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进酒原文范例6篇

将进酒原文范文1

关键词一、内涵细分

研究表明,中国白酒在品牌内涵上高度趋同,以中原文化为特征,儒家思想为内涵白酒品牌大行其道,白酒在品牌内涵上呈现出这种高度聚焦由其深刻社会与消费根源。

首先,中国一直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国家,这种国家治理结构使得民众价值观高度统一,国家治理结构与社会国民教育一体化使得“家国天下”价值观得到最广泛消费人群认同,导致白酒企业集体性聚焦中原文化与儒家思想;

其次,黄金十年白酒消费者人群聚焦政商务群体,强化了白酒企业对于家国天下价值观趋同性。过去黄金十年,政商务消费者引导中国白酒产业走向辉煌,使得白酒品牌趋同性得到进一步强化;

消费者价值观并不恒定,消费者价值观变化是一个受环境影响很大的变量。其一,中国历史文化本身丰富多彩。纵观华夏历史,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不仅拥有博大精深的中原文化、河洛文化,华夏文明还拥有楚文化、巴蜀文化、客家文化、齐鲁文化、燕赵文化等等数十种文化,从纵向看,华夏文明在演变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重要支流,这些文化与中原文化一道形成了异彩纷呈的文化基础,随着社会多元化趋势越来与明显,作为传统文化载体的白酒品牌将在多元化文化价值基础上实现突破;其二,随着互联网媒体兴起,西方文化对新一代年轻人影响不容小觑,白酒行业与西方文化是否存在可以嫁接的关键点?其三,政府作为消费主体泡沫化,以及华夏文明融入世界过程中必将产生新的文化形态,对白酒品牌价值也将形成一定影响,白酒企业价值观变化将随着消费者形态变化而转变。我们预判,白酒品牌在消费者价值观多元化与历史文化多元化驱动下,白酒品牌内涵发生更加细分变化。2014年度,将有更多白酒企业与白酒品牌实现战略与内涵细分,一个结构多元,价值纷呈,消费分层白酒新时代即将来临。

关键词二、结构分层

黄金十年,白酒行业几乎可以用“混战”来描述:品牌缺少系统分层,产品缺少结构界线,渠道缺少战略分层,价格缺少策略层次,消费缺少价值分层,白酒在混沌中获得爆发性成长。随着白酒竞争加剧,白酒行业面临着深层结构分层可能。

首先,白酒将迎来消费者结构分层。黄金十年,白酒在政商务引导下结构比较模糊:公务消费场合下,重度消费者结构很高,私人消费场合下,重度消费者结构差异巨大。经过结构调整,白酒消费逐步回归真实,影响白酒消费关键因素从政府可支付财政收入转化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这种变化将白酒消费价格指数彻底打回原形,白酒消费将形成非常清晰的结构分层。围绕白酒消费结构分层,白酒企业在企业战略定位,品牌策略传播,产品价格体系以及终端动销模式上将呈现出非常明显分化,这种结构分层也将对白酒渠道体系构建产生深刻的影响;

其次,白酒企业将实现营销与组织结构分层。2014年度,我们将看到白酒企业结构分层将更加明显。其一,少数企业可以在若干个价格带将同时获得成功,如茅台集团,其将在超高端、次高端、腰部以及中低端价格带同时获得成功,而绝大部分白酒企业将只可能在1—2个价格带获得成功,所谓全价格带企业将越来越少,而聚焦价格带白酒企业将越来越多,白酒从全价格带时代走进聚焦价格带时代;其二,白酒企业在营销模式上将呈现出结构分层,针对不同价格带白酒产品品牌结构需求,白酒企业结构分层营销将蔚然成风。由于不同价格带白酒营销模式差异化巨大,为适应白酒价值营销之需要,白酒行业将呈现出根据价格带组织营销体系,并实现价值营销新趋势;

第三,白酒将形成市场竞争结构分层。白酒核心消费市场,白酒次重度市场以及非重度市场结构分层对行业影响将逐渐显现,白酒竞争的结构分层将一定程度上决定白酒行业格局。2014年度,白酒企业围绕白酒重度市场竞争将加剧,而次重度市场将成为全国性白酒品牌重点布局市场。重度市场、次重度市场、非重度市场竞争格局对白酒企业未来市场地位将产生深远影响。

我们预判,2014年度白酒行业将围绕消费者结构分层展开一系列战略调整,通过结构调整实现完全市场化变革。

关键词三、隐形破产

我们预判,2014年白酒行业将出现很多隐形破产企业。由于白酒受到严格的地方行政保护,白酒企业真正实现破产还是很难的。安徽省皖中地区某县一个白酒企业已经有数十年没有生产了,但最近忽然复活了,并且异地建厂成为规模较大区域性白酒企业,复活后的该企业继承了原厂家所有品牌资产与历史荣耀,新品推出风生水起;湖北十堰某县也是如此,一个地方国有白酒企业已经数十年没有生产了,但在业外资本激活下也恢复了生产,其营销中心进驻大武汉地区;对于白酒行业来说,只会有隐形破产,并不存在所谓真正意义上现代企业破产,白酒低潮时期的隐形破产对于遏制不良竞争有一定意义。

为什么白酒企业破产如此艰难?主要有三种原因,其一,白酒生产许可证是十分重要与宝贵资源,特别是白酒行业早在90年初就已经不再发放部级生产许可证,一个县拥有了白酒生产许可证一般不会轻易作废,因此,从保护要素资源角度出发,地方政府一般不愿意将停产白酒企业注销,导致很多白酒企业虽然停产很久但不必向国家申请破产;其二,白酒是一个非常讲究历史传承行业,一个历史悠久的白酒品牌是一个地方宝贵文化资源,地方政府从保护地方文化传承角度出发,不会允许白酒企业破产,因此,很多资本并购白酒企业并不一定看重那些有形资产,往往更加看重品牌积淀形成的无形资产;其三,白酒是地方政府十分重要的税收资源,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而保护地方白酒企业生存实际上就是保护地方税收不流失。

现实市场竞争往往十分残酷!随着白酒产业集中度越来越高,白酒市场竞争将越来越激烈,特别是这一轮白酒结构调整,对地方白酒企业影响极其深远,可以预见,2014年度将是高度市场化中小白酒企业,特别是年营收规模2亿元以下白酒企业生死大限,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小企业云集的山东省、河北省、四川省、贵州省、湖北省将是本轮结构调整受影响最大区域。同时,2014年度将是招商型白酒企业生死大限。一份来自于行业媒体的报告显示,这一轮结构调整极大地挤压了一部分以招商为主导机会性白酒投资者,白酒行业有可能从商贸时代走向实业时代,白酒靠“一个商标,招遍全国”时代不可能再重现。

关键词四、战略并购

随着白酒竞争环境恶化,业外资本进入到白酒行业步伐似乎并未放慢,即使是白酒经营每况愈下2013年度,包括五粮液、洋河在内的行业巨头仍然展开了一系列并购举动;同时,中信基金,平安投资等资本大鳄也仍然保持了对白酒行业高度财务投资兴趣。2014年度,白酒行业会不会出现我们期待的并购风潮?

首先,白酒上市公司有战略并购冲动与需求。目前来看,包括安徽金种子、河北衡水老白干、湖南酒鬼酒以及新疆伊力特等区域性白酒上市公司都有进行跨区域并购冲动;而江苏维维豆奶、北京顺鑫农业、湖北凯乐科技具备机会性进行并购可能,白酒新一轮并购可能更多是基于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提升白酒行业战略地位双重目的;同时,从完善产业链角度出发,江苏洋河具备继续深度布局与战略并购可能,特别是四川与贵州如果有优质酒业资源,并且其价格也比较合适,我们预判洋河可能进一步进行布局性并购;

其次,拟上市白酒企业曲线上市路径选择。以白酒题材进入国内证券市场上市越来越难,这样背景下,不排除实力雄厚白酒企业借助其他上市资源进行并购。陕西西凤、安徽迎驾、江苏今世缘等白酒巨头均有这种可能性;

第三,财务性投资者仍然将保持对白酒行业高度关注。目前来看,白酒仍然是快速消费品行业赢利能力最为强劲板块,国内游资数量极其庞大,不排除风投(VC)与私募(PE)以财务投资者身份进一步控制中国白酒;

第四,资本大鳄对白酒行业虎视眈眈。2014年度,众多资本大鳄对白酒行业虎视眈眈。随着原丰联集团总裁路通进入到复星集团,可以预见复星对于白酒行业的兴趣有可能转化为实际行动。实际上,复星集团对于白酒产业并不陌生,2008年12月,复星集团通过旗下的复星药业控股公司拥有同济堂药业股份,而同济堂药业于2010年度以1.2亿元人民币全资并购原贵州贵阳酒厂,后改制为贵州贵酒有限责任公司,复星药业对于贵州白酒应该有深度产业研究,复星集团对于进入白酒行业是否存在可能?值得行业关注。

我们预判,2014年度不会出现疾风暴雨式并购,战略并购仍将处于相对比较温和状态,但并购质量将大幅度提升。

将进酒原文范文2

关键词:酒精喷灯;故障排查;维修方法

文章编号:1005C6629(2015)9C0037C03 中图分类号:G633.8 文献标识码:B

酒精喷灯是初中化学实验中不可缺少的高温加热仪器,如木炭还原氧化铜、大理石煅烧分解等实验都需要高温火焰。酒精喷灯火焰可迅速升温至1000℃,且使用方便、安全,课堂演示效果好。但在近几年的教学实验准备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不能正常工作的酒精喷灯,有时正常燃烧的酒精喷灯会在课堂上有异常表现,有的越燃烧火焰越小,有的会突然熄灭,而且这类故障并不能立马消除,因此教师在使用酒精喷灯时总会担惊受怕。

此外,酒精喷灯的维修说明书又过于简单,对常见的故障、处理方法以及一些内部结构(如图1)并未作过多说明,实验员也只能通过自己的拆解予以了解。因此,上课时遇上有故障的酒精喷灯常常一筹莫展,无法解决。

酒精喷灯的工作原理是先在预燃杯中倒入适量的酒精,然后点燃杯中的酒精,使内部灯芯上的酒精受热气化,填有灯芯的铜管也迅速成为一个气化室,铜管内的酒精蒸气随着喷管喷出,燃烧形成高温。笔者以J2609型座式酒精喷灯为研究对象,根据平时使用的情况,对其多次探究和改进。现罗列座式酒精喷灯常见的故障情况,根据燃烧的原理,总结切实可行的故障排查及维修方法,供化学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参考。

1 情况一:火焰无法喷出,或时断时续

原因分析1:灯芯未完全被酒精浸润,无法形成酒精蒸气。

解决方法:长时间未使用或第一次使用的酒精喷灯,添加酒精并拧紧铜帽后,必须先倒置喷灯数秒,使灯芯完全被浸润,防止酒精燃烧过程中灯芯未完全浸润而炭化,导致灯芯损耗,并且炭化的灯芯也会堵塞喷气孔。

原因分析2:进风量太大,酒精蒸气供给不及,无法形成持续的火焰。

解决方法:刚开始点燃喷灯时,进风量不宜过大,容易导致喷灯无法成功点燃。在点燃预燃杯内的酒精前,应将火苗调节杆放在中间偏下处,待喷火有力并稳定后再逐步往上调节,使酒精燃烧更充分。

原因分析3:喷气孔被堵塞,灯芯的炭化颗粒、灯芯上形成的晶体从内部堵塞出气孔,或是燃烧过程中产生杂质颗粒掉入喷气孔使火焰无法喷出。

解决方法:喷气孔堵塞这种情况往往都比较危险,此时壶体内因受热而压强过大,容易造成壶体变形,严重的会造成壶体爆裂,发生伤害事故。建议发生该故障时,及时用细铜丝或铁丝疏通(不能用过粗的铜丝或铁丝疏通喷气孔),或是将铜管与壶体分离后用洗耳球从灯芯管下方往内部鼓气,使喷气孔畅通。

原因分析4:喷气孔的喷口过大,喷出的酒精压强变小,喷发无力,火焰也会减弱。

解决方法:①可以从喷管上方用工具将喷气孔拧下,用铜丝填补空档处。②用钳子等工具将喷口收小[1]。注意:有些型号的酒精喷灯喷气孔是被焊接固定住的,那么方法①、②不可行,只能更换新的喷灯。

2 情况二:火焰能喷出,但渐渐变小,最后甚至不能维持

原因分析1:壶体除喷气孔,还有其他漏气的地方,如壶嘴或壶体损坏。

解决方法:检查壶嘴的铜帽内石棉垫圈是否完好,铜帽是否拧紧。还要检查壶体是否有裂缝,若出现裂缝务必将该酒精喷灯报废。

原因分析2:J2609型酒精喷灯的壶体与灯芯管间是依靠内置螺旋并配以生料带加以密封的,若生料带破损或缠绕不紧密,则会造成壶体与灯芯管间的连接处漏气,该连接处泄露严重时会伴有酒精流入预热盘(预燃杯)或流至壶体外。

解决方法:此时应拆开壶体与铜管的连接,更换生料带并重新旋紧。

原因分析3:添加的酒精量不足,导致火焰减弱。

解决方法:倒入酒精的量约为酒精喷灯容量的三分之二最为理想,此时酒精燃烧的火焰持续,声音气势大。酒精量少于五分之二则太少,火焰力度会逐渐减弱,灯芯也容易炭化,发现酒精偏少则应及时添加。

原因分析4:火焰喷出后,火苗调节器位置调整太高,导致进风量太大。

解决方法:进风量太大,燃烧火焰会偏黄、不稳定,建议及时调整火苗调节器至最低位。若在最低位置时进风量仍偏大,可自行配制少量石灰浆,填于喷管与喷气孔下方连接处的空隙,等干透后则可起到减小进风量的效果。

原因分析5:预燃杯中酒精太少,预燃过程短,灯芯上的酒精未被充分加热,喷出量不足,火焰喷出一段时间后熄灭[2]。

解决方法:预燃杯中酒精尽可能多加,但不要超过预燃杯容量,以免发生酒精外溢。添加酒精时可从预燃杯上方小心倾倒,预燃时使灯芯管内的酒精充分被加热,形成酒精蒸气。若火焰是因为预燃不够而熄灭,可立即再做一次预燃,使酒精充分受热而成功喷出火焰。

原因分析6:灯芯塞进灯芯管的部分太少,受热时形成蒸气的酒精量就会偏少,以至喷出的蒸气偏少,火焰就会渐渐变小。

解决方法:在酒精喷灯的故障维修中有时也会拆出灯芯重新安装,此时要注意灯芯应尽量塞进灯芯管顶部,确保酒精蒸气在燃烧的过程中酒精供给充足,使火焰持续,但要注意灯芯不能堵塞喷气孔。

3 情况三:火焰喷出时带有小液滴,或带有火雨

原因分析1:酒精添加量太多,灯芯处渗入的液体酒精过多,蒸气喷出时可能带着液体一起喷出。

解决方法:这种情况容易发生火灾事故,建议添加酒精量在喷壶容量的三分之二以内(壶体肩膀以下)。

原因分析2:灯芯在灯芯管顶部被塞得太实,中间段容易堵住喷气孔,部分酒体未充分受热气化就喷出,与铜管外的火焰相遇而形成火雨,火雨四处飞溅,容易发生火灾事故。

解决方法:为避免产生这种情况,灯芯塞进灯芯管时,应将灯芯作简单处理。采用“大头进,细拖尾”的方式(如图2),将灯芯顶部盘成团,可用细棉纱线缠绕几圈固定,灯芯头部偏大会使灯芯带着酒精充分受热而气化,灯芯中间部分要做得细,最后用玻璃棒与灯芯一起伸进灯芯管作调整,将灯芯中间部分尽量避开喷气通道,确保不堵住喷气通道。

原因分析3:灯芯已被烧焦或灯芯上有其他固体杂质使得灯芯的吸水性差而引起。

解决方法:重新更换吸水性能好的纯棉灯芯[3]。

以往有些教师或实验员遇到酒精喷灯故障常常一头雾水,或归结为产品质量有问题,或考虑到安全问题而将酒精喷灯报废,重新购置。其实仔细观察酒精喷灯的工作状态和现象,充分利用燃烧的原理,从各个环节去排查,分门别类,分析故障原因,维修后大部分的酒精喷灯仍能正常工作,这样既可节省开支又不影响实验教学,一举两得。除了酒精喷灯,实验室的其他仪器也会出现故障,可能原理更复杂,只要教师和实验员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不断钻研和探索,每一个实验装置都能发挥出最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孙克文.座式酒精喷灯的维修[J].教学仪器与实验,2001,(3):29.

将进酒原文范文3

摘 要:通过对白酒行业进行背景分析,存在白酒总产量严重过剩、“塑化剂风波”殃及中小白酒企业、中央和军委限制高消费及禁酒促使大型白酒企业倒逼中小企业等压力,嘉粮窖通过运用差异化营销、概念营销、文化营销、焦点营销、借势营销、事件营销等策略,在中小白酒企业中异军突起,值得同行借鉴和学习。

关键词:嘉粮窖;中小企业;白酒;营销策略

作为白酒产业大省,四川不仅拥有一批一线白酒品牌企业,还拥有大量的中小白酒企业。由于近两年是白酒行业的多事之秋,这些中小白酒企业大多数仅仅超过行业温饱线,不少还挣扎在生存线上下。但是位于四川省乐山市的“嘉粮窖”酒业,尽管身处中国“白酒金三角”之外,但是却通过自己的一系列成功营销策略,取得了不错成绩,在中小白酒行业中异军突起,值得探究。

一、“嘉粮窖”崛起的行业背景

(一)白酒产量严重过剩 白酒业高烧不退

作为全国白酒产能最大的省,四川省政府白酒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显示,政府将着力推动宜宾、泸州成为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如果再加上邛崃、绵竹、成都、绵阳、遂宁等地白酒产量,预计到2015年,四川白酒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将超过3000亿元。[1]

不仅仅是四川、贵州等“白酒金三角”地区在大力发展白酒产业,其他省份也在大力扩充白酒产能。按照中国酿酒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5年全国白酒总产量将达到960万千升。[2]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止2012年底中国白酒累计产量已经达到1153.16万千升,提前3年完成2015年规划“目标”。如果按照2012年的产量数据,每瓶酒500毫升,白酒销售顺利,再将全国人口刨除未成年人和不饮酒的成年人,按照4亿成年男性计算,每人每年需要消费57.66瓶白酒,相当于每6天喝掉一瓶,才能完全消耗掉生产量,达到供求平衡。白酒产能严重过剩,产业高烧不退已经对白酒行业健康发展产生了很大隐患,对中小白酒企业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二)“塑化剂风波”殃及四川中小白酒企业

2012年11月19日,由酒鬼酒送样检测的产品塑化剂超标达260%引发的塑化剂风波,造成沪深两市13只白酒股大面积杀跌,市值一日蒸发328亿元,随即将“塑化剂风波”推向全国。尽管塑化剂风波由酒鬼酒点燃,但是受到波及最大却是四川白酒。川酒之所以风行全国,依靠的是通过老名酒“六朵金花”在全国消费者心目当中树立了四川产名酒的印象,同时"中国最大原酒基地"为川酒走向全国奠定了牢不可破的基础。当“六朵金花”在全国“开花”的时候,邛崃、大邑、泸州、宜宾等地的原酒、基酒、调味酒也在源源不断地输往全国各地。全国各大名白酒企业与四川众多的中小型白酒原酒厂彼此之间存在唇亡齿寒的密切关系,加上抗风险能力较弱,所以当大型白酒企业受到“塑化剂风波”影响打个喷嚏,四川中小白酒企业受到殃及将伤风感冒一场。

(三)中央“限高”和军委“禁酒”促使大型白酒企业倒逼中小企业

从2012年3月开始国务院发出“限高”令,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禁止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公务消费相关的高端餐饮、酒店、白酒、珠宝礼品等市场应声而跌。加上中央军委印发《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明确规定“不安排宴请,不喝酒”的禁酒令,饱受诟病的高端白酒企业整体业绩直接下滑,销售严重下降。以茅台和五粮液为首的高端白酒纷纷大幅降价,以价格抢占中端市场。如此定位和调价,将使大批一线品牌向二线品牌、二线品牌向中低端品牌逐级倒逼,最终以中低端市场为依赖的中小白酒企业,市场拓展空间进一步压缩。

二、嘉粮窖酒业集团简介

嘉粮窖酒业集团是位于四川省乐山市,集研发、酿造、销售、包装为一体的中型白酒企业。公司结合现代国际的饮酒趋势,跳出中国高端白酒传统的粮食酿酒模式,以芹菜加粮食原生态发酵,采用尖端工艺研制出目前国内独一无二,由芹菜、豌豆、黄豆、高粱、糯米、玉米、小麦、大米等八种原料,混合蒸馏而成的嘉粮窖、嘉府窖系列中高端白酒为主,嘉粮春、嘉府春、嘉府醇、嘉府福中低端为辅,开拓出了中国白酒市场健康饮酒的新篇章。

嘉粮窖集团秉承宣传、弘扬酒文化,让消费者识酒、知酒并健康饮酒的宗旨,不断创新营销理念,将服务做到细致入微。不断创新发展,在酒文化、营销等方面成为白酒销售行业新领袖。从“嘉州路”发展演绎而生的“嘉粮窖”在短短几年里,走出酒巷,香飘万里,已跻身全国高端白酒之列,并以其独特的魅力和不可抵挡之势,迅速占领全国并向国际市场延伸。公司下辖眉山五源红酒业、乐山嘉粮窖生态园区、泸州嘉粮窖酒业等三个生产厂,北京、成都、乐山、眉山四个销售子公司。员工近千人,在全国大、中、小城市均有销售网络。曾荣获“世界多元文化联盟”白酒金奖,“嘉粮窖”获2011、2012全国两会专刊唯一刊登发表的宴用酒。

三、“嘉粮窖”异军突起的营销策略组合拳

(一)差异化营销策略

嘉粮窖酒业集团地处四川省乐山市,没有知名度特别高的传统酿酒文化底蕴,没有白酒金三角的地域优势,也没有突出的代表性创新香型,要想在众多白酒企业中崛起,不出奇招几乎没有胜算。差异化营销是嘉粮窖崛起的最成功营销策略之一。

该企业的差异化主要体现在产品技术创新上,打破传统酿酒的思维,利用全国独一无二的配方,从而创建独一无二的品牌,获得唯一性的“第一效应”。

企业产品研发中心结合现代国际的饮酒趋势,跳出中国白酒传统的粮食酿酒模式,在广西建立无公害芹菜种植基地,然后以芹菜加粮食,包括芹菜、豌豆、黄豆、高粱、糯米、玉米、小麦、大米等八种原料,原生态发酵,混合蒸馏而成嘉粮窖、嘉府窖系列白酒,无论是在口感、营养还是配方都与竞争对手存在较大差异,开拓出白酒市场健康饮酒新理念。

(二)概念营销策略

首先,公司强调其前身“嘉州路”在中国具有最早酿酒历史。何平,四川眉山市青神县人,现今嘉粮窖集团掌门人,宣称何氏家族祖辈酿酒,何氏酒坊方圆百里闻名。在何氏酒训别指出,据《韩昌黎文全集》记载,何氏酒坊源起于西周,何氏家族原姓姬,始为西周王族,因司职祭天地而集天下酒方传承后人,刻简作《训》,后秦始皇统一中国,何氏家族先祖为避忌秦皇而立族姓为“何”。何氏酒坊先祖举家避祸迁入川蜀,其间几代人在颠沛流离的经历中,完善了烧酒秘方,酿造出中国最古老的高浓度烧酒——“何氏古烧——嘉州路”。据此在营销宣传中反复强调“嘉粮窖”前身“嘉州路”的“中国最古老烧酒”概念。

其次,公司强调酿酒配方科学合理,公司倡导健康饮酒生活方式,调节身体机能平衡。配方在传统五粮(大米、玉米、糯米、小麦、高粱)的基础上添加了具有不同的功能的芹菜、豌豆、黄豆灯三种原料。

芹菜具有镇静安神、利尿消肿、平肝降压、养血补虚、清热解毒、防癌抗癌、醒酒保胃的功效,其性凉、味甘、无毒,对血管硬化、神经衰弱等有辅助治疗作用,芹菜中含有一种挥发性芳香油,会散发出特殊的香味,可以促进食欲,对健康极为有益。

黄豆富含多种营养素,对健康的贡献更是“不可斗量”。比如:含植物性蛋白质提升免疫,可以增加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功能,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富含大豆卵磷脂让头脑聪明,增加神经机能和活力;促进脂溶性维生素吸收,强健人体各组织器官;富含大豆异黄酮,这种植物雌激素能改善皮肤衰老,还能缓解更年期综合症;含有蛋白酶抑制素,可以抑制多种癌症,预防癌症;大豆皂苷能清除体内自由基,具有抗氧化作用,增强人体免疫机能;植物固醇有降低血液胆固醇的作用。

豌豆食疗作用在于其所含的止杈酸、赤霉素和植物凝素等物质,具有抗菌消炎,增强新陈代谢的功能;味甘、性平,归脾、胃经;具有益中气、止泻痢、调营卫、利小便、消痈肿、解乳石毒之功效。

公司通过广告语:“调节机能平衡·喝嘉粮窖!”推出“调节机能平衡”概念,不断强化健康饮酒理念。

(三)文化营销策略

文化营销是白酒行业常用的营销手段之一。嘉粮窖也不例外,嘉粮窖进行文化营销的方式主要从两种文化入手。

其一是名人文化。公司强调“嘉粮窖”前身是何氏传统酿酒“何氏古烧”——“嘉州路”。为佐证“嘉州路”历史悠久,借助南宋名人,著名爱国诗人陆游,在嘉州府官之时,曾偶饮何家酒坊酿制的“嘉州路”,并赋诗曰:“平生何足忆,唯有嘉州路”,从此爱上了“嘉州路”,该白酒也因此进入了古代名人喜爱的白酒代表性品牌之一。

其二是窖藏文化。其实窖藏文化与目前最流行的白酒文化中的年份酒文化同出一脉。公司在营销宣传中将自己的年份酒和其他白酒品牌的年份酒形成差异,不仅仅是酿出的酒陈放年份较长,关键在于主打高端白酒“嘉粮窖”系列浓香型白酒采用公元1215年古老窖池酿制,迄今已800多年历史,为乐山(古称嘉州)何氏企业代代相传,躬身耕耘,精心酿造实践,不断演绎和升华,成为当地极富窖藏酒文化盛名的杰作。

(四)焦点营销策略

“百年老酒十里香”,近年来白酒市场刮起“年份酒”风,白酒厂商纷纷推出“年份酒”、“陈酿酒”、“典藏酒”等,标注“5年”、“10年”等字样的年份酒比比皆是,且带有“坊”、“窖”、“原产地”等与“年份”有关字眼的产品更是不胜枚举,这些酒的价格也因此不菲。由于一直以来就有“酒是陈的香”的观点,所以年份酒市场呈现一片繁荣景象。超过一半以上的大中型白酒企业推出了年份酒。尽管目前已然呈现乱象,但是乐山嘉粮窖生态酒业依然与时俱进,利用年份酒成功突围。

公司的焦点营销策略借助窖藏历史悠久的卖点,推出高端白酒“嘉粮窖1215”。将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品牌高端产品定价为5880元/瓶,远远超过四川另一主打窖藏白酒品牌“泸州老窖1573”数倍,引来业界一片哗然,质疑声不断。公司对此做出解释,“嘉粮窖1215”并非年份为1215的产品,而是指该产品采用家族起源最古老的窖泥延升的老窖池,跑窖循环,精工蒸馏而成。经老窖池窖藏多年,富含多种有益健康的微量元素,具有“窖香浓郁,绵甜甘洌,醇和净爽,余味悠长”的独特风味,堪称酒中佳品。为保持其高端代表品质,“嘉粮窖1215”瓶盖采用天然水晶制作而成,其瓶身图案由金色与蓝色经典搭配,明净高雅,尽显高贵品质,“千窖一得”。公司采用极高价格吸引业界眼球的焦点营销策略,尽管在高端销售没有太多量上的提升,但是对推出另一高端品牌“经典嘉粮窖”(2980元/瓶)以及其他中低端年份品牌——“5年嘉府窖”(890元/瓶)、“嘉粮春”(490元/瓶)、“嘉府春”(260元/瓶)、“嘉府醇”“嘉府福”(25元/瓶)却是一个极大的推动。

(五)借势营销策略

公司借势营销策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借“白酒金三角”原产地区域的品牌高认知度发展势头进行营销。在中国白酒金三角尚处于论证阶段时,公司董事长何平就高瞻远瞩,认定公司发展与白酒金三角应该有合适的合作,才能更好证明和保证白酒酿造品质的纯正。2007年,嘉粮窖集团即大胆兼并了泸州市凤凰老窖曲酒厂,占有51%的股份,获得3个在白酒金三角的生产基地。目前中国白酒金三角规划已经获批,未来的发展中,具有白酒金三角这样一个保证品质的隐性品牌,公司发展将前途无量。

另一方面借各类名人进行营销。与前面文化营销不同的是,前者借古代文化名人,宣传酒文化。而这里借军政文化艺术各界名人赞誉来宣传企业,进行第三者品质认同佐证,避免了王婆卖瓜之嫌。如:特型演员称赞“嘉粮窖”为一款独一无二的好酒;原中国人民海军航空司令员马炳芝对嘉粮窖发展寄予厚望;中央电视台画家联盟主席王恩来向嘉粮窖集团赠送书法墨宝“创业为乐”;原中国人民博物馆马树学少将祝贺嘉粮窖取得的成绩,

称赞嘉粮窖是他喝过的一款独特的好酒;嘉粮窖集团董事长向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女士汇报集团发展,得到高度支持;原副司令员陈世俊为嘉粮窖题词;中国CEO联盟顾问杨晓铎为嘉粮窖题词;中国著名白酒专家组组长曾祖训、副组长胡永松、赖登燡为嘉粮窖题词等等。

(六)事件营销策略

事件营销策略是公司运用得最频繁的策略之一。公司董事长何平频频参加各类活动,曝光在聚光灯下,制造各种“事件”在各种能提升公司知名度、开拓市场的场合实施公关,将事件营销和公关营销完美结合在一起。

连续三年赞助两会,并获得2011、2012、2013全国两会专刊唯一刊登发表宴用酒。尽管不是宴会唯一专用酒,但是获得两会专刊唯一,一个不经意的球即成就了一个事件。

嘉粮窖被评为2011全国川商风云(领袖)企业,何平当选为全国川商理事会主席团主席。嘉粮窖1215为本次会议唯一指定用酒。

在2012中国传统文化(艺术)发展论坛暨中国最具魅力文化品牌企业颁奖典礼上,嘉粮窖被评为“2012年度最具魅力文化品牌企业”,董事长何平被评为“2012年度最具魅力文化品牌企业家”。

嘉粮窖杯——井研成都商会成立大会于2013年1月26日在成都锦江宾馆召开。省市、军区政协、乐山市领导、政界、商界、军界、媒介近300人出席,嘉粮窖1215为本次会议唯一指定用酒。

品牌不是大型白酒企业的专利,也不是因为高档、名贵而成为名牌,品牌塑造需要企业长期不懈地努力,中小白酒企业要想成长,发展壮大,需要有长期规划,不走寻常路,找到适合自己的营销策略,在保证品质的基础上打出组合拳,进行整合营销,方能立于不败之地。嘉粮窖的创新营销思维,长远的发展眼光,无疑值得广大具有同样处境的中小白酒企业借鉴。

参考文献:

[1] 四川省政府白酒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Z].2012(10).

将进酒原文范文4

公司占地3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年产白酒2 000吨,是黑龙江垦区酿酒业的骨干企业,公司选用的优质高梁为原料,以红小豆、大麦培养的大曲为发酵剂,地缸28天发酵,陶坛贮酒3年以上,采用国家名酒工艺,产品以绵甜爽净的风格被黑龙江垦区誉为佳酿。公司获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工商、卫生等证照齐全,具有世界先进的气相色谱分析检验仪,以及防伪喷码、自动打包、自动封口等多种设施。

一是挖掘文化抓品味。2009年雁窝岛酒厂从新整合以后,就意识到酒文化的重要性。

雁窝岛集团酿酒有限公司坐落在美丽富饶的三江平原,完达山下小清河畔的雁窝岛,上世纪50年代王震将军带领十万复转官兵,不畏困难,艰苦创业,把雁窝岛开发成肥沃的农田。电影《北大荒人》、长篇小说《雁飞塞北》是以雁窝岛开发建设为原形编著的,60年代小学五年级语文教科书中《开发雁窝岛》描写雁窝岛开发的经历和北大荒人的创业精神,原国家副主席董必武亲自为雁窝岛题字,王震将军多次视察,对雁窝岛的开发建设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使雁窝岛成为北大荒黑土地上一棵璀璨的明珠。

中国最早的地理专著《山海经》之《大荒北经》记载:大荒之中,有山名曰不咸,有肃慎氏之国。有大泽方千里,群鸟所解。有专家据此推断,“不咸山”即长白山,“大泽”即是今天的三江平原。

文化来自于历史和现实。雁窝岛酒经过酒文化专家对其进行挖掘之后,我欣喜若狂地发现:作为北大荒的文化之根,精神之源,白酒之魂,其酒文化的厚度和宽度,在中国北方白酒企业中是十分罕见的。

像国家副主席董必武题词“雁窝岛”,王震将军选址八五三、黄成荣师长酿酒小清河,中国白酒泰斗周恒刚题词“雁窝岛酒”,一碗雁窝岛酒与“潜水挂钩”的故事等在雁窝岛酒的文化中如颗颗珍珠熠熠生辉。

这种无形的文化财富,不仅仅是雁窝岛酒的,它更是雁窝岛和咱们农垦人的,依托这样的文化来设计产品,定位市场,让雁窝岛酒成为黑龙江农垦乃至中国农垦一个最有代表性的品牌之一,是雁窝岛酒文化赋予雁窝岛酒人的责任和使命,是我们矢志不渝追求的目标。

二是夯实基础,抓品质。首先在农场党委的支持下,在各界朋友的关心下,上半年在调整企业管理的同时,不断加大新产品研发,努力开拓省内外市场,新款酒掌中飞雁、雁盖群芳、富贵年华、百花争艳、如日中天、纯粮一号、地缸王五谷丰等新品陆续上市场,并取得良好的市场回应;市场开发也取得了新的进展,几个月的时间又迅速地打开了天津、吉林、上海、杭州、北京、哈尔滨、佳木斯等十几个销售市场。

其次,企业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严把原料质量关,从产品质量入手,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各个流程,从而保证了产品质量。

好的白酒,必须要有好的水质、好的原料,好的工艺。雁窝岛酒,位于世界三大湿地和世界三大黑土平原之一。1997年,雁窝岛被黑龙江省批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1999年,被列入《亚洲湿地名录》;2002年,被国务院批准为“挠力河部级自然保护区”;2005年,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三江平原以黑土闻名于世,其土壤分布为棕壤、白浆土、黑土、草甸土、沼泽土,而雁窝岛的土壤有机质含量最高达10%。所以,雁窝岛上的民谣是这样描述雁窝岛的: “雁窝岛是宝地,捧打狍子瓢舀鱼,野鸡飞进饭锅里”。“雁窝岛的土呀肥到了家,用手一捏冒油花,压块树枝能长叶,插根筷子能发芽。”“雁窝岛呀是干果铺、猴头木耳长满树,榛林野果遍山岗,雁蛋好像石铺路。”在这样的环境生长的粮食原料,为我们生产优质酒提供了保障条件。

至于雁窝岛酒的品质专家们已经有了定语,我们要在此基础上层楼更上,让消费者更放心。

三是提炼模式,抓品牌。雁窝岛酒在农垦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各部门领导的支持下,一路走来,荣誉接踵而至,品牌不断提升:

将进酒原文范文5

【关键词】高校附属酒店;外聘员工;流失原因;对策分析

在我国高校的改革中,学校进行后勤化社会改革是很重要的环节。随着我国高校改革的不断推进,高校附属酒店中也聘入了大量的外聘员工,他们是酒店的重要发展动力。对于酒店来说,人员的流动能有效对酒店人员的结构进行优化,让酒店增添发展的活力;但是酒店的人员流动若是过于频繁会制约酒店的发展,特别是酒店中如果流失了一些能力强、客户关系好的员工,会给酒店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员工流失,成为了当前各高校酒店需要亟需解决的问题。

1 酒店当前员工现状分析

对于酒店行业来说,属于服务型的劳动密集产业,员工的数量和素质对酒店的发展影响很大,所以酒店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努力。近年来,我国的酒店业发展势头良好,各种星级酒店、连锁酒店林立,对服务人员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大。但是受到行业自身的特点的影响,同时还加上其他的制约因素的影响,服务人员一直存在严重的缺口,呈现供不应求的局势。同时酒店中人才流动性很强,不断出现流失问题,使得人员不稳定,酒店的发展也由此受到了很大影响。

2 高校酒店外聘员工为何会流失

2.1高校附属酒店具有事业性和经营性的双重特点。高校的附属酒店具有服务性和经营性的特点,且大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参与到商业酒店的竞争中,这样才能在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但是,高校附属酒店普遍存在着要服务学校的传统思想,受到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多数的高校附属酒店仍然受制于学校的行政部门管理,使得高校附属酒店不仅要考虑到经济利益,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学校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完全违背了市场规律,承接了很多并不盈利的行政性业务使得正常的经营状态受到了影响,企业的利润得不到保证,严重制约了高校附属酒店的发展,这就使得很多的外聘员工看不到酒店发展的美好前景,从而有很多优秀员工不断跳槽。

2.2高校附属酒店外聘员工的工资待遇存在差异。很多高校附属酒店在之前属于事业编制的招待所,为了保证高校附属酒店的发展,一般都会让原先带编制的员工留下来,使得酒店中新聘员工和老员工同时存在。在员工的待遇问题上,也是采用了老员工用老办法,新员工用新办法的政策,使得酒店内部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的状况。此外,在新老员工的福利和新老员工的升职加薪等方面等存在着严重的差异,这就使得外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不起来,同时心理上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位置限制。在酒店中,一般工程技术、财务部门的人员较为稳定,但是还有其他的一些核心部门,比如餐饮部和客房部等,这些部门需要直接面对顾客,所以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比如性别、年龄和相貌等,这就使得员工的流动性较大。同时,酒店员工在工作中劳动强度较大,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特别是在餐饮部工作的员工,工作时间很长,没有稳定的就餐时间,而且没有稳定的下班时间,长期下来,员工身心疲累。所以,酒店的员工很多都将工作作为暂时的工作,没有长期干下去的打算,一有机会就转向其他的行业。

2.3工资水平不高。在企业员工的流失原因中,有很多的影响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工资水平太低。在我国,酒店员工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受到大环境的影响,高校附属酒店的工作水平也普遍不高,同时还受到学校的实际财政状况影响,为了方便学校的管理,学校需要将各部门的外聘人员保持同样的薪酬待遇,使得酒店外聘人员的工资水平普遍不高。所以,很多员工为了寻找更好的薪资待遇,遇到合适的机会就会离开酒店。

2.4没有很强的归属感。酒店外聘员工有很多不是单单为了追求一份工资,而是谋求更好地事业和发展前途。在高校中,附属酒店只是其管理的一部分,他们普遍重视的是高校的文化建设,在高校中科研教育工作是重中之重,酒店只是其附属的部门,因此酒店的员工也得不到相应的重视,这就使得他们的地位普遍不高,这也是很多外聘员工选择离开的重要原因。

3 外聘员工在高校附属酒店流失的对策分析

3.1首先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树立起来。在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中,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是重要的管理核心,所谓的以人为本就是将员工作为企业的重要资源和财富,对员工要充分尊重,同时让他们能积极参与到酒店的管理中,将员工的归属感增加,做到以酒店为家。这样,不仅能有效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同时还能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让他们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工作,从而将员工的流动率降低。

3.2将学校和政府需要共同承担的机制建立好。高校附属酒店同时还具有一些行政的属性,这点学校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对于高校附属酒店来说,它的硬件部分是学校投资的,学校应对一些不断上涨的餐饮原材料进行必要的补贴,从而统一高校附属酒店的经济性和行政性,这样能有效缓解酒店因为其具有的行政性而带来的经济压力。

3.3将激励机制有效建立起来。现代管理学的中心是激励,它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将公平的用工制度合理建立起来,传统的用工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将员工的外聘身份和事业编制身份取消界线,让所有的员工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人员的选聘需要按照岗位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对员工进行聘期考核,并对岗位进行动态的管理,让有能力的人担任管理的重任,使得外聘员工在酒店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平台。将科学的薪酬制度建立起来,员工一般都会用薪酬来衡量自身的价值,或是与其他的同职位的人员进行对比,当他们感觉自己的付出和所得不相符合时,就会选择跳槽。按照公平兼顾、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同时按照岗位确定薪资。将薪酬待遇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还要考虑到员工的岗位和工龄等,将绩效奖金制度完善好,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表现等,通过科学的量化,并与酒店的实际效益进行挂钩,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按需分配、按劳计酬的原则。将员工培训制度建立并健全,培训工作的及时开展,便于提高员工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将员工的归属感建立好,同时让他们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有着清醒的认识,从而尽量减少酒店外聘员工的流失。

3.4努力将酒店文化构建和谐。高校附属酒店具有的事业性和经营性的特点决定了酒店需要充分重视自身的文化氛围,将酒店的特有的文化品牌和文化意识树立起来,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并拥有自己的经营管理理念。积极引导酒店员工遵守和理解酒店的管理理念,让他们能认同酒店的文化,同时积极发挥团队协作精神,从而形成酒店特有的文化氛围。彻底让酒店员工放下精神上的包袱,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从而将酒店的凝聚力增强,使得酒店外聘员工的流失率逐步下降。

3.5充分重视校企联合办学的力量,将酒店的后备人才培养好。高校附属酒店就在高校校园内,它与高校有着密切的联系。高校附属酒店可以充分利用这种便利条件,和学校合作进行联合办学,通过合作办学,可以在酒店中进行授课,这样与酒店合作的办学方式,能将员工和学生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理论进行大幅提升,同时还确保了为酒店培养出专业型的技术人才。

4 小结

随着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发展进程,高校附属酒店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大量的外聘员工进入到酒店工作,但是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酒店员工流失率较高。酒店的员工流失率过高会阻碍酒店的发展,及时分析酒店外聘员工流失的原因,并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对高校附属酒店的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 高垠.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国地质教育.2013,(02)

[2]李伟.饭店介入高校后勤市场效益分析[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

将进酒原文范文6

内容提要: 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人在主观过错上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对其进行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何在?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上缺乏支持,实践中亦分歧明显。以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为前提,以责任主义为立足点,分析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并对现有理论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谬误认识提出合理性怀疑,包括对该类案件如何进行主观归责作出原则性分析,甚至提出“一个主观心态可以支配一个或多个连续行为”的观点,以此得出结论,对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应当以陷入醉酒状态前的主观心态为主要根据,且适当以陷入醉酒状态之后的主观心理为辅助作综合考察,从而准确确定其肇事行为的主观归责定性根据等。

自汽车问世以来,在带给人类便捷的同时,也成为了造成人类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过去的十年间,据已有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死亡人数冠居各类事故之首。而这其中,又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事故是由醉酒驾车引发的。仅2009年一年,在各类媒体上,重大交通肇事案件频频出现,张明宝案、孙伟铭案、胡斌案等等,一系列的“马路杀手”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潜在的不安与恐怖。在个案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关于醉酒驾车肇事究竟适用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还是援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出现了诸多的刑法理论困惑与司法实践争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出台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醉酒驾车肇事的案件进行了法律适用的原则性指导。WWw.133229.cOM该《意见》主张对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量刑,但却并未对其观点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说明,亦未说明如何区分刑法典及刑法通说中属于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与《意见》中所主张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就导致不仅理论上阐述不清,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其适用标准依旧模糊。

本文拟以醉酒驾车的定性中所出现的理论争议为开端,以醉酒驾车肇事的主观责任根据为目的,分两个层次逐步讨论如何在刑法中对醉酒驾车肇事的主观心态进行区分。第一个层次讨论的核心在于对醉酒驾车肇事科以刑事处罚的主观理由何在,即从肇事者的主观心态上揭示为什么要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这个层次将围绕原因自由行为和胡萨克教授所提出的控制原则,阐述对肇事者处罚的主观根据;在解决了为什么要对其处罚之后,第二个层次讨论的中心在于,进一步甄别处罚的轻重或者程度差别(即刑法上一直所认可的故意与过失的处罚差异)、差别的原因以及识别该差异的原则。

文章以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及其相关理论为线索,对醉酒驾车肇事的主观罪过进行了较深入讨论。其间,渗透着刑法学界持久的关于责任主义的争论,充斥着刑法哲学中古老的自由意志论的理念,以刑法的正义为诉求依归,揭示了对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主观正当性以及该正当性的必然要求。

一、问题的提出

醉酒驾车肇事与普通交通肇事的差别在于,行为人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并最终肇事进而产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的。醉酒状态下,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甚至丧失。然而,刑法上对行为人的归责一直以行为人的“同时”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这就为该类行为的定性造成了争论。

(一)“醉酒”状态与相对意志自由论的矛盾

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意志是否自由,是刑法领域千百年来所讨论的古老话题之一。对意志自由的争论也延续至今,绝对意志自由的观点已经基本没有了领地,人们至今普遍认为相对意志自由是合理的见解。而相对意志自由论的观点主张,行为人在实施自己的行为时,必须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有所认识并可以控制,在自己可以选择适法行为的情况下选择了侵害行为。就责任而言,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刑事归责。

由此可见,相对意志自由论即“选择与责任并存”原则关注的是,行为人只能对自己能够支配或者控制的行为负责,而不能对控制之外的行为负责。

这就为醉酒状态下的驾车肇事行为提出了困惑:行为人的肇事行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发生的,行为人肇事之时,对自己行为和后果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受到削弱甚至丧失。换言之,行为人并不是一个具有理性人应当具有的相当程度的自由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依据又何在呢?这便是对醉酒驾车肇事进行处罚所遇到的理论矛盾之一。

(二)“醉酒”状态与责任主义的冲突

责任主义原则即“同时存在”原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必须存在相应的心理支配,也就是心理与行为同时存在。只有符合“同时存在”原则的行为才可能具备刑法上的非难可能性,才可能进一步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原则可以追溯到黑格尔的哲学理论之中,尽管黑格尔作为唯心主义的大师,但其仍旧是将主观与客观结合起来进行考察的典范。“行为是主观意志的外在表现,是主观在客观上的转换(将主观转换为客观),换言之,主观和客观在此已结合在一起。”{1}显然,这是其经典表述。因为行为是由心理所指引,而心理则是由行为来表现,这是哲学界至今承认的命题。也正因如此,在研究刑法中的行为时,也就无法绕开与行为息息相关的心理的问题。行为不可能凭空产生,而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的指引而出现,因此在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刑事归责时,必须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的“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刑事处罚的对象从来就不仅仅是纯客观的行为,而是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在内的主客观统一整体。这样的认识,也正是责任主义的核心思想所在。

然而,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人由于处于“醉酒”状态而难以确定其主观心理态度。于是,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似乎显得缺乏主观根据了。刑事归责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发现“意志”的过程,发现“人”的过程,刑事归责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客观的外在表现来回溯至“那个控制意志的人”,进而将刑事责任归结于其身。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形下,由于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导致这种寻求的过程受到了阻碍,发现“那个控制意志的人”的进程似乎看起来无法顺利进行了。尽管,国外刑法中对处于醉酒、吸毒等导致辨认控制能力降低甚至丧失的情状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大都规定了刑罚处罚,我国大陆刑法也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处罚的根据问题,规范中的处罚并未得到合理的理论支撑,更未解决其所引发的理论纷争。

在醉酒状态与已有的刑法理论产生如此矛盾或冲突的情况下,对在该状态下实施的交通肇事行为如何定性处罚,自然就成为了存有疑虑的问题。

二、问题的分析

(一)醉酒的范畴之厘定

显然,“醉酒”是本文所有讨论的核心要素,对“醉酒”的规范内确定是对醉酒状态下所实施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重要前提。

“醉酒”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议题,涉及到医学、司法鉴定学、法学等众多学科的知识,各个学科对醉酒的分类也都立足于本学科的知识领域而有所不同。单就刑法领域而言,对醉酒常常将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对待病理性醉酒的人,初次陷入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除此之外的醉酒状态,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初次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的行为人驾车肇事的,只要经过相关鉴定可以证明其抗辩成立,则无刑事责任,自然也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1]。

实践中对“醉酒”的判断,不能仅仅立足于刑法理论之上的谈论,而必须依赖于规范之内的标准,寻求“醉酒”的规范内涵。

显而易见的是,根据程度的不同,饮酒之后的状态可以分为单纯的“酒后”和“醉酒”两种状态。在我国大陆地区,对醉酒的法律标准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来确定的。该规定明确,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驶。在行为人肇事之后,交通警察部门会对行为人进行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只有检测结果显示行为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才可以从法律上确定行为人属于“醉酒驾驶”。也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才可能涉及本文所讨论的醉酒驾车肇事的刑事处罚问题。

(二)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科以刑事处罚的主观根据

1.前提构架:刑法中有关主观心理态度的讨论

本文的核心问题是讨论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主观根据,即必须从主观归责的角度明确对该类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的理由。然而,刑法理论中对主观心态的界定尚且需要首先明确。

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中,以往对主观心态的讨论有三种观点,包括:

其一,主观心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结果所持有的主观心理态度。

其二,主观心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所持有的主观心理态度。

其三,兼采行为和结果的观点,认为主观心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以及其行为结果所持有的主观心理态度{2}。

尽管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我国大陆刑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认为,主观心态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心理态度。主流学说至今仍旧无法解决的难题之一,便是对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心理态度的揭示。对行为进行非难之可能性与非难之程度所依赖的必要因素之一便在于其主观心理的确定,然而,结果加重犯由于出现了两个结果,导致在判断行为人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的时候,出现了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

尽管以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心理态度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尚且存在不足之处,但是,其本身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对于上述的矛盾,本文认为,从逻辑角度来看,乃是源自于一个有失偏颇的前提,那就是认为一个主观心理态度只能支配一个行为。其实,无论从刑法理论本身还是刑法哲学层面观之,一个主观心理态度只能支配一个行为的见解都是不能自足的。刑法上一直存在着诸如“概括的故意”这般术语,这本身就说明,一个主观心理态度可以支配一个行为或者多个连续的行为。但本文认为,需要明确的是,倘若一个主观心理态度支配的是多个连续的行为,那么该多个行为之间应当具有逻辑上的因果联系。这是阻止主观心理支配断裂的必备要素。由此可知,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而产生了多个结果,只要可以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换句话说只要对行为人进行客观归责,那么无论行为带来何种结果,都是应当涵盖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之内的,不存在超限的问题。

从上述结论认识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心理构成不难看出,无论产生了怎样的加重结果,行为人对该结果的主观态度都包含在对行为的主观心态之中。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有所认识并且持有某种心态,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然而,对主观心态的讨论将有助于对醉酒驾车肇事的主观根据的追寻,并为对该类行为的主观归责找到根据。

2.核心论证: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科以刑事处罚的主观根据

(1)抽象根据:为何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科以刑事处罚

(a)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

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上的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产生的起因便在于对于醉酒、吸毒等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辨认控制能力减弱或丧失的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常常无法得到处罚,被告人由于援引责任主义所引导出的刑法规范,辩称自己并未在具有正常的辨认控制能力的情状下实施行为,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基于责任主义的立场,这一辩护理由一度让人束手无策。于是,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蔓延开来。诸多讨论的结果均是对该类行为必须进行处罚,否则必为犯罪人所利用,但囿于对其理论支撑的缺失,使原因自由行为招致了诸多的质疑。

萨维尼就对原因自由行为质疑道:“行为者若意图犯罪,借饮酒自陷于酩酊,而在完全丧失心神状态中实行者,则属显然矛盾;盖彼若完全陷入于丧失心神,则彼应已不能遂行其以前所曾决意并意图之行为,如彼仍可以遂行其以前所曾决意并意图之行为时,则系彼未丧失心神之证据,自不能免于归责;即无特别规定,裁判官亦可加以处罚。”{2}这一质疑的确有其合理之处: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之时的确是出于辨认控制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的情状之下,对其科以刑事处罚,的确难以从理论上自圆其说。于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常被人误以为是责任主义的一个例外。不少大陆学者亦确实在援用“例外说”来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理论解释[2],以求梳理原因自由行为对责任主义的反叛,但这样的观点并未取得一致认同。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诸多学说,均各有其不能弥补的空缺之处,尚不完满。

本文认为,之所以诸多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都未能尽如人意,是因为讨论一开始就受到了“限制”,这一“限制”即上文已经提及的一种前提:一个主观心态只能支配一个行为。可以看到,对原因自由行为讨论都是建立在将原因自由行为界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基础上,并且致力于解决在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即责任问题,而将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之时的主观心理仅仅局限于原因行为之上,缩小了其影响力。

我们认为,一个主观心理完全可以支配多个行为,只是其所支配的多个行为需要逻辑因果关系的连接。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可以共享一个主观心理态度,即以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判断行为人的整个肇事过程的主观心态。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如下:

其一,行为人是在醉酒之后实施的肇事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在驾车之前已经陷入了辨认控制能力的非正常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确认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难以实现的。

其二,行为人在醉酒之前的行为是在一定的主观心理态度之下实施,而且该种主观心态一直支持行为人实施行为直至肇事,行为人醉酒之后驾车的行为与之前的心理并未连接,也就是说,驾车肇事行为是之前行为的延续。这就解释了无法确定行为人新的主观心态的原因。

这一观点与以往争论中曾经出现的“整体说”表面较为相似,但是并非“整体说”的拥趸。“整体说”仅仅是笼统地说,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属于一个整体,都由一个主观心理进行支配,然而并未明确前后行为之间的具体关系。本文认为,前后行为是由于具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并非只要有两个行为就一概可以承接,也就是说,本文所主张的“一体”,是逻辑上的“一体”,而并非“机械的一体”。

基于上述结论,醉酒前的行为与醉酒后的肇事之间存在着天然的逻辑联系,于是可以将二者作为一个主观心理共同支配的对象进行处罚。醉酒肇事行为的“内心恶”与“结果恶”并未断裂,支配仍旧有效存在。所以,在秉持“内心恶”与“结果恶”的双重考量之下,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科以刑事处罚,即使坚持结果行为的“无心理状态”,从主观归责的角度看,亦是具有前提合理性的。将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心理态度进行综合考察,并以前者为主要根据,便可得出合乎刑法正义的必然结论。

(b)控制原则

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乃是为了说明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刑事处罚并非超脱了责任主义苑囿,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仍然具有主观上的恶。但仅仅说明具有主观上的恶性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说明为什么刑法必须对这种“恶”进行刑事处罚。对于该项说明,胡萨克教授的控制原则可为解释之典范。

控制原则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可以防止事态发生时候,才可以对其行为进行刑事处罚{4}。控制原则的提出,部分原因是为了解决故意与过失认定中产生的无所适从的现象,其认为,只要行为人可以对事态、行为或者思想进行控制而没有进行控制,导致发生了侵害结果,则应当对行为人科以刑事处罚。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完全可以控制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仍旧过量饮酒,致使自己陷入了醉态继而驾车肇事,说明行为人在饮酒之时,已经对多数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抱持着消极的不保护态度。这种内心的恶,便是对其进行处罚的主观根据所在。法律以规范的形式科以驾驶者更加多的注意义务,乃是因为驾驶者本身的行为便是以“被允许的危险”的形式而存在的。为了防止这种“被允许的危险”造成的损失大于允许其存在所获得的社会收益,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科以其更多的义务,获得规范内和社会效果上的平衡。驾驶者在饮酒之前,是可以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可以防止出现交通事故的结果的,但是其并未控制从而导致结果发生,理应受到刑事处罚。

但本文认为,控制原则说明的限度,仅仅在于为什么要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处罚,表面上看来,是解决了对行为人处罚的根据。然而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便可发现,控制原则在说明行为人处罚根据的范围内完全处于故意、过失的讨论的上层,即控制原则是抽象、概括性地说明了为什么要处罚,但却对处罚的具体根据无法阐明。换句话说,控制原则仅仅告诉人们,当实施了某一行为的时候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一旦进一步追问处罚的程度如何时,其说明力便显得力不从心了。这就需要对具体根据进行分类讨论,才得以明确处罚的程度为何。

(2)具体根据: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科以刑事处罚的程度

如上文所述,在控制原则之下,无法界分故意与过失的差别。而立足于对故意与过失的处罚轻重有别的理念,进行甄别又成为必要,即必须在实践中对行为人处以刑罚的轻重程度及其根据给予合理的说明。

(a)故意与过失的差异

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一直以来都将故意与过失的结构定义为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结合,认为故意或者过失就是在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结果的基础之上,对该结果所抱持的心理态度。

其实,故意与过失的本质差别,并非在于认识因素,而恰恰在于意志因素。本文认为,无论行为人认识的程度如何,都无法改变的是,正是意志因素的不同才构成了对不同的行为进行主观归责的差异结果,换言之,意志因素的差别或者说行为人对法益侵害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差别,是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的主观归责之依据。

从本质上说,过失心态的核心在于对法益侵害之反对态度,通俗地讲,出现法益侵害的结果是违背过失心态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的。而故意心态的核心则在于对法益侵害并不持反对态度,可以积极追究或者消极放任,即出现了对法益的侵害结果,可以说,是顺应了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的。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对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处罚比相同行为的过失犯罪要重。

(b)认定原则

迄今为止,司法实务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考察仍旧建立在旧有的客观表现的立场之上,即通过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表现来推知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主客观相结合的观点,正如前文所引述的黑格尔的表述那般,颇受青睐,客观是主观的外在表现,在通常的刑法领域中占据着中心地位。

关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观点,在现有的技术和理论背景之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对故意或者过失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也主要是依赖这一哲学的理论基础。以客观要件的各要素来辅助认定主观要件,在许多的案例中的确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作用,亦未造成难以言说的后果,说明这样的认定逻辑具有其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现实和历史合理性[3]。本文对此观点亦无非议,但对于这里的“客观”究竟应当涵盖哪些范畴,在不同的犯罪中应当更加注重哪些表现,似乎尚未出现共识。

针对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应当从哪些客观表现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及以哪些为主要推定根据,联系上文所阐述的理论争点,并非没有讨论余地。

根据上文所阐述的观点,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判断应当以行为人陷入醉态之前的心理为依据,即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使自己陷入醉态,用以往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术语来表述,则是采用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的心态来作为判断行为人肇事心态的主要依据。由于醉酒状态中行为人可能处于丧失或者减弱辨认控制能力的情状之中,所以,在以陷入醉态之前的主观心理作为主要依据的同时,应当适当考虑行为时可以判定并证明的主观心理态度,并综合考察取得结论。

另外,客观要件包括的要素也很多,不仅包括行为结果,还包括行为本身、行为实施的时间和地点等。在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时,不能仅仅囿于其中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而应当充分周全地考虑纳入案件情况的相当因素,从而得出合理结论。

为应对高发的交通肇事行为并明确该类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意见》,该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认为,对该《意见》应当引起注意的是:

其一,《意见》首句针对的行为包含了“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然而,却在接下来的阐述中仅仅表述为“无视法律醉酒驾车”,逻辑上存在矛盾,无法自明。

其二,“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是一个列举式的表述,说明该《意见》的立场中,在列举之前的行为,都应当视为“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然而,在“特别”句之前的原则性规定中,并未明确究竟是“醉酒驾车”还是“酒后驾车”。“醉酒驾车”与“酒后驾车”二者都应当作为“故意”的推定兑现,难以厘清。

其三,从《意见》仅有的观点来看,“醉酒驾车”应当视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然而,《意见》本身并未给出一个合理的推定根据,仅仅表述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以原因自由行为的框架来看,《意见》的原则性规定中所针对的行为仅仅是原因行为,并以原因行为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而并未涉及肇事行为本身。这一见解尽管延续了法律规定的精神,却仍旧未对该规定予以解释和论证。同时,特别列举中涉及的“肇事后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仍旧未充分考虑行为人在肇事时的主观心态。尽管《意见》的指导方向正确,但是难以自圆其说。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所呈现的上述疑虑,导致在实践中,部分法院的判决却越出了《意见》设定的界限,有失偏颇地解释了《意见》所秉持的立场,导致了不仅以结果判定是否科以刑罚处罚,而且仅以结果决定处罚的轻重程度,忽略了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根据本文的观点,判定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应当以陷入醉态之前的主观心理态度为主要根据,同时参考实施肇事行为时可能获得证明的主观因素,综合得出结论。

对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的判定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对“醉酒”状态的判定尽管有了法律的规范标准,但实践中可以看到,由于不同人的体质不同,对酒精的接受能力也不同,那么导致其丧失或者减轻辨认控制能力的酒精摄入量就会有所差异。所以,倘若果真试图在个案的处理中引入辨认控制能力的实质标准,那么结果将只能是“一人一标准”。这样的结果是否合乎刑法追求的正义,不言自明。也就是说,应将法律标准作为统一标准对醉酒的状态进行认定,并在该前提下严格依据法律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推定对行为进行定性。

所以,在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之时,应当以行为人陷入醉态之前作为判断的时间点,并将其认定结论作为整个肇事行为判定的主要根据。只有在必要时,同时可以获得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才允许考察行为人实施肇事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并将其作为辅助因素纳入考察。

在明确考察对象的前提下,可以看到,在认定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时,应当考察行为人陷入醉态之前的客观要件诸要素,以确定其当时的主观心态,并将其作为认定之主要根据。在可以获得合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察行为人实施肇事行为时的客观要素,以作为确定行为人肇事行为主观心态的辅助根据。

至于如何具体认定故意或者过失,鉴于个案的千差万别,并未纳入本文的讨论范围。

3.余议

当然,根据本文的主张以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之前的主观心理来定性行为人肇事时的心态亦会产生一点理论上的瑕疵,那就是行为人的个体差异会导致在遵循“醉酒”的法律标准之下,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时的辨认控制能力会出现差异。换句话说,就是在摄入相同量的酒精之后,不同个体的辨认控制能力会出现差异。于是,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行考察的过程中,以忽略这一差异为原则,承认这种差异为例外的主张似乎有悖于刑法的正义诉求。

实际上,本文的结论是一个价值选择和平衡的结果,是一个诸多选择博弈的妥协。遵循文章所提出的观点,其原因主要在于:

其一,法律的统一要求,不能在针对同一事件上设立不同的标准,法律标准的统一,才可能为良好的法律效果奠定基础。对醉酒确立统一的规范标准,忽略个别情况下的个体差异,是追求法律价值的最大化的表现。

其二,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下的主观心理,本来就是难以用客观证据加以证明的,除非在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可能提出相关的有利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确认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推定,通过对客观要素的事实考察与以往的经验积累,来得出推定之结论。所以,倘若过分考虑行为人肇事时的主观心理,就会使法律陷入对经验性推定无限追求却无法得到充分确证的“死胡同”,最终导致实践陷入僵局。同时,囿于法律推定本身受到质疑的可能性比明确的法律规范要大,法律若设定太多的推定,则会使得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和明确性受到质疑,导致与罪刑法定原则所包含的明确性要求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与其保留了太多的不确定,不如将这些不确定置于法律之外,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律在规范之内的正义,同时,最大限度地扩张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果。

三、结论

在醉酒驾车肇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案件定性的核心争论点。本文认为:

其一,对醉酒状态的把握,应当以法律规范为唯一标准,而摒弃个体标准。承认法律推定是维护法律所作出的利益平衡的结果,合理适用法律推定,才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刑法正义。

其二,应当以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之前的心理状态为主要根据,即以此为主观归责的主要依据。在获得合理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参考行为人肇事时的主观心态见之于客观的表现,作为认定之辅助根据。

其三,重新审视“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标准,将行为因素考虑进去,或将行为因素作为从重处罚的一个重要情节,以加大对其的惩处力度。

其四,鉴于“酒后驾车”的极度危险性,建议设立“酒后驾车罪”,以警示、防止和减少交通肇事甚至更加严重的酒后交通事故的发生。

【注释】

[1]在英美法的刑事诉讼中,存在着“非自愿醉态”这一合法有效的抗辩理由,只要被告人证明自己陷入醉态是属于“非自愿”,则可以免罪。参见《刑法》(第2版)注释本,richard g. singer john q. la fond著,王秀梅、杜晓君‘周云彩注,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466~468页。

[2]如陈兴良教授即持此说,参见徐文宗:《论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在我国大陆的犯罪构成理论中,无论采用哪种学说的学者,大都赞同一条从客观到主观,进而达到主客观相结合的思维路径。这恰恰说明了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观念如此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