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书样本范例6篇

证明书样本

证明书样本范文1

根据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中关于在留资格的有关规定,外国人在日本境内进行以下II所列活动内容时,与短期赴日目的不同,在向本馆申请签证前,必须事先由其人等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人在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持该证明书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向本馆申请日本入境签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手续请参考下记(III)。

在福建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馆不接受福建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的直接申请。

2008年10月1日以后广东省居住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

Ⅱ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情况

(1)就业签证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兴行,技能

(2)一般签证

文化活动,留学,就学,研修,家族滞在

(3)特定签证

特定活动(外交官等的家庭佣人,工作假期对象者,业余选手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Ⅲ签证申请手续

Ⅳ申请人为中国人时要提交的资料

1、所有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护照

(2)[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

(3)大一寸证件相一张(三个月内免冠近照,底色不限)

(4)[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所有内容页)

(6)暂住证复印件(户口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以外的)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不同在留资格所需提交的资料

除以上必须提交的资料以外,根据不同的在留资格还需要交相应的辅助文件,证明书《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另外,个别案件提出申请后有可能需要追加或省略资料。

在留资格所需资料:

技能个人简历(要列出学历/工作经历/所持有的资格证书,格式不限)

雇佣合同复印件

兴行演出合同复印件

艺历证明书个人简历(要列出学历/工作经历/所持有的资格证书,格式不限)

留学/就学问答表(样式1)

经费支付人的在职证明

(留学)毕业证明书

家族滞在(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夫妻关系)问答表(样式2)

(申请人配偶为在日的留学生或就学生)问答表(样式3)

(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亲子关系)问答表(样式4)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夫妻关系)问答表(样式5)

(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亲子关系)问答表(样式6)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夫妻关系)问答表(样式7)

(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亲子关系)问答表(样式8)

定住者(申请人是在日亲属的继子女)问答表(样式9)

(申请人家族)问答表(样式10)

(申请人是定住者的配偶)问答表(样式11)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文化活动,特定活动,研修,技能实习除上述外不需要追加资料。

Ⅴ申请人为外国人

申请人国籍为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国籍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各一份。但是,针对申请人的个别情况需要提交不同的资料,因此申请前请先致电或通过传真向本馆签证部咨询。

(1)有效护照

(2)签证申请书

证明书样本范文2

常欣扬(1990―),女,河北秦皇岛人,本科生,经济学

摘要:大学近年来的“考证热”现象高烧不退。本文采用分层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方法,将所收集的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从而调查分析出大学生在考证中所投入的费用,考证对大学生在学业、就业以及深造方面的影响。通过分析“考证热”现象产生的社会影响,作者希望为大学生科学管理规划自身发展,给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考证热;大学生;社会影响;调查分析

一、研究设计

(一)研究内容:

1.考证热现象的基本状况

1.1考证的人数

考证热现状在高校里较为普遍,一份来自培训机构的抽样调查显示,参加考证培训的,专科生占50%,本科生占40%,研究生占10%。考证热的普遍性可用大学生考证人数占高校全部人数的比例来衡量。

1.2考证的类型

针对未来的方向,例如就业和出国,大学生会选取几类主要的证书。可将大学生主要考取的证书根据性质分为三类:通用型证书、能力型证书和职业型证书,以此来衡量大学生考取的证书类型。

1.3考证热的原因

人力资本投资行为决策和信号理论是大学生选择考证的主要原因。大学生选择考证,是在教育方面的投资,而投资依据是将来的收益是否可以弥补当期的成本。同时,拥有资格证书可以传递给出自身在某方面具有竞争优势。人力资本投资可用考证是否能够增强自身竞争力来解释,信号理论可用大学生考证是否仅是为了获取资格证书来解释。

1.4考证的投入

一般来说,大学生考证会涉及报名费、培训费用以及购买书籍的费用等。从投资与收益角度考虑,考证投入可理解为一项投资成本,可用大学生考证所投入的总费用来衡量。

2.考证对大学生的影响

考证热对大学生的当期行为和未来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次研究主要分析考证对大学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对学业的影响

一般来说,考证热对学业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大学生考取资格证书,会重新计划分配他们现有的资源。为了考取资格证书,他们可能会缩短在本专业上的学习时间。具体到投资与收益问题,考证对学业的影响可理解为一项投资成本,可用大学生平均每天花费在证书考取上的时间来衡量。

2.2对就业的影响

考证通常对大学生就业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在寻找工作岗位的时候,拥有用人单位需要的技能证明的资格证书的大学生可能更具有竞争优势。这样会给用人单位方提供一个较好的信号,使拥有证书的大学生更有获取较好工作的可能。具体到投资与收益问题,考证对就业的影响可理解为一项投资收益,可用资格证书对未来就业的帮助程度来衡量。

2.3对未来深造的影响

对要读研或者出国的大学生,考证热有积极的作用。拥有资格证书证明,可以提升个人素质,增强自身竞争力,给对方提供必要的能力证明。具体到投资与收益问题,考证对深造的影响可理解为一项投资收益,可用资格证书对未来深造的帮助程度来衡量。

(二)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首先选择出四所不同层次的高校: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和北京城市学院。其次,进行四所学校的专业选择与划分,分为文理两大类。依照各个学校不同专业的不同权重,分别向四所学校的各个专业发放问卷。本次调查数据的样本分别涵盖了不同类型的高校,且涵盖了每所高校里的大多数不同类型的专业。

本次问卷所涵盖的信息包括:所考取的资格证书类型、专业类别、参加培训机构情况、考证的原因、考证对学业的影响程度、考证对就业的帮助程度、考证对未来深造的帮助程度、参加考证所花的费用、考证平均每天所花的时间。

本次问卷调查的情况如下:共向北京大学投放200份问卷,收回150份,参加证书考取的问卷111份;共向北京师范大学投放200份问卷,收回167份,参加证书考取的问卷127份;共向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投放150份问卷,收回94份,参加证书考取的问卷25份;共向北京城市学院投放150份,收回96份,参加证书考取的问卷77份。可用于数据分析的样本共507份,其中考证样本共340份,样本量较大,数据分析结果具有无偏性和一致性。

本次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主要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具体操作是将有效数据录入EXCEL表格,根据表格数据内容制成图表,用以文字分析。分析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大学生考证现象的基本状况。第二部分为考证对大学生产生的影响。

二、考证状况的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一)考证现象的基本状况

1.样本主体基本状况

通过问卷调查,有超过一半的大学生都参加过资格证书的考取。下表为样本主体的具体情况:

2.考取证书类型

受调查的大学生中有61%参加了英语类的考证,20%参与了经济金融类考证,参与小语种、教师资格证与公务员考试的样本分别占据8%、6%和5%。

这反映了现实社会中对大学生技能的高要求程度。由于我国的开放程度不断加大,英语的熟练掌握成为了高素质人才的必备技能。对法语、西班牙语、日语等小语种的需求也日渐增多。经济金融类、公务员考试、教师资格证类的热门也反映了全社会对这几类职业的热捧。

3.大学生的考证动机

根据样本数据分析,有48%的大学生选择考证是为了增强自身竞争力、对自己将来有帮助。这说明了绝大部分人是出于人力资本投资与收益的考虑。31%的大学生选择考证是为了获取资格证书。这说明一部分比例的人是出于信号传递的考虑。仅有10%的是纯粹出于兴趣。这说明大学生考证的功利性较强。另外,有9%的大学生选择考证是随大流;有2%的则是受培训机构的宣传引导。这说明考证热存在有盲目性。

4.考证费用投入

受访大学中,大学生考证费用平均为2166元,其中超过1/3的受访者平均花费在1000―2000元之间,考证花费在1000元以下者占28.37%,花费2000―3000者占到25%,而考证费用超过5000元者也占到11.54%。这一方面显示了考证成本的高昂,另一方面也显示出考证市场存在着巨大商机。大学生考证尽管花费不菲,但仍然热度不减,由此可见当前大学生升学与就业的压力。

(二)考证对大学生的影响分析

在研究“考证热”对大学生群体产生的影响时,可对调查结果做以下具体分析:

1.学业层面上的分析

根据样本数据,可将考证热在学业层面的影响程度分为了四个层次,并统计出了每一个层次的人数比例。第一层次为“考证没有负面影响且对学业有帮助”,有16%的大学生选择了这项。他们认为所考取的证书与自身所学专业较契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专业上的漏洞。第二个层次为“考证对学业没有影响”,有31%的大学生选择了这项。这说明考证并没有占用过多的时间以及精力,对自身学业不造成影响。第三个层次为“考证有一定负面影响”,有50%的大学生选择了这项。他们认为在考证期间无暇专心顾及本专业学习,造成本专业学习情况的下降,但是由于考证培训时间较短,还是可以在考证结束后,迅速赶上进度。仅有3%的大学生认为考证影响很大,他们认为考证和学业是无法兼顾的。

在考证热当中,学习时间是最为直接的受冲击对象。作者调查了大学生平均每天花费在考证上的学习时间,将之分为了四段,并统计出了每段考证学习时间的人数比例:每天花费3h―4h的受访大学生比例最高,为49.28%,达到了近乎受访大学生的一半。据分析,每天将1―2h小时的学习时间用于考证准备,对大学生自身的专业课学习影响甚微。这一部分的人数比例达到了15.94%。每天花2―3h的考证时间,对大学生的专业课学习会造成较小的负面影响,这一部分的人数比例达到了32.37%。而每天将3―4h的时间用于考证准备的大学生的正常学习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有2.41%的大学生选择了考证时间为4h以上,这已经给自身专业课学习造成了较大程度的负面影响。

2.就业层面上的分析

有53%的大学生认为考证对就业有一定帮助,30%的认为帮助很大。仅有17%的认为无帮助,然而这一部分的大学生可能是因为所考取的证书并非直接针对于就业,而更多的是对自身能力的一种证明,持证找工作时没有较强的针对性。

3.深造(读研或出国)层面上的分析

根据证书分类,有一类证书为能力型证书。这类证书的获取在于提升大学生自身素质与竞争力,并非某种特定职位的必备证书。大学生考取此类证书主要是为了将来的深造,例如出国。英语类证书和第二外语证书就属于此类证书。有71%的大学生认为考证对深造无帮助。仅有6%的人数比例认为考证对未来深造有一定帮助,还有23%认为帮助很大,也就是说有29%的的人持肯定态度。

大学生普遍认为考证主要是为了增强就业竞争力,证书的信号作用较强。但是,很多大学生认为语言类证书的考取并非是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而是作为一种信号来传递给招聘者能够胜任某职位的证明。这就再度反映了当今就业市场就业难的现状。

三、结论

通过研究发现,“考证热”对大学生存在诸多影响。大学生考证花费不菲,且占用大量专业课学习时间和精力,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大学生就业。证书在就业市场上有一种信号作用,能够赋予持有证书的大学生一种竞争优势。然而,证书在对大学生深造方面的作用不大。研究表明,当期的考证投入与未来的就业收益有着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因此,未来以就业为导向的大学生可在合理分配学习时间的基础上,专业于证书的考取,已取得在未来就业上的收益。对于未来以深造为导向的大学生,应对考证持有理性态度。

(1.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经济学系;北京;100875;2.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经济学系;北京;100875)

参考文献

[1] 康中伟.大学生“考证热”分析[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9.

[2] 葳蔓.大学生考证热面面观[J].职业技术―特别关注,2007,总第81期.

[3] 胡碧琴.从人力资本投资看大学生“考证热”的合理性与盲目性[J].时代人物,2008-09.[4]张赛斌.大学校园“考证热”的社会学分析[J].湖南社会科学,2009-3.

证明书样本范文3

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年××月××日(公司印章)

东出资证明书

编号:( )出字第 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名称:

股东出资额:

股东出资方式:

出资日期:

公司盖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

文本名称

股东出资证明书

受控状态

编号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有效。

相关说明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样本

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年××月××日

(公司印章)

编号:

一、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

四、股东姓名:

五、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六、股东出资日期:

七、核发日期:

特此证明!

证明书样本范文4

行政判决书是行政诉讼审判中法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公正司法形象和法律正义的重要载体。本文针对现行行政判决书中存在的主要弊端,结合行政判决书制作的基本原则,从内容、体制和形式等几个方面,较系统地阐述了行政判决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措施,突出了理论推理的重要性和改善措施。

行政判决书是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终结时就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所制作的最终决定法律文书。它是行政诉讼案件所有程序、实体和适用法律的最终的集中体现,是衡量案件质量、法官业务素质的主要评判依据之一,是法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公正司法形象和法律正义的重要载体。

我国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判决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行政诉讼法实施后、1992年最高法院文书样式(以下简称“1992年样式”)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重新制作的样式(以下简称“最新样式”)。1992年样式及之前的行政判决书样式实已废弃,经过改革和探索,现在适用的最新样式已较规范和标准,制作水平有所提高,但仍存在很多弊病。现笔者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践,对我国现存的行政判决书的模式,刍议几点粗浅认识。

一、现行行政判决书存在的主要弊端

与普通法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等行政判决书相比较,我们现适用的最新样式虽有简明扼要等特点,却仍有不能体现完善的法律程序,理论推定说服力不强,公开透明度不高等体例、内容上的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行政判决书内容上不完整,体例不规范,不能真正体现文书的法律价值。

1、未能完整体现诉讼的全过程。对于向社会公布案件的所有程序和实体的表现形式,应完整地记载和反映诉讼全过程,如举证、证据交换、送达等时间不表述,超审限事由不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情况不作交待等,影响了案件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对行政机关是否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审查、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哪些程序和适用哪些法律的审查在查明事实部分得不到完整反映。

3、对事实认定中证据瑕疵尚缺少必要的分析认定。证据有瑕疵,某些时候也可作为定案根据,但对其缺乏分析取舍,证据与客观事实的联系亦缺乏严密逻辑判断推理。特别是对间接证据定案的,没有对间接证据间关系、证据缝合是否严密等问题进行论述。

4、说理部分过于僵化。大多套用一些法律术语和习惯用语,缺乏个案的针对性,不能反映法官的法理和文字功底,判决反映的理论性、专业性不强。

5、适用法律过于概括。一般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缺乏法官适用法律依据的法理分析。

6、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对当事人保密,缺乏透明度,严重影响了行政判决书的公正和权威性。

7、判决书尾部缺乏当事人救济权行使的说明。

(二)表述形式上的缺陷。

1、整个判决书外观形式上过于单调,与一般打印材料无异,给人有法院判决也就“一张纸”的感觉,突出不了法律的权威性。

2、判决书字体不统一,标点符号使用不精确,数字用法欠规范。

(三)行政判决书制作效率不高。

法官作风拖沓,文书制作不及时,因此经常导致当事人的矛盾激化。

二、行政判决书的制作应遵循的原则

行政判决书的制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原则。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而“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1)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一份优秀的行政判决书应始终围绕着这两个公正来体现法律的正义价值。

(二)公开原则。即判决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这是行政判决书改革完善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现行行政判决书存在的缺陷,即说明其尚不能完全体现这一原则,如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分歧意见对当事人保密,明显缺乏审判的透明度,违背了公开原则的本意。“审判公开,只能做到裁判理由公开才是最终的,实质性的。能够把裁判理由阐述清楚,也是不容易做到的。长期以来,我们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这样,裁判文书即使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有时也不能说服当事人,往往造成一些当事人缠讼,未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使一些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业务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2)

(三)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依法制作原则,制作行政判决书,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其二,合法性审查原则,即行政判决书的制作围绕整个行政审判活动所突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来进行。

(四)说理原则。行政判决的理由是行政判决书的灵魂,是将事实与判决主文有机联系的桥梁,是反映法官职业素质的重要窗口。判决通俗易懂,推理严谨, 剖析隐微,说理透彻,使人无从怀疑其公正性与合法性,从而心悦诚服,这应是一份优秀行政判决书的至高境界。

(五)针对性原则。行政判决应侧重于各方的争议焦点,侧重于个案的实际情况,使判决有的放矢。

(六)效率原则。“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主题与灵魂。行政判决书将行政诉讼全过程全面地展示给公众。则如何体现效率原则也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三、 行政判决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措施

行政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对行政审判工作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妨碍了法院“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的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故行政判决书的不断创新与完善乃必然趋势。现结合行政判决书制作的基本原则,从内容、体制和形式等方面,侧重于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创新与完善拟提几点建议,供商榷参考。

(一)行政判决书内容和体制上的改革与创新。

1、首部:

最新样式已较1992年样式有较大突破,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当事人出庭情况,起诉、受理及开庭时间列入判决书中,但仍不能反映所有诉讼活动和程序的内容。应作出如下修改:

(1)人栏,增设权限的说明;

(2)只注明起诉、受理时间,而未注明送达诉状副本、通知答辩时间,显然难以体现判决公正性和透明度,应在“X年X月X日受理后”增加“X年X月X日向被告X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通知其十日内向本院提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或根据具体案情拟定通知举证情况)。”

(3)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增加通知举证、当事人举证及证据交换时间。前面已提及通知举证在送达诉状副本时一并作出,则在“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增加“X年X月X日,被告向本院提举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X年X月X日,原告向本院提举了证明被告违法的证据,X年X月X日,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在诉被告行政赔偿案件中,应在被告举证前添加“X年X月X日,原告提举了因被告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害的证据。”

(4)在“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增设“X年X月X日,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再增加“X年X月X日,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5)另超审限的要注明超审限事由。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也要说明清楚。

(6)充实“原告诉称”内容。原告因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诉之法院,但很多原告文化素养不高,起诉状表达不完整等情况存在,现判决书多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简单归纳概括,极易给原告造成法官偏袒被告行政机关的印象。故在表述原告请求时要完整地指出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7)将证据提交情况纳入正文部分,确保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认证、事实认定分别各自连成一体,形成连贯性。

2、正文:

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事实推定、理论推定和判决主文。由事实认定到理论推断、分析,从而衍生出判决结果。

(1)事实推定。事实推定主要是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的举证、质证和认证来表述的。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其一,归纳争议焦点。其是有当事人诉辩主张和举证的衔接作用,这也是行政判决书制作的针对性原则所要求的。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归纳出争议焦点。同样,双方的举证也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而展开,故将最新样式中归纳争议焦点部分,从事实推定尾部移到当事人举证之前,对整个事实推定部分起到引导作用。美国法院的行政判决,如著名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泰国菠萝罐制工业有限公司等诉美国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决定案的判决书(3),即采取了这种方式。

其二,先由各方当事人举证,再笼统地将质证、认证融为一体,显然缺乏连贯性。故对该部分的表述,可就每一系列关联的证据由一方当事人举证,他方质证,法院认证,具体设定为“被告X在答辩中提举了以下主要证据”,对每同类型证据归纳出证明目的,“对此,原告提出质异,认为……,被告对原告质异予以辩驳,认为……,合议庭认为……。”然后,再由他方当事人举证,如此举证、质证、认证一气呵成,更清楚地体现了证据规则的要求。在其中的合议庭认证部分,对证据瑕疵也要作出分析认定,并确定瑕疵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分析说明。另外,在认证过程中,当庭认证的应记录在合议庭笔录之中,并允许当事人查阅,确保认证的公开、透明度。

其三,“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是最新样式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开头,但却对事实有主观臆断的之嫌,可将该部分更改为“上述经认定的证据,证明了以下案件事实”。认定事实过程中,首先要注明清楚对行政机关职权的审查结果,即对行政机关是否有管理职权进行审查。对事实的叙述,也不能过于简略,应结合相关确认的证据来进行。另外,为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而合议庭因证据等问题不能认定的也应阐明理由。

(2)理论推定。即“本院认为”部分,该部分是行政判决书的重点内容,与审查认证及判决结果呼应,是由事实到判决主文的纽带。理论推定要符合“七性”,即法律性、针对性、透彻性、确认性、逻辑性、规范性和全面性。(4)此前,因受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不得造法的禁锢,法官主观能动性受到抑制,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的理论推定的透彻性、逻辑性和全面性等几个方面尚存有很大缺憾。如何克服行政判决书理论推定的弊端与缺憾,使行政判决不断创新与完善,是写好行政判决书的关键部分,也是难点所在。笔者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加强法官的政治、法律、文学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一名优秀的法官,必能洞察案件秋毫,公开评断是非。行政判决书不仅包括法律的内容,还有可能涉及到文学、自然科学、哲学、逻辑学等各方面的内容和知识,只有具备各方面的基础知识,并善于把握案件的整个脉胳,法官才有可能制作出优秀判决书。否则,涉及到判案法官无法认知的方面,难以判明,更无从制作出好的判决书。法官素养是行政判决书的人的因素,也是优秀行政判决书必备的外部条件。

其二,破除固定化三段论式的论述。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判决内容具体、推理严谨,法官大量运用判例等说明认识过程和判决的合法性,由一具体案件的审判,阐述、归纳出一项具普通性指导意义的法的规则。由于成文法制度的背景约束,我国法官主观能动性受到抑制,判决只能是对适用法律的被动分析,一般采取大前提、小前提到结论的三段论式的脉胳,说理简单、笼统。故建议对理论推定部分,以说理充分、透彻、表达清晰为侧重点,不拘泥于固定的模式,使法官有自由发挥的空间,促使法官能竭尽能事,制作优秀的判决文书,且其对推进法律的完善也是大有裨益的。

其三,增加逻辑推理的内容。直到现行的最新样式,我国历来行政判决书均在理论推定方面大多应用法律推理,论证以法律术语和习惯用语为主,而基本上没有逻辑推理的内容,没有对裁判结果的唯一性和必然性等进行逻辑分析和充分论证,造成说理不全面、不透彻,甚至给人一头雾水的感觉。

“逻辑推理指法官运用形式逻辑的相关法律,结合个案的事实进行演绎、归纳、类比等推理,从而得出较有说服力的真实案情的结论。”(5)这一推理的运用就是我国与英美法系等国家行政判决书说理部分存在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因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的环节,只有几百字的法理说明,甚至仅几十字即可敲定全部内容,给人头重脚轻的感觉,而英美法国家的行政判决书融合了法律与逻辑推理的相关内容,给人“无可辩驳”的感觉,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当然讲求逻辑思维和推理,并非洋洋洒洒,将判决书写成议论文,而是要紧密结合案件的证据,“充分论证案情事实和运用法条的关联性,”(6)从而杜绝空洞的理论说教。

其四,增加法律、法规、规章等适用的解释、分析判断的内容。法律具有一定的确定和明确性,但正如美国波斯纳所说“法律的规则经常是含糊的,无底的,理由是临时的,有很多争论的。此外,不仅可以变更而且实际上也经常变更。”(7)法律概念、规则规定等具有模糊不清、含混歧义和笼统抽象等现象存在,这就赋予办案法官解释法律的责任。所谓解释法律,是指法官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期间,而“法律概念或术语,法律规定或规则模糊不清,含混歧义和笼统抽象时,法官基于法律的逻辑分析,法律的历史考察,法律意图和目的的考量,法律价值的判断,以及社会习惯或惯例考察,社会利益或社会效用衡量,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或选择等,对法律概念、术语以及法律规定或规则作出明确化、确定化或具体化的解释或推论,发掘其确切含义,消除其模糊、含混或疑义,从而获得判决的法律理由,建立裁判的大前提。”(8)通俗地说,就是阐明并确认所适用的法律。由于行政审判所涉及的法律适用较刑、民更加复杂,其不仅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还涉及各类效力不等的规范性文件参考运用和认定,且它们之间经常发生适用上的冲突,则对法律适用的解释,在行政判决书中尤为重要。

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1、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应注明法律涵盖力有限情况下适用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基于司法解释公布范围尚不能与法律并论,且有的已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则需对具体司法解释的条文进行必要的诠释。2、对参照规章及以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应比对相应法律、法规等,并结合案件事实和合理性因素进行必要的评述,以确定是否作为依据使用。3、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以推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寻衅滋事行为作出必要的处罚规定,但对寻衅滋事在行政处罚中却难以找到明确具体的定义,那么,在对该类案件进行判决时,法官可比照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结合学理上的解释对寻衅滋事进行解释,再据此对行政行为中的寻衅滋事定性的合法性进行比对判决。再如尚待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许多概念,在法院适用时可先对其作出必要的解释,使行政相对人一目了然,增强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其五,参考典型案例阐述理由。普通法系国家大多将判例法作为判决案件的主要参照依据之一,而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成文法典作为判决依据,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在我国行政判决中,也难以找到判例作为参照依据的案件。现存的法律状况,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而一些法律法规尚停滞在几年,甚至几十年前的状况中,还有一系列新型案件尚无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基于上述情况发生,创造性地审判新型案件,并适当适用最高法院公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作为依据,则是目前法律适用上的补充。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可作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阐述理由时参考适用判例提供了依据。

3、结尾:

(1)增加判决书签署人栏。判决书制作、审核、签发人,应在判决书中署名。

(2)增加说明当事人在案件生效后的救济时间和途径。

(3)注明判决的送达时间,明示行政判决书的制作、审核、签发、生效时间,并由送达人在送达给当事人的文书中签名,确保法官办案的公开、效率原则得以落实。

(二)行政判决书形式上的改革与创新。

判决书作为法律最直接的体现,除有公正、严明的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必要的形式要件也是体现法律权威性所必需要的。现有行政判决书形式上过于平溯,难以体现法律的严肃与权威性。笔者建议作以下完善措施:

1、增设判决书封面,上列“人民法院判决书”字样,中间印红色与金黄色相间的天平(胸徽)图样,下列判决书制作法院,简结明了地反映法院判决与一般文书的差别,突出法律的权威性。

2、统一行政判决书的字体,准确规范适用标点符号和数字,确保判决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因此而受到影响和怀疑。

3、增设行政判决书封底,并将上述的判决书生效和救济问题及送达时间在封底内而说明。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杜绝行政判决书的打印和校对错误。行政判决书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最终决定文书,具有确定性和法律权威性的特点,其行文较其它文书更为严肃。其中出现校对和打印错误,将对判决书本身以及法院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要杜绝打印和校对错误,更不能加盖文书校对印章。

证明书样本范文5

一、抽样取证的概念和适用法律基础

关于“抽样取证”的规定,法律位阶最高的是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由此可见,抽样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从证据总体中抽取部分作为行政执法证据的一种收集证据的方法。

抽样取证有两种基本情况:第一种是在总体中抽取部分直接作为证据;另一种是从种类物中抽取部分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i]。第一种情况多用于书证的取证。在税务执法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账簿、凭证、合同等,税务执法收集书证时经常采用第一种情况,即从数量众多的书证中抽取部分书证直接作为证据。第二种多用于物证的取证。在税务执法中,物证通常表现为伪造或变造的发票、完税凭证等,这类案件占全部税案比例不大,且执法基本采用全部取证方式,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关于书证的抽样取证方法。

税务案件中对被查对象需要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抽样取证方法收集证据,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如果只补缴税款或滞纳金,而没有罚款的税务案件,是否也能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呢?对此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行政处罚法》只能适用于行政处罚的执法,没有行政处罚就不能引用《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人认为《行政处罚法》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即使没有行政处罚,也可以引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只有补缴税款或滞纳金而没有罚款的案件,也可以引用《行政处罚法》规定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理由有三。

第一,除法律另外有规定外,《行政处罚法》适用于所有税务行政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的规定“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该法立法宗旨,该法的适用范围是行政执法,税务行政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因此在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必然也应当受《行政处罚法》约束。

第二,《行政处罚法》也适用于不予处罚的税务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从狭义上讲通常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是实质上不应当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给予行政处罚。但从广义上讲,行政处罚中的不予处罚还包含了免予处罚的涵义,即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ii]。《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属于狭义上的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属于广义的不予处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法》适用范围包括不予处罚的行政执法。税务行政执法中只责令补缴税款或滞纳金,没有给予处罚,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也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抽样取证是收集证据的方法,是行政执法的一种方式,应当通用于整个行政执法取证过程。从违法严重性方面看,有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一般比没有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重;从执法要求方面来看,有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一般比没有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更严格。举重以明轻,抽样取证作为收集证据的方法,在有行政处罚的案件中能采用,那么在没有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应当也能采用。

二、(一)抽样取证在税收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抽样取证的取证方式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大多数税务案件中,涉及的书证数量非常之多,例如有些追缴印花税的案件,涉税购销合同成千上万,而对税案有影响的只是合同性质、金额、日期,如果将所有合同都取证,工作量非常大,且没有必要,而采用抽样取证的方式收集证据,既能节省取证的人力物力,及时结案,同时又有利于后续案件档案的管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另外,抽样取证的取证方式还能减少执法风险,提高案件质量。有些全部取证的案件,由于证据数量众多,税务人员专注于取证要证明的问题,没有留意到“拔出萝卜带出泥”,证据资料还有其他可疑的涉税问题,若没有对这些可疑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可能会带来执法风险,而采取抽样取证则可以技巧性地避开这些问题。

(二)当前抽样取证存在的问题

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行政处罚法》仅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但对抽样取证并没有更具体的规定,目前税务执法领域也尚未有规定“抽样取证”具体程序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只有某些地方税务局的内部工作规范中涉及到“抽样取证”,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iii]。理论界对“抽样取证”具体程序的探讨也很少,税务工作中基本由执法人员个人把握什么情况下可以抽样取证、怎样抽样取证。笔者认为,目前抽样取证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抽样取证标准不统一

由于抽样取证适用没有具体标准,不同执法人员有不同的抽样取证方式。抽样取证比较随意,抽样的证据不具代表性。例如有些税务案件,抽样取证收入原始凭证时,由于凭证数量众多,于是在抽样取证基础上再次抽样取证,导致抽样证据与被抽样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反映整个会计做账流程,抽样的证据失去了代表性,达不到“以一部分反映总体,从而来确定总体情况性质”目的。

2、抽样取证的程序不规范

在税务执法中,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取证时程序不规范,不严谨,收集的证据效力不强。例如在采取抽样取证时,执法人员未要求证据持有人对抽样取证程序进行认可,仅凭执法人员自行抽样的证据资料就认定全部案件事实,证据效力不强,认定事实很容易被新的证据,从而带来执法风险。

3、抽样取证的文书不完备。

目前税务执法中没有记录抽样取证情况的文书。例如税务案件中,证据无法显示行政执法采用了抽样取证方法。例如证据资料中有某年度的明细账,后附该年度某个月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但没有相应的书面说明佐证是该月的凭证及单据作为抽样取证的证据,这很容易引起取证不全的误解。

三、对抽样取证具体操作规范的设想

税务执法中,“抽样取证”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文书不健全,将直接影响证据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影响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威,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借鉴各地税务机关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抽样取证”税务执法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在制定具体操作规范时应包含下述内容。

(一)明确抽样取证的适用条件

1、同类证据数量众多。

首先,要取证的证据数量众多。税案调查取证时,证据数量较少的,应全部取证;只有当证据数量众多,抽样取证才具有操作意义。其次,数量众多的证据是属于同类证据,不同类证据,如书证、物证两者不同类的证据,两者不能混合抽样,只能区分不同类别抽样,即书证作为一类抽样取证,物证作为另一类抽样取证。

2、属证明同一违法事实的同类证据

抽样取证的证据必须是证明同一违法事实,证明不同违法事实应当分别抽样取证。例如某企业以不合法凭证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少缴企业所得税,这是两个不同的违法事实,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将“业务招待费”作为一类证据抽样取证,“广告宣传费”作为另一类证据抽样取证。

3、抽样取证不会对税务处理、处罚金额产生实质影响。

抽样取证不会对税务处理、处罚金额产生实质影响,即抽样取证不会导致税务处理、处罚金额不确定,例如在处理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案件,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取证关键是“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具体数额,在收集证据时,对公司员工的工资单、各种补贴、奖金发放或各种支付凭证不能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每个公司员工,每个员工工资薪金收入各有差异,计算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也各有差异,抽样取证能认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违法行为,但是无法准确推断出应扣未扣税款金额,实质影响到处罚金额的确定,所以不能抽样取证,要全部取证。

另外,在涉税犯罪的案件中,笔者建议对证明犯罪关键证据也不适用抽样取证而采用全部取证的方法。这主要基于如下两点原因:第一、避免由于证明标准不明确带来的诉讼风险。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在“证据确凿”和“主要证据不足”两个条件之间还可以有很多条件,如证据充分但不一定确凿,主要证据充分但其他证据有欠缺等,因此,行政诉讼法并没有给如何确定证明标准提供立法上的支持[iv]。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要求低于刑事诉讼和高于民事诉讼,但是当涉税违法案件构成刑事犯罪,一旦发生行政诉讼,某些法院往往会将其与刑事诉讼同等对待,适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如恒光电器有限公司不服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案[v],为了避免诉讼风险,税务机关在此类案件宜尽量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取证,对证明犯罪关键证据不适用抽样而采用全部取证的方法。第二、避免犯罪嫌疑人的不配合带来诉讼风险。由于税收领域的专业性,司法机关常会将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处罚文书作为案件予以侦查、和审判的重要依据,结果往往把税务机关卷入矛盾漩涡中心。由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前已经作出,犯罪嫌疑人承认偷税事实,不可能导致从轻处理处罚,而否定偷税事实,却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会,甚至有可能通过否定税务行政执法认定的违法事实,达到刑事诉讼认定的违法事实目的,因此,有些犯罪嫌疑人不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采用各种借口或手段否定之前税务行政处罚时承认的事实,如江南物资有限公司不服富阳市地税局行政处理处罚案[vi],要在这种情况下保证高的胜诉率,税务机关在此类案件中宜尽量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取证,对证明犯罪关键证据不适用抽样而采用全部取证的方法。

(二)、规范抽样取证程序

1、实施抽样取证的检查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这主要是基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规定。若是在税务案件检查实施前已经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在本环节可以不再重复出示。

2、抽样前,检查人员应与被抽样证据资料持有人核对所有的证据资料。

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案件涉及的大部分是纸质或电子账册、合同、凭证等证据,都是可以全部核查的。在抽样取证前,检查人员应和证据持有人核对所有的证据资料,并将核对情况记录在《抽样取证确认书》,然后从这些证据资料中“抽样取证”做为证据。

3、抽样时,被抽样证据资料持有人应当在场,并在抽样证据、抽样清单及相关记录上签章。

为了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税务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时,持有人应当在场。税务执法人员制作抽样清单或相关记录应交持有人仔细核对,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由税务执法人员和持有人签章,抽样书证复印作为证据的,应当由持有人在每份书证上确认“本件由我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放我处”,签注日期并签章确认,确保证据的客观准确性和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持有人是指被抽样证据资料的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是企业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场,确认抽样证据、抽样清单或相关记录时,除经办人签名外,必须盖企业公章,以证明该经办人行为得到企业的授权。

(三)明确抽样证据的要求

1、抽样的证据要有关联性。

抽样的证据要能与被抽样总体证据对应,能形成证据链。例如要在100笔销售不动产预收款项中抽样5笔预收款,其中有笔会计凭证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万,贷:预收账款-购房定金100万,会计凭证后附有18张收据,收据收款金额合计100万,那么这18张收据不能再部分取证,必须全部取证,否则抽样证据就不能与被抽样总体证据相互印证,失去关联性,无法形成证据链。

2、抽样的证据数量合理。

抽样的数量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影响很大,在证据数量一定的情况下,抽样的数量越大,证明力越强。由于各案情况不同,抽样证据数量也有所不同,不过建议每类证据抽样至少五个以上,例如抽样2008年度营业收入,至少应取证5笔以上收入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

3、抽样的证据要有代表性。

在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抽取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资料齐全,能达到“以一部分反映总体,从而来确定总体情况性质”的抽样目的。例如取证营业收入,要取证合同、银行对账单、收款凭证等,能反映整个营业收入流程。同时,通过抽样取的证据所得出的结论要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若证据不能排除矛盾,形成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体系,则不能采取抽样取证。例如某物业公司隐瞒二手房交易价格偷税案[vii],税务人员获得了物业公司隐瞒销售收入的个人账户,并有部分真实及相应的虚假合同、部分客户的询问笔录能印证,但是由于部分购房客户的合同姓名与付款人姓名不一致,以及购房客户采用了分期付款、现金付款或境外付款等付款方式,还有补退销售面积与最终办理产权的实测面积差价,个人账户有些款项不能与销售收入一一对应,不能直接认定查获的个人账户的所有收入就是售楼营业款,这种情况就不能采取抽样取证。

(四)健全抽样取证相关的文书。

在抽样取证过程中,抽样取证的行为、过程,尤其是被抽证据的总体情况、抽样方法、抽样数量,这些都宜有相应文书记录在案,但是目前税务执法尚无相应文书,建议借鉴公安、工商部门的执法文书,增设《抽样取证确认书》和《税务稽查证据汇总表》。

1、《抽样取证确认书》

《抽样取证确认书》是确认抽样取证执法行为的文书,主要记载证据持有人基本情况、抽样时间、地点、被抽样证据总体情况、抽样取证法律依据、抽样证据具体情况、证据持有人与税务执法人员的签名等内容。

其中记录被抽样取证总体情况是文书中最关键的内容。例如某物业管理公司在“其他应付款-代收代支水电费”明细账中直接列支办公费用,少计营业收入,这时记录总体情况可以表述为“经核对,你公司在2008年度“其他应付款-代收代支水电费”明细账中直接列支办公费用26笔,共141,604.65元,少结转营业收入141,604.65元”(详见附表一)。通过这样的记录,确定检查结果,巩固了抽样取证的基础,加强了抽样证据的证明效力。

2、《税务稽查证据汇总表》

《税务稽查证据汇总表》是被抽样取证资料汇总情况的文书,适用于没有被抽样证据汇总资料的情况,具体表格的内容根据各案需要进行填写。例如对上述物业管理公司的例子,检查人员可以将有问题的项目汇总到《税务稽查证据汇总表》(详见附表二),详细记载每笔支出日期、凭证号、问题摘要、金额等,并写明数据来源、制表人、制表时间,由纳税人签署“经核对,上述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盖章,然后附相应明细账、《抽样取证确认书》、抽样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这样有利于固定证据,且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

[i]林庆坚著《税务行政处罚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0页。

[ii]李国光主编《行政处罚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页。

[iii]《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苏地税发〔2009〕101号)第四条“作为证据的物品数量较大且采取抽样取证对事实认定没有实质影响的,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iv]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页,有删节。

[v]林庆坚著《税务行政处罚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页。

证明书样本范文6

在英美法系中,证据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对于书证的界定各国在立法中多数加以规定。

英国在《民事诉讼规则》中对书证的界定是a.“书证”指记载任何描述信息之事物;以及b“副本”,是与书证相关,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将书证所载信息复制至其上的事物。

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规则1001对书证的界定是(1)文书与录音(2)照片(3)原件。(4)复制品。

文书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或书证指法院从查阅向法院提出的文书得悉有关事实的证据。

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证据法》 第47条书证的 定义是(1)本部分所指“书证”指以其内容进行证明的书面文件(2)本部分所指“书证副本” ,包括虽非所指确切复制文件但在有关方面等同于所指书证的副本。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家三月章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指出书证有两层涵义:1、所谓书证,系指查阅文书,以其记载的含义、内容作为证据资料的证据调查。2、所谓书证,系指用文字及其它符号表现思想含义的有形物为标记或识别所制作的物品(如鞋标、界标等),视为书证,按书证的程序认定。因为这些标识也有内容方面的问题。

从以上的列举中书证至少有以下几个共性: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载体为媒介;副本是书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书证的含义的考察与剖析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的法典,对表现证据内容的各种形式,均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并且认为这种列举是周延的。这就是说,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只有通过法律所罗列的证据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完成证明任务。《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书证都被列在七种证据形式之首。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就其形式而言,各种证据是彼此独立的;相互间不能交叉;也不能相互包容。并且这种彼此独立不交叉不包容的各种证据形式之和,对于目前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内容的表现方式而言,是概括无遗的。这就给证据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一个基本的课题:必须准确地概括各种证据形式的内涵和外延,并把握其互相间的区别。因为各种证据形式的概念已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而且也是具体的实践问题。

在立法的影响下,诉讼法学理论对书证是如何界定呢?列举如下: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两个基本特点:表达思想内容;思想内容相关性。后者是书证的本质的特点。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凡是以文书的内容或者涵义,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书面文件,就叫做书证。

(4)书证, 能以其内容、涵义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证据的一种。如各种文件、帐本、检查报告、书信、传单、合同等。其特点是利用文件内容或涵义来确认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因此与一般物证由区别;如果用其外形特点作为罪证,则起物证的作用。广义的物证包括书证,有关审查物证的方法也适用于审查书证。

(5)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大家共同认为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情的。但是,对于书证的属概念的看法则五花八门了。有的认为书证是一种“物品”,有的认为它只是“文字材料”,也有人认为它是一种“文件”。很显然,那种把书证称作是一种“文字材料”的提法是不够确切的。书证不同于各种人证笔录,尽管他们都可能是以书面文字材料表现的。证言笔录、当事人陈述笔录、口供笔录(有时是证人、当事人自己书写的),是人对案件事实感受之后,在向司法人员陈述时所作的客观记录,它们是人的感受的表述记录,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而书证则是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而形成的,是案件事实在客观物质上的反映,只不过这种反映是通过记载的内容、表达的思想表现出来的。

通过以上的考察,笔者认为上述关于书证的定义并不周严。如果按上述定义,以书面形式记载下来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也可以被看作是书证,因为它们也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这种定义实质上把书证等同于书面材料。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书证就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是“以文书内容为证据方法之证据,又可称为证据书类,如司法警察之调查报告、法院因审理案件所作成之文书,鉴定人之鉴定报告书等”。笔者认为,书证与书面材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两者等同起来。

要使书证的定义周严,在这个定义中就必须体现出书证区别于其他种类证据的特殊之处,即要体现出书证的特点。笔者认为,书证的特殊之处应该有以下三点:第一,它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这一特点可以把它与物证区别开来。第二,书证是以一定物质为载体而存在的。这一点使它有别于证人证言、被告人辩解等言辞证据。第三,书证是由物质载体和证明案件的内容构成的,缺一不可。这一点既区别与物证也区别与言辞证据。

据此,笔者认为对书证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对于书证,无论是用于记载、制作的工具,还是制作的方法,表达思想和内容的方式,都可以作扩大解释。只要这种解释没有超越书证的特点即可。那么,用于记载书证内容和表达其思想的物质载体,就可以是纸张、布料、墙壁、碑石、金属材料、地面、胶卷等等,只要它能存储、保存一定的信息;制作书证的工具可以是笔、刀、血迹、棍棒、鼠标、键盘等等,只要它能够制作出文字、符号、图形来表达内容、思想;书证形成的方式可以是书写、 打印、绘制、雕刻、印刷、剪拼、涂抹、扫描、复写、照相、录像、磁动等等。书证的表达方式可以通过文字、符号、图形三种形式。对于文字、符号、图形也宜作扩大解释,只要它们记载了一定的内容和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并且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即可。比如轮船在海面上“绘制”的图形,喷气飞机在空中“绘制”的图形都可能成为书证。

三、载体与表现形式双重扩张说

抽象概括的讲,我国学者对书证概念主要持以下三种观点:

(1)传统书证观。凡是以文书的内容或者涵义,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书面文件。

(2)书证载体扩张观。用于记载书证内容和表达其思想的物质载体,就可以是纸张、布料、墙壁、碑石、金属材料、地面、胶卷等等,只要它能存储、保存一定的信息即可。

(3)书证表现形式扩张观。书证的表达方式可以通过文字、符号、图形三种形式。对于文字、符号、图形也宜作扩大解释,只要它们记载了一定的内容和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并且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即可。

两种主张扩张观的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新的证据方法如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用传统的书证观无法解释。那么新出现的证据方法属于书证方法,还是一种新证据方法?书证的概念需不需要作扩张理解?评判的基准应是书证的本质,而不是书证本质外化的特征。这就是上述两种扩张观不彻底的原因所在。那么书证的本质是什么?应如何界定书证的概念才能准确把握书证的本质?

列宁概括下定义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把某一个概念放在另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里(属性加种差法,笔者注);一是描述法,最大的“属”(如物质)用描述法 .书证的“属性”即上位概念是实物证据。书证与同一层面种类的证据(物证,在笔者看来书证物证都属于实物证据)区别即“种差”是,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为书证所下的定义是:书证是一种以一定物质载体上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

四、对现代科技证据的质疑

通过以上对书证定义的理解,笔者对把“视听资料”规定为一种证据方法持有不同看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种证据方法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创举。英国证据法规定,书证包括任何收录资料或能够加以复制的唱片、磁带、声迹。美国1975年的联邦证据法将计算机存储资料直接规定为书证范畴。前苏联却认为可以作为“特定物证”使用。日本存在着“准传闻证据说”和“非传闻证据说”之争,前者认为录音带上无签名、盖章,对法庭上重播的声音无法质证,类似于间接的证人证言,而后者却认为,录音证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是证人证言无法比拟的,它与证人的知觉、记忆、陈述等有本质不同,所以并非传闻证据。

一般认为,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等。视听资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视”为感受方式的资料;一类是以“听”为感受方式的资料。把以“听”为感受方式的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无可厚非,因为它具有其他种类的证据所不具有的特点。但把以“视”为感受方式存在的资料也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则有失偏颇。因为它们也是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只不过记载的材料,制作的工具等等有所不同而已。

电影胶卷、录像带、网络上的信息等等证据材料必须转化为人们所能认识和理解的形式才有意义,才能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转化的方式通常是通过屏幕显示或通过打印等形式形成图象,而这些图象往往是由文字、符号、图形等来表示的。这正像有的书证是用化学物质在纸张上书写,必须通过其他化学物质,使其发生化学反应,从而在纸张上显示出一定的文字、符号、图形,转化成了人们所能认识和理解的形式。转化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这多种多样的转化方式不能成为区分以“视”为感受方式存在的证据资料与书证的标准。另外,以“视”为感受方式存在的证据资料与书证的制作主体,形成时间基本相同。它们大多是由当事人或相关人等在诉讼开始以前就已形成的。并且,我国立法上已经有了把数据电文等所谓的“视听资料”看作是书面形式的先例。合同法第11条就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有学者认为,由于“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强,信息量大,精密度高,动作、形态具有连续性等特点,将它纳入物证或书证均不合适”,从而认为应当“增设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视听资料都具有上述特点:有的书证也具有直观性强,信息量大,精密度高,动作、形态具有连续性等特点。为什么就能据此认为“将它纳入物证或书证均不合适”呢?这些特点都是表面的,不能以此作为区分视听资料与其他种类证据的标准。

据此,笔者建议把视听资料中以“听”为感受方式存在的证据作为一种证据种类,可称之为“声响资料”或“音响资料”;以“视”为感受方式存在的证据因其本质特征与书证一样,应纳入书证的范围。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音像、视听资料的感受并不仅仅是通过“视”或者“听”,常常是同时以“视”和“听”来感受的。就像常常会出现物证、书证同体一样,如果一份证据材料即以其音响,又以其文字、符号、图形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那么就会出现书证与声响资料同体的现象。

在笔者认为证据方法包括两种:一是物的方法;二是言词方法。我们应对现代科技证据具体种类具体分析,分别划归不同的证据方法种类。如鉴定是司法认知;鉴定结论是书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是言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