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协议范例6篇

夫妻生活协议

夫妻生活协议范文1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约定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形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做出约定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协议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法明确的具体的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并且要求订立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二、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中约定的财产范围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三、夫妻财产协议的公证审查

1.审查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夫妻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办人,则不能约定夫妻财产,只能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将要建立或已经建立了合法婚姻关系的婚姻当事人。公证机构审查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审查时注意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身份证明是否属实,以防当事人造假欺骗。

2.审查公证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双方在订立财产协议时,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如以不结婚或离婚相要挟签订的财产协议自始无效。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财产协议,或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不予以办理公证。

3.审查约定的财产及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当事人合法取得的财产,所涉及的财产如果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予以办理公证。约定的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并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一是不能以财产约定规避法律义务。若夫妻之间出于规避夫妻相互抚养、养老育幼的义务、逃避债务等法律义务的目的而订立的所谓财产协议,以及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类协议,均不予以办理公证。二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约定的财产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有权支配的财产为限。三是应符合有利于生产发展和方便夫妻生活为原则,这是法律确立约定财产制的出发点和归宿,所以,在确定协议的内容时,必须贯彻这一原则。

4.约定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夫妻既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即协议只能在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负担生活费用、债务清偿以及离婚时财产的分割范围内约定。

四、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注意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法律效力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内效力,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的约定一经依法成立即对夫妻双方有法定约束力。只要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就应当依照约定处理夫妻财产,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撤销。二是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也就是夫妻财产约定是可否对抗第三人,这里所说的第三人多数指债权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生效或者公证后不必然产生对外的效力,能否产生对外效力,取决于该财产约定是否公示或第三人是否知情。

夫妻生活协议范文2

案例一:失效的离婚协议

2013年5月的一个周末,提早下班的林霞,买了丈夫郭强最爱吃的烤肉和电影碟片,盘算着到家后两人边吃边看,过一个温馨的周末。他俩结婚不到两年,一直享受着二人世界,并没有要孩子的打算。郭强的工作时间比较特殊,每天下午2点就能回家;林霞却非常忙,经常加班到很晚,很少有休息日。渐渐地,两人平日里见面的时间越来越少。难得今天林霞可以早些回家,她想给丈夫一个浪漫的小惊喜。

林霞开心地回到家,却发现门口摆放着两双鞋,显然那双女士皮鞋不是自己的。走近卧室,隐约传来一对男女的嬉笑声。林霞愤怒地踢开门,发现丈夫和一名女子半裸着躺在自己的床上。女子见状,迅速抱起衣服跑了出去。林霞气疯了,“离婚”两个字立刻闯进她的大脑。不料还没等她张口,郭强却先说话了:“我对不起你,咱们离婚吧,家里一切都归你。”对于丈夫的背叛,林霞伤心欲绝。

第二天上午,没等林霞从悲痛中醒来,郭强就将一纸离婚协议书递到她的眼前。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关于房产:位于×××××的房屋产权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所有;3、关于现有的股票和夫妻共同存款归女方所有;4、本协议自双方离婚证书下发之日起生效。

林霞并不想这样草率离婚,更没有想通过离婚获得多少财产。在她看来,自己幸福的家庭是不能用金钱换取的,丈夫一时的过错,在两人十年的感情面前显得微不足道。林霞选择了包容与原谅,两人虽然暂时分居,但是她仍然期待着丈夫的回心转意。

可是一个月后,林霞等到的却是法院递送的传票和丈夫亲笔写的诉状。诉状称: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存款等)依法分割。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丈夫的突然转变令林霞措手不及,情急之下,她拿出了离婚协议,表示同意结束与郭强的婚姻关系,要求郭强履行离婚协议,房屋、股票、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法院最终判决,林郭二人系自愿离婚,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离婚协议系以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故判决二人离婚之前,离婚协议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郭某有权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据此,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价值各自分得50%。林霞主张郭强有婚外出轨行为,由于未能举证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与普通民事诉讼契约最大的不同是: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这一人身法律关系为基础,从而约定财产归属的协议。法律在判断离婚协议效力时,不能够仅以《合同法》适用为首选,必须以人身法律关系为基础。

本案中,林霞和郭强的离婚协议生效的第一条件是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是财产归属。如果二人没有离婚,财产根本谈不到分割给谁。所以,林郭二人的离婚协议在离婚之前是没有生效的。根据上述婚姻司法解释规定,此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协议,在离婚登记前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反悔。因此,林霞要求郭强依照离婚协议内容履行的请求,未能被法院支持。

律师支招:

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夫妻之间会达成各种合同、协议等书面约定。但是,首先要明白,婚内合同、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契约,在法律上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会生效。所以,必须根据自己订立协议的目的进行内容和形式上的调整。

1、要搞清楚订立协议的目的是用于婚内财产各自独立,还是用于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使用,如果用于离婚时分割财产就要注意,此类协议必须在内容中明确约定生效的条件,避免协议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2、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涉及婚姻关系以外其他人的权益(譬如一方或双方的父母、子女等),如果协议中给第三方设定了义务,或者与第三方存在某种关联,亦有可能出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3、注意协议内容中约定是签字后生效,还是办理某项手续(譬如离婚登记或经公证等)生效,如果约定必须办理某项手续才能生效,那该协议仅是成立,在签订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夫妻间借款纠纷

2009年5月,张平和胡爽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相恋,一年后二人登记结婚。好景不长,双方在生活支出方面意见不一,开始发生矛盾,甚至对买什么菜或什么牌子的日用品,双方都争执不下。

张平在建材企业工作,本是高级主管,收入丰厚。2011年企业开始不景气,张平收入严重缩水。曾经风光无限的张平渐渐变成“穷光蛋”。一天,无所事事的他跑到,想碰碰运气,没想到,却输得一干二净,还欠下十几万元的赌债。于是,张平向妻子提出要动用家中存款,偿还赌债。胡爽问明缘由后,当即提出,动用家中存款可以,不过得打借条。张某无奈,只得写了借条,打发了债主。

2012年7月底,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忍无可忍的双方终于在9月20日一起走进了法院的大门。两人离婚的态度都很坚决,法院的庭前调解也没能使两人重归于好。妻子拿出借条,要求张平偿还借款;张平强调,他拿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有自己的一份,况且偿还欠款属于生活中自然消耗,自己没有还款的义务;胡爽强调,张平用家里的钱偿还赌债,这是张平个人行为,并且,如果不是张平自愿写借条,并承诺一定还钱,自己是不会借给他的。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看出: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第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在享有财产权利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夫妻二人在双方就借款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当根据自主原则对其财产通过借贷的方式进行处分。夫妻之间通过借贷方式使部分财产转属一方个人所有,用于其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既可避免或缓解因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而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可使一方通过借贷方式满足对其个人事业或爱好方面的追求,促进家庭和谐。

张平借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赌债(本文暂不分析赌债的违法性),从借款的意图上说,是用于其个人事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平的借款行为应属于民事借贷行为,我国对民间借贷行为并不存在夫妻双方相互不得借贷这一禁止性规定。因此,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认可。离婚时,对没有归还的个人借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其归还或者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扣除相应份额。

最后提醒大家:一人参赌,全家遭殃;众人参赌,难奔小康。

律师支招:

1、法律保护夫妻之间的合法契约,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如出现大额财产变化时(譬如购买房屋、购车、对外投资、大额借款、担保等),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建议夫妻间以书面方式进行约定,从而可以平衡夫妻间对财产的处分权。

2、根据法律规定,夫妻间可以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将各自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收益所得、对外的债权债务等,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归属。所以,婚前约定明确,避免婚后在财产问题上争执不清。

3、司法实务中判断婚姻财产,一般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财产的,惯于推定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双方对婚姻财产、债务的归属问题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用有效证据的方式予以锁定,以避免今后在财产问题上发生分辨不清结果。

案例三:揭穿虚假借款

陈奇和邹婷婚后共同生活了7年。由于陈奇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夫妻间的日常开销仅依靠邹婷的收入维系。陈奇不关心如何支撑家庭生活而是沉迷网游,久而久之二人矛盾频生,愈演愈烈。

可笑的是,没有尽到丈夫责任的陈奇,反而向法院提讼,称妻子邹婷整日不管家事,导致无法正常生活,要求与其离婚,并且主张家中的财产归自己所有。邹婷对这样的家庭已经不再抱有幻想,在法庭上同意离婚,并且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陈奇原本期望通过离婚将邹婷赶出家门,但他没有想到,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自己要支出将近十万元。贪心的他,在损失金钱的压力下,谎称要维护家庭的完整,急忙向法院申请了撤回。

撤诉之后的二人,在关系上没有什么改善。邹婷认为过了这一段时间,丈夫会慢慢调整好的。她没有料到,就在撤诉后的第20天,夫妻两人均接到法院传票,一名叫罗瑞的男子陈、邹二人偿还借款18万元。

罗瑞诉称,陈奇因购车缺钱,向他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限1个月,利息15%,陈奇到期却没有归还借款。因为讨要借款无望,罗瑞诉至法院,要求陈邹夫妇二人共同还款并偿付利息。

在法庭上,陈奇认可罗瑞均属实,并说当时借款买车是为了晚上开黑车挣钱,对罗瑞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并对不能及时归还罗瑞借款表示歉意。

邹婷辩称,罗瑞所说不是事实,她根本不认识罗瑞,而且自己与丈夫从来没有买过车。案件的审理对于邹婷极为不利,如果官司打输了,意味着邹婷要与陈奇共同偿还18万元借款。即使是和陈奇各自承担债务,自己也要付出9万多元的本息。

当案件陷于低谷时,突然出现了转机。一天,邹婷在家收拾屋子时,竟然发现法院受理本案向原告罗瑞出具的相关诉讼费、保全费、保证金发票和受理通知书。这些原告才应当有的资料,怎么会在自己家中出现?

邹婷立即向法院提交了补充新事实申请,并将这些资料递交给法庭。邹婷认为,本案中所谓的借款,是陈罗二人串通的恶意诉讼,因为丈夫陈奇曾离婚,后来担心经济受损撤诉,这次诉讼的目的显然是为了离婚多分财产。邹婷认为罗瑞提供的证据根本不具有真实性,所谓债务系陈罗二人捏造,请求法院驳回罗瑞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陈奇曾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由,要求与妻子邹婷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来撤诉。不久后,罗瑞以陈邹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借款没有归还为由,提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法庭调查和证据质证,罗瑞对于出借资金的来源前后陈述矛盾;陈奇对于购车交付定金、购车款和提车时间的陈述,与实际并不相符;陈奇承认夫妻关系不好,双方又如何共同举债购车?而且陈奇在离婚诉讼中对这一债务只字未提,也不符合情理;另外,理应由罗瑞保管的本案受理的相关诉讼费等重要凭证出现在陈奇家里,也有悖常理。据此,法院确认罗瑞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债主”罗瑞要求陈邹夫妇二人归还借款18万元及清偿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夫妻债务的性质: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法院判决曾明确阐述,“夫妻关系不好,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债务问题只字未提,怎么会有共同举债?”。这就说明,根据具体事实分析并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罗瑞主张的债务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该债务并不存在。因此,罗陈二人这种恶意串通、捏造的虚假债务禁不住法律的辨识,必然被揭穿。

实践中,除上述这种恶意串通行为形成债务的情形以外,更多出现的现象还有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夫妻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债务。

律师支招: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议避免共同借款或者相互做保证担保等共同举债情形;

2、一方出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建议及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时降低家庭财产的减损的风险。

夫妻生活协议范文3

【2019年最新婚前协议书范本】

兹因立约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情投意合,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举行公开仪式,在两人以上见证下,缔结良缘,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互为下列约定:

一、夫妻冠姓

立约人同意婚后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如日后有变更住所之必要时,双方愿本于平等原则,另行协议。

三、夫妻财产制

立约人同意婚后之夫妻财产制为:

法定财产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产。

约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结人不结财。

一般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所得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立约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约定财产制前往管辖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以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务分工

夫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妻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采买日常用品 ②煮饭 ③洗碗 ④倒垃圾 ⑤清洁 ⑥整理家务 ⑦房屋之修缮 ⑧乳换尿布 ⑨接送子女上下学

⑩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五、家庭生活费

立约人同意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医疗所生费用及子女扶养费由:

夫负担全部

妻负担全部

夫妻双方各分担二分之一

夫妻双方依经济能力及家事劳务状况比例分担,夫负担____% 妻负担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另行协议。

六、自由处分金(零用金)

立约人同意婚后扣除前开家庭生活费后,由:

夫?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妻自由处分

妻?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夫自由处分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按比例增减自由处分金,并得另行协议。

七、子女姓氏

立约人同意婚后子女从 父姓 母姓

八、立约人承诺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一)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之生活环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害健康、险性工作或欺骗

(四)不得遗弃子女

(五)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九、立约人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

如有一方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十、特约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约人: 男方:

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夫妻生活协议范文4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立法完善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第41 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界定。有学者把夫妻债务界定在夫妻两人的共同生活和夫妻承担抚养他人所负的债务两个方面,还有学者是从婚姻共同生活目的方面来界定夫妻债务,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合理正当地管理、维持婚姻家庭事务所引起的,而由婚姻共同体负担的费用。

二、我国夫妻债务立法现状及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 年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条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确立的以“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共同生活”的“目的论”修改为“夫妻以个人名义”的“名义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虽有其进步之处,但该规则却有诸多缺陷之处,具体如下: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推定欠缺法理基础。其次,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忽视了夫妻另一方合法利益的维护。最后,法律缺少必要的救济措施。

三、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完善

(1)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存在当事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发生,不能仅凭一张借条或一纸证言来判断证据。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债务如同夫妻财产一样非常复杂,在立法上应对夫妻的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大额举债则必须事先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并有书面协议的凭证。如未经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对外举债的,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未经协商一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事后夫妻另一方追认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种是未经协商一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事后夫妻另一方不同意,事后也没有追认的,应当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配偶方也享受了该利益。(2)完善家事制度。家事制度,是指夫妻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所为的法律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具体到夫妻共同债务,非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取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或授权,否则就不应让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立法上亟需对家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根据家事规模及其外部的生活样式综合加以判断,若夫妻一方所为的法律行为属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范畴,为夫妻共同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所付债务,才应归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若夫妻一方非因共同生活的需要,没得到夫妻另一方的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行为人属于无权,若不符合表见的构成要件,则应属于无权,应当由行为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3)构建夫妻财产补偿制度。夫妻财产补偿制度,指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取得收益,或夫妻共同财产偿付了夫妻个人债务的,则应从受益方的个人财产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补偿。笔者建议在我国未来的婚姻家事立法中确立夫妻财产补偿制度,并根据不同的情形规定明确的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足赔付时,权利人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必须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方能请求;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足够赔付的,权利人可随时请求赔付。(4)建立夫妻分居制度。我国婚姻法尚未对分居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处于分居的夫妻双方事实上不管是在生活还是财产上都处于分离的状态,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因此也就无法产生共同的债务,如还将此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悖公平的原则。因此,应建立夫妻分居制度,对分居期间的夫妻产生的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确其实施的法定情形和期限,切实保护夫妻一方合法的财产利益。

参 考 文 献

夫妻生活协议范文5

摘要:过去,人们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加上传统观念的束缚,故而较少有人去考虑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拥有的婚前财产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整个社会的观念更趋理性宽容,因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渐渐成为了趋势。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关键词:夫妻关系;财产协议;家庭

一、引言

小吴和小张于2002年结婚,然而,由于出现的种种矛盾,两人的生活并不和谐。就在2011年的冬季,两人经过协商,同意离婚,孩子由母亲小张抚养。但问题在于小吴在结婚前拥有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结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由于婚前并没有对双方财产进行明显的界定,对于离婚后的房产如何分配,顿时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于是,离婚的焦点就聚集在了房子的问题上。由此观之,夫妻双方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签署是十分有必要的。只有在婚前对彼此的财产有了清楚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的规划和利用,那么婚姻生活才会更加稳固,爱情才会一直延续。

二、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以及特点

(一)对婚前财产协议的界定

婚前财产协议的界定对于维持夫妻双方的稳定的婚姻关系,保障彼此之间的幸福生活,对于家庭,对于社会形成一个重要的责任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之前,首先要对我国的《婚姻法》的相关内容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只有在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协议的签订,那么这样的婚姻才会更加有保障,协议的法律效力也会越强。遍查中国的《婚姻法》,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条案是第17、18、和19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二)婚前财产协议的其它特点

1.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地位

随着法治的理念不断确立,社会的法治氛围日渐浓厚,人们的法治意识也越来越强,这是依法治国的一种正确的表现形式,其中还体现了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在现代社会进步的前提下,仍然存在着许多的民事纠纷,这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但是问题既然已经发生,我们下一步需要做的就是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夫妻双方而言,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于保障爱情长久,促进婚姻美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往往对于新生的信念抱以极大的热情并寄予很大的希望,这原本也是促进发展的积极因素,应予以肯定;然而,过于激进的、盲目的做法也多因然而生,成为“左”的、“矫枉过正”的行为。问题更多的是夫妻财产制度的划分,法律不同于情理,但是从来都不是不融情理的;不是说法律可以为情理而动,而是法律本身即代表着最大的根本的情理,法理源于情理的升华。婚姻法律法规对文明、和谐、健康的婚姻关系的保护,同时发挥了倡导婚姻以爱情为基础与夫妻之间互敬互爱、相敬如宾、相濡以沫的作用,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有着同样的效果。

2.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是指夫妻的书面财产约定对于夫妻双方、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约束力。明确这个问题,对于实现夫妻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合法保护夫妻双方各自的权益、保护与夫妻双方有民事关系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中,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2.1夫妻财产约定在整个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于在婚姻世界里的财产享有共同处理的权利,这个问题在现实世界里的争议并不大。然而,当婚姻关系出现了破绽,双方的婚姻走到尽头时,对于财产的平等权处理,始终是困扰双方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现行的案例中,夫妻双方除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之外,下一个争议最大的就是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所以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显得十分重要。每个人都觉得自己为这个家庭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但是到头来却得知离婚的恶果,所以人们不得不在财产的问题上一较高低,以弥补自己在婚姻世界里的悲剧。然而,财产的问题也并不是那么简单。在财产的问题上,对于财产约定和财产赠与的关系,一直处在模糊的边缘,不少人认为,财产的约定和赠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是笔者认为,这两者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关系,对于维系夫妻关系,保障婚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2夫妻对约定的共同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利,但处分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我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主要有两种变动形式。一是依照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二是非依法律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两者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否则将不存在法律效力,既然没有法律效率,那么实质的物权是不会发生转移的。所以,在对财产进行处分时,夫妻双方可能都是财产的受益者之一,至于具体是哪一方,那么还需在法庭上解决。若是在婚前对财产进行了一定的协商并且签订了协议,那么在处理财产的问题上就容易得多了,免去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后者一般不遵循物权公示原则,由法律进行直接的强制性的规定。基于非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因法律规定的事实条件的成就而直接生效。在权利取得人办理不动产物权取得登记之前,其所享有的权利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三、关于婚前财产协议是否进行的有效讨论

(一)婚前财产协议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夫妻之间的结合是为了更好的生活,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的意志,它是依据人性法则而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在突破了几千年的封建枷锁之后,人们对于婚姻有了不一样的理解,对于生活也有了更高的追求。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在工作时要求企事业单位为其办理五险一金,起码是养老金要有保障,这是应用于工作中的情况,在生活中也是如此。尤其是对于这一辈的年轻人而言,婚姻是一门学问,需要用心去经营,为了使得自己的婚姻能有个美满的过程和结局,或者在不幸的时候有另一种物质方面作为补偿自己的损失,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既是对婚姻的重视的一种表现,和现代工作一样,又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正确的处理依据。

(二)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困扰及正确思维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双方在签署婚前协议时总是会有一定的困扰和顾忌。这种困扰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自身的认识,即对于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存在的心理上的顾忌。其二是来自社会的舆论下的压力,即社会上还存在着部分人士对于签署婚前协议表示无法理解。归根结底,主要可以分为三个因素:

1.情感上的困扰。在现代的年轻人看来,爱情是永恒的主题,是维持双方关系的重要的保障,没有爱情,那么婚姻将无从谈起。而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似乎是对纯真爱情的一种亵渎,认为如果签署协议,那么是对爱情的不信任的表现。从这个角度来说,协议的签署不利于双方关系的稳定,这样的婚姻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个体在婚姻的世界里没有受到平等的待遇,基于这样的想法,很多人在维系感情的问题上的考虑,放弃了婚前财产协议的签署。其实这也是放弃婚姻保障的一种表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情感上的困扰不应该成为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障碍;

2.个人认识上的困扰。在当今时代,由于个人所学的法律知识不够,在问题的认知上,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区,很多人会以为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是为离婚做准备的。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还没有正式确立为夫妻关系,在这样的前提下就考虑离婚,认为是对爱情不忠的表现。这样的想法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是也不完全正确。没有人能够预料到未来将发生什么事情,夫妻的关系尤为特殊,他们从两个陌生人开始,到生活在一起,直到为了家庭,为了孩子而彼此奋斗,这期间是有感情的存在的。但是一旦发生变故,那么夫妻之间的关系被打破的现象也是十分多的,随着近年来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多,离婚率越来越高,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那些走到婚姻尽头的人们,在结婚时,往往也是预料不到有现在的结局的,所以人们必须为自己的将来多做考虑;

3.社会压力的困扰。受到当时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人认为,夫妻之间的结合必须要以信任为基础,爱是双方共同生活的纽带。历年来,中国的道德观和伦理观告诉我们,夫妻是一体的关系,只有共享,才是真正的婚姻。所以,在社会看来,在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是和中国几千年积淀的儒家文化有很大的出入的。有了这样的思想,那么签署婚前协议就有了一定的心理障碍。人们无法忍受众人鄙夷的眼神,在社会的舆论下,觉得签署这样的协议是不道德的行为。此外,由于夫妻双方在家庭以及背景上的差异,双方的经济实力也会有很大的悬殊,如果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在外人看来,可能是一方高攀另一方的表现。在这样的背景下,多数人还是放弃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其实不然,这种思想的存在是因为没有受到现代社会高速进化的熏陶,夫妻关系从母系氏族到男权为主,一直到现在的男女平等,期间的进化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表现。所以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也是跟随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婚前财产协议的签署有利于保障婚姻幸福,维持家庭稳定

结婚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有一个稳定的家,有一个好的未来,是为了生命的传承和家族的责任。然而在现代社会中,不确定的因素太多,也许现在的生活是美好的,是甜蜜的。但是人们无法预测在未来的5年内或者是10年内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所以,处在现代幸福的人们有必要为将来的婚姻计划做进一步的打算。正所谓“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充分说明了未来的变数较大,如果到时候的变化程度到达了无法让人接受的程度,那么婚姻也就走到了尽头,一旦关系破裂,那么双方各自都需要寻找新的生活,如果旧的婚姻不能给自己预想的幸福生活,那么在下一段生活开始之前必须要有财产方面的保障。只有有了财产的保障,那么生活才会安定的走下去。或者说,在婚姻的世界里得不到保障,于是人们就寻求物质上的追求,来弥补婚姻世界里的不幸,这也是人之常情,是无可厚非的。为了使得在婚姻的世界里有所保障,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是十分有必要的。

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维持双方平等关系的重要保障。夫妻幸福生活的前提是相互信任,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签署婚前协议是对婚姻透明度的另一种阐释,只有将双方的财产进行公开,不隐瞒,不欺诈,在相互建立信任感的基础上一起生活,那么婚姻才会更加有保障。有了这个保障,那么双方就有了相关的责任,在为人处世的过程中也会注意到相关的问题,也会更多地为自己的家庭考虑,为夫妻双方的关系考虑。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是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的表现,其出发点是正确的,注意是为了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能够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理其财产,对于财产的分配和合理利用能够有一定的自。婚前协议的签署是为了保障婚姻幸福,维持家庭稳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是婚姻自由的另一种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制

(一)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

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这相当于是为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协议时提供了几个供参考的模板,不管是对于夫妻而言还是公证处而言,都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财产协议书的模板,选择相应的文件作为自己一生的财产保障。当然不同的财产协议书针对的家庭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也是有很大的差异的,具体应该以双方的经济实力和财产份额为主。这样的方式主要有几个好处:

1.免去了重新拟定财产协议的麻烦。财产协议相当于是一份合同,对于婚姻的稳定起着保障的重要作用。若是重新拟定财产协议书,那么夫妻双方由于没有太多的经历,对于财产中应该如何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一个正确的规范。反而会因为达不到一致的意见而产生冲突和纠纷,那样的话就会得不偿失。在现代的很多家庭中,由于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受到财产关系的限制而影响婚姻期限的现象可以说是司空见惯。在财产的立场上也是众说纷纭,不仅关系到夫妻的生活,对于两个家庭而言,也会牵扯到很多的因素;

2.这些模板经过合理改善,在前人的基础上更有保障。这些财产协议的模板除了具有法律效力外,还有一定的经验在里面。因为之前已经有很多的家庭使用过这些财产协议的模板。对于之后婚姻出现的不幸的问题的解决,有了很好的参考依据。相关立法者在对多数夫妻进行观察和总结后,对这些模板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修订和整改,已经基本符合现代年轻人的生活标准,所以是有很大的参考意义的。

(二)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

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这样的方式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情况,一般家庭关系也比较复杂。如夫妻中有一方来自单亲家庭,单亲家庭中有继父或继母。再比如说是夫妻双方的经济相差悬殊,涉及到将来的财产的继承权等问题。所以任意式的约定财产制的优势主要表现在:

1.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协议模板。任意式的约定财产制也叫做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在夫妻双方拟定财产协议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由于不同的家庭有很大的背景的差异,任意式的约定财产制可以说是为新婚夫妇量身定做的财产保障制度。当然这样的约定制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必须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将视为无效文件。在夫妻双方都认可的条件下,在相关律师公证的前提下,对于协议中已经存在规定,法律允许人们做一些适当的改动。当然改动的本质还是一样的,主要是为了达成更好的协议,以保障双方的婚姻生活更加美满,更加有保障。

2.签订协议时可选的范围更大。由于在任意式的约定财产制中,人们有相对的自由去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此外,还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要求去建立一些适合自身婚姻关系的财产协议。所以,这样的财产协议的选择的余地就更加大了。在签订协议时,人们不需要一条条地对准自己的要求去挑选,而是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去制定一些适合自身的协议。对于夫妻双方而言,无疑是提供了极大的选择余地。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逐渐向西方的浪漫主义靠拢。有些夫妻在拟定财产协议的时候确实会做出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决定,这在以往的案例中是很少见的。但是,只要是和法律的准绳没有冲突的,对于维持幸福婚姻生活有正面的意义的,那么公证处都会给予充分的肯定,给新婚夫妇制定一套属于他们个人的财产协议书。(作者单位:乐山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夫妻生活协议范文6

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离婚申请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那么你们知道关于有子女离婚合同协议书内容还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有子女离婚合同协议书2021范本,欢迎参阅。

有子女离婚合同协议书一男方: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女方:___,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

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

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___方所有。

(3)其他财产:

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有子女离婚合同协议书二男方:张_女方:秦_

男方______与女方______现因______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_年_月_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有子女离婚合同协议书三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并生有_名婚生子( 年 月 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 元;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_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子共同居住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_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子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 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男方 女方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男方 女方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男方 女方

(2)女方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__件,总计约__元;

银行存款__元,归女方__元,男方__元。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__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__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有子女离婚合同协议书四男方:_-_ 出生于_年_月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

女方:_-_ 出生于_年_月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年_月_日在_市zz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结婚登记。婚后于_年_月_日生育儿(或女)_-_。现因……(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认真考虑,愿意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方现在没有怀孕。(有怀孕的要注明怀孕多长时间,以及小朋友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婚生子(女)zzz的抚养权归男方(或者女方)。抚养费用由_方支持,每月_号前将人民币zzzz元转帐到_银行户口_-__-__-__-__-_(或其他支付方式及期限)。抚养费用支付到小朋友18周岁(有工作能力,读完书……情况)为止。

三、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如下:

1.房产位于_-__-__,房产证字号为:_-__-_号,归_方所有。

2.汽车一辆,车牌为:_-__-_

归_方所有。

3.现金_-__-_

元归_方所有。

4.…………

(如果夫妻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或者财产已经分配好,可以这样写:夫妻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夫妻的债权债务问题:

1.欠_-_的现金_-_元,由_方负责归还,与另一方无关。

2.……

(如果没有债务存在,请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如何债权债务问题。)

五、其他要协议的内容:

………………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办理房产过户要多几分),男女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离婚后生效。---------------------------------------------------------------------------------------------------------(女方离婚起诉-)

原告:姓名: 性别:女 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被告: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子)_由原(被)告抚养。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例如:我与被告于_-_年_月经人介绍相识,于_-_年_月_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_。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_-_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_,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_-_元中的_-_元归我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_人民法院

具状人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有子女离婚合同协议书五男方姓名:

女方姓名:

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___),并生有___名婚生女(___年___月___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有小孩的离婚协议书条款: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含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___元;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___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__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___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_________。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____________。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_________。

(2)女方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家俱一套、组合音响一套、生活日用品___件,总计约___元;银行存款___元,归女方___元,男方___元;运营出租车,作价___元,归女方___元,男方___元。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___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___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本身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

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