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信格式范例6篇

证明信格式

证明信格式范文1

家里到当地派出所补办身份证,同时办一个临时身份证寄给你,户籍证明信。因为你过去办过居住证,办居住证的地方是有留底的,你持临时身份证到那里去补居住证也是可以办的。带好你的户口本,到所在地的派出所,要求出具就可以了,三分钟搞定!好像要收取10元的工本费,不同的地方可能不一样。

直接去派出所,告诉派出所你把证件都不小心丢了,并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等告诉他们,希望得到警-察同志的帮助,打个证明。态度要好。一般这种情况下我们都会帮忙的,帮你解决。

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也有常住居民特殊情况需要户籍证明的,居民凭身份证公安机关会出具的。

办理户籍证明拿户口簿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户口办:

, ,学号 ,系 学院

专业学生,因 需申领护照(通行证)。

经审核,同意其借用本人户口。

保卫处政保科

(盖章有效)

200 年

直接去派出所,告诉派出所你把证件都不小心丢了,并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等告诉他们,希望得到警-察同志的帮助,打个证明。态度要好。一般这种情况下我们都会帮忙的,帮你解决。

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也有常住居民特殊情况需要户籍证明的,居民凭身份证公安机关会出具的。

办理户籍证明拿户口簿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根据您所申请的公证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明信:

北京市公证处:

我单位XXX申请赴XX国探亲(或定居、工作、留学……。如果申请人已离境,要注明离境的时间)现介绍到你处办理公证并提供如下证明:

1、出生证明:

XXX(性别)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出生。XXX的生父是XXX,生母是XXX.

2、结婚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登记结婚。

3、夫妻关系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现系夫妻关系。

4、未婚证明(仅限于20xx年十月一日前从未结婚和至今未达到法定婚龄者办理):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XX区)至X年X月X日止未曾登记结婚。

已离境者:XXX(性别,出生年月日,原住北京市XX区)至X年X月X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5、丧偶、离婚后未再婚证明(仅限于20xx年十月一日前未再婚者办理):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登记结婚, 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经XX部门登记(或调解、判决)离婚。(XXX于X年X月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XXX至X年X月X日未再登记结婚。

6、工作经历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至X年X月在XX单位(应写明全称)从事何种工作任XX(职称或职务),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信》。

7、在职证明:

(注:需要同时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及“在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同上,“在职证明”格式为:标题“在职证明”,内容同“工作经历证明”,证明信左下角贴本人免冠近照一张,照片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证明信右下角盖单位行政公章。

8、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现(或原)住北京市XX区)至X年X月X日止(已离境者请注明至X年X月X日离境之日止)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处分。

9、域外亲属关系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XX区)是居住在XX国 XX市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的XX(相互关系)。

10、亲属关系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XXX(出生年月日),子(或女)是XXX(出生年月日),父亲是XXX(出生年月日),母亲是XXX(出生年月日),哥哥是XXX(出生年月日),弟弟是XXX(出生年月日),妹妹是XXX(出生年月日)。

11、国籍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原)户籍地在北京市XX区XXX路XX号)具有中国国籍。

12、年收入证明:

兹证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XX年个人税前年收入为人民币XXXX元。

(XXX免冠二寸照片)

13、学历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入XX大学XX系XX专业学习,学制X年,于X年X月X日毕业。

14、在校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入XX学校XX系(高中等)学习,学制X年,现在是X年级学生。

15、曾用名、别名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的曾用名(别名)是XXX.

16、死亡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生前住北京市XX区X路X号)于XX年X月X日在XX地点因XX(死因)死亡。

17、离(退)休证明:

兹证明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于X年X月X日从XXXX(原工作单位全称)离休(或退休、退职)。

XXXX(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开信人:

XXXX年X月X日

注:(1)证明信由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如人事、组织、劳资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申请人档案的记载或掌握的真实情况负责书写,并写明出处,由书写人签名,加盖人事、劳资、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的专用章。凡由当事人本人写的证明信一律无效。

(2)证明信为二页以上的,需加盖骑缝章。

(3)申办哪种公证,提供哪种内容的证明,不办的不必提供。

(4)证明信在开出后十天内有效。

(5)公证申请一经受理应即时缴纳公证费。

户口办:

, ,学号 ,系 学院

专业学生,因 需申领护照(通行证)。

经审核,同意其借用本人户口。

保卫处政保科

(盖章有效)

证明信格式范文2

本毕业证明书打印系统只需要一个Excel工作薄,工作薄由两个工作表组成,第一个工作表名称可称为“数据”表,用于存储和生成打印数据;第二个工作表名称可称为“毕业证明书模版”表,根据空白的毕业证明书样式,对相应的空白处进行填空式打印。

1.1信息录入

“数据”表中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录入毕业信息”,另一部分是“生成打印信息”。首先录入需要打印毕业证明书的毕业生信息到“录入毕业信息”处,单元格的格式为“文本”格式。通常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的都是已经毕业的往届生,很难实现统一下载数据使用导入功能,只能通过敲打键盘输入或者在相应毕业生数据库中进行查找、复制、粘贴毕业信息。毕业证明书编号可以是学校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自行编排证书号码,此时可由文本函数text和行号引用函数row结合运用实现编码,公式为K3=TEXT(ROW()-2,"125721201209000")。

1.2生成打印信息

根据空白毕业证明书需要打印的信息,建立相应的生成项目。“生成打印信息”表中的“姓名”、“性别”、“专业名称”、“学制”、“层次”、“毕业证书编号”、“毕业证明书编号”均可运用“=”号公式自动填写生成。如:在“M3”单元格中输入“=B3”,“B3”单元格的“张三”就自动填写在“M3”单元格里。使用鼠标下拉进行公式复制,完成“M3”下面单元格姓名内容的填写。“出生年”、“出生月”“、出生日”“、入学年”、“入学月”、“毕业年”、“毕业月”、“打印年”、“打印月”、“打印日”的打印格式为中文格式,需要对“录入毕业信息”表中的日期进行格式转换,此时需要文本函数text、字符串函数mid以及特定参数结合运用实现。

1.3设置打印模版

毕业证明书打印实行填空式打印,首先需要运用引用函数VLOOKUP将“数据”表中的“生成打印信息”引用到“毕业证明书模版”中。第一步,进行定义名称,选择“数据”表中m列的“姓名”以下单元格内容,设置步骤为插入-名称-定义。第二步,对“毕业证明书模版”的“H14”单元格进行数据有效性设置。

1.4打印毕业证明书

每个信息点都设置完成后,调整行距、列距、单元格位置等,使得打印在毕业证明书上效果是整齐、美现的。单击“H14”单元格旁的倒三角图标,可选择证明书办理人的姓名,与姓名相应的信息也会随之而改变,实现单人次或多人次打印。最后只需在打印机上放置好毕业证明书,点击工具栏上的打印图标就可以进行打印。

2小结

证明信格式范文3

[关键词]会计信息 股票价格 有效市场假说

国际会计准则中记载着会计信息所具有的四个著名的质量特征:通懂性(Understandability),相关性(Relevance),可靠性(Reliability)和可比性(Comparability)。这从一定程度来说,会计信息保证了在趋于有效市场的假设条件下,企业或公司的会计信息是股票市场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影响股票价格的最直接因素,更是广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和来源。而且,财务管理认为,股票的市场价格是股票内在价值的外部表现形式,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只能围绕价值进行波动。虽然股票投资的盈亏是由投资人依据其意志并通过交易体现出来的,表面上看交易行为是投资盈亏的原因,但投资人投资意志的形成不仅取决于股价的市场水平,更有赖于通过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以体现出来的股票价值的判定。

一、有效市场假说

作为研究理想化模型下的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和股票内在价值的大前提,有效市场假说的核心是指有效市场中证券价格总能及时、准确、充分地反映所有有关。如果根据一组从事交易而无法赚取经济利润,那么资本市场便是有效的。

有效市场假说根据证券市场与企业的关系将市场分为三种类型: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和弱式有效市场。强式有效市场的证券价格充分且迅速地反映市场上的所有,它真正代表公司的投资价值,从而体现证券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因此,投资者无法以任何获得超额利润。强式有效市场描述的是一个理想状态:即证券价格根据所有自动作出充分反应与调整。企业不会影响证券价格,因为它披露的企业已经作为有用反映在股票价格之中,所以,会计披露对强式有效市场毫无意义,利用内幕从事交易的人无利可图。

半强式有效市场的证券价格反映了一切公开可以得到的,包括与现在和过去证券价格有关的。企业的披露会引起证券价格的波动,从而引起证券交易市场资源配置的变化。一般来说,只有相当成熟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普遍具有理性,呈报途径畅通、覆盖面广,有大量的机构投资者,披露制度充分完善,并具有一批高素质的投资咨询机构,才能成为半强式有效市场。在半强式有效市场,由于可以公开获得的已经充分反映在证券价格中,投资者利用可以公开获得的进行交易,只能获得经调整后的平均投资回报率。若在企业报告公布之前就得到它,就能在证券价格作出调整前就选定投资方向,从而获得超额利润。因此,内幕交易是半强式有效市场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弱式有效的证券市场,所有历史价格或收益的均已体现在股票价格之中。价格充分反映了历史上一系列交易中所包含的。有理论认为,证券价格没有任何规律可循,所以,股票价格的波动只能是对“新”的反映。而新是不可预测的、随机的,因此股票市场上的随机波动不仅不是市场无效率的表现,相反它是对不可预测的新迅速、有效的反映。弱式有效市场揭示了新的会在瞬间充分地反映在证券价格中,故可以利用未公开的内幕和目前已公开的赚取超额利润。弱式有效市场说明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所有过去的历史,因而部分投资者可以凭借其优势地位获得超额利润,同时由于可以凭借的包括内幕和目前已经公开的,因而弱式有效市场存在着最大也是最多的可乘之机。

国内学者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具有弱式有效市场特征,还不具有半强式有效市场特征,正处于向半强式有效市场转变的过程中。

二、会计披露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分析

国内有关学者就披露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也已经进行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总结相关学者的研究,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我国股市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逐渐趋于成熟。人们已经认识到什么类型的对投资者是利好,什么类型的对投资者是利空。“利好组合”可以获得正的超常收益率,“利空组合”则获得负的超常收益,这说明中国内地股市能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会计盈余,或者说会计盈余的传递效应确实存在,年报公布的盈利具有明显的含量。

第二,无论是“利好组合”还是“利空组合”,在公布日之后均不再有明显的超常收益率。从这个意义上讲,内地股市对的反应明显提高。但同时,的超前反应现象十分严重,在近几年更为突出。因此,可以说内地股市对盈利的反应经历了一个由不重视到重视,由对盈余滞后反应到对盈余超前反应的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布前,欲公布的或已逐步在股票市场上传播,或已被人估计或预测到,使证券价格在相关正式公布前就作出了反应,而在公布时调整则不会太大。

第三,如果会计的披露是及时、充分的,那么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就应该在披露前后能够比较清晰和准确地体现在股票价格的变动上,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业绩增长———股价上涨的思路考虑股价的变化,相关财务指标的变化幅度与股票价格的变化幅度应基本相当。但是研究结果表明,在会计披露前后的较短时间内,各项财务指标的变化幅度要远远大于股票价格的变化幅度。事实上,股票价格已经提前反映了这些会计的变化,因此在披露前后较短时间内的变化幅度则相对较小,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会计提前泄露现象。

西方学者BALL和Brown认为:如果非预期的会计盈余为正,则股票异常报酬率将为正;如果非预期的会计盈余为负,则股票异常报酬率将为负。这表明了会计数据向证券市场传递了新的有用信息。在我国,有很多学者对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陈晓、陈小悦、刘钊(1999)采用回归分析与交易量分析对深、沪股市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股市对盈余公告有显著的反映。因而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必然存在一定的函数关系。郭菁(2003)对1999-2001年的中期报告的信息含量进行研究,得出了中期盈余披露具有信息含量的结论。朱天星(2006)从上证A股所有股票中选出了大公司股票与小公司股票各80家,以2002年——2004年为研究区间,通过构建计量经济模型来研究我国股票是否存在未预期的股票价格对盈余信息反映是公司规模的减函数,即“规模效应”。实证研究表明,我国上证A股市场不支持这假说。说明了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含量还远远满足不了投资者的需求。古洁(2007)在对会计信息在股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的相关理论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利用2005年前在沪市上市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实证分析了会计信息对沪市股票价格的影响。结果发现除每股收益外,其他财务指标对沪市股票价格的形成缺乏解释力。

更有新的投资思路涌现出来认为,信息愈少、机会就愈多。举个例来说,现在,当翻开各大日报或财经杂志时,经常会有一大整版都在讲股票、讲基金,大幅度的普及了金融投资知识并且是会计信息更加透明。但真正从金融市场里获利的人比之前信息不完全披露时大大减少,而更多的人成天的抱怨被套牢的困境。因此,有些人指出应该限制信息的披露,保证有投资眼光和有信息和实力的人的盈利机会不被消减。不过这种观点受到了社会公平性的挑战,是和谐社会的一个潜在不利因素和助长违法乱纪行为的苗头。所以,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三、我国提高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相关性的措施

具体的政策建议包括:

1.完善会计理论研究,尽快同国际惯例接轨。我们应注重探索如何把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方式采用法规或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会计理论体系。明确财务报告的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披露的会计信息。

证明信格式范文4

关键词:价格听证;信息;公开;制度

      价格听证是行政听证的范畴,推动了公用事业定价的良性发展,提高了消费者参与价格决策的积极性。价格听证是一个过程的完成,是各方利益代表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以定价方案为中心开展辩论,以维护自身利益。谁掌握的信息越充分越全面,谁在这场价格的博弈中就占据优势,获得充分的主动权,可以为己方利益集团获取更多的利益,听证的信息关系到听证效果的好坏。但在实践中,消费者代表获取信息困难,很难与经营者展开有效的辩论,从而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的权利。目前来讲,听证中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听证中的材料信息不公开

      垄断行业的经营者在事实信息上占有优势,可以控制听证过程中的价格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垄断企业常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社会公开,或提供一些不实信息。影响价格制定的关键是成本,但多数价格听证会中经营方提供的材料中都没有相关的成本及调定价方案的具体依据,没有这些资料,将严重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企业上报的成本数据不实,会误导消费者和价格主管部门,削弱听证参与人的能力发挥,影响听证的效果。除了成本信息外,调价的方案,政府的成本监审报告都没有向公众公布,让公众难以对这些信息进行验证。

二、听证参加人的遴选及信息不公开

      由于价格听证办法没有对参加人的信息是否公开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地实际操作有所不同,一般很多地方在选择公布代表名单时通常只有姓名,性别,单位或职业这几项,不公布其具体的职务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公开透明,会让公众质疑代表的产生过程,怀疑听证的公平公正性,有损政府机构的公信力。

三、听证材料送达时间短加剧信息不对称

      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举行前15天,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材料。消费者只能利用业余时间来阅读材料,理解分析材料,调研收集消费者意见,还要撰写发言稿,时间明显不足。而且消费者收到的资料多,长达上百页,且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在短时间内无法看完全部资料,不能对听证的事项全面掌握,如何能与经营方进行有效的博弈,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呢。

      价格听证应是一个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听证会,这就要求整个过程都要公开,才能让消费者获得与自己有关的信息,并能充分利用这些信息,才能在听证会上对听证事项进行质疑,辩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要缓解信息不对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建立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利用信息资源虚报成本获取高额的回报。在缺乏对经营者的法律制裁的情况下,经营方更愿意去投机,因为投机所带来的收益远远高于投机失败而付出的代价。因此,需要制度安排来对经营方的投机欲望进行遏制,明确经营方的责任和义务。首先,公用事业的经营方在向政府提交调定价申请时,不仅需要将相关的成本信息,调定价的理由和依据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同时,还需要用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便消费者了解调定价的理由,调查成本的真假,验证调价方案的合理性,为听证会做准备。其次,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应和解释。

      2.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在听证会举行前,首先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经营方的主管部门、企业负责人、企业的地址和网站,以及申请调价的理由、依据、企业的成本信息和确定的调价方案,同时还应向公众公布成本监审的情况,应将成本监审的过程也公开,而不仅仅向公众公布一个成本监审的结论,因为消费者更关心的是企业的运营情况。相关部门和经营者还要公布专门的咨询电话或电子邮箱,由专人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及回复公众的信件。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可以通过网络或热线电话的形式,广泛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公开信息有助于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

      3.公开听证参加人的遴选过程和相关信息。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决定举行价格听证会时,公布听证参加人的遴选标准和选取方式。各利益相关方在选拔听证参加人时,也应采用公开的形式进行选拔,尽量减少指定的形式,从而减少选拔的随意性。确定听证参加人的名单后,将所有参加人的姓名、职业、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向社会公开,便于各利益群体能与听证参加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听证参加者的遴选,要通过报纸、网络向社会公告,随机选取听证参加人时可在媒体的监督下进行,由电视台现场直播以便增强公信力。

      4.适当延长听证通知的时间

      为了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参加人能平等的与经营方对话,拥有话语权,就必须规范听证的程序特别是时限的规定。可以适当的延长时间,将听证材料送达参加人的时间应延长到一个月至一个半月,使听证参加人有足够的时间消化材料,进行调查走访,做好听证的准备工作。

      总之,缓解听证中的信息不对称,关键是要加大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将公众关心和质疑的问题摆出来,接受整个社会的监督,才能提高价格听证的民主化,保证价格听证的公正性,充分发挥价格听证制度在公用事业调定价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彭宗超,薛澜等.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J].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章志远.价格听证困境的解决之道[J].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

证明信格式范文5

【关键词】政府 定价 听证程序

一、政府定价听证程序概述

政府定价听证程序亦称价格听证程序,是价格决策过程中的一种程序。分为正式听证程序和非正式听证程序。2001年7月原国家计委制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听证应当通过正式听证程序。但是在《价格法》中其实还规定了非正式听证程序,该法第22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这种非正式的听证程序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本文仅讨论政府定价的正式听证程序。

二、我国政府定价听证程序的缺失

(一)政府定价听证程序缺乏立法保障和监督约束机制。

一是对公众参与政府定价缺乏法律定位。《价格法》虽然赋予了公众参与价格决策的权利,但没有明确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参与后果、权利保障等内容;二是《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明确了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但除听证外,对其他公众参与方式没有配套规定,致使实践中这些公众参与方式形同虚设;三是《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内容仍不完善。如:回避制度、对听证参加人资格审查程序和权限、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具体范围、主持人的权利义务、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听证参加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四是没有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定价中听取公众意见制度,缺乏对价格主管部门约束性规定,除必须听证的外,其他价格决策听不听取、如何听取、听取范围、参加人员等全由物价部门自行决定,实际上控制了公众参与的选择权。

(二)信息公开制度不能满足公众需求。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如果参与决策的公众对于政府定价公开活动一无所知,就根本无从监督政府,也根本不可能提出有意义的意见和建议。尽管我国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在政府信息公开尤其决策信息公开方面仍有薄弱之处,信息不对称和渠道不畅的情况仍然存在,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热情和效力。

(三)公众参与政府定价听证的宣传引导机制不健全。

一是缺乏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定价听证的引导机制。公众参与政府定价的方式基本上局限于以个体方式参与,公众参与效果不明显;二是缺乏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的培育机制。《价格法》赋予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参与权、监督权,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实现;三是缺乏必要的宣传引导机制,新闻舆论对决策事项事后的宣传报道多,事前、事中的介入参与报道少,直观宣传多,理性的分析评价少,负面报道多,正面引导少。

(四)缺乏完备的救济和保障机制。

政府定价听证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不具有可诉性,没有行政和司法审查的有效监督,公众参与权利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完善我国政府定价听证程序的对策

(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将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和决策信息公开有机结合,建立信息公开长效机制,规范制度执行;二是规范公开程序,确保价格决策信息的完全公开和透明;三是建立与义务履行相配套的责任承担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四是提供公开、公平、信息充分的参与渠道和沟通平台。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全程公开决策信息[ 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87.];五是建立信息反馈回应制度。对收集的公众意见作出反馈和回应,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

(二)加强责任监督体系。

一是完善决策监督体系。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二是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社会监督要扩大覆盖面。首先要扩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高的层次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使大家能够监督;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让群众参政议政,使大家便于监督。要全面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探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启动机制,完善群众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行政机关的评议制度。

(三)完善相关的政府定价听证立法。

修订完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一是增加回避、听证参加人的资格审查程序和权限、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具体范围、主持人的权利义务、听证笔录的法律效率、听证参加人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救济渠道等内容;二是比照听证办法制定价格决策座谈会工作办法;三是对书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信息载体、内容、时间、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采纳和反馈等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对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的受理、处置、反馈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在我国,因对政府定价听证本身不服是不能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但是针对听证所作出的决策或者结果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制度,政府定价机关肆意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取政府定价信息权利的行为就得不到纠正和制约。如此一来,行政相对人就不能真正享有依法获取政府定价信息的权利。因此,要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取政府定价信息的权利予以救济。

参考文献:

[1]谭波,李晓沛.论《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缺陷与完善[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科学版),2009(04).

[2]莫于川,林鸿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指南[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42.

证明信格式范文6

关键词: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运用规则

一、品格证据概述

依英美证据法,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品格证据按其证明内容的不同,包含以下三类:(1)前科劣迹,指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曾因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被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况。(2)名声,包括不好的名声和好名声。不好的名声如说谎,常用于证明被告人、证人的陈述不具有可信性、真实性;好的名声如交通肇事的被告人一向谨慎驾车的证据,以证明其在具体场合的行为。(3)评价,指与诉讼参与人较熟悉的人,对其品性、能力、性格的看法与意见。

大陆法系中没有品格一词,经常使用的是人格一词。从犯罪学角度看,人格是某人身上稳定的、异于他人的心理品质的总和。这种心理品质给人的行为以一定的倾向性,使人的活动具有特有的特征。它一般包括两部分:一为个性倾向,主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观念;二为个性特征,主要包括气质、性格、能力等。个性倾向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对认志和活动的趋向和选择。

二、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

(一)与定罪有关的品格证据运用

品格是争议的事项,一个人的品格可能在实体法的规定下成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成为请求控告或辩护的要求之一时,品格就是争议的事项。当一个人的品格成为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时,它就需要像其他待证事实一样被证明。

(二)作为攻击证人可信性的品格证据运用

英美法系注重证人的可信性,因而证人的可信性可以受到品格证据的攻击与支持。但受到以下限制:第一,该种证据只能涉及证人可信和不可信方面的品行。第二,证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诚信已受到攻击时才能采纳。一般而言,攻击或支持涉及证人可信性品格的证明方法有:(l)可信与否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2)具体行为,包括犯罪前科和其他行为。运用具体行为证明证人品格的,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法官可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允许双方在对涉及诚信与否的品行问题进行交叉询问时涉及证人先前的具体行为。(2)有关非被告人的证人(英美国家不存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种证据形式,当被告人站在证人席上时一律视为证人证言)曾被定罪的证据,如该罪法定刑为死刑或一年以上徒刑,该前科证据可以采纳;有关被告人曾被裁决犯有此种罪行的证据,如果法庭确认采纳此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大于它可能造成的偏见影响,也可采纳。

三、品格证据的采纳规则

毫无疑问品格证据有一个内在的致命缺点,那就是它所具有的偏见和不公正的影响。“一次作贼,永远作贼”的逻辑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为此英美国家用两种方法来尽可能避免这种品格证据的弊端。一是相关性原则;二是自由裁量原则。当品格证据所带来的偏见影响大于其所具有的证明价值时,即便满足了证据的相关性要求,法官可依自由裁量权排除品格证据的使用。

1.相关性原则。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品格证据在证据的相关性原则中进行具体的规定。因为作为证据,它必须具有相关性,这是证据具备可采性的最基本条件。相关性即指两个事实之间的联系达到这样的程度,即按照事件的正常趋势,其中的一个自身或与其他事实结合在一起,能证明另一个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或者使另一个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成为很有可能。判断证据是否有相关性通常要看提出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是什么,该问题是否是本案中的实质性问题,以及所提出的证据对该问题是否有证明性。具体到品格证据,则它必须是与犯罪有关的品格。如,被告人性格是否温和与杀人案件相关联,与盗窃、伪证案件则无关联。又如,证人是否诚实与证言的真实性有相关性。再比如被害人是否先动手是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一个因素,那么被害人是否有暴力倾向与此就有一定相关性,而诚实与否则与此无关。因而具体到个案,并不是所有有关当事人的良好或不良品格都会提出来,首先必须以相关性原则衡量。

2.自由裁量原则。并不是说品格证据具有上述的相关性,就一定可以采纳为定案证据。基于对品格证据可能带来的偏见影响的充分考虑,法官将发挥重要作用,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具有相关性的品格证据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能被公正地采纳。对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3条明确规定,“证据虽具有相关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须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品格证据对于定罪量刑、尤其是量刑是有一定作用的,但它也天然地带有一种成见,会给有关诉讼参与人造成不公正和带来偏见。

原因分析

(一)法律传统方面的原因

两大法系最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而大陆法系多以成文法为主,于是乎形成了两大法系不同法律思维的传统一英美法系更注重经验,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推理。英美判例法是从法官对个案的判决中推论出来的普遍行为规则,因而其法律传统思维是从特殊——一般——特殊,而我们知道经验的获得也是遵循同样的路径,即具体——一般——具体,从这个意义上讲经验法则在英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品格证据正是这种经验性的法律传统的产物。与此相反,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更注重的是一般—特殊,即逻辑推理的过程。在这种法律传统下,品格就不大可能得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