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即事范例6篇

清明即事范文1

本文拟就当前《清史·史表》的纂修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就教于大家。

一、“史表”在《清史》中的地位与功能

自司马迁撰著《史记》之后,千百年来,“史表”作为纪传体史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裁体例不断发展、完善,后人对其功能的理解和认识也越来越深刻。

《史记》作十表,昉于周之谱牒。《史记正义》载:“谱,布也,列其事也。”唐刘知几曰:“盖谱之建名,起于周代;表之所作,因谱象形。”所以自古以来即有“谱表”、“表谱”并列之称。明于此,即可理解为什么《史记》以来,历朝作表,繁简不一,无一定之格式,均以内容需要而定,与今日之表格记事,相去甚远。

以上是就表的形式而言。至于“表”之功能,纪传体中纪、志、表、传各部之间的关系如何?唐司马贞在《史记》“索隐”中曾言:“《礼》有《表记》,而郑玄云:‘表,明也’,谓事微而不著,须表明也,故曰表也”。也就是说,司马贞认为,表之功能,在于将不显著的史事用表之形式,明白清楚地表列出来。

唐刘知几曾提出:纪传体史书中“纪,以包举大端;传,以委曲细事;表,以谱列年爵;志,以总括遗漏,逮于天文、地理、国典、朝章,显隐必该,洪纤靡失,此其所以为长也。”既明确了纪、志、表、传之间的相互关系,又点出了“表”之作用,主要在“谱列年爵”。

《明史》总裁王鸿绪则曰:“纪、传、志、表本属一贯。纪,编年以载其纲;传,列事以详其目,礼、乐、兵、农、制度,纪传难以具录,则胪列沿革于志以成文;用人贤否不能备书,则疏除罢于表,以资考义。取相需,无庸矛盾。”

这里,王鸿绪又强调了“史表”的另一个功能,即通过“谱列年爵”来总结历代君主用人是否得当。

此外,史家赵翼在论《史记》中亦指出:“本纪以序帝王,世家以记侯国,史表以系时事,八书以详制度,列传以志人物,然后一代君臣政事,贤否得失,总汇于一编之中。”也同样在论述纪、志、表、传之关系中,点明了“表”之作用,在于“以系时事”。

就上述诸家所言,明确纪、志、表、传本属一体,互为弥补,各有侧重,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若如前人所言,“列侯将相、王公九卿、功名显赫者,则系之以列传,其无积劳亦无显过,列传之不可胜书,而举措之迹有不容遽泯者,则于表中载之;又其功罪事实列传中有未能系备者,亦于表中见之”。将史表之功能,仅看作“用人贤否,以资考义”的工具; 或将表作为拾遗补缺,其罗列之内容仅为“微而不著”之事,如此,又似乎失之偏颇。

罗尔纲先生在总结《太平天国史》体裁时,曾批评司马贞,认为其所言“表的作用,是表明微而不著的事,这个说法是片面的”,并引用梁启超的观点,说明史表亦可驾御史之大事,即“凡遇复杂之史迹,以表驭之,什九皆可就范”,故表可将“复杂繁赜的史事为整饬,化乱芜的文章为简洁,且使读者一目了然,为功亦殊不小”。

近人傅振伦在评论《清史稿》时,更将史表的作用提到一个很高的程度,其言曰:“史之有表,盖所以提一书之纲要,为传记之总汇,节烦文而清眉目,亦綦重矣。”

为此,我们可将“史表”在纪传体史书中的功能和作用,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提纲挈领,为全书之纲要。也即前人所言:表之为用,“不仅旁行斜上,而在乎钩玄提要”,系“一代之纲纪”。尤其是《清史·史事表》上下两卷,在通纪8卷、典志39卷、传记22卷中,确应发挥“提一书之纲要,为传记之总汇”的作用。

2.补纪、传之不足。作史无表,则列传不得不多,传愈多,文愈繁,而事迹或反遗漏而不举。故万斯同言:“史之有表,所以通纪传之穷。……表立而后纪传之文可省,故表不可废。读史而不读表,非深于史者也。”

3.眉目清晰,一目了然。由于史表体裁之特点,前述梁启超语,史表亦能将史事“化繁赜为整饬,化乱芜为简洁,使读者一目了然”,与全祖望在建议《明史》中增设“属国表”、“土司表”时所言,“其兴废传袭琐屑之迹,虽有列传可考,而眉目非表不著”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

4.准确完备,便于检索,为读清史者之工具书。章学诚在论述纪传体史书时曾言:“至于人名事类,合于本末之中,难于稽检,则别编为表。”正因为史表全、简、确、明的功能和特点,所以古往今来好的史表著作,均为人们案头的必备辞书。

5.文省事赅,节约篇幅。如果说,完整、准确是史表之生命,那简约无赘,便是史表最突出的风格。因此,简明划一、文省事赅,亦应是史表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正如傅振伦所言:“节烦文而清眉目,亦綦重矣”。

二、《清史·史表》编纂的几个问题

由于史学界同仁和史表编纂者对纪传体史表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一或认识不到位,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集中在下列几个方面:

1.关于纠偏补课的问题

建国以来,由于现代章节体史书的盛行,史学界用纪传体体裁编写的史表成果十分稀缺,至于迄今尚在的、曾研究撰写过清史史表的作者,更是廖若星辰。这就使得清史项目启动以来,史表撰写体裁的调研工作明显不足,遴选史表项目主持人也遇到了种种困难。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之后,各类史表虽已大部分立项,但包括史表组成员和各史表项目主持人在内的史表撰写人员,都还存在一个“纠偏补课”的问题。所谓“纠偏补课”,即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传统史表的研究与撰写,改变以往或轻视史表,或只能查阅而不会编纂的窘况。与此同时,还需要深入了解什么是“史表”?传统史书中“表”的功能和特点是什么?传统史表与当代学者所著之史表(如台湾魏秀梅女士《清季职官表》)的差异及利弊如何?今天纂修《清史》应如何确定“史表”的地位?史表与通纪、典志、传记、图录等部分的关系如何?“史表”中的“人表”(即各类职官表、封爵表之简称,下同)应如何创新;“事表”(即《史事年表》与各类以个案为表列对象的,如《教案表》等,下同)该怎样书写,才能反映出新世纪清史的最高学术水平?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

2.关于换位研究的问题

由于绝大多数的“史表”项目主持人并未深入地研究过纪传体史书的“表”,所以很容易出现用已习惯的现代章节体史书的写法来作史表,这在某些“事表”项目方面,表现的较为突出。所以如何从纂修宗旨、体裁体例、选材界定、文字表达等各方面,从“史书”“史论”的思路,转化到传统“史表”的思路。即从专题史的研究,如近代教案史、中外不平等条约史、清季报刊史等,换位到用传统史表对某一专题的史实作表列概述。“史论”与“史表”,二者间多有不同,如前者为章节体或纪事本末体,突出的是观点和立论,要求是史料愈丰富愈好,论述愈缜密愈好;而后者则为纪传体中的史表,栏目、要素为先,重要的是界定、取舍,表列的是同类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案,要求的是全面、准确、言简意赅,一目了然。

3.关于《清史》各部件的关系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有的“史表”项目,总想在自己的表中解决更多的问题,故栏目设置过多,内容过于复杂,结果作了通纪、典志、传记该做的事情,自己的精华反倒被掩盖了。因此,明确《清史》各部门的功能和特点,摆正好自己的位置,各司其事,各负其责,是完成“史表”项目,避免大清史内容重复、叠床架屋的关键之一。

4.关于篇幅字数的问题。

不论“人表”还是“事表”,在立项之前,其成果的数字估算,颇为费事。因“史表”与纪传不同,其计算字数系以页面为准,又受到版本和栏目的制约,故其具体字数很难估计。但整个《清史》项目要求有一个字数的规划,并将其写入每个项目的合同书中。以致后来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史表”(人表、事表均有)项目即将合同上的最终成果字数,有计划地分配到各阶段、各栏目,以便“圆满”完成合同任务。按说,事先规定各项成果的字数,是不科学的,如果再不科学地设置栏目、界定选材、简明书写,那带有水分的成果肯定是低水平的。因此,一方面要强调篇幅字数必须服从学术质量,各项成果愈严谨、愈精练愈好;另一方面在各类史表的编纂过程中,注意适当调整字数,修改合同,以期在过程中解决问题。

5.由于《清史·史表》大小不一,许多表事属首创,加之前期的调研工作不到位,史表体裁的确立相对滞后,所以有些表在立项时,对其实际内容和工作量估计不足,尤其是首批立项的史表及某些超大型的史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恐怕困难较大。因此,为保证《清史·史表》的质量,这些史表完成的周期,亦应相对调整。

三、《清史·史表》“人表”应如何创新

按传统的“史表”体例而言,“史表”有世表、年表、月表之分;如以类别而论,又有人表、事表、地表之别。今《清史目录》第六稿中的“人表”,则囊括职官表(包括中央与地方)、世系封爵表、中外使领表、历科进士表,为传统史表中内容最丰富的“人表”。就清代史表而言,其有代表性的前人与当代学者之成果,主要有《八旗通志·表》、《清史稿·表》、萧一山《清代通史·附表》、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和魏秀梅《清季职官表》。其中《八旗通志》、《清史稿》内的职官表和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的体例均为年表,即以年系人,以人系事。此种体例的最大特点是以年为经,以事为纬,按年索阅,眉目清晰,便于查找同一年同类横向的职官内容,如同一年之军机大臣、同一年之六部尚书、同一年之总督,皆言简事赅,一目了然。但由于清代官员往往连年而任,故其职官年表中最大的缺点之一,就是空格太多,版面浪费太大。如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煌煌四大册,除附录人名录外,共3124页,其中部院大臣年表、满汉侍郎表、满缺侍郎表共726页,几占钱表的四分之一。而钱表的全部职官表亦仅仅是《清史·史表》中“人表”的一半(因钱表无世系封爵表、中外使领表、历科进士表等),故囿于《清史·史表》字数的限制,史表组拟将《军机大臣表》、《大学士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表》等,这些统称的职官表及《清末内阁表》(因此表历时较短,内容繁杂),不能不用年表的体例外,其余的职官表,则借鉴萧一山《清代通史·附表》中的《清代宰辅表》、《清代督抚表》和魏秀梅的《清季职官表》体例(萧表的《军机大臣表》和魏表的《军机大臣表》、《大学士表》亦均为年表),采取一职一表的方式。

严格地讲,这种一职一表的方式,并非传统纪传体中的“表”,因从《史记》中的十表,到《清史稿·表》内的职官表,除《史记》中的《三代世表》、《秦楚之际月表》和《清史稿》内的各类世表外,其余诸表均是以年系人、以人系事的年表。魏秀梅女士在萧一山《清代督抚表》以职系朝,以朝系人,以人系事(即督抚表内分四阶段,以顺康雍乾嘉历朝总督表为“总督上”;以道咸同光宣历朝总督表为“总督下”,巡抚亦同样分为上下两部分;某职下以各朝分栏,一朝一栏,一栏数人,连续书写;如顺康雍乾嘉历朝的山西巡抚,可在“巡抚上”某页见之,道咸同光宣历朝的山西巡抚,可在“巡抚下”某页见之)的体例之下,改为一职一表,即以职系人,以人系事,每栏一人,中分姓名、任职时间、任职类别、离职时间、离职原因、备注等六格。魏表体例的优点,主要有四:一是节省版面;二是一任官员只占一栏,任离职时间及类别首尾相贯,无需翻页而览其全貌;三是其内容较《八旗通志·表》、《清史稿·表》、萧表、钱表等更为丰富;四是与前述职官年表相反,其便于查找同类纵向的职官内容,如同一职官的吏部尚书、同一职官的总督、同一职官的布政使,从前至后,亦可一目了然。但缺点是分格较多,略嫌琐碎,不便按年索阅,如欲查阅某年六部尚书为何人,某年各地总督为何人,均不能一览可得。

在上述成果利弊互见的基础上,《清史》“人表”该如何取长补短,有所创新?我想,是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充分注重前车之鉴。前人曾指出总结传统史表的弊端,是(1)“有性质相同,而体式不一者”;(2)“有分别项目,本无一定标准者”;(3)“有因横格太多,分截转行,而反使系统惑乱者”;(4)“亦有本无纵横关系,而漫为添格者,淆乱分错,先后异辙”;(5)“至于空格辽阔,浪费纸幅,抑又其次。”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1)(2)问题,在《清史》各类史表的凡例和内容的界定上,一定要做到科学、准确、严谨;对(3)(4)(5)之弊端,则重点从体裁体例和栏目的设置上加以解决,以免重蹈覆辙。

其次,鉴于史表的功能和特点,清史史表的体裁体例和栏目设置应以简约为上。就当代的史表编纂成果而论,目前“以职系人,以人系事”的魏表体裁,和“以年系人,以人系事”的钱表体裁,是清史史表比较成功的两种类型。针对魏表失之琐碎的毛病,是否可先明确“人表”栏内不可或缺的几大要素,如职官表中姓名、任职时间、任职类别、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等;然后用通栏的办法,即一人一栏;其中姓名一格,任职时间及类别、离职时间及原因一格,这样通过减少中间的竖格,以避免魏表的不足。

其三,针对魏表不便按年索阅的问题,主要考虑如何解决横向的职官联系,是否可将魏表中官员的任职年号提出,放置每页清帝年号第一次出现的表腰位置为注,栏内则直书某年某月某日。同时在每页页眉或表头位置上,加注本页所录官员任职的始末时间及职官称谓,如“道光2年——咸丰3年直隶总督”等。如此,既可节省字数,又能减轻查阅有关同年同类职官的负担。

其四,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无疑是迄今各种清史职官表中最完整的年表。在学习的过程中,清史史表组的研究人员已借鉴了其超越前人的诸多优点,如职官表中除任、离职时间外,还要有来因与去职两大要素,并注意官员职位变化的完整性与连续性;在时间的书写上,以干支注明实际日期,并用阿拉伯字加注公元时间于后,以及大学士表、部院大臣表均采取满汉分栏(表)之法等。

在此基础上,鉴于《清史》的撰写宗旨与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并不一样,故钱表的某些地方亦需修改和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1)钱表用特别符号代表某官兼某职的做法,既省字不多,又添凌乱,初识者还须翻阅凡例,反到费时费力,不如用简明文字替代。(2)有关官名与地名的缩写问题。有清一代的行政建置及行政区划,前后不一,其职官之管辖与称谓亦多有变化,如直隶省原称北直隶,顺治二年(1645)改称直隶;六年(1649)置直隶、河南、山东三省总督,其后两次裁复,雍正二年(1724)方改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终清未变。因此,清代的官名与地名之缩写,应十分慎重,稍有不当,便会造成混乱。(3)清代文武官员之升迁降调等情,内容十分复杂,其表达之属词多达近百种,钱表于此一律简化,自然掩盖了不少有价值的历史信息;如同一“处死”,清时就有“弃市”、“正法”、“斩”、“枭首”、“赐自尽”等,如均用一“杀”字,则不能完全说明当时的历史事实,而上述词语之差异,恰好反映了清代不同的刑律层次和统治者的政策差别。类似这些与职官和封爵变迁有关的属词,我们认为应本着“要而不繁,准确划一”的原则,尽可能地保留属词背后的历史信息和学术含量。

其五,除体裁体例外,今清史职官表还可在表的内容上有所完善和超越,这其中除了校勘补正之外(囿于当时之历史条件,钱表编纂难免有诸多讹误阙漏之处),某些极有价值的学术信息,亦可增添列入。如两任官员及官员在任期间的属护问题,是清代官制中较为突出的现象,但其在钱表中显有遗漏。再如钱表各类职官的任、离职时间,均以上谕的时间为准,但实际情况往往与之差距甚大,有些官员甚至从未到任。如果依据相关档案文献,添录各类职官实际到、离任的时间,则对读者帮助更大。

至于《清史稿·表》的设置及其表中的缺漏与不足,容作者专文另议,此不赘。

四、《清史·史表》“事表”该如何撰写

《史记》作十表,其中有“事表”内容者几占一半,除“三代世表”、“十二诸侯年表”、“六国年表”、“秦楚之际月表”四表外,“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则既有大事记,又存有将相大夫等职官栏目,可谓人表事表合璧。其后历朝之史,或无表,或少有“事表”,直到《元史》表六、《明史》表五、《清史稿》表十,均无“事表”。今《清史》拟作史表十三卷,三十一表,其中“事表”即有五卷,七表,占总“史表”量的38%。因此“事表”的设置,既是《清史·史表》的一大创新和亮点,亦是《清史·史表》成功与否、学术水平高低的一大关键。

《清史·史表》中之“事表”,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有清一代大事为主的“史事年表”;二是以同类个案排列为序的各种“事表”,如《中外约章表》、《教案表》、《文祸表》、《报刊表》等。两类“事表”均以“事”为中心,故与突出职官、封爵要素,准确布列的“人表”不同。至于如何才能高质量地完成上述两类“事表”,前人之作史方法,很值得我们借鉴。如清人潘耒上《修明史议》中曾言:欲修好明史,应“搜采欲博,考证欲精,职任欲分,义例欲一,秉笔欲直,持论欲平,岁月欲宽,卷帙欲简”。因“博则无疏漏之讥,精则无抵牾之病,分则众目之有条,一则大纲之不紊,直则万世之公道申,平则天下之人心服,宽则察之而无疵,简则传之而可久”。纂修《明史》的总裁官徐乾学在《修史条议序》中则更具体地指出,在史料方面,应广搜博采,“集众家以成一是”;在史法方面,则“当详加考核,以为信史,既不可虚美失实,又不可偏听乱真”;在史记方面,则提出“辨而不华,质而不俚,其文直,其事核”的叙事标准。

就《清史·史表》中的“事表”而言,我觉得以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1.“事表”所录个案的界定问题。“事表”与“人表”不同,“人表”重在全、准二字,即某官某爵所收录之人,不仅内容要准确、精当,不能缺失有误,而且人物要完整,一个都不能少。而“事表”内容庞杂,层次不一,其间多有模糊之处。因此,首要解决的是界定问题,即何谓“教案”,何谓“文祸”。如清代教案,史学界有几十、上百直至两千件之说,如何界定取舍,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只有科学的界定及明确的撰写凡例,并以此严格取舍,才能使诸多个案集成的“事表”,真正作到不阙不滥。

2.“事表”所录个案的取舍问题。“事表”的另一特点就是有些表需收录的内容太多,如清代《史事年表》涉及面极广,即凡有关国之兴亡,世之治乱,统治阶级内部之纷争,内忧外患之交困,政治制度之沿革,经济文化之变迁,军事活动之始末,行政机构之变更,重要官员之升黜,各类典章之制定,大政方针之实施,民族矛盾之激化,反清抗清之义举,对外关系之冲突变化,以及重大科技之发明,重要学者之活动,重要学术著作之问世,重要官书之编定,重大自然灾害之发生,以及必要之统计数字等等,均需收录。如此庞杂的内容,在一个篇幅十分有限的史表中,何者该取,何者该舍,自然是首先要解决好的问题。

3.“事表”的体例和栏目设置问题。传统“史表”与今日表格记事不同,其实质就是仿照谱牒,分类排列,按年次或类别列记复杂事件的一种文体,其功能和特点尤在简明。故我们设想,是否应尽量减少中间的竖格,统一采取一事一栏的办法(《史事年表》可一年一栏),如《中外约章表》,名称一格,签约时间、地点、人物、语种、主要内容为一格,前边各要素之间,或中间空一字,或用黑体字,以显突出。

4.“事表”的书法问题。“事表”的内容一般均为个案史实的简约概述,其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农民起义与对外关系等内容,如《史事年表》、《教案表》、《文祸表》、《中外约章表》、《报刊表》等,而所依据的档案史料又大都为封建官书。因此,如何“秉笔欲直,持论欲平”,“不扬善,不隐恶”,又能正确地反映国家清史编委会的立场和观点,是“事表”、也是整个《清史》的难点与重点。鉴于史表与历史文章和专著不同,表文中一般不用引文,亦无须注明出处,故原始档案中的诸多封建术语,应尽量避免使用。

清明即事范文2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

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

清明 黄庭坚

佳节清明桃李笑,野田荒冢只生愁。

雷惊天地龙蛇蛰,雨足郊原草木柔。

人乞祭余骄妾妇,士甘焚心不公侯。

贤愚千载知谁是,满眼蓬蒿共一丘。

寒食韩翃

春城无处不飞花,寒食东风御柳斜。

日暮汉宫传蜡烛,轻烟散入五侯家。

途中寒食宋之问

马上逢寒食,途中属暮春。可怜江浦望,不见洛桥人。

北极怀明主,南溟作逐臣。故园肠断处,日夜柳条新。

清明即事 瞿佑

风落梨花雪满庭,今年又是一清明。

游丝到地终无意,芳草连天若有情。

满院晓烟闻燕语,半窗晴日照蚕生。

秋千一架名园里,柳丝今日向东风。

清明 陈子龙

江南烟雨画屏中,半镜斜窗弄小红。

燕子不来楼阁回,柳丝今日向东风。

壬戌清明作 屈大均

朝作轻寒暮作阴,愁中不觉已春深。

落花有泪因风雨,啼鸟无情自古今。

故国江山徒梦寐,中华人物又销沉。

龙蛇四海归无所,寒食年年怆客心。

《寒食》

(唐)韩翃

春城无处不飞花,寒食东风御柳斜。

日暮汉宫传蜡烛,轻烟散入五侯家。

《闾门即事》

(唐)张继

耕夫召募爱楼船,春草青青万项田;

试上吴门窥郡郭,清明几处有新烟。

《清明》

(宋)王禹俏

无花无酒过清明,兴味萧然似野僧。

昨日邻家乞新火,晓窗分与读书灯。

《苏堤清明即事》

(宋)吴惟信

梨花风起正清明,游子寻春半出城。

日暮笙歌收拾去,万株杨柳属流莺。

《寒食上冢》

(宋)杨万里

迳直夫何细!桥危可免扶?

远山枫外淡,破屋麦边孤。

宿草春风又,新阡去岁无。

梨花自寒食,进节只愁余。

《郊行即事》

(宋)程颢

芳草绿野恣行事,春入遥山碧四周;

兴逐乱红穿柳巷,固因流水坐苔矶;

莫辞盏酒十分劝,只恐风花一片红;

况是清明好天气,不妨游衍莫忘归。

《送陈秀才还沙上省墓》

(明)高启

满衣血泪与尘埃,乱后还乡亦可哀。

风雨梨花寒食过,几家墳上子孙来?

《清江引 清明日出游》

(明)王磐

问西楼禁烟何处好?

绿野晴天道。

清明即事范文3

关于清明节祭奠的诗句《冬夕书事》作者田锡

水面清圆,一一风荷举。《苏幕遮》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蝉吟槐蕊落,的的是愁端。病觉离家远,贫知处事难。《与友人会》

熹欢就不要放弃,放弃就不要后悔

庄园打开,春天在音乐中到来

母称儿干卧,儿屎母湿眠。《劝孝歌》

爬上属于我的那座高峰,那个梦想

离恨却如春草,更行更远还生。——李煜清平乐

鸡鸣咸阳中,冠盖相追逐。丞相过列侯,群公饯光禄。

迢递路回清野,人语渐无闻,空带愁归。——周邦彦

海上升明月,天涯共此时。liancom

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宋】李清照《绝句》

戈船破浪飞,铁骑射日光。——《江上对酒作》陆游

人生自是有情痴,此恨不关风与月。——《玉楼春》

春蚕到死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李商隐)

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只要工夫深,铁杵磨成针。

自矜胡骝奇绝代,乘出千人万人爱。

我欲乘风归去爱恨已过黎明任我多感惆怅静思明日晨雾

欲将此意凭回棹,报与西湖风月知。

千帆过尽,皆不是我心所爱;三千弱水,哪一瓢知我冷暖

关于清明节祭奠的诗句精选《寒食》

(唐)韩翃

春城无处不飞花,寒食东风御柳斜。

日暮汉宫传蜡烛,轻烟散入五侯家。

关于描写清明节的诗句之一:

清明夜

【唐】白居易

好风胧月清明夜,碧砌红轩刺史家。

独绕回廊行复歇,遥听弦管暗看花。

清明日送邓芮二子还乡

【唐】戴叔伦

钟鼓喧离日,车徒促夜装。

晓厨新变火,轻柳暗翻霜。

传镜看华发,持杯话故乡。

每嫌儿女泪,今日自沾裳。

清明后登城眺望-【唐】刘长卿

风景清明后,云山睥睨前。

百花如旧日,万井出新烟。

草色无空地,江流合远天。

长安在何处,遥指夕阳边。

清明日曲江怀友-【唐】罗隐

君与田苏即旧游,我于交分亦绸缪。

二年隔绝黄泉下,尽日悲凉曲水头。

鸥鸟似能齐物理,杏花疑欲伴人愁。

寡妻稚子应寒食,遥望江陵一泪流。

途中寒食

(唐)宋之问

马上逢寒食,途中属暮春。

可怜江浦望,不见洛桥人。

北极怀明主,南溟作逐臣。

故园肠断处,日夜柳条新。

关于清明节祭奠的诗句推荐郊行即事

(宋)程颢

芳草绿野恣行事,春入遥山碧四周;

兴逐乱红穿柳巷,固因流水坐苔矶;

莫辞盏酒十分劝,只恐风花一片红;

况是清明好天气,不妨游衍莫忘归。

寒食-【唐】孟云卿

二月江南花满枝,他乡寒食远堪悲。

贫居往往无烟火,不独明朝为子推。

清明即事-【唐】孟浩然

帝里重清明,人心自愁思。

车声上路合,柳色东城翠。

花落草齐生,莺飞蝶双戏。

空堂坐相忆,酌茗聊代醉。

清明-【唐】孙昌胤

清明暮春里,怅望北山陲。

燧火开新焰,桐花发故枝。

沈冥惭岁物,欢宴阻朋知。

不及林间鸟,迁乔并羽仪。

清明日忆诸弟-【唐】韦应物

冷食方多病,开襟一忻然。

终令思故郡,烟火满晴川。

杏粥犹堪食,榆羹已稍煎。

唯恨乖亲燕,坐度此芳年。

长安清明-【唐】韦庄

蚤是伤春梦雨天,可堪芳草更芊芊。

内官初赐清明火,上相闲分白打钱。

紫陌乱嘶红叱拨,绿杨高映画秋千。

游人记得承平事,暗喜风光似昔年。

《途中寒食》

(唐)宋之问

马上逢寒食,途中属暮春。

可怜江浦望,不见洛桥人。

清明即事范文4

(唐)杜牧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

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

《途中寒食》

(唐)宋之问

马上逢寒食,途中属暮春。

可怜江浦望,不见洛桥人。

北极怀明主,南溟作逐臣。

故园肠断处,日夜柳条新。

《寒食》

(唐)韩翃

春城无处不飞花,寒食东风御柳斜。

日暮汉宫传蜡烛,轻烟散入五侯家。

《闾门即事》

(唐)张继

耕夫召募爱楼船,春草青青万项田;

试上吴门窥郡郭,清明几处有新烟。

《清明》

(宋)王禹俏

无花无酒过清明,兴味萧然似野僧。

昨日邻家乞新火,晓窗分与读书灯。

《苏堤清明即事》

(宋)吴惟信

梨花风起正清明,游子寻春半出城。

日暮笙歌收拾去,万株杨柳属流莺。

《寒食上冢》

(宋)杨万里

迳直夫何细!桥危可免扶?

远山枫外淡,破屋麦边孤。

宿草春风又,新阡去岁无。

梨花自寒食,进节只愁余。

《郊行即事》

(宋)程颢

芳草绿野恣行事,春入遥山碧四周;

兴逐乱红穿柳巷,固因流水坐苔矶;

莫辞盏酒十分劝,只恐风花一片红;

况是清明好天气,不妨游衍莫忘归。

《送陈秀才还沙上省墓》

(明)高启

满衣血泪与尘埃,乱后还乡亦可哀。

风雨梨花寒食过,几家墳上子孙来?

《清江引 清明日出游》

(明)王磐

问西楼禁烟何处好?

绿野晴天道。

清明即事范文5

内容提要: 清末礼法之争中,就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关系问题的辩论表明,法理派清醒地认识到单纯修律本身并不能收回领事裁判权,但在礼教文化占主流地位而法理派本身又不敢正面否定礼教文化的价值的情况下,只好拿“危机论”(即领事裁判权问题)作为推进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手段。这本身表明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是认同和接受了西方法律文化精神和原则的,他们希望用西方法律的精神来改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此,清末修律中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不过是手段,法律的近代化才是目的。手段和目的的不相协调,是导致晚清刑事法律改革出现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问题的提出:沈家本真的那么轻信吗?

众所周知,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围绕着《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刑律草案》的内容,在清朝统治集团内部曾经发生了一场较大规模的争论。其时礼法之争的两个焦点之一,就是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关系,即修律的目的和宗旨是不是收回领事裁判权以及修律能不能收回领事裁判权 [1]。以沈家本、杨度为首的法理派认为,西方列强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的原因,借口就是中国法律的落后和野蛮。中国只要改良法律而与各列强齐一,各列强就会按照条约自动放弃领事裁判权。因此必须采撷西法以收回领事裁判权。而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认为,领事裁判权能否收回,关键在于国家实力的强弱,不单单是一个法律制度能否与外国相同的问题,而且西方各列强的法律本不齐一,因此修律应该以我为主,目的应在于革除旧律的积弊,非全袭西法以讨好西方列强。

对于这场争论,目前法史学界有越来越多的人承认:尽管法理派坚持了法律变革的正确方向,但就事论事,礼教派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法理派轻信了西方列强关于变革法律即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清末单纯修律本身并不能收回领事裁判权。历史已经证明,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全面建立具有近代意义的六法体系之时,西方列强仍没有放弃领事裁判权 [2]。这一观点无疑推进了人们对礼教派的认识和客观评价,但主要的问题不在这里。

应该指出,礼教派的首领张之洞,既是清末修律的先行者 [3],又是清末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实际倡导者 [4]。在清末应该修律和应该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问题上,礼法之争的双方的意见是一致的。但是,为什么会在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关系问题上产生如此大的争议呢?为什么当时张之洞能一眼就看穿的问题, 沈家本他们却一再坚持、“执迷不悟”呢?难道沈家本真的如此轻信、幼稚?纵观清末修律和礼法之争的全过程,我认为,问题没有如此简单。本文试图通过目前可以看到的材料,就法理派对这一问题的表面阐述和背后的真实目的进行剖析。个人的结论是:如同中国历史上大多数改革派“托古改制”的思路一样,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只不过是法理派推进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手段和回应反对改革者的挡箭牌,不同的只是“托洋改制”罢了。

二、《马凯条约》第十二条:中国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首次努力

西方列强在中国取得片面的领事裁判权,始于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正式确立领事裁判权的条约,是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该章程第十三款规定:对于英国侨民作为刑事被告的案件,“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 [1](p42)。西方列强向清政府要求领事裁判权的理由和借口无非是中国法律制度落后、野蛮,与西方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不相吻合。随着中国国家意识的觉醒和中西文化的交流,一般有识见的中国人一方面痛感片面领事裁判权对中国社会造成的危害,另一方面也感觉到了落后的法律制度有革新的必要。对于中国改革的愿望,西方列强表达了某种程度的支持。所以才有了1902年的中英《马凯条约》第十二款“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2](p139)随后,美国、日本、葡萄牙等国也相继在与中国签订的条约中做出类似表示。“自此而议律者,乃群措意于领事裁判权” [3](p1011)那么,该如何看待《马凯条约》第十二条以及中国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首次努力呢?

以前多有学者认为,清末修律起因于西方列强的许诺,清政府在得到列强的允诺后,“为帝国主义故作的姿态所迷惑,受宠若惊,充满幻想”,“随即了修律上谕,并建立了修订法律馆” [5]这个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它颠倒了清末修律的启动与《马凯条约》签订的时间先后顺序。《马凯条约》签订于1902年9月5日,但早在1901年1月29 日,清廷在流亡的路上就了“变法诏”,决心表示要破锢习,更法令,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为晚清的政治改革,并为随之而来的变法修律,敲了开场锣鼓”。1902年3月11日,清廷了第一道修律上谕,“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5月11日就又下了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的上谕。这说明早在列强的许诺之前,清政府就已经决定修律,并就修律的指导思想、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做了实际的工作。而《马凯条约》等相关条款不过是西方列强对“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给与的某种支持的表态。

目前法史学界还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清末修律的目的就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 [6]而就笔者所见,尚未有直接材料证明清政府把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直接挂钩。1902年3月11日清廷的第一道修律上谕说“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著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著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请旨审定颁行。总期切实平允,中外通行,用示通变宜民之至意” [4](p536-537)。显然,清政府主要还是从内政的角度来谈修律的理由的。5月13日,清廷又颁布了一道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稗治理。俟修定呈览,候旨颁行” [4](577)。有人认为所谓“交涉情形”即指当时清政府与各国谈判签订通商行船条约中提出的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 [5](p39)。通篇读下来似宜作广义理解,即“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的确,二十世纪初的清政府在经历了如此危机,痛定思痛之后,做出了向西方学习的决定,加上随后西方列强的许诺,很容易让人把清末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联系在一起。但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清政府正式的官方文件也没有明确的表明这种关系。

中国近代史就是中西文化冲突交融、向西方学习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讲,谈论中国近代史上的任何重大事件,完全撇开西方资本主义因素的影响是不可想象的。但这不等于说任何重大事件都必须与西方资本主义因素直接挂钩,清末修律就是这样。反观二十世纪最初的十年,我们看到,《辛丑条约》签订以后,在西方列强放弃了瓜分中国和慈禧最高统治者的企图之后,清政府所要做的就是如何收拾国内的残局,“欲救中国残局,唯有变西法一策”[6](p254)。清末十年的变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修律作为新政的一部分,也是服从和服务于清末这一整体政治局势的。清末修律并没有自己额外的起因和目的。否则,我们难以想象,在战争刚刚过去,国内局势百废待兴的情况下,清政府会首先想到这个棘手的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根据中英商约谈判的档案记载,1902年7月17日,清朝代表张之洞与英国代表马凯在武昌纱厂通过翻译梁敦彦有一段关于撤废领事裁判权的谈判纪录,“梁敦彦:您(按:指英方代表马凯)费了八个月时间并没有能解决什么!而在这几天内已经谈妥了很多条款!人们会说盛吕(按:吕海寰,中方代表之一)两位大人很慎重,而张制军(按:张之洞)容易说话,答应了您的一切条件!张制军说,您必须让他能有可以拿出来的东西。他提出两款来。一款是关于治外法权的。我们想修订我们的法律,我们即指派委员研究。您是否可以同意,在我们法律修改了以后,外国人一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会上一致同意马凯爵士应电请英国政府授权在条约内增加一款如下: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2](p137-139)。联系到张之洞当时说签订了这条“立自强之根、壮中华之气”的条款,“实为意料所不及” [7](p124),以及后来所言能否收回领事裁判权,不在法律本身而在国家实力的强弱这句话来看,《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二款是颇可玩味的。列强的承诺当然是虚伪的,但中国政府也没有真的把它当作可以很快实现的东西来看。只不过对刚刚受尽屈辱的中国政府来说它是体面的,可以就此向国人大肆炫耀其国际地位的提高,回应孙文等革命党人所谓“洋人的朝廷”的谴责。把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修律的嚆矢,目的在于用爱国主义旗帜凝聚已经涣散了的人心,统一思想以减少改革的阻力。所以我们看到,清末十年法律改革的起伏是与国内政治改革的进程同步的,而与如何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无关。

三、“修订刑律所以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地步”:法理派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的阐述

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一直为法理派所津津乐道。就目前所见,光沈家本的奏折中(部分为与伍廷芳合奏)就有下列:

1、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二十日(1905年4月24日),沈家本等上著名的《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这个奏折除报告奉命修订法律以后所做的工作外,着重阐述了应当废除凌迟、枭首、戮尸以及缘坐、刺字等酷刑重法的理由。沈家本首先提到了领事裁判权问题,“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夫西国首重法权,随一国之疆域为界限,甲国之人乔寓一国,即受乙国之制裁,乃独于中国不受制裁,转予我以不仁之名。此亟当幡然变计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并且警告说,“以上三事,皆中法之重者。参诸前人之论说,既多议其残苛,而考诸今日环球各国,又皆废而不用,且外人訾议中法之不仁者,亦惟此数端为最甚。此而不思变通,则欲彼之就我范围,不亦南辕而北辙乎?”[8](p87-90)。

2、同日上《议覆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请求禁止刑讯,被批准。到了五月,御史刘彭年奏请恢复部分被废除的刑讯,沈家本等为此上奏《核议御史刘彭年恢复刑讯折》,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角度再次阐述禁止刑讯的理由,“惟泰西各国无论各法是否俱备,无论刑事民事大小个案,均不用刑讯,此次修订法律原为收回治外法权起见。故齐一法制,取彼之长补我之短,实为开办第一要义。惟中外法制之最不同者,莫如刑讯一端。”[8](p99-100)

3、废除刑讯的谕旨下达后,上海会审公堂拒不执行,继续刑讯。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上奏《申明新章折》,请求朝廷重申禁止刑讯。奏折起句即为“臣等奉命修订法律,本以收回治外法权为宗旨”;最后一句为“上海通商最久,观瞻所系,总期行法得人,庶将来颁布新律,可以通行无阻,而收回治外法权,其端实基于此矣。”[8](p104-105)

4、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二日(1906年4月25日),沈家本等上《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奏折起句即为“窃臣等奉命修订律例,参酌各国刑法,以冀收回治外法权。”同日上《进呈诉讼律拟请先行试办折》并附中国第一部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在阐述了应该建立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后指出,“以上二者,俱我法所未备,尤为挽回法权最重之端,是以一并纂入。”[8](p107-112)

5、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1907年10月3日),大清新刑律草案告成,沈家本上《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并陈修订大旨折》,阐述刑律修订理由,第一条即为领事裁判权问题。“国家既有独立体统,即有独立法权,法权向随领地以为范围。各国通例,惟君主大统领,公使之家属从官,及经承认之军队、军舰有治外法权,其余侨居本国之人民,悉遵本国法律之管辖,所谓属地主义是也。独对于我国借口司法制度未能完善,予领事以裁判之权,英规于前,德踵于后,日本更大开法院于祖宗发祥之地,日削,后患方长。此毖于时局不能不改也”[8](p169-170)。在此以前的奏折,沈家本将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混为一谈。此折始有区分。

6、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1910年2月2日),按照部院督抚大臣对刑律草案的签注意见和清廷当年正月明刑弼教的修律宗旨,上奏《修正刑律草案》 [7]。第一点修正理由仍是领事裁判权问题,“而处今日,不宜墨守旧日之范围者,更有数端:海禁大开,商埠林立,各国商民、牧师,侨居内地者实繁有徒。治外法权之说,初本限于君主、公使、军舰、军队等项,因法律不同之故,推而齐民亦享其利,并改其名曰领事裁判权。同居率土之中,而法权则互分彼我;同列讼庭之上,而惩戒则显判重轻,损失国威,莫此为甚。今幸续订商约,英、美、日、葡等国,均允于改良刑律之后,侨民悉归我审判,歃血未寒,时机讵客坐失。此鉴于国际条约之必应变通者一也。”[8](p214-215)

除了沈家本之外,杨度、冈田朝太郎、吴廷燮、编查馆大臣奕?烈苍诶穹ㄖ??斜泶锕???目捶āW酆戏ɡ砼稍谡飧鑫侍馍系墓鄣悖?渌悸肥牵浩?娴牧焓虏门腥??蟮匚:α酥泄?魅ǎ?虼瞬荒懿皇栈亍6?栈氐陌旆ǎ?ㄓ行薷闹泄?陕梢郧笸?谖鞣椒?芍?煌尽0凑瘴鞣搅星吭谔踉祭锏某信担?灰?形鞣?伞捌胍弧绷耍?泄?鸵欢?苁栈亓焓虏门腥āR虼耍?薅?桑?Φ币允栈亓焓虏门腥ㄎ?康暮妥谥肌<词刮ケ持泄?拇?忱窠谈俪#?且彩敲挥邪旆ǖ氖拢?蛭?蘼傻哪康暮妥谥季褪鞘栈亓焓虏门腥ā!?br>

四、“欺饰之计”:礼教派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批判

法理派的上述观点,很快就遭到了礼教派的猛烈批判。张之洞在《遵旨核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学部覆奏新刑律草案有妨礼教折》中,劳乃宣在《修正刑律草案说帖》、《管见声明说帖》中,对此作了系统论述。综合礼教派的观点,他们反对把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挂钩的理由主要有:第一、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礼教派认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主要靠国家实力的日渐强大,而不仅仅是法律的改革。因为它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有在法律中者,其实力有在法律外者” [8](p199)“其实则专视国家兵力之强弱,战守之成效以为从违”。[8](p117)“并非必须将中国旧律精义弃置不顾,全袭外国格式之法,即可立睹收回治外法权之效也”[8](p199)。因此,修律的目的应当是有裨于国家治理从而使国家强盛,进而收回领事裁判权,而不是直接将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修律的目的。第二、法律问题也不单纯是立法修律问题。礼教派认为,近年与英、美、日本订立商约,的确有他日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但那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等语,而“所谓‘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十字,包括甚广。其外貌则似指警察完备,盗风敛戢,税捐平允,民教相安等事。其实则专视国家兵力之强弱,战守之成效以为从违”[8](p117)。所以,单就条约本身和西方列强的承诺而言,也是很复杂的。律例情形并非仅指新刑律,审断办法并非仅指刑事民事诉讼法,一切相关事宜包括的范围就更广了。决非法礼派所言“今幸续订商约,英、美、日、葡等国,均允于改良刑律之后,侨民悉归我审判”。第三、“改同一律”并非事事相同。对于条约中的“改同一律”,礼教派认为只求大体条款相同而非所有条款一一相同。因为“罪名条款东西各国之律,本自各不相同”[8](226),既然法理派都认为“统计法系约分英、法、德三派”,那么“是同于英者未必同于法,同于法者未必同于德。”[8](p199)。西方法律并无一个统一的版本,中国法律规定欲求和他们一一尽同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礼教派还以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法律改革先学法国、后学德国而仍无碍于收回领事裁判权为例,说明中国法律中不同于西方的有关纲常伦纪条款的存在,并不会妨碍领事裁判权的收回,法理派所谓的“修订法律所以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地步,刑律中有一、二条为外国人所不遵奉,即无收回裁判权之实”[8](p225)是站不住脚的。

应该指出,礼教派并非一开始就质疑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1905年沈家本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首先提及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礼教派就没有提出异议。原因在于当时的改革措施,是在旧律基础上的修改,没有立法原则上的根本变化,从而能获得了普遍好评,所谓“旨下,中外称颂焉”[3](p1033)。但自1906年7月清政府决定“仿行”、实施“预备立宪”之后,清末的法律改革便开始向纵深发展,致力于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实行司法独立。由是,异议蜂起,并进而从具体法律条款的争辩发展到追究修律的目的和宗旨。

1906年4月,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由沈家本等上奏后,朝廷出于慎重起见,发往全国各地讨论。结果遭到了各将军督抚和都统的反对,其中尤以湖广总督张之洞的意见最有代表性。在《遵旨核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中,针对采撷西法修订法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的主张,张之洞系统阐述了单纯修律收不回领事裁判权的观点。结果,草案由于“各督抚多议其窒碍,遂寝” [3](p1033)。1907年10月,沈家本将《大清刑律》草案上呈后,清廷分发各地要求督抚们签注意见。张之洞以军机大臣兼管学部的身份,首先对沈家本如此“不思悔改”、“变本加利”进行了全面和严厉的批判。好在张之洞比较开明,又一向赏识沈氏的才能。所以最后才“对事不对人”,没有追究沈家本坚持把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挂钩的动机。但随后编查馆参议劳乃宣又领头出来与法理派展开大论战的时候,则直指法理派坚持此说的动机,认为那不过是废弃纲常名教、一意摹仿外国的籍口,“收回领事裁判权之说,道德法律不当浑而为一之说,乃说者恃以抵制纲常名教之说之坚垒也”[3](p228)。但“新律之不可行,督抚言之,各部院大臣驳之,言路参之,即同馆之人如劳乃宣等亦起而攻之,而皆无丝毫之效,一任二三奸党抵死护持,将内外各衙门签注各条尽行驳斥”之后,礼教派痛感“此不但我朝三百年来未有之变局,亦中外古今所罕见也”。大骂法理派为“天生无数幸灾乐祸之人”,收回领事裁判权之说为“一种荒唐鬼怪之说”,目的是用来行骗的,“臣料编查馆诸员,亦自知领事裁判权决无收回之望。各国刑律互相歧异,万无改同一律之理,不过籍此欺我皇上耳”。[9](p9935-9936)

五、理由:为什么说沈家本不是轻信?

今天,回顾百年前发生的这场围绕着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关系的争论,大概很少人会对此表示异议:历史已经证明,礼教派的观点是不无道理的的,他们的“立论比沈家本等要高明” [10](p151)。但主要的问题在于,是不是如一般人所认为的,沈家本轻信了西方列强的承诺了呢?从上面双方争论的情况看,历史的事实恐怕不是这样。理由如下:

㈠ 无法自圆其说却仍然坚持。就清末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关系而言,张之洞的思路是:修律以致力于国家富强而求国家独立(收回领事裁判权),即修律—国家富强—收回领事裁判权,修律首先着眼于内政。而沈家本的思路是:当务之急是收回领事裁判权,修律要直接服务于这个目的,即修律—收回领事裁判权,修律首先着眼于外交。在“国破山河在”的局面下,哪种思路更现实、更有说服力,是一目了然的。从当时辩论的情况看也是这样,法理派对礼教派的相应批判基本上避而不谈,很少予以针对性的还击和反驳。只是一味的强调领事裁判权的危害性和修律之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重要性,基于修律的目的和宗旨而不得不改旧律、用新律。甚至连无夫奸是否应该入律这样纯属关乎中国人自己的问题,也动辄使用“此最为外人著眼之处,如必欲增入此层,恐此律必多指摘”[8](p236)一类的话来加以反对。和后来讨论法律和道德关系时的反复辩难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恐怕和沈家本自觉理亏不无关系。如果我们不相信沈家本真的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而不得不仰洋人鼻息的话,那只能理解,沈家本如此 “急功近利”、“执迷不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㈡ 刻意曲解列强在条约中的承诺。稍稍阅读中英《马凯条约》第十二条,我们就看出,事情正如礼教派所说的那样,西方列强承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前提条件的内容是广泛的,它应该是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在内的广义的法律制度,决非沈家本主持的修律本身能解决的问题,更不是新刑律一制定出来,就能立马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问题。但直到1910年,沈家本还在奏折中宣称“今幸续订商约,英、美、日、葡等国,均允于改良刑律之后,侨民悉归我审判,歃血未寒,时机讵客坐失。”这就明显曲解了列强在条约中承诺的内容。我们相信,以沈家本作为法学家的严谨,如果不是刻意和“别有用心”,怎么可能犯这样低级的错误?这种一方面强调领事裁判权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又暗示收回工作的容易性的说法,明显是一个“前拉后推”的策略。这就不能不令人生疑,修律真能收回领事裁判权吗?沈家本主持修律,真的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吗?

㈢ 国家主义理论的提出。《大清刑律》草案与当时现行的《大清律例》相比,有太多的“制度创新”,最明显的就是它摒弃了中国传统法律“礼法合一”的内在精神,造成了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次“断裂”。对于这样一部“推倒重来”的刑律草案,单纯的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说已不足以抵挡反对者的批判。沈家本于是提出法律道德不当浑而为一说,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这实际上已经正面否定了“明刑弼教”的传统法律宗旨和精神。等到了编查馆特派员杨度代表政府到资政院作《大清刑律》草案的立法说明的时候,他更进一步,干脆提出了国家主义的立法宗旨,宣称旧律与新律在"精神上主义上"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旧律本家族主义,新律则本国家主义。所谓国家主义,"就是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立法原则,是资产阶级的所谓个人自由平等在法律关系上的表现。" [11](p133)对于礼教派批评草案废弃伦理纲常,杨度更是针锋相对,认为干得对、干得好。他说:"今馆中宜先讨论宗旨,若认为家族主义不可废,国家主义不可行,则宁废新律,而用旧律。且不惟新律当废,中所应废者甚多。若以为应采国家主义,则家族主义,决无并行之道。而今之新刑律,实以国家主义为其精神,即之精神也。必宜从原稿所订,而不得以反对之精神加入之。故今所先决者,用国家主义乎,用家族主义乎,一言可以定之,无须多辩也。" [8]这表明,法理派并非真诚的相信修律就能收回领事裁判权,他们所关心的,是一个以《大清刑律》为核心的全新的近代化法律体系的建构。

㈣ 评价的二律背反。对于在这场争论中法理派的表现,目前一般意见是两分法的,即一方面认为法理派轻信了西方列强关于修律就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但同时又肯定他们修律的做法,认为根本的问题在于法理派代表着变法修律的正确方向。这种二律背反的评价,我认为是值得讨论的。一般说来,行为目的的实现与否,与行为评价本身有直接的相关度。如果我们真的认为沈家本轻信了西方列强的承诺,把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修律的直接目的,那么这一目的的没有实现,应该对他主持的修律评价上产生影响。但现在我们看到,对清末修律的评价中,完全没有人提到这种影响。专为迎合洋人而制定的法律,我们却说它推进了中国法律的进步,这是不可思议的。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收回领事裁判权并不是沈家本主持修律的真实目的,其真实的目的就是“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8](p193),废弃传统的儒家化法律,全面推进清朝法律的近代化。只有这样,关于清末修的目的、结果、评价三者才能吻合。

六、结论

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1901年1月29日),清政府在西安下诏变法,新政开始。这道在流亡路上的变法诏,除奢谈变法、痛詈康梁外,并无任何变法的具体措施。甚至到了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的时候,也只有“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细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6](p280)一类很原则的话。沈家本他们虽然已经明确可以向西方学习,、“祖宗之法可变”,但到底怎么变、变到什么程度,心里确实是没数的。而且向西方学习,是很容易被目为“崇洋”而招致政治上的攻击的。所以直到1905年,修订法律馆已经翻译各国法律差不多了,“而该馆员佥谓,宗旨不定,则编纂无从措手。”既然必须为清末修律寻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那收回领事裁判权这一爱国主义主题无疑是最好的。因为在中国历史中,爱国主义是唯一可以超越阶级、党派利益而“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的办法。

但这显然不是法理派的真实的目的。从后来沈家本大谈特谈法律和道德是两回事,两者应该截然分开来看,其矛头所对的正是“礼法合一”的儒家化法律传统和“明刑弼教”的法律理念,这表明他已认同西方近代的法律精神和理念。杨度则直揭国家主义的立法宗旨,公开与儒家化法律分庭抗礼。吴廷燮则直斥就法律礼教是中国衰亡的原因,“今之所谓法律礼教,实不足以存中国也,且以速亡也。”[12](p342)。所有这些表明,他们的真实目的,只不过是要用西方近代的法律精神和理念来重构中国的法律体系。主持修律的法理派也认识到了单纯修律本身并不能收回领事裁判权,但在礼教文化占主流地位而法理派本身又不敢正面否定礼教文化价值的情况下,要推进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只好拿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推进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手段和回应反对派的挡箭牌。因此,在清末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关系中,收回领事裁判权是手段,法律的近代化是目的。清末的法律改革,如同中国历史上许多改革“托古改制”的思维模式一样,只不过是“托洋改制”罢了。

否定沈家本主持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目的,绝没有贬低沈家本爱国主义思想的意思。我也真诚的相信,沈家本以年逾花甲之身,不避风雨,致力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国家的独立(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富强。但这和直接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目的是两码事。而且如果真的认为沈家本主持修律是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目的,那他动辄使用“此最为外人著眼之处,如必欲增入此层,恐此律必多指摘”的话,就难逃“崇洋”“仰洋人鼻息”的指责。这岂不应了劳乃宣的话,“畏外国人指摘,独不畏中国人指摘乎?…且中国自定法律,何以畏外国人指摘乎?”[8](p236)这是有损沈家本的形象的。只有把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推进法律近代化的手段,我们才能明白,在一个具有浓厚“传统崇拜”文化意识的国度里,一个老者如何用心良苦地推动着它的进步。沈家本是一个真正的爱国者。 注释:

[1] 另一焦点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即在修律的过程中如何对待西方近代法律精神与中国传统法律原则。

[2] 在二战最关键的1943年,日本率先放弃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受此刺激并出于中国战场的需要,英美等同盟国才最终放弃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

[3] 光绪二十七年时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与两江总督刘坤一上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开启了清末变法修律的实际进程,随后又与袁世凯、刘坤一连衔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

[4] 正是在张之洞的主持和坚持下,才有了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即《马凯条约》)中关于英国有条件地放弃其治外法权的承诺。

[5] 如徐晓光等:《清末法制变革及其历史意义》,载《社会科学辑刊》1992年第6期。

[6] 如:①“众所周知,1902年启动的清末变法修律,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满清政府急于收回领事裁判权而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姿态及举措”—《清末领事裁判权存废之考析》肖湘林,株州工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p30。②“法律改革,领事裁判权是改革最直接的原因”。-《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514 )③“在晚清国力不足以用强力收回的情况下,改革自身的司法体系以模范列强,成了其唯一的选择。…笔者认为晚清司法改革的主因在于领事裁判权问题 ” p16;“晚清司法改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领事裁判权对清政府维护其统治所构成的巨大危害,列强适时表达其态度恰恰构成此改革的主要契机”p28—《领事裁判权制度与晚清司法改革之肇端》李启成《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7] 与法部尚书廷杰等连署,但法部并不赞成其中意见,故有“此折系法律馆主稿,会同法部办理,合并声明”的声明。

[8] 《杨度集》,第533页。杨度的讲话,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刘廷琛的话,“臣今请定国是者,不论新律可行不可行,先论礼教可废不可废,礼教可废则新律可行,礼教不可废则新律必不可尽行,兴废之理一言可决”(《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刘奏,第888页)。双方如此势不两立,可谓犯了同样的错误。

参考文献:

[1]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m].上海:三联书店,1957.

[2] 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m].北京:中华书局,1994.

[3] 高潮、马建石.中国历代刑法志注释[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

[4] 德宗景皇帝实录(七)[m].北京:中华书局,1987.

[5] 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6]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清史编年(第十二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7] 吴孟雪.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百年史[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1992.

[8] 张国华、李贵连.沈家本年谱初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9] (清)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三)[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10] 李贵连.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清明即事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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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竺有老僧,尝入冥,见狰狞鬼卒驱数千人在一大公廨外,皆褫衣反缚。有官南面坐,吏执簿唱名,一一选择精粗,揣量肥瘠,若屠肆之鬻羊豕。意大怪之。见一吏去官稍远,是旧檀越,因合掌问讯:“是悉何人?”吏曰:“诸天魔众,皆以人为粮。如来运大神力,摄伏魔王,皈依五戒。而部族繁伙,叛服不常,皆曰自无始以来,魔众食人,如人食谷;佛能断人食谷,我即不食人。如此哓哓,即彼魔王亦不能制。佛以孽海洪波,沉沦不返,无间地狱,已不能容,乃牒下阎罗,欲移此狱囚,充彼噉噬;彼腹得果,可免荼毒生灵。十王共议:以民命所关,无如守令,造福最易,造祸亦深。惟是种种冤愆,多非自作;冥司业镜,罪有攸归。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其四种人,无官之责,有官之权。官或自顾考成,彼则惟知牟利,依草附木,怙势作威,足使人敲髓洒膏,吞声泣血。四大洲内,惟此四种恶业至多,是以清我泥犁,供其汤鼎……。[1]

这个故事的荒诞性是显而易见的。纪昀在此故事之后即说道:“语颇荒诞,似出寓言”。然而,这个故事又有其真实性,其“以民命所关,无如守令,造福最易,造祸亦深。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云云,正是清代社会的客观现实。纪昀记此故事,乃神道设教,也正是针对上述“四种人”的。

本文要讨论的是上述“四种人”中的第四种人——“官之仆隶”。所谓“官之仆隶”,在清代正式的称谓叫做“长随”,俗称“家丁”或“家人”。“家人”云者,或以为是官之家属。这种按照今天的意义所作的字面理解,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这些人在当时的官员看来,不同于吏和役这些“公人”,而是他们家里的人。但是,这些官员的“家里人”,是“官之仆隶”,不是官员的家属。官员的家属,是上文提到的第三种人,即所谓“官亲”。“仆隶”的意思很清楚,是仆人或者奴仆的意思。清代社会,大户人家使用奴仆是一种普遍现象。乡居和城居的地主,使用仆人耕地种田管理家事;读书士子去赶考,也使用仆人照顾其生活。清朝的地方官使用仆人,与这两种情况同出一辄,但由于地方官与地主不同,所业不同,使用的仆人也就有所不同。清朝的地方官大多是“学而优则仕”,原来一介书生时所使用的一二仆人,做了官不妨沿用,但情况如果仅仅如此,也许就排不进上述四种人的行列。需要指出,清代所谓“家人”,一般就指“官之仆隶”。也就是说,“家人”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的内涵就是官员的仆人。正如纪昀所言,他们与吏役一样,虽“无官之责”,但“有官之权”。他们事实上成了地方行政运作中的有机组成要素。

“官之仆隶”

《偏途论》云:“‘长随’二字,乃堂官之别名。一二品文官家人名曰‘堂官’,又曰‘内使’。一二品武官家人名〔曰〕‘家将’,又曰‘内丁’。昔宋太祖雪夜访(赵)普,见有堂官一人跟随左右,恭敬至诚,故赐曰‘长随’。后为指挥之职。因此云‘宰相家人七品官’,由此而说。”[2]“长随”之名,是否起于宋太祖之赐,待考。明代有“长随”,但它既不是指挥之职,也不是官员的家人,而是宫中的宦官。赵翼《廿二史札记》云:“长随本中官之次等、受役于大珰者。”又云:“今俗所谓‘长随’,则官场中雇用之仆人,前明谓之‘参随’。《明史·宦官传》:高淮监税辽东,有参随杨永恩婪贿事发,几激军变;又税监陈奉在武昌肆毒,众欲杀奉,逃而免,乃投其参随十六人于江。又《何景明传》:太监廖銮镇关中,横甚,其参随遇三司不下马,景明执而挞之。[3]清代的“长随”与明代矿监税使的“参随”确有相同之处,但其渊源不在于此。 从“家丁”这一称谓,似可看到其直接的渊源。所谓“家丁”,原指将帅的亲兵。明代中后期,将帅镇边御寇,多用家丁。[4]此风清代承之。从康熙年间限制地方官员多带家丁的情况看,清代初期官员蓄用家丁之风极盛。康熙二十五年(1686),御史刘子章条奏外官禁止多带家口。下部议。议准:“外任官员,除携带兄弟、妻子外,汉督抚带家人五十名,……汉督抚有管兵之责,如有多带者,令其自行陈请。至旗员有边疆差遣之事,非民官可比,督抚所带家口,不许过五百名”。[5]这是清代首次对官员携带家丁作出限制。然而,即以五百名为最高限额,[6]督抚家丁的队伍已然庞大。

与明代相比,清代官员带用家丁发生了两个大的变化:一是普遍化。不仅肩负军政之职的封疆大吏如总督、巡抚者带用家丁,司、道、府、州、县等所谓“民官”也都带用家丁。在康熙二十五年的“议准”中,这些“民官”都有相应的家丁名额。其中“藩臬带家人四十名,道府带三十名,同知、通判、州县带二十名,州同、县丞以下官员带十名;……(旗员)司道以下等官所带家口,照汉官加一倍”。[7]二是行政化。将帅的家丁,在战乱之时,与将帅“协力并心”,乃至“与寇搏战”;而“承平之世,将领皆雍容裘带,岂复招练壮勇而为家丁?即其所选用亲兵,亦多取韶美便捷者,以给使令”。[8]这是将帅使用家丁的一般情况。而当承平之世,职在军民两政的督抚,日常的职责则主要侧重于“民政”,其所用家丁也就随之转变职能。司道以下的“民官”,其职责本在治民,所用之家丁也就以协助其治民之事为主。动乱之时,也有“民官”率民壮以至于家丁,抵御“寇盗”的情况,但这是因事而起,非其常规。地方之官以征收一方之钱粮和维持一方之治安为职责,其家丁的作用也就在其中。王植说:“长随非在官之人,而所司皆在官之事,乃胥役所待以承令而集事者也。”[9]其所司“皆在官之事”,故其为州县衙门的行政人员;其系“胥役所待以承令而集事者”,故其为官员与吏役之间的一个行政环节。

清代州县官多引用亲戚朋友入署办事,以为这些人提供一个养家糊口的就业机会。因此 ,官员之戚友是长随的一个来源。但长随的主要来源不是官员的亲友,而是在官场中以长随为业的人。

《长随须知》云:长随主要由三种人充当。其一,“原系世家,或因家计淡泊,又无事业可做,自问学术尚堪应试,不得已远奔他乡,充作长随,以图出身立业”;其二,“原系买卖出身,因命远折本,以糊口奔走江湖,广见多闻,生有苏、张之舌,充作长随”;其三,“自幼无力,不使学业,及至成人,不能自给,免强充作长随”。此外,还有“自幼不学手艺,不务本业,游手好闲,行心污秽,不惜颜面,不顾廉耻,胡言乱语,不达时务,口是心非,恨上怨下,明去暗来,见利忘义;自幼不听父兄管束,任意胡行,结党成群,终日游戏,日夜醉赌,卖弄风骚,求人举荐,混充长随”者。《偏途论》则根据上述三种人材来源以及他们的素质、品格状况和最后归宿,而将长随分为三等:“超等长随”、“特等长随”和“次等长随”。“超等长随,曰祖父本系士宦,后嗣因家寒,读书不能上进,欲改经营,手乏资本,又属外行;亦有身列生、监者,运蹇之际,一时难以高发,只得奔走他乡,谋当长随。其人胸中本有智识,品性端方,能替官府办事,善察上人之意,奉公守法,始终如一,不作卑污之事,朝时来运至,得遇明主,睹其人而重用,渐财源而骤至。有时志由偏途捐班出仕,仍可荣宗耀祖。此等长随名曰‘暂随’。特等长随,曰父兄经买卖为商,已娶亲生子,己身懒于生涯,直到父兄故后,手又缺资本,命过乖张,日渐萧条,无可位置,只得觅作长随。其人自幼奔走江湖,历练老诚,颇有苏、张舌辩之势,官府见其才能,必当重用,稍为得手,仍旧为商为客,居心本分,不负初业。俗云:‘衙门银钱,酒色如烟’。又云:‘识时务者,呼为俊杰’。此等人不愿终身长随,名曰‘且随’。次等长随,曰父母名下不受管束,未学营业,专喜结交朋友,吹弹歌舞,嫖赌逍遥,父母恶其不肖孝,置之不教;或是父母亡故,产尽家倾,无所可依,见跟官一道,衣履齐整,气概轩昂,由此立志跟官,痛改前非,奔走他乡,充当长随。其人久惯风月,见眼生情,心性自然,巧答更有机变;阅历衙门,且识进退,官见辛勤,委以大事,行止有方,调有法度,从此发迹。官久自富,暮年不至受苦,即子好亦得根基之福。”[10]显然,长随在清代是一种职业。虽然《偏途论》说“长随非正业,不在三百六十行之内,故曰‘偏途’”,[11]因而有所谓“暂随”、“且随”者,但它在清代不仅为所有地方衙门所不可或缺,并与清代政治相始终,而且一些人终身其业,乃至于世代其业。

长随系“官之仆隶”,其社会地位卑下,但其“与契买家奴不同”。“奴婢一经契买,则终身服役,饮食衣服,皆仰之主人。其恩重,故其名分亦重。”[12]而“长随与契买家奴不同,忽去忽来,事无常主”。[13]因此,其地位与身分与当时社会下的“雇工人”相同。“雇工只为生计,受雇佣工,因其既受役使,不得不示以上下之分。若一经工满,去留得以自由。留之则为主仆,去之则无名分”,所以,“雇工与奴婢名分虽同,而恩义有别”。[14]由于恩义有别,二者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在法律上也有明确区分,即一以奴婢科断,一以雇工人科断。长随在受雇于主人期间,因其既受役使,不得不示以上下之分,此种上下之分是当时社会通行的主人与奴仆的关系。然而,正如俗语所云:“打狗须看主人面”。虽然长随和“家奴”与主人的之间都是“仆”与“主”的关系,但是由于关系对象的不同,即使上是社会上豪富之家的家奴,与官员的长随也不可相提并论。长随系官之仆隶,而且是帮助主官行政的人员,其在内衙固然是仆役,但在外署和衙门之外,却是地方官的代表,因而其于六房三班吏役相比,往往显得高人一等;于里民百姓(包括社会上一般的豪富之家在内),更是势焰熏人。简言之,人们的社会地位要视其具体的社会关系而定。三百六十行,行与行之间存在高下的差别;同行之内,人与人之间也有高下的不同。官之仆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高于“契买家奴”。同样,上司的仆隶与州县官的仆隶也存在高下的差别。同在一衙门中充当长随,也因其与主人之关系的亲疏,或所从事的工作及其收入等等方面的不同,而有高下之别。正因如此,在清代,被视为四民之首的读书之人,可以寄迹于官之仆隶之中,商人折本也可以转充于其中,官员的亲戚朋友更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

由于家人系官员私人所雇佣,业长随者往往利用官场之中的各种关系来引荐。黄六鸿《福惠全书》记载:“选官之后,亲知遂有送家丁伺候者,或自央属长班、管家至本官前怂恿收录者。”[15]方宗诚《鄂吏约》(同治二年代严中丞作)说:“凡州县委署,同寅莫不共荐家丁,甚至辗转相托。”[16]汪辉祖《学治臆说》也说:“得缺之日,亲友属托;到省之初,同官说荐”,而不得不“周全情面”。[17]段光清在《镜湖自撰年谱》中记述他在浙江做知县时情况也说:“浙省弊俗,一奉委牌,荐家丁,荐幕友,不能计数”。[18]长白守砚主人在《知府须知》“酌带家丁”一节中则如此说:“此一事最难。每遇缺分一露消息,荐者纷纭,竟有万难摆脱之势,而多年旧仆无不愿往。若辈存心所为此去发财耳。”[19]乾隆以后,由于捐纳盛行,仕宦之途变得更为错踪复杂。官员从候选,到候补,再到实任,往往遥遥无期。尤其是候补阶段,候补官员的生活往往陷于债台高筑的境地。他们借债的其中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专门从事长随行当的人。这就形成了所谓“带肚子”现象。方大湜《平平言》云:“借用长随银钱,携之赴署,派以重任,俗名‘带驮子’,又名‘带肚子’。”[20]这种现象,在乾隆时期已经出现。汪辉祖《学治臆说》云:“选官初至省城,及简县调繁,间遇资斧告匮,辄向幕友、长随假贷子钱,挈以到官,分司职事。”[21]其中因为向长随假代子钱而挈以到官分司职事的情况,就是后来所谓的“带肚子”。清代中期之后,由于军功竞进、捐例广开,由吏部分发各省的候补官员有数百数千计。江苏巡抚丁日昌于同治八年的《条陈办戒因循疏》中说:“即如江苏一省言之,道员可由外补之缺,不过二、三员;府、州、县、 同、 通可由外补之缺,亦不过十余员,而候补道约有六、七十人,候补同、通、州、县约有一千余人。夫以千余人补数十员之缺,固已遥遥无期,即循资格而求署事,亦非十数年不能得一年。”[22]这就是说,分发各省候补州县官在实任或署事之前,非借贷不可。欧阳昱《见闻琐录》记同、光间候补官情形:“余见近日候补州县,贫至饔飧不级,饿死在旦夕,不得已借重债以救目前,苟延性命,他日何如,在所不计。于是有放官债者,谓之‘赌子’。言以此为赌子也。赌子探知其名次在前,三、五年可署事,然后放之,非是则不放。……其在仆人,则名目甚多。有放银三、四百两,议为稿案门上,管一县讼狱者;议为钱漕门上,管一县征税者。其次放银一、二百两,议为签押门上,管一县案卷者;议为办差门上,管一县杂役者。亦书议字,别立借票,其自较重,在三分上下。及委署到任后,彼辈皆如议而来。需次久而借债多者,则署中皆赌子。”此所谓“赌子”,即上述所谓“肚子”。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清代州县衙门的家丁人数往往有数十人,甚至上百人之多。清代州县官随带长随虽然有二十的限额,而且有“如违定数多带者,降一级调用”的规定,但事实上这条禁令并未起多少作用。阮葵生《茶余客话》云:“州县二十人,女口不在此数,违者降级。近日州县长随,多者数百人矣。”[23]王侃《放言》也说:“今州县署杂处数十百人,终日扰扰。……汉制诸侯王奴俾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三十人。今州县长随,多者过于汉之列侯,少亦过于关内侯。”[24]乾隆二十五年(1760)又议准:“凡州县多带家人。该上司不行详参者,降一级留任;或系失于查察,罚俸一年。”[25]这种在法令上将违制处分由州县官本人而“株连”到上司官员,也正说明州县官多带家人的现象有禁无止。清代政府于乾隆元年(1736)始,对州县长随进行行政管理。是年议准:“州县收用长随,照旗员例,于到任后,限三月内,将长随姓名、籍贯、年貌,并管何项执事,一一开明,造具清册印结,分报该之上司存案;有辞退回籍及驱逐者,亦即开具事由,申报上司查核。倘本官以以劣绩赃款被参,即将长随一并看守,审明完结。至现在州县之长随,亦令一并据实开报,以便稽核。如该州县官,将所用长随册报不实,经上司查出指参,即将该州县官,照遗漏造册例,罚俸三月;各上司未经查出、据册转报者,罚俸一月。”[26]然而,限额既无法实行,上述册报也就不可能详实。在清代有关地方行政的政书中,大抵在“用人”一项之下,都提到家人长随,但没有“册报”的记载。所以,“册报”云云,往往权一时之宜,久之不过具文而已。乾隆十四年(1749)议准:“各省督抚,务令将州县长随按季查核,出具并无册报不实印结,申送督抚衙门存案。如督抚以及上司不实力稽查,别经发觉,将该管上司,照失于觉察例议处;该督抚照不行详察例议处。”[27]可见,至少这项册报的政策,没有发生持久的效力。嘉庆五年(1800)定:“州县官所用长随册报不实者,降一级留任。”[28]比之康熙二十五年对多用长随之州县官以“降一级调用”,其处分反而为轻;道光四年(1824),则取消了乾隆十四年对督抚不实力稽查的处分规定。[29]这说明对于州县长随的行政管理最终不得不因为州县不实报、督抚不能详察,而予以放弃。因此,清代的长随,尤其是州县衙门的长随,始终是地方官员私自雇佣的一种力量,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作为一种行政力量而存在的。?

与长随相关,衙门中还有一种参与行政的人员,即称之为“三小子”的人。这可以说是长随的长随。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云:“再就衙门里的人说,县衙门里边住的是县官和家属,以及由县官带来的幕僚和家人……,还有伺候家人的人,衙门里称为‘三小子’。”[30]长随是主人老爷的仆人,“行二以呼二爷”;[31]长随的仆人,行辈在三,所以有“三小子”、“三使”等名目。“三小子”由长随带来,为长随服务,自然要听长随的差遣。除照顾日常生活之外,也代替长随在衙门内“跑腿”。方大湜《平平言》云:“本官有事吩咐书差,例有门丁传谕,……知各房书办、各班差役,均归看门之差役传唤,门丁初不亲自传唤也,不过令三小子站立门房之外呼把门人役,令唤某房书办某某、某班差役某某即刻进署听候谕话而已。”[32]书吏进入内衙,也由三小子陪领。[33]这是门上的情况。长随雇佣仆人,大抵限于上了年纪的长随。长随受雇于官府,不能象官员那样随带家眷,生活需要自己料理;上了年纪,也就往往将年幼子弟带在身边,以为生活上的照应。公事方面如传唤找人等事,也往往“大人差小孩”,让腿脚灵便的“小三子”去。从清代的情况看,三小子不仅限于门上,签押、差总等长随也有“三使”。[34]三小子的作用一般限于传唤找人。裘慎甫《游宦述怀》云:“百里的公文来调,插翼的内札相招,端只为案情中供看多潦草,没奈何打叠行装上省跑。茶号房嚎,小三行找,只这禀到时吵得个昏头搭脑,禀见时吓得个魄散魂消。”[35]所云“小三行”,即指三小子。裘慎甫在曲中注云:“各衙门执事人夫,为小三行。”这系概言,并非衙门中所有执事人夫皆称“小三行”。“三小子”也称之为“行”,说明替长随在衙门内奔走,也成为一种行当。

“假门上”

清代地方官的长随,因其职能不同,大体可分为五个种类:(一)门上;(二)签押;(三)管事;(四)办差;(五)跟班。

“门上”是衙门中看管宅门长随的称谓,意思是在门上当值之人。又称“门丁”、“司阍”和“门房”等等。

清代地方衙门的布局,有“内署”和“外署”之分。“外署”指“大堂”及厢房。“大堂”为地方官处理重大事件的地方;两边厢房是六房书吏和三班差役办公的地方。“内署”指“二堂”、“花厅”、“签押房”及两边厢房。“二堂”是地方县官处理普通事件的地方。通常所谓“升堂”,指地方官在“大堂”和“二堂”理事。具体在“大堂”或者在“二堂”,要视事件之性质而定。通常,地方官升堂理事在“二堂”。“大堂”则非重大或关紧要之事不升。与此相应,地方官升二堂与升大堂在体制上也有所区别。升二堂一般穿戴公服,使唤之吏役一般也限于值堂书吏和经承差役,与事件无关之吏役不与;升大堂则州县官必须穿戴朝服,六房三班吏役都要齐集排衙。“花厅”是州县官接待宾客和商议政事的场所,具体地点一般在二堂之侧,但也有在内宅者。“签押房”是印官日常办公的处所,地点在二堂之侧。两边厢房或者书房是幕友的居所,也是他们办公的地方。在“内署”和“外署”之间,有一门相通,是为“宅门”。这就是“门上”看管的所在。此门之内,包括二堂、签押房及厢房和官员家眷、官亲、家人等居住之内宅,通称“宅内”。这就是官员、官亲、幕友、家人日常活动的地方。外署之吏役,没有使唤之令,不得入内。公文传送也以此为交接的枢纽。所以,宅门是“官长耳目咽喉之所”。[36]

由于宅门“乃咽喉之要道”,门房事务也就特别繁杂。方大湜《平平言》说:门丁所司之事,约有五端:一曰传唤书差;一曰出纳稿签;一曰访察情形;一曰商量公事;一曰为官代劳。[37]就日常工作而言,门上所管之事如下:

一、发梆传点,启闭宅门,以及维持衙署安全。

衙门中有“梆鼓”,为官吏人等作息而设,即所谓“为各官禀见拜见、收发公文签稿套而设”。[38]据何耿绳《学治述略》记载:“春、冬二季,每日卯正一刻发头梆,辰正一刻发二梆,申初三刻发晚梆,酉正三刻宅门上锁。夏、秋二季,卯初一刻发头梆,辰初一刻发二梆,申正三刻发晚梆,戊初三刻宅门上锁。管门家人派有专司启闭者。”[39]与发梆相配合,还要传点。黎明发头梆,打点七下。发二梆,打点五下,[40]发晚梆也传点五下。41每日发头梆,门上开启宅门;发钥匙,放守署人役出署。[42]其时,六房三班内外人等,“尽行起身”。[43]“俟官起榻,下内签押房,发二梆”。[44]“二梆即发签稿,呈禀公文等件,或送进送出,即其时也”。但亦有早二梆送稿,晚二梆送签的。[45]“三更之后,发锁封锁宅门,点上宿人进署;吩咐厨房、茶炉、剃头、幕随、门印、跟班房、帐房、上房各处,均令小心火烛,各处守门户。”[46]同时,门上要“查守仓库、监狱民壮兵丁人等,以重防范”。[47]值得指出,当时衙门中发梆传点,不仅仅是作息的信号,它同时是官员办事公事的“仪注”。[48]

二、收发来往公文,在内署与外署之间的传递稿案,以及发出差票。

外来公私文件由把门差役接到之后,立即送达门房,门上接收,并登记,再送进签押房;外送之公私文件也由此登记发出。《各行事件》记载:“一切事宜,总要根寻,存写号簿,名曰‘日记’。有投递荐函,要问清住址来历;辞行问何日起程,至何地方,有何公事,总要登记,防备官问,以便答应”。“收平移文通缉事,俱要验明封外件数,将封拆看,是何公事,看毕送交签押房,呈官阅判到期。如文书错落、不对件数者,即唤把门差役,扣问来差,即备移文回复”;“至平常往来包封书信,切莫拆开,仍原封呈官”。“发上宪文书,及详文、一切禀报,而平常事务,总宜细心过目。字无错落,点明件数,方可再封口发出”。[49]衙门之内,一应公事由门上传交给外署之承发房;六房书吏所办稿案则由承发房送到门上,再由门上送到签押房。稿套的进出,都要亲自检点。[50]“每日所办之事,及发承行差票,必要亲手挂记,问明经承:某房姓名,原差某人;原、被告某人,某人具控某人,诉案词由,方好催案追差”。[51]

三、禀报命盗案件,传集吏役,维持衙署秩序,以及接待过往人犯。

“遇报命案者,必须看明词情由,令他协同地保,及房族邻人,前来告状。将报案之人,交差带往,随即将词呈官阅判日期,一面传齐刑、招房、仵作及站堂差役等,齐即请官坐堂”;“遇喊冤击鼓等事,即锅值日头目,问明情由。先看案之轻重,有词无词。若无词,吩咐值日头〔目〕带去做词。而后将词送进,呈官看过,判写日期下来,带交签稿”;“原差将凶犯人证如带齐者,即吩咐差役细心管押,随即请官坐堂问供收监”。[52]平时则于“二梆以后,门上查点本日案件数目,传唤书差,饬齐各案人证,伺候听审。如本日案件较多,晚梆以后,亦如早梆伺候”。[53]“凡官升堂,毋许书差交头嬉笑,插语高声。每晚堂,更要小心支更梭巡,更鼓务要严紧”。[54]“解来人犯,面谕差照票验明斗箕,标牌收监后,再拆来文,核对无错,方发刑房;照缮短文解票,送签押盖印挂号。次早,请官升堂点解,吩咐沿途小心;并发回照,交前站差领。如遇该犯带病,当取来解甘结。配军流徒,须要查其火牌文件,恐沿途错递。”[55]

四、传唤询问赋税征解事宜。这是内署官、幕与外署户粮房,以及仓库各房之间传递信息的工作。

据《各行事件》记载,这项工作的情况大致如下:“官到时,速传粮房查问钱漕、粮米、地丁、屯粮、渔租、杂税若干,前任已征若干,已解若干,务要查明批回,令他开出清单查核”;“问每年可有多少契税,现在有无瞒税者,问明详叙,回官出示,严禁瞒税;查问前任现在契尾存余有若干”;“唤仓房,查问常平、社仓积谷额数若干,现存仓中若干,查明斗级甘结、前官有无亏欠谷项,问现存何处,务要开呈清单”;“问户粮房,此地有无请帖承充牙行,杂税额规每年征收若干,此地有无领帖承充者,并问盐店当规若干”;“问户粮房经承,前官签点银匠何人,如妥送规礼,可回官另点别人”;“问户粮房有无民欠,有民欠即回官出票催追”;“问屯粮兵房,有无正副镶丁军家,务要查明,防备上宪提丁追费”——以上系官到任之初的工作。此后,“平日钱粮柜上征收之钱,签差下乡:追收之钱,必严令每日缴进。钱粮、地丁、屯粮、渔租、随漕杂款等项额征多少,而上下两忙批解,必须要户粮房开一清单摺,安放办公之处。平常至钱谷处商叙解者,总宜唤经承同去商叙”;“有报解者,即斟酌可靠之差,备文批解,务须验明印花,封钉银桶,并要叮嘱去役守候批回;(批回)乃要紧之案件,必须发户粮房粘卷存案”;“遇比较之日,送、必得早晨传户粮房送比簿比差,即令传其管头、总头差役,催追欠数;午间传齐站班人等,如有欠差,实意不下去者,喊伺候,如齐者请官坐堂”;“申报上宪委员承催,或催漕、催征、催钱粮、催交代、催契税、催挪垫,或提费,或提经承银匠,或踏看水灾,或看旱灾,或散赈抚恤等事文件,呈官判阅日期,……此总出进由签稿处经过”;“春季劝农,务须力备办花炮、酒、葵扇等项赏号,回官标牌定日期下乡”。[56]过境之硝矿、饷鞘、贡船等,也由门上查明觔两,并负责办文、护送事宜。[57]

五、接待来访客人,安排官员出门事宜。

同寅各官以及绅、商人等来访,即由门上禀明本官。会客以及收受礼物与否,由官定夺。“同寅文武官拜会者,接帖回明本官,请示或会或不会。若不会,令号房挡驾;若会,令开中门,执帖清官花厅引坐,自已执帖站立花厅门外,候官与客相会,将帖送交客友。官会客者,先知会跟班朋友,令把门唤茶房”。“绅士进署拜会禀见者,接帖进内,回明本官,请示或见或不见。若见,将客请至花厅,自己执帖站立一边,候官与客相见,自己再行退下”。[58]门上在做完上述引见事宜之后,还要“着柬房登号,细注寓所舟次,是何功名,细载门簿”;[59]每日令柬房(号房)将“号簿”送进门房,呈官看明,以准备回拜谢步。若有人投荐书者,也由门上请问姓名,自何处来,并以茶酒相待;上宪委员前来,也由门上请至花厅,“问明委员朋友,催何项公事”,再执帖进内回明本官,并“知会厨房,备办饭菜;唤茶房伺候;知会差总预备房间等事”。[60]

六、筹备官员出门事宜。

官员拜会请客、朔望行香、寻常祭祀、踏勘相验、考试观风和迎接差事等等,都由门上安排有关夫役、轿马、执事、礼物、食物和银两等伺候。如官出门拜客,“先知会差总,预备执事、轿夫、跟班马,外边伺候齐全,再上去请官”;[61]“官相验回衙,令茶房预备大堂公案,令原差预备爆竹,伺候排衙进阁房。先到帐房领爆竹伺候,俟官排衙毕,进内阁接放”。[62]“遇大比之年,而各县文武生员赴省乡试,先着礼房、号房查明若干名数,回官请示出票调戏班荐举,唤役搭戏台、扎龙门、搭桥等事;内里预备卷资、花红、酒席,并要备办三报赏号,及加官封子钱价等差”。[63]县考之时,门上则与官同至考棚,发放饼茶、盖印戳记,以催考生完卷。[64]

七、收纳公私规费,给发夫役工食。

几乎上述所有进入衙门的公私事件都有“规费”(又曰“使费”、“规礼”等),也就是要送“门包”。这是家人的一项重要“出息”。无名氏《长随须知》云:“门包,向有旧例”。只是“旧例”如何,《长随须知》语焉不详。《各行事件》涉及到规费的记载大略如下:“乡城富户请示,门印均有规矩”;[65]“请(牙)帖者,向家人、吏役于正项外,恒送使费,以免刁难”;[66]“原差送进到单,而公事私规费,要探听案之好歹,将规费收清”。[67]《偏途论》记载:“到任请酒、三节两寿、巡检、典史送礼,另有门包”。[68]同时,僚属和房吏办事支取银两,门房也有例扣。据《各行事件》记载:“发各庙春秋二季祭祀银两,问明每两折钱若干,门房每串或扣一百、二百不等。”[69]这些规费,自然是管门长随的重要收入,但并非全归门上。王凤生《驭下》云:“莅任时,须将该衙门家人出息若干,谕令开单送阅,亲为核定,应去应存,并以何项归众,何项补贴门印办公,外此再取分毫,即以婪赃论。”[70]可见,“门包”收入分作两个部分:一是作为所有家人的共同收入,予以分配;一是作为具体办事家人的补贴,由门上和“看印之役”等提成分享。因此,《公门要略》云:门上“务须访明官府所有各行出息”,“所得门包规礼,务须逐款开明”。71与此相应,“门包规费”也由门上经手分发。[72]门房还经管茶房、壮役、站夫、轿夫、差役、仵作、禁卒、更夫等工食银米的给发,一般是按季给发。[73]

八、看管宅门,稽查出入。

“宅门乃关防重地,至书差,手无公事,以及非奉呼唤,均不准擅入。幕中传唤书办,由门房三使带至签押房,由签押房三使带幕中。稿签唤书办,同一理也。”[74]“茶房、门子,非坐堂会客,不可令入宅门”。同样,“凡署内家人,非官差不许任意出入”,“官亲、幕友,出门拜客,亦须问明禀知”。[75]

由于门房事务既繁且杂,往往多人能办,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分工。王植说其用长随“从不用多人”。“即在直隶州、大县,所用不过七、八人”,其中“司阍正、副二人”,也较“佥押一人”为多。[76]谢金銮《教谕语》:“即门上一项,其中多至七、八人,或十数人。其中又分门类,则曰案件也,钱粮也,呈词也,杂税也,差务、执帖、传话也。”即分工有六、七项之多。当然,各州县门房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往往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但门房有分工以各司其事,是当时的普通情形。《偏途论》记载:门上分“司门总”、“司稿门上”、“司钱漕门上”、“司差门上”和“司执帖门上”。其中:“司门总者,各事皆管”,为门上之总负责者,而诸如发梆传点、传集吏役人犯、管理署内秩序和安全等等,皆由其所专司。其下之“司执帖门上”,一般简称“执帖”,主司前述第五、六两项事务;“司钱漕门上”,大抵包括谢氏所谓“钱粮”和“杂税”两项,主司前述第四、七两项项事务;“司稿门上”,大抵包括谢氏所谓“案件”和“呈词”两项,主司稿案之进出;“司差门上”,即谢氏所谓“差务”,主要司办宅门之启闭、稽查出入、接待委员以及解银、解犯过境等事宜。

“真签押”

宅门系公私事务的必经之所,“门上”也就处于关键的地位。以衙门内部而论,房吏所办稿案的送签,例由门上转送;差役经承之案,其“使费”的多少,往往由门上定夺,所吏役都必须把结门上。衙门之外进入的公私事务,诸如同寅、缙绅、富户、商典拜会正堂官,公文的接收和命盗案件的禀报等等,无一不由门上“转禀”或转达。这是所谓“署规”。而正是这些署规,使门上可以藉此刁难舞弊。简言之,一切都看“门包”说话。所以,一般地说,门上在家人中是收入最丰者。当时所谓“带肚子长随”者,即以充门上为优先。然而,从行政的角度看,“门上”毕竟是管门之人,职司收发而已;在钱粮、案件、呈词等重要的政务方面,真正与官、幕接触而操纵行政者,不是门上,而是“签押”。无名氏《官清民安税旺事顺》云:“管案签押,不可不用一谨慎明白公事之人,此任似较门丁为重。门丁不过承上起下,一过手而已;签押则不然,一切限额,应催应办,或奉或报,或先或后,以及填格对读,皆其任也。”所以,当时有谚云:“假门上,真签押”。

此所谓“签押”,系指在“签押房”佐理公事的长随。“衙门公事,全凭文案。”[77]地方官处理日常政务,也就是批阅文案。对于新来公文,官员看过之后,即在公文上签署处理的意见,内容包括如何处理、发何房办、办理期限等等;对于房吏所办稿案,一般也需要经官员看阅,并加以修改,最后签发。这就是所谓“签”。而所谓“押”,即在关移、告示上书押。《长随须知》云:“佥押者,官佥吏行;押者,关移、告示书押也。”对于地方官来说,所理公务包括坐堂听讼、踏勘相验、下乡催粮,以及各种拜会应酬等等,但日常处理的事务无非在文书上“签”与“押”。虽然签押是地方官日常的工作,但日常的工作往往被非日常的工作所打乱。诸如上宪过境、委员到达、同寅绅商拜会等,往往使签押的工作耽搁,乃至积压。尤其是冲繁州县,这方面的事务很重,而刑名、钱谷的日常事务又多。所以,还需要有人为其料理文案,分出种类,拈出重轻重缓急,使这些日常公务在不断的中断中前后相接、缓急有序。在清代地方衙门,专门料理签押事务的人员,由正印官自己雇佣长随充任。他们的办公之所,称为“签押房”。由于公事皆汇总于此,尤其是“幕中裁夺,本官核判”,都存放在此,所以,“签押房如同军机处也”。[78]

《偏途论》记载:“其省会首县地方大缺,司签必宜十人:稿签一人、发审一人、值堂二人、用印二人、号件二人、书禀二人;中缺,随官酌量派司。”[79]此所谓“稿签”、“发审”、“值堂”、“用印”、“号件”、“书禀”六项,就是当时地方衙门签押长随的分工。当然,由于官缺在大小,或者说由于公务的繁简,各衙门的长随分工情况参差不一。一般地说,在公务殷繁的大缺,分工较细,长随人员也较多,上述的“发审”,就只有在省会首县衙门中才有,别的州县由于没有“承审”事务,就没有设置的必要;而在公务较为简略的中、小缺,分工则相对简单,人员也较少。长随人员的多少,当然也与官员的志趣有关。前文说到王植“从不用多人”,其中“佥押一人”而已。汪辉祖也说,他在湖南永州府宁远县做知县时,所用长随不过五人,其中在签押房只“一印”而已。[80]。由一人充当“签押”,自然无所谓分工,签押房中的事务就由其综理。但这不是清代的普遍情况。

从汪辉祖只用“一印”情况中,可以看出签押长随的原初职能是保管和使用官印。汪辉祖《学治臆说》又说:“宅门内用事者,司阍曰门上,司印曰佥押,司庖曰管厨……。”[81]王凤生《驭下》也说:“门、印系州县之关健,非有一、二解事者,断难胜任。”[82]何士祁《学治补说》则将签押长随称之为“看印之役”。[83]这些都说明“用印签押”是最初的签押长随,或者说,最初在签押房帮办公务的长随就是“用印签押”。官印之重要似毋庸赘言。所谓“官凭印信,私凭文约”,州县官无论实任还是署印,都以官印为凭。这是权力的标志,也是行政的凭信。所以,官印在当时称之为“印信”。自然,印信在手,不得遗失,否则例有处分。[84]所以,地方官或亲自保管或交“执印之人”保管。[85]然而,官之于印信,其难处不在保管,而在使用。凡正式的官文书都必须盖上官印,方能生效。“漏使印信”,则律有明禁。[86]而印信的使用,其难处又不在漏印,而在于得体。在州县衙门,各种官文书如上申之详文、平行之关移、下行之牌票,以及各种稿案簿册,都要加盖官印,而且都有一定的格式。《各行事件》记载:“凡用印之时,先看申上饬下之分别,平行正印,申上正印,下行惟年月正印,其余斜印”。“详文,面上用正印盖字,背后年月上用正印,接缝脚下用正印”;“关文、移文,摺面字上、年月上均用正印,接缝粘单用斜印”;“下行牌札及差票粘单,用斜印,年月上正印”。“书册(有格为书册),面上用正印,每页骑缝用正天印”;“清册(无格者为清册),前后页上用正印,每页骑缝用正地印”;“册稿,面上用斜印,隔页骑缝用斜印”;“一切稿案格卷面上,用正印,接缝用斜印”;“各房签稿簿,及铺递号簿,面上注某房处,用斜印,隔页骑缝用斜印,年月用正印”;“出榜年月接缝用正印,串票三连用斜印两颗”;“税契年月上用正印,契尾及银数上用正印,及业户契上银数用斜印,粘单处用斜印”;“若验尸图格,面钤正印一颗,每页均用地印一颗;有填注伤痕正印,字多连用二、三颗,不可漏字;其委实是何身死之处,亦要正印。若绘山水田地各种图,在当中顶上用正印一颗;若是会衔,用在年月之左右”。[87]在此引证的内容还不是用印的全部格式或者规矩,但由此足可以看出“用印”一事已从一种权力行为变成为一种琐屑繁杂的工作,这不仅使掌印之官本人难以消受,而且非有专门的“执印之人”司之,难以恰到好处。

然而,在清代州县衙门的日常行政中,“用印”不过是钱粮征收、命盗案件等公事办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与刑名、钱谷事件本身的处理相比,它毕竟要容易得多。而公事既多,如何使头绪纷繁的公务分门别类、缓急有序,在日常行政运作中反而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事实上,衙门之中的事又不仅仅惟有公事,公事之外还有私事,办公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应酬,地方官并不能做到公事随到随办。因此,当门房将一应公私事件送进签押房之后,首要的工作是将公事分门别类、拈出轻重缓急,以便伺候本官签押。何士祁说:“看印之役,首重稿案,次值堂,次书启,次用印。钱漕多者,用印甚忙,不妨多派,谓之‘挂名签押’,而仍可兼充别项差使者也。”[88]这就是根据州县衙门内署日常行政运作的轻重缓急而排列的次序。

“稿签”。即所谓“稿案签押”,亦曰“稿案”或“签稿”。这是要签押房中专门伺候本官判阅簿书案牍的签押长随。一切来往公私文书和内署与外署之间稿案的运作,由“门上”收发和传递,但“门上”只管宅门处的出入。一切文案进入内署,也就是由门上送到签押房之后,送签送押和用印等事务,由“签押”管理。而“签押”中又由“稿签”综理其职。《偏途论》云:“凡司稿签者,乃签押中之领袖,一切上申下行签稿,往来各色事件,无物不览,无事不知。”“稿签”在收到一应公私文书之后,首先是将其登记挂号,然后将公事送到各处去处理。对于各处来文,一般要先送本官判阅,尔后分别刑、钱,送刑、钱幕友办理;刑、钱处办成回来之后,“稿签”即交“号件签押”发出。“号件”发出,也就是交由“门上”。“各房送签押,由门房送来,即将签稿送‘用印’处;用毕,即送‘标判’处;标毕,送号件处;挂毕,过细看明,交门房发出”。[89]各房签稿,由门房送进后,“稿签”必须件件过目,尔后亲自送交刑、钱处核改”。[90]“逢放告之期,先发房缴进号簿,查明亲词若干,旧词若干,看明多少戳记规费,并查窃案若干。看明送交‘值堂’”。[91]总之,“稿签”负责签押房内的一切公务的处理。一应公文信件由门上送进之后,由它安排“号件”、“值堂”、“书启”、“用印”等签押长随分别处理相关事务。“稿签”本身的最要的工作是伺候本官判阅公事,他要预先分出轻重缓急,本官判阅完毕之后,则要立即将文书交有关房、处办理,并传达本官的旨意。由于当时官员一般都延幕友佐理公事,而幕友与本官有宾主之谊,所以,公事交刑、钱幕友处核办,一般由“稿签”亲送。[92]

“号件”。又曰“挂号”。这是专门登记由门房送进的公文信件和内署发出各种文案的签押长随。进出内署的一切公私文件,都要经过其手,所以他实际上是签押房的收发员。一切文件的收发,例由“签押中之领袖”的“稿签”经管,并由他过目;而文案出入登记的工作,则由“号件”具体经办。所以,“号件乃稿签之副手”。[93]《偏途论》云:“管号件,其签押最繁,所有饬行、札谕、申牒、关移文件,由稿签处送来,分别登号,要摘事由简而且明,方为善。(文件)到之日,用以‘内号’戳记。其人命盗劫,掠夺婪(专刂)、钦部上控各种重案,并户婚田土、斗殴打降、各奸强占、钱债细故一切案件之呈词,细细登簿,正副状单用以‘内号’戳记, 稿签单票就用号戳;簿载经承差名,查以漏印、标〔判〕、过(石朱)、错吊等事。”[94]所以,“号件”的主要职责就是“挂”和“号”。“挂”即登簿,并简要地摘出事由;“号”就是将分事分类,并盖上相应的号戳,[95]以便分发处理。此外,“号件”还负责查对公文是否合式和催办公事。

“值堂”。这是专司本官升堂听讼事务的签押长随。上文说到,逢放告之期,“稿签”要将新旧呈词送交“值堂”。这就是将民间告到衙门里来的词讼案件交给“值堂签押”。嗣后,即由“值堂签押”伺候本官升堂听讼。《各行事件》记载:“到任坐堂,门房将到单、案件送来,自己将卷细看,看毕卷呈官阅,请示何时坐堂,[96]先问某案,即令原差先带齐某案人证,唤把门传唤站堂书役伺候。官坐堂时,将先之案卷(扌卷)放公案桌上,将点名单摆开,放官面前,吩咐原差,令案内听名。自己站在官身边听口供,[97]防书办舞弊改供。若领何物件,即令当堂写具领状,呈官写日子,归卷存案”;“当堂开释人犯,即回官在点名单子上,用(石朱)笔批记”;“官当堂收押人犯,令刑房、招房写牌子,回官用(石朱)笔在堂批记”;官承审命案及盗案,若不招口供,用刑时刻,要上前去看,或跪练,或上夹棍,亦要随时查看,恐防书差,不可大意”;“官坐堂验伤,即传齐刑房仵作、站堂差役,伺候验伤。立〔验〕时自己务要上前过目,看所报何伤,次〔以〕防仵作舞弊妄报,并要细看受伤痕之处,是何物打的,自己要问受伤之人受伤之处是何物打的,令招房写清口供、刑房誊清伤单”;“官审结退堂,令原告具遵依,被告甘结,随即令招房将口供誊清,自己看过招房有无改供弊端、[98]有无错漏,看毕系卷面上。件件呈官判阅。判毕将口供套入卷内,送交签稿”。[99]这就是值堂签押的值堂情况。其职责不过是请示本官何时升堂及堂事规格,并开出堂事单交“稿签”发门上传齐吏役犯证人等;将案卷和点名单摆放在公案桌上,并伺候本官听讼;用刑和验伤之时,则代官上前看问情形;堂事毕,即着招房誊清口供、刑房誊清伤单等,并审查有无改供、错漏情形;最后将案卷送交稿签。总之,官员坐堂(包括大堂、二堂、便堂和花厅)理事,皆由值堂签押料理一应事务。从上述情形中可以看到,地方官日常坐堂理事,主要是审理刑名事件;值堂签押的职能也主要在刑名方面。与此有关,官员下乡验尸之事,也由“值堂”伺候照应。[100]“值堂一行,长随本官出门,因又名‘外堂’。”[101]

“用印”。这是专管在簿书案牍上加盖印信的签押长随。有关用印的繁文缛节,上文已经说过,此不赘述。这里只叙日常公文用印的有关规矩。《公门要略》云:“凡用印有一定之时候,或晚或早,不可杂乱无章。如有紧要者,则随时盖用,不在此例”;“凡签稿套总要由签稿朋友送来,则逐件翻阅。查对稿正相符之后,如要紧者,即时请印盖用;如可缓者,则放在一处,俟晚上一齐盖印”;“凡用印,先用稿,后用正,以稿对正”,以免漏印。[102]《各行事件》记载:“用印之时,先看稿上画行未画行,次看师爷之图章。一切文牌号票稿,无稿不行,无行不印。若稿上未画行,切莫用印。……如有不晓之事,叫书办问明确,方可用印。还要细细查看,稿上可有粘盖字迹,恐书吏舞弊……。每日所用之印,必得记明是何公事,要设立号簿,防备考查。定要件件过目,最为紧要也。”[103]“用印完毕,须要逐件对过,挨顺号簿夹好,统交管稿朋友转送‘标判’”。[104]由于用印有一系列的繁文缛节,所以当时州县官一般雇佣懂行之人司之;但“印信”是权力的象征,至关重要,所以当时衙门中又有“监印”,由官亲或官友任之。如有监印者,用印签押在用印之时,“即请眼同”。[105]

“书启”。又曰“书禀”。这是专管本官及官亲、幕友等书信的收发、登簿和过往信件的转邮等事务的签押长随。清代地方官日常有各种拜会应酬,每一拜会应酬都需要禀帖。这些禀帖一般由地方聘请的书启幕友负责起草,但它的登记、送阅、送办、送核、挂发,以及誊清、原稿保存等事务,则由“书启签押”管理。此外,州县衙门处理刑名、钱谷等公事,向上司申报例行“详文”之外,往往要用“禀帖”,或请示事件的处理意见,或说明事件的处理情况。这种用于禀公事的禀帖,一般由刑、钱幕友主稿。这类禀帖的登记、送阅、送办、送核等事宜,亦由“书启签押”管理。与之相关,“书启签押”需要了解“各州县姓名、行号”、“各上宪官衔、品级、姓名、行号”、“各上宪太太、老太爷、老太太生日”、“文武同寅生日”和“地方大绅士生日、行号”等。这些情况例由“礼房”或“柬房”负责掌握;但由于各级各任官员更调频繁,要知其确切情况,需要随时打听,这个任务由州县官的“坐省”和“坐府”长随负责打听。“书启签押”从“礼房”或“柬房”和坐省坐府之“朋友”处要上述人员姓名、行号、生日等情况的清单,“贴于办公之处”,以便问答。[106]与此相应,上司、同寅和乡绅的书禀,由门房收到送进之后,也由“书启签押”负责先挂号,后呈阅;过往之信件,也由其负责“转邮前途”。[107]

“发审”。《偏途论》记载:“管发审签押一事,凡在督、学、河、漕、抚、司、道、府省会之首县地方,凡有此等职事。但有各宪札饬札行,或面谕本官审办,或领县解审、解道寄监收管,各宗案件奉行之后,即宜分别办理……。其核稿送签、挂号各禀信函,仿司稿送签挂号签押办理。”[108]可见,这是一省之首县衙门中专管上司衙门委发的承审案件事务的签押长随。一省之首县,由于地处省会,或者说是首府的附廓县,其本身的刑名、钱谷和送往迎来的政务最为殷繁;而省会之所,衙门林立,诸如总督、巡抚、学政、布按二司、驻省城各道和首府等衙门,皆为首县之上司,首县衙门需要承担这些上司衙门委办的公事。尤其是按察司为一省刑名之总汇,案件的复审或会审一般委发首府处理,首府又将部分案件交由首县处理。此外,上控案件和京控案件也往往委首县审理。因此,一省首县要比其他州县承担更多的政务,尤其是其中的“承审”事务,使得首县衙门的刑名事务特别繁重。为了应付上司委办的承审案件,首县印官往往需要多聘办理刑名事件的幕友,或者专设“发审”一席,司办承审事件。与此相应,签押房中则有“发审签押”,专门管理承审事务,以与本县的其他词讼案件分别处理。其具体的职责就是管理承审案件的案卷、信函的挂号登记、请示本官审办意见、稿案的送核送签等等;同时,承审案件的犯证人等的寄监收管事宜,[109]也由其过问。

从签押长随的职能中,可以看出所谓“假门上,真签押”确非虚言。他们虽然没有具体办理公事的职责,但一切公事皆须经过其手,由他们分出轻重缓急而送官判阅和送幕核办,因此对于行政运作的效率起着重要作用。而且,由于他们与官、幕最为贴近,尤其是官幕之间由他们“奉谕传话”,也就容易影响官幕对于公事的处理。当然,这并不绝对。一切公事也经过“门房”,“门上”也可以从中影响公事的运作效率。但一般地说,“门房”司办公事出入总以当日为期,不能拖搁太久;而公事一旦进入签押房,新旧公事积压于此,轻重缓急就显得糊模不清。当然,上司衙门委发下来的公事,以及命盗重案等等,或者《律例》、《则例》载明有严重处分的公事,从门房到签押房,再到官、幕、吏各处,大抵都不敢怠慢;然而,从民间告到衙门中来的普通词讼、有关土地买卖的契约过割,以及佐杂官员禀办例行公事等等,签押长随的“作用”就可发挥得淋漓尽至。

管事和办差

“签押”和“门上”是地方日常行政的两个必经环节。在家人体系中,这是两个最重要构成要素。然而,清代地方衙门的家人,除此二者以外,还有“管仓”、“管库”、“管监”、“管号”、“管厨”和各种名目的“办差”家人。褚英《州县初仕小补》云:“监、仓、羁所,关系紧要,应派家人一名专司其事,收封开封,必令亲为料理。”[110]本文将管理仓、库、监、号、厨的家人,统称之为“管事家人”。

管事家人也有相对固定的职事,但与“门上”和“签押”不同,他们不经手日常运作的文书案牍,而是专门管理仓、库、监、号、厨各处的事务。“仓”和“库”前文所述,是储存粮食和银钱的地方。“监”,是监禁犯人的处所。分内、外二监:内监,地点在内署,是监禁业已定罪的人犯之所,即通常所谓“监狱”或“监牢”,也叫“人号”。[111]情罪明确但尚未定案的人犯,一般也关押于此;过境之解犯,也羁押在此。外监,即通常所谓“班房”,有的地方也称“卡房”,“乃命盗抢劫及窃贼等案之犯,虽系正凶,尚未招认,收禁不能,交差不能,设此收管之所也。”[112]“号”,指马号,即驿站的马房。“厨”,即厨房。这些地方,例有书吏夫役人等司办其事,如仓有仓书、斗级;库有库子;监有禁卒、更夫;驿有马夫;厨有厨子、煮饭、打杂、挑水夫、火夫等役。州县官则派任亲信家人,管理其事,从而有“管仓”、“管库”、“管监”、“管号”、“管厨”等名目。

所谓“办差”,是专门办理各种差事的长随。前文提到,“门上”中有“差务”一行,司办宅门之启闭、稽查出入、接待委员以及解银、解犯过境等事宜。然而,“司差门上”的职事大抵限于宅门,宅门内外诸如伺候本官出门、迎接上宪及其委员、接送过境差事和在府、省探听公私事件等事宜,则由专门的办差家人司办。办差家人分“长班”和“流差”两种。所谓“长班”,指派往省、府驻地专门探听上司衙门关于本州县事务和上司及官亲生辰寿诞等情况的家人。这些家人长年在省、府驻地探听公私事务,所以称之为“长班”,又有所谓“司坐省”和“司坐府”等名目。《偏途论》记载:“凡坐省家人,须用省中土著之人,取其熟习声音相通之意。其各上司三节两寿水乾礼物,以及喜庆大事,一得确信,要预为禀报;本官长有升迁降调之信,按十日一次旬报。如有奏稿要件,亦宜抄稿赍呈,庶可无误音信也。”[113]打听上司衙门官员的升迁降调和三节两寿等情况,及时向本官禀报,是坐省长班的主要职责所在。此外,也负责照料本官在本省做官亲属的生活。“凡坐省一事,从官亲选科,或捐班次、奉发到省为始,则至迁升司道府厅之日,皆伊坐省〔为之料理〕。资斧不足以及到任旅费不周,必当代为张罗,俟到任归赵。”[114]坐府长班的职责,与坐省长班基本相同。当然,其探听的对象系府署。知府为知州知县的顶头上司,利害直接相关,政务往来更为频繁,因此,作为下属的州县更当小心伺候。当时,在“坐府”之外,各州县又派设“走府”家人,直接在府署中与知府家人一起料理差务。尤其是府城之附廓县,与府署同城,自然无所谓“坐府”,但正因为同城,附廓县往往承担着府署的一应庶务,而且能否及时了解知府的动静,也比其他州县显得更为重要。《偏途论》记载:“凡走府一事,本府莅任以及府考,预备镇宅器具、裱糊、灯彩、供应等事,笔难细述。朔望行香、出门迎送、差使批解过境、请客宴会,早为报官知晓。府署一动一静,须要打听明白。所有府署诸友(指知府的家人——引者注),该应酬是应酬,并非耽官之慨,须知闲时不烧香,忙时抱佛脚无用。倘府尊打起官话,亦要从人招呼。府尊进出,随同伊署家人站班,以便知尔无懈。”[115]各州县设“走府”家人,当然也是为了及时了解府署的动静,但更重要的是通过提供人、财、物,而与府署“搞好关系”。

当然,州县办差家人的工作重心还在本衙门。前文说过,如官出门拜客,司执帖门上要“先知会差总,预备执事、轿夫、跟班马,外边伺候齐全,再上去请官”。[116]此所谓“差总”,就是负责呼唤差役人等和管理一应出差事宜的家人。据《各行事件》记载,“差总”的职事如下:

—官到任,令工房出票,赶办床铺、桌椅、箱架等项。要用若干,必得回明帐房。平常取用物件,总要呈官标判。如物件取回,将票呈官标销;[117]

—查前官移交木器若干,如不敷用,即知会帐房续添;?

—传裱糊匠,收拾裱糊房间;?

—传土工匠人,修筑围墙等事;?

—发给匠人饭食,自己开出领条,令三使帐房去领,得闲总宜自己去领;[118]?

—令兵房夫头开送夫、马价,及船行单子。夫头开夫马单子,船行开水脚单子。水旱路,令他注明里数;?

—(本官)出门拜客,先将执事预备,急唤齐民壮、火班伺候。如有跟班马,即令把门差役唤马牌子备马;?

—差事过境,前站邮差一到,急速呈官看过,将邮信送交“书禀”写信,转邮前途,或送签稿转邮信亦可;[119]?

—邮信发走,即知会帐房,如旱路,令预备夫价;如水路,预备水脚若干;?

—知会厨房,预备酒席若干,上席、平席、水席,照前办理;?

—回官派流差朋友,前去探听迎接;?

—派流差朋友,预备公馆,办理床铺、桌椅、灯彩、字画、执事等项;?

—水路差事,令船行多预备船只。如橹船,唤兵房出票签差,须防差役舞弊卖放;?

—陆路差事,令夫头多预备夫、马若干;?

—探听差事临境,赶紧请官前去迎接,即速传齐吹手、炮手伺候;?

—令流差朋友、茶房、码头处听候;?

—唤马快差役,好移动听候;?

—知会帐房备办船钱水脚,陆路预备夫、马;?

—知会预备上水船牵夫,下水船预备添摇橹夫;?

—知会帐房预备随封门包、送下程礼物;?

—开船头令吹手、炮手伺候,派朋友护送;令摆水对开道,至两、三里路,差船上有人员免,方可撤对回署;?

—回明本官,要出境护送;护送到省,禀安辞;?

—陆路差事,定要问明前站宿站何处,如有站,先要派流差朋友前去伺候,预备伙食、茶点、灯彩、天官对联、铺垫、火把、油烛等项,令厨子前去办理;?

—上宪委员动身回去,隔晚将夫头唤进署内,发领夫价,令办夫若干,吩咐某时齐集伺候,毋须迟误;?

—发站夫工食银两,须要查明夫数若干,将领状送交“钱谷”去批,或送帐房批,以批准照发;?

—迎春接诏,先将执事预备齐全,交礼房分派差役收执,吩咐办理勿误;?

—令兵房开进夫头、夫行值月值日单子;?

—贡使过境,即请官去拜,随即知会厨房力备办酒席供应,随派马快前去巡更守夜伺候;?

—贡使起程,备文移营拨兵,派朋友、差役护送,令取前站回照销差。倘申报上宪,要贴印花。京铅、奏摺黄本、硝磺、白蜡、龙衣、颜料,俱要验明斛两,贴印花,均要派朋友、差役,移营拨兵护送,照邮单给发水脚、夫马;[120]?

—凡日月蚀,先回出票,着阴阳学预备水缸应用之物,传僧道、喊地保预备桌凳,及唤齐民壮等役。[121]?

另据《衙役职事》记载,“差总”的职事还有:

—春秋祭祀各物牲口祭品,礼房领银承办;

—春秋劝农,回官标牌定期,备办金花红包葵扇等项,以备官下乡赏;

—遇大比之年,阖县文武生员下省乡试,先令礼、号二房查明若干名,回官出标调班存举,饬值日搭台搭桥扎龙门等事,内里预备卷资花红酒席,并备三报赏号项,早备应用;

—发茶房轿夫差役工食银两,分为四季,俱要预状交钱谷处批准,或交账房存查;

—发当兵米,按月给发,亦要备办米票;

—发养济孤贫院口粮银两,查明额数花名若干,按季给发领状批准存查,每两折钱若干,以照前任朋友为之,差役口粮亦得如此,况且各署规例不同;

—发仵作、禁卒、更夫、吹手、铺司等工食银两,按月给发,领状存查;

—孔子庙祭祀礼仪,系教官办;其〔他〕各庙,礼房承办。

由此可见,“差总”的职责主要在于知会帐房、兵房、礼房、厨房、茶房等处预备应役银两、物件,并传集夫役伺候本官出门、上宪及委员临县或过境、一切水陆过境差事和管理修筑衙门等事。因此,“差总”实际上是应办上述差事的差役、人夫的总头目。这种情况,与上述管事家人类似,地方衙门司办各种差事本有夫役人等,地方官则派一家人总管其事。

“差总”之下有“流差朋友”,协助其管办差事。所谓“流差”,既与固定在省、府驻地“长班”相对而言,也与“签押”、“门上”以及“差总”等只在衙门内办事的家人相对而言,是到衙门之外司办差事的家人。据《偏途论》记载,“流差”有所谓“司办旱差”、“司办马头”、“司出外差”等名目。“司办旱差”即办上述所谓陆路之差事;“司办马头”即办水路之差事。二者的职事无非是探听上宪及其委员临境或过境的消息,并负责有关接待事宜。“司出外差”,即上述出境护送贡使贡物等差事。与此相应,出境如到府、到省投文、送礼、批解煤炭、粮米、地丁、人犯等,也在“外差”之列。诸如解犯、粮米、地丁等事,例有夫役兵丁押解,但清代州县官又派家人护送,即以家人管理差役人等。

“跟班”

在长随之中,还有所谓“跟班”。汪辉祖说,他在湖南做知县用旧仆五人,其中就有“跟班”一人。谢金銮也说家丁之中有“跟班”的名目。[122]何耿绳《署规》则云:“跟班中,每日派二人伺候会客及坐堂;一应内事,派二人伺候。”[123]可见跟班不止一人。当然,也有如王植者,“公出之外,不用坐省之人,不用跟班之人。”[124]故名思义,“跟班”是跟随本官的家人。清人将官员的所有家人称为“长随”,亦作“常随”,但名副其实的惟有“跟班”。可是,这位长随与其他家人不同,他只管本官的日常生活,不管本官的行政事务。所以,《各行事件》说:“跟班者,门、印以外之人也。虽在门、印之后,而未曾在办公之列。”[125]汪辉祖《学治臆说》亦说:“跟班一项,在署侍左右,出门供使令,介乎内外之间。”[126]所以,他既不属于签押房,又不属于门房,也不在管事、办差之列。他的职责就是服伺本官的饮食起居、服饰穿戴,并跟随本官坐堂、出门,料理拜会应酬事宜。 《各行事件》记载“跟班”的职事如下:“闻官一呼即至,日近日亲,不即不离”;“随官下乡踏勘相验,要分事理之轻重;官坐堂,侍审随班,要明白案情之因由,倘门印问及,以便于应答”;“官出时,应料理随带之衣服。跟随上衙见上司,先持护书手本;如未见过面上司,即应穿蟒袍补褂,呈履历”;“官出门拜客,先在署内公馆问明官府何处拜会、何处亲拜。拜会者投帖子即辞,辞行则穿马褂。如遇祷晴祷雨、忌辰,只穿玄青素服凉帽,不理刑名,皆跟班所宜知也”;“如上司亲拜谢步,我即持其片子,赶出门外挡驾。若道、府一定要拜会,即先挡驾,次则至仪门,请大人或大老爷升轿,如此一直进宅门加〔回〕官;门内迎接请安,随迎至花厅行礼,左右正中摆独匟,以备一人上坐之意;而上司谦恭,不肯在匟上坐,我等听上司谕摆右边匟,即将右边匟摆上。如此宾主左右分坐,我等即端座交与本官上茶,随端本官之茶。上司吸烟者,跟班上烟;而县官谦敬者,虽是吃烟,见上司亦不敢食,我等即不装烟,或上司让到,一定要本官吸烟,我等方才装烟。吸过烟,谈完话,上司起身,我等好招呼送客,大轿、执事伺候;本官送上轿,行小礼,升轿而出。此迎宾送客之大略也”;“万寿、冬至、迎春、拜叩、坐朝、谒圣大祭典,应用朝服朝冠;元旦三日、委调小祭、劝农、迎送各上司,应穿蟒袍补褂;拈香讲训、升坐大堂、拜客送客、祝寿道喜,单穿补褂,或亦有不穿补褂,只穿外褂也”。[127]

上述情况,只是面面俱到的叙述,并不是每个州县衙门皆是如此。即以“司差门上”与“差总”而论,二者在职能上也有类同。这种情况,从家人体系的发展看,似是先有司差门上,后有差总,或者说迎送应酬之类的差务差原由门上司办,尔后因为差务繁多而从门房分化出专理差务的“差总”和“流差”,而不见得二者俱设。乾隆二十八年谕中说到:“今有于长随之外,另立管理杂务之人,令干涉公事,出入无忌。”[128]何士祁《学治补说》则说:“其余跟班、流差,量材分派,而归于杂务。”129似可见由“司差门上”向“差总”的变化。王植所谓即在直隶州大县,所用不过七八人,其中“备差遣一人”,由于其不用跟班之人,故这位备差遣的家人,实际上就是“跟班”。可见“跟班”也作“流差”用。总之,在州县官雇佣长随人数较少的情况下,长随的分工就不可能如上细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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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六,《滦阳消夏录六》。

[2] 无名氏:《偏途论》,载章伯锋、顾亚主编《近代稗海》第十一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以下证引版本同),第615页。

[3]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六,《长随》。

[4]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四,《将帅家丁》:“两军相接,全恃将勇;将勇则兵亦作气随之也。然将亦非恃一人之勇也,必有左右心膂之骁悍者,协心并力,始气壮而敢进。将既进,则兵亦鼓勇争先。此将帅所贵有家丁亲兵也。前代如韩、岳之背嵬军之类,固有明效。即《明史》所载,如:景泰中,杨洪家苍头,得官者十六人。成化中,王越多荡跳士为腹心,与寇搏战,数有功。嘉靖中,倭寇海上,诏故将何卿、沈希仪,率家众赴苏松军(卿传)。马永为将,蓄家丁百余,皆西北健儿,骁勇敢战;帝问将于李时,时以永对,且曰:其家众可用也(永传)。马芳蓄健儿,尝令三十人出塞四百里,多所斩获(芳传);梁震蓄健儿五百人,镇大同;大同卒骄,连杀巡抚、总兵,及震至,众惮其家众,皆帖然不敢动;震殁后,健儿无所归,诏编之军伍,后将犹得其力(震传)。万历中,李成梁帅辽东,收四方健儿,给以厚饩,用为军锋,所至有功;健儿中如李平胡、李宁等,后皆至将帅(成梁传)。辽事急,诏废将蓄家丁者,赴军前立功(赵率教传)。宁远军变,围袁崇焕署,时满桂亦在城中,诸叛卒惮桂家卒勇猛,不敢肆,结队而去(桂传)。天启末,宁远告警,诏废将侯世禄率家丁赴关听(世禄传);都司张神武用袁应泰荐,率亲丁二百四十余人,驰至广宁(神武传);副总兵祁秉忠亦以应泰荐,率私丁守蒲河(秉忠传);赵率教收复前屯,亦率家丁三十八人以往(率教传);宁远之战,总兵金国凤愤将士(忄匡)怯,北亲丁数十,出据北山力战(国凤传)。崇祯中,总兵侯良桂战死,其子天赐疏请率父旧人,自当一队;诏赴杨嗣昌军立功;嗣昌奏天赐所将亲丁三百六十人,皆敢战(良柱传)。此将帅亲丁之成效也。”

[5]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官携带家口》;王士(礻真):《香祖笔记》卷一,《外官禁止多带家口》。

[6]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官携带家口》记载:乾隆二十五年,改旗员督抚所带家口不许过一百五十名。

[7]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官携带家口》。

[8]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四,《将帅家丁》。

[9] 王植:《家人》,徐栋《牧令书》卷四。

[10]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16—617页。

[11]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13页。

[12] 阙名:《审办雇工殴伤旧家长议》(刑部说帖),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九二,刑政三。

[13]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滥收长随》。

[14] 阙名:《审办雇工殴伤旧家长议》(刑部说帖),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九二,刑政三。

[15]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一,筮仕部,《募家丁》

[16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五。

[17]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滥收长随》。

[18]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道光二十六年十月”。

[19] 长白守砚主人:《知府须知》卷一。

[20] 方大湜:《平平言》卷二,《勿借用家丁银钱》。

[21]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令幕友长随为债主》。

[22]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八,《吏政一·吏论上》。

[23] 阮葵生:《茶余客话》卷四,《外官家口》。

[24] 王侃:《放言》卷上,载《巴山七种》。

[25]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官携带家口》。

[26]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旗员之例定于雍正二年。是年议准:“外任旗员到任后,限三月内,将所带家人姓名、年貌,册报督抚。如管事家人有更换者,亦册报督抚。倘本官有亏空者,该督抚将该管事家人一并审讯。若有归旗追比、不能完结者,将管事家人照拕欠钱粮、家产全无之子孙治罪例治罪。若本官册报不实,任其饱扬者,照隐匿逃人例治罪;家人照三次逃人例发遣。其不行详查各官,照失察逃人例处分;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7]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28]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29]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30] 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5—16页。

[31] 方戊昌:《牧令经验方》,“门丁有行号者不可用”条。

[32] 方大湜:《平平言》卷二,《不必用门丁》。

[33] 无名氏:《偏途论》,《近代稗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3页。

[34] 无名氏:《偏途论》,《近代稗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3页;无名氏:《各行事件》,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55页。

[35] 张培仁:《妙香室丛话》卷二,《游宦述怀说》。

[36] 孙庆:《寄食须知篇》,“管门”。

[37] 方大湜:《平平方》卷二,《不必用门丁》。

[38] 《长随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39] 引自《清代州县故事》,第21—22页。

[40] 《各行事件·门房》记载:“黎明传头梆,打点七下,名曰‘为君难为臣不易’;官起打二梆,打点五下,名曰‘臣事君以忠’。”(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1]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2]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3] 《长随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4]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5] 《长随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6]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7] 《公门要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8] 《偏途论》记载“传点发梆仪注”:“黎明大堂发梆,放亮炮;内宅门传点七下,堂口、二门、头门各应梆一次。此日〔曰〕头梆、二梆、晓梆也。凡升大堂,不在寻常,大典例发三梆,其头、二梆同上。惟三梆由内宅门传点三下,堂口、头、二门各应梆一次。三梆已毕,外厢伺候齐全,官府升堂,内宅门传点一下,外击堂鼓三下;公座已毕,退堂击鼓四下。此升堂仪注。每逢大典、考试、封开印期,照礼房仪注而行。凡公出,于辰时以前回署,仍补发二梆。日常在署,以及公出门,自子至亥,均不发梆点。封印至开印止,概不发梆;出门惟有击堂鼓而已。开印如常。所有朝贺万寿、朔望拈香、一切祭祀,均不传点击鼓;鸣锣喝道回署,仪注如常。”(《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5页。)《各行事件》记载:“令礼房开进忌辰单子,自己用一牌子写‘忌辰’二字。每逢忌辰,隔晚将小牌子挂于点上,免其传点发梆。”(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6页。)

[49]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0、23页。

[50] 《公门要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22页。

[51]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4页。

[52]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4—25页。

[53] 何耿绳:《管见偶存·署规》,载《学治一得编》。

[54]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55]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2页。

[56]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3页。

[57]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5页。

[58]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59]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60]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61]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62]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5页。

[63] 《各行事件·钱漕》,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3页。

[64]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65]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3页。

[66]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8页。

[67]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3页。

[68]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37页。

[69]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4页。

[70] 徐栋:《牧令书》卷四。

[71]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8页。

[72] 《偏途论·司门总论》:“至于待友一节,要和之道。银钱经手,何项归己,出息分明。”(《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0页。

[73] 《各行事件·钱漕》,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4页。

[74]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2—623页。

[75] 何耿绳:《学治述略》,载《学治一得编》。

[76] 王植:《家人》,徐栋《牧令书》卷四。

[77] 汪辉祖:《佐治药言》,“检点书吏”条无名氏按语,引自张廷骧《入幕须知五种》。

[78] 《偏途论·司签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6页。

[79]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5页。

[80]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用人不可自恃》:“……往承乏宁远,止录游幕时先后用旧仆五人,一门、一印,一跟班、一司仓、一管厨。”

[81]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用长随之道》。

[82]徐栋:《牧令书》卷四。

[83] 何士祁:《学治补说》,“用人宜因材任使”条,载甘鸿《从政闻见录》卷中。

[84] 《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一五,《吏部处分例·遗失印信》:“康熙二十五年定,在外各官印信,如在署存储,或系行寓存储,被贼径行窃去,有印官革职。五日内自行拿获究办,开复原参处分。未经行用,减为降一级调用;已经行用,减为降二级调用。一月内自行拿获,未经行用,减为降三级调用;已经行用,减为降四级调用。如非自行拿获,仍不准减议。至适遇公出,派有员弁随行赍送,或乘船偶遇风浪沉溺,或被火延烧有显迹者,一时仓猝失检,不能寻获,将转派员弁革职留任。若在署封储,遇有水火,猝不及防,以致毁失者,将本员革职留任。五日内自行寻获,开复原参处分。系革职留任者,减为降一级留任;系降三级留任者,减为罚俸二年。一月内自行寻获,系革职留任者,减为降二级留任;系降三级留任者,减为降一级留任。”“雍正三年议准,遗失印钥印牌之案,即将遗失之员,降一级留任,不准抵销。遇有应行升转之缺,概停升转。三年无过开复。其仅止迟误请领印钥,并无遗失情事者,罚俸一年。”

[85]无名氏:《长随须知》:“公座进宅门后,将大印箱解开,依旧封好,取出印信,放于佥押房内,装入小匣,看官如何,或晚间送入上房,或交执印之人收藏。”

[86] 《大清律例》卷七,《吏律·公式·漏使印信》:“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干碍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虑,不即调拨供给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亦以当该吏为首,经管首领官并承发,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87]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40页。

[88] 何士祁:《学治补说》,“用人宜因材任使”条,载甘鸿《从政闻见录》卷中。

[89] 《各行事件·稿案签押》,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4页。

[90] 《各行事件·稿案签押》,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5页。

[91] 《各行事件·稿案签押》,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3页。

[92] 无名氏:《公门要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5页。

[93] 《偏途论·司号件签押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61页。

[94] 《偏途论·司号件签押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61页。同条记载:“‘内号’有牙,有石,有角,有木戳,各式不同,令匠刊刻隶篆,红人厅人好之。倘有官府情重者,由官府刻发,从中官有暗记。州县号戳,不宜过大,因非大宪可比。内号戳,一县勿用两个,庶免假伪。除印信之外,戳即是印信物,所有各宗文件谕单票稿檄,无物不用,一则知晓已发与否,二则知晓会由签押经过官府,及幕中之图章,亦是此意耳。”

[95] 《偏途论·司号件签押论》记载:“真楷各戳款式:本任、移交、接管、通禀、通报、通详、通缉、会详、委勘、委验、拦验、求销、注销、禀销、和息、命案、盗案、抢劫、新词、旧案、续词、喊禀、堂单、传呈、备案、不准、刑名、钱谷、招解。此系单字:收、发、入、支、过、销、准、转、催。某县署。”(《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62页)

[96] 《偏途论·司值堂签押论》记载:“凡逐日堂事,稿签将审卷送来,自己先看一遍,或几起呈官书案,当时请示问理几起。早堂、晚堂,可用悬牌示审;或升大堂、二堂、花厅、便堂,均宜问明。另写堂事单,记几起,列载一纸,交稿签发门口,转发值日齐案,以便外面早为齐案伺候。临时官府升堂,先一步关会门口传唤站班进署,庶不误事。”(《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54页。

[97] 《偏途论·司值堂签押论》记载:“官府坐堂,‘值堂’侧立于左,视其问答如何,堂谕记于胸中,全要耳听目明。”

[98] 原句为“招房改供有无弊端”,招房誊清口供,不能擅改;改供即为舞弊。

[99] 《各行事件·值堂》,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9—30页。

[100] 《各行事件·值堂》记载:“官下乡相验者,将其所报呈词、当堂问的口供,一发要记得,带下乡去;并要带《洗冤录》,带自鼻烟、七厘散,带银针,恐防服毒者”;并“问原差公馆何处,官到先落公馆,然后方可请官尸厂相验。即令仵作验伤,自己上前睹验填格。验毕,令尸亲领尸掩埋。回官,将标尸单之(石朱)笔顺手一拖,拖毕,此笔不要,向前丢去。官立起身来,即将公案桌向前打倒。请官上轿,起马回衙”。(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0页。)

[101] 《偏途论·司签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5页。

[102]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40、43页。

[103] 《各行事件·用印》,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40页。

[104] 无名氏:《公门要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43页。

[105] 《偏途论·司用印签押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655页。

[106] 《各行事件·书启》,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5—16页。

[107] 《各行事件·书启》,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5页。

[108]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53页。

[109] 由于解审、解道案件往往交由首县承审,本省各州县的上解人犯也就往往先解到首县衙门的号监羁押。

[110] 褚英:《州县初仕小补》卷上,《监羁派家人》。

[111] 《偏途论·司管人号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66页。案:清代一些简僻小县有不设监狱者,而将人犯寄监于设监狱之邻县或大县。有的则有监狱而无班房,而将人犯关禁在储粮之仓。更有捕役将所拘之人犯监禁在自己家里,以作敲诈勒索地步,但这系舞弊,不是常规。

[112] 《偏途论·司外监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67页。

[113] 《偏途论·司坐省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1页。

[114] 《偏途论·司坐省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1页。

[115] 《偏途论·司坐府、走府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1—642页。

[116]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117] 《衙役职事》记载:“一官未到任,必须传唤差房打扫衙门,礼房挂灯结彩贴对联,工房备办床铺桌椅箱架,传工书辕门照墙杂项,一并照例裱糊衙门房屋,户、粮、吏各房办公案、印架印盒印垫等项,户房、粮房预备下马供应。”

[118] 《衙役职事》记载:“传土工修筑围墙,此款论工给发,伙食至账房去领。”

[119] 《衙役职事》记载:“凡驿马差事过境,前站溜单一到,随即呈官阅看,转溜前途,并知会厨房酒席水脚若干,照前溜理,一面着人前途探听迎接,一面预备船只,由陆路预备夫马。”

[120] 《衙役职事》记载:“贡使过境,请官去拜,知会厨房预备酒席供应送去,发水脚,随派马快前去巡更守宿,移营拨兵,派朋友与差役护送,取前站回照备案,申报上宪日期贴印花。—京铅;—饷鞘;—龙衣;—护送皇本;—硝磺;—白蜡;—颜料,以上七项俱要过细验明,粘贴印花,派朋友、兵役护送,照例发水脚。”

[121] 《各行事件·差总》,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54—56页。

[122] 谢金銮:《教谕语》,《居官致用篇》。

[123] 何耿绳:《管见偶存》,载《学治一得编》。。

[124] 王植:《家人》,徐栋《 牧令书》卷四。

[125] 《各行事件·跟班》,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8页。

[126]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用长随之道》。

[127] 《各行事件·跟班》,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8—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