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哲学基本问题范例6篇

思考哲学基本问题

思考哲学基本问题范文1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首次明确提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1]以此为依据,我国现行教科书将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具体内容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何者是本原,何者是第一性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大哲学派别的根本标准;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标准。可见,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体系中,哲学基本问题具有硬性的规范性作用,它是划分哲学派别的重要标准,影响着哲学其他问题的解决方向和方法。鉴于如此重要的地位,哲学基本问题一直是我国哲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

一、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争论及其理由

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是教条,需要不断的丰富和完善,所以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要采取既坚持又发展的态度。但是。改革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绝不是将其正确的、本质的东西抛弃,而是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辨明是非、修正错误、不断完善。

近年来,我国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问题出现了不少争论,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传统观点认为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即思维与存在何者为第一性问题和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哲学界对传统僵化的教科书体系批判的深入,有些学者认为原有哲学基本问题两个方面的内容没有充分的反映马克思主义哲学能动性和革命性特点。因此。哲学基本问题的这两个方面不够全面,还应包含其他方面的内容。例如有学者提出“思维对存在的反作用问题”是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三个方面[2]其理由是:其一,如果哲学基本问题中不加上思维对存在的反作用,只坚持存在对思维的制约作用,不承认人在客观世界面前的能动作用,也就是只坚持人能认识客观世界,而不承认人在认识的指导下,通过实践能动的改造世界,这就使哲学基本问题无法体现辩证法思想,必然陷入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其二,哲学基本问题的两个方面本体论、认识论讲的都是怎样认识世界的问题,都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因此,原有的两个方面没有强调改造世界,突出实践的作用;其三,将思维对存在的反作用,即实践论方面,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三个方面能为认识提供手段,从而提高主体的认识能力和思维能力,使我们能更好的认识世界。在此基础上,有人提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关系问题是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之一。

第二种观点是思维与存在是哲学的基本问题,但其具体形式会不断变化。面对恩格斯哲学基本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质疑,有学者提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3]因为,哲学作为一门学科所具有的“唯一性”是由它的对象决定的,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哲学存在于多种多样的具体理论中,但这些具体的哲学理论是在“统一性”基础上表现出“多样性”。哲学的对象决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是“超越”、“批判”了哲学基本问题,而是合理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也有学者提出,要用“历史的观点”[4]对待恩格斯哲学基本问题,即在总体上肯定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是“全部哲学史的基本问题”,但在不同历史时期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即在远古时代表现为灵魂与肉体的关系问题、在古代哲学中表现为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问题、在中世纪表现为神与世界的关系问题、在近代哲学中表现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第三种观点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不是永恒的哲学基本问题,只是近代哲学的基本问题。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属于现代哲学,因此,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例如,有学者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实践问题”。[5]认为我们必须把哲学与哲学的具体类型区分开来,哲学是唯一的,与它对应的问题是哲学的元问题,即什么是哲学的问题。哲学有许许多多的具体类型,所谓“哲学基本问题”不是对应哲学而言的,而是对应于具体的哲学类型而言,有一种哲学类型,就有一个哲学基本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只是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笛卡儿、黑格尔等为代表的知识论哲学类型的基本问题,现代哲学从根本上超越了知识论哲学传统,马克思哲学从属于现代西方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哲学,所以它的哲学基本问题不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而是实践问题。此外,也有些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将“实践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合规律性与和目的性的关系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和“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

第四种观点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已经过时了。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随着马克思实现哲学的伟大变革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哲学基本问题被终结了或被超越了,马克思哲学不再是什么思维存在何为第一性,有无同一性、主客体之间的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例如有学者提出“人的实践和人道评价的关系问题或实践和人道的双向批判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问题。[6]

可见,上述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这些观点大多是针对恩格斯哲学基本问题、针对教科书中传统的解释模式以或明或暗的方式提出。笔者认为对待哲学基本问题,不仅要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发展它,而且要回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马克思那里,去挖掘马克思本人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一些思想,特别是其思考哲学基本问题时的思维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问题的思想。

二、我国哲学界在解决哲学基本问题时思维方式的缺失

哲学是从总体上研究人与世界的关系,而人与世界最本质的关系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因此,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它存在于一切时代的哲学之中。因为,人作为实践的存在物,一方面,面对的是外在客观的世界,这就促使人从自己的需要出发,按照某种思维方式认识客观世界及其规律。另一方面人有把自己的精神属性赋予客观世界以改变世界,这就必然发生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所以正确的回答两者的关系是人在处理人与世界的实践活动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它不是任何哲学家臆造出来的,也不是任何哲学家可以回避和否定的。所 以,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是贯穿全部哲学史的一条线,它规定和制约着解决其他一切哲学问题的基本方向。虽然,有人认为哲学研究不能采取帖标签的方式,不能把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回答即哲学阵营的划分问题作为哲学研究的唯一活动内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面对如此繁杂的古今中外的哲学思想,抓住哲学基本问题这条线索有利于考察其发展轨迹和脉络。

马克思能够实现哲学的伟大变革,并不在于它超越或终结了哲学基本问题.而是从实践出发科学的、合理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在传统观点看来,哲学基本问题的两个方面来看,一是思维与存在何者是世界本原的问题,二是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但仅有这两个方面还不足于体现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哲学的特性。因为马克思的哲学不是要去引导人们从事抽象的理论研究,而是要以改造世界为己任,“哲学家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7]因此,思维对存在的反作用应该成为哲学基本问题内容的第三个方面。此外,将思维对存在的反作用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三个方面,还能够揭示思维与存在的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即它们的辩证关系,这就科学的回答了世界是怎样存在的问题。因此,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关系问题也是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之一。但是,哲学基本问题要体现马克思哲学的实践本性,就不能将视野仅仅局限在抽象的层面来探讨思维与存在的一般关系及其所包含的内容。因为,马克思哲学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人类实践活动,随着人类实践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发展及哲学研究的深入,我们还可以在抽象的层面上揭示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所包含的更多的内容,会出现哲学基本问题内容的第四个方面,第五个方面甚至更多,这就会使我们在抽象层面上就哲学基本问题一般的关系及其内容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之中,不能真正的引导人们改变世界。因此,我们不应该将视野局限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的一般层面上来探讨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包含多少方面,而是应该由抽象上升到具体,返回到马克思哲学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中去,依据马克思哲学的内在规定,去寻找哲学基本问题在马克思哲学中的具体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态。

随着近年来我国哲学界对现代西方哲学了解和研究的深入,有些人从现代西方哲学的视角来重新阐释哲学基本问题,认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只是近代哲学的基本问题,不再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问题,似乎这样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问题就不会“过时”或“落伍”。实质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基本问题的是恩格斯在总结全部哲学史的基础上提出.它只是一般的结果。这也就是说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作为哲学基本问题具有永恒性,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为不同的形态或形式。在这不同的具体形态或形式下面。思维与存在关系的一般性仍然保持着。在当前的一些学者看来,恩格斯或传统教科书体系中的哲学基本问题不能够体现马克思哲学的革命性、批判性,忽视现实的、具体的人,进而从现代西方哲学的视角出发,在早期的马克思哲学著作中寻找理论支撑来建立哲学基本问题的新形态或形式。我认为这一做法值得商榷,因为,马克思能够实现哲学的伟大变革。在于科学合理的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更重要的在于他也实现了哲学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因此,把握马克思的哲学思维方式是我们全面合理的理解哲学基本问题的重要前提。

三、马克思以实践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哲学基本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马克思在论哲学基本问题时,是以实践的思维方式来人思的。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的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他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费尔巴哈想要研究跟思想客体确实不同的感性客体:但是他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对象性的活动。”[8]

从马克思的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以往的哲学家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在解决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上的不同缺点。黑格尔强调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主观对客观的改造。以此强调思维与存在的辨证关系。但是“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世界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9]从对思维内容的理解上看,马克思和黑格尔正好相反,在马克思看来思维内容是移人人的头脑而被改造过的感性的东西,即物质的东西。所以马克思说他只是“抽象的发展了”思维的能动性。费尔巴哈反对黑格尔抽象的思辨,推崇感性直观,反映在哲学基本问题中也就是强调思维要通过“直观”的方式认识存在,但是“在对感性世界的直观中,他不可避免的碰到与他的意识和他的感觉相矛盾的东西,这些东西扰乱了他所假定的感性世界的一切部分的和谐,特别是人与自然界的和谐”。其原因就在于费尔巴哈仅将理论活动看作实践活动,将真正的人的活动,即物质实践活动,看作是“卑污的犹太人活动”,所以费尔巴哈“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绝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11]他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因此,单纯的通过依靠感觉的直观方式虽然突出了“存在”的感性特征,即客观现实性,但却抹煞了思维的能动性。可见,以黑格尔和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德国哲学的问题在于思维与存在的能动性与感性基础统一不起来。在此问题根源在于,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在处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时所采取的思维方式就是从思维和存在的两极对立出发,用一极去统一另一极的思维方式,没能很好的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思考哲学基本问题范文2

关键词:马克思学说;辩证法;元哲学;元理论

中图分类号:A715;BO-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0)01―0182―04

上个世纪80年代以降,我国哲学界逐步引入国外元哲学的研究成果,元哲学成为哲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关于元哲学的争议随着元哲学研究的深化而逐步展开,对元哲学的理解和界定歧义颇多,其研究呈现为三种基本样态。在元哲学研究的基本样态启发下,马克思学说元哲学研究也呈现为三种基本形式。马克思学说元哲学的澄清,对于我们理解和把握马克思学说的精神实质,把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推向新阶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

一、元哲学研究、论争及其三种基本样态

在以往的讨论中,关于元哲学问题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元哲学的定义、元哲学的基本问题、元哲学与哲学之间的划界等问题。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中,元哲学的三种样态逐步显露和呈现:

(一)元哲学基本问题的判定

“元哲学”的定义以及元哲学的基本问题的确立是元哲学研究的前提,但学界对此却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元哲学的研究是在国外元哲学研究的启发下开启的,分析哲学关于元哲学的理解在我国学术界有一席之地,遵循英美分析哲学思想传统的解释者们认为对元哲学的本性的理解应该是:“元哲学是研究哲学知识的本性、哲学理论的结构、哲学理论论证的方法与手段,因而元哲学是哲学的哲学。”

我国哲学界对元哲学也有自己的认识,早在1987年李光程先生就对元哲学及其基本问题给出界定:“‘元’(meta)这一前缀通常指‘在……之后’、‘次一层的’或‘超越’的意思。元哲学(metaphiloso-phy)就是以哲学自身为对象的次一级的研究,或称为‘哲学的哲学’。”

冯契先生在其主编的《哲学大辞典》中对元哲学给出了这样的论断:“所谓‘元哲学’,简单地说,就是关于哲学的哲学,就是以哲学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哲学。元哲学的任务就是对哲学本身进行哲学思考,所要解答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哲学?”。

李振伦先生则要类比元理论的逻辑来建构元哲学,他建构的元哲学属于一般科学层次,不属于哲学和形而上学,他不认为“什么是哲学”是元哲学的基本问题,在他看来元哲学的基本任务是:“分析和研究哲学理论的论证结构,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构成方式,定义和证明方法,提高哲学论证的明晰性,推进哲学研究的精密化和严格化;并通过明晰理论的结构,析出哲学论证所依赖的最高前提,推进哲学基本问题深化发展,预示哲学‘转向’的前景、趋势和可能性。”

李振伦先生还在《元理论与元哲学》一书中把关于哲学的知识的“元哲学”与“哲学学”做了区分:“元哲学是‘关于哲学的知识’而不是哲学思考本身,关于哲学的知识还有‘哲学学”,“哲学学则是把哲学作为一种世界事物来看待,并研究它与世界事物之间的关系”,“哲学学与元哲学对哲学命题的实证分析不同,它作为一个分支学科,把哲学作为一种有诸般关联(与社会诸过程)的社会现象进行对象研究,你或许也可以将之分解命名为‘哲学发生学’、‘哲学问题学’、‘哲学社会学’等等,然后综合构成哲学学,做出这样的区分,我们也许会对一些不同类型的哲学命题作出新的更合适的分类思考。”对“元哲学”与“哲学学”的关系也有不同于李振伦先生的看法,童鹰先生就把元哲学与哲学学等同看待,“把元哲学定义为‘哲学的哲学’,也就是哲学学。”“元哲学”与“哲学学”的区分进一步明确了元哲学的定义,元哲学的基本问题也得以彰显。

(二)元哲学与哲学的划界问题

我国学界在对元哲学的理解上,关于其对象是哲学已无争议,而在对通常所理解的元哲学的定义“元哲学是哲学的哲学”的理解上却发生了分歧。一部分学者把元哲学置于哲学视野之外,因而,在这些人看来,元哲学已经不是“哲学的哲学”,而只是“哲学的元理论”,而关于哲学的元理论是属于科学层面的。于是,在元哲学的争论中,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关于元哲学和哲学的划界问题。元哲学是否属于哲学,元哲学在哲学之内还是在哲学之外,就成为对元哲学的不同理解所必然导致的问题。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一场关于元哲学的归属的争论中,丛大川先生在《元哲学刍议》一文中就指出元哲学不是哲学,也不在哲学范畴之内:“元哲学是以哲学集体为对象,研究哲学中最基本、最一般的‘公理性’、‘元素性’问题的学问。严格地讲,它不是哲学,因为它并不直接研究作为整体宇宙的一般规律(这是我们理解的哲学对象),而仅仅以哲学本身的元问题为对象,所以它是一门知识学。它比哲学要高,是‘哲学上学’,但它研究的领域远比哲学窄,甚至比认识论还窄,认识论是一般认识的理论,元哲学仅仅是哲学认识的理论。”元哲学“比哲学既高、又低,这可能又是认识的‘魔圈’,其实整个科学认识是‘圈’,不存在‘最高’。”李光程先生在《哲学究竟是什么――从元哲学的观点看来》一文中曾经指出,元哲学“就是以哲学自身作为对象的次一级的研究,或者称为‘哲学的哲学’”,“元哲学的观点就是一种超越。它是站在各派哲学之外,从一个客观的、公正的和总体的观点、立场来重新审视哲学”,“从元哲学的观点看,哲学最根本的特征就是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哲学的定义。”显然,元哲学在李光程先生的哲学视界之外。

思考哲学基本问题范文3

[论文关键词]法学思维 思想政治教育 重要性

政法不分家,自古以来,法学和哲学、政治学的发展从来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哲学学说的变化会使法学的方法论和价值观产生变化。从事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人不但要求有哲学的高度性、抽象性来统观全局,把握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而且要求守法、懂法,运用法律来为民众生活、生存的合理、正义、公平的理念提供秩序。这就需要对从事和学习这一工作的人具有丰富的抽象性、深邃的独特性、清晰的缜密的整体性和内在的逻辑的系统性的思维。哲学思维和法律的运用性和实践性结合起来,既有哲学思维的抽象性、深邃性,又有法律的具体性、运用性结合在一起的特点,它对当下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科建设乃至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就业开展相应工作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法律思维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属于法学门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它的研究对象是人,它研究人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向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我国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并借鉴吸取政治学、教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本学科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学科。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主要培养了解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能与方法的基本训练,掌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能力,能在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在中等专业以上学校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教学、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

法律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式,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从深层次看,法律思维始终为维护法治而存在,有学者将法律思维概括为: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判断结论总是确定的,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等。虽然法律思维过程难免有非理性因素,但从其总体要求和规定性来看属于理性思维。

法律思维的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义。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需要实践的磨练。法律思维不仅仅对法律人有意义,普通人学会法律思维,也会大有裨益。

二、法律思维对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重要性

(一)思想政治学科中法学思维

哲学是思想政治教育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首先,哲学为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理论基础。哲学是人与世界关系的总体性理论反映,它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反映世界的本质,论证人在世界中的位置,揭示人与世界的复杂多样关系。对人的本质、人生价值、人生目的、人生意义等至关重要的人生问题予以审视、反思和预见,为人们的思想意识奠定理论基石。思想政治教育是塑造人的灵魂的活动,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哲学为支撑,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创造理想世界。

法律思维蕴含规则性、程序性、平衡性、基准性的特有知识、价值和方法。相对于其他思维形式,哲学思维显现出丰富的抽象性、深邃的独特性、清晰的缜密的整体性和内在的逻辑的系统性。”

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不仅要从哲学的抽象性、全局性来考虑问题,还要从具体的现实出发,运用规则、讲究程序、重视证据、建立明确责、权、利的制度,将哲学抽象性和整体性、系统性和法学的具体性、规则性、适用性结合起来。

(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法律思维

法学不同于哲学的一个特征,就是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强烈的适用性。因此,强调法学理论要经世致用,不要变成玄之又玄的经院哲学。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再好的法律,若不服务于实践,就是一张废纸。所以,精通的目的全在于应用。从事思想教育工作的人,不仅需要严谨的逻辑思想能力,抽象的哲学思维,也需要法治的理念,以权利义务的角度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如思政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中学教育,这就要求教师有一定的法学知识来管理学生。如学生在学校的地位是什么?学生和学校是什么关系?学生在学校享有哪些权利?学生又该承担哪些义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情况该如何处理?有的家长以为把子女送到学校,就把监护人该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学校。一旦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情,部分家长不管青红皂白,就纠集其亲朋好友到学校大吵大闹。学校为了息事宁人,绝大多数学校的做法往往选择私了,不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学校的权利,往往付出高昂的代价。其实学校应该用法治的思想来治理学校。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清楚,看学校这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将学校的管理制度化、规划化。管理学校如此,企业管理,做其他思想工作亦是如此。

(三)企业工作中的法律思维

法学思维方式能够运用于教学工作中,同样,也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产生显著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生在毕业之后,除了从事教师这一行业外,多数在企业从事服务与管理工作。当今世界,法律知识渗透到企业管理和服务的方方面面。企业领导在做决策的时候,对企业风险程度和预期利益的估算,如何平衡企业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之间的关系;企业员工的权利与义务,工资与福利、休息和劳动时间的规定;企业与其他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责任的划分等等一系列行为,都离不开法律思维的运用。法律思维不仅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继而通过企业管理规范化流程,合理分配任务,建立企业内部轮廓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奖罚分明的制度管理体系,达到企业管理的合法性,引导企业识别管理后果,法律思维渗于现代企业管理事理逻辑,提升企业理性思维,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管理科学性、决策果断性,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

三、如何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中加强法律思维的培养

(一)从课程设置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思政专业课程体系的安排,在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为核心,《马列原著选读》、《西方哲学史》、《宗教学》、《伦理学》、《逻辑学》、《美学》等各门哲学课程的基础上,再开设《西方哲学史》、《法学概论》、《西方法哲学史纲要》或者《法哲学》,合同法等课程。哲学课程体系既为学生提供了学习其他课程的方法论,又培养了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还锻炼了学生的思维能力,使学生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开设《法学概论》的教学目的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思政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求懂得一般的法律规定,并且能够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碰到的问题。在哲学思维和法学概论知识体系的架构上,培养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思维能力,这样不仅有利于思政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高层次地思考人与人或集团与集团、个人与集团之间的不公正、不公平,进而解决主体与社会整体间的公平、正义的问题。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法哲学是法学研究中的基础学科。它以两种方式实现其价值、功能:首先是对法的基本概念、法的构成模式、法的价值、法的本质、法的渊源、法与其他文化现象的关系等论题进行学理诠释,由之为部门法学者、法官、律师提供研究和判断的依据;其次是建构或设计法的世界观,为民众生活、生存的合理、正义、公平的理念提供秩序的皈依。这两种方式其实即是法哲学永久性的目标和追求。法哲学的建立必须具备关于法的高度抽象思维条件。只有具备了关于法的高度抽象思维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才能将法哲学的认识对象提高到真正的普遍形式。

(二)从教学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对于思政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培养学生扎实的专业功底,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还要注意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在教学中,一方面注重哲学思维的培养。学习和研究哲学的过程,就是培养和训练哲学思维的过程,要想培养学生的哲学思维,就必需让学生主动去学习和研究哲学。因此,需要推广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将书本上的哲学问题与我们所面临的哲学问题联系起来,为书本上的理论赋予现实的生命力,使学生产生学习的兴趣。不仅如此,教师还应该从社会实践、科技发展的热点问题引出哲学的抽象理论问题,从身边的小问题中引出哲学的大问题,拉近理论与实际之间的距离,使学生进入哲学思考的境界。另一方面,在教学中,我们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运用经典案例进行案例分析,从现实生活的实际和法学理论知识融会贯通,使学生通晓法律常识,明确权利、责任、义务,运用法律基本理论、基本法条来解决具体问题。

同时,还可以改革哲学、法学课程的考试方法,把口试、笔试、课堂讨论、心得体会、社会调查报告、参加社会实践、撰写哲学、法学论文等各种不同的考试、考察形式结合起来,灵活运用。

思考哲学基本问题范文4

哲学学科的研究领域较为广泛,有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西方哲学以及科学技术哲学、道德哲学等具体门类和分支;哲学学科所研究的问题也较为复杂,有的是一般的哲学问题,有的是各哲学门类或分支的特有问题,还有的是哲学不同分支之间以及哲学与其他学科门类因交叉而出现的问题。因此,通过cssci收录论文所标引的关键词,通过分类处理、具体分析来考察学科研究的热点,是一个较为客观的方法。本文通过分析2005-2006年度cssci哲学论文关键词标引数据,对2005-2006年的哲学热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哲学门类;哲学基本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西方哲学;科学技术哲学;道德哲学。希望通过这样的分类处理,既把握哲学学科的基本热点和研究趋势,也能够说明各哲学门类和分支的具体热点与趋势。

2005-2006年cssci共收录哲学论文8278篇,这些论文所标引的关键词有16000多个,其中被标引15次以上的有160个左右。下面分类对这些标引频次较高的关键词加以分析,了解2005-2006年哲学研究的热点和趋势。

一、哲学门类关键词分析

根据我们对哲学研究成果的观察和了解,哲学论文中如果直接标引哲学或哲学各门类的名称为关键词,则所研究和分析的内容大多与学科或各门类的自我描述、反思或建设有关,即便是具体人物、流派或问题的研究,也与上述内容有密切的联系。如表1中被标引的哲学(60次)、哲学研究(22次)、哲学观(18次),显然都是学科相关问题的标示。

分析表1中的关键词可以看到,在2005-2006年间的哲学研究中。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科学技术哲学和西方哲学是哲学研究的重心。

如果合并马克思主义哲学(324次)、马克思主义(133次)、马克思(132次)、马克思哲学(87次)、西方马克思主义(33次)等高度相关的关键词的标引数量,可以看到,在2005-2006年间哲学研究中,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关的关键词标引数达到577次。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自我描述、反思和建设是哲学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

如果合并中国哲学(112次)、中国哲学史(33次)和中国古代哲学(15次),与中国哲学相关的关键词的标引数达到了160次,排名第二,但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主要是由研究力量和研究成果的规模决定的。但就中国哲学自身来说,学科的自我反思和建设显然也有较高的热度。如果将科学哲学(83次)、技术哲学(54次)和工程哲学(20)这些通常视为科学技术哲学的关键词相加,其标引数为157次。与西方哲学相关的关键词标引数,如西方哲学(61次)和西方哲学史(15次),共76次。这表明科学技术哲学和西方哲学的学科反思和建设也有一定的热度。

分析表1还可以看到,一些具体分支和方向是2005-2006年的研究热点,如政治哲学、实践哲学、道德哲学、语言哲学、分析哲学等。特别是政治哲学、语言哲学和分析哲学,通过关键词的标引数来看,2006年比2005年有大幅度提升,增热趋势明显。

二、哲学基本问题关键词分析

哲学作为一个形态较为成熟的人文学科,学科研究所围绕的核心问题通常包括一些历久弥新的“老问题”。同时,哲学在发展过程中,也会不断致思于一些“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往往是在新的理论和实践境遇中出现的,需要展开新的探索。

表2给出了2005-2006年哲学论文中有关“哲学基本问题”的标引关键词。

通过分析表2可以看到。一些哲学学科中的基本问题,如形而上学、本体论、认识论、实践、辩证法、方法论、自由、存在论等,仍是哲学研究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一定是专门进行的,往往更多地是在具体研究中加以涉及。另外一方面,一些现当代哲学研究中所凸现的“新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如现代性、后现代主义、生活世界、人类中心主义、真理、主体间性等,作为关键词的标引数排列较前,且基本上呈上升趋势,成为哲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特别是现代性、后现代问题的讨论,显然成为热点。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关键词分析

表3给出了2005-2006年cssci哲学论文所标引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关键词的统计情况。

根据表3,有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自我描述、反思和建设是该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话题。我们注意到,一些关于科学社会主义实践的具体理论问题也成为研究的热点,如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荣辱观也成为重点的关键词或标引数上升幅度较快的关键词。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研究中,除马克思之外,关于恩格斯的研究也有增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问题的研究中,唯物史观、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也是重点。此外,西方马克思主义、后马克思主义也获得了持续关注。

四、中国哲学关键词分析

表4给出了2005-2006年cssci哲学论文所标引的中国哲学关键词的统计情况。

根据表4,有关中国哲学学科的自我描述、反思和建设是该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话题。从哲学学派的研究看,先秦儒道哲学、周易哲学、宋明理学、现代新儒学等仍是研究的重点。从研究的重点人物看。先秦的孔子、老子、孟子、荀子,汉代的董仲舒,宋明理学家中的朱熹,明清之际的黄宗羲,以及现代新儒家中的冯友兰、牟宗三等,是研究所关注的对象。就哲学问题而言,天人合一、和而不同、人生境界等中国哲学所蕴含的独特问题,仍有广泛的理论效应。此外,关于中国文化、民族精神的思考,也成为中国哲学研究者所关注的重要内容。

五、西方哲学关键词分析

表5给出了2005-2006年cssci哲学论文所标引的西方哲学关键词的统计情况。

根据表5,在西方哲学的研究中,古希腊哲学、德国古典哲学、现象学是研究的重点。此外,西方哲学中的语言哲学、分析哲学等研究热度有较大上升。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康德、黑格尔,现代哲学家海德格尔、哈贝马斯、胡塞尔、德里达等是研究的重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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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学技术哲学关键词分析

表6给出了2005-2006年cssci哲学论文所标引的科学技术哲学关键词的统计情况。

根据表6,有关科学哲学和技术哲学的描述与思考,是科学技术哲学研究领域的重点,虽然相关描述

与思考更多地通过具体问题的研究而展开。就问题而言,对科学的反思以及技术哲学领域中的技术创新、技术理性等,是研究领域所关注的重要对象,与这些问题相关的关键词的标引数也呈现出较大幅度的上升。

七、道德哲学关键词分析

cssci在哲学特别是道德哲学的考察中,将伦理学的内容也纳入其中,因此设计了表7,对2005-2006年哲学论文中道德哲学方向(包括伦理学)标引关键词加以统计并作分析。

根据表7可以看到,与道德哲学自我描述相关的关键词道德(60次)、道德哲学(38次)有较高的标引频次,说明相关问题是讨论的热点。在道德哲学的理论方面,如价值观、道德规范、道德价值、人性、人性论、德性等,这些问题是道德哲学研究所关注的基本问题。此外,在有关道德的具体实践领域,也有相应的理论思考,如道德建设、道德教育、公民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成为研究的热点。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关键词标引出现于2006年,并达到27次。显然这与由国家所主导的道德建设活动密切相关。

根据表7,“伦理学”作为关键词标引频次达到71次,说明伦理学领域的自我描述是一个重点。伦理学领域的热点还体现在具体的伦理学方向和分支的研究。在中国学者这里,除了传统的儒家伦理受到重视之外,当代的生态伦理、环境伦理、经济伦理、政治伦理等,获得了广泛的关注,应用伦理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受到重视并成为热点。

八、结语

本文就哲学研究的自我描述、哲学基本问题和哲学各分支学科研究热点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对哲学研究的热点和趋势有了客观的了解和把握。下面通过关键词标引频次的升降趋势对相关问题加以总结和说明。

笔者注意到,有些关键词的标引频次有显著增长,说明相关的研究处于上升态势,学者较为关注,研究正在加强。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自我反思和描述。是目前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标引频次的显著上升得到印证。语言哲学和分析哲学作为关键词的标引频次也有迅速上升。语言哲学在2005年被标引8次,2006年则被标引30次;分析哲学在2005年被标引5次,2006年则被标引21次。这说明。在2005-2006年间,以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为中心的研究显著增强。

在哲学问题的研究领域中,除了形而上学、本体论、认识论、实践等传统问题受到关注外,一些与当论发展和社会实践密切相关的新问题也成为研究的重点对象,其增长的趋势明显。如现代性与后现代问题,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问题。

就哲学各学科门类自身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领域中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哲学领域中的天人关系研究以及孟子研究,西方哲学中与语言哲学和分析哲学相关的学派和问题研究,科学技术哲学领域中的技术哲学(如技术创新和技术理性)研究,道德哲学领域中的生态伦理和经济伦理研究等,增长趋势明显。

思考哲学基本问题范文5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性;法学思维;培养方法

一、法律思维对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重要性

1.思想政治学科中法学思维

法律思维。从广义上来讲,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主体包括法律职业从业者,如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等,以及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运用法律时的思维,也应属于法律思维范畴。

哲学是思想政治教育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首先,哲学为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理论基础。哲学是人与世界关系的总体性理论反映,它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反映世界的本质,论证人在世界中的位置,揭示人与世界的复杂多样关系。对人的本质、人生价值、人生目的、人生意义等至关重要的人生问题予以审视、反思和预见,为人们的思想意识奠定理论基石。思想政治教育是塑造人的灵魂的活动,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哲学为支撑,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创造理想世界。

法律思维蕴含规则性、程序性、平衡性、基准性的特有知识、价值和方法。相对于其他思维形式,哲学思维显现出丰富的抽象性、深邃的独特性、清晰的缜密的整体性和内在的逻辑的系统性。”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不仅要从哲学的抽象性、全局性来考虑问题,还要从具体的现实出发,运用规则、讲究程序、重视证据、建立明确责、权、利的制度,将哲学抽象l生和整体性、系统性和法学的具体性、规则性、适用性结合起来。

2.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法律思维

法学不同于哲学的一个特征,就是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强烈的适用性。因此,强调法学理论要经世致用,不要变成玄之又玄的经院哲学。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再好的法律,若不服务于实践,就是一张废纸。所以,精通的目的全在于应用。从事思想教育工作的人,不仅需要严谨的逻辑思想能力,抽象的哲学思维,也需要法治的理念,以权利义务的角度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如思政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中学教育,这就要求教师有一定的法学知识来管理学生。如学生在学校的地位是什么?学生和学校是什么关系?学生在学校享有哪些权利?学生又该承担哪些义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情况该如何处理?有的家长以为把子女送到学校,就把监护人该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学校。一旦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情,部分家长不管青红皂白,就纠集其亲朋好友到学校大吵大闹。学校为了息事宁人,绝大多数学校的做法往往选择私了,不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学校的权利,往往付出高昂的代价。其实学校应该用法治的思想来治理学校。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清楚,看学校这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将学校的管理制度化、规划化。管理学校如此,企业管理,做其他思想工作亦是如此。

二、如何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中加强法律思维的培养

1.从课程设置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思政专业课程体系的安排,在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为核心,《马列原著选读》、《西方哲学史》、《宗教学》、《伦理学》、《逻辑学》、《美学》等各门哲学课程的基础上,再开设《西方哲学史》、《法学概论》、《西方法哲学史纲要》或者《法哲学》,合同法等课程。哲学课程体系既为学生提供了学习其他课程的方法论,又培养了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还锻炼了学生的思维能力,使学生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开设《法学概论》的教学目的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思政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求懂得一般的法律规定,并且能够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碰到的问题。在哲学思维和法学概论知识体系的架构上,培养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思维能力,这样不仅有利于思政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高层次地思考人与人或集团与集团、个人与集团之间的不公正、不公平,进而解决主体与社会整体间的公平、正义的问题。

2.从教学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思考哲学基本问题范文6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国传统哲学 兼容性

每一种文化都各有其特色,作为文化精髓的哲学也就自有其个性。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既异且同,构成了某种程度的互补。马克思主义哲学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但它没有也不可能提出每一个民族的具体特点和发展道路。就中国而言,必须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要做到这一点,又必须使马克思主义及其哲学取得民族形式,同时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及其哲学同中国传统文化、传统哲学相结合的过程,就是马克思主义及其哲学中国化的过程。

从理论上讲,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能够中国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辨证唯物主义,而中国哲学中存在着悠久的朴素唯物主义和朴素辨证法传统;更重要的是,这种朴素唯物主义和朴素辨证法达到了统一,形成了一种朴素的辨证唯物主义。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传统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着一致性。

一、中国传统哲学在本体论上与哲学基本问题的相通

马克思主义哲学回答哲学基本问题,因为它是贯穿各类哲学问题之中,决定着整个哲学体系的性质,并对解决各类哲学问题具有支配作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哲学基本问题不是抽象地、直观地理解,而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恩格斯在概括和总结哲学发展史上哲学基本问题的演化过程中,提出哲学基本问题这一著名论段:“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围绕这一哲学基本问题,不仅存在着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斗争和对立,而且也存在着辨证法和型而上学的矛盾。

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朴素唯物主义也是在回答哲学基本问题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尽管中国传统哲学有其思考的特殊问题,但以“究天人之际,同古今之变”为己任的中国传统哲学,也必须要探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这一哲学基本问题,它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讨论的是不同的问题,按其历史进程来说,主要问题是:先秦两汉的天人之辩和名实之辩;魏晋至隋唐的有无之辩和形神之辩;宋元至明清的理气之辩和心物之辩。这六个主要问题实际上就是哲学基本问题在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特殊表现形式。正是在探讨这些基本问题的过程中,中国传统哲学也产生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基本派别,形成了独特的朴素辨证唯物主义。

最早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围绕“天人”“名学”之辩来探讨哲学基本问题。管子以“水”为万物之本原,荀子认为“气”是一切“有生”“有知”“有义”的事物赖以生存的基本或本原等,先秦至两汉的唯物主义把世界的本原归结为“原初物质”。魏晋之后,裴顾主张“崇有”论,认为万物都是“自生”“自生而必体有”,这就是说,“自生”的万物以“有”即客观存在为本体。王安石以自然之气为“本”“体”,以形器之冲气为“未”“用”,认为“道有体有用,体者,元气之不动,用者,冲气运行于天地之间。”张载提出“太虚无形,气之本体”,即:“太虚”,“无形”的“气”是“有形”之气的“本体”。换言之,客观存在是世界的本体。王夫之则概括出“实有”这个哲学最普遍、最基本的范畴。认为“实有”即客观实在,是宇宙万物共同具有的本原、本质。宋元至明清时期的理气之辩和心物之辩,这些论辩几乎涉及哲学的各个方面,如:本体论、方法论、发展观、历史观等以及哲学的各个分支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中都蕴含着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回答和讨论。当然,中国传统哲学在这些论辩中对于哲学基本问题的回答无论是使用概念还是表达方式都与西方哲学有所不同,表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思想传统和理论创造。

虽然在中国哲学史上,哲学家并非每个人对哲学基本问题在主观上都那么明确,也并非每个人都曾使用“物质”,“意识”这样的概念,但这并不表明他们回避这个问题,只不过是以不同的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到,哲学基本问题在中国传统哲学上主要问题的讨论中越来越完全地被揭示出来。因此可以说,中国传统哲学在不同时期思考与讨论的基本问题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的概念大致是相同的,这是马克思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结合的契合点。

二、中国传统哲学中唯物主义同辩证法密切统一

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内容上看,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有机统一,这种统一是自觉的,是建立在科学实践的基础之上,是经过科学的概括和论证的,这种统一是内在、有机的统一,这种统一贯穿于马克思哲学的每一个原理、每一个命题之中。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是辨证的唯物主义,是彻底的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的辨证法是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是彻底的辩证法。

纵观中国哲学史,可以看到中国传统哲学有着悠久的朴素唯物主义和朴素辩证法的统一。中国传统哲学关于变易发展、对立统一、相反相成、整体联系、生化日新等问题,都有相当精彩的论述,形成了较为发达的辨证思想。这种朴素辩证法和朴素唯物主义在荀子、张载和王夫之那里达到了统一,形成中国哲学的朴素的辨证唯物主义的传统。

中国传统哲学一向重视“和而不同”,西周末年史伯就提出“和”的观点,并区别了“和”与“同”,后被儒家发展为“中和”的思想,这里“中”是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和”则是使不同、差别、对立相结合,使之合乎节度。这无疑包含着辩证法的智慧,它同时表明,同西方辩证法相比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辩证法更为关注中庸和谐、有机整体,充分肯定宇宙是一个和谐有序相关的整体。

中国传统中学的辩证法关注生生不已、变化日新,认为变化的本质就是创新,宇宙是一个不断创新进化的过程。《易经》就已经精湛地接触到对立面的统一是事物发展规律的思想。认为“生生之谓易”,“一阴一阳之谓道”。荀子对先秦哲学作了总结,不仅认为“天“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界,而且认为世界上的一切现象都是“天地之变,阴阳之化”,因此,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事在人为。同时,只有通过人的作为,才能“制天命而用之”,朴素唯物主义和朴素辩证法在荀子这里达到了统一。韩非也是一位拥有朴素辩证法思想的哲学家,他认为“道”“是万物之所然、万理之所稷”。其朴素辩证法思想明显地表现在“矛盾之说”上。一方面,他肯定了斗争在摧毁旧事物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他对矛盾双方的同一性并非完全否定,并明确提出了矛盾双方转化的条件性。汉代的王充创造性地发展了先秦以来的“元气”学说和“天道自然无为”的学说,坚持唯物主义的宇宙观,提出了物钟之间的联系呈现出“同气相成,殊气相革”的普遍规律。宋代的张载系统地阐述了“太虚即气”的唯物主义本体论,在辩证法方面特别提出了“一物两体”的命题,认为气是一种连续的物质,内部包含着阴阳两个对立面。正是由于这种本性,气具有不断产生出天地万物并形成了万物运动的规律性。按照张载的观点,“两不立则不可见,不可见则两之用息”。就是说,凡观物要察其一中之两,以及两体之一,于一观其两,于两观其一。可以看出,这种思维方式把差异和矛盾当作统一体的固有内容来把握,无疑是一种辨证的思维方式。王夫之总结并综合了中国传统哲学的朴素唯物主义和朴素辩证法思想,不仅辨证地分析了理与气、道于器、无与有、动与静、知与行以及“合二为一”与“分一为二”等等的关系。而且探讨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不论自然还是社会阴阳对立统一是事物中普遍存在的规律。而各类事物各有自己特殊的规律,人们只有认识了这些特殊的规律,才能知道如何处理各类事物,即:一般存在于特殊之中。王夫之的辩证法思想是丰富而深遂的,他完成了朴素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相统一的气一元论体系,把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朴素辨证唯物主义发展到了顶峰。

三、中国传统哲学的天人合一与主、客体辨证关系的契合

马克思主义哲学关注的是人与世界的关系,注目于现实的人极其发展,探究人极其活动与世界的关系,以此启迪,教导人们用更高的智慧、更好地处理人与世界的关系。在西方思想史上,最早提出并探讨“人类同自然界的和解”以及“合理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问题的,当推马克思和恩格斯。马克思主义哲学并不主张“对自然的崇拜”,而是主张征服自然。但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时认为,人们并不是在自然之外,而是在自然之中去征服自然,这种征服意味着在更高阶段上回归人与自然的统一。所以,应在最识合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更换。恩格斯警告人们不要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之中,因为“对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应该说,这一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具有深刻的洞察力和超前性,更何况马克思主义哲学为解决这一历史问题指出了必由之路,即:按照自然规律和人的内在需要这两种尺度去改造世界。

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相似,中国传统哲学在“究天地之际”时,更为关注人与自然的统一。认为“天道”与“人道”不是两个道,而是一个道,认识世界与认识人本身具有一致性。孟子的“天人相通”、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张载、王夫之的“天人一气”都具有唯物主义的倾向和辩证法的色彩。因此,“天人合一”成为中国传统哲学的共识和主导原则,虽然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它包含着合理因素。它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注重价值理性的特点,对于纠正那种把人与自然截然对立起来,片面强调征服自然的观点,无疑具有启示和制衡的作用。

中国传统哲学把认识世界同认识人本身统一起来的哲学思维方式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有相通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人类对自身的认识是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逐步加深的,反过来说,人类对自身认识的不断加深又促使其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能力的提高。

总之,从理论上看,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能在中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同中国哲学中的朴素的辨证唯物主义传统密切相关。正因为如此,中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在引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时候,就注意的发掘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朴素辨证唯物主义。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朴素辨证唯物主义既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得以产生的重要的历史文化基础,又构成了中国人接受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便利的思想桥梁。

参考文献:

[1]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史》,人民出版社,1979。

[2]杨 耕、陈志良、马俊峰著:《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郅 锦:《马克思主义与儒学关系的思考》,《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2。

[4]黄琳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的理论契合点》,《贺州学院学报》,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