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计划范例6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计划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计划范文1

一、强化教育,提高认识

我院于6月5日至7日利用晚上时间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依法规范人员服务行为,在全院形成“依法治育”的浓烈氛围,真正做到计生法律法规人人皆知并自觉执行;与此同时,强化对院领导班子、B超室、妇产科人员及马荡分院等人员的学习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

二、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基础管理,落实重点制度,明确要求大家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凭证流引产管理制度。凡计划外怀孕对象流引产必须持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外怀孕流引产通知书》,计划内怀孕对象申请流引产,需持县级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终止妊娠的医学鉴定,经县计生委审批领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许可证》。全县只有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计生指导站在查验上述有效证明后,方可施行流引产手术,我院对此要做好宣传、引导和配合工作。坚持凭证接产管理制度。对来我院作胎位检查、住院分娩对象,要求B超室、妇产科等相关科室和人员严格查验服务证。围产期保健卡、住院病历、分娩登记簿等都必须记载服务证号码,对服务证正在办理之中,无证、人与证不符、证件有涂改、无照片、无钢印及急产妇未带证的,先按常规程序收住入院待产接产,入院后当班人员必须立即向医疗组长、分管院长或院长汇报,并立即与镇计生办实行“一级汇报”,必要时向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县计生委联系,同时将汇报情况、处理结果记载于专项登记簿,以备查验,绝不瞒报漏报。坚持B超检查管理制度。我院依法加强对B超等可用于性别鉴定的医疗设备及相关技术使用的管理,设立警示标示,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杜绝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现象,对大月份孕妇确因诊疗需要作B超检查的,由经治医师提出申请,填写服务证号,医疗组长把关,经分管院长核准后方可检查,且检查时双人在场。班外开机一律实行“双锁制”和院长或总值班人员在场制,同时明确B超申请单及诊断单保存五年以上备查。坚持《出生医学证明》统一扎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县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由接产当事人如实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经分管院长核准后,由院长加盖单位公章与围保卡一起由专人负责到县妇幼保健所统一办理。坚持计生有关信息上报制度。及时做好计生有关信息上报工作,明确相关人员责任,认真、准确、及时填报“两禁止”和围产儿报表,对出生婴儿注明性别,如实填报新生儿总数。两种报表在每月5日前由专人上报至县妇幼保健所,为防止谎报、漏报、瞒报信息而造成严重后果,院明确相关人员填写上报时由分管院长审核后,再由院长签字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出。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计划范文2

生育工作情况汇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决定》,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县府办与职能部门签订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系统的工作特点和优势,通力协作,今年以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首先,按照目标管理要求,于×月×日由局统一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文件,提出了有关加强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要求各单位应把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列入本单位日常工作范围,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并确定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专管人员具体抓。县妇幼保健院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制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共条,要求全院实行院科二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加强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力度,实行年度评奖,评优一票否决制。卫生监督所在审批办理《卫生许可证》时,督促所管辖的单位在录用外来育龄人员(—周岁)跨乡镇的流动人口时,须核查经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某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在办证窗口登记入册,并将登记情况及时反馈计生局或卫生局。同时于×月×日召开各单位分管领导、责任人、责任科主任参加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会议,由局领导与下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各单位领导根据目标任务要求,加强目标管理,明确职责,确定责任科室,落实专人负责并层层分解责任,单位与下属各科室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二、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确保质量

根据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内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实行准入制度,今年共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培训班期,培训人数达人,通过培训、考核,共发放上岗合格证书人,严把技术考核关,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及时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考核,以保证生殖保健服务的质量。及时转发省卫生厅()号文件关于严禁非法利用超等先进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严禁无证取环,实行凭证引产。同时根据浙政办发()号《关于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与县计生局联合下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的文件,提出了六条具体治理措施,严格要求加强对医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的有关规定,严格登记制度。凡辖区内所有超声诊断仪均需按要求以文件形式上报各自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凡孕产妇超检查者,各医疗卫生机构均已建立专门的孕产妇超登记本,并注明被检查者居住地址、姓名、年龄、临床诊断、超诊断结论等方面内容,以备查验,从源头上确保我县出生婴儿性别比保持正常水平,杜绝人为选择性别的非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确保人口安全与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各单位在录用临时人员时,不得录用无证育龄人员,医务人员在为孕妇做孕检或分娩前,必须查看户籍地出具的生育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对无证孕妇检查和无证分娩者,认真填写《无证分娩报告单》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登记记录,今年—月份已上报例。县卫生监督所在审批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已登记入册,并向其做好宣传教育指导工作,及时向计生局反馈,受到计生部门的好评。本部门全年共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总人数为人次,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人次,取出宫内节育器人次,流产手术人次,其中人工流产人次,药物流产人次。引产手术例,女结扎人次数为例。严格执行操作常规,确保手术服务质量。全年全县产妇总数人,属地管理外来孕妇名,委托管理名,《发放给外来育龄妇女一封信》多份,把流动人口和计划外孕妇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年全县孕产妇死亡率为“”。

三、深入优质服务,实施优惠优先措施,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

根据《某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优惠优先的实施意见》,今年出台对全县出生的农村独女户家庭、在参与本县农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时,独女户父母人应承担的个人缴款部分,凭户籍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证件,由当地政府和县计生局审核并公示确认后,予以免缴,全县共减免农村独女户缴款总户数户,总人数人,减免经费元。目前县财政补助减免经费款已到位元,以此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引导群众从根本上转变生育观念,稳定我县低生育水平。另外,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就诊者,还可享受“一免四减半”优惠(即免门诊挂号费,检查尿常规、血常规、大便常规、超者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检查费)。

在加大健康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探索婚前保健改革思路,尤其是××××年×月×日以来,《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使婚前卫生指导与咨询工作面临尴尬局面,为此,妇幼保健机构在全市率先推出婚检专家定点下乡、下农村办培训班等宣传工作。今年新婚学校共开课场,受教育人,并且在举办婚前培训班的基础上,又于×月×日起为全县集中婚姻登记,提供免费婚检一条龙服务的新措施,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教育,今年还开办孕妇学校期,受教育人,吸收好妈妈俱乐部会员人,举办小课教育场,幼儿学校开课期,受教育人,讲座期,受教育人,开展社区健康专栏期,上街宣传次,受教育人,发放资料份,编发报刊期,快讯期,发放母婴保健墙报期,母乳喂养资料份,电视宣教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广大育龄妇女的自身保健意识得到帮助提高,有力地促进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问题和建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计划范文3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

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计划范文4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为提高全院干部职工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我们经常利用院周会以及每周一晚上的政治学习时间,组织学习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科普知识.人口理论等内容,在基础知识教育的基础上我们通过利用黑板报.刊版.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在全院形成了浓厚的计划生育舆论氛围,通过宣传教育使干部职工不仅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懂得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而且提高了计划生育应知会率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到目前医院没有一人违犯计划生育政策。

二.领导重视,常抓不懈。

为把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医院党总支始终把些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首先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各职能科室主任为组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医院根据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制定了医院《计划生育规定》,为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院长与卫生局签定了计划生育合同书,并指定一位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做到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室主任靠上抓,党政工团一齐抓的网络管理体系,保证计划生育工作落在实处。

三.努力做好计划生育的管理服务工作。

为了切实做好医院的计划生育工作,我们采取得力的措施,堵住了漏管.漏报和漏查的问题。

首先,为了堵住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我们组织妇产科和超声科的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了《山东省终止妊娠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等内容,使他们明确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为了增强这项工作的透明度,我们将《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制成刊版悬挂在妇科门诊.妇科病房和超声科的醒目位置上以方便群众监督,由于我们措施得力,目前没有发现一例违犯规定现象。

其次,为了配合好计划生育工作,我们要求施术医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在接生时,严格检查准生证,认真填写接生情况统计报表和出生缺陷表,由于我们严格制度,目前在我院接生的,没有一例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三,为了宣传计划生育,我们按xx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成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孕妇学校”并由一人专门负责,定期开放,使育龄群众明确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母婴保健措施等基础知识。

第四,为了加强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与管理,我们为全院妇女办理了“透查妇女登记表”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及常驻人口信息登记表,并做到每年的4月份和11月份对育龄妇女进行两次透查,对停薪留职的妇女经常写信和派人了解情况,从而使违犯计划生育工作的死角及苗头及时得以解决。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医疗设备 质量管理 重要性 措施

医疗设备不仅为现代医学诊疗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开展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的最基本要素。医疗设备的性能可靠与否直接影响医院临床诊疗工作的质量,因此,对医疗设备的质量进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医学装备部门需加强相关的研究、探讨与实践,科学地推进、落实医院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卫生工作安全、规范、高效并有序地开展。

1 医院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目前,各类医疗设备已成为医疗卫生服务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诊断、治疗及健康保健工作的开展均需相应医疗设备的辅助。同时,医疗科学技术水平的逐步提升及医疗设备功能的日趋完善对现代医学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不仅提高了诊断的效率及准确性,而且也为治疗提供了更多的途径、更好的条件,使得保健方式变得更加科学、多样,从而可更好地保障人类的健康及生命安全[1]。

近年来,医疗设备逐渐精密化,构成逐渐复杂化,故其质量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在医院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医疗设备故障直接影响诊断、治疗和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会降低工作效率,延长患者的等待时间,严重时甚至会发生误诊、误治,从而危害患者的健康及安全[2]。因此,医学装备管理部门需切实做好医疗设备的质量管理工作。

2 医院医疗设备的质量管理2.1 验收质量管理

2.1.1 验收基本流程

验收是医疗设备质量管理的起始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医学装备管理部门需明确医疗设备验收的基本流程。(1)应成立医疗设备验收小组,该小组由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采购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共同组成,以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及设备质量标准为依据,逐一进行质量验收,期间应要求供应商及生产商的技术人员到场,解答相关疑问或进行技术指导,保证验收过程顺利进行;(2)应由生产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拆箱工作,验收小组的人员着重负责对照清单,清点设备部件是否完整,检查“三证”是否规范、合格,外观是否良好,再由生产商工程技术人员装机,组装完成后,做进一步的验收检查,核对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及型号、名称等信息是否真实无误;(3)对医疗设备进行开机质量检查,重点确定其性能指标是否正常,功能是否完善;(4)将设备送达临床科室,由供应商或生产商的工程技术人员展开使用、保养、维护方面的培训;(5)建立医疗设备档案,并录入医疗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详细记录设备的各项信息,如验收时间、验收负责人、验收情况等;(6)实际投入使用3个月后,验收小组工作人员再次进行技术性验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检查其性能、功能指标是否与合同及说明书相符,所有验收项目均通过后,验收才正式完成[3]。

2.1.2 验收注意事项

在验收过程中,需注意以下细节:(1)新购入的医疗设备,在物流运输、拆箱、装机、首次开机、送达临床科室的整个环节,均应在供应商和生产商的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避免遇到问题时出现责任划分不清的情况;(2)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与合同不符之处,小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在后期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领导,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并与供应商协商处理措施;(3)所有医疗设备都应建立设备资料档案,并录入医疗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这不仅可为后期的质量管理工作奠定基础,还可避免医院资产的流失;(4)投入临床科室使用的前3个月中,尽量将设备的所有功能都进行使用,以确保其质量完全合格。

2.2 维修管理

2.2.1 实现维修管理过程信息化

维修管理同样属医疗设备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受部件老化、环境及操作不当等因素的影响,医疗设备的使用过程中通常会发生各种故障,故只有做好维修管理工作,才能保证医疗设备的质量,进而使其能够正常、稳定、高效、安全地投入临床使用。为保证维修管理工作能够取得理想的成效,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基于医院的医疗设备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维修管理过程的信息化,将报修、故障诊断、故障处理、溯源、负责人员、处理状态、处理结果等信息全部动态地更新于医疗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便于集中化、规范化的维修管理。为使管理过程更加直观,可在医疗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使用不同的颜色表示不同的处理状态,以对维修工作起到明确的指示作用,提高维修效率。设备名称背景栏为红色,表示设备发生故障、申请维修;背景栏为紫色,表示设备正在进行维修处理;背景栏为橙色,表示设备维修已完成;背景栏为黄色,表示科室通过维修确认;背景栏为白色,表示设备重新送达科室;背景栏为绿色,表示设备正常[4]。

2.2.2 统计维修数据信息

除做好维修过程管理之外,还需同步统计维修数据信息,如各类设备的故障发生率、不同类型故障发生率和故障的月、季度、年发生率,以及故障的处理时间、处理方法、处理后的使用效果等。在大数据的思维和技术条件下,维修数据可在后期的维修管理中为维修人员提供科学的决策建议。

2.2.3 采取PDCA循环管理模式

在医疗设备的维修管理中,维修人员还应积极采取PDCA循环管理模式,这是一种由休哈特提出并由爱德华兹·戴明宣传、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在各个行业、领域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PDCA循环管理模式能够提高医疗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的质量,从而更好地保证医疗设备本身的质量。PDCA循环管理模式包括计划、实施、检查、处理4个环节。(1)应根据医院医疗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维修计划,计划中需涵盖维修流程、故障诊断和定位、故障处理步骤等内容,以保证维修工作高效、科学地开展。(2)实施维修计划,根据制定好的计划,处理实际发生的设备故障。(3)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首先,检查执行情况是否到位,其次,检查维修是否具有理想的成效,即是否保证了设备的质量和正常、安全、高效运转。(4)根据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的计划改进措施,解决上一个循环中存在的问题,并进入下一个循环,从而不断提高维修管理工作的质量。

2.3 计量管理

2.3.1 强制性计量检定

目前,临床医学对医疗设备计量的精确性要求较高,医疗设备计量的精确性直接关系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等,故在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对计量检定的重视。为规范临床医疗、保障临床安全、杜绝医疗差错事故,我国对各类临床计量都出台了明确的标准及要求,在医疗设备的计量检定中须强制性落实相关规定。因此,维修人员应加强与检验科、实验室及各个临床科室工作人员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计量检测工作按时顺利开展,同时还需配合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对所有医疗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使计量检定合格率达到100%[5]。

2.3.2 推行规范化的计量管理

所谓计量管理规范化,即要求管理人员按照明确的方法、程序进行计量管理,以保证计量管理的成效,进而确保医疗设备的质量。计量管理规范化的实施过程中应借助医疗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计量登记、计量查询、计量明细报表等三方面的功能,从验收开始,即对设备的计量情况做好记录,且每一次检定、校对信息,必须记录在案,使计量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2.4 报废管理

因使用年限过长,医疗设备的主要结构及基础部件会发生老化或损坏,造成性能落后、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等不良状况,甚至会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故维修人员需对此类医疗设备予以报废处理,以保证医院的整体医疗设备质量处于较高水平,报废过程中需做好对医疗设备的报废管理。通常情况下,应当报废的医疗设备存在以下情况:(1)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维修,性能无法达到基本要求;(2)技术明显落后,功能欠佳,维修费用过高;(3)型号停产,市场已无零配件供应;(4)使用年限过长,超过了生产方的使用时间建议;(5)计量结果不符合国家管理要求,且无法进行调整、校对;(6)相关试剂耗材无注册证或注册证已过期;(7)国家明令禁止、公布淘汰及特种设备强制报废;(8)违背国家部委联合发文精神和相关政策。

2.5 不良事件管理

在医院医疗设备的质量管理工作中,医疗设备管理部门还需做好对不良事件的管理工作。当医疗设备发生不良事件时,相关人员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同时在管理部门、生产商、供应商的共同合作下,调查、分析事件原因,为设备的改进提供参考和指导,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医疗设备的质量管理工作应从医疗设备的验收、维修、计量、报废、不良事件管理入手,以确保医疗设备可安全、高效地服务于医疗工作。

参考文献

[1]王非.精细化管理在医院医疗设备管理中的应用[J].医疗装备,2018,31(21):88-89.

[2]娄海芳,王湘杰,张鞠成,等.质量指标在医院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医院,2018,22(9):51-52.

[3]黄海波.医疗设备质量控制管理面临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8,24(4):153-155.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计划范文6

镇计生办、计划生育服务站、卫生院、派出所及工商所: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卫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监督秘〔2013〕621号)阜阳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2013]345号),结合镇直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三好一满意”活动和“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工作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黑诊所”、“医托”,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整顿和规范全镇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一是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四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五是查处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六是查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七是查处保健按摩机构以保健按摩为名实为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一是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二是查处组织介绍“两非”行为的机构和个人;三是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四是查处无资质助产单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和有资质助产单位为非本单位出生的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五是严厉打击盗卖《出生医学证明)》和假证,禁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变相搭车收费。

(三)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机构

成立八里河镇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新亭(八里河镇镇长)

副组长:满明翠(八里河镇党委委员、分管计划生育)

高 旭(八里河镇副镇长、派出所所长)

成 员:朱 峰(八里河镇卫生院院长)

陈国标(八里河镇计生办主任)

史文颍(八里河镇工商所所长)

(二)职责分工

卫生所、计生办、派出所及工商所根据职责分工和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派出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工商所负责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行医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镇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制度,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进行抽查,力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强化社会监督。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人口计生专干的作用,全面摸排,不留死角。一并贯彻执行颍上县卫生局、颍上县公安局2013年开展的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与2013年工商总局等八部门部署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相衔接,从违法医疗广告中及时发现非法行医线索。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0558—4437959(卫生),0558—4412183(人口计生委),0558—4554438(公安),0558—4585222(八里河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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