人与外部股东的利益,因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国外学者围绕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但是大量的研究都是以美国公众公司为背景,并且主要集中于内部人持股和股权集中度两方面。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对股权结构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效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但是,目前为止,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学者,对于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效率方面的研究,都还远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有鉴于此,笔者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实际状况出发,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及引发的公司治理上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

(一)“一股独大”,股权过度集中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所占比非常之高。虽然国有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系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但是目前这种情况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国企改革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也很难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和国有资产的有效增值。因此,近年来,在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国有股份所占比例已从1992年至今呈逐年下降趋势。

近几年国有股股东将国有股转让给其他法人,股权性质变更为法人股,国有股实现了退出。国有股股东在绝大多数公司的配股、增发中部分或者全部放弃,也导致了国有股比例的下降。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正在得到缓解。虽然随着股权改革的深入,国有股的比例在不断降低,法人、机构投资者以及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不断提高,最终将形成多个大股东制衡的趋势,但短期内国有股的“一股独大”的情况仍将普遍存在。

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的上市,也产生了私人股东和家族股东“一股独大”的新问题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高度集中与公众股股权高度分散

上述关系的不对称反映到公司治理结构上表现为公司治理体制不完善,股权控制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对于控股股东来说,掌握和运用公司控制权可以获得两方面的收益,一为“控制权的共享收益”,即大股东改善公司管理和监督所导致的公司价值提高,因为这一价值提高的好处不仅仅只由大股东享有,而是由公司所有的股东享有。二为“控制人的私人收益”,即大股东可以利用所掌握的控制权攫取将小股东排除在外的公司收益,因为它只由大股东私人享有。控制权的私人收益既可以是货币私人收益,转移公司资源,利用内部信息,控制权的额外补贴等,也可以是非货币化的,如生产中的协同或大股东的私人声望以及来自权利和控制的效用等。

在股权结构集中的公司,大股东会主动承担起监督人的责任,原因在于,大股东在公司中拥有较大比例的股权份额,因此,大股东从监督中获得的收益足以弥补其监督成本。在极端的情况下,大股东甚至会自己经营公司或者主动发起“接管”活动以加强公司的控制。此时,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已转变为大股东对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剥夺”以及大股东滥用股权的监督问题。大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据控制地位,公司治理无法形成互相制衡的关系。

(三)国有大股东的所有者缺位,产生问题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两个互相交叉的问题

上述问题具体表现在国家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具有两个“超级”的状态:在经济上,由于所有者的缺位处于“责任心”控制而不是“资本性”控制的超弱控制状态;在政治上,由于行政级别和行政权利的设置处于“超强控制”状态。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引发的公司治理问题

股权结构决定了股东的构成及其决策方式,从而直接对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人选产生影响,进而作用于经理层,最后这些相互的作用和影响将从企业的运作效率中得到综合的体现。由于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状态引发的公司治理机制问题,以及这些治理机制缺陷对公司绩效产生多方面影响。

(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受控股股东控制

股权集中度决定公司治理的模式。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有较强的干预动机,倾向于内部控制;股权集中度低的公司,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股东行使权力的成本较高,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因而倾向于外部市场对公司管理者实施监管。不少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与公司本身的股权结构存在密切关系。

受“一股独大”的影响,控股股东很容易获得股东大会的控制权,而受各种条件所限,流通股股东几乎很少参加股东大会,因此股东大会演变为大股东会。大股东推荐的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进入董事会发挥作用,继而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这种治理机制的影响主要有如下三方面:

首先,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特征,国有股对公司治理虽然有积极的作用(国有股权带来的政府监督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对管理人员缺乏有效外部监管机制情况下的次优选择;国有股比例的提高意味着获取政府保护,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能性上升),但更多地是带来消极的影响。最主要的原因为国有股权容易引致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国有大股东凭借其绝对控股的优势,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表现出“超强控制”。公司治理机制中的内部制衡机制失灵,由此严重影响公司治理机制,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公司的绩效状况。

其次,国有股的产权代表存在缺位现象,使得国有股在产权上表现为“超弱控制”,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制难以落实,因而内部人控制特征非常明显。内部人控制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实际掌握了公司控制权。在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是公司的主要决策机构,因此内部人控制主要体现为经理层人员控制了公司董事会。这种控制是通过经理层人员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占有董事会中的多数席位实现的。中国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初始委托人是全体人民,而作为国有资本实际产权主体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行使股东权利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公司)等机构,由于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匹配,不能从公司治理的改善进而使业绩的提高中获取与努力水平相匹配的经济利益,因而缺乏足够的动机去有效地控制和监管公司经理层,从而使经理层利用政府在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董事会虽然有助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但董事会目标与股东利益相背离的风险也会加大,很容易造成集体的合谋寻租,直接侵蚀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这将极大地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公司经营绩效水平。

最后,国有股、法人股的过度控制损害了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侵占假设认为,大股东存在着对外部分散股东进行掠夺的动机和能力,控股股东可能通过证券回购、资产转移、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内部交易等方式侵害小股东利益。国有股、法人股的绝对控股地位使得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缺乏规范,干预上市公司的内部事务,关联交易频繁,损害了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国有股背后的地方政府的行政力量干预,法人股背后的集团公司的越权干预和控制,甚至掏空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都极大地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及其经营绩效。

(二)监事会难以发挥作用

我国的上市公司虽然从形式上看是由监事会承担监督职能,但由于将监事会和董事会平行设置,监事会的权力并不高于董事会,实际上也就限制了监事会监督的权力。此外,由于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直接任命,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决定了大股东的代表更容易进入监事会,职工选举的监事会成员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经理层和董事会的制约。因此,监事会在公司治理机制的监督职能难于发挥,企业的经营绩效和长期竞争力都将受到影响。

四、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我国目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绩效水平。因而,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从我国实际出发,依据正确的公司治理理念和资本市场的内在规律来优化股权结构,以此实现我国上市公司的有效治理,提高公司的绩效水平。

在国外发达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股权普遍都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而中国特殊的国情却使得相当数量的股权不能流动。所谓市场经济,即指通过市场上的交换,使得一种商品从相对没用的地方转到相对有用的地方,运用流通的手段,有效地发挥商品的内在价值。由此来看,国有股减持是必然的,股权自由流通亦是大势所趋,一旦股权问题解决了,企业自身的很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在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开。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建立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股权结构,既是规范股票市场发展的基础,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前提。从完善股权结构的角度来说,总体思路应该是大幅降低非流通股的比重,引入新的持股主体,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状,这就需要设计合理的国有股减持方案与实施步骤,分批、分时间、多方案来解决这目前看来积重难返的问题,为上市公司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要以国有股减持为契机,完善自身制度建设,合理安排“委托―”关系,形成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启动了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并于2006年底阶段性地完成了这一改革。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构成和股权集中度都有了很大的改善,使上市公司成为各类股东的利益共同体,从而改进其公司治理,是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最为重大的一项制度改革,对于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优化股权结构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过程,在这中间又会出现不同的新问题、新困境。从普遍意义上讲, 不同的股权结构有其对应的不同的公司治理机制,但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什么样的股权结构能对公司治理发挥最积极作用,则是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王化成.财务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吴晓求.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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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葛蓉蓉.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影响的状态依存性[J].金融研究,2006(7A).

股权结构如何设计范文5

关键词:公司没理;结构;发展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9-0041-02

1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关于公司的组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企业改制后的组织机构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经理)、监事会组成。股东会由出资者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和公司职工组成,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由此可见,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总体框架上已初具规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管理层、学术界和实业界对公司治理的认识达到了高度的一致,并为推动公司治理的发展付出了巨大努力。在研究、引进国外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过程中,我们己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理论知识,但是在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建设需要的公司治理原则上,仍有一定欠缺。

1.1 股权结构不合理

所谓股权结构实际上就是指公司的所有者结构,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股权结构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公司拥有一个绝对控股股东,该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股权结构如何形成,一方面取决于发起股东是如何对公司产权结构进行设计的,另一方面又受到国内证券市场发达程度的限制。在我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股份制企业在股权的流动性以及股权结构的合理化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具体来讲,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一是流通股的比重非常低,绝大部分股份不能上市流通;二是非流通股过于集中,导致“一股独大”;三是流通股过于分散,机构投资者比重过小;四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通常为一家控股公司,而不是自然人。

1.2 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弱

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几乎是各国证券市场的通病,但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这跟我国的小股东构成有很大关系。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就是股市上的中小散户,其主要构成是一般居民,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层次比较低的居民,缺乏投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这些中小股东又以股票投机为主要目的,除了套牢者,持股时间都很短。这种状况造成了上市公司没有相对固定的小股东群体,自然也缺乏共同保护意识和进行自我保护的组织机制。

在我国对中小股东保护较弱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股权集中程度过高,即国有股一股独大是问题的核心。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必然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从而产生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弊端。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是从激励上看,在这种股权结构下,董事会往往被国家股的代表所控制,而国有股控制权不明确使得国有股权容易形成虚置;并且这些处于“独大”地位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很多人并不能够自觉地维护公司利益,更谈不上维护小股东的利益了。二是从监督上看,国有股独大,使得股东价值“弱化”。“一股独大”带来的只能是大股东所代表的经理人员的利益的最大化,而非众多分散的中小股东的权益最大化,小股东利益受到倾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以致造假、不分配、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等漠视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比比皆是,不胜枚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不正常的关联交易,如强制上市公司为控股母公司担保,私分上市公司财产,抽逃上市公司资金等等,大肆掏空上市公司,中饱私囊或满足小集体的利益,猴王、郑百文等公司就是典型代表。国有股“一股独大”及其在公司治理上带来的恶果极大地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助长了不当的投机气氛,也加大了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1.3 激励机制不健全

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我国公司作了不少探索。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公司管理者的激励机制还很不完善。概括起来,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领取报酬的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偏小,“零报酬”现象较多,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与被控股公司双重任职。

(2)激励形式单一,报酬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较好发挥激励作用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年薪制、股权制、职务消费货币化。除了年薪制己在很多省市逐步试点、推广外,其余激励形式使用得较少。而其他一些激励手段,如退休金计划、医疗保险、职务补贴等,又只作为劳保来看待,“平均主义”更为严重,没有使其真正成为激励手段。

(3)激励力度不够大。我国试行国企经营者激励机制最开始是年薪制的试点,调查的几个城市在年薪制的试行办法中均明确规定经营者年薪收入为职工平均工资的若干倍数,执行中以3一5倍居多,此规定限制了经营者年薪收入的总体水平。

(4)企业之间差距小。从各地区年薪制的政策规定上看,经营者年薪收入与企业规模大小、效益好坏、行业状况的相关性较小,“大经理”与“小经理”的年薪收入相差无几,“大锅饭”问题仍然存在。

1.4 法律自我实施机制尚不健全

尽管中国公司治理的法律与监管环境已经有了明显改善,但法律与监管架构远未成熟,主要表现为: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使投资者在遭遇证券侵权后难以运用民事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证券侵权行为的处置过程中,往往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约束,大大地限制了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行之有效的集体诉讼(亦称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方式尚未引入到中国法律条文和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实践中,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将显著增加。

2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策

2.1 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

我国的股权结构比较特殊,与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大相径庭。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制而成,近1400家上市公司中,80%一90%是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尚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比重高达40%,有些甚至高达80%以上。所以说,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股权是过度集中的,公司一般都有控股股东。而在我国所谓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与美国公众公司中的内部人控制涵义是不同的。在我国一股独天下的“内部人控制”实质上是控股股东的控制。国外公司治理的经验证明,有什么样的产权结构就有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产权结构。而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来讲,当务之急就是要逐步改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一股独大’的局面不改变,再好的治理结构设计也无济于事”。公司治理结构要适应一国的产权结构,反过来,产权制度也应该通过自身的完善,为创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条件。

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日益积极的作用,这己成为了一种国际趋势。因此,我们应该在立法上鼓励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使其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这也有利于改善我国目前的这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

2.2 建立股份评估及补偿权制度

股份评估及补偿权制度最早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特拉华州,此后逐渐被美国其他绝大多数州及“标准公司法”所采纳,日本、加拿大、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也不同程度地采纳了这一制度。股份评估及补偿权制度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股份评估及补偿权制度是在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之间、多数股东的整体利益与少数股东的个别利益、公司的长远利益与部分股东的现实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和协调。而我国现行公司法恰恰缺乏这种对于不同利益、不同团体和个人的细微的平衡和协调机制,因此,借鉴和引入股份评估及补偿权制度对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有助于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对小投资者、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是很不充分的,仅仅有《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制止,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司法程序保障,造成该法律条款在实际适用时没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在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在公司重组、资产置换等交易中侵害少数股东、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十分普遍。在公司法中引入股份评估及补偿权制度,给予少数股东在受到多数股东排挤时一条得以退出并获得公司补偿的途径,这不仅有利于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而且是对多数股东滥用优势地位的一种有力制约。

2.3 完善资本市场

完善的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改善,在内可以优化其资本结构,促进董事会构成的有效化,在外可以给企业带来资本市场特有的竞争压力,因此必须通过培育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来改进企业的治理。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尽快培育出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

2.3.1 资本市场的深化

资本市场深化,就是随着资本市场制度环境的发展变化,市场的范围不断拓宽,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结构不断细化,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增强这一系列因素的总和。资本市场深化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规模扩大,具体表现为资本市场资产总值占GDP的比例增加,市场的范围迅速扩展;二是结构的延伸,表现为市场结构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而细化,新的工具、新的市场不断地被开拓,市场周转速度加快;三是机制增强,市场机制在证券市场运作、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

2.3.2 融资形式的多样化

我国资本市场在基础设施与市场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和监管体系建设、市场规模与投资者结构优化等多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发展很快,但很不规范,需要大量的工作规范市场才能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资本市场规模扩大的根本就是要从市场供给的能力和有效性方面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根据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减少不合理的准入限制,丰富融资工具,降低融资成本,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形成选择机制、淘汰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完善、规范的制度体系,按市场规则淘汰经营失败或不规范的上市公司,保证资本市场价格的合理性,通过价值决定和信号显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

2.3.3 准确定位政府与资本市场的关系

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度造成的。所以,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和市场效率的效用。

2.3.4 完善激励机制

我国企业的激励机制还不健全,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在前文中己有所提及。因此,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尽快采取措施,以完善激励机制。下面仅在激励形式方面提出几点建议。我们目前在激励形式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形式单一,因此建议积极采用以下几种具体激励方式,如:

(l)职务消费货币化激励。职务消费货币化是近几年为更好地激励经营者而提出的。在我国现阶段,职务消费一般包括良好的办公条件,配备专车、专职秘书,出国、出差待遇,好的医疗条件和保险,娱乐性消费权力等。

(2)养老及医疗保险制度。要提高企业经营者的保险待遇,并应不低于政府公务员的水平,确保老有所养,一方面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一方面激励其在位时更加努力工作,并鞭策其他人。

参考文献

股权结构如何设计范文6

我国企业投融资关系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历经多次变迁。直至改革开放之初,企业在投融资决策上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利,但是国家本位主义的投融资行为依然没有改观。20世纪90年代我国沪、深两大交易所的成立使企业可以通过首次发行股票和再融资来筹集到大量的资金,企业的投融资方式也逐渐多样化。2008年金融危机产生后,投融资环境变得日趋复杂。在此背景下的企业投融资行为是如何影响企业价值?这不仅是理论界关注的问题,也是证监委和投资人共同关注的问题。

二、文献回顾

(一)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关系研究 投融资问题一直是财务经济学研究的热点。其中关于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之间关系的研究成果较多。Modigliani & Miller(1958)首次提出资本结构无关论,主要观点认为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市场价值无关。而Jensen & Meckling(1976)提出了成本理论,认为债务融资对管理者具有激励作用,可以降低由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成本。 Boyle & Eckhold(1997)、Frank & Goyal(2003)等发现,资本结构对公司价值呈现正的影响。但Hirota(1999)、Booth(2001)等发现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资本结构对公司价值有着负的影响。 Harold Demsetz & Belen Vilialonga(2001)的研究表明,股权结构是一种内生变量,但其与公司绩效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二)股权集中度与企业价值关系研究 Demsetz(1983)认为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不存在系统性对应关系,也没有明确的证据显示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有系统性对应关系。Holderness & Sheehan(1988)通过比较绝对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与股权常分散的上市公司业绩,发现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无相关关系。Cho(1998)的分析结果显示投资影响企业的价值,而企业价值的变化又对股权结构产生影响,股权结构是公司绩效变化过程的结果,而不是引起公司绩效变化的原因。国内方面,孙永祥、黄祖辉(1999)发现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公司业绩呈现倒U型的曲线关系,认为有一定股权集中度且股权分布差异不大的股权结构有利于改善企业价值,白重恩(2005)对此也持赞同观点。许小年、王燕(1999)、吴淑琨(2002)、徐晓东、陈小悦(2003)认为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企业价值表现为正相关关系。徐晓东、陈小悦(2003)在扩大样本量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第一大股东为非国有股股东的企业价值高于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股东。与上述观点不一致的是,较之股权相对集中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而言,股权的相对分散,同时允许少数几个持股比例相差不大的大股东存在则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刘星、刘伟(2007)通过扩展LLSV (2002)的模型,发现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与公司价值之间均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不同股东性质的公司中,股权制衡的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尤其当第一、二大股东均属于非国有性质时,股权制衡难以发挥积极作用。

(三)债务比率与企业价值关系研究 陈晓悦、李晨(1998)通过计算各参量间的相关系数以及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后,得出上海股市收益与负债/权益比率、公司规模负相关的结论。李洪波、赵宇、杨秀苔(2002)运用非对称信息博弈方法研究认为,在确定机制下,好公司较差公司有较高的负债比例和较高的市场价值;合理的资本结构,可以减少公司经理的道德风险,使经理根据股东的意愿行事。皮毅(2004)以2003年的我国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发现公司债务比率上升时,公司价值下降;随着法人股的增加,公司债务比率的上升以及有效的董事会监督将会促进公司价值上升。

(四)公司融资结构对投资行为影响研究 刘星、杨益民(2006)以我国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整体样本融资结构与投资支出显著负相关,融资结构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在不同成长机会的企业中存在显著差异。郝颖、刘星(2009)在度量股权融资依赖程度的基础上,对不同股权融资结果和融资依赖程度下的企业投资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论表明,股权融资的依赖程度越大,企业投资水平对股票市价的敏感性越高;股权融资的依赖程度小,则内部人控制下的企业投资行为倾向于大规模扩张。

现有文献主要围绕融资结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融资结构对投资行为影响等内容进行,目前国内还很少有学者将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与企业价值的关系纳入统一的检验。因此,本文以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企业投融资行为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先分析企业融资结构对投资行为的影响,再分别分析投资行为和融资行为以及投融资行为交叉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借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投融资行为与企业价值关系的经验规律,并据此提出提升企业价值的一些建议。

三、研究设计

(一)假设提出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企业的融资行为对投资行为存在显著影响

假设2:企业的投资行为对企业价值存在显著影响

假设3:企业的融资行为对企业价值也存在显著影响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5年~2010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共1565家。因为要对比分析金融危机前后公司投融资行为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所以以2008年为分割点,将数据分为了2005年~2007年和2008年~2010年两组。数据来源于深圳国泰君安(CSMAR)数据库。

(三)变量选取 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