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胜古迹的对联范例6篇

名胜古迹的对联

名胜古迹的对联范文1

杭州 观海亭:

上联:楼观沧海日;

下联:门对浙江潮。

苏州 沧浪亭:

上联:清风明月本无价;

下联:近水远山皆有情。

林则徐 福州鼓山:

上联:海到无边天作岸;

下联:山登绝顶我为峰。

上海豫园 得月楼:

上联:楼高但任云飞过;

下联:池小能将月送来。

清 顾复初 题杜甫草堂:

上联:异代不同时,问如此江山,龙蟠虎卧几诗客;

下联:先生亦流寓,有长留天地,月白风清一草堂。

滕王阁:

上联:依然极浦生秋水;

下联:终古寒流送夕阳。

昆明 西山:

上联:置身须向极高处;

下联:举首还多在上人。

南京莫愁湖 胜棋楼:

上联:世事如棋,一局争来千秋业;

下联:柔情似水,几时流尽六朝春。

邯郸吕祖庙:

上联:睡到二三更时,凡功名皆成幻境;

下联:想至一百年后,无少长都是古人。

福州洪塘金山寺:

上联:日夜长浮,不用千篙争上水;

下联:乾坤屹立,独能一柱砥中流。

厦门浪屿日光岩:

上联:浪击龙宫鼓;

下联:风敲梵刹钟。

武夷山小桃源:

上联:喜无樵子复观奕;

下联:怕有渔郎来问津。

漳州南山寺:

上联:石骨金身何处来,无始无终自在;

下联:慈云法雨从空下,亘天亘地悠然。

浙江杭州西湖岳坟:

上联:青山有幸埋忠骨 正邪自古同冰炭;

下联:白铁无辜铸佞臣 毁誉于今判伪真。

杭州西湖灵隐山:

名胜古迹的对联范文2

我国是世界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大国,也很重视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刑法保护。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专设“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设置了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8个文物犯罪的罪名以及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等2个档案犯罪的罪名。此外,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走私文物罪,在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从上述12个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刑罚配置看,刑罚种类较为齐全,以自由刑为主,主刑和附加刑兼顾。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走私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及盗窃珍贵文物的行为均废除死刑,刑罚配置更加合理。

我国虽然建构了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刑法保护体系,但并不完美。最大的问题在于,纳入刑法保护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范围过窄,主要限于文物和国有档案,而文物的范围也仅限于以下范围: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反观法国,其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对象由国家所有的历史古迹延伸至私人所有的历史古迹、艺术品、自然古迹、景观,再进一步扩展至自然遗产和考古遗产,并对历史古迹连同其周边环境予以整体保护。美国量刑委员会于2001年1月开始制定并于2002年11月生效的“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更是直接以刑法扩大了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保护范围,认为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应包括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财产和资源、考古资源、文化项目、具有纪念意义的场所(如纪念碑、纪念馆)、文化资源等等。它不仅体现历史文化,而且体现现存文化。美国的此一做法,值得借鉴。另外,我国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犯罪的量刑制度也应改进,《刑法》应对“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后果严重”等作明确的规定,设立权威的可操作性标准。

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法重构

我国《刑法》第324条第2款规定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可以是间接故意)。该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关联密切,均属于规制侵害文化遗产的犯罪。但是两罪是不同的罪,区别在于两罪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可以移动的珍贵文物以及不可移动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此外,犯罪成立的标准也不同。对故意损毁文物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便可成立犯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行为则是“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法,问题多多,亟需重构。“名胜古迹”一语本身,就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有学者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之精神,名胜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事迹、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笔者对此一说法,抱有异议。第一,名胜古迹不是靠法律界定的,竟是靠某法条精神揣测的?第二,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属名胜古迹。据笔者所知,即便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未必会被核定为“风景区”。那么,严重破坏世界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行为也不能治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吗?第三,“胜地”和“建筑物”的用语,太过空泛。核定主体是谁?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抑或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

基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立法的缺陷以及完善文化遗产的刑事保护的需要,笔者主张把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以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立法更为协调。故意损毁文物罪是特殊罪名,保护的是珍贵文物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等特殊文化遗产;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是一般罪名,保护的是一般文化遗产。

比如,文化景观是我国一类突出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哈尼梯田是其典型代表。哈尼梯田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元阳县,分布于滇南红河南岸哀牢山南段。哈尼梯田所拥有的森林一村寨—梯田——水系的“四素同构”的生态与环境特性,形成了人与自然独特的立体生态关联系统,反映了哈尼族在特定的高山峡谷的地理环境中,经过独特的生活方式和经济方式,与自然达成的和谐关系。如果行为人采用结构体系改造的方法,破坏这一极具审美价值的稻作文化景观,尽管社会危害性严重,恐难适用故意损毁文物罪或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于要求具备“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的客观要件,亦难适用。当此之际,适用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来予以惩治,则是相当便利。

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的刑罚配置,应求精密。可区别“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分设两档法定刑。对情节的判断,可采行价值考量、特别的地址和资源的考量、犯罪过程中使用危险武器或爆炸物的考量、犯罪历史的考量等标准。

考察国内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破坏事件,如龙门石窟保护区建设大面积别墅项目、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都江堰水利工程上游大坝工程、武当山遭人为火灾尽毁等,这些严重后果的造成,多为过失所致,而刑法增设过失侵害文化遗产罪也确有必要。我国《刑法》既然设有过失损毁文物罪,也应增设过失侵害文化遗产罪。

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立法完善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25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本罪的设置,体现了国家公权对文物私权的合理干预,也是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刑法保护网络的重要一环。

笔者力主扩大本罪立法的保护对象,由“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改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毕竟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未必就是珍贵文物。相当多的私人文物虽未经国家文物鉴定机构鉴定为“珍贵文物”,但却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只是动产文物,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不动产文物的可移动部分,也可以成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立法上如能作成此一修正,便能同本罪的下游犯罪走私文物罪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另外,本罪规定的买受人和受赠人必须是外国人(含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外国的单位),否则不构成本罪。这点值得商榷。香港、澳门虽是我国治理下的特别行政区,但毕竟是不同于我国内地的独立法域;至于台湾,迄今未与我国大陆统一,特殊性更是自不待言。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大量文物流失到台港澳地区或经台港澳地区流失到国外的严重状况,笔者建议把本罪罪名再由“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罪”修正为“非法向境外居民出售、赠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罪”,把台港澳居民也纳入到本罪的买受人和受赠人的范围,从而更好地达成防制文物流失境外的立法目的。

名胜古迹的对联范文3

一、宗教文化对旅游业的影响

宗教文化不仅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有特色的、有吸引力的人文旅游资源,极具旅游价值,宗教文化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有利于形成有特色的旅游产品,开拓新的旅游市场,吸引游客,对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各种宗教信徒总数约占世界人口的60%以上,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以朝圣、做弥撤和烧香拜佛、考察研究为主要内容,因为虔诚的和强烈的求知欲望都会转化为旅游动机,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宗教圣地如沙特阿拉伯的麦加(伊斯兰教克尔白圣殿)、耶路撒冷(基督教耶稣圣墓教堂、伊斯兰教阿克萨清真寺、犹太教所罗门圣殴)、伯利恒(犹太教古以色列大卫王的故乡、传说中耶稣降生之所)、意大利罗马、梵蒂冈(世界天主教的中心)都成了国际旅游业发达的地方。

中国宗教种类齐全,既有土生土长的宗教如道教;也有外来宗教如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等;更有受外来宗教影响而产生的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宗教如明教、白莲教等。仅国务院公布的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各种宗教名胜古迹就有150多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与宗教有关的名胜古迹共有3000多处。丰富的宗教文化资源吸引了海内外信徒、专家学者和一般游客。佛教文化对中国有着深刻的影响,并逐渐形成了适应中国国情的佛教教规、礼仪和宗派,留下了许多著名的寺院、石窟和佛塔,其数量之多、艺术之精、历史之久是中外驰名的。1987年国务院公布的汉族地区全国重点佛教寺院就有142座。丰富的佛教文化具有同一性中的差异性、特殊性:如同是佛寺,五台山的宏伟建筑与九华山的民舍构造就各具一格;同为雕塑,山西云冈的石雕和天水麦积山的泥雕、泥塑就表现出两种不同的艺术技巧。如果进一步分析的话,则会发现佛教的三大建筑都会因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宗派和不同的地区而显示出不同的风采。

再以被奉为道教崇拜的神--妈祖为例,每逢妈祖诞辰(农历三月二十三日)湄洲祖庙内外人山人海,香火鼎盛,各地游客纷至沓来,以台湾最为突出,总要抬着妈祖像回来探亲、进香还愿。

当然,由于的不同,宗教派别的差异,全世界的宗教信徒都有自己向往的圣地,在宣传招徕过程中,应当有针对性,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根据宗教文化的特点,丰富旅游商品,增收创汇是我们应当重视的。如出售各种宗教纪念品,佛教的木鱼、进香袋、数珠、雕像,提供斋饭;道教的“八仙过海”、“福禄寿三星”画幅、介绍宗教名胜古迹的书籍。以佛教胜地普陀山为例,其针对游客的类型、特点,结合本地的实际,出售各种各样反映普陀山风貌的图像和以观音菩萨为主的佛像,发挥了独特的优势,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利用宗教节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随着宗教文化的传播一些宗教节日,由于符合人们心理要求,不仅是信徒的节日,也成了民间流行的节日。基督教的圣诞节、复活节等流行全球,傣族的浴佛节(泼水节)、伊斯兰教的古尔邦节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其新奇感和神秘感颇具魅力。

宗教音乐艺术以其深邃淡泊的旋律、独特的风格吸引了人们,特别是佛教音乐、基督教的圣歌圣乐都深受信徒的欣赏,成为举行宗教仪式和欢庆宗教节日必不可少的内容。

宗教文化也可以通过间接的形式影响旅游业的发展。宗教文化中的许多人物、故事和传说非常生动,被搬上了电影、电视和文学作品并广为传播。如《西游记》中的观音菩萨,唐僧取经的故事和一些风景名胜如火焰山等,《八仙过海》中的道教名山、故事都随着电视、小说的传播而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并激起一些潜在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电影《少林寺》的上映,使其成为广大武术爱好者和旅游者必到的地方。

宗教文化对旅游饭店也有一定的影响。根据旅游市场的需求显示出准备投资的饭店以某一国家或某一者占到相当大的比重时,那么投资的饭店必须有相适应的设施及膳食供应,绝对不能对客人的和风俗匀惯有所违反和触犯。所以,在一些有宗教名胜古迹的地区应投资建造符合宗教规定的饭店或房间。如果在清真寺附近投资建饭店接待伊斯兰教信徒,而饭店没有专门供应牛羊肉的膳食设施,也会引起客人的不满。总之,针对不同的游客,应提供相应的接待服务。如对穆斯林来说就不能提供由猪肉制作的菜肴;对佛教信徒就应设斋饭;逢“佛成道节”应提供腊人粥;基督教圣诞节时应制作圣诞树,举办圣诞晚会,分送圣诞贸卡等小礼物等等。

宗教文化不仅对硬件--饭店设施有影响,而且对软件--管理与服务也有要求。在承担接待宗教信徒任务的饭店中,员工应具备丰富的宗教文化知识,这样管理者才能针对不同的客人采取、制定正确的接待方案;服务员才能对客人提供满意的服务;导游也才能为客人作更好的导游讲解。

二、旅游业对宗教文化的影响

旅游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现代旅游是一种大规模的各种文化的交流。旅游业的发展,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新的旅游市场的开拓,吸引了更多的客人前来游览、朝圣和学术考察交流,这些都有利于宗教文化的传播、交流和发展,对宗教文物古迹也起着保护、修缮的作用。

发展旅游业,就要大力开发旅游资源,其中对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是过去和今后的重要任务。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随着党的宗教政策的落实及有关文物保护法规的颁布执行,许多宗教文物古迹都得到了恢复和维修。如承德避暑山庄、敦煌莫高窟等都置于国家的保护之下;云南的筇竹寺、承德的外八庙、北京的潭柘寺等也修缮一新;有“世界宗教博物馆”之称的泉州也被列为中国第一批二十四座历史文化名城,泉州的许多宗教组织恢复了活动,宗教文化遗产得以整理、传播,文物古迹也得到保护和修缮,重现昔日的风采。由于党和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许多濒临消失或年久失修的宗教文物古迹得以保护和修复,重新发挥了作用,而旅游业的发展,也迫切要求对宗教文物古迹进行保护和开发,经过恢复和修缮的宗教。文化遗产如寺庙宫观,使游客可以身临其境,欣赏各种宗教的文化艺术,增长各种宗教知识,使宗教这一人类传统文化得以继承和传播。而随着海外各种宗教旅游团的到来,为中外宗教界人士提供了许多加强联系互相交流的机会,对宗教文化的传播和学术研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另外,随着信徒和游客的不断增多,许多人捐赠钱款,为宗教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维修提供了大量的资金。

当然,旅游业的发展对于宗教文化不只是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由于旅游人数的增多,带来了一些人为的破坏和环境污染,如游客在宗教旅游区内乱涂乱刻乱扔东西,大声喧哗,破坏了宗教名胜古迹独有的宁静和超凡的气氛。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也会给宗教文物古迹造成一定的损害。如峨嵋山金顶,198l年旺季时游客蜂涌而上,一些年轻人竞劈床板,扯草垫来烤火;食堂的饭碗也被搞得一个不剩,三天之内,仅金顶一处就造成直接损失一万元。游客造成的火灾使峨嵋金顶被焚于一炬。再如驰名中外的佛教石窟敦煌壁画也由于人数的大量增多,游客的呼吸和汗水所起的化学作用而引起大量剥落,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由此可见旅游业的发展对于宗教文化遗产不只是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消极的一面,如何防止和消除这些不利的东西,是我们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有的宗教名胜古迹已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条例,如在宗教旅游区范围内禁止乱扔乱涂乱刻行为;禁止游客烧烤、野炊、砍伐树木;禁止燃放爆竹、烟花;禁止对各种宗教雕塑、壁画摄影;限制游客人数等等都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总之,不能“保”了旅游,而“丢”了宗教文化遗产。

旅游业的发展对于宗教文化的继承、传播、交流和研究都起到促进的作用。旅游活动是人们需求层次提高的一种表现,能满足人们求知的需要,通过旅游可以增长人们的宗教文化知识,陶冶性情、修心养性。到宗教名胜古迹的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不仅有一般游客,更有朝圣者、宗教信徒和专家学者。因此旅游活动的发展也是人们传播了解、探讨和研究宗教文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如古代的鉴真和尚东渡日本传播佛教,明代外国传教土利玛窦来华传播基督教。现代旅游更是一座沟通各种宗教文化交流、研究的桥梁。如来华的游客中,就有大量的宗教信徒、朝圣者和专家学者;有的更组成了宗教文化考察团,而国际上还有专事宗教旅游的旅行社。1991年年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考察活动,他们所到之处,就提出对宗教名胜考察和学术交流的要求;同时也带来了国际上最新的宗教文化信息。通过游览、考察和研讨等活动,促进了各国各地宗教文化的交流和研究。

再者,旅游活动的发展也使得一些宗教节日、仪式、用品、教规、音乐和饮食逐渐地传播开来为人们所熟知和接受。当然,旅游活动的发展对宗教文化也有一些冲击,如一些宗教独有的教规、仪式等慢馒地失去了神秘感和特性,有的甚至变成一种纯商业性的娱乐活动。

三、旅游业与宗教文化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相辅相成、共同发展我们知道,宗教名胜古迹的开发具有保护传插宗教文化和发展旅游业双重意义,对此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认真执行,严格区分正当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性质,不能让非法宗教活动在宗教名胜古迹区内得以进行。

再者,宗教文物古迹的修复与重建,应尽量保持其历史原貌,坚持“修旧如新”,切忌“整旧如新”。人工建造的风景,也应与周围的宗教文物古迹相协调。如杭州韬光寺一带的茂林修竹,构成了一种幽雅超然的意境;西湖的保铛塔姿态秀美,钱塘江边的六和塔风格雄伟,两者分别与湖、江两种不同的自然景观相辉映。如果当初建造时地点互换,就难以形成今日两地的美景。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在开发宗教文物古迹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宗教名山胜地随意架设缆车,匆匆上下,既无法领略攀登的特有感受,削弱了旅游的吸引力,又破坏了山岳的“神气”。总之,一是要注意保护宗教文物古迹原有的价值、意境和特点;二是要有利于旅游活动的开展,两者不可偏废。

名胜古迹的对联范文4

一、古迹的定义

古迹是指古代流传下来的建筑物或具有研究、纪念意义的地方。在这里有两种说法,一是即古代遗迹。多指建筑物或其残迹。如唐?李白《登金陵冶城西北谢安墩》诗:“冶城访古迹,犹有谢安妗!甭逞浮妒樾偶?致黎烈文》:“我们要保存故宫,不过不将它当做皇宫,确是作为历史上的古迹看。”

另一种说法是指古人的法书墨迹。《隋书.经籍志一》:“又聚魏已来古迹名画,於殿后起二台,东曰妙楷台,藏古迹;西曰宝迹台,藏古画。”

由此可见,古迹是指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包含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街市,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涵盖政治、防御、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娱乐、劳动、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弥补文字、历史等记录之不足。

二、古迹旅游资源的涵义

(一)古迹旅游资源概念

人们把这种获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历史文物真迹标为古迹旅游资源,它是人类在各种活动中创造的、把动态的历史用静的实物体现出来、能激发人们旅游动机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二)古迹旅游资源分类

古迹结合旅游,可分为名胜古迹和历史文物古迹。

1.名胜古迹

是指风景优美和有古代遗迹的地方。中国名胜古迹众多。名胜古迹里最直观的文化现象恐怕就是那些浩如烟海的楹联了。这些楹联,或镌刻于亭台楼阁,或分贴于寺庙祠墓……以抒发兴致和情怀,它们不但为山水增色,美化了环境,又是游人吊古凭史的场所,既陶冶了人们的情操,又得到了大自然的享受,所以世世代代为人所称道、传颂。

2.历史文物古迹

是指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留下的活动遗迹、遗址、遗物及遗风。它按照历史时期可分为:古代遗址和近现代重要史迹;按照文物古迹的形式、特点可分为:居住遗址、生产遗址、古战场遗址、古城与村落遗址、古建筑遗址、摩崖石刻遗址;按照反映人类活动可分为:生产活动类、生产类和精神类。

在这些分类中,还可细分,例如:

(1)人类历史文化遗址可分为:古人类文化遗址、社会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历史名人遗迹。

(2)古代建筑又可分为:皇家建筑、楼阁亭台建筑、墓陵建筑、宗教建筑、居民建筑、其他重大工程建筑,如防御工程、古代桥梁、古代水利工程等。

(3)历史文物可分为:原始社会文物遗存、青铜器遗存、陶瓷器遗存、雕塑遗存以及古代绘画遗存。

这些历史文物古迹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真实写照;是我国辉煌历史的美学展示;是我国古代文明的集中凝聚;是我国古代科技的高度浓缩。

(三)古迹旅游资源的特点

古迹旅游资源不同于一般的旅游资源,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性:

1.时代性,即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

任何文物古迹都是一定时代(或年代)的产物。从结构、形式到内容无不打上时代的烙印,蕴含着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诸多内容和信息。它们是人类历史遗留下来的遗存,是历史的残迹,这就决定了文物古迹不能再生产,建造。虽然人们现在可以复建,仿建出外形一样的古迹,但却无法复制文物古迹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因此,文物古迹也就具有不可替代性。

2.物质性

文物古迹是有形的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文物古迹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都是由人们用一定的材料制作或建造的。文物古迹的物质性和形态(种类、造型),使它具有形象性和直观性,文化内涵深藏于物质载体之中。

3.价值的客观性

文物古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包含着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和艺术文化等丰富内涵。它的价值是凝结在文物古迹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历史发展,进步的标志。

4.突出的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如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56个民族都有各自不同的民族文化,加之地域辽阔、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的差异,文物古迹的种类和风格非常丰富。

5.实用性

许多古建筑可以作为生活居住、游乐活动等场所;很多古老的水利工程,至今仍发挥着重大作用。如京杭大运河、都江堰、灵渠等。

三、古迹旅游的涵义

为了了解历史,继承文明,人类需要去考证、去分析,人们对古迹旅游资源越来越关注,为了追溯历史,回首往事,人们对祖先遗留下来的历史遗址、古陵墓、古建筑、历史文物古迹也越来越感兴趣,由此产生的旅游方式,称为古迹旅游。

古迹旅游是主题旅游中一种形式,是以观赏游览历史古迹资源为主要内容,游客不仅能够获得精神上享受,更能增强其历史感和对民族文化的自豪感。

文物古迹与旅游的发展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和十分密切的关系。旅游离不开文物古迹,文物古迹借旅游发挥其作用,流传其历史,传播其信息。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四、三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在认知了古迹、古迹旅游资源、古迹旅游之后,在此提出了三个问题,即是不是所有古迹都能成为旅游资源?是不是所有古迹旅游资源都能成为古迹旅游产品?是不是所有古迹旅游产品都能带来效益?下面谈谈我的个人观点,供大家探讨:

(一)文物古迹与旅游资源之间的关系

将历史文物古迹开发为旅游景观乃是着眼于经济和社会效益,它能促进旅游消费,刺激经济发展,带来可观的利润,同时能普及历史文化知识,启迪后人、警示后人,对社会进步产生积极的影响。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古迹资源都可以成为旅游资源用于旅游业开发,只有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视为旅游资源:

1.历史的知名性

该古迹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曾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

2.文化的展示性

历史遗址旅游是历史文化的体验之旅,只有物质遗存丰富、文化内涵浓厚的历史遗址,才能让普通游客看有所知,知有所思,感触深刻,难以忘怀。

3.开发的可能性

旅游者的大量进入,必须会对历史遗址的遗存环境带来干扰,影响遗址的寿命,旅游开发不会对其造成负面影响的历史遗址才能够允许旅游业开发利用。

古迹资源转化为旅游资源的最优形式就是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价值高;观赏内容丰富;观赏性强;文物古迹与周边的人文、自然景观相协调;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可入性好。如北京的故宫、西安的秦陵兵马俑、洛阳的龙门石窟皆因有最优的旅游资源表现形式而蜚声中外,成为国内一流的旅游景区。

(二)古迹旅游资源与古迹旅游产品之间的关系

古迹旅游资源必须开发转化为经济良好、社会和生态效益高、吸引力强的旅游产品之后,才可言谈发展古迹或文化旅游业。而且在古迹旅游资源开发、转化之初,就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必须坚持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与游客流量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潜在古迹旅游资源都值得开发,也不是所有的潜在资源都适合于现在开发。开发与否,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市场需求的实际来认识和开发,因为不同游客的需求是不同的,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游客的需求也是变化的。

(三)古迹旅游产品与效益之间的关系

1.丰富完善的古迹旅游产品能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

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对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文化,实现社会效益。

2.单一的古迹旅游产品结构,无法形成产业链,不能实现旅游综合效应

古迹旅游旅游产品结构单一,仅仅重视观光旅游区(点)内的旅游者需求,而忽视他们在景区滞留期间的餐饮、娱乐、社交、住宿、休闲游憩等需求,没有形成旅游产业链,那么留下的仅仅是“门票经济”,不能体现最大限度的旅游经济效益,自然也就实现不了当地的综合效益。

3.针对性、目的性较强的古迹旅游产品,同比效益有限

名胜古迹的对联范文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目前加入缔约国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到目前,全世界共有178个国家或地区成为其缔约成员。截至2004年7月,全世界共有788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611处,自然遗产154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3处。中国有30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名录,数量居世界第三位(第一为西班牙,第二为意大利)。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受到“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招徕和组织国际游客进行游览活动。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世界遗产委员会设立了《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首先要具备世界遗产的资格,同时面临被毁坏的危险。有濒危遗产的国家、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或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中心可以提出对濒危遗产的援助申请。

中国自1986年开始向联合国科技文化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从1987年到2004年7月1日,中国已有30处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21项,自然遗产4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项,文化景观1项。此外,我国的昆曲(2001)和古琴(2003)先后被列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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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文保经验

在名胜古迹保护和维修上,印度一贯秉承“不是修旧如新,而保护残迹”原则,尽一切努力保护原物。

印度文物保护和修缮的资金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建立国家文化基金,二是鼓励本国私人企业参与保护和修复工作,三是积极寻求国际合作。

“人民的参与是最好的保障”,每年11月19日至25日是印度的“世界遗产周”。在政府、民间等多方力量下,印度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

印度的古迹一般面积都比较大,但没有店铺泛滥的情况。在印度,你甚至很少发现在古迹上乱涂乱刻的现象。

罗马的修复之路

早在公元五世纪中叶,罗马帝国就下达了世界上最早的文物保护规定。在之后的1000多年里,这个帝国里的古迹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留。

名胜古迹的对联范文6

论文摘要:分析了在建筑设计中时历史文化保护的种洲误区.并就城市设计中历史文化镶护的内笔进行了才探讨。

要了解城市设计的内涵,就必须关注城市中的生活的人。在城市设计中,人是第披关注的主体.而关注人的思想也显得地位重要。生活在城市中的人的思想是在千百年发展中提炼、沉淀而形成了城市的文化,而人类文明和文化的发展也深刻地印刻在城市的历史巾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城市人。因此,城市设计与城市文化、历史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但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许多城市建设得n益繁荣,城市人口的增加,往往对城市的历史文化带来极大的破坏性,这就有必要从认识上加以提高,重点防范。在城市设计仁对历史文化明确予以保护,从法律上给以保证。

一、目前城市设计中对历史文化保护存在的几个误区

一种是往往在想毁掉先人的东西时,就有人打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我们可以创造新的历史’的招牌.历史是大家创造的,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枉自独尊,笔者赞成“让每个人都占有历史一页”的提法。据说在英国古城墙要修复,砖川以不用古砖,就是荃于这种邢论的做法之一有的城市任旧城瑞遗址处修的街道广场上还特意标l泪原城墙的位置走向。历史不能像割韭菜,长一茬割一茬。城市建筑更不能几年就拆一茬。

第二种是“保护历史文化妨碍了经济发展”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一方而在破坏历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谈自己城市的历史t往㈣城拆了占建筑.叉到新区搞明清一条衡。这种做洼既破坏了很好的旅游资源,义不能形成新的经济热点。

第三种是旧的建筑不适用,需要改造”的浇法。这一改就是火拆欠建,耐口垒=倘若西安也把城墙拆掉修成环路,其古都风貌及旅游价值就蜚;色不知多少。还有的地方为丁突出自己的城市特点,在任何价值上部搞上地区。民旌历电的特征.以示“文”的延续。侄个城前里应有不同历电时期的建筑及J礼貌,怛绝没必要在每个建筑上看其五干年。只要对历史做了大胆的保护.觥叫毫虻顾忌地作对现代化的追求。这样,殳就自然延续且通畅。

第四种是要用一种统一的理论指导全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特打E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备不相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种理论指导垒盘,显然不切际中国有自己的城市文化传统,亩目套用西方理论,只会牺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为中国文化代袁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义系统的犬拆大建、内外环道路超K度衡使北京传统城『l亍特色几近灭绝,便是前车之鉴。然而中国的现代城市设计教育思想,方法义一直在承袭两方的城市设计体系,无法摆脱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当然惜鉴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十如何往借鉴、套用中研究西方城市设计理论对中国城市快速发展的适应性.逐步建构适应自己城市的地域特点.地方风貌、文化韵味、经济规律,叉具备时代印记的1脏动性城市理论,是当夸亟待解决的课题。

还有,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仕佧忽略对古树名未的保护,为J逛筑可以任意砍伐树是J玎史的活的见旺.是无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难道不应该更加霞视吗?城市既是经济社会疑腱的载体,义是历电文化的象征。这足任何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者都不应该忘记或瞳师的两方。

二,城市设计中历史文化保护设计的主要内容

历史文化的像?盐叶是城市设讣的重要内容.其魅力不仅在下它具有很高的艺术,反映…当地的地方特色与风格.而且它具有寓的文化内汹.能充分反映时代的延续性将历电史化占迹和城市设计结合起来.组成几文、{l:会景观的结台俸,是一郝知识性科学性、艺术性很强的活生生的教材历史文化的保护,苒内容包括:侏护对象的确定,保护方法、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

其一,保护对象应该是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遗迹和风嚣名胜包括:园家。省,市、县各级文物削I】已定的历史文物和名畦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业已榻毁怛具有蘑修,重建价值的文物古迹等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时会对古旧建筑是否是历史文物占迹是否保留等问题提m质疑。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公民信托社”提出的5条标准:是一件艺术品,能丰富环境t是某一特殊建筑风格或某-N期的迎匀[=代表,在社会I二【有定的历史地位与重大事件或甫要人物在历也l:有联系。能使周围环境具有一种时间上的延续感。

其二.历史文化的保护方法是根据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经济意业来确定其保存,发展利用的办法。为此,血首先弄清各保护计象的历史年代,文化等绒、性质特点,功能内客.容量。交通条件窄0I特征与经济利用价值等,井尽量从社会、文化、经济,精神、习浴以及心里情感上去完蒋和发程。保护的一般方法有保养维修、改造等几种,通过保持和恢复文物古迹的本来面貌,来示明当时的历史陈迹。

对古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变,而内部更添现代化的设备和装修,以充实它们的使用价值,使其得以新生。

通过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日本横滨步行道公园设计中,设计者认识到由于横滨经济的发展,随之也产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如“绿”在消失,“水”被疏远,自然生态遭到破坏,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匮乏。因之在整个设计中构思了3个相关联的主题段,来追念与城市文脉有关的历史。设计者创造了:绿化步道——这里绿树葱郁,鸟语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为人工环境中的一块绿洲;“水”的广场——运用喷泉、瀑布、跌水、滚水和漩涡等水的表现来赋予广场自然的气息,使人摆脱城市的喧闹,获得了片刻的宁静;“石”的广场一是供纪念、演出等集体活动使用的露天广场,并制作了几十种有历史性代表的图样方案制作的陶块,铺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给长者以历史的回忆,给少者以乡土的教育,给客人介绍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而留下特殊的印象。新晨

划定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保护范围,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所处的历史环境,同时,还考虑满足景观的观赏要求,完善原计划的意境,保护古建筑的历史格局和景观,提高其环境质量。

其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常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需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视线走廊区,现分述如下:

严格控制区:指文物古迹自身占有的地域。在此区内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及环境的历史原貌。一般除维修外不得有任意拆迁和改造,更不能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