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销售范例6篇

器械销售

器械销售范文1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3月20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忻州市人口计生、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全市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一、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药械”是指用于生育调节的药品和妊娠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避孕、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以及宫内节育器、等医疗器械;“成人‘性用品’”是指用于改善和增强或对性活动起辅助作用但依法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包括口服、外用、仿真工具等种类。长期以来,在我市一些地方计划生育药械流通、使用和广告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问题,不仅对广大群众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还对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和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务实举措。

二、指导思想

在我市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为目标,以规范计划生育药械经营和广告宣传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障机构的执业行为,查处销售伪劣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行为,打击计划生育药械流通、使用环节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着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着力建立市场监管和联合执法、治理机制,着力构建诚信自律,守法经营,质量为先的市场秩序和氛围,履行职责,加大力度,集中行动,形成合力,力争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及成人“性用品”市场管理混乱的状况,为实现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新原平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三)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无证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打击无证经营成人“性用品”的行为。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销售和进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五)查处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的措施。

四、时间、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本地、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各乡镇(办事处)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5月底以前,各乡镇(办事处)要将本乡镇(办事处)落实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市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整治阶段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要求,对本地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流通、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从5月起,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汇总当月本系统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附表1)和执法监督报表,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自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忻州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9月15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忻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

市人口计生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六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对全市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市政府成立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协调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局科技股,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口计生局科技股股长杨玉川担任。

专项整治行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并负责向市政府和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度和向社会相关信息,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科普宣传活动。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市公安局:协调各级公安机关与人口计生、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法打击销售假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市卫生局: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配合,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经营违法问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

(五)市工商局:配合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市质监局:负责查处擅自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强化保障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协调,狠抓落实。抓好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事关全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建设全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众志成城做好集中整治工作。要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要按照全市专项整治行动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标本兼治,建章立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对经营企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积极探索和完善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监管的有效工作模式和方法,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国家关于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管理流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果,揭露曝光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的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群众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全部设立举报电话。

器械销售范文2

关键词:医疗器械;销售管理系统;概要设计

一、系统需求分析

(一)系统定义

医疗器械销售管理系统是专业的针对医疗器械或者药剂的进货、销售、存储的管理软件系统,这样的系统比较适用于中小型的公司企业、商场以及零销售门店等。该系统需要完成的功能包括基本设置、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以及往来管理等功能模块。这些模块都是主要的业务流程,另外,系统还需要提供任意时间段的报表、统计任意时间段的销售额、成本以及利润,系统还要随时可以查询和分析采购、销售、库存、应收、应付、成本以及利润等信息,为商店的运营提供决策指导。对于商店的业务管理而言,系统需要清楚的反映出每一位客户与供应商的详细信息,以便于经营过程中可以迅速准确地对账,让用户能及时、清晰的掌握每天的运营状况。

(二)需求问题描述

根据系统都医疗器械销售管理总体功能的需求,同时结合系统开发的背景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系统的需求问题描述如下:

第一,系统要简单易用。软件在设计时,应该充分的考虑到用户的需求,即从用户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软件中所有的程序都应该以方便用户的操作为前提,支持鼠标、键盘等外设的操作,同时在录入或者查询时要支持模糊输入的方式,帮助用户从大量而且繁琐的记忆中解放出来。

第二,系统要保证数据的安全性。无论对于什么系统而言,数据的安全性是必须要保证的功能,对于医疗器械销售管理等比较敏感的隐私问题,更要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该系统在保证数据安全性道德措施上映采取密码设置、数据备份与恢复、权限管理等基本方式。同时,在企业内部运营的过程中,根据职务的不同,软件能够自动的为不同层次的用户分配不同的权限,使得企业内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控制完全通过计算机进行管理,避免员工在操作工程中产生与自己职位不符的错误操作。

第三,保证界面的美观简洁。软件系统为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进行服务的,因此,系统界面的设计一定要美观简洁。根据医疗器械销售管理的特点,在依据用户手工操作习惯的基础之上,以程序化的方式对其加以闺房,使其易学易懂,并且力求达到操作简单、实用、灵活、便捷的效果。对于系统的性能要求,同样要注意简单快捷性,可以以较少的人力和物力实现高效率的信息维护工作。

二、系统概要设计

(一)系统技术架构

本医疗器械销售管理系统采用B/S模式的三层架构,即通过HTTP传输协议,客户端利用浏览器访问WEB服务器和与其相连的后台数据库,完成一系列的操作。所谓的三层架构分别是处于表示层的浏览器、处于功能层WEB服务器和处于数据层的数据库服务器。

WEB浏览器层主要用于显示医疗器械销售信息系统与用户交互的信息。通俗的讲,数据库服务器和WEB 服务器相当于真正的工作人员,而WEB浏览器就相当于客户和工作人员进行交流的窗口。通过WEB浏览器这个窗口,当用户提出某些请求时,浏览器可以将用户输入的信息提交给后台的服务器和数据库对其进行验证,若验证有效,则用户可以进行其他的操作,其他的操作仍采用同样的原理,即用户输入的信息提交给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和数据库经过操作后将结果通过浏览器显示给用户。

WEB服务器中包含了销售管理系统的事物处理逻辑,位于WEB应用服务器端。WEB服务器的主要任务是接受用户的请求并对其进行做出相应的处理,首先它需要执行相应的扩展程序与数据库进行连通,通过SQL等方式向数据库服务器提出数据处理的请求,将相应的数据库操作指令提交给数据库服务器,等待数据库服务器处理完成以后再获得处理后的结果。从整个业务流程来看,WEB服务器就相当于一个中间的信者。

位于第三层的数据库服务器的主要功能就是实现数据的逻辑处理。它从WEB服务器端接受数据库操作的相关指令,然后通过指令对数据进行增删查改,并将处于的结果返回给WEB服务器。

(二)系统部署架构

系统的部署架构是指用来部署和运行该软件的物理配置,从系统的技术架构就可以看出,本系统要想运行,至少要采取三层的部署架构,即浏览器、WEB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但是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为了工作的便利,通常会在局域网的范围内再加入一层物理部署,即通过局域网内的客户端登录数据库服务器对基层的表、数据进行增删查改等操作。局域网的作用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也只有局域网内部的用户才有登录服务器的权限,而外部用户则只能通过三层的技术架构获取所需的信息。

三、系统详细设计

(一)类包的设计

系统的详细设计实际就是对系统技术架构的具体实现。假定系统采用面向对象的编程语言进行实现,则开发的过程中,需要用包来对常用的类进行包装,每一个包就是一个较大的功能模块。按照常用的编程思想去设计系统的实现,往往将需要建立config、rule、controller、po、dao、form等包。

Config包是系统业务逻辑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系统的面板元素的管理和配置、业务逻辑的配置以及导出文件格式和数据等的配置。Config是英文单词configure的简写,即配置的意思,config包就是整个系统相连的纽带。

Rule包是实现具体业务的业务包,同时包括功能的扩展。

Controller包是MVC模式中的控制层,它实现了表示层和业务层之间的通信。

Po包是用来存放描述界面和业务之间交互数据的表单,即数据的表现形式。负责存放映射数据表的数据类,以作为数据映射存储。

每一个的类包里面都集成了大量的类,而每一个类里面也同样集成了大量的方法,每一个不同的方法对应着用户的一个动作,比如单击提交事件等等。

(二)数据库的设计

对于医疗器械销售管理系统这样的系统而言,从本质上讲,其核心的功能就是对数据信息的增删查改,因此数据库的设计是详细设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数据库设计包括物理设计和逻辑设计,合理的逻辑设计会大大提高数据库的性能,增强数据库的可维护性。

现抽取一部分简单的数据表来说明数据库的设计方法:

在对数据库进行设计时,数据表并不是越少也好,数据库表越少就代表着一张表中包含的数据字段越多。但是在实体中,数据表之间往往具有一对一、一对多或者多对多的关系,一张关系表中包含多个字段往往使得数据表之间的关联关系变得复杂,也使得表主键的设置不易确定,因此,在设计关系表时,要通过ER图对其进行优化,设置合适的表数量和包含的字段数。

四、结束语

医疗器械营销管理系统的设计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系统工程,因为它主要面向于中小型的用户企业,但是对其设计的过程却不可掉以轻心。良好的设计不仅可以使得业务逻辑清晰,另外在实现后可以有效的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在设计医疗器械管理系统时,应该预留出功能扩展模块,可以让用户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在后期中对系统功能进行扩展,以满足业务扩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苗淑颖.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6(3).

[2]闪四清.数据库系统原理与应用教程(第二版)[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曹爱萍,王志民;MVC设计模式的研究及其应用[J];现代电子技术;2005年20期.

器械销售范文3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原产地 数量 单位 报价 成交金额

床边监护仪合计成交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整(rmb)

2. 设备的交付期 乙方在合同生效的____天内向甲方交付上述设备,逾期将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3. 设备运输、安装和验收

3.1乙方确保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甲方指定现场,并承担设备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装卸费由____乙方___承担。

3.2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在______天内,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3设备到货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天内安装调试完成。

3.4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的技术标准(见附件)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在甲方《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确认。

4.付款方式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_内先以____方式预付货款_____%计_______;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以______方式付货款的______%计_______,在 两个月后、三个月内 付清。

5.伴随服务

5.1乙方应提供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文件、服务指南等,这些文件应随同设备一起发运至甲方。

5.2乙方还应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

提供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对甲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

6.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1乙方应保证所供设备是在__________(年月)后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造厂标准及合同技术标准要求。如果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6.2乙方应提供保修期_______月,保修期的期限应以甲乙双方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免费更换零配件及工时费。乙方在保修期内应确保开机率为95%以上,如达不到此要求,即相应延长保修期。

6.3报修响应时间_______小时,到场时间_________小时(不可抗拒力量下除外)。

6.4保修期满后,人工费为单次故障不高于______元,年度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次数,不少于_______次。

6.5乙方负责设备的终身维修并应继续提供优质的服务,储备足够的零配件备库,保修期满后,以__________的优惠价供应维修零配件,消耗品的供应应由双方另设协议决定。

7.索赔条款

7.1 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确认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买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要求卖方进行补救:

7.1.1同意买方退货,并将全额货款偿还买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7.1.2按照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7.1.3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并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的一切直接损失。

7.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赔偿费均按每周迟交仪器的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3乙方应保证甲方和使用单位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产权的起诉。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9.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 本合同一式____份,以中文书就,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

甲方: 乙方:

器械销售范文4

访谈及问卷调查基本情况

本专业调研采取问卷调查法和访谈调研法,两年间,我们对30余家企业进行了走访,这些企业主要集中于珠江三角洲,有5家以上属外省医疗器械企业驻广州分公司或办事处.在所有被调查企业中,医疗器械贸易公司共15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共12家、医疗器械连锁企业共3家;在第65届、66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上,我们分别抽样发放了调查问卷90份,84份。以2012年4月第66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问卷为基础,本次问卷收回有效卷62份,共涉及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百康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倍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希马特识别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连欧姆龙有限公司、广州纽康医疗用品公司等62家医疗器械行业企业,涵盖医疗器械生产商、商、连锁终端等产业链上各环节企业,在企业类型中,占据主要份额的是民营企业,占87.10%,国营企业占8.06%,外资企业占4.84%。

企业对医疗器械市场营销人才需求情况

调查中我们主要关注的问题是:企业对于高职层次的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所适合的岗位的偏好情况;医疗器械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的知识、技能、素质的要求;企业认为合适的医疗器械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专业知识偏好;学生学习中需要了解的主要医疗器械产品类型;职业技能证书及职业资格偏好;企业目前对医疗器械营销专业毕业生的人才需求情况等。调查数据显示:将近28%的用人单位认为医疗器械市场营销高职毕业生主要用于产品销售工作,而两类销售工作中,又以医院销售为主,这与当前医疗器械产品分销渠道现状相符合,即目前医疗器械销售对象还是以医院直销为主,渠道分销、药店、医疗器械直营店、网络销售为辅。结合多家企业访谈数据,在具体岗位需求上,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排在第一的是医疗器械销售岗位,其后依次为医疗器械销售管理、医疗器械市场策划、医疗器械产品培训、医疗器械客服及售后服务、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医疗器械门店销售及管理等岗位。

对于高职层次的医疗器械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的知识、技能、素质的要求,调查结果从高到底依次为:沟通谈判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仪表及商务礼仪、团队合作能力、人际关系拓展能力、专业知识结构、市场拓展能力、执行能力、情绪调节及控制能力、个人诚信等。可见,在专业知识基础之上,企业更加关注于毕业生的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仪表及商务礼仪、团队合作、人际关系开发等能力,这些良好的职业素质必须在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过程中加以重点培养与灌输。

企业认为合适的医疗器械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专业知识偏好问题上,排在前八位的依次是市场营销专业知识、产品购销存知识、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产品知识、质量管理知识、客户管理知识产品维护与保养知识。

在调查企业对毕业生需要了解的主要医疗器械产品类型这一问题上,调查结果排序为:医用电子仪器、放射影像设备、超声诊断设备、医用检验分析仪器、器械耗材类产品、手术室设备、医用光学仪器设备、医学影像及传输设备、洗胃机及体外冲击波碎石机等、物理治疗设备、齿科设备、体外诊断设备。需要说明的是有问卷补充说明学生在专业学习中需要掌握基本的专业知识和营销知识就行,而对具体产品的掌握重要性程度不高,因为企业会对学生入职时进行专门的培训。

在对医疗器械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必须获取的对口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证书类型上,对于医疗器械营销专业毕业生而言,大部分企业(74%)要求学生具备医疗器械购销员技能证书,另外,可以考虑在营销专业学生中开设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员资格证(经营管理方向)。

在企业对毕业生学历需求上,目前企业需求最大的是大专(高职)层次,占53.85%;其次为本科层次,占41.54%,中专及高中学历人员逐渐减少。

在企业目前对医疗器械营销专业毕业生的人才需求情况调查中,得出的统计信息为在62家企业中,目前有明确需求的为22家,占总数的35.48%,其中,有迫切需求的为9家,占14.52%;有潜在需求的17家,占总数的27.42%。企业目前或将来有需求的共占总抽样数的62.9%,说明随着行业企业的发展,企业对医疗器械营销专业毕业生的需求量增加。

市场调研数据对高职医械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与帮助

以上调查结果说明,随着医疗器械行业的迅速发展,快速增长的产业环境对医疗器械市场营销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有关医疗器械行业供给总量及速率分析指出,医疗器械行业近几年发展迅速,行业供给能力逐年提高,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经济类型转变以及社会人群结构等因素方面分析,市场医疗企业行业环境改善,行业产值迅速增长,现阶段,特别是中小型、高科技型民营医疗器械企业的增长,使市场对医疗器械营销人才的需求迅速增长。

调研表明,目前行业企业对医疗器械市场销售岗位工作需要最大,其中又以医院销售为主,这与当前医疗器械产品分销渠道现状相符合,即目前医疗器械销售对象还是以医院直销为主,渠道分销、药店、医疗器械直营店、网络销售为辅。医疗器械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在这两个工作岗位上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就业前景,特别是随着我国医改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以及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等因素,医疗器械销售渠道、连锁终端获得了迅速发展,这将大大促进医疗器械销售岗位人员的需求量。其它如医疗器械市场调查、市场开发、售后服务、客户培训、客户开拓比例相当,而团队管理、产品宣讲的比例较低。在课程设置体系中,我们必须将以上这些岗位作为专业培养岗位目标,进一步分析各岗位诉求,开设相应的课程。

市场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素养要求越来越高,加强职业素养培养体系,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是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在课程设置中,加强如沟通谈判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仪表及商务礼仪、团队合作能力、人际关系拓展能力、专业知识结构、市场拓展能力、执行能力、情绪调节及控制能力等,通过这些素质培养,切实提高学生各种职业素养与能力。

开设相应医疗器械专业基础课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品类相关的课程,加强学生对医疗器械行业、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知识以及专业知识的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医用电子仪器、放射影像设备、超声诊断设备、医用检验分析仪器、器械耗材等知识。

加强与行业企业横向合作办学,聘请企业专家参与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建设等,邀请专家进校为本专业学生授课,广泛开展本专业工学结合,开发校企双主体办学模式,订单班培养模式等,提高学生实践经验,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与就业能力。

最后,我们结合专家访谈、问卷调查及企业走访了解了各岗位(群)的主要工作职责、具体工作任务、专项工作能力、所需专业知识、职业素养等相应特征与相关要求。调查结果显示,对于不同的医械营销相关岗位来说,其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存在明显差别,其完成与承担的职业功能也明显不同,具体工作任务、专项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所需知识也有所侧重,但作为医疗器械营销、销售岗位群来说,所需的知识、技能结构能结合成统一岗位群结构。在访谈中,几乎所有企业高层、专家都强调职业素养对一个优秀员工的重要性,因此,在构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培养体系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必须加强对医疗器械专业理论课程以及营销专业课程的学习,还必须切实加强学生职业素养能力的训练与提高。

(作者单位: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李叶红(1974一),男,汉族,湖南武冈人,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讲师、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李毅彩(1978-),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教师,讲师。

[1]谢尧生.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人才需求凋查报告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4

[2]黄龙妍,陆 芳.市场营销专业社会需求与分析调研报告高等职业教育2011.02

器械销售范文5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有时候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发现患者所受损害并非诊疗护理过失所致,而是由于植入类医疗器械(本文以下简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所造成的。对于此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患者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基于司法实践经验作以分析。

一、植入类医疗器械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性质

医疗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医患之间除了劳动服务合同关系外还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医疗机构作为钢板的卖方就有保证标的物合法、安全的义务。那么医疗器械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机构是否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呢,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有学者持否定说,主要理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只规定医疗机构只有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才要对患者或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而医疗事故又必须是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因药品和医疗器械缺陷致患者以损害显然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医疗事故。既然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也就无须对此损害承担责任。此种观点在实践中往往被医疗机构作为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

持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对患者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为医疗器械也属于“产品”。而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使用医疗器械为患者检查或治疗也是一种有偿服务,可视为销售,故医疗机构因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中的销售商的产品责任,所以医疗器械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机构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笔者认为上述否定说是难以接受的。其一,《条例》是针对医疗事故认定和行政处理的行政立法。《条例》虽然规定医疗机构只有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才要对患者或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但《条例》不可能也不能排除医疗机构在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时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不属于医疗事故只能意味着不承担行政责任,而并不意味着绝对免除民事责任。其二,医疗器械损害赔偿案件并非绝对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例如由于医疗机构管理上的问题,没有严格检查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报告书,造成假劣医疗器械被临床使用,就构成了医疗事故。

此次,笔者认为不能够一概而论地说医疗机构应就医疗器械致患者损害承担责任。此类案件应当具体分析:如果患者受损的原因是医疗器械致存在《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缺陷,则生产商、销售商和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患者受损的原因是患者未尽到诊疗协力义务(例如患者是否未按医嘱从事了剧烈活动),则患者自行承担损害后果,生产商、销售商和医疗机构不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器械致不存在《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缺陷,而患者也尽到诊疗协力义务,却仍然发生了患者受损的事实(此类属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由生产商、销售商、医疗机构和患者共担损害后果。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医疗器械损害赔偿案件能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医疗器械存在缺陷,即医疗器械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或者产品存在的不合理的安全性。不符合大众期待的安全要求则是医疗器械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②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③缺陷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要求损害必然发生,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形,依社会一般见解认为有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即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在下列情形下,生产商、销售商(含医疗机构,以下同)可以主张免责:①生产商未将医疗器械投入流通的。这是指具有缺陷的医疗器械尚未出厂、销售,发生了损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②医疗器械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医疗器械在出厂、销售时,不存在缺陷。医疗器械缺陷是在生产商脱离对产品的控制以后,在流通领域或者消费过程等其他环节中,由其他人造成的。③生产商将医疗器械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判定生产商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投入流通时存在不存在产品缺陷,并不是依据生产商所掌握的科学技术为依据,而是以当时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为依据。只有当时社会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产品缺陷的时候,才能免除生产商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讼争医疗器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认定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是不是医疗器械符合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就不可能被认定为缺陷产品呢?笔者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及国外立法例,在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范围以外,产品仍有可能具有不合理危险。这样就会导致有些因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而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应当对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同时适用“不合理的危险”标准,即认定产品缺陷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而以强制性标准为辅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缺陷产品。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质量缺陷、指示缺陷。设计缺陷,是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质量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指示缺陷,是指生产商或销售商,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在中国产品责任案件中,大部分缺陷产品属于质量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

医疗器械损害赔偿案件往往讼争焦点是医疗器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此类案件又往往由于植入的医疗器械在体内无法取出,无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因此,法院通常会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查明案件事实。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即根据一般原则应当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移为被告负担。在此类案件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符合立法目的,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查明如下事实:首先,患者植人的医疗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该医疗器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其次,被告(生产商、销售商或医疗机构)能不能证明该医疗器械未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原告原因造成的。如果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即视为改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四、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和追偿权

根据《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因医疗器械存在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器械生产商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销售商要求赔偿。属于医疗器械生产商责任的,医疗器械销售商赔偿后有权向生产商追偿。属于医疗器械销售商责任的,医疗器械生产商赔偿后有权向销售商追偿。可见,我国医疗器械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医疗器械质量责任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并且只要因使用、销售缺陷医疗器械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生产商、销售商主张赔偿时,生产商和销售商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被告的过错,即使无过错的销售商,也应首先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如果不能排除医疗器械无缺陷,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器械的销售商,只要患者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请求,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并已尽到应尽注意义务,在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医疗器械生产商追偿,医疗器械生产商承担最终责任。

五、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有关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明确见诸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然而,由于这两部法律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不一致,因此在运用上,即存在应优先适用哪部法律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理由在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此外,《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同一。对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而提起的诉讼,既可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对出售产品的质量担保而提起的违反担保之诉,也可是对产品在安全性能方面具有缺陷而造成的损害提起的产品责任之诉。而产品质量法则只适用于后者。因此,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对一般的产品质量违反担保之诉,仍适用《民法通则》有关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六、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

作为医疗器械的销售商之一,医院在医疗器械的购销和对患者施用的环节中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包括:①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②统一进货渠道,避免因“吃回扣”而购进“三无产品”或者伪劣产品;③不得施用禁止使用的产品和过期淘汰的产品;④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⑤不得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⑥正确使用医用产品;⑦建立购货档案以及严格的“进、销、调、存”和施用管理制度;⑧建立医疗器械证据保全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

在医疗器械损害赔偿案件中也不要忽视指示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根据新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例如某企业生产的引流管使用中出现断裂,后经检测为“因无水酒精注射使管壁受损后导致材料断裂”。医院查看该类引流管的外包装及说明书,发现其外包装上并未有不能使用无水酒精的警示说明,只是在内包装(无菌层)的说明书上印有不能使用无水酒精的英文说明。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此引流管外包装上和说明书上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部门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放在已消毒的包装内,无法引起术者的注意。通常在术中由护士打开包装,术者取出导管即用。手术过程中,术者的全部注意力在医疗操作上,根本无暇注意包装内是否会有说明书,也没有时间在手术台上阅读说明书。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应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而部分医疗器械的包装并不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所以显然生产厂家对引流管得断裂具有过错。

产品缺陷责任法律制度创设的目的无外乎:补偿受害人生命财产上的损失;预防和惩罚具危险性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保障消费者使用商品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达到这个目标, 笔者认为国家应尽快将有关产品责任规定从《产品质量法》中分离出来,加以完善后制定独立的《产品责任法》,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笔者更为关心的是我国医疗器械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何时才可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1. 杨洪逵,《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 王岳,《医疗纠纷法律问题新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9月版;

3.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

4. 蒋恩铭,《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南京大学学报》 2000年04期;

5. 岳彩申,《论严格产品责任的新发展》,《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05期;

器械销售范文6

亿元大案

“水客”――按头目要求将物品非法托带入境,在规定地点交给国内接货人。他们通常处于走私链条的最底端,对自己携带的货物具体名称、用途等信息一无所知。不要小看这些忙着“搬家”的“蚂蚁”,日积月累,他们贩运的物品价值和偷逃税款也是一个惊人数字――如果物品正好体积小、单价高的话。

近期拱北海关宣布破获价值1.3亿元的走私大案,侦察起点正源自“水客”手里不起眼的塑料袋:2008年4月,几名“水客”在珠海口岸地下广场交货,塑料袋里装的竟然是球囊和指引导管――两种只用于临床手术的昂贵医疗器械,一件进口RX规格冠状动脉球囊市场价格即在5000元以上。

国家对医疗器械进口监管非常严格,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当资质并经审批后才拥有进口许可。显然,普通走私客没有渠道销售此类商品。在缉私人员多次摸底调查后,这个看似不显山露水的走私团伙呈现出清晰轮廓:“水客”编织袋经多次辗转被送往中山市某别墅,其后被运往广州某小区―附近正是医疗器械批发市场。所有货物在一个简陋的“三合一”仓库集中保管。

别墅主人曹某,澳门居民,一直与澳门水客团伙过从甚密,绰号“牛仔洪”;仓库负责人余某,家境贫寒,并非走私活动的主导。在他的联系记录中,除上线“牛仔洪”外,另一个香港固定电话登记者为香港金莱公司―从事的正是医疗器械生意,负责人为陆敏。

代号“9106”的专案组于2009年1月收网,分别在中山、江门、番禺、广州、南宁将运送和分销货物的犯罪嫌疑人抓获。而陆敏,也在1月8日凌晨在北京被带上了警车。

陆敏承认,金莱公司从美国、德国采购医疗器械发往澳门,通过“水客”携带、快件瞒报方式走私入境,但具体涉案金额她语焉不详。办案过程中搜集到的9张发票清单也只是记载了2008年11月-12月团伙走私26828条医疗器械,涉嫌偷逃税款170万元。缉私警察在仓库负责人余某住处查获的2年半的进货记录让案情峰回路转。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余某记帐详尽,每次进货的型号、数量和细节一应俱全。他甚至在自己的笔记本中写道:“某年3月3日,陆敏为节省代工费,自己带27条宝马牌医疗导丝进境。”

四天三夜计算后,缉私警察计算出一个惊人的事实:自2006年5月18日以来,该团伙先后走私进口56万件医疗器械,案值达到1.2亿元,偷逃国家税款2390万元。

疯狂的利润

在中国,心脏病患者的人数以每年20%-30%的幅度增长,这直接拉动了心脏支架、带针动脉鞘、球囊、缝合器、指引导管、造影导管等医疗器械的消费市场,例如心脏动脉支架,市场的年增长率高达40%。

这些心血管手术台上的宠儿却基本依赖进口。实际上,中国医疗器械生产厂家虽然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形成一定竞争力,但基本集中在中低端产品上,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低,“挣钱很辛苦”。在高端医疗设备领域,国内绝大多数企业都未能涉足,国内市场上约70%的高端医疗器械都为进口产品占据。根据海关统计,2008年我国进口医疗器械52亿美元,居中国医药产业各类产品的榜首,占中国医药全行业进口总额的45%以上。无论是医院还是消费者,也更青睐于选择进口产品,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国内的三级医院一般都采用进口医疗器械,即使是各二级医院也有2/3的医疗器械依赖进口。

正常情况下,在缴纳4%-8%不等的关税和17%的增值税后,进口医疗器械要经历如下销售环节:境外经销商(或厂家)指定的总经销商――各级医药商(医药公司)――医院。旺盛的需求和单一的市场竞争格局决定了这些器械必然“身价不菲”,比如某种球囊,中国总的报价就达到了2700元。相比之下,走私者报价仅为1200元。巨额价差直接推动了各地医疗器械走私活动的升温,近两年来,北京、南京、黄埔、拱北等海关相继查获多起医疗器械走私案。

高额的市场利润,吸引的不仅仅是境外走私分子。陆敏交待,许多国内客户她都不认识,“可是许多人千方百计找到我,要求购买高档医疗器械。”陆敏只负责支付货物价值8%至10%作为走私费用,而更大利益则由国内医疗器械批发商及经销商瓜分:一条原价9900元的走私EV3支架,经过几个环节的利益分割,辗转到了患者的手里就卖到了两三万元。为了暴利,这些经销商明知是走私货也要长期订购。广西某医疗器械公司负责人王某在首次与陆敏联系时就使用假名,用专用手机卡与其联系,犯罪故意昭然。

在陆敏落案后,与其密切联系的6名客户也相继在广西、北京、大连落网,退缴违法所得1970万元。

脆弱的心脏

医疗器械不同于普通货物,它关乎人的生命。因此,国家对于进口医疗器械管理非常严格:除具备一般进口人需要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需要产品本身具有在中国地区进入市场的许可证及相关经营权。医疗器械的许可证制度实行前置审批,企业先申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而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分类管理规定,“9106”医疗器械走私案中涉及的医疗器械属于第三类:“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这种商品的型号及产地、使用说明、灭菌处理、禁忌等是其进口环节商品检验的重点。北京北大医院一位医生表示,在严格灭菌环境下包装的医疗器械对运输过程的要求也非常严格,一旦在走私过程中出现破损,将直接影响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国家要求医疗机构购买进口医疗器械需要供货商具备一定资质,需要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合格证明。然而走私的医疗器械流入到医疗器械境内批发商、专门的销售公司后,这些都不再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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