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所低保个人工作总结范例6篇

民政所低保个人工作总结

民政所低保个人工作总结范文1

一、工作目标。

通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核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改进全区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杜绝城乡低保对象的评定和低保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规现象。

二、核查内容。

各镇(街)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城乡低保对象的评定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低保对象,低保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时发放,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套取、截留、私分、抵扣等现象,是否实行社会化发放、是否存在优亲厚友等现象。

三、核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组织领导阶段(9月24日-9月31日)

1、镇(街)、村(居)成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2、成立以包片工作组为总负责,以村(居)两委成员为成员的核查小组,对所辖范围内各低保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3、骨干培训:根据省民政厅“两个规范”要求,对参加入户核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区民政局负责对各镇(街)社会事务(民政)办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培训;镇(街)负责对包片工作组及村(居)负责入户人员培训。重点掌握城乡低保待遇的标准及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1、村(居)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根据本村(居)低保对象名单进行入户核查。各村(居)要及时召开两委成员会议并吸纳村(居)民代表参加,重新核定低保对象,并做好会议记录,对因生活有所改善已脱贫的,及时办理退保手续;对因生活困难需纳入低保的,要及时办理申报手续。根据村(居)两委及村(居)民代表会议议定结果,在全村(居)各村(居)民小组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无异议后报镇(街)。公示时必须注明:户主、保障人数、拟保障金额、困难原因及家庭成员情况。

2、镇(街)自查自纠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各镇(街)核查小组根据各村(居)上报的核查情况,进行入户核查,核查率必须达到100%,不留死角。根据核查情况,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

(三)核查阶段:(11月1日-11月31日)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人员对各镇(街)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抽查。

1、核查要求:(1)7个镇(街)全部核查。(2)每个镇(街)抽查面不少于60%的村(居)。(3)每个村(居)低保户抽查面不少于40%。

2、结果运用:(1)经抽查不符合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占所在村(居)低保人员总数的40%,该村(居)视为不合格,必须重新评定。(2)经抽查不符合的村(居)占所在镇(街)村(居)总数的50%,该镇(街)视为不合格,必须重新评定。

四、建章立制:(12月1日-12月31日)

各镇(街)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举一反三,进行整改,要严格根据省民政厅“两个规范”的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监管制度,促进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五、要求:

民政所低保个人工作总结范文2

以党的十七大和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要求,立足实际,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建立符合全县实际的科学、规范、民主的农村低保和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及动态监管机制,健全和完善两类户档案,实施公平、公正的低保救助和扶贫开发扶持,充分发挥“两项制度”在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奠定制度基础。

二、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及试点范围

(一)总体目标

1、探索建立完善扶贫工作机制。制定一套便于操作,利于管理的村级经济状况和农户家庭情况的指标识别体系,建立科学规范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机制。

2、建立低收入人口实名制档案系统和信息平台。根据家庭人员组成、贫困状况、项目需求、扶持情况等,分“五保户、低保户、扶贫低保户(交叉户)、扶贫户”4类,建立全县农村低收入人口档案系统,做到贫困户有信息卡、行政村有台账、乡镇有基本情况资料、县有管理信息数据库,建立全县统一、各有关部门共享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

3.分类落实扶持政策措施。根据致贫原因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的识别对象,实行差异化的扶持措施。对识别出的低保对象,落实低保救助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识别出的扶贫对象,制定有计划、分年度、扶持到户的扶贫规划,明确扶持方式、项目和资金,力争尽快脱贫致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识别统计范围,建立信息档案;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收入超过扶贫标准的,经民主评议和公示后,逐步减少扶持;对于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按低保程序适时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返贫的,纳入农村扶贫对象。

2、坚持科学、规范、阳光操作的原则。贫困人口识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指标识别与民主评议相结合以及公开公示制、民主听证制等机制,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杜绝弄虚作假、循情舞弊行为。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贫困状况、贫困成因以及扶贫开发政策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差别,在工作上实行分类指导。

4、坚持符合条件和农民自愿的原则。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确定为扶持对象,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试点范围、对象规模及标准

年,试点工作在全县25个乡镇全面展开。首先在镇选择村先期开展试点工作,之后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全县贫困人口规模为通过调查统计上报省市审核确认的21.97万贫困人口为准,各试点乡镇依据统计部门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测算,合理确定本乡镇各村贫困人口规模。贫困人口标准原则上以年国家正式公布的扶贫新标准农村人均收入1196元以下贫困人口为准,各乡镇不能自行确定贫困标准。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

1、宣传动员。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利用新闻媒体、村务公开栏、印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重大意义和政策规定,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调动乡、村、社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工作的全面推开打好基础。

2、开展培训。召开“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培训会议,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掌握基本业务知识。

3、制定村级贫困状况识别指标体系和农户贫困状况识别指标体系。民政、扶贫、残联、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通力协作,从调查内容、核算标准、核算方法等方面制定村级指标体系和农户指标体系,设计到户卡片和扶贫扶持户项目需求表格。村级贫困状况识别指标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生产生活条件、教育卫生状况等设置,制定村级指数计算表。指标力求简单、直观、且易于获得。指标的设置一定要符合县、乡、村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发展实际,并充分考虑各要素在整个指标体系中的影响力。农户贫困状况识别指标以家庭人口素质状况、居住情况、农户生产要素占有量、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及享受国家惠农补贴等方面设置,制定农户贫困状况识别指数计算表。指标的设置一定要力求反映农户的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各要素在整个指标体系中的影响力。

4、制定包村责任制方案。各乡镇制定出实行“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包村责任制方案,明确乡镇包村责任人,细化包村人在对象识别、建立档案及信息录入中的责任。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分两步进行:一是首先在镇选择村先期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组织相关人员对试点各个阶段的工作认真分析,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对好的做法进行总结,为全县全面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奠定基础。此项工作在8月10日前全面完成。二是全面组织实施。召开先期试点乡镇“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座谈会,在全面总结试点乡镇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试点乡镇开展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通过对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的识别,建立健全贫困户档案,并根据所调查农户的项目需求,制定扶持计划,落实扶持项目。此项工作在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具体实施步骤是:

第一步:开展村级状况调查。按照设定的村级指标体系,对各乡镇所有村开展村级状况调查,填写村级指数计算表,计算出村级指标指数。将村指数按由小到大排序,确定分类临界指数,将各乡镇所有村分为最贫困、较贫困、中等、中偏上、上等5个层次,分层次确定各村识别对象规模。

第二步:确定村级识别户规模。由村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各村的识别对象规模,推选被识别户,并进行张榜公示。每个村的被识别户,对以往建档信息中的低保户和贫困户进行全面调查,不能遗漏。除此之外,对一般户进行调查,满足该村被确定的识别户数量。

第三步:入户识别。各乡镇根据农户识别指标对推选的识别户进行调查核实,核查以户为单位,坚持做到核查户收入与综合评估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并对调查数据进行核算和排序。将农户分为“五保户、低保户、扶贫低保户(交叉户)、扶贫户”4类,分别就家庭人员情况、贫困状况、需求情况、受扶持情况等建立详细的档案系统。五保户是指按照《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农村“三无”人员;低保户是指按照《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办法》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的对象;扶贫低保交叉户指收入低于低保线并已纳入农村低保,但有劳动能力者;扶贫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者,包括低保户中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扶贫对象。

第四步:民主评议。对农户识别指标识别出的低保户和贫困户由村评选领导小组组织村民代表会议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组织评审、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有异议的,组织重新入户调查核实,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对上报的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民政、扶贫部门审核、备案。低保对象是符合国家五保供养条件却未享受相关政策者;重病、残疾、智障、年老体弱者;因天灾人祸丧失劳动能力者;收入低于低保线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开发式扶贫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包括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五步:建档立卡。对确定的民政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由村一级对贫困人口登记造册,乡镇汇总、统计,以实名制将对象名册输入计算机,建立乡级贫困户档案,并上报县扶贫、民政、统计部门,由县扶贫部门统计、汇总后建立县级贫困户档案。

第六步:制定扶持计划,落实扶持措施。根据建档立卡确定的贫困户和低保户,做好项目需求调查,合理确定扶持项目、扶持方式。对经规范识别的低保户,要根据农户实际,确定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标准,实行低保救助。对经规范识别的贫困户,要严格按户实际情况落实扶助措施,符合信贷条件的,可享受到户扶贫贷款贴息;到村到户的扶贫项目要向贫困户倾斜,加大扶持力度;劳动力转移培训要优先安排贫困户子女,并在培训经费和生活补助上给予倾斜,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第三阶段:工作总结阶段

一是检查验收。完成对象识别信息录入后,要从农村贫困人口确定、民主评议、档案建立等每一个环节进行认真总结,进行成果应用研究,制定一整套便于操作,利于管理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机制。工作结束后各乡镇组织初验,县“两项制度衔接”领导小组进行全面验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完善或要求重新开展。各乡镇“两项制度衔接”工作成绩将作为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总责任书进行考核。

二是总结。年底,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组织召开总结大会,对工作进展快、成效显著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严重滞后、影响全县总体进度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扶贫办主任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扶贫、民政、统计、财政、残联等单位抽调专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组织试点工作的督查和考核验收;全面掌握工作动态,进行工作总结、评比和表彰等。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精干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充分发挥业务骨干、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的作用,确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顺利进行。

(二)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把搞好“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大力协作配合,努力实现识别过程中的程序衔接、识别对象后期扶持的政策衔接、全县所有低保对象的管理衔接,共同促进“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扶贫部门要组织好调查户的排序、入户识别工作,做好贫困户信息的录入、动态管理以及专项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更新和管理等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抓好到户扶贫项目的落实等。民政部门要明确低保范围和标准,确定低保户,落实对低保户的救助措施。统计部门要依据国家贫困标准、贫困监测、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结构等,分析提出县级贫困发生率及贫困人口识别规模的意见,并配合扶贫部门做好信息录入、管理以及识别贫困人口数据与国家有关数据的衔接等工作。残联要摸清残疾人底数,对贫困残疾人进行识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纳入低保和提高低保档次的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扶贫倾斜政策。财政部门要落实有关工作经费。各乡镇要把试点工作作为年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试点工作,并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如期完成。

(三)严格工作程序。在对象识别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重点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公开公示要到位。要严格执行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审定后再次返回乡镇村公示四个层面的公示程序,公示内容要包含贫困户主、家庭人口、贫困类型、贫困家庭人均收入、拟救助方式及标准等情况,每个公示期必须达到5天;居住分散的乡镇可通过广播等形式公示,公示期限可适当延长。对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对象,要再次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准确后要重新公示。二是入户调查要到位。对经村民小组推荐得票超过2/3的申请人,要组织由驻村乡镇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参与的3人以上调查组,对其家庭成员及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必须深入实地,入户察看和走访,确保调查核实的情况真实准确。调查组成员必须对调查核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调查核实结束时,调查组人员和申请人都要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三是审核把关要到位。审核把关分为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四个层次,每个层次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每个贫困对象严格审查,把好对象收入测算关、资格审核关。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排除在贫困户名单之外。

(四)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两项制度衔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倍受各有关方面关注。一要通过各种形式,将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个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积极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动员广大群众支持、配合和参与贫困对象识别等关键环节,及时向相关工作人员和调查组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资料。二要分层次就“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的操作程序、实施方案等开展系统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通过开展专题培训,传达贯彻上级业务部门相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做到贯彻精神不走样、具体工作有落实。三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形式,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规范运行。

(五)认真落实识别后的帮扶措施。落实帮扶措施,是“两项制度”的最终落脚点。在识别衔接后的帮扶措施落实上,除了要认真落实并倾斜安排整村推进、劳动力培训转移、产业化扶贫、移民扶贫、社会扶贫、社会救助等特惠政策外,还要在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级扶贫互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教育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惠农强农普惠政策方面积极探索,努力形成大扶贫的格局。

民政所低保个人工作总结范文3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实行属地管理、差额分类救助;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按标施保、分类救助、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四)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结合、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

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区人民政府为农村低保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镇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业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低保的受理、审核、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服务工作。

(二)区民政局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镇人民政府设立民政工作站,配备低保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民政专干);村民委员会成立农村低保评议小组,确定农村低保工作专职协管人员。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四条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保障标准执行。

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区人民政府根据村民的生产生活实际,适时为农村低保家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长期在农村居住拥有本区农业户籍的村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家庭户,均可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农村低保申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动输出的;

(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不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或转移、隐瞒家庭真实收入;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而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有、吸毒等恶习经教育不改正的;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以及子女;

(七)其它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

第四章家庭成员的认定

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户口迁出在校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家庭成员计算。

现役军人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得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第五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资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抚养费;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精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质的费用;

(九)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解放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费;

(八)低保对象参加村组织的公益劳动所得的奖励;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十)其它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

(一)初次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根据其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对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进行审核时,根据此前6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二)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照务工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经营性收入: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平均减半作为实际收入。

(四)财产性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的,按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价格计算。

(五)转移性收入: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价计算;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实际所得计算。

(六)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收入等,按实际所得计算。

(七)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明显不合理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月收入10%的比例计算。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支付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八)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收入根据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章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十二条农村低保按季度集中办理,每季度集中评议和审核审批一次。保障对象从批准的下一季度起领取农村低保金。

第十三条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家庭调查表》、《诚信承诺书》,特殊情况下户主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村民委会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低保申请书;

2、共同生活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相关证明;

4、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入户调查,组织村级民主评议,做出审核决定,提出拟保意见,同时将拟保情况予以公示,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完整退回申请人。

(三)区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保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并将复审结果通知镇人民政府,并予以公示;审批结果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公示提出重大异议的,按程序重新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第七章民主评议与公示

第十四条农村低保评议小组应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每次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村级民主评议应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和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村级民主评议程序如下:

(一)民政工作站工作人员宣读低保政策;

(二)村低保负责人介绍评议小组组成人员情况,并介绍申请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

(三)村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讨论,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

(四)由村级评议小组推荐计票、监票人,并进行投票、计票,以现场2/3以上与会成员同意,当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

(五)评议人员就整个评议结果进行签字,并将评议结果同相关材料完整报送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公示实施主体及内容

(一)镇人民政府对经村级民主评议和审核符合低保标准的进行公示;区民政局对拟纳入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时行核查审批后,通知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拟)纳入低保的事申请人姓名、住址、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举报电话等。

第十七条公示要充分利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牌),选择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包括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所在的自然村(组)。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对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对象,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第八章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级财政按上年可用财力的1%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专户储存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款。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资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变相扣缴。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总额的3%比例从农村低保专户中单列。

第九章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民政局通过组织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和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应分期做好农村低保的复核工作,加强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

(一)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大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等造成常年贫困的保障对象,年审期核查一次;

(二)家庭收入相对稳定、来源比较明确的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三)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收入幅度波动大、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群众有异议的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一户一证一折,持证持折给予相应救助。

第二十六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管理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编号管理的要求,设立专柜保存。农村低保家庭档案材料应包括:农村低保申请书、家庭成员证件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审批表、变动调整(注销)表、评议记录及农村低保办理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区民政局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监控系统,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低保家庭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十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审批程序、保障情况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对群众咨询、投诉、举报等事项,进行书面登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同意纳入农村低保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纳入农村低保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向农村低保对象吃、拿、卡、要、刁难的;

(三)、,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第三十条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停止发放农村低保金;骗取农村低保金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享保期间,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二)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

第三十一条侮辱、殴打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干扰、妨碍农村低保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民政所低保个人工作总结范文4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情况

制度完善

一、调查情况介绍

本次调查采用判断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抽取样本。第一步,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的高低从河南省18个省辖市中抽取了经济条件较好地区一一郑州,经济条件中等地区一一周口、新乡、驻马店,经济条件较差地区一一济源。第二步,在上述五个地区分别抽取新农保试点地区荥阳(郑州)、扶沟(周口)、辉县(新乡)、平舆县(驻马店)和济源。第三步,在抽中的五个地市各自抽取两个村作为调查点,这样一一共抽取到10个村。最后,在捕中的10个村中,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每个村抽取25个家户开展调查,这样一共抽取剑250户农民进行调查。

在收集资料方法上,我主要采用问卷法收集资料。调查对象为试点地区的农民,本次调查一共发放问卷250份,回收问卷250份,有效问巷250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100%。

从调查对象的构成情况看,年龄在20以下的占21.2%,20~29岁的占25.6%,30~39岁的占13.2%,40~49岁的占14.0%,50~59岁的占10.0%,60~64岁的占7.6%,65岁及以上的占8.4%。其中,男性140人,占56.0%,女性110人,占44.0%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小学及以下50人,占20.o%,初中104人,占41.6%,高中(职高、中专、技校)62人,占24.8%,大专15人,占6.0%,本科19人,占7.6%,研究生没有。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1.政策宣传效果差。对广大农民来说,新农保是一个前所未闻的新事物,因此,在新农保推行之初,如何将这一制度宣传好,将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推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时至今日,新农保政策宣传的效果如何?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了解得怎样?实地调查的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中,49.5%的认为对新农保政策了解得一般,20.6%的认为不太了解,4.2%的认为很不了解,25.2%的认为比较了解,认为十分了解的被调查者仅占0.5%。调查结果告诉我们,新农保政策宣传的效果并不理想。进一步调查的结果显示,试点地区有60.5%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地政府部门的宣传工作一般,有17.7%的被调查者认为不满意,有2.3%的被调查者认为很不满意,认为比较满意和很满意的被调查者仅占19.1%和0。5%。这组数据进一步证实了新衣保政策宣传效果比较差的现状。

2.强迫农民参保的情况依然存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新农保实行农民自愿参保原则,试点时,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片面追求参保率。调查结果显示,有94.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地乡(镇)政府不存在强迫农民缴费参保的情况,但是,也有5.6%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地乡(镇)政府存在强迫农民缴费参保的情况。同时,调查结果还显示,有92.5%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存在村干部强迫农民参保的情况,但是也有7.5%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所在的村有村干部强迫农民参保的情况。上述调查结果反映了在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有一些乡镇干部和村干部为了片面追求参保率而强迫农民参保缴费。

3.弄虚作假情况时有发生。根据调查员反馈的信息可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几乎都存在一些弄虚作假的现象,概括来讲,主要有四类:一是农村中许多16~17岁甚至20几岁的年轻人(不是学生)假冒学生名义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与义务,一些村干部有意隐瞒事实真相,一些乡镇工作人员也睁只眼闭只眼,听之任之。二是许多农民为了享受国家的基础养老金,常常会要求自己的儿子缴费参保,而自己符合参保条件的女儿缴费的却比较少,这一现象在农村试点地区表现得比较普遍。三是个别不满60周岁的农民为了提前领取基础养老金而虚报年龄,相关政府部门不仅没有杜绝此种行为而且还为其开启方便之门。四是个别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为了享受基础养老金,而动用各种关系网络获取农村户口进而达到参保目的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4.农民的参保能力弱。所谓参保能力就是指农民参加新农保,对所需要缴纳的保费能够承受的能力。一般来讲,农民参保能力的强弱跟他的家庭收入水平紧密相关。为了了解农民的收入情况,我们设计了一个题项:“2009年您家庭总的现金纯收入是多少?”调查结果显示,2009年家庭总的现金纯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被调查者占到总数的61.2%,2009年家庭总的现金纯收入在10000~30000元之间的被调查者占到总数的37.2%,2009年家庭总的现金纯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被调查者占到总数的1.6%。由此可见,大多数农民的年现金收入水平比较低,经济收入水平低决定了农民缴费参保的能力比较弱。

5.部分农民继续参保意愿弱。农民是否打算继续参保直接影响着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调查结果显示,2009年底已经参保的农民打算到2010年底继续参保的人数占到88.4%,有11.6%的被调查者不想继续参保。这组数据说明,已经参保的农民中大多数人打算继续参保,但也有少数人可能会放弃参保。通过深入访谈,调查员了解到农民不愿意继续参保的原因很多,比如,没有钱、政府财政补贴少、养老金水平低等,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担心政策有变,基础养老金能不能及时足额发放。

6.养老金水平低。以河南省新农保试点之一的长葛市为例,根据长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测算办法,一位农民如果按照100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为5年,那么该农民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64.68元,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为4.68元,基础养老金为60元;如果缴费年限为10年,那么该农民月领取标准为69.35元,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为9.35元,基础养老金为60元;如果缴费年限为15年,那么该农民月领取标准为74.03元,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4.03元,基础养老金为60元。一位农民如果按照500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为5年,那么该农民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79.06元,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9.06元,基础养老金为60元;如果缴费年限为10年,那么该农民月领取标准为98.13元,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8.13元,基础养老金为60元;如果缴费年限为15年,那么该农民月领取标准为117.19元,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为57.19元,基础养老金为60元。从上述数据可知,即使按照最高缴费标准500元,最长缴费年限15年计算,农民能够领取的养老金也比较少,很难满足其老年的基本生活开支,这与新农保“保基本”的政策目标相差甚远。

7.部分地区基础养老金未能及时足额发放。为了了解新农保试点地区基础养老金发放情况,我们专门设计了两个题项,第一个是:“您村∞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经参保)是否每月都能按时领取基础养老金?”被调查者中有128人回答了此问题,其中71.9%的被调查者反映自己所在的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经参保)每月都能按时领取基础养老金,也有4.7%的被调查者反映自己所在的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能每月按时领取基础养老金。第二个是:“您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经参保)是否每月都能足额领取基础养老金?”被调查者中有127人回答了此问题,有66.1%的被调查者反映自己所在的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经参保)每月都能足额领取基础养老金,但是,也有3.9%的被调查者反映自己所在的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能每月足额领取基础养老金。 转贴于

三、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对策建议

1.搞好政策宣传工作。在新农保试点初期,搞好政策宣传工作至关重要。针对当前新农保宣传的现状,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改进:首先,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常抓不懈。当前许多新农保试点地区主要采用集中宣传方式,然而集中宣传时间非常短,一般在半个月左右,而且之后很少再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工作,这就使广大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一知半解。因此,我们建议相关政府部门要把祈农保宣传工作作为一种常态,常抓不懈,才能使这~政策深入民心。其次,要提供宣传工作所必需的资金支持。“由于资金的制约,许多地区在普及宣传手段的选择、活动的开展、普及宣传所必需的设备(车辆、计算机、电视、话简等)的调集方面都存在困难。资金不足还严重制约着从事普及宣传工作的人员的保障和扩充。”第三,提高宣传人员的专业素质。新农保普及宣传工作主要是由乡镇和村干部具体实施的,他们尽管接受过相关培训,但是在解释复杂的农保政策、进行有效的普及宣传时表现出专业素质的不足。最后,创新政策宣传的工作方法。张贴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手册等几乎成了所有试点地区惯用的宣传方式,这些宣传方法固然重要,但是宣传效果往往较差,很难使/~大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为了提高工作成效,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调研对农民进行分类、细化,然后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法,使宣传工作做得更细致、更扎实。

2.制定合理的缴费标准。新农保缴费标准的制定一定要与农民的实际参保能力相符合。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中,有38.1%的认为个人缴纳保险费部分占年人均纯收入的5%比较合适,在所有选项中位居第一;14.6%的认为6%比较合适;11.7%的认为10%比较合适;11.2%的认为9%比较合适;10.7%的认为7%比较合适;5.4%的认为8%比较合适;3.9%的选择了“其他”;2.4%的认为11%比较合适:2.0%,的认为12%比较合适,所占比例最低。由此可见,多数农民希望缴纳的保险费不要超过其年人均纯收入的5%,这是政府在制定个人缴费标准时应当把握的一个基本尺度。

3.加大政府补贴的力度。目前新农保推行中政府补贴的还比较少,距离广大农民期望的水平还相当远。那么,农民期待的政府补贴是多少呢?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中,45.4%的认为政府补贴占总保险费的1/3比较合适;38.5%的认为l/2比较合适;11.2%的认为1/4比较合适;3.9%的认为1/5比较合适;1%的认为1/10比较合适。由此可见,政府在制定补贴政策时需要把握这样一个度,即政府的财政补贴应当占农民总保险费的1/3。

4.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当前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还比较低,无法从根本上解除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也无法实现“保基本”的政策目标,因此,必须强化政府主导意识,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力度,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那么,农民期望的养老金水平是多少呢?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中,39.2%的认为新农保待遇水平达到当地农村平均基本消费水平比较合适,34.8%的认为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比较合适,16.2%的认为达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比较合适,8.8%的认为达到全省农村平均基本消费水平比较合适,1.0%的选择了“其他”。由此可见,农村平均基本消费水平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多数民众期待的标准。

5.提高公共投入的效率。我国新农保公共投入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是投入效率低下。55元的基础养老金对富人来说是锦上添花,可对于穷人来说却是雪中送炭。公共财政支出的目的应该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因此对于那些收入较高的农民不应该发放基础养老金。新农保政策关注的重点应当老年农民最基本生活的保障,对于富人而言,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已经得以解决,相反,低收入群体和没有能力缴费的那部分群体更应该受到政策关怀。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瑞典养老金制度改革的经验,只对那些低收入者给予最低保证养老金,有能力的人全部缴费,这样,才能集合有限的财政支出用在最需要的低收入人群身上,提高他们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进步。

民政所低保个人工作总结范文5

[关键词]收入分配差距;税收调控;财税政策

一、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实证分析

居民收入包括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两个方面,居民收入差距是指居民因收入状况不同而导致收入上的高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居民收入差距总水平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国际上通用基尼系数来测量和判断一国贫富差距的状况。一般认为,基尼系数0.3~0.4表示相对合理,通常以0.4作为警戒线。我国基尼系数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在0.3以下,到90年代以后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4,2001~2007年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9、0.454、0.458、0.465、0.47、0.46和0.48。按照国际通行的判断标准,我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的国家行列。

2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水平巨大。城乡居民收入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可以反映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基本状况。由表1看出,1997~2006年城乡人均收入差从3070.2元扩大到8172.41元,翻了两倍还要多;2006年我国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到了3.28:1。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享有各种补贴、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隐性收入以及农民尚需从纯收入中扣除三提五统和用于再生产的部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约为5:1~6:1。

3 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水平日益增大。我国地区差距的扩大,相当一部分表现在东部、中部、西部的地区间差距上,特别是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差距非常明显。2006年底,我国上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达到20667.91元(全国最高),而最低的新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只有8871.27元,东部的城镇居民收入是西部的2.33倍,即由1978年的1.6倍扩大为2006年的2.33倍;2006年底,我国上海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138.65元(全国最高),而最低的贵州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984.62元,东西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对差距由1978年的2.1倍扩大为2006年的4.60倍,地区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

4 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度扩大。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各行业间工资水平参差不齐,差距越来越大。按照《中国统计年鉴》(1996~2006)对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组,1995年收入最高的是航空运输业,收入最低的是农业,收入最高值和最低值的比值为3.87;2005年收入最高的是证券业,收入最低的是林业,收入最高值与最低值的比值为5.68。另外,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不仅如此,高收入行业员工一般还享有高福利,进一步拉大了与低收入行业员工的实际收入差距。

二、从财税视角分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

收入分配差距可以从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中去考察。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被称为第三次分配。

1 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原因。在初次分配领域中,除了个人努力、资源、禀赋不同等合理因素造成的差距外,还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1)行业垄断经营、竞争条件不平等。平等竞争、限制垄断是保证收入分配秩序公平、合理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政府在限制垄断、鼓励平等竞争方面缺乏有效的政策,一些地区、行业及单位利用行业垄断因素和不平等竞争条件来垄断市场,获取巨额利润,造成了与其他地区、行业及单位收入差距的悬殊,加大了行业间城镇居民收入的差距。(2)非法收入的滋生。非法收入在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收入分配范畴,但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制度尚不健全,存在走私贩私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暴利以及利用手中权力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巨额资金等行为,通过这些途径获得巨额收入的人虽不多,但所获得的收入额是巨大的。由此造就了一批高收入阶层,从而加大了社会上的两级分化。

2 收入再分配中的原因。(1)我国现行税制不完善导致税收杠杆不能充分发挥调控作用。第一,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用以矫正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税种,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太高不利于刺激人们的工作积极性,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其次,课税模式不科学产生了不公平问题。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容易出现综合收入高但所得项目多的纳税人可能不纳税或少纳税,而综合所得低但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最后,不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缺乏人文关怀,反而会加重低收入者负担。现行分类制下在费用扣除上实行“一刀切”,不考虑家庭因素,表面上达到了公平,实际上由于每一个纳税人负担不同(如赡养人口不一样),却扣除同样的费用,造成税收负担不平衡。第二,财产税调节不力,遗产税与赠与税“缺位”。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既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尽管在名义上可以归为财产税,但其设定的纳税人并非着眼于个人,以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作为基本纳税人的这两个税种,自然不是直接税。而我国目前的车船使用税的定额税率太低。遗产税与赠与税因其税负不易转嫁,可有效调节收入差距,已在许多国家广泛开征,而我国面对严峻的收入差距现实,却在该类税种设置上一片空白,遗产税、赠与税的“缺位”,使税收对个人财富的调节长期乏力。(2)财政支出不尽合理,扩大了收入差距。第一,财政对农业投入规模不够。建国以后,通过工农业“剪刀差”等措施,倾斜地发展重工业,使城市优先发展,导致城乡之间的发展基础不同。改革开放后,国家对城乡改革力度也不同,对于城市采取了倾斜的财政政策,而财政对农业支出增长较慢。1994~2006年全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从532.98亿元增加到3172.97亿元,增长了595.3%,其中全国财政支农支出从399.7亿元增加到2161.35亿元,增长了540.7%,而同期财政总支出从5792.62亿元增加到40422.73亿元,增长了697.8%,10年间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财政支农支出比财政总支出增长分别慢了102.5、157.1个百分点,使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从1994年的9.2%下降到2006年的7.85%。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很多欠账,使城乡居民收入和城乡居民生活环境存在很大差距。第二,社会保障政策薄弱,扩大了收入差距。市场竞争是无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可给予缺乏竞争能力者和贫困者一定的物质援助,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公平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只面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大型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很少能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而且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筹集的,由于其规范性、约束力差,在筹资过程中的阻力大,企业拖欠、拒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较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使我国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缺乏法律及制度保证。另外,农民能够享受的社会保障极少,养儿防老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形式。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均等性,使得城镇居民内部、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第三,教育机会不均等。内生增长理论认为,劳动投入过程中包含着因教育、培训及职工再教育而形成的人力资本,受教育程度的高低成为影响收入分配差距的一项重要因素。从各国实际情况看,公共教育支出占gnp的百分比与基尼系数呈反比关系,而我国公共教育支出占gnp的比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5个百分点,也低于低收入国家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我国目前教育投资不足,分配不均:教育资源过多地向大中城市倾斜,农村地区、西部地区投资明显不足,加大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第四,转移支付均等化效果不明显。分税制后,转移支付在不断走向规范和完善,但从运行结果来看,均等化效果不明显,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在继续扩大。到2006年,人均财政收入最大值地区(上海8683.60元)是最小值地区(518.17元)的16.76倍,人均财政支出最大值地区(上海9892.93元)是最小值地区(安徽1538.84元)的6.43倍。原因有二:一是目前的税收返还以维持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的倾斜原则,这使得转移支付不仅没有实现地区收入均等化的目标,反而加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二是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偏大。作为有条件转移支付的各类专项,一般不具有均等化的效果,因为大多是配套的专项拨款,获得拨款的大多为发达地区。

3 第三次分配发展相对滞后。在西方国家,慈善公益事业较为发达,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方式的捐助活动,许多富人的财产被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到了穷人手中。在一些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等第三次分配的总量大约占gdp的3%~5%。以美国为例,该国目前共有160万个非营利组织,掌握的资金高达6700亿美元,占全国gdp的9%。截至2004年底,中国慈善机构获得捐助总额约50亿元人民币,仅相当于中国2004年gdp的0.05%,善款占gdp的比重很低,第三部门的作用相当有限。对纳税人而言,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将其一部分收入用于公益性捐赠,符合规定的可以分别按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然而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可见,目前对捐赠的扣除比例偏低,不利于刺激个人和企业进行更多的公益性捐赠。

三、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财税对策

1 初次分配领域的财税对策。(1)打破行业垄断,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国家要加强对垄断行业分配的监控,制定工资指导线,加大对工资福利过高、增长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调控力度。另外,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垄断利润归国家所有,针对垄断行业利润过高的现象,可以进一步征收暴利税。(2)坚决取缔各种非法收入。重点打击以权易钱、倾吞公有财产、走私贩毒、假冒伪劣、欺诈行骗等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收入,规范财政法规,严惩分子。

民政所低保个人工作总结范文6

关键词:消费需求财政因素政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经济以两位数增长速度在发展,仅2007年GDP达到24.66万亿元,比2002年增长65.5%,从世界第六位上升到第四位[1]。经济的发展使人们消费需求得到不断满足,但是投资与消费关系不协调的问题也更加突出。2007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137239亿元,占GDP比重55.6%,高于2006年的52.5%。可见,近两年我国经济过度依赖投资,消费需求不足的状况亟待改善。

一、影响消费需求的财政因素

(一)收入分配政策

目前中国贫富差距有扩大趋势,最高与最低收入者收入差距达到18倍左右,我国20%的高收入家庭拥有80%储蓄存款。城乡收入也从1978年的2.58:1提高到2007年的3.32:1,如果再加上医疗、教育、失业等保障等非货币因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达到六七倍。如果用基尼系数衡量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根据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提供的标准:基尼系数在0.4以上为差距过大,而我国2007年基尼系数为0.48。收入差距与居民总体的平均消费倾向是负相关关系,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比重越高,居民总体的平均消费倾向就越高[2]。

(二)税收政策

在不考虑进出口条件下,社会总需求由居民消费需求、厂商投资需求与政府购买支出三部分组成,其中消费需求是国民收入和税收的函数,投资需求是真实利率的函数。假设厂商投资需求与政府购买支出不变,只改变税收,在居民消费需求是税收减函数的情况下,减少税收可以使居民消费需求扩大。

不同的税种的影响方式与程度不尽相同:个人所得税。增减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居民收入水平、从而调节居民消费和储蓄行为最直接的手段。提高个人所得税,减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削减居民消费支出,具有抑制消费需求的效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加,通过减少股利所得而具有抑制居民消费支出的作用。在公司所得税可以转嫁的情况下,产品价格上升,导致实际收入下降,因而具有抑制消费需求的作用;消费税。消费税增加,使产品的含税价格上升,导致消费者实际可支配收入减少,造成居民消费支出减少。消费税增加对低收入阶层的课税负担加重,由于低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一般较高,故消费税的增加将会降低消费者需求总量。

(三)社会保障政策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打破了传统的“广就业、低工资、高福利”以及由政府和企业“统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战略从补贴和福利转向市场,公费医疗、义务教育、全面就业等都面临着解体的危胁。这既降低了居民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又直接要求规避风险内生化,人们必须调整收支结构及消费与储蓄的比例,可能推迟消费而增加储蓄。社会保障收入的再分配有利于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和扩大消费需求,而且其再分配的效果是明显的,如1982年英国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与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税前收入比为120:1,经过社会保障等的再分配后,最终收入比变为4:1,收入差距缩小幅度相当大。

二、刺激消费需求的政策建议

(一)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努力增加居民,尤其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

提高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一方面,要加强对城镇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的补助,完善城镇“低保”制度,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整和提高“低保”与“最低工资”的补助标准。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再就业工程的投入。我国低收入人口占城镇居民20%以上,而下岗是低收入阶层形成的最主要原因,下岗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培训应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3]。

农民增收的根本出路在于“非农化”。一方面,要延长农产品加工链条,实现生产产品的“非农化”;另一方面,要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步伐,鼓励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和定居,实现农村居民的“非农化”。要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的投入,实行对农民种粮和购买化肥的直补政策。要加强农村商品流通设施和商业网点、水电路以及通讯设施等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的居住和消费环境,为农村居民扩大消费创造良好条件。

(二)强化税收杠杆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控、平抑和监督作用

可以考虑在现有税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扩大累进程度,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办法,加大收入由高收入阶层向中低收入阶层转移力度。2006年元月起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有专家估计,仅此一项政策可使居民当年消费的增长速度提高0.5个百分点[4];调整和完善消费税。适当调整征收范围,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资源消耗品、不利于环保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要优化税率结构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对需要加大调节力度的适当提高税率。通过开征物业税、燃油税,规范房地产、汽车交易环节等相关税费征收政策,以减轻消费者购买汽车、住房等税费负担,抑制房地产投机等各项措施,将潜在的消费转化为现实的消费行为,刺激居民消费需求[5]。总之,要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缓解社会贫富悬殊矛盾,体现社会公平。

(三)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着“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重点是要构建覆盖城乡贫困人口的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将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其次,加大财政对科技、教育事业的支出比重。要适当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和职业培训支出比重,要完善义务教育的免费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生的资助制度,要建立中央对中西部地区基础教育转移支付力度。最后,稳步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医疗卫生系统,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在农村,进一步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患病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此外,建立重大公共传染疾病的防治保障制度,也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

[2]黄久美,居民收入差距影响消费需求的实证研究,商业时代,2006年6期

[3]李俊霖,莫晓芳,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消费需求与经济增长,统计与决策,2006年5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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