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意见范例

处分意见

处分意见范文1

【关键词】工民建;地基基础施工;基坑支护;PHC桩

前言

虽然近年来我国建筑事业取得了不俗的发展成果,但在成果的背后,工民建地基基础施工存在的地基保护缺乏、事故处理不及时、忽视地基处理等问题却不容忽视,而为了尽可能解决这类问题、提升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质量,正是本文围绕工民建地基基础施工技术工艺开展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1工民建地基基础施工技术工艺应用要点

1.1做好地基基础勘察工作

在工民建地基基础施工中,地基基础勘察工作在其中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因此地基基础勘察工作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地基处理策略的选择、地基深埋和误差范围的明确、测量点布置密度合理则属于地基基础勘察工作需要关注的重点。在具体的地基基础勘察工作中,勘察人员需重点关注水文条件、地基类型,并由此明确地基的均匀性和稳定性,工民建的上部结构、功能、类型也需要同时得到关注,以明确工民建工程的地基荷载力要求,同时还需要合理布设勘测点,以保证地基基础勘察工作整体质量[1]。

1.2采用针对性较高地基处理技术

受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的用地紧张影响,近年来我国很多工民建工程建立在不适合建筑施工的地段,而为了保证这种情况下工民建工程施工质量,地基处理技术的选择便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形式的地基处理技术,如置换法、强夯法、复合地基法等,不同的地基处理技术存在不同的特点和适用领域,其中置换法因经济性较低、工程量较大、操作困难因而无法满足大型建筑工程地基处理需要;而强夯法则因工期短、所需设备简单、经济与实用性优秀等优势可较好满足碎石土、砂土、粉土、素填土、杂填土等地基的处理需求,低、中、高层工民建工程地基处理需要也将由此得以满足;复合地基法则具备沉降小、强度高、造价低、抗震性能优秀等优势,且较为适用于含水率高的粉土与黏性土、淤泥质土地基处理,由此可见采用针对性较高地基处理技术的重要性。

1.3合理选择基坑支护技术

基坑支护技术的合理选择同样在工民建地基基础施工中占据重要地位,施工单位需结合工民建工程实际合理选择科技含量较高的基坑支护技术,基坑支护技术可细分为逆作法技术与排桩支护技术,如常用于我国建筑基础施工领域的SMW工法桩便属于典型的排桩支护技术,该技术的应用流程可概括为:“开挖导沟→设定导向和型钢悬挂梁→SMW搅拌机定位→SMW搅拌机搅拌→H型钢涂隔离剂→插入H型钢→施工记录→施工完成→H型钢回收”,由此即可更深入了解基坑支护技术[2]。

2工民建地基基础施工技术工艺的实践应用

2.1工程概况

为提升研究的实践价值,本文选择了某地S高层建筑作为研究对象,该建筑的主建筑层数为19层、裙房4层,建筑总高度78m、总建筑面积22763.45m2,地下一层为人防和车库,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采用框架结构。为实现高水平的地基基础施工,委托当地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开展了施工勘察,结合勘察钻探、波速测试报告、室内土工试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可确定工程所在地各土层主要由粘性土构成,且分布较为均匀和稳定,而围绕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分析、地下室抗浮评价、场地稳定性评价,工程最终选择了“桩基+承台”基础,通过自然放坡与土钉支护、PHC桩地基处理,地基基础施工质量得到了较好保障,PHC桩地基处理的流程可概括为:“整平施工场地→桩位放线→桩机就位→桩机调整→吊桩定位→垂直检查→试压桩→静压桩→接桩焊接→静压桩→完成施工”。

2.2具体应用

2.2.1基坑支护

图1为S高层建筑工程基坑支护平面图,其中1轴交A3轴至C轴区域采用土钉支护,其余采用自然放坡(坡面插筋),图2为土钉支护与自然放坡示意图。基坑支护的具体施工如下所示:①设计概括。基坑支护有效深度为4.8~6.9m,属于临时性工程,安全使用期12个月。工程绝对标高为66.300m,土钉墙施工钻孔采用干钻机进行施工,钻孔直径为100mm,孔内钉杆为HRB400钢筋,采用钢筋制成的对中支架提升土钉墙稳定性,该支架每15.0m放置一个,需保证土钉位置排布均应整齐、注浆环节水泥浆搅拌均匀。此外,自然放坡采用1:0.9的坡比,坡面钢筋选择长1.5m的准16mmHRB400螺纹钢,间距设置为1.5m×1.5m,共布置三排,采用C20细石混凝土喷面,工艺流程为:“测量放线→土方开挖→基坑排水→钻机成孔→插钢筋杆件→注浆→铺设网片→喷射混凝土面层→循环施工→至基坑底部”。②土方开挖。采用挖土机械配合人工开挖的基坑开挖形式,反铲挖土机负责将土方装入自卸汽车,共配备小挖机2台、大挖机2台、渣土车20台,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要求将开挖的每层深度控制在2m内、必要时控制在1.5m内(易塌方地段)或1m内(软土地段),挖土施工前需进行地下室结构施工图与基底标高对比,并关注挖土顺序与堆放、运输路线的设置,最后的30cm土方采用人工挖土方式以避免土体扰动,为降低基坑暴露时间、有效控制围护体变形,需在开挖完成后24h内完成素混凝土垫层施工。值得注意的是,如土方开挖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如坡体产生较大位移,施工单位需立即停止施工并进行隐患排除,只有确定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施工。③土钉墙支护。采用3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进行土钉墙支护施工,用于施工的土钉需严格检查以保证不存在油污、锈蚀情况,具体施工采用螺旋式钻孔机钻、JQ30灰浆泵注浆,土钉墙支护施工需重点关注钻孔、场地排水、成孔、土钉设置、注浆、锁定钢筋设置,喷射混凝土面层施工的质量控制则需要关注网片制作、网片铺设、机具设置等环节,终凝2h后的混凝土面层养护(7d)也需要得到关注[3]。

2.2.2PHC桩施工

为保证PHC桩施工质量,施工单位总结了如下施工关键点:①施工顺序。在PHC桩施工中,施工单位遵循了先大径后小径、先长桩后短桩原则,且具体施工自中间两边对称前进。②测放桩位。沉桩施工的开展需在桩位测量监理无误后进行,为保证PHC桩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在每天施工前均开展了施打桩位与邻桩间尺寸准确性的检查,并设置了一定数量的水准点用于控制送桩高度。③桩机就位。该环节需进行桩机检查,以保证施工前桩机设备正常,完成检查后需依次进行设备的就位、对中、调直处理。④插桩。采用吊车取桩,且起吊支点在桩端0.3L处,为保证该环节施工质量,起吊前需要在桩身上进行以米为单位的长度标记。在将桩吊起后,需在对位准确后将其缓缓送入桩帽,并使用轴线互相垂直的两台经纬仪双向调整桩的垂直度,配合桩机导架旋转,施工单位保证了插桩环节的施工质量。⑤锤击沉桩。由于工程所在地的地层较为松软,因此采用了低锤轻打的初打的施工方式,且起锤高度随着沉桩的加深而增长,为保证该环节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尽可能保证了桩身、桩帽、桩锤处于同一轴线,并按照桩身方向进行了桩架导杆、桩锤的调整,同时保证了每根桩连续一次打完。⑥接桩施工。采用端板式焊接接头进行施工,接桩在当下节桩的桩头距地面0.6~0.8m时进行,采用对称点焊4~6点进行PHC桩的固定,由2名电焊工进行对称焊接,焊接层数至少为2层。具体施工采用了直径为准4.0mm、准3.2mm的焊条,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开展了焊接施工,锤击沉桩施工则需要在焊接头自然冷却8min后进行。⑦成品保护。施工单位通过制度保证了清理出的基地原状土严禁车轧,并保证了清至设计标高的桩头严禁浮土覆盖,S高层建筑施工质量由此得到了更好保障。

3结论

综上所述,工民建地基基础施工技术工艺具备较高实用价值,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施工顺序、测放桩位、桩机就位、插桩、锤击沉桩、接桩施工、成品保护等内容,则提供了可行性较高的工民建地基基础施工路径,而为了更好保证施工质量,基础结构选型优化、信息化施工也需要得到业内人士关注。

参考文献

[1]张宏伟.现代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技术[J].建材与装饰,2016(35):46~47.

[2]刘汉龙,赵明华.地基处理研究进展[J].土木工程学报,2016,49(01):96~115.

处分意见范文2

[关键词]初中物理;建构;主义;理论分析

初中阶段的物理是物理课程的启蒙教育,在此阶段渗透建构主义理论思想,有利于打破常规物理课堂以“教材、教室、教师”为中心的“灌输”教育模式,让初中生在物理学习初期便养成主动思考、敢于探究、勇于质疑的好习惯,在建构中牢牢掌握物理概念、公式、规律等理科知识,真正进入物理世界,感受物理知识的奥妙与魅力。建构主义是指让学习者在探究、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等多种能够充分发挥自身学习主动性与创造能力的学习活动中生成知识意义,建构知识意义,逐渐形成在相关问题与现实生活中应用知识的一种教学理论观,强调的是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有利于让初中生掌握建构物理模型的科学方法,形成正直、积极的学科精神。

一、建构主义的知识观

建构主义认为,知识并不是结论,而是人们随着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与认知能力发展而提出的一种假设与解释,且无法直接被应用,而是应该在一定的问题情境中进行加工创造,才能真正达到以知识来解决问题的目的。为此,初中物理教师便应结合物理学科知识来创设相应的问题情境,以实际问题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知识应用与迁移中形成良好的物理能力。在初中物理教学中,教师应善于挖掘物理学科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关系,学习创设生活情境,以生活问题来诱发初中生的积极思考。必须要承认的一点是,初中生的抽象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理性思维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开发与发展,但是他们的思维习惯与思维模式依然是以形象思维为主,且善于从生动、直观、真实的画面中提取有效信息,所以教师应承认初中生的认知特点与智力结构,将抽象的物理知识转化为学生熟悉的画面与知识,而创设生活问题能够同时达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与符合学生认知特征的目的,有利于减轻学生的陌生感与畏难感,促使学生主动建构物理知识意义,以生活知识来更新物理知识结构,以物理知识来解释生活现象,使学生学会“学以致用”,实现知行结合。另外,建构主义知识观还指出,语言能够帮助学习者理解知识,但是并不代表着所有学生对知识的解读是相同的,而是由学生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与知识基础对知识提出的个性化解读,也只有如此才能代表着学生真正理解了知识。从这个层面来看,初中物理教师应尽可能摒弃教参、练习题上的固定答案,以开放性问题来鼓励学生进行自由解读,充分发挥每一个学生的思考能力与解读能力,允许学生提出教材之外甚至是教师预想之外的物理见解,给学生留出质疑与探究的机会,让学生在物理学科学习中掌握充足的自主权与创造权,以生成性的物理课堂来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目前,随着新课改与素质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中考物理试卷中的开放题与探究题越来越多,这些题目没有固定、唯一的标准答案,需要学生展示良好的解题思路与方法,所以教师也必须要构建开放性物理课堂,发散学生思维,使学生实现个性发展。

二、建构主义的学生观

建构主义认为学生已经在自己的生活成长与学习经历中形成了个人看法,即便他们并未接触过某个学科问题,但是学生依然可以凭借自己的认知结构与能力来做出假设与推测,所以教师应重视学生的已有知识经验,善于从新旧知识中建立知识生长点与联系点,以学生的主动建构来更新与创造知识。建构主义学生观实际上就是新课改所提出的“生本教育”思想,要求教师充分尊重初中生的学习能动性与学习主体地位,鼓励学生主动解释各类物理现象,得出物理结论。为了做到这一点,教师应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教师应做好知识衔接工作,利用初中生的旧知结构来提出新知问题,引导学生进一步探究与质疑,促使新知生成。物理知识是一个相互联系、彼此促进的学科,各个知识点具有承上启下的关系,许多新知都需要借助于旧知经验与学生对旧知的理解程度才能被学生理解与内化,所以教师应在备课与课堂教学中重点强调知识联系,避免学生所习得的物理知识是碎片化、零散化的。其次,教师要充分利用学生的生活经历。物理存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之中,物理模型、物理科技发明直接推动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教师要充分利用现实生活中的物理知识与物理技术来帮助学生建构物理知识意义,以此来帮助学生分析、理解物理知识。另外,建构主义学生观还指出,由于学生的生活经验与认知能力存在诸多差异,所以教师需要加强生生合作、师生合作,以差异来丰富学生的认知范围。对此,初中物理教师应结合新课改所提出的“自主、合作、探究”模式来组织物理探究活动,根据探究课题的难易程度来确定师生、生生合作形式,让学生在合作与交流中完善自我。值得注意的是,合作活动本就是初中物理教学的重要活动,不仅可提升学生探究物理知识的能力,还能让他们学会彼此扶持、相互合作,构建和谐、友好的师生、生生关系。

三、建构主义的师生观

师生观念直接影响着师生角色与定位。传统的“教师本位”思想便过于强调教师在课堂上的“主控”权,忽视了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导致师生之间的互动是单向的、低效的。建构主义认为,教师应是学习建构者的辅导者、合作者、伙伴、帮助者与引导者,师生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而独立的,教师应学会降低自己的控制欲与掌控程度,逐步增加学生主动建构活动的比重,在学生建构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教师支持。物理知识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学生理解难度较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师要“手把手”教学生学物理,而是给学生创设一种探究氛围浓郁的学习环境,使学生在自我认知与合作探究中展开物理创造。从表述来看,教师虽然在课堂学习中“退居二线”,但是并没有完全退出物理课堂,即虽然将学习的主动权交给了学生,但是却需要时刻调控课堂进度,促使探究任务的顺利开展与有效教学,所以教师的教学角色是“学习伙伴”。当教师逐渐降低自己的控制权之后,学生便可利用这个几乎来主动建构知识意义,以探究与发现来分析物理问题,在课前做好充足的学习准备,阅读充足的问题资料,在资料收集、分析、汇总等过程中建构知识意义。在这个以学生为主的探究活动中,学生将会自发思考物理问题,还会主动结合自己的知识经验来进行知识加工,逐步具备物理学科能力与思维能力。另外,建构主义师生观还指出,学生应学会在真实、复杂的情境中应用知识,这就需要教师充分分析初中生的知识水平来创造问题情境。为了保证问题情境对学生的吸引力,教师应考虑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即问题应带有一定的难度,对学生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难度不可过高,最好的难度水平是学生通过新知探究与物理实验得以解决。为此,教师应学会因材施教,将课时目标分解为梯级不同的学习任务,让所有初中生都可在任务驱动下投身于物理探究与物理创造,使学生真正成为物理知识的主动建构者与积极创造者。总而言之,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是科学的、符合学生认知特点与成长需要的先进教学理论,初中物理教师应全面分析建构主义的各个理论思想,全面把握建构主义理论的精髓与本质,以建构主义来构建高效的、有趣的、以学生为本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物理课堂。

参考文献:

[1]周萍.浅议如何运用建构主义理论指导初中物理教学[J].数理化学习,2015,(05):55+75.

处分意见范文3

关键词:废水处理工艺;水质质量检测;控制措施

0前言

纵观当前生态环境,人类对资源的过渡使用和开采,导致自然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自然资源也受到严重污染。试想如果离开水,人类便无法在这个世界上存活下去,水资源是宝贵的、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保护水资源一直是国家环保部门重点关注的内容。当代社会为了推行社会可持续发展政策,呼吁全社会共同进行环境保护,其中污水处理是重要研究课题。

1废水处理工艺

废水处理包含多种工艺,但经常被用到的有生物方法和物理化学方法。本文主要介绍这两种废水处理工艺。

1.1生物方法

生物方法,即生物化学法,又称生化法。其原理是利用微生物自身的氧化代谢功能,对废水中存在的胶状体及有机物进行氧化分解,转化为成分简单的无机物,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在废水处理工艺中,生物化学法应用最为广泛,也是应用时间最久、效果比较明显的一种方法。一般的废水经过生化处理后,能彻底消除其中的有害物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根据是否需要经过人工强化,还可将生化法分为自然生物法和人工生物法,其中自然生物法又包括建立稳定塘法和土地处理法,人工生物法还可分为活性泥法、生物膜法等。活性泥法,又成好氧活性泥法,是废水处理工艺中的主要应用技术。工作原理是在处理废水前,先在曝气池内注满污水,利用曝气将污水与活性污泥充分接触,使好氧活性泥悬浮于污水中,避免沉淀在曝气池底部。曝气还可为活性泥提供氧气,使其中的好氧微生物繁殖,进而分解有机污染物。而生物膜法,就是利用微生物进行固化的废水处理技术,本质原理也是利用好氧微生物分解废水中有害物质,达到净化废水的作用,具体方法是将微生物细胞固定在特有的载体之上,促使微生物繁殖生长,形成膜状的污泥,发挥分解净化作用。

1.2物理化学方法

现在常用的物理处理方法有重力分离法、离心分离法、均衡调节法等,其中均衡调节池利用均量池和均质池进行调节,实现处理废水的目的,这种方法是处理污水的重要方法,还可以用来临时储存事故排水。物理化学方法是利用物理化学原理,去除水中可溶解性污染物。物理化学处理方法可以弥补单纯物理方法的不足之处,可以更有效的分解污染物。常见的物理化学方法有离子交换、吸附、气浮、电渗析等。处理易浮杂质最好的方法是气浮法,向水中通入大量空气气泡,使之与悬浮物互相依附,结合后形成的物质密度小于水的密度,使悬浮物上浮至水面,形成浮渣便于对其进行分离,保障水质相对稳定。

2水质检测的质量控制

2.1水质检测质量控制的目的及意义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水资源,水对我们人类的生活发展十分重要。我国在发展社会国民经济的同时,忽略了对资源的保护,导致污染严重,尤其是水资源的污染。全国约有1/3的居民用水受到了污染,部分地区饮用水甚至出现了重金属含量超标。为了保证水资源的使用安全性,就要对居民用水进行水质检测,在检测过程中有必要对质量进行把控。这样做的目的是保障水质检测时数据准确有效。

2.2质量控制内容

国家已经意识到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意义,也重视对水质进行检测,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应做好质量控制,来实现净化水资源的最终目的。水质检测的质量控制包括检测前、检测中和检测后三个阶段。在进行水质检测前,要对采集的样品进行控制,这是整个过程的初级阶段也是重要环节。采样一般的原则是采样布点,即合理的设置布点来确定抽样点,严格按照能够反映信息准确性、完整性,选择恰当尺度,这样才能保证采集的水样具有代表性。采集到的水样要注重保存,容器清洁,不能使样本受到污染,以免影响最终检测结果。检测过程中,控制检测条件尽量相同,在提供的水质样品中采取随机抽样的原则,单次抽样数量多于2个以上,检测时使用的药品试剂要严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控制检测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保障检测的准确性。经过仪器设备的精密检测,得出的数据应实行三级审核制度,要认真记录结果,对数据进行互相校对,发现数据出现偏差立刻进行核查,查找原因并进行修改,用科学审慎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数据。

2.3质量控制措施

在对水质检测过程中,运用到的科技一直在不断进行,设备仪器经常更新,对水质检测提供了更精准的方法手段,同时也要加强检测人员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熟练操作相关仪器,不定期组织培训,做到术业有专攻。对检测过程的全环节都要认真负责的对待,确保每个步骤都要正确操作,尽量避免发生错误。同时提高检测人员处理数据的能力,这是保障检测结果的最终把控环节。对仪器得出的数据进行记录、分析、计算、审核、对比等,记录和审核人员都要认真仔细,不断进行交叉审查,避免出现由于人工计算失误而影响最终的检测结果。

3总结

水资源对人类的生存是不可或缺的资源,近年来由于工业的迅猛发展,导致了水资源的严重污染和浪费,如果不加以治理和保护,后果不堪想象。尤其是居民的生活用水,只有保证了水质,才能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国家不断研发废水处理工艺,加强对水质的检测力度,同时对检测过程实施质量控制。随着废水处理工艺不断研发和改善,人们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思想意识越来越强,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下,水资源会越来越纯净,人们的生活环境也会越来越舒适。

参考文献

[1]孙欣慧.废水处理工艺及水质检测的质量控制措施[J].云南化工,2018,45(12):51-52.

[2]段龙飞,谢卯.水质监测中质量控制措施研究[J].工程技术研究,2017(12):138+152.

处分意见范文4

关键词:艺术院校;分层教学;大学计算机基础

熟练的计算机应用水平成为当今大学生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的突出标志,计算机基础已经成为各门类学科教育的主要基础课程之一,也是各大高等院校的公共必须基础课。而各类高校中计算机基础教学采用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甚至是教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开展计算机基础教学的瓶颈。首先因中小学信息技术的普及和计算机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入学的高校新生将不再是“零基础”。其次教学内容的重复性及教材内容的滞后性,导致学生兴趣全无。再次艺术院校的专业设置众多,学生的思想是重专业轻基础理论。

1艺术院校计算机教学背景及现状

中国美术学院本科教学中,涉及五大学科十大学院35个专业(动画、摄影、建筑艺术、景观设计、工业设计、油画、史论等)都属于非计算机专业,《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为这些专业学生的必修,专业设置跨度很大,而该课程实施的是统一的教学目标,这样势必会影响教学效果。中国美术学院90%的学生是艺术生,本身性格外向、思维跳跃,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对专业的能力掌控度较大,更大的兴趣在专业领域的拓展和发挥。而对于文化基础课学习,尤其是计算机基础(Windows,office)的学习兴趣极小,由于该课程在中小学阶段开设过,并且教学内容有所重复,导致一大部分学生从心理上就轻视这门课程的学习。通过表1可以大体了解到,不同专业的侧重点不同,学生对于计算机基础软件实际操作能力并没有他们理想中的高,大多数的学生在参加会考或中小阶段的学习还是相对比较简单,若真正让学生独立操作一篇文章的排版,或对一个表格的函数计算,可能存在的问题(操作能力弱的问题)就比较明显了。基于以上情况的分析,采用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就迫在眉睫,开展大学计算机分层教学的势在必行。

2采用分层教学理论

自20世纪80年代,分层教学的概念为引入我国,各大高校积极开展起来,当然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李少林在《整合式计算机分层教学模式的研究》中人为“分层教学是针对于不同专业不同基础的学习对象,在基础知识教学前提下,综合不同教学方法和策略的一种灵活教学模式。”[1]分层教学的主体还是教学,教学是老师对学生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来完成内容。分层次是老师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教学目标,设置不同的教学作业,有区别地组织教学。分层教学是一种人性化的教学,更能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及改善学院师资水平。

1)传统教学与分层教学比较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传统教学模式中除了采用板书、课件辅助课堂外,主要以讲解为主,也包括现在的微课、慕课或翻转教学模式,无论哪种方式,老师的教学进度、教学内容都是一样的,师生关系是主从关系,学生无权选择自主权,这样传统的教学不利于因材施教,不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会产生对该课程枯燥、乏味的情绪。分层教学是根据原有的教学大纲,对个体差异的对象做不同层次的教学,设定不同的教学任务,让各层次的学生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的发挥。

2)分层教学在本课程的优点

计算机基础课程重在考察学生的操作能力,学生对软件熟练的驾驭能力。而学生个体差役的问题,有些学生对电脑本身感兴趣,或者说对电脑有极高的悟性,而存在有些学生的重理论轻操作,那么千篇一律的进行教学活动对程度好的学生来说就会觉得浪费时间,所以在《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中应用分层教学具有明显的优势。随着计算机技术与跨学科的结合,中国美术学院80%的专业都是从事设计艺术,都需要使用计算机来完成毕业创作或作业,这就对目前的计算机基础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实践分层教学模式

1)教学内容分层

根据各专业特点,将该课程分三类:即传统艺术类(书法、国画、艺术理论)、二维艺术类(艺术设计、图媒、绘图)和三维艺术类(造型、建筑),各类将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同时结合本专业特点实施教学。以入学摸底测试成绩作为参考进行分层,为A(免修)、B(半必修)、C(必修)三个层次。必修层次(C类)的学生主要是纯艺类,这类学生的特点是平时接触电脑少,自己的专业又是和毛笔、宣纸这类实物有关,在加上心里本身有所抗拒计算机操作。所以呈现出测试成绩明显比其他专业分数低。那么这类层次的学生将把《大学计算机》作为他们的必修课,按照教学大纲系统的组织教学。半必修层次(B类)的学生主要是二维艺术类居多,是学生数量最多的一类。这种情况说明能掌握基本的计算机基础操作,但对于部分操作还不够灵活,如Excel中的函数、图表的应用,Word中的引用、审阅的使用。那么这类层次的学生半个学期加强对Office的高级应用讲解,半个学期根据个人专业方向和兴趣选修PS、DW等软件,更高的要求提升他们。免修层次(A类),这类学生操作计算机水平很高,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理论知识,那么就可以把学习时间用在专业兴趣或软件学习上,所以对这门课可以免修。

2)教学方式分层

在分层次实际教学过程中,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对必修层的学生,要充分运用课件、微课等多媒体设备,详细讲解,通过大量实例演示并加以练习巩固。对于选修层的学生本身就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所以一半的学时也采用多媒体教学,但是侧重面不一样,可以针对Office的高级应用进行实战训练,以达到对软件的操控能力增加。还有一半的学时可以针对专业后续课程开展的设计软件学习,先打个基础,学会软件的使用。而免修层的学生可以直接进行选修课程的开设,必须开设小班实践教学,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循序渐进的导入课程内容。

3)考核方式分层

采用综合评价和个案评价策略,坚持以“鼓励”原则为主。对于A类,免修该课程,以上交作品成绩(60%)和选修课程平时成绩(40%)两部分成绩为主。对于B类,半免修课程,以通过浙江省MSoffice一级等级考通过率为主和平时成绩为辅两部分成绩为主。对于C类,必修课程,以通过学校配套模拟一级软件库的成绩为主。

4结论与思考

中国美术学院讲授《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的老师多年来只是担任这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长期重复地讲解使得老师对课程的倦怠和疲惫,甚至对其他计算机知识点的遗忘。那么,通过组织开展分层教学,安排分层教学策略。一方面锻炼了老师的应变能力,另一方面也对他们的知识面提出了挑战,也激发了他们学习的动力和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作为学生层面是着眼于学生个体差异,在传统教学形式下进行个别化教学,因材施教,循序渐进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和需求。此外,对于C层次的学生给予特别的关注,放慢了教学进度,鼓励学生学习的兴趣,充分调动他们呢的潜能;对于B层次的学生强化他们的计算机动手技能就,同时通过选修课拓展了他们的视野,为他们的专业学习打下基础,让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更提升。对于A层次的学生,培养他们的自主学习和创新思维能力,还有是解决计算机问题的能力。作为课堂,原先那种沉寂、无趣的氛围被活跃、积极所代替,每一个学生很清楚自己要学的内容,把课堂有限的时间有意义和有目标的完成。更有效的与老师进行交流和沟通,为完成课堂教学提供了有效的互动保障。当然,实际教学中,分层教学不是一种完美的教学方式,不同学科、不同背景产生的问题要很多。但是,我们可以先行尝试,努力解决可能的问题,给出相应的策略,希望能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李少林.整合式计算机分层教学模式的探究[J].中国校外教育下旬刊,2010(6):137-138.

[2]陆青梅.大学计算机课程教学改革分层教学实践研究[J].学科建设与教学改革.

[3]冯丽娟.分层教学法在大学计算机应用基础教学中的应用[J].信息与电脑,2016(15).

[4]孙琦.计算机基础教学促进艺术院校学生创造能力培养的策略[J].学术交流,2012.

处分意见范文5

关键词:规范投诉处理;构建;医患关系

0引言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近些年来的医疗纠纷发生率较高,且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其增长速度可达到10%左右,医患纠纷的发生不仅会使医院形象受损,严重时甚至会对医生生命安全造成威胁[1-2]。为防止医疗纠纷情况出现,需对投诉进行规范化处理,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3]。本次研究对我院不同时间段内接到的投诉进行规范化处理,旨在探讨规范投诉处理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具体内容如下。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

我院于2018年5月实施规范投诉处理,按照改进前后不同时间段接到的投诉分别作为研究样本,以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作为改进前时间段,以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作为改进后时间段,其中改进前时间段总共有246个投诉,改进后时间段总共有114个投诉。

1.2方法

我院于2018年5月实施规范投诉处理,具体实施内容如下。①完善投诉程序。以建立医疗安全部的方式,使得我院接到的投诉能够得到专门处理,该部门的工作内容就是对患者投诉进行有效处理,并定期开展医疗安全方面的培训工作,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制定并完善整体医疗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医疗纠纷的预警方案;制定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过失方面的规范,对以上内容进行预案,确保处理制度的合理性;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突发性医疗事件及群体性医疗事件的处理规范,使得医院能够及时有效地给予患者投诉反馈。②投诉渠道通畅性。需在医院就诊大厅、各科室内、病房及收费窗口处,将医院专门的投诉电话粘贴在上面;还可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处,对需要投诉的患者进行接待;还需开通网络微信等投诉方式,使得医院投诉渠道更加多样化;可根据情况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公示,使得患者投诉能够得到有效解决。③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在对患者投诉进行处理前,需按照投诉的内容与重要性进行分类,使得紧急投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医务人员需定期对投诉解决情况进行核实,并按照月份的形式制作为当月投诉总结,上报至相关部门,再由相关部门反馈至责任部门进行落实。④投诉处理时限。根据投诉的严重程度确定解决的优先顺序;对于医疗安全投诉需尽快解决,以免患者身体健康受到不良影响;对于医疗费用及医疗服务相关投诉,应当以当场核查的形式,及时予以纠正;如情况较为复杂则应当通过进一步的调查确定具体情况,以7个工作日作为处理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将解决情况反馈给投诉患者。⑤完善投诉奖惩制度。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医务人员在投诉事件处理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评价,以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并将职称晋升与绩效考核等进行挂钩,以提高医务人员对于投诉事件处理的参与积极性与有效性;如投诉事情较为严重,并对医院造成较为不良影响,需结合责任划分情况与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3观察指

(1)对改进前后接到的投诉原因进行分析,并统计各类型投诉原因的占比情况;(2)对改进前后我院不同科室接到的投诉进行统计,并计算各科室投诉占比情况;(3)采用我院自制的医疗服务评价量表,统计患者对我院改进前后投诉处理的满意度。

1.4统计学分析

数据纳入SPSS23.0软件中分析,计量资料比较采用t检验,并以(±s)表示,计数资料比较采用2检验,以(%)表示,P<0.05为差异显著,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改进前后投诉原因对比情况

经过对比后发现,相较于改进前,改进后投诉总数显著降低,服务质量、医疗设备、服务态度、医疗费用、误诊误治的占比均更低,差异大且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改进前后不同科室投诉占比情况

经过对比后发现,相较于改进前,改进后我院挂号室、收费处、药房、医保办接到的投诉占比降低,同时门诊与病房接到的投诉占比提高。

2.3改进前后患者对投诉处理满意度对比情况

经过统计后发现,改进前患者对我院投诉处理的满意度为79.7%(196/246);改进后患者对我院投诉处理的满意度为92.1%(105/114);经过对比后,相较于改进前,改进后患者的整体满意度更高,差异大且有统计学意义(2=6.347,P=0.012)。

3讨论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对于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在提高,导致医院内投诉事件的发生率持续增长[4]。医疗本身便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风险性,因此无法完全满足患者自身的要求,使得医患矛盾不断增多[5]。当患者在医院就诊时,很多时候会对医院整体环境、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等方面表现出不满情绪,进而导致投诉情况发生,如果这种投诉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就会进一步转化为医疗纠纷,使得问题与矛盾升级,少数思想偏激的患者甚至会做出威胁医生生命安全的行为[6-7]。对投诉处理进行规范化有助于患者对医院整体满意度的提升,通过完善投诉程序、确保投诉渠道通畅性、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制定投诉处理时限、完善投诉奖惩制度等措施,能够使得投诉处理更加规范化,有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8]。通过研究可发现,相较于改进前,改进后投诉总数显著降低,服务质量、医疗设备、服务态度、医疗费用、误诊误治的占比均更低。相较于改进前,改进后我院挂号室、收费处、药房、医保办接到的投诉占比降低。改进前患者对我院投诉处理的满意度为79.7%,改进后患者对我院投诉处理的满意度为92.1%,相较于改进前,改进后患者的整体满意度更高,差异大且有统计学意义。综上所述,在医院实施规范投诉处理,能够使得医患纠纷得到有效控制,使得医患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有助于医院整体服务质量的提高,进一步促进患者满意度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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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文雅,卢海,刘识,等.反思眼科医疗纠纷成因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J].现代医院管理,2017,15(4):41-45.

[5]陈川,王亚男,胡海源.居民信息素养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国内外对比研究[J].现代医院,2017,17(9):1272-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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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马越川.医患关系认知现状与和谐医患关系构建研究[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电子版),2018,18(61):204,206.

处分意见范文6

(一)中庸之道的涵义

“中”作为中国古人所一直追求的美德,大约于上古时期已经出现了,于中国传统文化有重大影响力。《尚书•盘庚》中记载了“各设中于乃心。”由上,上古时期,“中”指的是一种状态。上古之后,“中”开始具有道德含义,加入了伦理的味道。例如,《书》中记载,“咸庶中正”(《吕刑》),“作稽中德”(《酒诰》)。至此,“中”被引申为一种状态,即情感的最佳状态。“中庸”一词最先由《论语•雍也》提出,“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郑玄又说:“中庸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而平常之理,乃天命所当然,精微之极致也。”所以,中庸观念强调的是分寸和平衡。具体说来,孔子的中庸思想,其内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允执其中

“允执其中”出自《论语•尧曰》。孔子弘扬中庸之道,要“叩其两端”(《论语•子罕》),提出“叩其两端而竭焉。”(《论语•子罕》)意思是对于任何事情必须要从两面去考虑,不能只从一面去考虑,只有两边兼顾,才能做出完美选择。君子需要不断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万物等多方面的关系,才能达到中庸的状态。在高等教育管理中,教师和管理者都需要从各个方面去综合考虑,努力平衡各方的价值和利益,才能实现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的最优状态。

2.过犹不及

“过犹不及”出自《论语•先进》。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意思是要把握好尺度,不能“杀鸡焉用牛刀”。无独有偶,西方的行政法理论中也提出了类似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分的力度应当和行政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不能对情节轻微的行为适用严苛的行政处分,也不能对情节严重的行为适用轻微的行政处分。高等教育管理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也经常产生一些行政处分,比如针对教师和学生的行政处分,在进行处分的同时必须要把握好“过犹不及”这个基本原则,针对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切忌轻罪重罚、重罪轻罚。

3.和而不同

“和而不同”来自《论语•子路》。孔子讨厌那些“墙头草”,他认为这些人说话做事没有原则,不能称之为君子。但是,孔子同时提倡君子要勇于接受不同的意见,要善于利用不同的意见完善自己,要善于和异议者保持和睦。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面对的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工作的参与者不仅包括教师和学生,而且包括其他的社会成员。因为利益不同,这些参与者当然会提出不同的意见或者说是异议,这就需要管理者和教师努力去倾听各方的意见和异议,不断地完善自己并要善于和异议者保持和睦。

4.所贵者权

“所贵者权”最早由《礼记•中庸》提出。孔子认为,所有的事情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没有一个定律,因此,君子需要随着时代不断地变化,同样的事情在不同的时代就有不同的处理办法。孔子提倡君子不断去权衡、去衡量,不要墨守成规、一成不变。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同样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工作,随着高等教育水平的逐年提高、高等教育招生量的逐步上升,我们需要不断地更新固有观念、提升管理水平,不断去衡量、去权衡,所谓“贵在于权”。

5.中正、中礼、中道

在强调了变化之后,孔子依然强调礼制的作用,孔子认为,离开了礼制,对于个人而言,无以修身立德;对社会而言,则会导致臣弑君、子弑父、八佾舞于庭的混乱局面。高等教育工作者面对的是大学生,大学生与中学生不同,大学生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已经基本形成了,大学生更多需要的是理解和尊重,因此,高等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努力提升个人的文化修为,成为一名真正的君子,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中庸之道对高等教育工作的指导作用

(一)一种方法论

中庸首先是一种方法论总则。实现中庸,必须达到看问题、做事情应全面而不偏激,讲求包容精神,追求事物和谐。高等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一种,也同样需要遵守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即方法论原则。事实证明,中庸作为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可以有效地提升高等教育工作者的方法论水平和自身修为,可以有效地促进高等教育工作的进步。

(二)一种思想精神境界

达到这种境界之路在于不断地求诸己身、不断地进行自我修炼和自我提升。与西方哲学家所提倡的哲学家的自我修为相似,我们儒家也同样提倡修身齐家治国和平天下。孔子认为,成为君子的道路是坎坷的。也许有些人终其一生也无法修炼到君子的境界,无法修炼到中庸的境界,但是孔子推崇的是这种不断修炼的精神,这一点与庄子是默契的“朝闻道,夕死可矣”。恰恰在教育的领域中,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需要这种精神,这种路漫漫其修远的探索精神,精益求精,不断修养。

三、结语

处分意见范文7

学生遵纪守规意识或行为习惯的养成,离不开学校的规范管理。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和管理行为的不规范,将直接导致法治教育正功能的弱化与泛化。本研究在对天津4所院校的4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的基础上,揭示了学校管理制度运行与大学生遵纪守规行为养成之间的内在联系,并进一步提出了改善高校管理制度运行的重要建议。

关键词:

制度运行;正当程序;遵纪守规;行为养成

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离不开和谐有序的校园氛围的熏陶和影响。学生遵纪守规意识和行为习惯的养成,离不开学校的治理规范。法治建设作为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一部分,也是高校教育管理活动实现育人功能的前提和基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的法治化,是高校管理实现民主化以及法治化的必然内容。随着依法治校进程的加快及当代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逐渐显露。近年,大学生频频状告母校并且屡屡胜诉,比如,2013年“艾秋池诉重庆医科大学因重考被降格、留级处理案”,2014年新疆两名学生不服学校做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案等。这些现象引起了人们对高校管理规章制度的关注和思考——高校校纪校规的运行应如何注重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高校管理制度运行的法治化对于提升在校大学生的遵纪守规的意识有什么意义?对于规范学生行为有什么样的价值?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为此,以高校管理制度的规范运行对学生遵纪守规行为的影响为出发点,以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为主旨,我们深入地做了一些定性及定量的调查研究工作,采取分层随机抽样方法,分别抽取天津2所普通高校、2所高职院校进行调查,向这四所高校的400名大学生发放问卷进行调查。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84份,回收率为96%。回收有效资料为370份,有效率92.5%,分析主要围绕370份有效样本展开。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现状及大学生遵纪守规意识现状

(一)校纪校规总体执行情况

调查显示,有58%的受访学生认为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执行情况一般。只有23.1%的受访学生认为执行得很好,也只有18.2%的受访学生认为执行得很差或者说不清楚。

(二)大学生遵纪守规意识现状

调查显示:在校期间遵纪守规意识“较强或很强的”仅有78人,仅为全部有效回答数的21.2%;而相反认为“很弱、较弱的”比例为34.8%;认为大学生的遵纪守规意识一般的比例为44%。

(三)大学生对违纪行为的认识

对“你怎么看待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同学”这一问题的调查显示,68.8%的受访学生对违纪同学抱有同情心理,认为违纪受处罚是倒霉而已或者面子上不光彩。只有27.1%的受访学生认为违纪就理所应当地要受到处罚。显然多数学生对制度或规则本质的认识得不够充分。

(四)大学生遵纪守规的价值取向

调查显示,当学校制度在实施时与自己的便利或者利益起冲突时,仅有34.3%的受访者表示“坚决遵守和执行”,有24%的受访者表示会“随大众见机行事”,26.8%的受访者表示“说不好”,还有14.9%的受访学生认为规章制度“对自身造成不便而不予理会”。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校纪校规制定时学生参与度不够

此次调查结果揭示:有68.5%的受访学生认为,学校在出台学生管理制度时,并未或很少征求他们的意见,反映学生在与其相关的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时的参与度并不高。

(二)高校管理制度的执行,缺乏对学生实体权利的有效救济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以处分学生为例,调查发现,有42.8%的受访者没听说过学校在做出处分决定时会给受处分学生申诉机会,有24%的受访者虽然认为学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但并不会认为会起作用。只有20.2%的受访者认为有且起作用。管理制度实施的正当程序包括告知、陈述和申辩、、听证、送达等,大学生对这些程序要求本身持有什么看法?调查发现,有66.6%的受访大学生认为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给与学生答辩或陈述的机会,选择“没必要”的仅有12.2%,“无所谓”的占21.2%。由此可见,大学生比较重视自身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及救济。

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对学生遵纪守规行为方式养成的重要影响

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是高校发展的内在支撑,是调节高校与学生关系的稳定器。遵纪守规的行为习惯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制度规范正是这一过程的初始阶段。良好的法治教育和法治环境对学生依法行为的形成具有极大的熏陶作用,高校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养成教育具有直接导向作用。首先,管理制度运行的规范和有序,有助于提升大学生对学校管理行为的可接受性,从而督促其自身自觉遵纪守规。制度的实施是严格依法依章办事,还是任意妄为?处分决定做出,是履行必要法定正当程序后的决定,还是校方独断的结果?这将从根本上影响大学生对校方管理行为的态度:是该积极主动去符合学校的管理要求,还是被迫无奈的选择?是诚恳接受决定处罚?还是为自己的违纪行为寻找借口?调查显示,50.9%的受访学生认为,让一个不该承担责任的人受到惩罚,是不公正的。且多数学生对他人被不公正对待和自身被不公正对待的态度基本一致。规章制度如果没有得到有效运行或者运行出现偏差,将会弱化制度对大学生在校期间规范行为的养成功能。其次,为让学生形成对制度本身公正性的合理信赖,需要规范高校的制度运行与管理行为。如果规章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运行,会对学生行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调查显示:只有38.8%的受访学生,在看到其他同学考试作弊而未受到处罚后,会自律而不会作弊;有16.4%的受访学生有一种法不责众、你可以我也可以作弊的心理;还有44.8%的高比例受访者摇摆不定。从中可以看出,规章制度的运行讲究的是“一碗水”端平,遵循“要不都有,要不都无”的原则。如果出现了偏差,会让受管理者丧失对规章制度公正性的信赖。既然管理不“公正”我就可能以我自己的方式(也作弊)找回所谓的这种“公正”。这就有可能将学生的行为导向了遵规守纪的反面。再次,为让学生形成主动遵规守纪的意识,需要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运行法治化。调查显示有76.4%的受访学生认为在校期间教师的不规范行为,会对其在校行为造成很大影响或一定影响;只有17.6%的学生认为没有影响。由此可见,高校制度的运行更加规范、管理更尊重程序,可以增强学生对管理体系的认同感。以听证为例,它建立在公开、透明、民主基础上,使得多方面意见得以表达、充分讨论和论证,使学生在这里得以与校方平等交流。这样会增加师生对于学校相关决定的认同感,让学生更加愿意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法治化,提升学生遵纪守规行为自觉性的建议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就如同国家法律一样,只要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有章可依,就应该被严格遵守和运行。只有在管理制度的实施与运行过程中,一所大学所遵循的管理理念才能得到师生的普遍理解和广泛认同,才能深入师生内心并得以传承和弘扬。只有在运行上做到位,规章制度的各种潜在的功能才能够充分发挥。制度运行好坏的关键在于如何基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实现高等学校的法治。首先,确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思想。以纪律处分学生为例,“依法办事”应包括:第一,处罚主体与权限要合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必须是对规章制度规定有权做出决定的人。第二,内容要合法。即处分所依据的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真实、充分,条件不能低于制度中规定的条件,种类必须在制度规定的范围之内,幅度不能严于制度规定的幅度。第三,目的要合法。处分学生必须是为了教育学生、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等公共目的,不能纯粹是教训不听话的人,也不能单单只为了学校本身的利益。其次,规章制度的实施和运行要注意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的程序化要克服管理工作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防止管理方法简单粗暴。规范和约束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因此要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第一,要对重大规章制度的执行或者严重处分实行听证制度。听证可以作为违纪处分作出前的救济手段。学校应成立专门的听证机构,设计公正合理的听证程序,允许相对人在听证时进行抗辩、质证。利害关系方参与听证,不但有利于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保障决策结果的最大公正性、合理性,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且可以及时发现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不足。规范学校行为,更能让师生感受到具有法治氛围的大学校园,师生的遵纪守规意识在这样良好的法治环境中才更能好的培养。第二,规范管理事项执行或决定拟定后的告知行为。有关学生的学籍处理、奖惩评优、申请课程、奖学金发放等等事项有关学生利益的决定做出之前,应当将拟定的意见告知学生相对人,应包括事由、依据、结果及权利告知等事项。第三,规章制度执行涉及对学生的处分时,需听取学生的申辩。作出不利于学生的处分决定时(如不发给其学历证书、不授予其学位等),应听取作为相对人的学生的意见,学生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以防止制度执行时因过于采纳一方意见而造成的偏听偏信。总之,一种制度的成败不仅仅取决于制度的设计,更重要的是实际运行过程中的运行力。有了规章制度,不认真去运行,规章制度就会形同虚设。而制度如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很好地把握其法治原则,很可能就会走向反面——不仅起不到规范师生行为的目的,反而会引起更多的纷争。综观国内外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实际发现,凡是制度得以有效施行的地方,必然有法治来保驾护航。凡是学生养成规范行为的地方,必然是法治化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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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意见范文8

第684号解释大幅扩展了大学生的救济权利,在台湾法学界和教育学界引起强烈反响。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李建良研究员称,第684号解释“广开大学生的争诉之门,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藩蘺的拆除工程上,又往前推一步,勇气可嘉,值得喝采”[1]52。在政治大学的庄国荣教授看来,第684号解释也是“大学学生争诉权的重要突破”[2]。事实上,第684号解释在台湾造成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学术界。在其出台10天后,这一解释就出现在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所主持的年度学科能力测验的试题中。作为语文考试的最后一道大作文题,该题目援引第684号解释以及台湾大学校长李嗣涔在该项解释颁布后所表达的忧虑,要求考生以“学校和学生的关系”为题写一篇文章[3]。毫无疑问,第684号解释不仅将改写台湾有关学生争诉权的法律制度,也将对台湾的大学治理以及学校与学生关系带来深刻的影响。

那么,第684号解释对台湾地区的大学法治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它对教育法学理论、司法实务和高校管理又将有怎样的影响?本文通过对第684号解释文、理由书、7份协同意见书和1份部分不同意见书的细致解析,并参考台湾学者的最新学术讨论以及台湾媒体的相关报道,对这一解释及其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第684号解释分析

促成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出台第684号解释的共有三起高校与学生纠纷。在案件一中,某公立大学的硕士生试图跨院选修一门名为“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的课程,但因该课仅面向开课学院的EMBA学生而被拒绝。在案件二中,某公立大学硕士生在台湾“大选”期间申请在学校张贴助选海报,鉴于台湾地区“教育部”禁止选举期间学校借助教职员工或学生在学校张贴海报或者从事其他助选活动,该校依照其关于学生社团管理的校规,拒绝了这位同学的张贴申请。在案件三中,某私立技术学院附设专科进修学校观光事业专业的一名学生因为他的一门必修课考试与当年的导游笔试时间冲突,向该必修课老师申请提前考试并被获准,但该课成绩最后仍被该任课老师评定为不及格,使得这位学生的总学分数未达标,进而影响其毕业时间。三案中的学生都曾提起校内申诉,也曾向台湾“教育部”提起过诉愿或者陈情申请,在先后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最终将官司打到了“司法院大法官会议”。[4-6]

纵观三案的层层纠纷解决过程,涉案学生都面临着同样的法律难题———“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于1995年通过的第382号解释。第382号解释文称“,各级学校依有关学籍规则或惩处规定,对学生所为退学或类此之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其学生身分并损及其受教育之机会,自属对人民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此种处分行为应为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之行政处分。受处分之学生于用尽校内申诉途径,未获救济者,自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7]对于这三起案件,仅在最后一个案件中,诉争的课程成绩评定事件造成了推迟学生毕业时间的后果,从而对学生身份有所影响。即使是这样,“最高行政法院”仍然裁定,“此仅涉及教师就学生考试成绩之评定,非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而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之事项,其提起行政诉讼,系属起诉不备要件。”[5]。事实上,这位学生在此前提起的校内申诉、“教育部”陈情以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中,都因为同样的原因而被拒绝受理[6]。与此类似,其他两案中的学生也都因为其所遇到的学校管理行为并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并不“改变学生身份”,而被挡在了行政诉愿和行政诉讼的大门之外。

新颁布的第684号解释解决了这三位学生面临的案件受理难题。按照该项解释“,大学为实现研究学术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维持学校秩序,对学生所为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力措施,如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利,即使非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本于宪法第十六条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意旨,仍应许权利受侵害之学生提起行政争讼,无特别限制之必要。在此范围内,本院释字第三八二号解释应予变更。”[8]与第382号解释相比,第684号解释凸显如下特征:

第一,就其针对的行政行为而言,明确突破了“退学或类此之处分”的限制;同时,除了学校对学生所为的“行政处分”以外,该解释也覆盖了“大学为实现研究学术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维持学校秩序”而对学生所为的“其他公权力措施”。这意味着,只要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利受到学校侵害,即使学生受到“警告”、“记过”之类并不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或者如案件二中那样仅受到被拒绝张贴海报的“公权力措施”,学生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愿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就其适用条件而言,第684号解释对侵害“受教育权”不再要求有“重大影响”;同时,除受教育权外,也允许其他“基本权利”受侵害的学生提起行政争诉。在案件一和案件三中,学生受到侵害的是“受教育权”,但是侵害程度并没有达到第382号解释所要求的“足以改变其学生身分并损及其受教育之机会”。在案件二中,学生受到侵害的是言论自由权,属于受教育权之外的基本权利。大法官许宗力在其协同意见书中论述到,“学生在校园情境中值得保护的宪法权利并非只有受教权一种。学校维护校园秩序、生活规范以及评量学习成果、授予学位等措施,可能涉及学生的言论自由(如不准张贴特定内容之海报)、集会自由(如拒绝出借场地举办演讲活动)、结社自由(如不准设立某学生社团)、人格权(如予以记过、申诫处分)、财产权(如逾期归还图书之滞纳金、课征研究室冷气费)等,这些虽然都与学生受教育的机会无关,但本即有其各自独立的权利内涵,应该予以承认。”[9]#p#分页标题#e#

第三,就其法律基础而言,第684号解释文直接援引“有权利即有救济”的宪法原则,强调对于权利受侵害的学生提起的行政诉愿或行政诉讼“无特别限制之必要”。也就是说,当受教育权利或者其他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学生并不因为其学生身份而使得其救济权受到剥夺或限制。诉讼虽然不见得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但却应当成为法治国家中最后一个可能的纠纷解决渠道。如大法官许宗力在其协同意见书中所述,“所谓‘最后’救济,却往往意谓‘最起码’,亦即身为一个宪政国家的学生,最起码所应享有、国家不能任意剥夺的诉讼权能———而这正是铲除特别权力关系的重点所在。”[9]

第四,第684号解释为大学生广开争诉之门,但是并不意味着将大学事务置于争诉机关的全面决断之下,仍然体现着对大学专业判断的尊重。第684号解释理由书指出,“受理行政争讼之机关审理大学学生提起行政争讼事件,亦应本于维护大学自治之原则,对大学之专业判断予以适度之尊重。”[10]大法官李震山在其协同意见书中评论道,第684号解释之后,“退学或类此处分”不再是大学生寻求行政争诉的“通行要件”,“改以‘大学自治’作为流量的管制阀”[11]。

本文认为,理解第684号解释的关键在于区分可审查性与审查密度这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第684号解释首先解决了诉权的问题,扫除了之前“退学或类此之处分”这一大学生在提起行政诉愿或行政诉讼之路上的特殊障碍,赋予了大学生普遍的行政争诉权。当学校的处分或者其他公权力措施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利时,学生可以像其他公民一样拿起法律的武器,向相关行政机关或法院寻求救济。②从审查机关的角度来讲,第684号解释扩大了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案件受理范围。

与此同时,第684号解释限制了案件受理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审查密度。基于大学自治的原则,受理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大学的“专业判断”要予以“适度之尊重”,降低其审查的密度。对于如何尊重,按照“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于1998年作出的第462号解释,“受理此类事件之行政救济机关及行政法院自得据以审查其是否遵守相关之程序,或其判断、评量有无违法或显然不当之情事。”[12]也就是说,受理机关进行的主要是程序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9]。对大学的实体性专业判断,除非确实存在权力滥用或者违反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一般要予以尊重。

二、第684号解释的影响

(一)对教育法学理论的影响

第684号解释标志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台湾高校与学生关系领域的进一步消亡。特别权力关系为德国学者奥图•迈耶(OttoMayer)所创,“系指基于法律上的特别原因,为达成公法上特定目的,于必要的范围内,一方取得概括之支配他方的权能,他方对之负有服务的义务,而以此为内容的关系”[13]77。适用于教育领域,它意味着学生一旦入学,就与代表国家的学校形成内部行政关系。学校取得概括支配学生的权能,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规定,不能寻求外部的司法救济。③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特定组织体内部形成法治真空,随着公民权呼声越来越高,该理论不断受到质疑和批评,而不得不修正。在德国,对特别权力关系说的修正主要通过法律保留原则,即对那些涉及人民权力的重要事项,必须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规定或者以其为基础;在台湾,对特别权力关系说的修正则主要通过赋予相关权利主体争诉权来实现[14]。第684号解释给予了大学生一般性的争诉权,意味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大学校园中的崩溃[15-17]。第684号解释也使得基础关系与经营关系的二分理论失去意义。基础关系与经营关系的二分理论由德国学者乌勒(CarlHermmanUle)所创,事实上是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部分修正。与特别权力关系说完全否定学生的争诉权不同,该理论将获得、改变和取消学生身份的事项独立出来,作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基础关系,承认其诉权;而对于未直接改变学生身份的管理措施,例如警告记过处分或者如同第684号解释所涉及的三案情形,作为学校的内部经营关系,则不能提起行政争诉。第382号解释将学生的争诉权限于“退学或类此之处分,足以改变学生身份并损及其受教育之机会”[7],体现的便是这一思想。第684号解释突破了“退学或类此之处分”的限制,只要大学对学生所为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力措施“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利”,学生就可以提起行政争诉。按照这一新的解释,受教育权利不再“吸收”其他基本权利[9],同时对受教育权的影响也不再以“重大”为限,基础关系与经营关系的区分也就失去了根基。

(二)对司法实务的影响

可以预见,第684号解释之后,学生诉高校的案件将大量增长。事实上,不少大法官在其意见书中对此表达过忧虑。蔡清游大法官在其协同意见书中写道,“本号解释并无如释字第三八二号解释之以对人民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作为得提起行政争讼之要件,故今后大学学生宪法上基本权利遭受学校公权力措施之侵害,不论侵害之大小,以及该项侵害对学生有无重大影响,例如不准选课或修课、成绩不及格、学分抵免、惩处(记过或申诫)、不准借书、不准张贴海报或学校其他管理措施,只要符合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之要件,均得提起行政争诉。”[5]陈新民大法官在其部分不同意见书中也警告道,“本号解释公布后,行政诉讼的案源必定大增,全国各行政法院法官恐更将疲于奔命也。”[18]然而,对于诉讼激增,似乎也无需过于忧虑。首先,第684号解释只是去除了对大学生争诉权利的特殊限制,大学生因受教育权或者其他基本权利受侵害而提起行政争诉,仍需满足诉讼的一般要件。其次,除了通过诉讼要件过滤以外,对于权利限制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节约司法资源[2,19]。再次,即使短期内诉讼激增,当法院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形成判决模式以后,对于那些法院通常尊重大学专业判断的事项,学生提起的争诉也将减少[9]。

(三)对高校管理的影响

第684号解释颁布之后,台湾多所大学被动或者主动地检讨其校规,修订不合时宜的规定。2011年3月19日,台湾大学学生会在校务会议上要求校方取消或者修改该校有关申诫、校内张贴海报、社团出版物审查、演讲时间以及图书馆过期还书滞纳金等规定。对此,台大校务会决定成立跨处室特别委员会,全面检讨校内所有相关法规[20]。而淡江大学在2011年年初已经取消了图书馆借书未还扣押毕业证的规定,并且在校规修订过程中力求做到准确,避免可能招致争议的模糊字眼[21]。更加令人关注的是,台湾师范大学校务会议于2011年11月23日决定,取消二一退学制度,暨该校学生累计两个学期所修学分总数中如有二分之一不及格就要受到学业清退的规定[22]。过去十年中,二一退学制度在台湾饱受争议[23]。台师大的这一决定使其成为目前台湾唯一废除二一退学制度的大学。究其校规变化的原因,台师大表示,除了不忍简单放弃学业成绩落后的学生以外,该校也受到第684号解释的影响。二一退学制度可能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取消二一退学制度可以避免日后退学学生依据第684号解释提起行政诉讼[22]。二一退学制度在台湾属于大学自治事项,按照第684号解释,受理争议的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时需要降低审查密度。是否还将有其他院校效仿台师大的做法值得继续关注。台湾“教育部”也在密切关注第684号解释对学校管理的影响。2011年3月,台湾“教育部”邀请台湾地区各大专院校召开了专门的研讨会,要求大学全面审查所有与学生相关的校规并保障学生的申诉权[21]。需要注意的是,自上世纪90年代中叶以来,台湾的大学已经取得了相当高程度的自治权,该自治权不仅可以对抗行政权,而且可以挑战立法权[24-27]。在此背景下,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诸多事项都属于大学自治的范畴。第684号解释又直指大学对学生所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力措施,其主要影响对象无疑将是高校。#p#分页标题#e#

三、对大陆教育法治发展的启示

1999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以来,学生诉高校的纠纷在中国大陆不断发生,并成为教育学和法学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28-30]。然而,严格说来,田永案和刘燕文案仅仅解决了两证(毕业证、学位证)纠纷中高校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28],对于无涉两证纠纷的退学决定、高校给予的其他处分或高校对学生进行的其他管理行为是否也要受到司法审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没有统一的答案。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第684号解释,必将会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产生重要影响,值得大陆学界、立法和司法界密切关注并认真评价,进而思考和设计大陆高校学生的司法救济制度。

大陆高校对学生进行的诸多管理行为直接关系到学生依据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基本权利。例如,高校对男女生设置不同的录取分数线,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拒绝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或者体重偏重的学生都有违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所保护的受教育权以及第三十三条所保护的公民的平等权。2005年以前,高校普遍将“擅自结婚”的大学生作退学处理,也侵害了学生作为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受教育权、平等权、婚姻自由权等都是我国宪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受教育权和其它基本权利不能仅仅停留于宪法和法律上空洞的言辞,而应成为大学生能够真正主张、真正行使、真正享有的真实权利。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高校学生经常难以对高校的管理行为提起司法审查。法院作为公民权利的最后救济机关,何以将高校学生的诉讼请求拒之门外?《行政诉讼法》(1989)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一是概括性条件,即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二是列举性条件,即属于该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八种情形之一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其三是排除性条件,即不属于该法第十二条所包括的四种情形。高校学生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除了我国高校并非行政机关这一可能存在的诉讼主体问题以外,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还面临两个难题。第一,在列举性条件上遇到障碍。《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主要关注人身权、财产权,其列举的范围有限,并没有直接包括宪法所保护的政治权利、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形成法治真空[31];《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虽然也规定了受教育者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其适用条件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除非对该条款中的“等”字大做文章或将人身权、财产权解释为受教育权的引申之意,恐怕仍无受教育权和诸多基本权利的适用空间。第二,有可能被认为踩到排除性条件的“雷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有关“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纠纷,这项对内部行政行为的排除体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有些法院也将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认定为内部行政行为,认为其不具有可诉性。因此,虽然大陆已有田永案为大学生打开了行政诉讼之门,但鉴于《行政诉讼法》在列举性条件和排除性条件上的限制以及《教育法》相关条款的模糊性,大学生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还是被大大削减。为了使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受教育权及其他基本权利落到实处,有必要扩大对高校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

应将哪些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对此,大陆许多学者借鉴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理论,主张区分基础关系和经营关系,即如果某决定或者处分改变学生身份,则应允许学生寻求司法救济[30,32,33]。这基本上沿袭了第382号解释后台湾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这类学者中的很多人还同时主张,如果学校的决定或处分影响了学生的基本权利,也应赋予学生司法救济权。这些对高校学生基本权利的关怀已经突破了台湾第382号解释的范畴,而带有第684号解释的色彩。然而,这些文献或将“基本权利”与“基础关系”两个概念混淆在一起,或将基本权利囿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范畴,并未实质改变我国现有法律对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和其他基本权利保护不足的状态。本文建议借鉴台湾第684号解释全面保护学生基本权利的精神,重新检讨基础关系与经营关系的二分理论,进一步突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藩篱,不以改变学生身份作为对学生诉权的限制,考虑将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和其他基本权利作为对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提起司法审查的条件。对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否意味着对大学自治的否定?本文对第684号解释的分析表明,司法审查的范围(或学校管理行为的可审查性)与司法审查的密度是两个问题。承认高校学生对侵害其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对大学自治的否定。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学生管理行为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权力滥用情形进行审查,而对大学专业判断事项予以尊重[34]。采用何种进路来完善大陆的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高校学生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自2004年起酝酿出台一则有关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试图解决入学、取消学籍和颁发两证三类纠纷的案件受理问题[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