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范例6篇

夫妻感情

夫妻感情范文1

产生性疲劳不排除生理病患和衰老两大因素。但很多有性心理疲劳的都市人年龄并不大,健康状况也很好,对于他们来说,抑制望最主要、最强大的因素是缓慢积累起来的心理疲劳,这种疲劳对男性望的摧残比疾病和衰老更为严重、更为持久。

心理疲劳最主要来自生活其他方面的受挫感,心理受挫之后打击和削弱了自信心,受挫感带来的紧张、多疑等不良情绪是影响的杀手。

抗“疲”不完全手册

一、分而治之

引起性心理疲劳的根源非常多,预防和改善疲劳的症状需要分而治之,根据不同的成因,来选择不同的解决方案。

1.由性期待引起的性心理疲劳。调查发现,经常同床而卧的夫妻性要求不如分居或间断分床的夫妻强;丈夫经常出差,而又归期不定或无规律,妻子性反应周期变化就大。这种反应除了受体内性激素的周期变化影响外,主要受性期待心理的影响。由此,很多女性的性亢进多是由性期待心理引起了性饥饿导致的。当丈夫不能满足其性要求时,她们往往表现为失眠、不安、易激怒、爱发脾气或抑郁,如果此类现象经常发生就会导致性心理疲劳,最终影响夫妻感情。

解决方法:

(1)夫妻间最好亲密有距、疏而有度。不妨间断分床而卧或偶尔小别几日,以便培养和调动妻子的性期待心理;(2)丈夫应注意观察妻子的性周期变化,发现妻子有性要求时,只要有可能,应尽量满足,毕竟妻子难得有一回性主动;(3)频繁出差的丈夫,应尽量按期返回家中,即使实在不能按时返回,最好跟妻子说清楚;(4)在发现妻子是由于性期待心理发作而发脾气时,千万不要针锋相对,以免产生误会影响夫妻感情。

2.由性病恐惧引起的性心理疲劳。作为女性,性恐惧心理比男性更突出,其表现常有两种:一是唯恐自己得了不干净的病影响名誉,二是害怕患性病,影响身心健康。毋庸讳言,随着性病的流行和蔓延,女性性恐惧心理亦日益显著。为此,作为丈夫,除了要关心、爱护、体贴妻子外,应尽量减轻妻子的体力和心理疲劳,给妻子留有精力。在避免妻子性冷淡外,更应自尊自爱,杜绝性。当然,为防止性病的发生也应注意间接传染。

3.由生活疲劳引起的性心理疲劳。原因常有四种:其一,日常生活负担重,这是性厌倦的最常见原因;其二,单调或单一,没有新意;其三,丈夫忽视了在爱情中所占的比重。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竞争意识的增强,丈夫由于过多关注事业或活动过多或对交际过于感兴趣,没有给予家庭和妻子更多的关心,造成夫妻关系疏远,夫妻感情交流和沟通也随之减少或中断,由此导致妻子性厌倦;其四,心理过度压抑。随着工作压力的日益增加,女性在心理上难免会过度压抑,由此造成女性低下。

4.由性无能导致的性心理疲劳。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导致的性心理疲劳,表面上看来好像是不可避免的,但事实上,凡是选择婚姻的人,结婚的目的肯定不单纯是为了性。婚姻给人的不仅是一种合法性满足的权利,还有许多内涵,比如心理上的安全感,享受天伦之乐,子女合法出生,对晚年的一种投资和安全保障,夫妻之间智力、社会经验、体力、家庭生活技能的互补等等。有性无能的一方应一边通过药物治疗改善自己的性能力,同时又不把全部注意力放在性能力上,而从精神方面给予另一方补偿,或许能在性和感情生活两个方面都收到好的效果。

二、来点――“包装”

“性”福其实更需要“包装”,需要某种氛围,比如烛光、花影,还有月光。很多人不知道这一切可以用来享受,可以用它们把“性”福当做一件很盛大的人间美事去“布置”,去陶醉。可以想象一下,当对方兴致勃勃的时候,你却仅仅在为尽义务而“献身”,冷冰冰、干巴巴的,似乎没有知觉,对方怎能不感到“疲劳”?

是一种身体的交媾,更是一种情感的沟通,而如果你放弃了语言,势必会影响到灵与肉的和谐统一。爱是一种“感受过程”,你身心的全面参与,会使这项美好的“运动”更完美,也更为多姿多彩。

夫妻感情范文2

提起老年情感的话题,不由想起发生在2013年3月的一个故事:

一对退休夫妻有两套房,面积不大,地段也不错。他们想把这两套房卖了,换一套大一点、好一点的,一则人到晚年住得更舒服一点,二则儿孙来了,也有个住处,按老人的话来说,家要像个家,儿孙平时分开住,这倒也没什么,但一年365天,能有几天与儿孙们住在一起,这也是一种享受呀。

这天,老头听说卖掉第二套房要缴20%的税,急了,原来,这房子是单位分配的,出了两三万元就转为了产权房,如今要缴税,几乎是从头缴起。自己一个月的退休工资才三千多,这税一缴就是几十万。不卖吧,愿望实现不了,卖了吧,要缴这么多税,内心也承受不了。

老头愁得几天睡不着觉。但真是天无绝人之路。这关于卖房的政策一出来,社会上假离婚的故事就多了起来。老头一听就反感:婚姻怎能当儿戏?但想着,想着,觉得也好理解:不这么做,你说怎么办?

但老头不敢对老太说,一是老太身体不好,万一不理解,争吵起来,生了病,怎么亦?二是两人从小青梅竹马,再过几年,就是“金婚”纪念,眼下提这种事,如伤了感情,又怎么办?但不这么做,出路又在哪里?

犹豫中的老头天天去民政局,看那些办假离婚的人办手续。见他们有的显得很沉重,但更多的则显得无所谓,排着队,还连声催促着“快点,快点”,好像一切都很正常。老头心动了,决定斗胆一试。

回到家,老头与老太把这事说开了。原来,这“改善住房,儿孙同乐”不仅是老头的心愿,更是老太的心愿,两处并一处就是老太提出来的么。老头说,如今要办成这件事,只有一个办法——假离婚。

老太文化水平不高,听说离婚是假的,虽然有点犹豫,最后竟然也不计较,说,为了儿孙满堂,其乐融融,就演一出假戏吧。但最后笑着对老头说:“要是假戏真做,我和你没完!”

这天,两个人来到了区婚姻登记处,老太见有这么多人在办离婚,心里觉得踏实了许多,心想,大家都这么做,不会有错。等办完了手续,就在工作人员动手点击制证按钮那一刻,老太突然觉得不对,就问了一句:“我们离婚不是假的吗?怎么还打证呢?”

工作人员认真地说:“大娘,我们这儿可没有假的,都是真的。”

老太太赶紧追问:“那我和老头就真离婚了?”

工作人员点点头,说:“那当然是真离婚了。”

老太又问:“那再结婚,就变二婚了?”

工作人员说:“没错,是二婚。”

老太看着老头,没想到真的是“假戏真做”了,气得当场就晕了过去。

中老年人离婚率为什么已全面赶超了年轻人?

我不想议论由政策变化带来社会假离婚的现象。依我看来,参与假离婚的,大多是出于无奈,是很可怜的群体,如果有很多钱,谁会拿婚姻开玩笑?

我想说的是老年人情感建设的问题。

这次参与假离婚的人群中,为什么中老年人居多?难道他们就不知道婚姻虽然只是一张纸,但更是一个承诺,不是金钱能够兑换的道理吗?难道他们不知道离婚没有真假之分,离就是离,即使再复婚,两人的婚姻毕竟有了瑕疵这样简单的道理吗?我看,大部分人都明白。以此解读老年人的离婚现象,缺乏典型性。问题是,年过花甲,应该是到了相濡以沫、白头偕老的境界。但如今,即使没有假离婚的故事,中老年人离婚率为什么已全面赶超了年轻人?老头老太们闹离婚已经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潮流。美国、欧洲很多国家的老年人离婚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英国最新统计数据也显示,60岁以上老年人的离婚率增长了4.2%,成为整个社会中,唯一离婚率上升的年龄段。据日本有关方面的统计,上世纪70年代以来,结婚30年以上夫妇的离婚率已经增加了7倍。

中老年离婚率增长快,当然是相对以前的慢而言的。以往总认为,离婚是年轻人的事,与老年人无关。如今,中老年离婚率的增长,其中有合理、进步的成分。说明他们的观念变了,抛弃了原本“凑合着过吧”的理念,追求幸福的愿望强烈了。同时,中老年人经济条件的转好,为离婚打下物质基础。离婚毕竟要有成本的。年轻人离婚率有所下降,是因为现代社会的生活压力较大,他们顾忌到各种问题,担不起离婚的成本,而不敢轻言离婚。

中老年离婚率增长快,虽然有它的合理性,但同时反映了一个社会问题:有些中老年人见孩子长大了,自己又退了休,还充满活力,有时会变得“毫无顾忌”起来,生活中一旦形成一个导火线,就会把几十年积压的矛盾爆发出来。这种熟年时的离婚,夕阳下的分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成家后夫妻之间情感建设的长期缺失,矛盾的长期积累,才导致他们不能将爱情进行到底。

探寻中老年人的爱情护养秘密

此时,我想到了中老年人最喜欢说的一句话:少年夫妻老来伴。当然不能说这句话不对,但我总感到,这句话说得不到位,有缺失。

年轻时男女相恋,追求的是爱情,即使讲究些物质,其目的也是对爱情的向往,梦想着“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美景。在这一过程中,情感建设显然是第一位的,往往把对方的优点看得好大好大,把对方的缺点几乎忽略不计。一日不见,如隔三秋,两个人说不尽悄悄话,讲不完“我的故事”。也正是因为注重了情感,才发现了人间爱情竟然是如此的甜蜜。

婚后的夫妻生活,归于了正常,少了你追我、我爱你的激情,多了分工合作的平静:你烧菜,我洗碗,你负责管孩子,我负责多赚钱;你照顾男方老人,我多关心女方的父母……两人由恋爱时的情感关系,无意中,转变为家庭中分工合作的关系。意想不到的是,生活不仅是琐碎的,生活更是烦恼的,生活中五味杂陈,什么味道都有:有甜的、咸的,也有辣的、酸的,甚至有苦的。当双方一旦降低到分工合作关系,不仅沟通少了,有时还会嫌对方烦。一旦情感变淡了,碰到甜的、咸的也许还能凑合,碰到辣的、酸的和苦的,矛盾也就开始了。

为什么一对夫妻会从年轻时有说不尽的悄悄话,发展到难以相处的地步?原来,夫妻间一旦少了情感的剂,变成分工式的合作,感情的危机就会由此而生。假离婚,双方配合之默契,几乎难以挑剔。但一旦以夫妻情感建设标准来衡量,就过不了关了。

再看那些注重情感培养的夫妻,即使生活中面临着五味杂陈,在情感的调配下,也会变得有滋有味:把酸的,看作是助消化的;把辣的,看作是开胃的;即使是碰到苦的,也看作是清火的。这就是由爱情催化出的化学反应,由爱情催化出的超出物质的力量。

可悲的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中老年人不好意思再提“爱情”两字,往往把它看作是年轻人的专利,自己则羞答答地以“老伴”来代替。意想不到的是,这一替代,使链接两人之间的纽带发生了变化,夫妻的味道少了,甚至是没了,其结果往往忽略了作为夫妻要实践的“终身眷恋”四个字,忽略了婚后对情感发展的再投资、再建设,日长天久,以致双方难以沟通,难以包容,甚至发展到难以生存在同一个屋檐下的状况。

细细想来,婚后情感生活建设长期缺失,难道不是中老年离婚率提高的一个推手吗?

夫妻感情范文3

1、执子之手,与子共着。执子之手,与子同眠。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执子之手,夫复何求?

2、嗟余只影系人间,如何同生不同死?

3、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

4、有美人兮,见之不忘,一日不见兮,思之如狂。

5、同声若鼓瑟,合韵似鸣琴。

6、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

7、亲卿爱卿,是以卿卿,我不卿卿,谁当卿卿。

8、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取次花丛懒回顾,半缘修道半缘君。

9、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

10、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

11、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12、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13、天涯地角有穷时,只有相思无尽处。

14、知我意,感君怜,此情须问天!

15、同声自相应,同心自相知。

16、地生连理枝,水出并头莲。

17、此去经年,应是良辰好景虚设。()便纵有千种风情,更与何人说?

18、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

19、还君明珠双泪垂,恨不相逢未嫁时。

20、夫妇有恩矣,不诚则离。

21、得成比目何辞死,愿作鸳鸯不羡仙。

夫妻感情范文4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婚姻纠纷案件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亡的纽带,而感情又是看不见触摸不到,它包括夫妻感情上的投合和爱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相近和一致;对物质生活水平的向往和满足外,这些因素有无和差异,直接影响夫妻双方感情有无和好坏。同时,夫妻感情又是一个能动要素,并非一成不变,在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它可以向积极方面发展,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睦,它也可以向消极方面转化,造成夫妻关系的不合和破裂,作为每一个婚姻纠纷案件当事人所发生感情矛盾的原因又各不相同,往往会令办案人员将夫妻感情发生危机与夫妻感情彻底确已破裂相混淆。笔者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试从夫妻的婚姻基础、夫妻的婚后感情、夫妻的离婚原因、夫妻的感情现状、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几个方面加以论述离婚的法定理由。另外,结合实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分别从:(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情形,(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失踪情形,阐述了上述几种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关键词:离婚          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

一、婚姻自由的概述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的成立和维系是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感情无法维持时,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婚姻当事人必须以慎重的态度对待离婚问题,我们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也要反对轻率离婚。过去50年代就发生过“理由论”与“感情论”之争。理由论认为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理由正当,准予离婚,理由不正当,则不准离婚。如反对包办婚姻者提出离婚,一般均予支持,喜新厌旧者提出离婚,则一概驳回。这对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防止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的确起了一定的作用。

持有感情论的人则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应准予离婚,否则,不准离婚。感情论是从婚姻的本质出发所确立的离婚原则,离婚必须以感情破裂为依据,如果离开婚姻的本质,只看离婚的理由是否正当,可能会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甚至感情很好的夫妻拆散,造成错案。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夫妻感情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归根结蒂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确是一件既重要又很复杂的细致的工作。因为夫妻感情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情感上的投合和爱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的相近和一致;对物质利益的向往和满足等。感情又是发展变化的,具有可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但感情的有无和存废是客观的现实,是可以掌握和认定的。

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方法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调解无效的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笔者注意到《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中使用 “如”字,是采取“设定条件”的表述,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解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应从五个方面加以理解。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五层意思,一、在时间上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在程度上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测臆断;三、在可能性能上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四、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不应因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而受影响;五、判断夫妻感情破裂要考虑当事人发生矛盾时有无自愿发生性关系。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各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看婚姻基础

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结婚形式及婚姻关系建立时男女双方的感情状况。婚姻基础能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看婚姻基础主要是看双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而结合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为了其他目的的权宜之计,或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这些因素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当然,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婚姻关系是在不断变化,婚姻基础不好的婚姻婚后也可能建立起真挚的感情,我们应持辩证观点,不可一概而论。

2、看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的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之情。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 感情状况,主要从分析婚后感情发展变化,看它的发展趋势:(1)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是由好变坏,还由坏变好,或是时好时坏。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全面的分析判断。(2)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等等。(3)看双方的本人及家庭状况,如男女各方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生活作风、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等等。(4)结合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总之,不能从表面现象看问题,要通过各种现象看夫妻感情的实质,不要被假象所迷惑,全面分析,实事求是的对婚后感情做出评价。

3、看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指离婚的一方提起离婚的理由和主要根据,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有的是主观上的,有的是客观上的;有的是本质原因,有的是非本质原因;有的是外部原因,有的是内部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或生活琐事的影响;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达到自己目的而制造的虚假现象。因此,首先要去伪存真,查清离婚的事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确定婚姻纠纷的性质正确估量夫妻感情状况。

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

即一方提出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状况。夫妻关系的现状是相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又一个阶段上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

5、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有无和好的因素,是指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如夫妻双方对立情绪的大小、是否分居、夫妻间权利义

务是否停止、对子女是否牵挂、坚持不离的一方有无和好的行动、有过错一方有无悔改表现等等。考察有无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又要看夫妻双方有无和好的愿望和行动。对有和好可能的婚姻,法院应尽力做调解和好工作,尽量使这种可能变成现实。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婚姻,应依法准予离婚,不应永调不决。

此外,处理离婚案件时,还应适当考虑子女得益和社会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对夫妇的离散必然关系到子女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多劝导他们从子女的利益着想,不要离婚,以有利女子健康成长。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子女的扶养未安排好或社会影响极坏,就应该缓期判离,等双方安排好子女生活或挽回了社会影响再判决离婚为好。

四、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具体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重婚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重婚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触犯刑律。重婚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重婚当事人不能通过重婚行为达到成立另一婚姻的法律后果。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因重婚而提出离婚的,应按照198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的(83)法研字第14号文件《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并对重婚犯罪者予以刑事制裁后,对方仍不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交效,可准予离婚。

(2)重婚一方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

对方控告原告犯有重婚罪的,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经刑事审判,给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并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一方仍坚持与原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解已破裂。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的,可着重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疏导工作的基础上,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不论是重婚一方提出离婚,还是原配偶提出离婚,如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应在财产分割、子女扶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遇到下列情况的应当注意的问题:(1)基于喜厌旧或传宗接代等原因而重婚的,经刑庭处理,解除其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的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而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一般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事实上已无恢复和好可能的,可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但应在财产处理上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2)由于反搞强迫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要求离婚得不到支持,反遭到迫害,因而外出与他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对待。该方坚决要求与原配偶离婚的,应做好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已登记的后婚自前婚解除后方为有效。如果后一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应补办登记手续;(3)已婚妇女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被拐卖,外流与他人重婚的,一般可不按重婚论处。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应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促进其与原夫和好;如果原来夫妻感情不好,可说服原夫面对现实,调解或判决离婚。但无论准离或不准离,都应做好思想工作,不能采取简单强制的办法让女方回原夫家。女方同意回去的,也应消除舆论障碍和女方的思想顾虑,并要注意防止侵犯人身权利和抢婚、械斗事件的发生;(4)在离婚案件上诉期间,一方与他人结婚而发生的纠纷,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应一律按重婚对待。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社会人们对这类离婚纠纷,往往同情无过错一方,谴责有过错一方。但是,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却不能单纯以社会的舆论、情感趋向为依据,审理时应坚持下列原则(1)必须分清责任,对过错方批评教育,必要时还可以提出司法建议,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2)无论提出离婚的原告是有过错一方还是无过错一方,都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绳。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不能因一方有过错而判决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而将判决不准离婚作为处罚有过错一方的手段;(3)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扶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根据上述原则,对这类婚姻纠纷受理应分三种情况对待:

首先,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促进其改正错误。但过错方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确无和好可能,无过错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其次,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对于这样的案件,人民法院对原告一方的过错,应该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分清是非责任,可以建议的原告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在此之后,如果原告有所悔改,或者无过错一方对原告的过错持谅解态度,且在思想上以诚相见、生活上体贴关怀等争取和好的实际表现,事实证明双方感情尚有和好可能的,应当着重调解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如经批评教育、处分,过错方毫无悔改表现,坚持离婚,而被告方虽不同意离婚,却无争取和好的实际行动,应准予离婚。

最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的。过错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在6个月后又起诉离婚,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夫妻在判决不准离婚后的感情生活实际状况。如果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确无和好可能,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民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我国《刑法》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刑罚规定,因此,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触犯刑律,对这类婚姻纠纷,应查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平时的感情状况。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平时感情较好,由于一时一事的原因,引起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一方,向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在此基础上着重调解和好。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平时感情不好,进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经法院调解,被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一方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婚姻最具毁坏的正是配偶本身,因为配偶是婚姻内在力量的基本源泉。置身于长期、固定的家庭结合之中,不仅要求夫妻双方每月每时作出施与和承担劳作,而且要求夫妻双方彼此信赖,实行家务劳动分工,若一方有、吸毒等恶习,不

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而导致伤害夫妻感情时,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首先查明有不良恶习的平时表现,如果不良行为轻微,可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悔改争得对方的谅解和好。如果不良行为严重,构成犯罪或屡教不改,和好无望应判决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这一规定时,必须注意当事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2)夫妻关系确无可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也不能认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可以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多种多样,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出现,法律、法规中很难把准予离婚的情况一一列举,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对以上4种情况的补充,可以适应情况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司法实践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度丧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发病原因,不构成准予离婚与否的条件。对这类离婚纠纷处理的原则是: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应尽量做调解和好工作,指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

(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

“长期徒刑”应理解为5年以上20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缓,为长期徒刑。因为被判刑罚的犯罪分子的家属,往往因配偶的犯罪行为而在精神上有压抑感,生活上也因对方被判长期徒刑而陷于拮据的困境。

(2)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这主要是指被告犯有一些不名誉的罪行,如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聚众淫乱罪等,因而被判处长期或短期徒刑的;或者犯有这类罪行而情节轻微的,未构成刑事处分,而受到劳动教养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但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往往让另一方无颜面对社会、面对亲朋好友,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

五、一方被宣告失综,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这一精神,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准予离婚。只要下落不明与家庭无通讯联系之时起算,至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时止,其间已满2年的,人民法院即可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能证明下落不明人已经死亡,或婚姻一方当事人已经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失综人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提出离婚。  

参 考 文 献 资 料

【1】巫昌祯、夏吟兰主编:《中国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第一版。

【2】巫昌祯编:《新婚姻法百问》,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一版。

【3】马原主编:《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

【4】赵国勇:《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6月印发。

夫妻感情范文5

1.建立有关性的信号系统:它包括使用语言和非语言的方式表达对性活动的兴趣。很多夫妇都创造了自己的特殊方式来发出和接受这种信号。

2.交流身体:这是性生活中交流最基本的内容。夫妻间应该将自己的身体状况告诉对方。由于人们大多在这个问题上持保守态度,很多人在一起生活了一辈子,却不了解生殖器确切的解剖状况,或是对生殖器的敏感部位和使性快乐达到最大程度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这样的人是很难有美满的性生活的。有些人回避或者是忽视了性活动中从事身体探索带来的愉快,这都是在性活动中缺乏相互交流的表现。在初期性活动中,夫妻双方即应进行这种交流,过度拘谨和腼腆,只会给以后的共同生活带来困难。

3.交流性体验:它包括通过语言和非语言的手段来表达性,这种表白可以通过“情感交流”的途径提高双方的愉快水平。

4.交流性偏好:包括对于的方式、流时的、性活动的环境等方面的意见,这种交流对形成良好的性活动方式非常重要。它可以互相提供反馈信息,使伴侣能够据之改进提高对方性的能力。

5.交流性幻想:在夫妻间亲密水平较高时,双方都可以将自己的性幻想告诉对方,使双方都了解对方的心理状态和偏好。一些性治疗专家认为,交流性幻想对改善双方的性唤起有益。但必须注意,如果双方理解力和知识水平不是较高的话,那么,这种交流就可能对其关系产生某种威胁。

夫妻感情范文6

一、导言:指出法律规定的作用与缺憾,提出论点-职业法官应对我国现行婚姻的质量状况有一般本质性认识,从而形成一个能科学判定“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

二、如何认识我国的婚姻质量标准及实际状态,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解决问题。

三、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原理,结合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人群素质对我国婚姻的质量状况进行解剖,一是从社会人文环境的条件下分析它可能达到的质量高度;二是从社会实际分析它现在实际质量状况。

四、确立对“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所应具备的几个要素,首先必须使这一标准与当前全社会普遍认同的婚姻质量标准相吻合,既不能过于理想化-即用“爱情”来衡量婚姻,也不能过于市侩-即用封建卫道士的目光去判断现行夫妻纠纷的是非曲直。其次,应学会分析不同当事人的不同素质对婚姻关系的不同影响,从而做到具体对象具体分析。第三,要看处理一对婚姻纠纷对社会正义与秩序的影响,当事人的任性应当在职业法官那里得到有效的校正。第四,必须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后的责任,诸如子女的抚育问题。第五,要充分考虑过错方与受害方的心态问题,这种心态直接影响夫妻感情的前途。主要列出这些,只有这样,才可能最大限度的使我们的判决成为当事人婚姻关系内部实际状况的记录,而不是法官的臆造。

五、现行审判中的不良现象

最后呼吁在职业法官队伍建设中,要真正做到高标准严要求,提高队伍素质,以保证在审理婚姻关系这样复杂的民事关系中,使法院审判符合社会实际,并促进婚姻关系稳定,从而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试论“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

应当承认,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作的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解除人民法院面对复杂的离婚案件时所产生的困惑,是有重要作用的。然而,就这些规定而言,我们又有新的困惑:一是绝对不能说这些规定是从一般意义上反映了我国婚姻问题的本质特征;二是这些列举式规定无法对婚姻关系中的纠纷万象给予周延的反映;三是就这些列举式的规定本身,其条件放在不同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上,也会因当事人的条件素质差异而使纠纷的走向大相径庭。于是,从一般意义上认识与把握我国现行婚姻关系的本质特征和质量状况,形成一条科学地把握“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从而使离婚案件的审判,能自觉地维护家庭关系健康与稳固,使它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未来的职业法官来说,便是一件时不我待的事情了。

一、婚姻的内涵

要认识婚姻的本质特征,首先必须认识婚姻的内涵,而要弄清婚姻的内涵,又必须首先探索婚姻的源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经典著作中为我们勾画了婚姻这一社会关系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的不同阶段上的不同形式的生动图画。透过这幅画廊,我们看到,人与其它动物一样,在劳动把我们从动物改造成人之前,存在三种本能:生存、性欲和蕃衍,任何动物,生存是它的第一本能,性欲是它的第二本能,如果没有动物对其后代的哺养现象的话,我们还无法推断人在当初也会有这种本能。就是这三种本能告诉我们,人的异性交配在当初不含有任何别的意义,只是简单的性欲要求,当劳动把人从动物的愚味中解放出来之后,人的动物属性的性欲本能依然存在(这种存在对后世文明社会所造成的破坏,在后面还将进行叙述),但异性的交配行为就不再象当初那样简单而变得复杂起来,这一复杂变化使得异性交配不仅是实现男女性欲的性行为,在这种行为背后,还使人们形成了一种因性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当然,加强生存和自卫能力也是形成这种社会关系的决定性动力)-氏族公社从此诞生。在公社中,所有男人是所有女人的丈夫,所有女人是所有男人的妻子。当人的这种最初的社会关系形成后,在往后的劳动与生存中,就不断地进行着两种生产,即物资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生产。接下来的历史进程中,人们从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发展到畜牧业和农业,与此同时,人群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性交的范围在缩小,直至发展到成对性交的阶段。随着人们劳动能力的不断增强,生活资料的不断增多,人们的劳动收获除去全体成员的生存需求之外,出现了剩余劳动成果。随着剩余劳动成果的出现,家长制家庭诞生了,父权制取代了母权制,原来无比广泛的婚姻纽带所形成的原始氏族公社被家长制家庭公社所取代。子女有了确定的父亲并能成为其父亲遗产的继承人,在叙述这段历史进步的时候,恩格斯说:“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家长制家庭确立之后,作为家长的男子所掌握的财富不断增多,随着男女在财富面前不同地位的对立愈来愈大(恩格斯称阶级对立就是从这种对立开始的),男子要求确定为自己所生的子女并将自己的遗产流转给这些子女的要求愈来愈强烈。于是,家长制家庭被一夫一妻制家庭取代了。对这种财富被男子独占条件下的一夫一妻制,恩格斯有入木三分的描述:“正是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旧时性交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对偶婚制或者甚至个体婚制的胜利而消灭。”恩格斯在经过艰涩而冗长的叙述和论证之后,告诉我们:“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的多妻制”(假如恩格斯知道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期,旧中国还大量存在为官方认可的纳妾-多妻制度的话,不知会对这种木乃伊式的腐朽们作怎样尖刻的抨击)。

至止,我们还无法给现行中国背景下的婚姻内涵作出科学界定。因为恩格斯在后来的叙述中,为我们描绘在财富为社会所有,家庭不再是社会的最小经济单位,男女真正平等的条件下的一夫一妻的婚姻蓝图,他说:“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

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应当与恩格斯笔下的哪一幅图画对号入座呢?很显然,难以在他的描述中简单地找到坐位。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既没有男子的统治地位和财产独占权,也没有真正达到社会财富公有制、家庭也没有消除其社会最小经济单位的社会地位。同时,妇女在法制及人权环境上享有了充分的自由与权利,但是来自经济的、观念的、意识形态的干扰对她们在择偶时还不无影响。于是,对我国现实条件的婚姻内涵,我们可以偿试着做如下界定:

1、从社会形态法制及人权环境上,人们可以因爱情而缔结婚姻;

2、经济发展状况不能满足人们物资文化需求,使得经济顾虑不可避免地要作用于人们择偶时的心理活动;

3、传统观念、腐朽意识顽固地随着社会的进步被一同裹卷而来,在今天仍影响着人们的人生价值观,从而影响到我国现行的婚姻质量。

总之,我们的婚姻内涵应当是男女双方可能基于爱情而缔结的,而经济顾虑,市侩思维、腐朽意识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其健康成长,以致在缔结后或缔结时就与爱情相分离的又仍然为国家所认可的身份契约。这种身份契约一旦构成,就为婚姻双方设定若干法律的、道德的、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当然也有权利。

二、我国现行的婚姻质量状况

确定了我国现行的婚姻内涵,要想寻找一条审理离婚案件时,把握当事人“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婚姻质量状况进行分析。

(一)、理论上可以达到质量标准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党和政府首先在宪法、婚姻法当中明确宣布了妇女解放的重大法制革新,并且真正使妇女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义务,经过土地改革和工商业的改造,在全国(除港澳台)实行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就为全国人民提供这样的权利保证:

第一,全国人民都是国家主人。

第二,政治上一律平等。

第三,经济上一律平等。

第四,民主权利一律平等。

第五,还充分享有宗教信仰、通信、结社等等自由。

第六,婚姻法还明确规定公民有结婚离婚自由,男女平等。

第七,政府不断倡导公序良俗和高尚的精神追求使我们的婚姻质量不断改善。

这些就从法律环境和人权环境上为人们缔结以爱情基础的婚姻提供了保障。因此,使我国真正意义的一夫一妻制在很大程度得以实现,男女平等享有的婚姻自由的权利得以实现。

然而,这仅仅是从法制环境、经济制度、妇女解放等条件下来谈的婚姻质量,就我国社会实际状况而言,奢谈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质量在很大范围上还为时尚早,我们的生活实际离恩格斯所描述的不考虑任何其他因素的纯爱情婚姻还非常遥远。其主要的制约因素有以下几种:

一是经济虽然公有,但其发展水平与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比,可谓是杯水车薪。因此,它不是恩格斯笔下的财富社会化。

二是家庭仍然是社会的最小经济单位,这就给了爱情等于婚姻等于爱情的理念以致命一击。在这种条件下,无钱的家庭不可避免的要考虑经济问题,比如在我国的农村,相当多的地方流行女方找婆家时要先“查人家”的风俗,这一风俗的实质就是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未来的配偶却往往被放在调查的次要内容上。有钱的家庭就更麻烦了,因为有钱的人在择偶时,总是以自己的经济实力为出发点去寻找配偶,一个有钱的侏儒可以自命为白马王子,别人对他是否有“爱情”往往被他们忘记到九霄云外。

三是法制建设本身的缺陷,也是制约婚姻质量及发展的因素,就本文讨论的《婚姻法》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而言,就存在极大的不科学性,以前仅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这样规定不仅过于抽象,难以把握,而且为那些对婚姻不负责任之徒在追求离婚时提供了轻而易举的借口,后来有了几条列举式的具体情形,有的当事人就照葫芦画瓢“做”出一个符合这些情形之一的“条件”来,让你法官判我离婚。比如分居的期限可以成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就不可能不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还有一些法律制定后不能很好的实行,一些政府官员的作风让人民群众失望,都直接影响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的价值观。

四是传统观念中的腐朽意识对现行婚姻质量的影响,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史,陈腐观念顽固地被裹卷到今天的社会中来,对我们的生活进行腐蚀作用。常见的有门第观念,妇女的依附思想等等。

五是消极的人生观和低下的人品素质对婚姻质量的影响。比如现在有许多人在物质上追求纸醉金迷,精神上追求及时行乐,人类最初的自由性交的动物本能顽固地残留在他们身上,他们总是在不失时机地干着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勾当。从缔结婚姻时,就完全忘记了婚姻所包涵的社会责任及道德约束。

凡此等等,都是影响我国现行婚姻质量的客观存在的负面因素。

(二)、我国现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地区的婚姻质量状况

前面分析了我国现行婚姻质量正反两个方面的因素,下面让我们从经济发展状况的角度对不同地区的婚姻状况的总体质量作进一步咀嚼。

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发达的东部与落后的西部比,婚姻质量是有较大悬殊的。在东部,经济的发达使人们有条件去选择爱情和接受爱情。但是,由于灯红酒绿中必然带来一些西方的腐朽意识,对婚姻极端不负责任的现象也很突出。因此,东部的婚姻是两极突出。在西部、经济落后,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司法人员为解救这样的人员(主要是妇女)而遭围攻的案例时有报道,在边穷地区,愚昧的早婚现象还很突出,从我国中部一个县级市的统计调查看,我国婚姻的质量及稳固状况不容乐观,D市共47万人口,其中城市人口11.2万,农村人口35.8万,14.3万户家庭,自2000年至2002年三年来,城市人均收入6000元左右,农村人均收入近3000元左右,三年来每年结婚2800对左右,每年离婚550对左右,当年离婚占当年结婚的近百分之二十,作为一个人均收入处于湖北省前列的地方有如此高的离婚率,无论如何都是应该引起我们警觉的社会问题。

(三)、不同文化结构群体的婚姻质量状况

1、知识分子的婚姻

由于受到的文化教育不同,知识分子的婚姻质量无疑是最好的,他们首先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道德修养。其次他们的经济状况也不至于来影响他们对爱情的考虑。第三,他们的审美情趣都能最大限度的趋于一致和成熟。第四,他们的思辨能力使他们能包容和消化因二人长期相处所带来的烦燥、误解、厌恶。这里的文化人不包括某些演艺人员,这些人当中往往是在婚姻关系中制造污染的源头。

2、城镇居民的婚姻

由于城镇居民相对农民而言,经济富裕程度要大得多。同时,他们一般都安居乐业,心气平和,既不为柴米油盐困扰,也不会突发意念想入非非,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趋于认同。

3、公务员的婚姻

一般公务员由于没有生杀予夺的权利,也没有柴米油盐的顾虑,加之思想道德、纪律、文化等因素的积极作用。因此,家庭生活平稳,婚姻关系稳定。

但是少数手握重权者,就象民谣中说的,是“四个基本”的干部,其中就有“老婆基本不用”,民谣绝不是空穴来风,被审判的高官们,几乎个个有风流事,陈希同有之,成克杰有之,胡常青有之。对他们的婚姻质量,绝不能用“爱情”衡量,维系他们的婚姻因素除了政治上的利害之外,就别无长物了,之所以这样估价他们的婚姻,是因为他们在没有勇气解除自己本已厌恶的婚姻的前提下,又与第三者通奸,这既不能说他们在追求“爱情”,更不能说他们是在用道德涵养去包容配偶,他们在两个方面所暴露的灵魂:一方面与第三者的通奸只能是人类最初动物本能在他们身上的最顽固最卑劣的表现;一方面,为了政治投机,必须假惺惺地维系内部早已崩溃的婚姻外衣。

4、农民的婚姻

绝大多数农民由于对子女前途的高度责任感和通过“和气生财”去改变命运的渴望,夫妻间总是能同甘共苦,但在少数落后封闭的地方,早婚,买卖婚姻不同程度的存在。婚姻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

5、财富暴发户,明星一族的婚姻

绝大多数的企业家,明星们是有道德修养和人格尊严的,他们的婚姻也是高质量的充满爱情的婚姻,但不容忽视的是,少数暴发户,少数明星垃圾,他们被钱烧得慌,被名烧得慌,被纯动物的欲烧得慌,婚姻证书在他们那里变得不如一张白纸,什么社会责任,道德情操,统统都是非颠倒。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应当有这样的启示:

一是我国的法制人权环境,经济发展着实使我们的婚姻质量有了大的进步;

二是我国的婚姻质量就总的状况而言还远不能说是爱情的结晶,更不是靠爱情来维持的。

按照老百姓的说法,我国的婚姻可归纳为“四可型”婚姻,即“可意型”婚姻、“可过型”婚姻、“可忍型”婚姻、“可恶型”婚姻。

三、判断“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

面对困惑了我们的几十年的“老大难”的婚姻纠纷,想找一条在判断“夫妻感情”状况时一蹴而就的心证标准,几乎是天方夜潭。要想正确认识某一离婚纠纷中的夫妻感情状况,标准在哪里呢?我们只能说,在我们对中国现行婚姻关系的深刻认识上,在我们作为一个职业法官对审判大业的高度敬业精神上,在我们对人民的疾苦与冷暖的高度责任上,在我们对审判业务技巧的精通熟练上。然而,提出的命题我们终究不能不做答。那么,这个心证标准是一条怎样的标准呢?经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应当为自己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在我国爱情结晶为婚姻,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成为可能而且已在很大空间范围和人群范围上得到实现,但由于受经济因素、文化因素、传统观念因素、人群品行因素等等制约,使我们的婚姻质量状况,从总体上说,还不能认为婚姻的生命力是靠爱情来维持的,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认为婚姻的缔结是靠爱情来驱动的。因此,作为法官,应当在认识我国婚姻的总体质量状况的基础上,去确定一条基本符合我国婚姻质量状况且能有效促进与维护我国婚姻关系稳定的认识标准。对于一个具体的离婚纠纷,既不能用“爱情”的标准去检验它,只要有纠纷,于是无爱情,于是要判离,这就与我国的现实婚姻状况相去甚远;也不能用市侩的标准去捆绑死亡的婚姻,更不能用传统观念去充当封建意识的卫道士。除此之外,面对一个婚姻纠纷时,很大程度上要注意分析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合理把握他们的婚姻关系的生命力状态,有这样两个婚姻纠纷,原因相同,但由于当事人个性差异,使得纠纷的走向大相径庭,何某与王某离婚,原因是王某与他人通奸,何某要求离婚,王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悔改,何某在诉讼期间对第三者李某大打出手,纠纷闹得昏天黑地,大有不离不罢休的架式,但在波澜过后,经过法官耐心劝导,丈夫原谅妻子是在其长期出差在外造成的失误。于是,夫妻双方终归于好,并在后来的生活中能和睦相处。另一对夫妇因丈夫陈某与人有染,妻子兰某得知后,先是劝导无效,后便是分居,分居后男方表示悔悟,但妻子认为她给了他机会,他没珍惜,使她的人格一而再,再而三的受到侮辱,因此和好绝不可能,尽管这对夫妻矛盾从始至终,在表现上都很平静,但妻子心意却冷如坚冰,难以消融,最终夫妻双方平静分手了。这两个案子的不同结果告诉我们,在“夫妻感情”状态的心证标准上,除了从宏观上考察他们的婚姻基础,感情质量确定一个被全社会基本认同的判断标准外,还要具体分析一对夫妻的纠纷起因,对社会及家庭的影响,对子女的抚育的影响,有过错和无过错的当事人对纠纷的认识与态度,从而确定一个适合那对夫妻纠纷的科学的审理方案,让那些还有一线生机的婚姻焕发新的生命力,让那些真正死亡的婚姻及时解放。

综上所述,我们说应当从两方面来确定这个标准,第一,从宏观上,科学把握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婚姻关系的内涵及其婚姻质量状况,从而正确掌握一个婚姻纠纷的处理方案给当事人双方及亲属,给社会秩序与正义乃至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并自觉地适用审判手段唤起人们的良知,把婚姻关系不断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第二,从微观上,灵活把握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针对当事人不同的个性特征,细致分析,耐心疏导,热情感化,在此基础上,我们即使不能做到百分之百正确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感情状态,我们也不愧对审判岗位、不愧对社会秩序、不愧对社会正义。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顺便指出,过去在对待离婚纠纷的审判上,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摸式带来的消极裁判倾向。一声吆喝,升堂!双方开讼!过场似调解,草率下判,这样审判,能把案子审准吗?能促进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固吗?

二是宗旨观念淡化带来的极端不负责任。离婚案件法律有特别规定,即“应当进行调解”,我们的法官们为了追求结案率,甚至为了快结案多收费,压根就不做调解工作,敷衍地问一句“是否愿意调解?”只要当事人说不同意调解,我们的法官在程序上就算完事大吉,举笔就判。

三是自身素质低下,在复杂的婚姻纠纷中,无法应对。首先他们不研究也不了解我国目前的婚姻关系的宏观质量状况,找不到一条合理的,与我们的社会关系相适应的心证标准,其次缺乏做思想教育转化工作的能力,“升堂”之后只听见双方当事人在吵,他坐在那里信马由缰,悠然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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