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书格式范例6篇

证明书格式

证明书格式范文1

证明信,其结构都大致相同,一般都有标题、称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构成。具体格式如下:

(一)标题

证明信的标题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构成:

1.独自以文种名作标题

一般就是在第一行中间冠以“证明信”、“证明”字样。

2.由文种名和事由共同构成

一般也是写在第一行中间。如“关于×××同志××状况(或问题)的证明”。

(二)称呼

要在第二行顶格写上受文单位名称或受文个人的姓名称呼,然后加冒号。

有些供有关人员外出活动证明身份的证明信因没有固定的受文者,开端可以不写受文者称呼,而是在正文前用公文引导词“兹”引起正文内容。

(三)正文

正文要在称呼写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要针对对方所要求的要点写,要你证明什么问题就证明什么问题,其它无关的不写。如证明的是某人的历史问题,则应写清人名、何时、何地及所经历的事情;若要证明某一事件,则要写清参与者的姓名、身份,及其在此事件的地位、作用和事件本身的前因后果。也就是要写清人物、事件的本来面目。

正文写完后,要另起一行,顶格写上“特此证明”四个字。也可直截在正文结尾处写出。

证明书格式范文2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必须的工作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第_____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二):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现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根据《劳动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规定,本公司解除和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特此证明。

(公司用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三):本单位与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由于______________原因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移转至______________。

该职工在本单位的相关工作状况:

1.本单位与其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该职工在本单位的所从事的工作资料或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该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共计为: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四):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规定,该职工自愿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发至______年______月份,

特此证明。

证明书格式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概览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五节、发行条款

第六节、担保事项

第七节、发行人的资信

第八节、偿债措施

第九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十节、业务和技术

第十一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十二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十三节、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四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五节、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六节、募集资金的运用

第十七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九节、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三章、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四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并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并由二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

第八条、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重新修订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发行人申请文件核准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申报稿不一致或应予补充披露的事项,如发生股东或董事、经理(含总裁等相当的职务)变动,出现财政税收政策、业务方向和范围的重大变动,取得或失去重大专利或特许权,以及进行新的重大投资或融资行为等,发行人应视情况在履行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及时修改募集说明书并提供补充说明材料,必要时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发行人认为还有必要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第十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募集说明书首页做“特别风险提示”,并在“风险因素”一节详细披露。

第十一条、募集说明书还应满足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募集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十二条、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其摘要应按本准则有关章节的要求编制。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发行人可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报刊的披露。

第十五条、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与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发行人、任何中介机构或人士利用与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进行推介宣传的,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十日内,将正式印刷的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并对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募集说明书,并应对募集说明书进行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十一条、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X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十二条、募集说明书书脊应标明(如可能)“X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

第二十三条、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刊登如下内容:

(一)发行总额;

(二)票面金额;

(三)期限;

(四)利率和付息日期;

(五)转股价格;

(六)转换期,应列示投资者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可申请转股;

(七)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的提示性说明(如有);

(八)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九)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十)主承销商;

(十一)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发行人董事会的如下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还应作如下提示:

“X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发行人XX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等)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已针对该事项出具了补充意见,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也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概览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设置募集说明书概览,简介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在概览起首应声明“本概览仅对募集说明书全文做概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

(二)票面金额;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四)利率和付息日期(说明转换年度有关利息的归属);

(五)转股价格;

(六)转股起止时期;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的机构(如有);

(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十)承销方式;

(十一)本次发行预计实收募集资金;

(十二)发行费用概算(主要包括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等)。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说明本次发行中的停牌、复牌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时间安排。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发行人;

(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三)上市推荐人;

(四)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五)会计师事务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七)资信评估机构(如有);

(八)收款银行;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十)其他与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密切联系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应披露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至上市前的有关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刊登的日期;

(二)预计发行日期;

(三)申购期;

(四)资金冻结日期;

(五)预计上市日期。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除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2001〕4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披露本次发行的风险因素与对策外,还需补充披露以下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二)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自身特有的风险(如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与股票价格的联动及异动关系,提醒投资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应有充分了解)。

第五节、发行条款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及其确定依据。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期限、利率和付息日期(说明转换年度有关利息的归属、股利分配方式)及其确定依据。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有关约定,包括:

(一)转股的起止日期;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及计算公式;

(三)在发行人分红、派息、发行新股、配股、合并或分立等时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四)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如有);

(五)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六)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七)其他有关约定。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说明转股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

(一)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及转股申请的手续;

(二)转股申请时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冻结及注销;

(四)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事项。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应说明所设置的赎回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赎回的条件;

(二)程序;

(三)价格;

(四)付款方法;

(五)时间。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说明所设置的回售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回售的条件;

(二)程序;

(三)价格;

(四)付款方法;

(五)时间。

第六节、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担保人简况;

(二)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

(三)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四)担保人的其他担保行为。

发行人还应披露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七节、发行人的资信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的资信情况,主要说明:

(一)公司近三年的主要贷款银行及各主要贷款银行对公司资信的评价(如有);

(二)说明公司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

(三)说明公司近三年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偿还情况;

(四)发行人应披露资信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评级情况(若有);

(五)发行人应计算并披露其前三年的速动比率、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等财务指标。

第八节、偿债措施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债措施,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时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

第九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应说明近三年内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发生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第十节、业务和技术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披露其业务和技术情况。

第十一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第十二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第十三节、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

第十四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五十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包括:

(一)不少于最近三年的简要利润表、不少于最近三年末的简要资产负债表及不少于最近一年的简要现金流量表;

(二)盈利预测数据(如有);

(三)不少于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四)公司管理层作出的与本条(一)中时间一致的公司财务分析的简明结论性意见,主要说明发行人资产质量状况,资产负债结构、股权结构的合理性,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的强弱;说明近三年业务的进展及盈利能力,描述收入和盈利能力等的连续性、稳定性;简要陈述未来业务目标及盈利前景;指出发行人的主要财务优势;提示各种已知或不确定性因素已对发行人产生的重大困难及将产生的主要困难。

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重点说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第五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曾对发行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就该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出具的补充意见,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就该事项处理情况作出的详细说明。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对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的信息,应加以必要的说明,有关财务困难、障碍、或有损失,应在“财务风险”栏目中加以具体披露。所有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尤其应采用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的文字表述。

第十五节、业务发展目标

第五十四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六节、募集资金的运用

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第十七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七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五十八条、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披露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三章、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五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的附录是募集说明书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二)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如有);

(三)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第六十条、发行人应将整套发行申请文件及发行人认为相关的其他文件作为备查文件,列示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查阅的时间、地点、电话和联系人。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第四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六十一条、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显要位置声明:

证明书格式范文4

1.市劳动局按京劳培发字〔1991〕591号文件的规定,对审核符合规定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重新签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后,当事人持该证书到公证机关办理证书公证。

2.公证机关对已经取得市劳动局重新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的当事人,可依据其申请,为其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及《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影印本与原内容相符合签字印章属实公证(见所附格式)。

3.公证机关对未取得市劳动局重新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的当事人,可依据其工作经历证明材料,为其办理从事某项工作的经历证明(见所附格式)。

附件一: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1992年11月16日 劳培字〔1992〕1号文件)

全文

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一些行业的技术工人进行国内、国际之间劳务合作与交流活动不断增加。每年有相当数量的技术工人由国家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需办理出国公证手续。为了维护国家对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核发与管理的严肃性,保证出国技术工人的素质,适应国际交流的实际需要,使我国的一些传统技艺和技术专长在国际上保持良好的声誉,根据一九九年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实施的《工人考核条例》,现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各类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公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技术工人,其《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当事人原住所地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查实后,以证明其证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印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的印鉴属实的方式,出具公证书。

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技术工人,其《技术等级证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审核、重新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技术等级证书》,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印章,当事人原住所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的印鉴属实。证明方式与第一条相同。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总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派遣出国的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须经劳动部培训司审核、重新换发全国统一规定的上述证书,并加盖劳动部培训司证书专用印章,当事人原住所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证明劳动部培训司证书专用的印鉴属实。证明方式与第一条相同。

四、凡出国的技术工人持有各类培训机构和公司、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班颁发的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公证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公证证明。对乱制、滥发上述规定证书的,按《工人考核条例》罚则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或机关予以处罚。

各地公证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时,应与当事人原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逐级请示。

附件二:格式

格式一公 证 书

(××)京×证字第 号

兹证明×××(性别,出生年月日)于×年×月至×年×月在××(单位名称)任××(厨师、理发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

一九××年×月×日

(此格式用于已取得《技术等级证》、《技师证书》的当事人)

格式二

公 证 书

(××)京×证字第 号

兹证明×××(性别,出生年月日)于×年×月至×年×月在××(单位名称)从事××(厨师、理发师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

证明书格式范文5

关键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社会性;市场经济;政府调控;竞争性分权管理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1)01-0074-05

Abstract:This paper tidied up the conception, characteristic and development of sociality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Analyzed the puzzledom of sociality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Being suspected irregularity,market being confusion and being faced with competition of national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Gave some new annotation about the value and advantage and productiveness of sociality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s certificat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ational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Bring forward a reform strategy which is to build a competitive branch-administrated model of sociality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s certificate under national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system, and put forward the base idea of structure.

Key words: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system; sociality; market economic; governmental controlling; competitive branched administration

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就业上岗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近几年,随着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不断推进,体育行业中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尤其是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国健身行业中得到了快速推广,影响力不断扩大而倍受市场关注。

体育行业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迅速崛起的影响之一就是打破了我国体育认证市场的现有格局。因为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出现前的十余年间,在我国体育认证市场中占主导地位是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这类证书并非由政府颁发,而是由国内外一些社会性团体、企业等机构认证颁发,如亚洲体适能私人教练证书(AASFP)。这些证书曾不仅填补了我国体育领域职业资格认证的空白,更成为支撑健身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软实力”。许多“国际权威”证书对于健身业来讲是耳熟能详,至今仍受到健身服务企业和从业者的青睐。然而,随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体育行业中的贯彻实施,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场主导地位不仅受到挑战,更是面临着涉嫌违法而被清理的生存危机。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我国体育市场化发展的产物,至今仍在我国健身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体育部门在大力推广国家职业证书时不应忽视这类证书的生存与发展。如何妥善处理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是体育行业建立健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1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概述

1.1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概念及界定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是相对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而言的,指由非政府部门或其指定的证书鉴定机构认证颁发的各种涉及体育专业知识与技能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这类证书的种类比较多,名称也比较杂乱,如高级私人教练证书、体适能训练师等, 虽然此类证书很少以“职业资格证书”冠名,但都是作为持证者从事某项体育职业(工种)的资格证明之用,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性质,本文将此类证书统称为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目前,我国颁发社会体育职业证书的认证机构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协会(学会)性团体,如中国健美操协会、国际健联(IFBB);第二类是商业性体育(教育)培训机构,如亚洲运动及体适能专业学院(AASFP);第三类是一般健身服务企业,如英派斯健身俱乐部。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又可作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是指除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四种现行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证(体育)之外的由上述机构颁发的各种涉及体育专业知识与技能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包括我国官方机构下的各种体育协会或单位颁发的裁判证书、教练证书、(公益型)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等,以及纯民间性社会机构颁发的各种类型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如私人健身教练证书。狭义的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纯民间性机构颁发的各种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官方机构下的各种体育协会或单位颁发的证书不包括在内,此外纯民间性机构颁发的各种体育技能培训证书(只作为培训证明,不作为从业资格证明)也不包含在内。本文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取狭义的理解。

1.2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主要特征

1.2.1 民间性

目前在我国发行的各种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都是由民间性机构(如协会、健身教育培训机构、健身企业)认证颁发的,并非由政府部门颁发,也非由政府指定的职业鉴定机构鉴定认证。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鉴定、管理活动都是民间。

1.2.2 营利性

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公益性原则不同,创办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人力资源开发为认证培训机构创造一定利润,尽管一些协会性质的机构创办证书时也不将赢利作为其主要目的。但实际上,从培训、鉴定认证到后续证书管理,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闭合的利益链,参与这一利益链中任何一个环节中的单位和个人都能从中获利。十几年来,由于资格认证中的高额利润,体育领域的考证热也像其它领域一样,逐渐形成“考证经济”,资格认证业也发展成体育行业中的新兴产业。营利性是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1.2.3 市场性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民间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像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那样通过行政方式去推广,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其生存必须通过市场竞争(采取竞争性分权管理方式)。各证书必须遵循市场规律,要确保自己证书的质量、信誉和优势。

1.2.4 品牌性

同样是私人健身教练证书,会有多家机构认证颁发,出现“证出多门“现象,但不同品牌证书的市场认可度大不相同,如国际健联(ITBB)的证书就倍受市场青睐,而英派斯的认证基本只在该企业内得到认可。对于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而言,品牌决定生存。因此,为获取市场,各证书机构都很注重品牌建设,力争进入“国际权威”证书行列。

1.2.5 时限性

多数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都不是终身制的,都设置了一定的有效期。证书机构会针对市场需求定期对证书更新,要求持证者参加“保先”式定期培训,以保持持证者的职场竞争优势。同时,跟进式的继续教育使得证书机构可以不断从持证者身上获取利润。

1.2.6 细分性

在当前的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市场上,证书产品线是极为丰富的。各证书机构针对市场开发了品种繁多的(工种)证书,满足了市场的多元与细分需求,使持证者的职场定位更准确。

1.2.7 引领性

为确保竞争优势,各证书机构还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开发出新的职业(工种),推出新的证书。证书开发的市场反应迅速灵活,新证书往往走在健身服务业的最前沿,引领着某一健身职业的市场发展。因此,很多社会性体育职业(工种)的名称在我国的职业分类大典上是找不到的。

1.2.8 高附加值

为获取最大利润,各认证机构都努力将证书打造成高附加值的产品。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高附加值来自两个部分:第一是证书培训。除首次培训时的高额费用外,还在后续的跟进式继续培训中不断获取利润。第二是嵌入式产品销售。部分证书是专门为某种健身产品而开发的,即证书与某一健身产品是镶嵌在一起销售的。如莱美的SPINING(动感单车)教练证就是专门为莱美的SPINING项目而开发的,若要经营莱美的SPINING项目就必须持有莱美的SPINING教练证。这种嵌入式产品销售与微软的做法有些类似,微软一方面销售计算机软件,同时也在推销自己的计算机认证。嵌入式产品销售不仅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性,更大大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

1.3 我国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发展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是伴随着我国体育市场化改革和国际化发展而成长起来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上开始涌现出许多经营性体育健身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也随之大量增加。随着竞争的加剧,市场对体育健身服务从业人员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这类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化、制度化、行业化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持证上岗”开始逐渐成为许多健身企业在竞争中的自律行为。而此时,我国体育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作为从业证明的只有官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员证、裁判证,或(公益型)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以及各种学历文凭,但这些证书难以满足健身企业经营竞争的需要。

这一时期,伴随着我国健身行业的快速市场化,健身产业的国际化步伐也在加快。一些国际知名健身企业如美格菲、莱美等纷纷进驻中国,他们在将欧美健身市场一些成熟的健身服务产品(如私教)引入中国的同时也将健身行业中的职业认证机制(如提供私教必须有私教证书)带入了我国健身行业。与此同时,一些商业性的国际体育认证机构如美国体适能协会(AFAA)等也进入中国,在中国开始进行体育职业认证培训,为从业者提供从业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引入不仅为这些健身企业招聘和管理从业人员带来了便利,同时这些证书所镶嵌的健身产品(如莱美系列健身产品)更是为健身企业带来了高额利润,成为健身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基于此,许多国内健身企业纷纷效仿,很多企业在招聘时将求职业者拥有某些“权威的”证书作为重要的聘用条件甚至是必要条件。这样,以私人教练为代表的体育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开始在体育健身行业内部流行开来。而“权威”证书所带来的高额薪酬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体育(职业)证书考证行列,进入本世纪初,体育行业中的考证热迅速升温。

2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下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生存困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渐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不断完善,尤其是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在健身行业的逐步推广落实,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开始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

2.1 涉嫌违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相关法规,成为清理对象

在我国,法律规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证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国家法律、法令或者行政条规的形式,以政府的力量来推行,由政府认定和授权的机构来实施,这是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制度特征。该制度规定新职业命名、标准制定、培训、鉴定等都由政府授权,证书则由政府统一颁发,这是一种集中式非竞争管理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该制度下,我国的体育职业资格认证由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实施,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颁发。显然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及其认证行为违反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相关法规。

2008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市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下简称《通知》(〔2007〕73号)出台,明确提出“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等规定,并提出了明确的清理范围。《通知》使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丧失了存在的法律依据,陷入被废止的灾难性困境:1)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列,作为从业者的职业资格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应;2)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认证活动涉嫌准入性职业资格范畴,存在着引发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潜在危害,是非法行为,属清理废止范围;3)“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剥夺了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生存之本。

2.2 认证市场混乱,认证质量问题突出

由于我国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及其认证活动没有被纳入到我国(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之中,政府部门对体育认证市场监管很薄弱。到目前为止,政府部门还极少有过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专门监管,只有工商及物价部门按照一般经营活动对其进行常规管理。而体育认证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其自我约束、自我净化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因而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一方面缺乏规范,证出多门。众多机构推出的认证种类繁多,认证交叉重复,认证过程缺乏监督,证书的可信度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培训机构鱼目混珠,良莠不齐,培训考试走过场,花钱买证等现象严重。近年来,上述问题越来越突出,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严重削弱了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3 面临国家证书的竞争与挤压

2004年6月国家体育总局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国家意志开始在体育行业正式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过近几年的建设,国家资格证书在体育证书市场迅速崛起:1)体育职业资格鉴定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在健身行业及社会上大力宣传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使其社会影响力迅速扩大;2)有关部门依托《全民健身条例》等法规,以就业准入制为由,将体育行业特有职业作为限制类职业进行管理,一概要求持“证”上岗,许多健身企业被迫要求其员工参加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认证;3)体育职业资格鉴定部门发挥行政优势,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体系,依托高校等机构建立了一大批职业技能培训基地;4)随着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逐渐推广,一条围绕着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认证的利益链条也开始形成,为抢占市场,一些地方在宣传推广中刻意强调国家证书作为体育职业资格证明的唯一合法性(这一做法涉嫌违规),对社会性证书实施打压。在这场并不对等的官民认证竞争中,社会性证书明显处于劣势,面临被国家证书逐出市场的危险。

3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下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重新审视

如今,在建立健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过程中,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越来越成为清理整顿的重点对象,有关部门关注的主要是其负面问题,却很少认真理性地对其进行研究。对待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不能简单地一清了之,需要对其重新理性看待。

3.1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有着自身价值和优势

在我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之前和建立之初,社会性职业资格证书尤其是一些国际知名认证进入我国,在诸多行业(包括体育)中弥补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缺失所形成的空白,对促进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起过重要的推动、借鉴作用。此外,在我国目前的体育人才培养体系中,职业教育还非常薄弱,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认证虽然在主观上是赢利行为,但在客观上起到了培养体育职业人才的作用。虽然社会性职业资格证书有自身的弊端,但与国家证书相比,它还是有着以下方面的独特优势:

1)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竞争性分权管理模式比国家证书非竞争性集中管理模式更能发挥市场机制去开发、推广和管理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主要着重于规范与管理,将职业资格证书视为就业的通行证,而社会性职业资格证书不仅要考虑就业准入问题,还要考虑为用工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因此,社会性职业资格证书不仅重视其就业身份证明的作用,还特别强调其作为生产力的重要价值。

3)目前我国体育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与教材及鉴定模式采取的是全国“大一统”的模式,职业标准及培训课程是由政府部门制定、推行的,主要依靠学科专家、学者参与研制,很少有企业人员介入,职业技能鉴定中的学科化倾向较严重。而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开发更多地是由产业发展推动的,认证标准更加符合用人单位的需求。

4)基于市场竞争,在职业(工种)开发、职业标准、课程开发、培训模式、证书推广等方面,证书企业都必须不断创新。相比之下,由于处于垄断地位,缺乏竞争,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市场反应相对迟缓,灵活性和创新性都不足,很难在体育职业领域起引领作用。

5)部分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与某种健身产品是镶嵌在一起销售的,在开发认证的同时,也在开发推广某一健身项目,所以许多新的健身运动项目常常出自这些认证机构。这一点是国家证书所无法实现的。

6)国家职业证书采取的是终身制,而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多有时限性,需要持证者参加“跟进式”培训,这对于保持从业者的职场竞争优势具有积极意义。

随着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推广,一些健身企业中出现了这样一幕场景:企业一方面要求员工获取国家证书以应对执法检查,另一方面要求员工获得各种“权威”证书以赢得市场。这不仅反映出健身企业的一种无奈心理,更从实践上证明了社会性体育资格证书对于健身行业的重要价值。

3.2 营利性认证符合市场经济改革要求

我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职业资格认证及其相关活动定位于非营利性质的公共服务,人们对于营利性职业认证总是怀有某种偏见,甚至被视为违法行为。《通知》规定“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现实情况却是,早在2004年年底,我国培训业的产值已达2000多亿元,行业净利润已经接近1000亿元,而且正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增长[3]。一个包括体育职业资格认证在内的庞大的认证市场已经形成。面对这样的市场潜力和丰厚的利润回报,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在内的各种机构、组织无不为之心动,纷纷涉足其中。一些人对“认证教育”发展成“认证经济”的“担心”已成事实。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各个领域都开始了市场化改革,在基础教育、社会保障乃至军事等涉及民生及国家安全的领域都有过市场化尝试,但在职业认证领域却要关闭市场大门,禁止营利性认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却把自身排除在市场之外。事实上,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市场化、社会化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主要途径。不能将认证市场的混乱完全归咎于证书的赢利性质,问题出在没有依法营利。在市场经济下,需要改变对营利性职业认证的偏见。市场自有其强大而不可抗拒的淘汰功能和净化能力来进行符合社会需求的选择,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来推行和发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如果职业资格证书是由真正社会化、市场化的机构来发放,从长远来看,这些机构增进自己营利的唯一办法,就是不断创新、严格测评,以博取用人单位的信任而立足市场。

3.3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问题主要在于监管机制缺失

一直以来,包括社会性体育职业证书在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泛滥失规的状况饱受诟病。然而,就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而言,其发展中的问题并非主要源于证书的赢利动机或证书本身的其它因素,主要是因为监督管理机制缺失,未能依法赢利:一方面,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下的监督管理理念和手段落后,有关部门习惯于采取行政许可或类似行政许可的方法,不注重发挥市场作用,没有学会运用市场天然具备的选择和淘汰功能进行管理,结果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二是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一直未能健全,且执法无力,给不规范的认证有了可乘之机。虽然有关部门多次对证书市场进行清理。然而,清理非但没有减少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反,这些证书总能在清理之后“死灰复燃”,甚至变本加厉。职业认证管理陷入了一种“泛滥――清理――再泛滥 ”的怪圈[4]。

3.4 社会性资格证书与国家资格证书可以并存

目前,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通知》的主要精神来看,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是被排除在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之外的,几乎所有的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都属非法证书,与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是不相容的。但在市场经济下,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与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是可以并存的

首先,两者并存具有法律依据。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引进一些国际权威职业认证作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被我国被政府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除我国政府颁发的证书外,也有境外的一些社会性证书。《通知》中也指出:“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5]我国的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多为境外证书,所以那些“国际权威”证书应当能通过这一程序进入我国。但既然一些境外的证书可以获得承认并被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特殊接纳,国内一些高质量的社会性证书也理应获得法律上的同等待遇。

其次,两者并存具有下列益处:(1)国家职业认证过程中的规范性、严肃性可以对社会性认证起榜样作用,可以促使社会性证书不断提高自身的规范性;(2) 国家体育职业标准为各社会性证书也提供了一个参照标准,有利于社会性证书提升自身质量;(3)国家证书因其权威性和官方色彩,成为证书市场的强有力竞争者,迫使社会性证书要不断提升认证质量;(4)社会性证书的诸多优点如创新性强、跟进式培训等弥补了国家证书的不足,同时也为国家体育职业证书制度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借鉴;(5)社会性证书的存在可以打破国家证书在职业资格认证中的垄断特权,可有效阻止国家证书因垄断而导致的质量与信誉下降。

4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下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策略

在市场环境下,有效的市场监管是规范证书市场,帮助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走出困境获得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但简单按照现有法规和制度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一清了之的做法不是明智之举。因为存在于体育健身行业中多年的部分“权威”证书是一些健身企业得以立足市场的重要“软实力”,而以高额学费获取这些证书并以其为就业资质的从业人员数以万计,当这些证书被国家裁定为“非法证书”,许多企业和个人多年来依此积累的良好形象和资本可能毁于一旦,而那些认证和培训机构(企业)则面临倒闭。这样的做法既不利于体育市场稳定,而且会激发民众对政府的不满。因此,需要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更科学、更人性化的管理策略。

4.1 承认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合法地位,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的专门管理部分

给予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合法地位,才能使之接受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相关法规的监管,才能依法发展。如上所述,虽然《通知》否认了社会性体育资格证书的合法性,但并非完全关闭了社会性体育职业证书的大门。在当前体制下,可仿效境外证书的管理办法,在当前的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制定专门管理部分来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认证实施管理,对那些符合要求的证书,国家可予以承认,赋予其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等的法律地位。

我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设置了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全民健身条例》也规定:“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6]体育行业中的一些职业(工种)如救生员等,可不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开放,但体育行业实施职业准入的(职业)工种不宜太多。

4.2 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实施政府调控下的竞争性分权管理

目前,国际上推行和管理职业资格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竞争性分权管理,就是由自由竞争产生的各种非政府性证书机构来推行和分别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比如美国国家体能协会推行和管理的NSCA-CPT私人教练证书。另一种是非竞争性集中管理。就是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来集中统一地推行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如我国体育行业实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如果能够给予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以合法地位,将其作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门部分,则可以考虑将两种模式结合起来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采取特殊管理模式――政府调控下的竞争性分权管理模式。

图1 政府调控下的竞争性分权管理模式的简易构架图

政府调控下的竞争性分权管理模式是指政府只在宏观层面上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监管和控制,被政府审核通过的各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仍通过竞争性分权管理模式在市场推广。这一模式基本的构建思路是:国家制定针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专门法规和执行机构(这一机构目前可设在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各社会性认证机构的资质及其发行的证书(含其课程培训及鉴定考试)进行审核,实行认证行业准入制度,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则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推广和管理获得批准的职业证书(见图1)。

政府调控下的竞争性分权管理模式结合了目前两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模式的优点,既发挥了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确保了体育认证市场的正常秩序,又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是一种约束力与灵活性相统一的模式:1)政府部门建立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法规及执行结构,使得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认证机构需要依法经营和接受监管,可改变目前认证市场缺乏监管的混乱局面;2)政府所设立的职业鉴定管理部门只对认证机构及其证书进行审核,不直接参与证书的开发、制定和管理工作,避免了政府部门陷入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可更好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职能;3)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有权制定和发行具有自己品牌和特色的证书并从中获利,这可充分调动市场机制,激励企业创新,推动体育职业认证市场化、国际化发展。当然,这一改革构想,还有许多技术与操作层面上的问题有待完善。

5 结 语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民间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我国体育产业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优势,至今仍对我国健身行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建立健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正在丧失其生存空间。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下,接纳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将其作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专门管理部分,对其实施政府调控下的竞争性分权管理,有利于发挥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势并使其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证明书格式范文6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政务公开)。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这就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所申请的行政许可已具备行政许可规定的法定条件。

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较多,分散于执行的各个主体法中,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第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包括: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4、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6、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8、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9、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10、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11、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12、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第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包括: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

第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包括: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上三方面的行政许可。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才能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提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都分散于各个主体法中,现归纳如下。

一、市场主体申请市场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组建协议书(国有独资公司附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文)。(2)全体股东签署的委托书。(3)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制的格式文本,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具备法人资格的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

第二、外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投资双方共同签署的委托书。(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5)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名称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法人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4)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名、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A)任命书(国有独资);(B)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D)法定代表人的住所证明复印件。(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2)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3)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复印件;(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名)。(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A)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B)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3)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1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明;(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7)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8)母公司章程复印件。(9)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D)负责人变更的,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董事会决议。(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和组建负责人签字。(6)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7)企业法人章程。(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1)企业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2)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协议。(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金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免职书以及任职证明表,履历表,身份证明(复印件);(F)主管部门变更的,需重新提交章程、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协议。(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5)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负责人的任职文件。(7)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D)负责人变更的,出具企业法人的任职文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上级部门或企业法人的批准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4)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5)批准证书副本。(6)合同、章程。(7)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8)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9)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0)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11)董事身份证明。(12)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董事会决议。(2)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3)合同、章程修改文本。(4)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提供住所使用证明;(D)办理股权转让,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E)注册资本减少,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在省、市级以上报纸的3次公告;(F)法定代表人、董事变更,须提交拟任职务文件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G)执照有效期延期,只须提交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相关许可证);(H)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I)投资方名称变更,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6)营业执照正副本。(7)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需提交下列文件:(A)资产负债表;(B)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有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C)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D)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董事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董事会认可的清算报告,包括董事会或清算小组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4)审批部门的批复,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批准证书副本。(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7)董事会、监事会决议。(8)公司章程。(9)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0)验资报告;(11)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12)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13)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4)董事、监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15)董事、监事身份证明。(16)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第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4)营业执照正副本。(5)公司章程修改文本(变更住所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注册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A)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B)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C)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3次公告;(D)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董事会决议;(E)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F)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6)对外投资需提供:(A)资产负债表;(B)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C)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说明;(D)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审计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九)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5)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6)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7)从业人员名单;(8)出资权属证明。(9)合伙协议书。(10)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11)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名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变更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B)住所变更的,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C)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合伙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入伙协议;新合伙人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签名的退伙协议;合伙协议修改书;(D)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人相关证明文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6)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转贴于

(十)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申请人身份证明。(5)职业状况承诺书。(6)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8)如委托,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2)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B)住所变更的,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C)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 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D)投资人变更:转让协议、继承文件;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公告材料;(E)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4)营业执照正副本。(5)如委托他人,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4)营业执照正副本。(5)如委托他人,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的相关证明文件。(6)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十一)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3)职业状况证明: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离、退休证;辞退职工、停薪留职人员证明文件;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4)经营场地证明: 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5)申请人签名的开业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2)变更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歇业登记申请表。(3)完税证明、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依据的法规、行政规章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二)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1)年检报告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2)营业执照正副本。(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检验资报告)。(4)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新设立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它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企业年度检验依据的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十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2)批准证书。(3)企业的申请报告。(4)境外企业的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5)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任命书及其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6)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7)其他有关材料。

延期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2)批准证书。(3)申请报告和工作小结。(4)原登记证件。

第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变更地址的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2)批准证书。(3)申请报告。(4)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5)原登记证(原件)。

2、变更代表需要提供的材料:(含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和代表本人签字的《代表登记表》。(2)批准证书。(3)变更代表、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的申请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4)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免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5)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7)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变更名称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2)批准证书。(3)变更名称申请书(董事长签字)。(4)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变更名称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变更业务范围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2)批准证书(原件)。(3)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书。(4)原登记证。

第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2)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的注销申请书。(3)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4)海关出具的结清海关手续证明。(5)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公章。

依据的法规是:《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店堂、牌匾广告样稿、效果图(标明规格尺寸)。(3)店堂、牌匾广告设置位置的合法使用证明。(4)店堂、牌匾广告施工、设施用电安全承诺书。(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

(三)申请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广告经营许可证。(3)可行性研究报告。(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5)场地使用协议。(6)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8)经营单位负责人情况证明。(9)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10)凡在户外设置的,应当同时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四)申请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广告经营许可证。(3)广告合同。(4)场地使用协议。(5)广告设计样稿。(6)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行政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7)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8)其他有关证明及材料。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五)申请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4)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5)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6)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7)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广告客户申请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2)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3)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六)申请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及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3)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4)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审批。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七)申请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征集地、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2)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3)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供的可行性报告。(4)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临时性活动的经费预算。(6)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员名单、广告管理制度。(7)临时性广告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需提供就该项活动结束后进行审计的审计委托书。(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临时性广告管理办法》。

(八)申请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卫生许可证。(3)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4)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5)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6)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7)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食品广告暂行规定》。

(九)申请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2)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协议书。(3)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4)广告样稿。(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以及法规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向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提供其他部门的审批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已考试合格,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住所证明。(4)有一定的资金。(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明。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经纪人管理办法》。

(二)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三)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4)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5)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6)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7)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更应该熟悉并掌握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内容,才能在工作中正确应用,也才能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也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