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通知单范例6篇

处罚通知单

处罚通知单范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简单案件办理程序是对《行政处罚法》规定中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的简化,主要简化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内部审批环节,而对于与当事人直接相关的程序,如制发告知单、处罚决定书、送达等未作简化。

程序详解

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因此,涉案金额较小,法定处罚幅度既定(非按案值比例)而且较小的,一般都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办理程序。

适用案件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不以涉案货物、物品价值作为罚款基数,可以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罚的案件,包括适用《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的案件;

二是案值较小的案件,包括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限额携带货币进出境,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其他涉案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涉案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案件。

如何“告知”

适用告知这一告知发生在简单案件程序尚未启动之前。《规定》并未要求这一告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在告知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单证材料的,海关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单证材料包括:《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声明》、《授权委托书》、申报单证及随附单证、当事人陈述材料、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材料、涉案货物及物品的化验报告、鉴定结论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这些材料将便于海关当场开展调查并制发处罚告知单。

处罚告知简单案件程序的处罚告知须“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其他则按照一般办案程序的处罚告知手续办理。

此外,《规定》还规定了一种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情形,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进行书面告知,但仍然要履行告知义务。做出处罚之前,应当通过其他形式(包括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终止告知这一告知发生在简单案件程序尚未启动之前。只要出现了该条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的,海关会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未要求这一告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告知在形式上应当与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告知保持一致。

现场处理

当场立案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当场制发和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规定》中对此程序作了明确解释,行政处罚告知单应由当事人或者其人当场签收。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具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以及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办案期限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过立法调研并结合部分海关办理简单案件的实践经验,《规定》中对这一期限作出了明确――“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海关应当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规定既可以有效保证办案质量,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不同关区的执法实践。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2010年3月3日,旅客刘某在A城国际机场入境时,行李接受海关检查。经查验,在刘某随身携带的提包中,发现人民币18万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场调查后,海关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交由刘某签收。随后,海关向刘某制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一案例适用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程序。海关对简单案件均适用简单程序,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例1即是此种情况)或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简单程序的适用可以在保障执法质量的同时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海关通关监管秩序畅通的同时也为管理相对人带来便利,有效节约行政成本与社会成本。

案例22010年3月3日,旅客张某在B城国际机场入境时,行李接受海关检查。经查验,在张某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发现人民币15万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场调查后,海关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交由张某签收。张某表示不服,拒绝签收,并向海关提出申辩及听证申请。目前此案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

案例2与案例1案情相似,但海关在处理的时间和环节上却存在较大差距。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具备上述四大特点的案件都能以简单程序来处理。案例2中当事人提出了申辩,因而只能适用海关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处罚通知单范文2

论文摘要 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3个问题,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金3种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为行政执法尺度的确定和执法工作实践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7项,前6项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常用的处罚种类,而第7项只是笼统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行政法学上规结出行政处罚种类共四大类,即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自由罚。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它区别于其他种类处罚的特点在于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誉、信誉等方面的惩戒,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因此申诫罚更能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财产罚是指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的特点是对违法的相对人在经济上给予制裁,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财产罚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指对非法收入应采取没收措施,而罚款是处罚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收入,这是罚款与没收的主要区别。行为罚(能力罚)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这里所说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行政机关批准同意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和资格。没有这种资格就意味着违法。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自由罚(人身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自由罚的实施使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在短时期内将失去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除了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常用处罚种类外,许多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下面将就这些规定是否行政处罚进行探讨。 

 

1责令改正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许多学者们和执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强制,而有的人认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它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书面文书送达的,并且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要求相对人必须执行的。《行政处罚法》除了规定6种基本行政处罚种类外,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0章法律责任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①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包装的。②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③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④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⑤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这些规定中的“责令改正”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如果由行政处罚机关没对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单独口头或者以文书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就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起要求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义;如果单行法条款中规定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决定形式书面下达的,那就是行政处罚。地方法规中规定的“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呢?如《江苏省种子条例》第6章法律责任第42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理《江苏省种子条例》只是地方法规,只能规定6种基本的处罚种类,但是该条例的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条例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种子法》第61条第3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或者罚则中规定类似于责令改正的,应一并如上理解。 

 

2通报批评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对于通报批评,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是一种机关内部指出错误的方法,不具有处罚性,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名誉、信誉等产生影响。笔者认为,通报批评用于单位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党和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只是一种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使用通报批评时,是否是行政处罚呢?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第(7)项规定,先看一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第43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这条规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笔者认为,单独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时,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机关利用责权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一种警示,利用其声誉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将通报批评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中,并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批评的,就是行政处罚。因此,通常有人把通报批评同警告一起,作为申诫罚的2种最重要的形式。其实,警告通常仅限于直接告知违法行为人,而通报批评告知的范围较广泛,不仅限于告知行为人自己,还包括告知与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罚金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处罚通知单范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7项,前6项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常用的处罚种类,而第7项只是笼统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行政法学上规结出行政处罚种类共四大类,即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自由罚。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它区别于其他种类处罚的特点在于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誉、信誉等方面的惩戒,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因此申诫罚更能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财产罚是指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的特点是对违法的相对人在经济上给予制裁,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财产罚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指对非法收入应采取没收措施,而罚款是处罚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收入,这是罚款与没收的主要区别。行为罚(能力罚)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这里所说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行政机关批准同意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和资格。没有这种资格就意味着违法。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自由罚(人身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自由罚的实施使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在短时期内将失去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除了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常用处罚种类外,许多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下面将就这些规定是否行政处罚进行探讨。

1责令改正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许多学者们和执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强制,而有的人认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它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书面文书送达的,并且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要求相对人必须执行的。《行政处罚法》除了规定6种基本行政处罚种类外,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0章法律责任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①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包装的。②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③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④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⑤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这些规定中的“责令改正”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如果由行政处罚机关没对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单独口头或者以文书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就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起要求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义;如果单行法条款中规定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决定形式书面下达的,那就是行政处罚。地方法规中规定的“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呢?如《江苏省种子条例》第6章法律责任第42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理《江苏省种子条例》只是地方法规,只能规定6种基本的处罚种类,但是该条例的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条例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种子法》第61条第3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或者罚则中规定类似于责令改正的,应一并如上理解。

2通报批评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对于通报批评,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是一种机关内部指出错误的方法,不具有处罚性,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名誉、信誉等产生影响。笔者认为,通报批评用于单位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党和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只是一种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使用通报批评时,是否是行政处罚呢?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第(7)项规定,先看一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第43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这条规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笔者认为,单独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时,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机关利用责权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一种警示,利用其声誉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将通报批评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中,并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批评的,就是行政处罚。因此,通常有人把通报批评同警告一起,作为申诫罚的2种最重要的形式。其实,警告通常仅限于直接告知违法行为人,而通报批评告知的范围较广泛,不仅限于告知行为人自己,还包括告知与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处罚通知单范文4

一、收费公示制,坚持“阳光”执收。“两费”取消后,该局有些基层分局(所),嫌麻烦、怕花钱,没有及时更换收费公示牌,为此,该局统一制作了*块公示牌,将原公示牌全部更换,将现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在各服务大厅进行公示,自觉依法执收和接收社会监督。

二、责权划分制,坚持“法定”执收。为保证依法执收,该局制定了“二定”、“三严禁”措施。“两定”即:一是界定执收、执罚权限。对现有行政性收费项目,基层分局(所)只准收取个体登记费(含变更收费)和企业年审费,涉企其他收费项目一律由该局注册局统一收取;二是界定执收、执罚责任人。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没有代收银行,不能实行收、罚缴分离的,由各单位报账员或指定人员统一收取。“三严禁”即:一是严禁违反执罚程序。无论是一般程序案件还是简易程序案件,无论是以县局名义做出的处罚决定,还是以分局(所)名义做出的处罚决定,也无论被处罚当事人是否愿意提前缴纳,任何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都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当事人之前,收取部分或全部罚没款。二是严禁越权扣押涉嫌违法当事人资金。法律法规未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授予法定职权的,任何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越法定职权扣押涉嫌违法当事人的资金。三是严禁违规使用票据。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在开具《*省代收罚没款票据》(包括《*市工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单》)时,必须将时间、执法行政机关,交款单位,处罚决定书文号、收款人等内容填写完整规范,不得简化或省略。以县局名义做出的处罚决定,各办案机构在向被处罚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后,收取罚没款时到法规股开具《*市工商局罚没款通知单》(专业市场分局受县局委托审核的案件除外),由被处罚当事人或案件办理人员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以分局(所)名义做出的处罚决定,在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后,收取罚没款时,由所在单位报帐员报请分管公平交易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在《*市工商局罚没款通知单》“备注”栏签字后,方可开具《*省代收罚没款票据》。

三、业务量化制,预算科学分解。“两费”取消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和财政下达的非税收入预算。为了既保障经费支出需要,同时又避免将非税收入同个人收入和单位业务经费挂钩考核,该局将财务收入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以业务工作促征收,以监管促征收。今年初,该局将个体发展、企业发展、企业年检等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细化分解,通过考核、通报,奖惩带动预算收入实现。元至六月,个体发展*户,个体登记收入*.*万元(含换照);企业发展*户,年审*户,收取登记和年审费*.*万元;办结各类经济案件*件,罚没收入*.*万元。

处罚通知单范文5

一、加强有关标准和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省政府、省卫生厅、市政府、市卫生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省政府、市政府也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作列入“两转两提”建设内容,作为单位考核的主要指标。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实施处罚裁量标准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并认真执行。法制科要组织一次全员培训,重点内容是有关综合知识和上级的统一要求;业务科室要结合专业实际,组织科室学习,重点内容是专业范围内的裁量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个人要认真自学,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需要重点学习的文件有:1、《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政[]57号),2、《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的通知》(卫政法〔〕3号),3、《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政责办〔〕73号)。上述文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法制网、省卫生厅网站等进行了公开,可以从网上下载学习。

二、在卫生行政处罚中要认真贯彻执行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相关制度的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1、在案件调查中,要查明与裁量标准等级划分相关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文中予以体现。

2、在实施处罚裁量时,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的要求。不符合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的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3、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结调查终结报告等文书中,要体现处违法行为和据以做出处罚裁量的标准等级。即要在文书中注明“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实施、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或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4、在法制审查时,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按照要求审查相关内容,提出相应的意见。

5、为体现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在立案时要明确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主办人员对案件负总责。在《立案报告》“负责人审批意见”栏中注明“本案自XXXX年XX月XX日起立案,由XXX主办,XXX、XXX协办。”

处罚通知单范文6

第一条为维护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秩序,规范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查处违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的案件,必须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并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调查取证要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程序必须合法。

第七条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第八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应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并不得少于两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回避决定由本单位主管负责人作出。

第十条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第十一条对违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违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应给予警告或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应受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答复当事人的申辩和询问,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四)宣布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统一罚款收据。

依前款规定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本单位,并由本单位统一向指定的银行移交。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决定处罚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由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第十七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备案。

第十八条对给予当场处罚以外的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制作立案报告报批。

第十九条经批准决定立案查处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笔录;

(三)制作其他应调查事项的笔录。

第二十一条调查笔录或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或在场的有关人员核对后签字盖章。

对拒不签字盖章的,可由在场的执法人员签字盖章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可采取询问、抽样检查、拍摄等方式搜集证据。

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登记保存,并填写登记保存清单或现场笔录。

第二十四条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视情况选择适当场所妥善保存,并于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销毁或转移证据。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依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须经本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认为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应拟出案件处理意见书,并将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副本和当事人回执通知一并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送达人可当场收回当事人回执通知,也可限期收回。

当事人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未交回执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其申辩、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收到当事人回执后,应作出修改或不修改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建议,报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查。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必须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由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首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七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处罚决定书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送达。

当事人对送达的处罚决定书应当签收。挂号邮寄、公告送达的除外。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签收的,送达人可留置送达,并写明未签收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由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于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但对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

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没收的非法物品或设施,应当交由有拍卖经营权的单位拍卖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没收非法物品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于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物品或设施的拍卖款项,必须依法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其有听证权利的三日之内提出。

第三十八条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罚款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第三十九条举行听证活动,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听证应由本单位的法制机构或与本案无关的机构的人员主持。

第四十条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听证的辨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和引导,听证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听证纪律并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三)由当事人或其人与本案调查人员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答辩,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四)对双方争执不下的问题,听证主持人有权终止听证辩论;

(五)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七)听证应当制作记录,并由参加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对听证主持人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单位首长决定。

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要求新的证人出席听证或举出新的证据需要认定时,听证程序可以中止,并延期举行。

延期举行的具体时间可另行通知。

第四十三条听证记录应与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一并上报。

第五章行政处罚备案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立案批件;

(四)处罚决定书(或其他决定书);

(五)结案报告;

(六)调查笔录;

(七)行政处罚意见书(正本);

(八)当事人回执通知;

(九)听证笔录;

(十)其他讨论记录;

(十一)登记保存单;

(十二)强制措施记录;

(十三)财产处理单据;

(十四)其他有关的材料;

(十五)案卷封底;

对虽予以立案,但未作处罚决定或暂时调查不清不能做出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盖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去案件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

第四十六条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案件,应填写《处罚案件上报表》,于每季度上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