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个人述责述廉报告范例6篇

派出所个人述责述廉报告

派出所个人述责述廉报告范文1

一、实施对象

第二批勤廉公示的对象为:各乡镇(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二、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为:宿豫发〔*〕18号文件中所列的主要内容,主要公示近3年以来(*年1月1日起)的勤政廉政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8月20日至8月22日)

1、宣传学习。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召开第二批科级领导干部勤廉公示工作动员会,传达学习宿豫发〔*〕18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公示对象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纪党规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学习孔繁森、郑培民等勤廉先进事迹,对照排查自身在勤政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新闻媒体刊播公告。区勤廉公示办公室通过宿豫广播电视台向社会公告。公开公示对象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分管工作、勤廉公示主要内容及监督电话。同时,要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公示栏进行公告。

3、业务培训。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实施对象所在乡镇(场)纪委书记、联络员和第二批先进性教育督导组成员进行业务工作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23日至9月13日)

1、“点题”述职述廉报告内容(8月23日至8月25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派员和先进性教育督导组一起到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采取个别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综合形成《“点题”公示内容反馈书》,向公示对象反馈群众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点题”的公示内容。

2、个人撰写述职述廉报告(8月26日至8月28日)。公示对象对照勤廉公示内容,自己动手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不得让他人。述职述廉报告要分别写清近3年来勤政情况、廉政情况,尽除空话、套话、大话、虚话,力求真实、客观、全面、具体,既要按照规定的7个勤政公示内容和14个廉政公示内容进行逐条对照逐条阐述,又要把干部职工最关心最想知道的“点题”内容说清楚、说明白、说透彻;既要反映勤政廉政好的一面,又要把存在的问题找准、找实,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同时,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要按照责任制报告内容撰写今年以来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

3、纪委、组织部审核述职述廉报告(8月29日至9月1日)。公示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写好后,由区委组织部对勤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区纪委常委会对廉政情况进行审核。区纪委常委会根据群众“点题”和举报、案件查处和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对公示对象述廉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凡报告的格式不符合要求,报告内容不详实、不具体的,一律退回重写。对避重就轻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提出严肃批评,直至追究党政纪责任。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对述职述廉报告初稿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对象反馈。公示对象根据审核意见对述职述廉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4、公示、评议述职述廉报告(9月2日至9月13日)。经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审核的述职述廉报告,要对外公示并组织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群众进行评议。由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将其述职述廉报告张贴在机关和下属单位公开栏内。述职述廉报告张贴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在公示栏处设立意见箱,征求群众意见,并对公示情况进行督查。公示期间,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将利用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民主生活会组织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评议。班子评议主要是将述职述廉报告分别印发给领导班子成员人手一份,评议。群众评议主要是由区勤廉公示办公室通过走访干部职工和群众代表,进行个别访谈。

班子和群众评议情况,区勤廉公示办公室以《干部群众评议意见反馈书》形式分别向公示对象反馈。公示对象根据班子和群众评议的意见,对述职述廉报告进行再修改再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述职述廉报告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

(三)考核评定阶段(9月14日至9月20日)

1、民意测评。结合第二批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阶段的民主生活会,对领导干部勤廉公示进行民意测评,区勤廉办派员参加,首先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宣读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然后由公示对象分别宣读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并当场发放《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测评表》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测评表》,进行民意测评。民意测评以无记名填表方式独立完成,测评表由区勤廉公示办公室派员负责发放、回收、汇总。

2、组织考察。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进行集中考察,主要对公示期间和民意测评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要求,对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3、结果评定。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结果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勤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廉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结果的评定,以《宿豫区科级领导干部勤廉公示结果评定表》形式,由区勤廉公示办公室综合民意测评、群众反映、组织考察等情况,初步确定评定档次,报区勤廉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同时,根据领导班子和公示对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测评结果,结合公示对象勤廉公示相关情况,分别评定并报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领导班子和公示对象落实责任制情况的评定结果。

(四)总结整改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1、公示评定结果。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和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反馈公示对象勤廉公示评定结果及落实责任制情况评定结果,并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公示对象本人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2、反馈整改意见。区勤廉公示办公室根据公示期间群众和上级“点题”、班子和群众评议、组织审核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群众投诉反映以及公示对象本人在述职述廉报告中自我剖析等情况,综合梳理出需对公示对象提出整改的意见,书面通知公示对象就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总结剖析,拿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态度和时限,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

3、实行谈话提醒。对公示期间有不良反映,经核实确实存在轻微问题或结果评定等次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或“基本满意”、“不满意”的领导干部,由区委或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领导对其实施诫勉谈话或进行组织处理,并责令其迅速整改到位,谈话情况要形成记录归入廉政档案,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间不能如实讲清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认真自查自纠,以及在公示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调查处理。

4、公示情况归入廉政档案。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对象勤廉公示的有关资料以及公示评定结果和责任制考核结果进行整理并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四、组织协调

1、区勤廉公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宣传报道组、材料综合组、指导督查组和后勤保障组,具体负责对勤廉公示工作的指导、督查和协调。指导督查组人员从第二批先进性教育督导组中抽调。

2、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要加强与区勤廉公示办公室的协调配合,积极支持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开展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专职联络员,负责联系和协助搞好本单位公示对象的勤廉公示工作。

派出所个人述责述廉报告范文2

一、考廉内容

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跟踪考廉的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情况在政治上是否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能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服务经济发展情况能否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能否做到求真务实,公道正派。领导作风和履行职责情况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开拓进取;是否做到刻苦学习,勤奋敬业,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利益情况是否能深入生产一线心系群众、服务百姓。领导带头,廉洁自律情况能否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拒腐防变,坚决反对消极腐败现象。

二、主要做法

1、任前跟班学廉,构筑教育“防腐堤”。一是任前警示教育“倡廉”。建立拟提拔领导干部任前廉政培训制度,纪委组织拟任职干部学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参观湖坊闽赣省旧址革命史教育基地、烈士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县看守所、县法院警示教育基地,观看《执政之魂》和《忏悔》等廉政教育片,采取“以案学法、现身说法、旁听庭审”等形式,从正反方面教育、警醒拟任职干部如何过“五关”(金钱、名利、权力、美色、人情)、算“六账”(政治、经济、名誉、家庭、自由、健康),促使其在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工作上做一个实在人,经济上做一个清廉人,作风上做个正派人,共事上做一个和谐人。二是任前党纪考试“测廉”。组织7名拟任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知识测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党纪条规知识、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等。凡廉政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责令另行补考,补考还不及格者,取消任职资格。三是任前廉政谈话“诺廉”。建立任前廉政谈话制度,拟任正职一般由县纪委书记负责谈话、副职一般由县纪委副书记负责谈话,谈话分集体谈话和单独谈话进行,县纪委书记就廉洁从政等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采取“打招呼”、“诫勉谈话”等形式,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和帮助拟任职干部。拟任职干部按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做廉洁从政表态发言,并签订“廉政承诺书”,作出廉洁承诺,县纪委廉政室主任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2、任中跟进问廉,构织监督“防范网”。采取信函问廉、公开述廉、问卷评廉方式,跟踪了解和掌握拟任职干部上岗的廉洁从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让廉洁从政的教育伴随领导干部成长的一生。一是信函问廉。设立举报信箱、开通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公众广泛参与、内部运转协调的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各届广泛参与,通过专项清理、专项检查等手段及通告、报告、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拟任职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并采取走访调查、座谈会等形式,把问廉制度与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合起来,保证问廉的真实性。二是公开述廉。建立拟任职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组织拟任职干部在全县领导干部大会公开述职、述廉,让参会干部公开监督,并将拟任职干部述职述廉搬上电视,扩大公开范围,接受全县人民监督,进一步落实群众监督知情权。为确保拟任职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落实,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将述廉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结合起来,保证述廉的严肃性。三是问卷评廉。制定《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廉评廉工作的实施意见》,采取发调查问卷,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对拟任职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询问质询等制度执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绿牌”、“黄牌”、“红牌”三个等次分类,对被评为“黄牌”和“红牌”的对象不予任命。在工作中,与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等形式相结合,保证评廉的公正性。

3、任后跟踪考廉,构建管理“防火墙”。一是任后廉政跟踪。任后廉政跟踪期限为一年,新任领导干部每三个月向所在单位纪(工)委监察分局或纪检组书面汇报党风廉政工作情况,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各纪检组半年一次向县纪委书面报告新任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二是试用期廉政考评。采取民主测评、党委(党组)点评、领导联评、部门考评、县委总评“五评”法对新任科级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肯定优点,指出不足,确保考廉结果客观公正。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各纪检组在新任领导干部试用期满一年时组织民主测评,鉴定勤政廉政表现,评议结果作为试用期满是否转为正式任命的依据之一;正科级考廉不合格的,予以改任。三是建立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提拔任用一周内,由所在纪(工)委监察分局、各纪检组分别建立新任领导干部廉政初步档案,及时将廉政谈话笔录、廉政考试成绩、述职述廉测评结果等资料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并按要求向县纪委上报任职后廉洁从政情况报告、群众来信来访调查情况报告、受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作为该领导干部提拔重用、评先评优时考察廉政情况的主要依据。

三、初步成效

1、有效加强了干部监督管理。通过信函问廉、公开述廉、问卷评廉等手段,无形中对新任科级干部的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言行举止进行了全方位监测,有效地杜绝了干部“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现象。

2、有效增强了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新任科级干部通过培训班的廉洁从政教育、湖坊闽赣省旧址革命传统教育和烈士公园爱国主义教育,有效地从思想上筑牢了新任科级领导干部的防腐堤坝。

派出所个人述责述廉报告范文3

根据省市纪委年初的工作安排,市纪委研究决定召开市直派驻(出)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述职述廉大会,其目的在于全面了解和掌握市直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全面推进全市反腐倡廉工作平衡发展。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在家的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市纪委各室负责人和市直派驻(出)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同志。本次述职述廉会议共开两天,即18-19日,每天上午8:30开始,中午12:00结束,下午2:30开始,下午5:30结束,请同志们按时参会,不得有误。单位在xx区的同志中午在市委机关服务中心就餐和休息。

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听取市直派驻(出)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同志的情况介绍,然后由委局领导进行集中点评,从而达到交流经验,相互学习,找出不足,改进工作的目的。会议的议程有三项:一是市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同志述职述廉。二是委局领导进行集中点评。三是蒋书记作总结讲话。为了提高会议效率,注重会议效果,在此统一要求每个述职述廉同志的发言时间为10分钟,最长不超过15分钟。进行点评发言的同志发言时间为10分钟。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市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述职述廉。

首先,请市政府办纪检组长xxx同志述职述廉。

……

18日上午发言顺序为:市纪工委书记xxx同志,市教育局xxx,市财政局xxx,市物价局xx,市农办xxx,市经委xx,市商务局xxx,市旅游局xxx,市科技局xx,市民宗委xx。

10月18日下午:市公安局xxx,市检察院xxx,市人事局xxx,市劳动局xxx,市国土局xx,市安监局xxx,市统计局xxx,市司法局xx。

10月19日上午:市中院xxx,市审计局xx,市计生委xx,市林业局xx,市卫生局xxx,市文化局xxx,市粮食局xx,市环保局xx军,市城管执法局xxx,市水利局xx。

10月19日下午:市规划建设局xx,市农业局余友良,市民政局xx。

现在进行第二个议程,请委局领导点评。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综合信息工作,请xx、xx同志点评。

2、反腐倡廉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请xx、xx同志点评。

3、纠风工作和干部工作,请xx、xx辉、xx同志点评。

4、查办案件和案件审理及工作,请xx、xx同志点评。

5、执法监察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请xx、xx同志点评。

6、行政效能监察和治本抓源头工作,请xx、xx点评。

派出所个人述责述廉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

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派出所个人述责述廉报告范文5

根据市委关于对村“两委”班子换届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月底之前,我市将要先后组织村支部、村委会班子的换届选举。为此,办事处党委研究决定,近期对村“两委”班子进行全面考察及民主推荐。现将考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察对象及内容

(一)考察对象:村“两委”班子及成员。

(二)考察内容:主要考察村“两委”班子及成员本届任职以来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德,主要考察干部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素质及表现。能,主要考察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综合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依法办事能力和执行力等。绩,主要考察干部完成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及取得的绩效。廉,主要考察干部执行各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是否廉洁自律等情况。同时,了解本村换届风气,是否存在操纵选举的黑恶势力等情况。发现和掌握农村优秀后备干部。

二、考察时间、人员安排

(一)考察时间:从7月6日开始至7月13日结束,其中:7月6日-10日,召开村书记会议,印发通知,并与村书记个别座谈,征求各部门意见。7月11日-13日考察组分组到村,通过召开述职评议大会和个别座谈进行考察推荐。时间安排如下:

(二)考察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一考察组成员:

第二考察组成员:

三、考察步骤及方法

1、召开述职评议和民主推荐会议。

参加述职评议和民主推荐会议的对象是:村“两委”班子及成员、大学生“村官”、村主任助理、专职组长、全体党员、全体村民代表。实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80%。会议由考察组组长主持,主要议程有2项:一是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代表村“两委”就本届工作进行集体述职,同时进行个人述职述廉并就严守换届纪律作出公开承诺,村“两委”其他班子成员就三年来的工作进行个人述职述廉并就严守换届纪律作出公开承诺。大学生“村官”、村主任助理、专职组长进行书面述职述廉和承诺,不作大会发言。二是对现任“两委”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对新一届“两委”班子成员人选进行民主推荐。推荐中一是村“两委”班子成员一般实行交叉任职,即村委会干部与村党支部干部一般相互兼任。二是干部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届村“两委”班子人数。大学生“村官”不占职数。三是村“两委”班子成员中必须推荐1名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村委会委员中必须有1名女干部。要求推荐的干部公道正派、能力较强、乐于奉献、敢于负责、团结实干;整个班子结构合理、综合素质高。

推荐结果不当场公布。

2、个别座谈。参加个别座谈的人员范围及对象是:村“两委”班子全体成员、大学生“村官”、村主任助理、专职组长、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后备干部等。按照每个村民小组座谈2-3人以上的标准,由考察组与村“两委”确定10人以上人选,进行个别座谈。座谈的主要内容:一是听取对现任“两委”班子集体的总体评价,是否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二是听取对现任“两委”班子成员个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评价,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是听取对新一届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发现一批优秀本土企业家、退伍军人、种养能手和经纪人、回乡大学生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后备人选。个别座谈实行专人记录。

四、有关要求

(一)考察组人员要认真履行考察职责,坚持原则,严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搜集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不得泄露民主测评和推荐、座谈情况。考察后,收取个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和严守换届纪律承诺,分村形成考察报告。考察情况汇总后,向党委汇报。

派出所个人述责述廉报告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为目标,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监督,努力打造一支勤政廉政的村级干部队伍。

二、“勤廉双述”的对象

勤廉双述对象为全镇村(居)“两委”班子成员。

三、“勤廉双述”的内容

“勤廉双述”的内容包括职责履行和廉洁自律两个方面。

(一)职责履行方面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围绕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目标任务和班子成员各自分工,采取了哪些措施,完成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未完成的任务有哪些,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其中包括农村稳定、本人致富和带领农民致富等情况。

2、思想政治建设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团结协作情况;是否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自觉为群众谋利益;是否公道正派,严守纪律,在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3、勤奋敬业和求真务实情况。是否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各项工作;是否坚持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敢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二)廉洁自律方面

执行廉洁自律“十不准”情况:

1、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退耕还林等资金和实物,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

3、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和参与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4、不准借婚丧嫁娶事宜大操大办,聚钱敛财;

5、不准参与宗族宗派等非法组织活动;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和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不准搞拉票贿选等非法组织活动;

8、不准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9、不准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10、不准参与迷信和等活动。

四、“勤廉双述”评议形式、时间

勤廉双述时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12月底前完成(结合年终对村(居)目标管理考评一并进行,具体时间另行安排)。形式由村(居)党支部自行组织。

五、“勤廉双述”会议程序和参加人员

(一)公开征求群众意见。要通过召开村民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为撰写述职述廉报告作好准备。勤廉双述评议的时间、地点要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到组、到人。

(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勤廉双述对象要按照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分析问题不遮不掩的总体要求,撰写年度述职述廉报告。报告要用事实说话,全面总结一年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

(三)召开勤廉双述评议会议。勤廉双述对象在会上进行公开述职述廉并接受群众评议。

参加人员为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全体党员、各村民小组组长、群众代表等,每次双述会议驻村片长和包村干部作为督导员参加。具体步骤如下:

(1)村(居)党组织书记代表“两委”报告一年来本村(居)委会当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下年度工作目标、具体措施等。

(2)班子成员分别报告一年来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廉洁自律“十不准”执行情况等。

(3)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

(4)村(居)干部按职责逐一分别予以答复,最后由村(居)党组织书记代表村“两委”梳理分类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综合答复或作出承诺。

(5)与会人员对村(居)“两委”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勤廉民主测评(测评表样式附后)。

(6)将评议结果在村(居)委会公示一周,同时将梳理汇总的群众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报镇纪委。

各村(居)委会将整改落实情况在村(居)委会公示一周后,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镇纪委,镇纪委汇总后连同测评结果一起报区廉政办和区委组织部。

五、几点要求

1、加强宣传,充分认识村级干部“勤廉双述”活动的重要意义。在全镇村(居)干部中开展“勤廉双述”活动,是加强农村民主管理,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有效举措;是在农村基层党组织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途径。各村(居)党支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广大村(居)干部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同时要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引导群众,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正确行使民利,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活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