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公司营销范例6篇

家政公司营销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1

公司为了加强营销管理,对营销工作方针作了重大调整,要执行网格全覆盖政策,将临工挖机、装机、现代部的销售人员进行全川覆盖,销售经理以后只签合同不跑销售,负责全面债务和协调工作,销售由销售员跑。我作为一名销售经理,负责巴中地区装载机销售,就公司营销政策调整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公司调整过的营销政策是好的,执行网格全覆盖政策是对营销工作的改革与创新。现在地方上有很多部门对各项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促进了工作的发展。公司对营销工作执行网格全覆盖政策,将有效提升营销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对于促进公司挖机、装机等产品的销售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扩大产品销售的同时,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作为一名销售经理,我坚决拥护公司的政策改革。

公司调整营销政策,对销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我们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为此,我要加强对销售员的管理,提高销售员的自身素质,更加有信心去完成全年销售任务。销售员要着重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公司装载机产品知识,懂得装载机产品的型号、性能、用途和使用方法,以便在与用户交谈中,能够迅速正确回答用户的咨询,努力把装载机产品推销给用户。二是认真学习公司销售政策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能够按照公司的要求,做好装载机产品销售工作;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司的利益。三是认真学习销售技能技巧,销售是一门学问,要做好销售工作,必须掌握销售技能技巧,要懂得如何与用户联系,如何与用户洽谈,使用户能够信任自己,能够信任我们公司的装载机产品,从而促进销售业务的发展。

公司调整营销政策后,我向公司承诺今年销售装载机XX台,完成销售任务XXXX万元,我和销售员要采取三项措施确保完成销售任务。一是讲究诚信。在实际销售工作中,诚信待用户,在与用户的沟通联系与业务往来中,没有不实的言语和虚假之事,说到做到,使用户乐意与我们来往,信任我们的人格,从而扩大销售业务。二是树立信心。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2

关键词:经营风险 因素分析法 指标体系

在市场经济中,对产、供、销各环节产生影响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常见的有经营环境的变动、经营方式的改变或经营决策的失误等等。任何一种或几种因素的变化,都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很大的风险。要想了解公司经营风险的状况,就必须对经营风险进行计量,通过具体数值来判定公司经营风险的大小。本文从经营风险的影响因素出发,构建指标体系并计算公司经营风险,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和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风险状况,加强风险控制或规避风险提供重要参考。

一、传统的公司经营风险计量方法分析

(一)传统的公司经营风险计量方法

(二)传统公司经营风险计量方法的局限 (1)计量的风险缺乏全面性。传统的三种方法,都只能对定量的数据进行计量。而风险本身比较抽象,除了定量来表示之外,许多定性因素,对风险的影响也很大,甚至非常突出,这时,如果仅仅应用上述三种方法,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目前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的大小,甚至有时会做出错误的判断。(2)传统方法缺乏较强的实用性。对于风险的影响,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定量因素,而是定性因素,这时传统计量的结果无法正确地判定公司风险状况,此时计量方法失效。而且,传统的方法都是基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来计量风险,只能分析过去的风险,对于未来的风险如何,无法判断。而判断未来的风险,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来说,无疑更具有实际意义,因而传统的计量访求缺乏较强的实用性。(3)传统方法带有主观性。对于公司经营利润的可能结果及其相应的概率,以及置信水平的设定,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而这种主观性对于风险爱好者和风险厌恶者来说,偏差会比较大从而在计量的风险上,也存在较大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计量的准确度。

二、基于因素分析法的经营风险计量模型

(一)公司经营风险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因素分析法的基本原理,把反映公司经营风险最直接的因素设定为一级核心指标,分别是销售价格、销售量、产品成本和税收。这些因素只要出现不利影响,都将直接威胁到公司的利润。造成这些指标发生变化的因素很多,其中的政治环境对上述一级核心指标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直接影响公司的生存。因此一级核心指标下的二级核心指标都有政治环境。其它影响影响因素,如下:(1)销售价格。销售价格是所有核心指标中最敏感的指标,其分值设定为40分。影响销售价格的因素非常多,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来看: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产品销售价格含金量最重的一个因素,主要看生产技术是否先进,产品品牌是否有名气。竞争对手。竞争对手主要是指在产品质量上与公司相近的竞争对手,常见的价格战,往往会对产品的销售价格产生重大威胁。经济环境。经济环境会影响到居民的消息能力,不同的经济环境,产品的定价也各不相同。消费偏好。消费偏好会影响居民的消费结构,如果居民的消费偏好发生改变,也会对产品的销售价格带来不利影响。行业环境。行业环境只要是从同一行业的产品市场供需状况来看,如果是出现卖方市场,即供不应求,必然利好销售价格;反之,如果是买方市场,这时,对销售价格直接不利。(2)销售数量。销售数量的多少直接体现公司在市场上份额的大小。是影响利润较敏感的因素,其分值设定为25分。影响销售数量的因素也非常多,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同样也是影响销售数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先进的技术,良好的管理与决策,国内外名优品牌,都将是产品销售的重要保证。经济环境。良好的经济环境,为居民消费提供动力,有利于增加销售数量;但恶化的经济环境,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消费,进而影响销售数量。人口环境。人口因素直接影响到消费市场,稠密的人口环境为产品提供消费市场,为公司销售数量的提升创造一个潜在的环境。收入。居民收入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产品消费数量。消费偏好。居民的消费偏好同样影响产品销售数量。如果公司产品是属于市场偏好,对公司销售数量产生利好,有利于提升销售量。公司服务。良好的服务,可以消除人们消费产品的后顾之忧,提升产品的销售量。其敏感度与销售数量比较接近,其分值也设为25分。影响成本的因素同样非常多,在此主要分析以下几个方面:市场环境。市场环境是指资源市场环境,即生产者进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市场。当公司需要购买生产所需要的资料时,这些资料属于卖方市场还是买方市场,如果是卖方市场,将会对公司的成本构成重大影响,从而形成风险。这主要看资源市场的垄断程度。经济环境。如果生产资料来源于良好的经济环境,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产生风险。政策环境。生产资料受国家政策的限制或控制,必然对公司的成本带来风险。如果政策加以限制,必将有利于下游公司降低生产成本。(4)税收。税收因素是影响公司利润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在四大因素中,其对公司利润的敏感度相对较小,因此税收分值设为10分。除了政治因素外,税收还受到政策因素的影响,如果是国家政策所扶持的产业,必然利好于公司,但反之,其生产经营受国家政策的限制,在税收上得到反映。

(二)经营风险标准分值及风险程度的设置 经营风险标准分值按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设置四级,每个影响因素最高分均为5分,最高总分为100分。从第1级到第4级,分值分别为1分、2分、3分和5分。具体如表(1)所示。将表(1)的各项核心指标的影响因素进行合计,得到各一级核心指标的风险分值,然后将各一级核心指标的分值汇总,得到公司经营风险分值。分值越大,风险越小。根据分值设定6档经营风险程度,具体标准如表(2)所示。

(三)经营风险指标体系间的关系 四个一级核心指标尽管会从不同的角度去影响公司的利润,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系。也即是说,如果所有的一级核心指标都存在经营风险,那么这种风险将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其中部分核心指标存在经营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其它核心指标来部分或全部化解。比如,由于市场上原材料价格全面上涨,必将对下游的公司的经营带来成本方面的风险;如果政府给予下游公司政策优惠,减免税收;或者整个行业产品价格提高;或者开辟新的销售市场,增加销售数量,那么一些优势的核心指标可以部分化解因成本指标的风险带来利润的损失,有时甚至可以全部化解。一级核心指标及其影响因素之间,关系非常紧密。这些影响因素影响和制约着一级核心指标,有些影响因素会直接涉及到多个一级核心指标,如果这样的影响因素出现风险,那么,带来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四)公司经营风险计量模型

三、经营风险计量方法的应用

(一)样本选取 从现已上市的中小企业中随机抽取10家作为样本,并从已公开的财务报表中,抽取2007年、2008年和2010年度的净利润资料,并以2007年度为基础,分别计算2008年度和2010年度净利润变动比率,如表(3)所示。

(二)经营风险分值及其风险程度分析 从变动比率来看,许多上市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较大幅度的波动,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根据表(3)的资料,参照表(1)经营风险分值标准表,确定其影响因素的分值。从抽取的上市公司来看,其主要业务在国内,也有部分涉及国外业务,不过业务所涉及的国家政局稳定,政治环境良好,不存在风险,因此分值均为5分。经济环境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人们收入的减少,对消费偏好产生影响,另外,产品原材料市场,政策环境都产生不同的影响,2010年情况有所好转,详见表(4)。根据表(4)的资料分别按照核心因素进行汇总,并根据表(2)的标准判断各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程度,如表(5)所示。2007年度,10家上市公司中,有6家公司属于低度风险,占60%;有4家公司属于中等风险,占40%。2010年度,10家上市公司中,有4家公司属于低度风险,占40%;有3家公司属于中等风险,占30%;有3家公司属于显著风险,占30%。2008年度,10家上市公司中,有2家公司属于中等风险,占20%,有8家公司属于显著风险,占80%。可以发现,2008年度与2007年度和2010年度相比,无论在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还是在成本核心指标方面,都明显处于劣势。由表(5)资料分别计算10家上市公司各年度的平均经营风险分值及其年度的风险程度,如表(6)所示。资料显示2007年度为低度经营风险,2010年度为中等经营风险,2008年度为显著经营风险。

四、结论

本文从经营风险的影响因素出发,构建指标体系用因素分析法计算公司经营风险。相比传统的风险计量方法,因素分析法具有明显的优势,它可能弥补传统方法存在的缺陷。(1)计量的风险更加准确。因素分析法既考虑定量因素,也考虑定性因素,因此计量的风险涵义更加全面,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风险状况。尤其是当定性因素所产生的风险巨大时,传统的计量方法会因为其计量风险的非全面性而降低准确度,而因素分析法却能更加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目前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的大小,突显其优势。(2)具有更强的实用性。正是由于因素分析法所计量的风险更加全面,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另一方面,由于因素分析法设置了详细的因素指标,可以根据每一指标的时时变化,及时判定目前和未来的风险状况,因此它摆脱了传统方法基于过去事项来度量风险,为管理者规避或控制风险,以及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了及时的风险信息,具有更强的实用性。(3)适度降低了主观性。尽管因素分析法中,各项指标及风险程度在设定标准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由于标准是事先设定,而且通过长期经验的积累来设定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主观性,尽可能使计算的结果更加准确。因素分析法也无法尽善尽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观性,无论如何调整,都不可能消除主观性因素。因为在因素分析法中,考虑了定性因素,因此主观性必然存在。但可以根据长期积累的经验对相关的标准进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实证研究来调整设定的标准,确保量化指标尽可能贴近现实,尽可能地降低主观性,充分发挥该方法的优势。

参考文献: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3

晚上好!

非常荣幸能加入公司,更高兴能有机会与各位领导和同事共同为公司这艘舰艇远航而献上一份力量,我感到无比欣慰。我相信:只要公司人上下心连心、手拉手、肩并肩、同荣辱、共奋斗,我们公司就一定能成为管道行业的航母。在这里,我特别感谢**能给我个搭载航空母舰的机会。

首先,我先谈一下入职几天来的感受:入职时间可能仅仅一周左右,但公司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是公司氛围非常好,上下级间、平行同事间都非常友好、和谐,充满着浓郁的亲情文化,正是这种亲情文化让我感受到,在公司除了基本的雇佣关系外,更是一种充满温馨、关爱的家人关系;二是公司的硬件资源达到相当的水平,这包括公司的厂区、生产车间、生产设备、配套设施,硬件资源必将为公司将来的跨越式发展和腾飞提供强大保证;三是公司同事工作都非常敬业,我发现门卫以及后勤人员很早就在裁剪草坪以等绿化树木,生产员工也都能确保生产线昼夜不停而忘我工作,财务人员工作也非常敬业,我们晚上打球后一起吃饭,经理还匆匆吃饭后赶回办公室处理开票事宜,公司销售部、招投标部、售后服务部门在很多公司都是相对繁忙,工作繁琐的一个部门,我发现销售部人员来往于办公室和车间之间,与生产车间积极沟通发货事宜,许多售后服务人员还奋战在省内外安装工地,生产部S主任频繁来往于车间与销售部,我都把S主任误以为是销售部门员工了。这里更不用提公司的各位中高层领导,都表现出很强的责任感,真正体现出了以身作则、身先士卒的领导风范;四、公司是一个真正具备运动精神和氛围的企业,全公司大多数员工都崇尚运动,上至高管,下至基层都有相当数量的员工真正投身到篮球运动中来。运动精神,我的理解就是不畏强敌、全力以赴,也可以说就是亮剑精神:狭路相逢勇者胜。一个具有运动精神的企业,是永远年轻的,永远充满朝气的,永远充满斗志的,是永远不言败的,更是永远具有战斗力的企业。我看到了公司完全具备这一点。

其次,我想谈下,关于公司营销管理方面个人初步工作思路。由于时间有限,对公司内外部资源状况以及信息了解尚不充分,若有不当或失实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海涵!

第一,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营销战略规划及其战略执行方案。营销战略重点要解决的是战略定位和竞争战略。其中营销战略定位要解决的是品牌定位、产品定位、目标市场定位、区域定位。(1)品牌定位也即我们公司品牌定位于行业什么层次,定位于管道技术专家则必须构建公司公司技术优势,定位于管道行业领导者,则必须全面构建企业优势:市场营销优势、技术研发优势、生产运营优势、财力资源优势、人力资源优势、综合管理优势等;(2)市场定位,我们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在今后3-5年甚至更长时间主要选择哪一部分细分市场,是市政领域市场还是民用建筑市场,市政领域市场中是选择给水、燃气、电力、通讯、矿山流体输送等领域中一种,还是几种,或者是全部选择。在市政给水领域我们主要选择的是农村饮用水工程、市政道路输水工程、工业园区及工厂输水、专业化工、造纸、饮料食品、冶金行业等流体输送工程。(3)产品定位,重点解决的是在今后3-5年乃至更长时间段内,主要生产什么产品,重点考虑产品组合的问题,也即产品品类和产品线长度的问题,公司主要生产PE燃气、PE给水、PVC给水、通讯及电力管道等市政类产品其中几种或全面生产,甚至考虑在适当的机会进入民用建筑管道的生产,这需要做出精准的产品组合选择(4)区域定位,要解决的是在今后3-5年内,我公司主要开展营销业务的市场区域,比如是选择华中区域、还是全国市场,是选择在华中区域采用采蘑菇的方法拓展区域市场,也即先拓展利润丰厚的市场再采摘次丰厚的市场,还是采用地毯式搜索等方式进行精耕细作,这需要进行系统和精准规划。公司在营销战略上应该有一定程度清晰的规划,但需要进一步深化、细分,并切实明确自身定位,并综合企业内外部资源打造出有明确差异化的竞争战略,塑造行业优势地位,并将营销战略规划形成可执行行的战略执行方案,从而确保公司将来能以稳健、快速、健康、可持续性的发展。

第二,公司销售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由于市政管道产品的特性决定了我们的销售模式以工程直销为主。那我们有个问题需要思考:当前管道销售主要销售模式有两种:传统经销渠道销售和工程销售,民品进传统渠道,市政产品既可渠道销售,也可工程项目直销,公司的销售模式中,传统经销渠道和工程直销渠道如何实现互补,两种渠道模式各自如何拓展,两种渠道模式各占多大比例。结合公司营销人力资源现状,如何有计划、分阶段实施渠道组建,这将是以后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目标市场细分和区域市场选择需要更进进一步明确。公司选择拓展的市场区域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严格建立计划管理机制,确保各区域月度、年度计划达标;针对各个区域市政市场中,我们是主攻农村饮用水市场、燃气市场、市政道路输水工程、工业园区及工厂输水、专业化工、造纸、饮料食品、冶金行业等流体输送工程中的一种还是全部细分市场,我们的主攻项目规模是选择1千万以上,还是500万以上,或100万以上。数量众多的中小项目由于规模以及运输和服务的问题,我们是选择放弃还是采用全面撒网式拓展,这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明确。并严格贯彻在销售人员日常销售工作中。

第四,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大营销团队建设。营销团队的组建是紧紧围绕公司营销战略而展开,营销团队是公司营销战略的真正执行者,是公司营销目标达成的尖兵。从一个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而言,企业的成功靠的是整个团队整体协同作战的成功,同样,销售业绩的达成也必将靠的是整个营销团队整体作战。营销团队建设的两个关键点,一是数量,建立与企业年度营销目标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营销团队,第二是质量,销售人员的战斗能力一方面取决于其自我规划以及对公司发展远景的认知度,其二取决于企业的激励机制,其三取决于企业的培训体系。三者缺一不可,但若前两者都具备,培训对于提升营销团队战斗力显得尤为重要。系统、完善、实操性强的培训我体系打造在营销团队管理中将是非常重要的。在以后工作营销培训工作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今后,我将结合自己建材营销心得,编撰《管道营销手册》等工具书,内容包括:商务礼仪、营销知识、沟通技能、多元化渠道拓展策略以及技能、大客户拓展技能、标准化营销话术等。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4

笔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也不应拥有直接注销权,理由如下:

首先,实践中确有应当申请注销而不申请注销的情况,但有关法律规范已经设定了救济途径。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因各种法定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实践中确有一些公司或其他法人单位因为种种原因而不主动申请或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的情况。对此,《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可见现行法律规范对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及其他企业要赋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直接注销权。

其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直接注销权没有合法有效的规范依据。

根据法治行政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规范依据。但公司法等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均没有授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注销经济实体的任何规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直接注销权具有法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情况告知开户银行。”对企业法人歇业应如何处理呢?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这里的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显然不能理解为登记主管机关以职权直接注销。因为该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可见,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无论如何也得不出授权登记主管机关直接注销企业法人的权力的。

还有人将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5)第107 号)作为登记主管机关拥有直接注销权的根据。该答复第三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直接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笔者认为,上述答复不能成为登记主管机关拥有直接注销权的合法有效的根据。理由是:其一,如前所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并没有赋予登记主管机关直接注销企业法人的权力,因而不能成为该答复的根据;其二,根据行政法原则,任何组织都不能给自己设定职权,国家工商局的上述答复事实上是在自己给自己设定职权。

再次,从公司法的原理看,登记主管机关不应当拥有直接注销权。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5

保险营销员培训体系作为保险公司的助推器,起着提升保险公司留存率、提升保费规模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各家保险公司为支持2015年因监管政策变化而大力增员所采用的重要业务推动配套工作。本文将从硬件—培训中心配置,软件—培训中心人员配置和培训课程体系两大方面进行阐述,分析和对比总结,博取各家所长,为搭建良好的培训体系奠定基础是本文的重点。

关键词:

培训中心配置;培训部人员配置;培训课程体系;结构化培训体系构建模式;过程化培训体系构建模式

一、中外资保险公司培训体系对比研究的现实基础

2015年保监会下达了关于取消保险人从业资格证考试的相关规定,这个规定对于各家保险公司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这意味着各家保险将可以大力推动和发展增员、扩大业务团队、扩增保费规模。但这同样意味着加入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人员少了一次重要的从业筛选、少了一次标准的专业系统保险知识考核。保险公司如何对于大量入职的保险人该如何培育,让已经产生的增员成本转化为业务收益,培训是其中关键因素之一。保险营销人员虽然分布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但其在每个阶段遇到的问题及培训需求类似。各家保险公司的培训体系,虽然表面上架构大体一致,但细化到培训部的构成、培训课程的执行文化、培训课程的操作形式、培训讲师的设置、培训课程的追踪,又有较大的区别。所以保险公司培训体系是可以互相借鉴、互相吸收的。从最具有代表性的外资保险A公司和中资保险B公司而言,两者的团队风格和外在公司形象给人的感觉均各有千秋。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牵涉很多,但这与两家公司不同的培训体系是密不可分的。如果能够对比研究两者的不同,取长补短并完善系统,相信能为保险行业培训人员打开一个新视角。广州分公司无论是对于AB中外资保险公司哪家而言,都是重点机构、分公司级别、重点布局,市场份额大,并且在这个市场上,各家公司在培训部上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也都是毫不吝啬的,从而可对比性强。所以本文将从两家公司广州分公司为代表进行对比和分析。

二、培训体系对于保险营销员养成的重要意义

培训体系对于保险营销员的意义,相当于养料对于植物的意义,下面将从保险营销员的个人业务发展角度和晋升发展角度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从保险营销员业务角度而言。系统、专业、实战的培训能帮助他们掌握好系统的销售技能技巧、增强信心、从而达成更好的业绩、赢得更高的收入。人力发展是保险公司发展的极其重要板块、永恒的主题。人力发展包含“进”和“出”两部分。“进”代表增员,“出”代表留存。留存率的高低受到保险营销员的业绩影响,留存率高说明保险营销员有赚到钱,有成功销售到保单,他们留下来的继续拼搏的信心大。留存率低说明,保险营销员处处受挫,没有信心看好自己未来的发展,从而选择离职。保险营销员的养分与能量来自公司、主管、自身、客户。公司能给到的一大重要支持就是培训支持,帮助保险营销员搭建基本的营销认知框架、提升技能、调整心态、传授方法,搭建平台,为保险营销员的发展助力。

(二)从保险营销员晋升发展角度而言。良好的培训体系能帮助他们在晋升准备阶段和晋升后,搭建系统的认知框架,为更好的晋升和团队管理奠定基础。作为保险营销员而言,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为管理路线。新准备晋升的主管,如何进行增员、如何辅导新人、如何管理团队、如何进行会议经营,如何激励团队,这些都是他们的新课题,也是他们非常重要的、迫切需要得到指引和协助的部分。他们自然能从身边的团队和主管身上观察和领悟到很多经验,但没有系统的框架及整理帮助他们,容易让主管迷茫。并且培训部可以从整个公司层面来筛选各项指标都健康优秀的团队来进行经验的总结、分享和传承,从而拓展了新晋升主管们的思路和视野,也让公司能够在保险营销管理层中树立符合公司战略要求的典范和榜样。

三、AB中外资保险公司培训体系的对比与分析

无论对于哪家公司而言,保险营销员培训体系都同样包含软件和硬件两部分,软件包括培训课程体系以及培训部人员配置,硬件包括培训中心配置。本文将从以上几个维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培训中心配置在广州,因为广州市场份额足够大,所以广州分公司在两家保险公司内部都属于一级机构,也是两家保险公司保费贡献的大头和人力占比的大头。为了支持同等的业务规模,这两家保险公司的培训部都极具规模,分别都有各自的培训中心,并且都是极具代表性的。1.培训中心配置对比。(1)从培训中心地段和面积而言。A中资公司的培训中心面积更大并且地段更佳,所在地理位置是广州中心的黄金地段,A中资公司的广州培训中心有占据整两层楼的空间,B外资公司的广州培训中心在地段方面同样也非常不错,甲级写字楼,但在面积上会略逊色一筹,总面积上仅占据整一层楼的空间。(2)从培训课室的的设置上和布局上而言。A中资公司培训中心,是在正常的办公环境中区隔成了几个大培训课室,每个培训课室配备上独立的音响设备和投影设备以及教学设备。B外资公司的设置上更科学、更灵活、音响和吸音设施考虑更周全。合计3个培训课室,4个小型面谈室、以及一个音控室。4个培训课室之间的隔墙可以推开,最大可以变成一个容纳300人的中型培训室。4个小型面谈室可以支持主管培训中的督导和辅导的演练环节以及培训课程的通关环节。音控室可以统一操作4个培训课室的音响设备,可以进行现场录像,每个培训课室也同样有自己的音响设备可供独立操控。2.培训中心配置分析总结。两家公司在培训中心的地理位置、面积以及硬件设备配置、课室布局上都非常不错,但A中资公司因为在广州需要培训支持的业务团队规模大于B外资公司,所以培训中心的面积大于B外资公司。而就培训中心配置的考虑周全性、设计的现代与灵活性而言,B外资公司毕竟借鉴了香港成熟保险市场培训中心运营的良好理念,所以略胜一筹。这也是保险公司在搭建培训中心时非常值得借鉴之处。

(二)培训课程体系培训课程体系的构建方式有结构化培训体系和过程化培训体系两种模式。两家公司在搭建培训体系时均有使用这两种方式,并且互相交织,无法独立剥离,但在应用过程中两家保险公司各有特色,各有值得借鉴的地方。1.从结构化培训体系构建对比。(1)A中资公司的培训课程分别为:①保险营销员培训课程:新人岗前培训;人考试培训;新人衔接培训;新人转正培训;成长训练;QS培训;产品培训;综合开拓培训;E化行销培训;②业务主管培训课程:主管晋升培训;主管成长训练;主管研修培训;增员旅程;③业务经理培训课程:部经理晋升培训;部经理研修培训;杰出部经理培训;④保险营销高手分享大型讲座。(2)B外资公司的培训课程分别为:①保险营销员培训课程:新人岗前培训;人考试培训;新人培训);新人重聚;营运知识培训;分红险培训;职业操守培训;万能险培训;社保培训;②业务主管培训课程:见习业务主任培训课程;讲师培训;团队管理培训;业务主任训练营(CAMP);业务主任年会(CLUB);③业务经理培训课程:卓越经理人课程;④专题讲座系列课程。2.从结构化培训体系构建上分析总结。(1)无论哪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在同一个市场下,他们都是具有共性需求的。两家在课程体系设计上均依照了结构化培训体系构建方式,他们都依据了保险营销员的职业发展生涯来设计课程内容;并依照了结构化培训体系构建方式分析各个级别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两者培训课程体系内容丰富,各个层级的课程内容均有兼顾。故而,两家公司培训课程体系整体上而言也都是类似的,区别不大。(2)A中资公司在业务经理级别的培训课程支持力度非常大。原因有几个,第一,各地的分支公司很多,业务团队大,总监多,可以借助的总监资源也多;第二,成立自己的企业大学后,企业大学会协同全国内勤讲师资源共同开设培训经理级别的课程,内勤讲师们对经理级别课程的掌握力度也自然更强。(3)两家公司均有举办专题讲座,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A中资公司重点在于帮营销团队建立坚定的信心,所以举办的专题讲座,更大型、规格更高,比如外部租赁大型礼堂并邀请马来西亚、香港、新加坡等地的业内顶级高手进行销售分享。主导举办单位一般不是培训部,是市场营销部,主题多为销售类型。B外资公司举办的专题讲座,重点在于打造专业的团队,所以一般由培训部主导,在培训中心,规模约为300人,题材更丰富,主题不仅仅限于销售,还会包括外聘专家分享心理专题、经济形势专题、股市分析专题、医疗专题等,销售部分则由内部的资深经理或总监担任分享嘉宾,从而更好的帮助销售人员增强知识,增加与客户沟通的谈资。(4)B外资公司在主管层级的课程更加丰富。其中的CAMP和CLUB是两个非常重要且极具特色的课程,也是主管们从中收获非常深的课程。这与B外资公司有丰富高阶营销经理有关也与培训部资深培训讲师有能力、有意愿,深耕开发并掌握主管级别课程的讲授也有关。(5)B外资公司课程设置上延续性更强。例如,新人重聚课程是对之前的新人培训的回炉,业务主任年会是在业务主任训练营基础上搭建的一个分享平台。A中资公司也有在做,但课程的回炉培训做得并不彻底也并没有形成制度,更多的是为了相应总部推动要求而去做。课程的延续,让课程的指标追踪性更强,为未来调整和改进课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反馈机会,同时也说明培训部设置课程时更加关注绩效指标及其达成。3.从过程化培训体系构建方式对比。根据在其中的工作经验和调研分析可以了解到,两家公司在培训体系中同样采用了过程化培训体系的构建方式,他们在课程设计的过程中,均是按照四个过程来设计的培训体系,第一步确定培训需求,第二步设计和策划培训,第三步提供培训,第四步评估培训成果。这四个步骤都是各家保险公司都会做,区别在于做到的程度。4.从过程化培训体系构建上分析总结。在过程化培训体系构建方式方面,B外资公司做得更加到位。在2006年,B外资公司就已经在培训部引入了ISO标准。无论从培训课程的设计、课程的修订、培训班开班执行、培训部内部的相关通知、培训课程评估表、培训课程行政工作等通通都有编号、存档,做到有据可查。并且内部成立了审查团队,在接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外部审查通过之前,先内部审查。在外部审查通过并获得资质认定后,内部审查团队定期进行审查,如出现审查问题,将以备忘录的形式发送给部门主管,同时在部门主管会议上统一点评,直接有分公司总经理参与监督执行。所以执行力度是非常到位,确保每一个培训班的的质量按统一标准执行并有所保证,而不是形式主义。A中资公司培训部并未引入ISO标准来规范、监督培训部的相关工作,所以培训工作质量容易受到个别授课讲师和培训部部门调整的影响。

(三)培训部人员配置两家公司培训部的人员配置可以从培训部的部门架构角度来分析。1.培训部人员配置对比。(1)A中资公司培训部:培训部由部门经理担任,下设四个科室,分别为:业务员培训室、业务主管培训室、产品培训室、综合管理室。(2)B外资公司培训部:培训部在部门经理领导下,下设三个科室,分别为:业务培训组、业务主管培训组,行政组。在业务培训组中又分别设置职前培训小组、新人培训小组、资深业务员培训小组。2.培训部人员配置分析与总结。(1)从部门框架结构来看,两家公司培训人员人员配置,大体一致,相差不大。大体都是根据业务员的发展阶段来设置培训部的课室、并分配培训讲师。至于A中资公司培训部多了一个产品培训室,这个室,专门负责产品在营业区的推广和产品销售资格的确认。B外资公司培训部虽无这个科室,但其功能已经在其它小组涵盖完全了。(2)两家公司培训部都有行政支持的科室,但两者的功能有很大区别,对培训部讲师的工作影响也很大。B外资培训部行政组的功能非常强大,有力的支持了培训部的运转,并帮助培训部课程及课程管理能保质保量的进行。A中资公司培训部的综合管理室人员总配置一般为3人左右,是负责培训部的仓库、书籍、部门报表、培训课室及其设备管理,以及部门经理的行政秘书职责。B外资公司培训部行政组的人员配置可以达到8人左右,其工作职责除了以上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责是支持培训讲师,支持课程行政工作。B外资公司培训部的业务员组和业务主管组都有对应的1-2个行政组的指定支持同事。所有第二天上课的物料行政组的同事均会提前准备好给讲师,中大型课程的音响设备控制和音乐等播放,均有行政组的技术支持同事支持,所有新课程开发过程中PPT、学员手册、讲师手册的文字处理工作也均由行政组的同事协助,更重要的是,每堂课程的评估表均会由行政组的同事录入、评分并下发到部门所有讲师签名确认及存档。这样的安排极大的简化了培训讲师的工作量,让培训讲师可以更多的将精力放在培训课程的授课、培训课程的管理和更新上。

四、总述

通过以上对比和分析总结,可以看到中外资保险公司营销员培训体系各有优劣势,互相借鉴将更有利于保险营销员的留存和发展。1.在培训部场地设置上,应该在结合规模需求的情况下,考虑设计的灵活性以及使用人的便利性,让培训部硬件配置上更加人性化。2.在培训课程体系设置上,需要关注以下几点:(1)既要大力借助保险营销员团队的力量,来充实和提升课程的实战性以及号召力,同时又要提升培训讲师对高阶课程的掌握力,提高培训部的存在感。(2)在专题培训上,既要营销高手能发挥鼓气和标杆作用,又需要安排能提升保险营销员专业度的专题内容,让保险营销员内外兼修。(3)课程设置的延续性上,是容易被忽略的,关注和提升课程延续性,能让培训讲师更关注课程设计的品质和授课口碑。(4)在课程的标准操作上,一定要严把关,帮助提升和保持培训部课程品质的稳定性。3.在培训部人员配置上,要加强讲师的行政岗建设,让讲师能把更多时间放在课程开发和课程品质提升上。

参考文献:

[1]唐炯浙江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徐芳培训与开发理论及技术复旦大学出版社.

[3]王淑珍,王铜安现代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清华大学出版社.

[4]吴杰GS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培训体系优化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家政公司营销范文6

案例一:太原市某物业贸易有限公司,2002年被太原市工商部门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之后,该企业拒不按国家有关法规成立债权债务清算组,以公司已经“死亡”为由,对内逃避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对外逃避所欠太原市农业银行数百万贷款。

案例二:2004年11月,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状告广东省口岸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简称广东口岸公司)、广东省口岸办公室、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等8个单位的借款和企业清算纠纷一案。长城资产公司要求广东口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共计 780多万元。据调查,第一被告广东口岸公司已被登记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被告广东省口岸办公室、第五被告惠阳口岸办公室、第六被告深圳口岸办公室、第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第八被告广东南岸旅运有限公司都是广东口岸公司的开办单位。由于广东口岸公司2002年4月已被工商局吊销法人资格,于是,长城资产公司要求广东口岸办公室等5个被告在注册资金不足范围内为此承担补足责任并承担清算责任。

案例三:2002年1月10日,王某与某制衣公司以及两名股东就借款一事进行结算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制衣公司结欠王某17万元,由制衣公司定期分六次归还,并明确公司如发生解散、合并、清算、破产等企业终止情形,上述债务由两股东个人负连带偿还责任。签约后,制衣公司以货抵款偿付了第一期2万元,余款15万元未能归还。2003年11月,制衣公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为此王某起诉,要求制衣公司和两股东共同归还该借款。法院判决制衣公司应偿付王某借款15万元、两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应对制衣公司承担清算责任。

以上这些案子反映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为什么吊销执照会变成企业逃避债务的手段?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该由谁来承担清算责任呢?有关的主管部门是清算责任人吗?如果法院发现涉诉企业已被吊销执照,应当如何处理呢?法院能否判决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公司法》存在立法漏洞与立法模糊,结果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法确定清算责任主体,更使公司逃避债务变得有机可乘。这主要是指的《公司法》第192条和第197条。

二、清算主体的缺失

(一)清算责任与清算主体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由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由谁来组建清算组?谁来承担逾期不建清算组的责任呢?该法都没有回答。本文中笔者且称这样的责任主体为清算主体,以区别于清算组这个概念。

首先要明确的是,清算责任与清偿责任不是一回事。公司清偿责任产生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承担公司清偿责任的是公司本身。此时公司对债权人承担各别清偿的义务。清算责任则是指公司解散后应当由清算主体承担的维护公司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及时组织清算组清算的义务,它只限于清算主体在公司解散后不合法和不及时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资产流失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范围。到了清算程序,公司所有的普通债权人都处于平等地位。公司对债权人的清偿具有概括性和平等性,不能对个别债权人先行清算偿债务。清算程序的最大价值就在于,通过该制度确保公平对待被清算法人的所有债权人,防止因为个别债权人利用先机主张先行给付,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清算责任主体是指对组织公司合法和及时清算负有义务,如果在公司解散后不及时和合法地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就必须对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等因此受损害的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其次,清算主体是清算组的设立者,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公司清算主体是承担清算责任的人,需要承担公司合法、及时清算义务,否则必须对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等因此受损害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而清算组是指依法执行清算任务的机关,《公司法》对于清算组的职责规定的十分明确。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

根据公司法原理,清算程序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公司如果是自愿解散就进入普通清算程序,即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作为清算主体,组织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在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况时,法院根据清算主体的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命令开始并进行监督的清算程序。特别清算的起因多是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强制解散,即使那些自愿解散情况下申请的特别清算,其缘由也是公司自己已无法独立完成清算活动,所以尤其需要立法确定清算主体的范围。

但是,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清算主体”的规定:对于自愿解散情况下的公司清算,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应当清算”的义务,却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主体;对于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情况下的清算,《公司法》倒是明确规定了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清算,但是语焉不详。结果,往往要等到纠纷诉至法院的时候公司没有清算的情况才暴露出来。法院也因为无法可循,往往没有意识到应当先要求公司进行清算,由清算组统一处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在案例三中,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王某的主张,由制衣公司偿付王某借款15万元、两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应对制衣公司承担清算责任。如果法院允许被吊销执照的公司先行偿付对某个或部分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处于平等地位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靠谁来保护?

(二)清算主体的错位

笔者要指出的是,在强制解散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主管机关”这个概念不仅不能与清算主体同日而语,而且导致了强制解散情况下的清算主体的错位。

主管机关是个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用语。我国《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992左右,中国实行政企分开、深化市场经济的改革才刚刚开始,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机关办企业,企业对主管机关负责的思路的扭转,特别是主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放开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当时,设立国有公司、企业需要主管部门以行政命令方式发文成为了一种“惯例”。而这些“主管机关”实际上既不参与公司设立也不参与经营活动,对设立后的法人并没有任何权利与义务关系。上述案例二便是这样的例子。该案中的第四、五、六、七被告都只是公司设立时的审批部门,并没有任何出资行为。如果要求这些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国有企业的开办单位承担清算责任,显然不太公平。

《公司法》有关“主管部门(机关)”的规定正体现了计划与市场的理念冲突。一方面,该法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比如公司法第94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对于滥用审批权设定了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并赋予当事人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可见,主管部门与公司或其他利益主体之间只有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不存在经济上的控制与依附关系。根据权责相符的原则,主管部门也不应当承担组织公司清算的责任。但是另一方面,《公司法》又将一些不属于行政管理的事项交给主管机关去做,由主管机关负责公司清算便是突出表现。但是,正如本文案例二所及,曾经的主管机关对下属企业并没有实质上的主管权,所以也不会过问企业的清算问题。有学者认为,《公司法》第192所说的有关主管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但是,国家工商局却不认为自己有这样的职责。该部门曾做出官方声明,表示公司法第192条“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不包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 后来又进一步明确声明:“公司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吊销的企业不负责清算,但应当在处罚决定或吊销公告中载明清算责任人。” 并且,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并不具备清算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事实上,我国的工商局每年吊销的营业执照数量巨大。随便在网上搜索一下就会发现,各地工商局每年都要吊销数万的营业执照。如果要求工商局负责组织清算,那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可见,《公司法》用了一个充满行政色彩的概念“主管机关”试图解决公司清算主体不明的问题,结果却在现实中遭遇了尴尬——因为无法确定“主管机关”,大批被吊销执照的公司逃避了清算程序成为存活在法律边缘的“灰色法人”。而这样的概念又导致了实践上的进一步误解,让当事人或裁判机构以为应当由行政部门来负责清算。结果工商局不得不出具官方的文件表明“事不关己”。事实上,规定由“主管机关”组织清算是中国《公司法》的特色,但又是法律设计上的一个败笔。笔者认为,此次我国修改《公司法》,应当删除这个概念,代之以“清算主体”这个本来应有的概念。

(三)谁来做清算主体?

虽然《公司法》还没有辨明清算主体的概念,但是实务界已经开始采取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有关会议上明确指出,“依照各国通例,股东和董事会负有在企业终止后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并被确定为企业基本的清算主体”,“如果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实际损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限定期限内承担清算责任,以被清算企业财产为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则无疑对债权人构成侵权,应对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那么清算主体具体是指的哪些人或组织呢?同样根据这次讲话,最高法院表明了在认定清算主体的时候,应当以有关的行政机关或开办单位是否具有“股东性质”作为主要标准。 这样的解释多少弥补了现有《公司法》的缺陷。

对于法院的地位和作用,这个讲话似乎还没有明确态度。事实上在特别清算程序下,法院不是清算主体,而是依法主导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权力机关。纵观主要国家的公司立法,一般都设有特别清算制度。根据该制度,在公司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时, 或公司超过资产有不实之嫌时, 法院可以依利害关系人请求或依职权命令公司开始清算。例如,日本《商法》规定在普通清算有障碍,或认为公司负债超过资产有不实嫌疑时,法院根据债权人、清算人、监察人或股东的申请或依职权,可命令公司特别清算,并对特别清算有监督权。设立特别清算的目的,是通过法院介入、运用公权力进行监督,以谋求清算的顺利完成,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各国有关特别清算的规定,其监督体系严密周到,往往设有债权人会议、法院选派检查人等制度。而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发动清算程序,不能自己主动组织清算。

法院在清算程序中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在普通清算出现困难或者公司强制解散未能及时组建清算组清算的情况下,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下有权发动特别清算,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另一方面,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如果发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没有及时清算的,有权中止诉讼,要求公司立即清算。

早在我国《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有立法者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公司解散清算中的监督作用。他们指出:“按照草案的规定,主要是依靠公司自行清算和行政部门的监督,对法院和律师在公司清算中的作用强调不够。从国外情况看,法院对公司的设立和解散清算实施较充分的监督职能。从健全和完善公司法规范的长远要求看,对公司解散清算的管理应逐渐减少行政部门的行政裁量权,转为由法院直接进行监督管理……” 但是这一意见并未被采纳,最后出台的《公司法》仅有第191条规定了在自愿解散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债权人申请指定清算组成员。中国法院在清算中的作用微乎其微。

所以笔者认为,此次《公司法》修改时如果明确规定特别清算制度,不仅能够解决“主管机关”缺位的问题,更能够确立法院在特别清算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司法权力的监督作用,以实现公司行为的可预期性和司法审判的统一性。

三、吊销与注销——公司何时消灭?

虽然《公司法》没有规定清算主体,对“主管机关”的规定形同虚设,但都是属于消极的立法冲突,多少可以通过法院的审判实践做一些弥补。而《公司法》关于“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模糊定性导致了实践上的冲突,这却是立法者没有预见到的。

《公司法》第197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根据该条前部分的规定,公司只有在注销登记后才归于消灭,即 “公告公司终止”。那么如何理解“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而不同的理解将导致南辕北辙的法律后果。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行政管理部门与法院之间确实存在分歧。国家工商局在对辽宁省工商局的答复中表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可见,工商局是将吊销执照视作通过行政手段对法人资格的剥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就随之消亡,不需要再办理注销登记。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却与此相反,在更早些时候即明确表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在法学理论界,一致的观点是支持法院的态度,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工商局的理解错误在于,它过于夸大了吊销执照的法律效力,将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公司登记混淆在了一起。营业执照只是公司营业能力的凭证,吊销了营业执照,公司就不能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公司的法人资格还在。《公司法》中增加特别清算制度,就能将吊销营业执照与清算程序紧密结合起来,即通过法院命令促使被强制解散的公司顺利进入清算程序。

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不确定加上有权机关的错误解释,导致了经济主体的错误预见和行为。这样的《公司法》为投资者消灭法人人格提供了两条路:一是依照法律规定主动申请注销;二是违反法律规定被强制吊销。从经济成本上来看,主动申请注销需要提交大量相应的文件,而要取得这些文件还必须履行包括清算在内的一系列复杂的法定程序,清算费用以及税款、债务的清缴清偿无疑大大提高了公司注销的成本;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则无须公司为任何行为,且法律对此几乎没有设定什么代价。“两害相权取其轻”,既然不年检就可令企业“自然消亡”,那何必要自讨苦吃地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登记呢?本文案例一所反映的情况只是冰山一角,事实上每年都有大量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定,特别是不依法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在此,笔者建议《公司法》修改时,删去第197条的后半句规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四、结论

公司被强制解散后得不到清算的直接原因是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文的立法缺陷与立法不足。一是《公司法》没有制定完善的清算制度,公司清算期间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尤其是缺乏以法院为主导的特别清算制度。随着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和政企分开,以及公司制度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主管机关”这个在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逐渐退出了经济领域,行政“主管”也逐渐被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所取代。这应当是公司法修改的正确导向。二是行政权力在《公司法》中仍然过于强大。在解散清算部分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对此一方面需要明文规定吊销执照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明确吊销执照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的消灭,另一方面也应严格规定这种处罚方式的执行要件和限制,防止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过多干预。

「注释

[1]李阔, 李雪:“逃避债务 清算债权 一些企业在吊销执照上做文章”,资料来源:js.xinhuanet.com/wuxi/xw/xwzk/530/cj2.htm,最后访问于2005年3月30日。

[2]张伟湘:“长城资产状告广东口岸办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载于《民营经济报》,2004年11月15日出版。资料来源:http: //ycwb.com/gb/content/2004-11/15/content_794822.htm,最后访问于2005年3月30日。

[3]新泥,钱平:“公司吊销应清算,股东连带责难免”,载于《张家港日报》2004年10月12日出版。资料来源zjgdaily.com.cn/read/readcjnews.php?id=18738,最后访问于2005年3月30日。

[4]参见郑远远:《公司清算责任主体的制度设计与论证》,载于《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第17卷第53期,2003年9月出版。

[5]《公司法》第193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6]《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7]参见《公司法》第227条。

[8]顾功耘:“全面修订公司法的若干建议”,载于《法学》2000年第4期。

[9]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的有关规定。

[10]李国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6期。

[11]原文表述为,“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1 条和第192 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清算主体应是企业的股东或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而言,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

[12]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第342页。

[13]参见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法国公司法第6章第5节、美国示范公司法、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等。

[14]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意见的汇报》(1993.6.22)第七部分“关于公司的解散清算”。

[15]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