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制度范例6篇

督查制度

督查制度范文1

为更好地推动上级和镇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各项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组织机构

(一)成立镇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人大主席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政一级班子成员为成员,统筹推进全镇督促检查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任办公室主任,镇纪委、党政办、财政所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和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特别重大或推进难度大的督查事项,由领导小组召集专题会议协调推进。

二、督查对象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会,镇机关各办(站、所、中心),镇属各部门。

三、督查原则

(一)围绕中心。紧紧围绕全镇发展大局确定督查工作重点,服务镇党委、镇政府中心工作。

(二)有令必行。各单位务必有交必办,每督必果。被督办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三)实事求是。要全面、准确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坚决杜绝虚假行为。

(四)注重实效。把工作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四、督查内容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及上级党委、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镇党代会、人代会、党委会、党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专题会)及其它工作会议明确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镇党政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督办的重要事项和责成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镇党政主要领导授权由其他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五)镇委、镇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六)对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七)镇委、镇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八)镇委、镇政府交办督查的其他事项。

五、督查方式

(一)实地督查。按照镇党委、政府领导要求,对督查事项进行实地督查落实或采取暗访形式进行督查。通过督查,狠抓干部工作执行力,促进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二)发文督查。对部分督查事项发出催办、督办通知,限时要求相关单位完成交办事项。

(三)专项督查。对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专项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分类立项,确定被督查单位,督促其按规定时限进行落实。

(四)跟踪督查。对关系全镇发展大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实行动态跟踪,采取过程督查、事后督查等方式,确保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六、督查程序

(一)重点工作的督查

1.立项。根据督查的内容,镇督查办及时填写《督查事项立项登记表》,明确督查内容、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协办单位、办结时限。

2.办理。责任单位接到《督查事项通知单》后,按照办理要求及责任领导的安排,分解任务、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及时反馈,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工作及时有效落实到位。

3.回复。责任单位对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镇督查办。

4.催办。对到期但尚未办理完结的事项,又不能说明原因的,督查办向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发出书面《催办通知书》。

5.督办。《催办通知书》发出后,承办部门和责任人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结果,又未能征得工作布置领导同意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办发出《督办通知书》。

6.通报批评。《督办通知书》发出后,限期仍未办理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或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事关重大、时限紧迫及后果严重的督查事项,可不经"催办"或"督办"程序,直接进行"督办"及"通报批评".

7.归档。督查落实办理情况报告以及督查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基础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二)对各项制度的督查

1.发出违规通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各项制度规定的,向当事人及所属单位发出《违规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对违反各项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政府研究进行通报批评。

3.归档。督查落实办理情况报告以及督查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基础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七、督查工作时限

各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有明确办结期限的,应按时办结;没有明确办结期限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

八、督查督办的结果应用

(二)诫勉谈话。被督查单位一年内被累计扣5.5分及以上,将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工作人员个人一年内被累计扣3.5分及以上的,也将对其诫勉谈话;对党委政府或工作人员个人受到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以及重大违规、工作重大失误的,可直接对涉及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启动诫勉谈话。诫勉期间,不影响被诫勉干部履行岗位职责,但不得提拔重用、调动岗位、评选先进。诫勉期间停发补助。被诫勉期内改正不好或又出现新问题,视其情况延长诫勉期,并按相关文件给予相应处理。

(三)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集体或个人触犯党纪政纪的,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

九、督查工作要求

(一)增强督查实效。督查办要将镇党委、政府重点目标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制、目标项目制、项目责任制、所有工作督查制"的要求,实行表格式管理,每月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高效率、快节奏推进。各单位要严格实行"八个倒逼"制度,对工作任务倒排工期、倒逼推进,切实"逼"出干劲、"逼"出速度、"逼"出成效。

(二)改进工作作风。督查办要积极办理督查事项,做到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要狠抓工作落实,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敢于讲真话、办实事,敢于"碰钉子","啃硬骨头".督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自觉接受被督查单位和社会监督,做到节俭务实、清正律己、廉洁从政。

督查制度范文2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单位)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

(一)公司全局性工作部署和公司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公司工作目标、会议的精神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部门(单位)工作计划中列明的事项;

(四)公司合同书、协议书中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五)公司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六)同级部门(单位)委托的督办事项;

(七)其它确需督查、督办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建立以行政管理部为主、其它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行政管理部专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制度的督促执行。

第四条

公司其它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公司领导的要求,落实各项督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管理部通过《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履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与任务分解、领导批示、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一)督查事项立项:督查立项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与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基本一致。

(二)公司领导批示:行政管理部对需要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在《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中列明督查事项的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部门(单位)实施。

(三)承办:相关部门(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接受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单位)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或公司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任务,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自接到《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及时报告并由行政管理部进行协调。

(四)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事项完成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行政管理部初审,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分管领导审批。对承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分管领导或行政管理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五)督办:督办事项由行政管理部按照职责和公司领导的要求进行。

行政管理部应根据办理时限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督办;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跟踪督办;对全年性的工作,可分阶段督查、督办。对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要协调的,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协调,确需报请分管领导协调的事项报请分管领导,以促成问题尽快解决。

(六)反馈: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的向行政管理部反馈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行政管理部需将承办部门(单位)的反馈情况整理汇总,并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

承办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行政管理部和有关领导审结,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七)审核:对承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办结报告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是由行政管理部进行初审,行政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办结存档或报分管领导审核等处理;

二是分管领导对行政管理部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及时交行政管理部整理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及时进行退办,交行政管理部退回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

三是对退办的事项,分管领导或行政管理部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的期限;

四是对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理结果,分管领导或行政管理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办结报告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审核并签署意见。

(八)归档。

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行政管理部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公司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二)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督办事项立项都要报请分管领导批示;

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三)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4.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向行政管理部和分管领导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

(四)凡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

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

(五)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应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违反规定者按保密工作制度的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按月在行政办公会上通报督查督办事项情况,并按季制作《督查通报》,向公司各部门(单位)公开督查督办工作和承办部门(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督查制度范文3

一、建立健全督促检查组织机构

(一)成立督查办公室。

为了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保证政令通畅,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镇督查办公室(简称督查室)。督查室与党政办合署办公,督查室正副主任由党政办正副主任兼任。

(二)完善全镇督查网络。

政府机关各部门、各村(社区)负责人是抓好本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分级承担督查责任。同时政府各部门、各村(社区)要配备1名督查工作联络员,便于快速交办督查任务。

二、建立规范的督查制度

(一)指导思想: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督促检查,着力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镇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督查对象:镇委、镇政府授权督查室对镇政府各职能部门、各村(社区)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工作原则:

1、领导行为原则。督查工作是领导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要把督查与决策摆在同等重要地位,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难点问题,要亲自部署督查,做到有部署、有检查。

2、分工协作原则。政府各部门、各村(社区)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做好各项督查工作。当督查事项涉及几个部门或村(社区)时,主要责任单位要认真负责,协调解决问题,其它责任单位要从全局利益出发,积极主动配合。

3、时效性原则。督查工作必须讲效率、求速度、按要求时限解决问题,做到督查及时到位。

4、求真务实原则。督查工作必须求质量、重实效、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坚决克服作表面文章、报喜不报忧等形式。

(四)督查内容:

1、上级和镇委、镇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2、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3、镇委联席会议、党委会议、党委书记、镇长办公会议、镇委、镇政府各项协调工作会议决定的工作贯彻落实;

4、镇委、镇政府下达给各部门、各村(社区)的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

5、上级和镇委、镇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6、镇政府及所属单位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提案办理;

7、镇政府各办公室有关工作布置的落实;

8、其他需要专门督查的事项。

(五)督查程序:

1、督查室根据年初的三级干部大会、人代会精神,制定本年度《督查工作要点》,明确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反馈时限,报镇领导审定后,作为全年督查工作大纲,印发给各部门、各村(社区)执行,督查室定期跟进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2、镇委、镇政府召开全镇性工作会议所作出的重要部署,督查室要把握会议精神,将部署的工作进行细化分解,确定开展决策督查的具体事项,草拟“任务分解表”和《督查通知》,明确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完成时限,报镇领导审定后,由相关单位或村(社区)贯彻执行,督查室要及时收集各部门、各村(社区)工作计划,跟进反馈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的综合汇报。

3、镇委联席会议、镇委书记、镇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抓落实的事项,由镇督查室以“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通知”、“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通知”形式通知有关部门或村(社区),镇督查室跟进抓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4、上级及镇委、镇政府其他决策部署,由镇督查室随时按需立项,以《督查通知》形式进行交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六)督查要求:

1、凡是镇委、镇政府每个季度布置的工作任务,所涉及的部门和村(社区)要在一周内向督查室报送工作计划;季中要适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季度结束前一周要报送工作总结,反馈工作落实情况,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并报送下一季度的工作计划,由督查室综合向镇委、镇政府进行汇报。

2、凡是镇委、镇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下发的重要文件,各部门、各村(社区)要分别在一周内向镇督查室报送贯彻落实工作情况,由镇督查室综合向镇委、镇政府作出反馈。

3、镇委联席会议决定的需要抓落实的工作事项,有关部门和村(社区)要在一周内向督查室报送工作计划;工作落实过程中要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工作完成后一周内要报送工作总结。

4、书记办公会议、镇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需要抓落实的工作事项,有关单位及村(社区)要在一周内向镇督查室报送工作计划,动态报送工作进展,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

5、凡是书记、镇长到有关部门和村(社区)调研并作出工作指示,有关部门、村(社区)要在一周内向督查室报送贯彻落实情况。

三、建立健全督查运行机制

(一)实行网上办公制度。各部门周一上午将本周工作计划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发至督查室,由督查室整理后在政府办公网上公布,便于镇领导随时掌握部门工作情况,并将要督办的事项批转督查室跟进,加强部门间的互相监督、互相促进。

(二)建立例会制度。督查室每周召开督查工作例会,总结上周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布置本周督查,对镇联席会议确定事项下发通知进行跟踪落实。每季度召开办公室主任会议,检查分析上季度完成情况,布置本季度重点工作安排。

(三)加强督查系统业务学习制度。督查室要定期学习省市有关重要文件和重要讲话精神,通报镇委联席会议精神,确保督查工作方向明确,重点突出。积极创造条件从各部门、各村(社区)选调督查联络员到督查室进行跟岗锻炼,督查室也不定期选派同志到市督查室跟岗学习,定期邀请市委、市府督查室到我镇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全镇督查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四、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

(一)实施督查实绩考核。将督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各部门、各村(社区)对督办事项如果没在限期内办结的,将在年度考核工作中给予扣分。三次督查不能完成任务的部门和村(社区),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如果列入督查工作内容的事项办理出色的,将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

督查制度范文4

一、督查工作范围

1、镇委、镇政府的决议、决定;镇委会议、镇政府会议、镇党政联席会议、镇党政办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2、镇委书记、镇长、副书记、副镇长等镇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和要求检查处理的重要事项。

3、上级党政机关和上级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以及交办要求检查处理的问题。

4、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立项内容

1、对镇委、镇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任务分解,按要求确定督查立项。

2、对镇党政领导深入基层检查工作时,提出的要求和带回来的处理事项,镇党政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3、镇内各单位反映、提出的问题。

4、上级领导对本镇的指示和上级党政机关及其它部门交办的事项。

5、督查工作人员发现事关全局的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督查事宜立项的办法

1、对镇党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分解立项后,分别送镇党政主要领导审定。

2、对上级党政部门和上级党政领导的指示及交办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后,送镇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3、对于必须自立的督查事项,本办公室写出拟办意见,送主管领导审批。

4、依据领导批示,凡列入督查的事项要严格登记手续,填写催办通知单。

四、督查事宜的下达形式

1、镇委、镇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任务的下达形式,由镇委、镇政府和镇党政办公室决定。

2、镇党政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一般由本办公室通知下达,领导批办的督查事项由本办公室拟写工作催办通知,一式二份盖印章交承办单位。

3、重大的、难度较大的督查事项,经领导审批后直接转承办单位领导协办。

4、紧急督查事项,本办公室派人直送或特请承办单位领导当面讲清督查事宜,取走工作催办通知单。

5、需要两个以上双重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要实行分别责成一个单位牵头,其它单位配合的协调责任制。必要时,由分管领导出面采取召开协调会的方式安排布置。

五、督查工作的方式

1、决策督查。

镇委、镇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本办公室要根据决策精神和工作职责,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开展督查的建议及需要督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制定督查方案,将督查任务分解到有关单位,明确责任,提出要求。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力求将决策原原本本地传达到基层,保证决策内容不失真。

2、专项督查。

镇委、镇政府领导的批示,以及镇党政领导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做的重要指示和交办的专门事项,本办公室要按照其职责,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督查和落实。对热点、难点问题,要深入承办单位和现场,重点督办。做到有批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一办到底,专办专报,务求落实。

3、联合督查。

对镇委、镇政府的阶段性中心工作或重大事项,开展联合督促检查。联合督促检查在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由镇党政办公室牵头,采取横向或纵向联合的方式,组成若干个督查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督查方案,针对督查的内容,抽调专门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全面开展督查工作。督查结束后,要有详细的督查工作报告,向上级部门报告或提交会议研究。

六、督查事项的检查、催办

1、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要重点督查催办。

2、督查通知发出后,随时进行督促,紧急事情要及时催办,时间长的要定期催办,随时把握办理进度。

3、督查事项一般要做到月结季清,具体情况针对性催办,力求按时上报。

4、对未按时完成督查催办事项的,要责成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反馈,以使采取措施。

七、督查结果的审核、报送

1、镇委、镇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安排部署以及涉及面广的重大督查事项报告,报送镇党政领导和党政办公室主任。

2、审核完结报告,督办事项依法、依理、依事实解决完毕后应报送该项工作的解决报告,依事实审查结案存档。

3、督办事项结案后,属领导批办的,要及时将结果报领导审批,如有新的批示意见,继续督办。

4、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要将督办结果正式行文抓紧上报。

5、对限期办结的督查事项,应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特殊结果,特殊情况办公室应随时掌握。

6、上报办理结果应由指定主办单位行文,一般不附转办单位报告,二个以上单位联合承办的督查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告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7、办结报告要一文一事,并注明上级交办逐件编号。

八、督查工作要求

1、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督查办公室主任对督查工作负总责,是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督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督查事项负责。要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公室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查任务。各督查工作人员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切搞形式主义,督查人员要转变作风,深入督查工作的单位和现场,认真调查研究,真正抓住问题实质,避免流于电话督查或文件督查等单一形式。

3、实行督查通报制度。本办公室将不定期在《督查通报》或以其他形式,对镇各职能部门、村和有关单位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承办工作成绩突出的镇各职能部门、村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不按要求落实或不反馈办理结果,经督查后仍不落实的,要查明原因,及时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和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通报由本办公室负责起草,报镇领导签发。

4、实行督查工作定期交流、总结、表彰制度。本办公室要每季召开会议,全面汇报、交流和总结督查工作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年底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推动督查工作发展。

5、充分发挥督查工作人员的作用。要让督查工作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充分了解镇委、镇政府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查方面的权力。

6、加强督查队伍建设,积极改善督查工作条件。要进一步健全督查机构,加强督查力量,抽调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督查调研和考察学习其他乡镇的先进经验等,提高督查队伍的业务水平。保证督查经费到位,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积极改善督查办公室和督查人员的办公条件。

九、督查工作人员职责

1、督查工作的宗旨是对领导层的重大决策和工作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以及其它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的督促检查,催促办理。

2、督查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国家法规法令,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办事工作能力。

3、督查工作是促进落实工作的必要措施,督查工作人员要牢记使命,忠实履行职责,掌握好督查工作的四个特殊性:即从属性、执行性、求实性和严肃性。

4、督查工作人员在办理督查事项中,要做到迅速及时、客观全面、突出重点和安全保密。

5、督查工作人员在办理督查事项中,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严禁弄虚作假和推诿扯皮。

督查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大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是指对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进展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简称,是政府领导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克服,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党和国家、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方针、政策、决议、指标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章政务督查工作分类

第四条全面督查:主要是对政府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

第五条重点督查:

(一)对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

(二)对上级或本级政府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对县政府重大决策的执行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文件明确规定工作落实的督查;

(四)对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及综合性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决、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六条专项督查:主要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领导在工作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问题等专门开展的督查。

第七条日常督查:主要是对县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布置的工作、专业性会议议定的事项、部门或单位领导研究布置的工作和交办的事项、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

第三章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第八条围绕中心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政府工作大局进行。根据县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督促检查的重点,使督查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县政府中心工作。

第九条秘书性原则。政务督查工作要在领导授权的前提下开展,必须为领导服务,通过督查为领导了解各项政策、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

第十条依法督办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第十一条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扎扎实实抓督查,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分级办理原则。认真履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县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

第四章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确定督查事项。政府领导可直接确定督查事项。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可以提出立项督查的建议。列为重点或专项督查的事项,需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实施;开展全面督查和重大事项督查活动,需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才能立项实施;日常督查一般情况下由各单位和办公室各科室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提出拟办意见。凡立项督查的事项均应登记、编号。对开展全面督查和重大事项督查活动,由牵头单位负责草拟开展督查活动的通知,送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对一般事项督查,要填写《督办通知书》,通知书上要写清督查内容、承办单位、办结要求,根据内容和工作分工决定呈送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第十六条办理督查事项。接到督查任务后,承办单位要明确经办人员,建立责任制,及时认真办理;重大督查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

第十七条进行跟踪督办。督办通知书发出后,必须及时组织进行跟踪督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任务,要明确牵头或主办单位。主办和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第十八条形成督查报告。督查事项结束后,负责督查的单位必须向县政府写出督查报告,报告内容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重大事项督查活动结束后,还要专门召开督查情况汇报会。督查情况报告呈有关领导阅签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整理存档。

第五章政务督查工作方法

第十九条督促催办。确定督查事项并落实承办单位后,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适时采取电话催办、发督办函、请进来汇报等方式督办。

第二十条实地督查。对事关全局的工作,由县政府根据需要派出督查组到实地进行督查,其他事项,则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视情况派人到实地督查。

第二十一条明查暗访。对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必要时派人明查暗访,了解真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督查调研。把调研活动与督查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调研发现和掌握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存在的倾向性和深层次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及时通报。对重大事项督查情况,以县政府的名义发出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督办函,限期整改。并要实行报后核查。

第六章政务督查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设政务督查室,配备专职督查人员。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明确分管督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承担督查工作的人员,建立起分管领导、办公室、督查员的督查工作三级负责制,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连、便捷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

第七章政务督查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对督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人及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兼职协助督查员负责督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对督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年度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查,由县政府半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督查,一周内反馈督查情况。

(二)党的方针、政策、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综合性会议议决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牵头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督查结束后,督查室在5天内写出书面督查报告。

(三)上级领导、正、副县长明确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督查办理的重大事项,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办。承办部门对督办事项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明确办理时限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15天内必须办结。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由县政府在每年“两会”后的一个月内召开交办会议进行布置,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办。承办单位要按照会议要求和规定的时限认真办理。规定时限内办理不了的,要向代表和委员解释清楚,取得他们的理解。

(五)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协调会议议决的事项,县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发文要求呈报结果的,以及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和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办。所涉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处理,10天内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六)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人员要正确区分督查与行政监督、党纪监督、法纪监督及工作的界限。

第二十八条督查过程中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督办效率。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每年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做一次书面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各乡镇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组织本乡镇、本部门的督查工作。

第八章政务督查工作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督查人员或督查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改革完善督查制度、督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督查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对领导决策有显著贡献的。

(三)在督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按章办理,有效推动工作落实的。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督查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立项督查的。

(二)对督查工作敷衍塞责,给工作造成影响、损失的。

(三)利用督查工作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三条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被督查的单位或部门拒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按时报告整改结果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诫勉。对久拖不改,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县政府给予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督查制度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九条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加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三条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联合派出的巡视组,发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二十条加强干部监督的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第五章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典型案例可进行通报。

第六章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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