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投资的措施范例6篇

扩大投资的措施

扩大投资的措施范文1

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出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后,**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迅速部署,抢抓机遇,积极争取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项目,创新项目审批方式、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县纪委监察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纪委全会精神,开展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增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示范点工作,切实加强对我县XX年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确保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落到实处,现各项工作正紧张有序地推进。

一、**县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措施的基本情况

(一) 加大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力度,确定任务目标

经过积极争取,上级下达给**县XX年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项目10项,包括农村电网、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廉租房建设等7个类别,总投资2358.74万元。县人民政府提出目标要求,XX年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项目必须在XX年3月前开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8月底前完工。

(二) 加强组织协调,落实项目责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策,切实加强对扩大内需工作的领导,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扩大内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等20个县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综合、投资、工业、金融、财税、监督6个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监督组工作由县监察局牵头,负责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并积极配合上级监督组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为确保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责任落到实处,每个项目工程由分管副县长牵头领导,项目单位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实施效果负总责。

(三)制定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扩大投资的措施范文2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央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并且高度重视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实施好中央和省新增投资项目,确保新增投资尽早落到实处,尽快发挥效益,是保增长、扩内需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更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对中央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增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安全、透明、高效管理和使用,确保新增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项目管理,加快新增投资项目建设

我省建设系统落实中央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增投资主要包括新建廉租住房、煤矿棚户区改造、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等项目。项目所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工作推进机制,科学组织,落实资金,加强调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要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有关标准,严格控制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要按照“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建设原则,防范可能出现的规模过大、管网不配套、污滤处置不落实等问题。新建廉租住房、煤矿棚户区改造、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投资项目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投入等情况的动态监管,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资质以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期、功能等方面的监督执法检查,严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采购、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明纪律要求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省建设厅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稽查和督查,重点围绕中央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中央规定的投向、工程建设是否依法合规进行、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合理有效、工程建设是否安全合格等5个方面开展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要把开展监督检查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结合起来,紧紧抓住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从严查处在项目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中弄虚作假、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挪用挤占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扩大投资的措施范文3

关键词: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引导固定资产投资刺激消费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向更深层次发展,我们看到国际股市一再暴跌,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降,大量的机构、公司裁员,钢铁、汽车等行业减产甚至停产。在这种恶劣的国际经济环境下,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我国经济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进入2008年以来,我国的GDP增速连续下滑。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指出,前三季度的GDP增速为9.9%,比去年同期回落2.3个百分点,消费信心指数、企业景气指数均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可见,来自大洋彼岸金融风暴带来的浪潮,已经在拍打中国实体经济。

面对如此不利的国际经济背景和我国经济存在的严峻问题,我们应如何应对?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总理在11月5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做出了及时而准确的回答。会议强调:“扩大投资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这“四个要”字,既反映了扩大内需的紧迫性,又体现了我国夺取这场抗击经济危机胜利的坚强决心,是我国政府面对经济危机的重大战略举措。

扩大内需包括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两个方面。扩大投资需求,就是要通过积极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激活国内投资市场;扩大消费需求,就是通过增收、扩大信贷等经济杠杆,激活国内消费市场,从而带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结合目前我国经济现状,笔者认为国家政府出台的扩大内需政策,对缓解金融危机冲击和解决我国经济面临的各种问题,具有以下三点紧迫意义。

一、合理引导外向型经济转型,优化经济增长结构

众所周知,经济增长主要依赖外贸、投资、消费“三架马车”的拉动。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经济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是GDP结构发展不均衡,外贸依存度过高。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中,对外贸易占GDP的比重不断增加。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7年,我国的贸易依存度已经达到了将近70%,这就造成了我国外向型的经济增长结构。由于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导致了国际需求的萎缩,所以,主要依赖外贸拉动的外向型经济必然会受到冲击。从短期看,最直接的影响是世界经济衰退将减少对我国出口商品的需求,曾经强手的“中国制造”的低附加值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将受到严峻挑战;从长期看,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造成的影响可能包括各国贸易保护带来的危害、企业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困难加大;以及FDI(国际直接投资)减少等。从2008年上半年开始,我国东南沿海一带已经不断爆出许多中小企业裁员、倒闭的消息,企业大量的产品外销受阻,资金困难使其主动转型难以推行。面对这一严峻形势,政府提出在落实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过程中,合理引导外向型经济转型,优化经济增长结构。此举具有一石二鸟的功能:既可以帮助外销受阻的商品转为内销,缓解市场需求不足对企业的压力;又可以通过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加货币供给,给予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技术创新型企业转型提供契机,优化总体经济结构。

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实现经济平衡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它是社会增加固定资产,扩大生产规模,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必要条件。近两个月来,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的快速转移,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占我国固定投资很大比重的房地产业在经历了持续了近八年的投资热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房地产泡沫”。在国家紧缩银根的宏观调控和国际房价大跌的阴影中,房地产行业最先跌入低谷。房地产商的资金大多来自银行贷款,金融危机的冲击和投资者信心不足,加重了房地产市场的疲软,从而导致固定资产投资减速。此外,我国在钢铁、汽车、造船等重工业所面临的投资过渡、产能过剩和效能落后等问题,也在经济下滑中一起暴露出来。为了防止由于投资萎缩造成的经济下滑,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突出强调了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的战略部署,同时推出了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等方向性的举措。这是合理引导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的睿智之举。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国内市场广阔,需求潜力巨大。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加快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不仅会促进投资增长、消费扩大,继续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也会有效改善基础设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扩大内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我们发展经济要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但是必须把我国经济长期发展的基点放在国内需求上。只要我们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坚持扩大内需,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就能长期保持强劲。

三、民生工程重拳出击,刺激消费,缩小贫富差距

扩大内需另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当前制约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因素有很多,如区域、行业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城乡、区域贫富差距过大,消费能力不足;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造成储蓄率不断增高;以及消费市场混乱,监管不严等陈年弊病。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刺激消费,缩小贫富差距已是迫在眉睫。

针对以上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随后国务院又出台了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十大措施》。《决定》明确扩大内需的主战场在农村,刺激国内消费市场的生力军是农民,缩小城乡差距的关键,是取消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措施》则强调,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扩大内需,一定要在加快民生工程建设方面,重拳出击。这些措施的出台很好的缓解了市场投机倾向,将资金投到发展相对滞后的农村建设和西部建设中,实现经济的平衡发展协调发展,减少贫富差距;把资金投到公共保障,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给予百姓以医疗、就业和养老等方面保障,从根本上推动居民消费增长,实现投资和消费的良性循环。

《决定》和《措施》的及时出台实现了十个结合:短期效应和长远利益相结合、调控经济和改善民生相结合、刺激经济和经济转型相结合、着眼国内和为国际社会做贡献相结合、增强信心和赢得民心相结合、应对风险与抢抓机遇相结合、稳定出口与扩大内需相结合、促进增长和深化改革相结合、中央积极性和地方积极性相结合、有效扩大投资和积极拉动消费相结合。这十个结合,可以说是目前缩小贫富差距,从根本上推动城乡居民消费增长,实现投资和消费良性循环的最佳途径。综上所述,在国际经济环境恶劣的情况下,扩大内需不仅具有紧迫性,而且还是当前抵御国际金融危机风险,解决我国深层次经济问题的最佳方案。增加政府投资,改善消费环境,拉动内需,已经成为我国中短期经济发展调控的方向。相信在经历了本次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我国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将会更加健康,迎接真正的中国世纪!

参考文献:

[1]宏观经济数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08年9月

[2]赵承张旭东刘铮: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

[3]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之四:扩大内需: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人民日报,2008年11月10日

扩大投资的措施范文4

一、中国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体制新突破

(一)立足建立宽进严出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4个自贸试验区将继续推进外资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2015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在上海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开放。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总结上海自贸试验区1年多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践基础上,作了多方面改进: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与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登记环节脱钩,即不再以备案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二是引入信息报告制度,区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履行年度报告义务;三是细化对外商投资的监督检查要求,明确检查机关、方式、内容,以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罚措施;四是建立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备案、诚信信息的共享[1]。为引导外商投资,维护国家安全,国务院出台了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以加强对外资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天津、广东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天津和福建自贸试验区会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还将在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广东自贸试验区将在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上加大试验力度,将探索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根据高标准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要求,强化企业责任。福建自贸试验区将致力于减少项目前置审批,推进网上并联审批。上海自贸试验区将试行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扩大开放,部分领域还有新突破1.4个自贸试验区开放领域差异化上海自贸试验区将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开放。广东进一步扩大对港澳服务业开放,重点在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和科技服务等领域取得突破。天津降低投资准入门槛,重点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引外资。福建放宽外资准入,先行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及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引外资。2.共用2015版“负面清单”2015版“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层级更高,4大自贸试验区共用此版“负面清单”。尽管还有待改进的地方,但新版“负面清单”在内容缩减、透明度加大等方面取得了突破。与2014年版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比较,此次“负面清单”从139条缩减为122条,减少了限制性条款,扩大了开放领域,特别是服务业与制造业。例如,全部取消了农副产品加工业、酒、饮料和精致茶制造业、烟草制造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等制造业领域的条款,删除了“投资中药材种植、养殖须合资、合作,限制投资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禁止投资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等内容,取消了“投资船舶舱室制造需中方相对控股”等多项“中方控股”要求;取消了“投资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等多项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要求。2015版“负面清单”还有一个新的分类,即“所有行业”,不特指具体行业适用于所有行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负面清单”上没有的,外资就都可以做。2015年版“负面清单”更加明确说明未列出的8项包括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在内的相关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3.个别自贸试验区某些行业比“负面清单”开放尺度更大根据2015版“负面清单”的说明,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将根据以往签订的协议享受更大的开放度。如,广东自贸试验区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而“负面清单”规定水上运输公司除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外都须由中方控股。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在国际船舶运输业也突破“负面清单”的尺度,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放宽合资、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权比限制。福建自贸试验区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及大陆境内多方通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而“负面清单”中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4.部分敏感行业外资准入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扩大服务业开放是各个自贸试验区都重点关注的领域。其中广东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分别针对港澳服务业和台湾服务贸易的开放更为具体,特别是福建自贸试验区支持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下,对符合条件的台商在投资服务行业的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在电信和运输服务、建筑业服务等领域的开放提出非常具体的措施,比较具有可操作性。金融业是中国对外开放过程中较为敏感的行业,金融业开放也是自贸试验区开放的重点。除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开放具体方案另行报批外,广东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推动适应澳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创新,天津推动外资参与金融制度创新和增强金融服务功能,福建研究探索对台资进一步开放,推动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

(三)继续探索外资管理法制保障,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4个试验区的“总体方案”中都重点阐述了健全法制保障体系,都有提及暂时调整有关外资行政审批的法律规定。4个自贸试验区都需要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加强地方立法。广东试验区对如何优化法制环境有具体方案。涉及外资的主要有:加快形成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试点开展对内对外开放的司法建设,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发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上海自贸试验区法制改革试验重点,在2015年方案中,提出要“进一步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优化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

(四)更加重视投资便利化配套措施4个自贸试验区都很重视投资便利化配套措施,特别是在人才服务上。上海自贸试验区探索企业国际化发展需要的人才服务体系和国际人才流动制度。在支持中外合作人才培训项目、加大对海外人才服务力度等方面提供便利化的服务。福建自贸试验区促进两岸往来更加便利,在自贸试验区实施更加便利的人员、车辆、游艇、帆船出入境政策。广东自贸试验区着重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推进粤港澳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则的衔接;研究制订自贸试验区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给予优待;探索粤港澳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互认与社会保障的有效衔接。

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待突破的难点

(一)对外开放战略目标的实现还存在诸多障碍尽管4个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的战略目标明确,部分开放措施比较具体,但目标的实现还存在诸多障碍。首先,多数相关规定还是原则性的,还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措施。例如,福建自贸试验区推动两岸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但对于允许进入的具体门槛,还没有细则,期望待各个自贸试验区试验区实施细则出台后,政策可以落地。其次,福建和广东自贸试验区已明确要对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自贸试验区建设与“一带一路”的有效对接可能起到政策叠加效应,但如何对接还在讨论中,仅限于战略目标的提出,如何操作还需具体政策的跟进。再次,台湾的《自由经济示范区条例》还未通过,向大陆对等开放问题存在障碍,如果台湾开放政策不能与福建自贸试验区对接,则很难实现两岸深度合作,实现区域经济的整合。最后,4个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协调是难点。如何引导各个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不搞政策攀比,突出特色需要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不断摸索创新。

(二)“负面清单”需要持续升级“负面清单”已推出第3版,2015版“负面清单”与前两版比较虽形式更规范、条款更少,但离高水准的“负面清单”还有一定距离,需要在未来版本中继续升级完善。首先,2015年版“负面清单”第十五部分“所有行业”,实际上是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鼓励类去掉,把禁止类和限制类几乎全部纳入,只是部分具体增加限制条件。内容虽比照2014年“负面清单”有所缩短,但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相比没有进一步放宽自贸试验区市场准入,起到扩大开放试验的作用。其次,范围过大的“兜底”条款可能与“准入前国民待遇”高标准的透明度要求不相匹配。如前表所见,2015版“负面清单”在说明中规定“未列出的例外”多达8项,这与2014上海版相比增加了多项内容,同时不明确的现行规定也可能让外资企业无所适从。还有,2015版中依旧有些特别管理措施没有给出具体限制措施,如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如何限制没有具体描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直接变为禁止类。从而实际上缩小了自贸试验区的开放力度,起不到先行先试的作用。再有,“负面清单”作为通行于国际法层面的外资准入管理办法,在我国作为特别管理措施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经国务院批准,予以。实际上在我国国内法层面“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没有明确依据。“负面清单”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规则体系,在“负面清单”之上还应存在调整、适用、解释“负面清单”的规则,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从而增加“负面清单”的稳定性,增强外资管理的透明度[2]。

(三)事中事后有效监管存在挑战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和“备案制”的外资管理体制改革对外资的后续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2015年4月国家出台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但也仅建立了监管的范围、内容等基本框架,具体政策、手段等配套措施还未完善,监管的可操作性还有待加强。例如,《安全审查试行办法》提出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与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要在信息共享、实时监测等方面形成联动机制,但具体机制尚未落实;金融改革是自贸试验区体制改革的重要看点,但外商投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还未出台具体规定。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海自贸试验区通过建立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等相关工作机制完善监管制度,但受原上海自贸试验区地域不大、产业单一等因素影响,监管体系尚未遭遇真正考验,向更大范围推广能否保障国家安全存在疑虑。广东、福建、天津都致力于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提出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如何对外资进行有效的全周期监管的同时做到简政放权不增加外资企业的负担,需要相关具体措施与技术手段的创新与支持。

(四)上海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经验,其他3个自贸试验区不能盲目复制自贸试验区以“负面清单”模式对外开放,在其它国家自由贸易园区中无先例可循,也区别于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区,在实践中如何进行试验,试验成功后如何复制、推广,现实中还是缺少理论指导。广东、福建、天津自贸试验区是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扩容,是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的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试验范围小,外商投资企业相对较少,部分开放措施没有试验对象,再加上其他3个自贸试验区的经济基础、投资环境各有不同,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措施和开放政策应是有选择的慎重复制。广东、福建、天津自贸试验区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的复制推广,一定要因地制宜,绝不能盲目模仿。同时,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的复制推广应建立在有效的风险防范基础上。上海作为自贸试验区的“领头羊”应继续深挖改革潜力,为进一步扩大开放积累经验。

三、以自贸试验区为突破口继续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思路

(一)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体制改革要与构建开放经济新体制相结合中国已进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历史阶段,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改革最好的突破口就是建自贸试验区。所以,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体制改革要与构建开放经济新体制相结合。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在改善制度环境的基础上扩大开放,特别是服务业的开放。我国服务业一直开放度不足,具有巨大潜力。自贸试验区的服务业开放要体现开放倒逼改革。进入区内的服务业外资应能让改革中的国内企业有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而竞争的引入对推动服务业的改革也能起到推动作用。自贸试验区服务业的开放要优先与货物贸易密切相关的生产业。其开放可推动自贸试验区贸易经济释放活力,从而实现转型升级。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我们建立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自贸试验区给予外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在“负面清单”外的对内外资的公平对待。自贸试验区未来持续缩小“负面清单”的范围,营造各类投资主体平等的竞争环境,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开放。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容易出现改革步调不一致,改革措施不统一、不配套、不协调的情况,需要将各项措施加以梳理,并逐步规范、透明。对外资的监管更要求高水平的透明度,不仅需要明确监管内容的详细信息,更要求监管过程的透明。

(二)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制度要对接国际投资规则在投资自由化程度高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倾向于制定高水平的投资规则,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签署。美国正在积极推进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更是追求高水平的投资准入规则。为实现外资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自贸试验区的外资制度应与国际投资规则接轨。特别是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应注重符合国际标准。在NAFTA的影响下,各国“负面清单”至少包含两个附件,一是现有特别管理措施的保留清单,该附件包括所有在协定生效后东道国希望保留的措施;二是未来可以实行新的限制性措施的部门和活动领域,不论目前特别管理措施是否存在于这些部门和领域中。[3]2015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仍只有第一个附件,可能不利于明确保留对我国尚未出现的产业制定特别管理措施的权利。第二,关于外资进入后的保护问题。无论是区域投资协定还是双边投资协定均包含投资进入后享有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待遇等条款,这些标准和原则发生争端既可以通过当地法庭判决,也可以通过国际仲裁解决。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对接国际争端解决规则,试行设立国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增强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提升对外资的保护。第三,保留政府保护公共利益的政策空间。提升国际投资保护待遇与保留政府的监管空间之间并非完全矛盾。国际投资规则中常通过例外条款、过渡期条款或特别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保留政府保护公共利益的政策空间。我国自贸试验区可通过引入保证金融体系稳定审慎措施、环境措施等例外措施,加强对外资的监管。第四,自贸试验区的外资体制改革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是相互支撑的关系。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加速了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进程,反之,自贸试验区在先行先试中形成的外资管理制度和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一旦可推广复制,将形成中方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的要价。这就要求自贸试验区的外资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尽量加快,因为从方案设计到实施,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需要较长的过程[4]。自贸试验区外资体制改革的重心和中美双边投资谈判中方关注的核心问题都是对外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问题和审慎监管措施问题。

(三)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体制改革要有试验性自贸试验区作为中国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试验田”,试验性是其重要的特征。既然是“试验”就应是超前的改革。当然,自贸试验区的外资管理体制改革不是盲目冒进式的改革,而是有层次、有梯度、有策略的试验性改革。针对中国现行外资管理制度,自贸试验区可能至少在以下两方面加强试验性:一是继续放宽外资准入。高标准的“负面清单”是自贸试验区的长期目标,在现阶段必须试验性逐步推行。第一步,初步试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先选择国内竞争力较强,在外资进入后能够通过有效监管来保障国家安全和市场的有序竞争的行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行备案制;第二步,随着管理经验的积累和国内企业竞争力的加大,逐步缩小“负面清单”范围,审慎对外开放;最后,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负面清单”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外资市场准入清单。自贸试验区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虽然已有3个版本,但仍处于第一步试验阶段,能否继续缩小“负面清单”还需实践的验证。二是摸索有效的监管制度。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体制改革致力于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实行备案制。为防止外商投资对国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要摸索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监管理念,学习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未来外资监管制度的试验要从监管机制入手,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构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管信息互通;要创新监管方式,推进精细化监管、网格化执法,引入诚信管理,构建完备的信用评估体系,建立监管诚信档案,并将失信行为的成本提高到禁止性水平;要提升监管的社会参与水平,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更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5];要完善外资信息报告制度,创新方法提高报告信息的准确性。

扩大投资的措施范文5

当前,在用投资拉动经济时,应谨慎选择投资项目,防止出现新开工企业产能过剩。同时,由于水利工程具有拉动经济、改善民生的效果,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对水利项目的投入,抓紧开工重大水利工程项目。

加大政策实施力度 尽快发挥政策效果

2009年一季度,我国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经济形势。虽然近期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发挥效果还需要一个过程,要防止严峻的经济问题演变为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建议,一是在特殊形势下,要研究采取一些超常规的举措,加大政策实施力度,尽快发挥政策效果。当前重点应抓好固定资产投资。建议国家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凡是符合产业政策和未来发展方向的项目,看准的要尽早批复,简化审批手续。同时,为解决地方配套资金困难,导致已批复项目无法尽快实施的问题,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提高中央投入比例,使已经批复的项目尽快落实,还要进一步研究金融支持政策,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二是要把保企业作为保增长的重点。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经营困难,财政增收乏力,而安民生、保稳定又需要地方大量增加支出,财政压力很大。建议国家进一步出台扶持企业的针对性措施,尤其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扶持,防止地方财政收入迅速下滑。三是为贯彻落实中央调结构的要求,应抓住当前世界经济困难的时机,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国内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危机中抓住机遇发展壮大。四是要加大对煤采层治理和棚户区改造的投入力度,并集中力量解决数量众多、安全隐患大的尾矿坝问题,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推进林区生态保护

要加大高速铁路、支线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稍微超前也是可以的。这次1000亿投资主要考虑黄河以南地区,2009年中央投资要加大对北方地区的支持。当前,还要继续鼓励沿海劳动密集型企业向中西部转移,适当加强战略物资的储备,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推进林区生态保护,关注并解决部分老知青和支内职工待遇过低的问题。

拉动经济增长的力度再大一些

我建议,一是中央宏观调控、拉动经济增长的力度应再大一些。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投资对经济拉动的作用还是较大的。除2008年四季度新增的1000亿元中央国债投资,实际上2009年正常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只有2604亿元,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中央投入规模。二是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行动应再快一些。在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同时,要加快促进经济增长各项政策的实施节奏,防止因行动不够迅速而对今后的经济增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建议中央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如尽快编制出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指导制订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四是建议国家尽快通过中央发债转借等方式支持地方政府多渠道筹措投资项目配套资金,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五是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尽快批复有关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对粮食主产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重点支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补力度。

把市场需求研究得更透彻更具体一些

我建议,一是既要重视投资的作用,同时也要把市场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重点,把市场需求研究得更透彻、更具体一些,这对于落实投资也有促进作用。二是要把国内市场需求,分为城市市场需求和农村市场需求,把消费群体划分为高收入群体和中低收入群体,分类制定消费政策。三是保增长、扩内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发挥房地产、汽车、旅游等行业的带动作用,要以更加具体的政策支持这些重点行业。四是在加大农村公益性投资的同时,应该通过多种政策措施,来拉动农民消费。可以考虑对家电等消费品以及农用车等生产资料,给予购置补贴或低息贷款。五是应把鼓励农民建房作为拉动农村内需的重要举措,可以通过有关补贴政策鼓励农民提前建房,这将对拉动建材、水泥、家电、装饰材料等行业产生积极作用。六是对于2009年可能出现的工人下岗、农民工大批返乡等问题,应提前考虑应对措施,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发挥东部在保增长扩内需方面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建议:一是国家在大力支持中西部发展的同时,也要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发挥东部在保增长、扩内需方面的骨干支撑和带动作用,东部的加快发展,不仅有助于拉动中西部的资源型产业和外出务工者就业,还有助于增强国家转移支付能力。二是在拉动农村消费方面,应加大对农民建房的支持力度,同时结合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提高农民住房布局的集中度。三是将花生生产纳入农业补贴范围,提高花生种植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四是尽快将黄河三角洲地区纳入国家层面的区域规划范围,启动有关规划编制工作。五是在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时,应尽可能向地方“纵向放权”,避免向其他部门“横向放权”,防止出现“原来烧一路香,现在烧五路香”的局面。

要依靠出口、消费、投资三方面共同发挥作用

保增长目标的实现,要依靠出口、消费、投资三方面共同发挥作用。一是要下大力气推动出口增长。一方面要继续放松货币政策,延长企业贷款期限,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尤其是要对出口龙头企业给予更多支持,在汇率政策操作受限情况下,应进一步降低存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另一方面,要扩大出口退税范围,调整针对口岸城市的出口退税政策。二是千方百计扩大内需。进一步降低住房贷款利率,制定鼓励汽车消费的政策。三是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优化投资结构。要坚持东西部地区分类指导的原则,发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加强政策性银行在城市建设方面的支持力度。此外,要利用金融危机的“倒逼”机制,鼓励企业加强核心竞争力,加大在自主创新方面的投入力度,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使一、二、三次产业协调发展。

进一步支持中部崛起 尽可能给予政策支持

首先,要适当增加2009年中央投资规模。二是在人大会之前增发2000亿元国债转贷给地方。三是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尽快将新开工项目8项前提条件减少为土地、环保、资金3项要求。四是进一步支持中部崛起,尽可能给予政策支持。五是将合肥机场作为中西部地区的干线机场纳入支持范围。六是“三沏”污染治理中,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率先治理巢湖,巢湖治理所需投资最小,需要搬迁的企业和居户最少。七是尽快实行城乡低保并轨,加快农民工劳动保险全国统筹的步伐,只有解决了医疗和养老问题,才能够解决居民消费后顾之忧。八是提高廉租房、农村道路等专项补贴标准。九是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增加标准高、功能全的福利院建设。十是加强项目整合,把农村党支部、农家书屋、农村文化站等建设统筹起来,形成功能齐全的村民服务中心,减少资源浪费。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股市制度设计研究,解决股市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股民的钱不解套,拉动消费谈何容易。

关键是要集中财力 突出投资重点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扩大内需,关键是要集中财力,突出投资重点。一要突出农村:要加强农村道路建设,改变农村面貌;要加大对猪肉、棉花、粮食等农产品的收储力度,防止价格继续下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要突出基础设施:要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加强大江大湖的治理;要搞好水利设施建设。三要突出民生:要加强对未就业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延长学习链条,提高劳动力素质,缓解就业压力;要解决城镇和农村困难户、无房户的住房问题。四要突出生态,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

多管齐下刺激投资、拉动内需、促进增长

我要讲的,一是投资政策要更好地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衔接起来,发挥政策合力。目前,尽管我们提出采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但货币政策还没有明确的、实质性的变化。二是要创新措施和方法,多管齐下刺激投资、拉动内需、促进增长。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放松企业债、公司债的发行条件。三是给予四川更多的关心和支持。这次地震后,尽管各方面对四川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但四川仍面临不少问题,加之余震不断,目前恢复重建的资金缺口仍然较大。特别是地震后社会投资意愿明显下降,更需要国家对四川的支持,以国家投资来带动社会投资。投资的方向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四是要进一步考虑拉动消费需求的政策措施。拉动消费需求根本上是要调整收入分配政策,解决目前存在的收入差距较大、有消费欲望的人群没有消费能力的问题。

坚持扩大内需和稳定外需相结合

对扩大内需政策提几点建议:一是在优化结构、促进转型的基础上,努力扩大有效投资。二是坚持扩大内需和稳定外需相结合,继续稳定出口,争取市场不缩小,份额不降低,传统市场要守住,新的市场要开拓。三是充分发挥房地产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恢复有关房地产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四是加大金融创新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解决好银行利润过高、金融监管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不匹配的问题。五是努力扩大城乡居民消费,建议国家研究发放购物券、促进居民消费的可行性。六是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扩大内需的重中之重,加快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

我提议,一是国家应建立中小企业再担保基金,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二是在企业债券政策上应有更大突破,进一步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三是将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目前的14%提升至17%,支持纺织业发展。四是研究出台鼓励企业购买国外品牌、装备和先进技术的政策措施。

加大对海峡两岸经济区的支持力度

建议:一是要抓住台海形势发生积极变化的有利时机,从政策导向、规划编制、项目布局、产业升级、自主创新和人员往来等六个方面,加大对海峡西岸经济区支持的力度。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不仅有利于实现祖国统一,而且对扩大内需,也有积极作用。二是按照保增长的要求适时调整产业目录,加大金融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三是加大对战略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增加港口建设投入,在沿海港口布局一些战略储备的基础设施,既是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国家安全的重要措施。四是希望各部门和委内各司局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提高重大项目的审批效率。

尽快出台对新疆棉花生产的扶持政策

我建议:一要加大投资、拉动内需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产业扶持政策要向东部经济总量大的省份倾斜,发挥东部省份在带动就业、拉动中西部地区原材料需求等方面的作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集中精力重点解决中西部地区的民生问题,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缩小和东部地区的差距,实现公益服务均等化,同时为承接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创造条件。二要进一步加大2009年的投资力度。三要尽快出台对新疆棉花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一方面要加大对棉花的收储力度,出台棉花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种棉积极性;另一方面,要鼓励在棉花基地发展棉花深加工产业,延长棉花产业链,承接东部转移的棉纺织产业。四要在拉劫内需方面要广开渠道。要着力拉动农村消费;要注重拉动生产型消费,比如要加大对新疆节水灌溉工程的支持力度;要重点解决保障性住房问题,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鼓励居民出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五要减少或取消对西部省份配套投资的要求。针对西部的特殊政策要尽快实施,以体现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重视。六要加快投资审批体制改革。除了要减少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之外,还要增加地方在投资审批方面的自。

消除障碍,实现保增长、扩内需目标

目前,我国的实体经济和货币经济对保增长、扩内需都存在障碍,消除这些障碍才能实现保增长、扩内需的目标。一是企业融资过于依赖银行。扩大内需关键是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积极扩大就业,但目前我国的大银行体制无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虽然银监会已经开始推进设立为中小企业和涉农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但数量还远远不够。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机遇,改革现有银行体制,拓宽中小企业融资通道。二是目前的体制对社会资金投资限制过多。建议放松对股权投资、企业债券发行的管制。解决债券发行存在的条件高,核准时间长的问题;将股权投资基金,由试点备案阶段转向正常的备案发展阶段;由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政府投资的带动作用,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资。

用好中央政府投资 改善发展条件

我建议,一是扩大内需,应该将解决落后地区历史欠账问题作为着力点,用好中央政府投资,改善等落后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二是调动社会资金,防止落后地区资金外流。结合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现实,在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上差别对待,将落后地区有限的资金,用于发展当地经济。三是国家发改委内部司局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运转效率。

重新占领“双防”阶段失去的国际市场

我建议,一是国家政策还没有突破“双防”思路框架,比如要救房地产,不能仅靠扩大廉租房建设,还要放宽针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信贷和税费等项政策。二是大量的生产能力需要外需消化,将出口退税政策调到位,人民币再贬值一些,给予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就能够重新占领“双防”阶段失去的国际市场。三是适当放松对台湾的管制措施,包括简化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审批手续,放松对台湾的人民币流通等金融管制。四是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主要源于大学生知识、专业结构与实际需要脱节。教育与人事应是“前店后厂”的关系,教育部应将专业、课程的设计权力放到学校,使教育更贴近市场。五是企业税费负担还是偏重,增值税转型之后,还应在收费上减轻企业负担,要放松对民族企业的管制,鼓励民族企业走出去。

应出台东北地区扩内需的支持政策

谈点个人建议:一是要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议恢复五一黄金周,并在基础设施、旅游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二是将卡车列入农机补贴范围,补助购置额的30%~50%。三是支持东北地区发展蔬菜、水果大棚,促进农民增收。四是支持吉林中部城市引水工程等水利枢纽设施建设。五是抓住金融危机下一些国外企业面临困境的时机,鼓励进口专利、高新技术、购买品牌和兼并国外企业,国家应该出台一些具体的支持政策。六是加大对各种职业培训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兴办旅游等职业技术学校。七是加快批准长吉图区域规划。八是进一步扩大开放,特别是帮助吉林协调好对朝鲜和远东地区的开放,促进与这些地区的经贸往来、旅游等。

通过一系列“重拳”来保增长、增后劲

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应对金融危机,要变被动为主动,变危机为机遇,通过一系列“重拳”来保增长、增后劲。一是更加重视民生,尤其是农民工失业等问题,防止金融危机演变成社会危机。二是更加重视体制创新,当前要强化政府责任,但要防止旧体制的回归。三是更加重视西部大开发。四是要区别对待,更加重视减轻西部地区资金配套的压力。

多为全局着想,多为市场着想,多为百姓着想

当前的核心问题,还是全国上下共渡难关、应对金融危机的信心问题。金融危机的影响有多深、什么时候见底,还不明确。这个时候,更要解决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问题,要让市场主体敢于投资、赶快投资、抓住机遇投资。建议:一是迅速清理各种不合时宜的政策和规定。现在很多政策还没有突破年初“双防”的框架,有关部门应尽快将认识完全统一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上来。二是应认真研究扩大投资的方向和效益问题。三是投资项目的选择不能只限于“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项目。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既要尊重规划,但也要保持适当的灵活性,不能一成不变。四是要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既要维护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但还要因地、因时制宜,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应从实际出发,不要站在各自利益、权力角度考虑问题,多为全局着想,多为市场着想,多为老百姓利益着想。

通过国家政策支持 保证联合重组各方的利益

针对公司在与地方装备制造业企业重组联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一是从认识上,地方政府的理念要更新,企业联合重组是必然趋势,不能只关注地方企业的控股权问题。二是通过国家的政策支持,保证联合重组各方的利益。三是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和发展方向,解决债转股遗留问题,避免成为企业联合重组的障碍。

对欠发达地区资金配套要给予优惠

国际金融危机和外部需求减少带来经济增速下滑,客观上形成了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倒逼机制”。建议,在农业基础设施、草原牧区水利、生猪奶牛标准化养殖、运煤通道和远距离输电线路、生态移民等方面,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对投资项目的审核要缩小范围,下放权力。对欠发达地区的地方资金配套要给予优惠和照顾。要拿出切实办法,提高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

“十二五”规划要注重解决深层次问题

“十二五”规划要深入研究一些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深层次问题。一是关于生产力合理布局问题。建议把一些资源深加工产业,如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布局在西部资源组合条件较好的地区,提升西部地区的产业层次和整体竞争力。二是关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建议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对限制开发区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高生态移民补助标准,促进生态脆弱和生态恶化地区的居民向城镇和生存条件较好的地区转移,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关于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问题。建议发展热电联产,淘汰供热小锅炉、小烟囱,纳入“上大压小”的政策范围。

要重视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编制“十二五”规划,一是要结合未来世界经济格局可能发生的变化,研究提出符合国情的发展战略和目标。二是要加强扩大内需的对策研究。要研究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经济更加健康发展。三是要重视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目前,我国经济的困境与国际经济下滑导致的外需急剧萎缩有关,也有自身产业结构层次不高、抗风险能力不足的原因。要研究制定我国现代产业体系的发展方向和思路,提出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四是要进一步落实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政策措施,特别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政策。此外,还要研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提高居民收入、完善体制机制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保企业就是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保企业就是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对企业实行“政府扶一把,银行拉一把,企业自己挺一把”。通过“加减乘除”综合并举,保护现有生产能力,即通过保障企业生产要素供给做“加法”,政府给企业减轻负担做“减法”,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做“乘法”,淘汰落后产能做“除法”。我们有信心应对当前经济困难,信心来自两个“3”,即30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和13亿人口的巨大国内需求,来自中央及时有效的措施。建议扩大政府投资,要注重发挥东部地区的作用,在制定重点行业振兴规划时,注重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扩大社会投资要通过金融体制创新用好民间资本。

要恢复市场信心 稳定国内市场

我建议,一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不仅要增加当期资金的使用,还要努力降低企业和居民税赋;二是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要与财政政策相衔接,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三是节能减排政策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国家生产力布局,实行差别化政策,应把万元GDP能耗指标调整为单位产品能耗指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引导企业成为节能减排的主体;四是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五是金融危机的影响刚刚开始,国际形势很难预测,目前的关键,是要恢复市场信心,稳定国内市场。

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必须坚持统筹兼顾

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好张平主任报告中各项措施的落实,必须坚持统筹兼顾,既要扩大内需,也要有保有压、调整结构;既要注重当前经济效益,也要顾及长远利益;既要抓好重大项目建设,也要抓好民生工程建设。建议,一是把增加有效投资放在突出位置,这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性措施,扩大内需的首要任务就是扩大投资规模,加快建设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希望国家将曹妃甸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南水北调东线配套工程列入“十二五”规划,并加大对河北省城乡电网建设支持力度。二是把改善民生放在第一位,提高中央投资比例,降低或取消欠发达地区配套比例,同时加大廉租住房补贴力度,支持唐山等地的危旧房改造。三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落实产业扶持政策,希望国家支持河北省发展装备制造业,在轨道交通、风力发电、高速动车组等项目方面给予支持。四是抓好节能减排,采取硬措施,加大对重点企业节能降耗支持力度,同时将节能减排和资金支持、用地指标等挂钩,调动地方和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

加快改变能源结构 加快风电核电建设

我建议:一是提高中央投资盘子的透明度,对1.18万亿的构成和渠道,做具体说明。二是在安排增加投入资金的方式上要有弹性,既可以安排到具体项目上,也可以打捆或切块分到地方。三是中央转贷地方配套资金,应该尽快出台具体办法,明确配套比例、条件、标准,以利于做好相应工作。四是火电不能停建,但要加快改变能源结构,加快风电、核电建设步伐。五是在制定产业规划时,要注意发挥比较优势,河北正在加大钢厂向沿海转移力度,希望国家发改委给予支持。

积极推动区域性结构调整

应抓住当前时机,积极推动区域性结构调整。建议,一是要把区域协调作为当前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要扩容、提速。在特殊形势下,可以突破已经制定的国高网、铁路网等规划门槛,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投入,将已经规划的项目提前实施。积极为中西部地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创造条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产业园区的资金投入,使已经批复建设的产业园区尽快发挥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作用,对一些已经具备一定条件的产业要加大扶持力度。二是在结构调整中应高度重视统筹城乡发展。重点围绕加强农村公路、电网、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及农村沼气、住房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内资、外资统筹安排,规划制定、项目审批紧密衔接,对于产业园区不仅要给牌子、给政策,也要给资金。

鼓励企业在国际上进行兼并重组

我提议,一是国家要在政策层面上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二是燃油费改税应进一步完善,应把所有收费转成税,以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三是鼓励企业在国际上进行兼并重组,充分利用境外资源。四是加强战略资源储备,增强市场能力。五是注意保护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六是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适当放宽限制。

扩大投资的措施范文6

“在间接征收概念以及什么东西使其有别于不应给予赔偿的规制方面,迄今尚不存在普遍被接受的、明确的界定,尽管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对政府来说此问题都至关重要。”[3]“西方学者还将国有化划分为直接国有化和间接国有化,认为国有化不仅包括直接剥夺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对外国人'使用、占有和处置财产的无理干涉,从而使所有权人在干涉开始后的合理时期内不能使用、占有和处分该财产。他们把这种以间接的方式影响私人财产权的国家措施称之为‘间接征收’、‘逐步征收’、‘变相征收’。”[4]西方学者NaveenGurudevan认为:“虽然征收在国际法上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但有关东道国的何种措施构成'相当于征收'或'间接征收'却尚无定论。”[5]“鉴于界定间接征收的困难,分析的逻辑起点是国际投资条约本身。几乎所有的国际投资条约,如果不是逐字地看,对征收的规定都大致相似。”[6]国内学者对间接征收所做的定义比较多的是“与征收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与征收效果相同的其他措施。”有学者称:“间接征收是以征收之外的途径表现的,由于国家的措施而使所有人对其财产失去支配能力的情况。”[7]发展中国家很多学者对间接征收这一概念持怀疑态度。“间接征收概念的出现本身就是为了在国际层面上迎合发达国家高标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在国际投资规则尚由发达国家主导的情况下,如果不考虑自身实力,盲目跟风追求投资自由化将付出沉重代价。”[8]比较而言,陈安教授对于间接征收的定义更为简洁准确,即间接征收是与征收类似的其他措施、与征收效果相同的其他措施。传统上,国际法学者大多关注直接征收,对间接征收并不太关注。国际法学界较为关注间接征收问题大致始于伊—美求偿法庭的实践,该法庭自1983年以来,做出了大量针对间接征收的裁决,引发了国际法学者对间接征收问题的热烈讨论。然而,因为伊—美求偿法庭是旨在解决20世纪70年代末伊朗伊斯兰革命期间以及之后伊朗与美国公民间发生的财产纠纷,因此,该司法实践并没有真正引起人们对间接征收问题的重视。随着国际投资领域的新发展,国家经济力量对比的变化,间接征收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这种新的趋势使我们在探索间接征收规则时需要进行更深入、更长远的考虑。

二、间接征收的发展趋势

﹙一﹚间接征收概念不断扩大

就未来而言,由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不同国家面临的风险及承受能力都存在差别,一些国家有时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全球化风险;也由于在尊重私人财产权观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东道国一般不会为了实现某种公共目标而直接剥夺外国投资者的财产,而倾向于采取间接、更精巧的措施影响外国投资者权益;还由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局时常动荡不安,可以遇见投资保护问题仍将是发达国家在缔结双边投资条约时首先考虑的问题,由此看来,间接征收问题被一些西方学者认为是未来国际投资规则的争论核心,是不难理解的[9]。投资定义的扩大是导致间接征收范围扩大的原因之一,投资定义本身决定了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及投资协议的适用范围,资本输出国倾向于采取宽泛的“投资”定义,而资本输出国则倾向于对投资做出狭义的界定。中国与大多数国家订立的双边投资协议都是采取了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发展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的矛盾

以中国为例,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渐渐开始由纯粹的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转变,间接征收问题也演变为不再是纯粹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以美国为例,在国际仲裁案件中,美国也因间接征收问题而频频被诉。例如,在Methanexcorp诉美国案,该案裁决表明,与以往的NAFTA裁决不同,该案裁决对政府措施对私人投资者投资的经济影响只字未提[10]。可以说,当前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被指控实施征收时绝大多数指的就是间接征收。而随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外投资能力逐步趋于平衡,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的理路也许是一个更为恰当的选择。“国际实践逐渐侵蚀了传统的关于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的划分。即便历来以资本输出国自居的发达国家,也出现管制外资之必须”[11]此外,双边投资协议中的间接征收制度也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权利而忽略东道国的权利。“已有大量文章对国际投资保护制度的不对称性做出了批评,认为投资条约为东道国创设了义务而没有为投资者创设义务,与此同时,为投资者设定了权利却没有为东道国设定。”[12]

﹙三﹚间接征收问题趋于复杂化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间接征收由原来的只用以对付发展中国家的利器,如今蜕变成了有可能伤及自身的‘双刃剑’,这就使得对间接征收的认定问题更加复杂化。”[13]局限于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矛盾的角度并不能全面揭示出间接征收问题的复杂化,因为从这一角度出发理解间接征收问题难免带有着某些政治色彩,从而使该问题某种程度上被异化成政治问题。不仅如此,随着一些发展中国家从传统上主要作为资本输入国逐步成为重要的资本输出国,纯粹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这一理路解读间接征收问题,其科学性有可能降低[14]。“双边投资条约不确定性的背景下,国际投资间接征收的判例也具有同样程度的不确定性的特点”[15]投资定义的不断扩大和复杂、间接征收本身的复杂性和国际投资领域的变化都是导致间接征收问题复杂化的原因。

三、我国国际投资的发展对设定间接征收规则的需求

“中国已成为世界在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的首选地,还不断加强其作为对外投资来源的地位,特别是在亚洲和非洲。”[16]我国目前仍然是最大的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中国家,并且据最新的报告,很多跨国公司仍将继续向中国投资。同时,我国还积极实行“走出去”战略,不断鼓励和增加对外投资。鉴于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参与程度不断加深,间接征收问题应当引起我国的高度重视,这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具有双重意义。对我国目前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进行分析,存在很多缺陷和漏洞,这些缺陷和漏洞一方面有可能使我国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另一面也可能威胁我国的国家,使我国陷入危险局面。因此,笔者认为针对目前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问题,应当结合国际上的法律实践和我国的国情,对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间接征收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保护我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的权益,同时扞卫我国作为投资东道国的权力。然而,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不断扩大,投资者在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时也正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以平安公司—富通集团案为例,比利时政府对富通集团进行强制拆分,并将其购买的富通比利时银行的股份转让给巴黎银行,据比利时政府与巴黎银行所签订的转售协议,欧盟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获得上述转售过程中的溢价款,而作为富通集团第一大股东的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获得此项收益。在这一事件中,比利时政府的强制拆分和转售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包括中国平安公司在内的富通集团投资者的间接征收,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在此事件中受到严重损害。另外,2007年厄瓜多尔政府宣布对外国石油公司超出基准石油价格的额外收入征收税率高达99%的特别收益金,这种只针对外国石油企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歧视性做法相当于是对外国石油企业进行了征收。这些相当于征收的措施即构成间接征收。该事件中,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家企业均在厄瓜多尔的石油产业中占有重要利益,这对我国进行对外投资造成了负面影响,直接威胁到我国的国家利益[17]。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近来的一份报告指出,近年来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方面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发展中国家发挥的作用继续扩大。一些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和埃及,已经跻身世界上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最多的国家行列。目前,我国已经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中国已经进入比其他任何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要多的时代。”[18]因此,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中,无论是签订双边投资协定还是多边投资协定,都涉及到间接征收问题,鉴于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趋势和我国的国家经济政策,在国际谈判过程中,对间接征收规则的设定不能全盘接受发达国家的版本,而是应当体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应当既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要平衡东道国国家的经济权利。“加强间接征收问题的研究,当下可满足订立BITs实践中保护自身利益之需;未来可为间接征收国际规则的形成提供有力的国家实践。”[11] 四、我国对外资间接征收的立场

﹙一﹚我国国际投资地位的双重性和复杂性

《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19]的数据显示,中国大陆2010年吸引FDI达到1060亿美元,同比上升11%,成为全球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名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同时,该投资报告对全球大型跨国公司的调查数据显示,未来两年,中国仍然是跨国企业全球投资的首选地。同时,我国已经全面承认了ICSID的管辖权,并且可提交ICSID仲裁的案件也不仅仅局限于赔偿数额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在进行经济政策调整变动时,如果碰触到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我国就很有可能面临着被外国投资者诉至ICSID的巨大风险。在这方面值得引起我国注意的实例是,2002年阿根廷政府为了缓解经济危机对其国内的巨大冲击,阿根廷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重振国内经济,导致了外国投资者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众多的外国投资者以阿根廷政府为被申请人向ICSID提出了国际仲裁申请,在已做出终局裁决的案件中,阿根廷多以失败告终。鉴于这种情况,我国应当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厘清间接征收与国家管理权之间的界限,维护我国的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2010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2011年上半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17个国家和地区的216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39亿美元,同比增长34%①。从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得知,我国既是资本输出国同时又是资本输入国,应当从综合利益的角度,考虑间接征收规则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如何去设计。然而,鉴于我国在对外投资与吸引外资方面具有双重利益,因此,对于间接征收问题的深入研究,无论对我国投资者积极“走出去”,还是吸引外国投资者“引进来”,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就目前而言,我国主要仍然还是资本输入大国。那些在对外投资领域逐步拥有重要利益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有必要修正对双边投资条约投资保护作用的传统理解,即从资本输入国的角度理解双边投资条约投资保护作用的同时,又要从资本输出国的角度理解双边投资条约的这种作用。但能否在强调双边投资条约投资保护作用所获得的收益与承受的风险进行恰当地权衡,这很可能使这些国家面临艰难的政策抉择。

﹙二﹚中国BIT文本对间接征收的规定

2003年12月1日修改签订的中国—德国BIT第4条规定:“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不得被直接或间接地征收、国有化或者对其采取具有征收、国有化效果的其他任何措施。”这表明,中国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本身就隐含着发生间接征收纠纷的法律风险。近年来,中国在间接征收问题上主要是仿照美国的BIT范本。如2006年11月21日缔结的中国—印度BIT第一次对间接征收问题的含义及认定做了明确规定。该BIT议定书对条约正文第5条有关间接征收的规定做了详细解释。中国—印度BIT议定书第3条的内容基本脱胎于美国的国际投资条约实践。“就中国而言,中印双边投资条约第一次尝试界定间接征收。其间接征收规则模仿了美国最新的投资条约的有关规定”[21]这一双边投资协定比较具体的规定了间接征收问题,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推广的①。

五、我国参与制定间接征收规则应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参与制定间接征收规则应遵守的原则

1.国家经济原则国家经济原则是间接征收所涉及的主要理论基础。国家经济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国家对本国经济事务的自、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的永久﹙1962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1803号决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永久宣言》、1974年5月1日再《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中,联合国从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高度对一国自然资源的永久给予明确规定。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在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中,再次重申了在平等、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和彼此合作的基础和宗旨上,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国家对境内外资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权力﹙国有化或征收的概念等﹚、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贸易政策规制权、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和决策权。对东道国而言,维护国家经济原则意义重大。2.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论彼此大小强弱、人口多寡、政治制度如何、经济发展程度如何,都有平等地位,都应相互尊重、平等相处,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和榨取他国为目的而要求各种特权。间接征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之一是补偿问题。根据公平互利原则,在补偿时要考虑双方的情况,照顾到双方的利益。首先,要考虑到采取征收措施的国家实行社会和经济改革的需要以及其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如果无视采取征收措施的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利益,而强行要求支付超出国家负担能力的大笔补偿则是不公平的,更谈不上互利。其次,在补偿时也要考虑外国财产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所受损失的各种情况,并予以适当补偿:因为,征收虽是国家的正当行使,但也会对外国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按照国家的实际情况对其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才能体现公平互利原则。3.防止间接征收范围的任意扩大化原则发达国家BIT范本中对间接征收的范

围有任意扩大的趋势,以试图将东道国政府的诸多规范性措施纳入到可以要求予以补偿的征收措施之内。投资定义的扩大也导致了间接征收范围的扩大。如争端解决实践所显示的,从宽界定“征收”的概念,不只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也有可能伤害像加拿大这样的发达国家。在征收与补偿的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某些发达国家之间是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关系的。国际投资的范围决定着间接征收的范围,目前对投资定义有扩大化的趋势。“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20]投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在签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对“投资”定义几乎都采用了广义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的定义,“投资”的范围就是可被间接征收的财产的范围,投资形成的财产范围越广,其受国家管制措施影响的可能性就越大,外国投资者指控政府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危险就越大。因此,我们在签订国际双边投资协定时应当防止投资定义扩大进而防止间接征收范围扩大。“投资保护标准很容易受到过于宽泛的解释,可能违背东道国的管制权,因为大多数都是笼统的和不确定的。”[12]4.坚持“适当补偿”原则曾华群教授认为,在间接征收的补偿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适当补偿原则。”[22]“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会保持外国投资流入规模大于向外投资规模的态势。这就意味着,投资人对于征收补偿的要求仍将一如既往地主要针对这些国家。既然如此,在不削弱其吸引外国投资之能力的前提下抵制发达国家“立即、充分和有效的补偿”标准,应该是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23]5.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围绕间接征收问题产生争执本质上是不同利益主体﹙包括国家于国家之间、国家于私人之间、私人与私人之间﹚对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的分歧。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利益是设定间接征收规则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某种程度上来说,在投资条约中,有关间接征收界定的问题主要是围绕利益平衡之争,即平衡外国投资者利益和东道国基于公共利益的管制权。”[24]“在间接征收的认定及补偿问题上,晚近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出现了偏袒外国投资者的倾向。为此,需要引入源于国内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建立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国际法制。此等国际法制的构建也符合我国同时作为资本输入国与输出国的综合利益,同时,对日后我国建立有关间接征收的国内法律制度,也不乏借鉴意义。”[13] ﹙二﹚完善我国BIT中的间接征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