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型无形资产范例6篇

权力型无形资产

权力型无形资产范文1

关键词:无形资产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公允价值

20世纪以来,世界经历了从工业革命到新技术革命到高科技革命的巨变,经济也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虽然目前理论界对知识经济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人们普遍认可在知识经济社会里,专利权、专有技术、商誉、商标等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对经济增长起着决定性作用。与之相适应,企业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的比重迅速上升,甚至成为主要资产。企业无形资产的拥有程度和质量的高低将成为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关键。这对传统会计资产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提出了严峻挑战,而在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程序中,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是基础,也是解决问题的难点。

一、会计及无形资产确认的定义

(一)美国FASB关于会计确认的定义 美国FASB在1984年12月了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确认和计量》,对会计确认作出了定义:“在整个会计程序中,确认是项目应否列入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第一道关口,是指应否将某个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或诸如此类的项目正式地记录或计入某一主体的程序。包括同时用文字和数字描述某一项目。其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总体金额中。就资产和负债而言,确认不仅要记录该项目的取得和发生,还要记录其后发生的变动,包括应从财务报表上消除其后果的变动,用其他方式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和事实不是确认。确认应符合四项标准: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根据上述定义,会计确认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次完成的,应该包括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阶段。

(二)IASC关于会计确认的定义 1989年IASC公布了《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框架》,IASC认为“确认。是指将符合要素定义,同时满足要素确认标准的项目,列入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的过程,其涉及用文字并通过货币金额对其进行描述,且该项目金额包括在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的合计数中。”IASC认为符合会计确认的两项标准是:与该项目相关的任何未来经济利益极有可能将流入或流出该企业;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IASC的这两项确认标准中的第一条与美国FASB在第五号财务~A-it/h告中的可定义性和相关性的意思是基本相同的,第二条确认标准相当于美国FASB的可靠性和可计量性。因此IASC与美国FASB关于会计确认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三)我国无形资产会计确认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仅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这六项内容进行确认。这六项内容在法律上都有相关的法律作为保障,因而有利于进行会计确认。但与这六项内容性质相同的其它无形资产却并不确认,如企业品牌价值,也是“过去的交易和事项产生的,由特定经济主体拥有和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符合“资产”这一会计要素的定义,满足“可定义性”的标准。至于“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标准,既然认为专利权、非专有技术、商标权等可以满足,企业品牌价值亦可以满足。除了企业品牌价值之外,企业的人力资产、认证标志使用权、注册的域名、先进的管理方法等无形资产都应该进行确认。只有这样,企业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才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价值,才能够更好地满足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要求,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性。”

二、无形资产确认的方法

(一)估价技术确认无形资产价值 虽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计量做了许多有益研究,但迄今为止,确定公允价值依然是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估价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考虑到将来进入财务报表体系后无形资产指标对信息使用者的可用性,对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应主要采用分为具体项目的思路。一般来讲估价技术有折现现金流量分析法和期权定价模型估算法等方法。折现现金流量分析法是指计算某项无形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的方法,即某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所有未来现金流入的折现值与未来现金流出的折现值的差额。在采用该方法确认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时,贴现率应该选择具有几乎相同条件和特征的无形资产的通行报酬率。其中条件和特征是指无形资产的性质、使用期限、预期报酬率等。但该方法难以解决市场中找不到具有类似性质、使用期限、预期报酬率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

(二)期权的定价模型估算无形资产价值 主要有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和二项式模型。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费希尔,布莱克和迈伦,斯科尔斯提出了历史上第一个期权定价模型。此模型的提出对期权定价问题的研究而言是一个开创性的成就。然而该模型涉及了比较复杂的数学运算,对多数人来讲,既难于理解,更难于操作,在实务中的运用受到很大限制。有鉴于此,考克斯,罗斯和鲁宾斯坦(1979)提出了二项式模型。利用期权定价的数学模型来估算没有活跃市场的公开标价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计量衍生金融工具的一个重要手段。无形资产在性质上与衍生金融工具有相似的地方,二者都没有进行现实交易,其收益是随着依据未来某事项的发生与否来决定,收益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因此,可以借鉴期权定价方法,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期权(Option)又称选择权,是一种权力的有偿使用,当期权购买者支付给期权出售者一定的期权费后,购买者就拥有在规定期限内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合约。期权定价的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的假设条件有:期权的标的物为一有风险的资产,其现行价格为s,这种资产可以被自由买卖;期权是欧式的,其协定价格为x,期权期限为T(以年表示);在期权到期日之前,标的资产无任何收益(如股息、利息等)的支付,于是标的资产的价格变动是连续的,且是均匀的,既无跳空上涨、也无跳空下跌;存在一个固定的无风险利率,投资者可以以此利率无限制地借入或贷出资金;不存在影响收益的任何外部因素,如税负、交易成本及保证金等;标的物的价格的波动为一已知常数;标的物的价格的变动符合布朗运动。在以上假设前提下,布莱克―斯科尔斯的期权定价模型为:C=SN(d1)一XenON(d2)。其中:c代表期权的价格;N(,)代表累积正态分布函数;s表示标的资产的现行价格;x表示期权的协定价格;r表示瞬间的无风险利率;T表示以年表示的期权期间的长短;d1表示[In(s/x)+(r+σ2/2)T]/σT0.5d2表示d1-σT0.5

借鉴上述期权定价模型,可将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看作是一项期权。其价值按以下程序确定:第一,

确定标的资产的现行价格s。当无形资产被看作是一项期权时,其标的资产就是用该权利生产的产品,如商标权这项无形资产被看作期权时,其标的资产就是以该商标为标志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于是标的资产的现行价格可以用该产品的销售价格来表示。第二,确定期权的协定价格x。期权的协定价格是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期权买方在行使权利时所实际执行的价格。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协定价格是指期权购买者买卖事先确定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在期权有效期内,只要期权购买者要执行期权,出售者必须以协定价格无条件履行义务。无形资产之所以被研究和开发(投资),是因为经营者预期在一定时期内将会得到等于或大于研究和开发成本(投资成本)的收益。否则,企业便不会进行此研究和开发(投资)。因此,可以选择无形资产的研究和开发成本(投资成本)作为期权的协定价格。第三,确定瞬间的无风险利率rσ瞬间的无风险利率可以用现行市场无风险利率表示。第四,确定以年表示的期权期间的长短T。在金融期权合约中有关于期权到期日的条款。在到期日这一天,一个预先作了声明的期权合约必须履行交货。对于无形资产而言,像专利权有法律保护期限,因为超过了这一期限,该无形资产将不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所以这类无形资产可以以法律保护期限为期权期间。另外,没有法律保护期限的无形资产,根据稳健性原则的考虑,可以借鉴有法律保护期限的无形资产,其期限的确定不得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第五,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当以上四个因素确定后,利用布莱克―斯科尔斯的期权定价模型即可得到无形资产的价值c。当以公允价值计量无形资产后,公允价值信息和历史成本信息共存会影响会计报表总体的相关性等信息质量。事实上,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下的财务报表体系,其整体的相关性是通过全面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来实珊的。如果在历史成本财务报表体系下将无形资产项目以公允价值来计量,尽管其比例有限,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报表整体的相关性。

三、无形资产会计计量的方法

(一)无形资产会计计量规范及现状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虽然规定无形资产应该区分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对初始计量准则中要求“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企业以购买方式取得无形资产时,其历史成本客观地反映了其价值。但企业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由于“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其价值往往被低计。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实际工作中“公允”并没有标准可以遵循,从而有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样使得其价值的确定带有会计人员的主观反映而偏离精确。同时,公允价值使用不当也会成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对后续计量准则中要求对其价值摊销和计提减值准备,而事实上有许多无形资产价值往往是不断增加的。对所增加的价值不计量,企业价值将会严重低估。

(二)公允价值计量无形资产 由于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是人们对未来发展趋势所作的主观预测,其结果往往与人们的主观预测不一致。同时,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期限较长,并且是与企业其它经营活动同时进行的,因而不会像固定资产那样有明确的历史成本可循,传统会计也就无法对其计量。事实上,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也在不断变化,而历史成本难以对变化的过程进行计量。因此,公允价值被提出用以计量无形资产。采用公允价值~-t--~无形资产原因在于:首先,公允价值提供的会计信息更满足相关性的要求。相关性是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特征,但与可靠性经常发生冲突。在进行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中必须既考虑相关性又要兼顾可靠性。在保证一个信息质量特征的前提下,提高另一个特征,从而保证信息的整体质量水平。不同环境、不同用户和不同项目对于相关性和可靠性要求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就无形资产而言,由于其具有未来收益不确定性的特点,用户需要更相关的信息来评价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判断收益的不确定程度。因此。对无形资产而言,相关性比可靠性居于更重要的地位。按照目前会计准则的规定计量无形资产,并不计量无形资产初次计量之后价值增加的变动,因而用户无法依据财务报表对无形资产及企业所面临的机会和风险作出评价,会计的相关性也受到质疑。而公允价值能够使企业提供的信息更具相关性。其次,公允价值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按照目前准则的规定计量无形资产经常会出现账面价值与现实实际价值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很可能使信息使用者作出错误决策。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反映的是客观实际情况,并且这种反映是连续的、动态的。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与现实情况最为接近,也最能为信息使用者所理解和接受。

(三)无形资产计量方法无形资产和智力资本两个概念常常相互代替使用,事实上两者经常指的是相同的内容(Bukh等,2001)。因而,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研究常常和智力资本公允价值的研究不做严格区分。纵观国内外的研究文献可以看出,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确定无形资产(智力资本)的方法。20世纪80年代中期,学者们就开始关注企业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背离的现象。20世纪90年代初,学者们开始系统研究无形资产(智力资本)的计量和报告方法。主要的计量方法有智力增值系数法、直接评估法、市账率法、托宾q值法、斯堪的亚“导航器”模型法和计算无形资产价值法。

(1)智力增值系数法。ValueAddedIntellectualCoefficient)是AntePublic开发的一种计量方法。该法基于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及结构资本之间的关系,来度量企业无形资产(智力资本)的价值。其具体过程如下:首先计算企业增值:VA=OUT-IN,其中,VA代表企业增值,OUT表示企业所有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的总收入,IN表示企业扣除人工费用后的总费用;接着计算财务资本增值系数:VACA=VMCA,其中VACA代表每单位财务资本创造的价值,CA表示所有财务资本;然后计算智力增值系数:VMP=VA/IP,其中VAIP代表智力增值系数,Ⅱ叫代表企业智力潜力,以员工的总工资费用表示;最后计算企业智力能力:VAIC=VACA+VAIP,其中VMC代表企业智力能力。VAIC越高说明企业对无形资产(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越高。该方法计算简单,所需数据容易从财务报表中取得。但该方法将企业无形资产(智力资本)潜力等同于企业员工的总工资费用,显然低估了企业整体无形资产(智力资本)的价值。

(2)直接评估法。(Direct Intellectual Coecient)是分别评估无形资产(智力资本)的各个组成部分的价值。然后加总得到企业无形资产(智力资本)的价值。该方法分项反映的特点,使得即使环境变化也能够根据具体因素变动得出相应的计量结果;因而企业可以据以迅速作出战略调整。但是并非每一类无形资产都能够单独发挥作用,其价值也难以单独进行评价。

(3)市账率法。(Market-to-BookValue)是通过计算公司企业股票的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来度量企业无形资产(智力资本)

价值。计算公式为:V=Vm-Vb。其中,V代表企业无形资产(智力资本)价值,Vm表示企业股票的市场价值,Vb示账面价值。该方法易于理解,但由于用会计账面价值来反映实物资本的价值,其计量结果容易受企业所选会计政策的影响,同时企业股票的市场价值由于受很多因素影响,其往往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基于此来评价企业的无形资产(智力资本)价值也易失去可靠性和稳定性。

(4)托宾q值法。(Tobin,sq)是经济学家James'robin设计的以q值来度量企业无形资产(智力资本)价值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q=Vm/Vr,其中Vm代表企业股票的市场价值,Vr代表企业有形资产的重置价值。q越高说明企业对无形资产(智力资本)的使用越有效。该法克服了企业账面价值受企业会计政策的局限,但资产重置成本确定在现行会计体系下仍然是障碍。

权力型无形资产范文2

1 无形资产的本质

美国经济学家托尔斯・本德最早提出了无形资产的概念,包含三点涵义:没有实物形态、具备超额的活力价值以及持续发挥作用。经济发达国家的人们早已意识到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性。然而,国内外对无形资产尚未形成一个共识,各学者们也没有确切的定义过无形资产。

学者们对无形资产的各有各的见解,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无形固定资产观

艾利克・L・科勒在编著的《会计词典》(1970)中提出,无形资产一般是指没有实体存在的资本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国际会计准则》38号(1998)中对无形资产定义是:无实物形态的但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者为其他单位供应或出租、或者以管理为目的而持有。布鲁金斯无形资产研究特别工作组(2004)则把无形资产界定为:无形资产是一种非实体因素,这种因素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我国第6号企业会计会计准则(2006)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这一观点仅仅阐述了无形资产的外在特质,没有说明无形资产的本质及内涵,也没有阐明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的根本区别。

1.2 权力观

巴鲁・列弗在其2003年编写的《无形资产――管理、计量和呈报》(2003)中将无形资产界定为一种对未来收益没有实物形态或非财务性(股票或债券)的要求权。1996年蔡吉祥写了《神奇的财富:无形资产》一文,文中提到无形资产是对无形固定资产的简称,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某种权利、特权或优势,没有实物形态、以知识形态存在的固定资产。

权利观点名了无形资产是为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是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权利、特权以及优势的一种经济资源。

1.3 超额收益观

娄尔行等学者在1984年撰写的文章《资本主义企业财务会计》,该文将无形资产界定为没有实体的固定资产,它表明企业拥有的特殊权利、有助于企业取得高于平均水平的收益,虽然不具备物质实体,但可能具有重要价值。庄恩岳在《新财务管理方法》(1995)中也提到:无形资产一般代表企业拥有的一种可以获得高于平均水平能力,就是名义资产,把这种无形的资产价值资本化后可以形成可见的资产。汤湘希的《论无形资产范围的界定》(1998)把无形资产描述为:没有实物形态,却能为企业带来收益的法律或契约所赋予的特殊权利、资本化超额收益能力的价值以及有关特殊经济资源的集合。

与上述两种观点相比,超额收益观虽然进一步说明了无形资产的特质和作用,但是这不是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仅仅是无形资产的一个重要特质和作用,这就不易把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区分。

1.4 列举观

美国的哈特菲尔德(1927)把无形资产描述为,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商标、专营权及其他等类似的资产。

显然,枚举无形资产不能说明无形资产的特点,更不能说明无形资产的本质,这只是用以外延取代内涵的一种描述。

2 无形资产的范围

由于对无形资产的认识的不同,世界各地的学者、国家确定无形资产的范围有很大的不同。

美国学者西德尼・戴维森(1978)认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版权、秘密配方、公式、商标权、商号、商誉。美国学者罗伯特・卡普兰(1992)认为无形资产包括:人力资本、信息资本、结构资本。英国学者安妮・布鲁金(1996)认为无形资产包括:市场资产、知识产权资产、人才资产、基础结构资产。我国学者陈佳贵(1998)将无形资产分为知识产权类、契约权利类、关系类、综合类。段新民(2003)则将无形资产分为市场型无形资产、智力成果型无形资产、应用型无形资产、方法型无形资产、基础型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我国6号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并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确认为无形资产。”

3 无形资产的价值贡献

对无形资产价值贡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核心竞争力观点。这类观点认为无形资产是不是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决定了无形资产是不是对企业有贡献。

2)财务效益观点。汤湘希认为无形资产价值贡献是指企业由于运用无形资产而使得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或销售增加。

3)超额盈利观点。傅元略认为,企业超过同行利润率的那部分价值就是无形资产的价值贡献。

4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研究现状评价与未来展望

4.1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研究现状评价

我国许多学者已经开始了定量的分析研究,薛云奎与王志台(2001)研究了我国股市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及其价值相关性,从而创建了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的盈利相关性及价值相关性模型。王化成、卢闯、李春玲(2005)研究认为无形资产存量与未来业绩存量有着明显的正向关系,当年投入的无形资产将会在2年后对业绩发生正向贡献,而且贡献程度随着时间的流逝呈递增趋势。这就表明投资者对无形资产信息的反映存有滞后性。

4.2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未来展望

高科技产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石,为了实现国际竞争力和整体国民经济实力的提高,我国就必须依靠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无形资产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高新技术性企业无形资产该如何进行科学评估迫在眉睫。

根据现有的研究,我国对无形资产会计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第一,从法律、管理和会计等视角来研究无形资产,完善无形资产理论体系,同时促进各学科的相互交融。第二,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下,研究确定无形资产应该何时确认,如何确认以及如何合理科学有效的计量。第三,高新技术在不断地发展,无形资产的内涵和外延该怎么确定。第四,对于技术含量高而密集的企业,无形资产的该如何计量,相关的会计人员又应该具备哪些素质及技能。第五,无形资产的减值又该如何规范。第六,对无形资产相关问题的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

[1]韦霞,《不确定性与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西南财经大学,2008年12月

[2]程呈,《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4月

权力型无形资产范文3

【关键词】动漫企业;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评估;指标

动漫产业在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既是我国创意产业的先行者,也是目前我国创意产业的中坚力量。但是一直以来动漫企业的融资问题都是阻碍其发展壮大的一个瓶颈,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所依赖的无形资产价值不能可靠评估。针对这个问题,本文以我国动漫企业无形资产为研究对象,从动漫企业无形资产的界定,动漫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指标体系,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总体思路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同指标的不同评估方法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切合实际的评估思路。

一、动漫企业的认定及其无形资产的界定

在我国,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以动漫产品为主营业务,并且有50%以上产品由自主开发生产的漫画、动画、网络动漫的创作和制作企业,动漫软件开发企业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的研发、设计企业等。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职工还做了特别规定,要求相关专业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且其中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动漫企业无形资产是指动漫企业所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可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非货币非金融性资产。动漫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以知识形态存在,包括创意、产权、人才、品牌等。创意是动漫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创意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制作出产品是否得到受众欢迎。产权是动漫企业的核心盈利模式,也是动漫企业的生命线。动漫企业的产权主要包括产品的版权和产品相关形象的形象权。人力资产在当今经济时代已经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尤其是对于以创意为生的动漫企业,但是动漫企业人力资产的计量却仍是一个难题。针对动漫企业所指的品牌既包括企业品牌也包括其所生产产品的品牌,这二者对于动漫企业在受众人群的影响力都有着重要作用。除这些之外,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还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二、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标的主要类项

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前身为1993年成立的广东奥迪玩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该公司不仅成为我国玩具行业的领导品牌,更难能可贵的是其摸索出玩具与动漫相结合的创新盈利模式,在2009年以“国内动漫第一股”的特殊身份登陆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布局动漫全产业链。目前,奥飞动漫主营业务为动漫影视片制作、发行、授权以及动漫玩具和非动漫玩具的开发、生产与销售,产品主要分为动漫玩具、非动漫玩具、动漫影视作品和动漫图文作品四类。无形资产在奥飞动漫中的地位已经取代其有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更多的价值。

这些无形资产包括:

(一)“奥飞动漫”是我国同时做到自主原创动漫影片和动漫形象推广的代表品牌

奥飞动漫发展至今已经是产业内创意的代表,在产业内称得上是创意的代名词,在产业内起到领导作用,在人们心中有着至高的地位。作为生产玩具起家的奥飞动漫,以此为基点逐步开创出动漫与玩具相结合的模式,从动漫到玩具到传播平台,构筑动漫的全产业链,在业内更是其他企业所不能及。

(二)“奥飞动漫”拥有众多知名动漫品牌以及动漫形象品牌

从2004年注册“奥飞动漫公司”开始,奥飞动漫在近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多个知名动漫品牌以及动漫形象品牌。例如:从2006年开始制作的《火力少年王》系列动漫影视剧,至2011年该产品已经为公司带来过4亿元的收入,悠悠球产品销量达到2000万个,触达群体人数达600万。《铠甲勇士》系列自2009年诞生以来,3500万的投资到2011年为公司带来过6亿元的收入。作为英雄类动漫产品,在短短时间内就征服了青少年观众的眼睛。作为2008年久开始培养的“吧啦啦小魔仙”品牌,通过卡通片、电视片、舞台剧等方式,5年里在全国各级少儿频道播出及超过50个城市演出。2013年寒假期间真人动画片更是获得了5100万票房,同时在两个月的时间内该影片的衍生产品销售亦近5000万元,开创了国产电影动画新模式。

(三)“奥飞动漫”公司的的人力资源活力

奥飞动漫由玩具制造出身,到成为国内首个动漫上市公司,再到触角延伸到大动漫娱乐业,最终带动系列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演出-播出-销售”完整产业链。奥飞动漫取得这样的成功与其从上至下,从组织到员工的能力分不开。奥飞动漫通过内部培养和人才的引进,已建立起一支包括玩具创意开发,工程技术,产业运营管理和动漫内容创作、策划、制作的高素质人才团队。另一方面,公司建立起了多种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机制。公司实施充分授权的权责管理制度,建立多种形式的激励体制。同时奥飞动漫也很重视人才的培养开发,充分利用内外资源,组织开展在国内和国外的专项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师和运营管理水平。

上述三个方面的无形资产,是奥飞动漫最大的竞争优势,在其产品推广中,这些无形资产的作用远远超过了其有形资产。因此,如能对我国动漫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有效评估,对包括奥飞动漫在内的动漫企业发展将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三、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总体思路和指标体系构建

(一)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总体思路

考虑到动漫企业无形资产的复杂性,本文根据动漫企业无形资产的性质和特征将动漫企业无形资产分为传统型无形资产、现代型无形资产A和现代型无形资产B三类,如图1所示。其中后两者虽然同属于现代型无形资产,但不同的是,当前存在的评估方法只能对现代型无形资产A进行评估,而对于现代型无形资产B目前还没有可行的评估方法。因此现代型无形资产B的价值需要在计算动漫企业资产价值的基础上,除去有形资产的价值,再减去前两类无形资产的价值得到。而后将其个别资产分别乘以适当的权重,则可以得出现代型无形资产B中每一项资产的价值。

以上则是对于我国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整体思路与框架,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具体的动漫企业还需要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在构建合理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方法与模型进行评估。

(二)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初探

本文在考虑动漫企业特殊情况的基础上,初步研究提出评估每项资产的方法:

1.对于动漫企业传统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先采用成本逼近法进行测算,再利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再次核算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最后采用平均数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估计结果。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则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2.对于动漫企业现代型无形资产A的评估方法

(1)人力资本的评估。可采用收益与成本综合配比的方法进行估算。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A.力资本基础成本=招聘费用+培训费用+调配调整费(因为人力资本的不熟练或者疏忽等带来的机会损失花费)+其他费用(包括退休养老金折现值等)

B.资本基础价值=人力资本基础成本×(1+人力资本利润率)

人力资本利润率可通过查阅不同类人力资源行业平均利润率来进行估计,并进一步将各项加总得到总的人力资本基础价值。

C.人力资本有效周期的计算。可通过AHP方法来进行计算,综合考虑人力资本的流动性与变化程度、所创造出来作品及其创新周期,以及人力资本的学历与知识更新程度、人力资本的训练周期与表演时间和表演强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D.人力资本调整价值=人力资本基础价值×人力资本有效周期

(2)动漫版权的评估。可采用乔治·赫希提出的“h指数”法。具体涉及到的指标如下:

A.动漫总数:进行价值评估时,市场上存在的动漫总量。

B.动漫播放次数:就电视台这种播放模式而言,对于动漫企业的动漫来说,它在电视台上被播出的次数越多,说明该企业动漫有着较高的版权价值。

C.动漫h指数:在进行价值评估时,对于市场上该公司的动漫而言,如果有h个动漫每天在电视台平均被播放h次,而剩下的公司的动漫被播放的次数都少于h次,则称该动漫公司的h指数为h。

由此,我们可以把h指数作为测度动漫的受欢迎度或者动漫公司版权价值的指标。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研究者可以选取国内最权威性的几家动漫播出频道作为样本,采集连续一周的数据,即播放的动漫及其播放的次数,然后进行分类,把同一家动漫公司的动漫汇总,然后除以天数,进行排序,查出各家公司的h指数进行比较,即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其具有的版权价值。

(3)动漫品牌价值的评估。可采用国内学者提出的基于演化经济学的动漫品牌价值评估模型。

在演化经济学的复杂系统的演化分析框架下,国内学者分析了动漫品牌价值的来源,认为动漫品牌价值不仅来源于企业与消费者,更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紧密相关。然后,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揭示动漫品牌价值深层内涵,认为动漫品牌价值主要包括动漫品牌文化价值、动漫品牌艺术价值、动漫品牌社会价值、动漫品牌权力价值、动漫品牌市场价值等五个组成部分,并构建了动漫品牌价值概念模型。因而,基于动漫品牌价值概念模型,考量动漫品牌文化价值、动漫品牌艺术价值、动漫品牌社会价值、动漫品牌权力价值、动漫品牌市场价值对动漫品牌价值的贡献程度,釆用加权求和的方式构建动漫品牌价值评价模型为:

A.动漫品牌价值=动漫品牌文化价值+动漫品牌艺术价值+动漫品牌社会价值+动漫品牌权力价值+动漫品牌市场价值

B.动漫品牌价值=动漫品牌基础价值+动漫品牌权力价值+动漫品牌市场价值

C.动漫品牌基础价值=动漫品牌文化价值+动漫品牌艺术价值+动漫品牌社会价值

3.对于动漫企业现代型无形资产B中各项的评估方法

可以综合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法(DCF)和层次分析法(AHP)对这部分无形资产进行整体性评估,并通过计算权重获得各项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通过运用折现现金流评估模型,预测自由现金流,适当选取折现率,评估出演艺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在整体资产价值中扣减掉演艺企业的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产)价值,即可得到演艺企业的整体无形资产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在得到的整体无形资产中,还要进一步扣除前两类无形资产的价值,然后根据层次分析法,估算出该类无形资产中各项具体无形资产的权重,进而得出其各项具体无形资产的价值。

四、结语

基于对我国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本文力求在理清我国动漫企业、动漫企业无形资产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我国动漫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总体思路,并根据其特性和评估方法,将其分类,进而构建出我国演艺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指标体系。

本文希望通过构建我国动漫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指标体系,初步研究分析需要用到的评估方法,为我国动漫企业各类无形资产的市场评估寻找一条科学、客观、行之有效的道路,以部分解决困扰我国动漫企业多年的无形资产评估问题。

参考文献:

[1]蔡红艳.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J].China's Foreign Trade,2012(12):69-69.

[2]成文.无形资产评估的难题及化解之策[J].现代商业,2010(20):226-226.

[3]程光柱,汪晓玲.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新视角:泛化管理[J].皖西学院学报,2010(4):73-75.

[4]冯婉卿.企业无形资产信息自愿披露现状及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2(16):83-84.

[5]梁利红.企业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15-17.

[6]刘德运.无形资产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7]刘芳,高建来.企业无形资产管理创新研究[J].企业活力,2009(7):8-10.

[8]薛丽.我国无形资产定义及范围的细节性讨论[J].会计之友,2012(12):38-39.

[9]谭玲,殷俊.动漫产业[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

[10]吴泷.对人力资源会计研究困境与出路的思考[J].会计研究,2010(1):64-70.

[11]屈波.动漫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例.硕士论文.2010.

[12]郑雯.中国音像业标准化版权价值评估的构建[J].中国出版,2009(9):26-30.

权力型无形资产范文4

【关键词】知识产权 质押贷款 科技型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一种创新的质押贷款形式,适用于拥有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的创业者。2006年10月31日,全国首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北京诞生。北京柯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不是用厂房、土地作抵押物,而是凭借其蛋白多糖生物活性物质的发明专利权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成功获得了150万元的贷款,由此打破了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层坚冰。因此, 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积极探讨如何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入银行信贷实践,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现实条件

允许科技型中小企业用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做质押,获得贷款,是一种更符合市场规律的做法。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政策环境、市场需求和供给意愿等方面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政策环境

早在1996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中国专利局)即根据我国担保法、专利法等,制定实施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务院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根据国务院部署,作为配套政策的首批99项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16个部门制订,而由银监会负责的促进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是广大企业最为关注的政策之一。2007年2月,银监会正式对外了《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政策性金融政策的实施细则》。《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这意味着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使用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也标志着科技与金融进入了真正的密合期。

(二)市场需求

市场需求主要来自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当前,中小企业在生存发展方面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融资难。而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研发的需要,更需要资金的支持,所以,融资难问题的解决是其发展的关键。但现实情况是,除少数企业能得到国家政策资金扶持外,其他大多靠自筹资金,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很少。其根本原因是,这些企业只拥有技术,没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也没有其他机构可以提供担保。导致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由于借贷无门、资金短缺而不能扩大产业规模,痛失市场机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一条全新的路径,成为政策鼓励的融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自身价值,其市场需求前景是相当广阔的。

(三)供给意愿

供给意愿主要来自银行拓展金融服务领域的需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一项新的金融产品,它的推出必将进一步丰富银行业金融服务的范围,提升银行业的竞争力。因此,银行必将会看准机会适量参与,充当高技术成果的“孵化器”。

(四)实践成果

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出台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扶持力度,并通过不断探索,取得了用知识产权开辟融资渠道的突破。2006年年初,针对近年来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企业融资难问题日益突出的现状,北京市科委开始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并探索性地引入保险公司,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经过近半年的运作,2006年10月31日,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共同推出新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融产品“展业通”,打破了以往知识产权不能质押贷款的“坚冰”。截至2007年10月底,“展业通”业务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授信审批额度达到2.2亿元,授信客户28户,发放贷款1.9亿元。目前正在申请的300家企业中,已有15家企业获得审批。北京柯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在获得首笔150万元的“展业通”贷款后,企业得以迅速发展,已按期还款,并申请获得了第2笔“展业通”1 000万元贷款。

另外,截至2007年5月底,广州市共有10余家企业采取专利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最高获得质押金额4 000万元;6月初,湖北首笔专利质押贷款成功,荆门市某公司利用5件专利质押,获得国家开发银行3 000万元的贷款;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也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自2006年6月至今,先后为近5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绝大部分是用专利权、租赁权、个人信用等组合方式进行质押。

二、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难点与解决途径

(一)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难点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与企业用土地、厂房、设备作抵押贷款有很大区别,操作起来会更加困难。其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知识产权因客体的非物质性,其生产的独特性、惟一性,使其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确定。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3种。这3种方法中,核算数据最可靠的是重置成本法,以企业获取无形资产消耗的成本计算,但偏重历史成本,可能与现实脱节;与现实最接近的是市场法,但如果缺乏有效的转让市场,也是空谈;最能体现无形资产价值的是收益法,但该法计算时有较大的主观因素,容易出现偏差。由此可见,3种方法依据不同,各有千秋,评估结果的差异性也较大。

2.银行对知识产权占有难。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是其资产运用的最高要求,而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不能直接占有质押物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有的知识产权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冒出侵权纠纷,其产权定属也成问题。另外,知识产权的价值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波动。这些使得银行畏而止步。

3.知识产权变现难。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流动性差,变现还受地域、时间的限制,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特别是知识产权转让市场还不成熟、不发达,这是银行不愿意接受知识产权质押的关键原因。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情况,银行不能像处理有形资产抵押贷款一样,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及时收回资金。目前,社会上缺少专业的无形资产交易市场,且交易信息大多比较封闭,不够公开透明,极大程度地影响无形资产的变现能力。

4.知识产权保值难。与有形资产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体现在未来的收益,表现为可收回的金额,受到企业所处技术、市场、经济及法律等外在环境的制约和影响。知识产权不具有实物形态,其未来价值能否实现,又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以专利技术为例,有时可能被另一种新技术淘汰。即使没有被新技术替代,也有可能因为保护不当而遭受侵权使其贬值。

5.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抵押品,由于其权益关系复杂,存在实际权利人权益的不确定性,以及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可能导致权属争议纠纷。特别是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更容易形成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因此,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大。

(二)解决途径

在我国现阶段,要想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要企业、银行和政府等方面的力量共同推动。

1.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转变观念,注重自身建设

首先,积极实行创新战略,提高企业效益。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必须推陈出新,创新战略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石,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才能不被市场淘汰。企业要善于捕捉从投入到产出各环节可能出现或潜在的商业机会,通过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增加无形资产来提高企业效益。加强企业管理,设置知识产权研发与管理机构,加大研发力度,维护企业形象,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立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实现市场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

其次,规范财务制度,加强诚信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建立良好财务制度,规范账务处理及报表编制,加强诚信建设,及时归还贷款,确保企业信誉。

2.银行应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风险防范

首先,银行应创新金融产品。银行应尽早看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求,尽快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并出具相应的意见与细则。最近,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展的“展业通”项目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作了一次很好的尝试。北京分行规定:只要是在北京注册的,信用良好,总资产在4 000万元以内,年经销额在3 000万元以内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这项业务。企业可凭借其拥有的有效期不少于8年的发明专利权,依据银行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从银行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金额,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款采用综合授信方式,发明专利的授信额度不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信额度不超过评估值的15%,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度不超过评估值的30%,最高贷款金额为1 00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年。

其次,银行应加强风险防范。考虑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在着风险,因此,在开展质押贷款业务时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严格事前审查及风险考评。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可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可转让的商标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超越该范围的无形资产严禁质押贷款。另外,让专业权威的资产评估公司和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切入,保证银行实施贷款前对企业的充分调查和贷款后的适时管理;同时引入专业担保公司,可以使银行最低限度地规避知识产权的处置风险。

再次,培训中小企业。虽然我国《担保法》早就明确规定权利可以用于质押贷款,但长期以来由于实际操作存在较大难度,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一直都没能大范围开展起来,大多数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可以用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因此,要继续推广这项业务,当务之急就是要面向企业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通过宣传使更多的企业了解这项业务,通过培训使企业能够熟练掌握这项业务。

3.政府应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完善配套的法规、机制

首先,政府应加强法律和法规制度建设。当前,要尽快制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管理条例》和《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细则》,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法可依,也为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安全的法律通道。同时,要加大《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升知识产权的实现价值。政府也必须对恶意模仿、盗用专利的行为严厉制裁,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政府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新建立起相应的补偿机制,是政府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职能。2007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即在银行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其项目按照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另外,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还设立专项风险资金,化解银行贷款风险,扶持中介机构,以支持银行为中小企业质押无形资产放贷,为金融机构营造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让银行在承受高风险的同时也有高回报。

再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这是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创新的前提条件,是政府必须要搭建的服务平台。我国现有产权交易机构200多家,但从事无形资产交易的则是凤毛麟角。因此,政府应充分发挥“制定政策,搭建平台,营造环境”的职能,以其公信力作为支撑,规范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及时提供准确、有效的供需信息,搭建对接平台,建立便捷的交易方式和产权登记及变动模式。注重市场宣传,有效沟通买卖双方,扩大信息范围,实现全国联网,并进行网上交易,有效解决无形资产变现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徐孟洲,朱大旗.《中国金融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蔡吉祥.《无形资产学》.海天出版社,2002年版.

[3]刘.《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北方经济》,2007年第10期.

权力型无形资产范文5

关键词:无形资产;融资;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10-0132-01

人们对无形资产的认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而不断提高的,这就使得无形资产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无形资产的融资也逐渐被人们关注。但是自2008年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再加上近两年自然灾害的不断侵袭,无形资产融资的难度再次增加。不过只要我们究其存在问题的本质给出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法,无形资产融资的道路还是非常平坦的。

一、无形资产融资的必要性及意义

无形资产若想有效的用于融资一方面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并还要具有财产权的属性。这是因为无形资产有足够的价值时才能用于担保,才能使得质押担保有一定的保障,这样融资才有可行性。另一方面,只有无形资产所属的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才能使得质押担保有意义,这样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债权人可以将质押担保的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变卖或者拍卖,这样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由此可见,无形资产只有同时具有了这两方面的属性时才能用于融资。

(一)无形资产融资的必要性

根据无形资产的特征来看,无形资产的价值体现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与社会条件,拥有者通过恰当的使用可以产生持续的收益,这些特点类似于有形资产。由此无形资产就可以具备质押设置的基础――通过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转让来补偿对贷款资金的损失。但需要说明的是,抵押是一种正规的融资行为,所以必须要具备严格的规范性,标准性,而且还要满足合法公平,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

由于无形资产种类非常多,各自又有其独立的特征。所以造就了不同抵押的可能性。针对不同的无形资产就要根据其特征采用不同的方法来估算其价值,比如技术型无形资产与非技术型无形资产。现已有法律制度保护的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它们就已经拥有了质押的基础,在适当的时候可用于质押。

尽管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在理论上还不成熟,但是符合要求的无形资产依然是可以质押的。某项无形资产当它符合质押的条件时并且具备了相关的条件并且也被债权人接受时其质押的可操作性就可以推广实施。

(二)无形资产融资的意义

科技经济发展了,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也随着提高了,这使得对会计信息使用的企业也越来越关心与企业无形资产有关的各方面的有价值的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减少损失。任何企业在做任何决策的时候,都必须有资金作保障,若没有资金,其他的任何想法都是空谈。成功的融资可以给企业提供灵活的资金运转,这样就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作。企业在筹资活动中,若创业型筹资是从头做起的,则可以充分利用创办人的无形资产减少风险投资从而成功获得企业的权益资本;若是企业在已经持续经营情况下的筹资,就可以将有价值的无形资产进行抵押取得贷款,同时还可以通过与外商的合作而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的方式从而吸收对方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投资;又或许还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借鉴特许方的先进管理经验、商标权等有用资源从而降低企业成本。以上的各种情况都充分显示了无形资产以多种不同的方式可以为企业筹备资金。

二、无形资产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无形资产的种类也在增多,现在已经不断涌现了很多的新型无形资产,使得无形资产的特性更加复杂多样化。如今经济学领域已经确认的无形资产种类已经超过三十多种,放眼于国际上,根据美国会计制度所确认的无形资产也有24件之多。虽然无形资产的种类增加了,但是质押的条件依然没有变,只有无形资产符合了质押的条件才能够用于质押。任何一种交易都必须是合法的,所以若想将无形资产作为可质押标的,则除了要必须具有财产属性和可让与性之外,它的来源也必须是合法取得的,这样才能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它的交易才是有意义的,这样就能很好的保障质押双方的合法利益。比如,在进行无形资产质押时不仅要考虑到它的价值和使用期限、财产权等因素还要结合它的环境考虑到它是否合法,并考虑到影响其价值实现的因素,在质押专利权和商标权时就需要考虑到它的地域文化和时间限制等因素,从而做出正确的质押决策。

(一)无形资产融资的质押担保

我国的《担保法》在1993年正式颁布,从其内容可看出在担保过程中已经认可了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这就为利用无形资产来质押融资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在这方面有两个已经成功的案例:一是2001年温州庄吉集团以品牌质押从建行温州分行获得4000万的贷款;二是2006年北京柯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凭借其专利权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成功获得了150万元的贷款,突破了小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贷款难的处境,在全国成为了第一笔科技型小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这两个企业通过尝试获得的成功案例的对于我国企业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另外,我国现在已经有许多已通过国家认可的评估资产的机构及具备良好素质的相关从业人员,这保障了无形资产的融资担保体系的建立。经济技术发展了,国内的企业随着改革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市场化进程也逐渐加快,我国的产权市场也逐渐形成,为无形资产融资担保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二)各种无形资产融资方式的适用性

权力型无形资产范文6



〔摘要〕资本市场既有智慧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商事组织或融资工具的创新与成长,均植根于本土法律环境,有着独特的演进路径,依赖于配套制度的动态修正,难以孤立地论其优劣。作为推动资本市场融资与企业创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存在一种最优商事组织形态的追问,必须理性地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客观地审视我国既有商事组织立法体系配套机制的中国元素,观察历经市场验证的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载体的变迁轨迹,而非简单化地给出一个终局不变的答案,或许是走出中国特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商事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信托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6-0078-06

引言

若从2006年我国第一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同时期修订的《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起算,短短六年期间,我国已经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勾勒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契约)型三大组织形态,力图以“后发优势”完成域外近百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生长过程。在立法体系长足发展,各类型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繁荣成长的表象之下,衍生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操作中的法律困境与商事组织学理层面的分歧。“何种商事组织形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优组织形态”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热议的话题。基于有限合伙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广泛应用,流行说法纷纷认为,有限合伙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最优组织形态。①而基于本土信用体系薄弱,主管机构则持有不同观点,认为公司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优组织形态。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组织化的投资机构,基金组织形态的选择对于参与群体任何一方均意义深远,而学理研究的目标并非简单化地给出终局不变的单一答案。本文试图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客观地审视我国既有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中国元素,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借鉴历经市场验证的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立法体系变迁的背景与过程,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为中心,观察我国三种商事组织形态的生长。立足于保有各商事组织形态利益安排的差异性,消解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因既有法律制度缺陷而造成的失衡,为商事主体提供可供选择的组织形态清单,这一清单类似于法律公共产品,不仅有选择空间,且成本适度从而富有竞争力。而采取何种商事组织形态,则由商事主体根据自身利益博弈结果自愿选择,以此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内在需求。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组织形态困境观察

纵向浏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业组织形态的比重与走向,发现在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实施后,虽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但是总量所占数量比例较少,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而除2006年经国务院特批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外,信托(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鲜有出现。根据国家发改委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据统计: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大约占据总数量95%左右的比重;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占比为3.8%。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 《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1》,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年,9页。三种商事组织形态不均衡的发展,恰恰是对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生长法律环境的映射,沉淀三种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现实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助力于明确立法修订及完善工作的靶向。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困境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最早出现并相对成熟的组织形态,尤其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初期,对于增强出资人信心,培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成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公司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而基金本身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实际上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是多个投资者采用集合投资的方式共同投资所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则以全部资产为限对自身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组织因其对出资人的保护、完善的治理结构、成熟的救济措施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在“控制权-受益权”、“投资效益-报酬激励”的特别诉求,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约定而成的《公司章程》以及《委托管理协议》中实现。

然而,公司型组织形态被人诟病最多的是其“双重征税”制度,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二者的差别在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差异。有限合伙企业实施“穿透税率”,也就是说,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层面不发生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向出资人分配利润时如果出资人为公司,则需要再次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出资人为个人时需要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由此,一次投资行为产生了两次征税的事实。

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目的在于消除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收效微弱。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针对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行为,在实务操作中,成功投资案例回报率常常是初始投资总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仅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成功的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仍然摆脱不了“双重征税”的困境。

(二)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移植困境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进我国后,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环境和信用机制,导致信托型基金异化为“契约型”基金。而唯一采取契约型组织形态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行,在此之后,几乎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契约型组织形态。

症结在于:第一,契约型组织形态产生的较大的成本导致出资人知情权受限,基金出资人为降低道德风险过度干涉管理人的自主管理权,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丧失制度价值。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无法建立高度信义关系,基金出资人几乎全部进入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日常投资决策,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存实亡。第二,由于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法律主体资格,导致其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只能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进行,由此形成了“隐名出资”的问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已经完成的对外投资中,其中一项是对成都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银行的股东必须连续盈利3年,显然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经银监会特批后,方完成成都商业银行股权投资。

由于上述原因,在实践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人通过订立信托契约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显名基金资产所有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获得收益后出资人根据信托契约取得投资收益。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而言,一旦选择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法律物权归属上就意味全部资金已经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如果因为自身事务出现债务困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必然遭受损害。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司法中商事审判原则并未确立,所以即便出资人及时采取诉讼救济手段,也仅能适用民事赔偿原则得到微弱的补偿,无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以及其收益获得有效、全面的司法保护。1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出资人带来的巨大风险以及出资人为应对该风险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权利的侵占,导致了继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之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鲜有人问津信托(契约)型商事组织形态。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义困境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型基金),即由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而共同设立,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直接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由于该组织形态将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排除在投资决策机制之外以及“穿透税制”的特性,使其从产生之日起便与风险投资行为伴生,时至今日成为现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类型之一,特别是在股权投资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主导的基金组织形态。

然而2007年至今,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运行效果与立法预期出现了差距。如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信息严重不对称、普通合伙人资质难以确认、无限责任实现路径不清晰等等。由于对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配套约束制度的缺失,导致“出资人”和“出智人”失去了平衡,扩大了成本,动摇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出资人与管理人的信任基础,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发展。

我国《合伙企业法》尚无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完整规范,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进一步影响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运作效益。在实务中常常看到由注册资本100万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无限合伙人,管理上亿资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此规避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尤其是掌握实际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追诉,巨大的利益和薄弱的归责机制之间的失衡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逆向选择频发。

二、回归商事组织形态法学原理分析与组织形态功能性比较观察

法学应回应现实生活中提出的问题,面对三种组织形态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发展困境,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法学原理角度观察,并对三种组织形态功能差异性给予准确定位,有针对性地消解因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商事组织法律制度的失衡。

(一)商事组织形态法学原理的分析

良好的商事组织立法体系需要实现以下目标:其一,考虑到不同的商事主体的需求。由于从事商事主体的资产规模、决策机制、风险控制的要求不同,立法者在倾听多方利益参与群体各自内在情况的基础上,提供不同的组织形式,以满足不同商事主体进入商事交易的诉求;其二,不同的组织形式间成本适度。基于商事主体所从事商事活动的规模以及对市场造成的外部影响的差异,立法者需要平衡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成本,使其商事交易的成本适度,避免由于对于组织形态不同选择产生交易成本的偏离,保证各类型组织形态的适度竞争性;2其三,为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兼顾风险认知与教育薄弱的弱势金融产品受众的公平权益,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边界,为其提供最低法律保障,确保商事交易的相对稳定。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功能性比较观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事企业,可以把其法律组织形态界定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参与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结构组织形态。从既有的法律空间看,可以承载或可供选择的企业形态有三种,即公司制、信托契约型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基金,投资者即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对外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在管理与税收方面的优势而备受私募基金的青睐,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享有企业的管理权,对外代表企业从事商事活动,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持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对基金承担责任,但持有该基金份额的管理人按基金契约承担无限责任的除外。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按照所签订契约处置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比较,参见北京大学周丹博士论文《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态——有限合伙研究》,2007年,69-74页;张胤:《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态选择研究》,《金融经济》2009年第24期,125-126页;厦门大学何德凌博士论文:《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形态的选择》,2008年,25-28页。

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契约)三种商事组织形态对于“控制权的争夺”、“利润分配的机制”、“基金运行的成本”、“管理人声誉的保有”四个功能性方面给予差异性的安排,正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和管理人在选择组织形态时权衡的标尺。而最终选择何种组织形态,取决于出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力量博弈,也有赖于立法者提供的清单中各商事组织形态的运行成本、风险分担是否安排适度,以及本土信用环境的成熟与否。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的完善路径

良好的立法者并非提供单一商事组织形态,而是倾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立足于保有各组织形态的竞争力,均衡运行成本、控制权及利润分配机制,为商事主体提供可供选择的差异性的组织形态清单,同时努力提升本土信用环境的成熟。而商事组织形态最终的选择权应该交由利益相关者根据自身利益博弈结果自愿选择,以此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内在需求。但如果立法者提供的商事组织形态在“控制权的争夺”、“利润分配的机制”、“基金运行的成本”、“管理人声誉的保有”四个功能性方面明显失衡,也会扼杀商事组织形态之间合理的竞争力,导致商事主体被迫选择单一商事组织形态后,再通过内部契约重新校正。这有违于商事立法节约谈判成本、便捷交易的初衷,增大了交易成本。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的成长可以说是我国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生长的一个缩影,这一历程中难免存在立法零散与市场经验不足的欠缺,经由观察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发展的困境和梳理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经验,可以归结以下几点基本理念和具体立法建议:

(一)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完善的基本理念

其一,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的选择,必须理性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良好的商事组织形态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满足不同商事主体进入商事交易的诉求,照顾到多方利益参与群体各自内在的情况,以此提供不同的商事组织形态,差异化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其次,不同的商事组织形式之间应该成本适度,避免由于对于组织形态不同选择产生交易成本的偏离;最后,为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提供最低法律保障,保障商事交易秩序安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商事组织形态的选择取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即“出资者”与“出智者”博弈的结果,需要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等级,组织形态的运营成本等方面最终确定。目前既有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契约)型的商事法律组织立法清单充分满足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三种组织形态功能的充分展现,需要依赖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机制环境,只有在良好的法律和信用体系下,组织形态才能保障私募股权按投资基金内在价值诉求的实现,否则将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背负着先天性缺陷而步履蹒跚,不仅不利于其功能的发挥,还可能引发潜在的风险。

其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递进式的演化路径及其所占比重变化,受制于其所在资本市场的传统商事理念、行业成熟度、信用环境、法律体系的变化,立法者必须基于对本土商事环境的全面深刻观察,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及时对商事活动中的试错予以纠正,美国立法者针对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业绩报酬的限制和双重征税制度分别进行了修正。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促进法》修正案,创造性地对于集中进行中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投资者人数超过14人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取消了最初的限制实行业绩报酬的条款制约。1997年美国国税局制定了“打勾规则”(Check-the-Box Rule),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终于获得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等的税收待遇。以确保能够为商事主体提供一份满足不同商事主体需求、成本适度、给予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的商事组织形态清单,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其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该确立政府适度监管理念。我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自愿监管”模式,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意志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地方金融服务局备案。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第2条。自愿监管减少了政府干预,推动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但是在2011年民间借贷危机中1059家有限合伙型基金较大面积地发生了非法集资问题,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2011年底全国有1059家有限合伙型基金较大面积地发生了非法集资问题。参见《发改委剑指非法集资“伪PE”或将穷途末路》,《中国经营报》,2011年12月17日。针对此有必要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确立政府适度监管。适度监管是指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以保证融资便利为前提,不得以通过监管而压制、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竞争和发展活力。3金融危机后,美国前财政部长梅里特·保尔森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蓝图》中提出宽松监管时代必须终结,建议构建最为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作为金融改革的一部分,2009年美国《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出台,使得“15名客户豁免”不再适用于任何在美国成立或在美国境内有业务地的基金投资顾问, 取而代之是以管理人强制注册、私募发行注册、高管资质核查、反欺诈规则等制度。4

从保护金融市场安全角度,建立政府适度监管制度,明确监管的重点。首先,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保存记录,并不定期检查记录,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提交;其次,授权监管部门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预测金融风险的原因,根据情况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记录进行专项检查;再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都要向出资人进行信息披露,汇报基金运行的情况等相关财务数据;最后,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归责机制,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规章制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如果存在欺诈可能遭受禁制令,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并通过诉讼使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致刑事责任。

(二)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完善具体立法建议

1.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建议

应该说公司作为我国最为成熟的商事组织形态在内部决策机制、治理结构、投资人保护等方面都具有一定优势,经过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与既有法律体系中各项制度均有合适的对接。目前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运行障碍主要集中于双重征税,我国虽然创造性地建立了“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但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双重征税”给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造成的超额成本。

解决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双重征税问题,需要实际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性。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商事组织与其他实体性公司不同,其不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更近似于一个独立的账户。采取公司组织形态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既独立于基金出资人,同时也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在法律制度上实现“破产隔离”。不因出资人或管理人的债务风险而波及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对稳定性。如果按照现行税法制度进行征税,就会导致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层面需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在对出资人和管理人进行剩余资产分配时又发生一次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单次投资行为产生两次税赋,此现状也违背了税法的初衷。第二,需要考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国民经济的作用。个人或者企业以其自有资产对外进行股权投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汇集了民间财富推动了本国经济发展,促进了本土企业尤其是新兴产业的升级。股权投资行为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为,在各国都是受到鼓励和支持的。所以解决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双重征税问题,从长远来说对我国中小企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大有利益。

借鉴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的成功经验调整现行税赋征收对象,变“主体征税”为“行为征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无论是合伙型或者公司型投资基金,如果能够满足“已将每年所得收益全部分配给投资者”等条件,均可申请作为“投资管道”而在投资者环节纳税。参见中国部委联合赴欧创业投资考察团、刘健钧《欧洲创业投资发展及启示》,《证券市场》2012年第1期。1997年美国国税局制定了“打勾规则”(Check-the-Box Rule),即任何企业都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上以“打勾”方式,申报是否属于免税主体。在打勾规则的安排之下,即便一个企业按照公司模式设立,但如果该公司当年即将其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并由投资者交纳所得税的企业,则同样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对于即便采纳了有限合伙模式的私募股权基金,若该企业未能将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并由投资者交纳所得税的企业,则即便该企业带上合伙形式的外衣,仍然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参见宋永新《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不再机械地针对于商事主体进行征税,而是考量具体的商事行为。只要是一次股权投资行为,在收回投资收益时征收过所得税,就可以凭借完税凭证豁免重复征税,从而从根本上改变投资行为的双重征税问题,同时也保障了国家税收的稳定。

2.信托(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建议

客观地说,我国是缺乏信托传统和信托精神的,无论是信托制度本身还是由此而衍生的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面临移植困境。要改善此种情况,除了需要全面构筑全社会的信用系统外,还需要完善以下制度:

其一,首先要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信托公示及对信托财产的登记,使基金财产的权属明晰,确认信托关系的有效成立,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信托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信托关系保持稳固,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同时,还有利于监管机构对信托型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其二,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强制性向基金出资人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对称,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健康稳定发展;一方面对外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拟上市企业必须披露实际股权持有人,防止关联持股等问题,而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股是基于投资者的委托,通常认为在被投资企业层面股东关系无法确认。因此,实施信托公示制度,可以妥善解决信托型基金通过股权上市实现收益的问题。

3.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建议

有限合伙型商事组织形态是我国最晚产生的商事组织形态,其表现出蓬勃旺盛的生命力。由于对控制权的重新配置使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获得了日常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了“智力资本”的优势,推动了基金管理阶层的成熟。但也正是因为其是新型商事组织形态,在很多方面尚不成熟,并且由于我国归责机制的缺位,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滥用身份,侵蚀出资人利益现象屡屡出现。法律需要平衡出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使权利义务能够达到平衡,保护出资人利益是确保该商事组织形态可以在我国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

首先,确立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第一,明确信义义务范畴,具体包括:(1)对于其因基金管理而取得的利益或商业机会,都应当向有限合伙人如实披露,并获得其同意;(2)应当避免自己在管理基金的同时与基金进行交易,或代表他人从事有损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行为;(3)避免与基金构成竞争。第二,明确信义义务的主体,实践中多数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并由基金管理机构指派专职的投资管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这些投资管理人员只对基金管理公司负有信义义务,而并不直接对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如果在投资基金领域严格遵循此项原则,则可能导致在基金管理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为履行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而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防止此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证监会专门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其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该规定颇具合理性,亦应当准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员。

其次,明确无限责任的实现路径。第一,建立普通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普通合伙人以“智力”出资而享有有限合伙的控制权,最重要的风险控制制度就是无限连带责任,无论普通合伙人是个人还是机构,需要建立普通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以确保有限合伙人清晰判断商业风险。第二,明确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诉讼权。公司法中当股东发现管理层出现了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法律赋予其“股东诉讼权”,以便能够追溯管理层责任,该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有限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第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职业生涯。当基金管理人非因道德问题而触发了无限责任,应为其“重生”提供合理的制度路径,保证普通合伙人职业生涯的持续性。

最后,建立“声誉制度”,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业协会,以加强行业自律监管,继续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信用评级的。在此基础上,建议对声誉机制有进一步的行政处罚的手段,如美国纽约州的检察长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有不实陈述 ,可以传唤证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出示账簿和文件。若经核查后检察长认为构成欺诈行为,可以提讼,根据情况颁发“禁制令”,永久禁止被告以任何身份出售任何证券。5

〔参考文献〕

〔1〕赵万一.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J〕.法律科学,2012,(1):54-64.

〔2〕〔美〕Henry Hansmann,Reinier Kraakman ,Richard Squire.企业演变史〔J〕.谭津龙译.研究生法学,2009,(2):145-151.

〔3〕刘健钧.《投资基金法》修订若干问题的探讨〔N〕.证券市场导报,200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