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意见范例6篇

处分意见

处分意见范文1

根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建发[20__]50号)、环治办[20__]21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结合__实际,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今年在地理位置相对较好,交通便宜的响滩村先行试点,实行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生态无害化分类集中处理模式,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容整洁”的总体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处理工作进程,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率,不断改善我镇农村的生态环境,着力提升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质量。

二、实施范围

20__年4月底前,确定地理位置相对较好、交通便宜的响滩村作为试点示范村,先行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生态无害化分类集中处理;20__年6月底前,确定地理位置相对较好、交通便宜的偏偏店村作为试点示范村,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生态无害化分类集中处理。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0日—4月10日)。试点示范村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致农民一封公开信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农村生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目的和意义,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处理工作深入人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并对示范社开展摸底调查,初步确定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运站点。

(二)修建和完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阶段(4月11日—4月25日)。在确定的垃圾收运点修建垃圾房、垃圾池或安装必要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基础设施设备。投资120__元在响滩村1、2社居民点安果皮箱30个;投资16万元新建垃圾房15个;投资3万元购环卫斗车、转运车、铁铲等设备设施;投资5万元建垃圾池7个;投资3万元,增设移动垃圾池2个。

(三)全面铺开,集中治理阶段(4月26日—5月25日)。试点示范村对区域内的生活、生产及建筑垃圾进行彻底清理,分类集中堆放。对可降解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堆放发酵后作为农家肥处理利用;对不可降解的,能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再利用;对不能再利用的,落实专人集中收集至垃圾收运点统一转运到垃圾处理场集中进行生态无害化处理。杜绝将生活垃圾乱倒乱堆及焚烧处理。

(四)建章立制,巩固成效阶段(5月26日—6月10日)。示范村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本村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村组环卫保洁机构、人员保障体系,农村垃圾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到位,并得到有效落实。

(五)督查考评阶段(6月8日—6月18日)。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示范村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重点检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农村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村容村貌及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保障

处分意见范文2

今年9月14日,我县发生两起赴市、赴县非正常集访。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部分社办电影放映员赴市集访情况及处理意见

9月14日上午7时,在少数人员的组织、策划下,我县21个乡镇中除响塘、锦石、梅林桥、白石以外的17个乡镇的45名社办电影放映员到湘潭市政府打着横幅集访,干扰了市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接到市局的通知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相关县级领导和部门、乡镇的负责同志迅速赶到现场处置,至下午4时,上访人员分批次被各乡镇接返。部分社办电影放映员的此次非正常赴市集访,相关责任乡镇和县直单位事前未掌握任何信息,致使化缓解、现场处置及劝接返工作十分被动。

据调查,其原因主要是:1.县广电局作为责任部门工作不够主动,对社办电影放映员的底子摸排不清,没有及时掌握相关的稳控信息;2.17个乡镇没有认真落实稳控工作责任,尤其是未落实“人盯人、五包一”、宣传引导等措施,对问题的预见性不足;3.县广电局与相关乡镇的工作协调配合不够。根据县工作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1.县广电局和姜畲镇、云湖桥镇、镇、乌石镇、杨嘉桥镇、河口镇、射埠镇、排头乡、花石镇、青山桥镇、分水乡、石鼓镇、谭家山镇、中路铺镇、龙口乡、茶恩寺镇、易俗河镇等17个乡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2.对此次上访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的排头乡、花石镇、谭家山镇分管维稳工作和主管科教文卫工作的何金强、熊建华、尹景龙、李淑群、熊军、王新其等6名负责同志予以通报批评,对三个乡镇的党委书记周俊文、谭何龙、赵炳炎同志由县委领导进行谈话;3.17个乡镇应按照

本乡镇的稳控工作方案,对相应的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并将处理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局、局;4.县广电局、各乡镇必须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维稳工作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摸清全县社办电影放映员的底子,研究制订周密的稳控方案,认真落实相关措施和责任。

处分意见范文3

为了贯彻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工资基金及消费基金管理的要求,我市于1990年第一季度进行了全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现将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处理意见

1.企业违反规定多提的工资增长基金或多列支的包干总额,要冲减1990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或包干工资总额,并相应核减1990年挂钩工资基数,依照税法规定补交工资调节税。

2.按政策规定应在挂钩工资或工资总额以内发放而在以外提取发放工资的,应改由历年工资基金或奖励基金结余中支付,并在1990年相应冲减成本(费用),没有结余的要从1990年应提的挂钩工资总额中支付。并依照税法规定补交工资调节税。

3.挂钩(或包干)企业按规定成建制划出职工而未按规定核减挂钩(或包干)工资基数的,应申报核减挂钩(或包干)工资基数,并相应核减计征工资调节税的计税工资基数及合理调整效益基数。

4.工资基金超支的企业,在1990年要相应减少工资总额的实发数,以实现年末累计收支平衡。

5.企业少交的工资调节税,要依照税法规定如数补交。

6.工资基金大检查中发现的工资总额实发数额与上报统计部门劳动工资年报数字不一致的,市属企业的问题由各局、总公司就数额差数、产生原因及问题处理意见报市统计局备案。区县属企业的问题报区县统计局备案。

7.工资基金大检查中查出的具体问题应按照京劳资发字〔1990〕20号文件《关于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从1990年元月1日起执行,20号文件中未包括的问题报市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研究处理。

二、处理程序

1.一般企业的问题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进行处理。

各区、县、局、总公司对所属企业要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况和有关处理意见分户下达“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单”(附后),企业据此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和有关财政、税务分局,同时由区、县、局、总公司汇总后上报市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备案。其中调整工资基数的数额,市劳动局将在调整1990年挂钩工资基数时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进行调整,再由区、县局总公司分别落实到应调整的企业需要在企业财务帐目上进行调整或补交各种税款的由有关财政、税务分局审核,监督处理。

2.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重点抽查的企业,由大检查办公室直接处理。

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将直接向各重点抽查企业下达“北京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单”,企业据此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

3.处理工作要在1990年8月31日前结束,9月15日前各主管区、县局总公司要将所属企业(包括大检查办公室重点抽查的企业)问题的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

附件一:

北京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

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单

__________:

经研究,同意检查小组对你单位重点检查后提出的处理意见。

一、你单位纠正违纪问题应补交各种税_____元,由监察机关负责限期交库。

二、其它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见《北京市工资基金大检查问题处理意见报告》。

北京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代 章)

1990年 月 日

附件二:

北京市工资基金大检查

问题处理意见报告

被检查单位:__________

所在区县:___________

检查起止时间: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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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名称 | |主管部门 | |

|被|------|--------|-----|------|

|检|所有制性质 | |单位负责人| |

|查|------|--------|-----|------|

|单| 地 址 | |劳资负责人| |

|位|------|--------|-----|------|

|基| 电 话 | |财务负责人| |

|本|------|--------|-----|------|

|情| 开户 银行 | | | |

|况| 及帐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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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制度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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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查出的违纪事实和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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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小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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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联络员签字: 检查组组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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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单位意见: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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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查办公室审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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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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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自查和重点检查出的各类违纪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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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补交|已入库|未入库| |

| |项 目| | | | 备 注 |

| | |金 额|金 额|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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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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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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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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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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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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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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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应补交|已入库|未入库| |

| |项 目| | | | 备 注 |

| | |金 额|金 额|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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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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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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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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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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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意见范文4

外侨死后,其不动产之继承及遗赠问题应分为房屋及土地二部分办理;如所遗留的是土地,应由我政府收回,任何人不得继承或被遗赠。如房屋,只能由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继承或遗赠中国籍亲友。倘上项继承人不在我国内,可由我有关机关设法通知或公告其限期申报继承,一面由我有关机关将死者之遗产代为管理,如逾期不来申报继承,遗产由我政府收归国有,如死者系与我国已建立外交关系国家侨民,则除由有关机关定期公告外,应再通知其驻华使领馆,请其设法通知。如无配偶及直系亲属继承,亦无遗赠给其中国籍亲友之遗嘱,则由我政府收归国有,此项房屋概不得遗赠外国籍之非直系亲属或好友,亦不得遗赠外国政府机构或侨民团体。

处分意见范文5

答:党小组的同志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比较熟悉,直接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因此,在党支部大会讨论以前,可先在党小组内酝酿,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再由支委会和支部大会讨论。但是,党小组讨论不讨论,不是发展党员的必经程序和手续,不能把它作为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的一个依据。

在支委会上支部委员个人意见被否决以后,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可否继续发表自己的意见?

答:支部委员会讨论问题,如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个别委员的意见被否决,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决执行支委会通过的决议。但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支委会决议时,个人意见被否决的支部委员,如认为必要,可以在支部大会上继续发表自己原来的意见。支委会认为确有必要,也可将支委会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向支部大会作介绍。这样做有利于支部大会在听取多种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周密而恰当地作出决定。但是,支部委员的个人意见在支委会或支部大会上被否决后,个人不得在党小组会上或群众中随意发表同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决定不相符合的意见,更不允许随意传播支委会和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或散布对决议的不满言论。

在给予党员党纪处分时,支部与上级党委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答: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有时候支部与上级党委的意见可能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紧急情况需要马上处理外,上级党委可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力求弄清事实、消除分歧、统一认识,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上级党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作出决定后,支部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继续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求上级重新复议。但在上级党委没有作出改变决定之前,支部要无条件地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但有权向再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处分意见范文6

一、第一条在列举制定本规定依据项后,增加“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依据项。

二、第二条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处理代表书面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书面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书面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与选区选民的联系,了解本区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书面意见。”

五、原第三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代表提出书面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书面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书面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代表提出书面意见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也可以在闭会后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

六、原第四条作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出书面意见要用统一印制的书面意见用纸,一事一案书写,并亲笔签名,或通过人大网在线提交”。

七、原第五条删除。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书面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亲属个人问题的;”“(二)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五)没有实际内容的;”“(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书面意见的。”

八、原第六条作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按照其内容分别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原第二款删除。增加新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代表书面意见的交办工作,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及时交办并告知代表;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在收到代表书面意见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交办,并及时告知代表。”“大会闭会后,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年度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代表书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在听取其他工作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重点处理的书面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代表书面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各承办单位处理的内容。”

十一、原第七条作为第十一条。在本条后增加“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书面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十二、原第八条作为第十二条,在第一款起始的“承办单位”后增加“应当建立和健全处理代表书面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书面意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负责研究处理”。本条第一款中“在处理时”四字删去;第二款首句在“代表书面意见处理”后加“答复”二字,末尾句在“但”字后加“延长期”三字。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书面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办单位应在收到代表书面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会办单位的处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代表可以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书面意见的处理情况。”

十四、原第九条作为第十四条,增加第二款“对代表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对承诺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切实加以落实;因情况变化未能按原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后再次向代表报告情况,并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十六、原第十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在起始的“承办单位”后增加“对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十七、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及归口负责机关应对代表书面意见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当确定若干件与本工作委员会工作内容有关的重点书面意见作为督办件,会同有关承办单位切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