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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条例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用、聘用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分为下列两类:
(一)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有偿服务的企业。
(二)内部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或者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从事保安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行业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管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务组织的设立和保安人员的招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
星级宾馆饭店、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其他确需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
未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需使用保安人员的,应当向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聘用。
第七条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安服务组织的负责人熟悉保安业务,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二)有公安机关认可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章程或者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
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工作;
(二)被招用时,年龄为十八至四十五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保安工作;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受过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人员。第十条招收保安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军队、武警部队的复员、退伍人员。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必须经其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在岗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保安业务培训。
对保安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公安院校或者有条件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他单位进行。
保安人员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与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根据需要可以为保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章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维护客户或者本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管理保安人员,维护保安人员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依法执行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任务;
(二)保护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三)依照有关规定,查验出入执勤区域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
(四)做好执勤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犯罪分子,应当及时扭送公安机关或者保卫组织处理;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在制止犯罪活动过程中,遇有暴力抗拒,可以使用保安器械。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组织、客户单位、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三)敲诈勒索财物;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罚款或者没收财物;
(六)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和来源合法的财物;
(七)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八)为客户或者本单位提供催款逼债等非法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督察制度,对保安服务组织、保安人员的工作情况和纪律作风进行经常性督察,预防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
第二十条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保安人员的学习、训练、执勤、奖惩等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训练,提高保安人员的素质,经常检查保安人员执行纪律、制度的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保安人员奖惩的依据,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客户单位。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依法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劳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保安人员执勤,应当身着统一的服装,佩戴标志和保安人员工作证。违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四条保安人员执勤,可以配备统一规定的保安器械和通讯、报警等设备,不得配备枪支、警械。因执行押运钞票、贵重物品或者守护重点金融目标等勤务,需要临时配备枪支、警械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借用,执勤完毕必须及时归还。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执勤纪律,文明执勤;上岗前或者执勤中,严禁酗酒;非执勤时间,不得携带保安器械外出。
第二十六条未经省公安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
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仅限于保安人员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
保安人员的服装、标志、工作证样式和保安器械种类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卫社会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在治安防范的其他方面成绩显著或者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保安人员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或者从事保安服务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招用、聘用保安人员的;
(三)未经公安机关委托,擅自培训保安人员的。
公安机关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依法予以取缔;对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辞退擅自招用、聘用的保安人员;对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条保安服务组织、客户单位、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指使保安人员从事非法活动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对指使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或者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的;
(二)社会保安服务组织不按规定将保安服务合同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及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一至四倍的罚款。
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保安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以吊销其保安人员合格证;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吊销其保安人员合格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保安服务条例范文2
关键词:保安业;发展;途径
中图分类号:F719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论中国保安业的发展途径
收录日期:2013年3月27日
党的十强调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和谐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和保障条件,其中公共安全保障是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条件之一。随着社会公众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安全需求的总量显示出日益增加的趋势,保安业在社会安全的保障体系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重要。然而,目前我国的保安业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弊端,面临诸多挑战,如市场化程度偏低、规范化不够等等。因此,笔者认为保安业必须通过改革创新来实现健康良性发展。
一、我国保安业存在的问题
1、公安机关监管力量薄弱。我国保安服务业的第一部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为公安机关开展行政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根据《条例》的要求,省级公安机关承担了六大项工作职责,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承担了九大项工作职责,县(市、区)公安机关承担了三大项工作职责。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工作,现有的保安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重新审核发证工作和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的考试、审查、留存指纹、发证等工作。此外,要将庞大的辅警保安和自建保安纳入监管范围,任务十分艰巨。现实中存在着管理机构不够健全、警力配备严重不足的问题,与繁重的监管任务不相适应。
2、保安业立法工作有待加强。《条例》的出台,改变了我国保安服务活动无法可依的局面,具有划时代意义。但《条例》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如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有的标准设置过低等等。《条例》的配套规定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也未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实际执行比较困难。
3、保安行业规范不健全。虽然我国已于1994年成立了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中国保安协会,并明确了该协会的具体职责和任务。但是,我国保安协会行业自律能力非常有限,并且缺乏强有力的统一规范标准,也未建立统一的保安职业道德规范。此外,保安机构一般都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但由于这些规章制度的利益导向褊狭,具体规定很难做到合法、科学、完善,容易在实践工作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由于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也导致了保安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着利益的冲突,甚至做出令人反感的行为。
4、保安服务范围领域狭窄。《条例》对保安公司业务范围作了列举式限定,主要包括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技术防范、武装守护押运等服务。这些业务范围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狭窄,而在安全防范器材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器材安装、维修等方面差距更大。现实中我国许多保安服务公司仅提供人力保安服务,而很少提供一些高科技安全防范产品的开发、应用、安装的服务项目,对于一些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也只有少数较大规模的保安服务公司有能力开展。这种不宽又不专的经营范围和这种靠人员优势去求生存求发展的经营方式,很难满足社会公众和经济不断增长的安全需求。
5、培训教育体系不完善。我国保安培训工作还没有步入正规化轨道,存在着重创收轻培训、重经济效益轻培训质量的思想倾向。在培训机构设立、时间内容安排、监督考核制度的建立健全上,都存在着不科学性。有的保安服务公司从经济利益出发,连3个月的起码培训时间都不予保证,有的保安甚至不经培训或走走过场就匆匆上岗。这些问题造成人员素质得不到提高,致使保安人员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如曾一度沸沸扬扬的“百度保安杀死女员工”案,严重损害了保安队伍的整体形象。
6、保安队伍严重不稳。人员流失、岗位缺员在我国各地保安服务公司已是一种普遍现象,成为当前困扰保安业发展的一大问题。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保安服务费收取处于较低水平,部门定价而非市场自主调节价格。“三低”(待遇低、地位低、素质低)现象严重,且恶性循环。“弱势群体”成了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集散地,造成保安员从业的临时性、观望性、等待性,一旦条件好一点、能力强一点,就另谋出路,严重影响了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二、我国保安业发展途径
1、管理法制化。面对当前我国保安业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要进一步规范保安市场,必须首先从健全立法上着手,才能在根本上彻底解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为依法管理保安业奠定了基础。但毋庸讳言,保安业立法方面仍然存在法律规定不够系统完整、法律空白尚存、一些法条过于原则笼统等问题。有必要加快保安立法的研究,尽快制定一部完善的、全国性的《中国保安法》。还要制定一些相关的配套规定,如《保安人员基本素质标准和考试录用规定》、《保安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等等。
法律规范制定后,还应强化公安部门依法监管和保安协会行业自治职能。公安部及其垂直下属派驻机构应对保安服务市场行使行政监管和宏观调控的职权。保安协会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管理规则,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或报送有关资料。同时,应加强对监管部门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制衡,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2、机制市场化。保安业的发展应通过有序、适度的市场竞争来进行。既要加强政府对保安服务这一特殊市场的培育、监管和调控,更要根据保安服务市场自身发展的规律办事,使市场在供求关系、价格形成、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从而有利于整个保安服务市场质量、效益稳步提高。当前,应彻底实行管办分离和政企分开,建立起政府监管、市场调节和企业自主经营的新机制。首先,要彻底解决保安业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等问题,让保安服务公司完全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成为真正独立经营的现代企业。其次,要开放国内保安服务业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必要审批均可开办保安服务企业。凡与安全服务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安全服务项目,保安服务企业均可经营。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保安服务企业。最后,打破现行的区域限制,允许那些实力强大、发展良好的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发展、跨区域经营,充分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3、主体职业化。国家要将保安作为国家职业种类中的一种,设置必要的行业准入门槛。要实行保安服务公司资质审批、年审和保安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证等制度。规定保安人员的从业条件、招录程序、强制培训要求、防卫与装备、考核与奖惩、福利待遇、生活保障、伤亡抚恤金等,以强化职业意识、提高职业技能、塑造职业道德、养成职业习惯。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提高保安服务公司的职业准入标准,明确资金额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对特殊的业务要规定特殊的标准,实行强制保险,以保障保安服务公司具有赔偿能力,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
4、教育专门化。保安业所涉及的知识领域有法律、治安管理、经济、社会学、心理学等等。一个真正的保安人才就是应由高学历的大学生来组成。保安业的高等教育是提高保安业从业人员素质不可缺少的因素,没有高等教育或相应的职业教育就谈不上高质量的工作和职业。我国目前除少数的保安职业教育机构与培训基地外,还缺少专门针对保安业的大学本科高等学历教育或学位教育。保安业是一个产业,其中有许多高层次的工作,从经营理念到安全规划,从损失预防到犯罪预防,从内部的人员管理到外部的公共关系,不仅需要大量的理论支撑,而且需要大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如果保安教育缺位,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保安职业化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应积极扶持和大力发展我国的保安职业教育事业。
5、经营多元化。拓宽服务业务范围、提高保安服务层次是保安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确立保安服务范围时,除了守护、押运、安全技术防范等传统项目外,还应将原来由公安机关承担的安全保卫任务,如会展和经营性的文娱、体育等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纳入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保安服务公司的生命与活力在于如何发现、适应、培育和赢得市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增加风险评估、预测、规避以及预案制定、演练、实施等方面的指导与服务,并向消防、物业、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等领域全面推进,从而大大拓展保安服务的外延。为此,保安业与有关行业特别是保险业的相互渗透、紧密结合是今后保安业可供选择的一条道路。
6、服务专业化。服务多样化是整个保安行业的总体趋势,然而大多数保安服务公司特别是中小型保安服务公司要在日益剧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取得一席之地,必须摆脱“万金油”式的经营方式,根据自身特点探索独具优势的专业化领域,向“小而专、小而特、小而精”的方向发展。一个保安服务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专营和强项,经营内容不能贪多求全,这是社会需要专业化、高质量保安服务的要求。
7、服务品牌化。打造服务品牌是保安服务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服务品牌化的过程主要是保安服务公司通过提供有别于竞争对手的优质服务行为以此来提升顾客满意度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实实在在地“做”出来的,这就对保安服务公司提出较高要求。为此,保安服务公司应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自己独特的经营理念、规章制度与行为方式。首先,强化以人为本意识,从内心深处激发保安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注重人性化管理,通过一定形式和途径,加大对保安从业人员的“感情投入”,使保安从业人员感受到企业的温暖,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也能带着感情做好本职工作。其次,弘扬以诚信为本的精神,信守合同,严格依合同办事,把诚实守信思想,贯穿到全部服务活动中。最后,不断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在创新中寻求思路、在创新中体现特色、在创新中提高服务质量。
8、规模集团化。集团化经营是使保安业做大做强的有效举措,它可以极大地拓展保安业的生存空间,凝聚人才,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市场,实现保安业的规模经济,增强抗风险能力。一方面可以考虑将那些经营不善、管理混乱、效益低下的保安服务公司,与那些实力强大、发展良好的保安服务公司实行强弱合作,以优势公司为龙头,通过资产重组、改组、联合、兼并或股份合作等方式,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保安服务公司;另一方面集中财力和技术力量,有重点地扶持少数大型公司,打造服务品牌,并实行强强联合。有实力、有条件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建立资本的流通机制,在国内外股市上市,通过市场运作,融入国际市场;还可以与跨国公司合作,利用国际基金和风险投资等多种融资渠道,吸引外资、技术、信息和先进管理经验,建立起以资产为纽带的保安企业集团和产业链,打造中国保安业的“旗舰”,从而促使我国保安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保安服务条例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保安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新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疏堵结合,分类整治,有效整合社会保安资源,加强政府监管职能,彻底解决目前我县各部门、各单位在保安服务工作中自立山头、各自为政的混乱服务局面,全面规范我县保安服务市场,实现对公安机关以外的各种防范力量的统一监管,不断促进我县保安服务业规范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行动顺利进行,县公安局成立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局长陈玉建任组长,副局长张广生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治安大队长江书光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收集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三、目标任务
(一)加强和规范保安行业监管
1、加强对要害部门、治安重点单位、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复杂场所的保安管理,此类场所保安使用率要达到100%。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落实向金融、通信、邮政系统等重点单位派驻保安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财务室等重点部位及金融机构安装红外报警系统,逐步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控体系。开展对娱乐场所的检查验收,对尚未与县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保安人员的娱乐场所,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拒不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5月31日前完成向娱乐场所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
2、推进向中小学校派驻保安工作。认真贯彻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八条措施”,加大向中小学校派驻保安力度,对学校现有从事门卫工作的人员在具备保安条件的基础上,通过保安业务培训将其转为保安,实行持证上岗。5月31日前完成城区学校保安员派驻工作。
3、规范物业管理企业、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社区、加油站保安制度。由公安部门协调,将物业部门维护小区、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社区、加油站等各种治安规范力量,逐步向保安队伍整合,构建“大保安”的管理格局。
4、清理整顿保安从业人员。对各部门、单位现在使用的各种形式保安从业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以各种名义私招乱雇维护治安的护卫队、护长队、保卫队、校卫队等从事看场、护院、巡逻、疏导车辆的工作人员,一律视为非法保安组织和非法保安人员,要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杜绝“黑保安”现象存在。
5、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5月31日前,对已在保安岗位,尚未经政审或没有经过岗前培训和无上岗证、资格证的保安人员进行整顿。凡不符合保安条件的一律清退,符合条件的全部进行岗位培训,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市场
1、加强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经营保安服务的,非法销售、穿着2000式保安服装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经营人员;对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
2、加强与教育体育部门的密切配合,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公安机关、教育体育等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保安培训机构,从事保安业务培训,并以推荐工作或实习为名提供有偿人力安全服务的要严肃处理、坚决取缔。特别是对那些借培训保安之名,坑骗群众的组织或个人,要坚决予以打击,并适时通过媒体曝光。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要集中时间、抽调人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摸清现有各类保安服务企业、非正规保安机构、各类保安培训机构、现有在岗保安人员、正规保安公司以外的各类安全防范人员状况,并登记造册,为整顿规范、分类管理打好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抓住重点,因地制宜,积极做理顺管理体制、整合保安资源和保安派驻工作,该保留的依法规范,该批准的履行手续。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非整规保安组织、非正规保安员,以及非法生产、销售和穿着保安服装等行为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以上两个阶段,可以互相穿行,摸底调查、整顿规范、发展队伍同时展开,确保整顿规范保安市场任务如期完成。
(三)总结巩固阶段(6月1日至6为30日)。专项行动结束后,要总结经验及不足,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我县保安市场规范有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建设良好治安秩序、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整顿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的重要性,把整顿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责任到人,确保各阶段任务顺利完成。
保安服务条例范文4
关键词:辽宁省;保安服务业;保安培训;对策
2009年5月,应辽宁省公安厅保安培训处之邀,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承接了辽宁省保安系统的培训工作。此次培训工作共设7期培训班,对各市保安管理部门民警、公司管理人员、大队长、通讯员等进行了培训,共培训540人,其中经理113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安学基础理论、保安企业经营管理、保安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保安勤务概论、保安礼仪、信息化应用、消防基础理论和保安舆论宣传。历时三个月的保安培训,无论是对于参加培训的保安公司,还是开展培训的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都受益匪浅。通过此次培训,我们看到了保安培训较为广阔的市场以及辽宁省保安队伍培训的迫切需求。
我校开展辽宁省保安培训工作的优势分析
环境优越的培训基地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坐落在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这里风光秀丽、气候宜人。这种得天独厚的环境优势,使得我校成为了培训的一块宝地。2008年7月,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获批成为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大连基地。基地的建立,为我校开展保安培训提供了诸多便利。学校除了应有的教学设施和住宿条件外,还建有大型实战训练馆、模拟街区、心里测试训练场、室外射击场等培训场地,为保安各门课程的实践教学提供了有利的场地条件。
良好的师资培训队伍 我校的保安专业教师均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在保安学基础理论、保安企业管理、保安职业道德、保安勤务、保安礼仪以及保安消防管理等方面都有很深厚的理论积淀。其中副教授一名,其他成员均为讲师职称。尽管这支队伍还很年轻,但已形成了很好的梯队结构,并在保安理论科研工作中取得了很好成绩。
广阔的保安培训市场 辽宁是全国最早开办保安服务公司的省份之一。1985年,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学习深圳经验、在大中城市创办保安服务公司的精神,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开办了全省首家保安服务公司,这标志着辽宁保安服务业的正式诞生。25年的时间里,辽宁保安服务业从无到有、从大到小、从弱到强,取得了一个又一个令人瞩目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类保安人员已达13万人之多,保安公司126家,覆盖全省100%的市县,并已有30家保安公司实行了规范管理。以2007年为例,全省新发展保安员已达35246人,超额完成2007年新增3万名保安员的发展指标。从统计的新增保安员分布情况看,各保安公司新增22928人,占发展总数的65.05%,自建保安组织纳入统一管理的保安员新增12318人,占发展总数的34.95%。如此迅猛的发展态势,使得保安服务市场这块蛋糕越做越大。然而,现有的保安人员良莠不齐,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统计,拥有初中和高中学历者占90%,拥有大专学历以上者占10%。这些保安从业人员普遍缺乏较系统、较严格的教育培训,综合素质不高,竞争能力不强。这为我校开展辽宁省保安教育培训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我校开展辽宁省保安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招生问题 虽然我们有非常广阔的市场远景,但目前辽宁省乃至全国保安职业化程度不高是个普遍问题。保安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保安服务企业在保安市场中利润不高,许多保安服务企业由于政企不分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市场竞争中举步维艰,不能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培训自己的员工以提高职业技能和素质。加之我省开展保安服务业只有短短二十几年,保安作为一种职业虽然已为公众所认可,但此项职业在社会职业分类中地位较低,对人们的吸引力较小,特别是对较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吸引力更小。这也是造成我们及大多数保安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困难的主要原因。
我校的保安培训尚未形成体系 目前,与辽宁省内其他保安教育培训机构相比,我校的保安培训尚未形成体系。我校只是在2009年5月承接了7期的保安培训班,虽然涉及面很大,收效也颇多,但由于我校保安教育培训时间太短,从学校领导到培训教师都缺乏一定的经验,尤其是许多管理机制尚未形成,或者说正处在探索阶段,这些情况必然会影响我们在保安教育培训市场中的竞争力,成为制约我们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我校开展辽宁省保安培训工作的对策分析
关于招生 (1)领导重视,加大投入。学校在警务培训方面做得很好,保安培训完全可以借鉴警务培训的先进经验。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给予必要的扶持。因为保安培训做得好,不但满足了辽宁省保安服务市场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可以为学校创收。我们应与辽宁省公安厅保安处密切联系,时刻关注辽宁保安发展动态,随时掌握一线保安需求,把培训工作真正做实做稳。(2)调研市场,加大宣传。我校应成立专门的保安培训招生办公室,主管保安培训招生工作。工作人员应随时了解保安培训市场动态,深入到一线的保安服务公司宣传我校的保安培训工作。
关于建立我校保安培训体系(1)强化认识,转变观念,明确保安培训的重要地位。2010年1月1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作为辽宁省唯一一所公安院校,我校有责任也有能力承担起辽宁省保安队伍培训的工作。我们应按照保安员培训大纲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针对不同级别的保安人员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提高对保安培训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保安培训的系统规划,明确规定实施步骤,抓紧贯彻落实,力争尽快取得实效。(2)分清层次,联系实践,打造保安培训的品牌效应。保安培训与保安职业教育不同,学员的层次级别存在差异,我们要不同对待。例如,对于保安员的课程设置,除了按照培训教学大纲外,要体现一个“初”字,为以后能够更好地适应保安工作打好基础;对于保安队长的培训课程设置,要强调一个“升”字,着眼于提高,通过培训,使其管理水平和实战技能都能得到相应提升,为保安队伍储备力量;对于保安公司经理的培训课程设置,要突出一个“新”字,强调“精”,尤其注重现代中小企业管理知识的教学。保安培训要紧跟实践发展步伐,注重联系实际。一定要克服培训内容滞后于形势发展,对基层保安工作缺乏指导意义,不适应和不符合新形势下保安实战需要之类的严重阻碍保安培训质量提高的现象,必须充分关注保安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国内外前沿的保安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断更新和加入保安培训教学内容中去,做到真正培训有实用。打造我校保安培训品牌效应。(3)强化保安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要提高保安培训的质量,无疑是要通过培训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来实现,所以必须强化保安培训教师队伍建设。要求他们不仅政治素质高,保安专业知识精,而且必须操作技能好,实践动手能力强,不仅能在课堂上传道、授业、解惑,还要具有指导学员实际操作的本领。这就要求参加培训的教师,要不断完善自我。学校可以建立任课教师周期性到保安服务公司调查研究等制度,从政策上引导,在经济上鼓励,打造一支业务过硬的师资队伍。
参考文献
[1]李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与适用指导[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9.
保安服务条例范文5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安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安服务业的管理,根据省公安厅、文化厅、教育厅、建设厅、商务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拟安排**6年12月18日至**7年3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公安、文化、教育、建设、房地产管理、商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基础安全力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关于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管理,维护机关、单位、物业、商贸、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场所安全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正确理解严格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取缔非正规保安工作与发展经济、服务社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开展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全市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公安局局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文化局、教育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旅游局、商务局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组织,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开展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公安、文化、教育、建设、房地产管理、商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与配合,根据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一是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逐个单位、逐个小区、逐个学校、逐个场所摸排,准确掌握辖区内所有自建保安组织(安全防范队伍)情况,全面进行清查,重新审核登记自建保安组织(安全防范队伍)和保安(安全防范)从业人员情况,并统一纳入公安机关监管;依法查处单位、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物业管理公司、居民社区雇用的维护安全人员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穿着“**0式”保安服装和仿“99式”警服的行为。二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保安服务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凡未经工商登记和公安机关批准或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经营保安服务的,要依法处理经营人员,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坚决取缔。三是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安全防范规范化工作的监督、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设立物业安全防范队伍,也可以雇请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设立物业安全防范队伍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全面登记从业人员情况,并纳入公安机关监管范围。物业安全防范队伍只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保安专项服务。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加强对安全防范从业人员的培训。物业安全防范人员值勤时须着装统一,佩带统一的标志;对物业安全防范队伍拒不纳入监管、且管理混乱,发生从业人员监守自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要坚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四是各级公安、文化部门要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派驻保安员规定,在今年底以前完成娱乐场所的派驻工作。对不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娱乐场所,要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五是各级公安、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的学校或幼儿园可请求政府支持给予适当补贴。六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在清理整治、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中,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如确不胜任保安员岗位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其他适合岗位,尽可能避免由于清理整顿活动造成已经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重新下岗或失业。
三、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对一些管理严格、服务规范、无违法违纪现象的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可采取并入、加盟和委托管理的方式,纳入保安服务公司管理。保安服务公司要在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对纳入管理的自建保安组织保安员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轮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全省统一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着公安部统一的保安制式服装,佩带统一的标志。纳入管理的自建保安组织保安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建保安组织和保安服务公司共同负责,以自建保安组织为主,保安服务公司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纳入管理的自建保安组织辞退保安员要报保安服务公司备案,新招保安员要经保安服务公司审核培训后,方可上岗。自建保安组织保安员的工资、福利、交纳各项社会保险以及购买服装的费用,由自建保安组织承担。对不愿并入、加盟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的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各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安)管理部门可以按管理正规保安的要求,纳入监管,委托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纳入监管的标志是“四统一,两到位”:即统一基本招录条件、统一基本培训要求、统一基本保安标识、统一基本服务标准;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落实到位。
所有从事保安或安全防范的组织招录的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疾病,并必须逐一地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逐人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安机关一律不予登记,所有保安或安全防范组织一律不得录用。已经在岗在位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应督促有关保安或安全防范组织予以清退。所有保安组织未经专业培训的保安员,都必须按规定接受专业岗位培训,由所在地的保安服务公司按照“先骨干,后队员”的原则,采取脱岗轮训、在岗培训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进行专业培训。其中,班、队长以上骨干原则上都应实行脱岗轮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使其熟练掌握《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标准》以及相关业务知识。对新招录的保安员,按照《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规定的培训课时培训。所有从事保安职业培训、学历教育的机构,都必须严格依照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等有关政策法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逐级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安培训业务;原经省公安厅批准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要按照《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规定,重新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申请换发新的《保安培训许可证》。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会同工商、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安机关治安员队伍专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立足本地实际,着眼长远建设,逐步将目前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的、有经费保障的各种辅警、协管员以及政府出资聘用的治安员等进行整合改制,经过培训、考核后转为保安员,统一纳入保安公司管理。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公安、文化、教育、建设、房地产管理、商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保安服务业的规范和发展对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和社会安全基础力量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整治规范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确保整治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要积极探索制定扶持保安服务业这一特殊的承担安全职能企业的发展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采取具体措施,督促保安服务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保安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牢牢把握保安发展的方向,切实管好、用好这支不断壮大的辅警队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保安服务条例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服务目标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服务性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服务公司或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保安服务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务组织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设立,并依据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设备、设施;
(四)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国家规定设立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依法向社会提供下列保安服务项目: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服务;
(六)其他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安全防范服务项目。
第九条保安服务公司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二)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器械;
(三)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四)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器材、物品。
第十条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公安机关必要的业务指导,但公安机关不得参与和干预保安服务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载明保安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保安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需的保安人员,可以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也可以直接从社会上招聘。
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的,双方应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
直接从社会上招聘的,其招聘的人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保安人员,承担社区和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保安服务。
第三章保安人员
第十三条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为18至45周岁;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资格。
第十四条被保安服务公司或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录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参加经省公安厅批准设立的保安人员培训机构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从事保安服务。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公司和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保安人员的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服务单位的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
(二)落实执勤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服务单位,并协助处置,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三)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服务单位,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
(四)将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在执勤中享有以下职权:
(一)查验出入执勤区域人员、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
(二)纠正和制止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依照规定携带和使用必要的防卫器材;
(四)从事重要岗位守护、押运的保安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配备必要的枪支、警械;
(五)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保护目标及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保安器械、警械和枪支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三)搜查他人的身体或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四)辱骂、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
(五)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六)为服务单位或他人追索债务,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九条保安人员在执勤时,应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带统一的保安专用标志,并按规定佩带保安器械。在非执勤期间,保安人员不得着保安服装和携带保安器械。
宾馆、饭店、大型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和社区保安人员确需自行设计保安服装的,必须符合公安机关的着装管理规定,穿着时必须佩带统一的保安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超过其职责范围的非法活动。对单位或个人的非法指使行为,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依法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安人员的服装、标志由省公安厅监制,市公安局调拨核发。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为保安人员专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未经省公安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保安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中表现突出的;
(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事故或其他事故,保卫社会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在治安防范和其他方面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以及未经省公安厅批准设立保安教育培训机构的;
(二)非保安公司从事保安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生产、销售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的;
(四)从事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保安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保安服务公司或所在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保安人员超越职权范围,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