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事变文案范例6篇

七七事变文案范文1

A.九一八事变纪念馆B.七七事变纪念馆C.南京大屠杀纪念馆

[参考答案]A[2007年武汉中考]第18题

“我的家在东北松花江上,那里有森林煤矿,还有那满山遍野的大豆高粱,我的家在东北松花江上,那里我有的同胞,还有那衰老的爹娘……”歌曲《松花江上》产生的历史背景是

A.九一八事变B.一•二八事变C.七七事变D.八一三事变

[参考答案]A[2007年日照中考]第15题

抗日战争爆发后,一首首抗日救亡的歌曲唱遍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使无数中华儿女热血沸腾、拔剑而起,奔赴抗日前方。回答10—11题

10.歌曲《松花江上》唱道“我的家在东北松花江上……从那个悲惨的时候,脱离了我的家乡,抛弃了那无尽的宝藏,流浪!流浪!……”。“那个悲惨的时候”是指

A.九一八事变B.一二八事变C.七七事变D.八一三事变

[参考答案]A[06年潍坊中考]第10题

去年的9月18日,是我国传统的中秋节,但它又是极不寻常的日子。右图是一位同学在这天画的一幅画,你认为它反映的主题应是

A.月映华夏魂腾飞中国龙B.月圆 神州情勿忘国耻恨

C.雄鸡舞蝉娟两岸一家亲D.奋臂揽明月随手摘星辰

[参考答案]B[06年长春中考]第3题

中国人民的局部抗日战争开始于1931年的

A.九一八事变B.北伐战争 C.红军长征D.西安事变

[参考答案]A[09河池中考]第1题

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前后坚持了十四年,经历了“局部抗战”和“全面抗战”两个阶段。其“局部抗战”开始的标志是

A.九一八事变B.西安事变C.七七事变D.台儿庄战役

[参考答案]A[09江西中考]第2题

从1995年开始,沈阳市每年都会在某日的夜晚鸣响防空警报,以示不忘国耻。这一作法在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那么这一作法所特选的日子应是

A.1月1日B.7月7日C.8月13日D.9月18日

[参考答案]D[09德城中考]第13题

蒋介石在下列事件后对日本实行不抵抗政策

A.九一八事变B.一二八事变C.七七事变D.八一三事变

[参考答案]B[09揭阳中考]第25题

蒋介石致张学良密电“沈阳日军行动,可作为地方事件,望力避冲突,以免事态扩大。一切对日交涉,听候中央处理”中的“沈阳日军行动”是指

A.九一八事变B.西安事变C.卢沟桥事变D.南京大屠杀

[参考答案][08泰州中考]第8题

“‘攘外安内’蒋主张,夜赠领土百万方,金陵城头发乱令,叫尔小民做羔羊……”,这首歌谣控诉了蒋介石对日军侵略采取的不抵抗政策,导致东北全境沦陷。东北全境沦陷始于

A.九一八事变B.西安事变C.七七事变D.台儿庄战役

[参考答案]A[08温州中考]第18题

下列史实与国共两党合作无关的是

A.黄埔军校B.北伐战争C.东北抗日义勇军D.抗日战争

[参考答案]C[06年河南中考]第7题;[08泉州丰泽学业]第8题

图片能够传递历史信息。如果要了解有关九一八事变的历史,你会选择哪幅图片?

[参考答案]A[06年武汉中考]第16题

“苦难十四年,日本和汉奸,压迫老百姓,有苦不能言。”这一历史现象曾经发生在

A东北地区B华北地区C华东地区D台湾地区

[参考答案]A[2007年山西中考]第3题

考点:西安事变八上P71-72能力要求:识记理解

张学良、杨虎城发动的西安事变,在蒋介石被迫接受停止内战、联共抗日的主张后,获得和平解决。今年是西安事变

A.50周年B.60周年C.70周年D.80周年

[参考答案]C[06年通州中考]第10题

193 6年12月12日,张学良、杨虎城扣押了蒋介石,提出了“停止内战,联共抗日”的主张,发动了震惊中外的

A.“九一八”事变B.西安事变C.“七七”事变

[参考答案]B[06年温州中考]第8题

某部小说的故事梗概有如下内容:1936年12月12日,张学良和杨虎城实行“兵谏”,扣押蒋介石……得到和平解决。下列适合做小说书名的是

A.《鸦片战争的烽烟》B.《开启思想解放的大门——新文化运动》

C.《我眼中的西安事变》D.《艰难的较量——重庆谈判》

[参考答案]C[2007年福州中考]第7题

右图这则新闻所反映的历史事件

A.表明日本把侵略魔爪再度伸向了中国东北

B.是逼蒋介石抗日的爱国行动

C.标志着日本挑起全面侵华战争

D.标志着国共两党合作抗日的实现

[参考答案]B[2008•四川广安市]第7题

右图是1936年12月13日的《西北文化日报》,它报道的消息是:

A.黄埔军校的建立B.西安事变C.重庆谈判D.百日维新

[参考答案]B[08福州中考]第10题

右图报纸标题是“争取中华民族生存,张杨昨发动对蒋兵谏”,这里“兵谏”指的是

A.戊戌变法B.西安事变C.重庆谈判

[参考答案]B[08武汉学业]第19题

右图报纸中所报道的时间发生后,中国十年内战基本结束,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初步形成。这个事件是

A.南昌起义B.西安事变C.九一八事变D.七七事变

[参考答案]B[06年海南中考]第8题

1936年12月13日《西北文化日报》登载了一则重要新闻,标题为:“争取中华民族生存,张杨昨发动对蒋兵谏”。该新闻报道的内容应该是

A.九一八事变B.西安事变.C.卢沟桥事变D.台儿庄战役

[参考答案]B[2007年温州中考]第17题

在看完电影《西安事变》后,你马上会联想到的人物是

A.张学良、杨虎城B.张学良、叶挺C.叶挺、贺龙D.陈独秀、蒋介石

[参考答案]A[2007年十堰中考]第5题

西安事变发生后,如果置蒋介石于死地,客观上只会有利于

A.全国人民B.中国共产党C.中国国民党D.日本侵略者

[参考答案]D[2007年湘潭中考]第16题

1936年12月 12日,爱国将领张学良、杨虎城实行“兵谏”,扣押了蒋介石,并通电全国,要求停止内战,联共抗日。最后,西安事变得到和平解决。此事最有利于

A.中国国民党B.中国共产党C.中华民族D.日本人

[参考答案]C[2007年娄底中考]第7题

在民族危亡关头,张学良.杨虎城两将军不顾个人安危,毅然发动西安事变,立下了不朽功勋。下列选项中,对他们评价准确的是

A.“民族英雄,千古功臣”B.“遥知夷岛浮天际,未敢忘危负年华”

C.“千古奇冤,江南一叶”D.“开辟荆榛逐荷夷,十年始克复先基”

[参考答案]A[08陕西中考]第3题

1936年,有一位伟大的爱国者发动了震惊中外的西安事变,这一事变的和平解决,标志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初步形成。你知道这位爱国者是谁吗?

A.毛泽东B.张学良C.张自忠D.周恩来

[参考答案]B[06年青海课改]第6题

“背负国耻家仇东北易帜无愧少年风范,建党民族大义西安举事堪称中华英雄”。上面有国民党撰写的挽联,称赞的历史人物是

A.叶挺B.张学良C.李宗仁D.孙中山

[参考答案]B[2007年河南中考]第6题

中华民族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在下列历史人物身上能体现这种民族精神的是

①邓世昌②曹汝霖③张学良④林则徐

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

[参考答案]D[06年宿迁中考]第21题

“谁人不知张少帅,千古功臣一代骄”,与张少帅有关的历史事件是

A.南昌起义B.台儿庄战役C.西安事变D.重庆谈判

[参考答案]C[06年福州毕业会考]第11题

国共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年)国共关系由分裂.对峙走向再次合作的转折点是

七七事变文案范文2

国防的基础是军队,日本侵华是典型的内陆作战,要抵御日军的进攻,就必须有一支能够与之抗衡的陆军,现实的压力考验着国府陆军武器装备建设的能力,如果不能提供足量的兵器,国府的对日备战就难逃夭折的命运:仅七九步、马枪一项,整编六十个师共需554604枝,而国民党陆军当时虽然已有599239枝,但大多性能低劣,难以使用,国府必须新备118070枝步、马枪,而以国内的生产能力,得用十六至二十四个月的时间才能满足国府的需要,而且还不能保证成品的品质4。为了不让对日备战尤其是陆军的整编计划流产,国府自然在陆军兵器的建设方面下足了功夫。

一 德造装备的大量引进

由国内自行生产来供应整编军队尤其是重炮兵、装甲兵等特种部队的扩编所需要的兵器,当然是最佳的选择,但在国内兵器制造水准亟待提高且提高了也不能即刻出产大口径火炮、坦克等重型装备的情况下,从国外采购先进的武器装备就不失为明智之举。1932年春,凭借着从瑞典购得的四十八门卜福斯山炮,国民党陆军新成立了一个二团制的炮兵旅5。1935年,国府又从英国购得维克斯(Vickers)系列的各型坦克三十二辆,战车连遂得以扩编为战车教导营6。

随着德国军事顾问活动的日渐深入,国府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军事教育乃至国防工业建设等各个方面皆能听见他们的声音,蒋介石及其国民政府在军事上受其影响的程度也日益加深。德国是先进的军事国家,充任国府军事顾问团长的都是经历过第一次世界大战的高级将领,多年的军事素养以及日尔曼民族特有的固执使他们难免不对国民党陆军落后的装备状况颇多不满。

德国军事顾问团第二任总团长佛采尔(Georg Wetzell)甫任之初,便向蒋介石提交建议书,力陈「新式战争之胜负,不在兵力之多寡,而在以训练完善之部队善用良好之新式兵器7,「步兵必须有精利可恃武器,方能于攻击及防御时有良好成绩8。同时,德国顾问还批评道:「中国制造之重机关枪缺点甚多,亟宜设法改革,其构造大都不合射击飞机之要求,且不能如他国机关枪之能间接射击9,中国自行生产的步枪和机枪则「百分之七十五至九十根本不能使用10。蒋介石对德国顾问的建议与批评深以为然,便决定放手让德国顾问对中央军展开德式整训,还给出了第三十六、第八十七、第八十八这三个师做试点,要这三个师全部装备德式装备。虽然国府在九一八之后也从瑞典、英国、捷克、义大利甚至日本采购武器装备,但国府一向就有「聘某一国之顾问,即购某一国之兵器11的传统,加之国民党陆军现在又要「德式化,国府自然要从德国输入大量的陆军军火。

1933年7月,行政院长宋子文访德,一次就与德方签订了包括一千挺机关枪在内的价值五千万马克的军火购买合约12,而当年由德国进口的军火总额则高达3464444两13(海关银,约合国币6756000元)。由于国府对军火贸易极端保密,并无专门的完整记载,加之相关资料的散失,要想完全弄清抗战爆发前国府到底购买了多少德式陆军装备以及每件德式装备的具体型号与性能已属不可能,仅就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分析看来,从1934年至1937年7月前,中国向德国订购的装备大致为表 1 所列:

表1 :1934.1-1937.7国府订购德造陆军装备一览表

此表为笔者综合下列资料制作:《孔祥熙为对德订购武器事致蒋介石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三,案卷号:22586;辛达谟:〈德国外交档案中的中德关系〉(五),《传记文学》第42卷第3期(1983,台北),页82--86;〈何应钦为购德国军火价格事致翁文灏函两件〉、〈顾振等赴德期间就中德间签约、购械及双边关系诸问题与翁文灏等往来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德外交密档(1927-1947)》(桂林:广西师范大学,1994),页234、页364-383;《关于对美易货偿债及外销矿品的函电》,中国第二档案馆藏,全宗号:二八(2),案卷号:2101;马振犊:〈抗战爆发前德国军火输华述评〉,《民国档案》1996年第3期(南京),页82;《整军建军方案》,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档案,570.3/5810,转引王正华:《抗战时期外国对华军事援助》(台北:环球书局,1987),页58-61;火器堂堂主:《论抗战初期中央军「德式装备师》,chinesefirearms.com。

由表1不难看出,国府自德国输入的武器装备大到坦克,小到子弹,细到电缆,包括几乎陆军武器装备的方方面面,其总数约占全部输入军火的八成以上14,而这些军火的品质基本上又都有保障15。一时间,「在南京附近可以看到戴着德国式钢盔的中国兵操作的德国制88mm口径的高射炮。德国制75mm炮、博福斯炮、韩塞尔(Daimler-Benz Henschel)、M. A. N牵引车,以及其他德国武器在南京街上列队行进16。国府一改从前的盲目与混乱,既注重系统引进又注重兵器品质,是有其良苦用心的:既希望这些先进的武器装备能够加快陆军现代化的进程,同时也认定德式装备将成为日后对付日本侵略军的「杀手鐧。

二 国府谋求兵器自给的努力

德国军事顾问在促使国府购买德式装备的同时,并没有忘记警告国府:「向外购买武器、弹药只能视作过渡期行为,若在本土无可靠的军火生产,以资平时练兵和战时所需,则中国势必被迫仰赖于外国进口,而在战时无法自保17,国府自己也深感武器装备「购诸外国,费巨且缓18,「而战时因公法之拘束及敌军之封锁,则国外之来源必不可恃19,遂益加坚定了兵器弹药「应以自给自足为原则20的思路。

为了实现兵器的自给自足,以《建设国军之五年计划》为参照,1932年夏,兵工署与参谋本部先后拟制了《建设新兵工厂计划书》与《兵工厂整理计划草案》。这两份计划都提出了整理旧兵工厂、建设新兵工厂的设想,同时前者还提出发展工业以实现材料自给的方针,后者则提出通过设立研究所或实验所试造的方法来研制新兵器、精密兵器以及化学兵器21。「国军五年建设计划的结局是无疾而终,但上述两份计划书的思路却被保留了下来,并由国府次第将其从纸上谈兵转为一系列谋求兵器自给的实践。

国府谋求兵器自给的措施主要有:整理旧厂;建设新厂;统一枪炮制式;创设科研机构,培养兵工人才。整理旧厂方面,一是通过撤并和扩建,二是规定各厂的产品专案,以此来扩大产量,提高品质。建设新厂方面,则是按照《建设新兵工厂计划》,拟建制炮厂、炮弹厂、炼钢厂、动力厂、氮气厂、军用化厂,由于经费不足,至抗战爆发前,国府建设的新厂仅有巩县兵工分厂与株洲兵工厂两家。统一枪炮制式方面,在蒋介石本人的亲自干预下,军事委员会于1934年12月召集了一次大规模的枪炮制式会议,会议决定,中国兵器基本上是仿制外国的,因此兵器制式发须在制造和使用中逐步认定22。创建兵器科研研机构,培养兵工人才方面,则主要兴建若干兵器科研机构,成立「军政部兵工专门学校,并派出留学生赴欧学习兵工及材料制造。23

当然,国府也深刻认识到「中国是一个落后的、基本上仍使用中世纪技术的农业国24,工业的落后实为制约兵器生产水准的关键因素。为此,国府专门制定了组织中德兵工专家合作拟定了军火工业的发展计划,对于「民间工业与国防有关者,皆予以技术上之协助25,兵工署还派出专员指导一些民间工厂生产军用产品。1935年4月,国府还将国防设计委员会与兵工署资源司合并改组,成立了资源委员会,全权负责有关国防的战略资源以及实施重工业、军工企业生产建设计划。资源委员会成立后,对于冶金、燃料、机械、电气、化工等重工业都有所投资。

经过上述一番努力,抗战前国内的兵器自给能力有了显著提高,表2即为1932-1936年兵工署直辖各兵工厂主要产品的产量:

表2 :1932-1936年兵工署直辖各兵工厂所造主要械弹统计表

表中所列资料并不包括晋、川、粤、桂各厂的产量。

资料来源:《五年来各兵工厂所造主要械弹统计表》,全宗号:七七四,案卷号:835。

由表2不难看出,国内兵器制造的范围不仅已涵盖国民党陆军所使用的各种主要兵器,其制造能力的进步亦十分明显:信号弹、防毒面具分别从最初的零产量增加到1936年130000颗、44634具;其余各项出品1936年比1932年的增长幅度分别为:步枪,2.2 倍;机关枪,1.5倍;八二迫击炮,11.3倍;七九枪弹,3.3倍;七五炮弹,2.3倍;八二迫击炮弹,3.8倍;手榴弹,3.4倍。

产量增加的同时,通过对部分械弹施行技术改造,国内自制兵器的品质也有显著提高:巩县兵工厂在仿造加自行设计的基础上,生产出了属于中国的第一把制式步枪──中正式步枪(即24年式毛瑟枪),该枪性能优于当时日军使用的三八式步枪,且子弹通于轻、重机枪,十分适合战时装备部队26;金陵兵工厂改造的德国1908年式马克沁(Maxim)重机枪,射击的精确度比德造的还要高,且附有纵深射击、高射设备,并被定名为24年式马克沁重机枪;国内仿造的法式布郎得(Brandt)八一迫击炮而制成的八二迫击炮,不仅精度颇佳,且成本仅为法国的七分之一;各厂所造的步机枪弹也由于有了规定的图样,「不复有甲厂之弹不能用于乙厂所造之枪之弊27;(仅指同一种枪的子弹出品,并非指子弹适用所有类型的步、机枪,引者注)。火药的制造技术经过试验改良,成功地实现了「出品精进,产量增加,成本减低28。

三 国府陆军武器装备建设的严重缺陷及其影响

装备建设的长足进步,使国府得以在抗战爆发前「逐次掉换已就国防位置之各师之旧式武器,全部换发新式武器(步枪、轻机枪、重机枪、迫击炮),并按新编制充实,以厚其战力,且使口径统一,弹药补充容易29。大量外国先进装备的引进,使国府的陆军特种兵建设更具规模,不仅成立了陆军装甲兵团、机械化重炮兵团,还相继成立了学兵总队(即陆军的化学战部队)、铁道兵团、汽车兵团、通信兵团等其他特种部队30。众多的军械装备也促使国府更加注重训练军械人员,并颁布了野战军械库勤务通则,国民党陆军的军械行政有了较大发展31。国府陆军武器装备的建设委实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在成绩背后,隐藏着的则是国府挥之不去的梦魇。

中国工业落后、技术羼弱的现状远非成立一个资源委员会就可以解决,国府兵工生产「一切必需之重金属木材以及硫酸、酒精诸宗,悉仰给自外来,所用机器,且多赖于外购32。何应钦所谓的「各项炮弹所用的钢材与信管,也均系国内自行提炼与制造33,其实只是国府为了标榜成绩而做的夸大,真实的情况却是:「各兵工厂制造步枪及轻重机枪所用钢料向系购自外国34。国府所能提高产量与品质的只能是步枪、重机枪、迫击炮等一些已有相当生产基础以及防毒面具等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步兵常用兵器,而对于光学器材、通信器材、军用车辆的生产则是无能为力35。即便是枪械类的生产,与日本相比,国府所造的机关枪不仅没有间瞄设备,连安置瞄准镜的底座都没有36;生产能力更是「逊色尤多:1937年头三个月,国府机关枪的产量为2460挺37,而日本在同一时期的产量据保守估计也当在37500挺以上38。

因此,任凭国府怎样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兵器的自给能力,国府最终还是在不知不觉中又陷入了越建设越依赖外国军火的怪圈之中。1935年,国民党陆军所使用枪弹的半数以上都是自国外进口39。且不论外国装备买回来后的定编、训练、维护等一系列问题,国府每年以大量外汇和农矿产品购买外国军火,皆是以军火贸易的方式实现的,而军火贸易极易受政治、外交、财政、运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即便是一国国内的政局动荡也会影响军火贸易的正常进行。国府愈是依赖外国军火,其国防建设、陆军建设所受到的制约也就愈大。

此外,由于各国对先进兵器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加之参与军火贸易的又多是不懂装备的非军方人事,因此国府从外国引进武器装备时常常会买到一些旧品甚至次品。国府曾从义大利引进了一批菲亚特式(Fiat)1.5吨轻型坦克,外部「迷彩油漆一新,里边的机件却全都是旧的,使用时常出毛病40。德国顾问有时也会因德国兵工厂提供的兵器品质太差而建议国府采购法国或捷克等国的兵器41。

国府以自制辅外购的装备建设模式,自然进一步加深了国民党陆军装备品质的参差不齐与种类的纷繁杂乱。国民党陆军的武器装备「有最新型者也有骇人之旧式北伐无不备42(原文如此,引者注),以陆军第六十九师为例,该师所用的步、马枪中,汉阳兵工厂所造的占60%,巩县兵工厂所造的占14%,德国造的占10%,其余杂枪则占16%43;其中,「自制的或舶来的子弹,适用于一种武器的,不适用于另外一种44,只要有一种型号子弹的来源断绝,便会有一种枪械变成废物。更为致命的是,受兵工生产与军火贸易的双重制约,国民党陆军仍旧缺乏足量的兵器。

国府在战前最后一次整编二十个师时,仍然在为枪炮数量的不足而苦恼:步枪缺12000枝,轻机枪缺108挺,重机枪缺612挺,迫击炮缺120门45。这还只是部队常用装备方面,对于坦克、重型火炮,国府则干脆就直接划归军委会或军政部直辖。整个国民党陆军,只有一个装甲兵团,仅有教导总队拥有自己独立的直属重炮部队,连装备最好的第三十六、第八十七、第八十八师也只有一个师属炮兵营而已。表3即为日军一个普通师与国民党陆军精锐部队之一第八十八师的装备比较:

表3:日本陆军师与国民党陆军第八十八师武器装备比较

表中数位系笔者综合以下资料所得:刘凤翰:《整编陆军 抗日御侮》,《近代中国》第47期(1985,台北),页171 ;《整军建军方案》(一),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档案570.3/5810,转引王正华:《抗战时期外国对华军事援助》,页26-27;参贰良编:《日本陆军新编制装备之判断》,军事委员会1937年4月印发,南京图书馆历史文献部藏;光亭:《铁血虎贲──国民党军的德式师》.

注释 :

1 姜克夫编着:《民国军事史略稿》第3卷(北京:中华书局,1991),页3。

2 〈蒋介石关于此次撤退实因兵器力量悬殊伤亡过重致俞济时密电〉(1932年3月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军事》(五)(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页516。

3 《国民党历届全会关于巩固国防整理军制问题的建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二(2),案卷号:1153。

4 综合《战前的陆军整编》与《军政部直辖各兵工厂制造械弹种类及其能力表》、《晋粤闽各兵工厂制造械弹种类及其能力表》中的相关资料计算而得,可参见刘凤翰:〈战前的陆军整编:民国十七年七月至二十六年四月〉,《抗战前十年国家建设史研讨会论文集》(下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页642-645、657--658;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编委会编:《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三)(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1993),页101--102。

5 《陆军沿革史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七八七,案卷号:575。

6 曹剑浪:《国民党军装甲兵变迁》,《文史资料选辑》第39辑,总第139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0),页169。

7、9  〈德总顾问佛采尔建议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德外交密档(1927-1947)》(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页141页,页141。

8 〈佛总顾问整理部队意见书〉,《中德外交密档(1927-1947)》,页150。

10 第三任德国军事顾问团总团长塞克特(Hans Von Seeckt)语,见辛达谟:〈德国外交档案中的中德关系(三)〉,《传记文学》第41卷第6期(1982,台北),页118。

11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为召开兵器制式讨论会议训令〉,《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档案史料》(三),页461。

12 〔德〕郭恒钰、罗梅君主编:《德国外交档案1928-1938年之中德关系》,《中央研究近代史研究所丛刊》(11)(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转引马振犊:〈抗战爆发前德国军火输华述评〉,《民国档案》1996年第3期(南京),页77。

13 王正华:《抗战时期外国对华军事援助》(台北:环球书局,1987),页50。

14 傅宝真:〈色克特将军第二次使华──在华德国军事顾问史传第十章〉,《传记文学》第30卷第2期(1977,台北),页90。

15 〈柏龙白为德方供华军火事致蒋介石函〉,《中德外交密档(1927-1947)》,页244。

16 刘馥(F. F. Liu)著,梅寅生译:《中国现代军事史》(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6),页111。

17 PA, Pol. Abt. Ⅳ, Po.13 Chi, Bd.7, Denkschrift Seeckt zur Reorganisation der Chinesischen Armee für Chiang Kai-Shek vom Juni 1933,转引马文英:〈德国军事顾问与中国军火贸易的推广展〉,《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3期(1994,台北),页149。

18 《参谋本部对第四届三中全会军事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七八七,案卷号:2049。

19、21 《兵工厂整理计划草案及建设新兵工厂计划》,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七八七,案卷号:2212。

20 《中部国防建设计划》,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七八七,案卷号:1960。

22 《中国近代兵器工业》编审委员会编:《中国近代兵器工业──清末至民国的兵器工业》(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1998),页12-13。

23、25、28 〈民国二十六年二月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三中全会军事工作报告〉,《革命文献》第30辑(1963,台北),页876,页840,页840。

24 〈国防设计委员会工作概况〉,《民国档案》1990年第2期(1990,南京),页37。

26 王国强:〈抗战中的兵工生产〉,《抗战胜利四十周年论文集》(上)(台北: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6),页994。

27 《四年兵工整理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七八七,案卷号:2037。

29、33、35 〈对五届三中全会军事报告〉,《何上将抗战期间军事报告》(影印本),《民国丛书》第2编第32分册(上海:上海书店,1990),页43,页42,页43。

30 有关国府陆军特种兵建设的详细情况,可参见《装甲部队编组沿革》,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七八七,案卷号:16820;《国民党各炮兵部队沿革史》,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七七三,案卷号:918;《陆军沿革史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七八七,案卷号:575;《军政部军务司向国防会议秘书处送之陆军军事建设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七八七,案卷号:2035;〈对五届三中全会军事报告〉,《何上将抗战期间军事报告》,页30。

31 有关国府陆军军械行政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参见〈对五届三中全会军事报告〉,《何上将抗战期间军事报告》,页43;〈民国二十六年二月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三中全会军事工作报告〉,《革命文献》第30辑(1963,台北),页840页。

32 张焯君:〈七十年来中国兵器之制造〉,《东方杂志》第33卷第2号(1936,上海),页30。

34 《抗战期间所出各种新兵器之性能及其效能说明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八五,案卷号:498。

36 《军制研究会第四组呈报陆军步兵部队装备表草案说明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七八七,案卷号:2076。

37 《四年来各兵工厂主要械弹每年最高产量比较表白图》,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七七四,案卷号:836。

38 《日本军备调查汇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七六一,案卷号:458。

39 傅宝真:〈法尔克豪森与中德军事合作高潮──在华德国军事顾问史传第十一章〉,《传记文学》第33卷第6期(1978,台北)页101。

40 陈德谦:〈中国战车史话〉,《文史资料选辑》第39辑,页159。

41 傅宝真:〈在华德国军事顾问史传(三)〉,《传记文学》第25卷第1期(台北,1974),页96。

42 〔日〕大内青里:《中国陆军之概观》,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七八七,案卷号:2070。

43 《后勤部军械会议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八五,卷宗号:499。

44 爱德格·斯诺(Edgar Snow)著,本书未注明中译者:《为亚洲而战》,《斯诺文集》Ⅲ,(北京:新华出版社,1984),页30。

45 《整军建军方案》(一),国防部史政编译局档案,570.3/5810,转引王正华:《抗战时期外国对华军事援助》,页25-27。

46 〈军队教育的目的和服从命令遵守纪律的重要性〉,何应钦将军讲词选辑编委员会编:《何应钦将军讲词选辑》(台北:何氏宗亲会,1968),页28。

七七事变文案范文3

一、当前学界关于凉州贤孝渊源研究的现状

纵观当前学界关于凉州贤孝渊源的探讨,《中国曲艺音乐集成·甘肃卷》(以下简称《集成》)中的观点,是研究者普遍引用的观点,摘录如下:

1.凉州贤孝形成的确切时间由于史料短缺难以确切推断。

2.凉州贤孝早期形成年代最迟可追溯到元末明初,或源头更早。

3.它是我国较早的说唱曲种之一。

4.凉州贤孝的曲目及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取材于“二十四孝”、“三十六计”、“七十二案”的故事,也有从唐代变文、俗讲演变而来的说唱文学。①

其中,1.2.3观点说明凉州贤孝的历史之久远,现无法推断其产生的确切年代,大致形成于元末明初,或更早;观点4有两层意思,一指凉州贤孝的“曲目及内容取材”即“内容素材”来源;二指凉州贤孝的“内容素材”也源于唐代变文、俗讲演变而来的“某种说唱文学”。

在其他有关凉州贤孝研究的成果中,常常是避重就轻,忽略前三个观点,直接引用观点4之说,却又对“二十四孝”、“三十六计”、“七十二案”为何意避而不谈。

凉州贤孝是一种民间曲艺,研究者如果以“内容素材”来源概述其“渊源”是片面的。在凉州贤孝渊源问题的研究上,《集成》只是抛砖引玉,但此后的研究者却没有将尚未探明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导致凉州贤孝的渊源至今仍是一个未解之谜。

二、凉州贤孝渊源研究现状的成因分析

笔者认为,导致学界在涉及到凉州贤孝渊源的某些问题时“避而不谈”、“避重就轻”或“经偏概全”的主要原因在于:

1.正如《集成》上所载的“史料短缺”。凉州贤孝是“盲人艺术”,与其他艺术形式相比,既没有底本(曲本),也没有曲谱,研究难度较大。

2.研究者多为高等院校从事古代文学研究的教师、中国传统音乐在读硕士、极少数本土的贤孝爱好者,他们或缺乏对中国古代音乐史、说唱艺术发展史的了解,或缺乏俗文学的基础知识,在研究凉州贤孝时没有将其与俗文学、曲艺艺术有机结合起来展开综合性、比较式的研究。

3.田野调查不够深入,缺乏第一手资料,对传承者独到的见解重视不够。

4.尚不了解“河西宝卷是敦煌俗文学的分支,变文的嫡系子孙,是植根于河西民间的说唱曲艺。”②导致不知“某种说唱文学”究竟指什么。而这一点其实对研究凉州贤孝的渊源至关重要。

因此,进行深入的田野调查,广泛收集史料,勇于探索、潜心研究才是解决问题、寻找答案的途径和方式。

三、与凉州贤孝渊源相关的问题探讨

(一)二十四孝

“敦煌遗书《故圆鉴大师二十四孝押座文》约刻于五代末北宋初,这是目前所见最早的‘二十四孝’称谓。但在元代之前的各种孝传中或少于24个,或多于此数,显然尚未形成统一的‘二十四孝’。”③“甘肃境内已清理发掘的数十座宋金时期的墓葬中,就有砖雕或彩绘的‘二十四孝’人物故事,计30个。其中17个与郭居敬《二十四孝》中所列故事相同。”④“现在人们习惯上所称的‘二十四孝’,是由元代郭居敬集自虞舜以来二十四个孝道人物行孝的感人故事,并为每个故事配了一首诗所撰的《二十四孝》。”⑤

凉州贤孝是“盲人艺术”,以盲艺人口传心授为唯一的传承方式,“循规蹈矩”是其传承特点。盲艺人说唱贤孝靠“死记硬背”,即他们所言“师傅怎么教,我们就怎么说”。笔者多次拜访了凉州贤孝的传承人冯兰芳,贤孝艺人张天茂、王月、王信文等数十位盲艺人,王月老人曾对笔者说:“师傅说过,以前的贤孝艺人,能把二十四个孝子行孝的故事唱全,现在基本没有人唱全了,也就能唱那么几个。”这个说法与张天茂、冯兰芳、王信文等艺人所述一致。

笔者对凉州贤孝的调查与研究,始于2009年,历时四年,期间搜集到凉州贤孝传统唱段共55个。其中,仍在传唱的故事有《郭巨埋儿》、《丁兰刻木》、《王祥卧冰》3个,它们在郭居敬《二十四孝》中有记载,故事内容也基本相同,其他故事没有传唱下来,这与艺人们所说是相符的。

上述史料证明,“二十四孝”原本是一个广义的称谓,泛指上古以来的孝行故事。现在人们对其习惯的称谓,特指郭居敬《二十四孝》中的24个孝行故事。《集成》所说“二十四孝”亦特指郭居敬编纂的《二十四孝》,由此可以说明,凉州贤孝的产生时间晚于郭居敬编纂《二十四孝》的时间。郭居敬为元代人,生活在约1279—1368年间,据此推算,凉州贤孝产生的时间大致在元末明初,或更晚。

(二)三十六计

关于“三十六计”,贤孝艺人王月曾说:“三十六计嘛,不知道贤孝中说了多少个‘计’。也就是说,行孝之人用什么孝心孝敬老人,不孝之人找什么样的疤疤子(方言:借口)害人,就是‘计谋’多的意思。”因一些凉州贤孝研究者在其书面语中经常用“三十六记”述之,《集成》所指“三十六计”,是代表“多”的意思。故笔者思考,还是因“记”与“计”为同音字,书写时将“三十六记”写成了“三十六计”呢?

在阅读古代音乐史的相关文献时笔者发现,诸如《白兔记》、《玉簪记》、《宝剑记》等,以“记”为后缀的作品有数十种(部),大多是杂剧、昆曲、南戏,这些作品被后世各种地方戏作为保留剧目,久演不衰。凉州贤孝也不例外,其中《白兔记》、《皮箱记》等6个唱段为传统经典唱段,至今仍在传唱。艺人们也说“贤孝中也唱《图财记》、《柳笆记》等故事,但没有36个。”笔者认为也不排除在凉州贤孝中曾经传唱着36个以“记”为后缀的剧目,但在传承的过程中大多数失传了。

(三)七十二案

“由于贤孝的演唱自由多变,所以凡是可以讲出的故事都可以被艺人们编成贤孝来说唱,比如《包公案》中的七十二记,还有《西厢记》中的选段等等。”⑥这是笔者在有关凉州贤孝的研究成果中见到的对“七十二记(案)”的唯一说明。《包公案》实际上是一部有关包公故事的短篇小说集,共10卷100回,每一回写了一则包公断案的故事。《包公案》中的“七十二记”是如何统计的?我们不得而知。调查中王月老人说“七十二案嘛,在古代如果一个人不孝,做了坏事要吃官司。平常我们也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中、邻里邻居间有了矛盾,如果害了人家就得吃官司,一个官司就是一个案件。凉州贤孝中讲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多,各种官司也很多,但究竟有多少,我们也不知道,‘七十二’这个数字仅是代表‘多’的意思吧。”

“七十二案”之说,在既无据可查,又不知何意的情况下,艺人们的口述、独到见解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解释,“七十二案”应指“故事情节复杂、多变”之意。

(四)凉州贤孝与敦煌变文的渊源

凉州贤孝内容的“隐恶扬善、喻时劝世、因果报应”⑦教化功能,早在敦煌遗书《孝子传》、《咏孝经诗》、《古贤集》、《搜神记》、《故圆鉴大师二十四孝押座文》等各类孝子变文中已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敦煌遗书《父母恩重经》写本中有“郭巨至孝,天赐黄金”之句;《搜神记》有“天赐孝子之金。郭巨杀子存母食,遂赐黄金一釜。官不得夺,私不得取”之言;《孝子传》S.389?穴乙卷?雪序有“郭巨专行孝养心,时年饥险苦来侵,每被孩儿夺母命,生埋天感赐黄金”之辞。而敦煌遗书中95%以上为佛典和其他宗教文献,这些被称作为俗文学的唐、五代佛典和宗教文献写卷又是敦煌变文、俗讲的蓝本。郑振铎在其著作《中国俗文学史》中将曲艺文学称为“俗文学”,向达在其著作的《唐代俗讲考》中认为,“变文”原为“民间流行说唱体”,“民间说唱体”为流传在民间的一种艺术形式的体裁,后被称为“民间曲艺”。“敦煌变文被发现后,中国曲艺史的断层始才弥合,古今脉络始才接通。或者可以说,它是源远流长的中国曲艺音乐史上一个不可或缺、承前启后的‘中继站’。”⑧

凉州贤孝是植根于河西民间的说唱曲艺,其“为贤行孝”、“悟俗化众”的教化功能与敦煌变文是一脉相承的,凉州贤孝是敦煌变文的“子孙”。

(五)凉州贤孝与河西宝卷的渊源

河西宝卷产生于元代,成熟于明初。它是敦煌俗文学的分支,变文的嫡系子孙,是植根于河西民间的说唱曲艺,我国曲艺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⑨

调查中王月老人说:“宝卷就是宝卷贤书,贤孝中的一些故事就是明眼人拿着宝卷贤书一段一段地念,让学贤孝的瞎子一遍一遍地听,听下了,记住了,就用贤孝调唱出来。我学贤孝时,师傅把三弦、贤孝调和故事教完后,再没教的了,就嘱咐我以后多听人家(指明眼人)念的宝卷贤书”。冯兰芳说:“我哥哥也是盲人,贤孝唱的好得很,他教我时,常说‘宝卷的词写得好,句句押韵,要编好贤孝故事就得多听宝卷’。什么事儿都能编着唱,好听不好听关键要看能否把唱词编得像宝卷的唱词一样押韵,词儿编的押韵了,贤孝唱出来自然就好听了”。

凉州贤孝的唱词类型中的七字句和十字句与河西宝卷的韵文句式结构相同。河西宝卷韵文的句式特点为奇数句与奇数句押韵,偶数句与偶数句押韵。凉州贤孝唱词的押韵除与河西宝卷相似外,有时试图句句押韵。如:

凉州贤孝七字句:天流\日月\草留根,人流\子孙\树留茎。(选自《鹦哥盗桃》)

河西宝卷七字句:池塘\水满\今朝雨,雨落\庭前\昨夜风。今日\不知\明日事,人争\闲事\一场空。?穴选自《花灯宝卷》?雪

凉州贤孝十字句:你就说\家里人\盼你回还(方言念huang),老爹爹\想念你\眼己无光。(选自《柳笆记》)

河西宝卷十字句:父母叫\范其郎\放声大哭,娘望儿\儿叫娘\十分伤痛?穴方言念teng?雪。你到了\山海关\日夜受苦,丢掉了\圣贤书\功名难成。?穴选自《孟姜女哭长城宝卷》?雪

凉州贤孝曲目及内容与河西宝卷的卷名⑩和内容相符的比例也较高,有14个(部)之多,占25.5%。河西宝卷“惩恶扬善、伸张正义,忠孝仁爱、信义和平,悟俗话众、教化人心”{11}的内容主旨与凉州贤孝一脉相承。河西宝卷《鹦哥宝卷》与凉州贤孝《鹦哥盗桃》的故事情节相同,都以“人若不将老人敬,不如鸟中小鹦哥”的道理,告诫世人要操守“不忘孝敬父母,常存感恩之心”的孝道。

综上所述,河西宝卷的“底本”是凉州贤孝“唱本”的来源,或称“范本”之一。

结 论

凉州贤孝与河西宝卷有着相同的文化背景,都是受敦煌变文的影响;都生长在同一片土壤上,即古丝绸之路——河西走廊。二者在曲目、内容等方面有诸多相同之处,教化功能一脉相承。凉州贤孝产生于元末明初,或更晚,河西宝卷产生于元代,成熟于明初,即凉州贤孝的产生晚于河西宝卷。这些事实证明:凉州贤孝是敦煌变文的“子孙”、河西宝卷的“分支”,是植根于河西的说唱曲艺,是我国曲艺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李耀先《中国曲艺音乐集成·甘肃卷》,北京?押中国ISBN中心出版1998年版,第635—636页。

②王文仁《河西宝卷学科属性之辩》,《黄钟》2011年第1期,第111页。

③④魏文斌、唐晓军、师彦灵《甘肃宋金墓“二十四孝”图与敦煌遗书〈孝子传〉》,《敦煌研究》1998年第3期。

⑤叶涛《二十四孝初探》,《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1期,第28页。

⑥刘纳《古老的民间艺术——凉州贤孝》,《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与发展初探》2010年第1期,第94页。

⑦刘庆赟《凉州贤孝的调查与初步研究》,兰州?押西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出版社2011年版。

⑧席臻贯《敦煌变文与后世曲艺戏曲关系》,《中国音乐》1992年第3期,第29页。

⑨王文仁《河西宝卷学科属性之辩》,《黄钟》2011年第1期,第111—112页。

{10}王文仁《河西宝卷总目调查》,《丝绸之路》2012年第12期,第38—40页。

{11}张旭《山丹宝卷(上)》,兰州?押甘肃文化出版社2007年版,第349页。

七七事变文案范文4

〔关键词〕 老年犯,从宽处罚,价值体现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3-013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是2011年通过的一批法律法规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部。该修正案较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修改方向,即前七次的修改方向是“入罪及提高刑罚”,而《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方向则是“出罪和减轻刑罚”。〔1 〕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特殊人群尤其是老年犯的从宽规定,不仅促进了我国传统优秀伦理文化与刑法具体规定的融合,而且有助于进一步将我国刑法推向与世界同步发展的轨道。然而,任何一部法律所追求的价值都需要体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而立法的细节性规定是否恰当则对法律的执行产生决定性影响。纵观《刑法修正案(八)》,其对于老年犯的年龄认定、年龄的起算基点和死刑禁止适用的例外情形等三个细节性规定均有模糊和不合理之处,需要结合我国立法传统和国外立法经验进行明晰和修正。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犯的规定和价值体现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已有1.67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2%以上,到本世纪中期将达到4亿。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类年龄阶段划分的有关规定,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该国的人口类型就属于老年型,因此我国已经步入老龄社会。我国目前老年人犯罪总体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人犯罪在犯罪总数中的百分比也在增加。资料表明,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老年人犯罪的发案率总体上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老年人犯罪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全部犯罪的增长速度。老年人犯罪具有与一般群体犯罪的不同之处:首先,老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比较薄弱造成的;其次,老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很少有性质极其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犯罪;再次,老年犯的再犯能力较低。基于这些特点,老年人犯罪问题需要社会的特别对待,《刑法修正案(八)》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对老年人犯罪做出了宽缓化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具体体现在:修正案第1条规定:“在刑法第1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如果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且属于应当型的情节,如果是过失犯罪,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但属于可以型的情节。修正案第3条规定:“在刑法第4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即无论犯罪人犯有何种罪行,只要是年满七十五周岁一般不能适用死刑。修正案第11条规定: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犯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是我国刑法迈向现代化的标志,对于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有学者认为这是发扬刑法人道精神的体现。人道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 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结合,尽可能地宽缓。在现代法治社会,人道性乃是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意蕴。〔3 〕 (P431 )有学者认为,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贯彻实施,高铭暄教授就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本次刑法修正最为重要的指导政策,他指出,此次刑法修正从五个方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从宽面,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从宽处罚。〔4 〕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老年犯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是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借鉴世界先进立法经验的结果。首先,尊老爱幼、矜老恤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国很早就有将这样的美德吸纳到法律制度中来的立法例。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在明德慎刑精神的指导下,制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这对我国后世的立法皆有重大影响,后来的汉、唐、明、清等各朝代直到民国时期一直沿袭并发展这一规定。而从世界范围看,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的传播发扬,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中均有所体现,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规定八十周岁以上的老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1940年的《巴西刑法典》第48条规定超过七十周岁的老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等等,《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老年犯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无疑顺应了这一世界潮流。

二、对《刑法修正案(八)》中老年犯规定的审视

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在老年犯规定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具有进步意义,但也必须看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加以重新审视。

(一)老年犯从宽处理的年龄认定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和第11条关于老年人年龄的规定,指的都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这便存在一个年龄计算基点的问题,即七十五周岁是以实施行为时进行计算还是以结果发生时进行计算?在行为和结果发生在同一天的情况下这样的疑问当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是在行为实施和结果发生之间有时间跨度时,就存在司法适用上的疑问,进而影响到刑事责任的轻重。比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不满七十五周岁,但是结果发生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这就会出现两种年龄起算的基点,一个是行为实施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才能将“已满七十五周岁”作为从宽的量刑情节,另一个是行为结果发生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才能认定为“已满七十五周岁”。

解释这个问题需要探讨将“已满七十五周岁”作为从宽的量刑情节是基于“刑事责任能力理论”还是仅仅基于对老年犯有利的“人道主义”原则。在刑法学理论中,行为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即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归责的前提。〔5 〕 (P134 )而刑事责任能力根本上被归结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随着人步入老年阶段,其对事物的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逐渐下降。医学研究证明,从生理上看,进入老年期后,人的许多器官和组织均有相当程度的萎缩现象,判断能力下降,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减弱,记忆力衰退,反应变得迟缓均属正常现象,因此,老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6 〕 基于这样的考虑,“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以犯罪行为实施时为合理的基点,因为已满七十五周岁其认识和控制能力开始下降,这时其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可以根据“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而从宽处理。如果是行为时不满七十五周岁,而在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结果发生时满七十五周岁,对于这样的情形运用“刑事责任能力”减弱来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似有牵强。如果完全依据对老年犯有利的“人道主义原则”作为理论依据的话,那么应当从维护老年犯的利益和对老年犯采取谦抑的精神出发,对于老年犯应当以结果发生作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计算基点,也就是说不管行为实施时是否已满七十五周岁,只要结果发生时老年犯“已满七十五周岁”就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二)老年犯禁止死刑的年龄起算点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规定对于“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不得适用死刑,这无疑是我国废除死刑的重要立法尝试。但是本罪使用的计算起点是“审判时”,这个条文的设置与刑法第49条规定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采用相似的语言表达,意图做到立法上的平衡,达到相同的人道主义效果。但是这样的条文表述是存在弊端的。

首先,以年龄为禁止死刑适用的条件,我国刑法第49条也存在着相似的立法条文,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同样是禁止适用死刑,同样是以年龄为条件,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犯罪其年龄的起算点是“犯罪的时候”,而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犯罪年龄的起算点却是“审判的时候”,这是本条条文不完美的地方。

其次,以“审判的时候”作为年龄计算的起点,给司法机关进行暗箱操作留下很大空间。举一个简单例子,如果行为人在未满七十五周岁的时候实施了某一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公安机关加快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便利审查,而法院也以最短的时间开庭审判,则行为人还未到七十五周岁就已经到了“审判的时候”了,行为人当然“享受”不了禁止适用死刑的待遇。而同样会存在另一种弊端,即行为人在还未满七十五岁的时候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但是公安机关人为的将案件的侦查时间延长,公诉机关也拖延审查的时间,法院也以各种理由延迟开庭的时间,直到行为人已满七十五周岁才正式开庭审理,使得原本应当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无法被判处死刑,逃脱应有的制裁。

(三)对老年犯禁止适用死刑的例外的审视。《刑法修正案(八)》虽对老年犯禁用死刑,但是也设置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例外条款。该例外条款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这样的例外情形的设定不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确立了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礼记·曲上》就有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到了汉朝,法律直接按照年龄确立刑事责任,据《汉书·惠帝纪》记载,汉惠帝时期制定“民年七十以上者不满十岁有罪当刑,皆完之。”《汉书刑法志》记载了在景帝三年诏书天下:“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妇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 在唐朝,少年犯最低年龄为六岁,最高为十五岁,因为他们未达到成年,唐律处理相对从轻,老年犯以七十、八十、九十岁为限,因其年迈昏聩,唐律也采取了减免处罚的原则。〔7 〕 (P162 )在我国古代,这样的立法传统一直延续了下去。而这些对于老幼犯罪从宽处理甚至免除死刑都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尤其是对于老年犯更是一律予以从轻从宽,禁止适用死刑。重伦理是中国文化的特征,我国保持着对于老人和长者更大宽容和保护的文化传统,形事立法即使不给老年人比幼年更多的宽容,也应当给予起码相同的对待。反观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并且没有任何例外情形,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却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设置禁止死刑适用的例外情形,这是违背我国基本文化精神的。

其次,这样的例外情形的设定不符合国际刑法的立法惯例。如蒙古国现行刑法典第53条第4款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和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菲律宾刑法第46条规定:死刑应在现行法律规定必须要适用的情况下才适用,但有下列情形除外:犯罪分子年龄超过七十周岁。哈萨克斯坦规定被执行死刑的人最大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53条第2款规定:对妇女以及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和法院作出判决时已满六十五周岁的男子,不得判处死刑。在《美洲人权公约》第4条关于生命权的条文中,第5款规定,对犯罪时年龄在十八岁以下或超过七十岁的人不得处以死刑,对孕妇也不得处以死刑。这些国家的刑法典和国际公约在禁止对老年犯适用死刑时,都没有设置例外条款。因此,从我国刑法适应国际发展的要求来看,《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一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

最后,从刑罚目的角度来审视,这样的例外情形的设定缺乏必要性。从以功利主义和预防思想为基础的目的刑的角度看,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预防犯罪和保卫社会。一般认为刑罚具有双面预防的功能,即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贝卡利亚对刑罚的双重预防曾经做过如下的描述:“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8 〕 (P47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8 〕 (P42 )基于上述角度,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机体已经衰老,脑功能也逐渐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减退,反应事物的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如其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并且是故意犯罪,则必然属于重罪,如果判处自由刑,刑期也不会短,试问一位已经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经过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监禁,出狱后的再犯罪能力和社会危害性还能有多大?因此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说,对于老年犯禁止适用死刑附上例外情形是没有必要的。

三、关于老年犯规定的修正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在许多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和进步,但是在一些细节上仍然有很多地方不尽如人意,需要加以明晰和修正。

(一)对于老年犯从宽处理的年龄认定应以结果发生时为计算基点。如上文所述,对于老年犯从宽处理的年龄认定根据两种原则有两个计算基点,一个是行为实施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另一个是结果发生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笔者认为以结果发生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予以从宽处理比较合适。首先从《刑法修正案(八)》所反映的精神来看,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刑罚的轻缓化,达到刑法人文关怀的目的是主基调。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的处罚宜宽不宜严,宜松不宜紧。其次,以结果发生作为计算基点与我国刑法典对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的处理原则相一致。我国对于行为实施时未满十四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但是结果发生时已满十四周岁(或者十六周岁)的情况采取的处理原则是:以行为时为计算基准进行计算。〔9 〕 (P255-256 )相反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应当以结果发生时为计算基点。

(二)对于老年犯禁止死刑的年龄起算点应以犯罪时为基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谈到,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将“审判的时候年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改为“犯罪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理由是,如果一个人七十二三岁犯了死罪,在侦查、阶段想方设法拖延诉讼,到了七十五周岁才进入审判程序,就判不了死刑,逃避一死的企图岂不就轻易得逞?考虑到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主要是从人道角度出发的,全国每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少之又少,该判处死刑的就更少了。全国法院近几年只判处过一起年满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死刑案件,罪犯也还不到七十五岁。因此,将年龄限定在“审判时”是合理的;再者,对审判时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也并非不判刑。从某种意义上讲,判处无期徒刑让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心存愧疚地慢慢死去对他来说或许更加痛苦,也并没有放纵罪犯。〔10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实际上学者已经看到以“审判时”作为计算基点的问题所在,只是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同时其只看到了人为操纵使应当判死刑的最终没有判处死刑这一点,却没有看到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因为暗箱操作而最终执行死刑的情形,而相对于前一种情形,后一种情形的发生更为可怕。因此笔者建议修改修正案提出的以“审判时”为计算起点,以“犯罪时”作为计算基点。

(三)取消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犯的禁止死刑适用的例外条款。无论是从我国文化传统和世界立法经验来看,还是从刑罚的目的而言,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适用死刑都是没有根基的。有学者担心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一律免死,社会上的犯罪分子会利用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毫无顾忌地进行各种犯罪,从而产生极其严重的负面后果。笔者认为这样的担忧有相应的解决办法,比如对于故意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犯可以不再适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款;或者在减刑方面对于所有故意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犯罪人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而老年犯并不因年龄享受宽缓的处理。

参考文献:

〔1〕刘艳红.《刑法修正案(八)》的三大特点——与前七部刑法修正案相比较〔J〕.法学论坛,2011,(3).

〔2〕谢望原,张开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法修正立法——《刑法修正案(八)》总评〔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

〔3〕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4〕袁 彬.关注《刑法修正案(八)》争议问题〔J〕.法制资讯,2011,(5).

〔5〕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陈永革,李缨.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刍议〔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12).

〔7〕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8〕〔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七七事变文案范文5

“济南容嬷嬷”闪亮百姓舞台

8月10日19:35 BTV文艺《我家有明星》播出

本期来到《我家有明星》圆梦的第一位达人孔庆玉,是济南一名66岁的化工厂退休工人,因为爱模仿李明启,被喜爱她的人称为“济南容嬷嬷”。节目现场,孔庆玉身穿容嬷嬷的服装亮相,一张嘴就引得全场观众惊讶不已,浓重的济南口音配上搞笑夸张的动作,瞬间让全场气氛热烈起来。善于即兴表演的孔庆玉给大家带来了不同风格的演出——唱歌、演戏、小品、双簧,节目现场精彩不断。然而,乐天派的孔阿姨却一直有一个梦想,这个梦想究竟是什么?现场又请来了哪位神秘助力团嘉宾帮助孔庆玉圆梦?

第二位达人是原北京著名的金牌司仪大勇。从小出生在京剧世家的他误打误撞当上了主持人。在主持的道路上,大勇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岁数不大却有着极高的知名度。2009年,红极一时的大勇因为突如其来的一场变故,对人生有了新的思考。

直击法案审理第一现场

BTV科教8月5日起每周日13:12播出《庭审纪实》

本报讯(记者王青)一档全新法庭审判记录节目《庭审纪实》将于8月5日在BTV科教频道与观众正式见面。

《庭审纪实》由北京电视台科教节目中心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通力合作,力求真实呈现各个大案要案的审理过程。在对各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典型性案件进行现场记录的同时,也会对案件诉辩双方进行全面采访,力求将庭审案件的全貌客观、翔实地展现给观众。

首期节目记录了一起发生在北京市平谷区的民事诉讼案件:一位孕妇意外产下缺少左手的患儿,却将就产医院告上法庭,医院在此事件中究竟有没有责任?产前检查环节又起着怎样的关键作用?患儿家庭是否能得到赔偿?一切真相将在节目中一一呈现。

《艺术人生》“八一”系列节目

即日起至8月4日19:00 CCTV-3《艺术人生》播出

《艺术人生》8月推出“八一”系列节目,从中国人民军乐团到中国人民八一电影制片厂,再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艺术人生》将带您了解他们的光荣历史和背后的故事。

用短发也能打扮出女人味

8月5日18:30 CCTV-2《购时尚》播出

身为证券分析师的单金兰,一身工作服显示出她的专业、乐观。而下了班,单金兰有一个被老公嘲笑的梦想:变成像玛丽莲-梦露一样优雅迷人的女人。来到《购时尚》,单金兰能否让不可能变为可能?

小时候因剪去了一头长发而被妈妈打了一顿的杜晓宏,从此逆反心理让她二十多年再也没留过长发。现实生活中的她,短发、一成不变的T恤,被当成男人看待,原因就出在她过于中性的外形上。她一直梦想用短发也能打扮出女人味。

用翡翠雕出《清明上河图》

8月4日17:15 CCTV-44《天涯共此时》播出

一块重达2,2吨的三彩缅甸老坑种翡翠原石。切割成25片总长9.6米、宽60厘米、厚1.5厘米的翡翠石板,40多位工匠经历四年的时间,完成翡翠玉雕传世巨作——《清明上河图》。节目中作品设计者与翡翠业内人士为您讲述这一巨作是如何诞生的。同时行家里手还将在现场为观众鉴别翡翠饰品的真假,教您如何选翡翠。

李山教授开讲战国七雄

7月31日起每天12:40 CCTV-10《百家讲坛》播出

上接春秋,下启秦汉的战国,只有250多年的历史,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特殊时期。在这个时期,世道人心在变,政权在变,战争法则在变,历史舞台的主角也在变。

在一系列的变化中,从春秋延续到战国的大大小小的诸侯,在相互角逐中,涌现出了七个大国,这就是历史上所谓的战国七雄,齐、楚、燕、韩、赵、魏、秦。在战国七雄对峙的时期,天下大势,在分分合合中,从分裂开始走向统一,“七雄”最终将变成“一雄”,这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大势。那么,在这个历史大势中,战国七雄,七个志在统一的竞争对手,代表着统一天下的七种可能。七种可能,又是怎样向一种可能演化?七雄对峙,它们各自有怎样的作为?从七个大国的盛衰变化中,我们又能读到怎样的历史经验和历史教训?北京师范大学李山教授精彩讲述系列节目《战国七雄》。

和您分享猫王、罗大佑的歌

8月2日至5日10:00音乐广播FM97.4《边走边唱》播出

人这一生,会遇上无数的人,有的人是过客,有的人会下车,但一定有一路上一直陪伴着你,和你一起看花开花落,看雪的消融不离不弃的好朋友。本周《边走边唱》带来猫王《love me tender》、罗大佑《光阴的故事》、戴佩妮《好感觉》等歌曲。

夏季补水ABC

8月3日17:30爱家广播AM927《爱家私房菜》播出

夏天气温高,人体流失的水分也随之增加,健康安全度过夏天,补水是关键。夏季喝水有什么学问呢?身体缺水会发出什么样的信号?今天的节目跟您聊聊夏季为身体补水的学问。美厨课堂环节,还要为您介绍两款夏季自制的清凉饮料。

中国民族管弦乐漫谈

8月4日、5日9:00故事广播AM603《知识开讲》播出

中国民族管弦乐团有几个声部?与西方交响乐相比有什么优势又有什么不足?民乐中的弦乐器、管乐器、弹拨乐器分别有哪些?他们的音色各有什么特点?适合于表现什么样的情绪和场面?在乐队中分别承担什么角色?中国民族管弦乐曲的代表作有哪些?本期来自民乐团的嘉宾向您一一介绍。

养育1岁以内宝宝的常见误区

8月4日10:00爱家广播AM927《宝贝计划》播出

婴儿在还没开口说话之前,无法向家长们表达他们的需求。许多新妈妈对于宝宝的日常护理存在着一些误区,对于宝宝的日常护理方面都会有哪些常见的误区呢?本期节目,我们听听专家的意见。

“八一”特别节目——从兵小鬼到破案功臣

8月5日21:00故事广播AM603《故事恳谈会》播出

他解放前参加革命,十六岁参加辽沈战役,经历多个地方剿匪,却从未受伤。用他的话说,上战场就是要有不怕死的精神。新中国成立后他参加多个案件的侦破工作,多次荣立战功。本期节目向您讲述从兵小鬼到破案功臣的故事。

《天鹅湖》里的优美音乐

七七事变文案范文6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有看过公司章程的修正案范文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文一根据本公司

日第

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

)、(

),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

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

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

”。

现改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现改为: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文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为: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过程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以下条款顺延,增加的条款内容为: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如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条修改为: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请各位董事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文三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

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