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范例6篇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范文1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 二次污染 防治措施

引言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本身是一项旨在削减废水中COD和NH3-N排放总量的环保工程,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恶臭气体、噪声和固体废物等二次污染问题,在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环评的过程中,必须高度的重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二次污染物问题,并提出切买可行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一、恶臭气体防治措施分析

1、恶臭气体主要来源及成份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恶臭气体主要来源于污水和污泥处理单元,恶臭的化合物种类较多,相关研完和监测表明:城镇污水厂臭气中含有的污染物中以H2S、NH3最为常见。硫化氢主要来源于硫酸盐的转化和舍硫有机物的脱硫,氨气则是由污水中的固体颗粒物经过厌氧硝化和好氧硝化产生的。

2、主要治理措施

多年来,我国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大多靠设置防护距离来解决臭气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土地资源非常紧张,已不能单纯靠设

置防护距离来解决污水处理厂的臭气污染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工程治理措施来消除其污染影响。污水处理厂常用的工程除臭方法包括:

(l)水清洗和化学药剂清洗除臭法

水清洗是利用臭气中某些物质能溶于水的特性,使臭气中的氨气、硫化氢等恶臭气体与水接触、溶解。药剂清洗法即添加化学药剂与臭味物质反应,如采用石灰、苛性钠等去除臭气中的硫化氢等酸性。采用这些处理方法由于大多数物质不能与药剂反应处理效率较低。

(2)活胜炭吸附法

活性炭吸附是利用活性炭吸附臭气中的舍臭物质,使臭气与活性炭充分接触后排出吸附塔,具有较高的处理效率,但活性炭使用有一定的容量,一旦饱和必须更换,更换后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处置不当易造成二次污染。所以该处理方法运行费用高,一般只用于低浓度臭气的处理和脱臭后的深度处理。

(3)土壤处理法

土壤处理法是利用土壤中微生物分解臭气中的化学成份,达到脱臭的目的。气体由风机进入,经过一定级配的布气系统再通过扩散层均匀分布,扩散层上部由砂混合物组成,下部由粗、细石子组成,气体由扩散层进入土壤层.土壤生物处理去优点是设备简单,投资、运转费用低,维护管理方便,但该工艺需宽阔的场地。

(4)氧化法

目前使用的氧化法主要是低温等离子氧化法等,该方法是利用高压静电的特殊脉冲放电方式,形成非平衡态的低温等离子体――高能活性氧,其迅速与有机分子碰撞,发生氧化反应,将其氧化成二氧化碳和水。氧化法主要适用于处理气量规模较小高浓度的情况,比如污泥处理区臭气的单独处理。

(5) 生物除臭法

主要是利用微生物除臭,通过微生物的生理代谢将具有臭味的物质加以转化,气体流经生物活性滤料,滤料上的微生物就会分解致臭物质,生成二氧化碳和水等无害物质,该处理方法在由于处理效果较好,运行费用低,在国内也得到了规模化应用。

将处理构筑物加盖,布设风管,设离心风机将各构筑物内保持负压状态,风管集中收集的废气先经过预处理去除颗粒物并调温调湿,经气体分布器进入生物废气滤池内。当废气通过2-3m厚的滤床时,介质中的微生物将其吸附、吸收、降解,微生物在填料表面附着生长并形成一定厚度的生物膜把污染物质转化为自身的营养物质,最终将污染物质转化为二氧化碳、水和无机盐等。

二、设备噪声防治措施分析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噪声源为生化处理所需的鼓风机产生的噪声,风机一般安装在专用的机房内。风机噪声的防治首先要从源头控制,选择低噪声的风机,目前较为先进的鼓风

机为气悬浮鼓风机,其源强一般在80dB (A)以下。在机房噪声治理方面厘主要如下几个方面:

(1)在设备按装时进行基础减振:

(2)应对风机进气口、出气口安装的消声器,并对管道采取软连接和减振措施:

(3)对风机房动力设备阀的墙体及门窗进行隔声处理,机房排风口设置消声器:

(4)在管道设计时尽量减少管道截面变化降低由此引起的涡流噪声,管道安装时在管道与钢箍间垫橡胶条或其它柔性材料包扎进行阻尼减振膈声处理.

经采取针对性的降噪措施后,一般厂界'噪声均可这标。

三、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分析

1、固废组成及特点

污水处理厂工程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格栅拦截渣、沉砂池沉砂和和生化处理产生的剩余污泥,格栅渣成分主要为玻璃、塑料等垃圾,沉砂池沉砂主要以无机物固体颗粒物为主,生化处理系统剩余污泥主要成分为有机物。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因此一般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均可认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主要的处置方法

为了控制水污染和实现污水资源化,我国对城市污水处理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污泥处理与处置的方法很多,一般可采用“浓缩一离心脱水一好氧干化脱水”预处理,可将含水率将至50%以下,脱水干化后的污泥,有填埋、农用、焚烧、综合利用制建成产品等最终处置方法.

(1)卫生填埋

污泥填埋是现今使用最多的处置方法。一般是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与生活垃圾一并填埋处置。但由于污泥含水率较高,不易碾压填埋,因含有大量的水分成为渗滤液使配套的废水处理装置规模加大,引起填埋场运行费用过高,一些地方已逐步限制污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2)制复合肥农用

一些污水厂将污泥适当浓缩、脱水后,直接运出作为农肥,但由于城市污水处理污泥成分极为复杂,为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国家规定衣用的污泥必须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要求,井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此污泥农用的处理方法因存在二旋污染隐患一直以来未得到大规模的应用。

(3) 焚烧处置

经脱水干化预处理的污泥进行焚烧是污泥减量化最彻底的处理方法,可使污泥中的碳水化合物转变成二氧化碳和水,同时在高温下杀灭病毒、细菌,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可以得到利用,但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飞灰等二次污染控制方面运行费用高,使其在工程应用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

四、结语

在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评中必须提出切实可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其恶臭气体目前已不能单纯靠设置防护距离来解决,必须建设配套的工程设施来消除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可根据情况选择生物处理装置或等离子氧化装置;噪声防治方面首先应强化设备选型,风机尽量选择低哚音的气悬浮鼓风机,并采取配套的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真正做到化害为利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范文2

【关键词】 城市建设 施工 污染 防治

前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城市基础设施为骨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开发,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推动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在城市建设事业呈欣欣向荣发展态势的同时,因建筑施工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如噪声污染、气味污染、灰尘污染、光污染、水污染等等亦日趋严重,成为当今环保型、集约型社会发展背景下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城市建设施工项目中,如何合理协调建筑建设的实用性和经济环保性,在满足建筑功能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的控制施工引发的环境污染成为建筑施工领域探讨的重要课题。

基于此背景,本文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在分析城市建设施工中所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相关防治措施。

一、城市建设施工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1、扬尘污染

城市建设施工中的扬尘主要来自于:①旧建筑物的拆迁。在新建工程中,需将旧的建筑物拆除,许多施工单位在该过程中未采取扬尘环保措施,大量建筑垃圾任意堆放,造成尘土飞扬。②施工场地的布置、土方开挖。施工项目中在布置施工场地时,都会不同程度的破坏场地的地表和植被,造成土壤,遇风时便会将灰尘刮起,导致扬尘污染。③物料运输。在施工过程中,运送建筑材料、废弃土料及施工垃圾的运输车辆如不采取有效的遮盖措施,容易沿路遗洒,造成扬尘污染。

2、噪声污染

相关调查报道指出,在所受理的城市建设施工污染环境问题投诉中,噪声污染投诉居首,且投诉逐年增加。因此,噪声污染一直是施工环境污染问题中的热点和难点。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混凝土搅拌、浇注所产生的噪声;工地挖掘、堆砌所产生的噪声;升降机、切割机、电锯等机械设备运作产生的噪声以及物料装卸和运输所产生的噪声。

3、废水污染

建筑施工需水量较多,同时排水量也较多。在施工过程中,若不采取有效的废水环保处理措施,极易造成废水污染。如:出窑的干砖润水后未被砖吸收的废水随地流淌造成的污染;消石灰粉加水淋洗造成的污染;施工所使用的泥浆、物料和混凝土清洗造成的污染等等。

4、废弃物污染

有关研究报道指出,在城市垃圾的整体数量中,城市建设施工垃圾所占的比率高达30% -40%。而这些垃圾则主要指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如:碎石、玻璃、碎碴、塑料、砖块、木头、铁器、钢筋、废弃包装材料等等废旧丢弃的材料、泥浆残渣。这些因建筑施工引发的废弃物污染成为城市污染问题的主要因素,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制约着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步伐。

二、城市建设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措施

1、扬尘污染防治

首先,在旧建筑物拆除施工中,严格避免野蛮施工,应根据城市施工工地管理规定,坚持自上而下、逐层逐件的拆除原则,尽可能的控制尘土的产生。在拆除高层建筑物过程中,所拆物件需通过专用通道或其他运输工具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同时,针对拆除过程中容易产生大量尘土的建筑物,需先进行洒水或喷淋处理,再行拆除施工,避免尘土飞扬。另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或爆破施工,控制扬尘污染。

其次,在场地布置、土方开挖施工中,工地内应设置临时物料堆放场,并在堆放场周围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规划专门空旷地带,用做储料场和灰土拌合站,密闭存放水泥、以及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并严格保证搅拌机机棚的封闭状态,必要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尽可能的避免扬尘污染。

最后,在物料运输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出道路和物料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清扫、硬化处理。同时对于运输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车辆应选用密闭式的装置车辆,严格控制物流运输过程中因遗洒、刮风引起的扬尘污染。

2、噪声污染防治

针对城市建设施工中存在的噪声污染问题,施工单位一是应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如在施工工地周围加设一隔音罩或隔音网装置,控制噪声传播源;二是在施工设备上,施工单位应尽量选择有消声装置的设备或能够有效降低噪音的机器进行作,如?采用环保型振动机具,泵车采用电动液压型。并加强机具保养、,无锈蚀机件运转,保证“十字”作业运转。控制机械的使用时间,对噪声高的设备要分流使用。三是控制打混凝土等强噪音的工作时间,对于混凝土连续浇筑,必须做好周围居民工作,并向环保局提出书面报告。每月进行三次噪声监测,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另外,对人为活动噪音应有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不得大声喧哗、吵闹,特别要杜绝人为敲打、叫嚷、野蛮装卸噪声等现象,加强教育,使人为噪音减少到最低点。

3、废水污染防治

首先,在泥浆的污染问题上,应采取相应的人工处理措施,将泥浆及时固结,严格控制泥浆流入场外,造成污染。

其次,在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的处理上,应根据废水量、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水域功能要求和地形等条件确定。采用自然沉淀法进行处理时,应根据地形条件布置沉淀池,并保证有足够沉淀时间,及时清理沉淀池;采用絮凝沉淀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废水经沉淀,加入絮凝剂,上清液收集回用,泥浆自然干化,滤池应及时清理。

最后,在干砖润水作业中造成的废水污染问题防治上,应合理把握润水量,严格避免肆意润水造成的废水随地流淌污染问题。同时,采取有效的引流措施,将任意流淌的废水引流至施工场地污水排水口中,避免废水污染。露天作业中的废水含有害物质时,应设置集水沟(管)予以收集,导入废水调节池(库),并采取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

4、废弃物污染防治

在废弃物污染的防治上,一是要做好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处理,将碎石、玻璃、碎碴、塑料、砖块、木头、铁器、钢筋、废弃包装材料等等废旧丢弃的材料、泥浆残渣进行合理分类,根据各废弃物的性质进行回收利用,控制废弃物污染。二是针对施工产生的垃圾和生活垃圾应集中到垃圾堆放点,并做好定时清运工作。三是生活垃圾、废渣必须统一收集后外运或运送到掩埋场掩埋处理,禁止将生活垃圾较长时间堆放在施工区附近,从而在整体作业中加强建筑施工进程中废弃物污染的防治,降低环境污染。

三、总结

扬尘污染、噪声污染、废水污染、废弃物污染是城市建设施工中存在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施工单位在开展各项施工作业时,应在满足建筑功能需求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的控制建筑施工引发的环境污染,提高建筑建设的经济环保效益。

参考文献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范文3

今天这次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很重要,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强环保工作方面召开的又一次重要会议。为了把这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好,结合实际,借此机会,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实事求是,科学估价水污染防治工作现状

作为地区,水环境保护以及整个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一直受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也深受下游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近年来,结合生态市建设,通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大环保投入、严格环保执法、加强污染整治等措施,切实加强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年开展环境整治行动以来,全市关闭了只竹料腌塘和多家土法造纸企业,完成了家氨氮重点企业的治理,关停了全省最后一条草浆造纸生产线,年削减工业废水排放量近万吨,有效地改善了水质环境。据环保部门监测统计,自年以来,的出境水水质全部达到了功能区的要求,实现了“一江清水出”的目标。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我们还取得了许多成绩,如在大气质量保护、生态林建设、“六个一批”项目推进上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是结构性水污染依然突出。化工、造纸在工业结构中仍占较大的比重,年规模以上化工、造纸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达以上。这些行业单位产值水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治理难度也比较大。二是部分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有的企业受利益的驱动,治污设施运转不充分,偷排偷放污水现象严重。有的企业治污设施与生产能力不匹配,投入很少。今年上半年省环保局对部分重点企业进行突击监测,废水排放达标率只有,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在这样的源头地位,废水排放达标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三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到现在为止,县级城市尚未建成一座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各类开发区缺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污染治理要求,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也非常滞后。四是农村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的生活污水、畜禽养殖以及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造成的水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不加以重视,在枯水期河流对水污染的自净能力降低的情况下,要保持出境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困难就会非常大。因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并不容乐观。贯彻这次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举措和部署,就必须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理念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切实增强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进一步统一思想,协调行动,抓好落实。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

按照这次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期间总体目标和当年目标,当前我们要突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重点:

(一)从严保护城乡饮用水源。这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确保城乡群众喝上干净的水,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是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首要任务。今年月,省政府专门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就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天的会议上,副总理也提出了明年年底之前关闭所有饮用水源内直接排污口的要求。市区和各县市都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严格落实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规定,合理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规划,加强重点水源项目建设,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类污染源。

(二)强化重点流域区域行业企业的水污染整治。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继续推进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整治。流域方面,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流域污染整治的要求,强化乌溪江、流域沿江企业监管整治,确保出境水达到功能区要求。区域方面,要加强各类开发区的水污染治理,重点抓好省定重点监管区治理工作,就市区而言,主要是沈家经济开发区和巨化集团公司,确保完成年度的治理任务。行业方面,要进一步巩固去年氨氮行业、竹料腌塘和竹造纸企业治理成果,积极开展全市废纸造纸企业和磷重点排放企业的污染整治。企业方面,除了要督促企业完善水污染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外,关键是要积极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淘汰一批高耗水高污染的设备,提升企业产品档次,督促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降低水污染的产生。

(三)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是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的一个重要举措。今年生态省目标责任书中对各县(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有着明确的要求,并列入一类目标,实行一票否决。从上半年的检查情况看,这项任务的建设进度与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希望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到年底主体工程完成以上,主体工程竣工,明年所有县(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投入运行。同时,各开发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也要早规划,早准备,早启动。

(四)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已成为水污染的重要因素,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以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环境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强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整治,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大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大力实施农村沼气工程,发展以农村沼气工程为核心的农村循环经济链,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提升农产品质量。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限期达标,今年要按责任书要求如期完成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整治任务。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评制度。

(五)严格水环境保护执法。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新建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监管,结合国家六部委正在开展的“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认真排查水污染隐患。对发现的水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到位。对违法建设污染水环境的项目、擅自停运废水治理设施偷排偷放的企业,特别是有意违法、屡查屡犯的,要坚决惩治。今天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很明确,对这类企业必须依法整治,采取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的措施。要通过严格执法,坚决惩治那些不顾人民生活环境质量、不顾环境保护大局、偷排偷放的企业。同时,要根据今天会议精神,采取相关的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包括逐步提高排污费、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和水费。特别是对那些高排放、高耗水的行业和企业,除法律措施外,要采取经济措施,促使它们加快技术改造,重视环境保护。要督促有关行业、企业进一步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严防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区域水环境安全。

三、落实责任,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

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广泛参与的工作氛围。

一要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要按照年初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和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今年和整个“十一五”期间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采取相关的工作措施和督查办法,确保各级各相关部门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要协调联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环保部门要在严格环保执法,推动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和企业的水污染整治方面发挥重要的组织协调和督查作用,给各级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水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推进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在水污染防治设施方面的项目前期工作到位、实施进度到位、项目投入到位,确保环保设施建设上新的台阶。经贸部门要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清洁生产计划和循环经济规划的实施,不仅要抓发展、抓生产,还要抓水污染防治。财政部门要加强计划内项目资金落实的监督,加大对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和水污染治理方面资金的投入和支持。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水利部门要做好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指导和监督调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生态农业和农村环保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科技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如何加大环保科技投入,组织水污染治理、企业减排技术攻关,积极引进关键环节的先进适用技术。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范文4

【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染;问题;防治

1.引言

尽管当前我国经济水平、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城市化进程都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与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益尖锐。群众对于环境污染反应也愈发激烈。而其中大气污染同噪声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统作为城市污染中四大组成要素。如何应对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也是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中的主要议题,也是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2.当前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2.1空气污染

当前城市污染中,空气表现最明显。随着科技与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的交通工具也成倍增长,机动车尤其是汽车数量普遍应用,排放出大量的汽车尾气。尽管国家已出台多项政策缓解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但仍是当前城市空气污染中主要的污染源,由于尾气排放而引起的空气污染,也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我国包括北京、广州、深圳、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在内的大部分区域均在承受着雾霾的污染,空气质量也在不断的下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2.2噪音污染

2.2.1交通运输噪声,具体是指机动车辆在城市交通干线行驶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我国城市噪声源中40%以上来自交通噪声。

2.2.2工业生产噪声,主要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在对固定或辅助设备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干扰的声音。其噪声波动幅度较大,从20dB-125dB不等,是造成职业性耳聋的主要原因。

2.2.3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工业噪声之外的,因人为活动而引起的对周围生活环境有干扰的声音。

2.3水污染

城市中水污染,主要是由于人口密集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生活废水、废气以及垃圾对水体所造成的污染。生活污水的城市水体的主要污染源,具体而言是人们在生活生产中,包括厕所、浴室和厨房等排出的各种污水的混合液。

2.4土壤污染

城市土壤污染严重危害着生态景观植物。当前对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人口的集中分布,使得的城市土壤面积不断缩小,合适种植环保型植物的原生土壤已经基本退化。部分城市因为水污染严重,如铅、汞等重金属向土壤中渗透,对城市土壤造成二次污染。并且,建筑物的翻新重建也会造成大量的固体垃圾遗留,导致绿化环保植物的栽种必须另行购置土壤;

3.城市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1大气污染措施

调整能源结构,采用清洁型新能源;对燃料进行预处理,以减少时产生污染大气的物质;引起燃烧设备,提高燃烧效率;完善资源分配结构,利用先进技术净化工业及尾气中的有害物质。从高污染车入手,抓重点排放源的消减。政府应加强监管,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减少工业事故型无组织废气排放。

3.2噪音污染治理措施

城市噪声的防治是比水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实际难度更大。因此,对其的治理,必须应用多种方法配合综合进行。例如,将声环境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通过强化法律宣传力度,提髙群众保护环境的法制意识、加强噪声声源、传播途径、接收处的防治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噪声监测体系加强城市绿化,充分利用城市绿地降噪的功能等手段进行综合防治。实现城市绿色、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3.2水污染防治措施

集中处理城市工业及生活污水,建立专门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水质只有在满足城市下水道标准后,尽可能的将排入城市下水道,与城市废水合并处理。对于不能满足标准的工业废水,在工程内部先进性适当预处理,才能排入下水道。加大节能节水宣传,提高城市用水循环率。

3.3土壤污染措施

土壤污染的防治需要完善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植被修复法,利用植物较快的吸走或降解土壤的污染质,而达到进化土壤的目的。土壤污染污染必须做到“预防为主”。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控制减少工业废气排放及建筑固体遗留。

结语

我国城市环境污染范围仍在不断加大,而城市环境污染源也日益复杂,因此必须做好环保意识的宣传,加强政府的监督与调控。通过政府与社会市民的共同努力,推动城市环境改善,创建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郑琳.浅析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及低碳环保措施[J].黑龙江信息科技,2014(09):105-107.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范文5

论文摘要:我国水资源状况不容乐观,面对水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我们应当加强水环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水污染治理基础之上,加强政府职责,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改革经济刺激措施,强化法律责任,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从而实现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人类所有社会经济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物资基础之一。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在全球水资源日趋缺乏的今天,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

一、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况

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各国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来,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控制型和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强制性、技术性、严格性特征的预防性、管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预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济性法律制度。而间接控制手段,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分析和决策过程。间接调控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财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21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资源的1/4,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众多城市结构性缺水。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各国纷纷立法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今天,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从50年代起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点只是在于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1995年,针对我国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状况,国务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条,各章内容依次为: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五大严峻问题:

⒈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经济损失较大。

⒉工业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

⒊城镇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目前能正常运行的有1/3,低负荷运行的有1/3,还有1/3开开停停。另外,我国仍有一大批城市没有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或收费偏低,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要求。

⒋饮用水安全问题突出。我国一些地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差,不合格率占25%,全国农村尚有3亿多人饮用水不安全。

⒌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据统计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22吨,是发达国家的5~10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62%,发达国家均为75%~85%;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为0.45,而很多国家为0.7~0.8;生活用水浪费严重,全国管网漏损率为20%,每年浪费水达100亿吨以上。

以上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状况,说明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尚需完善,执法、司法也需要进一步改进。而立法乃执法、司法之源,所以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水环境保护是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在公益性事业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重要、有效。理论和实践证实,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水环境保护必须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水环境质量、污染总体控制、清洁生产、饮用水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并细化法律责任条款。

所以建议立法应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段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明确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鼓励公众参与。而今,公民的环境权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鼓励、保护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为水环境污染治理、保护、发展提供持续的社会根本动力。

3.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执法瓶颈。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等新的法律概念的发展、实施确实有一定的进步。污染防治立法从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使环境管理从废物、末端管理扩大到产品、源头管理。依据立法,政府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了整顿,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规定企业应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按照国家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排污有严格的标准,并要缴纳排污费;超过相应标准的,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时启动,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合格的标准。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企业偷偷摸摸排放严重超标污水,或宁愿缴纳排污费,不肯投资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虽有排污设施,平时不启动,只是上级领导来检查时运转一下。他们就是用这种违法、欺骗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对低的状态下生产经营,取得市场中的“比较优势”;而另一方面,守法企业增加投入治理污染,提高了生产成本,相对削弱了竞争力,这就是现实情况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真实写照。

笔者认为应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追究、排污收费、民事赔偿等措施,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得不偿失,从而使违法的管理失职者不仅承受良心谴责,还要依法受到惩处。

4.改进经济刺激措施,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如前所述,环境经济刺激措施是水污染防治法制的间接调控主要措施,它可改变无偿或低价使用水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他人及后代的传统作法,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因此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征收排污费只是考虑了水资源利用行为对水质的影响,而没有考虑水资源利用对水资源量及地下水方面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补偿。应增加的水资源补偿机制的征收对象为既不构成刑事违法又不构成行政违法,但其行为可能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5.继续坚持以流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我国以前是单一的区域控制,后来由于跨区域污染问题及纠纷层出不穷,久拖不决,而且随大城市用水量的增长,长距离引水成为许多城市的供水主要来源,跨区域污染已成为这些城市的安全隐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将流域管理作为基础和核心,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了加强流域的污染防治,国家和地方还颁布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9年湖北人大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跨区域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以协调好江河湖泊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如此才能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

6.强化法律责任。扩充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应受处罚的情节种类,细化应受处罚的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还应规定违规之后的补救性措施,如限期改善、申报、补正及复工的规定。因为对排污者,其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规范其行为,从而促使其达标,所以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治水污染。

五、结语

总之,防治水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的努力,需要各种法律、法规的共同作用,才能使水环境保护进入发展的新时期。对它不断的创新和完善,才能面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新观念、“入世”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范文6

第一条 为了防治湟水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湟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湟水干流、支流及流域内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制度。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湟水流域州(地、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采取防治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湟水流域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牧、林业、市政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的年度目标管理范围;辖区水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和评价政府及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主要内容,具体范围和责任追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湟水流域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防治规划和调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达标排放的要求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水污染防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保证出境断面水质达到《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人民政府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湟水流域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核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应当按照季节核定水环境容量,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湟水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湟水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配的指标,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

排污者应当依法建立水污染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经发证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如实报告情况。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发生重大改变,超过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十日前到发证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设立排污口标志。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重点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监测装置。

湟水流域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事先经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同意,环境保护部门方可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湟水流域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堆放场所进行环境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或者污染隐患,应当责成排污者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审批向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依法实行污水排放收费制度。排污者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加倍征收排污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对湟水流域水质进行监测,定期湟水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向社会公布违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排污者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人和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针对不同情况,制定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

湟水水源区域应当加强水源涵养保护和源头水污染防治,西宁市和流域内其他城镇应当加强工业污染监督管理和生活污染防治,农村和牧区应当加强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湟水流域各类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标准,按照《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有地建设、完善城镇排污管网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应当达标排放。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进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造成水污染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限期搬迁,消除污染危害。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监督破产或者迁址的企业,清除可能污染水体的遗留物。

破产企业确因资金等原因,无力完成污染物清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负责完成污染物清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防治水污染的先进技术成果,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湟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植树造林,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发展生态农业,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保持湟水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排污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消除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六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饮用水源及保护区受到严重污染,发生威胁供水安全的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必须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条 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类、碱类和有毒有害废物、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湟水流域水体倾倒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

建立渣场、垃圾场,必须远离河道和其他地表水体,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建设手续,防止污染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

第三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及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必须设置生产过程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和场所,对贮存场所地面采取硬化等措施,防止因废弃物渗漏、散落、溢流、雨淋等原因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四条 湟水流域内的餐饮、畜禽产品加工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放废水,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现有造成水污染的企业未按期治理或者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扩建、改建增加污染负荷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排污者,应当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被处罚的排污者,不免除其承担治理污染、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并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除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 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五)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的;

(六)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 、、的。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