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恋无罪范例6篇

失恋无罪范文1

关键词:男男强奸;男同性恋;性自主权;刑法保护。

引子。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侵犯性权利犯罪方面主要规定了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鼍{;、猥亵儿童罪等若干罪名,其主要保护对象是妇女和不满14周岁之儿童,即将14周岁以i:

的男性排除出保护的范围。但是,近年来,男性问同性强奸的案件在现实中日益多发,男性在遭受到性侵犯后往往求助无门,身心均遭受严重伤害,而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此类行为作相应的规制,司法机关亦无法对该类行为进行定性。因此,我们发现在不同的地方,类似的男性问同性强奸案件,司法机关却有各不相同的处理方式:

2005年6月,徐州籍男性刘某在苏州打工时因多次被男性老板鸡奸,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向虎丘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由于缺乏现有法律依据,法官裁定不予立案。

2006年12月21日上午,扬州市区汶河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子报案,称自己在当天凌晨1时左右被一名40多岁的男子强暴。由于李某已年满14周岁并且现行法律又未对同性“强奸”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于朱某的行为,警方只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将其行政拘留15天。

2009年3月18日凌晨,在河北石家庄打工的男子李某遭到两男性嫌疑人抢劫和强奸。

由于法律目前缺少对男性间同性强奸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警方只能以涉嫌抢劫和寻衅滋事将两名犯罪嫌疑人逮捕。

2010年5月9日深夜,某公司保安张某在宿舍内对1 8岁的男同事李某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某肛管后位肛裂。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2010年喜欢做女生打扮的17岁河南男子李某在认识张某和赵某后,三人决定以为李某找婆家为诱饵,骗男方彩礼。4月6日,刘某花了1万元彩礼替自己有智障的侄儿买媳妇。4月7曰洞房时,刘某让自己的侄儿睡在外问,企图强奸“新娘”李某,李某极力反抗跑掉了。后刘某报警。2010年11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决,李某、张某和赵某构成了诈骗罪,但同时,刘某以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其理由是,刘某误以为李某是女性,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使用了暴力,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李某是男人),符合强奸罪的所有特征,应以强奸罪(未遂)进行处罚。

2011年6月8日晚,河南省新密市一位15岁的男孩李某被一名29岁的男子李某海持刀劫持并性侵犯几个小时,最后,李某海被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拘。

从上述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正是由于现行刑法对此类行为的失语,导致了司法机关在面对男性间同性强奸的问题时遭遇类似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无法准确的为该类行为定性。同质的行为被科以不同的罪名,或以不同的方式来处理,不仅反映了法律适用的混乱,也使得社会大众在面临这些问题时感到无所适从。而唯一被以强奸罪定罪的案件,其主要原因竟是犯罪实施者误以为受害人是女性,让我们在哑然慨叹之余,也深感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障的缺失。

一、男性间同性强奸问题的现状与特点。

(一)从同性恋(男性)的视角来看,当前我国男男强奸是一个多发性的社会问题法律是社会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作为设定刑罚这一重大痛苦的刑法,更具有紧缩性、补充性、经济性等谦抑价值∞,立法者不会关注社会中发生的偶然事件。当男性被施以强奸这种暴力行为时,人们在观念上通常不会予以重视。在普通的百姓心中,同性恋这种行为不过是西方资本主义腐朽堕落的生活方式传入我国后,极少数的心灵空虚的人猎奇和追求刺激的行为,因此男性间发生的强奸行为也只是极个别的现象,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1.中国古代社会对同性性行为的“无视的宽容”。

在中国古代社会,虽然不存在现代西方意义上的将“同性恋”作为一种“身份”,一种新的类型的人,但是作为一种行为,或者一种“癖好”,却是屡见不鲜的。在各种古代的典籍上就有大量的关于“男风”的记载。同性恋见诸史书最早的是《商书·伊训》,其中说到“三风十愆”,“三风”之一叫“乱风”,“乱风”包括“四愆”,其中之一就是“比顽童”。

据后世考证,“顽童”就是娈童,就是同性恋的对象。东汉12个皇帝有8个是同性恋,或至少是双性恋。@中国传统文化里边对同性性行为的态度是一种无视的宽容,也就是说主流道德不会平等地来对待此种行为,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式的默许和容忍。对同性性行为也没有过多的道德谴责,只是更强调性生活中的身份地位以及节制。

相反,在西方,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同性恋的处罚比中国严厉得多,这与基督教的性伦理有紧密的关系,基督教认为所有跟生殖无关的性行为都是一种罪孽(sin),圣玛托斯指出了四种最令人憎恶的活动:手淫,兽交,同性性交和除教会规定的“传教士式”这一体位之外的异性性交。㈢在此语境下,法律对同性性行为的惩处是有宗教支撑的。这也很好地解释了西方传教士初来中国,对鸡奸行为没有受到西方那样的谴责而大肆批评的原因。

故而,认为同性恋是西方资产阶级的特有产物而漠然视之,实为一种观念上的误解。

2.我国现代社会同性性行为的现状。

(1)我国同性恋者的同性性行为。

2004年12月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最新调查表明,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约占人群的2%至4%,按此估算,中国有500万至1000万男性同性恋者。这是中国官方首次向世界公布有关男性同性恋人数。④而有些学者提出的推测数值还要更高。罾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下,相比一些西方国家,同性恋仍然属于一个比较“敏感”

的话题,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的宽容度虽然有所提高,但往往停留在一种“无的放矢”的宽容上。也就是当泛泛地谈起“同性恋”时,大家容易对此表示理解、宽容,但一旦自己身边的亲人、朋友宣布“出柜”,公开同性恋身份时,却视为异类,觉得难以接受。根据刘达临和鲁龙光对中国同性恋者的特点的研究表明,我国同性恋者有固定的同性性伙伴的不多。

调查数据表明,有固定的同性性伙伴的只占37.4%。他们结交同性性伙伴的途径中,偶然相会的占16.9%,专门去找的占47.2%,其他占35.9%,相互之问多系“短期行为”。还有很多男同性恋者存在多性伴。男同性恋者的同性结合关系因得不到社会道德与法律的支持和制约,难以选择和固定单一伴侣,社会上充斥着对稳定的同性伴侣关系的破坏性力量,造成大量男同性恋者适应了多性伴生活。

(2)特殊环境下假性同性恋者的同性性行为。

除了大量的同性恋者之间会存在同性的性行为,在一些特殊的环境下,一些非同性恋者也可能发生同性性行为。

医学临床方面把其分为真性同性恋(素质型同性恋)、兼性同性恋(多为双性爱)和假性同性恋(境遇型同性恋、偶然型同性恋、代偿型同性恋)。真性同性恋,不仅把性爱和满足性欲的对象指向同性个体,而且对异性毫无性兴趣,甚至有些厌恶感,只有同性个体才能激发其性兴趣和性兴奋。兼性同性恋实际上多是双性爱,对两性个体均有性爱的意思,只是各自倾重的程度不同。假性同性恋多为境遇型的或偶然型的,其对同性恋者的爱恋同一定的环境条件因素相联系,当环境条件改变或其性心理改变时,其同性恋行为常会自行终止,而被异性恋取代。假性同性恋多是在缺乏异性接触条件,即无异性对象选择的情况下发生的。多发生在监狱、看守所、军营、海轮、男女分开的学校等两性分离的环境中。

以监狱为例,为了制裁犯罪者,法律将其拘禁在高墙之内,剥夺其在社会活动的自由,并严格限制其在狱内的行为、言论、交际等自由。服刑的过程是痛苦的过程,这种痛苦不但是心理的,还是生理的。狱内服刑者不能随意与恋人、妻子相处,更不能体验性生活的快慰。虽然法律上没有剥夺服刑者的性权利,但因服刑者身处监禁的环境之中,所以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实际上也被剥夺了。根据马立骥教授对浙江部分监狱的抽样调查研究表明,由于性需求长期得不到正常满足,在押服刑人员的性取向也发生了严重的偏差。受访结果表明,有17.3%的服刑人员经常喜欢与同性在一起,有15.7%的服刑人员经常喜欢与同性拥抱、接吻等性行为,有14.8%的服刑人员有肛交或口交性行为。①有学者认为,监狱内出现的同性恋绝大多数属于假性同性恋,也叫境遇型同性恋。监狱是境遇型同性恋的重要场所。当人的性欲不能通过正常途径释放的时候,便很自然地会另辟蹊径。②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同性恋问题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现象,而是存在于所有的社会形态当中,我国从古至今都不乏同性恋或同性恋行为的身影。而就目前中国而言,即使以最保守的估计,也大概有1000万左右人口是同性恋者,就绝对数值来看,这甚至比许多国家的人口总数还多。除此之外,还存在数量不可小视的特殊环境下的假性同性恋。

数额如此庞大的同性恋群体,他们也和异性恋者一样,有着性冲动和性需求。虽然同性强奸与同性恋倾向并无必然关系,但同性恋者数量的增多也是同性强奸发生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他们之间既有双方同意的同性性行为,也自然存在着强制的性和未成年的性。出于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后者自然应当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二)“男男强奸”的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

一种传统的观念认为,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恰恰是因为男性在生理上具有优势,可以拒绝他不想进行的性行为,保护自己的性权力,然而,我们论述的是男性强奸男性的情况,受害人面对的是与自己同样处于优势地位的男性,况且,群体的生理优势不排除个体弱势的情况,因此男性的性权力同样可能受到侵害。从现在发生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许多受害者都是男性群体中的弱势人群,他们普遍年纪较轻或身体较弱,男性气质较为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都相对较弱,如未成年人,外出打工者,监狱里体质瘦弱的服刑者。他们的性权利遭到侵害时同样需要法律层面的保护。

(三)“男男强奸”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1.从犯罪的手段看,“男男强奸”的行为模式与异性间的强奸行为并无二致。

男性的同性强奸的客观方面,在行为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奸淫。

暴力手段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者采取殴打、捆绑、按倒、扭胳膊、堵嘴巴、卡脖子等严重侵害人身,致使被害者丧失反抗能力的暴力行为。犯罪分子除了使用暴力手段,还经常使用胁迫手段,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者以扬言行凶报复,加害亲属相威胁,以揭发隐私相要挟,或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凭借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被害者不敢反抗,违心屈从。所谓其他手段就是利用被害者患重病、熟睡之机,或者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假装治病等方法,使被害者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

2.从犯罪的具体实施方式看,同性强奸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吴宗宪研究员说:“男性性侵犯一般都采取肛交的方式,这样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很大的伤害。”肛交是指男性把阴茎插入性对象的肛门进行交媾以获得性快感,是男性同性强奸的主要性行为方式,因为肛口括约肌的敏感反应及直肠黏膜无法分泌润滑液,所以一般人在被阴茎插入肛门后会感到疼痛难忍,且容易造成肛门括约肌失禁,肌肉损伤、感染。而且因为男性间同性性行为性交方式特殊、易造成直肠黏膜损伤、避孕套使用率低、性伴侣相对不固定等特点,使传播性病和艾滋病的风险大大增加。在发生同性强奸时,非常容易传染性病与艾滋病,细微损伤处,与对方的血液接触而传播。

实践探索施暴者精液中的艾滋病毒极易通过直肠粘膜内的更重要的是,同性强奸会对受害者造成难以磨灭的精神创伤。无论受害者是否是同性恋者,在未得到他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肛门被异物插入,这种对人身权利的巨大侵犯,与女性被强奸时所受的伤害无实质的区别,都会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极度恐惧、紧张、焦虑。

如果受害者本身并不是一名同性恋者的话,这种非传统意义上的性行为模式的侵害甚至会比女性被强奸模式更大的羞耻感。

3.同性强奸可能带来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

通常来说,由于男权社会的源远流长,造成男性较之女性具有更强的荣誉感和耻辱感,这是因为男性比女性更具有力量,而且传统文化中男性一直承担着比女性更加沉重的责任和使命。因此男性一旦受到性侵犯,他们的羞耻心会更加难以平复。此外,非同性恋男性遭受同性的性侵犯事件,对于正常男性来说更加难以接受,因为此种行为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性行为,被侵犯的受害人除了性权利遭受到了侵害,身体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之外,其精神上同样会受到严重的打击,这种影响和打击对男性来说是十分巨大的。男性在遭受到性侵犯之后,被害人会产生心理学上称之为“强奸精神创伤综合症”这一典型后遗症表现。这个过程对受害者来讲是一个漫长的危机时期,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可能要持续一年或更长的时间。其症状包括持久牢固的再现创伤事件(追忆、梦魇),回避与强奸相关的刺激,过度唤醒(睡眠困难、注意力不集中),易激动,对性恐惧和冷淡等。对有些人而言,强奸带来的创伤是终身的,不但会给他留下记忆上的不良回忆,而且在身体上也会造成终身的伤痕,严重者还伴有情感障碍(情感淡漠)或双相障碍(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

就算受害人试图忘掉那段经历,但他内心痛苦的感受偏见挥之不去,加上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更加重了他的心理负担。其次,容易产生自杀的念头。被侵犯的一方往往会在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击,甚至觉得这是比女性被强奸更为羞耻的事,害怕世俗的目光和偏见,甚至会产生自杀的念头。

而对于受害者而言,在受到侵害后,无法循正当的途径获得法律的救济,或者获得的救济与所受侵害的程度极不相当,就会使受害人丧失对法律的信任,转而使用其它极端、危险的方法为自己讨回公道,如杀害侵害者等,带来更严重的社会危害。

对于“男男强奸”行为的实施者而言,明明是性质恶劣的性暴力犯罪,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在现实中往往被处以轻微的行政拘留,或者以民事赔偿了事,甚至不会受到任何的制裁。这一行为的“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无疑将纵容施暴者实施同性性强暴行为,造成此类案件不断增多,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害。

二、刑法对“男男强奸”行为加以规制的必要性。

(一)男性性权利应当受到和女性同等的保护。

1.男性和女性拥有同样的性权利。

何谓“性权利”?世界性学会于1999年8月23日至27日,在中国香港召开的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14th world congress ofsexology)[-通过的《性权宣言》(declaration ofsexualrights)了1l项基础的性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性自由权,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性隐私权,性平等权,性快乐权,性表达权,性伴侣自由选择权,生育的责任自由选择权,性知情权,全面的性教育权,性卫生保健权。①其核心是人的“性自由权”,它包含了两重含义:一方面是自为的自由,即个人表达他们充分性潜力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摆脱的自由,即在人的一生中任何时期和情况下,不允许各种形式的性强制、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存在。我国刑法强奸罪的客体界定为“妇女的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即应包含在性自由权的范畴内。

尽管女权主义者最先提出并倡导性权利的概念,但性权利决不应仅仅专属于女性,性权利作为一种基本和普遍的人权,不论权利人的性别、年龄、精神状态、宗教信仰,都应该平等地享有该权利。因此,男性同样应当享有此项权利。如前所述,男性的性自主权就包含了“根据他自己的意愿发生性行为的权利”的肯定性内涵,和“根据他自己的意愿不发生性行为的权利”的否定性内涵。确定性的人权本位,而不再区分性别,是对“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也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体现。

2.我国刑法对男性性自主权规定阙如的原因。

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只以女性为犯罪对象,仅对女性的性自主权进行保护,表面上是对于女性权利的特殊照顾,实质上却是男性主义观念的扭曲折射,反应的是传统男尊女卑思想意识根深蒂固的影响。在夫权社会,女性是丈夫财产的一部分,对强奸罪的制裁除了是为了维护社会风化之外,还包含了对丈夫财产和尊严的一种保护。强奸罪对女性的保护,实际上是强调对女性贞操的关注,对女性守身如玉行为的期望和推崇,把女性受辱后自尽视为保全贞洁而予以旌扬。相反,传统的伦理和文化中都没有对男子贞操保护的要求,这种只针对女性的传统的守身道德,使得强奸罪保护的客体侧重女性的性自主权也就非常容易理解了。

另外,我国当代主流社会的“恐同”(homophobia)心理(这个西方同性恋研究领域里常用的词说的是社会主流对同性恋的恐惧和压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在《刑法》中对“男男强奸”问题的回避。当下中国对同性恋的宽容度正在逐步提高,就官方而言,2001年4月20日中华精神病科学会颁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CCMD.3),这被认为是中国同性恋的非病化;在社会评价方面,人们提到同性恋也不再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但是,我国社会目前的现状还不足以从各个方面对同性恋问题运用法律,尤其是民事法律来加以规制。因此会有这样的推论:如果刑法将男男强奸视为强奸罪,则表明同性间强制的性是非法的,那么同性间合意的性行为就应当给予合法的评价,进而由公权力介入保护。这就必然会涉及到同性恋的婚姻合法化等深层次的制度问题,而主流社会对同性恋问题的回应在目前的中国语境下又是骑虎难下的。这样看来,回避似乎成为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正如巴特勒所说,“被公开禁止就等于占据一个话语场所,可以在这个场所发表反面话语,被含蓄地禁止就等于甚至不够充当被禁止对象的资格”。②以这样的模糊策略对同性恋避而不谈,在法律中能简就简。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随着中国社会逐步走向现代化、多元化、人权化,我们已不应过分强调对女性的性自主权的保护,而是应根据《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男性的性权利给予平等的保护,并且这种平等的保护不因男性所处的地位的强弱,被侵犯可能性的大小而改变。同时,基于我国“重刑轻民”的法制传统,用刑法规制同性性行为也不大可能立刻就造成同性恋问题民事诉求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我们应当看到,随着“男男强奸”案件的增多,回避己不能解决问题,男性受害者只获得道德上的同情,却无法用法律惩罚侵害者,这对于法律的权威无疑是一种破坏,也无益于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平等保护男女的性权利能解决刑法适用中的冲突和矛盾。

由于对于男女的性自主权没有予以平等的保护,使得刑法在面对性质相同或类似的行为时,却无法以同样的法律予以制裁,除了男性强奸女性构成强奸罪,而强奸男性不为罪外,刑法在具体实践的适用中还出现多处矛盾和冲突:

1.同性间的强奸不构成犯罪,使它与多个以“性”为基础的相关法条发生罪刑不相适应的冲突。

我国现行刑法中,如果是以性为基础的犯罪,我们可以找出许多相关的犯罪罪名,如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等。

这些罪名在1997年设立时主要是用来规制异性之间的,但随着时代的变迁,也逐渐出现在了同性之间。2004年南京秦淮区发生了轰动全国的李宁组织同性卖淫案。被告人李宁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最高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口头答复: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法院最后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李宁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而且近年来发生的类似案件大多以犯罪论处。

这种处理方式就形成了刑法适用的矛盾。相比较而言,通常认为强奸罪是比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罪行更严重的罪行。因为后者在许多国家认为是无受害人的犯罪,而前者则直接侵犯到公民的性的自主权。严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相对较轻的行为却要受到刑法的处罚,这无疑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相悖。

与此类似的轻重倒置的还有侮辱尸体罪。奸淫尸体是侮辱尸体罪的一种行为方式,而我国刑法对尸体并没有作男性尸体和女性尸体的区分,虽然在实际中奸淫男性尸体的情况并不常见,但从法理上看,奸淫男性尸体构成侮辱尸体罪是无疑的。也就形成这样的推论,强奸活人(男性)是无罪的,强奸尸体(男性)却是犯罪。这样的矛盾出现在作为权利保护最后一道防线的严肃的刑法当中,实在是令人扼腕。

2。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不足。

未成年人是一个与成年人相对应的范畴,在我国特指未满18周岁的儿童、青少年。未成年人由于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差,加之生理上的发育未成熟,是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伤害,所以需要国家法律予以特别的保护。按照我国刑法,强奸不满14周岁幼女的成立“强奸罪”,并且要从重处罚,最高刑期可以至死刑。而如果强奸的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却只能成立“猥亵儿童罪”,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有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猥亵情节的,最高刑期是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样是对儿童的强奸行为,都会对儿童的身心和成长造成巨大的伤害,却构成不同的罪名,更重要的是,使得同样严重的行为却承担轻重不同的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男性,虽仍属于未成年人,但却不再是“儿童”。关注同性强奸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受害者多为未成年人。他们辨别能力差,容易受到引诱和迷惑,反抗能力弱,心理和生理发展均不成熟,受到这种侵害时对其造成的伤害往往更大且不易恢复,但在遭遇强奸后,囿于目前法律之空白,竞使得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权利游离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实在令人难以容忍。

三、对“男男强奸”行为犯罪化的立法建议。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借鉴。

1.“男男强奸”构成强制猥亵罪。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多将同性相奸、鸡奸等行为纳入到强制猥亵罪中。他们大多认为:猥亵行为损害普通人在性方面的正常感情与心理,违反正常的性道德观念;猥亵行为是与性有关的行为;猥亵行为是自然性交以外的行为。因此,这些国家认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进行非自然性交的行为如鸡奸、口交、同性相奸的行为都是猥亵行为。

2.“男男强奸”构成强奸罪。

《法国刑法典》第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在这里不仅强奸行为实施者与被害人都包含了男性和女性,并且“性进入行为”的概念也比我国刑法传统意义上的性行为范围广泛,该进入包括器官、器具等,进入的定义也更为广泛,包括生殖器、口、肛门等。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13·1条规定,除了阴道性交外,性交也包含口交和肛交在内。

因此强制性交谓异性或同性间不正当性行为,同样涵盖了男性间通行强奸的行为。①3.“男男强奸”构成暴力性行为或强迫性行为。

2003年经过修改后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将强奸罪的对象仍限定为妇女。同性的性交或其他性行为则分别可能构成暴力性行为和强迫性行为。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32条的规定,暴力性行为是指对男或女被害人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或利用男或女被害人孤立无援的态而与之实行同性性交或其他性行为。第133条规定,强迫进行性行为是指采取恐吓,以毁灭、损坏或夺走财产相威胁,或利用被害人在物质上或其他方面处于依赖从属地位而强迫其进行性交、同性性交或其他性行为。

(二)我国刑法的立法建议。

从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男性间的同性强奸问题具有一定的多发性,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容忽视,仅处以行政拘留之类的治安处罚已不足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因此很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

有学者建议在现有的强奸罪外,再单独的设立同性强奸罪,并设置比一般强奸更重的刑罚,强调刑法对同性性自主权的特别保护。

笔者认为法律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新设定新的罪名将不可避免引起与其他法条的冲突,而且,我们一再强调应当基于平等的人权理念对男女的性自主权给予平等的保护,毋需再对同性的性自主权予以特别保护。所以采取修改强奸罪的方法是比较可行的。

1.将强奸罪的对象中性化,取消性别限制。

在保持强奸罪罪名不变的情况下,对强奸罪的条文进行重构。《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的条文可将“妇女”改为“他人”,用中性的泛指的语言,对“人”(不论男女)的性自主权予以平等保护。

2.将强奸罪行为方式扩大化。

刑法当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强奸行为,传统的刑法观点认为强奸罪构成既遂的标准是“插入说”,即男性将生殖器插入女性阴道之中。一旦刑法将同性强奸纳入调整范畴,基于“男男强奸”行为方式的特殊性,应当将性行为的指向从单纯的阴道增加到受害人的阴道、肛门和口腔。

3.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失恋无罪范文2

关键词:留守儿童;预防犯罪;特殊群体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1]。他们是社会在现阶段发展的产物。

一、留守儿童的现状及原因

(一)留守儿童的现状

根据段成荣等学者的依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0.95‰抽样数据进行的推算,全国“留守儿童”数量应为2 290.45万人,而农村留守儿童在其中占了87%,约有2000万人[2] 。

第一,人身安全问题。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家庭和父母有力、有效的监管,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也容易行为失控侵害自己的身体。第二,学习问题。调查显示,教师普遍认为留守儿童学习问题严重,父母外出打工以后,有的孩子的成绩变差了。第三,品行问题。留守学生行为上的问题主要有:不服管教、违反学校纪律,晚上偷偷外出上网,通宵不归。甚至有些人去看不良录像、等。一些留守的“三无”(无上学、无打工、无人管)青少年品行问题更多,在一些地区“三无”青少年犯罪案件占到全部案件的40%。第四,心理问题。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化趋势。一方面,一些留守儿童自尊心强,独立生活能力较好,对学习和生活乐观向上;另一方面一些留守儿童自卑心理加剧,性格抑郁,喜欢自我封闭,为人孤僻,不合群。

(二)形成留守儿童的原因

1.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壁垒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农村的劳动力的大规模的流动存在矛盾。流动人口数量不断扩大,家庭化流动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城乡二元结构使进城务工农民不可能将子女带在身边。根源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以及随之产生的子女免费或低收费入学必须在原籍所在地中考、高考等制度形成的壁垒。农民工无法承担子女入学的高昂费用问题,在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入学无法解决升学考试问题,各地教材的选用不同使得这些群体的子女在转学后面临两地教育内容不能衔接的困境等问题。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基于户籍壁垒原因目前全国16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高达1 000多万人。

2.农民工在城市打工的收入与消费的矛盾。没有那对父母愿意与自己的子女相分离,然而迫于生活的压力,他们不得不忍痛割爱,只因为他们的打工收入与城市高额的消费水平无法一致,靠着微薄的收入,难以在城市维持一家人的消费,然而,将子女留在家里,可以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毕竟农村的消费水平要比城市的低得多;其次,大多农民工的工作环境不宜将小孩带在身边,大多数的农民工都服务与建筑行业或是工厂,他们的居住条件非常的简陋,或则是集体的居住条件,而面对高额的房价,他们无法为子女在城市里找一个较好的安身之所,因此,经济条件的制约也使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

二、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

1.留守儿童的依恋关系遭到破坏。根据赫斯的理论,他认为依恋是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联系。当个人对他人或群体产生依恋时,就会作出某种决定或进行某种活动时,考虑他人或群体的意见与情感。这种感情联系越强烈,个人在打算进行犯罪行为的时候,就越有可能考虑犯罪行为会对这种联系造成的损害,因此,依恋在控制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这种理论,可以看出留守儿童在这方面是严重不足的。由于父母长期在外,使他们无法和其他的孩子一样与父母建立正常的依恋关系,即使在隔代的监护中,由于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并且缺少亲人间的沟通和交流,更是不宜形成依恋关系,即使存在也是相仿薄弱的。正是由于留守儿童与父母或监护人之间无法建立起正常的依恋关系,致使他们出现越轨行为或犯罪的纪律要大于有正常依恋关系的儿童。

2.缺乏对传统价值观的奉献。赫斯认为,如果人们为了顺应传统的生活方式而花时间和精力,致力于传统的生活、财产、教育、名誉等活动中,就不大可能进行犯罪。相反,如果缺乏对传统价值观的奉献,则预示着个人具有从事犯罪等危险行为的条件,就会自然而然地用最简单等其他活动来替代传统的活动,个人就会成为犯罪人。

3.容易被卷入不良的社会活动。赫斯认为,较深的卷入传统活动,会将个人从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中隔离开来,使个人没有时间和精力感知诱惑,考虑和进行犯罪活动,所以他认为,在社会关系的各个成分中,对传统活动的卷入与少年犯罪的关系最为明显。所以,由于留守儿童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很容易使他们的行为与传统活动相分离,会极易卷入非传统的活动当中,例如吸烟、饮酒等不良行为,而这种不良行为将会诱发他们更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犯罪。

4.对信念理解的偏差。赫斯认为,在社会或群体中存在着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生活在这种社会或群体中的人们通常都相信、遵循这些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如果缺乏这样的信念或者使其受到削弱,个人就有可能进行越轨及犯罪行为。而留守儿童很容易偏离这样的一种信念,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祖辈由于自身的成长环境和经历、受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需要、动机和价值观与时代相去甚远。受他们的影响,农村留守儿童形成的需要、动机以及价值观与时代脱节明显,容易导致他们的社会在农村,新的“读书无用论”抬头,一些孩子认为,不用读多少书也一样能在城里赚钱,甚至比农村的“知识分子”们赚钱还要多,好像读不读书并不重要。总之,祖辈的认知结构、思想、生活习惯很多和现实有一定差距,儿童从祖辈获得的“模式”很多和时代不合拍,不利于儿童社会化,容易导致儿童适应不良。

三、对留守儿童犯罪的预防

(一)从产生原因上进行预防

1.充分发挥家庭的职能,建立起良好的依恋关系

失恋无罪范文3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性文化一直是人们避讳莫深的话题,人们往往羞于谈性,在公共领域对于性方面的话题更是保持着极其严格的控制。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向来是重整体,而轻个体,因而对于可能产生影响整体利益的个体因素往往被主流文化所不齿,其中情欲最为受到压制,这与占主流的孔孟儒学“道貌岸然”的说教是有很大关系的。随着“十年浩劫”的全面结束,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了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边缘化的性权刑法保护已显得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延伸到立法领域,这样的特点就尤为突出。

一、强奸罪中性权利保护缺失

在我国刑法关于性权利的保护设置中,强奸罪的规定无疑是对公民性权利保护力度最大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的法律条文,其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精神可以直接代表我国刑法对性权利的保护程度与水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以及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且犯罪主体通说认为只能由男性构成直接正犯,而女性只能构成本罪的帮助犯或间接正犯,享有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名分”。这形成了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认定是由性别及年龄作为标准的立法模式,抽象出来即:男性→妇女、幼女。这样的认定模式是单向且简单的,同时本文认为也是不科学的。

(一) 犯罪主体被认为只能由男性构成

直接正犯的观点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当今社会,强奸犯罪行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男性针对女性实施,这是毋庸置疑的,这也是由人类的生理结构和自然的社会属性决定的一种常态,因为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男性对女性性器官的结合或者对幼女性器官的接触,这就造成在性行为发生时生理上占有主动优势的男性更便于形成主动的一方。但是,并不能否认女性针对男性实施强奸行为的存在。实际上,女性可以通过药物或者其他手段,在使用各种方法尤其是暴力方法抑制了男性的反抗能力后,使其性器官勃起进而发生违背男性真实意愿的性行为。这样的情形在社会上被曝光出来的确实比较少,但是考虑到男性在被侵犯之后自尊心受巨大的伤害而更有可能隐瞒情况不向司法机关报案,从而形成了此类犯罪行为实际发生的黑数。实际上,女性强奸男性的不法行为发生的数量应当远远超过我们所看到的表面数字。因此,刑法不应当回避这方面的立法,使男性的性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二)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没有得到刑法的规制,也是不合时宜的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性交的界定仅限定于男性性器官对女性性器官的插入,这与传统的对性行为发生原因理解有很大关系。对人类而言,性行为最重要的作用是为了繁衍后代,延续物种,因此性行为的发生必须建立在异性之间的性器官结合之上,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对自己的情感需求已经越来越多样化,认识到某些为了追求生理及心理上的快感而非为了繁衍后代而进行的性交行为,是符合人类本能的极其正常的事情。[1]因此,同性之间的能够使对方产生性快感的行为已经普遍被人们认同为一般的性行为。这就为同性之间性侵犯的发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也使得法律在这方面的保护功能凸显出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如今,同性恋已经成为社会不可回避的现象,而且同性恋并非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其早已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之中,只是由于这种非主流的社会形态长期以来不被人们接受而游离于正常的社会文化之外。目前,在国外已经有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承认了同性婚姻,我国虽然还未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但是也不视同性交往为违法。有学者曾经统计,我国目前的同性恋人数已经达到3600万至4800万之多。[2]同性之间的性交方式多种多样,就女同性恋而言,表现为使用人工阳具模仿异性性交,或使用手指对对方的性器官实施扣摸,从而模仿异性性交,以及口交等。就男同性恋而言,表现为

转贴于

口交、肛交(鸡奸)。这些发生在同性之间的异类性行为,会引起与异性间的性交行为相同的生理反应,也就是说同性之间是可以发生性行为的。而且,当受害者遭受来自同性的性侵犯时,其产生的危害后果甚至比来自异性的伤害更加严重。因此,当同性之间发生侵犯性自由权利的违法行为时,就更需要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保护。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女性侵犯男性性自由权以及同性之间侵犯性自由权的行为常以故意伤害或者侮辱罪等罪名进行认定。这样的认定方式无疑是不符合实际需要的。以男性被男同性恋者或者是异性在隐蔽场所侵犯性权利为例,当受害者被迫与加害者发生肛交或者一般性交行为时,其心理上已经遭受了极其严重的伤害,个人的尊严尤其是性尊严遭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打击,但是在身体上却无法达到司法鉴定中对人身伤害鉴定的轻微伤标准,因而无法对加害者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又由于行为并非发生在公开的场合,因而也无法对其以侮辱罪定罪量刑。这样的情形若发生在女性之间,会发生类似的后果。即当女性遭受女同性恋者非法的性侵犯时,若达不到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就只能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加害者定罪量刑。对被害者而言,其受到的伤害已经不亚于被异性强奸的伤害,然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定刑与强奸罪的法定刑相去甚远,对加害者以此罪论罪,完全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这样的立法缺陷,曝露出了当前立法对公民性权利尤其是男性性权利的不重视,甚至是漠视态度,这与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已经背道而驰,亟待解决。

(三)变性人的性权利保护也存在刑法上的盲点

医学上将患有“易性癖”并实施变性手术的人俗称为变性人,随着医学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易性癖”者可以通过手术来改变自己的性别,但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这便导致了变性人在婚姻、家庭以及社会交往中出现许多问题。目前,对于变性人性别的认定,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美国某些州采用生物学方法,即通过对染色体、性腺和生殖器进行判断,进而确认性别。[3]德日等国家则多采用生理学方法,即通过变性人的外在表现,如外貌特征、体型特征等生理特征进行判断,如符合某一性别的特征,则应在法律上承认其性别。[3]而英国、西班牙等国家对“易性癖”者性别的管理则最为宽松,他们采取心理学的方法认定性别,即使未进行手术,只要某人能提供可以以某个性别一直生活下去的证明,即可更改性别。[3]而我国对于变性人性别的认定长期处于空白状态,直至2002年河南省公安厅发出一个通知,持有地市级医院出具的完成变性手术证明的,经公安部门审核后,可以给予户籍变更,才为变性人变更性别打开通道。但仍有许多程序很不完善。

从刑法角度而言,变性人在变性手术成功以后户籍难以更改或暂时不能更改的这一时段中,其性别应如何认定,如仍应按户籍证明上进行认定,则将受到强奸罪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的制约,如果一个男性成功的实施了变性手术,而未能及时更改户籍信息,也不能作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与此相同,一个女性完成变性手术亦不能作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由此将引起变性人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或放纵个别变性人犯罪的现象。因此,刑法应将变性人的性权利纳入保护的范围之中。转贴于

二、强奸罪的立法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际社会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男女平等思想逐步深入人心,人们对性的观念也由避讳转变为对性自由的崇尚,由此对强奸罪的修订更是势在必行。前文已将强奸罪中存在的缺失进行陈述,下文将借鉴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一)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我国刑法早已承认女性可以以强奸罪的帮助犯、教唆犯对其进行定罪量刑,但传统理论仍坚持认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只能由男性构成,在当今社会这样的规定已不合时宜。事实上,女性利用药物、胁迫或者欺骗等手段,也可以对男性尤其是男童实施强奸的行为,因此,美国德克萨斯州刑法将奸淫幼男的行为单列一罪,并规定女性亦可作为该罪的主体,我国台湾地区亦有将女性直接作为强奸罪直接正犯的规定,为了更好的平等保护男女双方的性权利,我国刑法也应将女性纳入强奸罪的调整范围。

(二)同性恋性侵亦应纳入强奸罪的惩治范围

刑法通说理论认为,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4]实践中对于侵犯男性或男童性自由权利的行为,多根据故意伤害、侮辱以及猥亵儿童罪来定罪量刑,因受传统观念影响,多数学者认为男性的性自由权利并不应受到重视和保护,本文认为有失偏颇,诚如上文所述,同性恋者在现代社会中逐渐增多,如刑法不对男性侵犯男性或者女性侵犯女性性自由权利进行规范,则会导致许多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对于同性之间性侵犯的行为,许多国家与地区都对立法做出了相应的修订,如我国台湾地区将此类犯罪单列“妨害性自由罪”一章,规定了该类犯罪的犯罪对象不仅限于妇女,而是将其扩大至男女;德国在1998年新刑法修订时亦是将1975年刑法规定的条文由“强迫妇女”改为“强迫他人”,美国学者通过对监狱内同性性侵的研究,也呼吁将同性性侵纳入刑事法律范围。因此本文认为,可以借鉴各国、地区的立法经验,将刑法第236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他人的”,将男性性自由权利纳入到刑法的保护框架下,从而实现社会公平,以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

(三)将对变性人实施性侵或者变性人实施的性侵行为纳入强奸罪范围

对变性人的性别进行认定,是惩治此类犯罪的前提,如仅仅依据户籍登记信息进行认定,将会出现法律真空状态,因此本文认为,男性易性癖者如能成功的完成变性手术,并具有女性的体型特征,使侵害人能实施性侵行为的,刑法应当承认其作为女性被实施侵害,如果没具有以上特征,则应认定其是作为男性被实施性侵的。根据变性人性别区分来定罪,更有利于保护变性人的性羞耻心,因此很有必要。与此相同,对于女性变性人实施的性侵行为,也应对其性别进行认定,作为量刑的情节。

失恋无罪范文4

关键词:留守儿童;预防犯罪;特殊群体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1]。他们是社会在现阶段发展的产物。

一、留守儿童的现状及原因

(一)留守儿童的现状

根据段成荣等学者的依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0.95‰抽样数据进行的推算,全国“留守儿童”数量应为2 290.45万人,而农村留守儿童在其中占了87%,约有2000万人[2] 。

第一,人身安全问题。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家庭和父母有力、有效的监管,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也容易行为失控侵害自己的身体。第二,学习问题。调查显示,教师普遍认为留守儿童学习问题严重,父母外出打工以后,有的孩子的成绩变差了。第三,品行问题。留守学生行为上的问题主要有:不服管教、违反学校纪律,晚上偷偷外出上网,通宵不归。甚至有些人去看不良录像、等。一些留守的“三无”(无上学、无打工、无人管)青少年品行问题更多,在一些地区“三无”青少年犯罪案件占到全部案件的40%。第四,心理问题。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化趋势。一方面,一些留守儿童自尊心强,独立生活能力较好,对学习和生活乐观向上;另一方面一些留守儿童自卑心理加剧,性格抑郁,喜欢自我封闭,为人孤僻,不合群。

(二)形成留守儿童的原因

1.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壁垒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农村的劳动力的大规模的流动存在矛盾。流动人口数量不断扩大,家庭化流动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城乡二元结构使进城务工农民不可能将子女带在身边。根源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以及随之产生的子女免费或低收费入学必须在原籍所在地中考、高考等制度形成的壁垒。农民工无法承担子女入学的高昂费用问题,在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入学无法解决升学考试问题,各地教材的选用不同使得这些群体的子女在转学后面临两地教育内容不能衔接的困境等问题。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基于户籍壁垒原因目前全国16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高达1 000多万人。

2.农民工在城市打工的收入与消费的矛盾。没有那对父母愿意与自己的子女相分离,然而迫于生活的压力,他们不得不忍痛割爱,只因为他们的打工收入与城市高额的消费水平无法一致,靠着微薄的收入,难以在城市维持一家人的消费,然而,将子女留在家里,可以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毕竟农村的消费水平要比城市的低得多;其次,大多农民工的工作环境不宜将小孩带在身边,大多数的农民工都服务与建筑行业或是工厂,他们的居住条件非常的简陋,或则是集体的居住条件,而面对高额的房价,他们无法为子女在城市里找一个较好的安身之所,因此,经济条件的制约也使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

二、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

1.留守儿童的依恋关系遭到破坏。根据赫斯的理论,他认为依恋是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联系。当个人对他人或群体产生依恋时,就会作出某种决定或进行某种活动时,考虑他人或群体的意见与情感。这种感情联系越强烈,个人在打算进行犯罪行为的时候,就越有可能考虑犯罪行为会对这种联系造成的损害,因此,依恋在控制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这种理论,可以看出留守儿童在这方面是严重不足的。由于父母长期在外,使他们无法和其他的孩子一样与父母建立正常的依恋关系,即使在隔代的监护中,由于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并且缺少亲人间的沟通和交流,更是不宜形成依恋关系,即使存在也是相仿薄弱的。正是由于留守儿童与父母或监护人之间无法建立起正常的依恋关系,致使他们出现越轨行为或犯罪的纪律要大于有正常依恋关系的儿童。

2.缺乏对传统价值观的奉献。赫斯认为,如果人们为了顺应传统的生活方式而花时间和精力,致力于传统的生活、财产、教育、名誉等活动中,就不大可能进行犯罪。相反,如果缺乏对传统价值观的奉献,则预示着个人具有从事犯罪等危险行为的条件,就会自然而然地用最简单等其他活动来替代传统的活动,个人就会成为犯罪人。

3.容易被卷入不良的社会活动。赫斯认为,较深的卷入传统活动,会将个人从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中隔离开来,使个人没有时间和精力感知诱惑,考虑和进行犯罪活动,所以他认为,在社会关系的各个成分中,对传统活动的卷入与少年犯罪的关系最为明显。所以,由于留守儿童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很容易使他们的行为与传统活动相分离,会极易卷入非传统的活动当中,例如吸烟、饮酒等不良行为,而这种不良行为将会诱发他们更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犯罪。

4.对信念理解的偏差。赫斯认为,在社会或群体中存在着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生活在这种社会或群体中的人们通常都相信、遵循这些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如果缺乏这样的信念或者使其受到削弱,个人就有可能进行越轨及犯罪行为。而留守儿童很容易偏离这样的一种信念,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祖辈由于自身的成长环境和经历、受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需要、动机和价值观与时代相去甚远。受他们的影响,农村留守儿童形成的需要、动机以及价值观与时代脱节明显,容易导致他们的社会在农村,新的“读书无用论”抬头,一些孩子认为,不用读多少书也一样能在城里赚钱,甚至比农村的“知识分子”们赚钱还要多,好像读不读书并不重要。总之,祖辈的认知结构、思想、生活习惯很多和现实有一定差距,儿童从祖辈获得的“模式”很多和时代不合拍,不利于儿童社会化,容易导致儿童适应不良。

三、对留守儿童犯罪的预防

(一)从产生原因上进行预防

1.充分发挥家庭的职能,建立起良好的依恋关系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是少年、儿童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家庭不仅是一个生产生活单位,而且是一个教育单位,执行着重要的社会化功能,对儿童的成长有着深刻的影响。一个人的道德教育、生活态度、人际交往方式以及社会伦理规范的了解,首先是从家庭中长辈的言传身教、潜移默化中获得的。然而,在留守儿童的生活环境中,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生活家庭环境,使家庭的职能无法正常发挥,正因此,家庭功能的失调或丧失,就成为留守儿童犯罪的一个因素。因此,要尽快恢复家庭的职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首先,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政府应加快改革,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逐步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根本所在。

其次,加强看护人对留守儿童心理教育意识。留守儿童由于长期与父母以外的亲人生活,而这些亲人又缺乏对留守儿童心理的教育的意识,认为管吃、管住、管穿就已经是尽到了看护的责任,缺乏对这群儿童管教的责任感,政府应当加大宣传,正确引导看护人对这群儿童的身心教育,给予他们比其他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使他们对这些亲人形成一种家庭的依恋,弥补家庭感的缺失,以便充分发挥家庭的职能,发挥预防作用。

2.学校教育与心理教育相结合,帮助留守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防止被卷入不良的社会活动,树立正确的信念

在农村,教育师资力量的不足,设施的落后,使得其教学职能大打折扣。但是,学校预防是农村留守儿童越轨,行为预防体系的中心,因为留守儿童的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学校里度过的。所以学校的预防也是至关重要。首先,学校应坚持素质教育理念,促进留守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第二,加强对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研究,坚持因材施教。作为特殊群体,学校领导和教师应当深入留守儿童中间,了解他们的需要,掌握他们的特点,开展特殊的教育和管理。第三,推行寄宿制,营造集体生活环境,建立良好的人际心理氛围,促使留守儿童在快乐中生活。第四,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吸引留守儿童参与学校、班级活动。第五,提高学校教育主体的素质。当前中国农村中小学里,学校教育主体素质较差现象突出,特别是反映在对待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中。

(二)从司法角度的预防

1.法律的落实。切实贯彻《九年义务教育法》,使农村的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真正的保护,让他们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让他们能够从教育当中,建立、健全人格,使以后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2.加快对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留守儿童虽然是这一阶段社会发展出现的必然结果,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所以,这一现象不会在短时间内消除,而且将会持续较长的时间,因此,为了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各项法律权利,针对他们的特点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05,(1):29-36.

[2]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G]//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论文汇编,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全国 妇联,2005:4-5.

[3]王道春.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刍议[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3):27-33.

[4]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失恋无罪范文5

2011年5月以来,美国马里兰州约翰斯镇警察局接到了数个失窃报警。报警者奥雅尔告诉警方,她的房间里先后丢失了多个私人物件。接警后,西西弗警长迅速展开了侦查。奥雅尔房间里看似值钱的东西一件未丢,丢失的都是她前男友马斯里送给她的一些东西,比如情书、CD碟片和发夹等。

在案发现场,西西弗警长没有发现窃贼行窃的蛛丝马迹。令他感到特别头疼的是,报警者奥雅尔很不配合,除了列出丢失的东西外,她再也不愿多讲话。如此情形下,失窃案的侦查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僵局……

奥雅尔21岁,是约翰斯镇一家咖啡馆的服务生。曾经温柔恬静的她,深得朋友们喜欢。但2010年10月后,奥雅尔突然性情大变,总是毫不顾忌地放声言笑,完全不在意他人的感受。在数次被顾客投诉后,老板只得将她辞去。那些和她要好的朋友,也和她渐渐疏远。奥雅尔干脆将自己关在家里,谁都不见。即便与她朝夕相处的父母,她也是冷脸相对。

事情的起因是奥雅尔的一场恋爱。半年前,奥雅尔在酒吧里听过一个叫马斯里的贝斯手演奏后,便疯狂地迷恋上了他:“马斯里好迷人啊!我一定要和他在一起。”旋即,她的脑海里闪出了一个人的身影。

那个人叫佩斯特。奥雅尔和他从小一起长大,他总以大哥哥的身份保护她。大家都认为他们是天生一对,但遇到马斯里后,奥雅尔了这种观点:“和迷人的马斯里相比,佩斯特真是太闷了。”

奥雅尔主动示好,与马斯里成为了恋人。马斯里很浪漫,不时送给她各种礼物,比如一封画有她喜欢的卡通人物的信,一条晶莹剔透的项链……每一天,奥雅尔都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为了不让马斯里误会,她主动疏远了一直陪在她身边的佩斯特:“佩斯特,我恋爱了!今后,你还是少来找我吧。”

佩斯特在短暂的惊诧失落后说:“奥雅尔,我只愿你快乐幸福!放心吧,我不会让马斯里误会的。”然而,奥雅尔并未像佩斯特希望的那样快乐幸福。相恋几个月后,马斯里和她分了手:“奥雅尔,我们分手吧!我喜欢流浪生活,我们在一起,没有将来。”马斯里不顾奥雅尔的挽留,很坚决地消失了。

马斯里毫不留恋地离开后,奥雅尔原本幸福的心顿时从高高的云端坠落而下,被摔得粉碎。失恋的打击,让她变得性情古怪。见不到马斯里的奥雅尔,将对他的思念完全寄托到了他送给她的那些礼物上。但现在,这些被她无比珍视的东西,竟然让窃贼给盗走了……

窃案告破,罪犯竟是女孩朋友

在奥雅尔的不停催促下,西西弗警长加快了侦查的进度。他认为,奥雅尔丢失的东西并不值钱,这说明窃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钱。由于奥雅尔不愿多讲话,急于破案的西西弗警长只能和她的父母交谈。在多次交谈后,他获得了很重要的线索:过去的一个多月里,因失恋而痛苦的奥雅尔几乎没有出过家门。从这个情况看,窃贼入室行窃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以上两个疑点,让西西弗警长有了明确的推断:窃贼一定是奥雅尔非常熟悉的人,从而在她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拿走了东西。

“让奥雅尔毫无防备的人,会是哪些人呢?她的父母无疑排在第一位。但奥雅尔的父母没有理由拿走女儿视为珍宝的东西啊!?”想不通的西西弗警长,随即否定了这一假设。但其后在和奥雅尔父母的多次交谈中,西西弗警长发现奥雅尔父母的眼睛里似乎有所隐藏。不仅如此,他还得知,他们很不喜欢女儿的前男友马斯里。在奥雅尔父母看来,女儿的痛苦,完全是可恶的马斯里带来的。

“奥雅尔已经成年,她对自己的东西拥有不可争辩的所有权,无论谁都不能轻易侵犯,即便父母也例外。如果你们真的拿走了奥雅尔的东西,希望立即向警方自首,我会向法院求情,争取从轻处罚。”西西弗警长说。但他未能从奥雅尔的父母口中获得期望的肯定答案。

尽管奥雅尔的父母一再否认,西西弗警长依旧坚信,窃贼与奥雅尔认识。在走访奥雅尔的邻居后,西西弗警长得知,奥雅尔和一个叫佩斯特的年轻男子关系极好,两人一度被认为是天生一对。受访者说到这里摇摇头道:“我们都看走了眼,奥雅尔竟然有了另外的男友。佩斯特一定非常愤怒!”

受访者的话,让西西弗警长再次推论:“愤怒的佩斯特一定极为厌恶马斯里。他肯定不想深爱的女孩在被抛弃后,还沉浸在对前男友的思念中,他有窃走那些小物件的理由。”

想到这里,西西弗警长立即找到了佩斯特。西西弗警长还未来得及追问,佩斯特便一脸坦诚地说:“警长,我知道迟早你会找上门的。如你的推测,马斯里送给奥雅尔的那些东西,是我偷偷拿走的。”

“你为什么要拿走那些根本不值钱的东西?”西西弗警长问。佩斯特沉思半晌说:“警长肯定在查案中得知,我爱着奥雅尔,渴望让她成为我的新娘。然而,马斯里横刀夺爱,抢走了我的奥雅尔。更让我难过羞愤的是,马斯里抛弃了她,她依旧将他送的那些东西当珍宝。因此,我决定偷走……”随后,西西弗警长从佩斯特的家里,找到了奥雅尔失窃的东西。

奥雅尔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可恶窃贼竟然会是佩斯特,这个从小便呵护着她不被欺负的人。

看着一脸疑问的奥雅尔,佩斯特深情地说:“奥雅尔,我希望你幸福快乐的心,从来就没有变过。不管发生什么,不管什么时候,我都只要你幸福快乐。”佩斯特的话,让奥雅尔鼻子一酸,忍不住泪流满面。她知道,他的盗窃行为,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奇特判决:必须当庭求爱

在奥雅尔为佩斯特可能遭遇的法律制裁纠结时,警方决定对其提起公诉。尽管佩斯特盗窃的东西市值并不大,但由于他先后多次盗窃,属于累犯,因此,盗窃罪名一旦成立,将获得几年刑期。

与佩斯特的接触中,西西弗警长觉得他性格随和,心胸宽广,窃取马斯里送给奥雅尔的那些东西,或许别有隐情。佩斯特要想被法院轻判,就必须说出隐情。然而,面对西西弗警长的善意提醒,佩斯特在短暂的沉默后说:“我如此做的理由很简单,就是嫉妒马斯里,嫉妒他分手了还能得到奥雅尔的这般牵挂。”

“佩斯特真的是因为嫉妒吗?”奥雅尔喃喃自语。以她对佩斯特的了解,他的心胸不该如此狭小啊。尽管心里很难接受佩斯特的盗窃行为,奥雅尔依旧不想让他身陷牢狱。这时,父母对她说:“亲爱的,佩斯特一直爱着你。其实,他窃取马斯里送给你的那些东西,我们知道并非是出于嫉妒。如果他因此遭遇牢狱之灾,我们会一辈子难安。他这样做,只想你不要在痛苦中越陷越深。”

父母的娓娓讲述,震撼了奥雅尔的心。她没有想到,佩斯特为了她不被流言干扰,竟然不惜获罪。想想马斯里弃自己而去的行为,奥雅尔轻声呢喃:“奥雅尔,佩斯特才是真正值得你珍惜的那个人。千万别错过啊!”

心胸豁然开朗的奥雅尔,最终从失恋的阴影中走了出来。她对自己说:“你一定要想办法拯救爱你的那个人。”沉思良久,奥雅尔心中有了主意。

2011年9月8日,这起奇怪的盗窃案在约翰斯法院开庭。奥雅尔作为警方的证人,出现在了证人席上。望着眼神明媚的她,被告席上的佩斯特顿时微笑起来。他知道,奥雅尔走出了痛苦,他的目的达到了。凝视着被告席上的佩斯特,奥雅尔在公诉人的讯问后对法官说:“法官先生,原谅我的答非所问。作为这起盗窃案的主角,我有必要把事情的真相讲出来。”她在法庭所有人诧异的目光中开始讲述――

原来,和马斯里分手后,奥雅尔性情大变。佩斯特从奥雅尔父母口中得知了她的情况后,很担心。但数次交流后,奥雅尔依旧沉浸在对马斯里的思念中不能自拔。为此,佩斯特找到了医生,将奥雅尔的情况讲了出来。医生认为,奥雅尔在失恋的打击下,可能患有轻度的心理疾病,必须及时治疗,否则病情会越来越重。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进行心理疏导,二是转移注意力,让患者从当前的专注中脱身而出。心理疏导这一方式,佩斯特试过后,发现对奥雅尔完全没有效果。从奥雅尔的父母口中得知她当前的情况后,佩斯特有了主意。

随后的时间里,佩斯特坚持每天都去看望奥雅尔,和她聊天。尽管奥雅尔不愿意走出家门,但她对佩斯特的到访从不拒绝。佩斯特每次离开前,总是趁奥雅尔不注意,偷偷拿走一两件马斯里送给她的礼物:一个银戒指,两封情书,几张CD……

佩斯特想通过偷走马斯里的礼物,转移奥雅尔的注意力,让她走出失恋的阴影。佩斯特知道这种做法其实是小偷行为。如果奥雅尔追究起来,他这是在犯罪!可想到奥雅尔因为失去东西而着急,把注意力从对马斯里的思念转移到丢失的东西上,疾病就可以慢慢痊愈,佩斯特觉得即使是犯罪,那也值得。

奥雅尔讲到这里,泪流满面:“佩斯特,你有机会澄清自己的。为什么你不告诉警察这样做的原因。”望着奥雅尔,马斯里轻声说:“我希望你好!只要你好,我就满足了。你身上的事情,我不想让太多人知道。”

失恋无罪范文6

摘要:中国现当代作家对同性恋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欲望”、“反抗”和“宗教信仰”等,本文从此角度阐述了现当代文学的五部同性恋题材小说的异同与涵义,并指出其他同性恋题材的小说的类型和写作原因。

同性恋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同性恋者就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人或女人)。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文化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例如据考证,中国的商代、春秋战国时期、汉、宋、元、明、清等朝都有同性恋现象,所谓“美男破老、美女破居”,后代更以“龙阳”、“余桃”、“断袖”等词汇暗指同性恋现象{1}。同性恋现象虽然古已有之,至今盛行,但作为概念则出现于对人类性行为研究深入的19世纪。

在中国古代小说中写到同性恋的有《红楼梦》、冯梦龙“三言”、《品花宝鉴》《金瓶梅》《弁而钗》《宜春香质》和《龙阳逸史》等,只不过往往停留在生理层面,格调不高,特别是后几者。到了现当代文学时期,倒是出现了一些涉及同性恋的佳作名篇,与古相比,境界自是不同,意味殊为两样。此文以庐隐的《丽石的日记》,郁达夫的《茫茫夜》,白先勇的《孽子》,陈染的《破开》和北村的《玻璃》为中心,论述作家对同性恋的几种处理方式。

欲望叙事

第一种方式是欲望叙事。作为欲望叙事,同性恋描写有写意和写实之分,比较而言,女作家偏重写意,男作家偏重写实。《丽石的日记》中丽石的同性恋表现如下:一、睹物(梅、葡萄架、玫瑰)思人,触景生情。二、情绪波动,盼不到信就苦闷、失眠,得信则痴狂、忏悔,接到电话则忘情、急切,分手后则病倒。三、梦和想象,做了一夜的快乐梦,更因为“我们说到将来共同生活的乐趣”而格外兴奋。更重要的是同性恋过程的变化,开始“我们两人从泛泛的友谊上,而变成同性的爱恋了”,分手后“只恨上帝造人……为什么分男和女……我更不幸,为什么要爱沅青”“沅青弃我,我恨不得立刻与世长辞”,何等强烈、深情和悲愤。比较而言,陈染的作品要平静些。《破开》(及其《私人生活》,林白的《瓶中之水》《回廊之椅》,因倾向相近,此以前者为例)中的“我”与殒楠互相欣赏,外貌上额头相像;行动上,吸同一支烟并且牵手,“殒楠牵住我的一只手,它们自自然然地勾在一起,一同滑进她暖暖的衣兜里”,而想亲吻和拥抱的欲望也写得很有诗意,互相的表白更见真情。

与之不同的是,三位男作家写的都是男同性恋。究其原因,大概是因为性别、生活熟悉度不同的缘故。郁达夫的《茫茫夜》和《落日》都涉及同性恋,因为思想相近,这里以前者为例。主人公于质夫认为天地间的情爱以友情为最美,但“他的性欲,不过变了一个方向”,还是以“身体”出色。他喜欢吴迟生的“纤弱”、“清秀”,“他那柔美的眼睛,和他那不大不小的嘴唇,有使人不得不爱他的魔力”,手是柔软的小手,话声是音乐似的,十足一个女子的外貌。再看感觉:“有一种神秘的感觉”,“有一种不可名状的快感,从迟生的肉体传到他的身上去”,而这只不过是一牵手、一拥抱。在一起时,有“别样的幻想”“不可思议的感情发生”,在外独处时,却梦见迟生与其同眠枕语,足见质夫真的被迷住了。女性化的细腻、敏感让我们想到李银河引用的一番话:“女同性恋的大脑性别是男性的,而男同性恋者的大脑性别是女性的”{2},或者如霭理士所言,同性恋者“抱着一种极端的审美的旨趣,想模仿所爱的对象,以至于想和所爱慕的对象混为一体”{3}。

而白先勇与郁达夫稍有不同。虽然他在《孽子》中也写到男妓们“打炮”、“中毒”、“抚摸”、“拥抱”等字眼,但都一笔带过,真而不秽。他更重视的是情,如龙子对阿凤、李青的情,吴敏对张先生的依恋,李青对龙子、俞先生的尊重,小玉对林先生的理解,或痴狂热烈,或平静节制,掌握得很有分寸。同样写得精彩而无淫秽的是北村的《玻璃》(“玻璃”是同性恋的代称)。小说中的李男人女相,供达特钱花却让达特付钱,像“很多妻子赚钱养活丈夫的家庭,面子上还要由丈夫付钱一样”;对达特的其他事一概宽容,唯独女人方面就破坏之,像疯妇一样寻找借故玩失踪的达特,像女人一样吃醋、打架,像怨妇一样流泪。而达特也总带着李,为“保护”他而打架,格外温柔,表达“我爱你”的爱意。

另外,我们补充一下人物的性征特点,属男性化系列的是丽石、殒楠、质夫、龙子、达特,属女性化系列的则是沅青、“我”、迟生、阿凤(还有吴敏、小玉等)和李。而小说中的人们(不是作者)对同性恋的态度,则存在一个从不认同(《丽石的日记》),好奇或怀疑(《茫茫夜》、《玻璃》),逐渐理解(《孽子》)到正常化(《破开》)的过程或变化,这不能不归因于社会的日趋开明和开放以及作者的思想。而就同性恋本身来说,已经不是所谓的污秽、罪恶的非道德存在,反而有着人性化的文明蕴含,这实在超出人们日常想象。

以上几位作家从性征、欲望、言行、情感等角度为我们描绘了现当代同性恋的真实图景,但到此我们会问:“作家想借同性恋表达什么?揭示什么?”

各自的反抗

《丽石的日记》和《破开》都有“性别政治”的倾向,只不过各有侧重罢了。前者是反时代,反现实。丽石认为“到处都是污浊的痕迹”,她的朋友或为名教所束缚,或为生计而变节,或为家庭所羁绊,而她自己也为封建道德所遏制,不能女扮男装到情人家里求婚,“同性的爱恋,终究不被社会的人认可”。不由得在反抗男权、男性方面也发生变化,开始时觉得与男子交往“不自由”,后来厌烦男性特别显著的郦文,恨这个男权社会“分什么男和女,因此不知把这个宁静的世界,搅乱到什么地步”,从个人层面超越到社会层面,带着强烈的批判色彩。

如果说《丽石的日记》反抗男权是感性的、愤恨的,那么《破开》则从理性的、讽刺的层面来反抗男权。小说中的两个女人都有头脑,有追求,有应付现实生活的能力,自觉使男人感到压抑自卑。小说通过小狗的故事、男女恋人的故事、男人对女作家的态度等等,分别指出了男性的霸权、虚伪和貌似恭敬的性别敌视。同时作者打出了她女性立场的牌底,认为性别意识的淡化是人类文明的一种进步,人的质量比性别重要,“我们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一个女人”,“我不在乎男女性别”。她觉得只有女人最懂得最怜惜女人,号召建立人与人(特别是女人与女人)之间的亲和力;提倡超性别意识,渴望打破源远流长的男权世界的“生活、文化以及艺术的规范和准则”。在此,作者层层深入地建构了一个性别理论系统,性别—人际—文化,显得深刻而有力。与福柯的说法不谋而合,“在他们发展出一种与制度化的生活方式不同的新生活方式之后,既存日常秩序的改变将会在更大规模上发生。”{4}

作为男作家的郁达夫、白先勇和北村们对男权没什么反映,可能作为当局者,他们对男权的认识和感受没有作为旁观者与受害者的女作家那么深入和深切,反而从不同目的提出了不同的反抗。郁达夫是反抗寂寞和城市。首先是性的寂寞。质夫漂泊日本十多年,“从未曾得着一次满足的恋爱”,遂把情爱转向女性化的迟生,以慰性的寂寞。从其一见钟情、捏手和拥抱可见寂寞之深,这一方面是他半生未遇真心女人的哀史的证明,另一方面也可见寂寞的力量,毕竟迟生比他更弱,以此证明他作为男人的价值和力量。而他的偷窥、骗取女人手帕、召妓足见其性的寂寞到了一个非理性的程度。其次是生的寂寞。他邀请迟生同行,就是想“慰慰他自家的寂寞”、“长途的寂寞”、“黑暗的前程”,他的哭泣、感叹以及幻想梦见同居同床的日常化细节表明他的寂寞已从意识深入到潜意识层面,想日常化正常化而不得的苦闷和孤独。再次,在郁达夫的小说中,“女性就是城市的象征”{5}。质夫在国外国内半生都没得着女人的爱惜,即使把“所有的知识”“资格地位名誉”交出,也换不来女性的爱情;即使找一个又老又丑的妓女,都要久等,找乐的目的转化为悲伤的结局。他是如此的不被作为城市象征的女性重视和爱惜。与此同时,“当他决计想把从来的腐败生活改善的时候,必要搬一次家”,但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得到的仍然是腐败生活,城市并不是他安居之所。如果说女性对他的抛弃象征着情感、精神之家的绝缘,那么城市本身的腐败则意味着他空间、物质的家的失落。综上所述,同性恋并没有提供质夫情感的、人格的归依,反而造成他无家可归的漂泊和与城市绝缘的更大孤单与抵制。

从《孽子》的题记“写给那一群,在最深最深的黑夜里,犹自彷徨街头,无所依归的孩子们”可以看出白先勇人道主义的同情。同样是寻找家园,但郁达夫是在反抗寂寞中寻找安慰,而白先勇则在反抗残酷中搜寻温情。龙、凤皆为雄性,二者相爱暗示其为同性恋,龙子和阿凤的相恋打破龙凤呈祥的传统心理,表现为龙凤呈悲、呈爱的残酷而温情的现代观念与悲剧精神。孩子们都无家可归,小玉寻父不如说是寻找精神的父亲、温情的归宿,吴敏对张先生的痴情不过是寻找一种家的感觉,李青以善良、母性似的爱帮助傻瓜、罗平也是在对弟弟的怀念中重拾家的亲切,傅老爷子、龙子也是在家的破裂后觉悟对家的重建或寄托。在反抗残酷与彷徨之外,小说还体现了另一层涵义:反抗屈辱和异化。孩子们感到一种无所不在的屈辱——被父母打骂,被警察驱赶或逮捕,被斥为“社会的垃圾、人类的渣滓”,被客人强迫或侮辱,被记者揭丑,更沦落到在酒吧里被大批青年围观和嘲讽;即使接相好的客人时也感到“莫名的羞耻”,“损伤、凌辱和委屈”,连看月亮都“像一盆冷水”,可见屈辱之深。正因为不堪屈辱和异化,孩子们才各寻出路,过一种正常、稳定的生活。

北村用基督徒的眼光打量这个堕落的世界,通过小说反抗堕落。达特用堕落对抗堕落,他预感到文学时代就要结束,就不顾一切地搞女人;他与李的关系将结束时,更把出版社变成淫窝;而他最后重新写诗、写情书也是想拯救堕落的自我。反之,李是用独立和皈依反抗堕落,他在经历同性恋、写作、自修、出版社工作之后,终于投入神的怀抱,在身体上、精神上和灵魂上彻底离开了达特,得到新生。

宗教色彩

宗教的神性、个性和人间色彩是这几部小说的特色。庐隐的宗教色彩比较驳杂,宗教情感也有着变化。《丽石的日记》时而恨上帝刻薄不仁,上帝造人却要分男女。但更多是求慰于不变的“真如”和佛经,恳求上帝使她“永远和静的主宰——幽秘之神——相接近”,或求指引:“上帝已指示出人生的缩影了”,或求解脱:“上帝呵!只求你早些接引。”换言之,她的宗教色彩是随心变化的,是她悲哀的产物和倾诉对象,佛也好上帝也罢皆为我所用,著我色彩。

陈染的《破开》略带一些宗教“缘”的色彩。“我相信偶然和缘分”,“我”的梦表明“我”和殒楠不仅缘定今生,缘定自己,而且缘定前生,缘感他人;与未见过的殒楠亡母梦中相会,其实就是与前世的殒楠相会。这样,“上帝保佑”的祈祷和“自己就是上帝”的无性别相处,其实就是这种缘分的注释。

郁达夫的宗教色彩在《茫茫夜》中体现为“感谢”和“忏悔”两点。质夫在自然的怀抱中,突然起了一种感谢的心情,觉得“这谦虚的情!就是宗教的起源呀!”敬畏天地,顺应自然,天人合一,具有较强的宗教意味。但更为强烈的是那种挥之不去的忏悔意识:他忏悔虚伪的心理和忍受的心理是“构成奴隶性质的基础”,自我解剖;他忏悔半生酸苦,无人爱惜,“恋爱呀,我恨你是不能糊涂了事的。……我要灭这一层烦恼,我只有自杀”,一方面是对爱的强烈渴望,一方面是对爱的严肃态度,一方面是寻求烦恼的解脱,然而都不能平伏他的痛苦。最后,在觉得如行尸走肉的自我否定和绝望中进行更深的忏悔。郁达夫与郭沫若不同,后者在忏悔中取得心理平衡,灵肉一致。而在郁达夫的作品中,“灵与肉两种苦闷是相分离的”{6},他笔下人物的变态情欲总伴随着无法扼制的精神痛苦,有一种《茫茫夜》中提到的“向善的焦躁和贪恶的苦闷”。正因如此,“郁达夫的忏悔才涉及到人所固有的弱点,才变得那样痛苦不堪又难以解脱”{7},达到“人的忏悔”的境界,忏悔中体现灵与肉、善与恶的冲突,有着浓厚的宗教色彩。

而《孽子》中大悲寺的横匾“苦海慈航”真把其宗教意味道说得淋漓尽致。李青认为自己的出生是为了赎偿父母前世的罪孽,自己身上有着与母亲相似的经历轮回;母亲乞求佛祖超生恕罪,她漂泊半生没找到归宿,死了怕变成孤魂野鬼,让李青护送其骨灰回家。而李青们也唯有向善,回归本心,才有了更好的归宿。在这里佛教的苦谛、赎罪、轮回、鬼神、本真等观念显得残酷、真实而空灵。小说“并不划分刽子手和受害者、好人和坏人、拯救者和忏悔者之间的界线,而且也不挑起任何报复的欲望”{8},是一种真正的“众生平等”。

北村的《玻璃》浸溢着基督教观念和体验的汁液。达特充满罪污,有个性,有才华,有女人,却找不到内心的安宁。李等人在污浊混乱的世界中,终于皈依基督。李认为不信教就充满罪污,只有信教才能清洗罪污;一个一辈子都做好事,但不信主的人,不能得救,相反者却得救;神让人类堕落、犯罪来认识罪,以保持自由意志的真义;他用神解释一切。这样导致了李与达特的分化:一个着重“灵”和宗教,一个着重“体”与“魂”;一个放弃了热爱的诗歌,一个重新投入诗歌;一个拯救不信宗教的朋友,一个拯救放弃诗歌的爱人;一个信教,一个不信教。最后达特杀死了李,仿佛揭示这个充满情欲的堕落、罪恶世界杀死或践踏了“灵”的宗教,预示这个缺乏信仰的时代中“失魂人”的迷惘、混乱困境。而这或许正是北村对“仍在从事写作充满了疑惑和痛苦”{9}的真情流露。

以上从三大角度阐述了五部现当代同性恋小说,可以说,同性恋不仅是生理、心理现象,也是文化现象。同性恋本身就埋藏着反抗的形成、变化与激化等因素,同性恋世界、自我世界与世俗世界的磨擦与冲突必然导致反抗的发生。同样,这三个世界的暂时和解(前两个世界的暂时坚强、稳固甚于世俗世界)或者不可和解(三个世界矛盾激化)使得反抗寻到宗教作自我肯定或寄托,换言之,反抗里隐含着宗教的因子。现当代小说还有一些或多或少描写同性恋的作品,如叶鼎洛的《男友》、许钦文的《两条裙子》、叶灵凤《落雁》、蒋光慈《少年漂泊者》、王小波的《似水柔情》、苏童的《那种人》《饲养公鸡的人》、卫慧的《上海宝贝》、刁斗的《重现的镜子》、徐坤的《童女之舞》等等,或反传统,或重心理,或重欲望,或重纯情。概括之,现当代涉及同性恋小说大致包括情感、心理写作(叶、庐、郁、许等)、猎奇写作(叶灵凤等)、人道写作(白先勇)、宗教写作(北村)、女性写作(陈染、林白)与身体写作(卫慧)几种类型,此不赘言。

{1}{2}{4} 李银河.性文化研究报告[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110,123,138.

{3} 霭理士.性心理学[m].商务印书馆,1997,326.

{5} 李书磊.都市的迁徙[m].时代文艺出版社,1993,95.

{6}{7} 陈思和.陈思和自选集[m].广西师大出版社,199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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