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民间故事范例6篇

四大民间故事

四大民间故事范文1

关键词:四大民间故事 结构主义 二元对立 母题

结构主义在西方首先是一种研究语言的方法,后借以对文学作品作分析评价。结构主义是从语言学家索绪尔的《普通语言学教程》中衍生出来的研究作品的一种方法,用结构主义来分析四大民间故事,来认识此类故事背后所传达出来的深刻意蕴。

一、四大民间故事情节发展的不变结构

在结构主义学者看来,同类型叙事性文学作品,无论是从共时还是历时的角度看,其内在的结构是不变的,而变化的只是人物、环境或故事情节等因素。同一类属的故事,尽管发生许多细枝末叶的变化,但是其基本的结构是不变的。普洛普认为:“我们将功能理解为一个人物的行为,该行为是根据其在情节展开之中的意旨来决定的。”[1]像四大民间故事所讲述的都是“大故事”,至于你在不同时代,因为不同的需要,可以添加不同的人物,甚至故事情节,使其变成一个个内容有所不同的故事,但其内在结构是不变的.这一现象普洛普在研究俄国民间故事时就发现了,他通过对100个俄国民间故事的研究发现,尽管不同的民间故事有不同的人物和事件,但他的叙述结构却往往相似甚至相同。正如列维·施特劳斯的神话研究中指出的,不需寻找“可靠讲法”或“较早的讲法”,也不需要寻找“唯一讲法”。

由此我们来看一下,四大民间故事的情节发展:梁祝故事里,祝英台路遇梁山伯,祝英台女扮男装和梁山伯一起读书,情意相投并暗许终身,马文才逼祝英台嫁给他,祝英台投墓殉情。在白娘子与许仙的故事里,白娘子遇许仙,共舟而行后来结为夫妻,法海阻止白娘子和许仙在一起,白娘子寻夫水漫金山寺,白娘子被压雷锋塔。在孟姜女和万喜良的爱情传说里,孟姜女后园遇万喜良,两人相爱成为夫妻,官吏抓走万喜良, 孟姜女千里寻夫,哭倒长城。在牛郎和织的传说中,女牛郎遇织女,两人结成夫妻,但是王母抓回织女,牛郎追赶,最后银河相隔。我认为四大民间故事情节发展有固定结构:即男女主角相遇+情投意合+情感受到阻碍+为情感而反抗+结局失败。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四大民间故事都是一种类型的,结构是固定不变的,变的只是每一个故事的内容。

二、二元对立的建构与消解

列维·斯特劳斯引入了语言学家的“二元对立”研究模式,他把内在“功能”不变的“大故事”分成一个个结构的成分,从而从这些成分中找出彼此对立与联系的一些因素,从“二元对立”结构的发展、变化、消解中,发现故事深层意义,达到对故事“现实价值”的认识。

首先我们来分析《梁祝》故事中人物的二元对立:一边是梁、祝要追求自由幸福的婚姻,一方是以祝父为代表的强烈反对,对立双方已很明显。在《白蛇传》中的人物关系对立:一面是白娘子要和许仙生活在一起,另一面是以法海为代表的强烈反对。在《孟姜女》里,孟姜女与万喜良结为夫妻,幸福的生活刚开始,但是对立面又出来了,官吏为代表的反对者把万喜良抓走了。在《牛郎织女》里,织女来到凡间和牛郎织布耕地,但是反对者王母娘娘出现了,抓走了织女,两人从此隔着一道银河。对立决不停留于此,必须是一个动态的结构,随着故事本身的发展而发展,同时这一结构也要相应地作出调整。造成这些爱情悲剧的并不仅仅是反对者这么一个人,反对者只是某个观念的代名词而已,他是维护某种制度或秩序的一个工具。所以这并不是两个人与一个人的对立,而是两个人与一群人,更准确的说是一种社会观念或社会制度了。而像梁山伯与祝英台是私自许婚,白娘子和许仙是人与妖相恋,孟姜女与万喜良是与逃犯结婚,而织女和牛郎人与神想爱。些在正统的观念里面都是大逆不道的事情。所以,阻止“异类”的行动出现了:马文才逼婚、法海来降妖、万喜良官吏被抓走、织女被王母娘娘抓回天上。这一深层结构中实际上反映了人类生存和发展中“异类与正统”、“自由与限制”的矛盾冲突。

二元对立结构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它会从最先的对立走向最后以一种圆满的方式得以消解,从中可以揭示故事价值的所在。祝英台和梁山伯化作一双蝴蝶飞走,以这样浪漫方式化解二元的对立,寄予着人们的理想。白娘子出塔,与许仙再续前缘,让孟姜女哭倒长城,报复暴君,让牛郎和织女在鹊桥相会,一解相思之苦。

三、主要母题的分析

列维·施特劳斯说:“神话的实质并不在于它的文体,它的叙述方式,或许它的句法,而在于它所讲叙的故事。” [2]对四大传说作结构主义分析,要真正展示这一类故事结构的演变,那么我们有必要对其母题进行分析。母题是民间文学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其具体内涵就是指贯穿在同一类型题材故事中统一不变的某些因素,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它可以表现为某些思想观念、形象或者意象。这些母题总是不自觉地在同类故事中以程式化的情节体现出来,并以某种序列组合起来,形成了完整的故事架构。

祝英台路遇梁山伯,白蛇断桥遇许仙,孟姜女后园遇万喜良,牛郎织女河边相遇,故事由此进入一个美妙的开局,男女主人公共度了一段美好时光。但是反角出场,马文才要娶祝英台,法海藏许仙,官差抓走万喜良,王母抓走织女,有情人被迫分离。故事到这里泛起波澜,不过主人公为了爱情奋起反抗,梁祝楼台相会,白蛇的水漫金山,孟姜女千里寻夫,牛郎追赶织女,故事进入了高潮。人们期待着主人公的抗争的胜利,然而最后,祝英台悲愤的投墓了,白蛇被压雷峰塔下,孟姜女不停地哭泣,牛郎与织女两人银河相隔,我们看到爱情最终还是在悲伤中落幕了。但是织女与牛郎虽终年分离但矢志不渝,梁山伯与祝英台最终化蝶双飞。白蛇废弃千年修炼的正果,被压于雷峰塔下仍痴情不改。孟姜女历尽艰难,千里寻夫。在悲情的结局中我们还能寻找到一些希望,得以慰藉。

以上用结构主义方法对四大民间传说进行粗略的分析,旨在发现这类故事内在深层结构中某种相同的语法,通过二元对立结构的分析,发现隐藏在故事背后深层次的意义。用这种“二元对立”模式分析作品,可以启发人们从更深的层面上去追索故事自身的逻辑和结构原理,进一步探索其文化价值,这是有深远意义的。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有可能从多角度去研究文学作品,发现隐藏于作品中的价值。

参考文献:

四大民间故事范文2

关键词:湘西巧女故事类型

在传统的民间故事中,有一类故事因其致力于表现女性才智,而被称为“巧女故事”。这类故事讲述的是民间女性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与活动,通常以女主人翁为中心,以家庭或家族问题为核心而借以展开,主要展现了民间女性在解决难题时的机智慧黠和迎接挑衅时的勇敢泼辣。这类故事中既有已婚的妇女,也有未婚的姑娘,她们在遇到难题时,大胆与邪恶势力作斗争,其中体现出的女性才能与智慧,不仅大大增强了故事的趣味性、艺术性,同时也使这类故事在民间广为流传。

目前,学术界已对巧女故事进行了相当的研究,但放眼全局,学者们的研究大多是从全局出发,从整体上对我国的巧女故事进行探讨,而单独就一个民族或者是一个地区进行研究的论文却寥寥无几。因此,本文立足于湘西地区,拟对流传在该地区的巧女故事的类型作一番探讨。

湘西地区的巧女故事在民间流传甚广,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广泛,社会人物的多样以及民族、地区的差异,使得湘西地区流传的巧女故事呈现出纷繁不一的思想倾向和故事内容,按照巧女故事的思想内容,湘西地区的巧女故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才智型

这类故事在湘西地区流传较广,其重在表现女主人翁的过人才智,她们凭借自己的机智、勇敢和才能,巧妙地解决了各种与家庭或家族有复杂纠葛的难题,坚定地维护自家的威严和自身的利益。由于此类故事内容较为庞杂,在此,我们可以将其再细分为以下几种小类:

1.智解隐喻型。这种故事的难题通常是公公提出的隐喻或者谜语。譬如,公公准许三个媳妇回娘家探亲,对她们分别提出下列要求:大儿媳可去三五天,二儿媳可去七八天,三儿媳可去半个月,同天去,同天回。返回时,要分别带礼物回来,这些礼物都是隐喻谜语,如“红心萝卜”,“无脚团鱼”,“没有尾巴的鲇鱼”等。这些难题最后被三儿媳妇或者三人路遇的巧女破解:三五天相乘,七八天相加都是十五天,三人都可回家半个月,所带的礼物分别是“鸡蛋”,“糍粑”,“鞋子”等。其中,不同的文本故事会出现不同的隐喻,如有的故事中公公索要的是“空心大米”(炒米),“烧不燃的灯草”(粉条)等。此外,还有智破其它隐喻的类型,在此不再累叙。代表性的文本有:《聪明的媳妇》[2](苗族),《四个媳妇当家》[2](苗族),《选当家人》[3](苗族),《机敏的四媳妇》[3](苗族),《巧妹》[4](土家族),《荆妈妈智破画意》[4](土家族),《聪明的姑娘》[7](土家族),《聪明的三媳妇》[8]等。

2.反问难题型。这类故事也称“以难治难”型。故事中通常是县官或者书生故意出题刁难某农妇,这些难题不是模棱两可就是不着边际,或是有意羞辱对方。农妇没有直接回答难题,而是针锋相对地提出一连串的同类难题反问或反嘲对方,迫使对方羞愧服输。湘西地区常见的以难治难的互问有:男问:“你公公一天能锄多少锄头的地?”女后问:“你一天骑马走多少步?”;男将一只脚踩在马镫上,另一只脚落在地上,问:“你看我现在是上马去还是下马来?”女将双脚跨在门槛上,一脚门里一脚门外,反问“你看我现在是进门还是出门?”在不同的文本中,还有男向女要河水那样多的油,山一样重的米,天一样大的布,女则要求对方先舀一舀河水有多少桶,称一称山有多重,量一量天有多宽以便自己照数去准备。巧女针对对方的难题给予同类的反问,且难倒对方,这些充分体现了巧女的聪明才智。这类反问难题的情节常常和其它类型结合在一起,构成复合型故事。代表性的文本有:《深山里嫁来的新媳妇》[2](苗族),《聪明的媳妇》[2](苗族),《县官的儿媳妇》[2](汉族),《银妹》[2](苗族),《选当家人》[3](苗族),《聪明的阿娜》[3](苗族),《巧妹》[4](土家族),《公鸡蛋》[6],《万事不求人》[8],《巧媳妇与贪和尚》[8]等等。

3.巧妙避讳型。这类故事公公的姓名里有个字音在生活中常常使用,按中国传统的禁忌习俗,晚辈儿女、媳妇在说话时应回避这些字音。某公公名字中有“九”字,公公本人或者公公的朋友有意考验儿媳,对话中大量使用“九”字或与“九”谐音的词语,以此为难题考验媳妇能否避讳,结果儿媳巧妙地避开了“九”字,赢得了公公以及众人的赞赏。她所运用的替代词语为:“九”字是“三三”,“九月九日”是“重阳”,“韭菜”称“扁扁葱”,“酒”称“包谷烧”等等。代表性的文本有《老汉考媳妇》[3](苗族),《九老汉考媳妇》[9](苗族)等等。

4.巧语妙对型[10]。这类故事通常表现为以对联、对诗、对歌等机智语言取胜对方的类型。有时,也体现为通过巧妙的语言,来反讽对方,达到维护自身尊严和自身利益的目的。故事中巧女们对答如流,妙语连珠,直逼得对方心服口服。如在《聪明的苗姑》[3](苗族)中,一个不务正业的青年瞧见阿美在桥下洗衣,便大声念道:“有木念做‘桥’,无木也念‘乔’;去了‘桥’边‘木’,添‘女’念成‘娇’;娇妻就恋伴,娇妻呀,娇妻我来了。”阿美一听,知道来者不善,便回敬道:“有‘米’念做‘粮’,无‘米’也念‘良’;去掉‘粮’中‘米’,添‘女’变成‘娘’,是娘就叫子,儿子呀儿子玩去吧!”巧妙地维护了自身尊严。代表性的文本有:《秀才戏村妇》[2](土家族),《农妇巧对渡工》[3](苗族),《聪明的苗姑》[3](苗族),《姐姐和先生》[3](苗族),《同船过渡》[4](土家族),《俏丫头巧续七言诗》[4](土家族),《农姑巧对先生对》[4](土家族),《为娘该吃这碗菜》[7](土家族),《三姑娘》[7](土家族),《聪明的妇人》[7](汉族),《聪明的妻子》[8]等等。

5.反暴抗恶型。这类故事通常以巧女为中心而借以展开,当巧女的生命安全、自身的利益或家庭的利益受到威胁或者损害时,如受到公公的调戏、裁缝偷布、公公受骗等,巧女巧妙与恶势力周旋,并最终获胜。代表性的文本有《麻姑抗租》[1](苗族),《熊娘家婆》[2](汉族),《两姐妹和骗子》[2](苗族),《智杀老虎婆》[5],《熊娘家婆》[6],《裁缝偷布》[7](土家族),《三个媳妇戏公公》[7](土家族),《舌头计》[8],《菩萨显灵》[8],《公公告媳妇》[8],《熊娘家婆》[8]等等。

6.抗争命运型。这是一类很有湘西特色的民间巧女故事。故事中,巧女的长辈(通常是父亲)认为世界上“由命不由人”,而巧女们坚信世上是“由人不由命”,由此引发冲突,长辈将女儿赶出家门,而女儿通过自身努力,最终过上幸福生活,证实了“由人不由命”的真理,洋溢着进步的精神。代表性的文本有:《世上由人不由命》[1](苗族),《万般由人不由命》[2](苗族),《由人不由命》[8]等等。

(二)贤惠孝敬型

这类故事在湘西地区民间流传较少,较之于才智型巧女故事其故事内容也较为单薄,情节内容多为贫困儿媳以自身器官孝母。如《朱氏割肝》[6]中,讲述的就是三媳妇朱氏以自己的肝脏为药引为婆婆治病的故事。由于流传的文本较少,且故事情节较为单一,其总体艺术成就不高,但这类故事中蕴含了一定的想象成分和浪漫主义思想,也显现了民间对儿媳贤惠孝敬的期待和肯定。代表性的文本有:《两颗心》[1](苗族),《猪食女孝母》[3](苗族),《朱氏割肝》[6]等等。

(三)自主婚姻型

在封建社会中的女性,在婚姻上只能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完全没有自。这是对人性的践踏和蔑视,造成了无数的悲剧。而流传在湘西地区的民间巧女则大胆突破了这一模式,巧女们自主追求婚姻生活,充满着时代进步的精神。故事中,相亲的通常有数人,巧女们通过富有湘西特色的“四言八句”[11]来考察对方,并最终找到如意郎君,极富地方特色。如《一女许三郎》[1](土家族)中,裁缝、老司和犁田哥三人来相亲,巧女要求三人各讲一个四言八句,哪个讲的好,就嫁给谁。裁缝讲:“一把剪刀两面快,缝起衣来人人爱,钱米挣得千千万,鞋面布儿除在外。”老司讲:“一把司刀两面快,还起愿来人人爱,钱米挣得千千万,猪头羊腿是附带。”犁田哥就讲:“一张犁口两面快,犁起田来人人爱,谷子得了几大仓,前仓吃来后仓卖。”巧女听后,讲到:“梳子篦子两面快,梳起油头人人爱,我有心许配犁田郎,裁缝老司你莫怪。”于是,促成了一对姻缘。代表性的文本还有:《一首山歌定因缘》[1](苗族),《一女许三郎》[1](土家族),《一心爱农民》[4](土家族),《姑娘选郎》[4](土家族),《相郎》[6],《猜谜认亲》[7](土家族),《花鼓团圆》[7](土家族),《查妮细》[7](土家族),《锄头落地养全家》[8],《择婿》[8],《求婚》[9](苗族)等等。

(四)百鸟衣型[12]

“百鸟衣”是一个在我国南方各族中流传极广的故事。故事中青年男女自由结合之后,家庭生活十分美满,其中照例有小伙子离不开美貌的妻子,便把她的画像带到地头,看着她的样子干活,充满农家生活的情趣。然而由此却招来了祸殃。画像被大风刮走,落到了皇帝手中,皇帝看上了画中的女子,并把她强行带入皇宫。丈夫按照妻子的叮嘱,做成百鸟衣穿在身上进宫同她会面,她见了立刻变愁眉苦脸为喜笑颜开,逗得皇帝要同小伙子换穿装,然后她下令卫兵把身披百鸟衣的皇帝当作怪物打死,由小伙子做了皇帝。《百雉衣》[2](苗族)和《布莉和格拉》[9](土家族)是百鸟衣故事在湘西地区的异文。

注释:

[1]吉首市民间文学集成办公室,《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湖南卷・吉首市资料本》内部发行,第483―486页;第497―499页;第511―513页;第554―555页;第580―581页。

[2]凤凰县民间文学集成办公室,《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湖南卷・凤凰县资料本》内部发行,第532―535页;第539―543页;第552―555页;第725―726页;第753页;第804―821页;第830―832页。

[3]泸溪县民间文学集成办公室,《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湖南卷・泸溪县资料本》内部发行,第105―109页;第112―116页;第169―176页;第222―224页。

[4]龙山县民间文学集成办公室,《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湖南卷・龙山县资料本》内部发行,第327―331页;第347―348页;第354页;第374―375页;第397页;第399页;第402―403页;第407页。

[5]花垣县民间文学集成办公室,《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湖南卷・花垣县资料本》内部发行,第328―331页。

[6]永顺县民间文学集成办公室,《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湖南卷・永顺县资料本》内部发行,第235―236页;第375―376页;第412―413页;第433―435页,第450―451页。

[7]保靖县民间文学集成办公室,《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湖南卷・保靖县资料本》内部发行,第437―438页;第455―458页;第482―487页;第501―502页;第552―553页;第601页。

[8]古丈县民间文学集成办公室,《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湖南卷・古丈县资料本》内部发行,第287―289页;第386―392页;第416―422页:第429―431页;第435―436页;第486―487页;第488―490页;第493―494页。

[9]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间文学集成办公室,《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湖南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卷》内部发行,第201―208页;第312页;第334―337页。

[10]江帆,《女性生活智慧的闪光――“巧媳妇”故事解析》,《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37―641页。

[11]“四言八句”是指“旧时婚礼、新人交拜后坐在床沿,妇女以金钱、彩果散掷时所讲的吉利套话,四字一句,共八句。”后来,四言八句与湘西地区的民情风俗紧紧结合,演变成七言四体或七言多体,在嫁娶庆典、开工仪式以及其他红白喜事等方面普遍兴起了讲“四言八句”之风。详细资料见欧湘浦,《湘西四言八句》,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8年,第2页。

[12]刘守华,《故事学纲要》,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56页。

[13]屈育德,《略论巧女故事》,《民间文学论文集》,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91页。

[14]段宝林,《中国民间文艺学》,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第31页。

参考文献:

[1]刘守华,《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

[2]屈育德,《略论巧女故事》,《民间文学》1980年3期。

[3]贾芝,《民间故事的魅力》,《民间文学》1961年12月。

[4]天鹰,《中国民间故事初探》,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1年。

[5]康丽,《中国巧女故事中的角色类型》,《民族文艺研究》2005年2月。

[6]段宝林,《中国民间文学概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

四大民间故事范文3

【关键词】民间故事;乡土情怀;彭祖情怀;人文情怀

一、引言

古称彭城的徐州,又名涿鹿,已有六千年文明史。一方面,从历史发展上看,徐州历史上曾为蚩尤本据,黄帝初都,彭国国都、徐国国都、五省通衢、宋国国都,楚国国都。而徐州又是汉高祖刘邦、南唐烈祖李、南朝宋武帝刘裕、后梁太祖朱温的故里,有“九朝帝王徐州籍”美誉。另一方面,从地理位置上看,徐州“东襟淮海,西接中原,南屏江淮,北扼齐鲁”,素有“五省通衢”之称。因此,徐州是“一州,两汉,三楚之西,乾隆四巡,五省通衢,六千年文明,主席七访,八百寿彭祖,九朝帝王徐州籍,十里长街淮海路。”

徐州民间故事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 是徐州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徐州民间故事通过徐州民众的文学想象, 鲜明地体现出徐州文化的审美价值取向,其中所透露出来的人文情怀对当下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伴随着徐州历史地位的变迁和彭祖情怀的逐渐深入人心,来徐州观光的游客也日益增多。这些游客的到来促进了徐州附近地区和其他地区的经济、文化的交流与繁荣,尤其是民间文化的繁荣。而在这里流传着的大量神话、传说、故事和民歌也随之形成了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的民间口头文学。在《中国民间故事全书:江苏・徐州市区卷》中,不仅反映了徐州人民的精神面貌以及朴素的真善美,同时也完整地保存了这笔宝贵的民间文化遗产。本文试图以徐州民间故事作为研究对象,尝试探讨徐州民间故事的文化意蕴。

二、徐州民间故事的文化意蕴

徐州民间故事是彭祖文化同民间文学结合的产物。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徐州民间故事经历了初创,删改,完善定型的过程,以鲜活的徐州方言将民间的神话、传说、故事、笑话和生命体验入一体。其中既反映了普通民众对幸福生活的追求也反映了徐州人民朴素的真善美。

(一)乡土情怀

和所有的民间文化一样,徐州民间故事由于来源于广大劳动人民的智慧。徐州的民间故事,正是徐州人酸甜苦辣、喜怒哀乐的文学性及艺术性的表述。一方水土,一方风习,一方歌哭,一方气度。徐州的民间故事必然也用它机智、幽默、乐观、明朗的旋律,表现着徐州的城市精神与市民情绪。

“佳处未易识,当有来者知”,“两汉看徐州,秦唐看西安,明清看北京”。徐州不仅有狮子山楚王陵、龟山汉墓、戏马台、泗水亭、霸王楼、歌风台、拔剑泉、子房祠、王陵母墓、羊鬼山展亭、汉兵马俑等两汉文化遗存,还有江苏柳琴、徐州梆子、徐州琴书、徐州剪纸、徐州香包、徐州鼓吹乐、邳州跑竹马、邳州纸塑狮子头、丰县糖人贡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谓是徐文化的集大成者,所有的这一切在徐州民间故事中都被寄予了美丽的传说。

在徐州民间故事中,民众将自己对世界的认知,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家乡本土的热爱融入徐文化中,以民间故事的外衣展现出来。这些传说将徐州的胜景、特产与风情联系起来,而故事中又流露出了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向善离恶的伦理坐标,知恩图报的道德观念等。这些都深深地埋藏在民间心理中佐证着徐州传承至今的重义轻利的民风。故事中主人公多为“杨百万”、“周老四”、“张三”等有名有姓的人,故事情节大都遵循重义轻利的原则。而这些故事把徐州山的一山一石,一湖一泉附着以美好的传说借以寄托普通劳动人民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对家乡山山水水的厚爱的故事,投射出浓厚的乡土情怀。这种乡土情怀决定了徐州民间故事保持了难能可贵的原创性。因此,无论是神话传说、彭祖传说、楚汉故事,还是乾隆传说、文人故事、山水传说等作品都带有鲜明的徐州本地特色。

(二)彭祖情怀

妇孺皆知的彭祖,他的高寿的故事,在先秦诸子散文中多次被提到。但关于彭祖的故事最早生成是在徐州地区。相传彭祖姓钱名铿,是颛顼大帝的玄孙。他非常勤劳、善烹饪、重养生。因献“雉羹”给尧,治好了尧的厌食症,被尧封于大彭国。直活到八百八十岁才无病而终。徐州的百姓非常敬仰他,尊称他叫彭祖。据说彭祖早在4000多年前就在彭城发明了彭祖气功健身法――导引术,首开了武术文化先河。同时,彭祖又是我国烹饪界公认的始祖,彭祖情怀因而刻在了徐州人的心中,在民间故事中尤其突出。

的确,在徐州民间故事,如《柳毅外传》、《猪八戒出世》、《误用差官》、《鸡冠花的来历》、《盘龙窝》、《石榴的传说》、《彭祖醉酒》、《妖龙探母》、《霸王追韩信》、《张良得兵书》等大量作品中,都可以发现因彭祖情怀而彰显的对生命存在的热切追求和对安全和平的生命存在环境的期盼。而且,这些故事大都以艺术形象的方式展现给人们,躲藏在审美创造的背后的故事中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色彩相映成趣,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因此在彭祖情怀影响下的徐州民间故事体现出了旺盛生命意识,极具艺术感染力和思想启迪性。

三、人文情怀

“人文”的概念,《现代汉语》释为:“指强调以人为主体,尊重人的价值,关心人的利益的思想观念。徐州民间故事蕴涵着众多创作者和传承者的心理体验以及思想感情,是长期积淀在徐州人内心深处的集体无意识的独特表现,是荣格所说的“一种沉淀在作者无意识深处的集体心理经验”。作为徐州独特的审美文化心理和价值取向,它随着历史的推移,在徐州民间故事的人文情怀中得到了传承和体现,这种人文情怀正是当代人所丢少的珍宝。但社会的发展是绝不允许以人类创造的科学技术来残害传统的人文情怀为代价的,一个社会有一个社会的脊梁,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中坚。因为“一个有着浓烈人文情怀的人,其必定愿意在精神家园里坚持一份纯真,坚守一份本真,藉心中拥有对中华民族无私的大爱,给善恶以公正,给灵魂以道义”,所以,人们寄希望于人文情怀的回归,呼唤那些富于人文情怀的民间故事的传播。徐州民间故事的人文情怀中蕴含着普通民众的乡土情怀、彭祖情怀,展现着伦理道德的种种表现形式,如“权谨救狐”、“徐州烙馍与一字千金”、“义犬救主”、“教子”等故事,无一不是如此。因此,徐州民间故事的人文情怀值得人们高度地重视。

四、结语

当下,生态文明呼唤着人们用那些具有人文情怀的民间故事去实现“文化民生”的建设,提升我国文化的软实力。而徐州民间故事是我国民间文学园地中的一颗硕果,也是我国彭祖文化与文学结合的产物,既具有审美功能又具有人文情怀传播功能,渗透以徐州本土文化所特有的文化元素徐州化,为民间文学的发展提供了母题和素材。我们在今天重提民间故事的意义,正是源于精神创造的渴望,源于对一种富有人文情怀的文化精神的期盼。

【参考文献】

[1]殷召义.徐州民间文化集・故事传说[M].中国文联出版社,2005.

[2]克鲁克洪,凯利.文化的概念[M].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

四大民间故事范文4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四大民间故事范文5

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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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酝酿了将近一年以后,2004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终于制订出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及《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简称《办法》)2004年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向全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这一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04年12月29日,本人在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法治直播间节目中就这一新的赔偿办法作了半小时的专题,听众反响强烈,2005年 1月13日,本人在基层法院一次交通事故案件庭审调解时发现,法官和对方人竟然对新的赔偿标准一无所知,仍然使用2004年6月份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旧标准差别很大,鉴于此,本人认为完全有必要尽快在全区宣传这一新的赔偿办法和标准。

一、死亡赔偿:城乡、地域不再有差别,全区统一标准。

生命是平等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上,城里人和农村人赔偿数额差别巨大,例如呼和浩特市,本人2004年9月份办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城里的死亡赔偿金是164600元,而农村的死亡赔偿金才63380元,相差10万多。现在,新的办法取消了死亡赔偿金按盟市、城乡区别标准不一的不平等规定。明确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即取消农村人口按农牧民纯收入计算的缺陷,而且是“自治区上一年度”,不是过去按盟市划分了。除此之外,本《办法》中各项指标均采用了“自治区”平均标准。

二、精神损失首次明确标准:最高五万元,最低五百元。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失方面,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实践中也不好操作。这次《办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三、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机动车撞人问责规定细化。

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办法》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内蒙古地区是民事损害结果的20%,高于北京的10%。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

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办法》赔偿项目可操作性强,几乎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护理费,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如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作者信息:张建忠律师 0471-6844973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4)内民一通字第11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

法》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

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章 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五条 当事入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入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该费用按照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前述费用计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

第六条 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第七条 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

当事人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一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 100 %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

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期限,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人员)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所需护理人员的期限,按照医疗机构医嘱的时间计算。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护理依赖的,必须由 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时间超过三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第十条 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第十一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 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者增加的调整。

第十四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剩余的年限计算,最低按照5年计算。当事人年龄超过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的,按照5年计算。

第十五条 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牧区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七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入或者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告知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

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6号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二0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6832元

(二)采矿业:9760元

(三)制造业:1005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942元

(五)建筑业:8297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60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367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786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7516元

(十)金融业:14060元

(十一)房地产业:1085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1 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06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5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386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15元(不分途中和住勤),区内1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60.OO元,盟市所在地40.00元,旗县所在地30.0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12.9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四大民间故事范文6

导演冯小刚(中)与作家刘震云(右) 近几年将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的现象逐渐升温,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基本的故事架构和文本依据,而后者的市场影响力又进一步推动了受众对前者的再关注和再解读,从而带动了双方的互生共赢。比较典型的两个例子就是马识途的小说《盗官记》和刘震云的小说《温故一九四二》的被改编,前者在中国现代文学史上一直不曾引人注目,直到依据它改编的电影《让子弹飞》大获成功后,原著作品及其作者也突然之间吸引了大众聚焦。同样,近期兼收票房与好评的电影《一九四二》改编自刘震云的小说《温故一九四二》,作为当年新写实小说的代表作家,刘震云的反映现实题材的《新兵连》、《一地鸡毛》等小说显然比《温故一九四二》更有社会影响力。后者直到作者本人以它为案本,把它反映的那段历史经由大众传媒推到公众面前,它才重新吸引大众的眼球。

一、从历史文本到艺术文本

从文学文本变成影像文本,并经由大众传媒传播之后,符号的美学意味就发生了迁移,并且符号背后的意识形态意味也悄悄发生了变迁。在罗兰·巴特、海登·怀特及一些新历史主义思想家看来,叙述话语包含着一种历史意识,或体现出意识形态性。历史文本并不是纯粹客观的史料的堆积和罗列,而是在情节建构和修辞手法上体现着叙述者的价值判断和历史意识。“一种历史叙述的意识形态维度反映了历史学家就历史知识的性质问题采取特定立场的伦理因素,以及对过去事件的研究所包含的对理解现在事件的意义。”(《后现代历史叙事学》,海登·怀特著,陈永国、张万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393页)

同样都是反映历史事件的文艺作品,从形式上看,小说《温故一九四二》倒更像一部历史文本。首先,小说没有一个贯穿始终的故事情节,而是由众多现场访谈资料和史料点缀而成,其次小说也没有塑造传统意义上的鲜明人物形象,只有一些面目不清的受访者或活动在历史事件片段中的人物。最后,叙述者的史家意识非常明显,在介绍相关史实时经常边述边议,发表类似于“太史公曰”一类的言论。所以文本的聚焦方式完全是外在式的聚焦,没有来自人物的内在式聚焦。这种叙述模式,在历史学家看来,属于“讲话的论说模式”,“其形式是逻辑论证的形式,其内容是历史学家自己关于事件的原因或意义的想法。”(《后现代历史叙事学》,前揭,127页)这一点,和刘震云此前的新写实小说明显不同。在《塔铺》和《新兵连》等小说中,叙述者完全是一种隐身旁观的零度立场,文中几乎很难发现他的在场与声音。电影《一九四二》则完全是一部历史题材的艺术作品。影片有一个相对集中的故事线索:大灾之年灾民们苦难的逃荒历程,有生动的人物形象,如老东家、花枝等,叙述者的倾向性不明显,伦理评判是隐含在画面的更叠和人物的台词中的,电影文本的聚焦方式除了外在式的聚焦,还有来自于片中人物的内在式聚焦。此外从叙述时间上看,电影中的情节展开及空间转换有着比较明显的线形顺序,而小说的时序则比较复杂,在过去与现在之间不断切换,是一种非线形、非时序的立体式结构,看上去非常凌乱,实际上是围绕一个核心展开的,这个核心就是叙述者的意识形态判断,也就是前面提及的“对过去事件的研究所包含的对理解现在事件的意义”。

从接受效果和市场反应来看,电影比小说原著更成功。上述种种改编过程中叙事形式的迁移是为了符合视觉艺术文本的特征及观众的审美习惯。比如有一个按时间顺序发展的故事情节更容易让观众理解复杂的历史事件和背景,有鲜明的人物形象及震撼人心的对白、画面可增强影片的艺术感染力,如果说,当年的《温故一九四二》没有让太多人关注、反思中国历史上的那场大灾难,电影《一九四二》则依靠其感人的艺术魅力及大众传媒的传播优势征服了观众,让一段几乎被忽视、遗忘的历史重现人们视域。在这一叙述迁移中,刘震云和冯小刚也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刘震云表示,为了改编电影,他们走了很多路,电影中的人物关系就在这些路上出现了。

二、历史意识与批判精神的弱化

不过,从历史意识、批判力度、反思精神等角度来进行审视,小说在华丽变身为电影,文学文本被大众传媒改造之后,即使是同一作者本人也参与了这一改造过程,其意识形态叙事意味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这一变化使得电影《一九四二》在批判与反思精神方面要逊于小说《温故一九四二》。

·名家来稿韩元:意识形态叙事的迁移 首先,从历史意识上看,小说的叙述者有着非常明晰的民本立场的历史观,并且表现出了对传统的站在“大人物”、大事件的立场来把握历史进程的叙述姿态的反感。这一点有点接近新历史主义的历史观,该理论认为那些无法在一般史实性陈述中得到表现的事件通常是因为不符合当时的主导意识形态,因而被强制裁定为非典型性事件,在历史中长久沉默,以此为前提,新历史主义批评家倡导让那些个别的、被压制的历史发出它们自己的声音,诉说自己的历史。(《走向后现代与后殖民》,徐贲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59页)从叙事上看,就是从对历史规律的宏大叙事转向对历史局部或个体的微小叙事。

小说《温故一九四二》的叙述者在文中多次表达了这种微小叙事的立场,比如,“三百万人是不错,但放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去考察,无非是小事一桩。在死三百万的同时,历史上还发生着这样一些事:宋美龄访美、甘地绝食、斯大林格勒大血战、邱吉尔感冒。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桩,放到一九四二年的世界环境中,都比三百万重要。”(《温故一九四二》,刘震云著,人民文学出版社2009年版,430页)这是反语。又如,“没有千千万万这些普通肮脏的中国百姓,波澜壮阔的中国革命和反革命都是白扯。他们是最终的灾难和成功的承受者和付出者。但历史历来与他们无缘,历史只漫步在富丽堂皇的大厅。”(《温故一九四二》,前揭,431页)这段带着激愤情绪的话语对传统正史的叙述立场不无讥讽。

电影《一九四二》的历史叙述的民本立场表现得不如小说明晰,这或许受制于画面表现力的局限,或许是导演的表现意图不在此着力。冯小刚说过,他看重的是原著小说中的幽默,所以他也想表现灾民在沉重苦难重压下的幽默精神。因此,原著中处处可见的对正史叙述视角的反讽在电影中很难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